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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吉尔吉斯斯坦篇

2024-12-24 16:34

第一章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经济增长率

表 1 吉尔吉斯斯坦 2019 年到 2023 年的 GDP 概况

年度

GDP(现价美元)/ 亿美元

GDP(现价本位币) /亿索姆

人均 GDP(现价本 位币)/万索姆)

GDP 增长率

(基于不变价本 位币计算)

2019

88.70

6,191

9.98

4.60%

2020

77.41

6,018

9.51

-8.40%

2021

85.44

7,231

10.79

3.61%

2022

109

9,194

13.30

7%

2023

139.87

12,289

17.75

6.2%

数据来源: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吉尔吉斯斯坦 2023 年国内生产总值约 12,289 亿索姆(约合 137.41 亿美元),同 比增长 6.2%。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采矿业、制造业、 建筑业、服务业等发展的拉动。

1.1.2 物价水平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与 2021 年相比,吉尔 吉斯斯坦 2022 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为 113.9%。与 2022 年相比,吉尔 吉斯斯坦 2023 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为 110.8%。进入 2024 年后,吉尔 吉斯斯坦物价上涨趋势减缓,2024 年前四个月,吉尔吉斯斯坦的消 费物价指数为 2023 年同期的 101.4%。世界银行预计到 2024 年年底 吉尔吉斯斯坦的消费物价指数将为 2023 年同期的 106.5%。

1.1.3 营商环境排名及信用评级

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公布的 2024 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告显示, 在参评的 176 个经济体中,吉尔吉斯斯坦排名第 112 位,较先前的评分明显下降,低于世界平均值,属于“不自由经济体 ”。2024 年 5 月,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对吉尔吉斯斯坦主权信用评级为 B3,预期为 稳定。

1.1.4 进出口和投资情况

2023 年全年,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为 156.61 亿美 元,同比增长 29.9%。其中出口额为 33.08 亿美元,同比增长 46.8%; 进口额为 123.52 亿美元,同比增长 26%。从贸易结构上看,吉尔吉 斯斯坦外贸进、出口占比分别为 78.9%和 21.1%,2023 年贸易逆差约 为 90.43 亿美元,是 2022 年的 1.2 倍(2022 年贸易逆差为 74.42 亿 美元)。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数据,2023 年中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为其主要贸易伙伴,吉尔吉斯斯坦与这三个国家贸易总额 近 97 亿美元, 占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贸易总额的 62%,其中出口占比 约 40%,进口占比超过65%。吉尔吉斯斯坦与三个国家贸易额均超过 10 亿美元,其中,吉中贸易额为 54.3 亿美元,同比增长 31.5%(2022 年全年吉中贸易额为 41.3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53.5 亿 美元,同比增长 31.5%,吉尔吉斯斯坦出口额为 8,045 万美元,同比 增长 32.3%;吉俄贸易额为 29.31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21.83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出口额为 7.48 亿美元;吉哈贸易额为 13.18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进口额为 8.62 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 出口额为 4.55 亿美元。

截至 2023 年年底,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直接投资 2.81 亿美元(占 比 33.2%),为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大外资来源国;俄罗斯投资 1.6 亿 美元(占比 18.9%),哈萨克斯坦投资 1.01 亿美元(占比 12%),英 国投资 4287 万美元(占比 5.1%)。外国投资者主要的投资领域为制 造业、采矿业和金融、保险行业,占比超过 70%。

1.1.5 其他经济指标

2023 年全年,吉尔吉斯斯坦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为 3,795 亿索姆, 同比增长 22%,支出为 3,921 亿索姆,同比增长 30.4%。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数据,截至 2024 年 4 月,吉尔吉斯 斯坦的国际储备总额达到 36.6 亿美元,国际储备总额环比增加 1.65 亿美元,同比增加 13.2 亿美元。

吉尔吉斯斯坦的货币为索姆,2023 年,美元兑换索姆的平均汇 率为 1:87.86。人民币与索姆不能直接结算,但在当地货币兑换点可 自 由兑换 。吉尔吉斯斯坦的中央银行是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 (National Bank of Kyrgyzstan,简称“ 国家银行 ”),负责制定 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履行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等职能。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农业是吉尔吉斯斯坦的主导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0%,占总 劳动力的 20.2%。由于有利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吉尔吉斯斯坦在发展 农业方面有较大优势。楚伊州的主要农产品是甜菜;伊塞克湖州以苹 果和梨闻名;巴特肯州主要种植杏;奥什州和贾拉拉巴德州是全国最 大的棉花和核桃生产地;纳伦州以养牛闻名;塔拉斯州是全国最大的 大豆产出地。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吉尔吉斯斯坦主要以肉类、蜂蜜、 腌制水果、蔬菜、干果、坚果和乳制品为主。

吉尔吉斯斯坦拥有很多大中型河流,水力发电潜力巨大,目前吉 尔吉斯斯坦全国发电量中90%以上来自水力,但其水力开发程度仅达 到 30%。政府已将发展水电列为国家优先项目。近期计划包括建设 Kambarata-2 水电站剩余的两台 120 兆瓦机组。吉尔吉斯斯坦还计划 在未来建设 1,860 兆瓦的 Kambarata-1 水电站和上纳伦水电站级联 (超过 200 兆瓦)。

吉尔吉斯斯坦纺织业劳动密集程度高,其生产主要是为了出口到 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同时,由于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签署了有利于 双边贸易的海关合作文件,吉尔吉斯斯坦纺织企业近年来逐渐加大对 中国的出口力度。 目前纺织业占吉尔吉斯斯坦工业部门 GDP 比重约 7.1%。

吉尔吉斯斯坦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其旅游业占 GDP 比重约 5%, 每年有超过 600 万人次的游客到访吉尔吉斯斯坦。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吉尔吉斯斯坦参与的国际组织主要有: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 独联体、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大西洋合作委员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上海合作组 织、伊斯兰合作组织等。吉尔吉斯斯坦奉行平衡、务实的外交政策, 以邻国、周边国家为重点,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经济为目标, 目前已与超过 100 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与 40 多个国际组织建立 了联系。2015 年 8 月 12 日,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贸易 制度高度自由化。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吉自 1992 年 1 月 5 日建交以来,双边关系顺利发展,解决了 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在联合国和上海合作组织 等多边领域中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着两国共同利益。1992 年,中国 与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了《经济贸易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和《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2 年 6 月,双方签署了《关于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2013 年 9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吉期间, 双方签署了《中吉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标志着两国 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5 年,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副总理萨尔帕 舍夫、副总理基尔、总统阿塔姆巴耶夫、总理萨里耶夫等相继访华。 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表示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 ”的倡议,愿同中方 扩大经贸、能源、互联互通、人文等领域的合作。2015 年 4 月 9 日, 吉尔吉斯斯坦正式成为亚投行成员国。2024 年 7 月 3 日,国家主席 习近平在阿斯塔纳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前会见吉尔吉斯斯坦总统 扎帕罗夫。

2023 年,吉尔吉斯斯坦向中国主要出口产品有:贵金属、铜矿 石、精矿、石油和石油产品等。主要从中国进口产品有:洗碗机、汽 车、针织面料、鞋坯、紧固件和配件等。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统计局数据,目前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中资 企业约600 家,涉及贸易、工程承包、通信服务、矿产资源勘探和开 发、农业、牧业、金属冶炼、轻工业、建筑、旅游等多个领域和行业。 近年来,双方在非资源领域合作取得重大突破:2019 年 6 月 13 日, 习近平主席访问吉尔吉斯斯坦期间,在习近平主席和吉尔吉斯斯坦总 统热恩别科夫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吉尔吉斯斯坦工 业、电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主席奥斯蒙别托夫、投资促进保护署 署长阿季尔别克乌鲁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吉尔吉斯共和 国工业、电力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和投资促进保护署关于建立投资 和工业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2021 年 3 月 19 日,中国政府援 助吉尔吉斯政府新冠疫苗运抵吉首都比什凯克。吉总理马力波夫与中 国驻吉大使杜德文在比什凯克纳斯国际机场共同出席疫苗交接仪式。 2022 年 3 月 4 日,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杜德文与比什凯克市市长阿 布德卡德罗夫签署援吉比什凯克市政路网改造项目(一期)政府间交 接证书。2024 年 3 月,中铁五局承建的中国援吉尔吉斯斯坦灌溉系 统改造项目一标段交接仪式在伊塞克湖州举行。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国家投资署是吉尔吉斯斯坦实行投资政策的授权机构,与其他各 部委、行政机构共同确立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方针与优先方向,确定 相关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吉 尔吉斯斯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吉尔吉斯斯坦涉外劳务法》《吉 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等。除自由经济区和特别区域外,吉尔吉斯斯坦 对外商投资无特殊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根据《投资法》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适用于吉 尔吉斯斯坦本国法人和个人的国民待遇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广 泛的权利和保障,其中包括保证外国投资、财产和信息的汇出或汇入,

保障外国投资免被征收,保证赔偿投资者损失,保障外国投资者使用 其收入和现金交易自由等。

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投资形式包括实 物、不动产、购买企业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企业盈利和利润分配。 外国企业可通过全资收购和部分参股等形式对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实 行并购。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外国自然人可在吉尔吉斯斯 坦开展投资合作,并享受国民待遇。吉尔吉斯斯坦允许外商投资设立 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进行合资、合作、独资 和并购;现汇投资、设备投资或技术投资均可。投资者设立企业需要 在各州的管理局、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国家税务局进行注册。个体企业 只需在统计委员会和税务机关进行注册。2022 年 1 月 29 日吉尔吉斯 斯坦总统签署法令,国家级矿产资源将由 100%国有控股公司开发。 近三年来,中资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未发生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 例。

1.4.2 投资吸引力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 企业外,其他外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国投资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可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独立自主进行投资活动,其财产、 投资及合法权利受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保护;

(3)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支配一切合法所得,可将在吉尔吉斯斯 坦经营所得利润及人员的工资收入自由汇往境外,且数量不受限制;

(4)外资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家税务部门每年只能 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5)凡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鼓励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发展规划项下对特定区域进行投资,均可根 据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资者给予相应的优惠;

(6)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对投资法、税法和关系到国家安全、 公众健康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有 权在上述修改或补充生效之日起 10 年内自由选择对其自身最为有利 的法规条款进行适用。即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在原 有法规和修改后的法规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7)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对自由货币在其境内外的流通实行限 制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受其限制。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此种限制, 则必须以防止洗钱交易的法规为依据;

(8)外国人有权在吉尔吉斯斯坦购置不动产,但无权取得农用 土地和林地所有权(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无特殊行业鼓励政策。 也暂无特殊地区鼓励政策。

1.4.3 投资退出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外汇交易法》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自由 携带自由兑换货币出、入境,或将其汇出、入境,只需履行海关申报、 向银行出示相关文件和证明即可,不受金额限制。外资企业和个人可 自由将其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经营所得利润通过银行汇往第三国,手续 简便。

第二章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吉尔吉斯斯坦是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其税收制度逐渐向欧亚 经济联盟的税收制度靠拢,以便与该联盟内的成员国的税制相协调。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主要由所得税、流转税和其他小税种组成。当前, 吉尔吉斯斯坦主要有以下税种(详见表2)。其中,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等为中央税收, 财产税为地方税收。另外,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Kyrgyzstan Tax Code,以下简称《税法典》)第 46 条,吉尔吉斯斯坦还建立了 8 种特殊税制,包括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数字货币挖矿税、电 商税、娱乐税、经营执照特殊税、特别贸易区经营税、自由经济区特 殊税制和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吉尔吉斯斯坦于 2015 年加入欧亚经 济联盟后参与关税同盟计划,对外采用欧亚经济联盟的统一关税和质 检标准。

表 2 吉尔吉斯斯坦主要税种及税率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营业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10%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10%

增值税

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或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12%

销售税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额

1%-5%

消费税

吉尔吉斯斯坦生产或进口到吉尔吉斯斯 坦的应税货物的价值

具体取决于特定商品的种类及其体积 或重量

地下资源使 用税

资源数量/销售收入或销售产品量

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财产税

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交通运输工具及不 动产

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税率通常不超过 0.8%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吉尔吉斯斯坦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 均以成文法形式体现。总体来说,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 以下五个层次:

①宪法性法律:包括立法法等;

②由吉尔吉斯斯坦主管机关(如政府、议会)签署,并在吉尔吉 斯斯坦生效的国际税收条约(如税收协定)和投资协议如果设立了与 《税法典》不同的规则,则适用条约和协议中的规则;

③法典:包括《税法典》,是吉尔吉斯斯坦最重要、最全面的税 收法律性文件;

④法律:包括《吉尔吉斯斯坦自由经济区法》《关税法》《投资 法》和《国家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法》等税务机关依据的法律文件;

⑤法规:包括规章和地方规范。

(2)税法实施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典》中的税收征收和管理程序 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纳税人也应当遵从税法典的各项要求并依法履行 自身的纳税义务。

2.1.3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2.1.3.1 吉尔吉斯调整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消费税税率

近年来,吉尔吉斯斯坦对乙醇和某些酒精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逐 年递增。截至 2024 年 6 月,伏特加、利口酒、强化饮料等产品的法 定消费税已上升至每升 300 索姆,但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又将该法定税 率下调至每升 160 索姆,并在实际征收中适用下调后的税率。

同时,吉尔吉斯斯坦烟草制品(包括香烟)的消费税税率也逐年 提高。截至 2024 年 6 月,香烟的消费税率已上升至每千支 2,750 索 姆,雪茄为 275 索姆/支。

2.1.3.2 2022 年实施新税法

2022 年 1 月 1 日,吉尔吉斯斯坦实施新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新增电子商务税

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实体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应缴纳电子商务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销售税。

(2)新增数字服务增值税

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实体不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 或 IP 地址,且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应缴纳数字服务增值税。

(3)引入多种税收制度

《税法典》引入了一般税收制度和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数 字货币挖矿税、电商税、经营执照特殊税、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和高 科技园区特殊税制。《税法典》还于 2022 年 6 月引入了娱乐税,于 2023 年 4 月引入了特别贸易区经营税。

(4)为平衡营商条件和扶持国内生产者,工商业活动销售税税 率降至 1%。

(5)对多个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①降低服装行业单一税的税率;

②珠宝行业的增值税优惠;

③临时进口飞机的增值税优惠;

④免征电动巴士增值税。

(6)废止土地税。

(7)对涉及出口的企业实行简化的增值税退税机制。

(8)废止基于强制性专利和税收合同的税收制度。

(9)如果纳税人当前没有税收债务,且自税务处罚之日起 15 天 内支付全额税款和 50%的罚款,则免除因税务稽查而产生的另 50%的 罚款。

2.1.3.3 新税收优惠支持中小规模纳税人

吉尔吉斯斯坦计划从 2023 年起逐步对税制进行以下调整,从而 支持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1)免除因吉尔吉斯斯坦巴特肯州和奥什州受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武装冲突影响的纳税人的税款(已于 2023 年 4 月实施);

(2)取消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中对纳税人销售额的条件 (已于 2024 年 1 月实施,详见 2.5.7);

(3)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800 万索姆,且符合收银机使用要求 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无限期免税(已于 2023 年 1 月实施,并在 2024 年 1 月进一步扩大到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1,500 万索姆的个体经营者,详 见 2.5.7);

(4)降低基于单一税的简化税制的税率(已于 2023 年4 月实施, 详见 2.5.7)。

2.1.3.4 进一步降低税负、简化程序

2024 年来,吉尔吉斯斯坦对《税法典》进行了下列调整:

(1)调整了企业费用扣除的规则,在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下, 允许由除电子发票以外的其他文件作为企业费用扣除的依据;

(2)调整了财产税税率,将疗养院、寄宿公寓和度假屋的税率 降低 50%;

(3)调整了从一般税制转向基于单一税的简化税制的规则,不 再要求纳税人在转换税制时全部库存余额按账面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而是仅对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部分视同销售,降低了纳税人负 担;

(4)增加了增值税免税的情形,例如农业经营者向贸易、物流 中心销售农产品、农业加工品,以及销售和进口生产动物药品和医疗 产品的原材料无需缴纳增值税;

(5)调整了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等特 殊税制的税率、适用条件、纳税申报等规定。

2.2 企业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依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和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 者,即为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实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机构和组织等)。合伙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中属于透明实体, 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视为该企业参与方的利润,合伙企业本身无需 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2 征收范围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取 得的年度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3 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 10%。

(2)适用企业所得税零税率的项目: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冶炼和销售金矿、金精矿、金合金、精炼 金以及含银、铜、锑、汞、钨或锡的相关产品;

②基于创新技术的各类工业生产;

③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鞋、食品生产);

④电力行业(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销售);

⑤农产品加工(肉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水果、蔬菜、牛奶和 奶酪的生产、加工和保存);

⑥组装生产(计算机、电子和光学设备、电气设备、机动车辆、 家具和其他商品的组装生产);

⑦出口商品的生产。

(3)关于创新技术的工业生产大额投资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当地企业使用自 2015 年 5 月 1 日后投入使用的或新购入的设备自产或再加工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则适用零税率:

①年销售额超过 1.7 亿索姆;

②月度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 15 万索姆;

③该公司的实收资本超过 1,000 万索姆。

但是,从下列业务获得的利润不适用零税率:

①采矿业务的利润,但销售加工矿物的利润,以及销售加工矿物 废料的利润可以适用零税率;

②从事贸易活动的利润;

③生产和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的利润。

大额投资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规定在纳税人从经营新设备获得第 一笔利润的纳税年度下一年开始连续 5 个纳税年度内有效。

2.2.1.4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2.1.5 税收优惠

(1)《税法典》第 239 条详细列举了 12 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 构和企业,主要如下:

①慈善组织;

②I 和 II 级(代表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残疾人数量不低于总 就业人数的 50%,其工资总额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50%的残疾人协会、 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相关组织名单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③农业生产者;

④农业合作社;

⑤信用合作社;

⑥吉尔吉斯斯坦刑事执法机关;

⑦学前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幼儿园);

⑧农业贸易物流中心;

⑨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和热能、气体和气态可再生燃料、液 体生物燃料的新生产商,可以在基于可再生能源运作的设施投产之日 起 5 年内适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⑩在边境税收优惠地注册经营的纳税人;

⑪机械和拖拉机站;

⑩私立普通教育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和企业仍然需要履行提供 涉税信息和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2) 自由经济区(Free Economic Zone)

在吉尔吉斯斯坦共有五个经济特区:纳伦(Naryn)、卡拉科尔 (Karakol)、比什凯克(Bishkek)、玛伊玛克(Maimak)和雷勒克 (Leilek),经济特区通常会提供降低企业税负的优惠政策(详见 2.5.13)和实行自由货币管理制度。然而,经济特区会另外按照收入 的 0.1%至 2%收取一项特殊的激励费用(费率取决于企业所在的地 区)。

(3)高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创新技术园区, 并开始对外招商,为编程人员和 IT 公司等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平台。 吉尔吉斯斯坦对满足条件的创新技术园区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详见 2.5.14)。

2.2.1.6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范围

年度总收入包括所有类型的收入,如销售货物、承揽工程和提供 服务取得的总收入,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①补贴收入;

②利息收入(不含已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③特许权使用费;

④无偿获赠的资产;

⑤根据伊斯兰金融合同收到的收入;

⑥因债务减少产生的收入;

⑦汇兑收益;

⑧债务核销和转让收入;

⑨出售无需折旧的资产增值收入;

⑩无偿取得资产的收入,包括虚拟财产;

⑩动产和不动产的出租所得;

⑩债权转让所得;

⑬根据保险合同发放的保险赔偿金,但投保固定资产的保险除 外;

⑩出售虚拟资产的增值收入。

另外,《税法典》第 215 条特别规定,如果纳税人先前扣除的费 用、损失、准备金或坏账得到偿还,则在偿还的纳税期间应将该金额 确认为应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注册资本出资额;

②依照政府决议捐赠给特定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和资 金;

③国家占 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无偿取 得的用于公共事业用途(如水力发电站、火力发电站、水利工程设施、 取水设施、采矿设备、民防设施)的资产视为不征税收入;

④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无偿取得的公用设施、变电站和锅 炉、地块的使用权,以及记录电力、燃气、水、热力和热水的仪表;

⑤专门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取得的为新建、重建、重新配置、重 新规划设施或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更新的付款;

⑥非营利组织获得的: A.会员费和入会费;

B.在用于法定用途情况下的人道主义援助和资助金;

C.在用于法定用途情况下无偿获得的资产价值;

D.公寓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技术维护服务费;

E.在法定活动框架内农民用户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的灌溉用水服 务费用;

F.提供宗教礼仪、宗教仪式、典礼与朝圣组织和实施服务的收入, 以及资源捐赠。

⑦从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

⑧信托管理人接受的用于信托管理的财产价值;

⑨库存股超出其面值部分的收入,以及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在企业 股东之间分配的额外股份的收入,或为取代原有股份而收到的新股份 面值与股东原有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收入;

⑩银行根据伊斯兰金融协议获得的利润;

⑩最高和次高上市类别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变现当日的利息收 入和增值收入;

⑩为满足国家需要而赎回地块和财产时获得的补偿金。

(3)税前扣除 ①折旧

可以折旧的资产包括纳税人拥有的或者用于经营和经济活动的, 价值大于 1 万索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 固定资产),价值低于 1 万索姆的资产可以在购置当年作为费用全额 扣除。在确定可折旧资产的价值时,需考虑购置成本(包括购置款的 利息)、装配和安装的费用、关税以及其他税款(不含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运输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另外,固定资产如果发生重 建、扩建、改造、再装备,其费用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下列财产不能进行折旧:

A.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如水、地表土地以下部分的土壤);

B.企业存货、在建设施;

C.有价证券、金融工具;

D.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不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E.成本在年度内全部转入产成品、工作和服务成本的资产;

F.根据无偿使用、管理合同转让的资产;

G.移交保护以及重建和现代化改造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按余额递减法[1]计提折旧,按照资产 类型不同,最高折旧率在 10%到 50%之间。

表 3 资产折旧率一览表

[1] 余额递减法(Declining-balance Method)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这种折旧方法是用每期固定资产 的期初帐面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乘以一个固定不变的百分率计算该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在国 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等。

资产类型

最高折旧率

汽车、电脑和与电脑相连的设备、复印设备、电话、工 具和器材

30%

除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机器和设备、家具、无形资产

25%

没有在其他组中列出的应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20%

航空、铁路、水路和其他运输设施,不包括机动车辆

15%

建筑物、构筑物、房舍

10%

纳税人的地质准备金[2]

50%

采矿准备工程的资本性支出

按消耗的矿藏与总储量比例确定

建筑物、构筑物和房舍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按照税法规定的余额递 减法计提折旧20 年后,每个建筑物、构筑物需转按直线法折旧,折 旧率为每年 20%。

个体经营者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

纳税人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汇率变动损失、坏账金 额,必须有相应的凭证能证明其性质与金额(如发票、付款单、收款 单)。

③创新成本扣除

纳税人的创新活动费用可抵扣。创新活动包括:

A.研究工作;

B.实验和设计工作;

C.设计和勘测工作;

D.科技成果引进工作;

E.应用软件包的实施工作;

F.引进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工作。

④利息支出

因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负债的利息,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扣除 限额内进行扣除。贷款性质不同,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也不同。例如, 与购买可折旧资产相关的贷款利息不可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增加相应资产的价值基础。另外,对于超过当地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一定的风险。

[2] 地质准备金是指纳税人用于地质存款准备金、设计和工程研究工作等为进一步开采矿产而进行的前 期工作,及用于已投入运营并实际用于矿床勘探等固定资产的费用。

⑤坏账

坏账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规 定,纳税人通过司法程序仍无法受偿的金额为“坏账 ”,如债务人破 产、清算或者死亡无法进行清偿,或者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民事立法规 定的期限届满仍未受偿的。

⑥慈善捐款

向慈善组织和文化体育组织的捐款(包括捐赠财产),不超过企 业应税所得额 10%的部分(以财产账面价值为准),可以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进行扣除。

⑦税金

下列税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A.不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及纳税人在注销增值税登记的情况下对 剩余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

B.不可扣除的消费税;

C.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向供应商支付的销售税;

D.财产税;

E.地下资源使用税。

⑧其他重要项目

一般而言,与年度总收入有关的其他费用也被认为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包括:

A.实际发生并有相应凭证证明的差旅费用(包括来往交通、住宿 和不超出法定范围的每日津贴(比什凯克市 600 索姆/日,其他地区 500 索姆/日)的费用);

B.员工工资;

C.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险费;

D.与工作相关的费用(交通、住宿、翻译费);

E.全职员工的教育培训经费。条件是相关培训与纳税人经营活动 有关,且培训机构拥有教育领域的资质和许可;

F.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产生的费用(和固定资产相关的扣除);

G.出售有价证券的损失可以扣除,但是只能扣减出售其他有价证 券的收入。

⑨向国外分支机构付款

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并且可以由相应文件证明的费用,可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⑩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A.与设备的采购、生产和安装相关的资本支出或费用(通过折旧 形式扣除);

B 缴纳给预算和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基金预算机构的税务处罚、滞 纳金和利息;

C.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已缴纳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D.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已缴纳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储备金支出,但地质勘探工程储备金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限额内扣除;

F.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批准的清单中社会设施运营时产生的支出 超过这些设施运营时取得收入的金额;

G.为他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费用是用于取得 收入的活动,则可以扣除;

H.企业如果从某些财产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购置、管 理和维护该类财产的费用不得扣除;

I.与纳税人将财产销售或交换给其家庭成员或相互依存的实体 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损失;

J.纳税人对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不相关的人员的支出;

K.以折扣价或低于市场价向雇员销售商品、工程、服务产生的亏 损;

L.自然损耗和超过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标准的损失; M.不能通过相应证明文件确定性质和金额的费用;

N.与收入无关的费用金额;

O.与不征税或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

P.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务出差每日津贴限额的费用; Q.组织宴会、休闲、娱乐或消遣的费用;

R.对外投资时,投资资产的成本;

S.购买虚拟资产的成本超过出售资产收入的部分;

T.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开具电子发票的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 务的物资费用不得扣除,但农产品除外。

(4)亏损弥补

企业的净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按顺序用所得进行弥补。下一年度 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往后结转,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如 果纳税人因重组而停止经营,则继任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新纳税人有 权以重组前被重组人的亏损额来扣除。

出售有价证券的损失当年不足以扣减出售其他有价证券的收入 的部分也可以逐年往后结转,用于扣减未来出售其他有价证券的收 入,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分支机构收入

分支机构的收入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吉尔吉斯斯坦,对分支 机构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开征其他特殊的分支机构利润税。

②合伙经营所得

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收入与成本 费用应在合伙人层面按照合伙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单独申报纳 税。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视同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2.2.1.7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2.1.8 合并纳税

在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中,暂无合并纳税的相关规定。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税收管辖权类型

对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以及需要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登记 为个体经营者的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详见 2.3.2),为吉尔吉斯斯 坦的税收非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征税。具体 包括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及虽未在吉尔 吉斯斯坦设立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 业。

(2)常设机构

①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常设机构是指在吉尔吉斯斯坦境 内的非居民及其代理人进行商业活动的永久性场所。以下场所或人员 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A.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 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地块;

B.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该工地、工程持续超过 183 天,或者该活动在任何 12 个月中 累计超过 183 天;

C.用于勘探自然资源的装置或设施,或与监测这些工程的性能相 关的服务,或用于勘探自然资源的钻机或船舶,该装置、设施、钻机、 船舶使用持续超过 183 天,或者该服务在任何 12 个月中累计超过 183 天;

D.任何由非居民雇佣的个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服务(包 括咨询服务),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3 天;

E.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进行活动,非独立代理 人是指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75%以上从该非居民企业取得,根 据合同关系被授权代表该非居民企业完成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签 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转让该非居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 所从事的活动不仅限于下文②中第 I 项所述范围的实体;

F.外国组织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包括在吉尔吉斯斯坦 境内加工的货物;

G.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以电子形式提供服 务,“电子形式提供的服务 ”是指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展的营业活 动,具体包括:

a.提供电子设备的软件使用权;

b.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远程访问互联网资源和其他信息与传 播网络资源的权利;

c.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服务;

d.互联网上建立和维持商业存在; e.租赁计算机设施;

f.通过远程访问提供信息系统、互联网资源的管理服务; g.提供访问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渠道;

h.开展卖方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的活动。

②如果非居民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仅发生以下生产经营活动行 为,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A.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非居民货物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B.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非居民货物的库存;

C.专为由另一企业或个人加工的目的而保存非居民货物的库存;

D.专为非居民采购货物,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

E.专为非居民开展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

F.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独立代理人开展活动,且该代理人通常在 其一般业务范围内开展此类商业活动;

G.外国组织持股或参股境内组织;

H.与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就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外的财产签订 信托管理协议;

I.为同时进行前文 A-E 项所列的多项活动而使用的固定营业场 所,但上述多项活动对非居民而言应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

J.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签署的共同经营协议不构成常 设机构,条件是该经营活动有关的涉税财务数据的核算任务是由吉尔 吉斯斯坦国内纳税人承担的;

K.外国企业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电子形式的服务以及 货物电子贸易,但不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即 便其交付地点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也不会导致该企业在吉尔吉斯 斯坦构成常设机构。

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除了遵从国内法的规 定,还应视纳税人所在国是否与吉尔吉斯斯坦签订了税收协定,及该 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具体定义和标准。当国内法与税收协定中的 规定冲突时,一般应以税收协定为准。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第 174 条规定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包括:

(1)外国企业通过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 得;

(2)由吉尔吉斯斯坦企业支付的股息;

(3)出租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不动产的租金;

(4)外国企业出售位于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不动产或地下资源使 用权的所得;

(5)外国企业出售吉尔吉斯斯坦企业股份的所得;

(6)被保风险位于吉尔吉斯斯坦的保险支付的款项;

(7)出售在吉尔吉斯斯坦开采的矿物、石油、动物或植物的所 得;

(8)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外国企 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和管理服务费等其他款项。

2.2.2.3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 斯坦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其他所得对应的税率 请参考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生产经 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部 分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请参考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2.2.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生产经 营对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部 分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请参考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2.2.2.7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虽与常设机构无关、但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无 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支付),需要全额按照相应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且与该类收入相关的支出均不可进行税前扣除,在计算收入时应考虑 下列款项:

(1)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货币支付,证券、股权和实物转让, 但收入中不应包括留存收益增资时证券价值、数量的增加或股东持有 股份价值的增加;

(2)不构成 2.2.2.1 中所述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向在吉尔吉斯 斯坦境内执行的服务和劳务支付的报酬;

(3)对外国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或抵消。 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率如下:

(1)股息和利息收入:10%;

(2)通过风险型保险或再保险协议取得的保费收入:5%;强制 性风险型保险或强制性再保险协议取得的保费收入:10%;

(3)著作权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10%;

(4)为吉尔吉斯斯坦和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和运输提供国际电 信服务和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包括海运、河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 输)取得的收入:5%;

(5)其他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的服务及经营活动: 10%。

吉尔吉斯斯坦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均征收预提所得税,无 论该笔款项的接收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通常情况下,如果吉尔吉斯斯坦与非居民企业居民身份所属国政 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但须注意,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优惠并不是自 动适用的,可能需要由纳税人提交申请并经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程 序。

根据税法,由议会主席批准的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 收协定和其他协定的优先级高于《税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具 体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4 吉尔吉斯斯坦预提税税率表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无税收协定

10

10

10

有税收协定:

     

1)奥地利

5/15

10

10

2) 白俄罗斯

15

10

15

3)加拿大

15

15

0/10

4)中国

10

10

10

5)爱沙尼亚

5/10

10

5

6)芬兰

5/15

10

5

7)格鲁吉亚

5/10

5

10

8)德国

5/15

5

10

9)匈牙利

5/10

0/5

5

10)印度

10

10

15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11)伊朗

5/10

10

10

12)哈萨克斯坦

10

10

10

13)韩国

5/10

0/10

5/10

14)科威特

0

0

10

15)拉脱维亚

5/10

5/10

5

16)立陶宛

5/15

10

10

17)马来西亚

5/10

10

10

18)摩尔多瓦

5/15

10

10

19)蒙古

10

10

10

20) 巴基斯坦

10

10

10

21)波兰

10

10

10

22)卡塔尔

0

0

5

23)俄罗斯

10

10

10

24)沙特阿拉伯

0

0

7.5

25)瑞士

5/15

5

5

26)塔吉克斯坦

5/15

10

10

27)土耳其

10

10

10

28)乌克兰

5/15

10

10

29)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0

5

30)英国

5/15

0/5

5

31)乌兹别克斯坦

5

5

15

32)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33)捷克共和国

5/10

5

10

34)亚美尼亚

10

10

10

注:根据双边协定中的限制条件,符合不同条件时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2.2.2.8 特殊事项的处理

在吉尔吉斯斯坦从事大型投资项目但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公 司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可视为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 税。

2.2.3 其他

在吉尔吉斯斯坦开采和销售金矿、金精矿、金合金和精炼金的纳 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零税率。但是税法中对于这类纳税人有 专门的企业所得税附属税目——收入税。

收入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金矿石、金精矿、金合金、精炼 金以及含银、铜、锑、汞、钨或锡的相关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含增 值税和销售税),税率与国际市场上金、银、铜、锑、汞、钨和锡的 价格挂钩。自 2023 年起,金合金和精炼金的收入税税率为 1%至20%; 金矿石和金精矿的收入税税率为 11%至 30%;银、铜、锑矿石及其精 矿的收入税税率为 8%至 21%;成品银、铜和锑的收入税税率为 3%至 16%;成品汞、含汞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为 1%至8%;成品钨、含 钨矿石和精矿的收入税税率为 1%至20%;成品锡、含锡矿石和精矿的 收入税税率为 3%至 16%。

适用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税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吉尔吉斯斯坦居住达到或超过 183 天 的任何个人为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为吉尔吉斯斯坦执 行公务的个人也被视为吉尔吉斯斯坦居民纳税人。

2.3.1.2 征收范围

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人以及吉尔吉斯斯坦的居民纳税人中 取得吉尔吉斯斯坦永久居住权或归侨证的外国公民应就其取得的来 源于全球的收入,在吉尔吉斯斯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满足居民纳税 人判定标准的个人,如果没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也没有取得永久居 住权或归侨证,则仅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体经营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年度总收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所有以货币、实物形式 以及劳务、服务形式获得的收入,包括:

(1)职工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保险费和其他形式的劳务 报酬。如果员工取得的工资收入少于法定最低标准(根据上一年度本 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60%确定),则按后者计入应税收入;

(2)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形式的收入;

(3)无偿获得的资产,包括虚拟财产;

(4)利息收入,保险合同获得的收入(包括伊斯兰保险收入);

(5)股息、红利;

(6)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所获得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 建造、维修和装修成本);

(7)销售有价证券、股权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成本);

(8)补贴;

(9)精神损害赔偿;

(10)养老金;

(11)奖学金;

(12)津贴;

(13)任何形式的彩金;

(14)豁免、终止或第三方代为支付的债务;

(15)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款;

(16)特许权使用费;

(17)从储蓄保险中获得的收入;

(18)出售虚拟财产所获得的增值收入(即收入减去购置成本);

(19)因参与组织管理而获得的报酬和报酬形式的收入;

(20)因国家或公共需要而扣押(赎回)包括地块在内的财产所 获得的补偿金超过其购置和建造成本的部分。

预期将要获得,但实际还没有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银行 用于增加股本的未分配利润,在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也不构成应税 收入。

此外,《税法典》第 190 条特别规定,以实物形式获得的下列收 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无息贷款、信贷或伊斯兰融资,以及利率水平低于同 期国家银行贴现利率的贷款、信贷或伊斯兰融资。此时以贷款人相比 于根据国家银行贴现利率计算的利息而实际少支付的利息费用为应 税收入;

(2)无偿受赠商品,以商品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赠人应税收入;

(3)雇主在向雇员销售商品时提供折扣,以实际销售价格与商 品账面价值的差额为雇员的应税收入。

2.3.1.3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

高科技园区内注册的居民及管理者(详见 2.5.14)所雇佣的员 工(从事房屋、场所、地块的维护和安保的人员除外),以及在特定 边境定居点(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4 年 3 月 14 日第 96-r 号命令 确定定居点清单)注册和经营的纳税人的所得税税率均按 5%计算。

2.3.1.4 税收优惠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共计 7 类 53 项收 入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常见的项目为以下几种:

(1)雇员取得的一般性免税收入

①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支付的补贴和补偿金;

②因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补偿金,以及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因履 行劳动义务致死的职工提供的补偿金和因亲人去世对职工提供的慰 问金;

③工作服和工作鞋、个人劳保用具、肥皂、消毒剂,依据吉尔吉 斯斯坦法律规定的工种和标准向在危害身体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 员发放的牛奶和保健食品;

④雇员出差的补助费,以及企业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出差费 用,包括:

A.往返于指定地点的补助;

B.住宿补助;

C.按照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标准提供的每日出差补助(比什凯 克市 600 索姆/日,其他地区 500 索姆/日)。

⑤由雇主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职工培训和再培训费用;

⑥在吉尔吉斯斯坦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⑦抚恤金。

(2)下列销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出售购买 1 年以上机动车的收入;

②出售所有权登记 1 年以上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如果不动产是根 据赠与协议从亲属处获得的,则 1 年期限从亲属对不动产进行所有权 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③纳税人销售其拥有的宅基地上获得的农产品的收入;

④销售自己使用的动产的收入。

(3)与亲属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赡养费;

②因离婚而发生的配偶间财产转让收入。

(4)其他特殊类型的免税收入

①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投资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②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③根据伊斯兰金融的信托贷款合同获得的收入;

④根据国家住房计划发放抵押贷款时以节约费用支出的方式获 得的收入;

⑤根据符合伊斯兰金融要求的穆达拉巴合同取得的收入;

⑥企业以自有财产或其他资金填充股本,从而向股东分配新股的 收入,或者以新股换旧股的价值增值的收入;

⑦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个人以及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 的个人投资外国企业获得的股息,以及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的个人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免税,但条件是吉尔吉斯斯坦与 取得收入的国家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且纳税人在当地已经根据相 关法律完成纳税;

⑧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⑨人道主义援助收入;

⑩价值不超过 5,000 索姆的奖金,以及发票刮奖的中奖额;

⑪参加国际比赛、艺术节获得的奖金收入;

⑩由工会提供或由雇主为员工支付的疗养院、休养所、度假村、 疗养预防所、儿童保健中心的服务费用;

⑬因国家需要赎回地块或财产时收到的补偿金。

(5)税收协定优惠

满足吉尔吉斯斯坦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外国自然人,如在其本 国具有税收居民身份,且其本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并已生效,可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2.3.1.5 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典》,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分为标准扣除、 社会扣除和财产扣除。标准扣除只能由居民纳税人享受,而社会扣除 和财产扣除仅限拥有吉尔吉斯斯坦国籍、永久居住权或归侨证的纳税 人享受(无论是否为居民纳税人)。

(1)标准扣除包括:

标准扣除适用于所有居民个人。

①在纳税期间,纳税人按照每月 6.5 个计算指标(一个计算指标 为 100 索姆)[3]扣除;

②在纳税期间,纳税人按照每个赡养人每月 1 个计算指标扣除;

③国家社会保险(免征所得税的国家社会保险除外);

④不超过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8%的非国家养老金缴款。

(2)社会扣除包括:

①纳税人本人及其未满 24 岁的受抚养人的教育费用;

②纳税人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教育机构缴纳的费用,如果纳税人 为 3 名或 3 名以下受抚养人支付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费 用,则扣除额不超过计税依据的 10%;为 3 名以上受抚养人支付教育 费用,扣除额不超过计税依据的25%。

[3] 计算指标(CI)用作计算参考。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CI 为 100 吉尔吉斯索姆,吉尔吉斯索姆是 吉尔吉斯斯坦的货币单位。

以上两项扣除,须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且提 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

社会扣除额超过本条第②款规定的限制数额的,不得在以后的纳 税期间扣除。

(3)财产扣除具体包括:

纳税人有权按照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实际利息金额获得财产税 务扣除,但每年最多不超过 2,300 个计算指标。

按揭贷款是指为购买或者建造房屋和住宅,并以房屋和住宅为抵 押所获得的贷款。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总收入-税前扣除-免税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3.1.7 其他

按照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行 协定所规定的程序,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数额符合该协定规定 标准的,可以在吉尔吉斯斯坦申请纳税抵免。但是该抵免数额不应超 过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税率的税额标准。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在任意连续 12 个月内,在吉尔吉斯斯 坦居住未达到 183 天的个人为吉尔吉斯斯坦的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吉尔吉斯斯坦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典》第 174 条,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 的所得不仅包括 2.2.2.2 中所述的所得,还包括以下所得:

(1)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

(2)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得;

(3)艺术家、运动员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从事表演和开展体育 活动的所得;

(4)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外国企 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养老金。

2.3.2.3 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

2.3.2.4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标准扣除,但如果该非居民个人是吉尔吉斯 斯坦公民,则可以适用社会扣除和财产扣除,具体参考 2.3.1.5。

2.3.2.5 税收优惠

参考居民纳税人税收优惠章节。

2.3.2.6 应纳税额

参考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3.2.7 其他

暂无。

2.3.3 其他

满足上述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国家如果已经和吉尔吉斯斯坦 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其可以根据其居民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 税收协定待遇。详情可参考本指南第五章。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2.4.1.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

(1)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和个人;

(2)进口应税货物的企业;

(3)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供 服务(包括向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电商服务)的外国企业,条 件是纳税义务人发生地点被判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非商业性组织、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2.4.1.2 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除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外,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 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及劳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与此 同时,进口应税货物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进口货物的海 关完税价格。出售虚拟财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上文“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 ”是指:

(1)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中包括雇主将物品转让给雇 员作为劳动报酬,以及质押人转让质押财产以偿还债务;

(2)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转让财产;

(3)提供电力、天然气和液化气、热力、水、制冷和空调服务;

(4)根据海关再进口程序退回之前已经出口的货物。

上文“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 ”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报酬而从事销售 货物以外的活动,特别包括:

(1)根据财产租用(租赁)协议,提供财产供临时占有和使用;

(2)雇主为雇员提供服务或劳务作为劳动报酬。

2.4.1.3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当业务发生地点是吉尔吉斯斯坦时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 售商品发生地根据下列规则判断:

(1)销售方转让商品的地点;

(2)如果转让商品包含运输环节,则销售商品发生地是运输开 始时的商品所在地;

(3)欧亚经济联盟一国卖家向另一国买家销售商品,但商品从 欧亚经济联盟以外开始运输时,则销售商品发生地为该商品通过欧亚 经济联盟海关时所在的第一个国家。

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地点根据下列规则判断:

(1)与不动产有关的服务和劳务(包括出租和转让使用权), 发生地为不动产的所在地;

(2)与动产、交通工具有关的服务和劳务,发生地为动产、交 通工具的所在地;

(3)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旅游、休闲、运动方面的服务, 发生地为服务的实际提供地;

(4)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广告、设计、营销、信 息处理、科研等方面的服务,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5)开发软件和数据库,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维护这些软件 和数据库,以及其他电子形式的服务,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 属地;

(6)提供人事服务的发生地也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但 条件是相关人员需在购买方所在地实际工作;

(7)转让、授予、让与特定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商标、商号、 服务标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专利、许可证以及国家保护产权的证 明文件,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8)出租、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动产使用权时(出租、租赁 交通工具除外),发生地为购买方纳税人身份所属地;

(9)除上述规定外的服务和劳务发生地为劳务和服务提供方纳 税人身份所属地。

虽有上述第(5)条的规定,但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关电 子服务的发生地均判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1)购买电子服务的纳税人(限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吉尔 吉斯斯坦进行了注册登记;

(2)电子服务提供给了纳税人(限于企业)位于吉尔吉斯斯坦 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常设机构;

(3)购买电子服务的企业实际管理地点或个体经营者的实际居 住地位于吉尔吉斯斯坦。

如果外国企业以电子形式向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自然人(不是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则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服 务的发生地均判定为吉尔吉斯斯坦:

(1)买方的居住地为吉尔吉斯斯坦;

(2)买方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的账户开户银行或电子货币运营商 所在地为吉尔吉斯斯坦;

(3)买方在购买服务时使用的网络地址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

(4)用于购买服务的电话号码的国际电话区号属于吉尔吉斯斯 坦(即+996)。

2.4.1.4 税率

(1)一般税率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 12%。此外,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包括向 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个人提供电商服务)的外国企业,如果没有使用在 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并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应缴 纳 12%的数字服务增值税。

(2)零税率

部分交易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如下所示:

①加工从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 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再将加工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服务;

②出口商品(含金属矿石、精矿、合金和精炼金属出口除外);

③与向泵站供电有关的服务、向农田提供灌溉水服务、向居民点 提供饮用水服务;

④国际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除外);

⑤过境航班相关服务。具体包括装载、卸货、转运、航空燃料加 注和排放、航空餐饮、清洁、维修、导航和地面支持等服务(国际铁 路运输服务除外);

⑥非经济特区实体向经济特区实体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服 务。

2.4.2 税收优惠

(1)进口某些货物免征增值税,主要如下:

①规定样式制作的有价证券、空白护照和身份证;

②残疾人专用产品;

③教材、学生用品和学术刊物;

④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国际条约和法案以及吉尔吉斯斯坦 海关法确定的海关程序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⑤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考察队用于地震情况测量和控制 的科学仪器;

⑥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的进口物 资;

⑦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⑧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⑨进口儿童食品;

⑩天然气和电能;

⑩经政府批准进口的药品(包括疫苗和动物药品)、医疗器械以 及用于制造药品、动物用药和医疗器械的原料;

⑩玻璃炉和转炉(铁合金炉)的建造及翻新专用产品;

⑧为视障人士配备无障碍系统的银行设备,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 日;

⑩制造年份不超过 s 年,仅由电动机驱动车辆及充电设备;

⑥喷气燃料,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飞机的机载燃料;

⑩进口种畜、农业种子、矿物肥料和植物化学保护药品;

⑩进口武器、军事装备和特殊装备;

⑩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固定资产;

⑩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用于发电厂建设的专用商品和设备;

⑩农业机械和车辆制造商为自身生产目的进口的用于拖拉机和 拖拉机组装的零部件;

㉑符合政府规定的节能要求的设备及其部件;

㉒用于生产植物油、家禽和鱼类饲料的原料,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 1 日。

(2)销售某些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主要如下:

①销售或出租土地及住房(但不包括酒店式用房、寄宿公寓、疗 养院等用于娱乐和治疗的住宅楼和用房);

②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机械和拖 拉机站向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销售的用于农业活动的产品,以及 纳税人向从事农场家禽和鱼类养殖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农场家禽和鱼 类饲料;

③提供公共服务。如向个人提供下水道、电梯、固体和液体废物 清除服务,以及供水、供暖、供电、供燃气(包括液化气罐)服务等;

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⑤提供假肢和骨科相关残疾人用品和维修服务,以及经政府批准 生产的药品(包括疫苗和动物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用于制造药品、 动物用药和医疗器械的原材料;

⑥提供保险、养老和金融服务(包括伊斯兰金融业务);

⑦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客运服务,以及通过铁路提供的旅客、行李 和货物国际运输服务;

⑧吉尔吉斯斯坦通信运营商向外国用户提供的漫游服务、网络互 联服务和国际过境交通服务;

⑨销售吉尔吉斯语教材、读者、学术刊物、小说、杂志、儿童出 版物;

⑩海关监管下为国内消费而进行的商品加工,从欧亚经济联盟成 员国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固定资产保修服务,以及在海关仓库 范围内销售货物;

⑩提供识别工具以及商品标签代码的发放和生成服务;

⑩慈善用品;

⑧学前教育机构(私立幼儿园)提供的服务;

⑩私营医疗机构向慢性肾功能衰竭晚期患者提供血透析服务;

⑥私立普通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

⑩为国家安全局等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

⑩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

⑩销售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认定的矿物肥料和植物化学保护药品;

⑩销售吉尔吉斯斯坦企业生产的农业技术设备;

⑩销售生产年份不超过 5 年的仅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及其零部件、销售吉尔吉斯斯坦国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零部件;

㉑为国际航空承运商进口或供其使用的航空燃料;

㉒销售和出口金属矿石、精矿和合金;

㉓公益性设施合同项目交付;

㉔符合吉尔吉斯斯坦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法的私营合作伙伴和设计公司销售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㉕为医疗和兽医活动提供货物、服务和药品; ㉖提供网络连接的服务。

(3)《税法典》第 322 条特别规定,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纳税 人如果对相关活动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则可以降低 80%的应纳税额:

①利用国内生产的原材料对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在特定生产设 施中生产食品,以及利用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业原料进一步深加工;

②利用国产贵金属、宝石、半宝石、合成宝石或废料制作首饰(优 惠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2.4.3 应纳税额

2.4.3.1 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同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进口货物或服务的海关完税价格。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售额(Sales amount)

增值税的税基是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 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货物、服 务和其他形式的补偿,但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在以实物支付的 情况下,税基的是实物支付中转让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市场价值。 如果纳税人免费销售货物,则税基为货物的账面价值(即生产或购置 成本减去折旧金额)。

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基是根据海关确 定的完税价格、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的总和(不含增值税)。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基则根据货物销售合同中 的金额再加上消费税来确定。在确定销售合同金额时,如果合同将货 物价值与其他费用分开约定,则销售合同金额仅为货物价值,而如果 合同并未将两者区分开来,则销售合同金额为货物价值与其他费用的 总和。

(2)销项税额(Output Tax)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进项税额(Input Tax)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或进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时所支付或者 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可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①货物、劳务和服务从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

②纳税人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③纳税人收到的收银机收据或销售票据中如实记录了销售方的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增值税单 列)。

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则应满足下列条 件:

①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办理货物清 关手续,如果货物从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则无需办理清关 手续,而是需要向税务机关完成相关增值税纳税申报;

②支付货物的进口增值税。

以下是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相关货物、产品或服务的进项税 额;

②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但如果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比重不超过5%,则所有进项税额可全额扣除);

③用于进行地质探矿和勘探的货物;

④用于休闲、娱乐的货物(但专门从事休闲、娱乐行业经营活动 的纳税人除外);

⑤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用现金购置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和销售 税)超过 30 万索姆的货物;

⑥购进货物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也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A.出现了超过正常损失标准的货物损耗;

B.开具了无效发票;

C.虽开具了有效发票,但发票未包含交易的详细信息;

D.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确定的报关价值所征收的增值税超 出根据进口货物发票价值(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消费税和海关服务 费)所计算的增值税的部分不得扣除;

E.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时,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 规确定的价值所征收的增值税超出根据进口货物发票价值所计算的 增值税(包括消费税)的部分不得扣除;

F.其他违反《税法典》增值税规定而不得扣除进项税额的情况。 进项税不能扣除时,相关税款计入成本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同一纳税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 继续抵扣。

2.4.4 其他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颁布的《关于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典〉 第 109-115、255、256 条规定措施的决议》的附录一《关于增值税纳 税人登记程序的规定》具体明确了增值税的登记和注销程序。

(1)增值税登记

所有不采用特殊税制(详见 2.5.7 至 2.5.14)的纳税人(农业 生产者、农业合作社和不销售应税物品的非营利组织除外)都应当在 税务登记的同时进行增值税登记,税务登记完成时即认定为增值税登 记完成。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应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上的电子服务“增值税办公室 ”发送税务登记申请。

如果采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详见 2.5.7)的纳税人在连 续的 12 个月内销售额超过 3,000 万索姆,应在销售额超出限额当月 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如果一个实体或纳税人没有被要求进行增值税登记,其仍可以通 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如果一个实体 或纳税人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但没有提交或没有及时提交登记申 请,税务机关则在确定相关事实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登记。

所有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就其提供应税商品 和服务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2)注销增值税登记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增值税登记:

①连续 12 个月销售额低于 3,000 万索姆,且已决定转用以单一 税种的简化税制的企业,可以申请注销其增值税登记,自企业申请转 为简化税制的次月 1 日起生效;

②企业注销或个体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纳税人启动破产程序;

③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上的电子服务"增值税办公室"发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另外,如果外 国企业在一年内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税务机关认为外国企业提交 的增值税税务登记申请中的信息不准确,则可以自行为外国企业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2.5 其他税(费)

2.5.1 关税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情况下, 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但国 家在国境内设立的自由港、 自由贸易区就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

2.5.1.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收范围

一般而言,在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从国外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关 税。

(3)税率

在吉尔吉斯斯坦,关税税率可以分为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 复合税率三种。应税商品的比例税率在 0%~65%间。

(4)制度演变

吉尔吉斯斯坦是欧亚经济联盟的成员国,该联盟实行统一的关税 制度。吉尔吉斯斯坦也在不断调整其关税制度,使其与欧亚经济联盟 的制度相协调。

2.5.1.2 税收优惠

吉尔吉斯斯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WTO 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其达成 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吉尔吉斯斯坦对欧亚经济 联盟的其他成员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原产地为该组织成员国的 进口商品免征关税。

(1)以下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①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 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 外购买的物资;

②为保障吉尔吉斯斯坦的船只、或吉尔吉斯斯坦租用的船只在境 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 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

③外国驻吉尔吉斯斯坦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尔 吉斯斯坦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个人自用物品;

④本币和外国货币(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除外)及有价证券;

⑤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物品;

⑥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 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

⑦作为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的物资及用 于慈善项目的物资;

⑧个人携带出、入境,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2)欧亚经济联盟批准使用统一特惠关税章程

2016 年 4 月,欧亚经济委员会已经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 特惠关税的条件和程序所涉及的章程,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 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按进口关税的四分之一进行征收;对部分来 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实行进口免税。该章程同时规定了发展中国家 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分类标准以及使用特惠税率的商品类别和使用税 率的必要条件。2021 年 10 月 12 日起,中国不再享受欧亚经济联盟 特惠关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欧亚经济联盟针对 1,780 种商品(其中包 括:纸张、地毯、家具、糖果、鞋类、工业冷藏设备、建材、鱼类、 干果等)下调了进口关税,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下降 1%~2%。2022 年 3 月,欧亚经济联盟宣布对 450 种商品下调进口关税,其中蔬菜进口 关税下降了 10%;用于生产儿童食品的材料和建筑材料的关税下降到 0%。2023 年 11 月,欧亚经济联盟决定将生甘油,甘油水、甘油碱和 生产特殊钢(高强度管钢、结构钢、焊接钢和耐寒钢)的铌铁合金的 进口关税税率降低到 0%,为期两年。欧亚经济联盟还在一定期限内 要求成员国降低某些商品的关税。例如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对可 可脂、可可膏、苯胺和部分纺织产品实行零关税。

(3)特殊关税豁免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关税:

①满足临时入境或进口关税制度的相关要求时,在吉尔吉斯斯坦 内所使用的外国货物可以附条件地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临时入境或 在进口关税制度下商品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②吉尔吉斯斯坦的进境复出口制度与国际惯例趋同,即满足“再 出口制度 ”相关条件时,进境复出口商品可以免征关税,或者申请退 还已缴纳的关税。但是,如果商品不符合“再出口制度 ”的条件,如 入境商品被用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内自由流通,则需要就这些不再符 合免税条件的商品缴纳关税,并且根据国家银行的利率,计算并缴纳 相应的利息;

③此外,吉尔吉斯斯坦实行保税仓库海关制度。在这一制度下, 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的商品可以存储于海关规定的特定区域内,享受 免征关税和其他税费优惠。一般来说,大多数的货物(除非另有特别 规定),都可以按照海关法规保存在保税仓库内。在保税仓内最长停 留时间由海关决定,但最长仓储期不得超过三年。

2.5.1.3 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进口货物的关税根据货物的关税价值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吉尔吉斯斯坦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关税。 根据关税法案,吉尔吉斯斯坦进口货物的关税价值由以下顺序依次确 定:

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和附加费用;

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③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④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⑤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⑥其他合理方法。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第 38 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而确定,该成交价是基于出口 商品的实际售价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确定的。关税的应纳税额由以下 方法确定:

①从价计征:以应税货物的关税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关税税 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②特别计征法:以应税货物的单位尺寸为依据计征。关税税额= 应税货物尺寸×单位税额。

③综合计征法:用以上两种方法综合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货物 尺寸×单位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5.1.4 其他

针对进出境吉尔吉斯斯坦的货物,海关会按其报关价值的 0.25% 征收手续费。

此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还有权征收下列税费:

(1)个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 ”贸易的个体企 业(一般以整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货物保管费;

(3)海关押运费;

(4)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5)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6)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总署的登记手续 费。

2.5.2 消费税

2.5.2.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 费税纳税义务人。

(2)征收范围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 税。在吉尔吉斯斯坦生产或进口到吉尔吉斯斯坦的特定货物,需要缴 纳消费税,包括:

①浓度80%以上的未变性乙醇和被归入对外经济活动单一商品目 录第 2207 号的已变性乙醇和其他酒精酊剂;

②啤酒、葡萄酒、未发酵的葡萄汁、苦艾酒、其他添加了草药或 芳香物质的天然葡萄酒、其他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子酒、蜂蜜饮 料)、发酵饮料混合物、低度酒精饮料、浓度 80%以下的未变性乙醇 等;

③含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汽水;

④烟草制品,用于电子香烟的含有尼古丁的液体;

⑤电子香烟和类似的电子吸烟装置;

⑥用作汽车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⑦从沥青岩中提炼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其他含油量超过 70%的石 油产品、废油产品。

(3)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采取每年浮动的消费税税率,即每年都会更新 其消费税的税率,并按政府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则 ”执行。近年来, 吉尔吉斯斯坦对烟草制品(包括香烟)的消费税税率逐年提高。政府 也可以在《税法典》标准税率基础上对某些产品的税率进行调整,2024 和 2025 年具体税率如表 5 所示:

表 5 2024 年—2025 年吉尔吉斯斯坦消费税税率概况

商品类别

税率

酒和饮品类

乙醇

160 索姆/升

伏特加、利口酒、强化饮料、强化果汁和香 脂

160 索姆/升

葡萄酒

20 索姆/升

干邑(白兰地酒除外)

100 索姆/升

香槟等起泡酒

45 索姆/升

啤酒

17 索姆/升

葡萄酒酿酒材料

4 索姆/升

低酒精饮料

100 索姆/升

含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和汽水

3 索姆/升

不含酒精能量饮料

6 索姆/升

烟草制品

香烟、卷烟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2,750 索姆/千支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3,000 索姆/千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250 索姆/千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500 索姆/千支

小雪茄

税率同香烟、卷烟

雪茄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275 索姆/支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300 索姆/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25 索姆/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50 索姆/支

烟草制品

(不包括用作生产烟草制品原料的烟草)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2,250 索姆/千克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2,500 索姆/千克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2,750 索姆/千克

商品类别

税率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000 索姆/千克

加热烟棒等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2,500 索姆/千支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2,750 索姆/千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3,000 索姆/千支

2027 年 1 月 1 日后:3,250 索姆/千支

加热散烟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5,000 索姆/千克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6,000 索姆/千克

2026 年 1 月 1 日起:7,000 索姆/千克

电子香烟烟弹、储液罐和其他容器中的含尼 古丁液体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15 索姆/毫升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18 索姆/毫升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20 索姆/毫升

2027 年 1 月 1 日后:23 索姆/毫升

一次性电子尼古丁给药系统

100 索姆/件

电子烟和类似的定制电动蒸发器(电子尼古 丁输送系统)

100 索姆/件

石油产品

煤焦油、高温蒸馏的油和其他产品

5,000 索姆/吨

天然气凝析油

5,000 索姆/吨

从沥青材料中提取的原油和原油产品

0 索姆

车用汽油、特种汽油、轻质和中质馏分油、 其他汽油和馏分油

5,000 索姆/吨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第 271019290 号的产品

为 10,000 索姆/吨

其他石油产品(生物燃料、生态燃料、轻馏 分油混合物)

5,000 索姆/吨

喷气发动机燃料

0 索姆/吨

柴油等

400 索姆/吨

重油

400 索姆/吨

润滑油等

2,000 索姆/吨

抗爆剂

5,000 索姆/吨

含有石油或从沥青中提取的石油产品的润滑 油添加剂

5,000 索姆/吨

用于汽车燃料的液化石油气 (2023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3,000 索姆/吨

2.5.2.2 税收优惠

以下进口商品免征消费税:

(1)限定数额内的个人携带入境消费品;

(2)国际运输工具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包括为修 理运输工具所需在境外购买的消费税商品;

(3)入境前已经损坏报废的商品;

(4)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5)用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 目的物资;

(6)没收充公、无主或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 的财产;

(7)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 家属自用的物品。

2.5.2.3 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或进口应税商品的重量和体积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进口关税相比,消费税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 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的进口。

如果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购买或从境外进口消费税应税 商品,并将其作为主原材料用于生产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则纳税人 有权在产成品消费税中扣除原材料产品的消费税税额。

2.5.2.4 其他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纳税人将应税货物从一个分支单位移送 至另一分支单位进行连续生产时,不构成消费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 消费税。

2.5.3 财产税

2.5.3.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①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A.拥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登记的自有资产和拥有使用权的资 产;

B.拥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登记的,根据金融租赁或抵押贷款协 议获得的财产,从拥有该财产的月份起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开始成为财 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②无法确定财产所有人的位置或在没有财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则 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实际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③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若财产是共同所有的,每个所有人都是 财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并按其在该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纳税;

④依靠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国家机构、地方政 府、由预算提供资金和(或)专项资金的市政机构、吉尔吉斯斯坦国 家银行、存款保障国家机构及基金会、吉尔吉斯斯坦社会基金会不属 于财产税的纳税人。当全部或部分财产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市政机构和 其他法律实体或个人使用的情况,以及休闲、娱乐所用财产的情况除 外;

⑤在国有财产、市政财产,以及不用缴纳财产税的实体拥有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被出租出去时,财产税的纳税人为承租人。

(2)征收范围

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指下列行为:

①拥有在吉尔吉斯斯坦登记财产的所有权;

②对在吉尔吉斯斯坦登记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③临时使用属于国有财产或市政财产的土地;

④对用于娱乐、休闲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⑤根据租赁协议使用国家财产或市政财产;

⑥租赁给其他人使用的免税财产。 对如下客体征缴财产税:

①第 1 类:房屋、场所和土地,税基是以平方米计量的面积;

②第2 类:交通工具,其中有内燃机的交通工具税基为发动机排 量(立方厘米)或账面价值,没有内燃机的交通工具税基为账面价值。

(3)税率

①对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税率为 0.35%;

②对于不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和设施,税率为 0.8%;

③对于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税率为 1%;

④农业用地,税率为 0%,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为 0.01%;

⑤对于有内燃机的交通工具,税率为 1%;

⑥对有内燃机,但发动机排量并未注明,或者没有内燃机的交通 工具,税率为 0.5%。

2.5.3.2 税收优惠

(1)以下不属于征收范围:

①按照已生效国际条约(吉尔吉斯斯坦为成员国),使领馆、国 际金融组织代表处资产(建筑物、房舍和车辆);

②纳税人所有的面积不超过如下表 6 参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场 所:

表 6 根据居民区人口数,不征缴财产税的资产面积(平方米)

千人

5

5-10

10-20

2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及以上

住宅、别墅

360

330

300

270

240

210

180

150

公寓

290

260

230

200

170

140

110

80

③残疾人协会、企业、个体经营者拥有的房屋,条件是这些组织 的残疾人(一级和二级)至少占雇员总数的50%,薪金至少是薪资总 额的50%,该类企业的名单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确定;

④归科学、教育、保健、文化、体育、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或 低收入家庭给予保障的组织所有的房屋和场所;

⑤伤残者拥有的机动轮椅、机动车辆;

⑥仅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⑦保护区、 自然公园、国家公园、植物园、动物园、 自然古迹、 历史和文化遗址、未分配的保留地;

⑧管道、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

⑨水库、墓地用地;

⑩牲畜放牧区和牲畜集结区;

⑩土壤退化、土壤植被和土地其他质量指标受到破坏的地区。

(2)以下情况减半征收财产税:

①授予吉尔吉斯斯坦高级奖章,苏联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英雄之 母的自然人以及获得三级劳动勋章的自然人,卫国战争参与者与伤残 人,参加阿富汗和其他国家战争中州际协议的现役军人,或在苏联, 吉尔吉斯斯坦国防期间或在执行其他兵役职责时受到伤害、脑震荡或 肢解而致残的现役军人,与受前线驻地影响导致疾病的伤残者,其他 获得抚恤金的伤残者,卫国战争伤残者遗孀及一级、二级残疾人,这 些人员拥有的居住用住宅、场所或交通运输工具;

②农业合作社所有或临时使用的用于农业合作社基本活动的房 屋、场所和设施;

③符合政府规定的能源和资源效率要求的房屋、场所和设施。

2.5.3.3 应纳税额

财产税的税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税基×单位税基价值×税率。公式中单位税基价值需 根据法定基数在区域、地区以及行业等参数基础上进行调整后计算得 出。

2.5.3.4 其他

财产税纳税地点为建筑物、场所和设施所在地或交通运输工具注 册登记地。

2.5.4 销售税

根据《税法典》规定,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销售税。

2.5.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销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

①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吉尔吉斯斯坦法 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

②通过常设机构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外 国法人实体。

(2)征收范围

纳税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均须就其取得 的销售额缴纳销售税。纳税人通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货物和提 供服务,视为纳税人本人从事相关活动。纳税人委托中介销售货物和 提供服务,则通常视为中介从事相关活动。

下列活动不属于销售税的征收范围:

①所有权人向信托管理协议下的受托人、负责处理合伙事务的实 体转让财产,以及相应地,在信托管理或简单合伙协议终止时将财产 转移给所有权人;

②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转让固定资产;

③出口货物和向境外提供服务;

④国际运输;

⑤增值税纳税人向另一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商业实体或分支机构。

(3)计税依据

通常情况下,销售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不含增值税、销售税的货物、 劳务和服务销售收入,在下列情况下遵守特殊规定:

①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租金;

②从事矿石冶金加工的企业,计税依据是冶金加工后获得的销售 价值(不含增值税)与加工前购买的矿石价值之间的差额;

③彩票活动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彩票的收益与发放奖金之间的差 额(不含增值税);

④银行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货物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提 供劳务和服务收入及货币业务收入减去货币业务损失的差额;

⑤根据伊斯兰金融原则处置股票、股权、货币、虚拟资产、固定 资产和货物时,计税依据为处置所得减去购置成本;

⑥出售债务证券时,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出售债务证券所得减去 购置成本;

⑦保险机构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和销售税的货物、劳务销售 收入及不含销售税的服务收入减去根据再保险合同支付给再保险人 的保险费金额;

⑧纳税人采购黄金、白银用于精炼和进一步出售,计税依据为精 炼黄金、白银的价值与收购的黄金、白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4)税率

①通过现金结算方式,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视商业活动 类型不同,销售税税率如下:

A.工商业活动:1%;

B.其他活动:2%。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 也适用上述税率。

②通过现金结算方式,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服务,视商业活动 类型不同,销售税税率如下:

A.工商业活动:2%;

B.其他活动:3%。

③银行:2%;

④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住宅或非住宅:2%。2024 年 1 月 1 日前通 过非现金结算方式销售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署的施工合同下建设的 住宅或非住宅,适用0%的税率;

⑤移动通信业务:5%;

⑥向经营执照特殊税、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纳税人以及部分适用基 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的纳税人销售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时适用 3%的税率,非现金形式支付时适用2%的税率;

⑦下列情况销售货物的收入适用4%的税率:

A.交付货物时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但未说明可识别买家身份的 详细信息,或虽说明详细信息,但相关信息在国家纳税人登记册中无 法查询,或虽可以查询,但相关信息属于其他无关人士;

B.违反收银机操作标准规则,在销售区以外使用收银机销售货 物。

2.5.4.2 税收优惠

(1)以下企业或机构免征销售税:

①农业生产者;

②农业合作社;

③残疾人协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残疾人(第 3 类普通病残 疾人除外)至少占就业总人数的 50%,其工资至少占总工资的 50%; 具体名单由政府确定;

④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如私立幼儿园);

⑤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工业企业;

⑥在边境税收优惠地注册经营的纳税人;

⑦私人心脏外科医疗机构,以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晚期患者提供 血液透析服务的机构;

⑧提供宗教仪式、典礼朝圣的服务的宗教组织。

(2)以下非营利组织(前提是该组织销售额不超过其成本)免 征销售税:

①儿童或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②教育、医疗、科学、文化及体育领域。

(3)以下活动免征销售税:

①向个人日常生活供电、供暖、供燃气;

②银行业务:

A.销售金制、银制投资币、公制金条、银条;

B.融资租赁合同和伊斯兰金融合同下的固定资产、货物(不包括 合同的利息收入)。

2.5.4.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5.4.4 其他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对“贸易活动 ”的定义是企业销售自己购入货 物的商业活动,并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时也是出于将其再销售的目 的。销售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征税原理不同,如销售税的计 算不考虑采购时的进项。另需注意的是,某些应税行为需要同时缴纳 销售税和增值税。

2.5.5 地下资源使用税

2.5.5.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 探和开发的企业和个人需要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包括红利税和特许 权使用税。

红利税的纳税人为具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特许权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如下四种:

①进行矿床开采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 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②进行地下水开采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 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③在油气田的勘察过程中,附带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的本国 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 个体经营者;

④一次性开采矿产,并用于工业试产测试或预防、消除突发事件 发生的本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 活动)以及个体经营者。

(2)征税范围

红利税的征税对象:矿床开采、矿产资源勘察、地下水开采、为 商业目的收集矿物学和古生物学藏品、为装饰或用作建筑材料而收集 石材。另外,红利税的征税对象还包括下列行为:因实现抵押权而将 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人;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拥有地 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由于额外的勘 探、重新计算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矿产储量增加;授予地下资源使用 者的底土面积增加;授予使用新的地下资源的权利,条件是这些地下 资源在最初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没有申报。

特许权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出售矿物、地下水开采、在勘探或开 采矿物过程中伴生的石油和天然气、为开展试验或预防、消除紧急情 况而进行的一次性矿物开采。

(3)计税依据

红利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在开发矿藏的情况下(地下水抽取除外),计税依据为吉尔吉 斯斯坦国家矿产储量资产表所记录的该矿产的储量;

②抽取地下水时,计税依据为申报抽水量;

③矿产资源勘探时,计税依据为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④为商业目的收集矿物学和古生物学藏品,以及为装饰或用作建 筑材料而收集石材,计税依据为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⑤在过渡、转让底土使用权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为仍未开采的矿 产储量或被许可区域的面积;

⑥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时, 计税依据为相应股份比例下仍未开采的矿产储量或被许可区域的面 积;

⑦如果认定矿产储量增加,计税依据为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矿产储 量委员会核算的增加的矿产储量。

特许权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出售矿物的收益或矿物加工前的成本;

②根据水表记录的从地下抽取的水量;

③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中销售的含金属矿石或金属精矿中所含化 学纯金属的价值。

(4)税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分类,通过矿床和(或)矿苗 的研究程度、价值、规模以及矿床普查范围和水文地质钻孔深度来确 定红利税税率。 目前红利税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规定[4],具体 如表 7 所示

表 7 红利税税率

矿藏

单位(税基)

税率以美元计

已勘探矿藏

初步评估的矿藏

石油(可采储量)

100 万吨

100,000

5,000

[4]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2 年 8 月 12 日第 447 号决议。

可燃气体

100 万立方米

30

2

硬煤

100 万吨

2,000

200

褐煤

100 万吨

1,000

100

1,000 万吨

10,000

100

100 万吨

2,000

20

100 万吨

1,000

10

铜、铅、锌、砷

1,000 吨

1,000

10

稀有金属:锡、钨、锑、

汞、钼、铍、钽、铌、钒、 铋

1,000 吨

3,000

30

稀土

1,000 吨

4,000

40

本土黄金和铂

1 吨

60,000

1,000

砂金

1 吨

40,000

1,000

1 吨

1,000

10

1,000 吨

10,000

100

磁铁矿

100 万吨

1,000

10

锆、锶、萤石

1,000 吨

100

10

石英

1,000 吨

300

100

石英岩

100 万吨

10,000

2,000

珠宝石

1,000 克拉

1,000

100

珠宝和装饰宝石

1,000 克拉

200

20

观赏石

1 立方米

50

10

磷灰石、芒硝

100 万吨

10,000

100

天然矿物盐

100 万吨

2,500

500

瓷石,硅灰石

100 万吨

5,000

1,000

石灰岩、白云岩、泥灰岩;

粘土、壤土、粘页岩; 石膏、甘油等

100 万吨

1,000

500

500

200

100

100

砖和膨胀黏土原料

100 万吨

600

200

砂石混合物

100 万立方米

5,000

1,000

建筑砂

100 万立方米

8,000

800

石英砂

100 万吨

10,000

2,000

高岭土、耐火黏土和膨润 土

100 万吨

8,000

1,000

石灰生产用石灰石、建筑 石膏

100 万吨

1,000

200

建筑石材

100 万吨

1,000

100

天然石材面层

100 万立方米

25,000

5,000

玄武岩、辉绿岩等

100 万吨

10,000

2,000

石墨

100 万吨

40,000

4,000

重晶石

100 万吨

20,000

2,000

天然存在的硫和二氧化硫

100 万吨

10,000

1,000

菱镁矿、滑石、辉绿岩

1,000 吨

100

10

地下水淡水

1,000 立方米/天

13,000

6,500

矿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温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温泉矿泉水

100 立方米/天

8,000

4,000

石油或天然气田

平方公里

10

煤炭田

平方公里

500

金属矿物矿地

平方公里

25

砂金和铂族金属矿地

平方公里

100

珠宝和宝石矿地

平方公里

20

观赏石矿地

平方公里

20

天然面石矿地

平方公里

500

非矿石矿物田

平方公里

1,000

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特许权使用税税率按销售额的百分比(1% 至 12%)或绝对值(以索姆为单位)估算。

特许权使用税税率设置为:

①金、银、铂金以及含金、银和铂金的矿石、精矿,税率为 5%;

②除(1)以外的金属矿石、精矿,税率为 3%;

③对于专门的供水机构为 5%;

④石膏为 6%;

⑤用于生产饰面材料的天然石材为 12%;

⑥硬煤、褐煤为 1%;

⑦除专门的供水单位外,特许权使用税税率是按实物取水量确 定,如表 8 所示:

表 8 特许权使用税税率

矿藏

单位(税基)

税率以索姆计

饮用的矿泉水和淡水

立方米

200 索姆

用于浴疗法的矿泉水和温泉水

立方米

0.05 索姆

供暖用的温泉水

立方米

0.12 索姆

饮用淡水

立方米

0.15 索姆

工业用淡水

立方米

0.10 索姆

农业用淡水

立方米

0.01 索姆

2.5.5.2 税收优惠

以下机构或企业免征地下资源使用税:

(1)在其拥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砂、粘 土、砂石混合料的开采和地下水的抽取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 者;

(2)为形成具有特殊生态、环境、科学和历史文化意义的特别 保护自然区域而获得地下资源的企业;

(3)采矿、选矿、焦化、冶金的废弃物处理企业;

(4)使用国家财政从事地质、地球物理以及其他地下资源研究 工作的机构,包括地震预测、工程地质研究和地球生态研究在内的科 研工作,以及在不破坏地下资源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他工作;

(5)抽取地下水的专业供水单位;

(6)居民点供水的地下水抽取单位。

2.5.5.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5.6 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制度由《保险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应缴纳社会保 障缴款。

(1)雇主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 17.25%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①养老保险基金:15%(在吉尔吉斯斯坦临时居住的外国人为 3%);

②医疗保险基金:2%;

③职工健康基金:0.25%。

(2)雇主同时需要按照员工薪酬总额的 10%为员工代扣代缴社 会保障缴款:

①养老保险基金:8%;

②国家储蓄基金(State Saving Fund):2%。

另外,吉尔吉斯斯坦还为从事纺织品和服装生产的纳税人、高科 技园区纳税人、农场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人制定了更加优惠的社会保障 缴款比例,如表 9 所示。

表 9 部分特殊行业社会保障缴款费率

纳税人

养老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

职工健康基金

国家储蓄基金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行业 (雇员超 50 人的企业)

雇主:0.85% 雇员:8%

雇主:1%

雇员:0%

雇主:0.15%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行业

(个体经营者)

雇主:4.75% 雇员:4%

雇主:1%

雇员:0%

雇主:0.25%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高科技园区纳税人

雇主:0%

雇员:10%

雇主:0%

雇员:0%

雇主:0%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农场

雇主:0%

雇员:8%

雇主:1.75% 雇员:0%

雇主:0.25%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小微企业纳税人 (员工 5—14 人)

雇主:10%

雇员:8%

雇主:2%

雇员:0%

雇主:0%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小微企业纳税人 (员工 15 人及以上)

雇主:0%

雇员:8%

雇主:1.75% 雇员:0%

雇主:0.25% 雇员:0%

雇主:0%

雇员:2%

2.5.7 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1)纳税人

2023 年及以前,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规定过去连续 12 个月 收入不超过 3,000 万索姆的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新注册企业以及 从事缝纫和纺织业等企业,可以选择缴纳单一税种,从而不用缴纳企 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 自 2024 年 1 月起,3,000 万索姆的收 入上限被取消,任何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设立常 设机构的外国企业除外)纳税人都可申请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 制。

《税法典》第 419 条特别规定,下列实体不能申请适用基于单一 税种的简化税制:

①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纳税人;

②银行和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的实体;

③投资基金;

④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

⑤消费税纳税人,但仅销售含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矿泉水 和汽水的消费税纳税人除外;

⑥从事矿石、含金、银、铜、锑、汞、钨、锡的精矿以及金合金 和精炼金、银、铜、锑、汞、钨和锡成品的开采和销售的实体;

⑦在蜂窝通信和互联网通信领域开展活动的实体;

⑧供热、供电和供气的实体。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单一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销售收入。

从事特殊业务类型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开办旅行社的 纳税人计税依据不是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费用,而是代理费金额;从事 彩票活动的纳税人计税依据是彩票销售收入减去支付奖金后的金额。

单一税税率如下:

①进口商、出口商、分销商以及销售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实体, 现金收入税率为4%、非现金收入为2%;

②上述第①项所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从事贸易的实体,过去 12 个 月收入额在 3,000 万索姆以内的,则适用 0.5%的税率,超过 3,000 万索姆不足 5,000 万索姆的,则适用 1%的税率。如果本项所述实体 收入超过 3,000 万索姆或 5,000 万索姆,则应从次月开始在 2 年内适 用上述第①项所述税率,2 年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再次满足本项所述收 入条件,则可以重新适用本项所述税率;

③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生产活动、旅行社活动,以及计算机技术领 域的软件开发活动的实体,现金收入税率为4%、非现金收入税率为 2%;

④农业采购商税率为 0.5%,农业牛奶采购商税率为 0.25%;

⑤从事其他上述未提及活动的实体,现金收入税率为 6%、非现 金收入税率为4%;

⑥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服装和纺织品生产实体税率为 0.25%;

⑦开展彩票活动、提供桑拿、台球和浴室服务的实体税率为8%;

⑧比什凯克市的餐厅现金收入税率为 6%、非现金收入税率为4%; 而吉尔吉斯斯坦其他地区的餐厅现金收入税率为4%、非现金收入税 率为 2%;

⑨创新产业园区的纳税人,2024 年税率为 0.5%,2025 年—2026 年税率为 1%,2027 年起税率为 2%;

⑩向公众销售商品、劳务和服务且不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个体经营 者可以适用0%的税率,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A.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不超过 1,500 万索姆;

B.依法使用收银机进行收付款,且雇佣员工不超过 2 名;

C.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缴款。

⑩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批准的市场和小市场从事贸易活动的个 体经营者可以适用 0.1%的税率,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不超过 1 亿索姆;

B.依法使用收银机进行收付款、开具发票;

C.不得从事商品生产,或者酒精饮料、烟草制品、药品、医疗器 械、贵金属首饰的销售活动。

⑩从事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施工的实体适用6%的税率。

(3)税款缴纳

单一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季度,纳税人须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 20 日前完成申报和纳税。但对于从事彩票活动的主体和大型企业而 言,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相应地这些纳税人应在月度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申报和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 完成年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适用0%税率的个体经营者无需纳税申报。

2.5.8 数字货币挖矿税

仅从事“挖矿 ”活动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 提交申请后可以缴纳数字货币挖矿税,从而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和销售税。如果纳税人从事除“挖矿 ”活动以外的业务,则应 对相关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一般规则缴纳相关税款。

“挖矿 ”是使用软件和硬件执行计算操作的活动,该操作通过在 分布式寄存器中输入有关用户之间交易的信息(根据预定的规则和原 则)来确保交易块(区块链)的寄存器的功能,需要连续进行电源供 应。

数字货币挖矿税的计税依据为采矿期间消耗的电费(如果纳税人 自己发电,则计税依据为消耗电量与电价的乘积),包括增值税和销 售税,税率为 10%。

数字货币挖矿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 申报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 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2.5.9 电商税

对于使用在吉尔吉斯斯坦注册的域名或 IP 地址为销售商品提供 电子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电商法进行电 子商务活动的卖家或交易平台运营商,需要缴纳电商税。电商税纳税 人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包括电子 钱包或其他网络支付手段),纳税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 销售税。

电商税的税基为纳税人销售商品的收入,或者为非自有商品的销 售提供电子服务的收入,后者不得低于纳税人从买家取得款项与支付 给卖家款项之间的差额,税率为2%。

电商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季度,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申报纳 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总申报, 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2.5.10 娱乐税

2022 年 6 月 30 日,吉尔吉斯斯坦新增娱乐税。从事赌场、老虎 机、线上赌场、博彩等相关娱乐活动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向税务登记 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后可以缴纳娱乐税,从而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和销售税。

对于线下娱乐活动,按照赌桌、老虎机、模拟器数量或柜台定额 征收娱乐税。目前一张赌桌的税率为 125 万索姆;一台老虎机、模拟 器的税率为 10 万索姆;一个柜台的税率为 50 万索姆。对于线上博彩 和赌场,按照销售收入的 4%缴纳娱乐税。

娱乐税计税期间为一个公历月,纳税人需在期满之日前申报纳 税。从事线上博彩和赌场的纳税人需在月度结束后 20 日内完成申报 和纳税;从事其他类型赌博活动的纳税人需在月度开始之前根据应税 设施的情况完成申报和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 申报。

2.5.11 经营执照特殊税

从事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可以申请适用经营执照特 殊税。适用该税种的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 税,自然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纳税人不能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

(1)在连续 12 个月的期间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 800 万索姆的自 然人;

(2)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自然人;

(3)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任何从事贸易活动的自然人都不得 申请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制。

纳税人可以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颁发相关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在颁发地有效,执照中将说明纳税人从事的业务、 所缴纳的税款和取得的收入种类。

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税率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颁发的《关于批准按 活动类型划分的经营执照特殊税制的基本税额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Cabinet of Ministers of the Kyrgyz Repubulic of February 18, 2022 No. 84 About approval of basic tax amount on the basis of the patent on types of activity)进行明确。该决议规定了数 十种不同经营活动30 天期限的基准固定税额,税额从 30 索姆到 5 万索姆不等,实际税额根据经营执照有效期换算后得出,并根据业务的 季节波动、盈利能力、活动类型和地点进行调整。

经营执照有效期包括 15 天、30 天、90 天、180 天和 365 天。当 纳税人取得 90 天营业执照时,税额可降低5%;取得 180 天营业执照 时,税额可降低 10%;取得 365 天营业执照时,税额可降低 15%。

经营执照特殊税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执照后立即完成税款的缴纳, 无需进行额外申报。

《税法典》第 426 条特别规定,适用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 且从事贸易活动、适用 0%或 0.1%税率的个体经营者所雇佣的员工必 须成为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纳税人,如果雇员是雇主的亲属或同样是适 用 0%税率的个体经营者,则经营执照特殊税税率为 0 索姆。

2.5.12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

只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战略级别贸易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 人才能适用特别贸易区经营税。适用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的纳税人被免 除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仍需按照一般规定履行。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税率由纳税人预计在相应年度取得的销售收 入决定,如表 10 所示:

表 10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率

预计年销售额

税率

不多于 400 万索姆

(适用于在摊位、帐篷、手推车、棚子中 进行经营的收入)

18,000 索姆

不多于 800 万索姆

42,000 索姆

多于 800 万不多于 1,500 万索姆

96,000 索姆

多于 1,500 万不多于 2,200 万索姆

168,000 索姆

多于 2,200 万索姆不多于 3,000 万索姆

252,000 索姆

多于 3,000 万索姆不多于 5,000 万索姆

360,000 索姆

多于 5,000 万索姆不多于 1 亿索姆

500,000 索姆

多于 1 亿索姆不多于 1.5 亿索姆

800,000 索姆

多于 1.5 亿索姆不多于 2 亿索姆

900,000 索姆

多于 2 亿索姆

1,000,000 索姆

当纳税人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高于预计年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 以就超出部分额外计算应纳税款。

特别贸易区经营税计税期间为日历年,纳税人需在年内每个月次 月 1 日前完成年度税额十二分之一的缴纳,纳税人也有权提前缴纳未 来的应纳税款。年度结束后,企业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年 度汇总申报,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汇总申报。

2.5.13 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

只有在自由经济区注册的纳税人才能适用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 除一些特殊情况外,适用自由经济区特殊税制的纳税人被免除所有税 款的纳税义务,只需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缴款的义务。自由经济区特殊 税制不增加新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税制本身不涉及纳税申报和缴纳。

在自由经济区进行注册等事项,可参考《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自 由经济区的法律》(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f January 11, 2014 No. 6 About free economic zones in the Kyrgyz Republic)。

2.5.14 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只有在高科技园区注册的纳税人才能适用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高科技园区纳税人被免除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仍需按照一般规定履行。高科技园区特殊税制 不增加新的纳税义务,因此该税制本身不涉及纳税申报和缴纳。

在高科技园区进行注册等事项,可参考《关于建立吉尔吉斯共和 国高科技园区的法律》(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f July 8, 2011 No. 84 About the park of high technologies of the Kyrgyz Republic)。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吉尔吉斯斯坦有多个层级的税务机关,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其 中,国家税务局为最高税务机关,直属于吉尔吉斯斯坦财政部管辖, 下辖大型纳税人管理局、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纳税人管理局、欧亚经 济联盟框架下间接税工作局、未登记商品管理局、纳税人集中服务管 理局、非行政划分地区和城市管理局,以及国家机构“Soliq-Servis ”。 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不隶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执行征税预算、判定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及大 企业纳税人的税务审计工作(例如:指派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专项调查 和解决重大涉税问题)等。其他税务机关的职能请见表 11:

表 11 其他税务机关及其职能表

大型纳税人管理局

主要负责大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比什凯克税务机关

主要负责协调地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的工作衔接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

主要负责各地的税款征收和对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工作

此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相互贸易中的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管理也由税务机关完成,不由海关管理。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在亚洲发展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 ”)的协助下,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税 务 机 关 于 2014 年 推 出了 综 合 税 收 管 理 系 统 (Integrated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 ITAS ”)。为了增强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自动化程度,综合税务管理系统在全国60 个地 区的税务机关进行部署,希望通过该系统增强税务机关的自动化程 度。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税务自动化率只有 20%,大多数税务事项的处理仍然依靠手工完成。使用该系统后,能 为税务机关建立起中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增强各级税务机 关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税务系统的现代化和自动化,改善办税服务 的质量。

在使用该系统后,所有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都将连接到税务局的 信息处理中心,使得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及税务智能的应用变得更加 便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系统对操作人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因 此其使用频率及自动化程度仍有待增强。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义务

在吉尔吉斯斯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实体包括:

A.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在完成国家登记后自动完成税务登记;

B.决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需在从事经营活动前进行登 记;

C.在吉尔吉斯斯坦有纳税对象的外国企业或非居民个人,需在对 应税物品的所有权登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D.外交或类似使团,需在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完成任命之日起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登记。

②税务登记的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登记实行注册地管理,纳税人在其注册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以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形式进行,而身份码 是由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制发放的。初始纳税登记在纳税 人取得纳税编号后即可进行。

以下情况纳税人需要进行修正登记: A.重新注册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 B.纳税人的姓、名或父称发生变化; C.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

D.纳税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点、居住地或实际所在地与其登 记注册地不同。

③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分两步进行:首先,纳税人应向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提 交申请(一站式办理,且各市州均设有管理局)。司法部应在纳税人 提交申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的受理工作,并赋予纳税 人识别号。对此纳税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A.登记申请表;

B.创始人决定成立企业的决议(包含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创始 人名称和居住地(或法定地址)、法定资本数额及每个创始人所占份 额、执行机构负责人名称);

C.确认支付注册费和其他费用的文件;

D.企业创始人、负责人的护照或其他吉尔吉斯斯坦承认的身份证 件;

E.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2024 年 2 月起,吉尔吉斯斯坦政府[5]允许企业纳税人在网上通过 电子方式提交注册登记的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5]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4 年 2 月 16 日第 58 号决议。

A.登记申请表(其中填写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法 律形式、企业全称和简称、所有权形式、法定资本数额、是否为金融 和信贷机构、税制信息、责任会计的名称、经理的个人信息、创始人 的信息、主要经济活动类型、法定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方 式);

B.企业创始人、负责人、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护照或其他吉尔吉斯 斯坦承认的身份证件;

C.创始人、经理出具的经公证的委托书;

D.外国企业在其母国的国家登记册的摘录或其他证明外国企业 在母国合法注册经营的文件;

E.相关财产租赁协议,或者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承租人或其 他被授权人的同意书;

F.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随后,纳税人应在完成司法部登记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通知纳 税人对适用税制(一般税制或特殊税制)的选择。如果纳税人不提交 任何文件和信息,则税务机关默认纳税人选择一般税制。

④额外备案登记

企业、个体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额外进行备案登记:

A.开设新的分支机构,需在分支机构正式运营前进行登记; B.取得新的应税财产,需在取得后 15 日内进行登记;

C.缴纳经营执照特殊税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执照登记地点以外 开展经营活动,需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进行登记。

自然人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额外进行备案登记:

A.取得新的应税财产,规定同上;

B.在经营执照登记地点以外开展劳务活动,应在开展劳务活动之 前进行登记。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备案登记申请后 3 日内完成登记。

⑤注销税务登记

A.自愿注销:即企业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而自愿注销,或者纳税 人的纳税义务随征税对象(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权利终止而消失时申请注销登记。自愿注销通常涉及强 制审计(如税务审计、关税审查等)。实际操作中,企业注销清算需 耗时四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自愿注销通过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应的所 需文件来完成(如提交申请表和股东决议等)。

B.强制注销:根据法庭的判决执行(例如:当纳税人长时间无生 产经营活动或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 注销申请)。

(2)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请参考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要求。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个体经营者无需在司法部进行登记,而是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 关提交登记申请(纸质申请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另外,吉尔吉 斯斯坦公民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如果护照原件中缺少个人身份号码, 则需再提交一份指定个人身份号码的文件及复印件),而外国公民需 要提交下列文件:

A.护照原件及经公证的国家或官方语言译文;

B.吉尔吉斯斯坦个人身份号码指定文件(从居民服务中心取得);

C.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临时居留地址的登记卡。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里对会计账簿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会计账簿是指系统整理主要文档(包括发票、收据、出货单、 进出现金凭单、采购凭证及账目记录等)、会计注册文件和其他文件 的账簿,这些文件是决定纳税人税负的主要依据;

②主要文档和会计注册文件需要纳税人以官方语言进行记录;

③如果有会计账簿是以外国语言进行设置的,那么纳税人有义务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这些账簿翻译成官方语言;

④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重组,那么保存会计账簿的义务转移给重组 后新的企业所有者或法人;

⑤当企业被清算或者个体企业注销时,除了需要提交并进行存档 的会计账簿外,其他的会计账簿可以被销毁。

(2)会计制度简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第 2 条,社会重要部门(证券发行 商、银行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投资基金、保险公司、非国家养老基 金)和其他大型企业必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成 立审计委员会;中型企业应采用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 算,也可以自愿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小型企业应采用吉尔吉斯斯 坦政府批准的简化会计准则[6]进行核算,在自愿基础上,小型企业也 可选择遵循中小型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 12 吉尔吉斯斯坦会计法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企业类型

划分标准

大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超过 100 亿索姆,且上一年度商品、服务、

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主营业务

相关的其他收入超过 50 亿索姆

中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未超过 100 亿索姆,或上一年度商品、服

务、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主营

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未超过 50 亿索姆

小型企业

上一年度末的总资产未超过 3,500 万索姆,或上一年度商品、

服务、劳务收入,与建筑、租赁和借贷相关收入以及与企业主

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入未超过 3,000 万索姆

另外,《税法典》第 179 条特别规定,若小型企业未登记为增值 税纳税人,则其在 12 个月内收入不超过 800 万索姆(不包括免征增 值税的供应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来核算收入和支出, 其他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选择权责发生制。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在吉尔吉斯斯坦,会计账簿被要求以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存储, 并且除特殊规定外,需要在税法规定的相应税种的资料保管期限结束

[6]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13 年 11 月 11 日第 609 号决议。

前妥善保存。此外,纳税人应在税务追诉期限内(详见 3.2.4)保存 相关税款的纳税申报表。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吉尔吉斯斯坦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对于 增值税发票,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 出口商都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如果纳税人不能以电子文件形式办 理发票,该纳税人有权以纸质形式办理发票,一式三份,随后按规定 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电子发票。

《税法典》第 178 条特别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开具电 子发票的替代性文件作为收付凭证:

①从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时,需开具现金支付凭 证或付款通知单,注明卖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收款人护照信息、 购买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②农业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社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时,需 开具发货单,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护照信息以及农产品 数量;

③提供银行服务时,需开具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收据或付款通 知单,注明利息费用;

④提供运输服务时,需打印自动信息系统生成的运输路线和收 据,或者登机牌、行李收据、托运单,并注明运输费用;

⑤从自然人处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时,应签订买卖合同或开具现 金转账单、付款单代替税务发票,并注明收款人的名称、护照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所购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⑥提供基站服务时,需签订基站放置地块的租赁协议或开具租金 或电信服务费的付款单,注明收款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护照信 息(如有)、协议标的物的数量和价值。

3.2.3 纳税申报

在吉尔吉斯斯坦,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资料,也可以邮寄或者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确实 有困难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的

批准,纳税申报期可以延迟,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申请延迟纳税申 报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缴纳税款的期限。从关税 同盟国进口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进口商品,不允许申请间接税延迟 纳税申报。

提交纳税申报的相关期限:

①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月的税务报告时,应在次月 20 日 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②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税务报告时,应在纳税季度结束 后的次月 20 日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③在编制纳税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的税务报告时,企业应在次年 的 4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在次年 5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④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20 日之前提交 纳税申报表;

⑤对于有纳税义务的月份,并且没有涉及上述①、②、③、④规 定的情况下,应在次月 20 日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吉尔吉斯斯坦的征管模式发生了转变,纳 税申报方式转变为电子申报。

吉尔吉斯斯坦正在逐步实施全民纳税申报,根据《税法典》第106 条的规定:

①从 2022 年起,政府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在纳税期内购置财产 已发生非经常性支出超过 3,000 个计算指标的个人、从国际组织的活 动中获得收入的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以及具有永久居留权或归侨身份 的吉尔吉斯斯坦非公民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②从 2024 年起,在纳税期间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都需要进行 纳税申报;

③从 2026 年起,所有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具有永久居留权或归 侨身份的吉尔吉斯斯坦非公民,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拥有财产的 非居民无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3.2.3.1 企业所得税

(1)申报要求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结束。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4 月 1 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总申报。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可以给予最多一个 月的延长申报期。

(2)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零税率和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当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从第二季度开 始)。纳税人第一季度、前半年和前九个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金额应 按照报告期内计算的营业利润的 10%确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当 期应纳税额应为本年度内直到本季度累计应预缴税额与本年度内实 际已预缴税额的差值。当企业有亏损结转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 当期应纳税额应为按照前文规定确认的差值再减去企业报告期内所 结转亏损的 10%的数额。预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截止期限 为季度结束后次月的第 20 日前。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为该纳税年度次年 的 4 月 1 日。纳税人汇总申报应纳税额中可以扣除以下款项:

①纳税人预缴税款;

②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符合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抵免条件的所得 税税款;

③纳税人购买收银机或者其他记录收支情况的机器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申报和缴纳截止期限为相关款项完成支 付的次月 20 日前。如果企业在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时未完成代扣代 缴义务,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缴纳相应税款。

3.2.3.2 个人所得税

(1)申报要求

源泉扣缴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个人所得 税的扣缴义务人为雇主或其代理机构,其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 (如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应税所得的次月 2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申 报表。在进行代扣代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减去标准扣除的数额。

另外,纳税义务人(即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的 次年 5 月 1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年度纳税申 报表中,纳税人可以申请社会扣除和财产扣除(详见 2.3.1.5)。

(2)税款缴纳

源泉扣缴类收入的税款代扣时间不得晚于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款 项的当天。该类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款缴纳截止期限为支付款项的次月 20 日内。

非源泉扣缴类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款一般应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5 月 1 日前缴纳。

3.2.3.3 增值税

(1)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 期的次月第 25 日。对大型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期的次 月最后一天。增值税纳税人有义务以规定的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果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向吉尔吉斯斯坦进口货物,则应在货 物进口月份结束后次月 2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增值税的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为纳税期次月第 25 日;进口商品需 在商品进口的次月 20 日之前缴纳增值税。

(3)电子发票

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增值税支付方、进口商和出口商都 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

(4)增值税退税

通常情况下,当纳税人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可以将超出的部 分差额用于支付以下款项:

①纳税人违反《税法典》增值税规定而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

②纳税人未来纳税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③纳税人进口环节应支付的增值税;

④纳税人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的增值税。

当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任何申请时,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 额的部分将默认用于以上第①项和第②项的目的,而其他情况下则需 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并表达相关税款的使用意向。

当纳税人从事适用零税率的业务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业 务进项税额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则首先将相关税款用于缴纳纳税人 其他税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欠款,随后再将余额转入纳税人 的银行账户中。

3.2.3.4 消费税

(1)申报要求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提交消费税 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①对于生产或进口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应在贴标之日前纳 税。

②对于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无须贴标的应税品,按照国 际条约中规定日期或吉尔吉斯斯坦海关法规规定日期纳税。

③对于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生产或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 无须贴标的应税品,在次月 20 日内纳税。

④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应 在进口之前纳税。

须贴消费税标签的应税品是指除乙醇、葡萄汁、从沥青材料提炼 的原油和原油产品、天然气外其他所有消费税应税商品。另外,出口 酒精、烟草,以及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带入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酒精和 烟草无需贴消费税标签。

3.2.3.5 财产税

(1)申报要求

财产税的企业纳税人应在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交财产税计算资料和 申报表,个人纳税人应在 5 月 1 日前完成申报。

(2)税款缴纳

对于下列不动产,纳税人应在每年 9 月 1 日前完成税款缴纳:

①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庭院、花园和果园地块。

对于不用于居住的房屋、场所,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 20 日内,分别完成四分之一的税款缴纳工作;对于位于居民区的地块和 非农业用地,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内,分别完成四分之 一的税款缴纳工作;对于农业用地,纳税人应在每年 4 月 25 日前缴 纳五分之一的税款,在 8 月 25 日前再缴纳四分之一的税款,在 11 月 25 日前,再缴纳剩余 55%的税款。

3.2.3.6 销售税

(1)申报要求

销售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表,不迟于报告月的次月 20 日;作为销售税纳税人的中小企业每季 度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不迟于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报告月或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内缴纳上月应纳税 款。

3.2.3.7 关税

(1)申报要求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非常重视关税遵从程序,纳税人需要按照海关 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文档。对于进口商品或货物,纳税人需要向 海关提交报关单、账单和合同等文件。

(2)税款缴纳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对商品再出口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即 已进口吉尔吉斯斯坦的商品再出口的,可免征进口关税或申请退税。

但是,如果该进口货物不符合再出口条件,则需要征收关税,同时需 要按照当期银行利率收取利息。

3.2.3.8 地下资源使用税

(1)红利税

从事下列活动时,纳税人需要自颁发地下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在登记地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红利税:

①地下资源的开发,包括地下水的开采;

②地下资源的勘探和搜寻;

③以商业目的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藏品;

④收集用于装饰和建筑材料的石料。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需要不迟于下列相关业务发生(即国家机 关就底土使用权转让及许可授权事项做出决定、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 确认储量增加、注册资本份额变化等)次月最后一天在登记地进行纳 税申报并缴纳红利税:

①因实现抵押权而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人;

②地下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③拥有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份)发生变化;

④由于额外的勘探、重新计算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矿产储量增 加;

⑤授予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底土面积增加;

⑥授予使用新的地下资源的权利,条件是这些地下资源在最初授 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没有申报。

(2)特许权使用税

特许权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的次月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中小企业按季度向税务 机关提交特许权使用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不迟于报告季度的次月 20 日。从事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砂、粘土和砂石混合物开采的土地所 有者或使用者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

3.2.3.9 其他税种

基于单一税种的简化税制、数字货币挖矿税、电商税、娱乐税、 经营执照特殊税、特别贸易区经营税等税种的申报和缴纳期限规定均 体现在本指南第二章相关税种处。

3.2.4 税务检查

(1)税务追诉期限

税务机关有权就税务追诉期限内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对欠缴税款 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通常来说,税务追诉期限为 6 年。适用经营执照特殊税的纳税人, 其应缴税款的税务追诉期限为 3 年。税务追诉期限从下列日期的次日 起算:

①《税法典》规定的相关税款最后缴纳期限之日;

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但纳税人未缴纳 时,为税务机关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的最后一日;

③纳税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纳税人之日;

④多缴税款或增值税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发生之日。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消失,税务机关不再进行追缴:

①税务追诉期限到期;

②自然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

③自然人失踪或被法律认定无能力支付税款;

④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义务得到免除。

(2)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 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 的检查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的规 定,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参与人包括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务 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对特殊事项进行咨询,以及对各种问题进行调查。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 法的要求及时和完全地履行纳税义务。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是有权执行税务检查 的国家机关。执行税务检查需要出具税务检查机关的书面通知,通知 需要明确被检查公司的名称、检查范围以及检查的相关条款。

在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检查分为室内检查(也称“案头检查 ”) 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案头检查,主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 核,对一些有疑义的地方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向纳税人询问, 要求纳税人解释原因。这种检查一般都在税务机关的办公室内完成, 因此也叫办公室检查。税务机关应在编制税务检查证明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通过送达税务检查结果证明,通知纳税人发现的少报或多报 的事实以及其他错误,并要求纳税人更正错误;纳税人收到发现不符 合情形的通知和案头审查结果的证明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日内,对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报表进行相应修改,如果对税务检查结 果证明中的事实,以及税务机构负责人的结论和建议有异议,则应提 交书面反对意见,并提出理由、解释和证明其反对意见有效性的文件。 纳税人如果未能在 15 日期限内完成修改,税务机关则在期限结束后 5 日内做出补缴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决议,纳税人则应在收到决议后 30 日内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不能基于案头检查的结果 对纳税人进行罚款,对此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种检查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定期检查、非定期检查、 相反检查(对第三人的检查)和重复检查等。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定期检查,主 要分为两类,即有逃税风险的纳税人和随机抽查其他纳税人,大约 5%的纳税人会被作为税务检查的对象。而非定期检查仅在以下情况下 进行:

①企业注销,且企业存在逃税风险;

②个体经营者终止经营,且个体经营者存在逃税风险;

③在收到证明纳税人没有正确计算税款的文件时;

④纳税人组织破产清算时。

对第三人的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与被检查对象存在业务联系, 能对检查案情提供帮助的第三人的检查。

重复检查,是指在计划检查中所得到的文件被发现有错误或纳税 人在前一次现场检查后更新或补充提交检查所涉及的纳税期间的纳 税报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重复检查由税务机关对上次检查中存 在问题的信息进行复查,并且必须由未参与前一次税务检查的税务机 关工作人员来执行。

税务检查开始前,国家税务机关会出具书面的通知,注明被检查 纳税人的名称、检查范围和检查相关条款。税务机关一年内对同一纳 税人开展税务审计一般不会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天(大型纳税 人不超过 50 天)。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国家税务督查总署的书面 同意,税务审计的时间可以被延长 10 天。

检查期间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税务检查人员都应该给出检查 证明,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证明后 5 日内提出书面解释或异议。税务机 关则在向纳税人发送证明后 10 日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 并作出决议,并邀请提出异议的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出席参与。 税务机关根据决议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和收取罚金、滞纳金,如果对 决议有异议,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决议后 30 天内向授权的税务机关(通 常是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诉文件中要注明不同意该决议 的理由、证据和诉求。同时应将税务检查证明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 的决议,以及证明文件一同提交。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诉文件后 30 天内,应对申诉作出回复。如果 在这一期限内,税务机关没有发出书面回复,则可以认为纳税人的诉 求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递交申诉时,应确保各 项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申诉可能被拒绝受理。如果纳 税人对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不满意,纳税人有权通过诉讼渠道就 税务机关给出的申诉结果提起诉讼,在上诉期间税务机关的决议暂停 执行。

当税务检查结果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时,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免除一半的滞纳金和罚款金额:

①纳税人没有其他未缴税款;

②纳税人在收到纳税检查结果通知书后 15 日内提交了新的纳税 申报表,缴纳了税务检查要求补缴的税款并支付了一半数额的滞纳金 和罚款。

(3)税务检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有查账检查权、责成纳税人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权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 当出示检查令,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未出示 检查令或检查令不规范的税务检查。

在税务检查中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 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应情况及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和税务代 理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令。不 能提供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纳税人和税务代 理人有权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为其保密;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有权拒绝 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税务检查无关的资料。

检查期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金计算和缴纳相关的文件以及对上述文件的解释说明;

②税款计算正确的依据或证明文件;

③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此外,税务检查人员还有权对纳税人的所在地、相关文件资料、 具有税务检查意义的物品进行检查。

3.2.5 税务代理

(1)吉尔吉斯斯坦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亲自或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事项。

②得到纳税人授权后,税务代理人有权代表纳税人处理税务事 项。

③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项并不剥夺纳税人使用税务代理的权 利,通过税务代理处理税务法律关系也不剥夺纳税人亲自处理税务事 项的权利。

④税务代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下列事项决定:

A.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法律法规;

B.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C.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代理授权;

D.纳税人的税务代理在税务事项中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会 被视为纳税人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

⑤国家机关公务员不能担任税务代理。

(2)吉尔吉斯斯坦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已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税 务代理的工作。吉尔吉斯斯坦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进行了专门立法, 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必须通过税务咨询师考试的人士才能执 业,法律允许提供的服务包括:

①就涉税问题向客户提供咨询,在会计和财务报告编写方面提供 协助,准备报税文件;

②代表客户或以客户的名义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要求税务机关 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③代表客户在法院、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就涉税问题出席;

④作为独立专家参与审理法院等执法机构的税务纠纷案件。

3.2.6 法律责任

(1)登记违法处罚

纳税人在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 将被处以未登记期内的应纳税款同等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最低为 50 个计算指标)。

(2)未按时缴纳税款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应处以滞纳金。 从《税法典》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的次日起,每延迟一日,将对纳税 义务加计相当于应纳税额 0.09%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应纳税额本身。

下列税款不收取滞纳金:

①被宣布破产的纳税人的欠税金额;

②被宣布失踪的自然人的欠税金额;

③纳税人由于银行被强制清算而无法缴纳税款形成的欠税金额;

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欠税金额;

⑤递延缴纳和分期缴纳的税款;

⑥因执行国家机关发布的解释而导致的欠税金额。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纳税申报存在违法情况,则可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A.对本应在有关纳税期的纳税报表中申报的税款少报最多10%的 税款的,纳税人不被处以罚款;

B.如少报有关纳税期应纳税额的 10%至 50%的税款,纳税人将被 处以少报税款 50%的罚款;

C.如少报税款超过有关纳税期应纳税额的50%,纳税人将被处以 少报税款 100%的罚款;

D.纳税人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申报表,纳税人将被处以未申报税款 100%的罚款。

(4)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按规定扣缴所得税,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 罚款。罚款金额为未缴纳税额的 10%,罚款按月计算(若不满一个月, 按一个月计算)且不断累加,但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 50%。

(5)使用无效发票的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纳税人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 使用的是无效发票,则处以相当于无效发票抵扣进项税数额的罚款。

(6)《吉尔吉斯斯坦违法处罚法》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违法处罚法》(2021 年 10 月 28 日第 128 号法 律)对以下几种涉税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①纳税人篡改会计记录、未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和 税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与计算和缴纳税款有关的文件,则对 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 130 个 计算指标的罚款;

②纳税人隐瞒利润、收入或其他征税对象,则对自然人纳税人处 以 75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23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

③未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没有在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 报手续,以及纳税人没有(或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年度申报表, 或者所提交年度申报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失真,应处以警告,或 对自然人纳税人处以 1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对企业纳税人处以50 个 计算指标的罚款。

(7)《刑法典》的规定

吉尔吉斯斯坦《刑法典》对以下几种涉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①自然人纳税人故意逃税和其他强制性缴款(不提交纳税申报 表、在申报表中故意虚报收入、支出或应税财产的信息),如果相关 违法情况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并证实),且 违法数额巨大,对纳税人进行下列处罚之一:

A.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期限最长可达 3 年;

B.处以2 个月至 1 年的劳动改造,违法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 2 年至 5 年的监禁;

C.处以 500 至 1,000 个计算指标的罚款,违法数额特别巨大的, 罚款可提高到 1,000 至 2,000 个计算指标。

②企业纳税人故意逃税和其他强制性缴款的犯罪构成和处罚与 第①项规定相同,其中处罚加重的情形除“数额特别巨大 ”以外,还 包括“虚开发票逃税 ”“ 由一群人共谋实施逃税 ”的情形。

上文“数额巨大 ”是指涉及逃税金额超过 5 万个计算指标,“数 额特别巨大 ”是指涉及逃税金额超过 10 万个计算指标。

3.2.7 其他征管规定

3.2.7.1 税款征收管辖

征收管辖包括主管和管辖两个方面。主管是横向征税权的划分, 即不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的税款征收权。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 规定,海关主管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海关主管的税种外,其他税种都由税务机关主管。管辖是纵向征税 权的划分,即相同类别的征税机关之间各自征税范围的划分。

3.2.7.2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 营和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吉尔 吉斯斯坦税务机关主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税款:查账征收、核定 征收、 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以及定期定额缴纳方式。

3.2.7.3 应纳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核定,即由税务机关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或者相关信息确定应纳税额;另一种是自我评估, 即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缴纳税款。吉尔吉 斯斯坦也不例外,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外,一 般由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无论是自我评估还是行 政核定,税务机关均享有对最终纳税额的调整和最终确定权。在自我 评估方式下,纳税人如果未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行政机关可行使其 补充性税额确定权。

3.2.7.4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在自愿遵守的前提下,经过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纳税主体的纳 税义务就应履行完毕,税收征收程序也告终结。但是,如果纳税主体 的某些行为,使税收债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税务机关 可能需要执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 税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保全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税收代位 权、欠税公告制度、限制纳税人离境等。此外,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银 行担保或存款担保的方式来保障未来税款的缴纳,从而防止一定的税 务风险。

3.2.7.5 税款的延期和分期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遭遇了较大损失;

(2)纳税人向国家机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时,国家机 关未及时从预算资金中付款;

(3)纳税人的收入不能支持一次性缴清税款,并证明提供延期 或分期将有助于纳税人全额缴清税款的情况。

延期和分期缴纳税款最短为 1 个月,最长可达 3 年,但是针对从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的延期和分期,最长仅能到 6 个月。

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的 10 日内做出决定并在 3 日内 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因第(1)种和第(2)种情况被允许延期或分期 缴纳税款时,在提供延期或分期的这段时间内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 会产生利息。纳税人因第(3)种情况被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时, 不会产生滞纳金,但需要按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官方贴现率的2 倍 计算利息。本指南撰写时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最新发布(2024 年 5 月)官方贴现率为 9%/年。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措施简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规,外国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如果计划 在吉尔吉斯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则应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和 非居民个人在吉尔吉斯斯坦如取得应税财产,也应在财产所有权登记 后 5 日内进行税务登记。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就其来 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吉尔吉斯斯坦非居民取得与 常设机构无关但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所得,也需要缴纳预提所得 税。

预提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吉尔吉斯斯坦的收 入,无论该收入的接收方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还是境外。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在非消极所得方 面,也提供了所得税减免。但须注意,协定并不是自动适用的,纳税 人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行政程序才能获得减免待遇。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发布的《关于批准吉尔吉斯共和国与外国签订 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公 约)的适用条例》(吉尔吉斯斯坦政府 2022 年 4 月 30 日第 236 号决 议)中明确规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需填报的申请表,要求非居民 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①非居民法人的名称或非居民个人的全名;

②居民国详细地址;

③居民国及其国家代码;

④在居民国税务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

(2)收入来源的细节

①支付者的全名;

②扣缴义务人的详细地址;

③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④取得收入的种类;

⑤合同编号和合同签署日期;

⑥代扣代缴税款之前收入的总额;

⑦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规定税率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

⑧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吉尔吉斯斯坦不得征收的税额。

(3)由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证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4)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希望就股息所得适用税收协定,则应提 供股东名册摘录或经公证或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实体印章的成 立文件副本,以及关于确定应付股息金额的决议摘录和相关原始会计 凭证。

另外,如果非居民企业拟申请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的优惠税率,则还应提供相关合同、企业成立时批准设立的文件 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

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协定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照 2.2.2 企业所得税中的非居民企业小节。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截止期限 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 20 日前,一般不得晚于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款 项的当天。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吉尔吉斯斯坦是联合国成员国,但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 称“经合组织 ”或“OECD ”)的成员国。

截至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尚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在《税 法典》中(第 139 条和第 140 条)可以找到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其 中,一般的转让定价规定没有遵从 OECD 范本的指引,因此没有提供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 ”)的机制。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税基侵蚀与利 润转移 ”)行动计划是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 2013 年圣彼得堡峰会委 托 OECD 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 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

2017 年 6 月 7 日,来自67 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包括中国在内) 出席了由经合组织举行的《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 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联合签字仪 式。《公约》发布于 2016 年底,旨在迅速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实施 与税收协定相关的 BEPS 行动建议,共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 谈判与磋商工作。《公约》的签署是税收协定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重要 里程碑,揭开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新格局。

但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并未参与 BEPS 项目,也未签署《公约》。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税法典》第 35 条,关联方是指可以影响某实体经济活动 的条件和结果的其他实体,关联关系具体包括:

(1)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个实体的股份,且总份额超 过 20%;

(2)两个实体同时被同一第三方持有股份,且其在每个实体中 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份额超过20%,或者第三方有权控制这两个实体;

(3)一自然人因职务关系从属于另一自然人;

(4)依照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签署有合同的两实体;

(5)近亲;

(6)信托的设立人和管理人。

在不同实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他们之间经济活动的条件和结 果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存在关联关系,无论上述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该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介绍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4.1.3 关联申报管理

该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关联申报管理,关联方之间存在转让定价 问题的证明责任主要在税务机关,纳税人没有额外的申报义务。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分类及准备主体。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4.2.3 其他要求

该国目前没有转让定价法规规范同期资料的接收机构、保存要 求、保存时限、共享交换机制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仍相对简单,主要基于相关交 易定价是否符合市场正常价格的原则。在税务机关没有证明关联方间 交易定价偏离市场价格之前,相关定价默认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吉尔吉斯斯坦依次通过以下方法确定相关交易的市场价格水平:

(1)对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市场价格是国家定价 的标准;

(2)对于金属和石油产品,市场价格是这些商品在吉尔吉斯斯 坦政府所认定交易所中的价格;

(3)对于其他商品、劳务和服务,市场价格是交易完成当日吉 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季度价格公报中相关商品、劳 务和服务的价格;

(4)在上一条中,如果国家统计委员会季度价格公报中没有相 关商品、劳务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则税务机关通过关联交易完成时的 其他同类商品、劳务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即交易条件、货物数量、 付款条件等影响价格的条件)交易时的价格信息来判断市场价格;

(5)在通过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通 过再销售价格法确定市场价格。即基于关联交易中从关联方购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后向非关联买方销售的价格,再减去通常其他可比非 关联交易方销售的毛利确定该关联交易中合理的从关联方购入商品、 劳务和服务时的价格水平;

(6)在无法通过再销售价格法确定市场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 通过成本加成法确定市场价格。即基于关联交易中从非关联方购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所承担的成本,再加上其他可比非关联交易方购入商 品、劳务和服务再销售的加成比例后确定该关联交易中合理的向关联 方销售的商品、服务时的价格水平。

另外,税务机关除参考上述方法外,还应考虑非关联方之间交易 中通常会出现的加价或折扣的情况,从而对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消费者的需求随季节或其他因素的波动;

(2)商品质量下降或可用性降低;

(3)过期或临近到期日的货物;

(4)推广新产品、劳务和服务使用的营销策略;

(5)销售试用品。

4.3.3 转让定价调查

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类型的交易价格 进行评估和重新定价:

(1)关联交易;

(2)易货贸易;

(3)跨境交易;

(4)没有文件证实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交易;

(5)与不活跃纳税人的交易;

(6)与特殊税制纳税人的交易。

当交易定价偏离市场价格水平超过 20%时,税务机关有权基于市 场价格对相关纳税义务进行重新评估,并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和相 关罚款。

纳税人进行上述第(5)项和第(6)项交易时,如果销售货物的 价格相比于适用一般税制的其他纳税人交易价格相差 30%以上,则不 适用 4.3.2 中所述方法,而是将向按一般税制经营的实体销售的类似 货物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其中不得考虑已部分丧失消费品 质或已过期(超过保质期20%时长)的打折商品的价格。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该国没有关联交易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法规政策。

4.4.2 程序

该国没有关联交易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法规政策。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4.5.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6.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

4.7.2 税务调整

该国没有与资本弱化相关的限制和法规政策。

4.8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定价相关规则进行税务调整后,如果纳税人存 在 3.2.6 中所述情况,则可以相应处以滞纳金或罚款。该国没有其他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的介绍。

第五章 中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截至 2024 年 6 月,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已与 34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 了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 Agreements on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所有协定均已生效。

5.1 中吉税收协定

5.1.1 中吉税收协定案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签 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中吉税收协定》), 该协定已于 200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5.1.2 适用范围

《中吉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领土 范围。

(1)主体范围

《中吉税收协定》适用的主体为中国居民和吉尔吉斯斯坦居民或 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根据该协定,中国或吉尔吉斯斯坦居民一语 指按照中国或吉尔吉斯斯坦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 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此外,同时为中吉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在一国的居民;如果在两国同时有永 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 在国的居民;

②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国都没有 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③如果其在两国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 所属国的居民;

④如果其同时是两国的国民,或者不是任何一国的国民,中吉双 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客体范围

协定适用于由中吉任何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 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 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 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包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及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对法人利润及其它收入征收的税和个人 所得税。同时,协定也适用于该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 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3)领土范围

“ 中国 ”一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 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 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吉尔吉斯斯坦 ”一词是指吉尔吉斯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吉尔吉斯斯坦 ”一词是指根据国际法吉尔吉斯共和国行使主权权利 和管辖权并适用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法的领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1)在《中吉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 ”一词是指企业进行 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常设机构 ”一词特别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②分支机构;

③办事处;

④工厂;

⑤作业场所;

⑥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常设机构 ”一词还包括:

①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限;

②中吉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 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 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4)虽有上述规定,“常设机构 ”一词应认为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 设施;

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⑤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⑥专为第①项至第⑤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 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5)除上述规定外,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 人以外)在一国代表另一国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 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 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 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 常设机构。

(6)一国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 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代理人在另一国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另一国设 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7)一国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国居民公司或者在另 一国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 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吉税收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联属 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 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 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其他等方面的所得做出如下规定:

(1)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 ”一词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 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 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 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征税权:一国居民从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 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适用范围:征税权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 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 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2)营业利润

征税权:一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一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 一国的常设机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 国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应 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 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支付给企 业总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用或其它类似款项,或者 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或者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 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由于使用 专利或其它权利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 使用费、费用或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为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取得的 手续费,或者借款给企业总机构或任何其它办事处而收取的利息,银 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除适用于上一款的规定以外,一国企业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 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 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 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两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 构。

如果一国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 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上一款规定并不妨碍该国按这种习惯 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 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就将利润归属于该 常设机构。

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 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利润中如果包括该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 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3)海运和空运

征税权:一国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 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 构取得的利润。

(4)联属企业

①当一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国企业和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 制和资本。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 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②一国将另一国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国企 业取得的,包括在该国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 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另一国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 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中吉协定其他规定予以 注意,如有必要,中吉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5)股息

“股息 ”一词是指从股份、“享受 ”股份或“享受 ”权利、矿业 股份、发起人股份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它权利取得的所得,以 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 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 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国家,按照该国家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中吉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并且该 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 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 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一段 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 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 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 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 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 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6)利息

“利息 ”一词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 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 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 条所规定的利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 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 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 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虽有以上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 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 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 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 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上的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其地方当局或该 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 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 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 担该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 国。

此外,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 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 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应对中吉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7)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一词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 作的版权,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 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 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 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 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 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 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 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 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 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 联系的,不适用上一段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 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其地方 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 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 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 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此外,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 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 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中吉协定其他规定予以 适当注意。

(8)财产收益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不动产所得 ”条款中所述位于缔 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转让缔 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 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 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转 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 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 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转让该条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 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

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 民的缔约国征税。

(9)独立个人劳务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 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

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 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 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 ”一词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 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10)非独立个人劳务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关于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 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 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 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 183 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虽有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 陆运车辆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11)董事费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

(12)艺术家和运动员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虽有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 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 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有中吉协定有关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 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 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 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13)退休金

征税权:除适用政府服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 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 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 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14)政府服务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对履行政府职责向 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 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①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②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该 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果缔约国一方、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 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 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的规定,应 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行政区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 的报酬和退休金。

(15)教师和研究人员

征税范围: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 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和研 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 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 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16)学生和实习人员

征税范围: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 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 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 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以上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赠款、奖学金和劳 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 税、优惠或减税。

(17)其他所得

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 生的,凡中吉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中吉协定“不动产所得 ”条款的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 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 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 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一段 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 劳务的规定。

5.1.5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抵免政策

(1)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按照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 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行协定所规定的程序,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 可以在产生纳税义务计算税款时予以抵免,但冲抵税额不应超过吉尔 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税率的税额标准。

中国居民从吉尔吉斯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吉协定规定在吉尔 吉斯斯坦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

除《中吉税收协定》外,为实施“一带一路 ”倡议,鼓励企业“走 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以完善境外所得税抵免 及其征管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范围有 了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 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发布《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7〕84 号)允许纳税人选择境外税收综合抵免法(即“不分 国不分项 ”),同时扩大境外股息所得税收抵免层级。境外税收综合 抵免法将有利于纳税人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可 抵免税额,而扩大境外股息所得税收抵免层级将有利于纳税人更彻底 地消除重复征税,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2)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税法,按照吉尔吉斯斯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 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行协定所规定的程序,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 税数额符合该协定规定的标准可冲抵在吉尔吉斯斯坦的纳税数额,但 冲抵税额不应超过吉尔吉斯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税率的税额标准。

2019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开始实施,新个税法对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作出规定:居民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它 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 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居 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 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 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 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3)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吉税收协定中没有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无差别待遇规定了缔约国双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应 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 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 双方居民的人。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 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 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除适用联属企业、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 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负担 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 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1.7 在吉尔吉斯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 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

行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来判断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 一种常见模式。

无论在何种模式下,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都是必要的。税 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 ”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税收 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是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 协定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在“走出去 ”前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 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 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 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 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22 年 5 月,吉尔吉斯斯坦批准了纳税人申请适用双边税收协 定的程序政府决议。根据该决议,申请人需向吉尔吉斯斯坦当地税务 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详见 3.3.2。

申请书的格式和其他内容应参照该程序法案及其附件的内容和 要求。申请书一式三份,除申请人自留一份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税 务代理(或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申请人居住国的主管或 授权机构。

申请中的所有款项都应以付款货币来表示。同时,上述申请必须 在扣缴期限届满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超过受理期限提交的申请不 予受理。

中国企业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至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前主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师事 务所。建议企业加强对中吉税收协定和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法对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程序的相关规定的学习,及时跟进该国税收体系的变革, 确保有备无患。

5.2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 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 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 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 适用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 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和吉尔吉斯斯坦主管当局同意, 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应作为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中吉税收协定》中“协商程序 ”的规定:

(1)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 或者将导致对其不符合中吉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 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 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中吉协定规定的征税 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 合中吉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 的时间限制。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中 吉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吉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 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4)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 见。

此外,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税务机关的 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56 号)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 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为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规范依据。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包括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适用范围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 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 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5.2.4 启动程序

(1)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申请时效为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中吉协定规定的征 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在中国,申请人按本章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 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 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 法》规定的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 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 理。

(2)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 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 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并 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 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 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 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 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 告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 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 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 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 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在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 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 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 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 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 理如下:

①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 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②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退 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 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2)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税务总局在收 到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时,相关税务机 关的处理决定尚未做出的,税务总局应将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相互协商程序不影响相关税务机关对有关案件 的调查与处理,但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调查和处理的除外。

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 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如果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撤回相互协商请求, 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的,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 互协商程序。

(3)保护性措施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两国主管当 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 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 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 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6 吉尔吉斯斯坦仲裁条款

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 到税收争议时,一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目前中国暂 未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

5.3 中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企业若与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一般可以通 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可以向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诉,对 国家税务局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加以解决,但是相互协商程序存在耗时较长,程序繁杂,协商效率不 高的缺陷。并且在实践中,吉尔吉斯斯坦还暂未出现通过相互协商程 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成功案例。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加强税务风险 的管理,加强税务合规性评估,尽量在投资或经营的过程中减少与税 务机关的冲突与争议,确保在吉尔吉斯斯坦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目 标。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和防范:

(1)“走出去 ”企业应注意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制 定涉外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和监督机制;应详细了解 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和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 制。

(2)中国投资者应全面了解《中吉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和相 关规定,同时深入学习吉尔吉斯斯坦国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内部 资料收集机制和外部信息获取机制,结合自身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 税务风险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严格按照当地税法和《中吉税收 协定》来安排自身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3)中国企业在全面了解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及《中吉税收协定》 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做好与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工 作,获取更多的信息资讯,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信任,必要时可以 咨询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服务机关或向其提出申诉。同时,企业也可以 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在投资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寻求获取相关的 税收规定和政策,与中国使馆经商处、商务处等保持联络。

(4)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初期与决策阶段寻求税务专业人士、 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搭建符合自身 投资和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 险,以实现企业投资或经营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第六章 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

税收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 ”倡议的不断发展和落地,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 未有的国际化新机遇和新平台。无论是通过绿地投资与沿线国家进行 国际产能合作,还是作为投资方对海外基建项目进行投资和运营,亦 或者通过对海外资产或公司的收购,获取海外市场通路、资产、自然 资源或技术,对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而言都是有效的途径。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中资企业“走出去 ”,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吉尔吉斯斯坦税务 登记实施“一站式办理 ”原则,企业纳税人向司法部完成登记后自动 完成税务登记,而个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便视同 完成国家登记。在一站式办理中,与税务登记、国家登记一同完成的 还有在国家统计委员会与社会保险基金当中的注册登记。登记信息由 各政府部门之间通过信息系统互换,无需纳税人单独前往各部门进行 多次登记。

中国投资者“走出去 ”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确保提供信息的 真实、完整性。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 税务登记或备案,将被处以罚款。纳税人税务登记不合规,其相关责 任人也将依据《吉尔吉斯斯坦违法处罚法》被处以罚款。在企业清算 或停止经营时,应及时注销登记,以免产生新的纳税义务,从而造成 税收风险。另外,如果企业在一年内未向税务机关提交任何申报表, 税务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终止其活动。

6.1.2 信息报告制度

(1)吉尔吉斯斯坦的相关规定

从 2006 年起,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已被要求全部开始使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按时据实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企业按时进行信息报告,有利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未按 该准则进行账簿设置、财务报告和披露,企业及其负责人都将面临相 关部门的调查,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中国的相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出去 ” 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况,也是中 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 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在纳税年度中的任意一天,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 直接或间接(境外存在多层架构的)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 10%(含)以上的(在判定表决权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 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 由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境内多层架构中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股权的居民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居民企业合伙人报送《居民企业境外 投资信息报告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 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在境 外投资运营阶段,企业还应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 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 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 等。

6.2 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 ”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税务相关 因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以便更 好进行项目决策,及时调整经营阶段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走出去 ”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包括在当地设立子公司、 成立分公司和代表处,应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员工 的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销售税、关税等)以及其他税 种的申报纳税及合规性风险。

6.2.1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投资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子公司,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 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 使用费等)。

此外,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企业的潜 在税务负债、风险和或有事项,以及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 合。

(2)退出阶段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应充分考虑退出阶段的风险。子 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法的规定,以及 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 申报和缴纳等。

6.2.2 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 为在吉尔吉斯斯坦构成常设机构或被视为该国税收居民企业,进而产 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流转税等。同时,分公司利润汇回中国 时也需要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代表处,还应充分考虑代表 处的业务范围设置是否符合吉尔吉斯斯坦税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被视 为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引起其他税种的涉税风险。

6.2.3 在吉尔吉斯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企业赴吉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多,建筑 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常 设机构进行营业时,吉尔吉斯斯坦才有权对此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 税。从中国“走出去 ”企业的角度来看,应特别关注税收协定中构成 常设机构的条件,重点需注意下述业务:

(1)在当地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

(2)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3)派遣中国雇员到投资目标国,而员工在当地仍为中国总公 司工作。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 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取得与 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吉 尔吉斯斯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 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

6.3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转让、股权变动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应积极控制转让定价 风险。企业应关注 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安排与无形资产相 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与风险和资本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及与其他 高风险交易的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 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文档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报告 2016 年第 42 号),规定了中国新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 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之后,又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6 号),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管理、 立案调查调整、复议及相互协商程序相关规则及处理等事项。

中国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设有子公司,应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风 险。虽然吉尔吉斯斯坦暂未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法律,但《税法典》 中已明确赋予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的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吉尔吉斯斯坦设立的子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及 时准备好转让定价相关材料,以备吉尔吉斯斯坦税务机关检查。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企业在前往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经营时,需重点掌握吉尔吉斯 斯坦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主要条款。由于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集团可能 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 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 征税的问题。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 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 出去 ”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 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企业“走 出去 ”时,既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尽可能主动了解吉尔吉斯斯坦税 收法律情况,也要主动与国内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保持交流。另一方 面,中国税务机关也会致力于为“走出去 ”企业提供权益保障、投资 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税收风险。下 文简述几点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风险:

(1)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风险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中国针对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 国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但是企业往往由于各 种原因而未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存在 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缺乏了解以及对 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都是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 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因。税收协定不受国内 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走出去 ”企业在东道 国的税负和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当全面 了解和掌握中吉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有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到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可以依据《中吉税收协定》享受协定 待遇,在预提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 不熟悉,境外财务或税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也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 率,则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缴税款。此外,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 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 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等情况,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 待遇。

(3)享受协定待遇受阻的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可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给出 不予享受协定待遇的决定,或者遇到其他阻碍。此时中国居民企业可 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吉尔吉 斯斯坦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税务争议。

(4)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滥用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设法成为能得 到协定税收优惠的纳税主体,全部或部分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本不应 该由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规范国际间商 业交往,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以及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部分 国家将反避税法规写入了国内法中,而在税收协定中则体现为反滥用 税收协定条款。“走出去 ”企业应注意其境外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成立 目的和商业实质,严格遵守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防止并避免滥用税 收协定。

6.5 其他风险

(1)非现金支付风险

吉尔吉斯斯坦存在较高程度“影子经济 ”[7](2023 年影子经济占 吉尔吉斯斯坦 GDP 的 19%),政府也在采取措施打击“影子经济 ”, 并从税收上鼓励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形式。在联合国关于吉尔吉斯斯坦 “影子经济 ”的专题报告中,特别指出较高程度的“影子经济 ”主要 是由于较高的税收水平和社会保障缴款,以及低效率的税收管理和不规范的税收结构,同时过度的商业监管也对“影子经济 ”的发展产生 影响。

[7] 也称为地下经济,是指逃避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察,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的经济活动。

吉尔吉斯斯坦“影子经济 ”主要涉及贸易、服务业、建筑、房地 产等领域,已对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影响了经 济的复苏和活力,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目 前,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有效措施以完善原材 料、商品、旅游、建筑、房产中介和租赁的行业的统计核算,并在税 收上鼓励非现金支付的交易形式,以有效打击灰色经济。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中资企业,建议严格遵守吉尔吉斯斯坦当地关 于投资和商业运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交 易结算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限制,严格控制参与“影子经济” 的合规风险,未来也更多关注吉尔吉斯斯坦对于非现金支付的税收优 惠。

(2)税收法律法规更新风险

企业应提高对投资目的国税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 收环境。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每年都会根据经贸数据,国内预算、产值 等情况,对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 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 带来一定影响。“走出去 ”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 家的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 收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

(3)并购风险

“走出去 ”企业在延伸海外业务时,可能会采取并购海外当地企 业的方式,这也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之一。但在完成并购后,企业项 目可能会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 关可能会对并购交易的纳税申报提出疑问和异议。因此,“走出去 ” 企业在开展海外业务尤其是并购业务前,应提前做好税务筹划,避免 风险。

按照常见的海外并购流程,并购前中国企业应该主要关注如下三 项要点,并做好准备:

①交易类型: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

②税务尽职调查:识别并评估收购标的的历史税务风险,以及对 并购后买方的潜在影响;

③交易架构:控股架构及融资架构。

根据企业海外并购的商业目标,一项海外并购可以是资产收购, 也可能是股权收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收购海外公司的某项技术、 品牌或设备,可以通过资产收购的形式进行,而对海外公司进行参股 或将其作为整体进行并购时,很可能需要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进行。 选择何种交易类型更多的是商业决定,但存在不同的税务影响,如资 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都会存在所得税影响,但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可 能还涉及流转税影响。

此外,不管何种收购方式,都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历史税务风险 是否会由买方承担、历史期间的税务合规性、累积税务亏损和受到税 务稽查的情况等。买方可以通过税务尽职调查来帮助识别标的历史税 务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完成前期调研后,筹划得当的交易架构可以降低整体税务成本、 提升交易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但是无论是选择何种控股架构,均会面 临越来越严格的国际反避税审视,如果只是为了降低或推迟缴纳税务 成本,且这些平台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实质,则这样的安排会存在越 来越高的税务风险。

(4)海外工程项目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也是“走出去 ”的常见形态之一。海外工程项目有 别于国内工程项目存在如下三个主要的税务特征:

①与中国全然不同的国际税务环境;

②复杂的跨境业务安排;

③众多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以海外工程项目最常见的设计、采购与施工三个模块为例,每个 模块都有其自身的税务特点和风险,中国企业亦可以相应制定适当的 应对方案以进行税务风险的管控。

①设计环节的税务关注点主要包括中国国内以及项目所在国的 流转税双重征税风险(海外流转税在中国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海外 所得税风险和常设机构风险等。

②采购环节需要考虑的税务关键点主要是采购主体的所得税成 本和流转税成本。若设备采供由中国企业完成,则相应的利润需要缴 纳 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下,还 可能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产生一定的增值税成本。此外,通过中国 主体进行采购和供应可能还存在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风险。一些企业 考虑通过离岸采供平台进行上述活动,这样的平台往往选址在一些常 见的自由贸易港,比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但通过平台进行活动 也有利有弊,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③在境外工程项目中,往往需要由当地法律实体来开展当地的建 筑施工部分。对于这一环节的主要税务考虑包括:当地所得税和流转 税、转让定价以及未来利润汇回的税务成本。此外,若还有员工派遣 安排的话,也需要关注因为员工派遣可能导致的潜在常设机构风险以 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此外,公司可能还会面临当地税务机关对 合同价款分割合理性的询问,特别是针对分配给当地公司的部分,因 此需要公司在项目整体层面进行有效的转让定价安排和预案。海外工 程项目在税务角度存在远高于国内工程项目的复杂度和风险,也存在 一定的税务规划机遇,妥善管控国际税务风险、并善于利用规划机会, 不仅能提升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效益和整体财务效益,也能提升公司 在参与海外工程项目时的整体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 http://www.stat.kg/en/opendata/category/1

[2]吉尔吉斯斯坦国家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kg/

[3]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税务局及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图

https://sti.gov.kg/section/0/ с т р у к т у р а_ о р г а н о в_ н а л о г о в о й_ с л у ж б ы

[4]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691/content.html[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75/content.html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88/content.html [7]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96/content.html[8]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23/content.html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 告》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4366.htm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59/content.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吉尔吉斯斯坦(2023 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

附录一 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一览表

序号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1

外交部

2

经济商务部

3

国家投资署

4

农业部

5

卫生部

6

交通和通信部

7

国防部

8

内务部

9

能源部

10

自然资源、生态和技术监督部

11

财政部海关署

12

财政部税务局

13

司法部

14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5

工商会

附录二 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主要中资企业和 华人商会、社团

序号

名称

1

中国路桥公司

2

中吉天然气管道公司

3

中铁五局

4

南方航空公司

5

中水电公司

6

中国黄金公司

7

紫金矿业公司

8

特变电工公司

9

中大石油公司

10

北新路桥公司

11

富金矿业公司

12

亚洲之星农业园

13

中兴通讯公司

14

华为公司

15

中国总商会

16

南方商会

17

华助中心

18

华人华侨联合会

19

中亚华侨华人友好协会

20

华人民族联合会

21

中亚秦商会

编写人员:王镭

审校人员:孙喜琴 杨雯 谢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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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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