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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东帝汶篇

2024-11-28 16:54

第一章 东帝汶经济概况

东帝汶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列为亚洲最贫困国家和全球20个最 落后的国家之一。东帝汶主要财政来源为油气收入,经济严重依赖石 油收入。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布的《2021-2022年人类发展 报告》,东帝汶人类发展指数(HDI)排名140位。根据世界银行发布 《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东帝汶排名181位。2022年9月,加拿大智 库弗雷泽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发布《世界经济自由:2022 年年度报告》,东帝汶2020年经济自由度排名136位。根据透明国际 发布202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东帝汶排名第77位。

东帝汶通用货币为美元,并发行与美元等值的本国硬币。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东帝汶政府将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重建和改善农业、开 发油气资源等方面。随着2014年以来的国际油价持续下跌,东帝汶石 油收入增速明显放缓。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东帝汶经济遭受较大冲击。根据东 帝汶财政部信息,东帝汶国民经济2020年下降8.3%,2021年增长2.9%, 逐步走出新冠疫情期间经济发展低谷。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亚 洲发展展望》报告,随着政府支出和私人消费增加,东帝汶2022年经 济增长率上升至3.2%;受俄乌冲突、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 响,东帝汶2022年通货膨胀率剧增至7.0%。

表1 2017-2021年东帝汶宏观经济数据

年份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16

15.6

20.3

21.6

36.2

人均GDP(美元)

1,284

1,239

1,584

1,660

2,741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1.2.1 农业

农业是东帝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0%以上的劳动人口从事农 业活动。东帝汶年产咖啡7,000-10,000吨,是政府收入和外汇的重要 来源,但由于受气候变化、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疫情影响,咖啡出口 连续下降。据东帝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东帝汶咖啡出口1,461 吨,金额392万美元,同比分别大幅下降79.2%和78.6%。2020年10月, 东帝汶财政部发布农业部门普查报告基本信息,提供有关乡村统计数 据,旨在支持农业政策和战略,推动实施《2011-2030年战略发展规 划》中的国家农业计划,以实现零饥饿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目标。

1.2.2 矿业

东帝汶矿业以石油、天然气为主。为扩大油气收入,东帝汶政府 2005年设立石油基金,2008年7月成立国家石油管理局。根据东帝汶 国家通讯社报道,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东帝汶石油基金滚存至174.1 亿美元。

2021年1月20日,东帝汶国家石油和矿产管理局宣布,拿出18个 新油气勘探区块,面向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公开招标,其 中7个位于陆地、11个位于海上。

1.2.3 工业

东帝汶约10%劳动人口从事工业生产,包括纺织品、饮用水装瓶 和咖啡加工等。

1.2.4 服务业

服务业是东帝汶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40%的劳动人口 从事服务业。2000年以后,由于国外援助不断涌入东帝汶,贸易、餐 饮、旅店等为国际机构服务的行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

1.3 经贸合作

据东帝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东帝汶外贸总额8.88亿美 元,同比增长18.3%。其中出口额2.64亿美元,同比增长71.7%;进口额6.25亿美元,同比增长4.6%;贸易逆差3.60亿美元,同比下降18.7%。 从贸易额看,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日本是东帝汶 的主要贸易伙伴。

1.3.1 地区性经贸合作

中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欧盟等对东帝汶的绝大部分产 品免关税或配额。201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新的普惠制(GSP) 方案将东帝汶列为普惠制第一类国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对东帝汶等4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免关税政 策。

东帝汶还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ACP)、国际 金融公司(IFC)、美国促进海外投资组织(OPIC)、多边投资担保 机构(MIGA)、葡语国家共同体(CPLP)、太平洋共同体(Pacific Community ) 、 南 太 平 洋 旅 游 组 织 ( South Pacific Tourism Organization)等组织的成员。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2年中国和东帝汶贸易额为4.36亿美元。 中国对东帝汶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机电零部件、水泥、钢铁制品、 陶瓷产品、纺织品、家具等。中国从东帝汶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农 产品、木制品等。

表2 2017-2021年中国-东帝汶双边贸易(单位:万美元)

年份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进出口总额

13,550

16.751

19,163

37,359

43,584

中国出口

13,249

14,295

19,042

26,043

29,048

中国进口

301

2,456

121

11,315

14,536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目前中国对东帝汶的投资主要以民营企业和个体为主,国有大中 型企业亦有参与,主要投资领域为餐饮、旅店、百货、建材、服务业 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2年1-11月,中国对东帝汶投资1.8亿美 元,同比增长11.9%。

目前在东帝汶从事工程承包的大型中国企业已近20家,包括近10 家中央企业。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2年1-11月,中国企业在东帝汶 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6,352万美元,同比增长634倍;完成营业额6,741 万美元。

1.4 投资政策

东帝汶的投资主管部门是东帝汶贸易投资促进局(Trade Invest Timor-Leste),该局设置投资、出口、对外关系、市场管理和财务 等部门,主要职能是支持和鼓励来东帝汶的潜在投资者,引导在东帝 汶的外国公司抓住商机并建立项目,并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该局隶 属于东帝汶经济事务协调部。

(1)投资门槛

根据《私有投资法》,东帝汶鼓励外商投资基础经济和商品进出 口领域,对投资于欧库西、阿陶罗和部分农村地区的投资者给予时间 长短不一的免税待遇,包括免除进口关税待遇。如果外国投资者要获 得上述投资激励,最低投资额须在150万美元以上,其中现金投入部 分应占50%以上。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投资于除邮政服务、公共 通信、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武器生产与销售等由国家控制的领域以 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如犯罪活动和不道德的活动)以外的任何领 域。

无论是本土公司还是外商投资公司,均可以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形式存在。外国企业也可注册成立本土分支机 构。东帝汶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当地人合资,但大部分外国投资者 倾向于采用独资方式。政府对在东帝汶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 业园的外国投资者暂无特殊规定,暂无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 投资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的法律,当地亦 无可提供此类咨询的专业机构。

(2)投资吸引力

2009年以来,东帝汶政局较平稳,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好转。在石 油产业的推动下,国民经济稳步发展。2010年,东帝汶政府颁布国家 2011-2030年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2012年8月,东帝汶第五届宪法政府履职后,采取积极务实的经济发展政策,国家建设步伐逐步加快, 道路、机场、码头、市政、通讯、税收法律农业设施项目得以着手规 划实施,为外来投资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2015年2月,东帝汶第六 届宪法政府就职后,承诺继续实施前任政府的战略规划,向人民提供 高质量的服务,打造“有效、高效、负责 ”的政府。2017年5月30日, 东帝汶政府于官方网站发布了《东帝汶2017年投资指南》。该指南不 仅提供了东帝汶的经济形势、税收法律和劳工问题等关键信息,也提 供了如何在东帝汶经商的建议。根据该指南,东帝汶的自然资源、可 持续发展承诺、美元货币、改革方案、国际一体化和税收制度等,是 吸引外来投资的六大主要因素。

东帝汶政府预计在未来10年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将达到100亿美 元,具有潜在的市场需求。有潜力的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农业 合作、海洋渔业、能源矿产、旅游酒店、商业贸易、交通运输。

东帝汶的贸易主管部门为财政部、经济事务协调部和旅游贸易与 工业部,其中财政部是政府负责起草、执行、协调和评估部长理事会 批准政策的中心机构。旅游贸易与工业部商务总司主要负责对本国国 内外贸易发展进行检测和分析。

东帝汶重视吸引外资,力争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改善投资环 境。建国以来,东帝汶已陆续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国民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2011年废止)、《商业注册法》《进出口货物检验 检疫卫生法》《矿产法》《土地法》《环境管理法》《私有投资法》 等一系列法律。

《私有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法律未禁止的所有经济领域均可投资;

②法律保证对投资予以保护;

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

④尊重东帝汶参与缔结的国际协定对有关投资的规定;

⑤投资者有权汇出投资收益和利润;

⑥投资者有权雇佣外国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

⑦投资者有权出售或转让直接投资资产;

⑧对于可能发生的投资争议,可以在通常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争 端解决机制下仲裁。

(3)投资退出政策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东帝汶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东帝汶政府在2008年对税收政策进行了改革,致力于将东帝汶打 造成为世界上税负最低的国家(地区)之一,通过减税和简化税收手 续的方法,刺激国内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和外来投资、鼓励私有经济 领域发展,并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 告,东帝汶营商便利程度的世界排名在190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 181位,综合税费率(Total Tax & Contribution Rate,TTCR)为17.3%, 排第136位。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2008年,《2008年税务法令》于由国民议会通过,并于2008年7 月1日生效。该法令重新确立了东帝汶主要税务体系的各个方面以及 税率。该法令适用于东帝汶领土,包括其领海及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并适用于联合石油公司开发区域。此外,2003年《Bayu-Undan 承包商税收法令》、2004年《海关税务法令》、2005年《石油基金法》 等也包含了税收相关规定。

2.1.2.2 税法实施

东帝汶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法律的制定与管理,同时也发布以下 类型的文件供纳税人使用:

(1)各类特殊事件的公开裁定;

(2)税务局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项目和应税收入计算的 税务指南。

2.1.3 最新税制变化

根据2023年预算案,东帝汶2023年进口关税为5%(此前为2.5%), 并更新了2023年消费税税率表。同时规定以下情况可免于支付各类 税、费、关税、其他收费以及源泉扣缴:

(1)国家或其他公共法人为东帝汶国家警察、刑事调查科学警 察和东帝汶国防军购置武器和弹药;

(2)支付与国外医疗援助有关的费用;

(3)在东帝汶领土上引进外国国家、外国公共团体或国际组织 捐赠给东帝汶的物品,或用于生产、建造捐赠物品的物品;

(4)根据与国家签署的协议开展活动的国家合作机构的外国人、 外国公共法人或国际组织的收入。

2.2 所得税

根据《2008年税务法令》,东帝汶的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财产或财产组合的受益所有人。其中自然人包括居民自然人和 非居民自然人,法人包括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同时,该法规也规 定了所得税适用主体的例外情况:

(1)因外交目的取得法规规定应税收入的主体;

(2)为其成员国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2.2.1 居民纳税人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①居民自然人:在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意 12 个月内在东帝汶 境内居住总计达 183 天的自然人,除非该自然人的永久居住地不在东 帝汶;或被派驻国外的东帝汶政府雇员;

②居民法人:在东帝汶成立、组建或注册设立的法人,包括未分 割财产的自然人死亡前设立的法人。

(2)扣缴义务人

①根据《2008 年税务法令》中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除自然 人外的任何主体在向除从事航空或海洋运输服务外的其他主体支付与东帝汶资源有关的服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奖金或彩票所 得时,都有义务对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②根据《2008 年税务法令》中工资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雇主在 向雇员支付工资时,为工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为该雇员就工 资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2.1.2 征收范围

一般来说,国内可被用于消费或增加个人财富的收入被视为应纳 税收入。所得税征收范围应为纳税人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在东帝汶境 内或境外产生任何经济增值的活动。

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应税总收入应包括其从东帝汶境内和境外 取得的收入;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而言,仅包括来源于东帝汶境内的收 入。

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工资按工资所得税缴税,不 缴纳本节所述的国内所得税。

所得税纳税人的总收入应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所取得的以下收 入: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商业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和盈利,包括资产 转让或债务清理的收入;

(2)财产所得

①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年金、租金或提供、使用、开发 物业而取得的收入;

②不列入营业收入的财产处置收益(个人账户持有的资产除外)。

(3)彩票、奖品或奖金;

(4)该年度作为费用列支的税款的返还;

(5)除工资外,其他以任何名义实现经济能力增长、使纳税人 可以用于消费或财富积累的收入。

2.2.1.3 税率

对于居民自然人,如个人独资商人,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收入金 额不同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3 居民自然人适用所得税税率

收入额(美元)

税率(%)

0至6,000

0

超过6,000

10

对于居民法人,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0%税率 缴纳所得税。但如涉及到“最终代扣代缴税 ”的商业活动,其征收规 定请参照2.2.1.8所述。

另外,涉及石油行业的法人主体不适用本节规定。

2.2.1.4 税收优惠

(1)参与投资或再投资项目的公司可享受以下免税优惠:

①如果投资地点在首都帝力(Dili),在市区内可享受5年所得 税免税优惠;在市区以外的地区,可享受8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②如果投资地点在欧库西(Oe-KusiAmbenu)地区以及阿陶罗岛 (Atauro),可享受10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2)外商投资企业每雇佣一名正式的东帝汶员工,可减免300 美元应纳税额,减税的期限根据投资地点和投资对象而不同,具体如 下:

①在市内投资并经营,可享受5年税收减免期;

②在农村地区投资并经营,减税期限为7年;

③在欧库西地区以及阿陶罗岛经营,减税期限为10年。

(3)投资于出口产业减税期限如下:

①在市区经营,减税期为7年;

②在农村地区经营,减税期为9年;

③在欧库西地区以及阿陶罗岛经营,减税期限为12年。

(4)投资于主要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经济基础设施减税期限如 下:

①在市区投资,减税期为10年;

②在农村地区投资,减税期为12年;

③在欧库西地区以及阿陶罗投资,减税期限为15年。

专业投资机构应向财政部主管部门提交每个享受税收优惠的投 资者的外商投资证书复印件。

所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者证书持有人应每年向财政部提交外 商投资证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提交不缴纳税款的声明。

除上文规定的豁免期外,在外商投资证书中规定的赋权计划中, 用于东帝汶长期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将100%视为税基的成本。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居民纳税人纳税年度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与扣除额应根据“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 ”中财务会计目的的净利润以及《2008年税务法令》的 规定调整确定。同时,针对年应税收入小于100,000美元的纳税人, 在确认相关收入时可以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中进行选择。选择 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人应在收入到账或预期可取得与支付费用时确认 收入;选择权责发生制的纳税人应在收入预期可取得与费用预期支付 时确认收入。年应税收入大于或等于100,000美元的,只能适用权责 发生制。

当纳税人成为债权人,即使债务人延迟付款,纳税人也可以收取 一笔分期付款的款项。当所有确定责任的事项都已完成并且责任金额 能够合理确定时(但不在经济行为出现之前),纳税人应支付税款。

经济行为包括:

①在购买服务、货物或资产的情况下,经济行为发生于服务、货 物或资产交货时;

②在使用货物或资产的情况下,经济行为发生于货物或资产被使 用以及纳税人全额偿还债务时。

纳税企业的净利润应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的所有业务 活动的成果,包括销售或转让财产、财产重新评估增值及债务豁免所 得。

“纳税年度 ”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12个月;如果纳税人被 允许使用替代纳税年度,纳税年度则为替代的纳税年度。

(2)免税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

①捐赠人与受赠人没有任何业务、所有权或者控制关系的任何援 助或捐款;

②从亲属、宗教、教育、公司或者慈善组织接受的礼物,并且捐 赠人与受赠人没有任何业务、所有权或者控制关系;

③遗产;

④法人通过股份或资本贡献取得的资产(包括现金);

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自然人的与医疗相关的保险金; ⑥股息;

⑦雇主或雇员在批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收入;

⑧经批准的养老基金来源收入;

⑨从东帝汶信托基金中支付给自然人的报酬。

(3)税前扣除

①东帝汶居民与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总收入 减去以下项目:

A.支出(不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利息支出)以及在进行应纳税经 营活动时发生资产转移或债权放弃的损失;

B.与收入总额相关的其他支出;

C.处置非个人账户上的资产所发生的损失;

D.有形资产和商业建筑物的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 E.向已认定的养老基金缴纳的款项;

F.根据《2008年税务法令》第39节确定的坏账(请参考第⑧点), 以及根据《2008年税务法令》第38节确定的金融机构可疑债务;

G.由于汇率差异导致的税务损失(所得税除外);

H.公司在东帝汶开展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以及奖学金、学徒费用和 培训费用。

②税前扣除的限制:

若纳税人被要求就可扣除费用缴纳预提所得税,包括代扣代缴工 资所得税,则在纳税人向税务局缴纳预提所得税之前,不得扣除;

纳税人不得扣除任何佣金、返利、折扣、观察员费或者来自东帝 汶收款人的其他类似付款行为,除非:

A.纳税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披露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B.税务机关认为就该付款的税收已经或将会被缴纳。

③可税前扣除的收入及所得具体包括:

A.存货成本税前扣除;

B.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存货成本即使年底仍有未出售库存,仍允许 在税前扣除;

C.折旧税前扣除;

D.纳税人所拥有的可计折旧资产和商业建筑的所计提的折旧费 用允许在纳税年度中进行税前扣除。

④允许税前折旧的资产和商业折旧范围为:

A.纳税人拥有该资产或商业建筑;

B.纳税人作为融资租赁承租方租入的且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允许 税前扣除的资产或商业建筑。

使用年限为一年或以上的固定资产支出必须在会计和税务上确 认为资产。在会计上,折旧应反映出资产的消耗、磨损或灭失。在税 务上,税务机关只允许就当期应税经营活动或以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 的折旧费用进行列支。

⑤折旧方法

针对资产的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进行折 旧,并按照选择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所有可折旧资产计提折旧;余额 递减法通过上个纳税年度资产汇集的形式,根据每年增加的资产价 值、减少的折旧、损失等按照规定折旧率计提折旧。资产价值低于100 美元时,可全部计提折旧。另外,如果纳税人希望变更折旧方法,需 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针对商业建筑,任何采购、建设的成本,以及升级、改建和重建 的支出应单独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如果本纳税年度末纳税人资产的总折旧值为负值,则该金额计入 纳税人当年的收入,并且该资产的减计价值为零。

如果提取折旧的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经营活动,则折旧费用应减 去非经营性使用对应比例的部分。如果所得纳税人为商业建筑物或折 旧资产重新估值,则不得对重估增值部分的折旧进行列支。如果折旧 资产在本纳税年度被转让,则资产的成本应扣除已计提的折旧费用, 该折旧资产在本纳税年度末的资产价值为零。

商业建筑是全部或部分用于应税商业活动的建筑物。若应计折旧 资产或建筑仅部分用于商业目的,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折旧应按比例抵 减。应计折旧资产指的是超过一年的有效使用年限,可能由于磨损、 开发或报废而失去其价值并且全部或部分用于应税商业活动的有形 资产。

商业建筑的折旧原值不包括其所使用土地的成本。

所得税纳税人允许每个纳税年度扣除资产和商业建筑的折旧,可 以扣除无形资产的分期摊销,抵减部分应税额。

关于库存和设备折旧,所有商业投入可以一次性抵减应税额,但 要求所有资产和建筑必须用于应税商业活动。

⑥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可在确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财产:

A.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B.全部或部分用于应税经营活动。

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以及升级或更新无形资产的成 本,应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若无形资产仅部分用于经营目的,允许在税前列支的摊销应按比 例减除用于非经营活动的部分。若无形资产在本纳税年度转让,则资 产的成本应扣除已计提的摊销费用。

在应税经营活动开始前发生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支出,应当直 接视为资产并单独摊销。这类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的费用、模型的建 造和试生产活动,但不包括收购土地的费用,或者其他法规另行规定 的支出。

摊销年限:纳税人有权在税前全额扣除包括无形资产与商业建筑 在内的资产摊销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但仅限于用于应税商业活动 的资产。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下:

表4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类型

最低摊销年限(年)

研发费用

4

安装成本

4

版权,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方工艺,商标或其 他类似的财产或权利

根据无形资产存续时间确定

⑦准备金扣除规定

尽管会计准则允许纳税人从利润中为预期的费用或损失提取准 备金,但是根据《2008年税务法令》的规定,除银行外的纳税人不得 就上述相关准备金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银行提取的准备金,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将保留的利润用于创建储备金、作 为预计费用或损失的准备金的部分不得扣除;

B.根据银行和支付管理局的指引规定,银行信贷损失或债务减值 损失准备金可以扣除;

C.根据前段所述的扣除额应由财政部长与银行业务和支付管理 局协商确定。

⑧坏账税前扣除

坏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纳税人可以就发生的坏账进行税前扣 除:

A.该债权损失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该债权已在企业本纳税年度的账上冲销;

C.该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无法收回。

⑨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以外的利息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亏损弥补

2007年及以前发生的经营损失可以结转最多5年,最早从第一年 扣除损失。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期间的亏损可无限期结转。

(5)避免重复扣除

如果纳税人收回以前扣除的费用、损失或坏帐,则在计算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收回的金额纳入应纳税所得。

(6)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应被视为出售或购入租赁资产。出租者被视为为承租人 提供与购入资产价格相等的贷款,承租人被视为资产所有者。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的每笔款项被视作分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利息金额应 按照每期未偿还的本金为基础计算。

满足以下条件的租赁活动可视作融资租赁:

①以折旧为目的的资产,租赁期(包括任何续期期限)为资产75% 的使用寿命或以上;

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以固定或可确定的价格购买该资 产;

③租赁期满时,资产残余估值低于其在租赁开始时市值的20%;

④如果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最后25%之前开始租赁,最低租赁付款 额的现值等于或大于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时市价的90%;

⑤该资产是承租人定制的,并且在租赁期满后,对于承租人以外 的任何人不具有实际用途。

(7)长期合同收入的确定

长期合同是指除了预计自约定日期起6个月内完成合同内容的合 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纳税年度内完成相关制造、安装、建造或服务 的合同。针对长期合同,需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根据完成百分比确定 收入。

(8)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以下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①以任何名称或形式分配的利润,如股息红利,包括保险公司向 保单持有人支付的股息以及合作社分配盈余;

②为支付股东、合伙人或会员个人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③除《2008年税务法令》规定以外的储备金;

④除视为雇员收入的保险费以外的由自然人支付的健康、意外、 生活或教育保险的保险费;

⑤根据雇员的工作表现,由法人向法人成员支付,或雇员间支付 的工资薪金或补偿;

⑥东帝汶《2008年税务法令》中所规定已免收所得税的礼品、援 助、捐赠或遗产;

⑦东帝汶或外国所得税款;

⑧纳税人或纳税人家属因个人利益产生的费用;

⑨合伙企业中支付予合伙人的工资;

⑩因违反《2008年税务法令》所支付的罚款及滞纳金;

⑪金融机构以外发生利息支出费用;

⑩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而产生的罚款;

⑬贿赂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款项;

⑩根据保险单或赔偿合同可收回的开支或损失。

(9)资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资产转让所得等于转让资产所收取的对价,包括已收到及应收金 额扣除资产成本。

资产成本是指纳税人在购置、创造或建造资产时所支付或发生的 金额,包括购置资产时产生的任何不可抵扣的附带支出及为资产提供 的任何对价实物的市场价值。另外因改变或改善资产所产生的不可抵 扣支出应计入资产成本中。

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按照市场价值 进行调整。

(10)法人所有权变动的特殊规定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自身具备的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制 度。法人对法人成员为成立法人而提供的必要财产享有所有权,即法 人拥有的财产是法人持有的、独立于各出资人的财产。法人主体的所 有权变动在50%或以上的,其变更以前纳税年度发生的结转损失不得 在变更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但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

①纳税人在所有权变更后继续从事变更前相同的业务,直至结转 的损失扣除完全扣除;

②纳税人在损失完全扣除前,不从事以利用损失减少新业务或投 资所产生的收入为主要目的新业务或投资。

2.2.1.6 应纳税额

居民自然人: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收入-$6,000)×对应税率

法人: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收入×10%;年度应纳税收入=总收 入-可允许扣除项目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项目的税前扣除:

(1)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外国税收抵免额;

(2)分期预缴的税款;

(3)预提所得税。

2.2.1.7 合并纳税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2.1.8 代扣代缴所得税

任何纳税人向居民自然人、非居民纳税人或自然人支付与东帝汶 资源有关的服务收入时,都有义务代扣代缴所得税,主要税率如下:

表 5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

序号

收入类型

税率(%)

1

特许权使用费

10

2

土地及建筑物租金

10

3

奖金或彩票收入

10

4

其他与资源有关收入

10

 

服务支出:

 

5

建筑服务

2

6

建筑咨询服务

4

7

航空或海洋运输服务

2.64

8

采矿或采矿相关服务

4.5

其中,当代扣代缴税款被视为是最终代扣代缴税,则:

(1)就该税项所涉及的收入而言,税务局没有对收款人征收进 一步所得税的责任;

(2)为确定应税收入,该收入不与收款人的其他收入合计;

(3)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任何支出或损失,不得扣除(包括折 旧或摊销扣除);

(4)该收入不得事后申请退税。

当服务提供方选择使用非最终代扣代缴税时,适用传统的所得税 制度(请参考2.2.1.3)。纳税人将被要求提交年度所得税表格,说 明其所有收入和允许的扣除额,并计算所得税,其中所得税的预扣税 可作为扣除额。该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当属于如下情形之一时,代扣代缴所得税属于“非最终代扣代缴 税 ”:

(1)收款方属于法人,且收入属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来自 土地或建筑物的租金;

(2)收款人的收入属于表5中所列5-8项的服务收入,且已经以 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选择非最终扣缴税方式。

2.2.2 非居民纳税人

2.2.2.1 概述

(1)非居民纳税人是指:

①在本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任意十二个月内在东帝汶境内居住 不超过 183 天的自然人;

②永久居留地在东帝汶之外的自然人;

③未在东帝汶建立机构或定居的主体。

(2)常设机构是指任何由非居民在东帝汶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机 构,其形式包含以下几种:

①管理场所;

②分支机构;

③代表处;

④办事处;

⑤工厂;

⑥作业场所;

⑦矿场、油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它自然资源开采或矿产勘查场 所;

⑧渔业、地方畜牧业、养殖场、种植园或森林;

⑨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⑩在任何 12个月内通过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提供的超过 60个工 作日的服务;

⑩独立代理人、 自然人或法人;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请参考2.2.2.4

2.2.2.3 税率

对于已在或未在东帝汶设置常设机构的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一 律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2.2.4 征收范围

通过位于东帝汶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非居 民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1)在东帝汶销售或通过常设机构销售货物;

(2)任何在东帝汶进行的与常设机构功能相似的经营活动;

(3)总机构从与常设机构功能相似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将 被视为常设机构的收入。

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参考独立实体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 或类似的活动进行核算。

常设机构允许在税前扣除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管理和 行政费用。但是,以下由常设机构支付给其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 费用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

(1)因使用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 似款项;

(2)提供任何服务(包括管理服务)的报酬;

(3)借款利息,除非与银行业务有关。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与居民纳税人相同,请参考 2.2.1.5

2.2.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与居民纳税人相同,请参考 2.2.1.6

2.2.2.7 预提所得税

请参考2.2.1.8

2.2.2.8 亏损弥补

请参考2.2.1.5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暂无相关资料。

2.2.2.10 避免双重征税

除自然人外,任何人在支付与东帝汶有关的建筑服务、建筑咨询 服务、航空或海洋运输服务及采矿或采矿相关服务支出或特许权使用 费、租金、奖金或彩票收入时,需要就该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具体规定请参考2.2.1.8

如果这笔支付的接受者是如下对象的话,接受者应按2.2.1.8中 的税率预提所得税。

(1)接受者是自然人,或是联合国或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接受者是提供航空或海洋运输服务的个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任何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东帝汶资源收入,都 需按照支付总额的10%预提所得税。

所有按规定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个人,都应在支付发生当月 结束后的15日内将预提所得税上缴至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 其他单位)。

在支付过程中,支付者应向接受者附上一份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通知书,标明支付的金额和与之相对应的预提所得税。任何人在支付 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收入时未向相关机构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对 这笔税承担个人责任。此人有资格从收入的接受者那里收回相应税 款。如果代扣代缴人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所代扣的税款不是清算或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的一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笔税款有优先于任何财产 分配的优先索取权。

若代扣代缴人没有取得准确数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并退 还多缴的税款或征收未足额缴纳的税款。核定后的税额应在代扣代缴 人收到核定通知书的一个月内缴纳。

2.2.3 申报制度

(1)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作为纳税年 度计算所得并缴纳所得税。从事商业活动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以书面 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 12 个月的期间作为替代纳税年度,替代一 般情况下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 向纳税人下发变更纳税年度决定通知书。同时,税务机关也可撤销对 纳税人纳税年度变更的决定。

税务机关应在通知书中明确:

①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条申请生效的日期,以及纳税人上一个纳税 年度的最后一天与本纳税年度期间被视为单独的纳税年度;

②当纳税人开始或停止使用替代纳税年度时,适用《2008 年税 务法令》中关于纳税年度部分的所有过渡性规则。

(2)货币转换

①根据《2008 年税务法令》原则计算的所有金额,均以美元为 单位;

②以美元以外的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税 务机关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应按交税当日的中间汇率进行换算并 缴纳税款。

2.3 工资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是就雇员在东帝汶就业所得的应纳税工资征收的税 种,其中在东帝汶就业是指在东帝汶境内提供服务或由东帝汶政府雇 员在东帝汶或其他地方履行服务。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请参考2.2.1.1

2.3.1.2 征收范围

(1)应税所得

应征税工资是雇员的工资,不包括豁免工资。

(2)不征税所得

以下工资免征工资所得税:

①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免征税款的公务所得工资;

②作为外国政府公职人员的外国公民工作人员的须在该国缴纳 所得税的工资;

③属于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雇员的雇员工资;

④自然人提供的服务所收到的报酬,如果由东帝汶信托基金提供 资金,则免征工资所得税和所得税。

2.3.1.3 税率

对于东帝汶居民雇员,工资所得税税率取决于该月雇员的工资收 入。2002年7月1日起,向雇主提供纳税识别号的雇员需根据工资收入 按以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

表6 工资所得税税率

月应纳税收入(美元)

税率%

500以下的部分

0

超过500的部分

10

如果雇员以美元以外的货币取得工资收入,则月工资必须以工资 支付月份的汇率换算成美元。

涉及石油企业的工资所得税税率为:

(1)如果该雇员是居民自然人,并向雇主提供了雇员的纳税识 别号:

表7 石油企业居民自然人工资收入税税率

月应纳税收入(美元)

税率%

0-550

10

超过550的部分

30

(2)雇员为非居民自然人的,为雇员收到的应纳税工资的20%;

(3)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雇员收到的应纳税工资的30%。

2.3.1.4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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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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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收入×税率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请参考2.2.2.1

2.3.2.2 征收范围

请参考2.3.1.2

2.3.2.3 税率

如果雇员为东帝汶非居民纳税人,工资收入税税率为月工资总 额的10%。

首先,应将每周工资总额乘52周,再除12个月,以确定月工资。 然后应根据计算得出的月工资计算工资所得税金。

计算结果向下舍入为不含小数点的美元金额,以确定扣除前的 所得额。

石油企业员工工资所得税率请参考2.3.1.3

2.3.2.4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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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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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收入×税率

2.3.3 申报制度

雇主应在代扣代缴工资所得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上述 税款。同时雇主应向雇员提供为其代扣代缴工资所得税的信息。

如果雇员所收到的工资未完成工资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 关有权进行纳税评估并征收该部分工资所得税,该部分工资所得税 应在被评估人收到评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税务机关或税务 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

如果税务机关判定未正确缴纳工资所得税的原因在雇主,则税 务机关评估发现少缴工资所得税后,应由雇主支付少缴部分的税款; 评估后发现多缴工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退还给雇主。

2.4 石油税

2.4.1 概述

本节适用范围为东帝汶领土,包括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根据国 际法规定东帝汶拥有以资源勘探和开发为目的的管辖权的大陆架和 联合石油开发区,《帝汶海条约》中《产量分成合同》适用的区域除 外。

东帝汶根据《帝汶海条约》在联合石油开发区向其他承包商、分 包商或个人提供服务或商品而取得收入的承包商、分包商或者个人, 都应根据石油税制度缴纳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累计净收入为正数的 应按照2.4.3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缴纳附加石油税。

承包商是指由有关部门或机关签发或授予从事石油业务的人员。 分包商是指直接或间接向承包商提供关于石油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的 人员。

2.4.1.1 税率

东帝汶根据《帝汶海条约》被允许在联合石油开发区征收的增值 税持续适用于该区域。

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向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提供指 定服务的服务税适用税率为12%。

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进口货物 的销售税适用税率为6%。

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进口货物 的进口关税适用税率为6%。

对于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每个纳税年度按30%的税率缴纳所 得税。

对于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被征附加石油税的,具体应纳税额算 法请参考2.4.3。

2.4.1.2 可扣除项目

石油业务承包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总的可扣除费用为以下项目 的总和:

(1)承包商在该纳税年度中产生的、与石油业务有关的且在计 算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折旧和摊销不算),包括利息和财务费 用;

(2)承包商该年度在取得或建设用于石油业务的有形或无形资 产中发生的资本支出;

(3)承包商在该年度与石油业务有关的勘探支出;

(4)在扣减附加石油税前承包商该年度的东帝汶企业所得税。 承包商的可扣除费用不包括石油业务中权益收购获得的报偿,必须是与石油业务有关的费用才能计入可扣除费用。

在一个承包区域内与石油业务有关的任何的费用,只能从该承包 区域的石油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扣除。

如果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承包商在承包区域发生的与石油作业有 关的总扣除额超过合同范围内的这些石油作业所产生的总收入,超出 额度将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并从该承包区域的下一年度石油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中扣除。

2.4.1.3 费用分摊

如果承包商是在东帝汶境内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可扣除的总部支出数额不得超过该常设机构当年除总部支 出之外的可扣除支出总额的2%。

2.4.1.4 石油专项准备金和清理费用

根据2.2.1.6(2)中准备金扣除规定,承包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计提的与石油业务有关的退出准备金可以在计算该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在该年度估算退出清理计划所需筹集的资金时首先将它作 为石油协议下的可回收成本处理。

退出准备金的计算参照经批准的总退出成本,一个纳税年度内计 提的准备金由石油协定确定的准备金数额决定。

承包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清理费用是不可扣除的,除非该 承包商在本纳税年度和以前纳税年度发生的退出费用总额超过以下 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值:

(A+B)-C

此公式中:

A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和以前纳税年度的按规定可扣除的准备金 之和;

B是以前年度可扣除准备金总额;

无论何时,在2.4.1.2可扣除项目的计算过程中,如果可扣除费 用总额超过总清理费用,超出的部分计入该年度承包商的总收入。

C是本纳税年度和以前纳税年度可扣除费用总额超过总退出费用 因而被计入该年度承包商总收入的数额。

2.4.1.5 折旧与摊销

根据石油协议发生的勘探支出被视为无形支出,其摊销年限为协 议约定的使用年限,最低不得短于5年。

根据石油协议发生的开发支出被视为无形支出,其摊销年限为协 议约定的使用年限,最低不得短于10年。

勘探和开发支出按直线折旧法摊销。

承包商在商业生产之前获得、创造、建造或承担的可折旧资产或 无形资产,从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可计提折旧或摊销。

商业生产的起始日由税务机关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如果连续30 天内产量最高的25天的生产水平达到常规标准,则该30天期间的第一 天视为商业生产的起始日。

在商业生产开始的纳税年度中,承包商在商业生产前获得、创造、 建造或发生的可计提折旧的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根据 以下公式计算:

A×B÷C

此公式中:

A为纳税年度中商业生产首日起应折旧或摊销的金额;B为从商业 生产开始日期到的纳税年度结束的天数;C为纳税年度总天数。

2.4.1.6 小规模折旧

本节适用于根据石油业务的开发计划从商业生产的开始日算起 五年内预计会开发80%或以上储量的承包商。储量的测算必须经过相 关部门批准。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可选择以工作量折旧法对可折旧资产和无形 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

折旧额和摊销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B

其中:

A是资产或无形资产由于过去纳税年度的累计折旧和摊销发生的 减值;

B是本年度将生产的石油与本年度开始时所测算的总剩余石油储 量之比例。

本节选用的折旧方法适用于所有石油开采计划资产,折旧方法的 选择必须列入石油开采计划的一部分且该计划需经过税务部门批准。

2.4.1.7 石油业务中的权益转让

如果一个承包商在石油业务中的权益要全部转让给另一个承包 商,权益的受让方视同拥有转让方在转让前的与所转让权益相关的收 入总额和可扣除费用。在计算受让方在权益转让年度的累计净收入 时,转让方在上一年终的累计净收入被视为受让方上年度的累计净收 入。

如果一个承包商在石油业务中的部分权益要转让给另一个承包 商,权益的受让方视同拥有转让方在转让前与所转让权益相关的收入 总额和可扣除费用分别乘上一个转移比例因子后的数额。受让方在权 益转让年度的累计净收入由转让方在上一纳税年度年终的累计净收 入乘以一个转移比例因子得到。

其中,“转移比例因子 ”等于所转让的这部分权益与转让方在转 让前拥有的所有权益之比。

2.4.1.8 所得税的分期支付

承包商的分期付款金额按本节规则计算,不适用3.2.3。

承包商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按月分期支付所得税,所得税支付的 到期日为本月结束后的15天内,每月需支付的金额为上一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的1/12。在前一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截止之前,承包商应纳的 分期付款税额是下列二者取较大值:

(1)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支付的所得税分期付款额;

(2)上一年度平均每月分期付款金额。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税务机关决定分期支付金额:

(1)承包商有上一年度的损失结转;

(2)承包商有非正常收入;

(3)承包商在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后才递交申报, 包括承包商获准延迟申报的情况;

(4)承包商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经过更正,包括自行更正;

(5)承包商的经营状况有变动。

承包商经营第一年的每月分期支付金额为承包商测算的本年所 得税额的1/12。在该年度第一次分期支付的截止日期前,承包商要递 交一份本年所得税额预算给税务机关。所提交的预算在本年度内均保 持效力,除非承包商向税务机关提交修订预算。承包商一旦提交修订 预算,提交前和提交后月份的分期支付额都要依照修订后的预算来计 算。之前月份未缴足的分期支付税款要在修订预算提交后的下一个到 期日补足。之前月份多缴的税额用于抵扣未来月份的分期税款。

如果承包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所得税预算,则由税务机关测算其 第一年度的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测定的数额全年有效,除非承包商进 行修订。

如果承包商的提交的第一年所得税预算(包括修订预算)少于承 包商该年度实际所得税的90%(称为“税收差额 ”),承包商要按如 下计算方式缴纳罚款:

如果低估预算是由于欺诈和故意疏忽造成的,应交税收差额50% 的罚款;

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应交税收差额10%的罚款;

如果税务机关判定税收差额是由于不可控因素(比如重大价格波 动)造成的,且承包商采用审慎方式估算所得税,则可不必缴纳罚款;

如果承包商的分期支付总额超过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部 分不能退还,但可以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的分期支付金额。

2.4.1.9 预提所得税

承包商或分包商向个人(雇员除外)支付与石油业务相关的东帝 汶资源服务所得时,要缴纳6%的预提所得税。2.3中提及的预提所得 税税率不适用于本节。

任何服务所得,只要是由东帝汶居民或是在东帝汶有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支付的,就应被确认为东帝汶资源服务所得。

如果这笔收入是就服务和货物支付的,服务所得的确定要以税务 机关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数目为准。满足以上条件的这部分

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后,无需缴纳其他所得税。取得所得时的所有费 用或损失(包括折旧和摊销)都不允许扣除。

2.4.2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4.3 应纳税额

石油计税价格按照在发货时点的离岸价(FOB)确定。其中,发 货时点是指石油离开生产地或者在离开前装入运输工具及管道的时 间。

原油的计税价格必须按照在发货时点以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的离 岸价确定。

天然气的计税价格是指根据经批准的合同或者石油协议实际支 付的价格。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石油业务的承包商累计净收入为正数时, 有义务缴纳附加石油税。

计算公式为:

A×22.4%÷ (1-r)

其中:

A是指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的一年累计净收入;r是指根据 2.4.1.1中所列的所得税税率;

净收入是指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一年的总收入减去可扣除成 本。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商的净收入可能为负。

一个纳税年度内石油业务承包商的总收入是以下项目之和:

(1)本年度承包商从石油业务中取得的、应交所得税的累计总 收入,包括租赁或出让财产使用权的收入,但不包含利息收入;

(2)承包商从用于石油业务的资产的清理、毁损(包括原材料、 设备、厂房、设施、知识产权)中得到的报偿(取得财产的费用已在 计算净收入时扣除);

(3)承包商通过提供石油调查、评估、研究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调查、评估、研究的费用已在计算净收入时扣除);

(4)在计算净收入时已被扣除过的,承包商收到的补偿金或退 还金;

(5)石油业务中,承包商因损坏或丢失财产,从任何保险、赔 偿条约或法院判决中得到的赔偿。

承包商的年度总收入不包括石油业务权益转让所得;如果上述情 况中承包商的所得来自于石油业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计入总收入的只 有与石油业务相关的部分。

累计净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A×116.5%) – (I× (1-r))]+B

其中:

A是指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的一年累计净收入;

B是指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当前纳税年度的净收入;

I是指当前税收年度为运营石油事业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和其他财 务费用;

r是指根据2.4.1.1中所列的所得税税率;

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有支付附加石油 税义务的,累计净收入在纳税年度终止时则归零。

在该公式中,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A×116.5%)一项为负值, 减去后一项后[(A×116.5%) – (I× (1-r))]的值将不小于A。超过A的 部分不能结转到其他年度。

2.4.4 申报制度

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要将该年度的附加 石油税申报表提交至税务机关,申报表的提交方式和到期日都和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相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商按月预缴附加石油税, 每月预缴税款数额为该承包商测算的该年度附加石油税总额的1/12。 在每年度第一次预缴税款付款的到期日,承包商应向税务机关上交本 年度附加石油税预算。

所提交的预算在本年度内均保持效力,除非承包商向税务机关提 交修订预算。承包商一旦提交修订预算,提交前和提交后月份的附加 石油税预缴税款都要依照修订后的预算来计算。之前月份未缴足的预

缴税款要在修订预算提交后的下一个到期日补足。之前月份多缴的预 缴税款用于抵扣未来月份的预缴税款。

2.5 销售税

2.5.1 概述

2.5.1.1 纳税主体

从事以下活动的纳税人需缴纳销售税:

(1)进口应税货物;

(2)在东帝汶出售应税商品;

(3)在东帝汶提供应税服务。

只有当企业或自然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月交易额超过起征 点时,该企业或自然人才有义务就当月提供的应税货物及服务缴纳销 售税。

该企业或自然人的月交易额包括所有尚未征税的关联方交易。

2.5.1.2 税率

销售税率为:

(1)进口至东帝汶的应税货物,适用税率为2.5%;

(2)在东帝汶出售货物及提供服务,适用税率为零;

(3)向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石油业务承包商提供指定石油作 业,按6%税率缴纳销售税。

2.5.2 税收优惠

2.5.2.1 免税情况

如果进口货物的人员向海关提供完整的销售税免税表格,则进口 到东帝汶的货物可免征销售税。

如果收购货物的人员向销售货物的人员提供完整的销售税豁免 表格,则在东帝汶出售的货物可免征销售税。

如果获得服务的人员向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完成的销售税免税 表格,则在东帝汶提供的服务将免征销售税。

2.5.2.2 免税表格

(1)若税务机关认为申请免税的自然人对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 应税服务负责,则税务机关应向其提供销售税豁免号;

(2)从东帝汶进口货物或在东帝汶收购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可由 东帝汶向海关总署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提供完整的销售税豁免表;

(3)一份完整的销售税豁免表应在获税务机关批准后提交;豁 免表所要求的进口货物或服务的确认仅被用于以下进口商或需要这 些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的免税申请:

①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②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若获得这些货物或服务的自然 人没有提供供应应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税豁免表;

③表格提供者的销售税豁免号。

(4)取得完整销售税豁免表的纳税人应自销售达成的当个日历 月之后留存5年。

2.5.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 销售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进口的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以及进口关税和消费税之和;

(2)在东帝汶销售的应税货物:货物不含销售税的价格;

(3)在东帝汶提供的应税服务:服务不含销售税的价格。

2.5.4 申报制度

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者应在每一个日历月结束后15日 内提交至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

(1)完整的销售税申报表;

(2)销售税纳税人在本日历月内收到的因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 应税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对应的应纳销售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当期未就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的收入缴纳销售税,则上述收入总额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当期销售应税 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所收取的收入总额。

如果纳税人曾经在某个月份产生销售税的纳税义务,则该纳税人 应当在接下来的月份中继续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税报表,无论接下来 的月份中是否有销售税纳税义务。该申报义务可以由纳税人向税务机 关书面申请免除。

2.6 服务税

2.6.1 概述

2.6.1.1 征税对象

东帝汶税法规定,对在东帝汶境内提供指定应税服务获得的收入 征收服务税。指定服务包括:

(1)酒店服务;

(2)餐厅和酒吧服务;

(3)电信服务。

如果一项服务起始于东帝汶,则认为该服务是发生在东帝汶境内 的服务。

2.6.1.2 税率

服务税税率为:

(1)每月应税服务收入低于500美元的纳税人适用零税率。

(2)每月应税服务收入500美元或以上的纳税人适用5%的税率。 服务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当月从提供应税服务中获得的全部收入。

2.6.1.3 纳税主体

服务税由指定服务的提供者缴纳,即收到服务收入的人,例如酒 店或餐馆业务的所有者,都有缴纳税款义务。

2.6.2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6.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通过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对应税率

收入总额包括提供服务方因提供指定服务而收到的全部款项。

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多项服务(包括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或 销售货物而收到一笔合计的款项,税务机关在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后有 权认为该笔收入全部为服务税征税对象。

2.6.4 申报制度

提供应税服务者应在每一个日历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至银行和 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

(1)完整的服务税申报表;

(2)服务提供者在本日历月内收到的因提供指定服务而获得的 收入对应的应纳服务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当期未就提供应税服务的收入缴纳服务 税,则上述收入总额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当期提供同类型应税服务时所 收取的收入总额。

如果纳税人曾经在某个月份产生了服务税的纳税义务,则该纳税 人应当在接下来的月份中继续向税务机关申报服务税,无论接下来的 月份中是否有服务税纳税义务。该申报义务可以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书面申请免除。

2.7 消费税

2.7.1 概述

东帝汶税法规定,消费税征收范围:

(1)制造商从仓库中取出在东帝汶消费的消费税应税货物;

(2)进口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2.7.2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7.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请参见下表:

表8 消费税应纳税额

商品描述

税率

啤酒

1.90美元每升

葡萄酒,苦艾酒等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百里香)

2.50美元每升

乙醇(除变性)和其他酒精饮料

8.90美元每升

烟草及烟草制品

19.00美元每公斤

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

0.06美元每升

消费价值超过70,000美元的小型客车

超过70,000美元部分的35%

武器和弹药

消费价值的200%

香烟打火机

消费价值的12%

烟斗

消费价值的12%

游艇和私人飞机

消费价值的20%

消费价值是指:

(1)进口到东帝汶的应税货物的以下价值的总计:

①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②对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

(2)对于由东帝汶注册制造商生产的可消费货物,是指货物被 从制造商的仓库取出时的公允价格。

上表中第一列所列商品为应税商品,以下情况除外:

①进口到东帝汶的免征关税的货物;

②在生产或进口后28天内从东帝汶出口的货物。前提是纳税人向 税务机关提交了有关出口货物的证明文件。

出现以下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口商的书面要求,延长上 述规定的28天期限:

①因超出出口商控制范围的情况阻止了货物在其生产或进口的 28天内从东帝汶出口;

②因货物的性质或其出口所处的条件,不可能在其生产或进口之 日起28天内出口。

纳税人向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提交的证明 文件需:

①经海关证明是正确的;

②在货物生产或进口之日起28天内,向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提交消 费税的豁免申请。

(3)以下情况下,登记的制造商无需对应税物品缴纳消费税:

①货物在离开制造商的仓库之前因火灾或其他自然原因遭受毁 损;

②储存在制造商仓库中时已变质或损坏,并以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的方式妥善处理。

(4)如果进口到东帝汶或在东帝汶生产的货物将被作为原材料 用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制造,在注册制造商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 下,这类货物无需全额缴纳消费税,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2.7.4 申报制度

(1)任何希望在东帝汶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制造商,必须按照税 务机关的要求和指定程序,登记为应税消费品的货物制造商;

(2)注册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造商所进行的主要活动的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构成或性 质发生变化的日期,包括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性质或数量的所有相 关变化;

②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之间的任何差异。制造商一旦发现差异存 在,应立即上报税务机关;

③制造商在第②点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停止其活动的日期,期限为 所述事实发生后21天内;

④若税务机关认为该制造商确实生产应税消费品并且符合注册 货物的相关条款规定,则其将批准登记该制造商。

(3)已登记停止生产可转让货物的制造商,应在生产停止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税务机关,并说明:

①制造商停止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日期;

②制造商预期海关保税仓中无应税货物的日期;

③制造商是否打算在12个月内重新开始生产该应税消费品,从第②项所述日期开始。

(4)如果税务机关收到上述第(3)点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取消对该制造商的登记,并自制造商无库存应税消费品的第 一日起生效,除非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相信制造商将在在第(3)条 第②点规定的日期起12个月内重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

(5)在登记册上对制造商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支付消 费税和提交相应表格的义务,不受取消制造商登记行为的影响;

(6)持续经营的注册制造商销售其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应提前 至少3天通知税务机关以下日期:

①销售结束的日期;

②购买者获得购买资产的合法权利的日期;

③生产货物的公司资产转移的日期。

(7)注册制造商应按照既定程序和特定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 批准仓库作为海关保税仓库;

(8)若税务机关认为注册制造商的仓库符合必要规定,则应当 批准该注册制造商的仓库作为用于生产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海关保 税仓库;

(9)注册制造商只能从其仓库获准为海关保税仓库时开始生产 和销售应税消费品。

注册制造商应在商品出库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填写完 整的消费税申报表和缴纳所有可出库货物的消费税。

2.8 进口关税

2.8.1 概述

进口至东帝汶的货物按5%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如果向东帝汶进口某样货物免征关税的人,将该货物转让另一 人,且该另一人进口该货物应缴纳关税的,将被视为另一人进口该货 物。该货物的进口关税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

2.8.2 税收优惠

以下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1)个人从其他国家(地区)携带如下货物入境东帝汶:

①每人不超过两百支香烟和2.5升可消费饮料;

②不超过300美元的专供个人使用或旅游纪念品或作为礼品的非 商业性物品(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显示其并非以商业目的进口或拟进 口);

③除了珠宝之外,专用于旅行者个人使用或享受的非商业性质的 货物,由旅行者随身携带或于行李中携带到东帝汶;

④东帝汶前居民返回东帝汶并准备长期居住时携带的家庭物品。

(2)根据以下国际公约,外交物资、联合国物资、特殊代表机 关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①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的领事关系豁免;

②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豁免;

③根据《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豁免。

(3)东帝汶出口产品在不增加价值的情况下复进口。

(4)根据东帝汶法律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进口的除酒精或烟草 以外的商品,如果货物将用于救济,教育或保健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慈 善目的。

(5)进口商以规定的方式保证进口关税的临时入境货物。

(6)东帝汶特派团国际工作人员或维和部队成员的消费品,如 果货物按照规定的销售规则出售。

(7)专门为一岁以下婴儿而设计的、制备后以液体形式提供婴 儿食用的商品。

(8)棉条和卫生巾。

(9)上述未提及的货物,如果并非作为伴随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被进口到东帝汶,且就本条款而言,进口关税为10美元以下。

2.8.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货物的海关完税价×对应税率

除2.8.2所列的豁免进口税货物外,其他进口至东帝汶的货物应 按5%的税率缴纳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

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石油业务承包商进口与石油业务相关 的货物,应按6%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2.8.4 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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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东帝汶的税务主管部门为东帝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管理和征收 所得税、财产税、行政收费和其他财政捐款。国家石油和矿产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石油与矿产税。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东帝汶税务总局的职责包括:

①根据政府发布的政策和部长颁布的上级准则,落实并执行其管 辖范围内的国家政策;

②指导和协调所得税、财产税及财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并根据政 府发布的税收政策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

③根据政府发布的税收政策指导和收取管理费用及其他财政捐 款;

④指导和协调与石油和矿产勘探、工业和商业化活动相关的税收 征管及监督;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国家石油和矿产税务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①计算和监测石油和矿产收入,并起草国家总预算;

②依法征收与管理石油与矿产税;

③与其他实体(如中央银行和国家石油管理局)协调与石油、天 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相关活动的税收;

④根据其目标提交立法和条例草案;

⑤制定和更新国家石油和矿产税务局使用的税收和申报表格,并 促进推广供纳税人使用;

⑥向纳税人对关于石油和矿产税和收入的法律进行释义,以便提 高纳税人合规性;

⑦打击税务欺诈和逃税,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实体合作 开展与打击税务欺诈有关的活动;

⑧就国际公约和协定及其主管领域的其他规范性文书发表意见;

⑨从设计、程序和控制方面对石油收入进行评估研究;

⑩登记石油和矿产纳税人、更新纳税人名单并颁发税务合规证 书;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企业、常设机构和其他有义务支付或扣缴税款的人员应在东帝汶 注册税号。税务机关可要求在任何表格、通知或用于税务目的的其他 文件中包含税号。在发放税号之前,税务机关也可以指定其他文件用 于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许可、护照或注册证书。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2)个体纳税人登记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任何有义务支付或扣缴税款的人员,应在与之相关的纳税年度结 束后至少五年中,保存德顿语、葡萄牙语、英语或印度尼西亚语的账 簿凭证记录,以确认其支付或扣缴税款的责任。

如果纳税人所需的账簿记录因损坏或破坏而不可用,税务机关可 以在合理的基础上核定征收。

(2)会计制度简介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2.3 纳税申报

(1)所得税

①申报要求

以下个人及企业须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交付 至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

A.《2008年税务法令》规定需缴纳所得税的个人及企业,包括在 纳税年度亏损企业;

B.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个人或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至银行 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并且提交时间不应晚于次年 3月31日。

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应同时附上纳税人 当年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申请延期提交申报表的时 间,并且应同时附上预估所得税的计算表以及应支付税款结清证明。 税务机关可以以书面形式批准纳税人的延期申请,但是该延期并不推 迟纳税人应支付税款的时间。

②税款缴纳

A.缴税期限

一般来说,应在所属纳税年度后一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所得 税表和缴纳应交所得税。

总收入已经缴纳最终预提税的所得税纳税人也必须提交年度所 得税表。他们需提交“零 ”所得税申报表。对于应缴纳所得税的公司, 应在所得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缴纳所得税。在到期日未能提 交纳税申报表可能会被处以逾期处罚。

B.预缴税款

所得税纳税人被要求在纳税年度内定期缴纳预缴税款。所得税预 缴税款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总营业额大于1,000,000美元,则必 须按月预缴税款;若小于1,000,000美元,可按季度预缴税款。纳税 人的总营业额不包括本月发生的免税收入或已经正确缴纳预提税的 款项。

a.按月预缴税款

如果一家企业按月预缴所得税,则应在该义务发生的月份后一个 月的15日内预缴所得税。如:

2009年1月的所得税预缴税款将在1月合并月度表上支付,该表格 将于2009年2月15日前提交。

2009年12月的所得税预缴税款将在12月合并月度表上支付,该表 格将于2010年1月15日前提交。

b.按季度分期缴纳

如果一家企业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则应在该义务发生的月份后一 个月的15日内预缴所得税。如:

2009年1月、2月和3月的所得税预缴税款将在3月合并月度表上支 付,该表格将于2009年4月15日前提交。

2009年10月、11月和12月的所得税预缴税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 提交的12月合并月度表。

每期税款预缴额为本期纳税人总营业额的0.5%。

“营业额 ”为其原本意义,即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总额,不扣除任 何费用(包括所出售存货成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处置非存货资产 的,收入总额包括处置资产的净收益。总营业额不包括纳税人已正确 缴纳预提税的款项。

如果预缴税款的金额超过了纳税人的所得税义务,超过部分被视 为多支付的税款。

③年度申报

纳税年度的应缴税款须在次年3月31日前缴纳并提交相应纳税申 报表,例如截至2008年12月31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连同任何款项, 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提交。

如果纳税人需缴纳税款,应填写三份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将填写完成的所得税表格和税款提交给大西洋银行 (BNU)的分行。BNU收到税款后,在表格上加盖印章并将一份副本寄 给纳税人备份。

如果无需缴纳税款,纳税人则应填写两份纳税申报表格并提交给 东帝汶税务局办事处(Timor-Leste Revenue Service, 以下简称 “TLRS ”)。TLRS官员在表格上加盖印章,并将一份副本寄给纳税人 备份。

④所得税代扣代缴

在付款时,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发出预提税付款通知,列明付款金 额和扣除款项金额。

(2)服务税纳税申报

在东帝汶提供应税服务,并且负有服务税纳税义务的个人与企业 需要将以下资料交付至银行和支付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

①税务机关规定的完整服务税申报表;

②个人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月份所收到的总价对应的服务税税 款。

无论服务税的支付期限是否已经到期,任何在之前月份内发生服 务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及企业都需将纳税申报表交至银行和支付管理 局(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

如果税务机关确信该纳税人没有支付服务税的义务,并且该个人 或企业已书面提交申请豁免上述提交申报表的义务,则税务机关可以 同意该豁免。

3.2.4 税务检查

企业需在纳税年度内提交一份完整的纳税申报表,作为自我评 估。

(1)纳税评估

如果纳税申报表上提供的信息没有正确披露应缴税款,或所需税 务表格并未交付,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缴税额,并向负责缴纳税款企 业发出应缴税额的评估通知。如果未交付所需税务表格,在税务机关 的评估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则须向银行及税务局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提供已完成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如果所得纳税人已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已收到评估通知,并认为申 报表或评估不正确,可以提交经修改的申报表,或要求税务局修订纳 税评估通知书。

税务机关只能对五年内提交的申报表发出纳税评估通知书或修 订纳税评估通知书。

在以下情况下,税务局可以随时做出或修改纳税评估:

①未提交纳税申报表且有逃税意图的企业;

②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认为不正确,并且有逃税意图或者 有隐瞒欺骗税务机关倾向的企业;

③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由于纳税人即将离开东帝汶、停止营业或 转移财产,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到期税款的征收受到不利影响, 税务局可于任何时间就以前纳税年度发出税务评估通知。

(2)税务稽查

任何税务机关以书面授权进行调查:

①在有合理理由,且有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等相关材料结论的情况 下,有权在任何时间、且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检查任何处所、 账簿、记录或电脑;

②可提取或复制账簿、记录或电脑存储资料;

③可扣押任何账簿或记录,若税务机关或获授权人员认为,该账 簿或记录可提供证据,确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主体税、附加税或处罚 的责任;

④如需确定某人的责任,或根据稽查规则执行任何程序,则可保 留任何此类簿册或记录;如果没有提供存储在计算机上的信息的硬盘 或计算机磁盘,则可扣押并保留计算机,复制所需时间内所需的信息。

这些权力只能在正常办公时间内行使,除非税务机关存在税收风 险,且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保护税收的行为是必要的。

如果行使该权力的人员无法根据要求出示税务机关书面授权,被 检查的处所或地点的业主、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可以拒绝执行该权 力的人员进入。

被检查或拟被检查的场所的业主、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应提供 一切合理的协助和支持,以协助税务机关有效行使该权力。

其账簿、记录或计算机已经被没收和扣押的纳税人可经税务机关 批准和监督,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检查账簿、记录或使用计算机进行 复制或摘录。

税务机关可通过书面通知收集特定纳税人的责任信息,要求不负 责缴纳税款的任何人向税务机关提供通知所要求的资料或按通知书 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以便在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授权的任何 官员就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税务责任事宜进行审查;也可要求该人出 示持有的任何账簿、记录或计算机存储信息。

(3)税务审计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2.5 税务代理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②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③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按期提交纳税申报表,将被处以100美元的逾期罚 款。

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将会被处以逾期缴税罚款。逾期缴 税罚款的计算如下:

A.逾期第一个月,罚款为到期日未支付的税款的5%;

B.接下来的每一个月,罚款为税款总额的1%及尚未支付的附加税 款罚款;

C.如果在到期日未缴纳税款被认为是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可能 会在未缴纳的税款上加以25%或100%的罚款。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A.所得税

如果纳税年度到期的税款大于预缴税额,则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支付少缴税款。

如果未能在到期日之前支付所有未付税款,纳税企业可能需要支 付滞纳金。

如果纳税年度的应付税款低于预缴税额,则超额缴纳部分在核实 后可抵扣其他应付税款或申请退税。

B.石油税

如果承包商未按要求提交附加石油税预算,该年度的附加石油税 预算由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承包商提交的附加石油税预算(包括修订预算)少于承包商 该年度实际附加石油税的90%(称为“税收差额 ”),承包商需根据 低估预算的原因缴纳不同程度的罚款,详见2.4.1.8。

C.服务税

未缴纳服务税将被收取额外的税款和罚款。根据不缴纳税款的原 因,额外的税款和罚款可能很高,也可能被起诉。

D.工资所得税

如果雇主未按要求从工资中扣除工资所得税,雇主可能被起诉。 如果雇主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工资所得税,但不支付给税务机关,则雇主将被追缴税款和罚款。根据不缴纳税款的原因,额外的税收和罚 款可能很高。

另外,如果个人被要求从可扣除费用的支付金额(包括支付工资) 中扣除税款,则该费用不可扣除,直至该人向专员缴纳被扣除的税款 为止。

未从支付款项中扣除税款的个人,有义务支付未被扣留的税款, 并有权向该笔付款的收款方收回该款项。

(3)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2.7 其他征管规定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如有需预缴税款的情况(具体请参考2.2.2.2),税款一般情况 下必须由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扣缴。但在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租金 以及服务费的情形下,如果该笔款项由自然人支付,则税款必须由收 款人从总金额中扣缴。

自行扣缴也适用于从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收到的租金及服务费 以及所有涉及空中或海上运输的收费。

从收到的款项中扣缴的税款必须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当月结束后 的15日内汇往税务机关。在进行支付时,付款方必须向收款方发出详 细说明付款金额及预扣款金额的通知书,否则付款方将对应交税款负 责。

如果是自行扣缴,税收也必须在收到款项的当月结束后的15天内 汇往税务机关。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参考2.2.1.8、2.3.2.3和2.4.1.9所述。

任何企业向居民自然人、非居民企业或自然人支付与东帝汶资源 有关的服务收入时,都有义务代扣代缴服务所得税。

因在东帝汶进行雇佣而支付应纳税工资的雇主应按2.2.1.8所列 税率,预提工资所得税。

(2)增值税管理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3)股权转让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财产转让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5)股息红利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6)特许权使用费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方有合理理由被认为需要遵从另一方 的意愿采取行动;或双方有合理理由被认为均需要遵从同一个第三方 的意愿采取行动。则双方应被认定为关联方。

双方不能仅因一方是另一方的员工,或双方均是同一个第三方的 员工而被认定为关联方。

在不限制第一段规定的前提下,以下人员将被视为关联方:

①一个自然人和该自然人的亲属;

②一个法人和任意一个直接或间接拥有其50%或以上的资本或投 票权的法人;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被同一个第三方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50%或以上的资本或投票权的。

本节所描述的亲属是指,与自然人有联系的:

①祖父母,任何祖父母的后代,该人的领养子女或该人配偶的领 养子女;

②该人的配偶或上述任意人的配偶。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如果两个关联方之间转让资产时没有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则视为 转让方已收到资产,受让方已以资产的市场价格出让该资产。税务机 关有权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调整,但是目前东帝汶尚未发布转让定价 法规对关联交易申报、价格调整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等进行规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2 同期资料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3 转让定价调查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4 预约定价安排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5 受控外国企业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7 资本弱化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4.8 法律责任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因中国与东帝汶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本章介绍东帝汶的纳税人与 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5.1 税收争议概述

纳税人如果不满意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出具的税务评估或 认为被多征收税款,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申请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出具的税务评估 或认为被多征收税款的60天内提交。

如果纳税人已经提交了税单,或已收到评估通知书,并认为税单 或评估不正确,可以提交修改后的表格,或者请税务机关修改评估。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纳税人可以针对税务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出具的税务评估或认 为被多征收税款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诉。在书面申诉信中,必须详细说 明申诉的原因,例如:

(1)认为该决定不正确的原因;

(2)该税务评估不正确的原因;

(3)认为某部分税款属于多征收的原因。

5.3 主要解决途径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

税务机关同意修改评估或退还多缴税款的,在存在多缴税款的情 况下,做以下处理:

①将多缴税款用于支付其他到期税款;

②将剩余款项退还给付款人,并向该人员支付以下时点之间每个 日历月份的利息:

A.以下两者中较晚的:

a.该人员的付款日期;

b.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日期。

B.多缴税款被用于其他应缴税款或被退还的日期。

(2)行政解决途径

纳税人对评估或修订的评估中规定的税收或附加税责任有异议 的,或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或评估不正确的,可以在收到税务局 评估通知书、修订评估或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就其存在异议的评估或 决定向TLRS办公室提出上诉。

(3)诉讼解决途径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5.4 东帝汶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上诉部门负责解决纳税人就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税务评估、施 加额外的纳税义务所提出的异议,并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为纳税人提 供独立审查。

第六章 在东帝汶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企业、常设机构和其他有义务支付或扣缴税款的人员应在东帝 汶注册税号。税务机关可要求在任何表格、通知或用于税务目的的 其他文件中包含税号。在发放税号之前,税务机关也可以指定其他 文件用于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许可、护照或注册证书。

6.1.2 信息报告制度

任何有义务支付或扣缴税款的人,应在与之相关的纳税年度结 束后至少5年中,以德顿语、葡萄牙语、英语或印度尼西亚语建立并 保存合适的账项记录,以确定其支付或扣缴税款的责任。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东帝汶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风险

在东帝汶设立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税法规定而受到处罚的风 险,故本指南中纳税风险的解释请参考3.2.6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描 述。

6.2.2 在东帝汶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东帝汶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和在东帝汶设立 子公司的纳税风险类似,故请参考3.2.6。

6.2.3 在东帝汶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应根据2.2.1.8扣缴预提所 得税,否则可能将受到税务总局罚款。

6.3 调查认定风险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与东帝汶尚未签订税收协定。

6.5 其他风险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www.fmprc.gov.cn/。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4]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官方网站。

[5]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

[6]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中央银行官方网站。

[7]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统计局官方网站。

[8]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官方网站。

[9]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10] 亚洲开发银行:《2020 年亚洲发展展望》。

[11] 加拿大智库弗雷泽研究所:《世界经济自由:2020 年年度报告》。

附录一 东帝汶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序号

部门

1

议会事务和社会传媒部

2

财政部

3

外交合作部

4

司法部

5

国家行政管理部

6

卫生部

7

教育、青年和体育部

8

高等教育、科学和文化部

9

社会团结和包容部

10

民族解放老战士事务部

11

规划和土地部

12

公共工程部

13

交通通讯部

14

旅游、贸易和工业部

15

农业和渔业部

16

国防部

17

内政部

18

石油和矿产部

附录二 东帝汶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序号

税收条约

1

东帝汶与葡萄牙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所得税逃税公约

2

东帝汶和澳大利亚海洋边界划界条约

附录三 东帝汶预提税率表.

序号

收入类型

税率(%)

1

特许权使用费

10

2

土地及建筑物租金

10

3

奖金或彩票收入

10

4

其他与资源有关收入

10

 

服务支出:

 

5

建筑服务

2

6

建筑咨询服务

4

7

航空或海洋运输服务

2.64

8

采矿或采矿相关服务

4.5

附录四 东帝汶税目税率表

1.所得税

(1)居民自然人

收入额(美元)

税率(%)

0至6,000

0

超过6,000

10

(2)居民法人:10%

(3)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10% 2.工资所得税

(1)居民:

月应纳税收入(美元)

税率%

500以下的部分

0

超过500的部分

10

(2)非居民:10%

(3)石油企业

月应纳税收入(美元)

税率%

0-550

10

超过550的部分

30

3.石油税

(1)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向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提供指定服 务的服务税适用税率为12%;

(2)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进口货物的销 售税适用税率为6%;

(3)在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进口货物的进 口关税适用税率为6%;

(4)对于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每个纳税年度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对于从事石油业务的承包商被征附加石油税的,具体应纳税额算法请 参考2.4.3。

4.销售税

(1)进口至东帝汶的应税货物,适用税率为2.5%;

(2)在东帝汶出售货物及提供服务,适用税率为零;

(3)向联合石油开发区以外的石油业务承包商提供指定石油作业,按6%税 率缴纳销售税。

5.服务税

(1)每月应税服务收入低于500美元的纳税人适用零税率;

(2)每月应税服务收入500美元或以上的纳税人适用5%的税率。服务税税率 适用于纳税人当月从提供应税服务中获得的全部收入。

6.消费税

商品描述

税率

糖和糖类甜食

1.00美元每公斤

添加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和气泡水)

以及其他非酒精饮料,不包括果蔬汁:

3.00美元每升

酒精含量低于4.5%的啤酒

2.70美元每升

酒精含量4.5%及以上的啤酒

4.50美元每升

葡萄酒,苦艾酒等发酵饮料

4.50美元每升

乙醇(除变性)和其他酒精饮料

8.90美元每升

烟草和烟草制品

100.00美元每公斤

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

0.06美元每升

消费价值低于10,000美元的乘用车

0%

消费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乘用车

10%

消费价值超过25,000美元的乘用车

20%

消费价值超过50,000美元的乘用车

30%

武器和弹药

消费价值的200%

用于杀害动物的栓塞枪

消费价值的10%

香烟打火机

消费价值的12%

烟斗

消费价值的12%

游艇和私人飞机

消费价值的20%

7.关税:5%

编写人员:李孟军、林梦帆、张诚、兰欣媛、郑佳冰、薛玲玲、晏婉 婷、严瑾、陈敏、胡书伟

审校人员:杨柳健、刘娜、陈丝、严黄珊、张晓勤、彭旭峰、郑滋婷、 郭鸣、焦玲慧

东帝汶.pdf (447.71 K)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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