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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乌克兰篇

2025-01-02 16:31

第一章 乌克兰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宏观经济

2001 年后,由于私有化改造和经济转型,乌克兰实现国民经济 连续 8 年增长。在经历 2008—2009 年经济危机导致的急剧衰退后, 2010—2011 年乌克兰经济呈现恢复性增长,但自2012 年下半年开始 经济又连续衰退。2013 年底至 2014 年乌克兰爆发了第二次“广场革 命 ”,国家遭遇独立以来最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动荡,经济发展 遭受进一步冲击。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署数据,2014 年至 2015 年经济急剧下滑 (2014 年实际 GDP 下降 6.8%,2015 年实际 GDP 下降 9.9%)。随着 市场化改革的实施,2016 至 2019 年期间,GDP 逐年增长率为 2.4%、 2.4%、3.5%及 3.2%,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 GDP 下降 3.8% ,而 2021 年经济反弹,GDP 增长率达到了 3.4%。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署数据,2022 年受俄乌冲突影响,乌克兰 名义 GDP 为 51,910.28 亿格里夫纳,实际 GDP 下降 29.1% ,人均名 义 GDP 为 126,096 格里夫纳。2022 年通货膨胀率为 20.2%。

2022 年 7 月 23 日,由于乌克兰政府正式启动递延兑付外币债券 和重组美元主权债的程序,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将乌克兰主权信用评级 从 CCC 下调至 C。2023 年 2 月 11 日,基于俄乌冲突所造成的风险后 果,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对乌克兰的主权信用评级从Caa3 级下调 到了Ca 级。2023 年 4 月 7 日,国际评级机构标普下调对乌克兰主权 信用评级至 CCC。

长期以来,制约乌克兰经济增长的有以下六个主要因素:一是国 内政局动荡;二是东部战争拖累;三是经济结构相对单一,主导产业 和产品附加值低,竞争力弱;四是债务违约打击投资者投资信心;五 是资金外流导致国内投资乏力;六是外部市场环境持续低迷。2020年以来全球新冠疫情的持续爆发及 2022 年俄乌冲突的持续,都给乌 克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表 1 2018—2022 年乌克兰宏观经济情况

年份

名义 GDP(亿格里夫纳)

实际GDP增长率(%)

人均名义 GDP(格里夫纳)

2018

35,605.96

3.50

84,003

2019

39,784.00

3.20

94,380

2020

42,220.26

-3.80

100,759

2021

54,508.49

3.40

131,067

2022

51,910.28

-29.10

126,096

数据来源:乌克兰国家统计署

1.1.2 对外贸易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署数据,2021 年乌克兰出口货物 680.72 亿 美元,同比增加 38.4%;进口货物 728.43 亿美元,同比增加 34.1%; 贸易逆差 47.71 亿美元,同比减少 7.26% 。2021 年,中国是乌克兰 最大的贸易伙伴国。

表 2 2021 年乌克兰主要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

排位

出口市场

出口额 (亿美元)

占比 (%)

进口来源地

进口额 (亿美元)

占比 (%)

1

中国

80.04

11.75

中国

109.82

15.08

2

波兰

52.27

7.68

德国

62.84

8.63

3

土耳其

41.43

6.08

俄罗斯

60.83

8.35

4

意大利

34.69

5.10

波兰

49.63

6.81

5

俄罗斯

34.14

5.02

白俄罗斯

48.23

6.62

数据来源:乌克兰国家统计署

1.1.3 外汇管制

乌克兰货币为格里夫纳。乌克兰外汇管理法规定,格里夫纳为可 自由兑换货币。在金融机构和兑换点,格里夫纳与美元和欧元可随时 买卖。

2014 年 2 月 7 日,乌克兰央行放弃紧盯美元的外汇政策,开始 采取灵活的汇率政策。2015 年 2 月 5 日,乌克兰央行放弃指导性汇率、放开汇率波动空间,以银行中间价作为央行官方汇率,利率实现 完全市场化。

2022 年 2 月 24 日俄乌冲突爆发第一天,乌克兰中央银行冻结了 格里夫纳兑换美元的汇率为 29.25:1,之后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 乌克兰官方的格里夫纳兑换美元的汇率固定为 36.5685:1。根据乌 克兰国家银行 2023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官方汇率:格里夫纳兑换美元 的汇率为 36.57:1,兑换欧元汇率为 39.0553:1,兑人民币汇率为 5.1449:1。

俄乌冲突使得乌克兰施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例如限制购买外汇 或境外付汇用于进口商品。为了满足商业需要,外汇管制已有所放宽, 2022 年 4 月 5 日及其后乌克兰进出口交易的结算期设置为 180 个日 历日。允许境外对乌克兰付汇(包括出口交易、贷款、资金转移等)。

个人跨国的资金流动也面临一定限制。通常,使用乌克兰信用卡 或借记卡转移资金在国外进行结算每月的限额为 100,000 格里夫纳, 从在线账户以外币形式进行的支付不受此限制。此外,仅允许外币卡 进行 P2P(“Peer-to-peer ”)的即时转账,每月限额 100,000 格里 夫纳,从乌克兰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每日限额为 100,000 格里夫纳(或 等值外币),乌克兰境外信用卡/借记卡的现金提款限制为每 7 个日 历日 12,500 格里夫纳,外币账户为每天 100,000 格里夫纳。汇款不 受外汇管制限制。

2019 年 2 月 7 日起,乌克兰新的货币与货币交易法正式开始施 行,新法规废止了一系列货币管制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针对境外经济交易的单独许可证制度;

(2)放宽非居民向乌克兰国家银行(NBU)登记取得其借款的条 件;

(3)取消借款协议最高利率限额。

截至 2021 年 12 月,新法规针对货币交易中的货币管制和监督的 主要规定包括:

(1)对不超过 400,000 格里夫纳的金额,对外付汇一般不受货 币管制;

(2)对金额超过 400,000 格里夫纳的付款,只有当服务银行确 认该汇款不存在洗钱或其他违反乌克兰法律行为时,才能对外付汇。 服务银行应基于风险核实此类交易,了解其面临的洗钱或资助恐怖主 义的风险,并以确保降低相关风险的方式实施相应的反洗钱和打击资 助恐怖主义的措施。

新法规下对货币交易的主要限制包括:

(1)乌克兰居民与非居民间的贸易相关结算可用外币或乌克兰 格里夫纳完成;

(2)在乌克兰境内,只有某些特定交易才可用外币支付,例如 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交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和金融服 务、免税店内的付款等;

(3)出口取得的收益必须在货物清关或特定服务接受文书签署 日起的 365 日内转入出口方的乌克兰银行账户。上述规则不适用于服 务或劳务(运输与保险服务除外)、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非财产权利的 出口。同样,预付货款的货物通常需要在付款后 365 日内进口并通关。 否则,将被处以应缴或已缴税额每日 0.3%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 过债务本身;

(4)从非居民处取得的贷款应在乌克兰国家银行的特殊数据库 中登记,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市场利率核算。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前苏联时期,乌克兰地区工农业均较发达,有欧洲粮仓之称,军 工科技实力约占原苏联的四分之一,包括航空、航天、军工、冶金、 机械制造、造船、化工等。1991 年独立后,经济结构没有发生根本 性变化。2022 年度,占 GDP 比重靠前的乌克兰行业为农业、制造业、 采矿业、房地产业以及信息与通讯业。

1.2.1 农业

乌克兰耕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水利资源充足,灌溉便利,适 宜开展农业生产。多年来农作物产量平均可达其国内需求量的 1.5-2 倍,向欧盟、亚洲、北非等地区出口。目前乌克兰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耕地利用率低;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不足,附加值较低; 农产品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落后;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

据乌克兰农业政策与粮食部官网2023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消息, 2023 年乌克兰粮食和油料出口量预计为 4600 万吨,比去年减少三分 之一,其中粮食出口量将减少40%。

1.2.2 钢铁工业

2021 年乌克兰是世界上第十四大产钢国, 占世界钢铁生产总量 的 1.1%。俄乌冲突导致乌克兰冶金业受到重创,2022 年乌克兰年钢 产量 630 万吨,同比下降 70.7% 。其钢铁工业主要特点有:一是在 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 ,2022 年乌克兰采矿业产值占其 GDP 的 5.69% ,矿石和金属出口 占总商品出口价值的 8.08%; 二是铁矿石 和煤炭原材料丰富且分布均匀,主要有顿巴斯煤炭基地、克里沃罗格 铁矿石产区、尼科波尔锰矿产区等;三是炼钢工艺相对落后,生产模 式粗放;四是主要依托国际市场,2020 年乌克兰钢材出口量占其总 产量的 70% , 目前由于黑海和亚速海的出口通道受阻,乌克兰只有 约 50%的钢材出口。

1.2.3 军事工业

乌克兰军事工业非常发达, 占前苏联国防工业的 30% 。前苏联 解体后,乌克兰军工企业加快军转民的步伐:一是大力开发民用产品; 二是鼓励军工企业挖掘出口潜力;三是鼓励一些缺乏技术、资金和市 场的军工企业实行私有化;四是保留和发展在科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的军工部门,国家对高科技产业继续予以扶持。2021 年度,乌克兰 公共行政与国防产业占 GDP 比重为 6.17%。

1.2.4 IT 产业

乌克兰是欧洲最大的 IT 服务出口国之一。2000 年以来,乌克兰 一直保持全球 IT 外包服务市场上接包方的领先地位。与许多行业在 2014 年的急剧下跌不同,乌克兰的 IT 领域仍保持了稳定的发展势头。 乌克兰拥有超过 5,000 家 IT 公司。2021 年,乌克兰 IT 服务出口市 场约为 68 亿美元, 占全部服务出口的 37% 。近年来,乌克兰的 IT服务出口产业年均增长约 27%,2022 年乌克兰 IT 产业出口创汇 73.4 亿美元。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乌克兰 IT 产业上缴税费 322 亿格里 夫纳,较 2021 年增加 44 亿格里夫纳,同比增长 16%。

1.3 经贸合作

1.3.1 地区性经贸合作

2008 年 5 月 16 日,乌克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此外, 乌克兰已签署多个自由贸易协定,覆盖 61 个国家。其中与欧盟签署 的自贸区协定覆盖范围最广。2014 年 6 月 27 日,乌克兰与欧盟签署 了欧盟联系国协定中关于建立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区的经济部分。协 定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国家采购,同时逐步使乌克兰立法基础 与欧洲标准接轨,以实现与欧盟经济区域一体化。乌克兰还与加拿大、 黑山、马其顿、欧洲自由贸易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 其他独联体 7 国等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但 2016 年 1 月 1 日,俄罗 斯与乌克兰宣布终止了两国在独联体自贸区框架下的双边自贸安排, 相互经济制裁进一步扩大。

1.3.2 中乌经贸合作

中乌建交以来,两国在经贸领域签署了一系列政府和部门间合作 协定,主要包括《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协定》《中乌政府间投资保护 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乌克兰国家银行间合 作协议》《中乌政府间海关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和乌克兰统计部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进出口商品合 作评定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等, 上述协定为中乌双方企业开展经济贸易合作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

据乌克兰国家统计署数据,2021 年,中乌双边贸易额 189.85 亿 美元:其中,中国对乌克兰出口 80.04 亿美元,同比增长 12.73% , 中国从乌克兰进口 109.82 亿美元,同比增长 32.02% 。据中国商务 部统计,2021 年当年中国对乌克兰直接投资流量为-47 万美元。截至 2021 年末,中国对乌克兰直接投资存量 1.37 亿美元。

中国对乌克兰出口商品主要包括:①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 零附件;②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③鞋靴、护腿、类似产品及其附 件;④塑料及其制品;⑤车辆及其零附件(铁道车辆除外);⑥玩具、 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件;⑦家具、寝具、被褥、弹簧床等;⑧钢铁 制品;⑨钢铁;⑩杂项化学产品。中国从乌克兰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 括:①矿砂、矿渣及矿灰;②谷物;③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④ 食品工业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⑤木及木制品、木炭;⑥钢铁; ⑦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等、面筋;⑧锅炉、机器机械;⑨电机、 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⑩乳、蛋、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目前在乌克兰实际经营的中资企业主要集中在通讯、电子产品、 基础设施、农业、加工业、制造业等领域。

1.4 投资政策

1991 年 11 月 19 日《乌克兰投资法》正式生效,经历 20 余次修 改和补充。1996 年 4 月 25 日《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正式生效, 并经历了 8 次修改和补充。

乌克兰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与国内投资者平等 的条件。国民待遇适用于与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境内投资相关的所有 经营活动种类。凡未被乌克兰法律直接禁止的行业,外资均可以进行 投资。

外商可通过多种方式对乌克兰进行投资,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购买现有企业股权、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和动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等。此外,乌克兰政府由于财政紧张,拟 开启大规模私有化进程。除限制俄罗斯资本外,对其他国家外资持开 放态度。

2017 年 5 月 23 日,乌克兰通过了简化引资手续的第 4541 号法 律草案。根据该法案,取消外国投资登记制度,以便于国家统计的信 息报告制;简化外国劳务许可发放手续及外国人在乌克兰临时居住证 办理手续。法案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劳务办理程序的基本内容做了 调整,这些变化有利于外国管理人员和熟练技工的引进。此外,法律还变更了在乌克兰的临时居留证办理手续,规定在乌克兰企业拥有实 际股份但没有任职的外国投资者有权利获得居留证。

第二章 乌克兰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乌克兰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级税收体制。其中国家级税收共 7 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进口关税、 生态税、资源税(包括矿产使用税、无线电频率占用税、特别水资源 使用税、森林资源使用税等)。地方级税收主要包括财产税,地方级 附加税费主要包括旅游税与停车场费。

乌克兰实行较有弹性的税收政策,旨在通过调整税收要素,调节 经济领域的生产比例和财政资源的分配。乌克兰目前使用属地、属人 原则相结合的税制办法。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所取得的全球收入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乌克兰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来 源于乌克兰的其他收入纳税。乌克兰也在不断建立和扩大其国际税收 协定网络,通过国际协定的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乌克兰第一部税法于 2000 年由议会通过并实施。2015 年 12 月, 乌克兰议会通过了新的税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乌克兰税法体系详细规定了所征收的税费项目及相关征管规定, 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等。

乌克兰税法体系涉及宪法、税法条例、海关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乌克兰签订的国际协定中的条款与其本国税法中的规定不 一致,国际协定具有更高效力。

2.1.3 最新税制变化

2.1.3.1 税收制度

(1)对博彩业的增值税特殊规定:2023 年 2 月 6 日,乌克兰总 统签署了第 2876-IX 号法律,从事组织、经营赌博业务、彩票业(彩票发行除外)、博彩业(庄家投注、累计投注)的商业实体不能使用 2%税率的简化税制(详见 2.2.1.3);

(2)电力行业增值税优惠: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到 COVID-19 检疫结束,进口和供应发电机及解决乌克兰电力困难所需的其他设 备,免征增值税;

(3)视听障碍电影服务增值税免税: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1 月 1 日,在乌克兰境内展示、发行和放映,且翻译为乌克兰语的, 供视力和听力障碍者使用的本国或外国电影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房地产首次交易的税务处理与增值税优惠:从 2022 年 10 月 10 日起,住宅房地产首次交易的税务处理须采用收付实现制。经 济适用房或由政府资助建设的住房的首次交易在任何情况下都免征 增值税;

(5)软件行业增值税优惠到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软件 行业的增值税豁免涵盖各种类型的软件与软件产品供应,包括操作系 统、商业、娱乐和计算机辅助程序,以及前述的组件、网站、在线服 务和加密保护工具,无论软件通过在线交付还是通过实物交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软件供应须缴纳增值税;

(6)新版关税税则: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基于《2022 年商 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和《欧盟联合命名法》的新版《乌克兰关税 税则》生效;

(7)无需提供关税支付担保名单扩大:2023 年 1 月 31 日,乌 克兰内阁通过了 80 号决议,扩大了进口到乌克兰/过境乌克兰而无需 提供关税支付担保的商品名单,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起,包括:

①用于恢复和修复电力生产、输电和配电企业基础设施的货物 (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 日);

②列入非营利机构和组织登记册的公共协会或慈善组织进口,且 将进一步捐赠给国防部门的货物。

(8)欧盟关税限制暂停:自 2022 年 6 月 4 日起,欧盟-乌克兰 贸易协议中规定的关税限制已被暂停,包括:

①工业产品的进口税;

②果蔬的入境价格制度;

③所有农产品的配额关税;

④反倾销税;

⑤针对乌克兰商品的全球保障行动。

上述规则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欧洲生产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欧盟 委员会保留进一步征收关税的权利。

(9)准许进口服务清单的更新:自 2022 年 7 月 9 日起,乌克兰 已允许进口所有商业产品。然而,2022 年 2 月 24 日乌克兰内阁第 153 号决议附件(以下简称“服务清单”)中规定的一些服务、工作、知 识产权和其他非产权仍然受到进口限制。服务清单的最新变更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生效,取消对购买外汇和跨境电汇以进口以下服务的限 制:

①非居民公司向乌克兰居民提供的外派服务;

②日常管理服务;

③钻井设备维修服务、遥测系统维修服务;

④电子个人登记表托管服务;

⑤使用 MB5 金属容器的费用等。

以下项目已从服务清单中删除,即实际上被禁止:

①机动车租赁协议下的支付结算;

②汽车租赁;

③广告活动;

④许可协议下的支付结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2.1.3.2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税收特赦程序:2021 年 6 月 15 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名 为《税收赦免法》的法律,该法律引入了一项未报告应税收入及资产 的自愿披露计划。《税收赦免法》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了规范上报 应报未报收入和资产的优惠(详见 3.2.7 部分),特赦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

(2)放宽对进口货物付款的外汇限制:根据 2022 年 2 月 24 日 乌克兰内阁第 153 号决议的批准,允许就列入关键进口清单的货物进行付汇,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国家银行和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继续 逐步减少战争初期引入的货币限制,特别是关于进口货物支付外汇监 管的变更,这些放宽的措施于 2022 年 7 月 9 日生效。2022 年 2 月 24 日国家银行对“关于戒严下银行系统运营 ”的第 18 号决议进行了修 订:

①进出口业务的结算期已延长,2022 年 4 月 5 日及其后进出口 交易的结算期已延长至 180 个日历日;

②为付款而购买的外汇的使用持有期限已缩短,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起,购买外币进行结算的居民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使用该货币。

(3)与转让定价调整相关的预提税负债结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转让定价调整金以及向非居民支付的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其他款 项被视为股息等价付款,需缴纳 15%的预提税。然而,根据乌克兰 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预提税负可能会减少(甚至取消)。 乌克兰结算与转让定价调整相关的预提税负债的首个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企业应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角度出发,对 2021 年 度可能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执行的每个受控交易的定价进行分析,此 外应在此类受控交易中从交易对手处获得税务居民证明。为了享受 2021 年度受控交易的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建议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 之前获得合法并翻译成乌克兰语的税务居民证。

2.1.3.3 国际税务公约

(1)关税公约:从 2022 年 10 月起,乌克兰成为《共同过境程 序公约》和《简化货物贸易手续公约》的成员。

(2)乌克兰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手册框架:根据 经合组织 2022 年 10 月 5 日的声明,乌克兰在 2022 年 7 月 5 日提出 正式请求后被承认为潜在成员。乌克兰转让定价规则目前与经合组织 准则的主要差异为受控交易的范围。2022 年 11 月 3 日,乌克兰加入 了经合组织《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CbC MCAA)。CbC MCAA 规定,跨国企业集团提交的年度国别(CbC)报告 要与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所在地的所有管辖区自动交换,符合门槛条件

的乌克兰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乌克兰税务机关将会有途径获取在 其他国家提交的国别报告(详见 4.2.1 部分)。

(3)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2022 年 8 月 19 日,乌克兰加入 了经合组织《关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多边主管当局协定》(CRS MCAA)。CRS MCAA 规定,在《税务事项互助多边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共同报告标准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4)废除部分双边税收协定:乌克兰于 2022 年 5 月和 2022 年 11 月分别废除了与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双边税收协定, 该些协定自此停止生效。

2.1.3.4 戒严法

(1)戒严期间的税务合规:2022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第 2260-IX 号法律极大地改变了乌克兰戒严期间的税务管理,在戒严令仍然有效 的情况下,第 2260-IX 号法律恢复了以前暂停的某些税收义务和处 罚,修改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

①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有能力在立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履行 纳税义务的企业纳税人将重新承担纳税、注册增值税发票和提交纳税 申报的义务,2022 年 5 月 31 日后重新获得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纳税 人必须在重新获得纳税义务能力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 60 个日历日 内完成相关税务申报。按照临时统一税收制度注册并按 2%税率纳税 的实体必须在该制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登记增值税发票和调 整计算、提交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

②免除乌克兰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包括非居民企业的代表 处)在戒严期间未能提交纳税申报和支付纳税义务的责任,前提是纳 税人确实无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③纳税人在 2022 年 7 月 20 日之前自行进行更正申报不适用处 罚;

④增值税进项税仅根据来源文件确认而无需注册的时限仅限于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此前这种确认方式一直可以到戒严状 态结束,但必须在戒严解除后的六个月内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强制性注 册。在戒严解除之前,如果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减少了应交增值税或增加了可退还增值税金额,则增值税纳税人不得提交 2022 年 2 月之 前的纳税更正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推迟: 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无法 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免除在戒严期间缴纳到期税 款的义务。恢复提交纳税申报能力的纳税人,有 60 个日历日的时间 履行其纳税义务,从恢复能力当月开始计算。

(3)戒严期间的税务审计:根据戒严法规定, 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乌克兰的绝大多数税务审计(包括计划中税务审计)应处 于暂停状态,允许的计划中税务审计清单非常有限。2022 年 11 月 25 日生效的乌克兰第 8045 号法律允许进行以下类型的计划外税务审 计:

①转让定价审计:包括未提交转让定价申报、收到受控交易不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据、未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受控交易报告和转让 定价文档、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受控交易的报告;

②乌克兰国家税务局认定审计报告中的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 审计期间处理的事项范围不完整,而纳税人认为存在未充分调查导致 税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反对意见或税务通知决定的结论不完整而投 诉所进行的审计;

③乌克兰税务机关从外国国家机关收到与纳税人先前审计期间 涉及的事项有关的信息和文件,表明纳税人违反了税法要求,存在非 居民在没有适当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乌克兰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 证据而进行的税务审计;

戒严期间的税务审计必须遵从:

①安全进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

②安全获取有关商业活动的文件和证书、收入、费用、税务机关 控制的其他税务信息以及财务和统计信息;

③安全地进行对固定资产、货物和材料、存货和现金的盘点及对 账。

对上述审计发现的不合规行为,乌克兰税法规定的税务责任将从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适用于纳税人,且戒严期间规定的暂停处罚不 再适用。

乌克兰议会正在商议解除乌克兰税法中关于暂停某些类型文档 税务审计的规定。2023 年 1 月 31 日提出的第 8401 号法律草案,允 许在乌克兰解除军事管制以及国家紧急状态后实行全部类型的税务 审计。因此,如果在年中通过立法修改,将取消对税务审计的禁令。 由于税法规定的暂停审计期间涵盖了新冠肺炎期间以及戒严期间,因 此税务审计最早可能涵盖的期间包括 2017 年。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 纳税人提供大量文件。与检查员的合作、提供文件和解释的完整性和 质量可能会影响税务审计结果。

(4)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临时放宽:2023 年 2 月 6 日,乌克 兰总统签署了第 2876-IX 号法律,延长了戒严期间及戒严法结束 6 个 月内的增值税发票注册截止期限 3 至 5 天,但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的截 止日不变,此外降低了超时注册增值税发票的罚款金额比例。

(5)增值税纳税义务能力判定与推迟:戒严期间,由于战争原 因而无法履行增值税纳税与登记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的处罚被免除,但 相关纳税人应在恢复履行义务的 60 个日历日内或戒严令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履行其义务。乌克兰 2022 年 7 月 29 日的第 225 号法令规定了 哪些实体应被确认为无法履行纳税义务。

(6)简化关税:为支持乌克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戒严期间采 取了简化关税的措施,即无需向海关进行手续提交即可进口、出口车 辆与货物,简化制度将执行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

(7)戒严法下转让定价的特殊考量:2022 年 6 月 2 日,乌克兰 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一份通知,表明了在戒严背景下适用于转让定价的 特殊考量。在临时统一税收制度下注册并按照 2%税率纳税的实体的 转让定价受控交易阈值为 1.5 亿格里夫纳(全部的年收入,包括统一 税收制度获得的收入)或 1,000 万格里夫纳(不包括纳税人在统一税 收制度适用期间的受控交易)。

(8)主体文档申报义务免除:因战争行动而无法遵守主体文档 标准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程序(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225 号令)确认其无法按规定申报,则可以免除申报义务。

2.1.3.5 其他

(1)最低法定月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最低法定月 薪提高至 6,700 格里夫纳。

(2)乌克兰税务居民认定证书:乌克兰财政部 2022 年 8 月 19 日第 248 号命令正式公布,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以新格式下的证 书确认乌克兰税务居民身份,以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优惠:

①证书中将注明纳税人税务居民身份认证的相关纳税期(年);

②引入了以外国税务机关批准的格式获得乌克兰税务居民身份 确认的可能性;

③纳税人可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并取得线上回复。

(3)公司股份登记: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唯一会计核算形 式是在统一国家登记册(“USR ”)中进行记录。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可以在中央证券存管系统中对其股票进行会 计核算,中央存管机构的职责由乌克兰国家存管机构履行。新方式将 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者所有权的保护,并降低非法收购企业和非 法股票交易的风险。此外,新方式将使用电子形式为公司活动提供服 务。但目前,该法律还缺乏细则,股份会计系统何时开始运作也存在 不确定性。

(4)最终受益所有人的最新要求:2022 年 12 月 29 日,第 2571-IX 号乌克兰法律《关于改进法律实体最终实益所有权和所有权结构监管 的法律》生效,对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的披露要求发生变 化。

①如果经营实体发现法律实体、个体企业家和公共组织的统一国 家登记册中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法律实体所有权结构的信息存 在任何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应将发现的差异通知司法部。违反这 一要求将被处以最高 340,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如法律实体未能收到 参股方的信息可以免除责任)。司法部在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在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标记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数据的潜在 不可靠性,并要求法律实体就所识别的信息提供解释;

②公司的参股方应根据法律实体的要求提供有关最终受益所有 人的信息或通知法律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参股 方(个人和法人实体居民)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受到 17,000 至 340,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

③取消了每年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和提交所有权结构的要 求。但当最终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股本金额、股份数量或公司参股 者的组成发生变化,以及当先前提交的数据中发现任何不完整、不准 确或错误时,应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和提交所有权结构的最新信 息;

④应在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注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全部国籍与公 民身份(如果涉及多个国家),允许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对最终受益 所有人的护照副本进行认证;

⑤股票获准在乌克兰内阁批准的外国证券交易所名单中进行交 易并且受其信息披露要求约束的上市股份公司(PJSC)无需遵循该法 律规定的提交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信息的要求。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企业利润应在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定情况下,企业在向 其股东分配时需预扣企业所得税,并可用以抵扣分配方的企业所得 税。

小型企业可选择适用简化税制(详见 2.2.1.4 税收优惠)。从 事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不能选 择适用简化税制。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定标准

依据乌克兰法律成立并位于乌克兰境内的法人实体为居民纳税 人。依据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乌克兰境外成立,并从乌克兰取 得收入的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乌克兰境外成立但在乌克兰具备有效管理场所的外国公司可被认定为乌 克兰税收居民,此类公司不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来源于乌克兰境 外的收入在乌克兰无需纳税。

2.2.1.2 征收范围

乌克兰居民纳税人需根据收入种类,就其在申报期内取得或产生 的全球收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在乌克兰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 的营业收入和来源于乌克兰的其他收入纳税。

2.2.1.3 税率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 18% 。部分行业(如保险、博彩业等) 适用特别制度,可能享受较低的税率。例如,保险公司的长期人寿保 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可能适用零税率,其他保费收入 可能适用 3%的税率。保险公司从事非保险业务而取得的收入需按标 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可能适用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该实体上一个核算年度的年收入不超过 300 万格里夫纳;

(2)该实体每位员工每月应计工资至少为法定最低月薪的 2 倍 (2020 年 9 月起,法定最低月薪提高至 5,000 格里夫纳)。

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在戒严期间,法律实体可以选择使用简 化税收制度,对其收入按 2%的缴纳特殊单一税。

对赌博活动额外征税,组织彩票活动在 2020 年需缴纳额外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28%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该税率为 30%;经 营赌博机需缴纳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而博彩公司和其他赌博 活动(包括赌场)需按照 18%的税率缴纳。赌博收入所支付的 10% 或 18%的额外企业所得税不应抵减应税所得额(全部的应税所得需 适用 18%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

2.2.1.4 税收优惠

特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于由残疾人公共机构所设立的企 业。此外,为鼓励现行法规下优先经济行业的投资,部分鼓励行业可享受特定税收优惠,包括农业、机器制造业、运输业基础建设、旅游 业、资源回收利用等。例如,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对绿色供电活 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 月 1 日期间,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本应缴纳给国家 的企业所得税税金必须重新投资用于技术设备重装、增加生产量或引 进新技术。

2022 年 2 月 24 日实施戒严令前,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可选择 按照简化税制(统一税收制度)纳税。例如,若一家乌克兰公司年营 业额不超过法定最低月薪的 1,167 倍(2023 年度为 7,818,900 格里 夫纳),则其可选择适用统一税收制度,适用税率为:

(1)若纳税人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 3%;

(2)若纳税人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 5%。

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年营业额已超过上述门槛金额,则超 过门槛金额部分的收入将适用相当于统一税率两倍的税率,即:

(1)若纳税人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6%;

(2)若纳税人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 10% 。该 企业在下一纳税年度需转为适用一般税收制度。

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戒严期间,符合条件的纳税实体可以选 择按照收入的2%缴纳特殊单一税,采取统一税收制度的纳税人可以 选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享受这一制度的纳税人必 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从 2022 年 4 月 17 日起,无论收入以及员工 人数情况如何,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统一税收制度(此前的收入门槛为 100 亿格里夫纳)。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为信息技术类企业引入了一个特 别有利的优惠制度,称为Diia City。它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了一 系列的税收和非税收优惠,包括如果按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 付给非居民的红利在乌克兰免于征收预提税、支付给个人(包括居民 和非居民)的红利如果每两年支付一次,则可免税。要成为 Diia City 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

(1)企业必须开展 IT 相关活动;

(2)企业必须雇用至少九名 IT 专家;

(3)企业支付给每位 IT 专家的月薪必须不低于 1200 欧元。

为 Diia City 企业工作的 IT 专家也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具体请见 2.3.1 部分。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需根据会计利润调整税会差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年收入不超过 2,000 万格里夫纳的纳税人,除以前年度可弥补亏 损结转外,无需进行其他税会差异调整,可直接按照会计数据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来源于经营活动的收入,包括:

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②银行机构的收入,包括存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交 易利得、汇兑收益等。

其他收入,包括:

①非居民股息收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②租金收入;

③罚金收入;

④资产处置所得;

⑤接受捐赠或无需偿还的资助(特定情况除外);

⑥接受政府补贴或资本投资等。

对于销售货物,通常应该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对于提 供劳务或服务,通常应在确认相关劳务或服务已提供时确认收入。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引入了“建设性红利 ”的新概念。如果 与指定的交易方、外国关联实体、在低税率地区注册的非居民或财务 透明实体的交易的价值被发现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超出的部分 将被重分类为股息,并在乌克兰进行相应的征税。同样的处理方法将 适用于乌克兰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包括以下情 况:①特许资本减少;②股份收购;③股东退出公司;④其他类似的 减少乌克兰公司留存收益的交易。

当乌克兰居民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到至低税率国家(地区)或具 有特定法律形式的外国企业时,居民企业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 入时须调增 30%。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不征税收入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

A.政府强制处理纳税人其他资产的补偿而取得的款项或资产;

B.地方政府机构或执行机构为了提供政府服务(许可、认证、授 权、登记等)而取得并计入相关财政预算的收入;

C.在完成最终清算或经批准进行减资的情况下,归还给投资人且 不超过投资成本的款项或资产;

D.残疾人公共组织或企业单位取得的资金或财产支持等。

②免税收入

乌克兰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同为乌克兰居民企业的股息通常可 享受免税。

(3)税前扣除

①可扣除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包括:

A.职工工资薪金;

B.董事费以及支付给监事会成员(若其被视为企业职工)的工资 薪金;

C.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但是受相关资本弱化规则限制(详见4.7 部分);

D.乌克兰税法限制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前扣除。尤其是对于向非居 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其税前扣除限额为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营业 收入的 4%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总和。

下列情况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面临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a.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对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不征税;

b.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非居民并非受益所有人(也非受益所有人 授权其代为收取);

c.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在乌克兰开发的知识产权有关;

d.向豁免企业所得税、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或适用优惠税率的居 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广播和电视行业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上述限制。若 纳税人可以提供转让定价文件以证明其特许权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E.服务和管理费通常可以扣除;

F.属于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科研支持、发明创新、研发、模型生产 测试和设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无形资产的购置费用(除适用累 计摊销的),通常允许税前扣除;

G.向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扣除限额为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所得的 4% ;

H.教育费用;

I.审计、期刊书籍费用。

②不可扣除的费用

A.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购买土地的支出全额不得税前扣除;

C.纳税人向注册地在“低税率 ”国家(地区)列表上的企业支付 费用时,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可能受限(可能仅允许 70% 扣除),除非纳税人能够向乌克兰税务机关提供支持其定价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③折旧

若资产的使用年限为一年以上且仅以商业为目的而使用,则该资 产通常被认定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折旧,即使在亏损年度 也不例外。乌克兰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根据其国家会计准则的标准折旧 方法执行,从税收角度可能涉及特定调整。直线折旧法和余额递减法 是最常使用的折旧方法。折旧通常从资产开始使用日的下一季度开

始,按月计提。2020 年 5 月 23 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 加速折旧:

A.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投入使用;

B.用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C.属于“新资产 ”,即以前未计入固定资产;

D.被包含在特定的固定资产组中。

以下固定资产组有资格加速折旧:

A.第 3 组(仅与传输装置有关):最短折旧周期为 5 年;

B.第 4 组(机械和设备):最短折旧周期为 2 年;

C.第 5 组(车辆):最短折旧周期为 2 年;

D.第 9 组(其他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周期为 5 年。

原则上应仅由资产的法定所有人进行折旧。但有特殊情况,例如 在融资租赁协议下,由承租人计提折旧。

(4)亏损弥补

①一般亏损

原则上,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但特定期间的亏损弥补 可能受到限制。

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2011 年应税收入超过 100 万格里夫纳的 纳税人在 2012 年至 2015 年间,仅可以就其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累 计亏损的25%进行亏损弥补。若亏损于 2015 年底仍未完全弥补,未 弥补亏损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需要对其截至 2012 年 1 月 1 日的累计亏损及其结转进行单独记录。该部分的亏损弥补应优先 于 2012 年至 2015 年间产生的亏损。

2011 年应税收入未超过 100 万格里夫纳的纳税人,可将其未弥 补亏损全额用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并对未弥补部分进行结转,直至 完全弥补。

亏损不得向前追溯弥补。

从 2023 年起,大型纳税人(收入超过 5,000 万欧元的企业)的 税收损失结转不得超过上一年申报的累积可弥补亏损的 50%(2022 年如有损失,则不能再全额结转)。但是,如果累计可弥补亏损不超

过报告期应纳税利润的 10% ,纳税人可以全额减少该纳税(报告) 期的税前损益。

②资本亏损

资本利得视为一般经营所得,资本亏损也视为一般亏损。但是, 处置证券或者股权而产生的资本亏损只可用以冲抵处置类似权益而 取得的资本利得,未冲抵的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某一类别的累 计净资本亏损不得用以冲抵其他类别的资本利得。出售股权而发生的 亏损不得冲抵其他正常经营所得。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合并和分立

企业的合并或分立对于参与企业而言不会产生额外的税务负债 或税务损失。原有的税务权利(增值税进项抵扣、多缴税款的退税) 以及税务负债会转移至因合并而新设的法人实体,或按照被转让资产 价值的比例转移至因分立而新设的法人实体。吸收合并存续的合法继 承人有权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被合并法人实体的税务亏 损。

合并或分立的交易不会使得企业股东产生额外的税务负债和税 务损失。

②企业收购

收购企业股权可以以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现金作为对价进行。一 般情况下,原股东出售企业股权,应就股权售价高于原有价值的部分 确认资本利得,在乌克兰会产生相应税务影响。

乌克兰现行法律下不允许债转股安排。

③清算

企业清算委员会或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提 交累计年度损益账户信息及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可评估企业应支付 的额外税额。

企业清算时,所有未支付的税务负债需以清算企业的资产偿还。 若清算企业有多缴税款或未退税的增值税税款,可用以冲抵未支付的 税务负债。

清算企业的股东仅在以下情况对清算企业的税务负债承担责任:

A.清算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税务负债;

B.根据法律法规,股东对企业税务负债承担全部责任。

2.2.1.6 应纳税额

在计算乌克兰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基于会计利润或损失,根据 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对税前利润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具体过程请参详乌克兰企业所得税计算示例。

表 3 示例:乌克兰企业所得税计算

2022 年度

金额(格里夫纳)

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损失(税前)

2,000,000,000

纳税调增(+)

折旧/摊销

0

非交易费用

135,000

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

0

不可扣除利息费用

356,000

转让定价调整金

0

视同收入

0

不允许扣除的准备金

0

不允许扣除的应计未付债务

2,000,000

业务招待费

100,000,000

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技术费用

0

法律费用

0

贿赂/罚款

0

不可扣除的礼品支出

0

不可扣除的税金

103,589

其他

16,922

纳税调增总额

102,611,511

纳税调减(-)

免税收入

-236,258

折旧/摊销

0

其他

0

纳税调减总额

-236,258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2,102,375,253

应纳税额计算

累计可弥补亏损(-)

-2,000,000

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

2,100,375,253

适用税率

18%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378,067,546

实际应纳税额计算

已缴纳所得税(-)

0

可用境外税收抵免(-)

-10,000,000

税额优惠(-)

-10,000,000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58,067,546

注:本示例仅为一般演示目的,本指南并不旨在对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保证或承 担责任。投资者不应直接依赖于本示例进行决策。

2.2.1.7 合并纳税

乌克兰不允许合并纳税,各实体须提交独立的税务申报表。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在乌克兰境外成立且依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经营,并从乌克 兰取得收入的法人实体或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 在乌克兰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来源于乌克兰的其他收 入纳税。

来源于乌克兰的其他应税收入主要包括:

(1)乌克兰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

(2)乌克兰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

(3)特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运费、服务费;

(4)乌克兰居民企业支付的租赁费;

(5)非居民企业出售位于乌克兰境内的不动产获得的收益;

(6)转让证券或公司权益而取得的收益;

(7)来自联营活动或长期协议的所得;

(8)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开展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和娱乐 活动而取得的报酬;

(9)来自乌克兰居民企业的经纪费、佣金和代理费所得;

(10)在乌克兰境内开展保险或再保险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11)博彩收入;

(12)来自慈善捐赠的所得等。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来源于乌克兰的收入不仅包括由乌克兰居 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任何其他被动(投资)收 入,还应包括非乌克兰居民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的类似收入。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根据乌克兰法律,只有外国法律实体在乌克兰境内的活动所产生 的收入才视为来源于乌克兰。仅在乌克兰进行单一采购活动的实体不 被视为从这些活动中获得来自乌克兰的收入。当一个分支机构在乌克 兰进行商业活动并构成常设机构时,那么外国法律实体从这些活动中 获得的利润应在乌克兰征税。

2.2.2.3 税率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乌克兰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如常 设机构的应税所得),通常适用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乌克兰的其他收入,通常适用预提所得 税。税率请详见 2.2.2.7 预提所得税章节。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乌克兰的应税收入范围请详见 2.2.2.1 章节。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通过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就常设 机构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的确认 方法通常与居民企业相同,即直接确认法,但也可以选择以下两项方 法之一替代,即资产负债表分割法或间接确认法。

如果非居民企业可以清晰区分归属于其常设机构的活动或资产 的所得,可以适用直接确认法,即在总收入中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费 用支出,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 时要遵循转让定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分割法下,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该非居民 企业的全球所得、按比例可扣除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该常设机构的雇员人数和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当非居民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 务,不能清晰区分可归属于乌克兰常设机构的所得时,可适用该方法。

若无法直接计算归属于乌克兰常设机构的利润,乌克兰税务机关 也可根据间接确认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归属于常设机构 (毛)费用的 30%来计算该常设机构应税利润。这种间接确认法就 是“成本加成 ”核定法的一种。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乌克兰的其他收入,请参详 2.2.2.5 预 提所得税章节。

2.2.2.6 应纳税额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 用税率计算非居民应纳税额。

2.2.2.7 预提所得税

(1)股息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收到的股息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 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

(2)利息

自 2019 年起,乌克兰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来源于合格欧元债券 发行收益的借款利息需扣缴 5%的预提所得税。其他一般情况下,非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收到的利息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除非税收协 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 15%的预提所得 税,除非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广义上遵 循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并未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 设备所支付的款项。

(4)技术服务费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收到的技术服务费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 除非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

(5)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乌克兰税法中企业所得税部分并未特别规定分支机构所得税。乌 克兰税务机关通常认为若该分支机构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乌克兰 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若未签订税收协定,税务 机关可能会对分支机构汇回的税后利润按 15%的税率征税。

(6)其他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时,如果被转让方 标的价值直接或间接由乌克兰境内的不动产(包括租赁的不动产)所 组成的,居民企业需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缴纳 15%的预提所得 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 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了其他 税率,否则非居民纳税人收到的某些付款将被视为等同股息支付,需 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这类付款包括:

①在受控交易中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或股份的付款超过独立交易 原则的部分;

②在受控交易中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售价低于独立交易原则的部 分;

③与减少股本、回购股份、退出持股或类似交易有关的导致乌克 兰居民纳税人的留存收益减少的相关付款。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了支付给非居民广告服务费的20% 预提所得税。

2.2.3 申报制度

乌克兰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

乌克兰不允许合并纳税,各实体须提交独立的税务申报表。一般 情况下,纳税人需于所申报季度结束后的 40 日内提交季度所得税申 报表,并于申报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内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对于新成立企业、农业生产者及年收入少于 4,000 万格里夫纳的 公司,仅需在申报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内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大中型纳税人 必须以电子表单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并进行电子签名。

纳税申报表必须有合同、货运单据、付款单据(确认电汇或支付、 收到资金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类似文档以作为主要支持文件,主 要支持文件需以乌克兰语书立或经公证的乌克兰语翻译。

纳税人每季度应缴纳的税款,必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的 10 日内支付。

2.2.4 其他

2019 年起,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行动以及对税务管理的更高要求,乌克兰政府开始进行税制 改革。2020 年 5 月签署的《税收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 ”) 对现行法规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引入 BEPS 行动下广受讨论的建议 措施,以及对税收行政管理程序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详见第四章)。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乌克兰税法规定了与个人相关的税收制度。个人需要缴纳国家层 面的税收和地方层面的税费。国家层面最主要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 地方层面的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辆税和停车费。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有若干判定标准:

(1)如果个人在乌克兰拥有永久性居所,应视为居民纳税人;

(2)对于在多个国家拥有永久性居所的个人而言,若其与乌克 兰有更密切的经济与个人联系(重要利益中心),则应视其为乌克兰 居民纳税人;

(3)在上述标准不适用的情况下,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乌克兰 居住时间累计达到 183 天(包含抵达日和离开日)的个人被视为居民 纳税人;

(4)当上述标准依然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时,如 果该个人拥有乌克兰公民身份则应被视为居民纳税人。该个人的家庭

成员在乌克兰也可能被视为确定居民纳税人的因素之一。此外,在乌 克兰登记为私营企业主的个人通常被认为是乌克兰税收居民。

居民个人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1.2 征收范围

(1)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通常包括受雇所得(包括非现金福利)、营业所得和 专业性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收益、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投资 收益(出售证券、公司权益和衍生工具的资本收益)、遗产及赠与、 保险赔款(人寿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租金和分租收入等。现金及非 现金形式的所得均为应纳税所得。

(2)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①国家养老金、国家保险金和国家补贴;

②销售自产农产品不超过每年 1 月 1 日设立的法定最低月薪 12 倍的部分;

③礼品收入(现金除外)不超过法定最低月薪 25%的部分;

④工会支付的款项,不超过每年 3,760 格里夫纳;

⑤与俄罗斯军事侵略有关的合格慈善捐助;

⑥雇主提供的与丧葬补助有关的资金、财产及服务,最高不超过 7,520 格里夫纳;

⑦赡养费,包括非居民支付的赡养费;

⑧乌克兰国债利息收入;

2.3.1.3 税率

除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一般情况下,受雇所得、营业所得和专 业性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收益、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通 常适用 18%的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

居民个人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按 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非居民企业、共同投资基金以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商业实 体等(2022 年开始,包括来源于没有法人实体地位的外国组织的利 润分配)取得的股息,按 9%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销售乌克兰境内的房地产或动产所得适用 5%的个人所得税税 率,纳税人当年首次销售不动产或机动车辆满足特定条件可免税。销 售乌克兰境外的房地产或动产所得适用 18%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居 民个人从非居民个人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需按照 18%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纳税人还应缴纳 1.5%的国防税。

2.3.1.4 税收优惠

2023 年,个人从单一收入来源取得的月工资收入低于 3,760 格 里夫纳,可每月取得 1,342 格里夫纳的个人所得税特殊补贴(减少应 税所得额)(该项规定的具体金额不同年度会进行调整,文中所述仅 适用 2023 年度),适用对象为单身母亲、鳏夫、寡妇、退役军人、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受害人和残疾人等。

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居民个人在对其拥有的外国公司 进行清算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仍需缴纳 1.5%的国防税。要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清算工作必须不早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且该外国 公司必须在不迟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的一笔交易中或根据外国法律成 立,或不迟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注册(如果它是根据外国法律注册的)。

为 Diia City 企业工作的 IT 专家的收入按 5%的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如果该 IT 专家的年收入超过 240,000 欧元,超过限额的收 入将按 18%的税率征税。

2.3.1.5 税前扣除

具有个人纳税识别号的居民个人,可以申请将发生的费用从工资 所得中据实扣除,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工资总额。申请费用税 前扣除的纳税人,即使其收入适用代扣代缴,该纳税人仍需申报年度 所得以供纳税评估。

下列费用类型可以申报扣除:

(1)用以购买或者建造纳税人主要住所的按揭利息;

(2)向慈善机构的捐款,扣除限额为纳税年度应税所得的4%;

(3)纳税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教育费用;

(4)纳税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无关的整容手术 和特定类型的牙齿保健除外;

(5)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费,纳税人本人每月不超过 3,760 格里夫纳,直系亲属每月不超过 1,880 格里夫纳。

2.3.1.6 应纳税额

2022 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以参考下列示例: 表 4 示例:乌克兰个人所得税计算

序号

项目

金额(格里夫纳)

(1)

工资薪金收入

70,000

(2)

居民企业纳税人支付的股息收入

50,000

(3)

利息收入

40,000

(4)

合计应纳税收入

160,000

(5)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0,000x18%+70,000x1.5%)

12,600+1,050

(6)

股息个人所得税(50,000x5%+50,000x1.5%)

2,500+750

(7)

利息个人所得税(40,000x18%+40,000x1.5%)

7,200+600

(8)

个人所得税总额

24,700

(9)

净收入(4) –(8)

135,300

注:本示例仅为一般演示目的,本指南并不旨在对示例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保证 或承担责任。投资者不应直接依赖于本示例进行决策。

举例:假设纳税人为有两名未独立子女,其中一名为学龄前儿童,另一名为正在接受专 业或高等教育的学龄子女,且其配偶的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该纳税人可 获得以下扣除:

(1)学龄子女的专业或高等教育费 25,000 格里夫纳(一名学龄子女,每月 2,500 格里 夫纳,共 10 个学月),医疗费 6,000 格里夫纳;

(2)纳税人的保险费 38,160 格里夫纳(每月 3,180 格里夫纳);

(3)纳税人的两名子女的保险费 385,160 格里夫纳(每个孩子每月 1,597 格里夫纳)。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如果个人不符合乌克兰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参见 2.3.1.1 判定 标准),则通常属于乌克兰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乌克兰非居民个人纳税人需就其来源于乌克兰境内的收入在乌 克兰纳税(包括因其在乌克兰的雇佣活动而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来源于乌克兰境内的收入时,向其支付款 项的居民方将被视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

若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来源于乌克兰境内的收入由另一非居 民方支付,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个人纳税人需在乌克兰自行申报缴纳相 应税款。

2.3.2.2 征收范围

除特别规定外,乌克兰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来源于乌克兰境内 的收入,应根据居民个人纳税人适用的规定在乌克兰纳税。

2.3.2.3 税率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的几乎所有收入均适用 18%的个人所得 税税率,但符合条件的股息收入适用 5%的税率。

2.3.2.4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2.3.2.5 税收优惠

乌克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可能就个人所得税提 供优惠税率或减免。为享受协定优惠,非居民收入方需向扣缴代理人 提供外国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详见第五章中乌税收协 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2.3.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 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2.3.3 申报制度

乌克兰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

雇主和其他应税实体应作为个人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从雇员工资 与其他形式的报酬中扣缴个人所得税及统一社会保障金。该税款须在 支付所得时或之前缴纳。如收入为非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 日后的首个银行营业日将税款汇至税务机关。按时扣缴税款并按季度 提交个人所得税报告是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对于从其他无扣缴义务人途径获取的应税收入(譬如境外收入), 纳税人须在报告年度次年 5 月 1 日前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 8 月 1 日前缴纳税款。若个人希望就该公历年度内的某些费用申请税收 扣除,则须进行年度申报。

个人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无需进行个人申报:

(1)收入全部自上述扣缴义务人取得(已代扣代缴);

(2)收入来源于房地产销售或交换或赠予,且相关个人所得税 已在交易公证过程中缴纳;

(3)收入来源于适用零税率的继承行为。

赚取商业收入或其他被视为商业收入的个人需要根据上一年度 同一季度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按季度缴纳 25%的年度个人所得 税。这些款项必须在 4 月 20 日、7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之前支付。 第四季度预付款不进行计算和支付。首次纳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纳税年 度的预估税款进行支付。

最终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收到的收入计算。超额缴纳的所 得税将在提交申报表后 60 天内退还,也可以选择计入下一年度的税 款抵扣。

2.3.4 其他

纳税人取得投资所得的,需区分其他收入或费用,按年单独自行 核算投资交易所得。投资所得通常为出售投资资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购 买该资产成本的差额。对于在乌克兰境外投资取得的所得,个人应将 其作为境外所得进行申报。交易经纪人在向个人支付投资所得时,应 当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纳税人取得符合乌克兰税法规定的慈善和人道主义救济可享受 免税。

2.4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增值税是在生产销售各环节征收的流转税。通常,增值税由提供 应税货物或服务的纳税人缴纳,但实际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2.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不仅包括按照乌克兰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 和在乌克兰境内开展业务的非居民实体,还包括在乌克兰境内开展业 务或进口货物的个人。

(2)征收范围

增值税应税交易主要包括:

①在乌克兰境内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无偿提供货物或服务);

②从乌克兰进口货物;

③向乌克兰出口货物;

④通过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方式开展与客运和货运相关的国 际运输服务。

(3)税率

乌克兰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20% 、14% 、7%和 0%。

标准税率为20% ,除特别规定适用 14%、7%或零税率外,提供 应税货物或服务通常均适用20%的标准税率。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进口和提供其他农产品,如牛、猪、牛 奶和黑麦,取消 14%的增值税率,恢复 20%的标准增值税率。在乌 克兰进口和供应某些植物来源的农产品(如玉米、大豆、葵花籽和某 些其他商品),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适用 14%的税率。

从 2022 年起,对电子供应服务(提供电子副本、电子图片、文 字和信息、数据库访问、提供音像作品、视频点源、游戏、网络广告 服务等)将征收 20%的增值税。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价格将包含增值 税税金。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在乌克兰境内供应或进口药品和医疗产品 或设备可适用 7%的优惠税率。适用该优惠税率的医疗产品或设备清 单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零税率交易主要包括: ①出口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可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纳税人 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主要包括有效的海关申报单。货物进入保 税区视为出口,用于外销的可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下列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废金属、木料和废纸(截至 2027 年 1 月 1 日 )。

②其他零税率交易

A.供应以下货物:

a.用于以下目的的远洋船只的燃料和维系品:

1)在乌克兰领海外开展航海、客运或货运、工业、渔业或其他 商业活动;

2)在公海或其他国家的领海内开展救援活动;

3)隶属乌克兰海军且驶往乌克兰领海外(包括抛锚停泊)。

b.用于以下目的的飞行工具的燃料和维系品:

1)提供国际航班客运或货运;

2)隶属乌克兰空军且飞越乌克兰领空边界(包括飞往临时基地);

3)宇宙飞船、运载火箭或人造卫星的燃料和维系品;

4)境外执行维和任务的军队地面运输工具或乌克兰特种部队的 燃料和维系品。

c.免税店商品。

B.提供以下服务:

a.通过铁路、公路、海运、河运和空运开展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

b.国际航班的特定飞机维护服务等。

2.4.2 税收优惠

乌克兰对国民经济中的部分产业提供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 括:

(1)节能与可再生能源

乌克兰政府对节能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政策支持包括:“绿色” 关税制度,对某些型号的进口自用设备免除增值税和关税,对特定经 营暂免增值税及关税等。

(2)矿业

与乌克兰政府签订产量分成协议的矿业公司(主要为石油和天然 气公司)可以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①对于为了执行产量分成协议而进口的货物及资产免征增值税 及关税;

②对于产量分成协议下的出口商品免征关税、消费税并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③产量分成协议下的境外投资者在乌克兰登记的常设机构汇出 利润时免征预提所得税,常设机构的融资活动免税。

(3)农业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 日期间,政府对登记的农业 生产者提供预算补贴,取消特殊增值税制度。

(4)造船业

造船企业进口设备及备件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增值税及关税优惠 政策。优惠包括进口增值税递延纳税。

(5)优先产业

投资项目属于乌克兰内阁指定的“优先产业 ”也可能享受税收方 面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农业、机器制造、交通基础设施等产业。对于 投资“优先产业 ”的公司,其项目需经政府批准且达到特定条件,例 如最低投资额、新增就业岗位数量等,才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优惠 具体包括进口设备关税减免及增值税延迟缴纳等。

(6)临时性增值税优惠

①电力产业

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到 COVID-19 检疫结束,进口和供应发电机 及解决乌克兰电力困难所需的其他设备,免征增值税;

②视听障碍电影服务产业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1 月 1 日,在乌克兰境内展示、发 行和放映,且翻译为乌克兰语的,供视力和听力障碍者使用的本国或 外国电影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③房地产行业

从 2022 年 10 月 10 日起,住宅房地产首次交易的税务处理须采 用收付实现制。经济适用房或由政府资助建设的住房的首次交易在任 何情况下都免征增值税。

2.4.3 应纳税额

(1)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

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但包含可能适用的消 费税,特定情况除外)。在进口环节下,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海关完税 价、关税、消费税及相关费用组成。对于销售外购货物或服务,应税 价格应不低于采购价格,对于销售自产货物或服务,应税价格应不低 于正常销售价格。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有权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进项税可 否抵扣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采购的相关货物或服务是否用于应税交 易。

若增值税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非应税交易、免税交 易,或将固定资产从商业用途转为非商业用途,纳税人可能需在税务 上将该种行为视为销售,并应基于市场价格(不能低于购买价格)来 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若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生产)的商品(服务)或固定资产用于非 应税或免税交易,则向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而 应计入商品(服务)或固定资产的成本。若纳税人将外购或生产的货 物或服务的一部分用于应税交易,一部分用于非应税或免税交易,纳 税人通常需要根据其在报告期内的应税交易占比计算可抵扣的进项 税。

2.4.4 申报制度

增值税的税务登记分为强制性登记和自愿性登记,均由增值税纳 税人向当地税务局提交申请的方式进行。登记时间分别为:

(1)强制性登记的时间:在过去 12 个月内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 或劳务金额超过 100 万格里夫纳(不含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进行

强制性增值税登记,且登记必须在营业额超过 100 万格里夫纳登记门 槛月份的第 10 个公历日之前进行;

(2)自愿性登记的时间: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 在不迟于纳税期之前的 20 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注册登记。

增值税纳税期为按月或按季度。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报告期满 后的 20 日内提交月度申报表。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报告期满后 的 40 日内提交季度申报表。所有增值税发票均须在税务机关保管的 电子注册机上进行注册(增值税发票统一注册),并以此作为确认增 值税进项的依据。增值税进项认证的时限为 365 天。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乌克兰国库开设增值税特别账户,用以记录 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由供应商缴纳的增值税进项及待开发票的增值 税,并从该账户向政府机关支付应缴增值税。

2.4.5 其他

乌克兰对由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实行增值税反向征收。具体而言, 非居民向居民纳税人在乌克兰境内提供服务应征 20%增值税。除该 非居民在乌克兰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外,乌克兰居民纳税人有责 任采用“反向征收机制 ”计算相应销项税。在“反向征收机制 ”下, 居民纳税人可以在确认上述销项税的当期确认进项税抵扣。

2.5 关税(Customs Duty)

2.5.1 概述

乌克兰对绝大多数进口货物和特定的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从 2020 年 6 月起,乌克兰开始实施新版海关关税编码,新版关 税编码主要基于 2017 年商品名称与编码制度和欧盟综合税则目录 (CN)。进口关税主要取决于货物的关税代码以及货物的来源国。而 出口关税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货物及原材料,如牲畜、生皮和兽皮、 油和葵花籽、金属废弃物、废料、天然气等。

从 2022 年 10 月起,乌克兰成为《共同过境程序公约》和《简化 货物贸易手续公约》的成员。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基于《2022 年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和《欧盟联合命名法》的新版《乌克兰关税税则》生效。

2.5.2 税收优惠

2.5.2.1 世界贸易组织(WTO)

乌克兰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数 量有所增加。乌克兰对从 WTO 成员国进口的商品征收的关税也低于从 非成员国进口的关税。

除 WTO 成员国外,乌克兰对下列国家(地区)同样给予最惠国待 遇:阿尔及利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黑、伊朗、哈萨克斯坦、 黎巴嫩、利比亚、朝鲜、塞尔维亚、叙利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 斯坦和中国台湾。

自 2022 年 6 月 4 日起,欧盟-乌克兰贸易协议中规定的关税限 制已被暂停,详见 2.1.3。

2.5.2.2 自由贸易协定(FTA)

乌克兰与独联体(CIS)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冰岛、列支 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格鲁吉亚、北马其顿共和国和黑山已签订自 由贸易协定(FTA)。除特定情况外,从自由贸易协定覆盖的国家(地 区)进口商品可以在乌克兰享受关税减免。

乌克兰与欧盟间联合协议中的全面深入自贸协定(DCFTA)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该协定下,乌克兰除了对从欧盟国家进口的 商品减免关税外,还调整了国内贸易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与欧盟接轨。

乌克兰还与加拿大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CUFTA)。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乌克兰和加拿大之间减免了进出口环节的大部分关税。

由于政治原因,俄罗斯和乌克兰目前已经暂停了自由贸易协定 (FTA),并对部分商品(主要是农产品、食品、香烟、化学物质、 玻璃器皿和部分类型的交通工具)实行进口禁运。此外,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从俄罗斯进口汽车。

2.5.2.3 特殊优惠

境外投资者以实物形式对乌克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如果被投 资乌克兰企业在三年内不转让该实物,则实物进口环节可能免征关 税。

对于进口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能免征进口环节税。对于出口加 工复进口的货物,可能仅就境外加工增值的部分征收进口环节税。

2023 年 1 月 31 日,乌克兰内阁通过了 80 号决议,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起,扩大了进口到乌克兰/过境乌克兰而无需提供关税支付担 保的商品名单,详见 2.1.3。

2.5.3 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的确定关键在于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乌克兰海关条例 中提供了关税完税价格的六种计算方法。最基本的方法为交易价值 法,即采用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该方法下,关税完税价格以实际支 付给卖方的货款通过必要调整确定。当交易价值法不能适用时,可按 以下方法顺序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1)以相同或接近期间出口至乌克兰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格计 算关税完税价格;

(2)以出口至乌克兰的同类货物的交易价格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3)以进口的相同或同类货物的在乌克兰市场销售的价格,减 去乌克兰境内运输、报关、销售的成本费用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4)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生产商提供的信息,计算进口货物的 产量、成本费用以及利润从而确定关税完税价格;

(5)根据海关之前曾接受的,根据上述方法合理计算的关税完 税价格。

2.5.4 其他

如果在报关过程中,涉及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者在海关正常办公 场所外的工作,海关将按照不同的小时费率计算征收海关费用。

为支持乌克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戒严期间采取了简化关税的措 施,即无需向海关进行手续提交即可进口、出口车辆与货物,简化制 度将执行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

2.6 其他税(费)

2.6.1 社会保障费(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雇主必须代表其雇员向社会基金缴款(统一社会保障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社会保障费的缴纳按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总 额的22%统一支付,每月最高限额为法定月最低工资的 15 倍(2023 年为 100,500 格里夫纳)。缴款在雇主支付雇员薪金之日的当月按月 支付,社会保障费是雇主实体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关于个体经营者的社会保障缴款,个体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有义 务至少按照法定月最低工资进行社会保障缴款(即法定月最低工资的 22%)。

2.6.2 消费税(Excise Duty)

在乌克兰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规定商品,需缴纳消费税。消费 税应税商品列表由乌克兰议会决定,每年均可能更新。乌克兰消费税 应税商品主要包括:酒精饮料、烟草及烟草制品、电子香烟中的液体、 汽车、汽油和柴油燃料。通常,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的消费税 税率从价计征,或按照销售数量从量计征消费税。

其中,为降低吸烟率,乌克兰近年来持续提高了烟草和烟草制品 的消费税率,预计截至 2025 年,各类烟草、卷烟、生烟、烟草废弃 物的消费税税率将每年提高约20%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啤酒不 再统一按照每升 2.78 格里夫纳的消费税税率征收,而是根据不同酒 精水平分税率征收,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5 麦芽啤酒消费税税率表

酒精含量水平 (%)

消费税税率(格里夫纳/升)

100

59.82

8

4.88

4

2.39

2022 年 9 月 14 日,乌克兰内阁宣布了 2023 年的预算草案,提 议对烟酒产品征收以下消费税率:

表 6 烟草和酒精饮料消费税税率表

产品

消费税税率(格里夫纳)

烟草

1,567.64 每 1000 支

烈酒

133.31 每升

啤酒

59.82 每升

2.6.3 财产税(Property Tax)

法人及个人在乌克兰均应缴纳财产税,主要包括地产税及不动产 税。

(1)地产税(Land Tax)

根据地块的所有权归属,乌克兰以土地税或地租的方式征收地产 税。

乌克兰向拥有或使用土地的法人及个人征收土地税。土地税通常 按照土地的评估价值征收,乌克兰税法将税率限制在3%(农业用地 为 1%) ,具体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最低税按地块规范价值的 4%计算。该比率将于 2023 年进一步提高至 5%。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若农业用地所有者每公顷缴纳的税款低 于最低限度,需要缴纳最低税,最低税按地块规范价值的 4%计算。 该比率将于 2023 年进一步提高至 5% 。此外,乌克兰向租用国家或 社区土地的纳税人征收地租。地租的数额由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 通常不超过该地块标准价值的 12%。

一般情况下,个人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计算,法人则需自行计算 地租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个人需按年缴纳地产税,法人则需按月 缴纳。

(2)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

乌克兰向住宅及商业房产(不包括土地)的拥有者(包括非居民) 征收不动产税。其中工厂厂房、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建筑以及特 定的社会服务建筑等可免交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每平方米缴纳税额不应超过 法定最低月薪的 1.5%(2022 年 1 月起,法定最低月薪提高至 6,500 格里夫纳)。

个人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计算,法人则需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提 交相关纳税申报表。个人需每年缴纳不动产税,法人则需按季度缴纳。

此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超过 300 平方米的高档公寓或超 过 500 平方米的房屋每年需额外缴纳 25,000 格里夫纳的不动产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乌克兰的税务机构设置分为国家及地方两个层面,国家财税署下 设 23 个分管部门,包括审计部、纳税人服务部、行政诉讼及司法部、 法人收益及税务部、个人收益及税务部、关税监管部、一般财务调查 部等。地方税务机构则以27 个一级行政区为单位,包括 24 个州、2 个直辖市以及 1 个自治共和国。此外,乌克兰还设置了跨区域税务管 理机构及特别税务巡视小组。

每个州级税务局下设多个税务分支机构,如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 下设 13 个市级税务机构,首都基辅下设 12 个区级税务机构,塞瓦斯 托波尔市下设 6 个区级税务机构,文尼查州下设 12 个市级税务机构, 沃伦州下设 8 个市级税务机构,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下设 19 个 市级税务机构,顿涅茨克州下设 34 个市级税务机构, 日托米尔州下 设 13 个市级税务机构,外喀尔巴阡州下设 13 个市级税务机构,扎波 罗热州下设 17 个市级税务机构等。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体。乌克兰中央税务机关及 其地方机构实施对税收政策的管理和执行,并对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处罚。税务征收工作应当由被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税款征收的 政府机关及其执行人员进行。其他政府机关无权检查税费计算和缴纳 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所有纳税人,包括法人实体、其分支机构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均 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管辖的具体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通常为首选)、应税资产所在地, 或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纳税登记。纳税人应当就所有应税项目和应税 资产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乌克兰财政部 2022 年 8 月 19 日的第 248 号命令确定,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以新格式下的证书确认乌克兰税务居民身份,以适 用双边税收协定优惠:

(1)证书中将注明纳税人税务居民身份认证的相关纳税期(年);

(2)引入了以外国税务机关批准的格式获得乌克兰税务居民身 份确认的可能性;

(3)纳税人可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并取得线上回复。

乌克兰法律对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的披露存在要 求:

(1)如果经营实体发现法律实体、个体企业家和公共组织的统 一国家登记册中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法律实体所有权结构的信 息存在任何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应将发现的差异通知司法部。违 反这一要求将被处以最高 340,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如法律实体未能 收到参股方的信息可以免除责任)。司法部在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在 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标记关于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数据的 潜在不可靠性,并要求法律实体就所识别的信息提供解释;

(2)公司的参股方应根据法律实体的要求提供有关最终受益所 有人的信息或通知法律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参 股方(个人和法人实体居民) 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受到 17,000 至 340,000 格里夫纳的罚款;

(3)取消了每年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和提交所有权结构的 要求。但当最终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股本金额、股份数量或公司参 股者的组成发生变化,以及当先前提交的数据中发现任何不完整、不 准确或错误时,应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数据和提交所有权结构的最新 信息;

(4)应在统一国家登记册中注明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全部国籍与 公民身份(如果涉及多个国家),允许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对最终受 益所有人的护照副本进行认证;

(5)股票获准在乌克兰内阁批准的外国证券交易所名单中进行 交易并且受其信息披露要求约束的上市股份公司(PJSC)无需遵循该 法律规定的提交最终受益所有人以及所有权结构信息的要求。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需根据乌克兰法律规 定,在完成国家行政登记或向相关国家登记机关提交其信息后及时进 行税务登记。

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应向其注册地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相 关税务登记信息将在登记当日报送至国家统一登记部门。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乌克兰的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需在按规定进 行登记或认定后的 10 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如果法律 不要求行政登记,则应在其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税务登记。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所有自然人纳税人均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并进行 纳税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进行独立专业活动的个人应作为自雇人士向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通常应向其注册地机关进行纳税登 记。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企业应从其注册之日到清算之日的存续期间内,持续进行会计核 算。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具体会计政策和形式、建立内部核算机制和系 统、规定会计文件签署职权、设立文件审批机制等。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乌克兰会计制度基本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除小企业 外,一般企业需按季度和年度准备财务报告。

股份公司、银行、保险和其他特定企业必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准备财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乌克兰 国内会计准则准备财务报告。

3.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乌克兰对账簿凭证、财务和税务报告及其他资料的管理保存有所 规定。大多数经营资料需要至少保存 3 年,部分资料的保存期限更长。 主要规定包括:

(1)税务发票保存至少 3 年;

(2)现金和银行资料等保存至少 3 年;

(3)会计登记保存至少 3 年;

(4)证书、合同、协议等应长期保存。

3.2.2.4 账簿文件及票据管理

账簿文件通常须包含的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

(2)文件准备日期;

(3)单位名称;

(4)交易内容、数量单位;

(5)交易负责人职位;

(6)签名或其他能够识别交易参与方的信息。

3.2.3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具体要求,请详 见 2.2.3 章节、2.3.3 章节以及 2.4.4 章节。

3.2.4 税务检查

纳税人有责任根据其对纳税申报表的复核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 在申报截止后 10 日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同样有权通过税务稽查进 行纳税评估。

根据规定,乌克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案头调查、定期或不定期的 现场/非现场稽查、事实稽查等方法开展税务稽查。案头调查是指税 务稽查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表及其他与应纳税额计算相关的法定 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定期稽查仅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 不定期稽查通常是由于特定法定事件的发生而开展,例如纳税人未提 交纳税申报表。事实稽查通常是为了核查纳税人是否遵从现金交易规 定、管理要求(例如证明、许可、专利管理)及劳动法规定而开展的 现场稽查。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开始实施电子稽查。

案头调查的频率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一般来说,案头调查 应在以下时限内开展:

(1)对纳税申报表及其调整的稽查,应在申报截止日或实际申 报日后的 30 日内开展;

(2)对其他事项的稽查,应依照法定征管时限开展(一般情况 为 3 年,转让定价管理为 7 年)。

定期现场稽查的频率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风险等级:

(1)高风险:一年一次;

(2)中等风险:两年一次;

(3)低风险:三年一次。

定期稽查的日程安排应在前一年度的12 月 25 日前在官方网站上 公布。

非定期稽查通常在特定法定事件发生时开展。一般根据法定征管 时限,非定期稽查可能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

3.2.5 税务代理

乌克兰相关法律未对税务代理活动作出明确限制。

3.2.6 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评估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并缴纳的税额不一 致,可能就少缴纳的税金加收利息和罚金。罚息利率为乌克兰央行发 布的再融资利率的 120%(从 2022 年 6 月 3 日起,再融资年利率为 25%),但如果税务机关未能在法规期限内将增值税退税返还给纳税 人的,也应向纳税人承担相同利率的罚息。

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未申报应纳税款,都可能面临乌 克兰税务机关的处罚。

罚款金额取决于纳税人在 1,095 天内发生违反税款缴纳规定行 为的频率:

(1)对于初次违规,处以 25%的罚款;

(2)对于二次违规,处以 50%的罚款;

(3)对于违规三次及以上,处以 75%的罚款。 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如下:

(1)逾期不超过 30 天,处以 10%的罚款;

(2)逾期超过 30 天,处以 20%的罚款。 此外,逃税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2.7 其他征管规定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纳税评 估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上级税务机关需在 收到申诉请求后 20 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为该申诉通过。如果税务 机关在该期间内提出否定意见,纳税人可将该申诉进一步提交至乌克 兰财税服务署。纳税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乌克兰改革法,2019 年 1 月 1 日前所有税务数据库 将从乌克兰财税署转移至财政部,以加大管控力度。法案同时引入了 “纳税人电子办公室 ”的定义与职能,旨在促进电子化管理。目前电 子税务办公室的功能比较有限,但该项改革意味着纳税人将通过网络 获得更多服务,例如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沟通等。

改革法还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主要包括:

(1)出于企业所得税和转让定价的考量,对与非居民纳税人的 交易进行“商业目的测试 ”。乌克兰税务机关目前已基于判例法运用 商业目的测试,即缺乏真实商业目的的交易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 除,新规则将为现有实务操作提供法规依据;

(2)国内法下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防止将取得协定税收优惠待遇 作为交易安排的主要目的。

2021 年 6 月 15 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一项通常被称为《税收赦 免法》的法律,该法律引入了一项关于未报告应税收入及资产的自愿 披露计划,该法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开始生效。税收赦免有时间限制, 即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2023 年 3 月 1 日结束。一旦严格 按照税收赦免的程序正确地报告应报告资产,符合条件的个人将被赦 免与个人资产有关的税收和货币管制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税收特赦 相关条件的个人,如按照该法规范上报应报告资产,可以享受规定的 优惠税率,其特别税率视情况而定,从 2.5%到 11.5%不等(即非标 准的 18%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特赦的应报告资产包括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取得但未能合规申报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以未合 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代价取得的资产,如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 券、在法人实体中的权益、知识产权和金融工具。特赦声明必须由个 人以电子形式提交,自评应交税款应在提交特赦声明后的 30 个日历 日内支付,也可以选择分三期等额缴纳税款。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3.3.1.1 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登记

非居民企业的乌克兰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应在行政登记或认定 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如果法律不要求进行行政登 记,则需在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税务登记。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乌克兰境内开展的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乌 克兰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非居民纳税人进行强制税务登记。对于在乌克 兰通过常设机构经营但未按照规定登记或者正确缴纳税款的非居民 企业,税务机关将有权启动税务调查。

同时,非居民纳税人可就乌克兰税务部门关于其在乌克兰缴纳的 预提所得税和税务部门对于外国公司常设机构所做的相关税务评估 提请复议。

所有实际经营但尚未注册登记的非居民常设机构应在 2021 年 4 月 1 日前注册登记。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将有权检查非

居民企业的活动,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强制将非居民企业注册登 记为常设机构。未经税务登记的非居民开展活动将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的纳税期开始承担法律责任。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非居民企业如果在乌克兰向乌克兰个人 提供电子服务,必须在乌克兰进行税务登记(前提是此类交易在上一 日历年总额超过 100 万格里夫纳)。

3.3.1.2 扣缴代理人登记

乌克兰没有特定的扣缴代理人登记程序。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支 付来源于乌克兰境内的款项,需作为扣缴代理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支付金额和代扣代缴金额等信息。

3.3.1.3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根据乌克兰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非居民可能享受适 用协定下的减免税收优惠。根据协定条款,乌克兰税务机关可能要求 证明该非居民为相关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或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才允许 其享受协定优惠。非居民一方应当提供其所在居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及其他文件(若适用协定中有相关要求)以申请协定优惠。

关于享受乌克兰税收协定相关优惠的条件,改革法还提出了如下 修订方案:

(1)针对受益所有人的“穿透法则 ”。即如果来源于乌克兰的 收入的直接接受方不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可能穿透适用乌克兰与 实际受益所有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

(2)“主要目的测试 ”。即评估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否为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如是,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在向非居民企业 直接支付来源于乌克兰的收入时,需在支付时作为扣缴代理人代扣代 缴预提所得税。如果适用乌克兰国内税法优惠,或适用相关税收协定 优惠,相关预提所得税可能获得减免。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非居民须向扣缴代理人提供由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具体 适用税率请参详 2.2.2.5 预提所得税章节。

若非居民企业通过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应自行评估计 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乌克兰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关评估 和核定。

3.3.2.2 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通过其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将被视 为增值税纳税人且需进行税务登记,从乌克兰进口货物也被视作增值 税纳税人,但不得抵扣或退还增值税进项。若非居民企业在乌克兰境 内提供应税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服务接收方应计提并缴纳增值 税。非居民增值税纳税人的登记要求与乌克兰居民增值税纳税人一 致。

3.3.2.3 股权转让

除适用的税收协定另行规定外,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乌克兰证 券、衍生品或其他公司权益取得的收益通常被视为来源于乌克兰境内 的所得,需要缴纳 15%的预提所得税。支付方有义务在支付款项时 及时足额扣缴预提所得税。当相关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非 居民时,乌克兰目前尚无明确的代扣代缴机制,征税存在不确定性。

3.3.2.4 财产转让

除适用的税收协定另行规定外,非居民通过转让其拥有的乌克兰 境内房地产取得的收益被视作来源于乌克兰的所得,需要缴纳 15% 的预提所得税。支付方有义务在支付款项时及时足额扣缴预提所得 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转让乌克兰“重资产(不动产)公司 ” 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收益的规则有所更新,转让直接或间接拥有乌克兰 “重资产(不动产)公司 ”的外国公司的股份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如 果在转让前一年满足下列条件时需要在乌克兰纳税:外国公司的股份 价值有 50%以上来自该公司在乌克兰公司的投资;且乌克兰公司 50%或以上的价值是由位于乌克兰的不动产产生的,这些不动产可以

是乌克兰公司自有的,也可以是其根据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类似协 议使用的。根据乌克兰国家会计标准或国际财务报告标准,这种使用 权被乌克兰公司确认为 “资产 ”,包括 “使用权资产 ”。该等外国 公司的非居民买受人须在乌克兰税务机关登记,并按 15%的税率向 非居民转让方足额预扣资本利得税,该税率可能因适用税收协定而降 低。计算应缴税款的税基是销售价格与非居民转让方取得该资产的成 本(须有文件支持)之间的正差。同时,如果非居民转让方未能向非 居民受让方提供确认购置成本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税基将由全部 的购买价款构成。

如果非居民通过其在乌克兰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乌克兰现行法规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利得通常需要计入常设机 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此外,相关财产转让还可能适用20% 的增值税。

3.3.2.5 股息红利

一般情况下,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时须由支付方作为扣缴义 务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请参详 2.2.2.5 预提所得税 章节。

3.3.2.6 特许权使用费

一般情况下,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须由支付方作 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请参详 2.2.2.5 预 提所得税章节。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乌克兰税法中有“关联企业 ”及“控制 ”的相关规定,其概念基 本符合经合组织范本。

“关联交易 ”的范围包括:

(1)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实体 25%以上的参 股权益(改革法将该所有权门槛自20%修订为25% ,同时规定,对 于不构成法人实体的法律形式,持有其 25%以上权益的成员亦将被 视为其关联方);

(2)多家公司不低于 25%的参股权益(改革法将该所有权门槛 自 20%修订为25%)直接或间接被同一股东所持有;

(3)法人或自然人有权在另一法人实体中任命:

①独立执行机构;

②至少50%的执行理事会成员或至少 50%的监事会成员。

(4)多个法人实体的独立执行机构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委任;

(5)具有相同法人实体或自然人的法人实体,有权在另一法人 实体中任命:

①独立执行机构;

②至少50%的执行理事会成员或至少 50%的监事会成员。

(6)具有相同自然人的法人实体,所代表的人数超过执行理事 会或监事会的 50%;

(7) 自然人是法人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8)多个法人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是同一自然人;

(9) 自然人以及以其作为独立执行机构的法人实体;

(10)由同一自然人履行其独立执行机构职能的多个法人实体;

(11)法人实体或自然人向另一法人实体提供贷款或不可返还的 金融资产(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此类贷款或资产的担保),贷款或不可返还金融资产超过接收上述贷款或金融资产的法人实体的股本金额 至少 3.5 倍(金融机构和从事租赁活动的公司为 10 倍)。根据改革 法,上述定义排除国际贷款中介以及其子公司(指由国际贷款中介持 有 75%以上股权的实体);

(12)关系密切的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如 果同一自然人被视为与实体或自然人有关联,则此类实体或自然人被 视为相关联。

根据经合组织 2022 年 10 月 5 日的声明,乌克兰在 2022 年 7 月 5 日提出正式请求后被承认为经合组织的潜在成员。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乌克兰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 有权的转让、提供劳务、资金融通等。

根据乌克兰税法,以下跨境交易被认定为受控交易:

(1)与乌克兰非居民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2)通过非居民代理采购或提供的服务;

(3)与豁免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发生的交易;

(4)与部长内阁公布的清单上的管辖权国家或地区(即,低税 管辖权国家或地区,或者未与乌克兰签订包含信息交换条款的税收协 定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没能根据要求及时、适当地交换税务和财务信息 的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实体的交易;该列表由内阁确定,目前包含26 个司法管辖区;

(5)非居民与其在乌克兰境内的常设机构之间的交易(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如果与同一交易对象的本申报年度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格里 夫纳,且该纳税人的年收入超过 1.5 亿格里夫纳,则将被视为受控交 易。

此外,基于改革法的规定,若关联交易一方将全部或部分的功能、 风险或资产转让至另一方,导致乌克兰纳税人的收入或财务权益减 少,该等交易也需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假设在同等条件的非关联方 交易下,转让方应取得合理补偿)。

4.1.3 关联申报管理

转让定价报告期间为公历年度。法规要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 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新法规下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 档与本地文档);

(2)受控交易报告。

纳税人需在报告年度次年的 10 月 1 日前提交受控交易报告。转 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视其报告类型而适用不同的申报要求(详见 4.2 章节)。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根据乌克兰改革法,若乌克兰实体属于跨国集团成员,其需要向 税务机关报告该事实及相关资料。首次报告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1 日。 乌克兰同时引入了经合组织建议的三层转让定价文档结构。该三层文 档结构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国别报告(CbCR)(乌克兰要求的第一次递交报告所属年 度为 2021 年)

如果纳税人属于跨国企业集团,且该集团在报告年度前一个财务 年度的合并收入总额超过 7.5 亿欧元,且符合乌克兰税法规定的其他 要求,则必须申报国别报告。纳税人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财务年度由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确定。

2022 年 11 月 3 日,乌克兰加入了经合组织《关于国别报告信息 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CbC MCAA)。CbC MCAA 规定,跨 国企业集团提交的年度国别(CbC)报告要与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所在 地的所有管辖区自动交换,符合门槛条件的乌克兰企业需要提交国别 报告,乌克兰税务机关将会有途径获取在其他国家提交的国别报告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已经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国别报告,则 在乌克兰没有次级提交义务,但如果国别报告是在与乌克兰没有自动交换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提交的或从某些司法管辖区获得国别报告时 存在系统性故障,则必须在乌克兰提交国别报告。

(2)主体文档(乌克兰要求的第一次递交报告所属年度为 2021 年)

如果纳税人属于跨国企业集团,且该集团在报告年度前一个财务 年度的合并收入总额超过 5000 万欧元,则必须准备主体文档。纳税 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后的90 个公历日内提交主体文档。该要求 应在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团确定的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 但不晚于 36 个月内提出。

因战争行动而无法遵守主体文档标准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如果按 照财政部批准的程序(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225 号令)确认其无法按 规定申报,则可以免除申报义务。

(3)本地文档

如果纳税人在报告年度进行了受控交易,则必须准备本地文档。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后的 30 个公历日内提交相关文件。该 要求可在进行受控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 10 月 1 日后向纳税人提出。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关联方的信息;

(2)集团相关信息,包括集团法律架构、经营活动、转让定价 政策等;

(3)关联方交易描述及相关条款(价格、时限及其他重要条款 和条件);

(4)商品或服务描述;

(5)支付条款;

(6)各关联方的职能、使用资产和商业风险信息(职能和风险 分析);

(7)经济分析,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支持分析、盈利性分析、 市场价格/盈利区间计算,以及受控交易中定价的信息来源;

(8)可比性分析;

(9)纳税人提供本地管理报告的实体的信息;

(10)纳税人管理架构描述及组织架构图;

(11)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具体描述,包括相关活动的经济状况、 相关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等;

(12)纳税人对在报告年度或上一年度参与的企业重组或转让无 形资产交易的解释;

(13)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方的经营策略(如有);

(14)选择测试方、利润水平指标、可比交易(可比实体)的合 理理由及分析数据来源;

(15)利润水平指标计算中费用分配的方法;

(16)相关协议或合同也被视为转让定价资料的一部分,需一同 提供。

自 2020 年 5 月 23 日起,本地文档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得到了进一 步扩充。其中的重要变化是,纳税人应在本地文档中加入对受控交易 中供应链(价值链)的描述,并对受控交易中购买服务、无形资产(包 括授权安排)和除货物以外的业务交易项目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利益进 行说明。

4.2.3 其他要求

若同期资料及相关支持文档为外语,纳税人通常需在提交时翻译 成乌克兰官方语言。

转让定价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应至少保存 7 年。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乌克兰转让定价规则基本遵循《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关联 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税法中引入了“实质重于形式 ” 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书面证据或与相关协议条款和条件相抵触 的情况下,受控交易的商业和财务性质也应由交易各方的实质行为及 其行为的实际条件或情况所决定。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税法明确指出应选择“最适用方法”。

乌克兰税法规定,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定价方法是允许的。 如果同时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另一种方法,应优先采用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如果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 割法同等适用,应优先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成法。

如果纳税人决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外的方法,纳税人需在 其转让定价本地文档中包含以下信息:

(1)商业交易链中所有关联方(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非居民纳 税人)的盈利能力;

(2)无法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或考虑到受控交易的事实和 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是最适当方法的理由。

4.3.2.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法是基于受控交易价格与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商品或 劳务的价格区间的比较。尽管法律上并未明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 的情形,但如果识别可比数据是可行的,通常情况下均可适用该方法。

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主要难点在于获取可靠数据。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与位于低税管辖权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 行在商品交易所报价的跨境商品交易需要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定 价。相关的商品列表和国际商品交易所名单由乌克兰内阁决定。

4.3.2.2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基于从受控交易中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符合税法要求的市场毛利后的金额计算购进商品的公允价 格。应用该方法的主要难点在于获取可靠数据。

如果再销售交易中包含:

(1)再销售商品的准备环节(分配、分类、再包装)和运输环 节;或

(2)未对最终商品的属性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简单混合环节,也 适用再销售价格法。

4.3.2.3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应基于受控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符合税法要求 的市场毛利进行计算。应用该方法的主要难点在于缺乏可靠信息。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成本加成法可被应用于以下情形:

(1)关联方之间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交易;

(2)在长期(1年以上)合同下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交易。

4.3.2.4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基于市场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受控交易的净利 润。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测试方必须能够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得出合理的受控与非受控交易可比性结论。测试方的筛选应综合考虑 各方的职能与相关商业风险。

乌克兰税法提供了以下利润水平指标:

(1)毛利率;

(2)总成本回报率;

(3)营业利润率;

(4)总成本加成率;

(5)贝里比率;

(6)资产回报率;

(7)已动用资本回报率。

乌克兰税法目前对于适用多个利润指标的情形尚无规定。

4.3.2.5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根据各企业对受控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 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此方法应用于以下情形:相同的各方与其 关联方进行的受控交易及其他交易之间存在实质性商业联系,且受控 交易参与方拥有能显著影响利润水平的无形资产。

4.3.3 转让定价调查

4.3.3.1 转让定价调查程序

乌克兰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主要由大企业税务部门及地方税务 部门在转让定价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转让定价调查的法定期限一般是 18 个月,并可进一步延长 12 个 月。调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需出具税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评估通知 (如适用)。

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异议。如有需 要,纳税人可提交补充材料以支持其税务立场。税务机关需要在 30 日内评估纳税人的异议。若异议不被接受,则税务机关将出具纳税评 估通知。

纳税人向法院递交申诉的期限为收到纳税评估通知之日起 1,095 日(3 年)内。

转让定价调查期间内,纳税人须在调查开始之日起 10 日内向税 务机关提供其所要求的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开始后要 求提供补充资料,纳税人须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相关资 料。

如果调查事项涉及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独立专 家出具意见。

转让定价调查通常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如果纳税人妨碍调查的进 行,税务机关有权扣押纳税人的资产。

4.3.3.2 征管时限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转让定价特别征管时限为 7 年。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乌克兰税务机关可以与国内大企业纳税人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或者多边的。 预约定价安排不涵盖海关估值事宜。

上述大企业纳税人指在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超过 10 亿格里夫纳, 或向乌克兰政府缴纳的税款超过 2,000 万格里夫纳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商品或劳务的种类和清单;

(2)定价和转让定价方法;

(3)信息来源列表;

(4)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期间;

(5)约定经济环境的可接受偏差;

(6)合规的文档申报程序。

协议各方可在预约定价安排中自行商定添加其他条款。根据修订 的乌克兰税法,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还可以 适用于纳税人与税务局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之前的交易,但追溯适用的 具体期间需要得到税务局的批准。

目前在乌克兰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操作仍很有限。

4.4.2 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步骤:一是价格协商程序合 理性的预先考量(仅限纳税人主动要求);二是价格协商程序申请。 纳税人还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2)对需协商的现有税务争议的说明;

(3)关于可能适用的税收协定的影响的说明;

(4)协商价格对受控交易双方税负潜在影响的分析;

(5)受控交易另一方与其居民国政府机关确认适用价格协商程 序的文件(如有);

(6)参与价格协商程序的纳税人代表的授权文件;

(7)纳税人前三个报告期间(财年)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报表;

(8)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9)对协商程序、报送截止日期和证明纳税人合规执行价格协 商程序的文件清单的建议;

(10)纳税人认为对价格协商程序重要的其他材料等。 预约定价安排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公历年度。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2020 年 5 月,乌克兰新颁布的改革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CFC),该法已延期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一份针对 2022 报 告年度的 CFC 报告必须在 2023 年提交。

该法律针对受控外国企业的未分配留存利润,在乌克兰居民纳税 人(即受控外国企业的控股股东)层面征税,该控股股东可以是个人 或者法人。受控外国企业被广泛地定义为包括公司实体以及某些税务 穿透实体(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的各类实体。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实体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

(1)该实体不是乌克兰税收居民或常设机构;

(2)由乌克兰税务居民(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控制。

控制是根据所有权份额和其他标准确定的。在判定受控外国企业 时,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的外国机构(如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基 金会等)也等同于实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符合对外国企业形成控制,包括:

(1)持有外国企业 50%以上的权益;

(2)单独持有外国企业 25%以上权益(2024 年该标准将减至 10%) ,并且乌克兰居民纳税人合计持有该外国企业 50%及以上的 权益;

(3)对外国企业构成实际控制。

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受控外国企业的收入需要在乌克兰纳税。如 果乌克兰居民控股股东达到最低控制门槛,相应收入将归属于该控股 股东,应归属于各控股股东的收入额将根据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乌克兰受控外国企业相关法规,以下情形下可豁免就受控外 国企业的利润征税:

(1)乌克兰与受控外国企业的注册地(所在地)之间有税收协 定或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且受控外国企业按不低于 13%的实际税负 率缴纳所得税,或受控外国企业的被动收入份额不超过其总收入的 50%(需符合特定实质标准);

(2)在报告期末,归属于一个控制人的所有受控外国企业总收 入不超过 200 万欧元;

(3)受控外国企业是上市公司,其股票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

(4)受控外国企业是不分配利润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申报,其报告期间为公历年度或遵循其 税务居民所在国家(地区)财务报告要求的财务年度。每个受控外国 企业的应税收入将被计入在控股股东的年度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在年 度汇算清缴时报告。

4.5.2 税务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其相关公历年的非合并财 务报表计算的税前净利润,报表应根据国内公认会计准则(GAAP)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并进行特定税务调整。如果税务机 关对财务报表有疑问,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审计报告。

受控外国企业的未分配收入应适用 18%的税率,受控外国企业 的已分配收入按照 18%或 9%的税率征税,具体情况视分配时间而 定。当受控外国企业将其收入作为股息分配给居民企业股东,且该股 息分配早于在乌克兰申报受控外国企业报告的时间或早于报告所属 年度之后的第二个公历年末,可按照 9%的低税率计征所得税;如果 在之后较晚的日期分配股息,则适用 18%的税率。此外,如果实际 收到受控外国企业分配的资金并在受控外国企业报告年度后的第二 个日历年结束前提交报告年度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的澄清声明,则可以 重新计算税款(从适用 18%税率变为适用9%)并返还部分已缴纳的 税款,并且实际收到受控外国企业利润的当年的申报不重复计算这部 分利润。

受控外国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证券价值重 估的损失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只有业务运营产生的损失能税前扣 除。

除了年度受控外国企业报告外,控股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收购 或出售受控对象股份的通知。该通知需要在收购或出售股份后的 60天内提交,如果没有及时提交,纳税人可能会被处以 744,300 格里夫 纳的罚款。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乌克兰对成本分摊协议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专门的转 让定价规则。在一些案例中有服务协议的概念被作为分摊基础,但目 前缺少相关法规,尚无足够的实践经验以提供通用标准。

4.6.2 税务调整

乌克兰目前尚无对成本分摊协议下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的指引。通常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实际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可 能做出税务调整。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根据乌克兰目前的税法规定,2021 年 1 月 1 日起,向非居民支 付利息的税前扣除受收益剥离规定限制。如果对非居民债权人(关联 方或非关联方)的债务超过公司自身资本的 3.5 倍,则其利息费用扣 除将会受限。该种情况下,计提利息的抵扣上限为相关税务期间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数额的 30% 。但未抵扣部分的利息可以 向以后年度结转直至完全扣除,但每年剩余可结转弥补的总额会减少 5%。

乌克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关联方(或在低税率国家(地区)注册 的非居民非关联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所支付的利息必须符合的借 款协议利息必须遵从独立交易原则。

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作为债务人)不适用上述最新的利息扣除 限制规则。

4.7.2 税务调整

如上所述,向非居民关联方(改革法下将包括所有非居民债权人) 支付利息受收益剥离规定(改革法下为固定扣除率规则)限制,超过 限制的利息费用扣除将会受限。此外,与非居民关联方(或在低税率 国家(地区)注册的非居民非关联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所支付的 利息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可能受到税务调整。

4.8 法律责任

目前,乌克兰转让定价处罚基于报告年度 1 月 1 日公布的最低生 活工资(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为 2,481 格里夫纳)确定。主要规定如 下:

表 7 乌克兰转让定价处罚标准

事项

处罚标准

未提交受控交易报告

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300 倍的罚款

未在受控交易报告中申报特定受控交易

相当于所有未报告受控交易总额的 1%的罚 款,但不超过最低生活工资的 300 倍

未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相当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受控交易总额的 1% 的罚款,但不超过最低生活工资的 200 倍

在罚款缴纳截止日 30 天后仍未提交受控交 易报告或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按日处以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5 倍的罚款, 但不超过最低生活工资的 300 倍

逾期提交受控交易报告

按日处以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1 倍的罚款, 但总额不超过最低生活工资的 300 倍

逾期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按日处以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2 倍的罚款, 但总额不超过最低生活工资的 200 倍

未提交跨国集团成员报告

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50 倍的罚款

未提交主体文档

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300 倍的罚款

未提交国别报告

相当于最低生活工资 1000 倍的罚款

第五章 中乌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乌税收协定

5.1.1 概况

乌克兰目前已与全球近 8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详细列表请参考附录一。通常情况下,乌克兰签订的税收协定遵循经 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乌克兰与日本、马来西亚和西班牙的税收协定 沿用了前苏联签署的协定。

1995 年 12 月 4 日,中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合称“ 中乌税收 协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 乌克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88 号),该协定和议定书自 1996 年 10 月 18 日起生效,在中国,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乌克兰方面,对于就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 费等款项征收的税收,以及就公民取得的款项征收的所得税,自 1996 年 12 月 17 日起执行,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自 1997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实施税收协定相关 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 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截至目前,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 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中乌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 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一)对于支付给 或归于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发 生的应税事项;(二)对于所有其他税收,适用于 2023 年 3 月 1 日 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周期征收的税收。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中乌税收协定适用于为中国或乌克兰一方居民或者同时为双方 居民的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在中乌税收协定中,中国或乌克兰居民是指按照中国内地或乌克 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 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中国或乌克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同时为中国或乌克兰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 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 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 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中国及乌克兰双方居民的公司和其他团体, 中国及乌克兰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该人为孰方的居民。

5.1.2.2 客体范围

中乌税收协定适用于由中国或乌克兰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协定适用于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 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 值征收的税收,均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但协定不包括由 于违反协定适用税种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而征收的罚金。

中乌税收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为:

在中国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在乌克兰包括:对企业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和公民所得税。

中乌税收协定也适用于中国或乌克兰任何一方在协定签订之日 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双 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5.1.2.3 领土范围

在中乌税收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 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 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乌克兰 ”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乌克兰领土,其大陆架和专 属(海洋)经济区,包括根据国际法已经或今后可能标明乌克兰可就 其海底和底土以及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乌克兰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一方居民企业在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具 有重要影响。对于赴乌克兰投资的中国居民来说,在明确中乌税收协 定的适用范围后,应了解常设机构的概念以及具体规定,从而确定对 自身税收成本的影响。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及议定书,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分为场所型常设 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以及服务型常设机构四类。

5.1.3.1 场所型常设机构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形式有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以及销售货物所使用的仓库或其他建筑物,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参见 5.1.3.5 豁免情形)。

5.1.3.2 工程型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 18 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 或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参见 5.1.3.5 豁免情形)。

5.1.3.3 服务型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是指企业通过其雇员或者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 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有关项目提供劳务,且劳务期间连续或 者累计超过十八个月,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参见 5.1.3.5 豁免情形)。

5.1.3.4 代理型常设机构

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如乌克兰)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如 中国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 权力,或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定期从该库存销售货物或商 品,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 (如乌克兰)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 于豁免情形(参见 5.1.3.5 豁免情形),或这个人属于独立代理人。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上述独立代理人是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 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其他独立性质的代理人。如果中国居民 企业仅通过上述独立代理人在乌克兰进行营业,不应被认为在乌克兰 设有常设机构。

此外,母公司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等形成的 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 公司的常设机构。

5.1.3.5 豁免情形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下列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 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 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 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如果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其在乌克兰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乌 克兰对其所取得的利润有征税权,但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 限。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乌税收协定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入主要区分为没有实施 营业活动而获得的投资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以 及通过实质性经营营业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如营业利润等。以下将分 不同类型的所得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进行介绍。

5.1.4.1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从 乌克兰取得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中国根据居民地管辖 权拥有征税权外,乌克兰根据来源地管辖权也拥有征税权,但受到一 定限制,具体如下:

(1)股息

①如果收取股息的中国公司是受益所有人,且直接拥有分配股息 公司至少 25%的资本(合伙企业除外),则乌克兰股息预提所得税 率为 5% ;

②其他情况下,乌克兰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 10%;

③上述规定不影响对该乌克兰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 乌克兰公司利润税。

(2)利息

①如果收取利息的中国公司是受益所有人,则利息预提所得税率 为 10% ;

②如果属于发生在乌克兰而为中国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及中 央银行或者履行政府职责并且完全为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 息,应在乌克兰免税;

③如果由于支付利息方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 同意的数额时,上述优惠税率应仅适用于没有上述特殊关系所能同意 的数额,对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或乌克兰本国法律征税。因此,企 业在筹划利润汇回时应当以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商业目的为考量标 准,不能单纯以避税为目的而实施安排。

(3)特许权使用费

①“特许权使用费 ”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 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 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 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②如果收取利息的中国公司是受益所有人,则特许权使用费预提 所得税率为 10%;

③如果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 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数额超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上述优惠税率应仅适用 于没有上述特殊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或乌 克兰本国法律征税。因此,企业在筹划利润汇回时应当以独立交易原 则和合理商业目的为考量标准,不能单纯以避税为目的而实施安排。

但是,如果上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通过设 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乌克兰的固定基地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该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股份、债 务、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 规定,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参见 5.1.4.2 营业利润)或独立 个人劳务(参见 5.1.4.4 个人劳务所得)条款。

5.1.4.2 营业利润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 乌克兰的营业利润应在中国征税,但如果该中国企业通过设在乌克兰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其利润也可以在乌克兰征税,但仅以归属于 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中国居民企业通过设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在当地进行营业,应将 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 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 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但不应仅由于常设 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 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支付给企 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 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 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 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 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 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此外,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 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5.1.4.3 财产相关所得

(1)不动产使用所得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居民从位于乌克兰的 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 动产取得的所得,乌克兰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

上述“不动产 ”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 规定了最小范畴,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 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协 定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产。

本条款的规定仅局限于使用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转让不动产而 产生的转让收益适用下述财产收益条款。

(2)财产收益

中乌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 产、不动产和权力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①不动产转让收益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不动产 ”界 定请参详 5.1.4.3)。即,如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乌克兰的不动产产 生收益的,乌克兰政府有权向该中国转让方征税;

②船舶或飞机转让收益

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 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中国征税,乌克兰 政府不具有征税权;

③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转让收益

对于转让中国企业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 者中国居民在乌克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所取得的 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 得的收益,乌克兰政府有权征税;

④股票转让收益

中国居民转让其持有的乌克兰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 下任一条件时,乌克兰政府有权征税:

A.被转让的乌克兰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乌克兰的 不动产组成;

B.该项股票相当于乌克兰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

⑤其他财产转让收益

除上述情况之外,中国居民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其 为居民的中国征税,乌克兰政府不具有征税权。

5.1.4.4 个人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四条,中国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 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以在乌克兰征税:

①在乌克兰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 况下,乌克兰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该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乌克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在 这种情况下,乌克兰可以仅对在乌克兰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独立劳务活动进行了列举,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 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2)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五条,除适用上述董事费(第十六条)、 退休金(第十八条)、政府服务(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第 二十条)和学生实习人员(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中国居民因受 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乌克兰从事受雇的活动以 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乌克兰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 乌克兰征税。

依国际税收协定规范惯例,协定对于艺术家和运动员、教师和研 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纳税义务,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 特殊性个人劳务,以及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做出了 规定:

(1)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七条,中国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 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乌克兰从事其个人 活动取得的所得,乌克兰政府具有征税权。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 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 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但是,如果 作为中国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乌克兰按照中乌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实质上由中乌任何一方公共基金资助进行活动取得的所 得,在乌克兰应予免税;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二十条,任何中国居民个人或者在紧接前往 乌克兰之前曾是中国居民的个人,主要是为了在乌克兰的大学、学院、 学校或为乌克兰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 究的目的而停留在乌克兰的,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乌克兰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 年内免予征税;

(3)学生和实习人员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二十一条,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中国 居民或者在紧接前往乌克兰之前曾是中国居民的,仅由于接受教育或 培训的目的,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乌克兰, 对其收到或取得的下列款项或所得,乌克兰应免予征税:

①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乌克 兰境外取得的款项;

②政府或科学、教育、文化机构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 奖学金或奖金。

此外,上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人员由于受雇取得的报酬,在 其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乌克兰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扣除或减 税待遇。

(4)董事费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六条,中国居民担任乌克兰居民公司的董 事会成员而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乌克兰政府有征税权;

(5)退休金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八条,除了政府服务相关以外(参见“政 府服务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 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6)政府服务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十九条,乌克兰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 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乌克兰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中国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 是中国居民,并且该居民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中国的居 民,则该项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乌克兰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乌克兰征税。但是,如果提 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中 国征税。

5.1.4.5 国际运输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八条,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 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

上述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包括:

(1)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所得;

(2)为运输货物或商品而使用、保存或出租集装箱(包括运送 集装箱使用的拖车和有关设备)取得的利润。

但应视具体情况,以该出租或使用、保存或出租附属于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为条件。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 构取得的利润。

此外,根据中乌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 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源于乌克兰的收入,应在乌克兰免予征收任何类 似中国营业税(中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此税种已取消)的税收。

5.1.4.6 联属企业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九条,当中国或乌克兰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 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 中国及乌克兰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 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 上述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 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 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 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 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5.1.4.7 其他所得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中国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 在什么地方发生,凡协定上述各条均未作规定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除了协定规定的不动产所得(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 得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在乌克兰进行营 业,或者通过设在该乌克兰的固定基地在乌克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乌税收协定营业利润(第七条)或独立个人 劳务(第十四条)的规定。

5.1.5 乌克兰税收抵免政策

5.1.5.1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乌克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仅适用于相关税收协定对此进行约定 的情况。

在适用协定下,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可以从乌克兰税款中抵免 或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或扣除的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乌克 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国与乌克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包含了消除双重 征税的条款,允许在乌克兰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具体包括:按照 乌克兰关于消除在乌克兰境外缴纳的税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法 律,并与协定相一致,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所得或应税财产而 支付的中国税收,无论直接缴纳或通过扣缴,应允许在就该利润、所 得或财产计算的乌克兰税收中抵免。该抵免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抵免前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应属于在乌克兰可能就该所得或财产征 收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部分。

5.1.5.2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为了避免投资者在其投资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居民国的 补征而变得无效,乌克兰在其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中约定,乌克兰境 外税收抵免应认为包括在投资国应该缴纳、但根据投资国的税收法规 已经给予减免的税收。乌克兰与希腊、印度、科威特的双边协定中包 含税收饶让条款,现行中乌税收协定未包含税收饶让相关内容。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中国国民在乌克兰负担的税收或 者有关条件,不应与乌克兰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 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此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中国或乌克 兰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中国企业在乌克兰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乌克兰对其本 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的税收。但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地 位、家庭负担给予该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另一 方居民。

乌克兰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乌克兰居民同 样予以扣除。同样,乌克兰企业对中国居民的任何债务,在确定该企 业的应税财产时,应与在相同情况下,乌克兰居民所确定的债务一样 扣除。

乌克兰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乌克兰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 应与乌克兰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 同或比其更重。

5.1.7 在乌克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为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乌克兰纳税人(代理人)会要求非 居民方提供其所在居民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其他文件(若乌克兰 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下有相关要求)。相关文件应由境外税务机关出 具、认证并翻译成乌克兰语,翻译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此外根据相关 税收协定条款,乌克兰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该居民为相关收入的受益所 有人,才允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5.2 乌克兰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 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 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在 国际税收事务中因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 冲突,在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 制。

乌克兰目前没有相互协商程序协商的案例。根据经合组织 2020 年公布的相互协商程序统计数据,2020 年乌克兰既没有相互协商程 序案件程序启动,也没有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结案。

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期限为自乌克兰纳税评估到期之日或外国 主管当局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 1,095 个日历日。纳税人可以提交多个 纳税年度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根据相互协商程序的决议,纳税人可 以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案件相关利息及罚款的义务。在乌克兰提交相互 协商程序申请无需费用。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从 2020 年 5 月 23 日起,乌克兰税法已包含有关于相互协商程序 的 108(1)号特别条款。乌克兰作为 BEPS 包容性框架的成员,承诺 实行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基于相互协商程序统计报告 框架提供及时完整的相互协商程序统计报告并且根据模板公布其相 互协商程序档案,但乌克兰的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的同类审查已经 被推迟。

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由纳税人向乌克兰主管当局提交,相互协 商程序的细节特点以及所需的具体文档清单见乌克兰财政部 2020 年 12 月 30 日第 820 号令和乌克兰税法第 108(1)条。乌克兰没有与多 边相互协商程序有关的指引规定。

中乌税收协定在第二十六条约定了协商解决机制。根据该协定条 款,如果中国居民认为乌克兰一方或中乌双方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中乌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将案情提交 给中国主管当局。但该项案情必须在争议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的 3 年内提出。

中国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乌克兰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乌税收 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乌双方国内法律的 时间限制。

中乌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中乌税收 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乌税收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 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中乌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各款的协议, 可以相互直接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 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56 号),目的 是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 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中国居民与外国(地 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 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 行相互协商。

乌克兰签署的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乌克兰财政部是相互协 商程序的主管当局,少数双边税收协定中,乌克兰国家税务局作为主 管当局行事。如果一方或双方主管当局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导致税收安 排不符合相关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包括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 国内法下反滥用条款、善意纳税人境外税务调整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 等),纳税人可以申请进行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4 启动程序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 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 题。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3)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 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4)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此外,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 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 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 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纳税人在税务审计前后均可以向乌克兰财政部提交相互协商程 序申请,乌克兰财政部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纳税人请求是否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乌克兰主管当局应当 在相互协商程序开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向 协定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提出接触与申请。

乌克兰财政部还应在相互协商程序结果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其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决议结果告知乌克兰税务机关。如果 做出对纳税人有利的决议,财政部应与对应国家的主管税务机构进行 沟通,并将沟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相互协商程序的时间表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进 行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如果纳税人在税务审计及评估后要求进行相 互协商程序,则在行政上诉完成之前无法提交申请,纳税人在收到行 政上诉的负面决定后有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如果纳税人选择进行行政或司法上诉,则在法律程序完成之前, 不能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如果行政上诉程序认定了相关问题的结 果,纳税人仍可以申请相互协商程序或进行司法上诉。如果纳税人对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法院系统提起上诉。如果司法上 诉程序已经认定了相关问题的结果,纳税人不得再申请相互协商程 序。

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已经就税务调查达成和解的案例不适用于 相互协商程序。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 理如下:

(1)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2)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 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退 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执行完 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税务机关对相互协商案件的核 查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 关规定处理。

省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 务总局除发文催办或敦促补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视具体情况予以通 报:

(1)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总局上报中 国居民(国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2)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互协商案件核查报告的;

(3)上报的核查报告内容不全、数据不准,不能满足税务总局 对外回复需要的;

(4)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的。

一旦提交了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申请期间针对纳税人的税务评估 调查款的征收程序应暂停,直至结案或接到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被拒绝 的通知当日。但如果相互协商程序决议的结果对纳税人不利,纳税人 有义务支付整个相互协商程序期间乌克兰国家银行基准利率 120%的 利息。如果主管机构就乌克兰的纳税评估调查达成了对纳税人有利的 决定,乌克兰税务机构必须撤回其纳税评估调查通知(如有),并且 根据相互协商程序的决议发布更新后的纳税评估。

5.2.6 乌克兰仲裁条款

乌克兰工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庭(简称 ICAC)作为仲裁 机构,依照乌克兰《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运作。上述法规遵从了 乌克兰参与的国际协定中所涵盖的关于此类仲裁的规定。

在乌克兰,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一样,仲裁从根本上是基于乌克 兰宪法中关于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合法的方式保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 害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向仲裁法庭提出申请是一种广泛用于解决国 际贸易争议的方法。

乌克兰国际商事仲裁法庭接受其权限范围内的仲裁申请,解决源 于诉讼当事人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争议,无论是合同性质的或是其他 性质的。仲裁法庭可能由机构或由诉讼当事人组成。仲裁协议可以通 过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或以单独协议方式达成。

5.3 中乌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5.3.1 中乌税收协定争议

中乌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乌克兰因双方之间签订的税收协 定条款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性而引发的争议,涉及主体包括跨国纳税人 及双方主权政府。中国投资者作为直接利害关系方,应当着重防范和 避免争议的发生,增强税收协定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5.3.2 中乌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中乌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赴乌克兰投资时未充分考察中乌税收协定及乌克兰当地税法的

具体规定或解释;二是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缺乏与乌克兰以 及中国税务当局的有效沟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乌税收协定争议的 表现。

5.3.2.1 协定优惠适用性争议

中国投资者与乌克兰税务当局可能会就协定优惠的适用性产生 争议,例如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争议。中国投资者在乌克兰获取股息、 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时,应当向乌克兰税务当局证明自 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乌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 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 管理活动,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可 能很难被乌克兰税务当局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5.3.2.2 征税权划分争议

中国投资者与乌克兰税务当局可能会就中乌征税权的划分产生 争议,例如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中国投资者在乌克兰获得营业收入 是否应当在乌克兰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 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乌克兰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 业利润应当在乌克兰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乌克兰 设置的场所、人员被乌克兰税务当局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 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 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协定规定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的 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设机 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往往是税收争议高发点。

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为乌克 兰商业客户提供工程服务,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 构认定的规定,尤其是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时准确区分工程地与场所, 避免引发争议。

在服务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要谨慎把控雇员的服务时限,避免 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因超过期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或经营者要确保其在乌 克兰的代理人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 或经营者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

5.3.2.3 收入类型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与乌克兰税务当局也可能就收入类型的认定产生争 议,例如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也是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高 发地带。同时,提供技术授权和技术服务的混合行为而收取的费用可 能被全部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 分,注意准备和保管相关证明文件以支持其技术立场。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乌税收协定争议

赴乌克兰投资的中国投资者,一方面应从自身出发,充分了解乌 克兰税制环境及协定安排,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 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与乌克兰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另一方面, 如果投资者与乌克兰税务当局产生了税收协定争议,也可以根据协定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寻求解决。

5.3.3.1 充分了解乌克兰税制及中乌税收协定安排

在投资评估和决策阶段,中国投资者应当对乌克兰的税制环境及 中乌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开展充分调研,结合投资行业或项目的特定 税务考量,评估税务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全面理解合规性要求,并合 理地进行税务规划。

5.3.3.2 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在充分了解当地税制环境及协定安排的前提下,赴乌克兰投资的 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在投资和经营活动安排时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与 管理机制,完善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 和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预警方案。中国企业应当 充分梳理和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结合投资行业或项目特点,强化 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配置。

5.3.3.3 与乌克兰政府方面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在发生中乌税收协定争议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应当做好充足的 准备工作,包括全面了解乌克兰税法及中乌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税务技术立场,准备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就关键 税务争议问题的处理与乌克兰税务当局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 获得乌克兰税务当局的认可或者谅解。

5.3.3.4 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在“走出去 ”的过程中,可以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保 持良好沟通,积极寻求中国政府的帮助,并获取相关税收规定及政策 信息。中国企业可以寻求协助的机构包括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商参 处、乌克兰中国商会、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等。如果 投资者与乌克兰税务当局产生了税收协定争议,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协 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以寻求解决方案。

5.3.3.5 利用专业人士或机构的服务

由于资料、语言、文化差异等方面的限制,中国投资者凭借自身 力量了解境外税制环境及税务风险往往具有较高难度。投资者应当考 虑适当地寻求税务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税 法专业人士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符合 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控制和管理项目全周期的税务风 险。

第六章 在乌克兰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所有纳税人均有义务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纳税人应 根据具体税务管辖范围,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资产所在地,或 经营活动地等进行纳税登记。未及时进行纳税登记将面临合规性风 险。例如,对于未合规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乌克兰税务机关有 权处以相当于未缴税金 25%或更高的罚款。

6.1.2 信息报告制度

纳税人应当根据乌克兰的转让定价规定,及时准备和提交受控交 易报告。同时,纳税人有责任准备、保存整套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 在税务机关要求时予以提交。

若未能及时或妥善地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包括未按要求提交转让 定价报告和同期资料,或未在转让定价报告中完整反映所有受控交 易,或逾期提交转让定价报告和同期资料,可能面临乌克兰转让定价 法规中规定的相关处罚(详见 4.8 部分)。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乌克兰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乌克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应注意按时合规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企业应在报告季度结束日后 40 日内分别提交第一至第三季度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在报告季度结束日后 60 日内提交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申报,在报告年度结束日后 60 日内提交年度申报表。

如果税务机关评估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并缴纳的税额不一 致,可能就少缴纳部分的税金加收利息和罚金。此外,未提交或逾期 提交纳税申报表、未申报应纳税款都可能面临乌克兰税务机关的处 罚。逃税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6.2.2 在乌克兰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分支机构在乌克兰开展经营活动,或其在乌 克兰的活动构成常设机构,需在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或认定后的十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如果法律不要求行政登记,则应在 其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税务登记。非居民需对通过上述分支机构或常 设机构活动取得的收入在乌克兰纳税。纳税人通常应通过自行评估的 方式计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乌克兰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 关评估和核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乌克兰经营的外国实体,包括通过代 表处方式经营的外国实体,在乌克兰开始其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在乌 克兰注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经存在的代表机构,不再作为乌克 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应继续作为个人所得税、国防税、统一社 会保障和增值税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乌克兰拥有有效管理场所的外国公司 可被认定为成为乌克兰税务居民。在评估公司的有效管理场所是否位 于乌克兰,会考虑如下标准:

(1)管理层员工是否位于乌克兰;

(2)会计账簿是否保存于乌克兰;

(3)是否在乌克兰管理银行账户;

(4)是否在乌克兰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

(5)是否在乌克兰作出管理决策;

(6)是否在乌克兰开展业务活动。

6.2.3 在乌克兰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当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乌克兰的所得,但未在乌克兰构成常设 机构,或取得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无关时,该所得通常应在乌克兰缴纳 预提所得税。在向非居民支付来源于乌克兰的所得时,除非相关税收 协定中给予减免优惠,支付方需要从款项中扣缴相应的预提所得税并 向乌克兰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未按时扣缴预提所得税,可能面临税务 合规性风险。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转让定价调整金以及向非居民支付的与 公司资本相关的其他款项被视为股息等价付款,需缴纳 15%的预提 税。然而,根据乌克兰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预提税负可能会减 少(甚至取消)。乌克兰结算与转让定价调整相关的预提税负债的首 个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企业应从双边税收协定的角度出发, 对 2021 年度可能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执行的每个受控交易的定价进 行分析,此外应在此类受控交易中从交易对手处获得税务居民证明。 为了享受 2021 年度受控交易的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应自此类受控交 易中从交易对手方取得翻译为乌克兰语的税务居民证明。

为了申请税收协定优惠,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向乌克兰税务机关提 供其居民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履行相关程序。 如果无法按照要求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乌克兰税务机关要求的 其他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无法享受相关协定优惠,导致整体税务 成本上升。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投资架构及业务安排风险

根据乌克兰税法规定,纳税人向注册地在“低税率 ”国家或地区 列表上的企业支付货款或服务费时,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可能受限,除非纳税人能够向乌克兰税务机关提供支持其定价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如果无法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可 能面临部分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同时,乌克兰税务机关还可以对纳税人开展税务调查,并进行转 让定价调整。企业的相关业务安排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面 临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投资者在搭建投资架构及进行业务安排时, 应当恰当考虑与注册在“低税率 ”国家/地区的实体的关系,避免激 进的避税安排,注重相关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定价安排。

6.3.2 融资安排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融资安排时,应充分考虑乌克兰税法对于利息 扣除的规定,以减少相关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或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的 不利影响。

乌克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关联方(或者与注册在“实际税负明显 偏低的国家或地区 ”的非居民非关联方)签订借款协议的利息安排必 须遵从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实施调整产生相应风险。

6.3.3 人员安排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人员派遣安排时,还应当关注是否在乌克兰构 成常设机构,如果乌克兰税务机关认定非居民企业在乌克兰构成了常 设机构,可能须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乌克兰缴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乌克兰对税法下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 扩充,以符合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下对常设机构的定义。目前,乌克 兰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包括境外实体在乌克兰通过其员工或 其他雇佣人员在任意 12 个月期间内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累计 超过 6 个月的情形,税收协定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6.4.1 无法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或未履行恰当的申请或备案 程序要求而未能正确享受本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导致在其居 民国和投资国双重征税的风险,具体可能包括以下情况:(1)未享 受协定优惠待遇;(2)未享受协定约定的低税率;(3)未享受境外 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等。

例如,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乌克兰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取得 收入的非居民方符合受益所有人或其他特定规定,才允许享受税收协 定下的优惠税率。乌克兰税务机关通常认为受益所有人应当是相关收 入的实际经济受益人,且有权支配该收入。若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一方 (法人实体或自然人)仅为代理、名义持有人或中间人等,通常不被 视为该项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此外,如果相关交易或税收安排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或经济实 质,乌克兰税务机关也可能不允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纳税人可能通过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投资架构或业务安排滥用 税收协定,做出激进的避税筹划,以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协定优惠, 造成相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破坏和税收流失。

例如,投资者可能进行择协避税,通过搜寻居民国与被投资国间 拥有最优惠税收协定的第三国来设计其投资架构,在一个或多个国家 设立缺乏商业实质的中间控股公司,以最大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为了防止对税收协定的滥用,乌克兰改革法提出了“主要目的测 试 ”,若评估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为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则可 能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不恰当地获取税收利益或者其他滥用协定的行为可能被处以少 缴税款 25%至 75%的罚金。同时,逃税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6.5 其他风险

乌克兰曾发生严重的政局动荡,该国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也进 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整体投资环境发生着较大变化。赴乌克兰投资的 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乌克兰国情、实时跟踪法律政策的变化情况、正 确履行相关程序、深入调研加强沟通,这些对于境外投资的成功都是 十分关键的因素。

参 考 文 献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乌克兰(2020 年版)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wukelan.pdf

[2] IBFD 数据库

[3] Ukraine Corporate Taxation, Hennadiy Voytsitskyi and Baker & McKenzie –CIS, Limited, IBFD

[4] Ukraine Individual Taxation, Hennadiy Voytsitskyi and Baker & McKenzie –CIS, Limited, IBFD

[5] Ukraine Business and Investment, Hennadiy Voytsitskyi, Olga Gavrylyuk and Baker & McKenzie –CIS, Limited, IBFD

[6] Ukraine Value Added Tax, Roman Blazhko, IBFD

[7] Ukraine Transfer Pricing, Vladimir Didenko, IBFD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0c846c25aa80405fafc6f99247d0fe08.s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1/content.h tml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62/5027031/files/1153 4622.pdf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 议定书》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62/5027031/files/1153 4624.pdf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902.htm

[13] OECD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Profiles-Ukraine

https://www.oecd.org/tax/dispute/ukraine-dispute-resolution-profile.pdf

[14] 乌克兰财政部官网 https://mof.gov.ua/uk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ua.mofcom.gov.cn/

附录一

乌克兰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

国家

范围

签约日

文件生效日

起始有效日

阿尔及利亚

所得和财产

2002 年 12 月 14 日

2004 年 7 月 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亚美尼亚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5 月 14 日

1996 年 11 月 25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奥地利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10 月 16 日

1999 年 5 月 20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奥地利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20 年 6 月 15 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阿塞拜疆

所得和财产

1999 年 7 月 30 日

2000 年 7 月 3 日

2001 年 1 月 1 日

比利时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5 月 20 日

1999 年 2 月 25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巴西

所得

2002 年 1 月 16 日

2006 年 4 月 26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保加利亚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11 月 20 日

1997 年 10 月 3 日

1998 年 1 月 1 日

加拿大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3 月 4 日

1997 年 4 月 29 日

1998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 和国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12 月 4 日

1996 年 10 月 18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克罗地亚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9 月 10 日

1999 年 6 月 1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塞浦路斯

所得

2012 年 11 月 8 日

2013 年 8 月 7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塞浦路斯 (议定书)

所得

2015 年 12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28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捷克共和国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6 月 30 日

1999 年 4 月 20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捷克共和国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13 年 10 月 21 日

2015 年 12 月 9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丹麦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3 月 5 日

1996 年 8 月 20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丹麦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21 年 2 月 2 日

2022 年 7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埃及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3 月 29 日

2002 年 2 月 27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爱沙尼亚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5 月 10 日

1996 年 12 月 30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芬兰

所得和财产

1994 年 10 月 14 日

1995 年 12 月 12 日

1996 年 1 月 1 日

法国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11 月 1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格鲁吉亚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2 月 14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德国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7 月 3 日

1996 年 10 月 3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希腊

所得和财产

2000 年 11 月 6 日

2003 年 9 月 26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匈牙利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5 月 19 日

1996 年 6 月 24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匈牙利)

1996 年 8 月 24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乌克兰)

冰岛

所得和财产

2006 年 11 月 8 日

2008 年 10 月 9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印度

所得和财产

1999 年 4 月 7 日

2001 年 10 月 31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乌克兰)

2002 年 4 月 1 日

(印度)

印度尼西亚

所得

1996 年 4 月 11 日

1998 年 11 月 9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伊朗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5 月 21 日

2001 年 7 月 21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爱尔兰

所得

2013 年 4 月 19 日

2015 年 8 月 17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色列

所得和财产

2003 年 11 月 26 日

2006 年 4 月 20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意大利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2 月 26 日

2003 年 2 月 25 日

1995 年 1 月 1 日

日本

所得

1986 年 1 月 18 日

1986 年 11 月 27 日

1987 年 1 月 1 日

约旦

所得和财产

2005 年 11 月 30 日

2008 年 10 月 23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

哈萨克斯坦

所得

1996 年 7 月 9 日

1997 年 5 月 3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韩国

所得和财产

1999 年 9 月 29 日

2002 年 3 月 19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科威特

所得和财产

2003 年 1 月 20 日

2004 年 2 月 22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吉尔吉斯 斯坦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10 月 16 日

1999 年 5 月 1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拉脱维亚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11 月 21 日

1996 年 11 月 21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黎巴嫩

所得和财产

2002 年 4 月 22 日

2003 年 9 月 5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利比亚

所得

2008 年 11 月 4 日

2009 年 11 月 18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立陶宛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9 月 23 日

1997 年 12 月 25 日

1998 年 1 月 1 日

卢森堡

所得和财产

1997 年 9 月 6 日

2017 年 4 月 18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卢森堡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4 月 18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马来西亚

所得

2016 年 8 月 4 日

2021 年 12 月 29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马耳他

所得

2013 年 9 月 4 日

2017 年 8 月 28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墨西哥

所得和财产

2012 年 1 月 23 日

2012 年 12 月 6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摩尔多瓦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8 月 29 日

1996 年 10 月 26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蒙古

所得和财产

2002 年 7 月 1 日

2006 年 11 月 3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

黑山共和国

所得和财产

2001 年 3 月 22 日

2001 年 11 月 29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摩洛哥

所得

2007 年 7 月 13 日

2009 年 3 月 30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荷兰

所得和财产

1995 年 10 月 24 日

1996 年 11 月 2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荷兰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18 年 3 月 12 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北马其顿

所得和财产

1998 年 3 月 2 日

1998 年 11 月 11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挪威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3 月 7 日

1996 年 9 月 18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巴基斯坦

所得

2008 年 12 月 23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波兰

所得和财产

1993 年 1 月 12 日

1994 年 3 月 11 日

1995 年 1 月 1 日

葡萄牙

所得和财产

2000 年 2 月 9 日

2002 年 3 月 11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卡塔尔

所得

2018 年 3 月 20 日

2019 年 4 月 9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罗马尼亚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3 月 29 日

1997 年 11 月 17 日

1998 年 1 月 1 日

沙特阿拉伯

所得和财产

2011 年 9 月 2 日

2012 年 12 月 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塞尔维亚

所得和财产

2001 年 3 月 22 日

2001 年 11 月 29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塞尔维亚和 黑山(塞黑)

所得和财产

2001 年 3 月 22 日

2001 年 11 月 29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

新加坡

所得

2007 年 1 月 26 日

2009 年 12 月 18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

(乌克兰)

2011 年 1 月 1 日

(新加坡)

新加坡 (议定书)

所得

2019 年 8 月 16 日

2020 年 3 月 4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斯洛伐克共 和国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1 月 23 日

1996 年 11 月 22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斯洛文尼亚

所得和财产

2003 年 4 月 23 日

2007 年 4 月 25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

南非

所得

2003 年 8 月 28 日

2004 年 12 月 29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西班牙

所得和财产

1985 年 3 月 1 日

1986 年 8 月 7 日

1987 年 1 月 1 日

瑞典

所得

1995 年 8 月 14 日

1996 年 6 月 4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瑞士

所得和财产

2000 年 10 月 30 日

2002 年 2 月 22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

瑞士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19 年 1 月 24 日

2020 年 10 月 16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叙利亚

所得

2003 年 6 月 5 日

2004 年 5 月 4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塔吉克斯坦

所得和财产

2002 年 9 月 7 日

2003 年 6 月 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

泰国

所得

2004 年 3 月 10 日

2004 年 11 月 24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土库曼斯坦

所得和财产

1998 年 1 月 29 日

1999 年 10 月 21 日

2000 年 1 月 1 日

土耳其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11 月 27 日

1998 年 4 月 29 日

1999 年 1 月 1 日

土耳其 (议定书)

所得和资产

2017 年 10 月 9 日

2020 年 11 月 30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所得和财产

2003 年 1 月 22 日

2004 年 3 月 9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

英国

所得

1993 年 2 月 10 日

1993 年 8 月 11 日

1994 年 1 月 1 日

(乌克兰)

1994 年 4 月 1 日

英国

(议定书)

所得

2017 年 10 月 9 日

2019 年 12 月 5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乌克兰)

2020 年 1 月 1 日

(英国)

2020 年 4 月 1 日

(英国)

2020 年 4 月 6 日

(英国)

美国

所得和财产

1994 年 3 月 4 日

2000 年 6 月 5 日

2001 年 1 月 1 日

乌兹别克 斯坦

所得和财产

1994 年 11 月 10 日

1995 年 7 月 25 日

1996 年 1 月 1 日

越南

所得和财产

1996 年 4 月 8 日

1996 年 11 月 22 日

1997 年 1 月 1 日

未生效的税收协定:

国家

范围

签约日

文件生效日

起始有效日

古巴

所得和财产

2003 年 3 月 27 日

(尚未生效)

 

卡塔尔 (议定书)

所得

2021 年 9 月 2 日

(尚未生效)

 

西班牙

所得

2020 年 9 月 10 日

(尚未生效)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议定书)

所得和财产

2021 年 2 月 14 日

(尚未生效)

 

附录二 乌克兰预提税率表

 

股息

利息[1]

特许权使用费

个人、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2]

 

(%)

(%)

(%)

(%)

国内税率

       

企业

15

15

5/15

15

个人

5[3]

不适用

18

18

协定国家/地区

协定税率

阿尔及利亚

15

5

0/10[4]

10

亚美尼亚

15

5

10

0

奥地利

15

5[5]

0/5

5/10

阿塞拜疆

10

10

10

10

比利时

15

5[6]

2/10[7]

0/10

巴西

15

10

15

15

保加利亚

15

5

10

10

加拿大

15

5

0/10[8]

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5

10

10

克罗地亚

10

5

10

10

塞浦路斯

10

5[10]

5

5/10[11]

捷克共和国

15

5

0/5[12]

10

丹麦

15

5

0/10

5

埃及

12

12

0/12[4]

12

爱沙尼亚

15

5

10

10

芬兰

15

0/5[13]

5/10[14]

0/5/10[15]

法国

15

0/5[16]

2/10[7]

0/10[17]

格鲁吉亚

10

5

10

10

德国

10

5

2/5[7]

0/5

希腊

10

5

0/10[4]

10

匈牙利

15

5

10

5

冰岛

15

5

10

10

印度

15

10

0/10[18]

10

印度尼西亚

15

10

0/10[4]

10

伊朗

10

10

10

10

爱尔兰

15

5

0/5/10[19][20]

5/10[20][21]

以色列

15

5

5/10[7]

10

意大利

15

5

0/10[4]

7

日本

15

15

10

0/10[22]

约旦

15

10

10

10

哈萨克斯坦

15

5

10

10

韩国

15

5

0/5[4]

5

科威特

5

5

0

10

吉尔吉斯斯坦

15

5[23]

10

10

拉脱维亚

15

5

10

10

黎巴嫩

15

5

0/10[4]

10

利比亚

15

5

10

10

立陶宛

15

5

10

10

卢森堡

15

5[6]

5/10[24]

5/10[25]

马来西亚

15

5

0/10

8

马耳他

15

5[6]

10

10

墨西哥

15

5

10

10

摩尔多瓦

15

5

0/10[4]

10

蒙古

10

10

10

10

黑山共和国[26]

10

5

0/10[4]

10

摩洛哥

10

10

10

10

荷兰

15

0/5

0/5

5/10

北马其顿

15

5

10

10

挪威

15

5

0/10[27]

5/10[28]

波兰

15

5

10

10

葡萄牙

15

10[29]

0/10[4]

10

卡塔尔

10

0/5[30]

5/10[31]

5/10[32]

罗马尼亚

15

10

10

10/15

沙特阿拉伯

15

5

10

10

塞尔维亚[26]

10

5

0/10[4]

10

新加坡

15

5

0/10[4]

7.5

斯洛伐克共和国

10

10

10

10

斯洛文尼亚

15

5

5

5/10[33]

南非

15

5

0/10[4]

10

西班牙

18

18

0

0/5[34]

瑞典

10

0/5[35]

10

0/10

瑞士

15[36]

0/5[36][37]

5[38]

5[39]

叙利亚

10

10

10

18

塔吉克斯坦

10

10

10

10

泰国

15

10

10/15[7]

15

土耳其

15

10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40] [41]

-

5[5] [41]

0/3[4][41]

0/10[41][42]

英国

0/15[43]

5[6]

5

5

美国

15

5[44]

0

10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10

10

越南

10

10

10

10

注释:

[1]许多协定规定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利息的豁免,例如支付给国家、地方当局、中央 银行、出口信贷机构或与赊销有关的利息。本栏不考虑此类利息豁免。

[2]除非另作说明,本栏中的税率适用于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5%股本或表决权的情 况。

[3]5%的税率适用于一般情况下从乌克兰法人实体处获取的股息。

[4]0%的税率适用于政府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5]如果收取股息的公司拥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10%的股本,则适用此税率。

[6]如果收取股息的公司拥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股本,则适用此税率。

[7]较低的税率适用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8]0%的税率适用于以下情况:①政府、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的利息 ②支付给 另一缔约国居民的利息,前提是该居民专门管理或提供一项或多项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雇 员福利计划,且该居民在另一缔约国免税,并且该利息并非来源于开展贸易或业务或来源于 相关人员。

[9]0%的税率适用于计算机软件。

[10]此税率适用于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股本并且投资乌克兰公司的股票或其 他权益的金额大于 100,000 欧元的情况。

[11]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为科学工作的版权、专利、商标、秘密配方、工艺或与工业、商 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12]0%的税率适用于为贷款、担保或保险而支付的利息,或由授权机构担保或保险的 任何其他债务索赔或信贷支付而的利息。

[13]5%的税率适用于芬兰公司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股本的情况。如果芬兰公司 的投资由芬兰担保委员会担保或投资超过 100 万美元,则适用 0%的税率。

[14]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与赊销相关的利息支付。

[15]0%税率适用于专利使用费和为使用计算机软件而支付的使用费。5%税率适用于秘 密配方和专有技术。10%的税率适用于版权费和商标使用费。

[16]如果法国公司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股本,则适用 5%的税率。如果法国公 司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50%的股本并且总投资价值大于五百万法郎 (约 762,245 欧元), 则适用0%的税率。

[17]0%的税率适用于工业特许权使用费及计算机软件。

[18]如果引起债务债权的交易已获得乌克兰政府批准,则适用 0%的利率。

[19]5%的税率适用于支付银行提供的贷款的利息。0%的税率适用于支付由政府或任何 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发放、担保或投保的贷款。

[20]最惠国条款可能适用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21]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为科学工作的版权、专利、商标、秘密配方、工艺或与工业、商 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2]0%的税率适用于包括点映在内的版权使用费。

[23]如果吉尔吉斯斯坦公司拥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50%的股本,则适用此税率。

[24]较低税率适用于支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但对于适用较低税率可能存在 附加条件。

[25]较高的税率适用于支付文学、艺术或科学成果的版权,包括用于广播或电视广播的 电影胶片或磁带的特许权使用费。

[26]基于乌克兰和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条约。

[27]豁免适用于政府、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的债券或其他类似债务契约利息的支付, 以及与赊销有关的利息支付。

[28]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为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的使用,或 有关商业、工业或科学设备的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9]如果葡萄牙公司在股息支付前已经直接连续持有了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5%的股本 两年或以上,则适用此税率。

[30]0%的利率适用于支付缔约国、其政治分区、地方当局、投资当局、中央银行或养 老基金或经双方协议承认为国家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实体或机构实益拥有的股息。如果受益 所有人是一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 10%股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则适用 5% 的税率。

[31]5%税率适用于:①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赊销交易②由银行提供的任何类型的 贷款。其他情况一律适用 10%的税率。

[32]5%的税率适用于为科学工作的版权、专利、商标、秘密配方、工艺或与工业、商 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情况一律适用 10%的税率。

[33]较高税率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包括电影等。

[34]0%的税率适用于艺术作品的版权,但不包括电影。

[35]如果瑞典公司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股本,则适用 5%的税率。如果瑞典公 司直接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5%的表决权,并且瑞典公司不少于 50%的表决权由瑞典公 民持有,则适用0%税率。

[36]最惠国条款(由 2019 年的修正议定书引入)可能适用于股息。

[37]如果收益所有人为以下之一则适用此税率:①在股息支付前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 少于 10%的股本至少一年;②养老金计划;③中央银行。

[38]最惠国条款(由 2019 年的修正议定书引入)可能适用于利息。

[39]最惠国条款(由 2019 年的修正议定书引入)可能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40]根据协定不存在税率减免,适用乌克兰国内法税率。

[41]最惠国条款可能适用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42]0%的税率适用于为科学成果、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 的使用/使用权,或有关商业、工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3]0%税率适用于由养老基金收到的股息。

[44]如果美国公司持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表决权股票(若该公司没有表决权股 票,则拥有乌克兰公司不少于 20%的法定资本),则适用此税率。

附录三 乌克兰基础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标准税率

18%

个人所得税

标准税率

18%

增值税

标准税率

20%

低税率

0%/7%/14%

编写人员: 黄碧波、王旭东、江园、樊益琦

审校人员: 付航 侯晓敏 刘瑞博、李娜、蔡晶威、何冰心、孙妍

乌克兰.pdf (30.14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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