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埃塞俄比亚经济概况
埃塞俄比亚是具有 3000 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非洲人口第 二大国(截至 2023 年底 ,总人口接近 1.27 亿)。首都亚的斯亚贝巴 是埃塞俄比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和 非洲联盟总部所在地,被誉为“非洲的政治心脏”,在非洲具有独特 的政治地位。
近年来,埃塞俄比亚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是非洲最具经济活力的 国家之一。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和提格雷州军事冲突升级 等因素叠加共振影响,埃塞俄比亚一度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外汇严重 短缺、物价高企、失业严重等问题,但随着提格雷地区战火平息,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消退,埃塞社会秩序趋于稳定,财政和经济状况逐渐 好转,这将为更多投资者带来崭新机遇。近期,埃塞政府正在加强市 场管理、推动税务改革以整顿市场秩序,并加大投资宣介力度、推进 私有化进程、推广电子支付。埃塞经济和市场面貌焕然一新。
2020 年 ,埃塞俄比亚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制定了主题为“埃塞俄 比亚 :非洲繁荣的灯塔 ”十年发展规划( 2020/2021 至 2029/2030 财 年)。根据新规划,预计国家经济可实现年均 10.2%的增长率 ,民众 生活水平将大幅改善 。2022 年 4 月 ,埃塞计划与发展部公布了振兴 经济的三年计划 ,旨在使农业、制造业、采矿业、旅游业及信息和通 信技术行业等成为埃塞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力争工业产值对 GDP 的贡献率达到 17% 。2023 年 5 月,计划和发展部表示已制定《埃塞 2024 年至 2026 年第二阶段本土经济改革实施计划》,提出关于稳定宏观经济、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各产业竞争力的若干规划。2024 年 1 月 1 日,埃塞俄比亚成为金砖国家正式成员。
( 1 )经济增长率和人均 GDP
根据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最新年度报告 ,2022/2023 财年(埃塞 俄比亚的财年起止时间为当年 7 月 8 日至次年 7 月 7 日 ),埃塞俄比 亚国内生产总值(GDP)约为 1636.98 亿美元 ,人均 GDP 为 1549 美 元 ,经济增长率为 7.2% 。埃塞俄比亚国内生产总值连续多年保持较 高增速 ,高于非洲平均水平。
表 1 近 5 年埃塞俄比亚 GDP 增长情况
年份 (埃塞俄比亚财年) |
GDP (亿比尔) |
GDP 实际增长率 (%) |
人均 GDP (美元) |
人均 GDP 增长率 (%) |
2018/2019 年 |
18747 |
9.0 |
985 |
11.5 |
2019/2020 年 |
19900 |
6.1 |
1080 |
9.6 |
2020/2021 年 |
21142 |
6.3 |
1092 |
1.1 |
2021/2022 年 |
22486 |
6.4 |
1218 |
11.6 |
2022/2023 年 |
24099 |
7.2 |
1549 |
27.2 |
数据来源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年报
(2)财政收支
根据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最新年度报告 ,2022/2023 财年,政府 财政收入为 7175.87 亿比尔 ,其中包括税收收入 5932.32 亿比尔、非 税收入 922.27 亿比尔 、援款 321.28 亿比尔 。财政支出为 9387.72 亿 比尔,其中包括经常性支出 5828.55 亿比尔、资本性支出 3559.17 亿 比尔。政府财政赤字为 2211 亿比尔,较上一财年同比增长 4.2% ,由 国内外借款弥补。
根据埃塞俄比亚部长理事会通过的预算 ,2023/2024 财年预算总 额为 8016 亿比尔,较上一财年预算增长 1.9%。其中,资本支出预算为 2039 亿比尔 ,经常性支出预算为 3696 亿比尔 ,2140 亿比尔将为 地方预算提供支持 ,140 亿比尔将服务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GDP 需求结构
根据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最新年度报告,2022/2023 财年,投资、 消费、净出口占当年 GDP 的比重分别为 22.2%,85.2%和-7.4%。
表 2 近 5 财年埃塞俄比亚 GDP 支出结构
年份 (埃塞俄比亚财年) |
投资占 GDP 比重 |
消费占 GDP 比重 |
净出口占 GDP 比重 |
2018/2019 年 |
35.2% |
77.7% |
-12.9% |
2019/2020 年 |
30.8% |
79.1% |
-9.8% |
2020/2021 年 |
28.0% |
81.0% |
-9.1% |
2021/2022 年 |
25.4% |
84.7% |
-11.0% |
2022/2023 年 |
22.2% |
85.2% |
-7.4% |
数据来源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年报
(4)通货膨胀率
2023 年 6 月 ,埃塞俄比亚中央统计局发布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 (CPI)统计报告 ,2023 年 6 月同比 CPI 上涨 32.5% 。其中,食品通 胀率为 31.7%,非食品通胀率为 33.9%,继续维持高位。
表 3 埃塞俄比亚近 5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年份 |
CPI(2010=100) |
2019 |
322.5 |
2020 |
388.2 |
2021 |
492.4 |
2022 |
659.2 |
2023 |
858.4 |
数据来源 :世界银行
2023 年 6 月 ,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市场上部分商品价 格如下 :牛肉 750~800 比尔/公斤,羊肉 750 比尔/公斤,鸡蛋 13 比 尔/个,大米 170 比尔/公斤,面粉 80 比尔/公斤,西红柿 40 比尔/公斤, 土豆 30 比尔/公斤, 白菜 40 比尔/公斤,进口农产品、海鲜、工业制 成品等商品价格较高。近年来,埃塞俄比亚通货膨胀严重,物价变动 快。
(6)外汇管理制度
埃塞俄比亚属外汇管制国家,外资企业(或项目组)可在当地银 行开立外币账户,汇入自由但不能提现(银行折付当地货币),作为 资本投入的外汇汇入可到该国国家银行备案,企业利润及分成可在履 行相应报批审查手续后汇出。埃塞俄比亚目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制。近年来,埃塞俄比亚外汇严重短缺,本币比尔兑美元贬值严重。 2022 年 1 月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发布新外汇管制措施 ,再度提高 强制结汇比例,出口商只能保留出口赚汇的20%,其余部分将被强制 结汇。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 Franco Valuta 方式(指定处货款交换, 又称无外汇交易)解决外汇紧缺困境。
(7)汇率
比尔和美元可以直接兑换,与其他硬通货之间也可以根据与美元 的汇率折算实现间接兑换。目前,人民币与比尔不能直接结算。2020 年 8 月,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公布了一项规章,禁止个人在银行之外 存储超过 150 万比尔的现金。如果发现任何人持有或携带的现金超过 规定数额,该持有或携带者将面临处罚。
表 4 近 5 年埃塞俄比亚比尔与美元汇价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
年份 |
1 美元兑比尔(期间平均汇率) |
2018/2019 财年 |
28.1 |
2019/2020 财年 |
31.3 |
2020/2021 财年 |
39.0 |
2021/2022 财年 |
48.6 |
2022/2023 财年 |
53.3 |
资料来源: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
(8)外汇储备
据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报告,截至 2022/2023 财年年底,埃塞俄 比亚外汇储备约 7.52 亿美元。2008 年以来,埃塞政府开源节流,压 缩外汇需求、促进出口增长 。但是 ,2015 年以来埃塞俄比亚部分地 区屡遭自然灾害 ,2021 年更面临疫情、干旱和提格雷州军事冲突等 因素冲击,埃塞俄比亚政府不得不动用外汇储备赈灾,外汇短缺情况 恶化 ,企业申请外汇额度更加困难 。2023 年 9 月 ,埃塞俄比亚国家 银行出台法规,允许战略性外国投资者开立离岸账户,便利投资者存 入来自股权和贷款融资的收益,旨在吸引各行业战略投资者,扩大公 共产品供应,并创造新的外汇增长渠道。
(9)公共债务
根据埃塞俄比亚中央银行统计 ,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公 共外债余额约为 281 亿美元,同比上升 0.5%,占 GDP 比重约为 17.2%。 其中,多边债务为 152.5 亿美元,双边债务为 76.5 亿美元,商业债务 为 52 亿美元。埃塞俄比亚属于世界银行重债穷国减债倡议和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IMF)多边债务减免倡议的受益国 ,近年来获得中国、 美国、俄罗斯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减缓债支持,其举 债规模和条件受到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的限制。受疫
情影响,二十国集团(G20)和巴黎俱乐部成员国的缓债倡议同意埃 塞俄比亚债务暂缓偿付期延长至 2021 年底,但这还不足以缓解埃塞 俄比亚的偿债负担。埃塞俄比亚已申请按照 G20《缓债倡议后续债务 处理共同框架》进行债务处理。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下调了埃塞俄比 亚的主权信用评级。
(10)失业率
据埃塞俄比亚中央统计局 2023 年 1 月发布的劳动力及转移调查 统计报告 ,埃塞俄比亚城镇失业率达 19.2% ,其中男性失业率为 10.8% ,女性失业率为 28.6% ,14 至 29 岁人口失业率为 26.8%。
(11)全球竞争力排名
世界经济论坛《2019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 ,埃塞俄比亚在 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26 位。世界银行发布 的《2020 全球经商环境报告》 中 ,埃塞俄比亚在 190 个经济体中全 球营商环境排名第 159 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 年度全 球创新指数》显示,在 132 个国家和地区中,埃塞俄比亚综合指数排 名第 125 位。
(12)主权信用等级
截至 2023 年 7 月 ,全球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投 资者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埃塞俄比亚主权信用评级分 别为:
标准普尔:CCC,展望为负面; 穆迪 :Caa2,展望为负面;
惠誉 :CCC-,展望为负面。
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产业占 GDP 的比重分别为 32.1%、28.8%和 40.3%,增长率分别为 6.3%、6.9%和 7.9%。近年来,埃塞俄比亚经济对农业依赖有所下降。相比之下,服 务业占 GDP 比重有所上升。
表 5 近 5 年埃塞俄比亚 GDP 三大产业结构
年份 (埃塞俄比亚财年) |
农业比重 |
工业比重 |
服务业比重 |
2018/2019 年 |
32.9% |
27.8% |
39.3% |
2019/2020 年 |
32.3% |
28.6% |
39.1% |
2020/2021 年 |
32.1% |
28.9% |
39.0% |
2021/2022 年 |
32.0% |
28.5% |
39.5% |
2022/2023 年 |
31.7% |
28.5% |
39.8% |
数据来源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年报
表 6 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主要行业产值情况
单位(亿比尔)
序号 |
行业 |
产值 |
增长率% |
1 |
农 、林 、牧、渔业 |
7711.63 |
6.2 |
2 |
采矿业和采石业 |
107.96 |
-7.1 |
3 |
制造业 |
1621.26 |
7.0 |
4 |
电力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
198.26 |
12.7 |
5 |
建筑业 |
5014.9 |
7.1 |
6 |
批发和零售业 |
3272.60 |
7.6 |
7 |
住宿和餐饮业 |
601.47 |
10.3 |
8 |
交通和通讯业 |
1390.48 |
12.0 |
9 |
房地产业 |
1132.74 |
9.1 |
10 |
公共管理和国防 |
975.16 |
4.0 |
数据来源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
1.2.1.1 农业
埃塞俄比亚的地理具有多样性, 因而发展多样化农业的潜力巨 大 。农业系国民经济和出口创汇的支柱 ,约占 GDP 的三分之一 。据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统计 ,2022/2023 财年 ,农业占 GDP 的比重为 32.1%,对 GDP 增长贡献率为 28.2%。农牧民占总人口 80%以上,主 要从事种植和畜牧业,另有少量人口从事渔业和林业。全国农用耕地 面积 15 万平方公里, 以小农耕作为主 ,技术水平、机械化程度低 , 灌溉等基础设施落后。近年来,因政府取消农产品销售垄断、放松价 格控制、鼓励农业小型贷款、加强农技推广和化肥使用,粮食产量有 所上升。埃塞俄比亚的经济作物有咖啡、恰特草、鲜花、油籽和豆类 等。农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 80%左右,咖啡、鲜花、油籽、豆类等 为主要出口产品 。咖啡出口位于非洲前列。2022/2023 财年 ,咖啡出 口量为 24.1 万吨,年创汇 13.4 亿美元 ,同比减少 6.3%, 占埃塞俄比 亚出口创汇总额的37%。近年来,埃塞俄比亚的鲜花种植和出口大幅 增长 ,出口额跃居非洲前列。2022/2023 财年,鲜花出口量达 11.3 万 吨,出口额为 5.68 亿美元,在商品出口总额中占比 15.7%。埃塞俄比 亚的鲜花以花朵大、花期长、花茎长而受到国际市场的青睐。埃塞俄 比亚的甘蔗种植和综合利用极具潜力,政府计划把埃塞俄比亚打造为 非洲最大的蔗糖生产和出口基地 。棉花也是埃塞俄比亚的重要农产 品,棉绒较短,适合纺织牛仔布。埃塞俄比亚是畜牧业大国,适牧地 占国土面积一半以上 ,主要分布在埃塞俄比亚东部和南部低洼地区, 为雨水施给型。埃塞俄比亚以家庭放牧为主,但由于缺乏管理,抗灾 能力低, 易受干旱和瘟疫的影响 。据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统计 , 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的肉及肉制品出口额约为 0.82 亿美元。 埃塞俄比亚大力发展农业加工产业,计划建设 17 个综合农业加工产 业园,其中四个已开工建设,总投资额达数亿美元。该项目由非洲开发银行(AFBD)、韩国进出口银行(Korea Eximbank)、欧盟和联合 国工发组织(UNIDO)等共同出资 ,旨在推动埃塞俄比亚经济结构转 型,减少农村贫困并为吸引农业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2.1.2 工业
埃塞俄比亚的工业制造水平低,基础薄弱,配套差;工业门类不 齐全,结构不合理,零部件、原材料依靠进口。近年来,埃塞俄比亚 政府高度重视本国工业化发展进程,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 型工业。《埃塞俄比亚内生经济改革计划》和《“埃塞俄比亚:非洲 繁荣的灯塔 ”十年发展规划》( 2020/2021 至 2029/2030 财年)将制 造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制造业以食品、饮料、纺织、皮革加工、钢 铁和汽车组装为主,集中于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周边,其中食品加工和 纺织为主要工业部门,加之制革、制鞋、化工、木材加工、水泥、炼 油、钢铁、农机具修配工厂。而建筑业,特别是公路、铁路、水坝和 住宅,是工业部门增长的主要动力。埃塞俄比亚政府致力于优化营商 环境,通过建设工业园招商引资,大力吸引外资,助力本国工业化发 展。目前,埃塞俄比亚政府已建设十多个国家工业园。中资企业是埃 塞俄比亚工业园建设的主力军 ,目前已投资开发东方工业园、中交阿 瑞提工业园、华坚国际轻工业城、中土德雷达瓦工业园等。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的工业产值同比增长 6.9%,在 GDP 中的占比略下 降至 28.8%。2024 年 2 月埃塞俄比亚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签署 2800 万美元项目协议 ,支持埃塞俄比亚纺织、服装行业加速发 展。该项目将由埃塞俄比亚纺织工业发展研究所在未来五年内实施 , 重点是通过引进资源节约型技术 ,促进纺织和服装行业循环经济发 展。
1.2.1.3 旅游业
埃塞俄比亚有 3000 年的文明史,旅游资源丰富 ,文物古迹及自 然公园较多 ,九处遗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是号称“ 13 个月阳光 ”的国家。2004 年 ,埃塞俄比亚成为中国公民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之一。埃塞俄比亚全国境内古迹众多,旅游业发 展潜力巨大,但配套设施不发达,因此政府采取扩建机场、加强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简化签证手续等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2019 年以来, 埃塞俄比亚政府重点打造亚的斯“ 团结公园”“河岸绿色发展 ”和恩 托托山公园等旅游项目,希望进一步发展旅游业。2020 年 6 月,《福 布斯》杂志把埃塞俄比亚评为疫情结束之后最值得出游的七个国家之 一。2022/2023 财年,埃塞俄比亚旅游出口额 11.41 亿美元。
1.2.2.1 十年发展规划
2020 年 ,埃塞俄比亚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制定了主题为“埃塞俄 比亚 :非洲繁荣的灯塔 ”十年发展规划( 2020/2021 至 2029/2030 财 年)。根据新规划,预计国家经济可实现年均 10.2%的增长率 ,民众 生活水平将大幅改善。此外,农业、制造业、矿业、旅游业、能源、 交通、城市发展、创新和科技、灌溉、人力资源、可持续金融等是十 年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
1.2.2.2 第二次本土经济改革
2023 年 5 月,规划和发展部负责人表示已制定《埃塞 2024 年至 2026 年第二阶段本土经济改革实施计划》 ,提出改革的四大支柱: 加强和稳定宏观经济;改善投资和商业环境;提高各部门能力、生产 力和竞争力 ;发展政府的执行力。 目前该规划尚未正式发布。
1.2.2.3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2020 年 6 月 15 日,埃塞政府出台《数字埃塞俄比亚 2025 战略》, 评估了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分析了发展瓶颈,制定了发展目标,并提 出了政策建议。该战略指出,农业、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旅游 业是埃塞俄比亚发展数字经济的重点领域 。埃塞正在启动一项耗资 2.5 亿美元的开创性比特币挖矿和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项目,作为开发 项目的一部分,埃塞政府投资部门与香港西部数据集团签署了一份谅 解备忘录。
1.2.2.4 绿色经济发展规划
2011 年 ,埃塞出台《气候适应型绿色经济战略》( Ethiopia's Climate-Resilient Green Economy Strategy ),指出埃塞的目标是在 2025 年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并建成气候适应型绿色经济。该战略提出,实 现该目标的支柱产业为:农业、林业、电力 ,以及交通、工业和建筑 业。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组织下,埃塞设立可再生能源技术联合研究 与推广中心。近年来,埃塞政府已投入超过 13 亿美元建设 10 多个零 排放工业园。
1.2.2.5 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埃塞俄比亚允许并欢迎外国投资者参与当地基础设施的投资和 建设。以往,埃塞俄比亚的基础设施建设多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 或由承包方协助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包括外国政府和多边国际金融机 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洲开发银行等)的优惠性质贷 款或无偿援助等。 自 2017 年底埃塞俄比亚政府发生外债支付困难以 来,已经基本停止主权担保非优惠贷款融资,转向尝试通过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2018 年 2 月,埃塞俄 比亚颁布《PPP 法》,推广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该投融资模式。2023 年 12 月埃塞俄比亚着手电子商务业务相关设施建设,进一步助力航空货运业务增长,航空货运服务将为落实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发挥重 要作用 ,2024 年 2 月埃塞航空公司电商物流中心正式启动。2024 年 2 月,埃塞俄比亚空间科学和地理空间研究所与中国合作启动了一项 “地面站点即服务 ”计划 ,为不同国家、组织和用户接收卫星数据。 埃塞俄比亚交易所将于 2024 年 10 月开始运营,将在创造就业机会、 开展大型项目、发展农业和加速经济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埃塞俄比亚是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非洲、加 勒比海和太平洋组织(ACP)的成员国 ,已加入《非洲大陆自贸区协 定》(AfCFTA),享受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AGOA)、欧盟 “武器除外的全面优惠安排 ”(Everything But Arms),以及中国“98%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作为 COMESA 成员国 ,埃塞俄比亚的商品 出口至周边国家具备很多优势,如苏丹、肯尼亚、吉布提和索马里等。 过去 4 年埃塞出口贸易平均增长7% 。其中,农业部门在出口贸易领 域中所占比例最高 ,咖啡、油籽、花卉等是主要出口农产品。此外, 采矿业是出口贸易增长第二高的行业 ,黄金位居矿产品出口贸易榜 首。制造业在出口贸易增长中排名第三,其中以纺织品为主。由于地 理位置关系,该国商品出口中东地区也具有很多便利条件。
埃塞俄比亚还是欧盟关税优惠政策的受惠国,根据 2012 年 11 月 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新的普惠制(GSP)方案,埃塞俄比亚被列为普惠 制第一类国家。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欧盟对埃 塞俄比亚等 49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免关税政策。
2018 年 3 月,埃塞签署建立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的 协定,这是自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涵盖国家最多的自由贸易协定 。成立 AfCFTA 是非盟 2063 年议程中的首要任务之一,该议 程为未来五十年的非洲发展规划了新的愿景。预计该贸易协定将刺激 经济增长、促进工业化、推动基础设施发展和商业多元化。2019 年 7 月 7 日 ,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正式宣告成立 。2021 年 1 月 1 日 ,非 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 ,有关国家开始在自贸区内开展贸易活 动。截至目前,非洲联盟 55 个成员中,54 个成员已签署《非洲大陆 自贸协定》 ,34 个成员已完成本国相关法律程序 ,成为自贸区正式 成员 。世界银行 2020 年发布报告指出 ,如果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 全面履行,到 2035 年非洲将获得近 4500 亿美元实际收益。这些收益 主要得益于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减少,以及贸易便利化措施带来的 贸易成本降低。此外,非洲制造商和工人还可获得更多机会。实施自 贸协定将使工人工资增加近10%。该报告指出,非洲自贸区将助力非 洲国家融入全球经济、减少贫困和促进包容性发展。到 2035 年,3000 万人将因此摆脱极端贫困 ,6800 万人摆脱中等贫困 。非洲地区总出 口量将比以往增加近29% ,其中洲内出口将增长81% ,对非洲以外 国家出口将增长 19%。
目前,影响埃塞俄比亚市场辐射能力的主要因素是,该国工业水 平落后,基础薄弱,产业配套能力低,尚不完全具备大规模生产和出 口制成品的能力。另外,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落后、运力低下、物流 成本相对较高等也影响埃塞俄比亚商品出口。近年来,埃塞俄比亚在 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建设初见成效。亚吉铁路自2018 年 1 月 1 日开 始正式商业运营以来,累计发送货物 743 吨,发送旅客近 53 万人次, 运输收入保持年均 35%以上的高速增长。高速公路和连接吉布提港口 的公路也已建成通车 ,交通运输能力大幅提高 。埃塞俄比亚近90%的出口均需通过吉布提港中转。近年来,中方资金参与建设多哈雷多 功能码头,使得吉布提港吞吐能力较前大幅提高。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和埃塞俄比亚就开始有经贸往来,但 贸易金额很小。1970 年 11 月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政府于 1971 年签订了贸易协定,此后 ,双边经贸关系逐渐发展。
1991 年以来,双边贸易关系进一步加强。1996 年,两国签署《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 术合作协定》 ;1998 年签署《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相互促进与保护投 资协定》;2006 年至 2014 年,双方签署多个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3 年 11 月, 中埃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 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中埃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埃塞 俄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根据这两项协议,中国政府将向 埃塞俄比亚政府提供无偿援助,并向埃塞俄比亚宝利机场改扩建项目 提供优惠贷款。
2018 年 5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对埃塞进行正式友 好访问,访问期间,栗战书与埃塞总理阿比见证了双方合作文件的签 署,栗战书还考察了埃塞科技部数据中心,中方参与合作和援建的亚 吉铁路、亚的斯亚贝巴轻轨 。2018 年 5 月, 中埃两国分别签署《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援埃塞俄 比亚紧急粮食援助项目的交接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 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埃塞俄比亚提供混合贷款的框 架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18 年 9 月, 中埃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 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2019 年 4 月 24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埃塞俄比 亚总理阿比。习近平强调 ,中方愿以共建“一带一路”和落实中非合 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为契机,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好 造福两国人民。中埃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埃塞俄比亚联 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以 及其他多份经济合作文件 。2023 年 10 月 17 日, 中埃双方发表《中 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建立全天候战略伙 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并签署了多项旨在深化中埃友好合作的协议文 件。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出席 第三届“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进行正式访问的埃塞俄比亚 总理阿比会谈。中方支持中国企业赴埃塞投资兴业 ,开拓绿色发展、 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合作,埃塞愿在金砖机制及中非合作 论坛框架内加强同中方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南南合作。两国签署共建 “一带一路 ”、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农业、文化、卫生、数字经济、 绿色发展、城市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中埃两国签署的重要协定和议定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 塞俄比亚建交联合公报》(1970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埃塞俄比亚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1988 年 6 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 术合作协定》(199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 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8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011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 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13 年) 、《中埃两国 政府关于中国向埃塞俄比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201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 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经 贸合作区的协定》(2014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 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持外交 、公务护照人员签证协定》 (2014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 和国政府关于援埃塞俄比亚紧急粮食援助项目的交接证书》( 2018 年 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向埃塞俄比亚提供混合贷款的框架协议》(2018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合作协定》(2018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 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 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8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的合作规划》(2019 年 4 月 )。
中国与埃塞俄比亚保持着良好的经贸合作关系,中国是埃塞俄比 亚最大的贸易伙伴。 自 1996 年以来, 中埃双边贸易快速发展 ,2002 年双边贸易额突破 1 亿美元,2008 年双边贸易额突破 10 亿美元大关, 2013 年突破 20 亿美元 ,2014 年突破 30 亿美元大关 。根据中国海关 统计数据 ,2022 年中埃双边货物贸易额为 26.71 亿美元, 同比增加 0.8%。其中,中国向埃塞俄比亚出口额 22.17 亿美元,同比下降 2.9%; 中国自埃塞俄比亚进口额 4.54 亿美元,同比增加 23.94%。截至 2023年 3 月,中国商务部与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已共同主持召开十次中国— 埃塞俄比亚经贸联委会。2024 年 6 月 21 日,驻埃塞俄比亚使馆杨依 杭公参应邀出席北京—埃塞经贸合作推介洽谈会并讲话。
中国向埃塞俄比亚出口的大类商品主要有:机电设备及其配件、 纺织服装、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等。中国自埃塞俄比亚进口的商 品主要包括:芝麻、绿豆、咖啡、皮革及皮革制品、矿砂等。埃塞俄 比亚系中国第一大芝麻进口来源国。
中国在埃塞俄比亚的投资规模快速增长,投资领域日趋多元化。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22 年末, 中国对埃塞俄比亚直接投资 存量为 26.2 亿美元。中国是埃塞俄比亚第一大外资来源地。
据埃塞俄比亚投资委统计,截至 2023 年 6 月底,埃塞俄比亚投 资委累计批准中国独资/合资项目 1859 个,其中已投产项目 1185 个。 中国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有 :保利协鑫石油天然气项 目、江苏永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东方工业园、荣威实业投资的帝缘 陶瓷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投资的埃塞毛纺织染项目、浙江金元亚麻投 资的金达(埃塞)亚麻有限公司、无锡一棉埃塞俄比亚纺织生产基地、 华坚国际轻工业城、中地海外投资的汉盛玻璃厂、深圳传音控股埃塞 手机组装厂、三圣药业和人福药业等。
1.4.1.1 投资主管部门
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为埃塞俄比亚投资管理和促进机构,是具 有法人地位的自治性公共机构,直属于埃塞俄比亚总理府,投资委员 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总理任命。
1.4.1.2 投资法规体系
埃塞俄比亚与投资合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投资激励措 施和为国内投资者保留投资领域的部长理事会条例》( Council of Ministers Regulation No.270/2012) 、《投资激励措施和为国内投资者 保留投资领域的部长理事会条例(修正案) 》( Council of Ministers Amendment Regulation No.312/2014)、《工业园区法》( Proclamation on Industrial Parks No.886/2015)、《工业园区条例》(Council of Ministers Regulation No.417/2017 ) 、《 投 资 法 》( Investment Proclamation No.1180/2020)、《投资管理条例》(Investment Regulation No.474/2020)、 《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知识技能转移规定》( Directive on Expats' Work Permit and Knowledge Transfer No.772/2021 ) 和 《 第 517-2022 号 投 资 激 励 条 例 》( Investment Incentive Regulation No.517/2022)等。
1.4.1.3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 据 埃 塞 俄 比 亚 《 投 资 法 》( Investment Proclamation No.1180/2020)、《投资管理条例》(Investment Regulation No.474/2020), 埃塞俄比亚实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具体包括 5 个仅允许与埃塞 俄比亚政府合资的领域 ,32 个仅允许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经营的 领域,以及 7 个允许埃外合资的领域。除此之外,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仅允许与埃塞政府合资的领域:武器、弹药及用于武器或制造武 器的爆炸物生产;电力能源进出口;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快速公交运 输服务 ;除快递外的邮政服务。
仅允许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经营的领域:银行、保险、小额信 贷(不含资本品金融业务) ;通过国家电网系统输配电业务 ;初/中 级健康服务;批发(不包括石油及石油类副产品、在埃塞俄比亚自产 产品的批发、电子商务形式的批发);零售(不包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埃塞俄比亚自产产品的零售,不包括电子商务形式的零售) ; 进口贸易业务(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沥青进口业务);生咖啡、恰特 草、油籽、豆类、矿产、兽皮、天然林产品、鸡和从市场中购买的驮 兽等牲畜出口贸易业务;一级以下的施工和钻井服务;酒店、旅馆、 度假村、汽车旅馆、家庭旅馆及养老服务(不包括以上领域星级服务); 餐厅、茶室、咖啡厅、酒吧、夜总会、餐饮服务(不包括星级餐饮服 务);旅行社、票务代理等旅行配套服务;旅游业务;机械设备和车 辆经营租赁(不包括工业专用重型设备、机械、专用车辆租赁业务); 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缆车、冷链运输、25 吨运量以上货运, 以 及其他允许外商与埃塞俄比亚政府/国内投资者合资的运输服务) ; 本土传统药物制造业 ;制作用于内销的烘焙产品和糕点;研磨业务 ; 理发店、美容院、铁匠铺和裁缝店(不包括服装厂);包括飞机维修 在内的维修服务(不包括重型机械和医疗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航空 地勤及相关服务;锯切、铣削木材和半成品木材装配业 ;大众传媒 ; 清关服务;砖块制造业;采石业;彩票和体育博彩业;洗衣服务(不 包括大工业规模的洗衣服务);翻译和秘书服务;安保服务 ;中介服 务;律师和法律咨询服务;私营职业介绍所服务(不包括海员及其他 类似专业岗位(如需要高技能、国际经验和人际网络)的职业介绍服 务)。
允许埃外合资的领域: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业务;国内航空服务; 城市间公共交通服务(载客量 45 人以上的公共汽车) ;承载能力大 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广告和促销服务;视听服务,电影和录像的录 制、制作和发行 ;审计和会计服务。
埃塞俄比亚政府也推出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允许将涉及制造 业、建筑业、IT、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宾馆和矿业等部分国有企业 出售给私人投资者或公私合营。
2018 年 6 月 ,为进一步吸引外资 ,埃塞执政党联盟通过决议 , 在埃塞政府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国内外投资者购买此前长期由国有资 本垄断的埃塞电信、埃塞航空、埃塞电力和埃塞航运和物流公司的股 权,但埃塞政府仍将控股上述国企。此外,埃塞政府允许铁路、糖业、 工业园、酒店及其他国有制造业企业完全或部分私有化,为中埃产能 合作带来重大机遇。
2018 年 9 月 ,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发布声明 ,宣布将允许外 国投资者参与物流行业投资 ,最高持股比例为49% 。2020 年 5 月 , 埃塞俄比亚通信局邀请电信企业提交申请,竞标 2 个电信业务牌照, 旨在打破当前埃塞俄比亚电信业务的垄断格局 。2021 年 ,埃塞俄比 亚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成功新授一张电信牌照,中标外资财团将提供 4G 乃至 5G 网络服务。
1.4.1.4 投资方式的规定
凡现行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埃塞俄比亚允许外商独资或设 立合资公司。
1.4.1.5 最低投资金额的规定
埃塞俄比亚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单一投资 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为 20 万美元。与本国投资者合资的外国投资者 最低投资金额为15 万美元。如果投资者投资于建筑、工程或相关技 术的咨询、检测和分析服务、出版行业的情况下,当该项目由外国投 资者独家所有时,最低投资金额为10 万美元 ; 当与本国投资者联合 投资于上述特定行业时,最低投资额为 5 万美元。外国投资者用其在埃塞所获利润或分红进行再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公司的, 以及外国投资者购买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全部股权的,不受最低投资金 额限制。
埃塞俄比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推行经济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 有关投资政策在过去几十年内向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修改了5 次,通 过增加投资优惠政策、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领域、实行减免税优 惠等措施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和服务等,鼓励外商投资。外国投 资者可以在开放给外商投资的领域独立或与本地投资者合作投资,合 资企业中没有资本所有权的限制。为吸引外商投资,埃塞俄比亚有以 下投资激励措施:
( 1 )返还:利润、股息、在埃塞俄比亚之外借贷的可兑换货币 的本金和利息;
(2)雇佣外国专家和管理人员的权利;
(3)有外国雇员的出口企业享有两年免企业所得税待遇 ;制造 业、农业、信息和通讯技术、发电输电和供电、出口贸易豁免关税和 所得税;酒店和旅游业、采矿、建筑合同、进口贸易、教育和培训、 医疗服务、建筑和工程可以豁免关税。
如果中国企业退出埃塞俄比亚投资,则需要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 权时,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该股息和资本利得在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
2.1.1.1 税制结构
埃塞俄比亚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税的制度。各州将一定比 例的税收上缴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根据各地区人口、经济状况及上缴 税收的情况向各州拨款。
中央税包括:关税及其它货物进出口税收;受雇于中央政府、国 际雇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拥有企业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 和增值税;国家彩票收入和其它中奖收入的税收;飞机、火车和海运 活动的税收;中央政府拥有的房屋、财产的租金收入的税收;中央政 府颁发或许可的证照、服务费用的税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税包括公司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增 值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大规模开采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的土地租 金税收。
2.1.1.2 税收管理机构
埃塞俄比亚税务部(Ministry of Revenue, 以下简称“税务部” ) 是埃塞俄比亚的税收管理机构 ,前身为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 (ERCA)。依据《第 587/2008 号公告》,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 局于 2008 年 7 月 7 日设立, 由埃塞俄比亚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联 邦收入局合并而成。其总部设立于亚的斯亚贝巴,局长 1 名,副局长 5 名,均由总理任命,分别负责经济规划与发展、内部协作与支持、 执行与联合功能、管理更新与服务等。地方上设有 32 个分局,其中2 个分局位于埃塞俄比亚外的港口,主要职能是为该国进出口货物提 供通关服务 。另外 30 个分局下辖 22 个海关管理站 ,50 个检查点和 153 个税收中心。每个分局由一名主管具体负责 ,由分管分局协作与 支持工作的副局长对其进行管理。
2.1.2.1 法律体系
埃塞俄比亚政府的税种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主要有企业所得 税、资本利得税、消费税、进口关税、个人所得税、关税、预提所得 税、增值税等。其中,以公告形式发布的税种有所得税(适用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租赁税、特许权使 用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税收条例的形式发布的有进口 货物附加税。
现行法律依据如下:
( 1 )所得税:《第 979/2016 号联邦所得税公告》及《第 410/2017 号联邦所得税条例》;
(2)增值税:《第 285/2002 号增值税公告》《第 609/2008 号增 值税修订公告》及《第 1157/2019 号增值税修订公告》;
(3)消费税:《第 1186/2020 号消费税公告》及《第 1229/2020 号修订公告》;
(4)营业税:《第 308/2002 号营业税公告》及《第 611/2008 号 修订公告》;
(5)进口货物附加税:《第 133/2007 号进口货物附加税条例》;
(6)税务征管事项:《第 983/2016 号税收征管公告》 )和《第 407/2017 号联邦税务管理条例》。
2.1.2.2 税法实施
埃塞俄比亚实行联邦分税制,税收管辖权和收入在联邦政府与地 方各州政府之间分配。根据分税制,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专属于联邦 政府、专属于地方各州政府、同时属于联邦政府和地方各州政府以及 未指定对象共 4 种类型。各类型税收管辖权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表 7 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联邦政府税收管辖权 |
地方州政府税收管辖权 |
共享税收管辖权 |
未指定对象 |
-关税及货物进出口 其它税收 -受雇于联邦政府、国 际组织人员的个人所 得税 -联邦政府所拥有企 业的利润税、个人所 得税和增值税 -国家彩票收入和其 它中奖收入的税收 -飞机、火车和海运活 动的税收 -联邦政府拥有的房 屋、财产的租金收入 税收 -联邦政府颁发或许 可的证照 、服务费用 税收 -垄断税 -联邦印花税 |
-受雇于地方州政府 、私营企 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费 -私营农民和加入合作社的 农民的收入 -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 的个体贸易商征收的利润税 和增值税 -在其管辖水域内提供运输 服务的收入 -对州内私人住宅及其他财 产产生的收入所征收的税 费 ; 以及他们拥有的房屋和 财产的租金 -州政府所拥有企业的利润 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采矿收入以及采矿权使用 费和土地租金的税收 -州政府颁发或许可的证照、 服务费用税收 -森林资源使用费 |
-共同建立公司的 利润税 ,个人所得 税和增值税 -公司利润税和增 值税以及股东股息 税 -大规模采矿和所 有石油天然气开采 活动的利润税 , 以 及此类活动应征收 的特许权使用费 |
-由两院(联邦院 和人民代表院)在 联席会议上以三 分之二多数票决 定如何分配和行 使税收权 |
共享税收管辖权由联邦政府管理,但由此产生的税收收入需根据 联邦议院(议会的高级议院)的规定进行收入分成。同时,只分配给 某一地方州政府层级的税收收入可以完全在该州内支配,无需进行分 成。
对于上述提到的未指定对象的税收问题 ,宪法作出了灵活的规 定。具体而言,如果宪法未涵盖某项税收,则两院(联邦院和人民代 表院)应在联席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如何分配和行使税收 权。
2022 年 8 月 6 日 ,埃塞俄比亚联邦议会举行会议 ,会议提出埃 塞俄比亚将对进口货物征收社会福利税,旨在缓解国内财政赤字压力 以及利用税收重建战后北区的基础设施,包括医疗与教育设施。社会 福利税将按照货物的总成本、保险及运费价值的 3%收取 ,而非按货 物价值收取。目前社会福利税法案正在草拟阶段,政府尚未正式公布 法案。
2023 年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公告》草案(截至 2024 年 6 月底尚未正式生效) ,草案扩大了增值税应税范围 ,提高 增值税登记的门槛为年营业额 200 万比尔。此外还引入了自愿登记的 门槛规定,销售商品、服务的年营业额达到100 万比尔的可进行增值 税自愿登记注册。对于应税范围,草案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新增了 新商业合资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费、私人交通和其他行业。对 医疗服务、处方药、公共交通、医疗设备、金融服务拟免征增值税。 2024 年 3 月 27 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颁布了新的转让定价指令 (第 981 号指令),取代了2015 年颁布的原转让定价指令(第 43 号 指令),新指令自2024 年 1 月起生效。新指令遵循了经合组织《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原则,并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颁布 的 2016 第 979 号联邦所得税公告第 79 条转让定价规定为依据。
2024 年 6 月 12 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出台了新的消费税印章管 理指令(第 1004/2024 号指令),该指令要求在包括混合烈酒、含酒 精和不含酒精的啤酒、葡萄酒、强化葡萄酒、即饮酒精产品、香烟、 烟草制品、瓶装水和非酒精碳酸饮料(包括含糖饮料)在内的一系列 商品上使用数字或实体消费税印章,通过跟踪可征税商品的生产和分 销,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的消费税保障制度。此 外,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消费税税 率的指令(第 1007/2024 号指令),新指令对酒精饮料、烟草、烟草 制品和塑料袋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上调 ,例如香烟由原来的“30%+每 包 6 比尔(20 支) ”上调至“30%+每包 20 比尔(20 支) ”等。
2024 年 6 月 20 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颁布了新的免征增值税指 令(第 1006/2024 号指令),在原有的免税适用范围基础上,进一步 扩大增值税免税范围,对于生产、进口特定谷物和豆类、农产品、熟 食或预制食品、融资租赁协议以及防疟疾蚊帐、避孕套等免征增值税。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埃塞俄比亚现行的所得税法为《第 979/2016 号联邦所得税公告》。 此公告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正式对外 公布,适用于 2016 年 7 月 8 日起取得的收入。《第 979/2016 号联邦 所得税公告》颁布之前通行的所得税法为《第 286/2002 号所得税公 告》及其修正案。
《第 979/2016 号联邦所得税公告》规定 ,所得共分为五类 ,分 别为 A 、B、C、D 、E 五类所得 。其中:A 类所得为雇佣所得,B 类 所得为建筑物租赁所得,C 类所得为营业所得,D 类所得为其他所得,
E 类所得为免税所得。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 A 类纳税人、 B 类纳税人、C 类纳税人。其中:A 类纳税人为机构(非自然人)或 年毛收入为 1000000 比尔或以上的任何自然人,B 类纳税人为年毛收 入高于 500000 比尔但低于 1000000 比尔的自然人 ,C 类纳税人为年 毛收入低于 500000 比尔的自然人。
任何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均需缴纳所得税。其中,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 A 类纳税人,涉及到的所得类型为 B 类所得、C 类所得、D 类所得和 E 类所得,不同所得类型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算 方法。企业所得税按年申报,并且根据不同所得类型、不同纳税人类 别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收评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括代扣代缴的 税款)需在到期前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将产生利息和罚款。所得 税多缴税款能够予以抵免、退税或抵缴其它税款。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埃塞俄比亚居民企业包括居民机构和埃塞俄比亚政府、埃塞俄比 亚境内各地的州政府或市政府。
埃塞俄比亚居民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 1 )在埃塞俄比亚注册成立或组建的机构;
(2)在埃塞俄比亚有其有效管理场所。
2.2.1.2 征收范围
埃塞俄比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可能涉及的收入类型有 B 类所得(建筑物租赁所得)、 C 类所得(营业所得)、D 类所得(其他所得)中的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和 E 类所得(免税所得)。
2.2.1.3 税率
( 1 )B 类所得
居民企业取得 B 类所得适用 30%的税率。
(2)C 类所得
居民企业取得 C 类所得适用 30%的税率。
(3)D 类所得
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所得适用10%的税率。
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如果源于埃塞俄比亚居民金融机构适用 5%的税率 ,除此之外适用 10%的税率。
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5%的税率。
居民企业取得未分配利润未再投资适用10%的税率。
(4)特殊规定
从事采矿和石油业务的居民企业适用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2.1.4 税收优惠
埃塞俄比亚部长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发布《第 517-2022 号 投资激励条例》,此公告取代了该国2012 年颁布的《2012 年投资激 励条例》及其修正公告。《第 517-2022 号投资激励条例》在附表中 逐项列示了可享受投资激励措施的具体投资领域,规定了“初始所得 税优惠政策 ”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initial" and "other " income tax holidays)两大类。关于“初始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相关内 容,详见下表:
( 1 )初始所得税优惠政策
表 8 所得税免税期
号码 |
投资类型 |
所得税免税期(年) |
|
在亚的斯亚贝巴和/或周 围的奥罗米亚特区 |
在其他地区 |
||
1 |
制造业 |
||
1.1.食品工业 |
|||
肉类和肉制品的加工和保存; 鱼和鱼产品加工; 蔬菜和水果的加工和保存; 食用油制造; 牛奶加工和/或乳制品制造; 食品补充剂、添加剂或物质或淀粉和淀粉产品的 制造; 谷物产品加工(不包括面粉生产); 通心粉、面食和/或类似产品的制造 |
3 |
5 |
|
制糖 |
3 |
6 |
|
碘盐、人造蜂蜜、烘焙和研磨咖啡、速溶咖啡和 茶的制造; 动物饲料加工 |
2 |
4 |
|
1.2.饮料行业 |
|||
酒精饮料制造 制造矿泉水或其他瓶装水 软饮料制造 |
1 |
2 |
|
葡萄酒制造 |
3 |
4 |
|
制造啤酒及╱或啤酒麦芽 |
2 |
3 |
|
1.3.纺织及纺织制品工业 |
|||
制造各种纺织成衣、纤维、纺纱、针织和整理(不 包括服装) 纺织服装(包括运动服)及其他配件制造 |
5 |
6 |
|
对织物、纱线、经纱和纬纱、服装和其他纺织产 品进行漂白、染色 、缩水、消毒 、丝光或修整 |
2 |
3 |
|
制造纺织成衣或毛衣或毛巾或地毯(服装除外) |
4 |
5 |
|
1.4.皮革及皮革制品工业 |
号码 |
投资类型 |
所得税免税期(年) |
|
将皮革鞣制至成品级(不包括制成品级以下的皮 革鞣制) 皮革产品及╱或配件制造 用皮革或皮革替代品制造鞋履 |
5 |
6 |
|
1.5.木制品工业 |
|||
制造木制品(不包括锯木、木材制造及组装半 成品木制品) |
2 |
3 |
|
1.6.纸及纸制品工业 |
|||
纸浆及╱或纸张制造 |
5 |
6 |
|
纸品制造 |
1 |
2 |
|
1.7.化工及化工产品工业 |
|||
制造基本化学品(包括乙醇/或人造纤维)和/ 或绿色氢和绿色氨 |
3 |
4 |
|
制造肥料及╱或氮化合物 |
5 |
6 |
|
初级形式的塑料和/或合成橡胶原料和橡胶产 品的制造 农药和农用化学品制造 |
3 |
5 |
|
制造油漆、清漆或类似涂料和/或非碱性化学品 卫生和化妆品及投入品的制造 |
2 |
4 |
|
1.8.基础药品和药物制剂行业 |
|||
制造基本药物制剂的投入 |
5 |
6 |
|
人类药品(包括疫苗) 的制造 生产动物药品(包括疫苗) |
4 |
5 |
|
药品包装 |
2 |
3 |
|
制造初级包装材料 |
3 |
5 |
|
1.9.塑料制品工业 |
|||
制造塑胶制品(不包括塑胶袋) |
1 |
2 |
|
1.10.非金属矿产品工业 |
|||
制造玻璃及╱或玻璃产品、陶瓷产品 |
4 |
5 |
|
水泥制造 |
3 |
4 |
|
石材产品 、大理石及石灰石的切割 、成型及修 整(不包括采石) |
1 |
2 |
投资类型 |
所得税免税期(年) |
||
制造石灰 、石膏和/或类似涂料 |
0 |
2 |
|
1.11.基本金属工业(不包括矿物开采) |
|||
钢铁及铁产品制造 |
5 |
6 |
|
制造基本贵金属及其他有色金属 |
3 |
4 |
|
铸造铁和非磁性金属并生产不同形状的此类 物品 |
4 |
5 |
|
1.12.结构金属制品工业 |
|||
制造结构金属产品及不同金属产品(屋顶用波 纹金属板及钉子除外) |
1 |
2 |
|
1.13.计算机、电子和光学产品工业 |
|||
制造电脑及配件及╱或电子元件及电路板 制造通讯设备和消费电子产品( 电视、收音机及 类似产品) 量度 、测试、测量 、控制设备及钟表的制造 医疗设备和用品制造 |
3 |
4 |
|
医疗设备总成 光学仪器或照相器材的制造;磁性和光学介质 制造 |
2 |
3 |
|
1.14. 电气产品工业 |
|||
制造电气产品 |
2 |
4 |
|
1.15.生产机械/服务设备及商品行业 |
|||
通用机械制造 不同用途机械的制造 |
5 |
6 |
|
1.16.运输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的制造 |
|||
汽车制造 |
3 |
4 |
|
制造车辆零部件、拖车及╱或半挂车或备件及 配件 摩托车、单车及三轮车制造 造船 |
2 |
3 |
|
制造铁路或电车机车以及无轨电车和货车 |
5 |
6 |
|
制造办公室及家居家具(不包括陶瓷家具) 制造艺术及礼品 、人造珠宝 、音乐及体育用品 |
1 |
2 |
投资类型 |
所得税免税期(年) |
||
制造业与农业相结合 |
4 |
5 |
|
开发及租赁工业园(包括资讯及通讯科技园) |
10 |
15 |
|
2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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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作物生产 |
|||
2.1.1.作物年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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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谷物 、豆科作物或甘蔗 、水稻和油籽 |
0 |
3 |
|
种植蔬菜 、水果 、草本植物以及经认证的种子 |
3 |
4 |
|
种植和加工纤维作物 |
0 |
5 |
|
为类似目的种植动物饲料、药用作物 、香料、 香料和其他作物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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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中期作物种植 |
|||
花卉种植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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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胡椒和香料 |
0 |
4 |
|
2.1.3.永久性作物的种植 |
|||
咖啡和/或茶园 |
0 |
5 |
|
橡胶树、麻疯树和/或棕榈树 |
0 |
6 |
|
2.2.畜牧业生产 |
|||
饲养家畜或野生动物及其产出的生产(不包括 育肥) 丝绸生产 人工池塘养鱼(水产养殖) (作物和动物)混合耕作 |
3 |
4 |
|
鸡和/或鸟的养殖及其产出的生产 |
1 |
2 |
|
养蜂/生产蜂蜜 |
2 |
4 |
|
林业和有关活动 |
8 |
9 |
|
3 |
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 |
||
软件开发 数据中心(银行)及云服务 业务外包流程 启动开发服务 研究 、创新、丰富和发展工作 |
4 |
5 |
|
4 |
发电 、输电和配电 |
号码 |
投资类型 |
所得税免税期(年) |
|
发电 |
4 |
5 |
|
电力传输和分配 |
3 |
4 |
|
5 |
保健服务 |
||
提供三级专科医院服务( 由卫生部的指令决 定) |
2 |
3 |
|
6 |
物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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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仓库服务 筒仓仓库服务 |
2 |
4 |
|
陆港服务 |
0 |
5 |
任何在甘贝拉州、本尚古勒-古马兹州、阿法尔州(阿瓦什河周 围 15 公里范围内的地区除外)和索马里州、古吉和博勒纳地区(属 奥罗米亚州)、南方民族州部分地区,如:南奥莫地区、希震(达拉 谢、阿马罗、孔索和布勒基)地区、本奇马吉地区、谢卡地区、道罗 地区、咖法地区、孔塔和巴斯克托特别县等地区投资的,在附表列举 的免税期到期后 ,可继续连续三年享受减免 30%所得税的优惠。
(2)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投资于新的或特定的旅游目的地地区以及星级酒店、旅馆和度假 村的公司有权享受 5 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在埃塞俄比亚境外向埃塞俄比亚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招聘机构, 如果从公认的培训机构获得资格证书,有权:
①如果该招聘机构为100 至 300 名埃塞俄比亚人提供就业机会, 则可享受 1 年的所得税减免;
②如果该招聘机构为 301 至 500 名埃塞俄比亚人提供就业机会, 则可享受 2 年的所得税减免;
③如果该招聘机构为超过 501 名埃塞俄比亚人提供就业机会,则 可享受 3 年所得税减免。
按照 2012 年颁布的《第 769 号投资公告》第 2(8)条规定扩大 或升级现有企业的(投资者扩大或升级现有企业后的产能或提供服务 的能力较前提升 50%,或引进一条新生产线且之后的产能或提供服务 的能力较前提升 100%),有权享受 2 至 9 年免税期。
工业园开发商可享受 10 年或 15 年所得税减免;若入园企业制造 产品的 80%以上用于出口或作为生产资料提供给制造出口产品的投 资者 ,可额外享受 2 或 4 年所得税减免。
在工业园区外投资的企业 ,如果向出口商出口或供应至少60% 的产品或服务作为生产或服务投入,则有权享受 2 年的额外所得税免 税期。位于工业园区的制造企业(称为“工业园区企业 ”)除了因其 投资领域而享受的基本所得税免税期外,还有权享受所得税免税期。 工业园区企业享有额外两年的一次性所得税免税期,前提是这些企业 出口或向出口商提供 80%的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3)对产能扩大或服务提升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 年 1 月,财政部出台了《第 941-2023 号扩大/提升投资激励 指令》,对于进行企业扩建或升级的投资者应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减 免:
①扩大现有企业生产或服务能力50-70%的企业在扩建完成后, 对于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来自于增量产能所创造的利润的 部分,享受 60%的减免;
②扩大现有企业生产或服务能力71-90%的企业在扩建完成后, 对于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来自于增量产能所创造的利润的 部分,享受 80%的减免;
③扩大现有企业生产或服务能力90%以上的企业在扩建完成后, 对于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来自于增量产能所创造的利润的 部分,享受 100%的减免;
投资者通过引进新生产线或服务业务线,使得企业生产或服务能 力提高100%的,也可享受相关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4)特殊规定
根据第 520/2022 号条例的规定, 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 ,持续 经营的企业以外币向非居民出售新股所取得的溢价收入免征所得税。 此前,此类收入应按发行价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的 30%缴纳企业所 得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 1 )收入范围
B 类所得应税收入为纳税年度内纳税人通过建筑物租赁取得的 毛收入减去该年度纳税人可扣除的总额之后的余额。毛收入包括:
①纳税人基于租赁协议取得的所有款项,包括所有的租赁溢价或 类似款项;
②年度内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缴纳的所有款项;
③年度内纳税人以建筑物损坏为由而有权保留但纳税人在修复 被损坏的建筑物时未使用的各种债券、担保金或类似款项;
④除了支付给纳税人的租金之外,由承租人承担的租赁协议下的 土地或建筑物改造或改善成本。
C 类所得应税收入为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减去该年度 纳税人可扣除的款项之后的余额。营业收入包括:
①纳税人在年度内经营取得的毛收入,包括通过处置营业存货取 得的毛收益及通过提供服务取得的毛收入;
②纳税人在年度内通过处置营业资产(营业存货除外)取得的利 得;
D 类所得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未分配利润未再投资 部分为其应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埃塞俄比亚暂无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
(3)免税收入
根据埃塞俄比亚现行的所得税法,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埃塞俄比亚联邦、州、地方政府或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从官方 业务附带活动中获得的款项;
②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③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中的规定( 以 下简称“免税规定 ” ),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免税收入:
A.该协议旨在向政府提供财政、技术、人道主义和行政援助;
B.部长已书面同意的免税条款;
④在任一领域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的公共奖励以及税收管理公告 第 135 条规定的奖项;
⑤在不违反所得税法第 59 条规定的情况下 ,通过赠与或继承取 得的现金或财产属于免税收入,但属于对租赁或营业收入进行赠与的 除外;
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同该组织的核心功能不直接相关的营业 收入除外;
⑦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被特别免除所得税的款项;
⑧从事石油作业的承包商向其分包商支付的款项。
除上述免税收入外,部长理事会可通过条例,出于经济、行政或 社会原因豁免任何收入。
(4)税前扣除
B 类所得,未建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包括税法规定需要建立账簿 而未建立的纳税人)允许税前扣除的款项为:州或市管理机构对租赁 土地或建筑物征收的、由纳税人在年度内缴纳的各种费用和收费;一 笔相当于纳税人在年度内取得的租赁毛收入 50%的款项 ,作为建筑 物、家具和设备维修、维护和折旧准备金。建立账簿的纳税人允许扣 除的款项为:建筑物所在土地的租赁成本;维修和维护费用;建筑物、 家具及设备的折旧;利息及保险费;州或市管理机构对租赁土地或建 筑物征收的各种费用和收费。
C 类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款项为:纳税人在年度内为了取得、 保障和保持营业收入中所包含的款项而产生的必要支出;纳税人在年 度内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处置营业存货时的成本;年度内纳税人的应计 折旧资产和无形营业资产自用于取得营业收入起发生的贬值;年度内 纳税人通过处置营业资产(营业存货除外)产生的亏损;所得税法规 定的允许扣除的其他款项。
D 类所得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产生了亏损,纳税人应把亏损额结转至下一 年度,且在计算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该亏损额。
如果纳税人将亏损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中,仍未全部扣 除,则可以逐年延续结转,直到亏损被全部扣除,但纳税人结转亏损 的时间不得超过亏损发生之后的 5 年。
在免税期遭受亏损的投资者可在免税期满之后将亏损再递延一 半免税期的时间。
为方便计算结转亏损时间,须有半年期限全额征收所得税。
任何在所得税免税期内遭受亏损的投资者,亏损结转期最多延长 至 5 个所得税免税期。
企业连续两年发生亏损并已将亏损结转,在未来不得结转剩余的 亏损。
处置受资本利得税法限制的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资本亏损,可 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抵减处置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所得。但是, 不允许抵减向关联方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损失。
资本损失可以无期限结转,但需满足如下条件:
①亏损只能从同类的收益中弥补;
②资本损失只能从同类的收益中抵减或结转扣除;
③亏损额需有证据支撑, 以符合税务部的规定。
2.2.1.6 应纳税额
(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人当年全球范围 内经营活动的收入-所得税法下允许的总扣除额)
(2)举例案例
在埃塞俄比亚注册并成立的生产 A 企业 ,2022 年度取得当年全 球范围内经营活动的收入 800 万比尔,对应发生的成本 600 万比尔(所 得税法下允许的总扣除额),适用 30%的基本所得税税率, 即:
应纳税额=(800 万-600 万) ×30%=60 万比尔。
2.2.1.7 合并纳税
埃塞俄比亚没有合并纳税制度,公司集团的每个实体都作为一个 独立的实体纳税。
2.2.2.1 概述
不属于埃塞俄比亚居民企业的机构为埃塞俄比亚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 亚的收入:
( 1 )非居民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的业务;
(2)非居民在埃塞俄比亚出售商品,或者出售同通过设在埃塞俄 比亚的常设机构出售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3)非居民开展的同非居民通过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的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 B 类所得、C 类所得适用的税率与居民企业规定 相同 。非居民企业取得 D 类所得适用的税率详见“ 2.2.2.7 预提所得 税 ”。
2.2.2.4 征收范围
埃塞俄比亚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埃塞俄比亚的收入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2.2.2.6 应纳税额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
2.2.2.7 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1)一般性规定
取得来源于埃塞俄比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 技术费或保险费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以下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①保险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为收入全额的5%;
②股息或利息所得 ,为收入全额的10%;
③管理或技术费所得 ,为收入全额的15%。
(2)非居民演艺所得
非居民演艺人员团体通过在埃塞俄比亚参加表演取得的收入,应 根据其表演收入全额的1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团体包括体 育团队,表演包括体育赛事。
(3)汇出利润
通过常设机构在埃塞俄比亚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对外汇 出利润 ,应根据其常设机构汇出利润金额的 1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2.2.2.8 亏损弥补
与居民企业规定相同,详情请见 2.2.1.5。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在埃塞俄比亚要依据总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运输在埃塞俄比亚登机或装船并运往埃塞俄比 亚境外的乘客、牲畜、邮件、商品或货物所得总额的3%。就过境旅 客及转运牲畜、邮件、商品或货物所得的款项 ,可获豁免缴税。
2.2.3.1 申报要求
( 1 )纳税年度
对法人实体来说,指的是该法人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法人实体财 务报表期末余额日期结束的12 个月内 ;法人实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 的会计年度,但除非预先获得税务部的书面批准,一经确定,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发生改变,则发生改变之前最后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同新会计年度开始日期之间的时间段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会 年度, 即所谓的“过渡性会计年度”。
(2) 申报期限
按年申报 ,按照国际日历 ,每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缴纳上一年 度企业所得税。只有在某个日历月内受雇于一个以上的雇主或者负有 自行扣缴义务的雇员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该雇员应在每三个月结束 后的 30 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①A 类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提交纳税年度的纳 税申报表;
②B 类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2 个月内提交纳税年度的纳 税申报表;
③C 类纳税人应在各财政年度(当年 7 月 7 日至次年 7 月 6 日 ) 的 7 月 7 日至 8 月 6 日之间提交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3) 申报方式
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同时附上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事务所 审计)复印件,签字盖章后报税务部审核,如需缴纳所得税,以 CPO 形式(Cashier Payment Order,银行付款凭证)缴纳。税务部在申报表 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纳税人存档。
(4)纳税评估
税务部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修改, 通过纳税调增或调减,确保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或亏损额正 确。
税务部可在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 5 年内,或在任何其他 形式的评估书送达之日起五年内,修改纳税评估结果。如果纳税人存 在欺诈、严重疏忽或故意疏忽,税务部可在任何时间修改纳税评估结 果。
(5)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申请更正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该申请须 在自行申报后的五年内提出。税务部可以拒绝或批准该申请,但须在 收到更正申报后的120 天内通知纳税人。
2.2.3.2 税款缴纳
( 1 )延期缴税
①纳税人可向税务部书面申请延期支付税法规定的到期税款。税 务部可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税务部发布的规章批准纳税人延 期付款 ,或要求纳税人按照税务部确定的分期付款方式纳税;
②如果获许分期纳税的纳税人拖欠分期税款,税务部可立即采取 行动追回拖欠时未付的税款总额;
③即使纳税人获许延期纳税或分期纳税,其仍有责任支付因最初 的纳税到期日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
④需缴纳 B 类所得和 C 类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纳税年度第六个 月结束后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前分期缴纳税款。C 类所得的分期缴 纳金额应为企业在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的一半,如果企业在上一纳 税年度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则为企业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所 缴纳的税额。
⑤分期税款可扣除因进口和提供货物及服务产生的预缴税额(扣 除后不能低于 0)。
(2)税收优先权及扣押金额
①本条适用于下列款项:
A.预扣税、增值税、流转税或消费税;
B.扣押令项下应付的款项。
②如果纳税人欠付、持有、收到或预扣本条适用的款项,则该纳 税人代表政府持有该款项,且如果该纳税人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则 该款项:
A.不构成该纳税人在清算或破产中的财产;
B.应在分配任何财产之前付给税务部。
③不管任何其他法律有何规定,某人预扣的预扣税:
A.不会因该人的任何债务或负债而被扣押;
B.应作为从中预扣税款的付款或金额的第一押记;
C.应在该人根据任何法院命令或法律规定从该付款或金额中作 出任何扣减之前进行预扣。
(3)付款命令
①如果纳税人需要就纳税责任支付罚金或逾期付款利息,且纳税 人的付款低于应付的税款、罚金及利息总额,则所付款项应按下列顺 序使用:
A.用于支付纳税责任;
B.用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C.余额用于支付罚金。
②如果纳税人付款时有多份纳税责任,则纳税人应按照这些纳税 责任产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支付。
①如果税务部为保护收入有必要收取保证金,则其可以要求纳税 人按照其认为适合的金额和方式提供保证金:
A.保证金是针对纳税人应付或可能应付的税款进行缴纳;
B.保证金应作为纳税人根据税法要求退税的前提条件。
②保证金应以现金或银行担保的形式提供,并需要满足税务部提 出的合理的要求条件。
③只有在税务部向纳税人发送通知载明以下事项时,纳税人才有 责任提供保证金:
A.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B.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C.提供保证金的到期日。
④如果纳税人未根据本条的要求提供保证金,则该保证金金额应 视为纳税人的未付税款。
(5)逾期付款利息
①未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纳税的纳税人应针对税款到期日起至 实际纳税日期间的未付税款,按照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 率应在应付款所属期间的上一季度,埃塞俄比亚最高商业贷款利率的 基础上上浮15%,利息应根据单利按天计算。
②如果纳税人支付了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所涉税款被发现本不 应付,则应向纳税人退还该逾期付款利息。
③税务部可向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 付的利息金额及付款到期日。关于纳税人逾期付款利息金额的通知也 可并入税务部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其他通知当中 ,包括税务评估通 知。
④以下情况下,通知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止期间不计算逾期付款利 息:
A.税务部书面通知(包括在税务评估中通知)纳税人其在税法项 下未履行纳税责任;
B.纳税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付清了通知上所要求的所欠款项, 包括截至通知日期应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⑤纳税人就其应付的预扣税或从债务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应由该人自行承担,不应向任何其他人追回。
⑥纳税人应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不应超过其未付的纳税责任 金额。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任何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 A 类纳税人、B 类纳税人、C 类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涉及到的所得类型为 A 类所得、B 类所得、C 类所 得、D 类所得和 E 类所得。不同所得类型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所得税按年申报,并且根据不同所得类型、不同纳税人类别分别 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收评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括代扣代缴的税款) 需在到期前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将产生利息和罚款。所得税多缴 税款能够予以抵免、退税或抵缴其它税收。
2.3.1.1 判定标准
埃塞俄比亚居民纳税人指的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人:
( 1 )在埃塞俄比亚有住所;
(2)被派驻国外的领事、外交官等埃塞俄比亚公民;
(3)一年之内在埃塞俄比亚连续或间歇性的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
如果个人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其在上一纳税年 度内不属于居民纳税人,那么在当前年度中被视为居民纳税人的时间 应从其首次出现在埃塞俄比亚之日起计算。如果个人在某个纳税年度 内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其在下一纳税年度不属于居民纳税人,则其在 当前纳税年度中被视为居民纳税人的时间应截至其在埃塞俄比亚停 留的最后一天。
微型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微型企业是指:在 服务业领域资产总额(不包括建筑物)不超过 50000 比尔的企业或在 工业领域资产总额(不包括建筑物)不超过 100000 比尔,且雇员不 超过 5 人(包括业主、家庭成员等)的企业。
2.3.1.2 征收范围
( 1 )应税所得
A 类所得(雇佣所得)的应税所得包括:雇员在受雇期间取得的 薪金、工资、津贴、奖金、佣金、退职金或其它报酬;雇员在过去、 现在或将来受雇期间取得的额外福利;雇员在雇佣关系终止之时取得 的款项,无论此种款项是雇主根据协议主动支付的还是按照法律要求 支付的,其中包括裁员或失业补偿 ,或优厚解雇费。
B 类所得(建筑物租赁所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纳税人根据租赁协 议获得的所有金额(如溢价);承租人在纳税年度内根据租赁协议代 表出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有权因建筑物损坏 而保留的任何债券、证券或类似的金额,该金额未被纳税人用于修复 建筑物损坏;以及在承租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协议对土地 或建筑物进行的任何翻新或改善的价值, 以及应支付给纳税人的租金;及任何可归属于家具或设备的款项(如该租赁是有家具的建筑物 的租赁)。
C 类所得(营业所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经 营业务中获得的收入总额,包括处置交易股票的总收益和提供服务的 总收入(就业收入除外);纳税人处置商业资产(交易股票除外)的 收益 ; 以及包括在纳税人业务收入中的任何其他金额。
D 类所得(其他所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管理费和技术费;保险费; 演艺人员来源于埃塞俄比亚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及利息;博 彩收入; 临时出租物业的收入;资本收益 ;意外利润 ;汇回的利润。
(2)不征税所得
埃塞俄比亚暂无相关规定。
(3)免税所得
在适当的情况下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2.2.1.5 的免税规定同样适 用于个人。居民个人享有的其他豁免包括:
①雇主向雇员提供的福利:支付的相当于雇员实际医疗费用的金 额;根据雇佣合同给予的交通津贴;艰苦劳动津贴;向雇员支付的上 下班交通费用和出差津贴;向从参加或完成雇佣工作的地点之外的其 他地方雇佣的雇员支付的差旅费;开展采矿、制造或农业相关业务的 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免费食品和饮料;埃塞俄比亚政府向在外国从事公 共服务的雇员支付的津贴;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养老金、公积金或其他 退休基金,但每月的缴款不超过雇员每月雇佣收入的15%;雇主向雇 员支付的现金赔偿额,但仅限于对雇员经济方面的差额的赔偿;
②向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或市管理机构设立的公共企业、公共机构 或研究团队委员会的成员和秘书支付的津贴;
③在某一领域表现突出的公共奖项或税务部授予的奖项;
④公务员养老金公告或私营机构雇员养老金公告下的免税养老 金;
⑤国际协议规定免税收入;
⑥因某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提供的赔偿金;
⑦在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⑧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
⑨从事出口业务的投资者为转让知识而招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支 付的不超过 5 年的就业收入;
⑩在 12 个月内,为同一雇主连续或间歇工作不超过 30 天的非熟 练雇员的就业收入;
⑪向家庭佣工支付的工资。
2.3.1.3 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的 A 类所得(雇佣所得)、B 类所得(建筑物租赁 所得)、C 类所得(营业所得)适用如下税率:
表 9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应税所得 |
税率(%) |
|
起点( 比尔) |
终点( 比尔) |
起征点 |
0 |
7200 |
0 |
7201 |
19800 |
10 |
19801 |
38400 |
15 |
38401 |
63000 |
20 |
63001 |
93600 |
25 |
93601 |
130800 |
30 |
130800 以上 |
35 |
不动产变现产生的资本收益按 15%征税;股票和债券收益按30% 征税。所有其他资本收益都作为普通收入的一部分征税。
对居民个人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如下:
表 10 居民个人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项 目 |
税 率(%) |
股息 |
10 |
未分配且未再投资利润 |
10 |
储蓄存款的利息 |
5 |
其他贷款的利息 |
10 |
特许权使用费 |
5 |
彩票/赌博奖品 |
15 |
提供境内服务(费用至少超过 3000 比尔) |
2 |
提供货物 |
2 |
租赁房产 |
15 |
进口 |
3 |
其他收入 |
15 |
2.3.1.4 税收优惠
请参见 2.3.1.2 征收范围(3)免税所得。
2.3.1.5 税前扣除
A 类所得,雇员不得扣除取得雇佣收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支出。
B 类所得,未建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包括税法规定需要建立账簿 而未建立的纳税人)允许税前扣除的款项为:州或市管理机构对租赁 土地或建筑物征收的、由纳税人在年度内缴纳的各种费用和收费;一 笔相当于纳税人在年度内取得的租赁毛收入 50%的款项 ,作为建筑 物、家具和设备维修、维护和折旧准备金。建立账簿的纳税人允许扣 除的款项为:建筑物所在土地的租赁成本;维修和维护费用;建筑物、 家具及设备的折旧;利息及保险费;州或市管理机构对租赁土地或建 筑物征收的各种费用。
C 类所得,允许税前扣除的款项为:纳税人在年度内为了取得、 保障和保持营业收入中所包含的款项而产生的必要支出;纳税人在年 度内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处置营业存货时的成本;年度内纳税人的应计折旧资产和无形营业资产自用于取得营业收入起发生的贬值;年度内 纳税人通过处置营业资产(营业存货除外)产生的亏损。
D 类所得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2.3.1.6 应纳税额
(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列举案例
埃塞俄比亚居民个人 C,2022 年全年合计收入 800 万比尔,其中 有因获得诺贝尔奖获取的600 万比尔奖金 ,另购买的债券发放利息 200 万比尔。即:
应纳税额=200 万×30%=60 万比尔(600 万比尔的奖金免税,属 于在某一领域表现突出的公共奖项)。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凡不构成埃塞俄比亚居民纳税人的个人为埃塞俄比亚非居民纳 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 1 )A 类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雇佣收入被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的 条件是:
①雇佣发生地为埃塞俄比亚,且这种情况同此种收入的支付地无 关;
②此种收入是由埃塞俄比亚政府或代表埃塞俄比亚政府支付给 雇员的 ,这种情况同雇佣所在地无关。
(2)B 类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下列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收入,被视为来源于 埃塞俄比亚收入:
①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的租赁;
②位于埃塞俄比亚需缴纳所得税法规定税款的动产的租赁。
(3)C 类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被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的前提条 件为:
①非居民通过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的业务;
②非居民在埃塞俄比亚出售商品,或者出售同通过埃塞俄比亚的 常设机构出售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③埃塞俄比亚的非居民开展的同非居民通过埃塞俄比亚的常设 机构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4)D 类所得
①一般性规定
埃塞俄比亚居民机构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管理费、技术费被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
②非居民演艺人员
非居民演艺人员通过在埃塞俄比亚参加表演取得的收入被视为 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其中,演艺人员包括音乐家和运动员,表演 包括体育赛事。
③处置利得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下列处置实现的利得被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 亚收入:处置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处置对某机构拥有的成员权 益,前提是大于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间接从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权益的价值的 50%;处置由居民企业发行的股份或 债券。
④偶然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埃塞俄比亚举行的博弈游戏赢取的奖金被 视为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与埃塞俄比亚风险保险有关的保险费被视为 来源于埃塞俄比亚收入。
2.3.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 A 类所得、B 类所得、C 类所得、D 类所得适 用的税率与居民纳税人规定相同。
2.3.2.4 税前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 A 类所得、B 类所得、C 类所得、D 类所得时 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与居民纳税人相同。
2.3.2.5 税收优惠
埃塞俄比亚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暂无预提税税收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列举案例
埃塞俄比亚非居民个人 D ,2022 年取得来自埃塞俄比亚的转售 股票收入 50000 比尔。就该上述费用,埃塞俄比亚境内支付方应纳所 得税。即:
应纳税额=50000 ×30%=15000 比尔。
2.3.3.1 申报要求
( 1 )纳税年度:对个人来说,指的是 11 月 1 日至次年 10 月 31 日的一年时间。如果税务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表示同意,个人可以在 满足税务部通知中所载条件的情况下把其会计年度作为个人纳税年 度;
(2) 申报期限: 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纳税义务人:
根据申报收入的不同,B 类所得和 C 类所得可分为三类纳税义务 人:
①A 类纳税义务人(涉及公司的情况除外):年营业额达到 100 万比尔;
②B 类纳税义务人:年营业额在 50 万至 100 万之间;
③C 类纳税义务人:年营业额低于 50 万。
年营业额是划分 B 类所得和 C 类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主要依据, 由税务部每 5 年调整一次。
税务部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略有差异。
(4)雇员(其收入完全由就业收入组成)原则上不需要申报纳 税 ,除非他在一个日历月内有一个以上的雇主或有自我预提义务;
有自我预提义务的雇员是指那些受雇于国际组织、大使馆、外交 使团和其他免税组织的人。
如果雇员受雇的非居民企业在埃塞俄比亚未设常设机构,也需承 担自我预提义务。
(5) 申报期限:按月申报 ,按照埃塞俄比亚日历每月最后一天 前申报、缴纳上月个人所得税;
(6) 申报方式: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个税和社保按照税 务部给出的申报格式分别归类汇总。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开出两张 CPO (个税与社保分开),分别进行申报和缴纳。税务部在申报表上盖章 后,返还一份交纳税人存档。
2.3.3.2 税款缴纳
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的纳税义务与企业的纳税义务相同,详见 2.2.3.2。
埃塞俄比亚现行的增值税法为《第 285/2002 号增值税公告》 。 财政部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发布了《第 1157/2019 号增值税修订公告》 《第 285/2002 号增值税公告》 中的部分条款失效 。该《修订公告》 宣布对增值税税收抵免、“会计期间 ”等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并增 加对“资本货物 ”的名词解释,另外还将原“埃塞俄比亚联邦国内收 入局 ”改为“埃塞俄比亚税务部 ”。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办理了增值税登记或被要求办理增值税 登记的纳税人;进口应税商品至埃塞俄比亚的纳税人;未在埃塞俄比 亚办理增值税登记,但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向客户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 务的非居民。增值税纳税义务也适用于通过设立在埃塞俄比亚的分支 机构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商品和劳务的非居民。
增值税登记门槛是年营业额 100 万比尔。
进口货物和服务时也应缴纳增值税,无论进口商是否为增值税目 的进行了登记。
以下企业无论其年营业额如何,都必须登记增值税:珠宝店、电 子商店、面粉厂、进口商、塑料和塑料制品制造商、鞋类制造商、电 脑及电脑配件商店以及皮革和皮革制品商店。
增值税登记人于增值税登记生效时即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要 求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未登记的人,在登记义务产生之后的会计期起即 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分支机构或部门开展的应税活动仅以总公司的名义登记 。但 是,税务部可以允许公司将其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部门注册为单独 的纳税人,如果它确信这些分支机构或部门可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 且可以通过其活动或地点的性质单独识别。
年营业额达到登记门槛的经营者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年营业额 达到门槛但未登记的,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年营业额未达到登记门槛的经营者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增值税。然 而,如果其营业额中至少有 75%来源于定期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商品 或服务,则该经营者可以申请进行增值税登记。
在原注册门槛下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年营业额低于100 万 比尔(新的注册门槛)的经营者可以向税务部申请注销增值税登记。 如果税务部确定其年营业额没有达到 100 万比尔 ,或预计不会超过 100 万比尔,将允许其注销。
增值税原则上由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在价外收取。但纳税义务人从 联邦和地区政府机构,包括市政当局和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政 府机构仅会在其购买商品和服务支付的款项中额外支付应交增值税 税额的50%,余下的 50%由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自行承担。
无论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是否进行了增值税登记,所有采购货物 或服务的政府机构均有义务为其扣缴增值税。对于居民供应商,如果一次性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 5000 比尔,则采购货物或服务的 政府机构应为其扣缴增值税。对于非居民供应商,无论供应的价值如 何,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政府机构均须为其扣缴增值税。
2.4.1.2 征收范围
( 1 )一般规定
下列商品和劳务的提供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在埃塞俄比亚境内销售商品;
②提供按照租赁协议、信贷协议、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或其他任 何约定商品的使用权或特许权的协议规定的商品使用权或特许权,无 论是否存在驾驶员、飞行员、船员或操作人员;
③热力、电力、燃气或水的传输或提供;
④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提供的劳务,包括授予、分配、中止或放弃 任何权利及提供设施或便利。
(2)特殊规定
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供应也被视为应税业务:
①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包括无偿提供。
②将购进且有权抵扣进项的应税货物或服务用于非应税活动(例 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③已注销增值税登记的经营者持有的货物;
④作为持续经营业务的应税对象的处置(如:业务整体转让)。 下列业务不被视为应税业务:
①经营者购入应税货物,但由于进项抵扣限制,该经营者不能抵 扣相关的进项税,其销售该类货物的业务不被视为应税业务(例如, 不以娱乐业为经营业务的公司供应娱乐用品);
②供应可收回的包装物;
③由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免税服务;
④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服务;
⑤受托供应托运货物和以代表身份代为转移货物(例如,由委托 方向代理人转移货物)。
2.4.1.3 税率
( 1 )基本税率
埃塞俄比亚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5%。
(2)零税率
下列应税交易按照零税率计算增值税:
①符合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出口;
②直接与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相关的运输和其它服务的提供,以 及在国际航运中消耗的润滑剂及其它技术消耗品;
③向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供应黄金;
④在单笔交易中,增值税登记人向另一增值税登记人销售用于持 续经营的应税活动的几乎全部资产。
2.4.1.4 增值税进项抵扣机制
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与应税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 抵扣。
在一个会计期间内, 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部分用于应税业务, 部分用于非应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税额:
可抵扣税额=A×B/C,其中:
A 是指纳税人在该会计期间内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 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的总额;
B 是指纳税人在该会计期间进行的应税业务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公式中的 B/C 结果,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规定 如下:
( 1 )B/C>=0.95 ,纳税人可抵扣其全部进项税额;
(2)B/C<0.05 ,纳税人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2.4.2.1 符合条件的商业租赁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租赁机构从事的应税交易属于增值税免税 交易:
( 1 )定期提供通常情况下为 5 人或 5 人以上住宿的任何酒店、 汽车旅馆、小旅店、寄宿公寓、招待所或类似的住宿机构,且以 1 天、1 周、1 个月或其它时间段为周期计费;
(2)任何作为住宿定期出租或待出租的别墅、公寓、宿舍或单 个房间,且其中的每个住户持续租赁时间均不超过 45 天 ,如果这些 住宅的全年租赁已收和应收收入总额超过 24,000 比尔,或者有理由 相信其总额能够超过 24 ,000 比尔;
(3)任何提供住宿的别墅、公寓、宿舍、单个房间、旅行拖车、 游艇、帐篷或构成资产的旅行拖车及露营地,包括商业经营的租赁资 产;
(4)雇主以寄宿机构或招待所的形式提供的 ,仅仅或主要作为 其雇员、其关联方或他们的家属们的福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住宿;
(5)地方政府以寄宿机构或招待所形式提供的不以盈利为目的 的住宿;
(6)任何注册的医院、妇产科医院或诊所的住宿。
2.4.2.2 特定类型的商品(不含出口 )或服务提供、商品进口
下列类型的商品(不含出口 )或服务提供、商品进口免征增值税:
( 1 )出售或转让二手住宅或出租住宅;
(2)提供金融服务;
(3)本国或外国货币的供应或进口(用于钱币收藏等特殊目的 的除外);
(4)证券的供应或进口;
(5)为提供给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而进口黄金;
(6)宗教组织提供宗教服务或有关服务;
(7)药品的进口或供应以及医疗服务的供应;
(8)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保育 服务;
(9) 以人道主义援助的形式提供货物和服务, 以及为转让给埃 塞俄比亚国家机构和公共组织,用于自然灾害、工业事故和灾难后的 恢复而进口的货物;
(10) 电力、煤油及水的供应(工厂供应的瓶装水除外);
( 11 )政府组织和机构进口货物;
(12) 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
(13)提供运输服务;
(14)许可证和执照的供应;
(15)如果 60%以上的劳动力是残疾人,雇用残疾人的车间提供 的货物或服务;
(16)书籍和其他印刷材料的进口或供应;
(17)粮食(如面包)和谷物(如苔麸粉、小麦、玉米、高粱和 其他谷物)的供应;
(18)供应制造蚊帐的材料,如纤维(线)、标签、包装用塑料 和聚丙烯袋;
(19)皮革厂购买或生产酸洗剂、湿蓝和纹章;
(20)进口蚊帐和用于缝制蚊帐的浸在化学品中的布;
( 21 )政府进口小麦;
(22)棕榈油的进口;
(23)面包和牛奶的供应;
(24)药品、医疗用品和医疗包的供应;
(25)化肥、优质种子和杀虫剂等农业原料的供应和进口;
(26)养老基金的支付;
(27)旅行社向客户销售机票;
(28)制革厂在制革工序完成后出售给鞋厂的动物皮或兽皮;
(29)燃气的供应或进口。
单纯制造上述产品或从事上述业务的组织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登 记。
2024 年 6 月 20 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颁布了新的免征增值税指 令(第 1006/2024 号指令),进一步扩大原有免税范围,对于生产、 进口以下特定商品的交易免征增值税:
( 1 )谷物和豆类:茶叶、小麦、玉米、高粱、埃塞俄比亚小米、 手指粟、燕麦、豌豆、豆类、小扁豆、大豆、鹰嘴豆登其他类似谷物 以及这些谷物的粉末;
(2)农业制品:肥料、农药、种子、兽药以及农药喷雾器;
(3)熟食或预制食品/饮料:烤饼、面包、牛奶;
(4)通过资本租赁协议提供的资本货物;
(5) 防疟疾蚊帐、避孕套和水处理化学品。
2.4.3.1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收取或有权收取的 金额(包括任何关税、税费或其他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对于有偿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应税销售额为货物或服务的市 场价格(包括任何关税、税费或其他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对于无偿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仍需基于市场价格确认应税销 售额(提供商业样品除外)。
如果应税交易发生变化,包括:交易取消,交易的性质改变,交 易金额改变,或者货物或服务被全部或部分退回,则应税销售额需相 应进行调整。
对于进口业务,应税销售额是根据埃塞俄比亚海关法确定的货物 的海关价值,加上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总和,不包括 增值税和预扣的所得税。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任一会计期间内,增值税登记人或应该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经营 者,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即: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2.4.3.3 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
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适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税交易:
( 1 )由非居民供应商(无论是否在埃塞俄比亚进行增值税注册) 提供,且该非居民供应商未通过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应税活 动;
(2)交易对象为埃塞俄比亚增值税登记人、埃塞俄比亚政府实 体或大型非增值税登记人;
(3)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提供货物或服务且在埃塞俄比亚属于应 税交易。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税交易,应由居民买方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的增值税进行核算并缴纳,缴纳的税款可作为买方的进项税额申请抵 扣。
通过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应税业务或通过互联网供应货 物或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供应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其他非居民供应商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是适用增值税反向 征税机制,即:非居民供应商不向居民客户收取增值税。相反,居民 客户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进行核算并缴纳。
2.4.4.1 申报要求
以埃塞俄比亚本国历法的每一日历月为一个会计周期,增值税登 记人需要在每个会计期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论该期 间是否有应纳税款。每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不迟于会计期 间结束后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适用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的大型 非增值税登记人或政府实体亦应在不迟于会计期间结束后下一个日 历月的最后一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期限:每个注册纳税人都必须在每个会计期末向财政部提交 增值税申报表。年营业额在 7000 万比尔及以上的企业需要每月缴纳增 值税 ,而年营业额在 7000 万比尔以下的企业需要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申报方式:整理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填写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一式两份),企业签字盖章,并同时准备涉及进项税的发票原件,交税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如当月需缴纳税金,则需开具 CP0 缴纳。税务部 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2.4.4.2 缴纳税款
增值税税款缴纳相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详见 2.2.3.2。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布《第 1186/2020 号消 费税公告》,之前施行了近 20 年的《第 307/2002 号消费税公告》及 修订公告被废止。新消费税公告共计 9 章 45 款 ,与旧公告相比, 内 容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
第一 ,总体而言 ,新消费税公告扩大了消费税征收范围 ,共计 19 类 378 种商品被纳入消费税应税项目中 。其中 ,摩托车 、塑料购 物袋、假发及假发套、烟花爆竹、仿真花等商品新增至消费税征收范 围之中。另一方面,新消费税公告也删减了一些原消费税应税项目, 如洗衣机、洗碗机、钟表等。
第二,新消费税公告改变了对于特定商品(如烟、酒)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从固定税率计税改为复合计税。另外,纳税期限也进行了 调整。
第三,新消费税公告引入了许可证制度。任何在埃塞俄比亚境内 生产应税消费品、提供应税服务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取得 许可证。
此外,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起草了新的消费税印花 指令,要求消费税征收人员在应税商品上加盖印花,并强制要求消费 税应税商品进口商或生产商的系统与税务部实现数据交互。根据该草 案,烈酒、烟草、瓶装水、含酒精和不含酒精的啤酒、卷烟和小雪茄都必须贴盖消费税印花,同时对消费税印花的类型、内容和贴花方式 进行了规定。
2.5.1.1 纳税义务人
生产特定商品、提供特定服务以及进口特定商品并取得许可证资 格的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2.5.1.2 征收范围
埃塞俄比亚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收。这些特定商品 或在当地被视作奢侈品,或会对人体健康、社会造成危害,或为无需 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 。新消费税公告规定,共计 19 类 378 种商品被 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中。
2.5.1.3 税率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于 2023 年 4 月27 日发布了关于降低部分应税 产品消费税税率的指令(第 1285/2023 号指令),新指令对部分应税 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下调。
随后,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消 费税税率的指令(第 1007/2024 号指令),新指令对酒精饮料、烟草、 烟草制品和塑料袋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
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如下表所示(仅列示部分主要商品):
表 11 消费税税率
序号 |
商品总类 |
消费税税率 |
1 |
任何类型的糖 |
10% |
2 |
盐 |
10% |
3 |
纺织 、纺织产品及成衣 |
5% |
4 |
口香糖和巧克力 |
10% |
5 |
不加糖的瓶装水 |
10% |
序号 |
商品总类 |
消费税税率 |
6 |
含添加糖和其他甜味物质或调味的矿泉水和充气 水 |
25% |
7 |
大部分啤酒 |
40%或每升 28 比尔,以较高者为 准 |
8 |
葡萄酒(除水外 ,75%的原料来自本地) |
30% |
9 |
发酵饮料(苹果酒 、佩里酒 、蜂蜜酒) |
40%或每升 28 比尔,以较高者为 准 |
10 |
乙醇(指纯度在 80%或以上的酒精) |
10% |
11 |
香烟 |
30%+每包 20 比尔(20 支) |
12 |
雪茄 、小雪茄 、烟斗烟草、鼻烟等烟草制品 |
30%+644 比尔每公斤 |
13 |
燃料 ;超级、苯、普通苯、汽油 、汽油及其他汽 油 |
15% |
14 |
除防晒霜和洗发水外的香水和花露水 、化妆品和 美容产品 |
100% |
15 |
金、银或其他材料制成的个人装饰品 |
20% |
16 |
洗碗机 |
80% |
17 |
洗衣机 |
30% |
18 |
视频卡座 |
40% |
19 |
录像 、电视广播接收器 、照相机 |
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不征收消 费税 |
20 |
电视接收机 |
10% |
21 |
地毯 |
15% |
22 |
钟表 |
20% |
23 |
天然或养殖珍珠及宝石或半宝石 |
20% |
24 |
娃娃和玩具 |
20% |
25 |
人造花、叶子和果实 |
10% |
26 |
人发 、人发废料、假胡须、眉毛和睫毛假发、动 物毛发或纺织材料 |
40% |
27 |
车辆 |
根据制造年份、大小和类型从 5% 到 500%不等 |
28 |
移动和无线电话电信服务(互联网、语音 、短信) |
5% |
第 1285/2023 号指令对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范围进行了修订。新的 指令下,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 1 )提供给国际航班的旅客和机组人员使用的应税消费品;
(2)驻埃塞俄比亚外交或领事使团依据《特权及豁免条例》规 定的范围内购买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3)为响应政府发出的紧急呼吁而进口的紧急救援物资;
(4)在部长发布的指令规定范围内 ,埃塞俄比亚国防军和联邦 警察委员会在当地进口或购买的公务用品应税消费品,但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属于受限范围内乘客进口的车辆除外;
(5)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向外交官或领事及其在埃塞俄比亚境内 的家庭成员依据《特权及豁免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应税服务。
提请注意的是,第 1285/2023 号指令废除了之前对投资者根据《投 资奖励条例》进口或在当地购买的所有货物的豁免。因此,根据《投 资奖励条例》进口或在当地购买的所有货物仍需缴纳消费税。
2.5.3.1 消费税抵扣规定
在生产应税货物( “成品” )时,已为原材料支付消费税的持有 证照的制造商,有权用已支付的原材料消费税抵减应为成品缴纳的消 费税。酒类、烟草和糖类不适用该抵减政策。
2.5.3.2 消费税退税规定
在应税货物可以在埃塞俄比亚消费或使用之前,如果发生以下事 件,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已支付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
( 1 )应税货物在航行或运输到埃塞俄比亚的过程中被损坏或偷 窃;
(2)应税货物在受到消费税管制时被损坏或毁坏 ;或
(3)买方根据销售合同将应税货物退回给卖方。
已为应税货物的投入所支付的消费税,在该应税货物出口时可申 请退还。
2.5.3.3 对恰特草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恰特草,又名“ 阿拉伯茶”“埃塞俄比亚茶 ”,广泛分布于热带 非洲、阿拉伯半岛。因其叶中含有兴奋物质卡西酮,咀嚼后对人体中 枢神经产生刺激作用并容易成瘾,又被称为“东非罂粟”,是世界卫 生组织确定的Ⅱ类软性毒品。恰特草是埃塞俄比亚最主要的出口经济 作物, 出口量仅次于原产于该国的咖啡。近 20 年来,恰特草的种植 面积翻了两倍 。而每英亩恰特草带来的经济效益超过所有农作物 。 2012 年 8 月 7 日,埃塞俄比亚颁布了《第 767/2012 号消费税公告》 ( 《关于恰特草的消费税公告》 ),原《第 309/1987 号公告》作废。 生产加工恰特草用于销售的企业或个人以及恰特草出口商为消费税 纳税人。与此前对恰特草因地区不同而施行不同的消费税税率的征收 方式不同,新公告规定,按照每千克 5 比尔的定额税率来征收恰特草 消费税。另外,如果恰特草出口商未实现出口,则在定额征收的消费 税基础上加收 25%税款金额的罚款。
消费税计税基础由下列方式确定:
( 1 )在当地生产的指定商品 ,消费税计税基础为该商品的出厂 价格与规定数量。出厂价不含增值税、消费税印花和可退还容器的费 用;
(2)进口指定商品 ,消费税计税基础为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 关税金额与规定数量。若进口商品无需缴纳关税,消费税计税基础为 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与数量。
2.5.5.1 申报要求
( 1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生产者按照规定所作的账簿、记录保存 完好,所提交的月报正确,那么按照月报缴纳的税款也是正确的;
(2)经税务机关审查 ,发现纳税人少报的,税务机关应另行核 定;
(3)评估应当制作评估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评估通知书的送 达按照消费税公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作出额外评税 ,而被评估人在接到 通知及要求后 30 天内仍未缴付额外评税税款或就评税提出上诉, 即 属违约;
(5)税务机关自申报纳税之日起 5 年内未评估税款 ,仍未将应 纳税额通知纳税人的,纳税人所缴税款为最终有效。纳税人未申报所 得或者申报不实的,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核定。
2.5.5.2 税款缴纳
( 1 )进口指定商品时 ,消费税于商品清关入境时缴纳 ,有特别 许可的石油产品除外;
(2)生产指定商品时,消费税于产品完工后运出工厂当日缴纳; 若应税消费品在制造商的工厂内使用无需运出工厂,于使用当日缴纳 消费税;
(3)提供应税服务时 ,在服务提供的时候缴纳 。如果没有按时 申报缴税,则将被处以每月(或其中部分)未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五的罚款,如持续欠缴,最高可达该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个月 (或其中部分)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0 比尔。罚款不得少于 10, 000 比尔和报税表须填报税款数额中的较小者。
2.6.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埃塞俄比亚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年收入在 100 万比尔以下 的非增值税登记的人或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
“人”指个人、组织, 以及受委托在埃塞俄比亚居住并从事商务 活动的商业代表。“企业”指公司,合伙企业 ,以及按照国外类似公 司或合伙企业法律成立的实体;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包括被埃塞俄比 亚或其他国家法律认定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 以及任何受委托在埃塞俄比亚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组织的代理机构。
2.6.1.2 征收范围
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提供货物或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商品 或服务的提供如果已缴纳了增值税,则无需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 月、按季或按年申报, 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卖方)缴纳。
2.6.1.3 税率
营业税率分为两档,2%与10%。具体为:
( 1 )在埃塞俄比亚当地销售商品,税率为 2%;
(2)在埃塞俄比亚当地提供劳务:
①提供承包工程、谷物磨坊、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服务,税率为 2%;
②提供除以上列明之外的其它服务,税率为10%。
下列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有权以 下发指令的方式免除其它商品或服务提供的营业税:
( 1 )销售或转让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住所或租赁场所;
(2)金融服务;
(3)供应或进口本国或外国货币及证券(作为钱币爱好的收藏品 除外);
(4)宗教组织提供宗教或教会相关的服务;
(5)进口或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指令中规定的处方药,以 及提供医疗服务;
(6)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托儿服务;
(7) 以人道救援形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8) 电、煤油和水的提供;
(9)运输服务;
(10)许可费和执照费;
( 11 )由超过 60%的雇员为残疾人员的工坊所提供的商品或劳 务;
(12)书籍。
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未抵减费用(包括销售费用) 的总收入。提供商品和服务方(卖方)负有正确计算、按时缴纳、在时 限内申请退税的义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营业税纳税人在 收到款项之后,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在每个纳税期间结束后 1 个月内,向税务部提交 营业税退税资料。同时,在提交营业税退税申请期限前到税务机关、许可的金 融机构缴纳营业税,允许使用电子支付方式。
2.7.1.1 征收范围
除法律规定免税外,所有进口埃塞俄比亚的货物均须缴纳关税。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埃塞俄比亚对出口特定的动物皮毛征收出口 关税,应纳税额为动物皮毛售价的150%。
2.7.1.2 税率
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分为六档,0%、5%、10%、20%、30%与 35%。 特定货物的关税税率如下:
( 1 )动物和动物产品:5%至 30%;
(2)烟草和烟草制品 :20%至 35%;
(3) 医药产品:0%至 10%;
(4)皮革制品:5%至 35%;
(5)钢铁:5%至 10%;
(6)鞋类 :10%至 35%;
(7)汽车:5%至 35%;
(8)纸张和印刷材料:0%至 30%。
2019 年 ,埃塞俄比亚海关中止了对于进口未装配及半散件组装 工业品减免关税的政策,这些产品将被重新分类,按照基本关税税率 计算关税。
2020 年 ,埃塞贸易和工业部解除了埃塞生皮出口征税政策, 以 应对皮革制品出口业绩下滑的情况。
( 1 )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除机动车外的资本货物租赁业、出 口贸易业和批发贸易业的投资者外,均可免税进口用于建立新企业或 扩大升级现有企业所需的资本货品及建筑材料。但投资者应事先提交 免税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建筑材料清单,并从有关投资机构获得批准;
(2)所有法定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享有关税和其 他进口税的 100%豁免权;
(3)享有关税豁免权的投资者如从本地购买资本货物或建筑材 料,享有退还对生产此类商品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所征关税的优惠;
(4)享有关税豁免权的投资者享有以下优惠 :如其从事制造业 和农业,享有完全的无期限免税优惠;如从事其他行业,免税优惠期 为5年;
(5)符合本条规定免税激励机制的投资者 ,可在项目投产之日 起 5 年内进口价值不超过资本货物总价值 15%的备件;
(6)机动车辆关税是否全部或部分豁免, 由董事会根据投资项 目的类型和性质发布指令确定;
(7)埃塞俄比亚是东南非共同市场( COMESA) 的成员 ,从 COMESA 成员国进口货物享有五档优惠关税税率,分别为 4.5%、9%、 18%、27%与 31.5%;
(8)采矿活动、石油和地热工程:从事采矿相关的增值业务并 持有手工业或精炼厂许可证的公司,以及从事矿物出口的公司有权进 口执行其工作方案所需的设备和机械,该进口业务自手工业或精炼厂 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持有勘探许可证的公司以及 石油和地热工程承包商有权根据矿业部批准的工作方案进口其作业 所需的设备、机械和消耗品,该进口业务免征进口关税;同样的豁免 适用于石油和地热工程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就其钻探、勘探、生产、处理、加工、运输所需的设备物资进口,包括:飞机、船舶和其他设备 和零件(不包括轿车及其燃料)、燃料、化学品、润滑剂、胶片、抗 震带、房屋拖车、散装预制结构和其他为其石油和地热业务所需的物 资。根据现行规定,石油和地热工程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外籍雇员也有 权享受家庭用品和个人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持有生物燃料许可 证的公司有权根据矿业部批准的工作方案免税进口设备和机械,免税 期为许可证发放之日起 5 年;
(9)从埃塞俄比亚制造商购买资本货物和建筑材料的公司可申 请退还已为生产这些货物所用的原材料或部件支付的关税;
(10)2023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第 941-2023 号扩大/提升投资 激励指令》,明确企业进行扩建或升级而进口资本性货物和建筑材料 的关税优惠政策:
①为进行扩建或升级的投资者,经提交商业计划书证明其通过引 入新生产线或服务业务线,企业可实现的产量或服务能力至少较现有 增加50% ,或品种至少增加 100% ,可享受进口关税免税优惠。
②如若由于企业的特殊性质,不能满足第①款规定的条件,并且 进口用于扩建或升级的货物将有助于实现企业生产流程的现代化,提 高生产力,并增加生产或服务提供的类型,财政部可以通过特别批准 允许其货物进口环节享受关税免税优惠。
( 11 )2023 年 1 月 ,财政部发布《第 942/2023 号关于允许免税 进口用于发展项目的车辆类型和数量指令》,明确用于特定领域下设 立新项目或扩大、升级现有投资的投资者购进的进口车辆在向当局提 交相关资料获得审批后,可享受进口车辆免征关税优惠。该优惠政策 适用于以下车辆类型:
①用于制造业的车辆;
②用于农业投资的车辆;
③从事建筑业的投资者购进的进口车辆;
④为投资星级酒店(包括度假村)进口的车辆;汽车旅馆、餐馆 和旅馆服务;
⑤为投资信息和通信技术进口的车辆;
⑥为投资旅游服务进口车辆;
⑦为投资发电、输电和配电工程或设备进口的车辆;
⑧物流业进口车辆;
⑨用于技术检查和分析服务、教育和培训、卫生服务、建筑和工 程部门的进口车辆;
⑩运输工人的车辆;
⑩进口特殊用途车辆;
⑫进口采矿车辆。
(12)埃塞俄比亚海关对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海关程序进行了 详细规定。对于从事制造业的企业,经税务部批准临时进口货物进行 维修(“进料加工 ”),或临时出口货物到国外进行制造或加工(“ 出 料加工 ”)。除非获得税务部延期许可,为进料加工而进口的货物应 在进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再出口;为出料加工而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物 临时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复运进口。如果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进口了经加 工后的货物,则出口出料加工货物可免缴关税和出口环节相关税款。 但是,经加工后的货物在复运进口时应缴纳适用于此类货物的关税和 进口环节相关税款。对于送往国外维修的复运进口货物的关税计税基 础按维修成本计算。
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税基础为进口货物的价值、支付到目的港的运 费和保险费之和 ,即到岸价(CIF)。
进口货物的价值应包含以下附加项目:
( 1 )买方承担的佣金、经纪成本;
(2)装货物的容器成本、包装材料成本以及劳务成本;
(3)购买者以免费或低成本提供的货物价值或服务价值(这些 价值往往没有被包括在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值中);
(4)购买者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与货物有关的版权和特许权使用 费;
(5)支付给进口港的装卸费、搬运费。
下列成本可以从计税基础中扣除:
( 1 )运输过程中的毁损成本;
(2)海关要求销毁的货物的成本。
埃塞俄比亚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采用关税先纳制,即海关在接受 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申报后,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 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账手续后,海关凭加盖了“转讫 章 ”的关税缴款书收据办理放行手续。
埃塞俄比亚海关公告规定,海关手续应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完成。 任何需要使用该电子系统的人都可以向海关总署进行注册,并获得授 权,以处理和提交关于运输工具抵达或离开、旅客登机或货物装载的 报告,完成海关手续,进行税款支付,以及接收货物放行命令等手续。
进口货物附加税为埃塞俄比亚政府于 2007 年 4 月 11 日颁布的税种。 对于进口至埃塞俄比亚的所有货物(除法律列明免税之外)均需缴纳 进口货物附加税,税率为 10%,计税基础为进口货物到岸价(CIF 价) 与已缴纳的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总和。
进口下列货物免于征收进口货物附加税:
( 1 )用于农业的肥料;
(2)石油及润滑油;
(3)用于货运、客运以及其他目的的交通车辆;
(4)航空航天器材;
(5)经政府允许的重大投资项目;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免征关税的个人或者组织进口的货物。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价格(CIF)+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 税) ×进口货物附加税税率
2.9.1.1 概述
( 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现行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负有扣缴所得税义务的人为预提税纳税 人。
(2)征收范围
提供下列类型的商品和服务 ,在支付时需要缴纳预提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
雇主在向雇员支付薪资时,应按规定的雇佣所得税税率进行代扣 代缴。如果雇佣单位知道雇员取得两处以上收入,而其他用人单位都 没有按照汇总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预提税的,应当按照汇总的工资薪 金收入缴纳预提税。
此项代扣代缴义务优先于其他代扣代缴义务。
②非居民取得境内所得
埃塞俄比亚居民或拥有其永久居住权的人在向非居民支付红利、 汇出利润(1 个税收年度内没有用于再投资)、分包款、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费、保险费、表演费等应税所得时,应当缴 纳预提税。
根据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税收协定规定,两国发生下列所得时预提 税为:
A.股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 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 系的,不适用以上税率。
B.利息: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利息总额的7% 。利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 ,在利息 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 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 条款。
C.特许权使用费: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 。如果特许权使 用费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 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 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 上税率。
③博彩所得
在埃塞俄比亚支付博彩(如抽奖、彩券、彩票等)所得时,应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15%,且不得抵减任何费用或损失。所得在 1, 000 比尔以下的免征。
④国内贸易所得
A.咨询服务;
B.设计、书面材料、讲座及信息传播;
C.律师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或其它类似性质的服务;
D. 由销售人员、艺术家、运动员、代理商包括保险经纪人及其它 佣金代理人提供的服务;
E.电视或广播中的广告和娱乐节目;
F.建筑服务;
G.广告服务;
H.科学及知识成果的版权;
I.机械设备及包括计算机等其它商品的租赁所得;
J.维修、缝纫、印刷、保险服务。
(3)税率
①工资薪金所得预提税税率为:
表 12 工资薪金所得预提税税率表
受雇所得/应纳税所得(每月)(单位: 比尔) |
税率 |
0-600 |
未达起征点 |
601-1650 |
10% |
1651-3200 |
15% |
3201-5250 |
20% |
5251-7800 |
25% |
7801-10900 |
30% |
超过 10900 |
35% |
②非居民取得来源于埃塞俄比亚境内所得 ,预提税税率为:
表 13 非居民取得埃塞俄比亚境内所得预提税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利息(除银行存款利息以外) |
10% |
股息 |
10% |
特许权使用费 |
5% |
分包 |
10% |
保险费 |
5% |
汇出利润 |
10% |
表演 |
10% |
其他所得 |
15% |
A.提供商品和劳务时,如果在任一应税交易或合同中,提供商品 的价值大于 10000 比尔 ,或从事一笔应税交易或提供服务价值大于 3000 比尔,则需缴纳预提税,税率为2%;
B.如果供应商在交易中未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他们的纳税人识 别号,则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当于付款毛收入的 30%的税率预提相关税款,此项税款缴纳应为供应商通过供应取得的收入的最终纳税,且 不能基于某项指令或行政决定被免除;
C.进口货物时,按照到岸价(CIF 价)缴纳预提税,税率为3%;
D.与埃塞俄比亚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适用预提税税率请 见附录 3。
2.9.1.2 税收优惠
埃塞俄比亚预提税优惠按照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如有)的规定执行。
2.9.1.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9.1.4 预提税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要求从收入中扣除的预提税,应在收入被支 付的当月结束之后的 30 天之内支付给税务部。
如果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扣除预提税或已扣除预 提税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把税款支付给税务部,则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 向税务部支付纳税额的责任。
因未能预提税款而承担纳税额的扣缴义务人,有权从付款接受者 处追讨其支付的纳税额。
2.9.1.5 预提税的抵免
如果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预提税不受所得税公告规定中最终纳 税的影响,则纳税人允许就预提税进行纳税抵免。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抵免额小于当年的总纳税额,则纳税人在提交 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应支付相应的差额。
2.9.1.6 申报制度
如果某雇员受雇于国际组织或者在外国政府在埃塞俄比亚设立 的大使馆、使馆或其他领事馆中工作或受雇于依法免于履行预提税义 务的实体,则单位应在支付的雇佣收入中缴纳预提税。
如果收入的付款人是未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或 是需纳税的非居民机构,则取得收入的埃塞俄比亚居民应从其收入中 缴纳预提税。
(2)缴纳时限
①进口货物清关入境时需缴纳预提税;
②购买商品或劳务于付款之时缴纳预提税。
2.9.2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2.9.2.1 概述
( 1 )征收范围
资本利得为转让经营性资产时实现的所得。在埃塞俄比亚,资本 利得属于所得税法中规定的 D 类所得 ,需缴纳所得税( 即资本利得 税)。
在特定情况下 ,未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物会被视同为经营而持 有, 因此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①转让未完工的建筑物;
②转让居住不满 2 年的建筑物;
③转让有居住规划但已获得营业执照的建筑物。
(2)税率
转让(销售或赠送)财产所得应按照下列税率缴纳所得税(资本 利得税):
①拥有的建筑物是用于商业、工厂、办公室的,税率为15%;
②公司股份,税率为30%。
(3)税收优惠
①企业免税
下列情形所列的企业重组中双方居民企业的股权置换不属于股 份转让 ,免于缴纳资本利得税:
A.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企业的合并;
B.兼并或收购50%以上(含本数)有表决权的股份,和 50%以上 (含本数)所有其它股份,仅指重组中用于股权交换的居民企业的价 值;
C.居民企业 50%以上(含本数)的资产被另一个居民企业以非优 先股的参股交易方式兼并;
D.一个居民企业或多个居民企业的分立; E.衍生(派生)行为。
用于交换的股份的价值应按其初始价值确认。税务机关应确保上 述合并、兼并、收购、分立或衍生(派生)行为不以避税为目的。
②个人免税
个人转让已使用两年以上用于居住的建筑物取得的转让所得免 税。
③递延纳税
在下列情况下,处置投资资产的资本利得可以递延纳税:
A.配偶之间的离婚协议;
B.在某人死亡时将资产转移给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
C.资产的损失、毁坏或强制收购,条件是接受方在处置后1 年内 或在税务部允许的更长期限内将处置所得重新投资于同类资产;
D.折旧资产的处置,如果法人在处置后 6 个月内或在税务机关允 许的更长期限内获得同类折旧资产,并将其全部用于获取计入营业收 入的金额。
2.9.2.2 应纳税额
( 1 )资本利得税的计税基础为建筑物的历史成本或股份的初始 价值;
(2)资本利得为转让经营性资产所得与建筑物的历史成本或股 份的初始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货膨胀调整比率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
2.9.3.1 概述
( 1 )征收范围
租赁税是对房屋租赁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埃塞俄比亚近年来新 增的税种,属于所得税。
(2)税率
①企业租赁房屋所得,税率为30%;
②个人租赁房屋所得,税率按照 B 类所得税表(下表)纳税。
表 14 B 类所得税表
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每年) |
税率(%) |
|
从(单位: 比尔) |
至(单位: 比尔) |
起征点 |
0 |
7200 |
0 |
7201 |
19801 |
10 |
19801 |
38400 |
15 |
38401 |
63000 |
20 |
63001 |
93600 |
25 |
93601 |
130800 |
30 |
超过 130800 |
35 |
2.9.3.2 税收优惠
埃塞俄比亚暂无租赁税税收优惠。
2.9.3.3 应纳税额
( 1 )如果纳税人出租装修的住所时, 因出租家具和设备而获得 的收入,也应并入租赁所得纳税;
(2)如果转租方获得的租赁收入大于原租方,则转租方需要就 转租收入与原租收入之间的差额缴纳租赁税。
2.9.3.4 其他
税前扣除:
( 1 )未设立账簿的纳税人 ,其房屋租赁收入总额的五分之一应 作为房屋、家具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折旧费用 ,准予在税前扣除;
(2)设立账簿的纳税人,其为获取、维护、确保租赁收入实现 而发生的可以证实且在法律规定之内的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可扣除 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土地成本、依法提取的房屋,家具 设备的维修 ,维护与折旧费用,银行贷款利息以及保险金。
2.9.4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y)
2.9.4.1 概述
( 1 )征收范围
在埃塞俄比亚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 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 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 序,或任何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 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2)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按 5%的单一税率征税。
2.9.4.2 税收优惠
埃塞俄比亚暂无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
2.9.4.3 应纳税额
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税款。如果付款人居住在国 外,收款人是居民,则收款人应按规定时限内就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缴纳税款。
本税收是代替净所得税的最终税收。
2.9.5.1 概述
根据埃塞俄比亚印花税 1998 年第 110 号公告和 2008 年第 612 号 修订公告,埃塞俄比亚对部分特定的文书征收印花税,如章程、债券、 合同、协议等。纳税义务人为书立、领受公告所列举文书的单位和个 人, 印花税由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2018 年 10 月 16 日改组 为埃塞俄比亚税务部)征收管理。
( 1 )纳税人
①文书的受益人;
②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签署的文书 ,纳税人为文书的制定(提交) 或签发人;在埃塞俄比亚境外制定(提交)或签发的文书,纳税人为 埃塞俄比亚境内的第一个执行人;
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④担保契约借款人;
⑤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书的受让人;
⑥合同或协议的各方;
⑦雇佣合同的雇佣方;
⑧仲裁裁决的各方;
(2)征收范围
埃塞俄比亚对特定文书、文件征收印花税,包括以下文书:
①任何商业组织,合作社或任何其他形式协会的章程;
②仲裁裁决书; ③债券;
④仓库债券;
⑤合同、协议和备忘录;
⑥担保契约;
⑦集体协议;
⑧雇佣合同;
⑨租赁,包括分租和转让;
⑩公证书;
⑩委托授权书;
⑫财产所有权证书。
(3)计税依据
埃塞俄比亚对特定文书、文件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以下情 形:
①签署文书时载明权利和义务价格的 ,印花税应纳税额=文书价 格 × 比例税率;
②签署文书时未载明权利和义务价格的 ,印花税应纳税额=文书 数量×定额税率;
③应税文书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现行汇率换算成埃塞 俄比亚比尔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④应税文书按股票和有价证券从价计征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应根 据文书签订时股票和有价证券的平均价值计算;
⑤应税文书包含或涉及若干不同事项的,应纳税额应按每项单独 文书应付的税款总额计算;
⑥转让所有权的应税文件,印花税应纳税额应根据转让人与受让 人之间商定的财产价值计算,该价值需由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 批准;
⑦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商定的价值不获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 当局接受时,转让所有权文书涉及的价值由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当 局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决定。
(4)税率
表 15 税目税率表
序号 |
应税文书 |
计税依据 |
税率(单位: 比尔) |
1 |
任何商业组织 、协会的章程: a.首次签订 b.后续签订 |
定额 定额 |
a.350 比尔 b.100 比尔 |
2 |
合作社的章程: a.首次签订 b.后续签订 |
定额 定额 |
a.35 比尔 b.10 比尔 |
3 |
仲裁裁决书 |
应税文书价值 |
a.确定价值 1% b.不确定价值 35 比尔 |
4 |
债券 |
应税文书价值 |
1% |
5 |
仓库债券 |
应税文书价值 |
1% |
6 |
合同 ,协议和备忘录 |
定额 |
5 比尔 |
7 |
担保契约 |
应税文书价值 |
1% |
8 |
集体协议 a.首次签订 b.后续签订 |
定额 定额 |
a.350 比尔 b.100 比尔 |
9 |
雇佣合同 |
薪金金额 |
1% |
序号 |
应税文书 |
计税依据 |
税率(单位: 比尔) |
10 |
租赁 ,包括分租和转让 |
应税文书价值 |
0.5% |
11 |
公证书 |
定额 |
5 比尔 |
12 |
委托授权书 |
定额 |
35 比尔 |
13 |
产权登记 |
应税文书价值 |
2% |
2.9.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 )章程在注册前或注册时缴纳印花税;
(2)仲裁裁决书在签发前或签发时缴纳印花税;
(3)合同或协议在签署前或签署时缴纳印花税;
(4)租赁或分租在签署前或签署时缴纳印花税;
(5)公证书在签发时缴纳印花税;
(6)担保契约在签署前或签署时缴纳印花税;
(7)财产所有权证书在签署生效前或签署生效时缴纳印花税。
2.9.5.3 纳税方法
(1)缴纳方式
①50 比尔以下税额的印花税,在文书上根据适当价值贴花;
②超过 50 比尔税额的印花税,或是文书的类型和性质有要求时, 可通过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规定的贴花以外的其他方式缴纳。
(2)相关规定
①执行或接受已贴花文书时,应同时作废已贴花印花税票,以免 重复使用;
②应按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规定的方式予以作废已贴印 花税票;
③未按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规定的方式作废已贴税票,视 为无效。未作废已贴税票的责任由执行人或接收人承担,而不是文书 签发人。
2.9.5.4 应纳税额
( 1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文书价格× 比例税率
(2)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文书数量×定额税率
2.9.5.5 税收优惠
(1)财政部长批准的税收优惠;
(2)埃塞俄比亚联邦政府财政管理局第 57/1996 号公告适用的 公共机构应免纳印花税。
根据此公告,“公共机构 ”是指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部分或全 部由政府拨款预算提供资金。部长理事会可不时发布受该公告管辖的 公共机构名单。
(3)具有进口许可证的贸易商进口销售的货物 ,在首次以贸易 商名义登记时 ,免纳印花税。
(4) 由政府批准的国际协定和公约,免纳印花税。
(5)在互惠原则下 ,财政部长可以批准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 外国使团免纳印花税。
(6)股份证书在财产所有权登记时免纳印花税。
2.9.6.1 概述
私营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向由埃塞俄比亚社保局缴纳社会保 险金,具体包括退休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抚恤金、遗属抚恤金 及其相应的酬金。
上述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 1 )家庭佣工;
(2)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外交使团的雇员;
(3)独资经营者及其经理、雇员。
2.9.6.2 缴费比例及基数
根据联邦政府第 1268/2022 号法令,雇主应按照基本工资的 11% 缴纳社会保险金,雇员应按照基本工资的 7%缴纳社会保险金。
上述社会保险金由联邦税务部、地方税务部或为征收税款而依法 成立的其他任何机构进行征收。
2.9.6.3 退休养老金及酬金
雇员的退休年龄为 60 岁,以其首次受雇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 1 )退休养老金
服务期在 10 年以上的雇员 ,如果终止雇用合同 ,应在达到退休 年龄时终身领取退休养老金。服务期在 25 年以上的雇员, 因自愿辞 职或任何其他原因离职的,应从达到退休年龄前五年起终身领取退休 养老金。
任何雇员应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应为其退休前最后三年平均工资 的 30% ,服务年限超过 10 年的 ,每超过一年增加 1.25% 。如雇员在 其退休前最后三年的任一个月取得的已缴纳社保后的工资超过其年 平均工资的 25%,则在计算最后三年平均工资时应只考虑不超过25% 的部分,超过 25%的部分不纳入计算基数中。
(2)退休金
服务期未满 10 年的雇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可领取退休金。 应支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 1.25 个月的工资乘以服务年限 。如雇员在 其退休前最后三年的任一个月取得的已缴纳社保后的工资超过其年平均工资的 25%,则在计算最后三年平均工资时应只考虑不超过25% 的部分,超过 25%的部分不纳入计算基数中。
2.9.6.4 伤残抚恤金及伤残酬金
( 1 )伤残抚恤金
服务至少满 10 年的雇员, 因健康问题无法从事任何有偿工作而 离职的,应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计算方式详见“退休 养老金 ”。
(2)伤残酬金
服务未满 10 年的雇员因健康问题无法从事任何有偿工作而离职 时 ,可领取伤残酬金。伤残酬金的计算方式详见“退休金 ”。
2.9.6.5 工伤抚恤金及酬金
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关的过程中受到工伤的,工伤程度如 不低于10%,则应视情况向其支付终身工伤抚恤金或工伤酬金。所受 工伤程度应由授权的医疗委员会评估。
( 1 )工伤抚恤金
对于私营企业雇员,其工伤程度不低于10%,且因永久丧失工作 能力而无法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应终身领取工伤抚恤金。
应支付的工伤抚恤金应为该雇员受伤前一个月工资的 47%。如果 该雇员按照规定可领取的退休养老金高于工伤抚恤金,应领取退休养 老金。
(2)工伤酬金
雇员因工受伤,其工伤程度不低于10%,且未丧失工作能力的, 应一次性领取工伤酬金。应领取的工伤酬金为该雇员在受伤前一个月 工资的 47%乘以 60 和受伤程度百分比。
2.9.6.6 遗属抚恤金及酬金
根据规定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应向已死亡雇员的遗属支付抚恤 金:
(1)在领取退休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或工伤抚恤金期间死亡的;
(2)在职期间死亡且其服务年限不低于 10 年的;
(3)因工伤死亡的。
支付给寡妇或鳏夫的抚恤金数额应为死者有权或本应有权领取 的抚恤金的50%。
支付给未亡子女的抚恤金数额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①一般情况下,应为死者有权或本应有权领取的抚恤金的20%;
②如果该未亡子女的父母双亡,上述比例为30%;
③如果子女的父母双亡,子女应领取已故父母双方各自有权或本 应有权领取的养恤金的 20%,该金额总和不得低于第②条应支付的数 额。
支付给父母双方的抚恤金数额应为死者有权或本应有权领取的 抚恤金的15%。如果除父母外没有其他遗属,抚恤金比例应为20%。
如果服务期未满 10 年的雇员在离职前死亡,其遗属可依法领取 遗属酬金。支付给遗属的酬金数额应为死者本应有权获得的酬金数额 乘以特定比例,比例取决于遗属对象,不同遗属对象的适用税率与“遗 属抚恤金 ”规定一致。
2.9.6.7 缴费制度
( 1 )社保登记
对于新成立的私营企业或首次就业的私营企业雇员,私营企业应 自雇佣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社保登记。
私营企业应向埃塞俄比亚社保局提交以下资料完成社保登记:
①公司章程副本;
③发给雇员的雇佣信以及社保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在完成社保登记后,雇员将被赋予独一无二的社保身份号码,任 何雇员在受雇于纳入社会保险金计划范围内的私营企业时,应将其社 保身份号码告知企业。
(2)缴纳方式
雇员个人缴纳部分应由雇主代扣代缴。雇主应自发放工资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社会保险金。
雇主未按时足额代缴的,雇主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雇主未自发放工资之日起 30 日内按时代缴的, 或未就加薪部分足额代缴的,应当自发放工资或决定加薪次月的第一 天起按欠缴数额 5%的月利率缴纳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欠缴总 额。
如果私营雇主欠缴社会保险金超过 3 个月的,有关机构有权从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直接进行划拨。
(3)社会保险金调整
在考虑到现有生活条件和养老基金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社保局应 在 3 年内调整最低社保费和社保费调整额。社会保险金计划应由精算 师每 5 年进行一次评估。
( 1 )税收管理体系
埃塞俄比亚税务部(Ministry of Revenue)是埃塞俄比亚的税收管 理机构。它成立于 2018 年,前身是埃塞俄比亚税务和海关总局。
(2)税收管理机构
2018 年 10 月 16 日,埃塞俄比亚颁布了《第 1097/2018 号公告》 (对埃塞俄比亚执行机关权利义务的定义)。公告中,将埃塞俄比亚 税收管理机构调整为埃塞俄比亚税务部(Ministry of Revenue)。
埃塞俄比亚税务部的职责范围为:
( 1 )建立与实施现代化的评税与征收系统;
(2)按照透明度与问责制原则,提供高效、公平与优质服务;合 理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并确保此类激励措施达到预期目的;
(3)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 ,提升税法遵从度;
(4)开展货物估值评税,并确定和收取税款;
(5)开展学习和研究活动,以改善海关和税收法律、法规、指令 和其他征收规定的实施;并根据学习和研究的结果,促进相关法律、 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通过;
(6)收集和分析进出口货物管制和评税征收方面的信息;编纂此 领域刑事犯罪的统计数据,并根据需要传递给其他部门;
(7)举办培训,设计合适的培训方案 ,提高职员工作能力;
(8)检查进出埃塞俄比亚通关口岸、边防哨所等关站的货物及运 输方式,并确保海关程序得到遵守;
(9)在打击货物非法贩运和走私方面,给予联邦警察局必要的信 息与支持,并按照法律采取相应的行动;
(10)调查海关与税务违法行为 ,跟进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组 织自己的起诉和调查单位,并监督他们的行为;
( 11 )执行海关与税收法律 ,检查和获取任何人的文件资料;对 货物和文件资料组织和开展现代化的实验室检查;
(12)决定进出口货物存放的地点,建立仓库、签发仓库许可证; 监督免税店,对存放货物进行管控,暂停或撤销仓库许可证,收取授 权和服务费;
(13)将侦查、起诉、预防和管理海关和税务犯罪以及评税、征 收、执行的权力,完全或部分委托给司法部门和地方税收征收机构,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跟进其执行情况;
(14)监督国家彩票管理的活动;
(15)协调联邦和地方税收管理体系 ,服务地方税收征收机构;
(16)签订有关税收与海关管理的合同和国际协定;
(17)行使其它法律规定赋予的海关总署和联邦收入局的权利与 义务;
(18)拥有自己的财产,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提起诉讼或被 诉;
(19)为实现其目标按要求执行的其他相关活动。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①除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但凡依照税法规定须纳税的人 员,均须向税务部申请办理登记, 已办理登记的无须重复办理;
②用人单位须为与其签订就业合同的劳动者申请办理登记,已办 理登记的劳动者无须重复办理登记;
③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登记,劳动者应有义务自行 申请办理登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交申请的,劳动者应提供生物识 别码(Biometric identifier)。
(2)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登记申请:
A.必须按批准格式提交;
B.附上法规中指明的有关自身身份的文件证明 ,包括生物识别 码;
C.在有责任申请办理登记后 21 天或者税务部允许的更长期限内 提交。
②对于已申请办理登记者 ,若税务部确信其须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税务部将为其办理登记,并向其签发一份批准格式的登记证明;
③若税务部拒绝为申请办理登记者办理登记,税务部需于该申请 者提交申请后14 天内, 向其发送一份书面拒绝办理通知;
④当某一人员申请办理登记时,税务部将审查该申请人提供的资 料,并依照税法规定判断该申请者是否还需要就某一特定税项办理其 他登记,如需办理的,该申请者无需提交额外登记表格即可一并办理;
⑤税务部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交其他必要信息, 以便完成其他登 记;
⑥税务部也可为未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登记申请的人员办理登记, 并向该人员签发一份批准格式的登记证明;
⑦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的登记,将于登记证明中指明的日期开始生 效。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埃塞俄比亚暂无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相关规定 ,可参考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埃塞俄比亚暂无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相关规定 ,可参考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3.2.1.3 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1)仅具有来源于埃塞俄比亚的收入且须依照所得税公告第 51 条和第 53 条缴税的非本国居民;
(2)仅收入须依照所得税公告第 64 条(2)规定缴税的个人; (3)年营业额未达到100 万比尔的增值税纳税人。
3.2.1.4 税务登记变更通知
登记主体应在下列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后的 30 天内书面通知税务 部:
(1)登记主体的姓名、实际地址或邮政地址、章程或主要活动;
(2)登记主体与税务部进行交易时使用的银行详细资料;
(3)与税务部通信时使用的电子地址;
(4)税务部发布的指令中可能规定的其他详细资料。
3.2.1.5 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任何单位如根据现行税法不再需要进行登记,应向税务部提交注 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A.必须按批准格式提交;
B.在应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或者税务部允许的更长 期限内提交;
C.税务部在审查后确认申请人已停止所有业务活动且根据现行 税务不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时,税务部将为其办理登记注销,并向其 发送一份书面的受理通知;
D.税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天内将书面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税务部可在注销登记通知送达后 90 天内对该纳税人的税务事务进行 最终审计;
E.如登记主体未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注销其税务登记,税务部在确 认该主体已停止一切业务且根据现行税务不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时, 应书面通知该主体或该主体的税务代表 ,注销该主体的税务登记;
F.依照本条规定办理的登记注销,将于注销通知中指明的日期开 始生效。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 1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保存税法规定保存的文件(包 括账簿、记录、登记册、银行结单、收条、发票、凭证、合同或协议 以及进口报关、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上存储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且相 关文件应当:
①以阿姆哈拉语或英语撰写;
③可据此明确纳税人在税法下的税务责任。
(2)纳税人留存第(1)条所述文件的期限应达到(取以下两者 中的较长者):
①《商法典》指明的记录维持期;
②向税务部提交备案有关税务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之日起 5 年。
(3)若所述文件不是以阿姆哈拉语或英语撰写,税务部可向该 纳税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纳税人在通知指明的日期之前,提供一份 由税务部批准的翻译员翻译的阿姆哈拉语或英语译本,且费用由纳税 人承担。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埃塞俄比亚会计和审计委员会是会计和审计的主管部门。
埃塞俄比亚《财务报告公告(2014)》要求公司(包括银行)遵 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资产 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报告 时间范围是当年 7 月 8 日至下一年 7 月 7 日,需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 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副本以及相关审计师报告副本,应于公 司内部批准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埃塞俄比亚审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的国 际审计准则(ISA)。
3.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 1 )机构或年毛收入为100 万比尔或以上的任何其他人(A 类 纳税人)应当保存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编制的账簿,尤其是应当保 存:
①关于纳税人的营业资产和责任的记录 ,包括固定资产登记簿 (其中应载明收购日期、收购成本、同资产相关的改进成本及资产的 当期账面净值);
②关于同纳税人业务相关的所有日常收入和开支的记录;
③关于纳税人营业存货的购销及纳税人提供和接受的服务的记 录,其中应载明:
A.关于出售或收到的营业存货及提供或收到的服务的详情;
B.纳税人营业存货或服务的购买方和供应商的名称和纳税人识 别号(如有);
C.列有供应商纳税人识别号的预先编号发票。
④关于纳税人纳税年度结束时现有的营业存货,其中需载明存货 的类型、数量和成本, 以及所采用的估值方法;
⑤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责任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2)年毛收入高于 50 万比尔但低于 100 万比尔的人(非机构) (B 类纳税人)应当保存:
①日常收支记录;
②营业存货购销记录;
③薪金和工资登记簿;
④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责任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3)年毛收入低于 50 万比尔的人(非机构)(C 类纳税人)可 保存毛收入相关记录,且应保存条例中规定的各种其他记录;
(4)对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应税租赁收入负有纳税责任的 A 类或 B 类纳税人应当保存:
①关于已收到的租赁收入的记录;
②关于支付给州或市管理机构的、同建筑物相关的各种费用和收 费的记录;
③建筑物各种相关开支的记录;
④同租赁建筑物相关的登记簿,其中应载明收购日期、收购成本、 同建筑物相关的改进成本及建筑物的当期账面净值;
⑤关于建筑物的转租协议的记录。
(5)对通过处置不动产、股份或债券( “应税资产 ” )取得的 利得负有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应保存下列记录:应税资产的收购日期、 收购成本、同资产改进相关的成本、因处置资产收到的对价。
3.2.2.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注册人或本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义务人应该将以下资料在埃塞 俄比亚保存 10 年:
( 1 )其取得的税务发票原件;
(2)其开具的所有税务发票复印件;
(3)与其进出口有关的海关文书;
(4)会计账簿;
(5)任何其他按财政部规定应该保存的资料。
在埃塞俄比亚,报税时间因税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企业在报税 时应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税务部提供的申报单。税务部将 对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审验并确定企业应纳税额。企业需严格按照当 地法律要求,按时申报各类税费,需自主申报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 税、代扣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自主申报主要有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两种方式。其中对于电子申 报:
( 1 )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推出 Electronic Tax Payment System ( 以 下简称“E-Tax ” )。纳税人可通过埃塞俄比亚税务部官网中的 E-Tax 版块 ,办理电子申报。
( 2 )纳税人可通过埃塞俄比亚政府电子服务门户网站, 即 Ethiopian Electronic Services( 以下简称“E-Services Portal ” )办理税 务业务 。E-Services Portal 的开发旨在为公民 、非公民 、企业 、政府 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线上公共服务。
关于各税种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可参考第二章 2.2.3、2.3.3 及
2.4.4 等申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3.2.4.1 纳税评估
( 1 )如果纳税人未依照税法规定提交某一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 表,税务部可在任何时间,基于自身可获得的证明,评定(简称“预 估评定 ” ):
①如发生亏损,该纳税期间的亏损额;
②如发生增值税公告所述的超额进项税,该纳税期间的进项税超 额;
③如属其他情形,该纳税期间的应缴纳税额(包括零税额)。
(2)税务部将以书面通知形式, 向纳税人送达一份依照前述第
(1)子条作出的预估评定 ,预估评定将指明:
①评定的税额、亏损额或者结转的进项税超额(视情况而定);
②应就所评定税项缴付的罚款金额(如有);
③应就所评定税项缴付的逾期付款利息金额(如有);
④所针对的纳税期间;
⑤缴付税款、罚款和利息的到期日期(通知送达之后 30 天内的 某一日 );
⑥对所作评税提出反对的方式,包括提交反对的时间限制。
(3)依照上方第(2)子条所述发送有关预估评定的通知,不会 更改有关税法确定的缴纳所评定税项的到期日期(简称“原到期 日 期 ” ),且逾期付款罚款和逾期付利息仍应基于该原到期日期计算。
(4)本条条款仅适用于以评税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形。
(5)本条条款概不解除纳税人须依照本条发出预估评定的税项 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责任。
(6)纳税人在收到预估评定通知后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不作为 自我评定纳税申报表。
(7)税务部可随时进行预估评定。
(8)税务部应发布有关执行本条规定的指令。
3.2.4.2 税务稽查
( 1 )稽查对象
除其它法律相关规定的外,税务机关有权在任何时间调查任何纳 税人提交的陈述、记录和会计账簿:
①委派正式授权的调查员,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纳税人的 陈述、记录和会计账簿或任何凭证、股票或其他物品;
②要求纳税人或任何可以获取或保管会计账簿、记录或信息的雇 员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或在日常工作时间到任何合理方便的税务部 回答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
③要求包括市政当局、团体、金融机构、联邦或地区政府部门或 机构披露任何信息或交易的特定部分。
(2)稽查方式
A.如果应税纳税人未全面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且被评估纳税人 在收到通知 30 天内未支付附加评估税款 ,或没有按规定对评估进行 上诉,税务机关将有合法权力通过扣押该纳税人财产的形式征收税款 (包括扣押费用)及对向纳税人负有金钱或财务债务的人实施财产扣 押以征收税款。
B.除 C 和 F 规定的情形外,扣押仅针对扣押时点拥有的财产和存 续的义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警务人员列席扣押现场。当税务机关扣 押了上文提到的任何财产,就有权进行公开拍卖物品或在扣押后不少 于 10 天时间内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变卖 ,除非物品属 于易腐变质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物品特性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变卖。
C.当扣押的财产不足以满足纳税义务要求,税务机关可以并必须 继续扣押纳税人的可予扣押的其它财产,直到金额达到要求并能支付 所有相关费用。
D.只有当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有扣押意向时,才可以对雇员 薪酬、相关人员的其它财产,或未支付财产进行扣押。该通知应于扣 押日前至少 30 天送达给当事人。
E.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税款征收存在困难,税务机关必须做出立即 征收税款的决定,如果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那么以扣押方式征收税 款将不受 A 和 D 所规定的 30 天的时间限制。
F.当扣押正在执行或准备执行时,对包含扣押财产相关证据资料 的账簿、记录有保管或控制权的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向其披露相 关账簿、记录。
G.任何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负有义务),应当按 照税务机关要求交付财产(或履行义务),除非该要求时点部分财产 受制于债权人的优先权要求和任何司法程序的附件或执行要求。
H.任何基于税务机关要求不能交付或拒绝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应 个人向政府承担相当于未交付财产价值的金额支付责任,但不超过扣 押所要征收的税款(一并包括征收费用与利息)。
I.除 H 规定的个人责任外,如果不能交付或拒绝交付财产没有合 理理由, 当事人有责任额外支付 H 中规定的可收回金额的百分之五 十。
J.任何按照本节规定提交了所拥有的财产或支付了相应款项的当 事人,都应从违法纳税人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或义务中免除。
②资产的优先请求权
A.在税款到期支付日,除债权人的优先请求权外,税务机关对当 事人的资产有优先于其他所有权利的请求权,直到税款缴纳为止。
B.当纳税人欠缴税款时 ,税务机关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纳税 人,将以其所拥有的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的资产到登记机关申请做物权 担保登记。担保应覆盖欠缴的税款,以及恢复(补征)过程中所产生 的费用。
C.已被告知的纳税人 ,没有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按照被告知的 金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管理局就当事 人资产以其违约利益为限,对未缴税款设定担保。
D.凡税务机关已通知登记机关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此通知视同为 抵押贷款的工具,免费进行担保物权登记,且其他优先抵押权或债权 优先于该担保物权,而该担保物权作为该资产的法定抵押权,从各方 面对应缴税款持续提供担保。
③供给接受者(购买方)的税款征收
A.凡因应税行为接受者的欺诈或虚假陈述,导致注册人误将交易 作为豁免或零税率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对接受者未缴纳税款进行评 估,包括与该交易相关的税收、利息或应支付的罚款。
B.税务机关须将出具的通知书送达接受者 ,通知书包括以下内 容:
a.应纳税款;
b.应纳税款到期日;
c.对评估不认可的申诉时间、地点和方式。
C.评估视同于本公告中因任何目的征收的税收。
D.上述条款 A 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供给注册人恢复征收税款、利息 或罚款。
E.关于上述条款 D,对接受者征收的数额可以抵减注册人的应纳 税额,对注册人征收的数额也可以抵减接受者的应纳税额。
F.凡注册人支付了条款 A 涉及的税款、利息或罚款的,注册人可 以向接受者收回其支付的金额。
④危险状况评估
在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税款征收处于危险或者存在紧急状 况的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发出有正当理由的冻结该纳税 人账户的行政命令,且有义务为税款及信息安全保密。税务机关应当 立即对该纳税人当期及以前所有会计期间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须 自发出行政命令之日起十日内获得法院授权,且该授权仅能用于解释 与评估相关的信息。
⑤纳税人保障
扣押的财产,只能由税务机关进行扣押、保留和解释,任何其他 政府机构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扣押的财产进行交易或中止扣押。如果 被扣押的财产被拍卖,超过纳税人应付金额的部分应立即返还给财产 所有人。
3.2.4.3 税务审计
埃塞俄比亚税务部定期抽选重点税源企业(Large Taxpayers)进 行税务审计。税务部通常会对被抽查企业近两个纳税期间进行审计, 但该审计期间可以延长。大多数税务审计是在企业现场进行的。在某 些情况下,税务部可能会对被抽查企业的税务事务进行案头审计。税 务部会检查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差异 ,营业额的异常波动, 或任何其他有理由进行审计的情况。
( 1 )税务代理执照的申请
①希望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可根据经批准 的格式向税务部申请税务代理执照。
②本部分中“税务代理服务 ”指: A.代表纳税人拟定纳税申报表;
B.代表纳税人拟定异议通知;
C.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适用的建议;
D.代表纳税人与税务部进行税务业务往来;
E.代表纳税人与税务部进行任何其他业务往来。
(2)税务代理的许可
①如税务部认可申请人是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适当人选,应向属 于个人的申请人发放税务代理执照。
②如税务部认可以下信息,则应向属于合伙企业的申请人发放税 务代理执照: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雇员是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适当人选;
B.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品行端正。
③如税务部认可以下信息,则应向属于公司的申请人发放税务代 理执照:
A.公司的雇员是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适当人选;
B.公司的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品行端正。
④税务部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决定的书面通知。
⑤颁发给税务代理的执照应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并可予以更新。
⑥税务部可不时以其决定的方式发布税务代理的名单。
⑦税务代理执照是职业证明书,且只有在税务代理已获发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税务代理才可正式开展业务。
(3)税务代理执照的换领
①税务代理可向税务部申请换领税务代理执照;
②本条第①子条的申请应: A.符合批准格式;
B.在税务代理执照到期日或税务部允许的较后日期后的 21 日内 向税务部提交。
③如果税务代理继续满足执照条件,税务部应换发税务代理的执 照;
④税务代理执照的换发自换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并可根 据本条再予以换发;
⑤税务部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决定的书面通知。
①根据本条第②子条的规定,除特许税务代理外,任何人不得通 过提供税务代理服务谋利。
②如某一人员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税务代理服务(除代表 纳税人拟定纳税申报表外)的持牌律师,则本条第①子条不适用。
(5)税务代理执照的撤销
①特许税务代理须在停止经营税务代理业务之前 7 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税务部。
②当税务代理不再希望成为持牌税务代理时,特许税务代理可以 书面形式向税务部申请撤销税务代理执照。
③在以下情况下,税务部应撤销税务代理的执照:
A.税务代理拟定和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在任何重要细节上是虚假 的,除非税务代理使税务部信服这不是因税务代理的任何故意或疏忽 行为造成的;
B.税务代理不再满足成为特许税务代理的条件,或税务部确认税 务代理有职业不当行为;
C.如果是公司或合伙企业 ,当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已不再存在时, 税务代理停止经营作为税务代理的业务;
D.税务代理已根据本条第 B 子条申请撤销税务代理执照;
E.税务代理执照到期,且代理人未提出换领执照的申请。
④税务部应送达书面通知,告知撤销税务代理执照的决定。 ⑤税务代理执照的撤销应于下列时间( 以较早者为准)生效: A.税务代理不再经营作为税务代理的业务的日期;
B.在撤销通知送达至税务代理之后的 60 日。
⑥尽管税法中有规定,但是如税务部认为某位纳税人为玩忽职守 的特许税务代理,税务部应将该不当行为报告给:
A.注册会计师协会、埃塞俄比亚会计和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颁 发会计师、审计员、或律师(视情况而定)执照的机构;
B.负责颁发营业执照的许可机关。
3.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①如某人未能按规定申请登记,该人须被处以罚款,金额相当于 其自须申请登记之日起至提交登记申请或被税务部登记在案之日止 的应付税款25%。
②如纳税人无应付税款,纳税人应自其本应登记之日起至实际登 记之日止每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缴纳 1000 比尔罚款。
③如根据本条第①子条处以的罚款低于根据本条第②子条处以 的罚款,则应适用后者。
④如某人无合理理由却未按规定申请撤销登记,该人应自须申请 撤销登记之日起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或被税务部撤销登记之日止,应 承担每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1000 比尔罚款。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如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保留任何文件,则根据税法该纳税人应 被处以罚款,金额相当于其在相关纳税期应缴纳税款的20%。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①凡在到期日之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应承担因延迟提 交所导致的罚款 ,每延迟一个纳税期(或未满一个纳税期的,仍然) 支付未缴税款的5%,但该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未缴税款的25% 。在第
一个纳税期间(或不满一个纳税期)未提交纳税申报表而承担的罚款 不得超过 5 万比尔。
②“未缴税款 ”指应在纳税申报表中输入的税款与到期日支付 税款之间的差额。
③在任何情况下,所处的罚款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中的最低者:
A.1 万比尔;
B.本应在纳税申报表中输入的税款金额的100%。
④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无税可缴,则该纳税人在未提交纳税 申报表期间的各个纳税期,将承担 1 万比尔的罚款。
(4)未开具发票违法处罚
如纳税人未按要求开具发票,应就未开具发票的每笔交易处以 5 万比尔的罚款。
3.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 1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①纳税人所申报的纳税义务低于纳税人正确的纳税义务(差额称 为“税收短少 ”),应被处以罚款,金额相当于税收短少的10%。若 属于第二次申请,则罚款应增加到30% 。若属第三次或后续申请的, 则罚款应增加到40%。
②如自我评估的纳税人合理辩解,称财政与经济合作部在纳税人 提交其自我评税单前尚未发出裁决的情况适用税法,而少缴税收是因 此产生的,则不应处以罚款。
(2)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意图逃税,就某一款项扣缴预提税却未在到期日前向 税务部缴纳所扣税款的,应被处以3 至 5 年的监禁。
(3)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如税务部在评估纳税人时适用反避税规定,纳税人应承担避税罚 款,金额相当于本会避免、但因反避税规定的适用而未避免的税款的 两倍。
3.2.7.1 分税制
埃塞俄比亚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税的制度。各州将一定比 例的税收上缴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根据各地区人口、经济状况及上缴 税收的情况向各州拨款。
(1)中央税
①关税及其它货物进出口税收;
②受雇于中央政府、国际雇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③中央政府所拥有企业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④国家彩票收入和其它中奖收入的税收;
⑤飞机、火车和海运活动的税收;
⑥中央政府拥有的房屋、财产的租金收入税收;
⑦中央政府颁发或许可的证照、服务费用税收。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税
①公司的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②利润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大规模开采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 的土地租金税收。
3.3.1.1 登记备案
未在埃塞俄比亚进行增值税登记,但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向客户提 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通过设立在 埃塞俄比亚的分支机构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商品和劳务的非居民。
3.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1)非居民保险费、管理费、技术费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埃塞俄比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管理费、技术费或保险费的,应按照如下税率缴纳非居民所得税:
①保险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保险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 额的 5%;
②股息或利息所得 ,为股息或利息收入全额的10%;
③管理或技术费所得 ,为管理或技术费收入全额的15%。
本条不适用于非居民通过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取得 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费或保险费。
(2)非居民演艺人员
非居民演艺人员或非居民演艺人员团体通过在埃塞俄比亚参加 表演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其表演收入全额(不扣除开支)的 10%计算 缴纳所得税。如果演艺人员(包括演艺人员团体中的成员)的表演收 入不是由演艺人员取得而是由另一个人取得的,则本条应适用于此人 取得的收入。
其中,“演艺人员 ”包括音乐家和运动员 ;“团体 ”包括体育团 队,“表演 ”包括体育赛事。
(3)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埃塞俄比 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 5%计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埃塞俄比 亚的股息,应按照股息收入的10%计算缴纳所得税。
(5)利息
非居民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埃塞俄比 亚的利息,应按照下面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①对于在埃塞俄比亚居民金融机构的存款,税率应为利息收入的 5%;
②其他情况下税率应为利息收入的10%。
(6)汇出利润
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对 外汇出利润,应根据其常设机构汇出利润金额的10%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7)再次收取的技术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通过除了设在埃塞俄比亚常设机构之外的其他方式为以 下人员提供技术服务或设备租赁服务:
①埃塞俄比亚居民,但由居民通过设在埃塞俄比亚境外的常设机 构开展的业务除外;
②通过常设机构在埃塞俄比亚开展业务的非居民。
当服务接受方的相关人员再次收取费用,应作为提供服务的技术 费或提供租赁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所得税。
(8)非居民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非居民需缴纳营业收入所得税,税率为 非居民通过把从埃塞俄比亚上飞机或装载的乘客、牲畜、邮件、商品 或货物运输到埃塞俄比亚境外取得的收入全额的3%。
①法律列明的免税收入;
②因从埃塞俄比亚境外的某个地方到埃塞俄比亚境外的另一个 地方的途中经过埃塞俄比亚而身处埃塞俄比亚的乘客;
③牲畜、邮件、商品或货物的转运。
负有相关纳税义务的非居民最晚应于各季度结束次月的最后一 天向税务部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最晚应于提交季度纳税申报表 的到期日缴纳。如果非居民未能在到期日起的三个月内缴纳税款,则 税务部可向埃塞俄比亚民航局出具一份载有非居民名称及其到期税 额的证明,埃塞俄比亚民航局应拒绝为非居民拥有或租用的飞机办理 埃塞俄比亚的机场安检手续 ,直到该非居民缴清到期税款。
3.3.2.2 增值税管理
( 1 )未在埃塞俄比亚进行增值税登记的非居民 ,如果在埃塞俄 比亚境内向任何增值税登记人或居民法人提供劳务,则应根据本节规 定就其劳务所得缴纳增值税。
(2)劳务接受方应从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如果非 居民提供的劳务为增值税法列明的免税劳务,则免于征收反向增值 税。如果非居民劳务提供方支付了进口环节税收,则不适用于本节规 定。
(3)如果劳务接受方是增值税登记人,扣缴的税款应在交易发 生的会计期间进行纳税申报时缴纳。付款凭证可视为增值税发票,可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值税抵扣。
(4)如果劳务接受方不是增值税登记人,扣缴的税款应在向非 居民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
(5)在向非居民租赁财产进行进口并且该租赁付款有反向增值 税纳税义务的,承租人可以根据与非居民签订的协议申请抵扣进口环 节增值税。当该财产被转租时 ,承租人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3.2.3 股权转让
适用于居民公司的税率同样适用于非居民公司在埃塞俄比亚的 常设机构,股份转让的资本收益按 30%的税率征税。
3.3.2.4 财产转让
非居民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没有常设机构)处置位于埃塞俄比亚 的不动产所获得的资本收益 ,如果该收益来自法人团体权益的转让, 且超过 50%的权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一个或多个法人团体持有 的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则需就该资本收益缴纳15%的预提税。
3.3.2.5 股息红利
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股息需基于股息总额缴纳 10%的最终预提 税。
3.3.2.6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需基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缴纳5% 的最终预提税。
2024 年 3 月 27 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颁布了新的转让定价指令 (第 981/2024 号指令),取代了2015 年颁布的原转让定价指令(第 43 号指令),新指令自2024 年 1 月起生效。新指令遵循了经合组织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原则,并以埃塞俄比亚财政部 颁布的 2016 年第 979 号联邦所得税公告第79 条转让定价规定为依 据。新的指令提供了详细的转让定价规则,用来指导受控交易的定价, 对年度营业额超过 50 万比尔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境内外交易定价做 了规定。
根据埃塞俄比亚《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和《第 983/2016 号税收征管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如下:
(1)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其中一方合理预期会依照另一 方的指示、要求、建议或意愿行事,或者双方合理预期均会依照第三 方的指示、要求、建议或意愿行事,那么两者即为关联方。
(2)单纯依据一方为另一方的雇员或客户 ,或者双方均为第三 方的雇员或客户,不能判定两者构成关联方。
(3)符合以下情形即构成关联方:
①某一方与其亲属,除非税务部确信此人和其亲属预期不会依照 彼此的指示、要求、建议或意愿行事;
②某一组织与其成员,当该成员单独或连同构成关联方的对象直 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组织间接控制该组织 25%或 25%以上的表 决、股息或资本权利时;
③两家组织,当某一方单独或连同构成关联方的实体直接或通过 一个或多个中间组织间接控制这两家组织 25%以上表决、股息或资本 权利时。
(4)某人的亲属包括:
①此人的配偶;
②此人或此人配偶的祖辈、直系后代、胞兄弟、胞姊妹、叔伯、 姑姨、侄子、侄女、继父、继母或领养子女;
③此人或此人配偶领养子女的亲生父母;
④第②项中所述任何人员的配偶。
(5)某人的配偶包括:
①与此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②与此人在无合法联姻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人。
(6)领养子女视作领养父母的第一顺位血亲亲属。
根据《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关联交易类型包括:
( 1 )货物的购买和销售;
(2)有形资产(包括资本货物)的购买、销售、租赁或使用;
(3)无形资产的购买、销售、租赁或使用;
(4)提供服务;
(5)提供融资和其他财务安排;
(6)关联人之间直接或间接进行的可能影响纳税人应纳税所得 额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交易或安排,不论是书面的还是非 书面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交易或安排。
根据《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50 万比尔的,应就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境内外交易提交转让定价文档。
根据《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50 万比尔的,应就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境内外交易提交转让定价文档。
根据《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 同期资料应包括以下内 容:
(1)纳税人业务经营概况(历史、近期发展和市场概况)和组 织结构图(业务单位/部门和组织结构的详细情况);
(2)纳税人所属集团的公司组织结构说明(包括集团所有成员 的详细资料、法律形式及其持股比例)以及集团的运营结构(包括集 团每个成员在集团活动中所扮演的与受控交易相关的角色的总体说 明 );
(3)受控交易说明,包括对第 981/2024 号指令第 5 条规定的可 比性因素分析;
(4)解释如何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 以及相关情况下如 何选择被测试方和财务指标;
(5)可比性分析 ,包括:说明为确定非受控可比交易而采取的 程序;解释拒绝任何潜在内部非受控可比交易的依据(如适用);说 明非受控可比交易;分析受控交易和可比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以及 对任何可比性调整的细节和解释;
(6)所依据的任何行业分析、经济分析;
(7)与受控可比交易相关的,其他国家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 做出的其它税收裁定;
(8)关于受控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其他定价影响因 素;
(9)任何可能对确定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同期资料应以阿姆哈拉语或英语撰写。
纳税人应在税务部正式发出书面要求后 45 天内向税务部提供相 关文档。如有必要,税务部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纳税人进一步提供 其他资料。
如果某项交易不属于独立交易(指独立的人之间公平开展的交 易 ),则税务部可在各交易方之间对收入、利得、扣除额、亏损或纳 税抵免额进行必要的分配、分派或分摊,从而体现出独立交易下的收 入、利得、扣除额、亏损或纳税抵免额情况。
独立交易原则 ,指独立的人之间公平开展的交易所遵循的原则。
4.3.2.1 一般性规定
如果纳税人试图同某个关联人进行利润分割,税务部应调整两人 的收入和纳税抵免额,以免利润的分割造成应缴税款的减少。在确定 某人是否试图分割利润时,税务部应考虑转让支付的价值。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被视为试图进行利润分割:
( 1 )直接或间接把收入或收入权转给某个关联人;
(2)直接或间接把财产(包括金钱)转给某个关联人,从而使 后者收到或享有上述财产带来的收入利益。
进行转让的原因是为了降低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入的应纳税款总 额。
4.3.2.2 特殊规定
如果某项交易的一方位于埃塞俄比亚境内并需在其境内纳税,而 另一交易方位于埃塞俄比亚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应按照财政部 部长发布的指令对收入、利得、扣除额、亏损或纳税抵免额进行分配、 分派或分摊。
财政部部长发布的指令也适用于全部在埃塞俄比亚发生的交易。
4.3.2.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指令第 6 条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方法有五种,分别为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与利润分割法, 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 指南》(2022 年版) 中的规定一致 。另外 ,此款规定, 当前述五种 方法都不适用时,允许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进行调整。
所得税公告中规定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优先考虑适用的方法。
4.3.3.1 避税方案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 ,纳税人被视为采取了避税方案:
( 1 )税务部确信某种方案已被签署并执行;
(2)税务部确信某人已取得了同方案相关的纳税待遇;
(3)税务部确信 ,根据方案的实质可以得出结论 :签署并执行 方案的某一人或多人之中的一人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其获得纳 税优惠。
4.3.3.2 处理方式
税务部可拟定获取纳税优惠的人及同方案相关联的人的纳税责 任,就像避税方案没有被签署或执行,或者使之符合税务部认为适当 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或减少此种纳税优惠。
4.3.3.3 相关定义解释
( 1 )“方案”包括:
①任何协议、安排、约定或承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无论是 否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②任何计划、建议、行动过程或行为过程。
(2)“纳税优惠 ”是指:
①纳税人纳税责任的减少;
②纳税人履行纳税责任的延期;
③纳税人纳税责任的其他规避。
纳税人可向埃塞俄比亚税务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单边、双边与 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间不能超过 5 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应向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提供以下资 料:
( 1 )纳税人经营活动、交易以及预约定价申请的范围和持续期 限的描述性资料;
(2)转让定价方式的选择和适用,包括如何选择被测试方和财务 指标;
(3)可比性分析;
(4)行业分析或经济分析;
(5)其他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明(如果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 时);
(6)税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税务部有权撤销或取消预约定价安排:
(1)如果证实存在可归因于纳税人疏忽或故意违约的虚假陈述、 错误或遗漏 ,或者纳税人未能在实质上遵守安排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 则可撤销预先定价协议,并具有追溯效力。
(2)如果证实存在非因纳税人的疏忽或故意违约而造成的虚假 陈述、错误或遗漏,或纳税人在实质上未遵守安排的基本条款或条件, 或在实质上违反了一个或多个关键假设,或税法发生了与安排实质相 关的变化,则可在安排的剩余期限内取消预先定价安排。
现行埃塞俄比亚公告中, 尚无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
现行埃塞俄比亚税法中, 尚无成本分摊协议相关规定。
如果某个外国控制居民公司(金融机构除外)在某个纳税年度的 平均债务同平均权益之间的比率大于2:1,且该公司该年度内的平均 债务额大于公允债务额,则被视为资本弱化。
4.7.2.1 税务调整规定
如果某个外国控制居民公司(金融机构除外)在某个纳税年度的 平均债资比大于2:1,且该公司该年度内的平均债务额大于公允债务 额(arm's length debt amount),则不得扣除该公司当年按照下面的公 式计算得出的已支付利息:
A ×
其中,A 是指该年度内公司的扣除利息总额,B 是指该年度内公 司的超额债务 ,C 是指该年度内公司的平均债务。
然而,如果该外资居民公司的平均债务额不超过公允债务额,则 可以允许该公司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即使其平均债资比超过了 2:1) 。公允债务额是指在考虑到该公司的所有情况下 ,金融机构在 独立交易中可提供给该外资居民公司的债务额。鉴于埃塞俄比亚对外 国贷款实行非常严格的限制,外资居民公司的外国股东向其提供的贷 款不太可能超过公允债务额,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资本弱化规则 可能不会在实际中被运用。
4.7.2.2 相关定义解释
( 1 )“公允债务额 ”是指就外国控制的居民公司而言 ,某金融 机构在全面考虑该公司的状况的情况下准备在公允交易中借给公司 的债务额。
(2)“平均债务额 ”是指就某纳税年度内外国控制的居民公司 而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
A 12
其中,A 是指纳税年度内每个日历月月末公司的债务总额。
(3)“平均权益额”是指就某纳税年度内外国控制的居民公司 而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
A 12
其中,A 是指纳税年度内每个日历月月末公司的权益总额。
(4)就外国控制的公司而言,“债务 ”是指公司的债务义务, 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确定应付利息。
(5)“债务义务 ”是指向另一个人偿还金钱的义务 ,其中包括 同本票、汇票和债券相关的义务,但其中不包括应付账款或偿还无息 借款的义务。
(6)就外国控制的公司而言,“权益 ”是指纳税年度任何时间 内根据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公司权益最大金额,其中包括偿还无息借 款的义务。
(7)就某纳税年度内外国控制的居民公司而言,“超额债务 ” 是指该纳税年度内公司平均债务超出根据 2:1的比率确定的该年度最 大允许平均债务的金额。
(8)“外国控制居民公司 ”是指其 50%以上的成员权益被非居 民单独或同相关人员(一个或多个)共同持有的居民公司。
根据《第 981/2024 号转让定价指令》,若纳税人未按规定保存 转让定价文档,将按照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的 20%处以罚款;若纳税 人未按规定保存转让定价文档的年份达 2 年以上,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后将通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将酌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下简称“ 中埃协定 ” )及 议定书已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双方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和 2012 年 11 月 26 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 议定书自2012 年 12 月 25 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以 后取得的所得。
获取中埃税收协定文本的路径为: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849/co ntent.html
( 1 )主体范围
①个人税收居民
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注册地、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 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②企业税收居民
同个人税收居民范围。
③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A.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 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 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C.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 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D.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 ,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2)客体范围
在中国适用的现行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埃塞俄比 亚适用的现行税种:按所得税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按 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
未来税种变化的适用: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后征收的属于增 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但发生变化一方的主管 当局应及时将相关变化通知对方,如果国内法律的重大变动会影响到 协定义务时,一般来说需要双方主管当局互相确认后才能适用。
(3)领土范围
“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 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 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埃塞俄比亚 ”一语是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用于地理 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埃塞俄比亚的法律,是或可被认为是埃塞 俄比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和任何其他区域。
( 1 )概要
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利润的征税权。即按此规定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可 以对中国的企业征税。根据中埃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埃塞俄比亚不得 对中国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 构进行营业。同时,第七条“营业利润 ”条款体现了协定结合常设机 构和利润归属两大原则来限制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的权利:一是只 有中国居民在来源国埃塞俄比亚构成常设机构,来源国才能征税;二 是来源国埃塞俄比亚只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不能对中国 居民从来源国境内的所有所得进行征税。
处理常设机构条款与其他相关条款关系时,通常应遵循常设机构 条款优先的原则。例如,若据以支付股息(第十条)、利息(第十一 条)或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二条)的股权、债权、权利或财产等与常 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有关所得应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2)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通常可以分为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
①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的认定:在中埃协定中,“常设机构”一 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同时,第五条 还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常设机构 ”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 机构,办事处,工厂,直销店,作业场所,商业性仓库,农场、种植 园或从事农业、林业、种植业或相关活动的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或 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其中:“商业性仓库 ” 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出于营利目的为其他企业储存货物或商品所使 用的设施。从常设机构的基本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常设机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 性。但是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仅以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 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 设机构。此类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该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 动,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该 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三是其职责限于事务性服 务,且不起直接盈利作用。
②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中埃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或安 装工程 ”,但仅以该工地或工程连续超过 6 个月的为限。其中“建筑 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 ”一语不仅包括房屋的建造,还包括建筑物、 道路、桥梁或运河的翻新,管道的铺设以及挖掘和疏浚工程等。并且 “安装 ”一语不仅限于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安装 ,也包括新设备的安 装,如在现有的建筑物或者室外安装复杂的机器。执行时应注意:中 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从事本款规定的工程活动,仅以本款规定的 6 个 月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 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如 果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 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 计算其在埃塞俄比亚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 目分别计算 ;如果中国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 业,分包商在建设工地施工的时间应算作总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 时间。
③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中埃协定未规定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 定内容,劳务型常设机构在协定条款中的缺失意味着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的协定限制了来源国对积极所得的征税权。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应根据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的规定进行判定。
④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 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 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对于此一般表述,在 执行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活动使一方企业在另一方构成常设 机构的代理人,通常被称为“非独立代理人 ”。对“ 以该企业的名义 签订合同 ”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不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其所 签合同仍对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情形。这里所称“合同”是指与被代理 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相关的业务合同。对于“经常 ”一语并无精确统一 的标准,要结合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 率等综合判断。所谓“行使”权力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理解。 如果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仅限于本条第四款的准备性或辅 助性范围,则不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判断一方企 业是否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时,不受本条第三款 关于时间要求的限制。
⑤非独立代理人条款(第五款)规定,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人 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且代理人所从事 的活动不是准备性、辅助性的,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 常设机构。即一旦中国居民企业在埃塞俄比亚的代理人构成非独立代 理人,即被认为是中国居民企业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由此在埃 塞俄比亚产生的营业利润要承担纳税义务。此外,在判定中国企业是 否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埃塞俄比亚构成常设机构时,不受关于时间要 求的限制。
5.1.4.1 不动产所得
中埃协定并未对“不动产 ”单独定义,而是赋予缔约国国内法对 “不动产 ”这一用语的解释权。其含义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 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 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 产。
协定所称“不动产所得 ” ,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 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原则是:不动产 所在国(来源国)对不动产所得拥有优先征税权。中国居民从位于埃 塞俄比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埃塞 俄比亚征税。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此所产生的转让收 益,应适用“财产收益 ”条款的规定。
5.1.4.2 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所得一般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 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中埃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所 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国际空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征收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国际 海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征收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
5.1.4.3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关联关系导致其账目不能真实反映 其在缔约国一方的真实利润时,该国的税务当局可以对该企业的账目 进行调整。
对关联交易利润的重新调整,可能引起对不同纳税人取得的同一 笔所得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协定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对关联交易利 润进行初次调整后 ,受该调整影响的缔约国另一方应进行相应的调 整,以消除双重征税。在关联交易相应调整中,如果缔约国双方对调 整的数额和性质发生争议,双方主管当局应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 序条款进行协商。纳税人希望就转让定价问题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时,应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 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5.1.4.4 股息
“股息 ”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 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 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简而言之,股息即为公司所作 的利润分配。
中埃协定中明确了居民国和来源国都有征税权,但对股息来源国 的征税权进行了限制。“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 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中国居民企业欲享受股息所得中埃税收协 定优惠,符合股息受益所有人条件即可,没有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权比 例(一般为 25%或 10%)要求,来源国埃塞俄比亚可无限制条件按5% 的税率征税。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 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
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则来源国可将股 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予以征税。
需注意的是 ,只有当取得股息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设机构进 行,且股份的持有与常设机构有上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上 述内容。如果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息有优惠税收待遇 规定时,股息受益所有人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股份转移到常设机 构的,不适用上述内容。
5.1.4.5 利息
“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 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 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 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利息征税的一般原则,即分享征税权的原则。居住国并非拥有独 占权,保留了利息发生国对利息征税的权利,但是通过确立征税上限 对该权利的实施做了限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 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中国居民企业享受中埃税收协定优惠 利息条款 7%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利息受益所有人。中国居民企业若 不符合享受中埃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7%优惠税率的条件,则应按埃塞 俄比亚国内法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税。
目前, 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议定书》规定:关于《中埃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埃塞俄比 亚政府此前对完全由中国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因贷款而取得的利息 一直给予免税待遇,同样的优惠待遇在将来可以通过个案处理方式继
续给予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因贷款、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 取得的利息。
协定第六款明确了利息支付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是利息的来源国 这一原则。然而该款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利息支付人无论是否 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只要其在缔约国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并且支付的利息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本款认为利息来 源地应是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例如,某第三国设在中 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埃塞俄比亚居民的利息,在利息与该常设机构有 实际联系情况下,应认为该利息发生于中国,由中国根据中埃协定行 使优先征税权。如埃塞俄比亚居民为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享 受该协定待遇。第七款对关联交易中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定。 当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由于某种特殊关 系而造成超额支付利息时,支付额中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所应支 付的数额的部分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第八款为反滥用条款。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 或安排,不应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优惠规定。纳税人因该交易或 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5.1.4.6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 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 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 任何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 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 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对该所得有优先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中埃税收协定中 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是5% ,表述为“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 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5% 。”应当注意的是 ,所得来源国按限制税率进行征税时必须以受 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对方居民为前提,即中国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埃塞俄 比亚的特许权使用费申请享受中埃税收协定待遇(按 5%的税率征税) 时,中国居民企业必须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例如 : 中国A公司将某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埃塞俄比亚某公司,A公 司就该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享受中埃税收协定待遇(按 5%的税 率征税)时,埃塞税务机关会考虑A公司是否存在从其他公司取得该 项技术的情况,比如该项技术是A公司从其关联企业美国B公司取得 的,并且A公司对该技术仅在形式上拥有控制权,埃塞税务机关可能 考虑A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可以否定A公司受益所有 人的身份。
第六款对关联交易中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定。第七款为反 滥用条款。
5.1.4.7 财产收益
“财产收益 ”一般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 包括出售或交换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 等产生的收益。协定对财产收益一般不单独设立税种或限制税率,而 是对涉及转让各类财产所有权取得收益的征税权进行划分。
由于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产 生的收益。财产收益是指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由于处理或转让财 产取得的所得,也可称之为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而“不动产所 得 ”是指在财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通过直接使用或出租等形式取得的所得。因此,不动产转让收益的征税原则适用“财产收 益 ”条款,其他情况下的不动产所得仍适用“不动产所得” 的规定。
财产收益征税权的具体划分如下:
①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中国居民转让 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 由不动产的坐落地所在国埃塞俄比亚征 税;
②转让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 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设有常设机构, 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包括股票和其他类似公司权益)产生 的收益,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③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 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 税。在中国到目前为止签订的协定中,大部分规定:转让船舶、飞机 等运输工具的收益“应仅在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企业为其居民的 国家征税 ”;仅有少数协定(包括中埃协定)规定,“应仅在企业实 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
④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不动产 所在国征税 。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公司财产 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埃塞俄比亚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不动 产所在国埃塞俄比亚征税;
⑤中埃税收协定“财产收益 ”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不动产组成 的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务处理,应依据埃塞俄 比亚国内法执行( 中埃税收协定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 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没有明确是否是来源国征税);
⑥本条各款涉及的各项财产的转让收益按各款的规定处理,对于 转让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第六款转让“其他财 产 ”处理,即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上 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取得的收益,则仅在中国征税。
5.1.4.8 独立个人劳务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 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 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并未对“专业性劳务所得 ”加以定义,而仅 通过正列举的方式对“专业性劳务”含义进行说明。这些举例包括: 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 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该条款主要明确了缔约国一方居民以独立身份到另一方(来源 国 )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总的征税原则是由其居民国征税。 但该劳务如符合来源国征税条件之一的,来源国可对该项所得优先课 税。来源国征税的条件主要有:固定基地标准和183 天停留标准。具 体言之,固定基地标准的含义是,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中国居民个人 在来源国埃塞俄比亚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且其所得归属于该固 定基地时,来源国埃塞俄比亚可以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183 天停留标准的含义是,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日历年度开始或结束 的任何 12 个月中在埃塞俄比亚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 天 , 且其所得是在该段停留时间内取得的,来源国埃塞俄比亚可以征税。
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不符合固定基地标准或 183 天停留标准的 中国居民个人 ,应向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并向其提出申请享受在其境内免税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与非独立个人条款关系紧密 ,两者属并列关 系,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事一项劳务活动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款。
一般认为,如果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劳务活动的,应属于独立个人劳 务条款的协调范围。独立个人劳务有可能涉及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活 动,但演艺人员和运动员从事独立性质的跨国表演活动应优先适用艺 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5.1.4.9 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又称受雇所得,协定明确了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 原则,即应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征税,同时 规定一般原则不适用于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 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等 5 种特殊所得。也就是说,中国居民在埃塞俄 比亚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埃塞俄比亚可以征税。
受雇所得划分征税权的一般原则, 即: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但对于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受雇所得来源国应给予免税,居民国独占 征税权。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 义务。例如,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埃塞俄比亚从事活动,只要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获得的报酬就可以在埃塞俄比亚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日历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在埃塞俄 比亚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不含);
②该项报酬由埃塞俄比亚雇主支付或代表埃塞俄比亚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由雇主设在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④协定明确了与国际运输活动有关的受雇所得的特殊处理。在缔 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 酬,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5.1.4.10 董事费
董事费条款与“非独立个人劳务 ”条款相比是特殊条款与一般 条款的关系。例如,中国居民个人作为埃塞俄比亚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适用“董事费 ”条款规定,由该公司所在国埃塞俄 比亚征税。但是,假如董事会成员因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那部分 报酬则应适用“非独立个人劳务 ”条款中的一般原则。
5.1.4.11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为了维护所得来源地国家的征税权,对于艺术家和运动员从事个 人活动取得的所得,由活动所在国征税。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雇佣关 系取得的归属于其他人(包括公司)的所得,也由活动所在国征税。 即:艺术家或运动员以个人名义直接从表演活动中取得的所得,来源 国对所得按国内法有关规定的税率征税。艺术家或运动员以团体的名 义表演,由团体或企业取得收入,则取得收入的团体或企业在来源国 负有纳税义务(即使该团体或企业在来源国并未构成常设机构);艺 术家或运动员从演出团体或企业领取的报酬在来源国也负有纳税义 务。
对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从事表演活动取得的报酬,由来源国享有 独占征税权,不论个人停留时间的长短,也不要求其设有常设机构, 属于对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征税规定的例外。
适用于艺术家或运动员条款的所得一般是指表演活动取得的出 场费以及取得的与从事表演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广告费等。“演 艺人员和运动员 ”条款规定的来源征税权仅限于对直接或间接产生 于公开或现场演出的所得,一般不包括其他活动或者财产所得,如销 售货物、特许权使用和演出取消违约金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表演人 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同其在有关国家从事的公开表演没有直接关系时, 应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
予以免税的特殊情形:为了促进与协定缔约国之间的文化、体育 交流与合作,中埃协定规定:“在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或体育交流框架下从事第一款所述活动取得的所得,在从事上述活动的缔约 国一方应免予征税,但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除外。”中国与埃塞俄比 亚签订的税收协定中 ,在文化交流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体育交流计 划。中国居民纳税人符合免税规定情形的,应向演出所在地的埃塞俄 比亚主管税务当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
5.1.4.12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国居民个人,应埃塞俄比亚政府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 他类似非营利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主要为在上述机构从事教 育、讲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停留在埃塞俄比亚,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 研究取得的报酬,埃塞俄比亚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 征税。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 究取得的所得,不适用享受免税待遇的规定。
5.1.4.13 学生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中国居民,或者在紧接前往埃塞俄比 亚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埃塞俄 比亚,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埃塞 俄比亚以外的款项,埃塞俄比亚一方应免予征税。中国与埃塞俄比亚 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即“连续停留不 超过四年 ”。本条仅适用于学生或实习人员为了生活、教育或培训的 目地而收到的款项,不适用于独立劳务条款和非独立劳务条款所涵盖 的服务报酬。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 1 )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①直接抵免法
中国居民从埃塞俄比亚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埃协定规定在埃塞俄 比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 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②间接抵免法
在埃塞俄比亚取得的所得是埃塞俄比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 民公司的股息 ,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埃塞俄比 亚税收。
(2)埃塞俄比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对各项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不包括间接抵免),即:埃塞俄比亚 居民取得的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的,埃塞俄比亚应允许从对该居民 的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但是,该 项扣除应不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埃塞 俄比亚所得税数额。
(3) 中国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对消除双重征税的具体操作,协定条款中一般不做具体规定,主 要依据国内税法的规定执行。中国在执行协定和议定书条款的过程中 制定了若干解释,这些条文解释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做了相应规定。 除此之外, 国内税法中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政策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84 号)和《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财税〔2017〕84 号文件下发前 ,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 采取分国不分项抵免法,且企业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所负担的所得税的间接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 。84 号文件对原有 政策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完善:
①调整抵免方法
抵免方法增加了不分国不分项(也称为综合抵免)。企业可自行 选择采取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
②调整间接抵免层级
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1 号公告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 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①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按 本公告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 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②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 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 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在中国,税收抵免办法如下:中国居民从埃塞俄比亚取得的所得, 按照协定规定在埃塞俄比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 计算的税额。
在埃塞俄比亚,税收抵免办法如下:埃塞俄比亚居民取得的所得, 按照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埃塞俄比亚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 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但是,该项扣 除应不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埃塞俄比 亚所得税数额。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互相给予对方适用于营业利润所得类型的普 通饶让,即“产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营业利润,根据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在限定期间内被免税或减税的,则该营业利润在该国被减免的税收应 在该营业利润的受益所有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纳税时抵免 ”。
(1)概要
此项条款签订的目的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和财政利益 以及避免税收歧视,即保证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应负担的 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所受到的纳 税待遇不同或负担更重。本条款包括:国籍非歧视、常设机构非歧视、 支付非歧视(扣除非歧视)、资本非歧视(所有权非歧视)等四个方 面的内容,以保证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埃塞俄比亚获得公平的税收待 遇,保护投资的安全以及投资者的信心。
中埃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于各种税种。
(2)非歧视待遇具体规定
①国籍非歧视。对拥有缔约国国籍的个人在税收上不能有歧视待 遇,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获得同等的税收待遇。例如,即使中国国民在某一时期失 去中国居民身份,仍然可以享受非歧视待遇,特别是在该中国国民与 比照待遇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居民身份相同时。
②常设机构非歧视。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设在本国的常设机 构的征税,不应比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更重。即缔约国一方的中 国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 于埃塞俄比亚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这样的同等待 遇主要体现在税率、费用扣除、计提折旧、亏损结转、财产收益以及 税收抵免等方面。
③扣除非歧视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 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即缔约国一 方中国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埃塞俄比亚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中国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 为支出。
④资本非歧视(所有权非歧视)。缔约国一方不能对资本全部或 部分 、直接或间接由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 业,在税收上给予歧视待遇。即,由中国居民投资的埃塞俄比亚居民 企业在税收待遇上应与埃塞俄比亚居民投资的埃塞俄比亚居民企业 一致。
5.1.7.1 埃塞俄比亚执行协定的模式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无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需采用哪种模式,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1.7.2 税收协定待遇及税收抵免政策
(1)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 方面明确中埃两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①限制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所得)的征税权。
对承包工程的征税受到限制。根据中埃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企 业到埃塞俄比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构成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是“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或工程连续超过 6 个 月的为限 ”。当该工程按照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无须 在埃塞俄比亚征税。常设机构原则比埃塞俄比亚国内法更加优惠,从 而限制了埃塞俄比亚的征税权。
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劳务型常设机构在协定条款中的缺失意 味着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的协定限制了来源国对积极所得的征税权。判 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根据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的规定进行判定。
综上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 ,根据埃塞俄比亚国内法,通常而言, 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 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 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 ,才构成在东道国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 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②对国际运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埃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实际管 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埃塞俄比亚对从事国际运输(海运和空运)的中国居民企业,从埃塞俄比亚取得的运输所得,免征所得税 ( 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签有国际运输所得互相免予征收所得税的条款)。
③对股息所得以优惠税率 5%征税。
④对利息所得以优惠税率 7%征税。
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优惠税率 5%征税。
综上③-⑤项,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以设定限 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埃塞俄比亚的征税权。中国企业或个人对 外从事股权投资、贷款或转让技术等间接投资,而从埃塞俄比亚取得 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埃塞俄比亚按照通常低于国内 税法规定的协定限制税率征税,从而大大减轻了中国投资者的税收负 担。
⑥财产收益。中埃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不 动产组成的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务处理,应依 据埃塞俄比亚国内法执行。
(2)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 遇, 同时,本税收协定还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①独立个人劳务
中国居民个人以独立身份在埃塞俄比亚从事的专业性劳务活动 的(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 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独立活动), 由中国征税。 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来源国埃塞俄比亚可以征税。来源国征税条件包 括: 固定基地标准 ;183 天停留标准。即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不符合 固定基地标准或 183 天停留标准的中国居民个人,可申请享受在埃塞 免税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埃塞俄比亚从事受雇活动取 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 即来 源国埃塞俄比亚)免税。这三个条件为:
A.收款人在有关日历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在埃塞俄 比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不含);
B.该项报酬并非由埃塞俄比亚雇主支付或代表埃塞俄比亚雇主 支付;
C.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埃塞俄比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所负担。
③教师和研究人员
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中埃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 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 国埃塞俄比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 3 年内给予免 税待遇。
④学生
本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 ,即免税待 遇。这一免税有三个条件:
A.中国学生去埃塞俄比亚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B.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埃塞俄比亚以外;
C.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值 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 定了4 年的时间限制。
(3)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关系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 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 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 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走出去 ” 企业从埃塞俄比亚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埃税收协定规定在埃塞俄比亚 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中国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 该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其中,境外所得抵 免范围包括从埃塞俄比亚取得的中国居民公司拥有股份不少于20% 的埃塞俄比亚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 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 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 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 免。
假设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投资持有埃塞俄比亚企业股权,埃塞 俄比亚企业向中国企业分配 100 万元股息。根据埃塞俄比亚国内税法 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 10%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 埃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息,埃塞俄比亚税务 当局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因此, 中国的居民企业可 以向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 5%的税率纳税, 即在埃 塞俄比亚缴纳 5 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中国税收抵免 的范围。但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在埃塞俄比亚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 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0 万元的所得税,那么超出协定规定的 5 万元税 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
5.1.7.3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埃塞俄比亚允许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外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对其已 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居民纳税人在本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可 以扣除已就该收入缴纳的境外税款。然而,可抵免的境外款以其境外 收入按照埃塞俄比亚税法计算的适用于该收入的应纳税额为限。
在埃塞俄比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向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提交申 请,并提供适当的支持材料,如相关的纳税申报单、预提所得税缴纳 凭证,以及任何其他类似的可接受文件。由埃塞俄比亚税务部审核并 批复最终的处理结果。
5.1.7.4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走出去 ”企业和个人在埃塞俄比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时,需向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以 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区级税务 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 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 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 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 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 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 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 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 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
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 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 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 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 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 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具体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 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 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 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 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程序 ”条款是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意义在 于缔约国一方居民与缔约国另一方税务当局产生纳税争议后,缔约国 一方居民可以寻求所在国政府的帮助,有效地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 护自身权益。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主管当局在税收协定相互协 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涉税事项和解决国际税务争端的机制。 建立相互协商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最广义上的适用税收协定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协定公正、准确执行。
中国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 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中埃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 ”的规定,如果中 国居民( 国民)认为,埃塞俄比亚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 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可以将案情提交中国国家税务总 局,提请总局与埃塞俄比亚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 埃税收协定的征税。
(2)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直接联系进行相互协商,不必通过外 交途径。联系的方式可以尽量简便灵活 ,如通过信函、传真、电话、 直接会谈 ,或其他方便的方式进行协商。
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首次通知之日起三 年内, 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 版)。申请人需要出示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人身份证明 ,同 时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 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申请证明。
相互协商适用的情形包括: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解释或实施 税收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税收协定未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
(1)提出阶段 ,相互协商程序以纳税人提交异议开始,该阶段 仅在纳税人与其居民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原则上,异议应当提交纳 税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必须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 动首次通知起3年内提出。主管当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要对 案情进行初步审查。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 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 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2)协商阶段 ,经初步审查 ,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的异议是合 理的,但是不能单方作出满意的处理决定,应当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及时通知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纳税人可以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 也可以拒绝。但一旦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执行就不受其本国国内法 的时间限制。
5.2.4.2 中国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 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 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级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 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五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 局。
税务总局收到省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2) 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 ,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 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 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3)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 理如下:
①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 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②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退 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 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埃塞俄比亚暂无相关规定。
5.2.5.3 保护性措施
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 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需要注意:一是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 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 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 ;二是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 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三是在相互协 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 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申请 人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该结果的执行不受其本国国内法时间限制。
埃塞俄比亚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埃塞俄比亚的主管法院提起诉 讼来解决争议 ,或者在有具体协议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调解或仲裁。 大多数商业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仲裁裁决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则可 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居住在与埃塞俄比亚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的投资者可以 根据协定解决争端。埃塞俄比亚签署的大多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赋予 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埃塞俄比亚主管法院国际投资结算中心的权利。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特设仲裁庭。
埃塞俄比亚议会批准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该公约确保在埃塞俄比亚境外适当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得到埃塞俄比 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走出去 ”企业在埃塞俄比亚遇到涉税争议,可以通过以下两个 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埃塞俄比亚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 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由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埃塞俄比亚税务主管部门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6.1.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埃塞俄比亚投资公告允许外国投资企业以代表处、分公司、私人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目前,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大部分 外国投资者都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
6.1.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设立新企业(绿地投资),须从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EIC) 申请流程,委员会为许可流程及其他与建立外国投资有关的流程提供 高效的一站式服务。收购现有企业或股份,须先向贸易和工业部获得 核准。
6.1.1.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投资者须获得埃塞俄比亚政府部门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商业注册 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EIC 登记及许可流程:
(1)在 EIC 服务台领取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向 EIC 登记及许可处提交填妥的申请表和以下所需文件:
①独资企业:有效的护照、商业或投资签证;
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及细则草案;有效的护照和签证(若 股东为个人);经过公证的母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母公司通过的投资埃塞俄比亚的决议记录,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细则草案,授 权书(若股东为公司)。
(3)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步骤:
①在 EIC 核实公司名称是否唯一;
②在 EIC 验证公司章程及细则。
(4)从 EIC 领取银行函;
(5)开立当地银行账户并转账所需的最低资本;
(6)领取银行转账通知并交给 EIC;
(7)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步骤 :提供经鉴定的办公室租赁 协议和纳税人识别号(TIN)证书;
(8)从 EIC 领取投资许可证和商业登记证。
注:中国出具的所有文件须由中国公证处、埃塞俄比亚驻中国使 馆、埃塞俄比亚外交部和/或埃塞俄比亚本国的公证处证明。
计划开发工业园区或在工业园区内开展其他形式投资的以下投 资者,还必须办理以下相应手续:
(1)工业园区开发商
①向 EIC 提出申请;
②由埃塞俄比亚投资董事会审批;
③与 EIC 签署备忘录;
④在 EIC 办理登记及许可手续。
(2)工业园区运营商
①向 EIC 提出申请;
②与工业园开发商、EIC 签署三方备忘录;
③在 EIC 办理登记及许可手续;
④与工业园开发商签署运营管理协议。
①向 EIC 提出申请;
②与 EIC 签署备忘录;
③向工业园开发商账户中存入 20 万美元承诺金,作为初始资本;
④在 EIC 办理登记及许可手续;
⑤与工业园开发商签署租赁协议;
⑥与工业园区开发商完成交接手续。
2020 年 ,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启用了电子政务网站 ,方便投资者 在线办理投资许可一系列注册手续。
(1)纳税人有以下提供资料的责任:
①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各种资料;
②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2)信息的提供、交流应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
(3) 目前国际税收新格局下 ,纳税人应注意信息披露问题:
2016 年颁布的《税收管理公告》对信息披露的情形进行了扩充,
相关信息不仅可以用于税收目的,同样可以用于审计、反贪等其他目 的;明确了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的“税务官员”不仅包括现任公职人员 也包括前任人员,这些变化顺应了国际社会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的一 致决心。
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标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认可,我们迎来了国际社会的税收透 明时代。对于埃塞俄比亚投资者而言,要认清当前各国加强税收信息 与征管合作的大背景,避免侥幸心理,规范自己的跨境经营活动、账 簿记载和相关税务处理,提高税收透明度和遵从度。同时,要意识到现行的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 ,其本意是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控制税 源、打击利用各国政策不同而出现的逃税、避税行为,但同时由于逃 税、贪污、洗钱三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信息交换的意义远不止于打击 逃避税,对于反贪、反洗钱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投资者对信息交 换可能带来的税收以外的目的也应特别关注。
“走出去 ”企业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对企业集 团经营管理、税收负担的影响是不同的。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如果设立子公司,在投资东道国埃塞俄比亚时会被视为居民企业 进行纳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需要保留规范的财务会计记录,独 立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 义务,也可以享受东道国更多的税收优惠。但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 的股息、红利需要在来源地缴纳预提所得税,尽管这部分预提所得税 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要注意报税时间,报税时间因税种的 差异而有所不同。
( 1 )增值税
以埃塞俄比亚本国历法的每一日历月为一个会计周期,纳税人须 在每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前向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提交增值税发票。 申报流程:整理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填写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一 式两份),企业盖章签字,并同时准备涉及进项税的发票原件,交税 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如当月需缴纳税金,则需开具 CPO(相当于 国内银行经收的缴款方式)缴纳,税务部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 份交企业存档。
按月申报,按照埃塞俄比亚日历每月最后一天前申报、并缴纳上 月代扣税。申报流程:整理代扣税发票,按照企业类别填写代扣税申 报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交税务部审核,如需缴税则需开具 CPO 缴纳。 税务部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3)企业所得税
按年申报,年收入为100 万比尔及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 4 个月内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年收入 50 万比尔及以上但小于100 万比 尔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2 个月内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申报流程:企 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 同时附上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事务所审计) 复印件,签字盖章后报税务部审核,如需缴纳所得税,以 CPO 形式缴 纳。税务部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4)个人所得税
按月申报,按照埃塞俄比亚日历每月最后一天前申报、缴纳上月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个税和社保按照 税务部给出的申报格式分别归类汇总 ,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开出两张 CPO(个税和社保分开),分别进行申报和缴纳。税务部在申报表上 盖章后,返还一份交企业存档。
如果“走出去 ”企业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 或代表处在投资东道国埃塞俄比亚时会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虽然只 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并且分公司将税后利润汇回总公司通常无需缴 纳所得税,但是也有部分税收优惠不能享受的弊端。
建议企业在对埃塞俄比亚投资之前,根据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的 机构形式,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充分考虑和分析项目所在地、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以及中国的税负情况和影响后,对可能的签约模式进 行综合分析与评估,以确定总、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以及合同签订的 具体模式和安排,最终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
6.2.3 在埃塞俄比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埃税收协定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入根据消极所得和积极 所得进行征税权的划分。
对于中国居民发生在埃塞境外的劳务所得,以及不涉及常设机构 的在埃塞的经营营业收入等积极所得,埃塞没有税收管辖权。
如果某项交易不属于独立交易,被视为采取了避税方案,则埃塞 俄比亚税务部可在各交易方之间对收入、利得、扣除额、亏损或纳税 抵免额进行必要的分配、分派或分摊,从而体现出独立交易下的收入、 利得、扣除额、亏损或纳税抵免额情况。
因此,赴埃塞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防范转 让定价调整风险方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1 )树立国际税收意识 ,特别是在转让定价税收处理方面应遵 循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国际惯例,因为这是降低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和损 失的根本所在。
(2)提前向投资国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咨询或通过其他有效途 径咨询,以详细了解并把握埃塞俄比亚转让定价方面的法律法规,从 而做到在申报、资料准备等方面遵循该国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
(3)如果企业被列为转让定价的调查对象 ,应积极配合投资国 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的调查,提供充分的资料和举证,最大限度地争 取投资国税务当局的认可。
(4)如果企业被投资国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进行了转让定价调 查调整,应按照中埃税收协定的规定,及时向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和 中国税务机关提起转让定价征税双边磋商,以通过双边税收磋商规避 对企业的双重征税。
(5)在投资国埃塞俄比亚有预约定价规则的前提下 ,可考虑申 请单边或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与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或中国税务机关 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免除事后被调查调整的风 险。
(6) 当遭遇到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不公正的税收待遇及纠纷时, 应积极主动地寻求中国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以使中国税务机关能 及时支持和帮助其解决境外企业面临的转让定价税务争议及纠纷。
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向子公司转让或 许可使用专有技术或商标等无形资产时,如果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金 额过大,可能会被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认定为转移利润。此外,若企 业在避税地设立中间层,将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放在该公司,向埃塞子 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该专利基地公司可能会被埃塞俄比亚税务当 局认定为转移利润和累积利润。
如果中国公司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投资公司,间接投资埃塞俄 比亚,那么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等利润可以保留在境外的设立的中 间控股公司 ,暂时不分配到中国母公司。同时 ,在“合理商业目的 ” 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可以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将该利润再投 资于其他的海外项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高效利用资金、递延纳 税义务、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但是间接投资架构往往是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 司,其多是行使投资控股职能,一般较少从事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 极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存在较大的“受控外国公 司 ”调查风险。
埃塞俄比亚税法规定,如果某个外国控制居民公司(金融机构除 外)在某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债务同平均权益之间的比率大于2:1,且 该公司该年度内的平均债务额大于公允债务额,则被视为资本弱化。
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发放贷款, 其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例应该按照埃塞俄比亚税法,债资比例 不能超过规定的比例,否则将引起埃塞俄比亚税务部注意,被认定为 资本弱化 ,面临被埃塞俄比亚税务部进行税务调整的风险。
有的企业在避税地,比如香港设立公司,向埃塞俄比亚子公司收 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该笔支出在埃塞俄比亚税前扣除,但在避税 地根据当地税法可能不计收入,形成混合错配,该中间层公司可能会 被认定为刻意利用混合错配来进行避税。
中国“走出去 ”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中间层转投资埃塞俄比 亚,如果该避税地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那么从埃塞俄 比亚取得的所得适用于中埃双边税收协定 ,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但如果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就要对全球所得负有全面纳税义务。
6.4.1.1 未享受协定待遇
“走出去 ”企业对税收协定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税收协定对自 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可能存在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
为维护中国税收权益,中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规定,对未依 据税收协定而多缴的境外所得税不得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走出 去 ”企业应积极在埃塞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和 国家税收权益。
6.4.1.2 未享受协定低税率
中国企业到缔约国对方埃塞俄比亚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收入、从缔约国对方埃塞俄比亚取得的利息、特许权收入,在埃塞 俄比亚一般需要按其国内法缴纳预提所得税。但税收协定规定,若中 国企业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可以按照协定规定的低税率(如:股 息 5%,利息7%,特许权使用费 5%)在埃塞俄比亚缴纳预提所得税。
为了享受这类协定优惠,中国企业应重点关注“受益所有人” 的 判定标准。目前,国际上对如何判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受 益所有人 ”没有统一标准,收取此类所得的中国企业应了解收入来源 国埃塞俄比亚的相关判定标准。一般来说,判定标准之一是取得收入 的中国企业应对相关收入和财产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走出去 ”企 业作为“受益所有人 ” ,可以申请享受中埃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待 遇,应该向税款扣缴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在获得所 得的发生地埃塞俄比亚进行减免。
6.4.1.3 未享受抵免或饶让等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走出去 ”企业没有申请享受税收
抵免,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企业需留意税收饶让的有关规 定,居住国政府对跨境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额视同 已经缴纳,不再按照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建议企业按照政策规 定,及时申报境外所得,享受税收抵免。
6.4.2.1 常设机构认定风险
根据跨国公司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情形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项目第七项行动计划提出修改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 明确代理型常设机构不仅包括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也包括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对企业有约束力的情形。另外, 代理人即使没有直接订立合同,但可能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到了主要 作用 ,这种情况也可判定代理人构成被代理企业的常设机构。
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 方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在某些情形下,以往被认为仅仅是准备性或 辅助性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为了确保在一国开 展的核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该国征税,防止外国企业在其他国 家开展运营时通过安排及策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第 7 项行动计划的 最终报告建议修改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 5 条第 4 款(该款是常设机 构的豁免规定), 以确保豁免规定仅适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6.4.2.2 导管公司认定风险
在实践中,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具体方式一般为三种:一是建立 直接导管公司 ;二是脚踏石导管公司 ;三是企业重组。
为防止协定滥用,对通过人为安排构成缔约国居民来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情形,如设立基地公司、导管公司,可根据国内的一般反避
税规定和税收协定的防止滥用协定条款予以否定。因此,在埃塞投资 企业应防范被认定为导管公司的风险。
6.4.2.3 受益所有人判定
一般来说,“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之一是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对 相关收入和财产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为避免协定滥用 ,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往往引入反避税条款 ,如 “受益所有人规定 ”和“ 目的测试”,企业应避免滥用税收协定而导 致税收风险。
赴埃塞俄比亚投资的企业,尤其是采取间接投资构架的企业,在 享受间接投资构架的税收利益的同时 ,也可能会被否定“受益所有 人 ”资格,被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从而被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不予 批准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 ,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等,这对企业来讲无疑是巨大的税务风险。
6.4.2.4 脱离实质性经济活动享受税收优惠认定风险
赴埃塞俄比亚投资企业采取间接投资构架,在低税率地区设置中 间层,转投资埃塞俄比亚,申请享受低税率地区与埃塞俄比亚税收协 定优惠待遇的情况下,如果该中间层仅仅是个空壳公司,易被埃塞俄 比亚税务部认定为无实质性经济活动,从而无法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6.5.1.1 选择合适的投资行业
埃塞俄比亚外汇短缺,中国企业在埃塞俄比亚投资时,应尽量利 用当地原材料或选择对外国进口原材料需求较少的行业,所投资的企 业最好能够做到进出口外汇平衡。
6.5.1.2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中国企业在与当地人创办合资企业时,应选择信用好、有经济实 力和具备经营管理经验的合作方,且应尽量成为大股东,以便于加强 对企业的管理和规避风险。
6.5.1.3 违法成本高
埃塞俄比亚政府和法律对纳税的管理非常严格,对企业的偷漏税 行为惩罚相当严厉。中资企业一定要按照埃塞俄比亚法律法规守法经 营、诚实纳税。在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其他货物时,严格按照埃塞 俄比亚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金。近年来,埃塞俄比亚海关加 强了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和检查力度,个别试图通过低报数量和价格等 手段规避进口税收的中资企业被埃塞俄比亚海关发现并受到严厉处 罚,相关企业负责人甚至因此被拘留。
6.5.1.4 知识产权、环保方面的风险
埃塞俄比亚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及执法 尚不健全、不严谨,但由于埃塞俄比亚正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 可能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环保法规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中资企业在埃 塞俄比亚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应切实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尊重知识 产权,提前建立健全相关环保制度,避免给日后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 麻烦和损失。
6.5.1.5 纺织业投资风险
2022 年初 ,美国将埃塞俄比亚移出《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 (AGOA)受益名单,埃塞俄比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不再享受免税等 贸易优惠福利。基于此,埃塞俄比亚的主导产业——纺织业遭受重创。 虽然美国又着手将埃塞俄比亚恢复至 AGOA 名单 ,但考虑到政策的 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议投资者谨慎投资纺织产业。
6.5.2.1 成本高的风险
埃塞俄比亚为内陆国家,工业发展落后,水泥、钢材、紧固件等 基础材料以及配套仪器等设备严重缺乏 ,原材料价格至少为中国的 2-3 倍,且经常品种规格不全。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这 些成本因素,避免低价中标造成工程亏损。
6.5.2.2 工期较长的风险
埃塞俄比亚每年有一半时间是雨季 ,大部分项目根本无法施工, 加之当地工人的生产效率低,一般不愿加班,当地部门和业主的配合 与协调能力有限,工程工期极易受到影响,提醒企业在投标时充分考 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工期。
6.5.2.3 物流风险
埃塞俄比亚货物进口基本通过海运至吉布提港,然后连接内陆运 输,物流周期长,运输大型工程设备的道路状况一般,企业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应做好各项物料、设备和零部件的组织调度,避免贻误工期。
任何外国人只能在获得由埃塞俄比亚和社会事务部颁发的工作 许可后才可在埃塞俄比亚受雇工作。该工作许可 3 年有效,但须每年 更新一次,埃塞俄比亚和社会事务部在认为必要时可更改上述有效期 限。如该部认为某项工作不需要由外国人承担 ,可取消其工作许可。
为甄选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保护当地劳动力,埃塞俄比亚劳工部 自 2009 年 1 月起,加强了对外籍人员来埃塞俄比亚工作的管理。根 据现行规定,凡在该部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提供学历证明或 技能证明(技术职称认证、或从业资格证、或工作证明)。为获得工 作许可,中国劳务人员应在国内将学历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在省级以上的公证处公证,然后交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埃塞俄比亚驻中国大 使馆认证。该手续办理约需1 个月时间。赴埃塞俄比亚劳务人员须在 出行前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做好准备。
6.5.4.1 外汇风险
2008 年以来,埃塞俄比亚货币比尔贬值较快,平均汇率(1 美元 兑比尔)由 2008/2009 财年的 10.1:1 跌至 2022/2023 年 7 月的 53.3:1。 此外,由于埃塞俄比亚的外汇储备非常紧缺,外汇汇出管理非常严格, 手续复杂。中资企业在开展对埃塞经贸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因素和安全 收汇等金融风险。
埃塞俄比亚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埃塞俄比亚对携带外汇现 金入境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入境时填写外汇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 表 3 个月有效。外汇兑换比尔必须在授权的银行和酒店进行。出境旅 客可于离境前在机场将所剩比尔兑换成相应外汇携带出境,但必须在 出境时向海关出示入境外汇申报表和相关外汇交易记录凭证。如果入 境时没有申报,海关规定旅客出境时仅可携带总值不超过 3000 美元 的外币。如旅客入境时携带外币超过 3000 美元须向海关申报 ,否则 持有的超量外币将被没收或扣留。外国公司在完成税务审计后,如果 将利润汇出埃塞俄比亚,需要向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提前申请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需要花费数月时间。埃塞俄比亚严厉打击外 汇黑市交易,一旦查出,将予以重判。
6.5.4.2 现金流风险
因埃塞俄比亚政府发包项目多为世界银行、非洲银行等项目,资 金结算方式为部分外币及部分当地币,每期结算款自批复至国内收到外币资金少则10 天 ,多则 1 个月 ,资金在途时间较长 ,这就要求财 务管理人员对项目各期间资金流状况必须有准确的预计。
国外承揽工程与国内不同,前期投入较大,公路工程前期流动资 金投入大致占项目整体资金的30%至45% ,但项目预付款仅为项目 整体资金 10%、15%、20%几种,这就需要垫付 20%的流动资金,如 果中期结算能及时跟上,则能保证资金流的持续性,否则将需要更多 的垫支资金。
6.5.5.1 延期缴税风险
投资者应关注埃塞俄比亚税收法律法规与中国税收征管法关于 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不同。在埃塞俄比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除 需按日按贷款上浮利率支付利息外,还需根据滞纳时间的不同,缴纳 未缴税款 5%以上的罚金。同时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支付的利息不能 超过应纳税款的数额。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 行申报和纳税义务,尽量合理地安排资金,预留税款额度,避免产生 额外的税收成本。
6.5.5.2 欠税追缴风险
尽管埃塞俄比亚的税收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但税务机关欠税追缴 执行的力度较大,既涵盖了各国大多数税务机关采用的传统的强制征 收欠税方式(如扣押财产、保全措施、从第三方扣缴税款等),也包 括了要求公司经理承担欠税的连带纳税义务、暂时关闭企业等强制执 行措施。因此,投资者必须提高税法遵从,规避相关风险,特别关注 “要求暂时停业 ”的强制措施。因为这项措施的执行不仅影响纳税人 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在被关闭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无 疑会对纳税人的信用、声誉造成极大影响。
6.5.5.3 非居民税收风险
埃塞俄比亚 2016 年《所得税公告》对 D 类所得的税率有所提高, 并且对于非居民所得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对非居民管理费、技术 服务费、保险费、演艺所得等强化了征管、提高了税率。这与近年来 埃塞俄比亚外来投资急剧增长,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的形势 紧密相关,该国税务当局加大了对跨境税源的管理力度。投资者须予 以重点关注 ,提前做好税务规划,节省投资成本。
6.5.5.4 反避税风险
近年来,埃塞俄比亚加大反避税管理力度。投资者如果在埃塞投 资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商品购销、劳务等类型的关联交易,在 年度申报时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并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性,如果转 让定价原则不合理,可能会面临被埃塞俄比亚税务当局反避税调查的 风险。《所得税公告》针对反避税内容用专门章节进行规定,是该国 强化跨境税源管理、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体现。
[1] Proclamation No.285/2002 VAT Proclamation.
[2] Proclamation No.307/2002 Excise Tax Proclamation.
[3] Proclamation No.308/2002 Turnover Tax Proclamation.
[4] Proclamation No.609/2008 A Proclamation to Amend the Value Added Tax Proclamation.
[5] Proclamation No.611/2008 A Proclamation to Amend the Turnover Tax Proclamation.
[6] Proclamation No.769/2012 a Proclamation On Investment.
[7] Proclamation No.979/2016 Federal Income Tax Proclamation.
[8] Proclamation No.983/2016 Tax 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
[9] Federal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No.407/2017.
[10] Federal Income Tax Regulations No.410/2017.
[11] Proclamation No.1157/2019 A Proclamation to Amend the Value Added Tax.
[12] Proclamation No.1180/2020 Investment Proclamation.
[13] Proclamation No.1186/2020 The Excise Tax Proclamation.
[14] Proclamation No.1229 /2020 A Proclamation To Amend The Excise Tax Proclamation.
[15] Regulation No.517/2022 Council of Ministers Investment Incentive Regulation.
[16] A Directive to Provid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ax Incentives for Expansion/Upgrading of Investment No.941/2023.
[17] A Directive to provide for the Type and Quantity of Vehicles allowed to be Imported Duty Free for Development ProjectsNo.942/2023.
[18] Ethiopia-Corporate Taxation-IBFD-2023.9.1.
[19] Ethiopia-Individual Taxation-IBFD-2023.9.1.
[20] A Directive To Provide Rules On Transfer Pricing Directive No. 981/2024.
[21] Directive Number 1004/2024 The Excise Stamp Management Directive.
[22] A Directive To Provide Goods Exempt From Value Added Tax No.1006/2024.
[23] A Directive Issued To Make Adjustments To The Specific Rates Of Excise Ta Directive No.1007/2024.
[24] A Directive To Provide For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Excise Stamp No.__/2024.
[25] Ethiopia-Treaty Withholding Rates Table –IBFD.
[26] Debt Portfolio Analysis For The Year 2021/22.
[27] Ethiopia Statistics Service Agricultural Sample Survey 2021/2022 (2014 E.C.) .
[28] National Bank of Ethiopia Annual Bulletin.
[29] Key Findings On The 2022 Urban Bi-Annual Employment Unemployment Surve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ebruary 2022 And June 2022 With Annual Average) .
[30] Public Sector Debt Statistical Bulletin No.45 .
[31]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Treaties in Ethiopia: A Content Analysis.
[32]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塞俄比亚(2023 年版) 》。
[33] 世界经济论坛《2019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_ 国家概况 :埃塞俄比亚。
[35] 世界银行_消费者价格指数(2010=100) :埃塞俄比亚。
相关链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埃 塞 俄 比 亚 联 邦 民 主 共 和 国 大 使 馆 经 济 商 务处 http://et.mofcom.gov.cn/
[2] 世界银行 https://www.worldbank.org/
[3] 经合组织官方网站 http://www.oecd.org/
[4]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http://www.imf.org/
[6]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 https://nbe.gov.et/
[7] 埃塞俄比亚中央统计局 http://www.statsethiopia.gov.et/
[8]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 http://www.mofed.gov.et/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签署日期 |
协定内容 |
Serial No. |
Jurisdiction |
Signed on |
Agreement content |
1 |
科威特 Kuwait |
1996.9.14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2 |
意大利 Italy |
1997.4.8 |
避免双重征税 |
3 |
突尼斯 Tunisia |
2003.1.23 |
避免双重征税 |
4 |
罗马尼亚 Romania |
2003.11.6 |
避免双重征税 |
5 |
南非 South Africa |
2004.3.17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6 |
以色列 Israel |
2004.6.2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7 |
土耳其 Turkey |
2005.3.2 |
避免双重征税 |
8 |
法国 France |
2006.6.15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9 |
捷克 Czech |
2007.7.25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10 |
中国 China |
2009.5.14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
11 |
印度 India |
2011.5.25 |
避免双重征税 |
12 |
英国 United Kingdom |
2011.6.9 |
避免双重征税 |
13 |
埃及 Egypt |
2011.9.17 |
避免双重征税 |
14 |
塞舌尔 Seychelles |
2012.7.14 |
避免双重征税 |
15 |
荷兰 Netherlands |
2012.8.10 |
避免双重征税 |
16 |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
2013.2.28 |
避免双重征税 |
17 |
葡萄牙 Portugal |
2013.5.25 |
避免双重征税 |
18 |
爱尔兰 Ireland |
2014.11.3 |
避免双重征税 |
19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
2015.4.12 |
避免双重征税 |
20 |
波兰 Poland |
2015.5.13 |
避免双重征税 |
21 |
塞浦路斯 Cyprus |
2015.12.30 |
避免双重征税 |
22 |
韩国 Korea |
2016.5.26 |
避免双重征税 |
23 |
新加坡 Singapore |
2016.8.24 |
避免双重征税 |
24 |
斯洛伐克 Slovakia |
2016.9.30 |
避免双重征税 |
25 |
摩洛哥 Morocco |
2016.11.19 |
避免双重征税 |
26 |
卢森堡 Luxembourg |
2021.6.29 |
避免双重征税 |
27 |
瑞士 Switzerland |
2021.7.29 |
避免双重征税 |
(一)埃塞俄比亚中国商会
商会秘书处邮箱 :ecccethiopia@gmail.com。
( 二 )埃塞俄比亚主要中资企业
序号 |
单位简称 |
序号 |
单位简称 |
1 |
中国交建 |
39 |
中国十七冶 |
2 |
中地海外 |
40 |
特变电工 |
3 |
中国土木 |
41 |
西安西电 |
4 |
葛洲坝 |
42 |
东方电气 |
5 |
江西国际 |
43 |
中通服 |
6 |
华坚鞋业 |
44 |
江苏永鼎 |
7 |
中铁七局 |
45 |
中国浩远 |
8 |
中国建筑 |
46 |
中国武夷 |
9 |
东方工业园 |
47 |
江联国际 |
10 |
中铁三局 |
48 |
中外运 |
11 |
保利协鑫 |
49 |
三一重工 |
12 |
湖南环达 |
50 |
中电工 |
13 |
中国成套 |
51 |
中甘国际 |
14 |
中工国际 |
52 |
安徽水安 |
15 |
中国电建 |
53 |
山东高速 |
16 |
江西水建 |
54 |
中咨询 |
17 |
中兴通讯 |
55 |
森伯特家具 |
18 |
中电装备 |
56 |
北京城建 |
19 |
中铁二局 |
57 |
梦娜袜业 |
20 |
华为技术 |
58 |
南京大吉 |
21 |
上海电气 |
59 |
中国能建 |
22 |
帝缘陶瓷 |
60 |
三圣建材 |
23 |
重庆力帆 |
61 |
重庆地勘 |
24 |
夏娃纸业 |
62 |
JP 纺织 (无锡金茂) |
25 |
安东钢铁 |
63 |
人福药业 |
26 |
首都水泥 |
64 |
恒通木业 |
27 |
中国万宝 |
65 |
中州地矿 (河南地矿) |
28 |
山东公路 |
66 |
爱菲医院 |
29 |
保利科技 |
67 |
东方水泥 |
30 |
传音埃塞 |
68 |
紫星包装 |
31 |
中铁四局 |
69 |
林德服装 |
32 |
中水对外 |
70 |
河北环亚 |
33 |
中航国际 |
71 |
沃达金属 |
34 |
江苏国际 |
72 |
宁夏交建 |
35 |
中材国际 |
73 |
河北建设 |
36 |
吉林送变电 |
74 |
北纬九度旅游 |
37 |
江西中煤 |
75 |
中阳建设 |
38 |
江苏阳光 |
76 |
嵘亿食用油 |
国家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中国 |
5 |
71 |
5 |
塞浦路斯 |
5 |
52 |
5 |
捷克共和国 |
10 |
103 |
10 |
埃及 |
5/104 |
105 |
10 |
法国 |
5/106 |
57 |
5/7.58 |
印度 |
7.5 |
109 |
10 |
爱尔兰 |
5 |
510 |
5 |
以色列 |
5/1511 |
5/1012 |
5 |
意大利 |
10 |
1013 |
2014 |
韩国 |
5/815 |
7.516 |
5 |
卢森堡 |
5/1017 |
518 |
5 |
1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2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3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4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股息适用 0%税率 ;向公司主要股东支付的股息适用 5%税率。
5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6 根据规定,股息税率一般为 10%;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税率降为 5%;根据埃塞与爱尔兰税收协定, 该税率为 5%。
7 该税率受最惠国条款限制。
8 根据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一般为 7.5% ;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税率降为 5% ;根据埃塞与爱尔 兰税收协定,该税率为 5%。
9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10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11 向公司主要股东支付的股息适用 5%税率。
12 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5%税率。
13 由政府支付或向政府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14 该税率受最惠国条款限制。
15 此税率适用于向公司主要股东支付的股息。
16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17 向公司主要股东支付的股息适用 5%税率。
18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国家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摩洛哥 |
5/1019 |
1020 |
10 |
科威特 |
522 |
30 |
|
荷兰 |
5/1023 |
524 |
5 |
波兰 |
10 |
10 |
10 |
葡萄牙 |
5/1025 |
1026 |
5 |
罗马尼亚 |
10 |
15 |
15 |
沙特阿拉伯 |
5 |
527 |
7.5 |
塞舌尔 |
5 |
5 |
5 |
新加坡 |
5 |
5 |
5 |
斯洛伐克 |
5/1028 |
529 |
5 |
南非 |
10 |
830 |
20 |
瑞士 |
5/1531 |
5 |
5 |
突尼斯 |
5 |
1032 |
5 |
土耳其 |
10 |
1033 |
10 |
阿联酋 |
5 |
534 |
|
英国 |
10 |
536 |
7.5 |
23 向公司主要股东及养老基金支付的股息适用 5%税率。
27 债务债权利息适用 5%税率 ,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30 由政府支付或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31 向有规定持有期的主要公司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向养老基金支付的股息适用 5%税率。
32 由政府支付或向政府及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 0%税率。
35 版权、专利、商标、设计、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0%税率。
编写人员:郭鸣、焦玲慧、张婷婷、周恋
审核人员 :王韧、彭佳祺、刘星伽、方觉旸、姚黎杰、郑润欣、吴扬、苏欣彤、 林洁纯、卢俊琛、孙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