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塔吉克斯坦经济概况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经济保持平稳的发展态势,连续多年的通货紧 缩局面得到明显改善,人均收入开始有所增加,各项经济指标均有所 回升。
在原苏联时期, 塔吉克斯坦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近年来, 为发展经济,塔吉克斯坦奉行开放的对外经济政策,积极寻求国际社 会援助,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塔吉克斯坦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为中资 企业进入塔吉克斯坦市场参与其经济建设提供了条件。近年来,中塔 两国双边贸易稳步发展,中国工程建设企业已成为当地工程承包市场 的重要力量。
表 1 2016-2022 年塔吉克斯坦宏观经济状况表
年份 |
GDP (亿索莫尼) |
折合美元 (亿美元) |
人均 GDP (美元) |
通胀率(%) |
2016 |
544.71 |
69.52 |
788 |
5.9 |
2017 |
610.94 |
71.46 |
800 |
7.3 |
2018 |
688.44 |
75.23 |
827 |
3.8 |
2019 |
773.55 |
81.2 |
854 |
7.8 |
2020 |
825.43 |
79.98 |
839 |
8.6 |
2021 |
989.1 |
87.52 |
889 |
9.0 |
2022 |
1,157 |
113 |
1,128 |
6.6 |
2022 年全年, 塔吉克斯坦 GDP 超 1,157 亿索莫尼 (约合 113 亿 美元),同比增长 8%。其中工业产值增长 15.4%;农业产值增长 8%;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11.4%;客运运输业增长 13%;货运行业增长 11.2%; 有偿服务业增长 16%; 外贸行业增长 14.9%。
欧亚开发银行预测塔吉克斯坦 2023 年经济增速将达到 6.5% , 2024 年将达到 5.8%;消费者价格指数 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别为 6%和 6.1%;索莫尼和美元平均汇率 2023 年和 2024 分别为 10.7:1 和 11.5:1。
1.1.2.1 贸易关系
区域经济合作情况。塔吉克斯坦参加的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有:上海合作组织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以及独 联体八国自由贸易区协定 。2013 年 3 月, 塔吉克斯坦正式成为世界 贸易组织 (WTO) 的第 159 个成员国 。2022 年塔吉克斯坦共与 109 个国家进行了贸易活动。
1.1.2.2 贸易总量和结构
2022 年塔吉克斯坦对外贸易总额达 75.1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25.1%; 其中, 出口额为 23.3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30.4%; 进口额为 51.8 亿美元, 同比增长 22.9%, 外贸额呈逆差 。塔吉克斯坦出口产品 结构单一, 主要为贱金属及其制品 、矿产品和棉花制品 、 园艺产品、 水泥、铝及电力等。塔吉克斯坦从国外进口商品数量较大,种类也较 多, 主要为石油产品、矿产品、小汽车、机械设备、林木产品、粮食 作物和化工产品等。
2022 年, 塔吉克斯坦前五大贸易伙伴为: 俄罗斯 、土耳其 、 中 国、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上述国家在塔吉克斯坦出口占比份 额分别为: 哈萨克斯坦 20.8% 、 中国 15.8% 、土耳其 7.7% 、乌兹别克 斯坦 7.7% 、俄罗斯 3.8% 。进口占比份额分别为: 哈萨克斯坦 18.5%、 中国 16.2% 、土耳其 3.3% 、乌兹别克斯坦 7.6% 、俄罗斯 30.6%。
1.1.2.3 贸易市场
塔吉克斯坦可辐射的贸易市场包括:中亚各国、其他独联体国家、 伊朗、阿富汗 、巴基斯坦等。塔吉克斯坦经济比较落后,传统出口产 品有铝锭 、棉花及干鲜水果。
塔吉克斯坦在石油产品的进口方面非常依赖俄罗斯,其中约 90% 的石油产品从俄罗斯进口,这对塔吉克斯坦经济具有重大影响;伊朗 与塔吉克斯坦同属波斯语族,文化接近,因此伊朗在塔吉克斯坦投资 活动活跃, 主要集中在水电领域。
1.1.3.1 当地货币
塔吉克斯坦货币是索莫尼, 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自 2008 年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 索莫尼不断贬值 。2019-2022 年,索莫尼对美元的比价在 9.43:1 和 12.5:1 区间内波动。2023 年 1-2 季度, 索莫尼兑换美元平均汇率为 10.68:1。
2015 年, 人民币与塔吉克斯坦货币索莫尼跨境结算正式启动, 同年 12 月举行汇率挂牌交易仪式 。 目前, 新疆农业银行与塔吉克斯 坦农业投资银行可进行人民币兑换索莫尼业务。
1.1.3.2 外汇管理
根据塔吉克斯坦《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开立 本币及外币账户,完税后有权将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 货币,同样可购买其他外币用于支付塔吉克斯坦境外业务。外汇汇入 汇出自由,投资者有权将合法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外币收入汇出,利润 汇出到中国需要缴纳 8%的税费。2018 年 4 月起,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 行放松向境外汇款管制,塔吉克斯坦公民每天向境外汇款上限为 8.75 万索莫尼(约 8,000 美元), 且无需提交随附文件。
1.1.3.3 融资服务
2022 年, 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为 13.5% 。2023 年 5 月 1 日起, 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调整为 10%。
2023 年 1 月至 5 月, 塔吉克斯坦本币索莫尼定期存款平均年利 率为 12.39%,外币定期存款平均年利率为 3.52%;塔吉克斯坦本币索 莫尼贷款年利率为 23.29%, 外币贷款年利率为 12.21%。
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家没有特殊限制,遵循市 场化原则 。塔吉克斯坦融资环境一般, 在世界银行《 2020 年营商环 境报告》“获得信贷容易度 ”排名中,塔吉克斯坦在 190 个国家中排 名第 106 位 。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公布的 2022 年经济自由度指数报 告显示,塔吉克斯坦经济自由度指数为 50.6,在参评的 175 个经济体 中排名第 147 名, 属于“不自由经济体 ”。2022 年 11 月, 国际评级 机构穆迪对塔吉克斯坦主权信用评级为 B3, 并列入负面观察名单。
(1)铝业。塔吉克铝业公司(Tajik Aluminum Company)在前苏 联时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塔吉克斯坦独立后该企业的铝业生产成为全 国支柱产业, 在塔吉克斯坦经济中处于绝对领军地位。
(2) 煤炭工业 。塔吉克斯坦已发现有褐煤 、岩煤 、焦炭和无烟 煤等, 已探明储量约 46 亿吨 。焦炭质量及储量均位居中亚之最, 品 位高达 80%; 无烟煤按质量等级排名世界第二, 储量约 515 万吨。
(3) 石油天然气业 。塔吉克斯坦约 100 多处油气点需要进行勘 查和开采 。据统计, 塔吉克斯坦油气储量分别约为 1.2 亿吨和 8800 亿立方米。
(4) 农业 。2022 年, 塔吉克斯坦农业产值为 493 亿索莫尼(约 合 48.15 亿美元),其中种植业 339 亿索莫尼、养殖业 154 亿索莫尼。 谷物类作物产量 180 万吨; 棉花产量 40.5 万吨; 土豆产量 110 万吨; 蔬菜产量 270 万吨; 牛奶产量 110 万吨; 肉类产量 35 万吨; 鸡蛋产 量 12 亿枚。
塔吉克斯坦积极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参加的多边和区域经济合 作组织有上海合作组织 、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欧亚经济共同体。
2022 年, 中塔双边贸易额 25.99 亿美元, 同比上升 40.4%: 其中 中方对塔吉克斯坦出口 22.17 亿美元, 同比上升 32.4%; 从塔吉克斯 坦进口 3.82 亿美元, 同比上升 117.6% 。 中国是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 资来源国和第三大贸易伙伴 。“一带一路 ”倡议提出以来,一大批重 大项目在塔吉克斯坦落地,集中在矿业开采 、电力、交通通信基础设 施、农业生产等领域,这与塔吉克斯坦“实现能源独立、摆脱交通困 境和保障粮食安全 ”的国家战略高度契合。
塔吉克斯坦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相关的保护政策有: 1993 年 3 月,中塔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鼓励和 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008 年 8 月, 中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 。
自 1992 年 1 月 4 日建交以来, 中塔关系持续良好发展 。两国彻 底解决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签署了《中塔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 于 2013 年 5 月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4 年 9 月, 习近平主席对塔吉 克斯坦进行首次国事访问 。2015 年 9 月, 拉赫蒙总统来华出席中国 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纪念活动。2015 年 12 月,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来华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总理会议及世 界互联网大会 。2016 年 9 月, 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来华出席 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 。2017 年 1 月, 中塔迎来建交 25 周年, 两 国元首 、总理就此互致贺电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5 日, 拉赫蒙 总统来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两 国元首共同签署并发表了《中塔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 明》 。2018 年 6 月 9 日, 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期间 会见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16 日, 习近平主 席赴塔吉克斯坦出席亚信峰会并对塔吉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 。2020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3 月 1 日 、6 月 16 日、9 月 7 日习近平主席同 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通电话。2022 年 1 月,中塔迎来建交 30 周年, 两国元首 、总理就此互致贺电 。2022 年 2 月 4 日至 5 日, 拉赫蒙总统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2022 年 9 月 15 日, 习近平主席在上 海合作组织撒马尔罕峰会期间会见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2023 年 5 月 18 日,习近平主席在西安同来华出席中国-中亚峰会并进行国事访 问的塔吉克斯坦总统赫拉蒙会谈。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所有对外经贸活动均由塔吉克斯坦经 济发展和贸易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该部下设对外经济和贸易政 策司。
自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政府在经贸领域先后出台并修改了《外国 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外经法》《租赁法》《土地法》《税法》 《劳动法》《保险法》《自由经济区法》和《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文 件。
限制的行业: 博彩业。
塔吉克斯坦吸引外资政策的执行力不稳定, 如塔吉克斯坦 1992 年颁布的《投资法》中有关于外资企业塔吉克斯坦员工总数不得少于 70%的规定 。为吸引外资, 塔吉克斯坦在 2007 年颁布的《投资法》 中取消了这个限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塔吉克斯坦政府通过投资协议 和办理劳务许可等方式,仍然要求 1:9 的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的用工 比例。
1.4.3.1 投资主体
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外国企业、外国 公民、无国籍人士、定居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外国团体组织和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等。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并受塔吉克 斯坦本国法律保护。
1.4.3.2 投资形式
不动产、证券、知识产权以及塔吉克斯坦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1.4.3.3 外资并购
塔吉克斯坦《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规定了企业 并购的相关内容,该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资并购可咨询塔吉克斯 坦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塔吉克斯坦政府反垄断局。
在法律上,塔吉克斯坦尚无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 投资合作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塔吉克斯坦政府不鼓励使用二手 设备。如以二手设备投资,投资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难度较大。
1.4.4.1 行业优惠
为鼓励生产投资,塔吉克斯坦制定了以下优惠措施:在商品生产 领域设立的新企业, 在正式注册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其投资者进行了 较大数额的增资,则该企业可获得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投资规模在 20 万美元到 50 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免缴 2 年;投 资规模在 50 万美元到200 万美元之间的, 企业所得税免缴 3 年; 投 资规模在 200 万美元到 500 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免缴 4 年;投 资规模超过 500 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免缴 5 年。该优惠措施不适用 于采矿业和油气行业的纳税人。
此外,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进行现有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 商品,根据企业注册文件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 并且不属于应缴消费税产品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与之配套的产品(在没 有该配套产品的情况下设备无法使用)免征关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工 作的外籍工作人员为了满足个人自用需要而进口的产品免征关税。
1.4.4.2 地区鼓励政策
塔吉克斯坦政府鼓励对所有行政区域的投资,尚未列出特别鼓励 投资的行政区域和地区。
2.1.1.1 税制概述
塔吉克斯坦税收主管部门是国家税收委员会。根据塔吉克斯坦现 行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外国个人、塔吉克斯坦公司、塔吉克斯坦公 民都要向国家纳税, 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
当前,塔吉克斯坦主要有六个中央税种以及一个地方税种,其中 中央税包括以下几项: 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 、 自然资源 税和销售税(原生铝); 地方税包括: 财产税。
除此之外,塔吉克斯坦政府还出台了三个特别纳税制度: 自由经 济区特别税制、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收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 个体经营特别税收制度 。此外, 塔吉克斯坦政府还为小规模纳税人、 农产品生产者、博彩行业纳税人、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 人以及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制定了五种简易征税办法。
2.1.1.2 税收立法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为了适应经济转轨进程,政府开始着手建立相 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其税法继承的是原苏联税法体系 。之后于 1994 年 7 月 21 日又制定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利润法》 。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塔吉克斯坦相继进行了几次税法改革。 第一次改革是 1998 年,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塔吉克斯坦 共和国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 第二次税法体制改革是 2004 年,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税法典; 第三次税法体制改 革是在 2012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部分执行新的税法典。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拉赫蒙总统签批了新版《塔吉克斯坦共和 国税法》, 将税种从 10 种减少至 7 种, 并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补充了新的优惠措施: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由 23%降至 20%; 个人所得税税率由 13%降至 12%; 增值税标准税率由 18%降至 15%, 其中酒店服务业增值税适用 7%税率等。2023 年 3 月 15 日第 1956 号 法律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
在立法模式上, 塔吉克斯坦税法除 2021 年颁布的《塔吉克斯坦 共和国税法》外,其他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还包括《投资法》《企业 法》《外国投资法》和《对外经济活动法》等近 40 部法律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塔吉克斯坦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外国投资者保护和 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二是 向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财产权益保护; 三是保护投资者的收入支配权, 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获得的利润可以再投资, 也有权汇出境外; 四是保护投资者的自主经营活动,例如,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进口 自身经营活动所需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证;五是承诺政策的稳定性, 根据《外国投资法》,如果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外国投资企业税费增 加, 在 10 年内仍可适用企业注册时的法律规范。
(1) 塔吉克斯坦明确外国电子服务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塔吉克斯坦于 2020 年年底对外国电子服务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 义务予以明确。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直接或通过中介间接向塔 吉克斯坦客户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实体,将按 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向塔吉克斯坦法人或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提供此类服务,则此 类服务的购买者,根据税法典第 260 条被视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外国 中介机构与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实体签订委托协议、代理协议、佣金 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此来实施电子服务,则外国中介机构将被视 为税务代理人。如果提供电子服务有多个法人实体参与,直接与法人 实体进行结算的外国中介机构将被视为税务代理人,无论其是否与提 供电子服务的外国实体签订相关协议。
其中电子服务包括: 网络游戏、在线广告、在线支持、信息存储 及远程处理 、提供域名和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的访问等。
所有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 实体必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登记。外国实体的登记申请应在不迟于开始 提供电子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给授权的国家机关; 增值税按季度 缴纳, 并应在报告期后下一个月的 20 日之前以电子方式提交增值税 申报表;外国实体提供远程电子服务的地点(即消费者所在地)不构 成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
(2) 塔吉克斯坦上调费率结算指标[1]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塔吉克斯坦议会通过了《 2019 年国家预算 法》 。根据法律规定, 结算指标(Calculation Index) 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从 50 索莫尼上调至 55 索莫尼。
自 2021 年年初起, 塔吉克斯坦进一步上调结算指标, 结算指标 上涨 3.4%, 提高至 60 索莫尼 。2022 年和 2023 年结算指标进一步上 调, 提高至 64 索莫尼和 68 索莫尼。
该结算指标用于计算税款、关税、罚款、强制性费用以及根据立 法发放的社会福利和津贴的金额(最高或最低) 。因此,结算指标增 长, 罚款金额和其他费用也会随之增长。
(3)《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互助协定议定书》对塔吉克斯坦 生效
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成员国之间的互助协定议定书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在塔吉克斯坦生效。该议定书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签署, 其中包括出于税收目的进行电子信息交换的规定。
独联体成员国包括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 国、亚美尼亚共和国、阿塞拜疆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 斯斯坦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4) 塔吉克斯坦取消道路使用税的决定
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的规定, 道路使用税征收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被取消。
[1] 结算指标: 是指计算补助金及其他社会津贴时采用的系数, 也用于按照立法计算罚款 、税款及其他必缴 款金额,每年数值会有所变化, 具体可参见塔吉克斯坦国家法律相关规定。
(5) 塔吉克斯坦增值税税收优惠变动
2019 年 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声明, 取消对从事建筑工程和公共 餐饮服务的法人实体征收 5%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此类实体适用 18%的标准增值税税率。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税率由 18%降至 15%;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税率降至 14%; 2027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税率 再降至 13%。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成立,或者实际 管理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塔吉克斯坦对其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除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收入外, 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净资产的收入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塔吉 克斯坦境内和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取得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时,非居民企 业相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2.2.1.3 税率
(1)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新税法生效,企业利润 扣除亏损弥补金额后, 按下列税率征收税款:
①生产商品的公司, 适用 13%的税率;
②金融机构和移动公司,适用 20%的税率;
③提取和加工自然资源, 以及所有其他类型活动的公司, 适用 18%的税率。
(2)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除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外,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2.1.4 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政府间和国家间(国际)非营利性组织 主营业务所得(除其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 上述机构和组织有义务分别对其主营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活动) 和经营活动进行统计;
②非营利性组织收到用于非营利性活动的无偿拨款、无偿赠与的 资产, 以及会费和捐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塔吉克斯坦居民存款保险基金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④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在商品生产领域设立的新企业享受 1.4.4.1 中的免税期优惠;
⑥自企业登记注册起五年内,从事旅游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条 件是企业有从事旅游业的资质许可。
(2) 如果企业重新注册或重组, 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变更以及 其他类似变动, 不得享受上文第 (1) 条第⑤款及第⑥款规定的税收 优惠。
(3)纳税人申请转用特别税制时,上文第(1)条第⑤款及第⑥ 款规定的优惠期可延长, 反之亦然。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
①收入范围
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由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无形)形式的收入(Income)、酬金(Remuneration)和利润(Profit) 组成,包括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资产净值的收入,但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收入除外。
②不征税收入
A.纳税人获得的股权出资或法定资本(储备资本)投资取得的收 入;
B. 国家文化主管机关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从预算资金中获得 用于维持其活动的补助金;
C.纳税人从已发行股票中获得的收益。
(2) 扣除
①税前扣除项目
A.依照税法和其他与税法不冲突的法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下列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差旅费用支出;
b.纳税期内经确认的原料 、材料 、能源 、广告的实际使用费, 但 不包括建造费用、固定资产的安装及修理费用(包括与安装和修理固 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失和贷款利息费用),以及根据下文不可扣除的 项目和本部分其他条款规定不应扣除的费用。
B.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支出(包括汇兑损失), 如果具备规范 的证明资料, 则允许扣除;
C.如果多项开支使用同一笔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费用 只扣除一次;
D. 由纳税人应当负担或已负担的、经法院判决认定或双方约定的 罚款 、利息 、违约金等准予扣除, 但被罚没的除外;
E.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商品、劳务或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按照 其金额进行计算扣除;
F.慈善款项扣除。慈善机构实际支付并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款项, 且金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10%的部分,允许扣除。如果以非货币性 资产进行慈善捐款,则实际发生的慈善款额(资产市场价值与资产成 本两者中较低者) 允许扣除;
G.利息扣除:
a.如果无特殊规定, 应扣除每笔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 额度不应 超过纳税期内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的再融资利率 (TheRefinancing Rate) 计提利息额度的 3 倍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融资 租赁(出租) 合同支付的利息;
b.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或者与影响固定资产 在投入使用前价值变动的费用相关的贷款利息,不应从年度总收入中 扣除, 而应增加上述固定资产的价值;
c.如果企业法定资本(储备资本) 中 25%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对于纳税期内所用的每笔贷款,应依照 上述规定扣除所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的最大利息额 度不应超过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同期最高利率的利息金额。
最高利率由贷款利率除以权益资本比率(Equity Capital Ratio)确 定。权益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是将报告中未偿债务期末数除以外国出 资人所占份额价值, 再除以 3 。贷款 、商业贷款、银行保证金和其他 形式的贷款,不管登记形式如何,都应确认为银行贷款(Bank Loan)。
H.呆账(坏账) 扣除:
a.如果前期提供商品 、劳务或服务所得收入已被计入经营活动总 收入, 纳税人则有权扣除与上述活动相关的呆账(坏账);
b.纳税人账册中的呆账(坏账) 作为无价值债权转销时, 允许扣 除,呆账(坏账)的累计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会计期内所得收入的 10%;
c.银行、信贷公司和小额贷款储蓄机构有权依照塔吉克斯坦国家 银行制定的准备金建立规则和贷款分类规范,扣除 90%用于弥补可能 发生的信贷损失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而常规贷款、信托贷款 、 无抵押贷款、互惠信贷或第三方根据关联方债务情况提供的贷款除外;
d.贷款合同到期后存入准备金超过 2 年的贷款扣款,计入上述银 行 、信贷公司及小额贷款储蓄机构所得。
上述准予从总收入中扣除的金额相关细则规定,由塔吉克斯坦国 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和财政部协商确定。
I.保险储备基金扣除 。根据塔吉克斯坦相关程序和标准, 从事保 险活动的企业有权依据该程序和标准列支保险储备基金;
J.科学研究 、项目设计与试验设计工作费用的扣除:
a.从所得总收入中扣除科学研究 、项目设计和试验设计工作费用, 不包括固定资产及其设施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及其他投资支出。对该费 用进行扣除,必须附有技术任务书、设计预算文件、实验报告及实验 结束阶段的验收报告;
b.如果完成科学研究、项目设计或试验设计工作的单位同时也是 实施方(承包商或分包商),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此类活动产生的费 用 。上述费用被视为这些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开支。
K.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投保人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费 应予以扣除, 储蓄型和返还型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除外;
L.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的费用支出。地质勘查 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的费用支出被视为固定资产融资,形成单独 的固定资产类别,并根据折旧费税前扣除及固定资产折旧的其他税前 扣除规定, 采用 2.2.1.5 (3) ③中第 2 类固定资产折旧率, 从总收入 中扣除。本条还适用于纳税人因取得从事勘查、开发或开采自然资源 的权利而发生的无形资产费用支出;
M.无形资产的费用:
a.使用期限在 12 个月以上的无形资产的费用 (如许可证 、发明 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冠名权 、软件等无形资产) 可以税前扣除;
b.无形资产的支出通过计提摊销费进行税前扣除,使用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无形资产, 每年摊销标准为 10%, 使用期限在 10 年以下的 无形资产, 每年摊销标准为 100% ÷使用年限的数额;
c.本条不适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工作规定的无形 资产。
②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A.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B.如果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扣除标准规定的扣款不符合上文准予 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 则不予扣除;
C.任何超出规定限额(收入的 1%)的招待费、其他类似费用(庆 典费用 、宾客招待费用等), 均不得扣除;
D.任何超出规定限额(收入的 5%) 广告费和营销费支出, 不得 扣除;
E.对于新办纳税人, 不受本款第 C 、D 项规定限制, 首年最多可 扣除 300 个结算指标的招待费 、广告费等支出;
F.对于在娱乐性经营活动范围内开展业务而产生开支的纳税人, 不适用本款第 C 项规定;
G.只能根据呆账(坏账) 扣除和保险储备基金扣除的相关规定, 对储备基金扣款进行扣除;
H.供员工或股东个人使用的轿车费用,包括将轿车用于接送员工 上下班的费用;
I.无偿(慈善) 转让的财产, 提供的工程施工及服务不予扣除, 但本部分第(2)条第①款第 F 项(慈善款项扣除)规定的情况除外;
J.从国家预算拨款收入中支出的款项;
K.法定资本(储备资本) 投入 、发行股票的费用 、超标排污费、 自愿社团会费、广告公司活动奖品及礼品、清偿债务本金,不得扣除;
L.收到的关联方贷款的汇率差额, 不得扣除;
M.受托人代委托人收款后再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不得作为费用 扣除;
N.超过税法规定金额的费用, 不得扣除;
O.购置或建造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或影响固 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价值变动的贷款利息,应计入上述固定资产的价 值, 不得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
P.如果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无形资产的购置或生产支出 已经扣除,则该支出不计入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本条不适用 于地质勘查工作和自然资源开采准备工作规定的无形资产;
Q. 以下税款和罚金不得扣除:
a.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或其他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 税;
b.上缴(应上缴)塔吉克斯坦国库或其他国家国库的罚金和利息;
c.增值税和消费税;
d. 因开展额外税收检查而新发现的未缴税款。
R. 因遭遇偷盗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偷盗者身份不明,则相关损失 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3) 折旧和摊销
①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涉及的折旧或摊销应 根据本部分规定予以扣除 。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用于非经营活动) 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入账, 且不予扣除。
②应计提折旧的资产不包括:
A.土地、牲畜、艺术作品、存货,包括未建成的项目和未安装的 设备, 和其他未确定的资产折旧;
B.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
C.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D.非营利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包括这些组织 用于赚取收入的固定资产;
E.公共道路 、人行道 、小巷以及官方管理(维护) 的固定资产。
③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折旧率分为以下几类: 表 2 固定资产折旧率分类表
类别 |
固定资产类型 |
折旧标准(百分比) |
1 |
设备、工具和配件;设备和本地数据处理设施; 电子 设备和服务器 |
12.5 |
2 |
汽车; 办公家具 、电脑 、连接设备及其零件 |
10 |
3 |
卡车、公共汽车、专用汽车和汽车拖车;各工业部门、 铸造业机器、设备; 锻压设备; 建筑设备; 农用机械 和设备; 铁路、海运 、河运和航空交通工具;集装箱 |
9 |
4 |
动力机械和设备; 技术设备 、涡轮设备 、电动机和柴 油发电机; 输电设备; 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 管道 |
8 |
5 |
建筑物 、构筑物 、房屋 |
7 |
6 |
上述类别以外的应计折旧的资产 |
4 |
④根据第③款规定的年度终了时单类账面价值折旧定额来计算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列支。年度内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在实际使用(实际报废)后的次月开始(终止)计提折旧扣除。
⑤第 5 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并非针对单类固定资产进行计提,而是 针对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计提。
⑥单类固定资产在年度年终的账面价值为按下列方式确定的金 额(不得小于零):
A.上一年度年终的单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上一年的折旧费, 以及本条第⑧款和第⑨款规定的金额;
B.根据本条第①款及资产价值的规定(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 生产、建造、装配和安装费用, 以及资产增值的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 重新估价以及纳税人有权扣除的费用除外。如果只出售或转让部分资 产, 出售或转让时资产的价值在剩余部分和出售或转让部分之间分 配),年度内,在单类固定资产基础上加上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后资产价值增加的情况除外),并考虑本条第④款, 以及实际维修费 用超出单类账面价值 10%的金额将增加该类别的账面价值的金额(主 要是不予扣除的维修费);
C.纳税年度内,考虑本条第④款规定要求,减去根据出售价格确 定的固定资产出售金额。
⑦如果年度终了时某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负,纳税人应该将 此账面价值的绝对值作为一项收入计入总收入,以使此类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为零。
⑧转让用于融资租赁(出租)的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赁所得固 定资产), 计入承租人相应类别账面价值。
⑨如果固定资产在转让用于融资租赁(出租)前已经计入该类别 资产账面价值,那么出租人出售上述固定资产所得金额为承租人支付 的本金 。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本金, 即固定资产购置价格。
⑩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税前扣除。
A.按该类固定资产各类维修费的实际金额进行扣除,但不得超过 此类固定资产年度终了时账面价值的 10%;
B.实际维修费用超出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 10%的部分,要增加该 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纳税人对固定资产进一步投资后,可以对其新增投资额支出进行 税前扣除。
C.下列投资支出, 每年可以就投资额的 10%计算税前扣除费用:
a.对设备进行技术升级;
b.建设信息化生产系统;
c.引入新生产设备(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 3 年) 。
D.下列投资支出, 每年可以就投资额的 5%计算税前扣除费用:
a.对生产所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翻新;
b.建设新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建筑。
(4) 亏损弥补
①如果纳税人准予扣除的金额超过本纳税期总收入金额(经营活 动亏损),则超出部分准予在下一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弥补, 期限为 3 年(含) 。
②资产出售或转让(经营活动所用资产,或出售、转让利润免税 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资产出售或转让所得利润进行弥 补。
③如果本条第②款所述损失无法在当年进行弥补,则允许在以后 纳税期在其他资产出售或转让的利润中进行弥补,期限为 3 年(含)。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将本条第②款所述损失从总收入中扣除。
(5) 特殊事项处理
①下列情况下,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所得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A.商品全部或部分退还, 未接受劳务或服务的情况;
B.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②发生退货或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期总收入金额会因收入 调整而发生变化。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税法规定的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允许 扣除项目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结转的亏损,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 的金额。
2.2.1.7 其他
(1) 纳税期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 同时, 应在本部分第 (2) 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预缴相应企业所 得税税款。
另外, 在下列情况下,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不为一年:
①如果企业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之前注销或重组,则纳税期为该 公历年度开始之日到完成注销或重组之日;
②如果企业在公历年度开始后成立,并在公历年度结束之前注销 或重组, 则纳税期为成立之日到完成注销或重组之日。
在塔吉克斯坦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如果向税务机关申 请注册为税收居民企业, 则其第一个纳税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如果外国企业在 1 月 1 日提交了注册申请,则第一个纳税期为 一个公历年度;
②如果外国企业在年内提交了注册申请,则第一个纳税期为提交 申请当日到该公历年度结束之日,但如果申请是在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提交的, 则第一个纳税期为提交申请当日到次年最后一日。
(2) 当期或预缴税款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必须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 之日起 15 日内将当期税款上缴国库;
②从每年的 4 月 15 日起的 12 个月期间,每个月度或者季度缴纳 的当期税款金额不应低于下列任何一项的金额: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 金额的 1/12( 1/4); 月度或者季度总收入的 1% 。如果纳税人当年第 一季度的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50%以上,则纳税人可以向税务 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纳税人上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金额的 1/3 缴纳月 度预缴税款, 但数额不得低于月度总收入的 1%;
③企业所得税当期或预缴税款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已缴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已缴金额超过年度应纳税额部分,可以抵减其他税种 税款或返还纳税人;
④企业所得税当期税款为强制缴纳税款,未及时缴纳应加收利息。 如果期限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期限最后一日顺延到周末或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报要求参见: 3.2.3.1 章节。
2.2.2.1 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塔吉 克斯坦境内和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取得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时,非居民企 业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
2.2.2.2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根据《税法典》第 17 条, 非居民的下列实体视为其在塔吉克斯 坦构成的常设机构:
(1) 任何实际管理机构以及分支机构 、办事处 、办公室 、代表 处 、工厂 、车间 、工作间 、实验室所在地;
(2) 生产 、加工 、装配 、包装货物的地方;
(3) 任何用作销售的场所, 包括商店或仓库;
(4) 建筑 、装配工地或其他与进行监理活动有关的地方;
(5) 雇佣员工并提供服务的场所, 条件是该场所连续经营时间 超过 90 天以上;
(6) 任何安装 、操作和使用博彩机 、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渠道以 及游乐设施的地方;
(7) 矿山 、石油或天然气井, 或其他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所;
(8) 用于地质勘探 (探矿) 、开发 、开采自然资源的设备或结 构的安装地点,条件是这些设备实际使用时间或者可以使用的时间超 过 182 天;
(9) 任何与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管道有关的营业地点 (包括检查 或探测) 。
2.2.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塔吉克斯坦《税法典》第 219 条明确规定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 准, 下列所得属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
(1) 与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 。塔吉 克斯坦在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上实行“引力原则 ”,只要非居民在塔吉 克斯坦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常设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相类似,无论 是否存在实际联系, 该收入均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
(2) 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和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收入;
(3) 从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4) 无论某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如果其股权的价值主要由位 于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构成,则转让该企业股权的收入也视为来源于 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收入;
(5) 损害发生地位于塔吉克斯坦的被保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收 入;
(6) 由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 立的常设机构所负担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以及其他费 用,但由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常设机构实际负担的上述费用 除外;
(7)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征税的收入视为来 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收入。
2.2.2.4 税率
(1)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定,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各 类非居民企业总收入,应按照下列税率作为总收入执行源泉扣缴,且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不包括增值税代扣代缴中规定的增值税税前扣 除):
①股息(居民企业支付的),不包括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应缴纳的 强制性付款, 应按照 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②利息,收入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 由居民、非居民在塔吉克 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以及以此类机构的名义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到期 应付金额 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居民企业(除金融信贷机构外) 支付给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息, 应按照 18%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③保费,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依据保险合 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 按 6%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④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和 其他国家间进行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时,为远距离通信和运输服务支 付的费用, 按照 3%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⑤本条第①款至第④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收入按 15%的税率执行 源泉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无 关的财产和财产权获得的收入,减去本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利润应 按 25%的税率征税。
(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新税法生效,构成常设 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如下:
①生产商品的公司为 13%;
②金融机构和移动公司为 20%;
③从事其他活动的公司为 18%。
如果塔吉克斯坦与非居民企业本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 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塔吉克斯坦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具体 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 3 塔吉克斯坦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接收国 |
股息 (%) |
利息 (%) |
特许权使用费(%) |
所得接收国 |
股息 (%) |
利息 (%) |
特许权使用费(%) |
无税收协定 |
12 |
12 |
15 |
有税收协定: |
|||
( 1) 奥地利 |
5/10 |
8 |
8 |
(2) 阿塞拜疆 |
10 |
10 |
10 |
(3) 巴林 |
8 |
8 |
8 |
(4) 白俄罗斯 |
15 |
10 |
15 |
(5) 保加利亚 |
15 |
0/15 |
0 |
(6) 加拿大 |
15 |
15 |
0/10 |
(7) 中国 |
5/10 |
8 |
8 |
(8) 塞浦路斯 |
0 |
0 |
0 |
(9) 捷克 |
5 |
0/7 |
10 |
( 10) 丹麦 |
15 |
0 |
0 |
( 11) 芬兰 |
5/15 |
0/10 |
5 |
(12) 德国 |
5/15 |
0 |
5 |
( 13) 印度 |
5/10 |
10 |
10 |
( 14) 印度尼西亚 |
10 |
10 |
10 |
( 15)伊朗 |
10 |
10 |
8 |
( 16) 意大利 |
15 |
0 或 适用国内法税率 |
0 |
( 17) 日本 |
15 |
10 |
0/10 |
( 18) 哈萨克斯坦 |
10/15 |
10 |
10 |
( 19) 韩国 |
5/10 |
8 |
10 |
(20) 吉尔吉斯斯坦 |
5/10 |
10 |
10 |
(21) 拉脱维亚 |
0/5/10 |
0/7 |
5/10 |
(22) 卢森堡 |
0/15 |
12 |
10 |
(23) 马来西亚 |
15 |
15 |
10/15 |
(24) 摩尔多瓦 |
5/10 |
5 |
10 |
(25) 荷兰 |
15 |
0 |
0 |
(26) 挪威 |
20 |
0 或 适用国内法税率 |
0 |
(27) 巴基斯坦 |
5/10 |
10 |
10 |
(28) 波兰 |
5/15 |
10 |
10 |
(29) 罗马尼亚 |
5/10 |
10 |
10 |
(30) 俄罗斯 |
5/10 |
10 |
0 |
(31) 沙特阿拉伯 |
5/10 |
8 |
8 |
(32) 西班牙 |
18 |
0 |
0/5 |
(33) 瑞典 |
15 |
0 |
0 |
(34) 瑞士 |
5/15 |
10 |
5 |
(35) 泰国 |
10 |
0/10 |
0/10 |
所得接收国 |
股息 (%) |
利息 (%) |
特许权使用费(%) |
(36) 土耳其 |
10 |
10 |
10 |
(37) 土库曼斯坦 |
10 |
10 |
10 |
(38) 乌克兰 |
10 |
10 |
10 |
(39) 阿联酋 |
0 |
0 |
10 |
(40) 英国 |
5/10 |
0/10 |
7 |
(41) 美国 |
适用国内法税率 |
适用国内法税率 |
0 |
(42) 乌兹别克斯坦 |
5/10 |
10 |
10 |
2.2.2.5 征收范围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是其在塔吉克斯坦国内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 的此类收入对应的扣除项目。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中规定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非居民 企业总收入,如果收入来源在塔吉克斯坦国内,则应全额进行源泉扣 缴,不得扣除相应项目。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 克斯坦常设机构无关的财产或财产权,而在塔吉克斯坦国内获得的总 收入, 则可以扣除相应扣除项目, 以此作为征税对象。
如果企业法定资本(储备资本)中 25%以上的股份直接或间接属 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对于纳税期内所用的每笔贷款,应 依照 2.2.1.5( 2) 居民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第①款第 G 项利息扣除的规 定扣除所支付的利息。
2.2.2.6 应纳税额
(1)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 式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完成纳税义务,且不得进行任何扣除。具体计算方 法即按照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乘以适用税率。
(2) 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以其通过常 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 率。
(1) 对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净利润征税 。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 动的外国企业,在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还应按 15%的税率 对其常设机构的净利润补充征税。
(2) 外国税收的抵扣
①如果确认企业所得税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那么在塔吉克 斯坦境内缴纳税款时, 可按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
②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抵扣金额不应超过按塔吉克斯坦现行税率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3)在税收优惠国取得的收入
①如果居民在外国企业法定资本中直接或间接持有 25%以上的 份额,或超过 25%的表决权股票,且该外国企业在税收优惠国获取收 入, 则该收入部分属于居民所得, 计入其(居民) 应税所得。
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国家为税收优惠国:税率低于税法规 定税率 30%的国家;不对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征税的国家,或者仅 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对其征税的国家;实施财务信息保密 法或公司信息保密法的国家,上述法律对财产实际所有者或收入取得 者(获利者) 保密。
(4) 塔吉克斯坦完税证明
根据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应按国 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提供来源于塔吉克斯坦收入金额 和与其相关的纳税期内完税金额的证明文件。
2.3.1.1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连续 12 个月在塔吉克斯坦停留超过 182 天的外国人,如果 该人在本年度被判定为税收居民,但是在上一个公历年度未满足塔吉 克斯坦税收居民条件时,该人仅从本次到达塔吉克斯坦之日起开始被 认定为塔吉克斯坦居民;
(2) 塔吉克斯坦公民;
(3) 申请塔吉克斯坦永久居留权的个人, 条件是该个人在塔吉 克斯坦境外没有永久住所。
2.3.1.2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就其从塔吉克斯坦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实物和非实物形式支付给自然人的各类收入、报酬和利 润(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的收入除外)为该自然人的总收入,其中包 括:
(1) 工资收入
①居民纳税人获得的任何薪金、利润或报酬(包括实物和非实物 形式), 无论支付形式和地点如何, 皆为其工资收入, 其中包括:
A.受雇收入;
B.根据民事合同或者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服务(施工)而获 得的收入,包括依照著作权合同取得的酬金,所有权转让或财产权转 让合同除外;
C.从之前从事的雇佣劳动中获得的退休金或其他类型的收入,或 者是从未来从事的雇佣劳动中获取的收入。
②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形式的其他支付:
A.实物支付的劳动报酬;
B.无偿获得的资产,无偿劳务、服务的价值根据此类劳务或服务 的支出额度进行确定;
C.用人单位为员工从第三方获得的商品、劳务、服务价值支付的 报酬;
D.用人单位补偿员工的生活开支(如饮食、住宿、子女教育、休 闲度假支出);
E.超过法律设定标准的差旅补贴费用。
③本条第①款所指的纳税人利润或报酬是指下列金额减去纳税 人为取得利润或报酬支付的所有费用:
A.如果员工从用人单位取得贷款,且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同类贷款 利率,则员工取得的收入为根据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相关贷款利率确 定的利息与从用人单位获得的贷款利率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B.销售或无偿转让商品、劳务或服务,该金额为这些商品、劳务 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如果商品、劳务或服务直接由用人单位生产并提 供给员工, 则该金额为商品 、劳务或服务市场销售价格的 75%;
C.帮助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接受教育(与劳动者履行其义务有直 接关系的培训计划除外),该金额等于受助人所接受帮助的市场价值;
D.对劳动者给予与其雇佣劳动不直接相关的补偿,该金额为补偿 金额;
E.免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债务或义务,该金额即豁免债务或义 务的金额;
F.用人单位根据人身和健康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或其他类似费 用, 该金额即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的价值或金额;
G.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私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每月确定该金额的 数额为用人单位购买或维护该交通工具的支出或该交通工具市场出 租的年度价格乘以 10%后除以 12 的数额;
H.在其他情况下, 即利润或报酬的市场价值。
④雇员的总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根据相应法规规定支付给雇员 的差旅补贴费用, 以及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基金会、境外民办非企业 政府组织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差旅补贴费用。
⑤总收入不包括自然人获得的招待费及其他类似费用(举办庆典、 招待客人住宿等) 。
⑥本条第②款和第③款所述的实物(非物质) 支付 、利润价值、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和费用,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和应由用 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税款。
(2) 非雇佣劳动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是指自然人的下列非经营活动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②股息红利收入;
③纳税人拥有所有权的自有财产进行租赁(租用)或转让取得的 收入;
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⑤纳税人因债权人免除其债务所取得的收入;
⑥其他不属于受雇所得或经营所得的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还包括自然人获得的任何利润和报酬、 工资收入或个体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 经营活动收入
经营活动收入包括纳税人从以下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①将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租赁(租用) 或转让取得的收入;
②汇兑收益。
2.3.1.3 税前扣除
自然人获得的工资、股息红利、利息、奖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 他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源泉扣缴的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扣除。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每个月从雇员的受雇收入中扣除 2 个结算指标。
(2)对于下列各类雇员,每个月从其受雇收入中扣除 10 个结算 指标:
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塔吉克 斯坦共和国英雄、伟大卫国战争参与者及同等人员、参与苏维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其他保卫战役的军人、在部队、参谋部和机关服役过的人 员、参加过作战部队的人员、原游击队员、国际主义战士及同等人员, 以及自幼残疾人员 、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②因核事故而患有和传染放射病的公民、在隔离区参加过消除上 述事故影响工作的公民、在消除事故影响期间从事原子工程运行或其 他工作的公民。
(3) 可以依据 2.3.1.3 第( 1)条和第( 2)条规定, 按照证明文 件, 从劳动者个人收入中扣除两者当中额度最大的项目。
(4)如果雇员一个月工作少于 16 个公历日,确定其应税所得时, 不予减扣 2.3.1.3 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款项。
(5) 只允许针对劳动者在某一处工作地点获得的收入扣除本部 分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款项,不能在多处工作地点同时享受 扣除。如果自然人不是雇员或个体经营者,只能通过自然人提供申请 来确定享受本部分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的扣除。
(6) 计算自然人应税所得时, 应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被保险人 预扣的社会税税金。
(7) 支付方负责正确核算自然人收入的扣除 。如果违反了本条 规定, 错误扣除造成税款缴库错误的, 由支付方承担责任。
(8)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 如果通过非 现金支付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收入 1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但一 个纳税年度内扣除额不得超过 150 个结算指标。
2.3.1.4 税率
(1) 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 则按下表所列税率对自然人雇员在 其固定工作地点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表 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额(每月) |
税额与税率 |
低于个人所得扣除额 |
不征收所得税 |
超过个人所得扣除额 |
超出个人所得减免部分应税所得金额的 12% |
(2) 居民个人在工作地以外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 按 15%的税 率征税, 不得扣除 2.3.1.3 中税前扣除的项目, 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 税除外。
2.3.1.5 税收优惠
自然人的下列收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官方外交(领事) 或者同等活动 人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非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 外交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 以继承或赠与方式从自然人处获得的实物形式 、非物质形 式或货币形式的资产价值(继承人或受赠人出让或出租该资产获得的 收入,尤其对于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发现、发明和工业品外观 设计持有人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取得的收入除外);
(3) 下列条件下, 从法人实体收到的礼物 、竞赛和比赛中的奖 品(包括货币形式, 如奖金):
①每年收到的礼物价值不超过 100 个结算指标;
②每年在国际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 500 个结算 指标;
③每年在塔吉克斯坦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 100 个结算指标。
(4)国家退休金和保险金、国家奖学金、国家补助和国家补偿;
(5) 被赡养人获得的赡养金, 献血 、提供母乳和其他帮助的人 员获得的奖励;
(6) 根据法规由财政预算拨款发放的一次性补助和物质援助, 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给居民自然人的差旅费, 国际组织及其机构、 基金会、非居民公益组织出资补偿的差旅费以及人道主义和慈善援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
(7) 转让或其他形式让渡不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
①让渡前纳税人至少居住了 2 年的主要住宅;
②让渡前纳税人至少持有 2 年(从登记所有权之日算起)的其他 不动产(用于经营目的的不动产除外) 。
(8) 转让或以其他形式让渡有形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 下列资 产除外:
①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所用的资产;
②让渡前进行过登记,且纳税人至少持有 1 年的机械车辆和拖车;
③出售、转让、减让及其他形式让渡的企业法定资本股票和股份;
④古董;
⑤出售财产、古董、艺术品、珠宝装饰品和其他收藏用品的增值 收入大于 200 个结算指标。
(9)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奖金;
(10)自然人依据储蓄型和返还型合同按照其合同支付金额获取 的保险金, 以及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
(11)军人, 国防部 、内务部 、国家安全部门、紧急情况与民防 部 、国家财政监督和反腐部门执法分部、海关部门、毒品监查处 、国 民警卫队以及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刑事处罚体系的一般工作人员、各级 首长供职(履行职责) 所得的津贴 、货币薪酬和其他款项;
(12)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发放的国家债券和国家彩票的奖金,单 份债券或彩票的奖金不超过 50 索莫尼;
(13)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补助和补偿 (劳动报酬除外), 其金额和支付程序由相应法规规定;
(14)自然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公务时造成伤残或其他健康 损伤情况下, 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获得的工伤抚恤金;
(15)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活动范围,发放专用服 装及制服、鞋、个人防护工具和急救工具、肥皂、消毒用具、治疗和 预防营养缺失的牛奶或其他同类食品的费用;
(16)工作人员在劳动(履行职责)时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依 照用人单位强制责任险保险合同(由用人单位出资) 得到的保险金;
(17) 法院判决的物质损失赔偿金;
(18)在农田中种植的未进行工业加工并用于内销的农产品收入;
(19) 为激励客户使用电子支付手段而赠送的积分 、返现;
(20) 向学前、小学、普通基础、普通中等、初级职业和中等职 业、高等专业、研究生专业和特殊教育机构提供全日制教育的奖学金;
(21)存款人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和其他款项。
2.3.1.6 应纳税额
(1) 税基
①个人所得税税基是指居民自然人在纳税期内所得的应纳税收 入, 即总收入和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差。
②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雇主不得从个人总收入中扣除与雇佣该雇 员有关的费用。
③针对自然人的不同收入类型规定不同的税率且计税基础不同。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 率进行核算。
2.3.1.7 其他
纳税期: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 自然人工资薪金所得源泉扣缴纳 税期限为一个月,塔吉克斯坦国内非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 一年;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 3.2.3.2 章节。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征税对象条件的非居民自然 人。塔吉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获得的收入,应当进 行源泉扣缴。
2.3.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判定标准可参见 2.2.2.3,另外,对非居 民个人《税法典》还有额外的规定,下列收入为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 收入:
(1)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实际工作取得的工资;
(2) 由塔吉克斯坦政府 、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 支付的工资,无论实际工作地点在何处,都是来自塔吉克斯坦的收入;
(3) 由塔吉克斯坦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支付的 养老金、奖金,但由塔吉克斯坦居民在境外常设机构支付的上述款项 除外;
(4)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报酬, 无论实际 管理工作地点在何处, 都是来自塔吉克斯坦的收入;
(5) 演员 、音乐家 、艺术家和运动员在塔吉克斯坦实际开展相 关活动取得的收入。
2.3.2.3 税率
(1) 非居民自然人应税所得按 20%的税率征税。
(2) 依照规定, 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国内所得如果与其在塔吉 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无关,则应按照下列税率作为总收入执行源泉扣缴, 且无税前扣除(增值税代扣代缴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除 外):
①股息红利, 应按照 12%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②利息, 应按照 12%的税率对到期金额执行源泉扣缴;
③保费, 居民依据保险合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 按 6%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④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和其他国家间进行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时, 为远距离通信和运输服务支付的税款,按照 3%的税率执行源泉扣缴;
⑤根据税法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国内支付的工资收入,无论支付 形式与地点如何, 都按照 20%的税率征税;
本条第①项至第⑤项未提到的其他收入按 15%的税率征税。
如果塔吉克斯坦与非居民个人本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 则非居民个人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具体参见 2.2.2.4 表 3 的内容。
2.3.2.4 应纳税额
(1) 税基
①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自然人个人所 得税的税基为与其常设机构相关的塔吉克斯坦国内总收入减去税法 规定的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参见 2.2.2.2。
②如果有上文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定内容,本条第①款未 规定的非居民自然人总收入, 应执行源泉扣缴规定, 且无税前扣除。
③非居民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出售或转让财产(财产权)获得的收 入(与其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无关),是指从总收入中减去税法 规定的且属于此类收入的扣除项目金额所得。如果上述非居民自然人 未缴纳出售或转让财产(财产权)所得相应的税款,则曾是或仍是该 财产(财产权)所有人的法律实体或向非居民支付收入的税务代理人 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 且不可进行税前扣除。
④其他规定同居民纳税人。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基和非居民个人所 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
①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获得的不属于该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常设 机构的收入,应作为总收入按本条上文(参见 2.3.2.3)规定的税率执 行源泉扣缴,且无税前扣除(增值税代扣代缴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增值 税税前扣除除外) 。
②支付工资包括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有价证券、商品、其他资 产 、给予利润 、提供服务或劳务等) 。
③根据本条第①款规定,向非居民支付的与向塔吉克斯坦境内供 应外贸货物(与进口货物有关) 的付款, 不应执行源泉扣缴。
④非居民收入的源泉扣缴与该非居民如何支配自己在塔吉克斯 坦国内获得的收入无关。无论非居民是将该收入分配给塔吉克斯坦国 内的第三方,还是其在别国的分支机构(其他人员) ,非居民收入皆 应执行源泉扣缴。
⑤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得税源泉扣缴与该所得的支付形式 和地点无关。
⑥塔吉克斯坦的非居民在常设机构根据规定支付的款项,或以此 类机构的名义支付的款项视为居民企业支付的款项。
⑦向在塔吉克斯坦未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支付收入的组织,无 论其收入支付地点在何处,都有义务作为税务代理人扣缴税款,并上 缴国库 。如果未扣缴税款, 则向上述组织追缴税款。
(2) 境外税收的抵扣
①如果确认个人所得税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那么在塔吉克 斯坦境内计算缴纳该税款时可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
②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抵扣金额不应超过按塔吉克斯坦现行税率 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3) 申报表的提交
从塔吉克斯坦获得收入,应征税但不执行源泉扣缴的其他非居民 自然人,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 日之前提交。
增值税是间接税,应在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 节缴纳。
2.4.1.1 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100 万索莫尼的单位 和个人。
(2) 增值税纳税人有义务提交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并进行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
(3) 有义务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生登记义 务的次月 1 日起即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4) 所有从事塔吉克斯坦应税商品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增值税纳税人。
(5)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货物的外国实体, 如果塔吉克斯坦 被认定为是此类货物的供应地点、工程的履行地点,则该实体是此类 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外国实体如果向塔吉克斯坦境内自然人提供远程服务,或者向个体经营者提供远程服务且塔吉克斯坦被认定 为该服务的履行地点, 则该类实体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6) 任何人都可以自愿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
2.4.1.2 增值税登记流程
(1) 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交增值税登记 申请,其中销售额超过 100 万索莫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应税商品进 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远程服务的外国实体的增值税登记由 税务机关自动登记完成并通知纳税人。
(2) 提交增值税登记申请书后, 税务机关必须将申请人记入增 值税纳税人登记表中, 并在申请书提交后 10 日内发放增值税登记证 书, 在证书中注明纳税人全称 、法定地址(居住地址) 和其他信息、 证书发放日期 、登记生效日期及纳税人识别号。
(3) 增值税登记证书表单免费。
(4)增值税登记证书由增值税纳税人保存,注销增值税登记时, 增值税登记证书必须交还其主管税务机关。
(5) 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登记证书的格式以及发放 和收回程序。
(6) 下列日期按照税务孰先原则确定登记生效日期:
①对于强制登记,自连续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超过 100 万索 莫尼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
②选择实行一般税制的农业生产者,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③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继承者, 自继承权利生效之时起生效;
④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实体,自提供电子服务 之日起生效。
(7)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 公开和 管理包含所有增值税登记人详细信息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表。
2.4.1.3 注销
(1)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增值税纳税 人登记:
①纳税人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总收入少于 100 万索莫尼;
②纳税人从特别税制转为一般税制已达到36 个月。
(2) 增值税登记将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注销并转为特别税制;
(3) 如果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实体正在进行清算(非居民 常设机构活动终止),则该企业从纳税人登记表中删除之日起也应将 其从增值税登记中除名(即注销该企业的增值税登记);
(4)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注销登记, 税务机关必须将该纳税人的 名称(姓、名、父称)及其他信息从增值税纳税人登记表中删除并按 照国家授权机构规定的程序收回增值税登记证书;
(5) 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登记撤销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 的程序执行。
2.4.1.4 征收范围
(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商品 (包括进口商品和运输工 具)、劳务或服务业务,但不包括经营活动范围内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劳务或服务业务, 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境外开展的服务或施工;
(2)已纳增值税且获得(有权获得)相应抵扣金额的购置商品、 劳务或服务,无论是在经营活动中还是在非经营活动中使用,都属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纳税人向公司职工或其他任意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 (包括 无偿提供) 商品 、劳务或服务, 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 不论其他条款如何规定, 除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低税率提供 商品外,纳税人如果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商品,但与其相关的进项税根 据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税款时,该商品的供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 征税范围 。如果购置商品时, 其中一部分商品不能抵扣增值税税款, 则应按照不能抵扣的份额比例缩减计税金额;
(5) 除零售业务外, 在合约(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和期限内必 须返还的包装物价值不包含在应税金额中;
(6) 如果纳税人注销登记, 注销时纳税人所有的剩余商品(采 用低税率的除外) 也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7) 剩余购置商品进行增值税登记前的增值税金额, 如果之前 征税时未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采用标准税率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 定程序在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之后进行抵扣;
(8) 如果纳税人在生产货物(劳务 、服务) 时使用客户的原料 和材料,并且最终产品仍由客户拥有,则对于纳税人而言,此类活动 应被视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9) 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申报进入塔吉克斯坦海关领土(根 据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除外), 其进口货物和车辆应该征收增值税。
2.4.1.5 税率
(1) 若无其他规定, 增值税税率为应税销售额的 15%(以下简 称标准税率);
(2) 商品出口适用零税率 (贵金属 、宝石 、贵金属和宝石制成 的珠宝首饰、原生铝、精矿、有色金属、原棉、棉纤维、棉纱以及在 经济自由区生产的商品等除外);
(3) 除应税进口及后续交付进口货物外, 建筑工程 、酒店服务 和餐饮服务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应以 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并且不 得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 。国内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培训服务和疗养 院和度假村的保健活动按 5%的税率征税;
(4)第(3)条所述纳税人在进口商品时,按照 15%的税率实施 进口商品的后续销售,并有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进口时对已缴纳的 增值税进行抵扣。如果将应税进口和应税交易而购买的商品加工成其 他商品,则这部分商品将按照标准税率征税,剩余部分则按照第(3) 条的低税率征税 。这些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相关要求, 按照活动种类, 对征税对象(应税交易或应税进口) 进行单独核算;
(5) 新税法规定降低标准增值税税率, 以促进交易中的无现金 支付:
①无现金交易的增值税税率计划从 2024 年起进一步降至 14%, 从 2027 年起降至 13%;
②对于现金交易,增值税税率计划从 2024 年增加到 19%,从 2027 年增加到 20%。
2.4.2.1 免税
在塔吉克斯坦销售的下列商品(不包括商品出口)、劳务或服务 免征增值税:
(1) 出售 、转让或租赁不动产, 下列情况除外:
①销售或转让酒店房间或度假屋;
②销售或转让新建住房;
③销售或租赁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不动产。
(2) 为依据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与国家银行以及国家主管税务机 关协议确定的补贴清单内的补贴项目提供的专项金融服务免税,其中 包括税法规定的金融租赁(租借)业务中的转让折旧物资(包括飞机), 但不包括不动产 、轻型汽车和家具;
(3) 提供本国或外国货币兑换业务(古钱币除外), 以及有价 证券交易;
(4) 宗教组织提供的宗教和仪式服务;
(5) 国家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但整容 、 口腔和疗养服务 除外;
(6) 由财政出资的国家教育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 (如果有要求 必须具备许可证):
①学龄前教育;
②初级教育 、一般基础教育和一般中等教育;
③初级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教育;
④高等职业教育;
⑤研究生教育;
⑥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7)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无偿为国家提供的商品 、劳务或服务;
(8) 由塔吉克斯坦刑事执行机构或构成塔吉克斯坦履行刑事裁 决机构的国家直属企业直接提供的商品 、劳务或服务;
(9) 按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向残疾人提供的个人专用产 品;
(10)对稀有金属和宝石,以及由稀有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 品、原生铝、精金属、商品矿石、黑色和有色废金属及其他在塔吉克 斯坦生产的金属、皮棉、棉线和籽棉的供应(包括出口供应)免征增 值税;
(11) 销售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的国产医疗器械;
(12) 对下列各类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①本国或外国货币兑换(古钱币除外) 以及有价证券交易;
②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为国家贵重物品库 进口的稀有金属和宝石;
③进口并无偿转让给塔吉克斯坦国家机关的商品、进口人道主义 援助用商品,为消除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影响而进口的无偿转让给 慈善机构的商品;
④进口用于构成统一技术体系的农用技术、生产技术设备及其配 套产品。生产技术设备及其配套产品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依照对外 贸易商品目录确定;
⑤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的药品、医疗设备、制药 设备和医疗用具;
⑥在资助(贷款)协议资金限额内进口实施塔吉克斯坦政府投资 项目所需的商品;
⑦由生产者按照塔吉克斯坦政府所确定的清单和数量直接进口 的原生铝生产所需的商品(贵重商品除外);
⑧进口皮棉与原生铝;
⑨按照塔吉克斯坦政府所确定的清单进口的残疾人个人专用产 品;
⑩进口军事装备、基本部件、武器、弹药、国防用飞机以及备件;
⑪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以满 足家禽 、鱼类养殖或直接进口货物的需要;
⑫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用于加工和生产最终产 品的原材料,但国内存在可生产的同类原材料和属于消费税应税商品 的除外;
⑬商品项目编号为 8702、8703、8704、8705,生产日期不超过 1 年、行驶里程不超过 1 万公里,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 和交付的新车, 免征 50%的增值税;
⑭进口仅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巴士和无轨 电车;
⑮进口设备、机械、建筑材料和其他材料, 以满足旅游设施(包 括酒店、保健胜地、疗养院、旅游中心和其他旅游设施) 的需要,但 在塔吉克斯坦生产的商品除外。旅游设施清单、进口设备、技术、建 筑等材料的清单和数量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
(13)下列机械和设备、备件和零部件的进口和后续销售免征增 值税,但进口在塔吉克斯坦生产的零部件除外,其清单由塔吉克斯坦 共和国政府确定:
①农业机械;
②装配企业(制造商)根据自身需要生产的机械和农业机械的备 件和零部件;
③装配企业(制造商)生产和销售最终产品的汽车、卡车和装载 机械的备件和零部件;
④进口只有电动马达驱动的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电动巴士和无 轨电车。
2.4.2.2 对国际运输服务和过境运输服务的征税规定
(1)提供与国际货运和客运有直接关系的运输服务或其他服务, 或实施相关劳务时,以及供应本国或外国飞机在国际飞行中所需的油 料和其他消费品时,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是指出发站或目的站位于 塔吉克斯坦境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2) 根据本条规定, 与国际运输相关的劳务或服务包括:
①从塔吉克斯坦境内运出(运入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商品, 以及 随后在塔吉克斯坦过境流通的商品运输、装载、卸载、转载以及发送 的劳务或服务;
②与国际航班有关的交通服务、技术服务、导航服务和航空港服 务, 以及与国际邮件、客运和行李托运有关的服务和劳务,但不包括根据委托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国际航班航空 票务服务的收入。
(3)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依照第(2)条第①款规定在实施相 关劳务 、提供服务时免征增值税:
①直接与商品供应方签订劳务 、服务协议(合同);
②办理了国际统一运输文件;
③中转货物时,根据中转程序针对输入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商品办 理了货运报关单。
(4)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按照第(2)条第②款和第③款规定 实施的相关劳务和提供的服务, 免征增值税:
①直接与上述劳务、服务获得者(订购方)签订劳务施工、服务 协议(合同);
②办理了国际统一运输文件。
2.4.2.3 商品进出塔吉克斯坦海关时的征税办法
(1) 商品进入塔吉克斯坦海关时, 应遵守所选关税制度, 按照 以下方法进行纳税:
①商品按照自由流通模式办理海关放行手续时,应全额缴纳税款;
②商品按照再进口模式进口时,纳税人应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 所规定的方法,对依据税法对其免征或对其进行了商品出口退税的税 款予以缴纳;
③通过国际中转运输程序、海关存放程序、再出口程序、商贸免 关税程序、海关监管加工程序、海关自由区程序 、 自由存放程序 、因 国家而撤销和拒绝的程序、物资转运程序和专项程序输送商品时,无 须纳税;
④通过境内海关加工的程序输入进口商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海 关法实行有条件的免税政策;
⑤通过临时进口程序输送商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 方法实施全免或部分免税政策;
⑥对于在塔吉克斯坦境外通过加工程序所输入的商品,在进口其 加工成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方法实施全免或部分免税 政策;
⑦通过自由流通加工程序输送商品时,缴纳的关税税额依据加工 成品的关税完税价格计算。
(2) 从塔吉克斯坦海关出口商品时, 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
①商品出口到塔吉克斯坦境外办理海关手续时,无须纳税或所缴 税额由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按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和税法规定的程序 返还。通过海关存放程序 、自由存放程序或海关自由区程序输出的商 品,按照海关出口程序执行,这些商品输送至塔吉克斯坦境外时,也 同样适用本规定;
②通过利用外国商品再出口程序输入至塔吉克斯坦海关(由于超 出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通过再出口程序输出外国商品的必要期 限)时,应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条件和方法将税款返还给纳 税人;
③如果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无特殊规定,依照本条第①款和第②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程序从塔吉克斯坦海关输出商品时,不适用免征税款 的政策或返还所缴纳税款。
(3) 由自然人经塔吉克斯坦海关边境运送用于生产或其他经营 活动的商品时,可以简化纳税程序。此时,个人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 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超出部分应按一般税制(无优惠的 税制)进行纳税。上述简化或优惠税制按照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相 关程序执行;
(4)在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情况下, 如未能遵守关税制度 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应缴纳相关税款以及这些税款的应计利息。
2.4.3.1 税基
(1) 应税交易价格
①应税交易价格根据纳税人从客户或从其他个人处获得或有权 获取的总金额(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来确定,该总金额包括 所有关税、税金或其他税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时给予 买方的折扣可以在总金额中扣除。
②如果其他人通过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来换取纳税人的应税活 动,则应税交易价格为这些商品、劳务或服务未扣除增值税的市场价 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 、税款或其他费用) 。
③如果纳税人进行应税交易时未获得或无权获得某种对价,应税 交易价格等于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应税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劳务或服 务而未扣除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税款或其他费 用) 。
④当商品、劳务或服务用于非商业目的,或者向他人赠送商品(提 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时,应税交易价格等于这些商品、劳务或服务未 扣除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 、税款或其他费用) 。
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供应商品时, 无论分期合同规定何时付款, 应税交易价格均为商品全款。
⑥销售(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的应税交易价格应依照所销 售(转让)抵押财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税款或 其他费用), 但不应将增值税计入此抵押财产(商品) 价值中。
⑦进口商品的应税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进口商品的应税交易成本。 如果销售进口商品的应税交易价格与应税交易成本的差额为负数,则 计算增值税的差额为零。
(2) 应税交易价格的调整
①本条适用于下列条件下的纳税人应税交易: A.取消相关业务或者变更其性质;
B.变更应税交易成本;
C.对因价格降低和其他原因产生的相应业务补偿进行变更;
D.将商品全额或部分返还给纳税人; E.未接受纳税人所完成的劳务或服务。
②纳税人因发生本条第①款所指任何一种情况而提交增值税发 票账单时,如果账单中增值税税额不可信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列 的增值税额不正确,则应依照规定进行调整。当应缴增值税超过纳税 人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或增值税申报表中实际标明的增值税时,超 出数额部分的应缴增值税应计入会计期间内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如果 应缴增值税少于申报表中实际标明的增值税,则该部分在会计期间内 可以抵扣其他税款。
③应税交易的调整应以增值税补开发票或其他证明完成初始应 税交易后出现本条第①款规定情况的证明文件为基础。
(3) 应税进口商品价格
应税进口商品价格是指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确定的商品海关 完税价格加上塔吉克斯坦进口商品关税, 但不包括增值税。
2.4.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及特殊规定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如果本条未作其他规定,则开具该应税交易增值税和消费税发 票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如果在完成应税交易之前或之时,未开具该应税交易增值税和 消费税发票,则本条第①款的规定不适用,以下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A.验收 、 出售或转让商品之时; B.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之时;
C.需要进行运输的商品卸货之时。
③在本条第②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收到有关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 款项时,如果在收款之后 5 日内未出具该应税交易增值税和消费税发 票,则不适用本条第①款和第②款的规定,收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④对于本条第③款(且不包括本条第⑤款规定的情况),如果通 过应税交易收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款项,则每一项收款视为独立应税 交易的款项, 数额为收款金额。
⑤如果服务为定期或长期服务,在每次收到任意部分服务费并开 具发票之时视为这部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提前收到服务 费,那么自收到服务费用之时即视为这部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本条其他条文有何规定),就本部分服务业务而 言, 应该在不迟于会计月次月的 10 日内开具当月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发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发票,则视为服务是在该会计月的最 后一日进行的。
⑥如果适用上文 2.4.1.4 征收范围中第( 2)条的相关规定, 则使 用或消费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开始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⑦如适用上文 2.4.1.4 征收范围中第( 3)条的相关规定, 销售商 品 、劳务或服务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⑧电能、热能、天然气或水供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上文第⑤款规定。
⑨不论本条第③款有何规定,就建设和维修劳务应税交易的发生 时间的确定而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A.从订货方处收到款项的日期(获得收款权的日期);
B.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劳务记录在会计账簿和纳税人报表中的 日 期。
⑩通过自动支付系统付款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付款人实际收到商品 、劳务或服务当天。
(2) 商品供货地点
①如果供货条款要求进行商品运输,商品供货地点则认定为商品 的起运地 。在其他情况下, 商品供货地点为商品转让地。
②电能、热能和天然气的供应地点为商品收货地。如果从塔吉克 斯坦出口这些商品, 则视为在塔吉克斯坦实现供货。
(3) 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的地点
就本节所指的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的地点是:
①在没有下文的特殊规定时,劳务或服务的提供地点是劳务或服 务的实际履行地。
②如果劳务或服务是由塔吉克斯坦境外的人履行的,且业务不适 用下文第( 4) 款所述增值税反向征收的相关规定, 则下列劳务或服 务视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
A.劳务或服务实际由位于塔吉克斯坦的人履行;
B.在法定条件下向塔吉克斯坦居民提供的远程服务和劳务;
C. 电子通讯服务,且该服务由事实上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外国企业 以自己的名义或另一方的名义购买;
D.劳务或服务与位于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有关;
E.劳务或服务的买方经营活动所在地位于塔吉克斯坦。
③第②款 B 项中所述的法定条件是指塔吉克斯坦居民满足至少 下列两项条件:
A.该居民的账户设立在塔吉克斯坦;
B.该居民用于接收远程服务的网址 、IP 地址位于塔吉克斯坦;
C. 该居民使用的电话号码国际区号是塔吉克斯坦所属区号 (+992);
D.该居民接收服务的固定线路位于塔吉克斯坦;
E.有其他商务信息表明,远程服务的接收者有塔吉克斯坦税收居 民身份。
(4) 增值税反向征收的相关规定
①下列情况下需根据反向征收的规定征税:
A.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外的人(且在塔吉克斯坦无固定经营场所) 向在塔吉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提供劳务或服务;
B.外国实体从塔吉克斯坦境外向其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
C.外国实体从其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场所提供在塔吉克斯坦 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服务。
②在执行本条第①款的相关规定时,扣缴义务人应从向外国实体 支付的款项中按照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③如果注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那么所代扣代缴的税款须上缴 国库, 并且作为应纳税额列入相关业务完成当月的增值税报表中。
④如果没有注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在向外国纳税人付款之 日起 5 日内向国库缴纳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并且应在扣缴义务发生后 次月 15 日内提交关于增值税计算和缴纳的报表。
2.4.3.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应税销售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来确定。不包 括增值税税款 。应税销售额由一个纳税期间内的应税交易总额构成。
一个纳税期间,从应税销售额中缴入国库的增值税税额应为根据 以上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加上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 并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来确定。
从事贸易、供应及购销活动的应税纳税人向非应税纳税人购进货 物的,应纳税额为其供货价格与向非应税纳税人购进货物价格的正差 额。
2.4.3.4 增值税的抵扣
(1) 使用标准税率时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
①在发票上注明纳税人名称并标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办理的货物报关单中注明的且根据海 关制度规定不应返还的税额, 应按照规定程序计入国家预算;
③铁路或航空运输工具上发放的客票中注明的税额;
④公共服务供货方所使用票据中注明的税额,且该公共服务通过 银行进行结算。
(2) 如果根据向纳税人开具的商品出口和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发 票,纳税人应缴纳(已缴纳)增值税,且这些商品和应税交易一部分 用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一部分用于其他目的,那么根据其在经营活 动中的使用比重, 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3)在以下情况下, 不允许进行已缴纳(应缴纳) 增值税的抵 扣:
①轻型汽车,不包括以出售和出租汽车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经营人 员的汽车;
②娱乐或接待费用,用于公益慈善及其他社会目的费用支出除外;
③在增值税发票中未单独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④地质勘查作业的支出及自然资源开采准备作业的支出;
⑤与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可摊销的无形资产的购买 、生产、 劳务施工 、安装及修复(修理) 有关的支出, 无论支出数额大小;
⑥从实际没有从事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处购买的 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支出;
⑦在使用增值税较低税率时的所有支出,与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按 照标准税率应税出口应税进口有关的支出除外。
(4) 如果使用增值税标准税率的纳税人有应税交易, 以及免征 增值税业务,那么根据增值税的抵扣程序所确定的增值税税额进行增 值税抵扣 。如果纳税人仅有免征增值税业务, 则不计算增值税抵扣。 结合增值税抵扣税额的调整的相关规定,在执行本款规定之前,按第(2) 条的规定执行。
(5)在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下, 如果提交证明文件, 允许抵扣化 纤和原生铝销售的已缴纳税额。
(6) 增值税抵扣税额的调整:
①以下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应进行转出: A.用于应税项目之外的商品 、劳务或服务;
B.商品,包括出现损坏、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于紧急状态引起的 情况除外) 。由于紧急状况引起的商品损坏和损失,应根据相应的紧 急状况下国家机构的结论予以证实,且该结论应在发生紧急状态之日 起 30 日内拟定, 并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给相应的税务机关 。 同时, 如 下情况适用该要求:对于向塔吉克斯坦输入的商品,结合塔吉克斯坦 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当商品输入至塔吉克斯坦时纳税人无法直接缴纳 实际进口商品的税额时,纳税人采取了有关进口商品不缴纳关税的程 序或制度,且进口商品的损失发生在商品处于上述程序或制度有效性 期限内的情况;
C.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相关规定的情况。
②当所获得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已抵扣的增值 税税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③对本条第①款和第②款所指情况相应纳税期内已入库增值税 税额进行调整。
④不论本条第①款至第③款有何规定,使用标准税率的纳税人应 在每年 4 月 15 日之前对上一年度纳税期的增值税进行调整。
(7) 增值税减免时按照标准税率征收的增值税的抵扣程序:
①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商品、劳务或服务,购进和进口商品的 增值税不予以抵扣。
②存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时,应在一个纳税期内按比例 抵扣增值税税额。
③按照比例方法,在使用标准税率时应抵扣的增值税税额根据增 值税应税收入占总收入额的比重进行确定。
2.4.4.1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1) 除本小节第( 10) 、( 12) 、( 13) 、( 14) 和 (15) 条 所述另有规定外,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且不属于失信纳税人, 自增值 税登记生效之日起,有义务向商品、劳务或服务收货人开具增值税和 消费税发票。
(2) 作为是否需要使用标准税率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增值税和 消费税发票是一种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格式制定的单据,它包含 了以下信息:
①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 的名称(姓 、名和父称以及地址), 以及纳税人的商业名称(该名称可区别于法律名称);
②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 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③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 的统一识别号;
④纳税人(销货方) 增值税登记证明的发放编号和日期;
⑤已发运商品 、 已完成劳务或已提供服务的名称;
⑥应税业务金额;
⑦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额;
⑧该应税交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开票日期;
⑩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编号;
⑪前期已完成的相关应税交易。
(3) 开具的发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和第二联增值税和消费税发 票发放给商品、劳务或服务收货人(买方、购货方) ,第三联和第四 联用于纳税人核算。
(4)在纳税人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 应按规定 的格式以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由该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和消 费税发票清单和第三联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以及该纳税人在购买(获得) 商品 、劳务或服务时获得的第二联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5) 增值税发票以电子格式编制, 仅以电子方式提供给增值税 纳税人和其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打印件或电子副本应发送给该纳 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的个人账户。
(6) 收到的发票打印或复印件应附在纳税申报表上, 并按照规 定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
(7)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以电子方式编制, 直接 (在线) 提供 给买方,并存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数据库中,直到诉讼时效结束。增 值税和消费税发票通过信息软件在登记册上进行电子登记。
(8) 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发票有相应的系列和编号, 由纳税人 按照授权的国家机构规定的电子方式签发。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形 式由授权的国家机构确定。
(9) 纳税人应在应税交易 (商品供货 、提供劳务或服务) 完成 之日前向商品、劳务或服务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增值税和 消费税发票应由供应商正式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10)纳税人提供电力、水、天然气、通信服务、公共服务、铁 路运输、运输服务和银行业务并应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 限, 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11)在发票中每类商品 、劳务或服务所列示应税项目的金额。 如果该发票中附有所供货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清单,则允许列示应税 交易的总额 。此时, 发票应注明所附单据的编号和日期及其名称。
(12)只有在发生应税交易时才能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根 据规定,如果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或服务,将不得开具增值 税和消费税发票, 由纳税人制作专用会计付款凭据。
(13) 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应包括:
①有关发票属于出口业务的记录;
②出口目的国和目的地;
③所适用的出口业务增值税税率。
(14)在以下情况下, 不需要领购发票:
①通过银行、收银机或自动支付终端向民众提供公用服务(包括 供电 、供热 、供水和供天然气等) 、通讯服务 、教育和医疗服务;
②为客运服务提供的客票;
③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劳务或服务。
(15)如果向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买方进行商品零售供货、提供劳 务或服务,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格 式的收据或简易发票, 或者税控收款机所出示的票据。
(16)因向塔吉克斯坦个人提供远程服务而需要登记为增值税纳 税人的外国实体, 不得开具发票。
(17)关于使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规定应经授权的国家主管 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商定。
2.4.4.2 调整应税销售额时补充开具发票的规定
(1)在对应税销售额进行调整时, 应补充开具发票, 并注明:
①补充开具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②正在调整的发票序号和编制日期;
③补充开具发票对应的原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④商品、劳务或服务供货人和收货人对应纳税人的名称、地址和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识别号;
⑤调整前后的货物(工程、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体积) 和成本;
⑥应税销售额调整(不包含增值税);
⑦增值税税额;
⑧应税商品的消费税。
(2)补充发票由商品、劳务或服务供货人开具,并由所述商品、 劳务或服务的收货人确认。
参见 3.2.3.3 章节。
消费税是价内税, 包含在应税消费品(服务) 的销售价格中。
2.5.1.1 纳税义务人
(1)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塔吉克斯坦生产应税商品 、提供电 子通信服务的法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及从事应税商品进口的实体。
(2)消费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时应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 具体包括:
①将应税商品转移, 包括以下情形: A.销售应税商品;
B.将应税商品委托给他人进一步加工;
C.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商品;
D.将应税商品投资入股其他企业;
E.生产者将其应税商品转移给其分支机构; F.企业破产时应税商品拍卖。
②进口应税商品至塔吉克斯坦,或者通过塔吉克斯坦海关进行应 税商品的转运;
③将应税商品用于自身生产活动、生产其他应税商品或在生产场 地的雇员和其他人消费应税商品;
④应税商品损坏 、丢失;
⑤重新组装和销售消费税应税交通工具,无论重新组装的产品是 否为消费税应税商品;
⑥提供电子通信服务。
(3) 根据税法规定,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加工的原料如果属 于商品生产者,消费税应由商品生产者在销售时进行纳税。商品生产 者(受托方)在向委托方转让其提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时, 消费税应由商品生产者代扣代缴。
2.5.1.2 征收范围
(1) 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包括:
①各类酒精、不含酒精和含酒精的饮料及能量饮料,饮用水除外;
②加工类烟草、烟草的工业替代品、烟草产品、含尼古丁的产品 (包括含尼古丁液体) 、 电子烟和雾化器;
③矿物燃料 、各类原油及其蒸馏产物 、沥青 、矿物蜡 、液化气;
④新生产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修复或翻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和 轮毂, 实心或半充气轮胎, 轮胎保护器, 胎面或橡胶轮缘衬带;
⑤乘用车和其他适合客运的车辆;
⑥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品, 以及镶嵌珠宝的贵金属;
⑦各类进口的成品地毯;
⑧各类进口的运输和包装塑料制品的产品,软木塞、盖子和其他 密封产品;
⑨进口的水。
(2) 应征消费税的活动包括:
①所有用于一般用途的移动通信服务;
②数据传输服务(包括电话通信和IP 电话), 包括通过运营商 网络的数据传输服务;
③远程信息处理服务;
④通过运营商网络的国际(城际) 电话通信服务。
2.5.1.3 税率
(1) 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 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由塔 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表 5 部分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表
应税商品 、服务 |
税率 |
应税商品 、服务 |
税率 |
水,包括天然或人工矿泉水,汽水,不加糖或其他甜味或 调味物质的水; 冰和雪 |
0.02 欧元/升 |
加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水 (包括矿泉水和汽水) 、 其他非酒精饮料 |
0.03 欧元/升 |
去除酒精的啤酒 |
0.35 欧元/升 |
麦芽啤酒 |
|
天然葡萄酒 |
0.5 欧元/升 |
添加了草药或芳香物质的苦艾酒和其他天然葡萄酒 |
|
酒精浓度为 80%或以上的未变性乙醇;任何浓度的变性乙 醇和其他酒精酊剂 |
2.5 欧元/升 |
酒精浓度低于 80%的未变性的乙醇;未变性酒精酊剂、利 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 |
3.5 欧元/升 |
由烟草或烟草替代品制成的雪茄、带切头的雪茄、小雪茄 |
8.5 欧元/千支 |
含烟草的香烟: (带过滤嘴) |
9.8 欧元/千支 |
其他工业生产的烟草和烟草的工业替代品;“均质 ”或“重 组 ”烟草; 烟草提取物和精华: |
0.35% |
从沥青质中提取的原油和石油产品 |
0% |
从沥青质中提取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加工产品;含有 70%或 以上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获得的石油产品;废弃石油产 品 |
60 欧元/吨 |
发动机燃料 |
|
航空汽油 |
55 欧元/吨 |
汽车汽油 |
|
气态碳氢化合物 |
4 欧元/吨 |
润滑剂以及用于纺织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油或油 脂处理的药剂 |
60 欧元/吨 |
新生产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 |
13% |
修复或翻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 实心或半充气轮胎, 轮胎保护器, 胎面或橡胶轮缘衬带 |
|
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品,以及镶嵌珠宝的贵金属 |
5% |
乘用车和其他适合客运的车辆 |
10%, 但不低于每 1 立方厘米 气缸排量 0.15 欧元 |
各类进口的运输和包装塑料制品的产品,软木塞、盖子和 其他密封产品 |
进口价值的 20% |
进口的成品地毯 |
进口价值的 30% |
(2) 可以按照应税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从价定率计征或依据应 税商品的计量单位作为税基进行从量定额计税。
(3) 根据无水(百分百) 酒精容积含量确定酒精产品的税率。
(4) 电子通信领域内单独类型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 7%。
(1) 消费税免税项目:
①由自然人根据清单和在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生 产的用于私人消费的含酒精饮料;
②由自然人携带入境,用于私人消费的 2 升以内含酒精饮料和 2 条( 400 根) 以内的香烟, 4 个(在价值上不超过 150 个结算指标) 以内珠宝产品,以及用于从塔吉克斯坦境外乘坐汽车入境人员的燃油;
③从塔吉克斯坦过境转运的商品;
④向塔吉克斯坦境内临时输入的商品, 不包括再出口商品;
⑤在人道主义援助范围内进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用于向慈善组 织无偿提供、用于消除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影响的进口商品;以及无 偿提供给塔吉克斯坦国家机构的商品, 但酒精和烟草产品除外;
⑥符合税法规定出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⑦进口只有电动马达驱动的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电动巴士和无 轨电车;
⑧国内航空企业进口并随后销售的飞机(包括直升机) 用燃料、 化学品和润滑油。
(2)第(1)条第③款至第⑥款列明的消费税免税仅适用于以下 情况: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的相关程序实行关税免除。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需要征收关税或者要求支付关税,进口需执行先征后返的原 则, 不符合税款减免条件时, 则按一般规定征收消费税。
2.5.3.1 税基的确认
(1) 应税商品的税基为:
①应税商品的实际数量;
②在应税商品零售价格基础上确定的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 消费税);
③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所确定的以海关价格或应税商品的实 际规模指标为基础的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④当商品生产者将应税商品作为实物投资或捐赠,当抵押商品归 抵押权人所有或进行以物易物业务以及无偿转让应税商品时,以商品 的零售价格确定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
(2)根据第(1)条第②款和第④款所确定的计算消费税纳税义 务的税基不能低于现行市场零售价格。
(3)如果根据上文税率中的第(1)条规定为各类酒精、含酒精 和不含酒精的饮料规定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则按照不同税率的应税业 务单独确定税基。
(4)在确定应税交易的税额时应计算包装物的价格(回收类包 装物除外) 。
(5) 第 (1) 条至第( 3) 条规定的使用不取决于商品是否采用 自有原料或加工原料生产而成。
(6) 对于电子通信领域内实施单独类型服务的纳税人而言, 税 基是指实施上述服务而获得(应获得)的报酬金额(扣除增值税和消 费税) 。
(7) 当所生产或输入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品损坏 、损失时, 按照已损坏或已损失的应税商品的数量全额缴纳消费税,但是税法规 定程序确认的非常状态所发生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同时,根据塔吉克 斯坦海关法相关规定,对于向塔吉克斯坦境内输入的应税商品,当商 品输入至塔吉克斯坦且纳税人无法直接缴纳实际进口的应税商品的 税额时,纳税人采取了有关进口商品不缴纳关税的程序或制度,且进 口商品的损失发生在商品处于上述程序或制度有效期内,也适用该要 求。
(8) 就本条而言, 应税商品的损坏是指商品 (物资) 全部或个 别质量(性状) 的恶化,从而导致该商品(物资)不能用于实现应税 销售额的目的。损失是指一个导致商品(物资)的消失或丢失的事件。 在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自然削减标准范围内,由纳税人原因引起的 商品(物资) 的丢失不属于损失的情况。
2.5.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针对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的或进口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 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日期)即应税商品供货(转让)时间(日期), 包括:
①发出商品的当天;
②将作为应税商品的加工用商品转让给承包方(加工方)的当天;
③将加工用应税商品或由加工用应税商品制作而成的商品转让 给购货方(购货方指定的人员) 的当天;
④在将应税商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商品或用于自用而转让的 当天;
⑤已损坏的应税商品出具核销报告或在应税商品损坏的情况下 做出继续用于生产决定的当天;
⑥如果应税商品损失, 则为应税商品损失的当天;
⑦将应税商品计入经营活动主体的法定资产(资本) 的当天;
⑧进行实物投资时应税商品转让(发运) 的当天;
⑨对于之前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缴纳消费税的已没收、无主的应 税商品, 根据继承法规定的转归国家或者无偿转让给国家的当天;
⑩对于指定商品为破产财产,如果之前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缴纳 消费税, 则为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出售破产者资产的当天;
⑪轻型汽车和其他载人机动运输工具的装配时间;
⑫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实施进口的当天。
(2)在应税活动方面, 即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实施的电子通信的 单独服务,纳税义务为:如果服务为定期或长期服务,在每次收到任 意部分服务费并开具账单之时视为这部分服务的发生时间,如果提前 收到服务费,那么自收到服务费用之时即视为这部分服务的发生时间。
2.5.3.3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抵扣
(1) 消费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进行核算。
(2)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获得) 的商品或向塔吉克斯坦海 关境内输入应纳消费税的商品是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商品的原料,消 费税纳税人则有权从应缴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购置的电子通信服务领域应税服务, 或 因特网服务是用于提供电子通信的应税服务,消费税纳税人则有权以 比例法减去在购买(获得) 上述服务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本部分第(2)条,根据纳税期实际使用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生产所用应税原料的数量进行消费税的抵扣,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商 品的应税原料的数量则根据应税原料所生产出的应纳消费税商品出 产标准来确定。
(5) 本部分第 (2) 条和第( 4) 条的规定适用于转让由应税原 料生产的应税商品时, 应由应税原料的所有者缴纳消费税。
(6) 对于医疗单位和药店购置的用于医疗目的的应纳消费税商 品,允许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者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返还) ,按照塔 吉克斯坦财政部、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及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协商确定的 程序和标准生产药品时,允许药品企业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者根据 税法规定进行返还) 。
(7) 只有提交了购买应纳消费税商品 (原料) 的发票或提供加 工用应纳消费税商品(原料)所有人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或提供进口 原料的相应文件时,允许根据本条规定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或返还,消 费税缴纳证明文件清单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 根据规定, 在消费税税款的抵扣或返还方面, 根据医疗机 构、药店以及药品企业在进行药品生产时,以医学为目的来生产其他 应税商品时所购买的(加工用)应税商品(原料)在纳税期内的实际 使用额(数量 、价格) 来确定。
2.5.4.1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参见 3.2.3.4 章节。
2.5.4.2 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1)在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第(2)条和第(3)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具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 在进行应税商品生产的机构所在 地缴纳消费税。
(3) 电子通信领域单独种类服务的消费税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 入国库(与是否具有分支机构无关) 。
2.5.4.3 消费税的复出口退税
(1) 对已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货物再出口时, 由国家税务机关同 海关根据实际再出口货物的数量核定应退还金额。纳税人提交退税书 面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2)本部分第(1)条不适用 2.5.2 税收优惠中第(1)条第⑤款 进口免征消费税的货物。
2.5.4.4 消费税印章和发票
(1) 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应做消费税印章的应纳消费税的国 产和进口商品的清单。如果没有消费税印章,应禁止销售这些消费税 货物,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收无消费税印 章且实施销售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2) 销售或进口应税商品的纳税人,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 向应 纳消费税商品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3)在发票中无须注明增值税信息, 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 情况除外。
(4) 除另有规定外, 如消费税印章损坏或遗失, 应按申报的应 税商品范围缴纳消费税。
2.6.1.1 纳税义务人
社会税的纳税人包括投保人(雇佣方)和被保险人(被雇佣方), 具体是指:
(1) 根据劳动协议 (合同) 或在未签订劳动协议 (合同) 的情 况下雇佣居民自然人,并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和其他收入的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构成的常设机构、个体经营者(用人 单位);
(2) 根据民事合同或在未签订民事合同的情况下, 向居民自然 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的服务(劳务)进行支付的企业、企业分支 机构、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构成的常设机构、个体经营者为社会税的 纳税人, 但上述居民自然人是个体经营者的情况除外;
(3) 第( 1) 条和第( 2) 条中列明的收到报酬的自然人;
(4)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包括作为 未注册为法人的农业(农场) 生产部门成员的自然人。
2.6.1.2 征收范围
(1) 纳税义务人第( 1) 条和第( 3) 条所指纳税人的征税范围 为:
①纳税人支付给雇佣劳动者的工资 、酬金和其他收入;
②纳税义务人第(1)条和第(2)条中未指出的支付给自然人的 付款 、酬金和其他收入。
(2)对于纳税义务人第(2)条和第(3)条指出的纳税人而言, 征税范围是根据劳动或民事协议(合同)确定的工资、酬金和其他收 入,其范围是纳税人针对所实施的劳务、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非个体 经营者的自然人的款项, 其中包括按照版权协议列明的款项和酬金。
(3)对于纳税义务人第(4)条所指的纳税人而言,其征税对象 为经营活动的总收入。
(4) 实施本部分第( 1) 条和第( 2) 条确定征税范围时, 以下 项目不在征税范围内:
①在民事合同范围内应支付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所有权(财产权) 的转让以及其他与财产使用(财产权)转让有关的合同范围内应缴纳 的款项;
②根据与塔吉克斯坦境外的分支机构和居民企业代理人所订立 的劳动协议(合同) 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所支付的款项;
③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民事合同范围 内所开展活动支付的款项。
2.6.1.3 税率
(1) 投保人的社会税率设定为: 国家预算机构为 25%, 其他组 织(包括外国公司代表处)为 20%;被保险人的社会税率设定为: 国 家预算机构为 1%, 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公司代表处) 为 2%。
(2) 对于持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以及未注册 为法人的农业(农场)生产部门成员,适用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社 会税最小额度。对于持摊贩牌照的个体经营者,作为被保险人的社会 税税率为纳税基数的 1%, 但是不低于持经营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个 体经营者的社会税法定最高税额(详见 2.11.3 中表 13) 。
(3) 对于在外国使(领) 馆 、 国际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处提 供劳务或服务且独立缴纳社会税的塔吉克斯坦居民自然人来说,社会 税税率为: 投保人缴纳 20%, 被保险人缴纳 2%。
以下收入免税:
(1)在塔吉克斯坦驻外外交和领事代表处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外 国公民的收入;
(2)在实施塔吉克斯坦政府投资项目的框架内, 外国公民的受 雇劳动收入;
(3)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2.6.3.1 税基
(1)纳税义务人第(1)条中所指的纳税人, 即用人单位,其税 基为用人单位在纳税期向自然人支付的工资 、酬金和其他收益。
(2)纳税义务人第(2)条中所指的纳税人的税基为纳税期向自 然人支付的未税前扣除的款项、酬金和其他收益(不含补偿和扣款)。
(3)纳税义务人第(3)条中所指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基为纳税 期内所获得的工资、支付款、酬金和其他收益(不含扣款), 同时需 要注意以下规定:
①在确定税基时,要核算所有支付款和酬金,包括征税对象所确 定的版权酬金,尤其是用于自然人的商品(劳务、服务、财产或其他 权利) 的全部或部分缴纳款, 上文规定的税收优惠除外。
②对于根据劳务或民事协议(合同)在外国外交 、领事代表处、 国际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处提供劳务、服务的居民自然人(并且该 居民自然人未履行作为纳税人的义务)而言,其税基为在纳税期内获 得的工资、支付款和其他酬金(不含扣款)。此类自然人的收入信息 要每个季度经塔吉克斯坦外交部提交给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期限 为该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之前。
(4)个体经营者(其中包括社会税纳税义务人第(4)条中指出 的未注册为法人的农业(农场)生产部门成员的自然人)的税基为此 类纳税人在纳税期内从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总收 入(不考虑税前扣除) 。
(5) 计算商品 、劳务或服务类实物形式的支付款和其他酬金的 税基,采用该类商品转让之日的市场价格 。国家对此类商品、劳务或 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控时, 则采用该类商品转让之日的国家调控价。
2.6.3.2 应纳税额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 社会税额按税基乘以相应税率确定。
参见 3.2.3.5 章节。
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包括在地下资源开发合同范围内使用地下资 源或用水进行发电,需要缴纳自然资源税 。自然资源税包括地下资源 使用税 、水资源费和出口费。
2.7.1.1 签字费
(1)概述
签字费是地下资源使用者为获得执照(许可证)确定区域内的地 下资源使用权而缴纳的一次性固定税。
(2) 纳税义务人
签字费由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竞标胜出方或者在直接谈判的基础 上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以及按照规定程序获得以下其中一个执照(许 可证) 的纳税人缴纳:
①地下资源使用执照(许可证);
②矿产开发执照(许可证) 。
(3) 应纳税额
①签字费的最低标准是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程序设定,且 将该税额反映在地下资源使用合同中。在竞标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 下给出最高签字费的承包方胜出,在直接谈判中签字费通过双方协商 确定, 但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
表 6 签字费最低标准
经营活动 |
最低标准 |
在含油和含气地区的勘探工作 |
5,000 个结算指标 |
矿石的勘探工作 |
3,000 个结算指标 |
非金属矿物的勘探 |
1,000 个结算指标 |
采矿废料和废弃地点的勘探工作 |
100 个结算指标 |
收集矿物学 、古生物学和岩层材料 |
50 个结算指标 |
开采原油 、凝析油和天然气 |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4%+塔吉克斯坦国家 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C(2)工业类别下该矿藏预估 价值× 1% 。但不得低于 20,000 个结算指标(大型 矿床) 、 10,000 个结算指标(中型矿床) 或 5,000 个结算指标 (小型矿床) |
开采常见的地下资源 |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 1%, 但不得低于 1,000 个核算指标 |
提取采矿废料和矿物加工品 |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 1%, 但不得低于 500 个核算指标 |
经营活动 |
最低标准 |
开采其他地下资源 |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 1%+塔吉克斯坦国家 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C(2)工业类别下该矿藏预估 价值 ×0.5%。但不得低于 10,000 个结算指标(大型 矿床) 、5,000 个结算指标 (中型矿床) 或 2,500 个结算指标 (小型矿床) |
②对于个别矿产, 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签字费额。
(4) 纳税期限
①在获得执照(许可证)后,地下资源使用者应在下列纳税期限 内缴纳签字费:
A.对于常见的地下资源(在煤炭、石油、凝析气和天然气开采领 域经营的实体除外):
自获得执照或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规定税额的 30%; 自采 矿作业开始之日起 1 年内,每月平摊缴纳剩余 70%的税额;在某些情 况下,对于单个矿床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在 2 年内平均分摊确定每个 申报月的签字费。
B.对于煤炭 、石油 、凝析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a.若签字费额小于等于 20 万个结算指标, 在 2 年内缴纳, 每个 申报月平均分摊;
b.若签字费额为 20 万至 50 万个结算指标,在 4 年内缴纳,每个 申报月平均分摊;
c.若签字费额为 50 万至 100 万个结算指标, 在 6 年内缴纳, 每 个申报月平均分摊;
d.若签字费额为 100 万至 500 万个结算指标, 在 10 年内缴纳, 每个申报月平均分摊;
e.若签字费额超过 500 万个结算指标, 在 20 年内缴纳, 每个申 报月平均分摊。
②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一次支付签字费的全部税额,而不论第①条 如何规定。
③一般矿产和地下水的签字费向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④除非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另有规定,否则签字费由已获得地 质勘探许可证的地下资源使用者缴纳, 具体条款如下:
A.在确认地质调查权的文件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 支付规定金额 的 50%;
B.不迟于地质调查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规定金额的 50%。
⑤对于个别矿产, 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2.7.1.2 商业勘查费
(1)概述
商业勘查费是对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地下资源使用执照(许可证) 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发现具有开采经济效益的矿产并进行登记获得采 矿权的一次性固定税。
(2) 纳税义务人
商业勘查费的纳税人是在所获得的地下资源使用执照(许可证) 范围内实施权利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商业勘查活动发现矿产资源的 采矿权人。
(3) 应纳税额
①商业勘查费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程序设定,且将该税额 反映在地下资源使用合同中。目前商业勘查费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矿 产储量委员会所认定的新发现地下资源价值的 0.01%计算。
②对于特殊矿产,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商业勘查费税 额。
(4) 纳税期限
①商业勘查费自地下资源使用执照(许可证)签发之日所属月份 的次月开始, 在 3 个月内每个月的 15 日前缴纳税款: 第一个月至少 缴纳总税款的 30%,第二个月至少缴纳总税款的 60%,第三个月需完 成全部税款的缴纳。
②常见矿产和地下水的商业勘查费税款向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纳,不得晚于使用执照(许可证)签发之日所属月份次月的 15 日。
③对于特殊矿产, 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2.7.1.3 矿产产出提成费
(1)概述
矿产产出提成费是采矿权人对于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开采的每一 种矿物所单独支付的税款,且无论这些矿物是否已经交付(转移)至 买方(收货人) 或自用。
(2) 纳税义务人
矿产产出提成费的纳税人是在地下资源使用执照(许可证)范围 内进行以下活动的采矿权人:
①开采矿产资源, 包括从工程技术矿物形成物中进行的开采;
②加工矿产资源并且从其中提取矿物成分。
(3) 征收范围
①矿产, 包括:
A.从塔吉克斯坦分配给纳税人的地下资源中提取的矿产;
B.从废物中提取的矿物, 但需要另行领取执照(许可证) 。
②矿产资源加工生产的成品。
③碳氢化合物, 包括:
A.经过初级加工的生产碳氢化合物, 包括伴生矿物和有用成分;
B.在碳氢化合物加工过程中提取的有用成分,但作为加工矿物的 一部分, 在先前的提取和加工过程中未作为成品征税的。
④开采的贵金属和宝石,包括从人造矿物地层中提取的贵金属和 宝石。
⑤固体矿物, 包括:
A.开采或提取的固体矿物, 包括来自人造矿层的固体矿物;
B.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提取的矿物。
⑥开采以下地下资源:
A.矿产, 包括:
a.石油 、天然气和凝析油;
b.煤和油页岩;
c.可销售的矿石;
d.地下水, 包括经过初加工的地下水;
e.云母 、石棉 、建筑材料 、生产原料; f.冶金用非金属原料。
B.砂 、矿石 、精矿中的贵金属或化学纯金属。
C.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放射性金属、采矿和化工原 料的浓缩物。
D.经过初加工的宝石 、宝石和压电光学原材料。 E.其他矿物, 包括经过初加工的矿物原料。
(4) 税率
①一般矿物的矿产产出提成费税率如下:
表 7 一般矿产的矿产产出提成费税率
一般矿物名称 |
税率(%) |
砂(陶瓷 、彩陶和水泥行业的模具 、玻璃除外) |
5 |
用于陶瓷 、 陶器 、水泥等行业的型砂 、玻璃 |
9,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砂石混合物 |
5,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黏土(用于生产陶瓷、陶器的耐火材料、水泥工业的模 具 、氟 、涂料 、膨润土 、耐酸材料和高岭土除外) |
5 |
用于生产陶瓷 、 陶器的耐火材料 、水泥工业的模具、 氟 、涂料 、膨润土 、耐酸材料和高岭土 |
5,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壤土(不包括用于水泥工业壤土) |
7 |
用于水泥工业的壤土 |
6,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毛石 |
5 |
砂岩(沥青 、饰面 、石英砂和玻璃工业用除外) |
5,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用于玻璃工业的沥青砂岩 、饰面 、底涂层 |
4 |
白垩 |
6 |
石英岩(用于生产碳化硅的铁 、 晶硅铁合金除外) |
6 |
碳化硅 、晶体硅 、铁合金生产用硅石 、助焊剂 、饰面 材料 、含铁石英岩 |
6 |
白云石(用于水泥工业的沥青除外) |
6 |
用于水泥工业的沥青 |
5,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泥灰岩(沥青和水泥工业除外) |
7 |
水泥工业用沥青泥灰岩 |
10 |
一般矿物名称 |
税率(%) |
石灰石(用于水泥 、冶金 、化工 、玻璃 、纸浆 、造纸和 制糖工业以及氧化铝生产的沥青 、石灰石 、饰面材料 和粉尘除外) |
6 |
用于水泥 、冶金 、化工 、玻璃 、纸浆 、造纸和制糖工 业以及氧化铝生产的沥青 、石灰石 、饰面材料和粉尘 |
6 |
水泥工业用贝壳岩 |
10,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贝壳岩(用于饰面材料和装饰的除外) |
6 |
用于饰面材料和装饰的贝壳岩 |
6 |
石板(屋顶用的油页岩除外) |
6 |
屋顶用的油页岩 |
5 |
泥岩和粉砂岩 |
5 |
火成岩、火山岩和变质岩(用于饰面材料、装饰、生产 耐火和耐酸材料 、石材锻造以及水泥工业的除外) |
6 |
用于饰面材料 、装饰 、生产耐火和耐酸材料 、石材锻 造以及水泥工业的火成岩 、火山岩和变质岩 |
5 |
天然石块 |
5, 且不低于 0.1 结算指标/立方米 |
大理石片 |
|
建筑砾石 |
|
建筑砂 |
|
石膏 |
6 |
②地下水开采的矿产产出提成税率根据下表按地下水类别确定: 表 8 地下水开采的矿产产出提成税率
序号 |
地下水类别 |
税率(%) |
1 |
用于治疗性地下水 (治疗性泥浆) 和瓶装矿泉水(通过工业加工) |
10 |
2 |
用于其他用途的地下水 (本表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用途除外) |
8 |
3 |
用于公用事业企业为满足人口需求而开采的地下水 |
2 |
4 |
用于公用事业部门开采的地下水, 以满足农村人口的需要(无论其所 有权形式如何) |
0.2 |
③除 2.7.1.3( 4) ① 、②的规定外, 特殊矿物的矿产产出提成费 税率如下:
表 9 特殊矿物的矿产产出提成费税率
序号 |
特殊矿物名称 |
税率(%) |
1 |
石油 、天然气凝析油和天然气 |
8 |
序号 |
特殊矿物名称 |
税率(%) |
2 |
煤和泥炭 |
4 |
3 |
黑色金属(铁 、锰 、铬 、钒) |
4 |
4 |
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铜 、铅 、锌、锡、镍、钴 、钼、汞、锑、铋 、镉、 铝 、锶 、钛 、锆 、锂 、钨 、钽 、铌等) |
6 |
5 |
砂矿 |
10 |
6 |
贵金属(金 、银 、铂类) |
6 |
7 |
宝石 |
8 |
8 |
彩色宝石(宝石)和(或)压电光学原料 |
9 |
9 |
放射性原料 |
6 |
10 |
采矿化工原料和热矿水 |
5 |
11 |
采矿原料(精矿)和(或)冶金用非金属原料 |
5 |
12 |
2.7.1.3(4)①、②及本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矿物 |
3 |
13 |
从技术成矿地层中提取矿物 |
10 |
14 |
从人造矿层(矿山企业废弃物)提取的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铜、铅、锌、 锡 、镍 、钴 、钼 、汞 、锑 、铋 、镉 、铝 、锶 、钛 、锆 、锂 、钨 、钽、 铌等) 、贵金属(金 、银 、铂) |
0 |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矿产产出提成费的税基是矿产产品的价值,根据其交付时的价 格确定。在未交付的情况下,初次开采成本为初始产品的价值,加工 (浓缩 、精炼) 无需额外缴纳矿产产出提成费。
B.特定类型的矿产产品的税基为提取矿物的实物数量。
C.根据每一类矿产产出的化学纯矿物确定税基,矿产产出包括贵 金属 、宝石 、一般矿物和特殊矿物。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
矿产产出提成费应纳税额为一个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基 与税率的乘积, 其中税率取决于矿物的种类。
(6) 纳税期限
①矿产产出提成费的确定和纳税期(会计期) 为一个月。
②采矿权人应在当前会计期次月的 15 日之前, 按照国家主管机 关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矿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矿产产出提成费 报表(申报单) 。
③各类矿产产出提成费须在当前会计期次月的 15 日前支付。
(1) 纳税义务人
水资源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用水进行发电的人 员。
(2) 征税对象
水资源费的征税对象为在水电站中以发电为目的的水资源。
(3) 税率
在使用水资源进行发电时,每个纳税期内水资源费的税率为每 1,
000 千瓦 · 时发电量的 0.06 倍结算指标。
(4) 税收优惠
当发电项目的功率不超过 1,000 千瓦,对以发电为目的的水资源 利用免征水资源费。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水资源费的税基为发电期间产生的电量, 不包括进一步转让 (交付) 期间的损失。
B.每个水电站的税基由纳税人分别确定, 不允许合并计算。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
水资源费为一个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基与税率的乘积。
(6) 纳税期限
水资源费的纳税期为一个月,当前纳税期产生的税款,应在当前 纳税期终了后次月 15 日前缴纳; 纳税申报单由纳税人按照授权的国 家机关规定的方式, 不迟于纳税期终了后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
(1) 纳税义务人
从塔吉克斯坦出口贵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放 射性金属的精矿、采矿和化学原料、宝石、手工初级加工宝石的原料、
原棉、棉纤维、棉纱和棉线、蚕茧、丝线、羊毛和皮革(本款以下简 称货物) 的人是出口费的纳税人。
(2) 税率
出口费的费率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 2%;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为 4%;在 2027 年 1 月 1 日 以后为 6%。
(3)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出口费的税基为根据货物在出口时的平均交货(出口)价格确 定的价值。
B.每类出口产品的税基由纳税人分别确定, 不允许合并计算。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费为一个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基与税率的乘积。
(1) 纳税人
销售税的纳税人是指原生铝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2) 征税对象
销售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从事的下列活动:
①销售原生铝;
②进出口原生铝;
③自行加工原生铝或转让原生铝进行进一步加工(包括质押和委 托加工);
④根据期货合同交付原生铝或其他转让原生铝的行为。 已经缴纳销售税的货物不再征收增值税。
(3) 税基
①除本条第②-④项另有规定外, 计税基础为原生铝的价值 。在 计算计税基础时, 原生铝的单位价格, 综合考虑质量 、种类和等级, 以应税交易当日伦敦有色金属交易所的价格确定。
②纳税人转卖原生铝,按照向买受人出售原生铝时与向其供应商 购买时所包含的税额之间的差额缴纳销售税。
③按照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进口的原生铝的税基根据海关 法第①条确定的价格计算。
④按照海关《保税区加工》制度生产的原生铝的税基根据第①条 的价格确定加工产品的价值。
(4) 税率
①原生铝按上述第①-③条确定的税基, 销售税率为 3%。
②第④条确定的税基的销售税率为 1%。
(5) 其他
由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格式编制的销售税申报表和根据上述第①- ③确定的税基缴税证明文件(申报单)应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 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第④条确定的税基缴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 规定格式编制的销售税申报表,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的税基缴税证明文 件(申报单), 在当前会计期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
在塔吉克斯坦国内销售原生铝的加工产品时, 按照( 4) 税率部 分第①缴纳的销售税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人按两者差额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已经缴纳的销售税数额大于销售时产生的增值税数额,多余的 部分不予退还。
塔吉克斯坦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可以在本地区设立财产税。
2.9.1.1 土地税
(1) 纳税义务人
①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可永久转让和终生继承使用土地权的 土地使用者、执行统一农业制度以外的实际土地使用者、主要业务执 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生产者。
②如果出租土地的, 出租方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
③从事农产品生产并符合《税法典》52-53 章规定的条件且满 36 个公历月后, 可以从一般计税方式转为简易计税方式的纳税人。
(2) 税基
①土地使用者证明文件中所列的土地面积或者其(拥有)实际使 用的土地面积, 免税土地除外。
②应税面积包括所有的划拨土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 的土地 、项目卫生保护区 、技术区和其他区域的土地。
③对于企业的分支机构,税基为有关市(区)分配给分支机构(代 表处) 的土地面积。
(3) 税率
①每公顷土地税率的确定,按照州、市(区)划分, 同时考虑地 籍区域、土地类型,包括居住区、居住区的林地和灌木地以及农用地 等因素,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被授权的国家机 构共同出具的报告, 每五年制定一次 。2022 年 4 月塔吉克斯坦政府 更新了土地税税率, 并适用于 2022 年-2026 年的土地税征管, 由于 地区众多, 表 10 中仅列举部分地区土地税税率, 其他信息可参照塔 吉克斯坦政府《关于 2022-2026 年土地税和统一农业税税率的决议》。
表 10 2022 年-2026 年部分地区土地税税率 (单位: 索莫尼/公顷)
城市和区域 |
耕地 、种植园 |
牧场 |
干草场 |
道路 、广场 、建筑物 、 森林 、运河 、沟渠 |
其他土 地 |
|
灌溉地 |
雨养地 |
|||||
苏格德 |
143 |
26.23 |
4.76 |
9.51 |
16.65 |
239 |
芦茨基 |
144.04 |
26.23 |
4.55 |
8.83 |
16.65 |
2.39 |
波波强-加夫 罗夫斯基 |
144.23 |
26.71 |
4.76 |
9.51 |
16.65 |
2.39 |
德万吉奇 |
108.58 |
27.38 |
6.92 |
13.59 |
16.65 |
2.39 |
扎法拉巴德 |
168.99 |
26.23 |
4.55 |
8.83 |
16.65 |
2.39 |
伊斯法拉 |
159.48 |
26.23 |
5.73 |
11.18 |
16.65 |
2.39 |
尹斯泰洛夫尚 |
112.84 |
28.81 |
5.73 |
11.18 |
16.65 |
2.39 |
卡尼巴达姆 |
159.16 |
26.23 |
4.55 |
6.42 |
16.65 |
2.39 |
马钦斯基 |
167.68 |
30.72 |
4.55 |
8.83 |
16.65 |
2.39 |
吐司门 |
173.98 |
30.72 |
4.55 |
8.83 |
16.65 |
2.39 |
贾伯尔-拉苏 洛夫斯基 |
171.03 |
28.81 |
5.23 |
10.7 |
16.65 |
239 |
苏格德山区 |
0 |
0 |
9.51 |
14.31 |
14.31 |
1.91 |
艾宁斯基 |
82.17 |
14.38 |
8.58 |
12.88 |
14.31 |
1.91 |
库希斯托尼- |
84.76 |
15.14 |
8.58 |
12.8 |
14.31 |
1.91 |
城市和区域 |
耕地 、种植园 |
牧场 |
干草场 |
道路 、广场 、建筑物 、 森林 、运河 、沟渠 |
其他土 地 |
|
灌溉地 |
雨养地 |
|||||
马斯特乔 |
||||||
彭吉肯特 |
131.75 |
11.57 |
10.23 |
15.47 |
14.31 |
1.91 |
沙赫里斯坦 |
70.9 |
25 |
10.23 |
15.47 |
14.31 |
1.91 |
希萨尔 |
152.3 |
61.98 |
9.51 |
11.9 |
14.31 |
2.39 |
梵克雅宝 |
130.89 |
67.58 |
10.52 |
11.45 |
14.31 |
2.39 |
鲁达基 |
139.44 |
61.72 |
10.7 |
13.35 |
14.31 |
2.39 |
图尔逊扎德 |
171.44 |
43.86 |
8.35 |
10.52 |
14.31 |
2.39 |
绍林纳夫斯基 |
199.18 |
49.64 |
10.7 |
13.35 |
14.31 |
2.39 |
希萨尔山区 |
0 |
0 |
9.51 |
11.9 |
11.9 |
1.91 |
②土地税税率每年由被授权的国家机构按照上年的通货膨胀率 进行指数性增长。被授权的国家机构每年在网上公布一次土地税的指 数增长率。
③自然人在居住区(城市、乡镇和村庄)使用的土地应按以下方 式征税:
A.根据批准文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的每一块土地的面积,按照本 条 B 类 a 项和 b 项征税;
B.根据土地面积和用途按以下方式计算土地税税额:
a.用于住宅(场所) 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土地:
——小于等于 1,200 平方米灌溉土地的部分和小于等于 1,500 平 方米非灌溉土地的部分, 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
——大于 1,200 平方米小于等于 2,000 平方米灌溉土地的部分和 大于 1,500 平方米小于等于 2,500 平方米非灌溉土地的部分, 按照第 一段规定税率的 2 倍计算;
——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灌溉土地的部分和大于 2,500 平方米的 非灌溉土地的部分, 按照第一段规定税率的 3 倍计算。
b.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 除从事农业生产并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 个体经营者外, 按照本条 B 项 a 目第一段规定税率的 5 倍计算。
④企业使用的土地, 按照第③条 B 项 a 目第一段规定税率的 5 倍计算。
(4) 免税
以下地区免征土地税:
①保护区、植物园、历史文化建筑古迹,其领土清单和面积由塔 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②用于根据国家机构的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土地, 但转让给用于商业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土地除外;
③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法令确认为受损的土地,以及经授 权的国家土地关系管理机构和农业领域的授权国家机构正式认可的 土地,处于农业开发阶段,在收到(开始开发)此类土地后的 5 年内 免税;
④沿着国界的监控带占用地, 且未用于其他用途;
⑤居住区和公用事业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宗教协会、墓地(在 这些土地上没有进行任何企业活动);
⑥国家自由保护区的土地, 以及被冰川 、山体滑坡、河流和湖泊 占据的土地(没有在这些土地上进行任何企业活动);
⑦用于安装可再生能源的土地(标称容量为 0.1 兆瓦或更多), 自投产之日起为期 5 年;
⑧公共道路、铁路占用的土地, 以及国家输电设施、供水和水利 设施占用的土地(没有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⑨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地点和规模,为保障塔吉克 斯坦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而提供的土地(没有商业活动);
⑩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个地区 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其他地区自愿和生态移民分配的永久居住区的 土地, 分配后 3 年内免税;
⑪在普通教育和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分配给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教 师和医生的土地和住房建设用地;
⑫为科学和教育目的分配的土地面积,以及为农业和林业领域的 科学组织、实验和研究农场、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测试作物、观赏植 物和果树的土地(这些区域不用于商业目的);
⑬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规定的范围内,为所有残疾 人群体(I 和 II 类残疾人除外)分配的家庭土地和用于建造住房的土 地, 前提是这些家庭中有无行为能力的人和无工作的残疾人;
⑭牧场、草地、森林和其他用于种植果园和葡萄园的土地, 自种 植果园和葡萄园之日起为期 5 年内免税(以前没有用于生产农产品)。
(5) 纳税期限 见 3.2.3.7。
2.9.1.2 不动产项目税
(1) 纳税义务人
不动产项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作为征税对象的不动产项目的所 有者或使用者。
(2) 征税对象
①征税对象为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未完成 的建筑(从居住或实际使用时征税)、构筑物 、阁楼以及别墅顶层的 晒台 、车库 、敞篷 、动物住房 、辅助建筑和其他不能移动的财产。
②不动产项目还包括集装箱 、大储油罐 、售货亭 、敞篷 、车厢, 以及其他在经营活动所在地每年安置时间不小于连续 3 个月的对象。
(3) 税基
①不动产项目税税基为不动产项目的占地总面积,包括多层建筑 物各楼层面积。
②对于地下室和阁楼,其面积不计入税基。如果这些场地被用于 经营活动, 则按照占地面积的 50%作为税基。
③对于个人未用于商业活动的附属房屋(车库、棚屋和其他附属 设施), 按照占地面积的 50%作为税基。
④不动产占地面积根据相关技术文件或其他官方文件确定。
⑤未提交相关文件,以及无法对不动产进行外部测量的,该不动 产的占地面积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参与下按照不动产内部总使用 面积的 125%作为税基。
(4) 税率
①根据不动产的占地面积及其使用目的,通过结算指标的百分比 来确定不动产对象的税率, 以城市和区域的系数调节税额。
②税率规定如下:
A.住宅建筑物(房屋) 及其附属建筑的不动产:
a.不超过 90 平方米: 3%;
b.超过 90 平方米但不超过 200 平方米: 4%;
c.超过 200 平方米: 6%。
B.用于进行商业活动、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不 动产:
a.不超过 250 平方米: 12%;
b.超过 250 平方米但不超过 500 平方米: 15%;
c.超过 500 平方米: 18%。
C.用于其他活动的不动产:
a.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不动产: 9%;
b.超过 200 平方米但不超过 500 平方米: 12%;
c.超过 500 平方米: 15%;
D.对于上述 B 条和 C 条的不动产,如果位于杜尚别市区、胡占德 市区 、库尔干秋别市区和库利亚布市区, 适用税率翻倍;
E.对于上述 B 条和 C 条的不动产,如果位于旅游和度假发展区内 且用于商业目的, 适用税率翻倍。
③按下表区域系数对不动产的纳税额进行调节: 表 11 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区域系数
编号 |
城市和区域 |
区域系数 |
1 |
杜尚别市区 |
1 |
2 |
胡占德 、库尔干秋别和库利亚布市区 |
0.8 |
3 |
古利斯顿 、布斯顿 、伊斯蒂克拉尔 、伊斯塔拉夫尚 、伊斯法拉 、卡 尼巴达姆 、彭吉肯特 、瓦赫达特 、希萨尔 、 图尔松扎德 、拉贡 、努 雷克 、列瓦坎特 、库什尼扬和霍罗格市区 |
0.6 |
4 |
第 1 、2 和 3 组未列出的其他城市和地区行政中心的区域 |
0.4 |
5 |
以下地区的村镇: 伊斯塔拉夫尚 、古利斯顿 、布斯顿 、博博琼 ·加 富罗夫、伊斯法拉、卡尼巴达姆、斯皮塔门、贾博尔 ·拉苏洛夫 ·彭 吉肯特 、瓦赫达特 、鲁达基 、 图尔松扎德 、沙赫里纳夫 、吉萨尔、 |
0.3 |
编号 |
城市和区域 |
区域系数 |
亚万 、沃塞 、丹加拉 、库利亚布 、法尔霍 、哈马多尼 、穆米纳巴德、 努雷克 、瓦赫什 、库博迪翁 、库姆桑吉尔 、诺西尔 ·希斯拉夫 、潘 杰 、萨班德 、胡罗松 、贾洛利丁 ·鲁米 、达斯提和沙尔图兹 |
||
6 |
第 5 、7 组未列出地区的村镇 |
0.2 |
7 |
以下地区的村镇: 罗贡市 、德瓦斯蒂奇 、艾尼 、马斯查山 、沙赫里 斯坦 、努拉巴德 、拉什特 、万奇 、达尔沃兹 、伊什卡希姆 、罗什卡 拉 、鲁松 、霍罗格和舒格南 |
0.1 |
(5) 税收优惠
下列不动产项目可免税:
①国家机构直接用于履行法定任务和预算资金的不动产对象;
②下列人员登记的不动产项目:苏联英雄、社会劳动英雄、托吉 基斯顿勋章 、扎林托吉勋章、伊斯莫里 ·索莫尼勋章 、1941-1945 年 卫国战争参与者以及上述所有同等身份(待遇)的人、保护苏维埃社 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其他军事行动参与者(包括士兵国际主义者、切 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的清算人 、I 和 II 残疾人);
③独居或与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儿童同住的退休老人的不动产;
④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 有 5 名或 5 名以上的 16 岁以下儿童居 住的多子女家庭的不动产;
⑤因公殉职的军人及公检法公务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他们未满
16 岁子女的不动产;
⑥不用于商业活动的宗教组织不动产项目;
⑦按规定方式出租的不动产项目, 相关收入全部转入国家预算;
⑧宅院旁边的季节性的温室。
(6) 纳税期限 见 3.2.3.8。
(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和(或)使用征税范围内运输工具的所有者或 使用者。
(2) 征收范围
运输工具税的征收范围为运输工具,具体包括汽车、摩托车或公 共汽车 、轮船、船只、机车、火车头 、飞机、直升机、雪地车 。此类 对象需进行国家注册或在塔吉克斯坦进行登记,征税对象清单由塔吉 克斯坦政府确定。征税对象应由内务、交通 、国防、农业部门的主管 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未在塔吉克斯坦国内进行国家注册或登记,以及进行过上述注册 (已登记在册)的运输工具由于其他原因发生故障或不能运行,不能 成为这些运输工具所有人不缴纳相应税款的理由。
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或注销。征税对象经主管机 关登记在册的, 3 年内至少清查一次。
(3) 税率
运输工具或自行式机器和机械装置(按照每 1 个马力 、1 千瓦时 或喷气式发动机推力(以公斤计量)的发动机功率进行计算)的具体 税率如下所示(每年):
表 12 运输工具税税率表
征税对象 |
税率, 计算指数的百分比 |
摩托车和低座小摩托车 (每马力) |
结算指标 ×2.5% |
小轿车(每马力) 不超过 250 马力 超过 250 至 300 马力 超过 300 至 350 马力 超过 350 马力 |
结算指标× 7.5% 10% 12% 15% |
12 个座位以下客车(每马力) |
结算指标 ×7.5% |
13 至 30 个座位客车(每马力) |
结算指标 ×8.5% |
超过 30 个座位客车(每马力) |
结算指标 ×9.5% |
载重汽车和其他载重量小于 10 吨的汽车运输工具 (每马力) |
结算指标× 11% |
载重量为 10 至 20 吨的载重汽车 (每马力) |
结算指标 × 12.5% |
载重量为 20 至 40 吨载重汽车(每马力) |
结算指标 × 13.5% |
载重量超过 40 吨载重汽车(每马力) |
结算指标 × 14.5% |
拖拉机, 带有施工用发动机的运输工具, 气动和履带式运输工 具, 农用除外(每马力) |
结算指标×2% |
艇 、小船 、帆船 、水上摩托艇和其他浮动自行式运输工具 (每 马力) |
结算指标× 15% |
铁路火车头 |
结算指标× 1% |
征税对象 |
税率, 计算指数的百分比 |
雪地车和动力雪橇 (每马力) |
结算指标 × 1.8% |
飞机 、直升机和其他空中运输工具 (每公斤发动机推力) |
结算指标× 10% |
运输工具税的税率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电子网站 上公布。
(4) 税收优惠
以下运输工具免税:
①用于农业的拖拉机、粮食收割机、专用机械,包括棉花收割机、 带有发动机的联合收割机;
②公共汽车交通企业在城市中用于运输旅客的客车和无轨电车;
③专用医疗运输工具;
④专用军事运输工具以及专用军事技术装备;
⑤属于 I 类和 II 类残疾人的一辆汽车(摩托四轮车);
⑥工业铁路运输工具(火车头除外);
⑦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塔 吉克斯坦英雄 、 1941—1945 年伟大卫国战争参加者以及上述所有同 等身份(待遇) 的人、其他苏联保卫战役参加者(曾经在各部队、现 有部队司令部和机构中服役的军人) 、国际主义战士、消除切尔诺贝 利核电站灾难后果的参加者私人所有的非经营用汽车(限一辆),不 论其发动机功率的大小。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自行式运输工具的税基是以马力 、千瓦时或喷气式发动机推力 (以公斤计量) 为单位的发动机功率。
②应纳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税的应纳税额通过课税基础乘以相应税 率的方式来确定。
(6) 税款缴纳及纳税申报 参见 3.2.3.6 章节。
塔吉克斯坦关税税率从 0%到 23%不等, 采用从价计征 、从量计 征或两者结合计征的方式。对某些类型的货物(例如印刷出版物、未 加工的羊毛 、气态碳氢化合物 、 电力) 给予 0%的税率。
同时,塔吉克斯坦签署了多项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是以下独联体 国家: 俄罗斯 、 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
报关费。没有货物认证的货物不能进行清关,进口商应根据认证 花费的时间确定报关费 。费用从大约 10 美元到 450 美元不等, 具体 金额取决于货物价值。
塔吉克斯坦特别税制包括自由经济区特别税制、有价证券市场纳 税人特别税制和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
在塔吉克斯坦设有 4 个自由经济区:伊什卡西姆自由经济区、苏 格德自由经济区 、潘吉自由经济区 、丹加拉自由经济区。
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货物受海关的监管,免除对其征收海关费用 和相关税收 。但相关货物进一步转移到塔吉克斯坦另一个海关区时, 应征收海关费用。自由经济区的纳税人除了社会税和履行代扣代缴的 情况外,免除其在自由经济区内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纳税义务。纳税人 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享受该税制:
(1) 已经在税务机关正式注册登记;
(2)在自由经济区以外没有分支机构;
(3) 从事《自由经济区法》规定的活动。
可以适用该税制的纳税人包括:
(1) 从事经纪和代理活动的纳税人;
(2) 从事证券交易的清算活动的纳税人;
(3) 从事存管活动的纳税人;
(4)在证券市场从事组织贸易活动的纳税人。
适用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制的纳税人可减免 50%的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证券 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发行证券的增值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证券交易所从事投资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其投资证券升值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作为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完成了国家登记并获得经营执照,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适用该 特别税制:
(1) 纳税人不雇佣员工, 也不从事外贸活动;
(2) 纳税人开展与该经营执照有关的活动年收入不超过 20 万 索莫尼。
如果纳税人雇佣了员工,或者其连续 12 个月内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索莫尼, 则有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的 10 日内申请停止适用该特别 税制。
适用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销售税和自然资源税。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 但两者的税款均汇总到该税制下纳税人每月缴纳的固定的数额税款 中,纳税人无需再单独缴纳两税种。该税款数额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 定, 并根据不同地区乘以一定系数后最终确定。
表 13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税率表 单位: 索莫尼/月
经营活动 |
个人所得税 |
社会税 |
特别税制税额 |
利用自有小汽车从事客运 |
88 |
44 |
132 |
利用租赁小汽车从事客运 |
80 |
30 |
110 |
利用自有小巴士从事客运 |
145 |
75 |
220 |
利用租赁小巴士从事客运 |
100 |
50 |
150 |
用载重 5 吨以下的车辆运输货物 |
150 |
50 |
200 |
用载重 5 吨至 1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
180 |
60 |
240 |
用载重 10 吨至 2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
250 |
100 |
350 |
用载重 20 吨至 4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
600 |
120 |
720 |
经营活动 |
个人所得税 |
社会税 |
特别税制税额 |
用载重 40 吨以上的车辆运输货物 |
680 |
150 |
830 |
使用清障机和起重机提供服务(塔吊 除外) |
291 |
147 |
438 |
用拖拉机和摩托运输货物 |
60 |
20 |
80 |
用农业机械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犁地 和土地耕作 |
147 |
73 |
220 |
纺织活动 (一台机器的税额) |
100 |
50 |
150 |
美容理发 (一把椅子的税额) |
119 |
59 |
178 |
卫生 、安装电器 、装饰交通工具 |
100 |
50 |
150 |
维修轮胎 |
170 |
80 |
250 |
维修卫星天线 、 电话 、手表 、珠宝制 品 、 日常工具 |
88 |
44 |
132 |
修脚 、配钥匙 |
60 |
30 |
90 |
复印文件 、录制音乐 |
170 |
90 |
260 |
付费公共厕所 |
170 |
90 |
260 |
表 14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地区系数
地区 |
税额调整系数 |
杜尚别 |
1.2 |
胡占德和博克塔尔 |
1.15 |
伊斯塔拉夫尚 、 图尔逊扎德 、古利斯顿 、瓦赫达特 、布斯顿、 吉萨尔以及加富罗夫区的鲁达基和波波庄行政中心 |
1.1 |
卡尼巴达姆、伊斯法拉 、彭吉肯特 、库利亚布 、列瓦坎特 、努 列克和霍罗格等城镇; 斯皮塔门区 、贾博尔-拉苏洛夫区 、贾 洛里丁-巴尔基区 、丹加拉区 、库肖尼翁区 、瓦赫什区 、库博 迪扬区 、沙里图斯区 、亚万区 、沙里纳夫区、法扎巴德区和瓦 尔措布区的行政中心 |
1 |
罗贡和伊斯提克洛尔; 达斯提 、杰洪 、潘吉 、阿 卜杜拉赫曼- 贾米区 、库罗松 、沃斯区 、法尔霍尔区 、米尔-赛义德-阿里- 哈马多尼区 、阿什特区 、扎法拉巴德区 、马查区、德瓦什蒂奇 和诺西里-胡斯拉夫区 、拉什特区和达尔瓦兹区的行政中心 |
0.8 |
其他地区 |
0.7 |
如果纳税人在不满足适用该税制条件时不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则 非法适用该税制期间的税额按照表 13 标准的 5 倍征收 。外国人申请 适用该税制时, 税额按照表 13 标准的 2 倍征收。
纳税人需要在相应月份到来前一个月的 5 日前完成该月份税款 的缴纳,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提前缴纳未来多个月的税款。
另外, 过去 12 个月内收入少于 100 万索莫尼的持有摊贩牌照的 个人也可以适用该税制, 但税率不同:
表 15 持有摊贩牌照个人适用的税率表 单位: 索莫尼/月
经营活动 |
个人所得税 |
社会税 |
特别税制税额 |
在移动摊位销售冰淇淋 、格瓦斯 、解 渴饮料(一个摊位的税额) |
120 |
50 |
170 |
生产和销售烟碱咀嚼胶 |
233 |
117 |
350 |
销售农产品, 包括新鲜醋渍的蔬菜和 水果 、奶制品 、野生药材和苋蒿 |
73 |
36 |
109 |
在 3 平米以下移动摊位销售百姓日常 用品 |
100 |
50 |
150 |
在 3 平米至 6 平米移动摊位销售百姓 日常用品 |
150 |
75 |
225 |
在 10 平米以下固定摊位销售杂货 |
250 |
100 |
350 |
在 10 平米至 15 平米固定摊位销售杂 货 |
437 |
137 |
574 |
在 15 平米至 20 平米固定摊位销售杂 货 |
585 |
143 |
728 |
仪式 、典礼上提供照相和摄影服务 (不能建有自己的工作室) |
88 |
44 |
132 |
唱歌 (不能建有自己的工作室) |
641 |
147 |
788 |
仪式 、典礼上提供主持和音乐 、舞蹈 和相关的摄影 |
115 |
59 |
174 |
婚礼用车, 以及其他仪式 、典礼和文 化活动的装饰 |
170 |
85 |
255 |
用铁铸造日常用品 |
120 |
40 |
160 |
冲积矿和手工采矿活动 |
50 |
30 |
80 |
向个人提供的建筑 、修理和油漆工作 以及与修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服务 |
115 |
59 |
174 |
车辆维修 、车辆和地毯清洗 |
233 |
117 |
350 |
在农村地区与小型水磨坊有关活动 |
140 |
60 |
200 |
辅导和个人教育活动 |
115 |
59 |
174 |
表 15 中固定摊位销售杂货的税额需乘以一定地区系数后才能适 用。其中,首都杜尚别的系数为 1;胡占德市和博克塔尔市系数为 0.9; 其他地区的行政中心系数为 0.7; 其他地区行政中心以外的地区系数 为 0.6。
持有摊贩牌照外国人适用该税制时,如果其在批发市场从事相关 活动, 则税额为表 13 标准的 2 倍。
塔吉克斯坦还为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生产者、博彩行业纳税人、 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和科技创新活动纳税人设立了 简化税制。
纳税人在过去 12 个月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总收入如果不超过 100 万索莫尼, 则可以适用该税制。纳税人可以选择以总收入为税基 或以收入减支出为税基适用该税制,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进口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 况除外。
选择以总收入为税基的纳税人, 适用税率 4% 。选择以收入减支 出为税基的纳税人, 适用税率参考 2.2.1.3 第( 1) 条所述规定。
适用该简化税制的纳税人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之 前提交申报表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也称为统一农业税,农场和其他生产农产 品(不进行加工)的企业可以适用该税制,纳税人无需再缴纳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但进口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和 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除外。如果农场没有登记为法人实体,则 统一农业税纳税人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统一农业税的税基为纳税人拥有所有权或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塔吉克斯坦政府根据每公顷土地面积设立每年需缴纳的固定税额,税额每 5 年进行一次调整。如果塔吉克斯坦政府未就某土地设立固定税 额, 则适用土地税的税率。
统一农业税纳税人应在每年 3 月 1 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每个 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0 日前分别完成 15% 、 15% 、35%和 35% (共计 100%) 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提前完成未来季度的纳税义 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以及 个体经营者可以适用该税制。纳税人无需再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与博彩 有关的税款, 但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的情况除外。
该简化税制的税基为纳税对象的数量或其出售彩票的数量,纳税 对象包括:
(1) 博彩网站;
(2) 投注站;
(3) 赌桌;
(4) 没有现金赢利的老虎机;
(5) 保龄球道;
(6) 宾果球桌;
(7) 出售彩票;
(8) 由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设施。
该简化税制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设立。纳税人需要在 次月 15 日内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2. 12.4 家禽 、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简化税制
从事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该简化税 制。纳税人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动产税和土地税的纳税 义务。进口商品(如技术、设备、材料)用于从事上述活动时也无需 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但进口商品用于销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税制仅涉及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因此其本身不涉及 申报和纳税。
从事塔吉克斯坦政府所认定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可以适用 该简化税制。适用该税制的纳税人免除一切税种的纳税义务,除了社 会税 、个人所得税和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由于该税制仅涉及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因此其本身不涉及 申报和纳税。
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和地方税务机关构成 。 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体系的中央机关, 其地位、 结构、管理流程和企业(组织)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确定。地 方税务机关有:戈尔诺- 巴达赫尚自治州税务局、各州税务局、杜尚 别市税务局、各市(区)税务监察机关、重点税源税务监察机构、其 他区域性税务机关,以及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注册的国家授权 地方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要确保遵守塔吉克斯坦税法,及时全额将税收上缴 国库;在其权限内参与制定和实施塔吉克斯坦税收政策,完善税务行 政管理;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实施企业主体国家注册的国家政策;确定 和实施税务机关腐败风险分析程序、方法;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依据塔吉克斯坦税法和其他法规,与该国其他国家机关、村 镇自治机构及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合作开展活动。
居民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时,无论采取何种税制,纳税人皆可通 过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完成税务登记,但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只 能采用一种登记方法。如果纳税人采用的登记方法发生变化,则应在 登记方法发生变更的当年,对影响税收金额的收入、支出及其他要素 的登记进行修正, 并保证上述要素无遗漏或重复登记。
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时,每个自然人或企业、外国企业分 公司或代表处均可以无偿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相应税务机关应向自然 人 、企业 、外国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发放纳税人识别号证书。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登记资料,在企业所在 地、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以及其应税不动产和运输工具所在地国家 机关进行纳税人国家统一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包括其成立的分 支机构, 同时年满 16 周岁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也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 记。纳税人登记应在成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 机关登记,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可将其活动作为追责依据。
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企业(其分支机构)清算,外国企业分公司 (代表处)终止活动或自然人死亡的情况,均不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将其转授给其他纳税人(其他任意 自然人或企业) 。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依照塔吉克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进行过国家注册 的纳税人, 其资料应按下列方法录入国家登记:
①基本资料, 在国家注册过程中录入。
②注册信息(企业公司章程、居民或非居民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 的位置), 在进行国家注册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依照纳税人信息进 行录入。
③税务检查所需其他必要信息,在产生相关义务(在信贷组织开 设的账户、获得许可证或经营权 、自由经济区开展活动和其他税法规 定的信息) 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纳税人信息进行录入。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企业,包括非居民,如果 被判定为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则有义务自与合作伙 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 、合同) 之日起 10 日内, 或自此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 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自己的非居民企业合作伙伴 进行登记, 以使非居民企业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税法中未作专门规定的其他企业、外国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应 在完成国家注册后 (或非居民纳税人开始经营活动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注册为纳税人或就征税对象进行登记的申请。
除税法中规定需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变更 注册信息时, 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所在地 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塔吉克斯坦自然人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在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 向自然人居住(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对于非居 民个人(包括无国籍人) ,则依据其移民卡上的注明, 向塔吉克斯坦 共和国临时居住(停留)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如果根据国际税 收协定的规定,未提供移民卡,那么非居民个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申 请中所填写的居住地点即其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非 居民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录入国 家登记簿。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企业,包括非居民,视为 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有义务自与非居民企业合作伙伴签订相应协议 (合约、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或自此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 10 日内 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非居民企业合作伙伴进行登记,以使非居民 企业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被视为非居民的个人应在不迟于收到收入之日或提交纳税申报 之日向居住地的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交证明此人为外国税收居 民的文件以及经公证翻译(需翻译为塔吉克斯坦官方语言)的个人身 份证明(如护照) 。
(1) 纳税人编制账簿凭证时, 必须以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和国家 授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必要时要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并需 要符合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和其他授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纳税人账簿凭证必须用塔吉克斯坦官方语言编制。如果编制的账 簿凭证为电子文件,则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按照税务机关的 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的纸质副本。
(2) 账簿凭证包括:
①会计文件;
②纳税申报表;
(3) 纳税人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塔吉克斯坦国内, 保存期限 应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时限。
(4) 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 但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构成常设机 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其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所 在地办公室,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没有办公室,则应 将账簿凭证保存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相关代理人公司。
(5) 企业重组时, 重组企业的账簿凭证由其权利继受人负责保 存。
(6) 企业解散时, 账簿凭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国家档案室 保存。
3.2.3.1 企业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①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 日之前提交。
②企业清算时,清算委员会或纳税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清算 情况通知税务机关。清算委员会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表。
③企业所得税当期(预付)款项申报表,包括源泉扣缴的纳税人 信息,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根据本指南企业所得税
2.2.1.7 其他第( 2) 条当期 (预付) 税款第①款至第③款的要求, 在 会计月度(季度) 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
④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8 月 1 日之前提交。
(2) 税款缴纳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预缴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向所属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②企业根据会计核算数据以及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工资 费用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分别所占份额,将预缴税款及根据年度汇算清 缴情况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并 进行申报缴纳。该款中所述的工资费用所占份额,根据企业会计期末 核算数据, 以及企业总分公司的实际工资费用进行确定。
③预缴税款以及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 企业所得税金额由企业独立评估完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预缴税 款以及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通知各分公司,并据此向 总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总分公司向企业总分公司所在地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入库。
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0 日之前进 行汇算清缴, 并在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⑥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8 月 1 日之 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⑦由税务机关负责监督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细则,以及相应申报表和申报表的格 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批准。
3.2.3.2 个人所得税
(1) 申报要求
①执行源泉扣缴(包括由企业分支机构扣缴)的自然人工资收入 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 应在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的塔 吉克斯坦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在会计季度次月 的 15 日内提交 。上述自然人的资料, 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外交部在 上一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给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③在境外塔吉克斯坦外交机构和类似机构工作的塔吉克斯坦公 民,其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每季度由塔吉克斯坦财政部 在会计季度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 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上述税款的缴 纳。
④不执行源泉扣缴的其他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 日之前提交:
A.对相应所得有纳税义务的居民自然人和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 的常设机构的所得,以及除特殊规定外收入不执行塔吉克斯坦国内源 泉扣缴的居民自然人;
B.在塔吉克斯坦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有资金,并在塔吉克斯坦 境外获得收入的居民自然人;
C. 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申报表的自然人;
D.适用 2.3.1.3 第( 8) 条所述税前扣除的自然人;
E.其他从塔吉克斯坦取得收入的非居民自然人,但相关收入通过 源泉扣缴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除外。
⑤不要求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自然人,可以将纳税申报表与证明文 件一同提交, 要求重新计算税款, 并申请返还多缴税金。
(2) 税款缴纳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在其属 地缴纳税款。
②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并获 得收入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自主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2.3.3 增值税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期为一个会计月,纳税人应及时向所属税务机关提 交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报表 。在每年 4 月 15 日之前, 向所属税务 机关提交上一个年度业务的补充(校正) 报表。
向个人提供远程服务的外国实体必须不迟于会计期后次月的 20 日内提交纳税申报单、其他文件和信息;如果无其他特殊规定,在会 计期后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同时, 按照国家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的格式以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形式与报表一同提交由该 纳税人开具的单个会计期内增值税发票清单和第三联增值税发票,以 及该纳税人在该会计期内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时获得的第二联增 值税发票。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需在规定的增值税报表提交期限内,缴纳各个会计期间的 税款。如果无特殊规定,根据税法和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进口货物的 增值税由海关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 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3.2.3.4 消费税
(1) 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于纳 税申报期次月 15 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并附上已收到或已发出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具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与报表一同提交分支机 构的消费税核算情况。在提供电子通信服务时,应向对纳税人进行核 算的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 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的次月的 15 日 内。
(2) 税款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月。在生产应税商品时,应在应税业务发 生的次月的 15 日内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未缴纳消费税, 不得将货物 运出生产场所。在进口商品时,海关以塔吉克斯坦税法和塔吉克斯坦 海关法所确定的程序征收消费税;电子通信服务领域的消费税应在业 务发生的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
消费税的计算、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 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3.2.3.5 社会税
如果下文没有特殊规定,在 2.6.1.1 社会税纳税义务人第( 1)条 至第 (3) 条规定的情况下,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扣除并将社会税 税款上缴国库, 缴纳期限为当前纳税期次月的 15 日内。
就职于国际组织、外交、领事代表处以及塔吉克斯坦同级驻外单 位国家部门的塔吉克斯坦公民, 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作为其用人单位, 应在当前会计季度次月的 15 日内代为申报缴纳社会税。
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应在向国库缴纳 2.11.3 所述 税款的同时缴纳社会税。基于摊贩牌照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以及社会 税税率第( 2)条中确定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当前纳税期的次月 15 日之前, 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税款。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居民常设机构、基于执照实施经营活动的 个体户以及 2.6.1.1 中纳税义务人第 ( 1) 条和第 (2) 条中规定的个 体户, 应于会计月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社会税和 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 并缴纳税款。
未注册为法人的农业(农场)生产部门,应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 交一份生产部门成员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 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 并在当前会计半年期的次月 15 日之前缴纳 税款。
社会税税率第( 3) 条规定的塔吉克斯坦公民, 每季度向其所属 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机 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当前会计季度次月的 15 日之前缴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负责检查社会税缴税情况。社会税的计算、缴纳程序 以及纳税申报表(核算)格式, 由塔吉克斯坦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 协商确定。
3.2.3.6 运输工具税
纳税人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相应地方财政缴税,期限为不 迟于运输工具注册、再注册或每年技术检验的期限。运输工具每年技 术检验的期限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违反缴纳期限是按照税法规定 的程序和数额进行利息计算的依据。如果前任所有人该年度已完成缴 税, 在对运输工具进行重新注册时, 则不征税。
如果无法提供当年的完税凭证,则不进行注册、重新注册和技术 检验。如果运输工具所有人当年未进行缴税,则纳税人无权使用该运 输工具。
如果没有通过年度技术检验的文件,主管机关应要求运输工具的 所有人提交纳税文件。
每年 4 月 1 日前,运输工具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获取的资料 自行计算运输工具税应纳税额,并通过电子税务局通知纳税人。运输 工具税的申报表由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制定。
负责登记运输工具的国家机关应在每年 4 月 1 日前以电子形式向 税务机关提供下列信息:
(1) 运输工具所有人;
(2)在上一年 12 月 31 日前运输工具所有人名下已登记交通工 具的数量和发动机排量;
(3) 运输工具所有人名下每年通过技术检验的运输工具数量;
(4) 运输工具所有人在本纳税年度内已纳运输工具税的税额。 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运输工具是否全额及时纳税进行检查。
运输工具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 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3.2.3.7 土地税
(1) 纳税申报表的提交程序
纳税人登记地 (适用于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税务机关或土地/不 动产所在地(适用于自然人) 的税务机关, 应于当年 2 月 1 日之前, 以电子形式向纳税人账户发送应缴税款的通知。
(2) 纳税期限
①当前纳税年度的不动产税(土地税或不动产项目税)由纳税人 缴纳, 自年初起在 2 月 15 日、5 月 15 日、8 月 15 日和 11 月 15 日之 前, 按年度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比例进行缴纳。
②纳税人可以提前支付全部土地税和(或) 不动产税。
③纳税人应在本部分①项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逾期缴 纳的, 由税务机关对逾期支付的税款加收利息。
3.2.3.8 不动产项目税
不动产项目税无需申报,税务机关根据其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计算 税额,并在相关年份的 2 月 1 日前向纳税人发送纳税通知。其纳税期 限与 3.2.3.7 中所述土地税一致。
3.2.3.9 销售税
纳税人在应税货物交付(转移)之前或收到款项的 3 日内缴纳税 款, 其他的应税行为下应在商品卸货 、运输和转让前完成纳税义务, 货物涉及出口的,应在出口前缴纳税款。通常纳税申报表应在缴纳税 款义务期限之前提交,但 2.8 销售税税基部分第④款规定业务的纳税 申报表和纳税证明文件应在报告月后的次月 15 日前提交至税务机关。 通过物物交易完成应税活动的, 应在 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 料。
3.2.3.10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申报和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请参照第二章相 关税种部分的内容。
(1) 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活动相关的文件或资料进行分析检查,并根据 上述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等级,查明失信纳税人名单,加强对失信纳税 人的监督并奖励守信纳税人。
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用直接或间接评估法 (依照资产、营业额、生产费、类似纳税人对比法、跟踪调查等)确 定(查定) 应纳税款:
①纳税人未进行会计核算(税务登记) 或违反核算要求的;
②用于确定纳税义务所需的会计凭证遗失或被销毁的;
③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
④与持有离岸法区成员份额(股份)的居民企业开展业务(交易), 或与在离岸法区注册人员开展业务(交易) 的;
⑤纳税人拒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用于获取收入、与涉税标的 物相关的生产 、仓储和贸易场所和区域进行检查(调查) 的;
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计算所需的资料和文 件的;
⑦纳税人被认定为失信纳税人的。
(2)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及塔吉克斯坦其他 法律对纳税人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稽查主要由税务机关执行。但如果理由充足,依据国家金融 监管与反贪机关的书面请求,税务机关可以和这些机关依据税法共同 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分为查账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开展税务稽查时不应暂 缓纳税人的活动,个体经营者未雇佣劳动者且必须亲自参与检查过程 的情况除外。税务稽查实施细则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 政部协商确定。
如果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税对象没有登记或者纳税人未提 交相关的登记信息,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现有纳税人信息,根据商品(劳 务、服务)当时的销售价格、资产价值、平均工资和 10%的预计利润 率对预计缴纳的税款总额进行计算。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下达指示中规定的税务稽查期限从收到指示 之时起开始计算, 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对拥有分支机构的企业 、 在塔吉克斯坦拥有多处常设机构,并通过这些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
居民,以及在税务监察机关中登记的重点税源进行税务查账时,期限 不应超过 60 个工作日 。 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查账期限可 延长, 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 30 个工作日。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有税务代理人,可以依照委托 书,按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代理人进行授权,通过税务代理 人进行报税。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纳税人因违反塔吉克斯坦税法而造成刑事犯罪、被列入纳税人负 面清单以及被税务机关正在处理的违反税法或行政管理法的案件,不 能对税款缴纳期限进行延期。
支付自然人收入的纳税人负责正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扣除。如果其 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税款时扣款不 正确, 则由支付人对此承担责任。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税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要求纳税人全额履行其纳税义务,对于拒 不履行纳税义务或履行不当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 检查或强制其履行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 则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强制缴纳税款。
尚无相关资料。
(1) 对于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 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 非居民企业, 应在纳税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的地点进行登记:
①在履行该非居民常设机构职能的纳税人国家注册地进行登记;
②履行该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应税所得纳税申报代理职能 的税务代理人国家注册地。
(2) 对于非居民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员), 应在该自然人入 境卡中填写的在塔吉克斯坦的临时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果依照国际法 规(税收协定)规定不要求填写入境卡,那么非居民自然人提交税务 机关的申请中所填写的居留地点即其在塔吉克斯坦的所在地;对于未 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但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应在 申请地点进行登记。
(3)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自然人或企业, 包括被判定 为在塔吉克斯坦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自与非居民合作伙 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 、合同) 之日起 10 日内, 或自此活动实际开 始之日起 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为非居民合作伙伴进行登记, 以使非居民企业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4)下列日期之一即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起始日期:
①下列合同(合约 、协议) 的签订之日: A.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提供服务的合同;
B.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签订的合同;
C.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购买用于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使用 或销售的货物的合同;
D.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采购服务的合同。
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而签订初始劳动合同的日 期;
③非居民个人作为雇员进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或外国企业以任 何其他方式雇用居民以履行本部分第①和②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 日 期。
详细内容参见企业所得税 2.2.2 章节和个人所得税 2.3.2 章节的相 关内容。
税法规定的关联方定义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能够对双方的交 易条件和经济结果产生影响, 包括下列情况:
(1)双方均为同一个企业的股东,且各方的股份均不少于 25%;
(2)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
(3)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 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 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 直接处于管理层并具有亲属关系的各方有权做出单方面的 决定;
(5)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且各方的表决权均不低于 25%;
(6) 一方所借入的债务被另一方担保, 且该债务数额相当于债 务人一方资产的至少 50%;
(7) 因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至少 25%的收 入;
(8) 一方是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其中亲属包括:
①个人的配偶;
②直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的兄弟姐妹、养子 和养子的亲生父母等;
③个人的监护人。
居民纳税人与 4.5 所述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居民进行相关业务往来 也视为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但纳税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两者互为 独立的纳税人的情况除外。
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到商品(劳务、服务)供应(销售) 的交易结果, 则法院可以依照上述第(1)条至第(6)条未列出的其 他依据认定双方为关联方。
尚无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有权调查和调整下列交易价格:
(1)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2) 交易涉及转让财产 、提供服务 、提供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或提供借款;
(3) 跨国合同。
转让定价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 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可根据官方和公开来源获得的信息 确定。
尚无相关资料。
受控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个人或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或实际管 理机构位于以下司法管辖区的外国企业。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外 国企业 25%以上的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股份) 。
(1) 该司法管辖区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即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比塔吉克斯坦适用的税率低 30%,或该司法管辖区不征收 居民企业境外的所得,或者仅在境外所得汇回该管辖区境内时才征税;
(2) 该司法管辖区关于财务信息保密的法律或其他法律允许对 财产或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保密。
受控外国企业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居民所持有 该企业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 并纳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
尚无相关资料。
利息扣除额一般限于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再融资利率的三倍(目 前再融资利率为 13.5%) 。
除此之外,非居民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25% 的法定资本(股份)的公司(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的 常设机构),在一个纳税期内每笔贷款可抵扣的最高利息金额应受到 限制。利息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债务人对上述控股人计 提的贷款利息除以法定资本比率确定。法定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是将 报告期最后一日的未偿债务除以非居民实体在法定资本中所占份额 的价值再除以 3。
尚无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 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在杜尚别签订,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协定共 30 条,主 体部分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非歧视待遇、 相互协商程序以及信息交换五大内容。
5.1.2.1 主体范围
中塔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与塔吉克斯坦居民或者同时为双 方居民的人 。本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 协定适用于“人 ”; 第二, 这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中国与塔吉克 斯坦或双方。其中“人 ”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缔约国一方 居民 ”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注册所在地、总机 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 且包括该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
(1) 个人税收居民
①中国国内法对个人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 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塔吉克斯坦税法对个人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A.本年度内,连续 12 个月内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实际居住超过 182 天的自然人,从第 183 天起即被视为本年度内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以 下简称居民)。如果该自然人在上一个年度内已被认定为居民,那么 从本年度 1 月 1 日起也同样被认定为居民;
B.本年度内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部门工作的自 然人, 无论其工作的时间长短, 在本年度内均被视为居民;
C.塔吉克斯坦公民、申请加入塔吉克斯坦国籍的自然人或申请塔 吉克斯坦绿卡的自然人(该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外没有永久住所),无 论其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均被 认定为居民自然人。
(2) 企业税收居民
①中国国内法对企业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②塔吉克斯坦税法对企业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在塔吉克斯坦 注册并成立的企业和实际管理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企业。税法规 定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具有居民企业资格的法律实体,即未在塔吉克 斯坦进行注册的法律实体。
(3) 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
由于各国法律差异,有可能出现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 为税收居民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中塔税收协定按照以下规则降序排 列确定其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也就是说, 只有在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 才使用后一标准。 除个人以外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 确认其居民身份。如果上述判定标准仍然无法确认其身份,应通过相 互协商解决。
5.1.2.2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塔税收协定适用于由中国与塔吉克斯坦或其 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2)在塔吉克斯坦: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不动产税(以 下简称“塔吉克税收 ”) 。
同时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 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 作出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收费,如与个人福 利有直接联系的社会保险费等, 不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5.1.2.3 领土范围
中塔税收协定中的“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 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 括领海, 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勘查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中塔税收协定中的“塔吉克斯坦 ”一语是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和适用于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塔吉 克斯坦可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勘探底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的区域, 包括领土 、 内水和领空。
常设机构是指协议一方的居民企业在协议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 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主要用于确定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其中一 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按照 OECD 税收协定范本注释,“营 业场所一语包括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 而不管这房屋场地 、设施或设备是否完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 ”。
因此中塔税收协定采取正列举与反列举的方式,归纳出常设机构 的具体类型。
正列举“常设机构 ”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矿场 、油井或气井 、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场所;
(7) 建筑工地, 建筑 、装配或安装工程, 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 但仅以该工地 、工程或活动连续 12 个月以上的为限;
(8)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 在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 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为限。
反列举“常设机构 ”包括:
(1) 专为储存 、 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 专为储存 、 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3)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 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 专为本部分第( 1) 条至第( 5) 条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 性质或辅助性质。
除了上述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以外,税收协定还规定了几种特殊 的常设机构形式,分别是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 常设机构:
(1) 工程型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 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仅以该工地 、工程或活动连续 12 个月以 上的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一个工地或同
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 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 日期, 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2) 劳务型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是指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国 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 联的项目)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为限 。需要注 意的是,若某塔吉克斯坦企业为中国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 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起至 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中国境 内的停留天数。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 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 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 例如, 塔吉克斯坦企业派遣 10 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 3 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 间为 3 天, 而不是按每人 3 天共 30 天来计算。
(3) 代理型常设机构
如果代理人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 常行使这种权力,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这 就是所谓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这里的代理人又分为非独立代理人和独 立代理人。
①非独立代理人
中塔税收协定规定当自然人(除符合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外)在中 国与塔吉克斯坦的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 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 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或塔吉克斯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 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常设机构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 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由此,一旦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 坦的代理人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即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 的常设机构, 由此在塔吉克斯坦产生的营业利润要承担纳税义务。
②独立代理人
中塔税收协定规定当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 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中国或塔吉克斯坦 进行营业, 不应认为在中国或塔吉克斯坦设有常设机构。
虽有此款规定,为防止独立代理人条款被滥用(比如,某些企业 自身的代理人自称为独立代理人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协定执行中 要对代理人身份或代理人地位是否独立进行判定。如果代理人的活动 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被代理企业,并且该代理人和企业之间在商业和 财务上有密切及依附关系,则不应认定该代理人为本款所指的独立代 理人。
中塔税收协定还对母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作出 了规定,即一方的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方的居民公司或者 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 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也就是说,母公司 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等形成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 不会使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特 殊关系,现实经济活动中,母子公司之间常存在较为复杂的跨境人员 及业务往来,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还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具体 判断。
5.1.4.1 不动产所得
中塔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使用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塔吉克斯坦有征税权。本条明确了不动 产所得征税权划分的原则,不动产所得首先由其来源国,即不动产所 在地国家,行使征税权。居民国在对本国居民从来源国取得的不动产 所得进行征税时, 应考虑其就该项所得在来源国的纳税情况。
不动产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 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 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 入的权利。同时明确,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不应视为不动产。
协定明确不动产所得指的是因使用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包括直 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 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产 生的所得属于财产收益。同时,该条款也适用于企业取得的不动产所 得和因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所使用的不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说, 在这两种情况下, 该条的适用优先于营业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强调了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
5.1.4.2 营业利润
(1) 中国或塔吉克斯坦的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或塔吉克 斯坦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的 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行营业,则 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 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一方 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 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 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 利润在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3)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 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 在国还是其他地方。
(4) 如果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的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 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 并不妨碍该国一方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 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 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5) 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 而将利润 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6)在执行上述各款时,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7) 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规定的适用。
中塔税收协定规定:
(1) 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营业利润, 中国政 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征税。
(2) 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 于塔吉克斯坦的营业利润,塔吉克斯坦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的常 设机构征税。
(3) 中国居民企业没有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或者虽在塔 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但取得的营业利润与该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 系的, 塔吉克斯坦政府无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及其常设机构征税。
协定还明确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将其视作一个独立、分 设的实体,并在综合分析其所承担的职能、风险以及所需资产的基础 上,确定其应该分得的利润。常设机构与总机构或其他常设机构以及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按照独立企业原则,以独立交易价格 为依据计算常设机构的利润。在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为该常设机构 发生的费用,不论发生于何处,都应允许扣除。当常设机构利润不能 通过账目进行核算时,可以依据公式分配企业的总利润,从而确定归 属常设机构的利润。但是一旦确定使用了某种利润分配方法,就不应 该仅因为在某一特定年度其他方法会产生更有利于税收的结果而改 变既定方法。
5.1.4.3 国际运输
中塔税收协定规定: 中国企业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 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 同理,塔吉克斯坦 企业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 应仅在塔吉克斯坦征税。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 构取得的利润 。同时还包括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 车辆取得的利润;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 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相关的设备) 取得的利润。
5.1.4.4 关联企业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如果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相关企业在商 业或财务方面则不属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1) 中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塔吉克斯坦企业的管理 、控制 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塔吉克斯坦企业的管 理 、控制或资本。
如果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塔吉克斯坦税 务局在一定条件下会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相反的,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是独立企业的关系,针对塔吉克斯坦政府已征税的, 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并计入的企业利润,当中国政府加以征税时,塔 吉克斯坦政府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如有必要,中 塔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调。本部分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5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同该常设机构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并入其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在塔吉克斯坦征收企 业所得税,适用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塔 吉克斯坦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塔吉克斯坦征 收预提税。因为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因此协定明确了居住地 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可以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同时协定还规定了 来源地管辖权原则,但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是受益所有 人的, 协定限定了塔吉克斯坦政府适用税率, 分别是:
(1) 股息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 的公司至少 25%资本的情况下,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②在其他情况下,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
(2) 利息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利息总额的 8%。
(3) 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8%。
5.1.4.6 财产收益
中塔税收协定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 产和权力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不动产转让所得
根据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拥有对转让不动产取得所得的优先征税 权的原则,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 国居民转让位于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塔吉克斯坦政府有 权向该中国转让方征税。
(2)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财 产,不论是单独转让还是随同整个机构或基地一同转让,常设机构或 固定基地的所在国都可以优先征税。
(3) 股权转让所得
如果中国居民转让某公司的股份,无论该公司是否为中塔两国的 居民企业,只要该公司股份价值的 50%以上(不含 50%)直接或间接 由位于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构成,则中国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 收益, 塔吉克斯坦政府(即不动产坐落地国家) 拥有优先征税权。
5.1.4.7 独立个人劳务
依国际税收协定(安排) 规范惯例, 中塔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 运动员、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休金、政 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和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权 作出了规定, 以下作简单介绍。
中塔税收协定的上述规定指向特殊的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划分,同 时,协定还规定了一般的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划分,并就一般性个人劳 务区分为独立个人劳务与非独立个人劳务作出规定。
(1)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中国居民个人以其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
在中国政府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塔吉克斯坦政府亦有权征 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目的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 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②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连 续或累计停留在塔吉克斯坦超过 183 天。
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塔吉克斯坦政府仅有权 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 塔吉克斯坦政府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专业性劳务 ”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 教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5.1.4.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除另有规定外,中国 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塔吉克斯坦从事 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中国进行征税。在塔吉克斯坦从事受雇活动 取得的报酬, 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征税。
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部分,虽有上述规定,中国居民因在塔吉克 斯坦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 国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塔吉克 斯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塔吉克斯坦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 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所负担。
虽有上述规定,在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公路或 铁路车辆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 可以在中国征税。
5.1.4.9 董事费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中国居民作为塔吉克斯坦居民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塔吉克斯坦 进行征税。
5.1.4.10 艺术家和运动员
(1)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中国居民作为 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 在塔吉克斯坦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征税。
(2) 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未归属于表演 家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该所得仍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 动员从事其活动的国家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 按照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双方的文化协议或安排, 从事第( 1) 项所述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对该国的访问完全或实质 上由中国或塔吉克斯坦任何一方的公共资金或者政府资金所资助,在 从事上述活动的国家应免予征税。
5.1.4.11 退休金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退休金条款, 除适用政府服务相关规定外,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 中国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 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 应仅在中国征税。
5.1.4.12 政府服务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政府服务条款,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对履 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 类似报酬, 应仅在中国征税。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塔吉克斯坦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 是塔吉克斯坦的居民,并且该居民是塔吉克斯坦的国民,或者不是仅 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塔吉克斯坦居民的,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 类似报酬, 应仅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征税。
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 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应仅在中国征税 。但是, 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塔吉克斯坦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 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的规定,应 适用于向中国或塔吉克斯坦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 取得的薪金 、工资 、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5.1.4.13 教师和研究人员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 仅为在塔吉克斯坦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塔吉克斯坦政府承认的教 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而停留在塔吉克斯坦,对其 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而取得的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 年内在塔吉克斯坦免予征税。
以上所述的规定不适用于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 或某些人的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5.1.4.14 学生
根据中塔税收协定的学生条款,如果一个学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 塔吉克斯坦之前曾是中国一方的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而停留 在塔吉克斯坦,其在塔吉克斯坦取得的以下款项,塔吉克斯坦政府应 予免税:为了维持生活或接受教育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塔吉克斯坦 以外的款项。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在中国,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如下:
①中国居民从塔吉克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塔吉克斯 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数额。
②在塔吉克斯坦取得的所得是塔吉克斯坦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 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塔吉克斯 坦税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17〕84 号) 的有关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以及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下统称企业)可以选择 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 或者不按 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 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照财税〔 2009〕 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 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 择, 5 年内不得改变。
(2)在塔吉克斯坦,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如下:
塔吉克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协定的规定,可 以在中国征税时, 塔吉克斯坦应允许:
①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税数额;
②从对该居民的财产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财产 税数额。
但是,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 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塔吉克斯坦所得税或财产税数额。按照 协定的规定,塔吉克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塔吉克斯坦 免予征税的,塔吉克斯坦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可 以对免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扣除。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中国居民从塔吉克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塔吉克斯坦 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 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尚无相关资料。
(1) 中国国民在塔吉克斯坦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在相同 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与塔吉克斯坦国民负 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本规定也应适用 于不是中国或者塔吉克斯坦居民的人。
(2) 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塔 吉克斯坦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本规 定不应理解为中国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给予中国居民的个人补贴、 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塔吉克斯坦居民。
(3) 除适用关联企业 、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规定外, 中国 企业支付给塔吉克斯坦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 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 予以扣除 。同样, 中国企业对塔吉克斯坦居民所欠的任何债务,在确 定该企业的应纳税财产时,应像欠债于中国居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 下予以扣除。
(4) 中国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 、直接或间接为塔吉克斯坦一 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中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 条件,不应与中国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同或比其更重。
(5)虽有第(2)项的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种类和性质的 税收。
(1) 塔吉克斯坦执行协定的模式
为享受塔吉克斯坦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交 由税务机关审核 。2022 年 6 月塔吉克斯坦发布了纳税人申请适用国 际税收协定的指南。
(2) 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不同情况下,纳税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存在差异。当纳税人在塔 吉克斯坦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但是有取得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时, 如果没有下文其他特殊规定,则只需要提交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申请表 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需要进行公证翻译或者认证);纳税 人如果取得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 除了提交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申请表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外, 还需提供材料证明该纳税人是相关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纳税人如果通 过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无需提交任何文件就可以直 接适用协定待遇,但需要准备能够证明该纳税人是常设机构所取得收 入的受益所有人的材料以备检查。
(3)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简化了《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办理手续 。通常,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 10 个工作 日后就可以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 中 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 申请的资料主要 包括: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等。若塔吉克斯坦税务 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 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 述规定予以办理。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 定,与塔吉克斯坦主管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 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正确和 有效地适用税收协定,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中塔对税收协定的解 释或适用所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 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中国或塔吉克斯坦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和塔吉克斯坦主管税务当局同 意, 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塔协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
税收协定中的协商程序条款授权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主管当局 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在解释或实施税收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要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申请人向其居 民国主管当局就中国或塔吉克斯坦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 规定的征税行为提出异议,主管当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情后,对案 情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主管当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且不 能单方面圆满解决的, 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通知另一方主管当局, 并展开谈判。
中国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下文简称为《实 施办法》)是主要针对第一阶段,也就是申请人如何申请启动阶段而 制定的程序性规范 。《实施办法》对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主 体、情形、申请时限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受理申请和反馈结果等问题进 行了规定。
(1) 申请人的条件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 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 、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因 此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对 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 除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外, 部分协定还在居民 、 股息、利息、联属企业等条款中指明了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解 释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但在中国签订的某些协定(安排) 中,双方 仅在少数条款中指明可以就该条款适用相互协商程序,而在其他的条 款中未提及相互协商程序,那么在这种协定下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 本解释,即使缔约国双方未在其他条款中提及主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 协商,但因相互协商程序独立条款的存在,双方仍可以就税收协定特 定条款解释及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适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中塔协定》 中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如下:
①如有人认为,中国或塔吉克斯坦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 对其的征税不符合《中塔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中国或塔吉克 斯坦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中国或塔吉克 斯坦主管当局;如果其案情属于《中塔协定》第二十五条非歧视待遇 第一款,则可将其提交至本人为其国民的中国或哈萨克斯坦主管当局。 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中塔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 起, 三年内提出。
②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以避免不符合《中塔协 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国或塔吉克斯坦国内法 律的时间限制。
③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 或实施《中塔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也可以对《中塔协定》 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④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第②项和第③项 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 表可以进行会谈, 口头交换意见。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1) 启动程序时效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有 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 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存在 期限,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 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中国国内法规尚未对申请期限的问题进行明确,但从 OECD 范本 解释中来看,范本中提供的三年是建议的最短时限,若协定中未约定 期限的, 应认为该期限至少不低于 3 年。
关于该期限的开始点,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时 间节点如何确定,OECD 税收协定注释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限,该问 题一般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尚未作出明 确规定, 中国《实施办法》规定: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 已经或将会 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 关问题。但对于“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在实 务中难以明确。另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申请人提供 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 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可以得出申请人对违反税收协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义务。
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来说只有当中国居民(国民)从缔约对方 税务主管当局接到有违反税收协定嫌疑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后(如申请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被驳回的通知、认定存在常设机构的通知或转让定 价调整数额初步通知等类似的书面意见或通知), 申请人方有充分理 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此时相互协商程序的 3 年 期限开始计算, 申请人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 启动程序条件
根据现行的《实施办法》, 申请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要经过 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申请人向负责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 管的省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税务机 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个环节是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由总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 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在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下存 在双重居民身份, 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 中国国民且未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 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 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 成税收歧视时,可以向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 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 申请人按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第九条或第 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 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 理。
(3)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 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4)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申请人补充 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 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 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5)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 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 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 告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 明情况 。 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 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6)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 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 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 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联系申请人。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 程序,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 、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③因各种原因, 申请人或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 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 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8)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申请人可以书面方式 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 的申请。
(9)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 申请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言 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申请人对结果不 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 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结论只能 对该特定问题生效, 而无普遍约束力。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生 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 解或判决。
5.2.5.3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且该结果的 执行也不受申请人所在国国内法的限制。但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 商程序能否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 当申请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申请 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已过诉讼时效的尴尬局面 。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的救 济程序, 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按照塔吉克斯坦《投资法》第二条规定:
(1) 塔吉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基于塔吉克斯坦宪法而定, 包 括本法 、塔吉克斯坦法律法规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法规。
(2)如果本法律的条款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条款相抵触, 应以国际法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
(1) 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应根据各方所签的合同条款规定解决。 如投资各方未签署合同, 应尽可能召开会议协商解决。
(2) 如投资者按合同无法解决争端, 则交由塔吉克斯坦法院解 决,或经双方同意,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 规定交由国际仲裁法院解决。中资企业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合作发生商 务纠纷主要以协商为主, 较少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塔吉克斯坦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塔吉克斯坦不承认 、不执行外国仲裁结果。
所谓税收协定争议,就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 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 该争议实质上就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即国际税收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就国际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 议。
税收协定争议,产生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活动之 中,而当前主权国家通常是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协调彼此之间 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之间就相互签订的税 收协定条款的解释 、执行和适用范围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OECD 于 2015 年 10 月发布了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最终稿,目 的在于加强相互协商程序的效力与效率。发布的措施通过保证税收协 定被一致且适当的执行,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不确定性以及双重征 税的风险 。 中国政府承诺应对措施将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与相互协商程序有关的税收协定义务得到全面的善意 执行;
(2)确保执行程序可以促进避免和解决与税收协定有关的争议;
(3) 确保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
(4) 若案件进入相互相协商程序, 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纳税人为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塔税收协定争议,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确保税收协定的正确和有效适用,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 对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分歧。
(1)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包括他们 成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代表处 、常设机构等), 同时年满 16 周 岁的塔吉克斯坦公民也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登记。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登记,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 规定可将其活动作为追责依据。
(2)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包括:
①自然人登记;
②企业 、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③外国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登记, 以及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登记;
④驻塔吉克斯坦的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及同等机构登记;
⑤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⑥纳税人网上报税登记;
⑦纳税人在征税对象或涉税标的物所在地办理的登记。
(3)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登记时,每个自然人或企业纳税人、 外国企业分公司或代表处均可以无偿获得纳税人识别号。在任何情况 下,包括企业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清算,外国企业分公司(代表处) 终止活动或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均不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税法规 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将其转授给其他纳税人(其他任意自然人或 法人) 。
(1)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法规定,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提供税款计算正确和及时缴纳(扣除和转账)的证明文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书面说明, 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财务报表,包括随附的审计结论(如果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上述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审计) 。
(2)在执行税务检查过程中, 税务机关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 任意纳税人在 10 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①特定纳税期内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通知中列明的纳税人 所得收入信息, 以及相关的支出信息;
②在通知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以确认税务机关现有资料并提交 相关文件, 或者对该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的现有纳税信息进行确认。
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则可能导致相应的税收 风险。
在塔吉克斯坦注册的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对编制的纳税 申报表以及当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所属税务机关。当纳税人采用不同税制时,纳税 申报表的格式和提交期限应与税制要求的格式和期限相符。按塔吉克 斯坦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并未解散或个体经营者未 终止经营活动,则无论上述纳税人从事的是何种活动,都必须依照税 法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申报表中未注明,或错 误注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期、税种和税款, 以及纳税申报表提交日 期, 则视为未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塔吉克斯坦非 居民企业,有义务自与合作伙伴签订相应协议(合约、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或自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 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税务 登记的申请,并就其在塔吉克斯坦国内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 去相应的扣除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塔吉克斯坦开展 活动的外国企业,在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还应按 15%的税率对其常设机构的净利润补充纳税。如果非居民纳税人为在塔吉克斯 坦常设机构净利润的最终获得者,且符合相应的国际法规规定(税收 协定),则该非居民只需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而无须提交采用国 际法规规定(税收协定) 的申请, 即可按照相关国际法规规定(税收 协定)进行纳税, 同时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注明税率、企业所 得税税额和采取相应税率的国际法律依据名称。不当应用国际法规规 定(税收协定),导致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财政税收的情况,纳税人 将承担相应的塔吉克斯坦法律责任。
6.2.3 在塔吉克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从塔吉克斯坦取得的,且与常设机构业务无关 的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预提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或利 息的,应就全部金额缴纳 12%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塔吉克斯坦 居民纳税人的受控外国企业时,其取得利息收入适用 18%税率) 。国 际运输和国际通信服务适用 3%的预提所得税 。保险和再保险保费适 用 6%的预提所得税 。其他收入适用 15%的预提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塔吉克斯坦国内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有权应用国际法规规定(税收协定)。不当应用国际法规 规定(税收协定),导致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税款的,应承担相应的 塔吉克斯坦法律责任。
(1) 将皮棉加工成最终产品(从棉纱到棉花缝纫产品) 的全产 业链新办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对其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增 值税。如果新办企业将输入商品供应到塔吉克斯坦国内市场,则该业 务应按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和塔吉克斯坦税法的规定缴纳关税、增值 税以及其他税费。
(2) 对出口新办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3) 对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采用简化制度应缴税) 和不 动产税。
(4) 按照下列程序, 塔吉克斯坦政府根据与其财政部和国家主 管税务机关的协商建议确定:
①新办企业名单;
②本部分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 针对此类企业提供,从新办企业国家注册年度的 1 月 1 日开始,有效 期为 12 年;
③每个新设和运营的企业,将皮棉加工成最终产品的每个生产周 期的设施建设和调试日期。
(5)每一个后续加工循环的设置期限应以技术计算和国际实践 为依据。有关每个循环项目工程实际开始情况以及每个加工循环项目 的投产情况,新办企业应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进 行书面报告,以便组织实施专业(单独)统计,从而获得规定的优惠。
如果新办企业不在本部分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期限内着 手建立下一个加工循环,则终止本条规定的优惠效力。此时,新办企 业自其国家注册至终止该优惠时,所获得的税收优惠数额应根据获得 该税收优惠期间的执行税率进行计算,并缴入财政,同时加收利息和 罚款。
中国境内的母公司与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境 内母公司可能与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 在产品的采购和销售 、 劳务的提供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虽然塔吉 克斯坦暂未出台完整的转让定价指引,但塔吉克斯坦税法中已明确赋 予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的调查和重新定价权。因此,建议在塔 吉克斯坦进行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科学合规地制定转让定价方案, 必要时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提前沟通确认。此外,在每一个纳税年 度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准备转让定价的相关材料,以备塔吉克斯坦税 务机关检查。
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有利于降低 “走出去 ”企业和个人在投资国的税收风险,消除双重征税,降低税 负。但如果企业不熟悉协定具体内容,在申报纳税时未正确适用协定 优惠税率, 则可能导致纳税人在境外多缴税款, 加重税收成本。
6.4.2 未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从塔吉克斯坦境内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以 及希望采用税收协定的非居民,必须按规定的方法向有关税务机关提 交相应年度的居住证原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税收协定应用申请。 因此“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是中国“走出去 ”企业享受税收协定 的前提。但是,部分企业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对税收协定相关条 款的作用缺乏了解、对税收协定理解不到位、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 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等各种原因,未开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从而导致无法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不当应用税收协定,导致未缴纳或未全额 缴纳财政税收的情况下,非居民应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承担责任。中 塔税收协定的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并采用了正列举和反列 举的方式详细阐明了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投 资的中方企业,如果存在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以搜集 信息为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者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 辅助性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误认定为在塔吉 克斯坦设有常设机构。一旦被误认定为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 展经营业务,则需要按照塔吉克斯坦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 临违反税法的风险,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 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在事前做好调研、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在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其中包括对项目或 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分析和规避项目所在地的政治 风险和商业风险,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合理利用 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 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 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 业务(政府担保 、商业担保 、保函) 等。
塔吉克斯坦劳动力的素质普遍不高,由于国内就业面狭窄,许多 人在国外务工,主要从事小规模经营和体力劳动。中方在与塔吉克斯 坦进行劳务合作时,应全面衡量参与工程的劳动者素质和能力,提高 劳动力水平。
塔吉克斯坦外籍劳务市场较小,主要需求为在水电、采矿、道路 基础设施、铅加工、酒店等合作项目上引进外籍工程师、技师、技术 工人和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专家 。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 外资企业用工中本地人应不少于 90%。中方企业应加强与塔吉克斯坦 劳务合作,按照塔吉克斯坦市场准入原则,确定用工标准,防范劳务 风险。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规定了外来劳务输入的准许条件,赴塔吉克斯 坦从事劳务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文件,办理合法的劳动许可。随着越 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塔吉克斯坦工程承包项目,赴塔吉克斯坦务工 的中国劳务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个别企业未遵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外派遣劳务人员,造成近年来中资企业劳务人员与公司或 其分包商的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其影响甚至超出本企业范围,使中资 企业整体形象受损。因此,中资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外派劳务人 员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外派劳务管理,遵照《对外 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严格界定相关 的责任义务,以确保外派劳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及时为 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有效合法签证和劳务许可证件等,督促其遵守当地 法律法规, 尊重当地宗教民俗习惯。
塔吉克斯坦交通 、 电力基础设施落后是困扰中资企业较大难题。 近年来,由于塔吉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之间存在水资源纷争,使得 通过乌方领土的过境货物受到影响。工程承包及投资项目的设备、原 材料及产品成本较高,运输周期较长,并且经常无法按期到达。矿产 开发企业无一不为道路建设和企业供电付出很大成本。
在塔吉克斯坦的中资企业, 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经营活动中时间和金钱的损耗,也使项目启动阶段期限较长。塔吉克 斯坦 GDP 总量及人均指标均较低, 获取融资的难度和成本较大。
塔吉克斯坦政府因财力限制,使得其政府主导的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的开工受到阻碍,而塔吉克斯坦银行系统薄弱,也使经营项目 筹措资金难度加大,中塔贸易产品的结构层次较低。为了提高在塔吉 克斯坦承包工程质量,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需注意以下方 面:
(1) 避免恶性竞争;
(2) 充分利用当地劳动力;
(3) 注意规避安全风险;
(4) 详细了解承包项目所在地的基础设施(水 、 电 、交通) 以 及自然地理 、人文等情况;
(5) 对政府牵头建设的大型工程, 要充分考虑承包项目在当地 实施的艰巨性, 分析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 指南——塔吉克斯坦( 2021 年版) 》,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tajikesitan.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https://www.fmprc.gov.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http://tj.china-embassy.gov.cn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tj.mofcom.gov.cn/index.shtml
[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5313328
[6]塔吉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 https://www.andoz.tj
[7]塔吉克斯坦国家统计局, https://stat.tj
[8]世界银行, https://www.shihang.org(中文); https://www.worldbank.org(英文)
[9]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863/content.html
[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 简称“经合 组织 ”或“OECD ”), https://www.oecd.org
[1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78786/content.html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001532/content.html
[1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18891/content.html
[14]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38695/content.html
序号 |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
1 |
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
2 |
财政部 |
3 |
国家税务委员会 |
4 |
工业及新技术部 |
5 |
劳动 、移民及就业部 |
6 |
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委员会 |
7 |
海关总署 |
8 |
地矿总局 |
9 |
外交部 |
10 |
工商会 |
11 |
标准化 、计量 、认证商品检验署 |
12 |
统计署 |
13 |
国家银行 |
序号 |
公司 |
1 |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2 |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3 |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4 |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16 局) |
5 |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 |
6 |
中石油中塔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
7 |
中油国际(塔吉克)有限公司 |
8 |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9 |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10 |
华为技术公司 |
11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12 |
中铁十九局 |
13 |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14 |
华新亚湾水泥有限公司 |
15 |
塔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16 |
中国地质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
17 |
中国有色国际公司 |
18 |
紫金矿业中塔泽拉夫尚有限公司 |
19 |
葛洲坝集团 |
20 |
南方航空 |
21 |
中泰新丝路(丹加拉)纺织产业有限公司 |
22 |
利华棉业集团塔吉克分公司 |
23 |
烟建集团塔吉克分公司 |
24 |
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 |
25 |
塔铝金业 |
编写人员: 肖学旺 何为蓉 黄钰琳 马梦婷 赵璐璐 陈山梅
审校人员: 罗秋萼 李新华 刘文新 刘庚 孙中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