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简讯 详情

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摩尔多瓦篇

2024-12-26 15:43

第一章 摩尔多瓦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摩尔多瓦是1991年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是连接独联体及欧 盟两大政治、经济集团的桥梁和窗口,地缘优势明显,市场辐射潜力 较大。作为政治、经济转轨国家,摩尔多瓦逐步建立了三权分立的议 会民主制度、力图形成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的较为完整的司法体系。 摩尔多瓦政局基本稳定、社会秩序良好,融入欧盟已成为摩尔多瓦今 后较长时期内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国策。经过七轮谈判,摩尔 多瓦和欧盟于2014年6月正式签署深度广泛自由贸易协定和联系国协 定。2022年6月23日,摩尔多瓦正式获得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地位。

2021年,摩尔多瓦 GDP 为2,063.52亿列伊(约合124.72亿美元), 同比增长11.39%(以不变价格计算)。近五年 GDP 情况见表1。摩尔 多瓦2017-2021年宏观经济统计情况如下表:

表1 2017-2021年摩尔多瓦宏观经济统计表

年份

GDP(亿美元)

GDP(亿列伊)

GDP 增长率(%)

人均 GDP(列伊)

2021

124.72

2,418.71

11.39

未公布

2020

119.14

2,063.52

-7.0

5,910

2019

119.70

2,103.78

3.7

5,938

2018

114.57

1,925.09

4.3

5,430

2017

96.74

1,788.81

4.7

5,040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 2023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新闻公告, 2022 年摩尔多瓦 GDP 数据为 2,742.08 亿列伊。

2021 年,摩尔多瓦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为 773.7 亿列伊(约合 39.9 亿美元),公共财政支出为 820.1 亿列伊(约合 42.3 亿美元)。政府 赤字累计 46.4 亿列伊(约合 2.4 亿美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摩尔多瓦国债余额为 777.52 亿列伊(约 合 40.08 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 99.31 亿列伊, 占 GDP 的 33.3%。

其中,内债占比 42.8%,外债占比 57.2%;短期政府债务占比 27.6%, 长期政府债务占比 72.4%。

2021 年,摩尔多瓦货物出口总额 31.44 亿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27.5%。其中,对欧盟国家(EU-27)出口额为 19.19 亿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17.0%,占出口总额的 61.1%。对独联体国家出口额为 4.66 亿 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23.7%,占出口总额的 14.8%。

2021 年,摩尔多瓦货物进口总额 71.77 亿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32.5%。其中,自欧盟国家(EU-27)进口额为 31.49 亿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27.5%, 占进口总额的 43.9%; 自独联体国家进口额为 19.05 亿美元,比 2020 年增长 44.6%,占进口总额的 26.5%。

根据摩方统计,摩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是罗马尼亚、俄罗斯、土 耳其、中国、德国。

2021 年,摩尔多瓦最终消费总额 2,027.73 亿列伊,占 GDP 比重 97.40%;资本形成总额 490.71 亿列伊,占 GDP 比重 24.20%;货物和 服务净出口-437.99 亿列伊,占 GDP 比重-21.60%。

2021 年摩尔多瓦通货膨胀率平均为 5.1%,2022 年摩年通货膨胀 率为 30.2%,经济部预测,2023 年摩通货膨胀率将下降,但仍保留两 位数增长,约为 15.7%,到 2025 年才可能降至摩国家银行的目标水 平 5%。

摩尔多瓦物价水平属于中等水平,低于周边的罗马尼亚、乌克兰 等国。2022 年 9 月,摩尔多瓦消费者价格指数为 134.00。

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通报,2022 年第三季 度,摩尔多瓦名义平均月工资总额为 10,648 列伊(约合 546 美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2022 年第三季度的平均月薪名义价值增长 16.0%, 但受通货膨胀影响,实际价值下降 13.4%。

2022 年第二季度末,摩尔多瓦失业率为 2.4%。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摩尔多瓦国土面积的80%是黑土高产田,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 葡萄、食糖、食油和烟草等,曾是苏联水果、浆果、玉米、向日葵和蔬菜等农作物的生产基地之一。

摩尔多瓦葡萄种植面积为 12.8 万公顷,现每年葡萄酒产量约 60 万吨,其中85%用于出口。摩尔多瓦葡萄酒生产企业共有 186 家,其 中初级加工企业 60 家,第二级加工企业 62 家,灌装企业 38 家,烈 酒生产企业 14 家,酒精生产企业 12 家。米列什蒂 ·密茨大酒窖总长 250 公里,是欧洲最大的酒窖,据称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酒窖,是摩尔 多瓦引以为豪、颇具特色的旅游、品酒胜地。该酒窖距摩尔多瓦首都 基希讷乌市约 20 公里,始建于 1969 年。酒窖存放有各类名酒 200 万 瓶,以其数量之最被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所有这些酒都按酒龄分类 陈列在隧道两侧。该地下酒城还设有风格不同的品酒厅。多年来,不 少外国元首、政界要人及社会名流等在这里留下了足迹。独联体的首 脑会议也曾在这里凭借葡萄酒的魅力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达成一致。 类似的大酒窖还有克里科克瓦大酒窖,其规模比米列什蒂酒窖略小, 但颇具特点。

摩尔多瓦工业大部分为私营企业,且主要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或集 体控股,包括农产品(食品)加工、烟叶及卷烟加工、纺织、皮革加 工和制鞋等。

根据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21 年摩尔多瓦农业、工 业、服务业占 GDP 的比重分别为 12.10%、24.01%、64.89%。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摩尔多瓦于 2001 年 7 月 26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独 联体内继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之后的第三个 WTO 正式成员。

摩尔多瓦不仅具有同扩大后的欧盟国家直接接壤的地理优势,也 是东南欧地区经济圈的一员和独联体成员,在东南欧和独联体国家均 享受贸易优惠待遇。摩尔多瓦参加的主要区域贸易协定有:《独联体 自由贸易协定》《东南欧稳定公约》《同欧盟的贸易关税普惠》《同欧 盟的自主贸易优惠》《同欧盟的深度广泛自贸区》《摩尔多瓦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同摩尔多瓦开展经贸活动的国家超过 80 个,主要集中 在欧盟、独联体、美洲和亚洲。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进入 21 世纪,中摩两国贸易快速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 年中摩双边贸易额为 2.83 亿美元,同比增长 37%。其中,中国对摩 出口 1.79 亿美元,同比增长 23%;自摩进口 1.05 亿美元,同比增长 75%。

摩尔多瓦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从最初的以家电、建材、服装、鞋帽、 纺织等中低档日用消费品为主,近年来逐步向有行业竞争优势的通讯 设备、家具、汽车等高科技类商品发展。

中国通讯技术企业在摩尔多瓦一枝独秀,为双边贸易做出了重要 贡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过不懈努力,在摩尔多瓦 3G 项目招标中 一举获胜;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摩尔多瓦开展的 CDMA 等通讯终 端产品销售也有不俗表现。中国通讯企业的供货在摩尔多瓦通讯设备 供应中占据半壁江山,充分说明中国商品技术可以在摩尔多瓦拥有良 好的发展空间。

中摩两国在经济合作领域存在可推动的空间。摩尔多瓦独立以 来,由于缺乏资金,基础设施亟待维护、修复、建设。目前,摩尔多 瓦正在加速融入欧盟,国际组织和欧盟等对摩尔多瓦也给予了一定的 贷款、融资支持,预计将有一批公路、能源、水处理、民用住宅、农 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出台,中资企业可积极参与招投标项目,在与摩 尔多瓦经济技术合作中取得新的突破。

表2 2017-2021年中摩双边贸易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贸易总额

中国对摩尔多瓦出口

中国自摩尔多瓦进口

2017

1.32

0.98

0.34

2018

1.47

1.09

0.38

2019

1.76

1.29

0.47

2020

2.06

1.46

0.60

2021

2.83

1.79

1.05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1年,中国对摩尔多瓦直接投资30万美元; 截至2021年末,中国对摩尔多瓦直接投资存量417万美元。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摩尔多瓦投资主管部门是摩尔多瓦经济部及下属的投资和出口 促进组织——国家投资局。投资局是一个常设的国家非商业性协调和 评定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账号和其他 必备工作条件。其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国家机构和有关各方面监督投 资计划的实施。

2004 年颁布的《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 向除军事领域外的任何领域投资。目前摩尔多瓦重点招商引资的经济 领域和行业是: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获、贮藏和加工行业;动力 工程;电网建设;供水及治污系统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的建设等。

从事企业活动的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以及在所在国和永久居住 地注册的各种团体均可在摩尔多瓦所在经济部门组建企业、开设股份 公司,直接投资或购买企业股份以及股票和其他证券、知识产权等。 外国投资者在经摩尔多瓦经济和财政部的批准以后,可以购置国家债 券。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摩尔多瓦私有化项目。经摩尔多瓦政府批准 以后,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摩尔多瓦境内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 加工,但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农业和森林用地,只能和当地投资者合 作或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购买农用土地。如外资企业在收购等投资过程 中遇到困难,可以咨询摩尔多瓦经济部下属的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2012 年,摩尔多瓦颁布实施了《竞争法》(第 183 号法令),对限制 市场竞争和违法的行为、处罚措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无针对安全审 查、国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

外资企业如决定并购摩尔多瓦企业,需首先向摩尔多瓦主管部门 (经济部或法院)递交并购申请,在 30 日内得到批准或者否决的批复。如并购申请得以批准,摩尔多瓦政府将正式发布公告,三个月公 告期满后生效。

1.4.2 投资吸引力

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优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地理位置优越。摩尔多瓦背靠欧盟,面向独联体,处于欧 洲两大政治、经济体结合部,其邻国为罗马尼亚和乌克兰,有着得天 独厚的地理优势。随着2008年1月欧盟给予摩尔多瓦单方面优惠贸易 安排协议的正式生效,摩向欧盟出口的绝大部分产品享受免除关税的 优惠,获得了进入欧盟市场的便利条件,2014年6月已签署深度广泛 自由贸易协定;摩尔多瓦同时是独联体成员国,享有独联体与欧盟框 架内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各项贸易和投资优惠和便利。

(2)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按照世贸组织 规则在摩尔多瓦开展经贸合作,同时摩尔多瓦正在谋求加入欧盟,有 关法律都向欧盟靠拢,这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在摩开 展经贸合作。

(3)劳动力成本低。与周边国家相比,摩尔多瓦工资为1.5欧元 /小时,而乌克兰为3欧元/小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则为4欧元/小 时。

(4)国民受教育程度高。前苏联时期,摩尔多瓦教育发达,基 础教育较好,全国几乎没有文盲。

(5)农业基础好,土地肥沃。摩尔多瓦曾是前苏联的粮仓和葡 萄酒园。摩尔多瓦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地平原之一的乌克兰平原,肥沃 的黑钙土约占国土面积四分之三,非常适合小麦、玉米、向日葵、烟 草等农作物的种植。

(6)摩尔多瓦在已设立的自由经济区和工业园区实行一系列税 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外来投资者来摩尔多瓦发展。

近年来,摩尔多瓦注重提升政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 升电子政务能力。目前,摩尔多瓦政府可以在线提供财务申报、生物 特征护照、数字地图、数字签名等多种线上服务。

1.4.3 投资退出政策

摩尔多瓦目前尚未有投资退出相关政策。

第二章 摩尔多瓦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摩尔多瓦拥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征税权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税务机 关。摩尔多瓦的税法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 税、消费税、财产税、地方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税和其它税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由中央政府征收,财产税和 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摩尔多瓦的法律制度是前苏联与大陆法系相结合的典型代表,它是不 断改革和完善的产物。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核心原则被编入了一个可引用的 系统中,它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在摩尔多瓦的法律体系下,法官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鉴别和判定争 议案件。法官有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在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 上不存在任何错判,不偏离法律规定,从而做出合法且有依据的判定。

摩尔多瓦的宪法和具体法律规定其司法机关通过法院体系行使权力。 根据现行的司法制度立法,司法制度由以下司法机构执行:最高法院、上 诉法院和普通法院。

税务行政相关的诉讼,起诉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必须先通过初步 程序,即要求诉讼所涉证件对应的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全部或部分执 法行为。

2.1.2.2 税法实施

摩尔多瓦的税法体系由税法与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 以及其他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公共机构制定的税收规范构成。

一般来说,如果摩尔多瓦作为其中一方缔约国适用的某项不是由地方 政府制定的国际条约,其所约定的税收制度或税收规范应当优先于当地税 法。

税法和税收规范的解读(解释)应以执行机关的解释为准,除非另有 规定。任何解读(解释)都应正式公布。

法律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相关费用可取得具有税收约束力的裁定结 果。

另一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缴纳费用就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确认或解 释信,但通常这种纳税人要求提供的解释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2014年,摩尔多瓦与欧盟签署了联合协议,双方建立了政治与经济联 系。根据该协议,摩尔多瓦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逐步将其法律规定(包括 税收法规)与欧盟和国际法规接轨。

2.1.3 最新税制变化

通常情况下,政府机关每年会对摩尔多瓦的税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 修订、修改和完善。

根据最近摩尔多瓦对税法进行的一系列修订,基于经合组织原则的转 让定价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摩尔多瓦实施。新的转让定价规则将是 一种确定关联方(国内企业和跨境关联方)之间独立交易定价的机制,目 的是据此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关摩尔多瓦引入新转让定价 规则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3章节的内容。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摩尔多瓦将于2024年1月1日引入一般反滥用规则, 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根据该规则,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不考虑或重新 评估与纳税人为了获得某种税收优惠而声称的情况或经济内容不同的交 易或行为。

目前,摩尔多瓦不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的成员国,也未就参与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进行谈判。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减去适用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 豁免项目进行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管理或组织业务活动的公司设立在摩尔多瓦的企业(即 经营活动是由在摩尔多瓦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所执行的),以及业务活动 主要发生在摩尔多瓦的企业。

2.2.1.2 征收范围

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纳税。

2.2.1.3 税率

(1)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摩尔多瓦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12%。

(2)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中小型企业

以下税率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农场主、个体工商户或上年度商业和管 理咨询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超过60%的企业除外):

①如果企业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本报告期内除根据相关税法所 规定的免税收入外,其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应按照4%的税率纳税。

②符合下列情况,企业就本报告期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可选择按4% 的税率纳税,或按12%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纳税:

A.企业在前一财务报告期内(截至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免税的经营 活动收入,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免税和应税的经营活动收入的总和不超过 120万摩尔多瓦列伊(前提是免税收入部分超过应税收入部分的50%);

B.企业在前一财务报告期内(截至12月31日)未取得任何经营活动收 入;

C.企业在本报告期内注册成立。

③如果企业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必须按12%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 率纳税。

(3)农场主

农场主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

(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4 税收优惠

(1) 自由经济区内的居民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向摩尔多瓦境外出口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减按企业 所得税标准税率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前项之外的收入减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的75%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若公司某个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用于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开发 的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则自下一季度起,出口自由经济区生 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④若公司某个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用于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开发 的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则自下一季度起,出口自由经济区生 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在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第三及第四条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对固定资产或对自由经 济区基础设施进行额外投资的企业,如果其登记在册的平均员工人数比前 一年度的平均员工人数增长了20%,则自约定的额外投资资金到位起的下 一个季度开始,其出口收入可以多次享受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时间根据 投资金额有所不同,以下是不同投资金额所对应的税收优惠:

A.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在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B.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在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C.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在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2)国际自由港内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自取得应税所得的下一纳税年度起的十年内,在国际自由港中取得的 经营收入可减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十年后,在国际自由港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减按企业所得税标准 税率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造就业机会的商业实体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商业实体若能每年增加员工数,则可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可减免的应 纳税所得额为前一年全国的平均月薪乘以公司工资表中较前一年增加的 平均员工数。

(4)不分配股息的企业

符合法律规定的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若不以股息形式分配其于2023 至2025财政年度期间取得的利润,则所对应的应税收入可适用零税率。

若上述企业以股息(包括股票在内)形式分配其于2023至2025财政年 度期间取得的利润,则企业应就所分配的股息缴纳12%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个体户、农民、自由经济区居民企业、自由国 际港口居民企业、自由国际机场居民企业、园区居民企业,只适用于中小 企业,以及从事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规定的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企业。

(5)IT 园区中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如果 IT 园区中的居民企业70%以上的账面收入来自 IT 园区授权的经 营活动,其每月的账面收入可以享受7%的特别税收减免优惠。特别减免税 额不能低于企业雇佣人数与预计月平均工资之乘积的30%。2023年摩尔多 瓦政府批准的预计月平均工资为11,700摩尔多瓦列伊。

IT园区内的居民企业享受7%的特别税收减免可适用于以下税种: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地方税、财产税、在摩尔多 瓦登记的汽车的道路税。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从所有来源获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 除的费用和免税收入。一般而言,公司可以税前扣除该纳税年度内与其业 务活动相关的必要费用。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①为防止被动损失而进行的资产置换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②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估值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产生的收益;

③来源于经济主体的资本投入以及为弥补财务亏损和净资产负数余 额的出资;

④通过广告活动获得的奖金,并且单笔不超过2.7万摩尔多瓦列伊;

⑤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⑥法人实体取得的外部资金来源,包括与发展教育和研究相关的项目 收入和国际捐赠收入。

(3)税前扣除

一般原则下,只有为合理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 ①以下费用只能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A.业务招待费和娱乐费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收入的 0.75%;

B.差旅费的扣除限额需参照当地对于员工代表团的规定;

C.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员工餐费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70摩尔多瓦 列伊;

D.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员工交通费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75摩尔多 瓦列伊;

E.提供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的餐券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70摩尔多 瓦列伊;

F.未留档的经营费用,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0.2%;

G.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详见“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 ”部分);

H.个人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按照固定金额计算的强制医疗保险费用的 50%限额内税前扣除;

I.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扣除限额为租赁费用的 15%;

J.公司管理层使用汽车所产生的汽车折旧费、保养费、行驶费和维修 费,须在每人仅使用一辆车,并且只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才允许扣除;

K.为慈善和赞助而发生的现金捐款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

L.雇主为员工提供SARS-CoV-2病毒检测和SARS-CoV-2疫苗接种而产 生的费用;

M.为安置和管理由摩尔多瓦公共机构或非商业组织所接收的乌克兰 难民而进行捐款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52 号财 政令中列明获批准的符合资格的机构和组织。支付给摩尔多瓦财政部开设 银行账户以支持乌克兰人民的人道主义捐款也可以允许扣除;

N.通常,在公司管理层批准的限额内允许扣除因残渣、损耗、自然腐 烂而产生的费用,但与烟草、乙醇和石油产品有关的费用除外,这些费用 可在摩尔多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范围内扣除;

O.准备金(详见“(4)准备金 ”部分);

P.低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准予 在税前扣除。

②除此之外,以下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A.公司创办人和雇员的个人及家庭开支; B.资产估值和减值损失;

C.购置可折旧资产支付的费用;

D.关联方之间出售或交换资产、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造成的亏损;

E.支付给商业专利持有者的费用; F.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

G.罚金、罚款和其他因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处罚费用; H.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I.分配给企业的储备金或准备金;

J.因存货、固定资产短缺而产生的费用; K.公司员工和股东的个人福利费用;

L.支付给关联方的不当费用,包括报酬、利息和租金。

(4)准备金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通常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法院裁决认定某公司 无法收回其某一项债权,则该公司可在税前扣除该笔债权的坏账损失。

(5)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 产的税收折旧。

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记录应分别核算,折旧率按照100%和摩尔多瓦政 府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之比确定。

特殊情况下,大型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分类标准)可以在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使用加速折旧法。该政策要求第一年计提的折旧不 能超过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50% ,未折旧部分应按剩余使用寿命进行折 旧。该加速折旧法不适用于从事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规定的金融和保 险活动的企业。

从财务角度来看,固定资产为初始价值超过12,000摩尔多瓦列伊且使 用寿命超过1年的资产。

(6)弥补亏损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经营净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后的五个纳税 年度内进行结转抵扣。

如果纳税人亏损期间超过一年,则将按照损失发生顺序进行结转抵 扣。

亏损金额不得向以前年度结转。

(7)特殊事项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摩尔多瓦企业发生的并非以节税为目的的重组业务 (合并、吸收、分立或改变经济主体),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全面的税务审 计。

在重组业务中,购买方或吸收方沿用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对资产和负 债账户、利润分配账户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账户的记录方法,包括累计纳 税损失的记录方法。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国家会计准则(NAS)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的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到的结果。通常,应纳税所得额为 所有收入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税收扣除项目是纳税 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支出。

(2)列举案例

摩尔多瓦企业会计账上记录的总收入=500,000摩尔多瓦列伊;

摩尔多瓦企业会计账上记录的总费用=300,000摩尔多瓦列伊,其中 10,000摩尔多瓦列伊是与本地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摩尔多瓦列伊-300,000摩尔多瓦列伊+10,000 摩尔多瓦列伊(非业务相关的费用不可税前扣除)=210,000摩尔多瓦列伊;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2%×210,000摩尔多瓦列伊=25,200摩尔多瓦 列伊。

2.2.1.7 合并纳税

摩尔多瓦税法中没有关于集团合并纳税的规定,即不允许集团进行合 并纳税申报或在集团内部之间弥补亏损。

2.2.1.8 其他

(1)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按照与营业收入相同的规则征税。

(2)股息

对支付给非居民和居民企业的股息一般按6%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在2008至2011财政年度之间相关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 税。

(3)境外税收抵免

对于公司在摩尔多瓦的应税收入中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可在摩尔多瓦 境内申请企业所得税抵免。在取得境外缴税证明的前提下,公司应在相关 收入在摩尔多瓦纳税的当年抵减其境外已缴税款。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摩尔多瓦税收管辖权类型

通常,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的 收入纳税。为此,在摩尔多瓦的非居民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预 提所得税。

(2)摩尔多瓦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请参阅2.2.1.1章节的内容。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特定交 易中产生的资本利得。

然而,无论非居民企业在何处向摩尔多瓦居民企业提供了管理或咨询 服务,其从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处取得的收入都要在摩尔多瓦缴纳企业所得 税。

2.2.2.3 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就常设机构来源于摩尔多 瓦的所得,按照12%的标准税率纳税。

2.2.2.4 征税范围

常设机构的定义为非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展开全部或者部分营业活 动直接或者依靠代理人间接使用的固定场所,包括下列情况:

(1)管理场所、分公司、代表处、办公室、工厂、商店、车间、矿 场、油气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自然资源开采地、农作物种植地;

(2)建筑工地,建造、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技术监督活动,相关 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3)非居民企业出售储存于摩尔多瓦自用或租用仓库中的货物;

(4)除开展一些筹备,辅助或其他性质的活动外(不以建立常设机 构为目的)(特例请参考下述①-⑦) , 在摩尔多瓦提供服务、开展活动 超过三个月,以及根据劳务合同和独立专业活动协议进行工作的人员;

(5)非独立代理人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代理人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 交付货物、采购产品,或从事上述(1)-(4)活动的。

若非居民企业于摩尔多瓦开展筹备、辅助或其他性质的活动不符合上 述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则不应视为成立常设机构。以下活动应被视为筹备、 辅助或其他性质:

①因存储或展示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产品及货物而使用设施;

②因存储或展示目的而保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库存;

③因为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而保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库存;

④非居民企业因购买商品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

⑤非居民企业为收集或分发信息、营销、广告及对商品(服务)进行 市场研究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此类活动不体现非居民企业的主要(正常 业务)活动】;

⑥由某人代表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合同须按照 非居民企业的详细书面说明签署);

⑦开展我们在上述(2)中阐述的不超过六个月建筑工地相关活动。 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的不动产租赁所得以及某些资本利得,通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在摩尔多瓦纳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 企业适用上述2.2.1.5章节第(1)项的规定。在摩尔多瓦设立常设机构或 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利润纳 税。

但境外集团总部向当地常设机构收取的以下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使用知识产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款项;

(2)服务费;

(3)贷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类似费用;

(4)与摩尔多瓦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

(5)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

由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分回给境外总部的净收入无需缴纳预提所得 税或汇款税。

2.2.2.6 应纳税额

通过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摩尔多瓦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适 用于上述2.2.1.6章节的规定。其他类型的收入,请参照上述对应子章节 的内容。

2.2.2.7 预提所得税

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人需要针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 费、从居民个人处购得的商品、保险费、广告活动和博彩所得、向居民个 人的捐款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利润汇出预提所得税。针对各个项目的预提所 得税率请参阅附录三摩尔多瓦预提税率表。

2.2.2.8 亏损弥补

在摩尔多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例如,在摩尔多瓦设立 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业务的)适用上述2.2.1.5章节第(6)条的 规定。

在摩尔多瓦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 业,适用上述2.2.1.5章节第(7)条的规定。

2.2.3 申报制度

2.2.3.1 申报要求

(1)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如下:

①适用12%标准税率的企业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25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②适用7%优惠税率的IT园区中的企业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束后次月 的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③适用4%优惠税率的中小型企业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月 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④摩尔多瓦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报告 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预提所得税申报要求

向非居民和居民个人支付所得并扣缴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有义务向当 地税务局提交以下税务申报表:

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束后次月的25日前提交月度预提所得税申报表。

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25日前提交已支付款项和预提所 得税的年度信息报送表。

相关报告应以电子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特定门户网站提交申报。

2.2.3.2 税款缴纳

(1)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要求

①通常,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缴纳要求如下:适用12%标准税率的企 业应按季度等额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时间为本报告财年的3月25日、6月25 日、9月25日及12月25日之前。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产生的补 缴税款应在报告财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

②适用7%优惠税率的IT园区中的居民企业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束后 次月的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③适用4%优惠税率的中小企业应在每个申报季度结束后次月的25日 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④摩尔多瓦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按季度分期 预缴税款,具体时间为本报告财年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 25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支付和结算应在报告财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月 的25日之前完成,同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预提所得税缴纳要求

当地居民企业帮非居民或居民个人代缴预提所得税时,有义务在申报 月度次月的25日之前向税局缴纳税款。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摩尔多瓦居民个人应就其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得以及从海 外金融与投资经营中获得的所得进行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其在摩尔多瓦 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 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

近年来,除下列章节中介绍的免税金额调整外,摩尔多瓦个人所得税 的相关规定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个人:

①在摩尔多瓦拥有永久性居所(含出国留学或旅行的个人,以及摩尔 多瓦政府公派出国的官员);

②任一财政年度在摩尔多瓦停留时长满183天。

(2)下列个人在摩尔多瓦负有纳税义务:

①在摩尔多瓦境内获得收入,以及从海外金融与投资中获得所得的摩 尔多瓦居民;

②在摩尔多瓦的合法私人企业,包括个体户、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 人以及农场主。

2.3.1.2 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得以 及从海外金融与投资经营中获得的所得,减去适用的扣除项目和其它指定 补贴。

(1)全部含税所得包括下列各项:

①来自创业、专业服务或其它类似活动的所得;

②个人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的薪资与费用;

③雇主支付的现金或实物报酬以及其它所得;

④利息;

⑤资本利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与年金;

⑦股息;

⑧租金收入;

⑨律师及其它专业人员获得的收入,包括佣金和其它类型的收入。

(2)全部含税所得不包含下列各项:

①从疾病专项费用中获得的补偿金额;

②第三方为事故或永久性残疾所支付的赔偿金;

③子女赡养费与津贴;

④捐赠与遗产;

⑤政府规定限额内的每日津贴;

⑥奖学金;

⑦从政府或慈善机构获得的福利;

⑧来自商业专利活动的所得;

⑨销售由个人生产的辅助原材料及农产品的所得(农场与个体户获得 的所得除外);

⑩个人返还可回收包装物获得的收入;

⑩因精神损害获得的赔偿;

⑫提供给员工的在规定限额内的餐券。

(3)应税所得

①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薪酬包括工资薪金、现金或实物报酬、奖金、奖励、假期津贴、通货膨胀津贴以及专利与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薪酬还包括按日计 酬、临时工获得的薪资、向私人企业的董事及经理支付的费用与薪金以及 专业人士(律师、医生与专家)获得的收入。

②个体经营所得

经许可进行独立劳务的个人(商人、工匠及家族协会)获得的收入以 及个体经营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董事费

支付给董事或董事会成员的费用与工资薪金类似,按照个人所得税税 率征税。

④投资所得

2021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在摩尔多瓦银行存款的利息需缴纳个人所 得税。

⑤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

摩尔多瓦税法未对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⑥资本收益

应税资本收益资产包括下列项目:

A.股票、债券及其它在企业活动中拥有的所有权;

B.未用作商业用途的私人财产;

C.土地;

D.购买和出售资产获得的期权。

任一财政年度的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为该财政年度获得的资本利得 总金额的50%。

资本收益仅可用于抵扣资本亏损。

(4)不征税所得

因不可抗力造成财产损失而获得的财产补偿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原 有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2.3.1.3 个人所得税税率

摩尔多瓦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2%的固定税率。

2.3.1.4 税收优惠

根据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如配偶是否享受个人扣除优惠、子女赡 养、永久性残疾等)可在摩尔多瓦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扣除可降 低税基。具体扣除标准请参见2.3.1.5章节。除以上扣除外,摩尔多瓦个 人所得税法未规定其它税收优惠项目。

2.3.1.5 税前扣除

个人可对下列费用进行扣除:与企业活动相关的费用(业务相关扣 除);资本亏损未超过资本收益的部分。

(1)个人扣除

上述全部来源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可减去个人扣除额。每个纳税人如果 年收入不超过 360,000 摩尔多瓦列伊,其应税所得可享受每年 27,000 摩 尔多瓦列伊的个人扣除。特定名单中的个人有权享受每年 31,500 摩尔多 瓦列伊的个人扣除。此类个人包括残疾退伍军人、战役老兵的配偶与父母 以及自幼残疾的个人。

如配偶无法享受个人扣除优惠,则该个人还可享受每年 19,800 摩尔 多瓦列伊的额外扣除;每位被赡养人每年可享受 9,000 摩尔多瓦列伊的扣 除;永久性残疾的个人可享受每年 19,800 摩尔多瓦列伊的扣除。

(2)商业相关扣除

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可从所获收入中扣除,与个人及家庭相关的费 用除外。

2.3.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得以及从海外金融 与投资经营所得纳税。该所得可减去适用的扣除项目和其他指定补贴。同 时,居民纳税人可扣减其个人缴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2)示例

表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示例

单位:摩尔多瓦列伊

项目

税率(或保险比例)

金额

工资薪金收入(月)

 

10,000.00

员工承担部分

税前扣减

   

个人扣除(27,000/12)

 

2,250.00

     

医疗保险(员工承担部分)

9%1)

900.00

应纳税所得额

 

6,850.00

应纳税额

12%

822.00

净收入

 

8,278.00

雇主承担部分

社会保险(雇主承担部分)

24%1)

2,400.00

     

雇主成本总计

 

12,400.00

注1):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由18%提高到24%,员工则不再承担6% 的社会保险。同时,雇主不再承担4.5%的医疗保险,员工承担的医疗保险比例由4.5%上升到9%。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未满足2.3.1.1章节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且在摩尔多瓦负有 纳税义务的个人。

以下个人在摩尔多瓦负有纳税义务:

在摩尔多瓦境内获得收入和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作而获得海外收入 (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的非摩尔多瓦居民。

2.3.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 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

2.3.2.3 税率

税率同居民纳税人。

2.3.2.4 税前扣除

在计算摩尔多瓦的应税收入时,非居民不享有个人豁免。同时,在摩 尔多瓦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可以由非居民扣除。

2.3.2.5 税收优惠

参照本指南第五章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2.3.2.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 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个人扣除、 指定补贴及其他扣减不适用于以上所得。非居民纳税人于摩尔多瓦缴纳的 医疗保险可扣除。

(2)示例

表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示例

单位:摩尔多瓦列伊

工资薪金收入

 

10,000.00

员工承担部分

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

9%1)

900.00

扣除

9%

900.00

应纳税所得额

 

9,100.00

应纳税额

12%

1,092.00

净收入

 

8,008.00

雇主承担部分

社会保险

24%1)

2,400.00

雇主成本总计

 

12,400.00

注1):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由18%提高到24%,员工则不再承担6% 的社会保险。同时,雇主不再承担4.5%的医疗保险,员工承担的医疗保险比例由4.5%上升到9%。

2.3.3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为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企业为员工(居民和非居民)计算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应税福利时,有 义务向税务局提交包括所得税、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缴款在内的个人所得 税报告:

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在申报月度结束的次月 25 日前提交;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在报告年度的次年 1 月 25 日之前申报已 支付工资薪金信息和已扣缴个税的年度信息。

相关申报表应以电子形式通过当地税务机关指定门户网站提交。

②个人自行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取得额外的应税收入但没有扣缴义 务人的,个人有义务自行准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报告年度的次 年 4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以选择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指定门户网站, 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前提是个人已取得授权电子签名),也可以选择以 纸质形式提交申报。

(2)税款缴纳

①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为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企业为员工(居民和非居民)计算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应税福利,有义 务在申报月度的次月 25 日前向税务局提交包括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和 社会保险缴款在内的个人所得税报告。

②个人自行申报年度所得税

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取得了额外的应税收入,但没有扣 缴义务人的,个人有义务自行准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报告年度 的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

2.4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2.4.1 概述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摩尔多瓦已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个人 或法人实体。在摩尔多瓦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定期开展商业或专业活动的 公司,如果达到法定登记起点,则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此外,如果非居民为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法律规定的数字服务并取 得收入,也需要在摩尔多瓦进行增值税登记。

(1)反向征收

反向征收是一种自行评估增值税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商品或劳务 的接受方缴纳增值税。

在摩尔多瓦境内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接受非居民提供劳务时,如果劳 务提供地是在摩尔多瓦,那么该劳务将被视为进口。

反向征收机制下增值税的税款缴纳截止日为服务进口日或付款日,其 中也包括预付款,具体取决于此前发生的情况。其增值税申报应在申报月 度的次月 25 日之前完成。为进口服务计算的增值税允许进项税抵扣。

未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有义务在进口或支付劳务费用的次月 25 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申报并缴纳进口服务的增值税。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收购破产过程中的在摩尔多瓦领土上登 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资产时,适用国内反向征收机制,但对于重组 过程中的企业不适用。如果破产企业(卖方)将资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买 方),买方需按照反向征收原则计算并支付增值税额,随后有权抵扣进项 税额。获得的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构成应税商品。

2.4.1.2 征收范围

下列交易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在摩尔多瓦提供销售商品或劳务;

(2)纳税人在摩尔多瓦进口劳务(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

(3)进口商品。

2.4.1.3 税率

“应税收入 ”指销售应纳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收入。有些收入适用增 值税免税(可抵扣),即提供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并可申请相关的进项税 返还。通常,增值税免税(可抵扣)项目包括出口商品、相关劳务以及其 它收入。

增值税税率可分为:

(1)标准税率:20%;

(2)优惠税率:8%和12%。

除特定项目明确规定了适用优惠税率或可享受免税之外,所有的商品 销售或提供劳务行为都适用于增值税标准税率。

(1)适用税率8%的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烘焙食品;

②乳制品;

③农产品;

④药品;

⑤在摩尔多瓦生产以及进口至摩尔多瓦的天然气和液化气;

⑥在摩尔多瓦境内饲养、屠宰、加工或出售的植物制品和园艺产品、 天然农业产品;

⑦在摩尔多瓦境内生产、进口或出售的甜菜糖;

⑧用于生产摩尔多瓦境内电力,热力和热水的固体生物燃料,包括为 生产固体生物燃料的某些原材料以及固体生物燃料所产生并供应给公共 设施的热力。

(2)住宿餐饮业适用12%的增值税税率,包括以下品类:

由归属于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第一类的经济主体提供的各种类 型住宿服务,包括酒店公寓、汽车旅馆、旅游别墅、平房、旅游养老、农 业旅游、露营、度假村或度假营服务。

根据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第一类,经济主体在开展住宿或餐饮活动 的范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但不包括可直接消费的酒精饮料,不论是预 制的酒精饮品还是现场制作的酒精饮品。

由议会或国家特别公共卫生委员会宣布摩尔多瓦全境进入紧急状态 期间,住宿餐饮业可适用6%的减免增值税税率。

(3)适用增值税免税(可抵扣)的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出口商品和劳务;

②国际客运和货运;

③为居民建筑供应的电力、热能及热水;

④为自由贸易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

“免税收入(不可抵扣)”是指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收 入。这种类型的免税收入不得抵扣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4)不可抵扣的免税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住房;

②土地;

③汽车;

④根据政府批准的特殊规定,计入股本的长期有形资产;

⑤拖拉机和其它农用机械;

⑥儿童食品;

⑦金融服务;

⑧教育服务;

⑨保险业;

⑩博彩;

⑩书籍和期刊。

(5)可选择征税的免税收入: 无。

2.4.1.4 制度演变

近些年摩尔多瓦的增值税规定没有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摩尔多瓦计划在未来几年期间逐渐将其增值税立法与欧盟 增值税指引保持一致。

2.4.1.5 增值税登记

增值税登记的法定门槛是连续12个月内营业额或进口服务额达到120 万摩尔多瓦列伊。对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无需考虑营业额的大小,可 自愿选择进行增值税登记。

(1)集团登记

摩尔多瓦增值税法中不允许进行增值税集团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必须 分别进行增值税登记。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外国企业不得持有增值税登记号。如果外国公司由于在摩尔多瓦进行 商业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就必须在当地进行增值税登记,之后即与居民 企业接受同样的管理。

例外情况是,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必须在摩尔多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点 中的“数字经济 ”部分。

(3)登记流程

为了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当地企业必须在满足增值税登记条件当 月的最后一天前,填写增值税登记申请表,并附上一系列当地税务机关要 求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税务检查,可能还会要求额外的资 料和信息。

纳税人被视为完成增值税登记是从其提交申请表并满足了增值税登 记要求的次月第一天开始。尽管当地法规并未明确说明税务机关完成税务 检查和确认登记成功的截止日期,在实际操作中,该流程一般截止到纳税 人提交申请表后的第30天。

(4)延迟登记罚款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能会被地方税务机关处以 公司应纳税营业额7%-10%的罚款。

(5)数字经济

在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中,客户通常需要根据反向征收机制承担进口服 务(包括数字产品)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对个人客户的交易,从2020年4月1日开始,通过电子网络向 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即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以及接受摩尔 多瓦居民个人支付的通过电子网络提供服务的付款的非居民中介机构,如 果其服务的供应地点被认定在摩尔多瓦境内,则需要在摩尔多瓦缴纳增值 税。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此类数字服务的各类非居民企业必须 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6)注销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登记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以税务机关因注销 登记而出具税务检查报告的日期作为注销登记日。

2.4.2 税收优惠

在连续12个月内营业额或进口劳务额不超过120万摩尔多瓦列伊的中 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4%简易税率而非12%标准税率)可以选择是否

进行增值税登记。此外,享受该税收优惠(增值税登记)无最低营业额或 登记门槛的要求。

2.4.3 应纳税额

2.4.3.1 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称为“可征税时间 ”或“纳税时点 ”。通常, 纳税时点为以下三个时点的较早者:

(1)从客户处收取部分或所有的销售款;

(2)提供销售商品或劳务;

(3)开具税务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间缴纳税款。增值税一般按月申报。

(1)在反向征收机制下,由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时点 为劳务进口或者支付劳务费用(二者中以较早者为准)的次月25日前。

(2)涉及对从已宣布破产程序的本地公司购得的资产,应遵循反向 征收原则,纳税时点为账单支付日期(包括预付款)或买方取得资产的日 期(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不动产除外。针对不动产,纳税时点应为房 产登记簿中所记录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变的日期。

(3)进口商品的纳税时点可能是进口日或者商品不再适用暂缓纳税 的日期。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劳务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 税进行抵扣。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应缴纳增值税,可通过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包括从摩尔多瓦购买商品或劳务支付取得的增值税、进口商 品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自行估算的从反向征收劳务产生的增值税。

在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一般需要取得合规的发票或海关文档。在 接收方已经将这些购进凭证记录到会计账簿的纳税期间,可以行使进项抵 扣的权利。

(2)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外购的用于非生产经营相关(比如用于纳税人的个人消费)的商品或 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某些业务支出的进项税额也不得 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举例:

①个人消费;

②遗失、盗窃或毁损的商品成本;

③所得税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④商业礼品;

⑤坏账(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从未向提供方支付过款项);

⑥公司管理层用车相关的修理、维护和运营支出,除法规特定限制外。

(3)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举例(如与应税经营活动相关):

①公司管理层用车相关的租用、租出、维护和燃料支出,受到特定限 制;

②卡车和货车相关的购买、租用、租出、维护和燃料支出;

③参加会议、学术研讨会和培训课程;

④移动电话;

⑤广告费(受到特定限制);

⑥交通费(受到特定限制);

⑦酒店住宿(受到特定限制);

⑧在公司管理层批准的限额内允许扣除因残渣、损耗、自然腐烂而产 生的费用,但与烟草、乙醇和石油产品有关的费用除外,这些费用可在摩 尔多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范围内扣除。

(4)部分抵扣

免税收入(不可抵扣)对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如果既有应 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不可抵扣),则只能抵扣应税收入相关的进项税, 免税收入(可抵扣)视为应税收入。但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以抵扣购进 商品或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

①纳税人分别保存了针对应税收入和不可抵扣的免税收入发生的购 进商品或劳务支付记录;

②增值税可抵扣金额是按月计算,根据取得的所有与应税收入和不可 抵扣的免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税额按比例计算的方法。

(5)退税

如果按月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超过当期销项税,且超出部分的增值税 产生于如下来源,那么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①可抵扣的免税收入;

②生产和销售面包及乳制品的公司产生的收入;

③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商业实体进行的资本投资,投资在特定类型 下的房屋和交通工具除外;

④客运机动车相关的资本投资;

⑤多缴税额;

⑥从2023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的自动信息系统“电 子发票 ”或通过连接到自动信息系统的“ 电子销售监控 ”系统的结算设备 开具财务收据,并使用相关收据来申报其所提供的应税货物劳务及服务, 则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进项超额部分(超过销项税额部分)。

纳税人如果需要申请增值税退税,应采取如下特定流程:

①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②在税款退回前,税务机关会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退税申请金额准 确无误。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退税往往比较困难,一般会经历延期。

(6)登记前成本

通常来说与登记前发生的成本(购买支出)相关的进项税一般不允许 抵扣。

(7)无固定经营场所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在摩尔多瓦既无固定经营场所也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企业无法操作 增值税进项抵扣。

2.4.4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有义务按月在申报月度次月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②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并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 人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按季度在申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5日之前向税务 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增值税申报表应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特定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 申报。

(2)税款缴纳

①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有义务按月在申报月度次月25日之 前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应的增值税仅可用摩尔多瓦列伊支付。

②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并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 人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按季度在申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5日之前计算并 向税务机关缴纳由此产生的增值税。

相应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用摩尔多瓦列伊、欧元或美元缴纳增值 税。

2.5 关税(Customs Duties)

2.5.1 概述

关税法规由海关法、关税法、其他法律规范以及摩尔多瓦作为其中一 方就关税事项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所构成。

通常,摩尔多瓦的关税法规适用于所有法律形式的企业。

适用关税法规规定的业务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海关登记。

关税应由报关人、报关代理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直接缴纳。

2.5.1.1 征税范围

关税是按照在提交报关单时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计算并征收。关税将 支付给摩尔多瓦当局海关。

2.5.1.2 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通过销售进口到摩尔多瓦的货物,其海关完税价格一般为其销售价格 加上进口货物发生的其他特定成本(如保险费用、运输费用、佣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用)。

在申报海关完税价格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支付的价格应包括运入 摩尔多瓦境内的进口货物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的装运和处理费 用,即使这些费用是由买方承担且未包括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商品款项 中。

2.5.1.3 特许权使用费用

关税法规规定,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且作为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 当缴纳关税。

2.5.1.4 海关制度

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关税征管制度分为明确型和保税型两种。

明确型关税制度主要监管进口和出口行为。保税型关税制度主要监管 以下内容:转口、保税仓库、来料加工(保税)、在海关监管下的加工、 临时入境以及外向加工。

在符合特定条件和条款前提下,保税型关税制度允许纳税人暂缓缴纳 关税,减免其进口关税(依据保税制度的具体规定)。

(1)进口程序:完成海关进口程序,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货物可以 进行自由流通。这意味着进口货物的关税和相关费用都已经缴纳,因此货 物可以从海关向摩尔多瓦境内自由转移。

对某些可暂缓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其相关报关程序一般须经海关授 权批准。

已报经海关进入自由流通领域的境外商品与境内商品具有同等地位。

(2)出口程序:完成出口程序,离开摩尔多瓦海关监管区域且无需 重新进口的货物适用相关出境手续,包括商业政策。

(3)转口程序:转口程序允许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从海关区域内的一 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而在一定时期内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或不受商业政策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转口时间应由海关确定,自海关过境后一般不超过8个公历日。延长 转口程序的截止时间应由海关总署在8个公历日内立案处理(包括初次批 准期限届满后)。

(4)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在海关的批准和监管下,按一定条件 存放货物的区域。

海关仓储允许在保税仓库中储存以下货物:

①境外商品,这些货物无需缴纳进口关税或不适用某些商业政策;

②境内待出口的商品。

(5)来料加工:以下货物的一道或多道加工程序可以在摩尔多瓦境 内适用来料加工程序:

①作为补偿品将要离开海关管辖区域的境外货物:无需缴纳进口关税 或受限于某些经济政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②进入自由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作为补偿品将要离开海关管辖区域 的境外货物。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来料加工程序,进口关税将在出口时予以 退回。

(6)在海关监管下的加工:在海关监管下的加工程序允许境外货物 在摩尔多瓦境内进行改变其性质或状态的加工,而无需缴纳进口关税或受 限于经济政策。通过加工产生的产品进入自由流通领域前需就相关货物缴 纳进口关税。

(7)临时入境:临时入境程序允许复出口的境外货物在不作任何改 变(除了因使用而产生折旧)的前提下,在摩尔多瓦境内使用,可全部或 部分减免进口关税并且不受限于商业政策。

临时入境期间,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为境外财产,在摩尔多瓦境内不 得出售、租赁、转租、移交、抵押、转让或供他人使用,除非获得海关批 准,在缴纳进口关税并完成报关程序后才能进入自由流通领域。法律另有 规定的情况除外。

以经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8)外向加工:外向加工允许货物进入自由流通领域,来料加工的 货物允许临时离境进行进一步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允许进入自由流通领 域,免除全部或部分进口关税。

外向加工临时出境的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经济政策。外向加工程序作 为来料加工程序的补充适用复出口程序的经济政策。

(9)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属于摩尔多瓦境内,在自由贸易区内 的境外货物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不受限于经济政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境内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适用货物出口程序。

2.5.1.5 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协定,优惠关税待遇是指特定货物在进口到 摩尔多瓦时享受减免关税。

2.5.1.6 关税税率

货物被放行自由流通前应支付的关税税率是根据摩尔多瓦综合关税 (TARIM)确定的。进口货物的税率从0%到20%不等,具体根据进口货物的 类型而定。

摩尔多瓦线上 TARIM 数据库中包含了以下内容:

(1)商品综合税则目录;

(2)适用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进出口税率;

(3)优惠的税收协定;

(4)反倾销税率;

(5)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措施和经济政策。

线上 TARIM 数据库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进行查阅: https://trade.gov.md/en

2.5.2 税制改革

新的《海关法》即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摩尔多瓦政府目前正在拟 订和批准一份关于适用有关新《海关法》的条例和规范清单。

2.5.3 税收优惠

摩尔多瓦关税法规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减免关税:

(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口固定资产作为实物出资增加公司法 定资本的,免征关税;

(2)进口期刊杂志、教育书籍、科学文化用品、学前教育和补习机 构教材的;

(3)适用免税政策的进口货物;

(4) 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口货物;

(5)摩尔多瓦参与的国际援助和投资项目的进口货物;

(6)进口货物用于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捐赠)或慈善用途的;

(7)法人实体进口货物用于非商业目的,其价值不超过100欧元的。 关税优惠待遇是指根据摩尔多瓦签订的国际协议的规定,对特定商品进口至摩尔多瓦时给予关税减免或豁免优惠。

2.5.4 纳税时间

通常,关税应在货物进入摩尔多瓦境内或者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向海 关进行申报纳税。

2.6 其他税(费)

2.6.1 消费税(Excise Duties)

在摩尔多瓦税法第四章“消费税 ”的附录部分有消费税的应税商品清 单,该清单对各类应税商品的具体消费税税率(按定额或从价征收)均有 规定,并均适用于应税商品的进口和当地销售行为。

部分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示例及2023年适用税率如下:

(1)酒精——132.27摩尔多瓦列伊/升无水酒精;

(2)啤酒——3.05摩尔多瓦列伊/升;

(3)香烟——893.75摩尔多瓦列伊/千支,同时从价征收13%;

(4)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33,248.00至7,719.00摩尔多瓦列 伊/吨;

(5)香水——从价征收30%;

(6)汽车——9.56至161.84摩尔多瓦列伊/立方厘米;

(7)鱼子酱——从价征收25%;

(8)天然皮草服装——从价征收25%。

2.6.2 财产税(Property Tax)

财产税是针对包括土地、房屋、公寓和其他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其 税率每年由国土资源局确定。例如,基希讷乌市2023年的房地产税率从 0.05%到5%不等,具体取决于房地产的类型和位置。

2.6.3 地方税(Local Taxes)

根据企业注册地不同,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

常见的地方税收包括:交易单位税、地方发展税和广告投放税。税率 (基希讷乌市)如下:

(1)交易单位税:税率取决于交易单位的类型和面积,如集市、超 市、大型超市的年税率从每交易单位4,600摩尔多瓦列伊至25,800摩尔多 瓦列伊不等,取决于不同交易单位的总面积;

(2)地方发展税:年税率为公司每位员工174摩尔多瓦列伊;

(3)广告投放税:广告投放物每平方米815摩尔多瓦列伊。 另外还有根据执行活动的特性征收的其他特定地方税。

2.6.4 在用货物环境污染税(Taxon Goods that Under the Usage Process

Cau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进口和制造在使用过程中导致环境污染商品的商业实体有义务为环 境污染缴纳税费,具体如下:

(1)对于特定类型的包装产品的塑料、铝和复合主包装,根据包装 产品的体积或重量,每包装单位的环境污染税在0.18至2.4摩尔多瓦列伊 的范围内变动;

(2)在法律规定的由当地实体进口或制造的货物清单中,基于特定 货物的购置或供应价值,环境污染税范围从0.6%到4.8%。

对在用货物征收的环境污染税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和支付,申 报截止日为报告月份次月25日。

2.6.5 道路税(Road Tax)

在摩尔多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需要缴纳道路税。道路税的征收取决于 车辆发动机容量和其他特性。

2.6.6 社会保险(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

雇主须按工资总额的24%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员工须按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总额的9%缴纳医疗保险。

支付给信息技术园区居民企业员工的工资需按7%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社会保险(包括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 缴费)。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摩尔多瓦国家税务局(STS)是摩尔多瓦税务机关的中央机构,行使 税法赋予其的财政特权。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管辖,其主要职能是征收和 管理摩尔多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

国家税务局下设多个机构,包括:管理和行政处、基希讷乌一般税务 管理指导处、北部一般税务管理指导处、中部一般税务管理指导处、南部 一般税务管理指导处、后台财政运营管控一般税务管理指导处、财政运营 管控一般税务管理指导处、大额纳税人管理处、财政债务一般税务管理指 导处及其他机构。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国家税务局负责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税法制定税收管理基本政策,其 中也包括对纳税人记录、纳税申报表收集、税务审计执行,及未缴税款罚 款的管理。

除上述职责外,摩尔多瓦国家税务局还承担一系列其他职责,其中包 括:

(1)就财政立法的应用给出摩尔多瓦国家税务局官方立场;

(2)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3)防止和打击包括逃税在内的侵权行为;

(4)识别违规行为;

(5)审查上诉;

(6)在税务管理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税务登记(即取得纳税人识别号)随同企业在公共服务机构(Public Services Agency)办理公司法定注册时一并完成。因此,摩尔多瓦分公 司或子公司将在注册日被税务机关视为自动完成了上述税务登记。因此, 摩尔多瓦企业的税务登记日与公司注册日是同一天。摩尔多瓦的常设机构 直接在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因为公共服务机构未要求常设机构进 行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由于企业在摩尔多瓦注册时即自动完成了税务登记,因此企业无需再 向税务机关进行单独的税务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税务登记表上的信息有任何后续的改变,纳税人 应当在信息发生改变之日起60日内告知摩尔多瓦税务机关。

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税务登记文件的,将会被摩尔多瓦税务机关处 以罚款。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被派遣至摩尔多瓦工作的外籍个人应当在自摩尔多瓦产生纳税义务 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务登记。在此之后,外籍个人应当按年进行纳税申报, 并在次年4月30日前缴纳所得税。如果外籍个人在摩尔多瓦境内领取薪金, 当地雇主应当代扣代缴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支付其社会保险 费(如适用)。

(2)税务登记的程序

通常来说,外籍个人需要在摩尔多瓦移民局进行身份登记并领取个人 身份证号码,由此完成税务登记。如果外籍个人无需在摩尔多瓦移民局进 行身份登记,则应当从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 号只能用来申报和支付税款。

3.2.1.3 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不符合触发纳税义务条件的商务出差。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企业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当地会计规定进行报告。

会计账簿和报告必须使用官方语言(摩尔多瓦语),并以摩尔多瓦列 伊作为货币单位。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根据交易当天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 的汇率转换成摩尔多瓦列伊。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会每天公布外汇汇率。

当地公司需要准备和设置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账簿(包含法定会 计科目)。会计账簿和凭证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设置。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企业可以根据内部会计制度要求,选择国家会计准则(NAS)或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IFRS)作为编制基础来编制账簿。

公众利益实体应当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众利益实体 ”指其证 券被允许在受监管的市场上交易的实体,可以是银行、保险(再保险)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集体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或国有份额超过股本50% 的股份制公司等大型实体。

此外,对于使用国家会计准则的当地企业还被要求使用法定的摩尔多 瓦会计科目表。对于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可以批准其使用其内 部会计科目。

当地企业应在以下期限内每年编制并提交财务报表:

(1)公众利益实体:报告年度结束后120天内;

(2)其他实体(非公众利益实体:在报告年度结束后的150天内)。 对于公众利益实体企业以及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标准获得大中型资格的企业,还需要接受法定外部审计。对于其他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需 要选择是否聘用审计。

3.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企业需保存其会计账簿,当地公司还需要保存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 计账簿(包括法定会计科目)。同时,企业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上述 会计账簿以及相关凭证,以备摩尔多瓦税务或司法部门在审查时作为相关证据向其提供。

3.2.2.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1)财政发票和信用单

通常,除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对于应税收入,纳税人必 须提供财政发票。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也需要财政发票作为支持。法律不认可信用单的形式。

(2)出口证明

从摩尔多瓦出口的商品无需缴纳增值税。为了免征增值税,销售方须 提供商品已从摩尔多瓦离境的证明。根据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不同类型,法 律提供了一系列可以证明其离境的支持材料。

(3)外币发票

财政发票必须以摩尔多瓦的货币单位摩尔多瓦列伊开具,因此,不存 在外币发票。

3.2.3 纳税申报

3.2.3.1 企业所得税

请参阅2.2.3章节。

3.2.3.2 个人所得税

请参阅2.3.3章节。

3.2.3.3 增值税

请参阅2.4.4章节。

3.2.4 税务检查

3.2.4.1 纳税评估

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金额或根据税务机关的 决定来确定。

3.2.4.2 税务稽查

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就是从纳税人是否履行其纳税义务、是否遵循税 法和会计法规、是否核验建立纳税基础以及是否明确主要税会差异等方面 检验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履行义务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的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可以就纳税人提出异议的方面进行初步的检 查程序。之后,税务机关会发布税务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可强制要求其缴纳税款。

3.2.4.3 税务审计

(1)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审计有以下目标:

①全面税务审计,指审计在特定时间内纳税人是否按照财税法律和会 计制度规定执行全部纳税义务;

②部分税务审计,指审计在特定时间内纳税人是否按照财政法律和会 计制度规定执行一项或多项纳税义务。

(2)税务审计采用以下方法:

①样本控制,指选择性地核实计算、记录、支付税额所依据的重要文 件和重大交易;

②全面控制,指核实计算、证明和支付税款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交易;

③电子控制,指在电子环境中及专门的IT工具辅助下,使用分析、评 估和测试方法核实会计信息及其来源。

3.2.5 税务代理

不适用。

3.2.6 法律责任

3.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或说明变更公司总部或开始或关闭子公司 信息的,将被处以3,000到5,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使用有特殊形式模型而非通过规范行为创设的会计文档,以及使用经 特殊修订或不属于纳税人的会计文档,将被处以这些会计文档的经济活动 价值25%到35%的罚款。

此外,未妥善保管税务记录、设立控制记录存档的区域(专业控制区)、 遗失了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从而限制了税务检查工作,将被处以40,000 到60,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未提交税务报告的或逾期提交税务报告的,每个报告将被处以500到 1,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但是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摩尔多 瓦列伊。

提交的税务报告含有不准确数据的或者含有错误的,每个报告将被处 以500到1,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摩尔 多瓦列伊。

未及时提交税务发票的,每张未提交的发票将被处以3,000到3,600 摩尔多瓦列伊,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多瓦列伊。

税收发票未在通用电子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的,每张未登记的税收发票 将被处以3,000到3,6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 多瓦列伊。

3.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通过提交不真实信息的税务报告少缴税款的,将被处以少缴税款20% 到30%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将被处以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金额80%到100%的罚 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按照中央银行提供的上年11月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 加5个百分点,按年计息,缴纳延期纳税的利息罚款。

3.2.6.3 其他处罚

妨碍税务检查人员检查生产设备、仓库、仓储设施、商业场所和其他 场所的,以及未能按照税务检查的要求提供解释、数据、资料和文件的, 将被处以4,000到6,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

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逃税行为的,可能会导致刑事调查。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通过预提所得税机制缴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在摩尔多瓦进行税 务登记。摩尔多瓦的地方税收法规没有就非居民企业税务代理或税务代表 的概念做出规定。

摩尔多瓦目前尚未针对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合同项目备案、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定。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3.3.2.1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应税所得,由支付人进行计算、 扣缴和申报预提所得税。

2.2.2.6章节所述,以下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于摩尔多瓦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来源于摩尔多瓦所得的总收入:

(1)股息红利适用6%的税率;

(2)从摩尔多瓦取得的其他类型收入适用12%的税率。

3.3.2.2 增值税管理

一般情况下,未在摩尔多瓦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能登记注册 为增值税纳税人。摩尔多瓦税法也没有规定增值税代理人的概念。但是, 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摩尔多瓦登 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3.3.2.3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适用12%的税率。股权转让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合并后, 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总应纳税额。

3.3.2.4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适用12%的税率。财产转让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合并后, 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总应纳税额。

3.3.2.5 股息红利

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适用6%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 支付在2008至2011财政年度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3.3.2.6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合并后,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 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总应纳税额。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方是指纳税人的家属、控制纳税人的一方、由纳税人控制的一方 或者与纳税人一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一方。具体定义为:

(1)纳税人的家属包括: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 父母、侄子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及其配偶、纳税人父母 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纳税人(兄弟姐妹)和妻子(配偶)的孙子或孙女 (侄子)、纳税人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纳税人父母及其配偶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纳税人(兄弟姐妹)和妻子(配偶)的孙子或孙女(侄子) 的子女,以及纳税人配偶的相关人士。

(2)控制是指拥有(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关联方间接拥有)至少 50%的股权或者投票权。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应被视为资本或股份的拥 有者,这些资本或股份直接或间接地由其家属持有。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所有涉及有形和无形资产及服务的国内外交易, 均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4.1.3 关联申报管理

(1)关于摩尔多瓦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现行税法规定如下:

①关联方间直接或间接进行销售、资产交换、开展工作或提供劳务而 产生的损失不得扣除;

②关联方间发生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费用以及非必要的和非日 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③纳税人以低于市场价格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经济交易取得的 经营所得,需按调整的市场价格纳税。

摩尔多瓦目前未针对关联申报的主体、方式、要求及期限做相关规定。

(2)根据税法规定,特定交易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如下:

①来自公共统计部门和价格监管机构的信息,如无法获取,可选用以 下来源;

②通过大众传媒公开或发布的市场信息;

③最接近卖方总部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报价(已进行交易登记)的官 方数据。当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或是销售(采购)业务发生在不 同的证券交易所时,应当使用该证券交易所的报价信息以及国家证券和国 债的报价信息。

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递交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市场价格信息;

②只有在有理由确认上述信息具有可靠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有权 使用该信息。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暂无相关要求。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居民纳税人需准备以下转让定价文件:

(1)每个财政年度与关联方交易总额大于等于2,000万摩尔多瓦列 伊,但不超过5,000万摩尔多瓦列伊的纳税人将需要准备转让定价相关信 息。这些纳税人只有在被税务机关要求时,才需要同时准备转让定价文件。

(2)每个财政年度与关联方交易总额大于等于5,000万摩尔多瓦列伊 的纳税人将被要求同时准备转让定价信息及文件。

转让定价信息应在每个报告财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 25 日前向税务 机关报送。

同时,上述第(1)点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后的60 个自然 日内准备并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地方当局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进一步制定和颁布与即将在摩尔多瓦实 施的新转让定价规则相关的更多条例。

4.2.3 其他要求

暂无。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根据近期摩尔多瓦对税法进行的一系列修订,基于经合组织原则的转 让定价规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摩尔多瓦实施。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根据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新转让定价规则允许采用以下 方法确定定价:

(1)价格比较法;

(2)成本加成法;

(3)转售价格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享法;

(6)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认可的其他方法。

4.3.3 转让定价调查

暂无相关规定。

4.4 预约定价安排

摩尔多瓦税法尚无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摩尔多瓦税法尚无受控外国企业(CFC)的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摩尔多瓦税法尚未就成本分摊协议(CCA)做出具体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产生的费用应遵循一般的费用扣除原则,仅与生产经营 相关的费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摩尔多瓦税法尚未就资本弱化做出具体规定。

4.7.2 税务调整

一般情况下,当地企业因合理商业目的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扣 除。但是,无论是当地货币(摩尔多瓦列伊)还是外国货币,均不得超过 当地银行向法人实体提供的为期12个月或以上的贷款加权平均利息率计 算的利息费用扣除限额。该加权平均利息率由中央银行在其官网上进行公 布。

上述对利息费用扣除的限制不适用于金融部门发放贷款的情况。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前述的利息费用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得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 法律责任

(1)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从税务机关免费获取税费计算缴纳相关的规定信息;

②受到税务机关的公平对待;

③在税务机关面前代表其自身利益;

④就评估和缴纳的税款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

⑤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行为或未做出相应行为进行抗辩。

(2)纳税人负有以下义务:

①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②保存法定账册,准备保存证明文件,计算并申报应纳税费;

③就取得的收入和应税项目提供正确的信息;

④及时缴纳应纳税费;

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允许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说明;

⑥执行税务检查后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

第五章 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摩税收协定

摩尔多瓦目前和不同的国家(地区)间有51个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 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 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 ”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 ” 具有重要意义。

5.1.1 中摩税收协定

2000年6月7日,中国政府与摩尔多瓦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以下简称“ 中摩税收协定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摩税收协定共计二十九条,主体内容涵盖了协定适用范围、常设机 构、各类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分配、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税收无差别待遇、 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等。

中摩税收协定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6 27/content.html

5.1.2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两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人的范围,二 是税种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的一种,还需要考虑空 间和时间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1)个人税收居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边居民的人。

此处所谓“人 ”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2)企业税收居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 机构所在地、管理所在地、注册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 税义务的人。当某个企业或个人因上述规定同时为中国居民和摩尔多瓦居 民时,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议,确定该企业或个人为哪一方税收居民。

企业的居民身份往往会对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产生决定性 的影响。故在决定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以何 种居民身份进行投资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例如,当中国企业采用间接控股架构模式收购摩尔多瓦目标企业,海 外的收购平台可能因其不属于中国居民而无法适用中摩税收协定。而当中 国企业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 SPV) 模式收购摩尔多瓦目标企业,并希望 SPV 支付的融资利息能够在摩尔多瓦 抵税,那么该 SPV 必须属于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SPV 与摩尔 多瓦目标企业之间无法适用中摩税收协定,但 SPV 的中国母公司与 SPV 之间可以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对于第三国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收入,其在中 国的分公司无法享受中摩税收协定优惠,因为“人 ”的范围不包括分公司。 但同时中国分公司可以主张其适用其总公司所在国与摩尔多瓦之间的税 收协定优惠。

5.1.2.2 客体范围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条,中摩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 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为如何。

故中摩税收协定仅涵盖所得税,对于其它在中摩两国境内征收的税 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则不属于税收协定规范的范围。

5.1.2.3 领土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中摩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

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即在确认中摩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时,首先满足两国 领土的属权;其次,再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由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实施单独的税收法律,故中 摩税收协定所涵盖的中国税收居民并不包括来自上述地区的居民。上述地 区的税收居民不能主张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国际 惯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则税收协定一般不会限制收 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反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则税 收协定一般会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故常设机构是否存在对相关国家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至关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企业境外经营的税收成本。

对于拟赴摩尔多瓦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来说,一旦在摩 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则其所得将受到摩尔多瓦所得税法的监管,对企业 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会产生重大影响。

中摩税收协定的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主要常设 机构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根据中摩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分为:场所型常设 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三大类。下文将分别对其加以 介绍。

5.1.3.1 场所型常设机构

(1)认定标准

中摩税收协定列举了在通常情况下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包括管理场 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 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农场、种植园或葡萄园。但不限于上述场 所,列举不影响其他场所按照第一款概况性规定的定义进行常设机构判 定。

中摩税收协定同时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提供了负面清单,即在以下情 形下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

⑤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它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⑥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 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2)需要关注内容

从协定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摩尔多瓦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而言,其在摩尔多瓦的固定场所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企业在摩尔多瓦的经营活动,既包括辅助性活动又包括营业 性活动时,企业应考虑在一个固定场所同时从事上述两种活动,以避免因 分设辅助机构和营业机构导致辅助机构发生的费用无法从营业机构的利 润中扣除;

第二,协定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范围。一般情 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 ”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①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 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②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它企业服务;

③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5.1.3.2 工程型常设机构

(1)认定标准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 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咨询活动。

(2)需要关注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主要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

第一,从事相关工程活动,仅以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 构。故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从事相应活动未满十二个月的,则不 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或咨询活动 ”既包括在 项目分包情况下,由分包商进行作业、总承包商负责指挥监督的活动,也 包括独立监理企业从事的监督活动。对总承包商负责的监督管理活动,其 时间计算与整个工地、工程的持续时间一致。对独立监理企业承包的监督 管理活动,应视作单独项目,独立计算其持续时间。

第三,如果企业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 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为止计算其在摩尔多瓦进行工程作业的 连续日期。其中,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日期后,其因故中途停顿作业, 但工程尚未终止或结束,人员与设备也未撤出的,上述停工日期不得扣除。

5.1.3.3 代理型常设机构

(1)认定标准

中摩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 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 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 设有常设机构。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 人按照协定的规定能够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那么该居民企业的代理人就 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型常设机构。一旦构成常设机构,其相应归属 于摩尔多瓦的营业利润需在摩尔多瓦缴纳所得税。

(2)需要关注内容

对于代理型常设机构,主要需要关注何谓非独立代理人;一般而言, 对非独立代理人的理解,可以着重在下面四个方面:

第一,协定对非独立代理人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即不要求非独立代理 人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非独立代理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 办事处或企业,甚至可以是企业的雇员、部门。

第二,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具体是指以企业名义签订,或者虽 然不是以企业的名义,但仍然能够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合同 本身的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不直接受益于合同。同时,“合同 ” 必须与企业自身业务相关,其它内容的合同不在此列。例如,中国居民企 业的员工到摩尔多瓦进行招聘,以企业名义与摩尔多瓦当地劳动力签订用 工合同,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员工必然是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因为其所代表企业签署的合同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本身内容不一致,属于辅助性的 合同。

第三,经常行使代表权力。这里的“经常 ”不能在绝对、孤立的条件 下进行理解,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性质以及合同内容来加以确定。由企 业业务性质导致其交易数量不大、合同签订数量较少的,也可能构成“经 常行使代表权力 ”。“行使 ”的理解也并非绝对、孤立,政府更倾向于依照 实质重于形式来理解,因此,“行使 ”不仅包括签订合同本身的行为,还 包括实施合同谈判、商定合同细节的行为。例如,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托人 在摩尔多瓦与中国居民企业的所有客户完成了合同细节谈判后,中国居民 企业直接邀请其所有客户到中国或者其它第三方国家(地区)与其签订合 同的,谈判受托人视同中国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的非独立代理人,并且构 成常设机构。

第四,仅开展辅助性活动的代理人不属于非独立代理人。所谓辅助性 活动,即上述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各类活动。

由于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独立代理人条款 避税,中摩税收协定对独立代理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如果代理人的活 动全部都归属于同一企业,或者仅代表一个企业,且该企业与代理人之间 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不构成独立代理人。在实务中,税务 当局在判定代理人是否属于独立代理人时,一般应要求独立代理人至少符 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主要评判标准有代理 人商业活动的自由度、代理人商业活动的风险承担主体、代理人代表的企 业的数量等;

②代理人仅开展自身常规业务活动,不从事经济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企 业的其它活动。

同样在实务中,如果遇到双方企业是母子公司,根据中摩税收协定, 仅仅拥有子企业的股权而形成的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企业构成 母企业的常设机构。但是,子企业有权并经常以母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并 符合非独立代理人构成条件的,子企业构成母企业的代理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5.1.4.1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股 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居民,如在摩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则 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常设机构,征收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如该中国居 民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其取得的上述所得仅需在摩尔多瓦计征预提所得 税。如取得所得的中国居民为上述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则预提所得税税率 不得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5.1.4.2 营业利润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 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5.1.4.3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摩尔多瓦政府可以就中国居民使用 位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向中国居民征税。

“使用 ”的形式包括出租、直接使用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使用。“不 动产 ”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规定了其最小范畴, 即“不动产 ”应当至少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 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 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 权利。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产。

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使用所得,则不论其是否 在摩尔多瓦设立常设机构,摩尔多瓦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款的规定 仅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摩尔多瓦不动产而产生的转让 收益则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条款。

5.1.4.4 财产转让所得

中摩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各类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做出 了规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也就是说,如果中 国居民转让位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且产生收益,摩尔多瓦政府有权向中国 转让方征税。“不动产 ”的定义在双方税收协定的第六条中有具体描述。

(2)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不动产除外)取得的收益,可由常设机构所 在国征税。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设有常设机构,那么 其转让营业财产中不动产以外部分产生的收益,摩尔多瓦政府有权向该常 设机构征税。

(3)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可在 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被转让企业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组 成;

②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25%的股权。

5.1.4.5 个人劳务所得

中摩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运动员、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 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和除上述 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做出了规定。以下作简单介绍:

(1)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运 动员在摩尔多瓦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摩尔多瓦政府均有权就该部 分所得征税。但是,如果上述活动是按照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计划开 展的,则对应所得在摩尔多瓦应予以免税。

同时,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摩尔多瓦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不归 属表演家或运动员个人,而是归属于中国其它居民,摩尔多瓦政府仍然有 权对该部分所得有征税权。然而,当上述活动是按照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 交流计划进行的,该项所得在摩尔多瓦应予以免税。

(2)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摩尔多瓦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 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对其由于教学或研究在摩 尔多瓦所取得的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摩尔多瓦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免 税。

(3)学生和实习人员

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目的,停留在摩 尔多瓦,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或所得,摩 尔多瓦政府不应征税。

(4)董事费

中国居民担任摩尔多瓦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 类似款项,可以在摩尔多瓦征税。

(5)退休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十八条,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 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即对中国居民而言, 自摩尔多瓦企业退休以后,取得的退休金或其它类似报酬,应在中国征税。 同时,如果居民取得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 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款项,则上述款项也应仅在中国征税。

(6)政府服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报 酬,一般应在支付国征税,除非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且上 述服务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举例来说,如果摩尔多瓦政府雇佣中国居民 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务,摩尔多瓦政府支付给该个人的除退休金以外的报 酬应在摩尔多瓦纳税。但如果上述劳务是由中国个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 述所得应在中国征税。关于政府退休金,摩尔多瓦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 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由摩尔多瓦政府征税;但是,如果向摩尔多瓦政 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那么其退休金收入仅由 中国政府征税。此外,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向政府从事的与营业有关的 事业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7)独立个人劳务

除了上述劳务外的其它劳务活动,根据中摩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条 款,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来源于摩尔多 瓦的收入,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政府征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摩 尔多瓦政府亦有权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目的在摩尔多瓦设立了经常使 用的固定基地(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②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摩尔多瓦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 过183天。

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摩尔多瓦政府仅有权对归属 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摩尔多瓦政 府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专业性劳务 ”进行了列举,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 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8)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因受雇取得 的收入,除在摩尔多瓦受雇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摩尔多瓦受雇取得的 报酬,除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应在摩尔多瓦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摩尔多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②该项报酬并非由摩尔多瓦居民公司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摩尔多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但对于中国居民在中国某企业受雇,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政府可以征税。

5.1.5 摩尔多瓦税收抵免政策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企业可以要求就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扣应在摩尔多瓦缴纳的所得税。 在取得境外缴税证明的前提下,境外所得税可以抵扣当年应在摩尔多瓦缴 纳的所得税。

税收协定的规定与国内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协定的规定为准。 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某些情况下允许税收抵免。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摩尔多瓦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摩尔 多瓦应该允许从该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相当于在中国就该项所得应 纳的税收数额。

但是,该项扣除额不应超过扣除前计算的应属于在中国就该所得可征 收的所得税部分。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摩双边税收协定未就税收饶让抵免做出规定。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摩尔多瓦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具有无差别待遇原则的条款:

(1)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 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 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 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 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 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 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除适用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 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 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4)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 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 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 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1.7 在摩尔多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5.1.7.1 摩尔多瓦执行协定的模式(如审批制或备案制等)

目前摩尔多瓦未有关于执行协定的模式(如审批制或备案制)有相关 规定。

如果双边税收协定和摩尔多瓦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则纳税人可以 适用更优惠的税率。

为了保障税收协定的实施,境外所得受益人应当在摩尔多瓦支付人付 款时向其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以证明在付款年度受益 人拥有其所在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当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在下 一年的前60天内(含60天)继续使用。受益人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前, 应适用摩尔多瓦国内税率。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生效后,受益人方可按协 定税率调整应纳税额。

如果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在摩尔多瓦支付人以摩尔多瓦国内税率(而 不是以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或免税)向境外付款之后提供的,境外所 得受益人有权要求返还多扣缴的税款。摩尔多瓦支付人需要按照当地税务 机关的要求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将其退还给境外所得受益人。

5.1.7.2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请参见5.1.7.1部分。此外,除英语和俄语外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 翻译为摩尔多瓦语。

5.1.7.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在摩尔多瓦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十分简单。具体来说,为申 请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而需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标准申请材料及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通常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

5.2 摩尔多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中摩税收协定 ”)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相互协商程序指,“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 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 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 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 管当局 ”。

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所提意见合理但 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 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 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摩尔多瓦的税收立法未就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做出特别 规定。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相互协商程序提供指引。

5.2.4 启动程序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需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税收行为产生 之后的三年内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税务机关实施启动程序提出相应的要 求和步骤。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2001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生效。该协议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根据摩尔多瓦法律,法院判决是法院的处理行为,是诉讼的最终裁决, 代表了司法的裁决。法院判决是法院执行的最重要的程序行为,其反映了 参与者的所有诉讼活动,包括对参与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5.2.6 摩尔多瓦仲裁条款

摩尔多瓦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

5.3 中摩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和摩尔多瓦间的税收尚未遇到任何潜在争议。此外,我们暂未发 现任何有关中摩税收协定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章 在摩尔多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1)企业所得税层面,税务登记(即取得纳税人识别号)随同企业 在公共服务机构(Public Services Agency)办理公司法定注册时一并自 动完成。但是,若公司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或说明变更公司总部或开 始或关闭子公司信息的,将被处以3,000到5,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

(2)个人所得税层面,外籍个人需要在摩尔多瓦移民局进行身份登 记并领取个人身份证号码,由此完成税务登记。但是若该外籍无需在移民 局进行身份登记,则应当从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识别号以用于后 续税务申报和税款支付。

(3)增值税层面,如果公司未能及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能会 被地方税务机关处以公司应纳税营业额7%至10%的罚款。

未提交税务报告的或逾期提交税务报告的,每个报告将被处以500到 1,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但是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摩尔多 瓦列伊。

提交的税务报告含有不准确数据的或者含有错误的,每个报告将被处 以500到1,0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摩尔 多瓦列伊。

未及时提交税务发票的,每张未提交的发票将被处以3,000到3,600 摩尔多瓦列伊,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多瓦列伊。

税收发票未在通用电子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的,每张未登记的税收发票 将被处以3,000到3,600摩尔多瓦列伊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摩尔 多瓦列伊。

6.2 纳税申报风险

通过提交不真实信息的税务报告少缴税款的,将被处以少缴税款20% 到30%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将被处以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金额80%到100%的罚 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按照中央银行提供的上年11月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 加5个百分点,按年计息,缴纳延期纳税的利息罚款。

其他因未能合规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具体请参见上 述3.2.6章节。

6.3 调查认定风险

在最近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调查的税务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1)服务费用和分摊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具有合理的 商业目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2)境外向摩尔多瓦企业收取的派遣外籍员工入境产生的费用(如 住宿费、旅行费等)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为体现经济实质而对交易重新定性(如将服务重新定性为特许 权使用费)。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错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如下:

(1)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如果税收协定的条款没有被应用或者被错误地应用(导致在税源地产 生较高的税率),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还多扣缴的税款。

(2)不能享受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

如果摩尔多瓦企业未对其从境外取得的已在境外扣缴所得税的收入 申报税收抵免,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享受税收抵免。

参 考 文 献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oerduowa.pdf

[2] 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 https://statistica.gov.md/en

[3] 安永“2022年全球企业所得税指南——摩尔多瓦 ”,本章内容是基于截至2022年1月1日的信 息。

[4] 安永“2022-2023年全球个人所得税指南——摩尔多瓦 ”,本章内容是基于截至2022年9月1 日的信息。

[5] 安永“2023年全球增值税、商品劳务税和消费税指南——摩尔多瓦 ”,本章内容是基于截至 2022年1月1日的信息。

[6] 《税收条约》,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 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627/5027046/files/11536271.pdf

[8]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附录一 摩尔多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经济发展和数字化部

基础设施与区域发展部

财政部

司法部

外交和欧洲一体化部

内务部

国防部

教育与研究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农业与食品工业部

环境部

能源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附录二 摩尔多瓦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以下为与摩尔多瓦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及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地区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A(%)

B(%)

阿尔巴尼亚

10

5

5

10

亚美尼亚

15

5

10

10

奥地利

15

5

5

5

阿塞拜疆

15

81)

10

10

白俄罗斯

15

15

10

15

比利时

15

15

15

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0

5

10

10

保加利亚

15

5

10

10

加拿大

15

52)

10

10

中国

10

5

10

10

克罗地亚

10

5

5

10

塞浦路斯

10

5

5

5

捷克共和国

15

5

5

10

爱沙尼亚

10

10

10

10

芬兰

15

5

5

3或73)

法国5)

15

54)

5

2

格鲁吉亚

5

5

5

5

德国

15

15

5

0

希腊

15

5

10

8

匈牙利

15

5

10

0

爱尔兰

10

5

57)

5

以色列

10

5

5

5

意大利

15

5

5

5

日本

15

15

10

0或106)

哈萨克斯坦

15

10

10

10

科威特

5

5

2

10

吉尔吉斯斯坦

15

5

10

10

拉脱维亚

10

10

10

10

立陶宛

10

10

10

10

卢森堡

10

5

5 7)

5

北马其顿

10

5

5

10

马耳他

5

5

5

5

黑山

15

5

10

10

荷兰

15

0或58)

5

10

阿曼

5

5

5

10

波兰

15

5

10

10

葡萄牙

10

5

10

8

罗马尼亚

10

10

10

10或159)

俄罗斯联邦

10

10

0

10

塞尔维亚

15

5

10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

15

5

10

10

斯洛文尼亚

10

5

5

5

西班牙

10

510)

5

8

瑞士

15

5

1011)

0

塔吉克斯坦

10

5

5

10

土耳其

15

10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10

乌克兰

15

5

10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

5

6

6

英国

10

512)

5

5

乌兹别克斯坦

15

5

10

15

无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

(地区)

6或1513)

6或1513)

12

12

一般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1)如果实际受益所有人为投资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0,000美元资本的企业,则可适用该 税率。

注2)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10%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3)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模型、方案、 机密模型和流程,或者是为了取得具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经验的信息的,适用3%税率。其 他特许权使用费适用7%税率。

注4)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10%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5)税收协定已签署,但尚未生效。

注6)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包括电影胶片和电 影、广播磁带或电视广播),可以免征税。

注7)如果利息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为金融机构,无需预提所得税。

注8)如果实际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股份的企业,且投资资本至少 为300,000美元或等值欧盟成员国货币单位,则无需预提所得税。

注9)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专利、商标、制图、模型、方案、机密模型和流程, 或者是具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的信息,适用10%税率。其他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5%税率。

注10)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的股份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外), 则无需预提所得税。

注11)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如下事项取得的相关利息无需预提所得税:

①与销售工业性、商业性、科技性设备相关的信贷;

②企业间销售商品的收入。

注1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息无需预提所得税: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股份的企业,且在股息支付日对 其投资资本至少为一百万英镑(或等值其他货币金额);

②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养老金计划。

注13)通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6%。对于2008至2011财政年度相关的股息,预提所得 税税率为15%。

附录三 摩尔多瓦预提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

税率(%)

股息红利

6或151)

利息

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利息

7或122)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

122)

特许权使用费

123)

服务费

124)

从居民个人处购得的商品

6或125)

保险费

126)

广告活动和博彩所得

127)

向居民个人的捐款支出

68)

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0

注1)通常,支付给非居民和居民纳税人的股息应按6%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支付2008 至2011财政年度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注2)对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利息,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以及公司证券发行商按7%的税率代扣 代缴税款。

注3)支付给居民个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

注4)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并需要提交一份由居民企业确 认的具体服务清单。

注5)指定农产品应代扣代缴6%的预提所得税。向居民个人购买的其它类型的商品需代扣代缴 12%的预提所得税(某些商品除外)。

注6)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保险费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注7)支付给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博彩奖金和广告活动的报酬超过2.7万摩尔多瓦列 伊的部分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

注8)对居民个人的现金捐赠适用于6%的预提所得税。

附录四 在摩尔多瓦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在摩尔多瓦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列示如下:

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编写人员:王钦、张晓勤、郑滋婷

审校人员:钱正平、沈林武、林梦帆、兰欣媛、鲁洁儒、张冰柔、姜 文阔、韩菲菲、李新秀、徐晓欢、王旭东、樊益琦、余淑敏

摩尔多瓦.pdf (14.98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本简讯来自全球互联网及战略合作伙伴信息的编译与转载,仅为读者提供交流,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站将予以修改或删除。邮箱:news@wedoan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