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纳米比亚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纳米比亚被世界银行列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2278亿纳米比亚元(以下简称纳元)。根据纳米比亚 中央银行2023年年报,纳米比亚2023年的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 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较2022年有所放缓,从2022年的5.3%放缓至 4.2%。
与2022年相比,2023年纳米比亚的通货膨胀有所缓解,通货膨胀率从2022年的6.1%降至5.9%。这可归因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对经济产生 的影响。通货膨胀的缓解主要反映在运输领域通货膨胀的下降。相反, 食品和住房领域的通货膨胀有所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其他部分 通货膨胀的下降。截至2024年2月,通货膨胀率已降至5.0%。
2023/2024财年纳米比亚政府计划支出846亿纳元(约合46.3亿美元),较上一财年增加97亿纳元,同比增长13.2%,其中公务员薪酬 为329亿纳元,较上年提高2.6%;预计财政收入为747亿纳元(约合40.9 亿美元),较上一财年提高16.5%,其中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ern African Customs Union, SACU)收入为243亿纳元;财政赤字降低至 99亿纳元(上一财年为110亿纳元),占GDP的4.2%。
自1990年3月21日独立以来,纳米比亚政府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原则,旨在促进商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积 极争取捐助援助和外国投资。《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Act of 1990)提供了以下保障:防止国有化的措施,资本和利润的 自由汇出,货币可兑换性,以及公平解决争端的程序。然而,一些公 司仍由政府经营和持有,如纳米比亚国家铁路公司(TransNamib)和 纳米比亚邮政(NamPost),其中大多数经常需要财政援助来维持运 营。
1993年,纳米比亚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国。纳米比亚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1.2.1 采矿和能源
纳米比亚矿业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很大, 自1980年以来,平均贡献率为11% 。2022年,钻石产量总计220万克拉,出口收入超 过140亿纳元。其他重要的矿产资源有铀、金、金属矿石、铜和锌。 此外,纳米比亚还提取银、锡、钒、半宝石、钽矿、磷酸盐、硫和矿 盐。
纳米比亚是非洲第四大非燃料矿物出口国,世界第四大铀生产国。
纳米比亚有两个铀矿,能够提供世界采矿产量的10%。
2022年,道达尔能源公司(TotalEnergies SE)和壳牌公司(ShellPlc)在纳米比亚沿海发现了约110亿桶原油,为了有效管理潜在的石 油收入,纳米比亚政府提议建立主权财富基金, 目前正在制定立法。 这一做法反映了纳米比亚的战略规划,即负责任地利用其石油资源, 同时以可持续经济增长为目标,并确保利益在其人口中广泛分配。
1.2.2 农业
农业是纳米比亚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农业吸纳了65%的劳动力。卡普里维是潜在的粮食产区,主要 粮食作物有玉米、高粱和小米等。由于雨量稀少,土地贫瘠,农作物 产出率低且不稳定,粮食不能自给。目前80%的粮食依靠进口,主要 来自南非。2022年,纳米比亚种植业和林业产值为59.5亿纳元,对GDP 贡献率为2.9% ,比2021年产值增加5.85亿纳元,同比增长11%。
1.2.3 渔业
纳米比亚海岸外的南大西洋水域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渔场,每年的可持续产量能达到150万吨,商业捕鱼和鱼类加工是纳米比亚经济 中增长最快的部分。纳米比亚附近水域的鱼类主要是沙丁鱼、凤尾鱼、 鳕鱼和马鲛鱼,还有数量可观的比目鱼、鱿鱼、深海蟹、岩龙虾和金 枪鱼。自从独立以来,纳米比亚政府开始推行保守的资源管理政策以 及积极的渔业执法行动。
1.2.4 制造业
2023年,纳米比亚的制造业贡献了约11%的GDP。纳米比亚的制造业受一系列因素限制,如国内市场小、依赖进口货物、当地资本供 应有限、人口分散、熟练劳动力少、相对工资率高以及南非的补贴竞 争等。
1.2.5 基础设施
沃尔维斯湾是一个发达的深水港,纳米比亚的渔业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此,纳米比亚政府期望沃尔维斯湾成为通往南部非洲区域的重 要商业门户。
纳米比亚还拥有世界一流的民用航空设施和维护良好的便利陆路交通网络。两条新干线正在建设中,这将打开该地区通往沃尔维斯 湾的通道。纳米比亚首都国际机场公路项目第三期工程于2022年5月 开工,这一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改善当地现有交通状况,对当地经济、 环境、交通、就业等意义非凡,将为纳米比亚的整体发展作出贡献。
1.2.6 旅游业
旅游业是纳米比亚GDP的主要贡献者(14.5%),直接或间接创造了数万个就业机会,占所有就业机会的18.2%,每年为100多万游客 提供服务。
纳米比亚是非洲旅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以生态旅游而闻名,运动狩猎也是纳米比亚经济中一个巨大且不断增长的组成部分。此外, 沙板、跳伞等极限运动也很受欢迎,许多城市都有提供旅游服务的企 业。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纳米比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和通讯基础良好,横贯非洲的黎波里-开普敦高速公路和跨卡拉哈里走廊穿过纳米比亚。纳米比亚是区 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倡导者。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于1910年 成立,并在1969年和2002年重签协定,成员包括南非、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联盟内部所有货物贸易执行零关税政策。 2008 年 , 南 部 非 洲 发 展 共 同 体 ( 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 SADC)(以下简称“南共体 ”)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包 括15个南共体国家中的12个(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莱索 托、马拉维、莫桑比克、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南非、毛里 求斯和马达加斯加),规定签署国互免85%的进口产品关税。
2021年1月,纳米比亚投资促进和发展委员会(Namibia Investment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Board ,NIPDB)成立。国家发展银行作为 纳米比亚总统任期内的一个自治实体开始运作,其设立是为了改革该 国的经济部门。
纳米比亚经济与南非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47%的进口来自南非。
许多出口产品也同样进入南非市场,或转口南非。纳米比亚的出口主 要包括钻石和其他矿物、鱼产品、牛肉等肉类产品、卡拉库尔羊皮和 轻工产品。近年来,纳米比亚占南共体出口总额的5%左右, 占进口 总额的比例略高。
1993年9月,纳米比亚发行了自己的货币纳米比亚元,以1:1的固定汇率与南非兰特挂钩。纳米比亚正在寻求贸易关系多样化,摆脱对 南非商品和服务的严重依赖。纳米比亚政府正在努力利用美国主导的 《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 AGOA) 为一系列产品提供进入美国市场的优惠。在短期内,由于《非洲增长 与机会法案》,纳米比亚的服装制造业很可能会有所发展。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2022年,中国与纳米比亚双边贸易额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中方出口5.6亿美元,同比增长40.6%;进口5.9亿美元,同比下 降19.2% 。2023年1—6月,双边贸易额7.5亿美元,同比增长31% 。其 中,中方出口3.2亿美元,同比增长46.6%;进口4.3亿美元,同比增长 21.5%。截至2022年底,中国企业对纳米比亚直接投资存量1.8亿美元。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1.4.1.1 外商投资制度
纳米比亚投资管理和促进机构主要有:纳米比亚投资促进和发展委员会、纳米比亚工业化和贸易部。纳米比亚投资促进和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能是吸引外资及管理,确定具体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支 持服务,评估项目投资潜力和社会影响,定期考察投资政策和趋势、 国内外投资水平及发展效益,审查投资行为等。为提高纳米比亚营商 便利化程度,工业化和贸易部主要负责制订外资企业政策,对外招商, 办理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工业化和贸 易部根据《外商投资法》下设投资中心,作为纳米比亚官方投资的专 业投资促进机构,主要负责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促进,出口加工区及 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协调和 管理,发布投资机会信息,并对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纳米比亚设有一站式服务中心(One Stop Centre,OSC),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投资促进机制,由各政府部门统一协调,为投资者提供 及时、高效和透明的服务,缩短和简化行政程序,以消除本地和外国 投资者在纳米比亚设立和运营企业面临的困难,使投资者能够在良好 的投资环境中轻松开展业务。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咨 询、商业信息、签证和工作许可申请以及提供商业登记服务的相关信 息。
投资相关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法》。
1.4.1.2 投资行业限制
纳米比亚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对外资企业给予国民待遇,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均对外资开放,外商投资企业需申请投资批准证书。 因钻石勘探开采加工业属特殊行业,纳米比亚一般要求政府企业参股 并控股。同时,对其他矿产资源投资的要求也逐渐收紧,规定本地人 需有一定参股比例。
1.4.1.3 投资相关规定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纳米比亚开展投资活动,主要依据纳米比亚《外商投资法》。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均能接受,包括直接投资、参 股 经 营 、 并 购 上 市 , 对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投资形式也可以接受。纳米比亚对 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的规定非常宽松,自然人可以进行大 部分的投资合作活动。
1.4.2 投资吸引力
1.4.2.1 优化贸易环境
(1)简化跨境贸易的数字平台线上进出口系统。
(2)简化贸易和投资程序,使货物跨境顺畅流动。
(3)采用海关数据自动化系统(Automated System for CustomsData, ASYCUDA)。ASYCUDA是一种涵盖大多数对外贸易程序的计 算机化海关管理系统。它处理载货单和海关报关单,以及会计、过境 和暂挂程序。它还生成可用于经济统计分析的贸易数据。ASYCUDA 软件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开发。该计划使海关文件能够通过自动 化系统进行处理,使商品过境流程和文件清关变得更快更简单,为在 现代自动化环境中管理国际贸易和运输业务提供技术援助。
1.4.2.2 政策优惠
(1)为鼓励加工制造业发展和鼓励出口创汇,制订加工制造业和出口商激励机制和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优惠 政策。
(2)1995年,纳米比亚政府制订了《出口加工区法》,开始在
全国范围内陆续设立出口加工区,以吸引投资,刺激出口加工业,增 加就业和出口创汇。出口加工区企业鼓励措施主要有:无期限免交公 司税、中间环节税、生产资料进口关税、服务销售税、印花税和转让 税;开办初期,政府补贴工资、培训费的75%;根据洛美协定和普惠 制原则,和非出口加工区企业一样享有出口欧盟、美国等优惠条件。
2022年8月23日,纳米比亚通过了《特殊经济区政策》(SpecialEconomic Zone Policy, SEZ Policy)。该政策为各类投资提供了财政 和非财政激励措施,包括:
① 财政激励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少进口关税、资本扣除抵免和研发抵免。
② 非财政激励措施: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
③ 为非居民外国投资者提供签证便利。
第二章 纳米比亚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纳米比亚实行通行的西方财务会计制度,属于属地税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从这一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纳米比亚财政收 入的90%来自税收,税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有限。 财政部下属的税收公司管理征税,各审计师、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对 纳税人定期监督、检查。
纳米比亚现行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关税、员工税、增值税、预提税、印花税、转让税、运费税等。其他税种还有商品税、奢侈品 消费税、市政资产税等。纳米比亚不征收遗产税、捐赠税、资本利得 税(出售采矿和石油许可权的利润除外)或财产税。
政府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
2023年7月14日,纳米比亚加入了对数字资产征税的非洲国家行列,政府于2023年6月通过立法,对加密货币和不可替代代币(Non Fungible Token, NFT)交易的利润征收10%的税。
纳米比亚于2016年开始对进口新车和二手车征收碳排放税,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20克/公里的,每克征收40纳元的碳排放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目前,纳米比亚颁布的税收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关税与消费税法》《印花税法》《转让税法》《出口税法》。
(2)税法实施
纳米比亚财政收入的90%来自税收,税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有限。由纳米比亚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2.1.3 最新税制变化
(1)纳米比亚财政和公共企业部公布了2024-2025年度预算,宣布从2024年3月1 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0纳元提高到 100,000纳元,同时对税级进行如下调整:
年收入不超过10万:不纳税
年收入10万—15万:超10万部分按18%;
年收入15万—35万:超15万部分按25%;
年收入35万—55万:超35万部分按28%;
年收入55万—85万:超55万部分按30%;
年收入85万—155万:超85万部分按32%;
年收入超过155万:超155万部分按37%。
(2) 自2024年4月1日起,非矿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2%下调至31%,自2025年4月1日起,下调至30%,在2026-2027财年降至28%。
(3)税收特赦计划(Tax Amnesty Programme) 延长一年: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继续进行税收减免计划的最后阶段,如 果纳税人在2024年10月30日前结清未缴纳税款,利息和罚款将被全额 免除。
(4)从2026年1月1日起征收10%的股息税,即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需要纳税。
(5)2025年引入经济特区制度,对经济特区参与者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6)对年营业额低于规定门槛的中小企业实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7)将强制性增值税注册门槛从500,000纳元提高到1,000,000纳元。
(8)为建筑物改进引入每年10%的资产折旧津贴,该津贴将适用于建造、添加、扩建或改进以及用于贸易目的的建筑物的成本。
(9)作为支持改善住房准入的一项措施,转移税和印花税的税率等级将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因此,豁免水平将从600,000纳元 提高到1, 100,000纳元。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纳米比亚征收所得税,在企业层面,一切来源于纳米比亚境内的 收入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的除外。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纳米比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针对“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 ”的明确规定,但是从纳米比亚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可以看出, 居民企业是指在纳米比亚注册,或其实际总部和实际控制机构位于纳 米比亚境内的法律实体。居民企业包括在纳米比亚开展业务的公司 (无论是否在纳米比亚注册),并包括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根据纳 米比亚法律注册、成立并在纳米比亚开展业务的合伙企业、董事会、 信托,包括此类合伙企业、董事会或信托的分支机构。
2.2.1.2 征收范围
任何企业取得从纳米比亚境内或被视为来源于纳米比亚境内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不包括资本性质的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 得税。
在纳米比亚设立营业地的外国公司,必须注册当地公司(当地子公司)或外部公司(分支机构)。如果纳米比亚与外国公司所在国签 订了双重征税协定,则只有在纳米比亚设立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 实体才需要在纳米比亚纳税。如果存在常设机构,则只有属于该常设 机构的收入部分才需在纳米比亚纳税。
2.2.1.3 税率
非矿业公司的公司税率在2024年4月1日降至31%,预计于2025年引入经济特区制度,对经济特区企业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年营业 额低于规定门槛的中小企业实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表1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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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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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和相关联公司(不包括以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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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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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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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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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造商(仅适用于注册的前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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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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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开采公司和向此类公司提供与钻石开采有关的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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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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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钻石开采公司除外)和向此类公司提供与采矿有关的 服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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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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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险公司(利率适用于总投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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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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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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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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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税收优惠
(1)外国税收抵免
就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所缴纳的外国税款,可在纳米比亚申请税款抵免,但不得超过应缴税款。为申请税收抵免,应向税务局 提供在外国辖区缴纳税款的证明。外国税收抵免申请仅适用于与纳米 比亚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2)注册制造业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①建筑津贴:用于贸易目的的建筑物可享受建筑物补贴。对于普通公司,免税额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按建造成本的20%计算,在随 后的20年中按4%计算。对于注册制造公司,免税额在建筑物投入使 用当年按建造成本的20%计算,在其后10年内按8%计算。
②员工成本补贴: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员工的薪酬和培训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注册制造公司,直接参与制造过程的员工的薪酬 和培训支出的25%可加计扣除。(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③出口支出补贴: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出口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注册制造公司,为向出口国出口纳米比亚制成品而在该国发生的 费用的25%可加计扣除。(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④出口补贴:任何纳税人(不要求是注册制造公司)如果从纳米比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肉类或鱼类)的出口中获得收入,则可扣除 相当于制成品出口应纳税收入80%的出口补贴。应使用制成品出口所得毛利润占总毛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用于计算出口补贴的应纳税收 入百分比。
⑤运输补贴:对于普通公司而言,陆路运输成本(即公路或铁路运输)可在税前扣除。对于注册制造公司,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 和部件或进口直接用于制造过程的设备,可加计扣除25%的陆路运输 成本。(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⑥优惠税率:除矿业公司或注册制造公司外,其他公司的税率一般为32%。注册制造公司就其注册的制造活动的应税收入所适用的税 率为 18% 。该优惠税率自注册为制造公司起适用十年。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总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为收入全额减去免税收入和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全额是指在纳税年度里来源于纳米比亚境内或视同来源于纳 米比亚境内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实际收到或计提的收入,但不包括资 本性质的收入。
(1)收入范围
收入类型主要包括:
①存货估价:存货按成本价计税;
②采矿和石油许可证/权利:持有矿产或石油许可证/权利的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成员权益的出售、捐赠、征用、割让、赠予或任何其他 转让或所有权转移,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包括在总收入的定义中。 该定义还特别包括出售公司股份以获得在纳米比亚开采矿物或石油 和天然气的许可证或权利;
③利息收入:纳米比亚公司来源于纳米比亚的利息须纳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须预扣所得税;
④租金收入:公司来源于纳米比亚的租金收入须纳税;
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公司来源于纳米比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纳税。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股息收入免税,但向非居民股东派发股息时应预扣非居民股东税;
②资本收益:除了出售采矿和石油许可证/权利的利润,以及转让拥有矿产/石油许可证或权利的公司的任何股份/权益(无论是直接 还是间接),资本收益在纳米比亚不征税。
(3)税前扣除
①资本免税额
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成本(包括财务费用),可从成本发生之日起,在免税额相等的三个年度 中分摊扣除。如果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不允许分摊。
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在首次投入使用的当年,可享受建筑成本(非购置成本)20%的初始免税额。此后20年内,每年 可扣除4% 。现有建筑物的扩建(非改建、装修或修缮)同样可享受 20%和4%的扣除。
注册制造公司可在建筑物首次投入使用的当年申请建筑物建造成本的20%的免税额,并在此后的10年中申请8%的免税额。采矿生产开始前的采矿勘探支出可在矿山产生收入的第一年全额扣除。初始开发和后续开发支出可在三个年度内等额分摊扣除。专利、商标、租赁权益改良等方面的资本津贴也可以扣除。
②商誉:商誉的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应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③开办费用:
A.采矿:《所得税法》允许在矿山开始生产的当年全额扣除勘探和初期开发支出。因此,在采矿开始前产生的所有勘探费用都将递延 到矿山开始生产时扣除;
B.所有其他行业:一般扣除公式规定,只有在产生非资本性收入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法》将收入定义为“任何纳税年度或纳税期的收入”。
④利息支出:为购置用于日常贸易活动的固定资产而签订的任何融资协议所产生的融资支出均可扣除。一般扣除公式规定,只有在产生应纳税收入过程中产生的非资本性支出才可以申请税前扣除。因此, 如果可以认为利息是在产生收入的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利息支出就可 以扣除。为防止公司滥用免息条款,纳米比亚央行最新规定只有当公 司债务总额与股本达到1:3时,才可扣除利息费用。
⑤坏账:《所得税法》允许对坏账进行特定扣除,条件是核销的金额先前已计入纳税人的收入。但是如果坏账可以通过保险收回,那 么这些金额就不能从税款中扣除。
⑥慈善捐款/捐赠:只要是捐给注册的福利组织或经批准的教育机构,就允许对捐款进行特定扣除。但是要求福利组织/教育机构就 捐赠出具证明,并与实体的纳税申报一起提交,这样才符合扣除条件。
⑦企业每年最多可扣除40,000纳元用于向员工发放养老金、公积金、退休金和教育基金。
(4)亏损弥补
净经营亏损:如果公司继续从事同一行业,评估的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停止交易,无论 其随后的活动如何,其评估的损失将不允许扣除。税法不允许将亏损 转移给集团的其他成员,该项转移或利用分摊亏损的交易可能会触发 反避税条款。如果与债权人达成妥协协议,评估的损失也会相应减少。
纳米比亚税收立法没有税收损失追溯结转的相关规定。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总收入-免税收入=收入;
收入-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
2.2.1.7 合并纳税
(1)分支机构:从纳米比亚境内或被视为在纳米比亚境内的来源收到或应计的分支机构收入应根据正常的公司税规定在纳米比亚 纳税。分支机构被视为其外国总公司的延伸。因此,分支机构不得扣 除支付给其外国总公司的费用(除非税收条约规定可以扣除)。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相关合伙人被视为共同承担纳税责
任的纳税人,合伙企业在收入和支出方面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 年末的利润或亏损将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如果他们从合伙企业中获得 利润,则将利润计入他们的其他非合伙企业收入;如果合伙企业出现 亏损,则合伙人有权从他们的非合伙企业收入中扣除亏损额。
2.2.1.8 企业所得税预缴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企业所得税的延伸,根据评估当年度收入情况,预估当年的利润,从而推断出企业所得税缴纳区间,并预先进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预缴涉及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第一次 预缴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预缴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实际企业所得税的 40%;第二部分是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第二次预缴企业所得税,原则 上第一次和第二次预缴的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实际企业所得税的80%。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纳米比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针对“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 ”的明确规定,但是从纳米比亚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可以看出, 非居民企业是指未在纳米比亚登记注册,或实际总部和实际控制机构 位于纳米比亚境外,但通过其设立在纳米比亚的常设机构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法律实体。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纳米比亚境外居民开展的任何商业或贸易活动所得收入将在纳米比亚缴纳正常税款。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居民所得收入在纳米比亚 和开展交易活动的国家(来源国)都要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通常将 通过适用两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来解决。一般来说,利润将在居住 国征税,除非业务是在另一个国家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常设机构” 一词在税收协定中通常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地。
2.2.2.3 税率
企业所得税:32%;预提税:10%。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纳米比亚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应就来源于纳米比亚的所得 缴纳预提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额减去免税收入和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全额是指在纳税年度里来源于纳米比亚境内或视同来源于 纳米比亚境内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实际收到或计提的收入,但不包括 资本性质的收入。
2.2.2.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总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收入-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 得额×税率=应纳税额
2.2.2.7 预提税
预提税是对任何人从纳米比亚境内来源支付给非居民(包括个人、公司等)或为非居民的利益而支付的利息征收的税款。税款由非居民 承担,但必须由向非居民或为非居民的利益支付利息的人扣缴。
预提税征收范围:
①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招待费等:对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服务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为10%。
②利息: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的人须以10%的税率预扣税款,非居民的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之日较早的日期扣缴至税务局;
③特许权使用费:专利、商标和电影、电影的使用费用,包括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权利,税率为10%;
④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股息:非居民股东税是一种最终税,税率为20%;若公司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 本,预提税为10%。税款由宣布发放股息的公司或代表非居民领取股 息的纳米比亚代理人支付。
2.2.3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所得税申报应在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七个月内完成,若不存在其他未结清的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延至第七个月截止日期后的五个 月内完成。
(2)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企业所得税的延伸,根据评估当年度收入情况,预估当年的利润,从而推断出企业所得税缴纳区间,并预先进行缴纳。 预提税逾期缴纳税款,将按每月或部分月份征收预提税款金额10%的 罚金和20%的滞纳金。罚金和滞纳金以未缴税额为限。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纳米比亚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个人所得税税制。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纳米比亚停留超过183天,或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每年在纳米比亚停留91 天以上的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则被视为纳米比亚的居民纳税人。 此外,居住地、住所和公民身份通常并不相关,除非适用税收协定, 否则对非居民没有特别优惠。
2.3.1.2 征收范围
纳米比亚的税收制度以来源地而非居住地为基础,来自或视同来自纳米比亚境内的收入均须纳税。来源地是指收入的来源地或产生地, 而不是支付地。如果货物是根据在纳米比亚境内签订的合同出售的, 收入来源地均视为纳米比亚。
收入包括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入,但不包括资本性质的收入。
(1)应税所得的分类和具体范围
①总收入: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服务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薪酬(如工资和酬金);附带福利(如免费使用公司资产或雇主提供的福利);扣除业务开支以后的津贴和补贴;雇主提供住宿的视 同价值;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视同价值;
②特权使用费:适用10%税率;
③利息收入:需缴纳10%预提税;
(2)不征税所得
纳米比亚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对居民个人不征收资本购置税、不动产税、遗产税;个人印花税按预定税率对各种文书征收,例如股份 转让协议、转让契约和合伙协议。
(3)免税所得
①居民股息免税,但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需缴纳10%预提税;
②从政府发行的股票或证券(包括国库券)中获得的利息以及从
纳米比亚邮政储蓄银行收到的利息免税;
③纳米比亚《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案,个人纳税人养老金和退休基金供款免税额从4万纳元提升至15 万纳元。如果将养老金转入保值基金,则只有在提取时才按提取当年 适用的税率征税。
2.3.1.3 税率
从2024年3月1 日起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0纳元提高至100,000纳元。
(1)纳米比亚采取累进税率:
表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收入(纳元)
|
税率
|
年收入不超过10万
|
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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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0万—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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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的部分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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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5万—35万
|
超过15万的部分按25%
|
年收入35万—55万
|
超过35万的部分按28%
|
年收入55万—85万
|
超过55万的部分按30%
|
年收入85万—155万
|
超过85万的部分按32%
|
年收入超过155万
|
超过155万的部分按37%
|
(2)预提税税率
预提税适用于向非纳米比亚居民分配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或类似付款)或纳米比亚居民使用非居民提供的某些服务的情况。
自然人(不包括企业)从在纳米比亚注册的银行机构或单位信托计划收取的利息总额均需缴纳10%的预提税。纳米比亚居民向非居民 支付的所有利息均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
2.3.1.4 税收优惠
表3 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年金基金的税收优惠福利
|
养老基金
|
公积金
|
退休年金基金
|
提款
|
未转入类似基金的资
金按18%或平均税率中 较高者征税。
|
未转入类似基金的资
金按18%或平均税率中 较高者征税。
|
55岁前不得领取提 款。
|
退休
|
总金额是免税的,但每
月收到的年金按边际 税率征税。
|
总收益的三分之一免
税,其余部分按边际税 率征税。
|
总金额是免税的,但
每月收到的年金按 边际税率征税。
|
死亡
|
一次性支付低于总金 额50%的免税;超过 50% ,则全额征税,每 月领取的养老金按边
际税率征税。
|
总收益的三分之一免
税,其余部分按边际税 率征税。
|
一次性支付低于总 金额50%的免税;超 过50%,则全额征税, 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按边际税率征税。
|
缩减
|
任何未转入类似基金
的金额按平均税率征 税。
|
任何未转入类似基金
的金额按平均税率征 税。
|
不适用。
|
2.3.1.5 税前扣除
(1)一般扣除:员工符合条件的业务费用可以扣除,但有责任证明这些费用是在产生应税收入时发生的;经认定的退休金或公积金、 退休年金基金、教育政策基金可以扣除,扣除的总金额不超过40,000 纳元;
(2)慈善捐赠:以下情况下,对福利组织或教育机构的捐赠均可扣除费用:未指定任何个人为受益人;扣除不会造成或增加税收损 失;获得福利组织或教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2.3.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总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 × 税率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满足居民纳税人条件(详见2.3.1. 1)的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纳米比亚的税收制度以来源地而非居住地为基础,来自或视同来自纳米比亚境内的收入均须纳税。
2.3.2.3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按10%的税率预提税(详见2.2.2.7)。专利、版权收入的税率为10.5%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可享受免税或按1%-8%的税 率计征。印花税60万纳元以下不征;60万纳元以上,每1000元缴纳10 元。
2.3.2.4 税前扣除
非居民通常有权获得与居民相同的扣除和退税。
2.3.2.5 税收优惠
如果非居民是另一国家的税收居民,则其税务地位可能会受到纳米比亚与该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影响。
2.3.2.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总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列举案例
假设一名在纳米比亚居住的纳税人,已婚,有两个孩子,派驻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结束。该纳税人的基本工资为每 年100,000美元,计算涵盖3年。
表4 居民纳税人连续三年所得情况
年度
|
2021年(美元)
|
2022年(美元)
|
2023年(美元)
|
工资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奖金
|
20,000
|
20,000
|
20,000
|
生活津贴
|
10,000
|
10,000
|
10,000
|
住房补贴
|
12,000
|
12,000
|
12,000
|
公车
|
9,000
|
9,000
|
9,000
|
搬家费报销
|
20,000
|
无
|
无
|
探亲假航班费用 (仅适用于被派遣 人员和公务目的)
|
5,000
|
无
|
10,000
|
支付给纳米比亚注
册养老基金的养老
金保险费
|
3,000
|
3,000
|
3,000
|
纳米比亚注册银行 的利息收入
|
6,000
|
6,000
|
6,000
|
注1):汇率:1美元=15纳米比亚元(仅供参考) 其他情况:
①所有收入来源于纳米比亚;
②奖金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支付,全年平均累积;
③成本为50,000美元的公司汽车用于商业和私人用途,雇主负责维护和汽油成 本,即每年应纳税额为汽车成本的18%;
④员工在整个任务期间都是非居民;
⑤出于本计算目的,不考虑税收协定内容;
⑥雇主拥有在纳米比亚税务局(NamRA)注册的住房计划。
表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年度
|
2021
|
2022
|
2023
|
纳税年度内在纳米比亚天数
|
365
|
365
|
365
|
货币
|
NAD
|
NAD
|
NAD
|
工资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奖金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生活津贴
|
150,000
|
150,000
|
150,000
|
住房补贴(NAD180,000中仅2/3应纳税)
|
120,000
|
120,000
|
120,000
|
公车(18% x USD50,000 x 15)
|
135,000
|
135,000
|
135,000
|
搬家费报销
|
无
|
无
|
无
|
探亲假航班费用
|
无
|
无
|
无
|
总收入
|
2,205,000
|
2,205,000
|
2,205,000
|
减:养老金保险费(扣除限额为
NAD40,000 , 自2022 年3月1日起为 NAD150,000)
|
(40,000)
|
(40,000)
|
(45,000)
|
应纳税所得额
|
2, 165,000
|
2, 165,000
|
2, 160,000
|
纳米比亚应纳税额的计算
|
675,050
|
675,050
|
673,200
|
不超过NAD1,500,000部分
|
429,000
|
429,000
|
429,000
|
超过NAD1,500,000部分37%税率
|
246,050
|
246,050
|
244,200
|
2.3.3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自然人的纳税年度为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2)税款缴纳
自然人于每月20日前纳税。任何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任何利息总额
也应缴纳10%的预提税。预提税款应在利息支付次月的20日内缴纳, 利息支付日期以实际支付之日和到期应付之日中较早者为准。
2.4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2.4.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在纳米比亚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纳米比亚境内注册纳税人的每项应税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应税收入是指在应税行为过程中或为促进应税行为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应税行为是指在纳米比亚持续或定期开展的任何涉及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纳米比亚境内所有进口商品均须缴纳增值税,但某些 商品除外(如技术援助协议规定的商品、对国家的捐赠、当地供应的 零税率商品等)。
特殊规定:
①作为坏账而冲销的款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②与纳米比亚的土地或建筑物直接相关的非居民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用于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的建造或扩建,以及不动产的销售,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商业地产的销售和租赁适用15%的增值税税率。在 商业地产的销售中,除了转让税还要征收增值税。
③仅用于商业用途的建筑物的租赁需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仅用于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租赁免征增值税。向银行、金融家或经销商支 付的金融租赁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
④促销礼品的供应不被视为应税行为,无需就礼品缴纳增值税;
⑤对于纳税人而言,当其从无权就此类商品申报进项税的个人处获取二手商品(不包括不动产)时,可视为获得进项税抵免。此规定 要求,二手商品的出让方必须在最初购置此类商品时支付了进项税, 且无权申请进项税抵免。本质上,若商品最初是在纳米比亚引入增值 税之前(即 2000 年 11 月之前)购置,并由未登记纳税人将之作为 二手商品出售给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无权就此类商品申报进 项税,因为卖方在最初购买时未产生增值税。
在以下情况中,纳税人可以就二手商品申报进项税:当商品是从纳米比亚引入增值税之后获取商品的个人处购入,并且该个人使用这 些商品来进行免税供应。“二手商品 ”指的是任何先前被拥有的无生 命商品(包括车辆,但不包括动物)。
⑥旅行社购买的旅客运输车辆和娱乐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旅行社向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⑦保修修理:在商品保修期内提供的售后服务适用零税率。
⑧代理人和拍卖师:如果增值税代理人代表纳税人提供货物或服务,则该供应被视为由代理人代表该纳税人提供,而非代理人提供。 如果代理人是注册纳税人,则代理人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抵扣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得就同一应税供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抵扣凭证或扣税凭证。如果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口货物进入纳 米比亚,则该进口被视为由委托人进行,而非代理人,前提是海关报 关单可以由代理人持有。尽管存在上述条款,当增值税代理人代表未 在纳米比亚注册增值税的外国委托人进口货物,且该货物由外国委托 人售予当地客户时,此进口应被认定为是由代理人而非委托人进行的, 条件是代理人获取并留存可接受的书面证明,表明其已支付进口增值 税,并且代理人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代理人支付的进口 增值税将不会由委托人予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认为该代理人 在支付进口增值税时,以相当于货物进口价值加上已支付进口增值税 的金额作为对当地客户的货物供应。
拍卖师和委托人可能达成协议,将拍卖销售视为拍卖师在征税活动中进行的销售,并受增值税的约束。
《增值税法》规定,对于提供混合销售(既包括应税项目又包括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可以采用分摊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税率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5%,适用于所有未获零税率或免税资格的商品和服务。进口服务的增值税(所谓的“反向征收 ”)仅适用于进口 服务的使用或消费,而不是用于应税供应,进口服务的增值税按供应 价值的15%征收。
(4)制度演变
纳米比亚于2000年11月27日通过《纳米比亚增值税法》,引入了增值税以取代销售税和附加销售税。2024/25财年,增值税的强制注 册门槛从500,000纳元提高到1,000,000纳元。
2.4.2 税收优惠
2.4.2.1 免征增值税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以下商品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服务;
(2)教育服务;
(3)住宅租赁;
(4)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
(5)工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6)注册医院和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房间;
(7)人员公共交通;
(8)特定医疗和辅助医疗服务;
(9)附带福利;
(10)向外国元首、副总统和总理提供的物资供应;
(11)基础食物:如面包、牛奶、米饭、新鲜水果和蔬菜。
另外,出口加工区的公司在自贸区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在自贸区内进口或制造的货物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2.4.2.2 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以下商品实行零税率:
(1)货物出口;
(2)燃料;
(3)玉米粉、马万戈和马万戈粉;
(4)新鲜和干燥的豆类(不包括罐装或冷冻的)、葵花籽油、用于烹饪的煎炸或加工动物脂肪、面包粉(筛过的和未筛过的)和面 包。这些商品在烹饪、作为一餐食用或作为预制食品时除外;
(5)干燥的白色颗粒糖以及湿的或干燥的棕色颗粒糖(2019年3月提出从零税率中删除,但尚未生效);
(6)新鲜牛奶;
(7)殡葬服务;
(8)国际运输;
(9)为住宅目的而建造、扩建和出售土地和建筑物;
(10)卫生巾的供应。
2.4.3 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应按纳税人收取的价款或报酬来确认销售额,如纳税人收取的价款或报酬未明确是否包含增值税,则视为包含。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对于纳税人供应货物或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所产生的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在从事应税活动过程中消耗了这些货物或服务,则可以将其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若货物或服务用于制造免税供应品,则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娱乐活动、客运车辆的购置或租赁、体育、社 交或休闲性质的订阅服务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若进项税额源自于当前或前一纳税期间发生的交易且尚未申报抵扣,自纳税人首次有权获得该进项税款的纳税期间结束后,可在三 年内对其进行申报抵扣。
此外,进口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税率。本期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从下期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进口 增值税按离岸价(Free On Board, FOB)加计10%和市场价中较高者 计征。对于在纳米比亚登记的进口增值税账户,该款项可延期至进口 月份之后第20个月支付。临时进口货物,如建筑设备、机械以及在纳 米比亚定居的个人的私家车等,需要提供临时付款、保证金或ATA 单证作为安全保障。临时进口有效期为6个月,但可向海关和消费税 专员申请延长。
2.4.4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企业每年逢双月提交一次报表,并缴纳增值税,申报截止日期为双月25日前。所有通过有效进口增值税账户清关的进口货物均在海关 ASYCUDA系统中进行电子记录。税务局已与海关ASYCUDA系统相 连,可以根据ASYCUDA系统生成的每月进口报告确定进口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
(2)税款缴纳
表6 逾期处罚
原因
|
罚款
|
滞纳金
|
逾期申报
|
每天100纳元
|
无
|
逾期缴纳
|
10%
|
20%
|
若纳税人未及时缴纳进口增值税,则需缴纳每月或部分月份10%
的罚款和20%的滞纳金。
2.5 其他税费
2.5.1 员工税(Payroll Tax)
员工税是雇主从雇员的工资中所扣除的税款。雇主须在14天内,向税务局申请登记,以确立雇佣关系。
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为:雇主向雇员发放薪酬时预提税款,次月2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将按每月10%征收罚款,按每 年20%征收滞纳金,罚款和利息不得超过未缴税款。
2.5.2 印花税(Stamp Duty)
2.5.2.1 概述
印花税是对法律文书征的税,通常在资产或财产转让中产生。
2.5.2.2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婚前或婚后合同;高额购房协议;租赁协议;抵押债券;委托/授权书。
2.5.2.3 税率
不动产转让印花税税率:
表7 不动产转让印花税缴纳情况表
文书类型
|
印花税
|
协议或合同
(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义务的除外)
|
5纳元
|
租赁协议
|
印花税将基于租赁付款以及租赁协议中规 定的其他考虑因素
|
转让或发行证券及其他证券交易
|
价款的千分之二
|
所购不动产的转让合同
|
价款的千分之十二
|
在登记不动产担保债券时,每担保1,000纳元,还需额外支付5纳元的印花税。
|
2.5.2.4 税收减免
现行印花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责任义务人为政府、地区议会、市议会或镇议会的;
(2)代表慈善机构或公共性质的教育机构的文书;
(3)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文书;
(4)出口加工区的公司在区内转让动产或不动产。
2.5.2.5 税款缴纳
印花税在书立凭证时或3周内缴纳(贴花),逾期将处应纳税额
2-3倍的罚款。
2.5.3 转让税(Transfer Duty)
2.5.3.1 概述
转让税是对任何人通过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财产价值征收的税,在获得日期后的6个月内支付。
2.5.3.2 税收优惠
免征转让税的情形:
(1)国家、地方当局、公共性质的教育机构的财产;
(2)已故配偶的遗产;
(3)出口加工区的公司在区内转让动产或不动产。
2.5.3.3 应纳税额及申报
(1)非农业:
①房产价值低于60万纳元——免税;
②超过60万纳元但低于100万纳元——超过60万纳元的价值部分的1%;
③超过100万纳元但低于200万纳元——4,000纳元加上超过100万纳元的价值部分的5%;
④超过200万纳元——54,000纳元加上超过200万纳元的价值部分的8%;
表8 转让税率表
总金额(纳元)
|
税率
|
0-600,000
|
免税
|
600,000-1,000,000
|
超出600,000纳元部分按1%征税
|
1,000,000-2,000,000
|
4000纳元+超出1,000,000纳元部分按5%征税
|
超过2,000,000
|
54,000纳元+超出2,000,000纳元部分按8%征税
|
(2)农业
根据购买农田的扶持行动计划受益的自然人,其转让税缴纳方式
如下:
①农业用地价值低于150万纳元——免税;
②农业用地价值超过150万纳元但低于250万纳元——超过150万纳元的农业用地价值部分的1%;
③农业用地价值超过250万纳元——10,000纳元加上超过250万纳元的价值部分的3%;
(3)目前,公司、封闭型公司和信托的现行转让税率仍为12%。
支付转让税的应税收入应为该财产的支付金额。如果没有支付金额, 则该财产的价值将以申报价值为准,并在取得该财产的当日起6个月 内缴纳。
(4)非自然人购置房产的,按购置价值的12%缴纳转让税(自然人购置房产适用浮动比例税率)。
2.5.4 关税及消费税(Customs and Excise Duties)
2.5.4.1 概述
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以外进口的应税产品需缴纳关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不征收关税。某些制造品如酒类和烟草需缴纳消费税。
作为南共体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国之一,纳米比亚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在进口或出口其他协议签署国的货物时可享受更低或免税的关 税。这些国家包括赞比亚、肯尼亚、莫桑比克和毛里求斯。与津巴布 韦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允许免税进口原产于津巴布韦的货物,反之 亦然。但是,对于此类进口商品需缴纳进口增值税。
南共体与南方共同市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于2016年4月1 日生效。因此,纳米比亚的进口商和出口商已经从该协议中规定的较低或 免税税率中受益。
与欧盟的新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已经签署并实施。某些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前提是出口国的官方机构出具原产地证明。
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瑞士、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商品可享受免征关税或较低关税的待遇。
纳米比亚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了《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协定》
(African Continental Free Trade Area, AfCFTA),自2021年1月1日起, 允许在该协定框架下进行贸易。2021年3月16日的政府公报已正式公 布相关优惠关税税率,允许这一由55个非洲国家组成的贸易集团享受 优惠关税进口。来自纳米比亚的商品在AfCFTA其他成员国进口时也 可享受类似的较低关税。
与所有自由贸易协定一样,必须遵守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并遵守有关主管机构的程序。根据上述任何一项协定进口货物时,需 要提供原产地证明书。
2.5.4.2 税率
(1)关税
关税税率有7档:零关税、5%、10% 、15% 、20% 、25%和30%,按照商品类别征收。
(2)消费税
整个南共体实行相同的消费税税率。现行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下:
香烟:10.40纳元/10根;
啤酒:2. 17纳元/340ml;
烈酒(威士忌、朗姆酒、白兰地、杜松子酒、伏特加等):82.96纳元/750ml;
汽油:3.909美分/升;
柴油和生物柴油:3.817美分/升;
灯用煤油(石蜡-未标记):3.817美分/升;
同时,某些产品(例如汽车、香水)还要征收从价消费税/关税。
从价税/海关税率如下:
机动车:([0.00003 × A] - 0.75)% ,最高为25% ,其中“A ”为不含增值税的建议零售价;
香水:7%。
海关对汽油、柴油和灯用煤油另外征收燃油税。目前的海关燃油税如下:
汽油:1.20纳元/升;
柴油:1.20纳元/升;
对烟酒的消费税规定于2024年2月22日生效:
啤酒:每340ml上涨10美分;
葡萄酒:每750ml上涨18美分;
烈酒:每750ml将上涨3.90纳元;
雪茄:每23g上涨5.47纳元;
香烟:每一包(20支)上涨98美分。
2.5.4.3 税收优惠
(1)关税:如果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的保税仓库,关税可以推迟到货物从保税仓库运出供国内消费时再缴纳;如果 货物随后出口,则可免除关税。
(2)消费税:出口加工区公司进口到自贸区的货物无需缴纳消
费税。
2.5.5 环境税(Environmental Levies)
纳米比亚对下列进口或本地制造的产品征收环境税:各种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卡车);部分灯泡;部分润滑剂;充气轮胎;一 次性电池;部分塑料袋。
2.5.6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2.5.6.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外国居民及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由向外国居民或企业支付费用的纳米比亚居民或企业代扣代缴。
(2)征收范围
预提税是指从源头征税,特别是一些国家对支付给非当地居民及企业的利息或股息征收的税款。预提税的计税依据是支付给非当地居 民及企业的各项服务费,一般情况是从支付的服务费中预先扣除。服 务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娱乐招待费(如运动员、音乐家、舞蹈 家、演员)、咨询管理服务费(如管理费、技术费、咨询费或类似的 服务费用)、非当地的办事处负责人/董事酬劳。
(3)税率
表9 预提税缴纳情况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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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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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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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支付管理费、顾问费、招待费等,须按10%的税 率缴纳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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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利息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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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的人士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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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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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纳米比亚常住居民支付专利、商标使用费,则须按10% 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申报和缴纳截止日期为扣缴当月结束 后的2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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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东税(N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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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ST是根据公司向非纳米比亚居民股东申报的股息支付 的。 由宣布股息的公司或代表非居民在纳米比亚接受股息 的代理支付预提税。如果受益控股公司持有25%及以上的 资本,NRST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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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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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提税金额为依据,按照10%的罚款和20%的利息缴纳滞 纳金。罚款和利息以未缴税款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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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运费税(Freight Tax)
运费税适用于非居民船东或未在纳米比亚登记纳税的船。旨在征收来自纳米比亚境内乘客登船和牲畜、邮件和货物装载所产生的收入。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为3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纳米比亚税务局(Namibia Revenue Agency, NamRA)是根据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纳米比亚税务局法》成立的政府机构,隶属于财 政部。税务局可以起诉或应诉,为履行职能订立及执行合同,购买或 以其他方式取得、持有、抵押或处置财产,对其可能遭受或承担的损 失、损害、风险或责任投保,经部长批准借款,任命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履行税务部门的职能。税务局无权主导涉及税收和海关的条约及国 际协议的谈判。税务局在部长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负责税收评估和国 家收入。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纳米比亚税务局职责广泛,涵盖了税收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以及确保税收遵从。它负责征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关税、 消费税在内的各类税收。此外,纳米比亚税务局还负责处理税务登记、 申报、审计、征收、退税以及处理税务争议和违规行为。税务局的权 力与职能包括:
(1)根据相关法律,代表国家评估和征收税款;
(2)代表国家征收并汇总记录所有国家收入;
(3)执行关于税收征收的法律规定,执行税收、海关和消费税法;
(4)根据税收法律征收逾期未申报纳税人的罚金和利息,收取未付税款并对财产施加留置权;
(5)提供便利贸易、最大化税收征收并保护纳米比亚边境不受非法进出口货物侵害的海关和消费税服务;
(6)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7)向财政部长提供有关附表中所列法律规定的税收管理和征收的所有事项;
(8)确保代表国家征收的所有收入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存入国家账户;
(9)按照财政部长书面指示执行与税收征收相关的其他职能。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1)强制登记
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提供应税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500,000 纳元的任意市场主体,都有义务进行增值税登记。
(2) 自愿登记
在连续的12个月内,提供应税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200,000纳元且不超过500,000纳元的应税货物和服务的任意市场主 体,其可自愿进行增值税登记。
(3)团体登记
不接受团体登记。团体中的每个实体都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
3.2.1.1 税务登记的程序
按规定应当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在成为登记义务人后21天内申请登记。登记申请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为完成登记所需的详细资 料和文件。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1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 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生效日期从自其登记申请被批准的次月 开始。
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填写增值税登记表,该表可从税务局获取。随着新的综合税收管理系统(ITAS)的启用,纳税人识别号开始生效。ITAS于2019年1月投入运行,总体目标是提升服务水平,预 计将从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人工交互转变为持续的在线平台。
旧系统中所有先前的纳税人识别号(7位数字)均已迁移至ITAS系统,在现有的7位数字前添加了数字“0 ”,以构成 ITAS 所需的8 位纳税人识别号。ITAS 平台支持增值税登记的在线申请,通过在纳 税人识别号账户下上传所需文件即可完成。
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地址、营业地点、组织形式、主要应税活动或活动性质发生变更,以及登记人从事应税活动的地址或名称发 生变更,应在税务变更发生后的21天内,书面通知税务部门。
已登记市场主体若在随后开始的连续12个月内应税供应的总值预计不超过规定的金额,可在任何时候,向税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 登记,如确认已登记市场主体不再有登记义务,应自确认该事实的纳 税周期最后一天,注销该市场主体的登记。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在纳米比亚从事任何业务的市场主体,应使用英文在纳米比亚保存与其商业交易相关的账簿、账户、文件或信息,并以可访问且可接 受的方式保存,自货物进口、出口、制造或运输之日起保留五年。若 货物存储或在海关及消费税仓库中制造,则此期限应延长至所有相关 货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清关并交付或出口为止。关税关长可根据 其确定的条件,允许所述人员以电子版本、复制品或其他规定的经批 准形式,替代要求出示的任何账簿、账户、文件或信息,而该电子版、 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在本法案的目的上,应具有原始账簿、账 户、文件或信息的同等效力。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纳米比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有注册的公司和外部公司都须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3.2.2.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会计记录必须保存五年。记录不能仅以电子形式保存,还需保留纸质副本。在纳米比亚必须保留原始的采购发票和所有销售发票的副 本。会计记录(试算平衡表、总分类账、现金账簿等)可以在其他国 家保存,但必须通过电子系统与纳米比亚相连,并且在收到税务局请 求后24小时内提供打印件。
除纯工资、薪金或类似个人服务报酬外,应保留总账、现金账、日记账、支票簿、银行对账单、存款单、已付支票、发票、库存清单 及所有其他记录或任何先前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评估申报细节的账 簿,保留期限为最后一次入账之日起五年。
3.2.2.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提供发票对进项税进行抵免。进口增值税只能作为进项税扣除,并且需由进口企业提供所需的文件(例如加盖印 章的海关进项)。
增值税发票须包含以下信息:
(1)须在显著位置显示“增值税发票 ”字样;
(2)销售方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3)购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4)发票的序列号;
(5)开具日期;
(6)所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描述、数量或体积;
(7)增值税总额、不含增值税的购买价格以及包含增值税的购买价格。
所有发票必须以纳元计价,并以英文出具。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同时显示外币兑换率。
增值税抵扣凭证或扣税凭证必须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在显著位置标明“增值税抵扣凭证 ”或“增值税扣税凭证”字样;
(2)销售方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3)购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4)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开具日期;
(5)增值税发票上所显示的供应价值、供应价值的实际金额、这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与该差额相关的税款;
(6)对开具税收抵免票据或税收借项票据的情况的简要解释;
(7)足以识别与税收抵扣凭证相关的应税供应的充分信息。
任何已登记的纳税人,如未能提供法律规定的发票、税务贷记通知书、税务借记通知书,或提供了实质上有重大错误或不完整的发票、 税务贷记通知书或税务借记通知书的,构成犯罪,在定罪后可处以不 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3.2.3 纳税申报
3.2.3.1 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每两个月申报一次,且需在纳税期结束后的25日内提交。申报期为两个月(但农民可以选择两个月、四个月、六 个月或12个月的申报期)。已登记的纳税人无论在该期间是否需要缴 纳税款,均应向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交该纳税期的纳税申报表。对于 逾期的增值税申报,除了每月或部分月份(以10%计,最高为逾期增 值税的 100%) 的逾期增值税外,还将征收每日100纳元的罚款。
综合税务管理系统(ITAS)允许在线提交(电子申报)增值税申报表。 自2020年9月起,ASYCUDA平台与ITAS之间引入了接口。 (在ASYCUDA上记录的进口交易将自动填充到ITAS申报表中,并据 此对交易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应的义务。由于该接口,每月不再需要 在相关月份的最后一天后的20天内单独提交进口增值税申报表,但进 口增值税必须每月在20日前支付。进口增值税义务将自动从海关 ASYCUDA系统转移到ITAS系统,如果进口商不同意ASYCUDA系统 上显示的义务,纳税人有责任在支付截止日期之前更正进口申报。
有关增值税退税申请,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上申请退税,或者通过书面申请向税务专员提出。退税可能需要接受税务局的审计, 这可能会延迟已提交的退税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从下一期 的付款中扣除税款。
3.2.3.2 关税与消费税纳税申报
进口商应在货物进口之日起七天内,或在海关关长书面允许的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完成货物的正式报关,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作 出声明。海关关长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暂时进口的集装箱、人类遗骸、 海关关长认为无商业价值的货物、根据国际ATA卡或类似的通关文件 进口的货物或进口货物的关税价值不超过500纳元且无需缴纳关税的, 可以不进行上述报关。
进口商可在《海关与消费税法》指定的任何地点,为已装载上船或交付给通过车辆将货物运往纳米比亚并在该地点卸货的承运人的 货物进行报关,即便该船只或车辆尚未抵达该地点。出口商在货物从 纳米比亚出口前,应于规定的工作时段内在指定的地点向海关关长提 交出口报关单,但海关关长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在合理认定的时间 提交此类出口报关单。
在海关和消费税办公室的工作时间内,进口货物的申报人要向海关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货物申报单。申报人应连同货物申报单一起, 支付所涉货物的所有应付关税,并提交规定数量的货物申报单副本。 申报人具体应向海关提交:运输单据或专员批准的替代运输单据的其 他文件、规定的发票、托运人关于发生的费用的声明、销售确认书或 其他购买销售合同的副本、进口商的书面清关指示(条例豁免除外)、 其他相关文件。申报人必须回答海关可能提出的关于货物的所有问题, 并提供关于货物的关税分类、完税价格和原产国的额外信息。
3.2.3.3 出口税纳税申报
出口税于2016年6月颁布,并于2017年6月生效。纳米比亚的原材料出口商需要支付出口税。一旦纳米比亚海关对所列产品的出口进行 报关评估,出口商就有责任向海关支付税款。税额将根据出口商品和 加工程度的不同,在出口价值的0.5%至2%之间浮动。
海关专员负责征收和管理出口税。出口商可以在纳米比亚海关对其征收的任何税款进行评估后的90天内提出异议,出口商必须保留所 有海关申报和相关文件五年的记录。如果出口商向海关当局提供了虚 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将处以双倍出口税的罚款。
《出口税法》第3条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政府公报第7080号发布,对森林产品征收15%的出口税,税率根据出口价值计算。15%的 出口税率现已废除,并被根据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政府公报第7401 号中规定的,以千克为单位的木材和木制品出口量计算的2纳元税率 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之前发布的政府公报确认的纳米比亚政府在与欧盟于2016年经纳米比亚议会批准的《欧洲与非洲经济伙伴协定》 中的承诺,木材及木制品对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在出口税方面是免税的。
3.2.3.4 所得税纳税申报
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表应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七个月内提交,如无其他未完成的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可延长至第七个月到期后的五 个月内提交。
公司的第一笔所得税预缴款项应在其财务年度起始后的六个月内缴纳(首次申报时至少支付年末应纳税款的40%);第二笔预缴款 项应在相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缴纳(第二次申报时至少支付 年末应纳税款的80%)。最终的预缴款项应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的 七个月内缴纳。
股息的预提税应在股息宣告后的20天内缴纳。
版税或类似款项的预提税应在产生支付版税义务的当月结束后的20天内缴纳。
服务方面的预提税应在扣减或代扣款项当月结束后的20天内向国内税务局缴纳。
利息的预提税应在支付利息当月结束后的20天内缴纳。利息支付日期以实际支付或到期应付中较早日期为准。
如果根据税收协定可享受税收减免,在向非居民支付款项时仍应提交零申报表格。所主张的税收协定减免金额应在提交的表格中予以 披露。
3.2.3.5 转让税纳税申报
转让税应在获取财产的人或因任何人放弃对财产的权益或对其使用、处置的限制而受益的人的获取日期时成为应缴款项,并应在该 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支付。
3.2.3.6 印花税纳税申报
在纳米比亚境内签署的所有应纳税的文书,应在签署前或签署时加盖印花税票。如果文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签署,签署时间应视 为最后签字人的签名时间。任何在签署前或签署时未加盖印花税票的 此类文书,可在之后的21天内由根据本法负有加盖义务的人,或文书 的任何一方,或在正常业务中收到该文书的任何银行,或在授权税务 官员面前加盖印花税票。
在纳米比亚境外签署的所有应纳税的文书,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在首次进入纳米比亚之日起21天内,由接收该文书的人加盖印花税 票,并且此人有责任在文书上注明接收日期并签署该标注。
3.2.4 税务检查
3.2.4.1 增值税检查评估
税务局局长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对应纳税额进行评估:
(1)当市场主体未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进口申报表或税务局长对其不认可;
(2)税务局长有理由认为该市场主体未足额缴纳税款;
(3)未登记的市场主体声称已对其应税行为纳税;
(4)市场主体适用税率错误。
除税务局长不认可申报的情形外,纳税评估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
税务局局长不认可,且属于市场主体或其法定代表涉及欺诈、重大过 失或故意疏忽的申报或重要声明,也可在任何时候进行纳税评估。其 他税务局局长不认可的情形,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进口申报后的五 年内进行评估。
税务局长可根据现有信息核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局长做出评估后,应向被评估人送达评估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载明应纳税额、 税款到期和应支付的日期以及对评估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税务局局长可在送达评估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做出其认为必要的评 估修正,并应向被评估人送达修正评估的通知书。对评估修正有异议 的,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质疑。《增值税法》下的评估通知书具有法 律效力,实质重于形式,不得因形式缺陷而撤销或视为无效。
3.2.4.2 关税与消费税检查评估
如果无法确定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或进口商错误确定了该价值,海关专员可书面确定一个价值,此价值除有权向纳米比亚高等法院上 诉外,应视为该货物的关税价格。
3.2.4.3 出口税纳税评估
收到海关申报后,海关当局必须对出口税货物进行出口税评估,可采纳出口商自我评估作为其对出口税的正式评估,或者海关自行进 行评估。
出口商可在提交报关单之前自行评估出口税,确定报关所需的细节,计算出口征税货物应缴出口税金额和海关当局有关自我评估的其 他细节。出口商在发现自我评估出口税货物的不准确时,必须立即通 知海关当局。
海关当局可重新评估货物的出口税,重新评估的出口税额超过之前评估的征税额,海关当局须收回少缴税款。重新评估的出口税额低 于已支付的征税额,则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超出部分的税款。
对出口税的重新评估,需在出口税责任之日起五年内进行。纠正因欺诈、虚假陈述、虚假申报或不披露重要事实而导致的出口税少缴 或不缴,可在出口征税责任日起五年届满后重新评估出口征税。
3.2.4.4 所得税纳税评估
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表及其税负计算应接受审查,经审查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税负计算后,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纳税人发出评估通知 书。
未提交任何申报或信息,可全部或部分估算所需申报或信息涉及的应税所得。如果税务部门认为任何人因任何原因无法准确申报其收入,可与该人商定其收入的应税部分,且如此商定的金额不应接受任 何异议或上诉。
如税务部门在任何时候确信纳税人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未披露重要事实取得评估,任何应税且本应被评估征税的金额(包括将其纳 入评估会导致亏损抵减减少或仅部分金额需征税的情况)未按规定进 行评估征税,会针对所述金额追加评估。
3.2.5 税务代理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针对不同登记主体有不同的“代理人 ”,一般为公司(非清算中的公司)的职员或负责代表公司记录和 管理资金收支的人员;或公司的清算人;或在纳米比亚管理非居民事 务的人等。另外税务专员如认为必要,可宣布任何人为登记主体的代 理人。税务专员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市场主体,代表自己或作为 他人代理人或信托人,出于税法目的按税务专员确定的格式,提交申 报表。
3.2.6 违法处罚
3.2.6.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登记违法处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任何人未能按规定申请登记或通知专员其情况变化即构成犯罪,并在定罪后:
①明知或轻率造成的,处以不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②在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4,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未登记期间,市场主体须缴付相当于该人须缴 付的销项税额双倍的罚款,由该人自须登记时起至该人向税务局局长 提出登记申请为止。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任何未按本法要求保存适当记录(包括会计记录)的人将构成犯罪,并在定罪后承担以下责任:
① 如果该行为是故意或轻率造成的,可处以不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或②在其他情况下,可处以不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或在其他情况下,可处以不超过4,000纳元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将构成犯罪,并在定罪后可处以不超过4,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税务官员出示要求保留的任何记录;
②未按要求向税务官员提供合理的便利和协助。
任何未按本法要求在任何税期内保存适当记录(包括会计记录)的人,应按每违规一天支付3,000纳元的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对未缴纳的增值税,将按年利率20%征收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应缴款日期后的第一天,终止日期为已缴款日期。与罚款不同,利息 不得减免。
根据纳米比亚《关税与消费税法》,涉及特定货物的未申报的人即构成犯罪,并在定罪后应承担不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等于所 涉货物价值三倍的金额(取较高者),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 并罚。同时,所涉货物,或包含这些货物的任何容器或包装,应予没 收归国家所有。
3.2.6.2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利息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任何人在应付税款的到期日未支付税款,应就逾期未付税款金额,自应付支付日之后的第一天起至该未 付金额支付之日止,按每年20%的比率支付利息。对于上述利息,在 随后确定相关税款实际上不应支付时,应退还给纳税人。
(2)罚款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任何人如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缴纳本法规定的应缴税款,应支付相当于从到期日后的第一天到支付该未缴税款之日计算的每个月未缴税款金额的10%的罚款。上述罚款不得 超过未缴税款的数额。本项规定的罚款应作为上述利息的补充。
根据纳米比亚《转让税法》,罚金按每年未付税款金额的10%计算,从该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期间内的每一个完整月份计算。
根据纳米比亚《印花税法》,如果任何根据该法需贴花的文件在期限届满前未足额贴花,除税款外,还应支付验证罚金。如果文件在 执行日期或首次到达纳米比亚后六个月内(视具体情况而定)为未付 税款贴花,验证罚金为未付税款的两倍;如果文件在上述日期六个月 后为未付税款贴花,验证罚金为未付税款的三倍。但须注意,此验证 罚金不得低于1纳元或高于2000纳元;特定情况下常任秘书长可能施 加的额外罚金,但不得超过4000纳元。
3.2.6.3 其他处罚
(1)保管涉税资料违法处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任何人如未能按照规定保存适当的记录(包括会计记录),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应负如下责任:
①明知或罔顾后果的行为,处以不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②在其他情况下,处以不超过4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根据纳米比亚《转让税法》,每个拍卖师或其他代表他人完成财产销售的人,从销售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必须保存销售记录,包括所 售财产的描述、卖方和买方的姓名以及支付的售价。该项记录应根据 常任秘书长的要求出示以供其检查。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构成犯 罪,并在定罪后可被处以不超过2,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 监禁。
(2)提供合理协助处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无充分理由而未能按要求向税务人员出示依法须保留的任何记录,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4,000纳元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任何人妨碍或阻挠税务官员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 超过8,000纳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3)增值税和所得税异议救济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市场主体可在有关决定或评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90天内,或在税务专员基于书面正当理 由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向税务专员提出对该决定的异议。
市场主体对每一项异议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说明异议的理由。税务专员可针对该异议做出部分或全部接受异议,并由此更改 决定、更改或减少评估或驳回异议的决定。税务专员应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将异议决定送达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
对异议决定不满的任何市场主体,可在收到异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依法组成的税务法庭提交上诉。在裁决上诉时,特别法 庭可作出以下命令:
①维持或变更异议决定,包括(在针对涉及评估的异议决定的上诉中)决定增加或减少评估;
②将异议决定发回给税务专员,根据法庭的指示重新考虑。
主张评估过高或税务专员的决定错误,或根据规定享受免征、不征税、扣除、退税或抵消权的市场主体,需承担举证责任。
3.2.6.4 转让税异议救济
根据纳米比亚《转让税法》规定,任何认为自己因常任秘书长根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决定而受到损害的人,可在得知该决定之日起三十 天内,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通知的方式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同时需 向该法院的书记官提供在上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的担保。高等法 院应调查并审议该事项,并应确认、变更或撤销常任秘书长的决定, 或给予法院认为常任秘书长本应作出的其他决定,并可就费用作出其 认为适当的命令。对于高等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均可按照与 高等法院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命令相同的方式和条件,向 纳米比亚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2.7 其他规定
3.2.7.1 文书送达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为通知或文件的有效送达。
3.2.7.2 欠款利息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关税与消费税法》规定,对于应支付的任何未清款项(不包括因此支付的任何罚款或没收款项的未清金额),应从规 定的日期起开始缴纳。
3.2.7.3 未支付税款情况下财产购置的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转让税法》规定,存在未支付税款情况下,任何登记官不得在其地契登记处记录任何财产购置情况,除非向其出示了 除税款押金收据以外的证据、证明,或已经支付应缴纳的税款。若对 免于支付税款权利存在争议,应由登记官提交常任秘书长处理。
3.2.7.4 诉讼追收税款和罚金的规定
根据纳米比亚《印花税法》规定,该法下应支付的任何税款或罚金应视为欠国家的债务,由负责该税款或罚金的人居住或营业所在的 地区治安法庭通过民事诉讼追缴。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若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米比亚或部分在纳米比亚从事应税活动,且12 个月内的营业额超过或可能超过50万纳元,则必须进行增值税登 记。
出于增值税登记的目的,此类人员应当在纳米比亚拥有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登记未必会因直接税目而构成常设 机构。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居民需要缴纳预提税,预提税的计税依据是支付给非居民及企业各项服务费,收到款项的对方需缴纳预提税给当地政府。一般情况是从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服务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娱乐招待费 (如运动员、音乐家、舞蹈家、演员)、咨询管理服务费(如管理费、 技术费、咨询费或与之类似服务的费用)、非当地的办事处负责人及 董事酬劳。通常情况下,预提税税率为25% ,每月20日前缴纳。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交易。就公司而言,下列公司被视为 有关联关系:
(1)其控股公司;
(2)其子公司;
(3)两家公司是同一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4)个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至少 20%的股权或投票权;
(5)其他公司持有该公司20%以上的股权,且没有股东持有该 公司的多数表决权的;
(6)任何其他公司,如该公司由与其有关联的人士或与该关联 人士有关的关联人士管理或控制。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根据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7版)的 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划分为: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 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交易;资金融通。
4.1.3 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需要保存转让定价的相关文件。如果由于审查,部长采用 的金额与纳税人所采用的金额不同,纳税人需提供相应补充资料。同 时,纳税人还须证明已制定了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并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并须记录确定这些价格的政策和程序。
目前,没有法定规则要求将转让定价政策作为年度所得税申报的 一部分提交给税务部门。因此,纳税人必须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政策 文件,并在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审计时,作为国际交易中采用的价格的支持文件向其提交。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文件,将很难改变 税务机关根据该政策作出的任何转让定价调整和相应的评估。
4.2 同期资料
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定价目的所需准备的文件清单,也没有规 定披露要求。没有法律要求准备主体文件、本地文件或国别报告。也 没有要求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政策文件。但部长仍需要一些必要的 信息来证明所采用的定价方法。
纳米比亚的转让定价以经合组织准则为基础,并已在《所得税法 实践说明》中列出。纳税人必须保留足够的文件,以证明已经制定了 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文档须以英语提交。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纳米比亚于2005年5月14日以《所得税法》第95A条的形式引入 了转让定价立法。该立法旨在在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中实施独立交 易原则,确保跨国交易中跨国集团内的公司所收取或支付的价格是公 平的,并且利润不会被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
纳米比亚的转让定价立法深受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 定价指南》的影响,其核心即为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要求关联方在 交易中应以独立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所定的价格为基准,确保交易价 格的公正性。纳米比亚税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 易,还是居民间的跨境交易,均需遵循此原则。此外,即便居民方因 双重征税协定而在纳米比亚免税,转让定价规则依然适用。
纳米比亚税法还赋予财政部调整非市场关联交易价格至独立交 易价格的权力,并据此对相关实体征税。若因非独立交易价格导致税 基侵蚀,财政部可对欠缴税款处以高达200%的罚金,并按年利率20% 计收利息。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纳米比亚财政部长按照经合组织的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方法来 确定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是确定转让定价方法的依据。因此,在 为转让定价政策进行辩护时,获取到的任何关于类似公司业绩表现的 信息都应是可被接受的。纳米比亚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仅能以已公布 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的形式获取。有关上市公司的更详尽信息以及 关于私营公司的信息通常无法公开获取。因此,在纳米比亚寻找可比 公司往往比较困难。
南非税务局利用数据库进行可比性研究,主要依赖欧洲公司以实 现可比性。税务部门也可能会采用这种方法。
4.3.3 转让定价调查
财政部认为,转让定价案例对事实情况较为敏感,可能涉及对可 比性、市场以及财务或其他行业信息的评估。转让定价案例可能会给 常规的审计带来挑战。目前,财政部正在组建一个专门处理转让定价 问题的特殊部门。经合组织和南非税务局为财政部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第一产业外,纳米比亚的经济主要依赖进口,纳米比亚私营 部门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在财务管理、 产品开发和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方面往往能力有限,因此从世界各地 的总部或共享服务中心进口这些服务。纳米比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通常会将这些进口服务的报酬反映为管理费。税务部门可能会将调查 重点放在管理费上。纳税人须做好准备并妥善保存足够的同期资料, 以便能够证明这些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纳米比亚税务局要求企业保留与转让定价分析和决策过程相关 的详细文件,以证明跨境交易的定价合理性,并展示对独立交易原则 的遵循。不合规可能导致税务局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进而引发处罚,
包括对纳税人应税收入的调整和潜在利息费用。根据《所得税法》的 常规处罚条款,可能对少缴税款处以高达200%的罚款,并对未缴金 额按年利率20%计息。
4.4 预约定价安排
纳米比亚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纳米比亚没有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纳米比亚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
4.7 资本弱化
纳米比亚《所得税法》涉及资本弱化的问题,规定如果外国关联 方提供的任何资金援助金额与公司固定资本相比过高,税务机关可以 禁止该公司就其向外国贷款人支付的过高部分的利息或其他费用在 所得税方面扣除。《所得税法》第95A节或PN2/2006号公告未对“过 高 ”的具体含义作出指导。因此,每个案件都应该通过对其事实的客 观分析来考虑。
自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财务年度的所有实体,在确定资本弱 化时,3:1的债务与权益比率要求被固定的利息扣除限制所取代,即 在关联方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中,净利息超过30%的 部分和净利息费用超过300万纳元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以前,如果外国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务与固定资产的比例 超过3:1 ,且支付给非居民关联方的任何超额利息费用以及已实现的 外汇损失,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任何纳税人而言,如果当年没有利息扣除,则允许将其在5 年内结转;对于从事采矿、石油或绿色氢能行业的实体而言,允许将 其在10年内结转。该条款适用于《石油税收法》,但银行机构和注册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除外。
4.8 法律责任
转让定价案件可能给通常的审计或审查做法带来特殊挑战。转让 定价案例,涉及对可比性、市场、财务或其他行业信息的评估。财政 部仍设立专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的部门。经合组织和南非税务局向财 政部提供技术援助。
由于纳米比亚最近才实行转让定价立法,预计短期不会制定进一 步的法律或修正案。然而,重要的是要指出,就PN2/2006而言,纳米 比亚完全采用经合组织指南中颁布的原则,这些原则优先于实践说明。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5.1 税收争议概述
当纳税人对依据税收法律和海关法律作出的评估、重新评估、决 定、裁定或命令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对此质疑。
由纳米比亚税务局执行的税法有《增值税法》(2000年第10号法 案)、《所得税法》(1981年第24号法案)、《出口税法》(2016 年第2号法案)以及《海关与消费税法》(1998年第20号法案)。这 些法规为纳米比亚税务局管理的各类税种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框 架。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1)对税务事项提出异议。
根据《增值税法》第29条和《所得税法》第72条的规定,举证责 任由主张免税金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纳税人承担。纳税人自评估 之日起 90 天内,有权对税务评估或决定提出异议,且必须以书面形 式阐明异议理由。依据《增值税法》第 27(5)条和《所得税法》第 71(4)条,异议可能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或接受。若异议获得支持, 纳税人的评估结果将得到更正,从而有效终结争议。若异议被驳回, 按照《增值税法》第 28(2)条和《所得税法》第 73A 条的规定, 纳税人可在获悉关于异议的决定之日起 60 天内,向税务法庭提起上 诉。
任何上诉首先均应由税务法庭进行审理。税务法庭是依据《所得 税法》第 73A(2)条设立的非正式争议解决机制,用于处理增值税 和所得税方面的纠纷,由一位主席而非法官领衔。主席决定听证程序, 且需保证争议的每一方都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其案情。主席应当以书 面形式记录税务法庭的裁决。
《所得税法》第 73A(13)(a)与(b)节规定,若纳税人或税 务专员对税务法庭的裁决不满,可在 30 日内向特别法庭上诉。需要 重点指出的是,由于设立该特别法庭的条款已被宣告无效,此特别法庭已停止运作。期望对税务法庭裁决提起上诉的纳税人,应通过纳米 比亚高等法院进行,直至法律设立新的机构以取代特别法庭。
(2)对海关评估或重新评估以及应缴出口税额的计算结果提出 异议。
依据《出口税法》第18条,对海关评估或重新评估以及应缴出口 税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出口商,有权在评估或重新评估做出之日起 90天内提出异议。评估可能会改变评估或重新评估的结果,也可能拒 绝该异议。若未针对评估或重新评估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专员驳回 或由出口商撤回,则该评估或重新评估将成为最终结果。
任何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的人,如果承认了所有违反行为的细节, 或者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并且已经缴纳了法院根据违反行 为判决的罚款,可以在《海关与消费税法》第101(2)(a)条的规 定下,在确认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部长提出上诉,以推翻上述决定 或命令。
如果上述决定涉及《海关与消费税法》第106条规定的通知事项, 则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该法第101(2)(b)条的规定向高级法院提出 上诉,前提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详细说明其主张(包括诉讼 原因和请求的救济措施),并将通知送达纳米比亚海关专员。法律程 序需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启动。
5.3 主要解决途径
当纳税人对需缴纳税款的数额,或者任何与其税务状况相关的其 他决定存在异议时,《所得税法》为其提供了对该评估或决定提出异 议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这部分关系往往具有争议性,因 为依据《所得税法》第67条的现行流程,纳税人被允许确定应纳税款 的数额,而后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以确认或否认该评估。这证明了, 由于对欠缴税款的评估存在差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法律的解释不 同,以及对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存在争议,通常在这一阶段,双方的评 估结果会出现分歧。
纳税人首先应在税务管理部门内部解决此类争端,因为这被视为 解决税务争端成本最低的方式。《所得税法》第71条和《增值税法》
第28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评估的决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上诉。纳米比亚税务局设有一个客观审查委员 会,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认可此类异议。因为上诉是在税务管理部门 内部进行的,这使得税务管理部门有机会审查其决定并纠正可能存在 的错误。
作为第二种上诉途径,纳税人可以就依据《所得税法》第73A(2) 320条设立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案件向税务法庭提起上诉。
在第三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73(1)322条选 择向审理所得税和增值税案件的特别法庭提起上诉。特别法庭是一个 更为正式的法庭,会任命一位法官来听取双方的论点。(由于设立该 特别法庭的条款已被判定无效,特别法庭现已停止运作)如果税收争端未能以其他方式解决,最终将诉诸某个法院。在首 先向税务管理部门或某个准司法委员会提出异议后,纳税人若仍对结 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5.3.1 评估
税务机关在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后,应向纳税人发送纳税评估通知, 以告知纳税人其义务。纳税人提出异议时间到期后,税务机关可发布 违约决定。
5.3.2 异议
任何对可上诉决定有异议的人,均可在相关决定或评估的通知发 布之日起90天内,向专员就该可上诉决定提出异议;或者在专员基于 书面展示的正当理由而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出异议。
若对可上诉决定有异议的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经专员确定, 由于其不在纳米比亚、患病或其他合理原因致使其未能在上述规定期 间内提出异议,并且不存在不合理的拖延,则专员可接受其在该期限 届满后向专员提出的异议。
对可上诉决定的每一项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细说明 其依据。
在对异议进行审议后,专员可能全部或部分准许该异议,并据此 做出更改决定;或者据此更改之前做出的评估;或者驳回该异议。专 员应向提出异议的人送达有关异议决定的书面通知。
5.3.3 上诉
任何对异议决定不满的人,可在收到异议决定通知后的60天内, 向根据1981年《所得税法》第73条设立的审理所得税上诉的特别法庭, 或向根据该法令第73A条设立的税务法庭,向专员提交上诉通知。
在对上诉进行裁决时,特别法庭可以确认或更改异议决定,包括 (在针对与评估有关的异议决定提出的上诉的情形下)作出增加或减 少评估额的决定;或者将异议决定发回专员,按照法庭的指示重新审 议。证明评估过高或专员的决定有误的举证责任应由对评估或决定提 出异议的人承担。
根据所得税法第73(1)条所提及的上诉,首先应由税务法庭审 理。在听证开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如果税务专员或法庭主席认为, 鉴于该上诉所涉及的争议或法律原则,应由所得税法第73条所提及的 处理所得税上诉的特别法庭审理,则该上诉应重新安排在特别法庭听 证。
税务法庭聆讯第(1)款所提述的上诉。法庭须由一名法律从业 人员组成,该名从业人员须为法庭的主席,如主席或局长或纳税人认 为有需要,亦可由一名会计师或商业界代表组成。
如上诉人不服税务法庭的决定,可要求将上诉转审特别法庭聆讯。 如专员不信纳税务法庭的决定,专员可将上诉转介特别法庭聆讯,在 此情况下,专员须在通知发出日期后的30天内(或在法庭主席有充分 因由所允许的较长期间内)通知上诉人。经税务法庭聆讯并根据第(9) 款转介特别法庭的上诉,须由特别法庭重新聆讯。
5.4 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5.4.1 税务法庭
向税务法庭提出的上诉必须符合《所得税法》第73A(1)条的 规定,即第73(1)条所提及的任何上诉,首先应由税务法庭进行审 理,且符合以下条件:
(1) 争议的税额未超过政府公报中确定的数额,或者考虑到可 能结转的任何已评估损失,总额很可能未超过该数额;
(2) 税务专员和上诉人达成一致;
(3) 在上诉听证开始之前,未对法庭审理该上诉的管辖权提出 异议。
税务法庭是依据1981年修订的《所得税法》设立的独立且相对非 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用以审理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纠纷。税务法 庭的宗旨在于,客观且公正地审议提交的每一案件的事实,将法律应 用于这些事实,并判定税务局所做的决定正确与否。纳税人可在收到 异议决定后的30天内,向税务局法律服务部门的税务法庭召集人提交 上诉申请。
通过税务法庭解决税务问题,由一位独立且公正、具备法律思维 的人士担任主席来监督诉讼程序。听证会是免费的,不像普通法院会 有过高的法律费用,同时税务法庭提供了清晰且易于理解的流程。
需指出的是,在诉诸税务法庭之前,双方(申请人和被告)需确 定导致税务争议的事实(例如,充分了解对方的立场,以及应纳税款 数额等),以便主席依据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制定解决方案。同时,需 提醒纳税人切勿向税务法庭提交可在部门层面解决的问题,以节省资 源和召集税务法庭的时间。
税务法庭近期首次公布了匿名裁决。其目的是让纳税人能够获取 税务裁决,同时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帮助其他纳税人遵守税法。匿名 裁决现已作为公开文件在税务局官网上提供。
5.4.2 特别法庭
特别法庭是依据《所得税法》第73(1)条设立的。部长有权任 命特别法庭的成员,并请求首席法官提名并指派一名法官或代理法官 担任该法庭的庭长。特别法庭是通过司法部组建的,但请求听证、核实纳税义务以及任命成员(一名会计师、一名来自商界的官员和一名 来自矿业界的官员)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部。
向特别法庭提出的上诉在法庭成功组建后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 是,即便成员已被任命,在纳税人提出请求时,纳税人的档案必须首 先转交至政府律师,以便指派律师代表财政部行事。被任命的律师会 首先在与财政部官员协商的情况下熟悉案件。随后,该事项将根据高 等法院可用的听证日期在高等法院登记官处进行登记。
5.4.3 常规法庭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准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后仍不 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纳税人对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仅限于《所得税法》规定的 程序。这意味着,在纳米比亚,纳税人不能通过申请复审或声明请求 的方式对决定提出反对,必须首先使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程序。
纳米比亚的常规法庭遵循正式的法庭程序。纳税人可以自我代表, 或者由法律代表或任何其他经相关纳税人授予必要委托书的人员在 法庭上代表。
第六章 在纳米比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
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风险
6.1.1.1 达到标准未注册的风险
纳税人在12个月内提供的应税供应品总价值超过500,000纳元的, 应依法在21日内向税务机关登记。
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可被处以4,000 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如属 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可被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内的监禁, 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同时还应缴纳相当于应承担纳税责任之日 起应缴纳销项税额两倍的罚款,直到纳税人向税务局提出注册申请为 止。
6.1.1.2 不予受理的风险
如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登记资格或因以下原因不 应被登记:
(1)无固定的居住地或营业场所;
(2)未就其从事的任何商业活动保存会计记录;
(3)根据增值税法已就其所经营的业务登记注册,但未能履行 规定的义务;
(4)曾多次未能履行《所得税法》或其他税收法律规定的义务, 则税务机关可拒绝对其进行登记,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6.1.2 信息报告制度风险
6.1.2.1 变更信息报告风险
纳税人的名称、地址、营业地点、主要应税活动的地址、名称、 构成或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相关信息。纳税人 需在变更发生后2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
如未按要求进行报告,则会被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 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如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可 被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 监禁。
6.2 纳税申报风险
表10 纳税申报风险表
纳税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罚规定
|
第一/二次暂缴税
|
逾期申报
|
按日罚款100纳米比亚元,无利息
|
逾期缴纳
|
按月罚款10% ,年利息20%
|
缴纳金额不足
|
罚款最高达未付金额的100% ,无利息
|
所得税申报表
|
逾期申报
|
10%的一次性罚款,无利息
|
逾期缴纳
|
10%的一次性罚款,年利息20%
|
少报或错报
|
高达200%的罚款,年利息20%
|
预提税
|
逾期缴纳
|
按月罚款10% ,年利息20%(罚金和利息不超
过未缴税额)
|
6.2.1 在纳米比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6.2.1.1 所得税
在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所得税违法行为,规避所 得税纳税风险:
(1)扣缴义务人:如果银行机构或单位信托管理公司未能在应 计或收到利息的下个月的20天内或税务局批准的时间内缴付预提税 款,该机构或公司须缴纳相当于该款额10%的罚款。未缴纳税款的一
个月或者半个月,罚金从到期日次月第一天起计算,但不超过预扣税 款的总额。
(2)如果非居民纳税人未能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 等的预提税,则在允许支付的期限内,依法应承担相当于以下数额的 罚款:从到期日后的第一天到支付该未付金额之日计算的每月或其中 部分预扣税金额的10% ,但罚金不超过预提税款的数额。
6.2.1.2 增值税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避免出现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规避增值 税纳税风险:
(1)根据纳米比亚《增值税法》,企业必须每两个月在纳米比 亚提交申报表并缴纳增值税,截止日期为报告期后下个月的25日。企 业逾期未缴税款的,应当按照未缴税款的20%年利率缴纳利息,该利 息从该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到期付款日期为该未付金额的支付日期。
(2)已注册的纳税人未能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税务抵免单、 税务借记单或者故意开具错误的税务发票、税务抵免单、税务借记单 的,可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 罚款和监禁。
(3)提供非法的税务发票、税务抵免单、税务借记单的,可处 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 禁。如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可被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 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4)未能提供任何合法的申报表、进口申报单或其他文件的, 可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 和监禁,如果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供,可被处以每天50纳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还可被处以三个月监禁,且不得以罚款代替监禁。
(5)未能依法向第三方追讨税款的可被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 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此外还可要求被定 罪人向税务局缴付一笔钱,该数额不超过被定罪人应追讨的税额。
(6)无充分理由但未能按要求向税务官员出示依法应保留的任 何记录的(包括已登记纳税人五年内收到的所有税务发票、税务抵免单和税务借记单的原件及其副本、所有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文件以及税 务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记录),或者未能依法向税务人员提供合理协助 的,可被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 以罚款和监禁。
(7)未能按要求向税务局局长提供该通知可能要求的资料,或 者未能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以便在税务局局长面前接受 审查的,可被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 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8)故意在纳税申报表、通知或为本法规定或使用的其他文件 上使用虚假增值税登记号(包括他人的增值税登记号),或者以非增 值税进口账户持有人要求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增值税进口账户作为对 价或以其他方式逃税,或者作为增值税进口账户持有人,故意允许他 人以对价或其他方式使用其账户以非增值税进口账户持有人要求的 方式逃税的,可被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内的监禁,或 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9)向税务官员作出在重大事项的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可被 处以4,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 监禁。如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可被处以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 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10)阻碍或妨碍税务官员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可被处以 8,000纳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内的监禁,或同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
6.2.2 在纳米比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来自或被视为来自纳米比亚境内来源的分支机构收入,根据公司 税法规定应纳税。
分公司被视为其外国总部的延伸,因此,分公司不得扣除向其外 国总部支付的费用(税收协定规定了此类扣除的除外)。其实际费用 的报销可以扣除,但须遵守正常的扣除规则。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分支机构与跨境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6.2.3 在纳米比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当向纳米比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或纳米比亚居民使用非居民提供的某些服务时,应缴纳预提税。
股息:纳米比亚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支付的股息需缴纳非居 民股东税(non-resident shareholders tax),即预提税。如果该非居民 企业或个人持有纳米比亚公司25%以上的股份,则应按10%的标准税 率缴纳预提税。在其他情况下,应缴纳的预提税率为20% 。如果与纳 米比亚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预提税率可能会降低。预提税应在宣 布股息的月份后的20天内支付。支付股息的纳米比亚公司有责任扣缴 预提税。
利息:纳米比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从纳米比亚注册银行机构或单 位信托管理公司获得的利息均需缴纳10%的预提税,该税款按利息总 额计算。预扣的税款为最终税款,金融机构负责预扣税款。金融机构 有义务预扣税款并将该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纳米比亚居民向非居民 支付的任何利息总额也应缴纳10%的预扣税。预扣税应在支付利息的 月份后20天内缴纳。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或利息到期应付时(以较早者 为准)支付。国家向任何个人支付的利息以及纳米比亚任何银行向外 国银行支付的利息均免征预提税。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任何特许权使 用费,包括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权利,均按10%征收预提税。 目前税基已经扩大到包括向非居民租用科学、工业或商业设备的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应在发生上述责任或支付上述款项的月份结 束后20日内缴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米比亚公司有义务扣缴税款。
(4)服务费用:任何纳米比亚居民向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支付管 理费、咨询费或娱乐费,均需缴纳10%的服务预提税。支付给非居民 董事和外国演艺人员的费用须缴纳25%的预提税,无税收协定减免。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纳米比亚转让定价立法旨在执行关联方之间跨境交易的独立交 易原则。该立法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制定 的转让定价指南为基础。
转让定价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跨国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的跨境 交易定价公平,利润不会被剥离出纳米比亚,并在低税率管辖区征税。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局可对任何少缴税款处以最高 200%的罚款。因此,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因受影响交易中收取的 价格而低估,而这些交易并非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局可援引 此类规定。此外,未缴金额将按每年20%的利率收取利息。
6.3.2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如果外国关联方提供的财务援助数额相对于公司的固定资本(即 股本、股权溢价、累积利润,无论是否为资本)而言过高,财政部长 不允许纳米比亚人就外国人提供的财务援助的过高部分支付的任何 利息或其他费用进行所得税扣除。
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95A节修订案规定,如果确定外国股东 (及其关联方)的债务与固定资本的比例超过3:1 ,则不允许扣除向 非居民股东支付的任何超额利息费用以及任何已实现的外汇损失。纳 米比亚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业务的相关情况和风险,批准其超过上述 阈值。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与纳米比亚尚未签订税收协定。
6.5 其他风险
6.5.1 投资合作
纳米比亚政局稳定、社会治安良好、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纳 米比亚港口、机场、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在非洲处于先 进水平。纳米比亚政府重视吸引外资,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和保护外商 投资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在纳米比亚较有保障。总体来说,投资环 境较好。
6.5.1.1 开展投资合作和产能合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纳米比亚政府致力建设工业化国家,降低失业率,欢迎投资者投 资制造业以及能够为当地居民大量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目前,中资 企业和个人在纳米比亚主要投资的行业包括矿产业、渔业、制造业、 房地产业等。总体上,中资企业前往纳米比亚开展产能合作应注意当 地市场狭小、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劳动力资源成本较 高等问题。具体如下:
(1)纳米比亚人口少,劳动力个人技能水平有限,工会力量强 大,罢工较多,不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纳米比亚政府对外来劳务 签证限制严,不宜输入大量外籍劳务。
(2)纳米比亚电力需从周边国家进口,基本能够保障本国电力 需求。但水资源匮乏,因此不宜投资耗水、耗电的产业或项目。
(3)纳米比亚国内市场空间相对狭小,行业保护严重,不宜投 资仅针对该国市场的产业。
(4)纳米比亚实行外汇管制,汇率风险较大,应注意防范。
(5)反商业贿赂委员会在纳米比亚所有大企业都有举报箱,法 律透明度高,反对党势力强,媒体自由度居非洲第二位,建议在纳米 比亚中资机构做事低调,慎重对待与政客交往,谨慎对待纳米比亚政 府的招投标项目。
(6)纳米比亚土地所有制比较复杂,传统部族社区对一些土地 具有支配权,中资企业在纳米比亚开展涉及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的投 资,需要明确相关土地的属性,与对应的所有者进行充分的沟通,避 免引发产权纠纷。
(7)纳米比亚对重点森林的保护非常严格,开展投资的中资企 业要特别注意避免破坏重点保护的森林区域。
(8)外国投资者在义务、权益保障、合作期限方面应注意的问 题:投资者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所有纳米比亚的适用法律。投资者和 投资实体注册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和样式进行。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者享受同样的投资管理、经营和处置方面的待遇。投资者的土地或财 产被国家征用,会按照被征收项目的公平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6.5.1.2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纳米比亚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 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 工作,做好合同条款规范,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调查和评估项目 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分析和规避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 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等。
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 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 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 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 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 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 保险机构追偿。
6.5.1.3 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纳米比亚的投资合作环境和中资企业的经验,主要经营风险 包括汇率风险、安全风险以及在经营管理中的劳工问题等。纳米比亚 当地货币纳米比亚元与南非兰特等值挂钩,汇率风险是开展经营活动 必须考虑的因素。纳米比亚社会治安总体良好。此外,劳工问题是在 纳米比亚开展各类经贸活动必须考虑的风险因素。纳米比亚对劳工保 护力度很大,工会非常活跃,在纳米比亚进行投资贸易活动,必须充 分考虑劳工保护问题。
6.5.2 对外承包工程
中国公司在纳米比亚承包工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项目发包方的资金状况,如果是政府项目,资金供应 一般有保障。但近年纳米比亚政府财政资金短缺,存在工程拖欠款问 题。如果是个人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付款条件和付款进度;
(2)根据当时和施工周期内的建材变动趋势,在测算投标成本 时,注意将价格风险和运输成本计算准确。由于本地建材大多依赖进口,而且受价格偏高、运输距离长、运输成本高等因素影响,计算投 标成本时要充分考虑;
(3)为促进当地人就业和技能提高,3000万纳元(约合210万美 元)以下的项目优先发包给本地承包商。一般要求外资与当地企业组 成联营体投标,并要求联营体必须参与工程建设。由于部分当地联营 企业施工能力不足,可能出现延误工期、合同纠纷等问题。纳方通常 对项目有一定比例分包要求,并附加当地采购和增加当地就业的要求。 应注意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身利益,寻找有信誉的联营合作公司 等。
(4)注意和纳米比亚政府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要和移民局和 劳工部门建立沟通机制,积极解决中国员工在纳米比亚的工作签证问 题。
(5) 目前纳米比亚政府对当地劳工保护力度很强,工会势力很 大,劳工问题成为在纳米比亚从事承包工程的外资企业面临的最主要 问题。同时还应注意按当地规定足额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建议聘用专 业人员处理与工会的关系和劳资关系。积极寻求有效办法,创建和谐 劳资关系成为在纳米比亚承包工程的中资企业面临的首要课题。
6.5.3 对外劳务合作
(1)根据纳米比亚对外籍劳务的相关规定,在与纳米比亚用工 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时,一定注意要符合纳米比亚劳工法的规定, 而且用工单位应保证提供有效的工作签证。
(2)中资企业在组织国内劳务到纳米比亚工作时,国内劳务组 织单位要依照国内法律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确保用工单位已经取 得所聘用工人的工作许可。
(3)纳米比亚政府近年来非常关注中国劳务工作签证过期,以 及非法滞留问题,曾数次集中力量突击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中方劳工 予以拘留或遣返。中资企业在向纳米比亚输出劳务时,一定确保程序 合法有效,并充分考虑取得纳米比亚工作签证的难度。
(4)纳米比亚失业率较高,政府非常重视解决当地人的就业问 题,因此对外来劳工限制较为严格。中资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当地就业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雇佣当地劳动力,适度派遣国内员工, 避免由国内劳动力大量涌入引发当地人的顾虑。
6.5.4 被税收执法
纳米比亚警察、移民局官员、工商、税务、海关和卫检等执法人 员是中资企业来纳米比亚投资时打交道的主要对象。其中,警察主要 负责社会治安案件的防范与侦破,违法案件的查处,出具无犯罪记录, 对交通秩序进行维持等;移民局官员主要查处无证居留、非法入境和 非法工作,以及对非法人员的遣返等;工商人员主要管理市场秩序, 包括要求依法经营,防止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防止侵犯知识产权、 防止走私贩私等;税务官员负责检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账目是否齐 全等;海关和卫检官员负责检验出入境商品是否缴纳关税,是否符合 检验检疫标准等。
在与这些官员交往过程中,应注意积极配合,态度不卑不亢,对 自己或者企业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应耐心解释,争取公正处理;对因过 失或无知造成的违法行为应说明造成违法的理由,争取宽大处理。要 礼貌、理智地应对查处,防止过激语言或行为。如果出现自身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切不可采取激烈行为,应及时与中国驻纳米比亚 大使馆取得联系,寻求领事保护。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纳米比亚2023年版)
[3] 纳米比亚税务局官网
[4] 纳米比亚中央银行官网
[5]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6]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7]《纳米比亚增值税法》2000年第10号法案
[8]《纳米比亚2023-2024年度税收预算指南》(2023 Investment Climate Statements: Namibia)
[9]《纳米比亚2024-2025年度财政预算声明》(Budget Statement For The 2024/25 Financial Year)
[10]《纳米比亚银行2023年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2023--Bank of Namibia)
[11]《纳米比亚所得税法》1981年第24号法案
[12]《纳米比亚转让税法》1993年第14号法案
[13]《纳米比亚印花税法》1993年第15号法案
[14]《纳米比亚关税与消费税法》1998年第20号法案
[15]《纳米比亚出口税法》2016年第2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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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