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阿根廷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经济总量
据阿根廷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阿根廷 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累计增长5.2%,位居拉美第三。2023年阿 根廷国内生产总值(GDP)相较于上一年萎缩1.6%,经济萎缩的主要 原因是出口同比下降6.7%,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1.9% 。与此同 时 ,进 口 同比增长2.2% ,私人和公共消费同比分别增长 1.1%和 1.2% 。按行业来看,农牧林业、渔业、金融业等衰退较为明显。 2024年第一季度阿根廷经济活动指数累计下降5.3%。
1.1.2 通货膨胀
根据阿根廷国家统计局数据,阿根廷2023年12月单月通胀率达 25.5%,带动2023年全年通胀水平飙升至211.4%,创1990年恶性通胀 以来历史新高。今年前6个月累计通胀率为79.8%,过去12个月累计 上涨271.5% 。2024年6月阿根廷通胀率为4.6% ,与2023年12月的 25.5%通胀率相比,2024年6月阿根廷通胀率实现大幅下降,但仍然 位居拉美国家之首。
1.1.3 财政收支
阿根廷经济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阿根廷政府连续 六个月实现财政盈余,2024年6月财政盈余额达2381.89亿比索,基 本盈余为4885.69亿比索。2024年1-6月,国家公共单位累计基本盈 余占GDP的1.1%以上,财政盈余占GDP的0.4%。政府基本支出实际下 降32%,其中,资本支出、对地方转移支付、其他经常支出同比下降 82% 、75%和43%。
1.1.4 国际收支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数据,2023年阿根廷经常账户赤 字227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估计值),相比2022年0.7% 的赤字有所上升。这主要是由于干旱造成的出口急剧减少以及进口 没有足够的压缩。预计到2024年,经常账户将实现0.9%的盈余,这 一转变是由于近期汇率调整和正在进行的财政整顿后需求显著减少 所驱动的。
1.1.5 贸易
2023年,阿根廷商品出口额达到约667.88亿美元,较2022年下 降24.5%,服务出口额达到约165亿美元,同比增长14.1%;商品进口 额达到约737.14亿美元,较2022年下降9.6%,服务进口额达到约228 亿美元,同比增长6.6%。贸易逆差近70亿美元。2024年1-4月阿根廷 累计贸易顺差达61.57亿美元。
1.1.6 外债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数据,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末,阿 根廷外部总负债2835亿美元,达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51.9%,比2022 年底高出299亿美元。据阿根廷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阿 根廷外债较2023年第四季度新增21.6亿美元,达2899.69亿美元,阿 根廷外债占GDP比重升至58%。其中,非金融公司、非营利机构和居 民债务新增23.71亿美元,联邦政府债务新增8.86亿美元,成为阿根 廷新增外债的两大主要源头。
1.1.7 就业
据阿根廷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202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 年一季度,阿根廷全国失业率达6.9%,相比2022年第四季度失业率 水平上涨0.6个百分点。2023年第二季度较2022年同期下降0.7个百
分点至6.2% ,为近二十年来同期最低水平 。第四季度失业率为 5.7%,与第三季度数据持平。
据阿根廷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的失业率达到 7.7%。
1.1.8 外汇及黄金储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数据,2023年阿根廷总国际储备 达到了230亿美元,这是自200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与2022年相比减 少了210亿美元,净国际储备达到了负92亿美元。尽管阿根廷采取了 资本流动管理措施(CFM),但由于历史上严重的干旱和持续的资本 外逃以及极高的贬值预期,储备积累面临挑战。
黄金储备方面,根据世界黄金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4 年6月 , 阿根廷央行黄金储备为61.7 吨 , 占阿根廷外汇储备的 16.6%。
1.1.9 外汇管制
为防止外汇进一步流失,阿根廷央行于2020年宣布一系列外汇 管制措施,主要包括:针对美元储蓄和外币结算付款为目的的美金 购买行为征收35%预提所得税;美元账户开户将受到限制,银行将对 开户人收入情况进行评估;非阿根廷居民以外币结算出售有价证券 或在国外购买阿根廷证券将受到限制。公司层面,阿根廷央行要求 每月到期债务超过100万美元的公司提交债务重组计划。
为了应对各种外汇市场的压力,2023年阿根廷央行出售了近40 亿美元以应对这些压力。同时,政府采取并扩大了新的外汇方案, 旨在鼓励出口清算并控制外汇缺口。首先暂时允许农业出口商在平 行市场结算其收益的25%,随后允许所有出口商在平行市场结算其收 益的50%。在进口方面,对国外信用卡购买的预扣税大幅提高,同时 加强了外汇控制以限制现金支付。
1.1.10 税收营商环境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 2020 年 全 球 营 商 环 境 报 告 》 ( Doing Business,简称“DB ”),190个经济体中,阿根廷全球营商环境排 名126位,得分59分。在税收维度最终得分为49.3分,在190个经济 体中排名第170名,低于南美地区平均分60.5分。
根据英国《经济学人》智库(EIU)2024年4月公布的全球最佳 营商环境榜单,阿根廷位列54位。EIU指出,阿根廷政府正逐步取缔 以往制约营商环境的不利政策,着力促进自由贸易,增加外汇储 备,吸引采矿能源外资。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阿根廷国民经济类型丰富,通常所说的三大支柱产业包括农 业、工业和服务业(旅游业)。其中,农业的生产水平与高科技水 平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该国工业也较为发达,同时,该国拥有许多 旅游景点,如海滩、山脉、冰川和国家公园,使阿根廷成为国内外 游客的热门目的地,旅游业也较为突出。另外,畜牧业、生产加工 业、渔业等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1.2.1 农业
农业系阿根廷最大支柱产业,素有“粮仓肉库 ”之美称,是世 界重要的粮食、肉类生产和出口国家。2023 年阿根廷共实现出口创 汇 667.01 亿美元,其中农业部门出口 占比 55%。2024 年 1-6 月 阿根廷出口创汇总额为 381.76 亿美元,是历史同期第四好成绩。 2024 年上半年农业部门出口额达到 229.05 亿美元,占国家出口总额的 60%左右。
在全球农产品出口量排名中,阿根廷大豆油、豆粕、豆类产量 位列第一,花生列第二,玉米、大豆、葵花籽和梨居第三位,啤酒 大麦列第四,牛肉、红虾和龙虾、红茶和奶粉列第五。
2023 年,阿根廷谷物产量达到 1.29 亿吨,较上年度(遭遇严 重旱情)增长 55%。2024 年 1 至 6 月,阿根廷各港口共出口粮副 产品 4590 万吨,实现同比增长 75%,其中初级产品出口量达 2850 万吨,副产品、植物油出口分别为 1410 万吨、330 万吨。越南成 为期间阿根廷农产品最大海外销售市场,共进口阿粮副产品 518.1 万吨,中国位居第二,进口 517.7 万吨。
1.2.2 工业
阿根廷工业较发达,主要有钢铁、汽车、石油、化工、纺织、 机械、食品加工等,门类齐全。
阿根廷工业地理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 科尔多瓦省, 内地省份工业基础薄弱。核工业发展水平居拉美前 列,现拥有三座运行中的核电站。 目前,阿根廷正在筹建第四座核 电站。食品加工业较先进,主要有肉类加工、乳制品、粮食加工、 水果加工、酿酒等行业。
1.2.3 旅游业
旅游业是阿根廷的支柱产业之一。阿根廷旅游资源丰富,旅游 业发达,是南美洲主要的旅游国家之一 。全国有自然保护区 39 个,总面积 366.41 万公顷。有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 8 处,200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探戈舞正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9 年,旅游业产值约占全国经济总量近 10%。受疫情冲击,2020 年阿根廷接待的外国游客数量锐减 77.3%,酒店和餐饮业收入同比 下降超过 50%。据阿根廷国家旅游和体育部数据显示,阿根廷入境游客数量不断攀升,旅游业强势复苏。根据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局 的数据,2023 年访问阿根廷的外国人数量达到了 1340 万,其中, 有 670 万是游客,与前一年相比增长了 85.7%。2024 年年初,有 155.53 万人从国外抵达阿根廷 , 同比增长 23.7% ,产生了大约 12.32 亿美元的经济收入。截至 2024 年 3 月,1 月、2 月阿根廷 入境人数分别同比增长 23%和 10%,一半以上游客来自智利、巴西 和乌拉圭,10%游客来自美国。旅游业累计已创汇 12.32 亿美元。 入境旅游业持续增长进一步拉动阿经济增长,旅游业已成为阿经济 活动主要动力之一,预计 2024 年全年来阿根廷旅游人次将持续增 加,其中邮轮旅游将创历史新高,预计相关游客数量将增长 30%, 停靠量将增长 8%。
1.2.4 其他重点产业
(1)渔业
阿根廷沿海渔业资源丰富,种类约 300 种,具有捕捞价值的鱼 类约 70 种,主要渔产品为鳕鱼、鱿鱼、对虾等。阿根廷捕鱼作业 面积达 100 万平方千米,捕捞范围延伸至 300-1,000 千米,渔业 生产 60%集中在南部,近 50%的渔业生产集中在马德普拉塔港口地 区。渔业资源丰富、生产集中且海运条件便利,使阿根廷的渔业发 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就产值而言,阿根廷捕鱼业 2022 年生产 总值同比 2021 年增长 3.4%。阿根廷 2023 年海产品出口总额为 17.57 亿美元,受捕捞量及国际价格下降影响,出 口额同比减少 2.3%。阿根廷海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包括欧洲、亚洲和美洲,前三大 出 口 目 的地 国为 西班牙 、 中 国和美 国 ,分别 占其 出 口总额 的 21.2%、14.6%、10.4%。阿根廷出口海产品主要包括红虾、鱿鱼和鳕 鱼等。
(2)采矿业
阿根廷矿产资源丰富,是拉美主要矿业国之一。主要矿产资源 有石油、天然气、铜、金、铀、铅、锌、硼酸盐、粘土等。阿根廷 的矿业,特别是金属矿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为阿根廷提供超过 3 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和 8 万个间接就业岗位,同时还创造 了大量外汇收入。 目前,阿根廷矿产品出口额较高,四分之三的产 量供应国际市场。
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数据显示,2023 年阿根廷锂产量为 5.07 万吨,较 2022 年的 3.48 万吨大幅增长 45.7%。随着全球能 源转型加速,电动汽车市场扩张,锂需求持续高涨,全球主要锂矿 生产国产量纷纷实现增长。阿根廷是世界第四大锂矿生产国和第三 大锂矿出口国,锂矿产量仅次于澳大利亚(45.38 万吨) 、智利 (23.22 万吨)和中国(17.41 万吨)。
(3)服务业
阿根廷的服务业包括金融、电信和零售等领域。随着互联网和 电子商务的普及,阿根廷的数字经济已经开始蓬勃发展。根据国际 支付巨头公司 Worldpay 发布的《2024 年全球支付报告》,阿根廷 已经成为拉美地区数字支付率最高的国家。报告显示,阿根廷线下 销售点数字支付率达 18%,电子商务数字支付率达 31%,到 2027 年,数字支付有望全面成为阿根廷的主要支付方式。
(4)知识经济产业
阿根廷 知识经济年 出 口创汇达 78.34 亿美元 , 同 比增长 19.4%,位居拉美第二(仅次于巴西)并在全球排名第 38 位。阿根 廷经济部知识经济国秘处切皮表示,为促进知识经济产业发展,阿 根廷政府制定多项促进政策, 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成功推动知识 经济成为阿根廷出口创汇重点五大产业之一。
(5)畜牧业
阿根廷畜牧业历史悠久,牲畜品种及畜牧水平在世界上均占领 先地位,畜牧业占农牧业总产值 40%。全国牲畜的 80%集中在潘帕 斯大草原,以牛羊为主。阿根廷是牛肉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阿根廷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 称“WTO ”)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对所有成员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 普惠国待遇。此外,阿根廷还是 WTO《民用航空器协定》和《政府 采购协定》等多边协定的观察员。在区域协定方面,阿根廷作为南 方共同市场(MERCOSUR)的缔约国,已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 务、资本和人员之间的自由流通。根据 2005 年生效的《蒙得维的 亚议定书》 ,南方共同市场所有成员国目前已实现服务贸易自 由 化。2018 年 1 月 22 日阿根廷驻 WTO 大使向 WTO 秘书长提交阿 根廷对于贸易便捷化协定的接受书,成为第 128 个批准该协定的成 员。阿根廷大使表示,阿根廷批准此协定代表其政府针对经贸改革 的承诺以及对以此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
除此以外,阿根廷还是拉美一体化协会(LAIA)、美洲自由贸 易区(FTAA)、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LAC)的成员国之 一;也是澳大利亚、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欧盟、加拿大、 日本、 俄罗斯、新西兰、美国和瑞士的普惠制受惠国。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自 2014 年阿根廷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 系持续深入发展。中国已成为阿根廷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时还是阿 根廷最主要的出口对象国之一。
阿根廷是进博会重要参展国。为中国市场带来了高品质的乳制 品、牛肉、葡萄酒、水果等特色产品,成交十分活跃。中阿合作领 域不断拓宽,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已有 80 余家中资企业在阿根廷设有分支机构。
2023年4月,阿根廷经济部长马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阿根廷 将停止使用美元来支付从中国进口的商品,转而使用人民币结算, 并强调使用人民币结算可以使阿根廷保持经济活动的活跃度,且有 利于阿中两国的经贸往来,也可维持阿根廷需要的经济运行水平。
2023年6月,中国与阿根廷签署共建“一带一路 ”合作规划, 《合作规划》的签署旨在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高质量共建“一 带一路 ”的重要共识。
2024年4月,阿根廷外交部长蒙迪诺对中国进行特别访问,计划 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多个方面进行讨论,从投资锂和电动汽车等战略 领域,到促进双边贸易。此次访问还涉及诸如为阿根廷的基础设施 项目融资和核合作等敏感问题,还将扩大人民币互换额度。
1.4 投资政策
阿根廷对外资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国民待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 进程,阿根廷放宽对外资企业投资行业和资格的限制,积极推出吸 引外资政策,并设立投资促进国务秘书处、联邦投资委员会等外资 促进机构,以此来为外商提供服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阿根廷法律法规,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组 织形式开展投资活动。可以采用公司、合伙、合资、独资、分支机 构、特许经营、代理机构或许可协议等形式,也可以通过兼并、购 买阿根廷法律承认的任何法人组织或与其他合资等形式进入市场。 进入当地市场后,即可在阿根廷的能源、矿产、农业、商业、金融 或其它和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相关的经济和工业领域进行投资,但 是涉及军事、媒体、农业土地、某些农业用途、边境和海岸地区的 房地产项目等特殊行业除外。公司注册的过程并不复杂,平均需要 一到两个月,但也要视注册管理机构的情况而定。
为保障外国投资者在阿根廷的权利,政府颁布一系列与投资有 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国人投资法》《商业公司法》《民 法典》《商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动条例法》和《工业和服务业废料综合处理法》等。
第二章 阿根廷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阿根廷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是由中央、各级省政府和市政府共 同构成的,并施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阿根廷联邦政府设有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AFIP)负 责联邦层面的税款征收工作,直接对阿根廷经济部负责。AFIP下设 三个主要机构:税务总局(DGI)、海关总署(DGA)和社会保障局 (DGRSS)。省级政府的征收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各省经济厅的收入管理局负责。
阿根廷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联邦层面的主要税种包 括: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消费税、金融交易税和关税收入等。
省级政府设置的地方税种主要有不动产税及印花税等,且市级 政府可以自行确定财政与相关公共服务费,比如环境保护税、安全卫生费、清扫费等。
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由联邦与省级政府共享;营业税、 不动产税等由省级与市级政府共享;出口关税直接归入国库。
阿根廷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单独设计的,不包含在税收收入中。
2.1.2 税收法律体系
2.1.2.1 法律体系
在税收上,阿根廷实行联邦税和地方税两种税制,联邦和省政 府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在省级税收立法不违背联邦税收立 法原则的前提下,省级和市级政府均有权依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 自己的税收法规。虽然国家、省都拥有立法权力,但是这种关系被1988年制定的、1994年修订的《阿根廷国家税收分配法》调整、分配和约束。
表1 阿根廷税收立法部门
|
部门
|
联邦税
|
阿根廷国民议会(两院制: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
|
省级税
|
省立法机构(省级一院或两院)
|
市级税
|
审议委员会
|
2.1.2.2 税法实施
阿根廷区分联邦税和地方税,由于联邦和省政府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所以各级的税法管理部门也分级实施,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负责联邦层面的税款征收工作,省级政府的征收 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各省经济厅的收入管理局负责,市级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由市政办事处负责。
表2 阿根廷税收征收管理部门
|
税收管理部门
|
联邦税
|
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 (AFIP) ,直接对阿根廷国家经济部负责
|
省级税
|
省收入管理厅,对省经济厅负责
|
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 市税(级别同省)
|
公共收入总局
|
市级税
|
市政办事处
|
2.1.3 最新税制变化
阿根廷近年的重大税制变化及税务改革方案,包括:
(1)2023年1月16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15/2023号决议,宣布 取消锂、氧化锂、氢氧化锂和碳酸锂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此前阿 根廷锂行业享受额度为2.5%-5%的出口退税。阿经济部表示,在阿锂 矿开发过程中,锂产业竞争力、开发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得 到了显著改善。当前国际市场对锂需求增长带动锂产品价格大幅上 涨,项目盈利能力增加,退税等激励性措施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2)2023年3月14日,阿根廷政府颁布第136/2023号行政决 议,将四类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的进口关税从0分别上调至8%(南共市 海关编码为8471.30.12、8471.30.19和 8471.30.90)和16%(南共 市海关编码8471.30.11),以提振有关便携式计算机设备的民族工 业生产力。根据阿根廷政府第910/2021号行政决议有关条款,南方 共同市场理事会批准阿根廷在南共市对外共同关税框架之外就部分 资本货物及电子通讯产品自主设置关税。
(3)2023年9月,阿根廷税务局颁布发布第5391/2023号一般决 议,针对2022财年或2023财年(针对各企业自身的会计年度截止日 期)的以下两类纳税人执行新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制度:
①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亿比索(弥补亏损前);
②未明确应纳税额。
预提所得税将基于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5%税率计算。预提所得税应从2023年8月起分三期等额支付给税务机关(适用 于2022年8月至12月之间结束的财政年度)。2023 年 1 月至 5 月 结束的财政年度的付款日期将从 2023 年 12 月开始。对于 2023 年 6 月和 7 月结束的财政年度,付款日期将分别从 2024 年 1 月 和 2 月开始。
(4)2023年9月,阿根廷税务局颁布第5424/2023号一般决议, 针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制定特殊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制度:①在阿根廷央行注册为“支付服务提供商(PSP) ”的企业或登 记的主营业务包括“金融中介和保险服务 ”中的任何一项的企业; ②2022财年或2023财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6亿比索及以上(弥补亏损 前)。
但包含在第5391/2023号一般决议中的纳税人和已获得所得税豁 免证书的法人实体不包括在此特殊预缴所得税中。
(5)2023年9月,阿根廷政府发布第473号法令,对2023年10月 至12月的工资范围进行了修改。单月总工资(截至2023年10月1日)
或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1,980,000比索时 (相当于最低工资的15倍),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4年1月,阿根廷政府设立了一个全新“个税征收体系 ”,旨 在针对通过工资、退休金和养老金获得的“高收入 ”的员工群体进 行征税,以取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该政策设定起征点为年收 入超过最低工资(SMVM)180倍。同时启用新的累进税率表,其费率 将定在27%至35%之间,最低工资(SMVM)的数值将每年在1月和7月 更新两次。
但该 “个税征收体系 ”不适用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特定群 体。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特定群体仍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纳。
(6)2023年12月13日,阿根廷政府颁布了第28/2023号法令, 由国内提供并在国外使用或利用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的80%必须以外币 进入国内,或通过自由外汇市场交易,其余20%通过可转让证券的买 卖操作完成,以外币结算收购,以当地货币结算出售。该规则明确 规定,必须根据相应价值支付相应的出口关税。
(7)2023年12月,阿根廷税务局颁布一项特别预缴规定(第 5453/2023号决议),该规定适用于在 2023 财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中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属于碳氢化合物行业):①属于碳氢化 合物行业或开展相关活动(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油产品和热能 生产) ;②2022财年或2023财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亿比索及以上 (弥补亏损前)。已获得所得税免税证明或已根据先前规定支付过 特别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
(8)2024年1月4日,阿根廷经济部宣布根据第9/2024号法令, 阿根廷所有乳制品免除关税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该政策延续 了前任政府于2023年10月3日颁布的法令,免除牛奶9%和奶酪制品 4.5%的出口税,以增强阿乳制品出口竞争力。此外,法令也临时性 取消了乳制品的出口退税。2024年5月8日,阿根廷经济部宣布将继 续实施免除奶产品出口预扣税的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9)2024年1月21日,阿根廷政府宣布,期望在国家农业出口 额增加一倍时取消农业出口预扣税。在提交国会的法案中,阿政府 将豆油、豆粕出口税由31%提高至33%,玉米、小麦出口税由12%提高 至15%,牛肉由8%提高至15%。 目前,阿反馈意见已有36种区域经济 作物(橄榄、大米、牛皮、乳制品等)出口预扣税下调至0%。
(10)2024年3月26日,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通过官方公 报发布一般决议,将雇员通过扣除额登记与更新系统(SiRADIG)办 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扣除额申报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4月 30日。通过该电子系统,雇员可向雇主报告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所 涉及的扣除额和免税额,包括抚养家庭成员标准扣除额、教育费 用、医疗保险费用等。该决议还规定,雇主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申报可延期至2024年5月31日,并在6月10日前对雇员的多缴 税款进行退还。
(11)2024年4月26日,阿根廷政府宣布对汽车行业实施税收减 免政策。具体举措包括在保留2021年起实行的增量出口免征出口税 政策基础上,允许供应商以降低关税和税费的方式销售零部件,如 汽车行业金属模具和注塑模具关税将分别从35%和24%降至12.6%,并 规定自6月起阿新车定型试验与巴西统一标准,无需进行重复检测, 以便利两国汽车贸易。
(12)2024年5月6日,阿根廷政府宣布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 税,其中冰箱、洗衣机关税自35%下调至20%,轮胎关税自35%下调至 16%,塑料制成品关税自12.6%下调至6%。农用化学品的关税将降低 至35%-3.6%之间,部分除草剂下降到12.6%。尿素、硝酸铵及两者混 合物的进口关税分别由5.4%、6%和3.6%降至0%。
2.2 企业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阿根廷所得税法(2062号),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要经营活 动或者管理控制活动的实质是在阿根廷境内,该公司通常被认定为 阿根廷税收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收入缴纳所得税,包 括来自外国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收入。居民企业可将其在海外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抵免。一般情况下,外国公司在阿根廷设 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常设机构都会被判定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2017年12月通过的阿根廷税收改革法案1112/2017明确了常设机 构的定义。该定义通常情况下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的定义一致,常设机构主要包括:
(1)建设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但仅以在阿根廷的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规定时间 (通常为6个月)以上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2)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阿根廷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为限,未达 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3)当一个人在阿根廷代表外国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如果该人为该企业在缔约国 一方进行的任何活动,那么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
对于仅通过经纪人、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中介机构在阿根廷 境内开展业务的企业不会被视为常设机构。但完全或主要代表某一 家外国法人实体行事的个人不被视为独立代理人。具有准备或辅助 性质的活动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定义范围内。
2.2.1.2 征收范围
包括资本利得在内的全部利润均应纳税。
2.2.1.3 税率
2021年,阿根廷参议院通过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立法,新法规 将根据累计应税净收入重新确定其累进税率。根据最新规定,企业 所得累进税率分为三级,累计应税净收入未超过14,301,209.21比索 的将按25%税率征税;在14,301,209.21和143,012,092.08比索之间 的将按30%税率征税;超过143,012,092.08万比索的将按35%税率征税。
表3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比索)
|
速算扣除数 (比索)
|
超出下限部分适用
|
下限
|
上限
|
税率(%)
|
0
|
14,301,209.21
|
0
|
25%
|
14,301,209.21
|
143,012,092.08
|
3,575,302.30
|
30%
|
143,012,092.08
|
|
42,188,567.16
|
35%
|
2.2.1.4 税收优惠
(1)火地岛免税政策
在火地岛设立的公司享有一般免税和海关事务方面的重要福利,免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等。
(2)生物技术产业
针对研发及生产现代生物技术提供税收激励,满足条件的纳税 人用于推广项目的资本货物、专用设备、零件或新购货物组件可以 进行加速折旧。
(3)可再生能源发电
根据第26190号法律(第27191号法律修订) 以及第562/2009号 和第531/2016号法令,阿根廷政府启动并更新了能源部门的促进措 施,旨在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优惠包括资产加速折旧, 将损失结转延长五年。
(4)知识型产业的促进制度
鼓励与以下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的创建、设计、 生产、实施或改编:软件、计算和数字服务、音像制作和后期制作 活动、某些科学和工程活动、地质勘探服务、使用“4.0技术 ”的工 业部门相关的活动,以及专业服务的出口。
税收优惠包括(截止日期为2029年12月31日):按法定企业所 得税税率( 目前为30%)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减免。减免比例取决于纳 税人的规模,大型公司降低20%(24%的实际税率),中型公司降低 40%,微型企业的税率降低60%。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①资本损益
资本利得和损失适用于一般对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但是,股 票或者其他一些类型的金融资产损失在税务处理中只能和同类型收 益冲减。
从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买卖行为而取得的收益,都 应该征税,无论它的性质和受益方的类型。一般来说,这一部分收 益都应该按一般税率课税。
②股息收益
股息收益,包括股票派息的收益,如果收益的来源是一个阿根 廷公司,将不会被征收所得税。但如果这笔收益来源于阿根廷境外 的公司,则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币损益
一般来说,外币损益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为计算基础的。但有的 情况下,也会以实际现金存量为基础。外币损失只可以抵扣企业从 境外取得的收入。
④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作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适用 一般税率。
⑤境外收入
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阿根廷在国外下属机构(如 果未上市)持有的未分配利润,都应该在阿根廷征税。虽然阿根廷 没有设置境外限制投资地区,但如果阿根廷纳税人在境外设立的子 公司是在免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阿根廷的管辖区,且被动地 取得了收入,应按照实际情况在阿根廷补缴税款差额。如果阿根廷 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控外国公司(CFC)产生的被动收入超过该 CFC收入的50%,且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适用阿根廷所得税的75%,则 阿根廷纳税人应立即对该公司产生的被动收入纳税。
境外公司的损失在归集到阿根廷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减限额 为境外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从境外公司收到的 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前扣除
根据阿根廷税法,用于生产产生应税收入产品的合理必要成 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扣除的项目和数 目应有相关证据支持。此外,发生在阿根廷境外的支出,如果满足 相应条件,在阿根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扣除。
一般扣除项目的主要来源是经营成本。经营成本应该与公司开 展的经营活动相关,与取得的收入匹配。成本应该是公允的、合理 的,它常常作为税款抵扣和减免纳税的依据。
①工资薪金支出: 向员工(包括阿根廷籍和外籍)支付的工 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类型的报酬;
②为提供服务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支出;
③利息支出:一般来说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针对关联方借 款,应注意资本弱化问题(债权投资超过股权投资2倍的部分对应之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和转让定价的规定;
阿根廷所得税法规定了关联方之间金融贷款所产生利息的扣除 限额。该限额等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或相关部门 明确的固定金额( 目前为100万比索),以较高者为准。每年的限额 按前三年未使用的金额(如适用)递增。此外,超出限额无法在当 年扣除的利息可以结转五个财政年度。利息包括外汇差额(在适用 税收通货膨胀调整的年份最后一项不适用)。
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扣除限额(例如,利息来自阿 根廷的银行和金融信托的贷款,或者利息的受益人已根据阿根廷所 得税法规定缴税)。此外,如果证明阿根廷借款人的利息与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的比率等于或低于其经济集团在同一财政年度与非关 联贷款人借款的相同比率,则不适用该限制。
④符合规定的汇兑损益。在存在关联方债务的情况下,汇兑损 失与利息支出受到相同的扣除限制,除了在适用税收通货膨胀调整 的年份;
⑤资产折旧与损耗:企业在计算税务折旧时一般使用直线法。 资产清理盈利或损失是根据买卖凭证、交易费用、计提过的折旧金 额和资产使用期间发生的通货膨胀确定的。
常见资产的税务折旧年限如下:
A.机器设备10年;
B.家具10年;
C.超过20,000比索的汽车的折旧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的。汽车 有关的费用(汽油费、保险费、租赁费、维修费以及保养费等)每 年每车的扣除上限是7,200比索;
D.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每年折旧2%(可以证明使 用寿命小于50年的除外);
E.百分比折旧适用于自然资源,例如煤矿、木材、石头等;
⑥无形资产摊销:没有具体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⑦商誉摊销不能税前扣除,在处置时,应纳税所得额需扣除成本费用(购买价格)。内含商誉不可摊销;
⑧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业后不超过5年内进行摊销或者在 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
⑨研发经费支出:为无形资产付出的研发费用,企业可以选择 在研发行为发生当年或发生后不超过5年内进行摊销扣除。与固定资 产有关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部分应该在其使用寿命的年限里摊 销。外购的有期限规定的品牌使用权等,可以使用期限内摊销;
⑩会计坏账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但是,如果坏账是由特定 条件导致的,例如破产,在提供相关文档给税务主管机关后,可以 扣减;
⑪公益捐助支出:公益支出可扣除的前提是企业盈利。扣除上 限为企业该会计期间净收入的5%;
⑫代理费:如果有充分的文件证明,代理费可按财政年度应计 工资金额的1.5%扣除。代理费用是指为了在市场上代表公司、改善 和维护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等而支付的款项;
⑬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支付的滞纳金不能税前 扣除;
⑭罚金: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罚金利息、以及 可能产生的诉讼费都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 关,支付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因合同违约或其他类型经济活动而产 生的罚款或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于2017年12月通过的税制改革法案提出对于2018年1月1 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税基调整的规定。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纳税人可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资产的税基(新投资)进行调 整。适用的调整指数为国内批发价格指数(IPIM)。
此外,法案中规定阿根廷居民个人及企业可选择新的资产价值 核算方式针对企业所得税对资产重新估值(Revaluation of assets for corporate income tax purposes , 以下简称“ RARTP ” ) 。 RARTP旨在解决和部分修正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
资产价值的失真(特别是这种失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RARTP 下,纳税人可以选择调整用于其自身盈利活动中资产的税基。以下 资产适用RARTP:
- 未计入存货的非流动资产(不动产); B. 计入存货的非流动资产(不动产);
- 固定资产(除汽车以外);
- 股份、配额及对计入公司资本的其他资产; E. 矿山、采石场、林场及类似资产;
- 无形资产;
- 存货和汽车以外的其他资产。
对资产税基的调整可以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中折旧摊销,折旧 摊销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无形资产和未计入存货的不动产的税基调 整可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的50%的时间内进行折旧摊销,折旧摊销时 间不得少于10年。对于购入后2年内出售的资产计算折旧时会有一些 限制。
选择纳入RARTP机制的纳税人需根据资产税基的调整数额缴纳特 殊税种,具体税率如下:
- 未计入存货的非流动资产:8%;
- 计入存货的非流动资产(不动产):15%; C. 股份、配额和计入公司资本其他资产:5%; D. 其他资产:10%。
除上述RARTP规定的调整外,对于该机制下的资产税基调整包括 截至2018年1月1日期间的通货膨胀的影响。
(4)亏损弥补
阿根廷税收居民企业当年形成的税务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进 行结转以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最长的结转期限不超过5 年。
对于个别资本性质的亏损,比如,市场交易股票和其他权益性 投资产生的亏损,以及来源于境外的亏损,只能用未来发生的同类 或同种来源交易所获得的盈利来弥补。
(5)特殊事项处理
①董事费:企业可以最多支付一个会计年度内税后净利润的25% 或每位董事12,500比索(孰高)的董事费,这项支出在报请税务机 关核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扣除。董事费应该在企业年度汇 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或者在未来的一年内支付;
②关联方交易:向境外管理方支付的费用,无论何种性质,无 论该关联方是不是在阿根廷官方的“ 白名单地区 ”内,也无论其是 否在一个与阿根廷达成防偷税避税合作的地区,都只有在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的情况下,且该笔费用在该年度内实际支付,才能够被扣 除。涉及转让技术资料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应该向阿根廷国家产权 局报备,并符合其提出的相关限定条件。该类型交易还被《技术转 让法》约束。
2.2.1.6 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当期收入减去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后的金额,扣除部分包括成本和费用。
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 额进行抵免。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连续抵免。
2.2.1.7 合并纳税
阿根廷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必须独立申报和缴纳税款,阿根廷不 允许提交合并申报表,也不允许集团间的企业互相利用未弥补亏 损。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阿根廷税收管辖权类型 详见2.2.1.1内容。
(2)阿根廷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不符合阿根廷税收居民条件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据阿根廷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来源的所得视为源于阿根廷:
(1)阿根廷境内资产的投入及使用;
(2)阿根廷境内开展的任何产生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行动;
(3)在阿根廷境内发生的事件。
2.2.2.3 征收范围
依据阿根廷所得税法(20628号)规定在阿根廷无常驻机构的外 国公司只对其从阿根廷获得的收入具有纳税义务。
另外,根据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2017年12月通过的税制改 革法案,对非居民纳税人其原始投资资金不来源于非合作司法管辖 区的资本利得,符合以下条件的免税:
①阿根廷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下可公开交易的股票买卖取得的收入;
②出售定居或位于阿根廷的实体发行的公开发行证券、可转让 证券和国外发行代表股权的存款证明带来的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收 入。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中收入来源的确认取决于股份原始发行 人所在地;
③从阿根廷中央银行票据取得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内。
该税制改革法案还制定了非居民间接转让位于阿根廷资产(包 含股权)有关的所得税规定。通常情况,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非居 民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①该被转让的境外实体的交易总价值至少30%的价值来自其位于 阿根廷境内的资产(出售时或前12个月内);
②被转让的股权(出售时或前12个月内) 占该境外实体至少10%的股权。
本规定仅对税制改革生效后发生取得的外国公司所有权进行间 接转让的交易征税。
此外,根据本法案的补充规定,对于能证明是发生在同一经济 集团内的间接转让行为不征税。在下列情况下,转让被视为在同一 经济集团内进行:
①转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让人实收资本80%以上,反之亦 然;或当一个或多个实体直接或间接共同持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实 收资本80%以上时;
②该持股关系在相关间接转让交易之前存在至少2年。
但应注意如果该同一经济集团内的间接转让的唯一目的是获得 税收优惠,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2.2.2.4 税率
原则上,任何在阿根廷无常驻机构的外国法人所获得的源于阿 根廷的收入或所得,都须缴纳预提税。具体税率如下:
(1)股息及红利分配所得:阿根廷公司向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支 付的股息,或外国企业的阿根廷分支机构向其总部汇款,适用7%的 预提税;
(2)根据阿根廷法规第23576条和24441条的规定,非居民买卖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让债务) 、金融信托公司发行的票据 (títulos de deuda) 或政府债券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非居民对阿根廷股票的处置应缴纳13.5%或15%的预提所得税, 15%的预提所得税率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净收益金额已经可以被确认的 情况。在当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美国存托凭证(ADR)或全球 存托凭证(GDR)的处置免税。
(3)利息: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的一般预提税率为35%,在以 下情况下按15.05%:
①借款人是一家金融机构;
②贷款人是位于低税或无税管辖区以外的管辖区的银行或金融
机构;
③涉及在与阿根廷签订投资保护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某些 债券;
④该交易涉及可折旧动产卖方的融资。
(4)特许权使用费:电影和电视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与包括复 制或传输图像或声音在内的其他方法相关的特许权使用权使用费支 付给非居民,应按照总额5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17.5%。
如果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专利使用费的协议在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完成注册,则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专利使用费应按照总额 8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8%。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有效 率为31.5%(35%x90%)。
(5)向非居民支付的技术援助、工程或咨询服务费用,如果支 付费用的协议已在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注册,且不在阿根廷获 得服务,则应按总付款的6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1%。如 果支付费用的协议已在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注册,且在阿根廷 获得服务,则应按总付款的8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8%。 如果协议不属于技术转让法的范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率为 31.5%(35%x 90%)。
表4 阿根廷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汇总
支付类型
|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
股息及红利分配
|
7%
|
利息
|
15.05%/35%
|
特许权使用费
|
17.5%/28%/31.5%(按净支付总额50%/80%/90%缴纳35%的预提 税,取决于特许权使用费类型)
|
技术服务费
|
21%/28%/31.5%(按净支付总额60%/80%/90%缴纳35%的预提税,
取决于服务类型)
|
阿根廷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若税收协定 的税率高于国内一般税率,则适用国内一般税率。具体税率如下表 所示:
表5 阿根廷预提所得税协定税率
受益方
|
股息(%) (a)
|
利息(%)(c)
|
特许权使用费(%) (c)
|
居民企业
|
7
|
6/28
|
6
|
居民个人
|
7
|
6/28
|
6
|
非居民企业和个人:
|
无协定:
|
35
|
15.05/35
|
21/28
|
协定:
|
|
|
|
奥地利
|
10/15
|
12
|
3/5/10/15
|
澳大利亚
|
10/15(b)
|
0/12
|
10/15
|
比利时
|
10/15(b)
|
0/12
|
3/5/10/15(d)
|
玻利维亚
|
0/7/35
|
15.05/35
|
21/28/31.5
|
巴西
|
10/35(b)
|
15
|
10/15(e)
|
加拿大
|
10/15(b)
|
0/12.5
|
3/5/10/15(d)
|
智利
|
10/15(b)
|
4/12/15
|
3/10/15
|
中国(暂未生效)
|
10/15
|
12
|
3/5/7/10
|
丹麦
|
10/15(b)
|
0/12
|
3/5/10/15(d)
|
芬兰
|
10/15(b)
|
0/15
|
3/5/10/15(d)
|
法国
|
15
|
15.05/20
|
15
|
德国
|
15
|
10/15
|
15
|
意大利
|
15
|
15.05/20
|
10/18(f)
|
日本
|
10/15
|
12
|
3/5/10
|
受益方
|
股息(%) (a)
|
利息(%)(c)
|
特许权使用费(%) (c)
|
卢森堡
|
10/15
|
12
|
3/5/10
|
墨西哥
|
10/15(b)
|
0/12
|
10/15
|
荷兰
|
10/15(b)
|
0/12
|
3/5/10/15(d)
|
挪威
|
10/15(b)
|
0/12
|
3/5/10/15(d)
|
卡塔尔
|
5/10/15(g)
|
0/12
|
10
|
俄罗斯
|
10/15(b)
|
15
|
15
|
西班牙
|
10/15(b)
|
0/12
|
3/5/10/15(d)
|
瑞典
|
10/15(b)
|
0/12
|
3/5/10/15(d)
|
瑞士
|
10/15(b)
|
0/12
|
3/5/10/15(d)
|
土耳其
|
10/15
|
12
|
3/5/10
|
阿联酋
|
5/10/15(g)
|
0/12
|
10
|
英国
|
10/15(b)
|
0/12
|
3/5/10/15(d)
|
注释:
(a)表中所列示的税率仅适用于相对应的国内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税率的情 况。根据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的财年内应纳税利润的股息预提所 得税税率为 7%。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适用于 2018 年之前的应税利润;然而,在这些 情况下,如果股息分红超过纳税人的税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触发 35%的预提所得 税(称为“平衡税 ”)。
(b) 以上协定规定最高税率为 10%或 15%。如果股息分红的受益人是一家直接或间接 控制付款人至少 25%股权的公司,则适用 10%的利率。其他情况适用于 15%。
(c)所列税率是协定或法定税率中较低的税率。
(d)一般而言,以下类别的付款适用于特定税率: a)新闻的使用或使用权适用于 3%;
b)文学、戏剧、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版权的使用或使用权(但不包括电影、录像 带或与电视相关的其他产业)适用于 5%;
c)工业、商业、科学设备,专利、商标、设计、模型、秘方或工艺的使用或使用 权,科学经验的使用或相关信息(包括提供技术援助的费用)适用于 10%;
d)其他特许权使用费为 15%。 以上类别可能因条约而异。
(e)15%的税率适用于商标使用或其使用权的使用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10%的税率 适用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
(f)10%的税率适用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版权的使用权或使用费。18%的税率适用于其他特许权使用费。
(g)如果股息的受益人为另一缔约国政府,则适用 5%的税率。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 一家直接或间接控制付款人至少 25%股权的公司,则适用 10%的利率。15%适用于其他情 况。
2.2.3 申报制度
2.2.3.1 申报要求
阿根廷企业的会计年度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并没有对财务年度有统一的要求,这和中国有很大不同。
纳税人应该在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由系统电子填报。
每个企业都必须独立申报和缴纳税款,阿根廷不允许提交合并 申报表。
阿根廷的税务申报工作由企业自行完成,但税务机关有权在纳 税申报截止日后的5年内,对申报表进行检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 进行审计。
2.2.3.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该根据上一年的纳税情况预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预 缴分月进行,年度完成汇算清缴。
2.3 个人所得税
在阿根廷,个人所得税包括很多税目,其中最主要的是工薪所 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 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其从阿根廷获得的收入有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 应税税目有:工薪所得、利息(除在本地储蓄银行的储蓄存款和定 期存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年金、资本利得、 其他所得等。
阿根廷税法对居民个人及拥有不可分割财产的纳税人的所得税按5%-3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但从证券(包括股息)、利息 和不动产中取得的收益适用特别税率。同时规定了具体的个人扣除 项目,详见2.3.1.2。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视为 阿根廷税收居民:
(1)“ 国籍标准 ”:具有阿根廷国籍(或归化为阿根廷国籍) 的个人;
(2)“住所或永久性居住地标准 ”:已获得阿根廷永久居民身 份或已在阿根廷合法居住12个月或以上(非工作原因) 的外籍个 人;
(3)被指派在阿根廷工作五年以上的外国国民;
(4)一般情况下,已获得国外永久性居住权或已在国外连续居 住超过13个月的阿根廷公民(从第14个月的第一天起失去税收居民 身份),将失去阿根廷税收居民资格(孰早)。取得国外永久居住 权或失去阿根廷居民身份的个人,在其被认定为国外税收居民后, 如果实际仍在阿根廷境内居住或重新进入阿根廷境内居住,该个人 仍应被认定为阿根廷居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两个或多个判断 标准同时存在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判断该个人是否具有阿根廷居 民身份:
①在阿根廷是否拥有永久性居所( 目前已用于居住或可供长期 居住的具有合适设施的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是否在阿根廷境内(如近亲关系或经济关系 等,主要考虑近亲关系);
③在阿根廷及国外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
时,一年中在阿根廷停留的时间是否比在其拥有永久性居住权的其 他国家更长;
④是否拥有阿根廷国籍。
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个人也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①拥有不可分割财产的纳税人,若其在去世时已符合前述阿根 廷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②在国外代表阿根廷政府履职的公务人员,或经国家、省、 自 治市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委托履职的官方代表;
③拥有阿根廷国籍,并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机构中履行职 责的公务人员。
2.3.1.2 征收范围
所有在阿根廷赚取收入的个人,无论是否为居民,都要缴纳所 得税。居民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都要纳税,可就来自国外收 入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非居民纳税人只对阿根廷来源的收入征 税。
(1)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受雇所得、个体经营所得、投资所得 以及董事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受雇所得。
①受雇所得
无论纳税人的国籍、所得支付地、合同签订地是否是阿根廷, 个人取得与阿根廷相关的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报酬,包括津贴、报 销或支付的费用(如住房和生活费津贴、学费、退税),不论居住 时间或收入来源如何,都应纳税。雇主直接支付或实际报销的业务 费用不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一次性奖金属于征收范围。
除工资外,雇主还需要为员工支付法定年终奖金(一个月的工 资)、带薪假期补贴以及员工辞退补贴。阿根廷强制要求雇主给阿
根廷本地雇员一年13个月的薪酬,但是对于至阿根廷工作的外国
人,且只持有工作签证的,没有其他具体的要求。此外,由雇主授 予的股票期权也应属于受雇所得,个人只有在行使期权时,才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雇主(扣缴义务人)应该负责雇员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
②个体经营所得
只要个体经营者在阿根廷取得收入,都需要在阿根廷缴纳个人 所得税。除了可以扣除计算受雇所得时的扣除项目外,个体经营者 还可以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③投资所得
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所得以及利 息,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从阿根廷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以及从政府基金取得的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阿根廷企业支付给 居民或非居民的个人股息(2018年后)需缴纳7%的预提所得税。
④资本利得
个人转让股份或其他参股基金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按照15%税率 缴纳所得税,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在阿根廷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 证券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免交个人所得税。转让阿根廷政府或公司 债券和当地共同基金产生的资本收益免征所得税。数字货币交易产 生的资本利得需按15%缴纳税款。
阿根廷个人转让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需缴纳按实际 收益的15%缴纳税款。
⑤董事费收入
董事费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个人经营所得,并且允许支付企业 税前扣除(董事所在企业每年允许扣除25%的账面利润或者12,500比 索)。如果公司增加的所得税等同于董事费用产生的税收,则公司 未抵扣的部分费用不需要纳税。无论服务发生在何地,只要是阿根 廷企业支付的董事费用,都属于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
⑥其它
在阿根廷,与个人工资收益活动不相关的资本收益不需要纳税,比如一些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交易所得可免税,如买卖股票、银 行定期存款、政府债券、在联邦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和债券的收入。
(2)不征税所得
雇主直接支付或实际报销的费用不被视为应税收入。
(3)免税所得
①从阿根廷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以及从政府基金取得的利息;
②个人著作权的特许使用费所得最高不超过10,000比索/年的部 分;
③阿根廷公司在2017年及之前分配的股息,前提是这些股息是 企业所得税税后分红;
④外国驻阿根廷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官方代表为履行其职 责所获得的补贴收入;
⑤根据《劳动合同法》,满足一定条件的根据工龄支付的遣散 费;员工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经理或董事职务,且其作为遣散费计 算基数的月总工资超过离职之日生效的最低工资(SMVM)的15倍除 外;
⑥根据《劳动合同法》 ,员工在周末(周六下午1:00后及周 日)、非工作日和其他节假日履行职责而取得的加班费;
⑦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在阿根廷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证券市 场交易的情况下,股东及其他投资方的投资收益。
⑧搬家费用;
2.3.1.3 税率
居民个人及拥有不可分割财产的纳税人按照年应税净收入,按 5%-35%的累进税率缴纳税金。
2024年1月,阿根廷政府设立了一个全新“个税征收体系 ”,针 对通过工资、退休金和养老金获得的“高收入 ”的员工群体进行征 税,以取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该政策设定起征点为年收入超 过最低工资(SMVM)180倍。
其中,年收入超过180倍最低工资(SMVM)即为符合新政的“高收入 ”的群体。最低工资(SMVM)的数值将每年在1月和7月更新两 次。
但该 “个税征收体系 ”不适用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以下特定 群体。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以下特定群体还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 税税率进行缴纳,特定群体包括:
(1) 国务卿、拥有立法权的众议员和参议员及其同等职位人 士;
(2) 支付给公司董事、法人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公司、协 会、基金会的管理及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同等职位的人士;
(3) 合作社顾问和其他特殊情况。
同时启用新的累进税率表,其费率将定在27%至35%之间,最低 工资(SMVM)的数值将每年在1月和7月更新两次。但该 “个税征收 体系 ”不适用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特定群体。雇主、个体经营户 以及特定群体仍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缴纳。2024年具体 适用税率如下:
表6 雇主、个体经营户以及特定群体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比索)
|
速算扣除数
|
超出下限部分适 用
|
下限
|
上限
|
税率(%)
|
0.00
|
419,253.95
|
0,00
|
5%
|
419,253.95
|
838,507.92
|
20,962.70
|
9%
|
838,507.92
|
1,257,761.87
|
58,965.55
|
12%
|
1,257,761.87
|
1,677,015.87
|
109,006.03
|
15%
|
1,677,015.87
|
2,515,523.74
|
171,894.13
|
19%
|
2,515,523.74
|
3,354,031.63
|
331,210.62
|
23%
|
3,354,031.63
|
5,031,047.45
|
524,067.44
|
27%
|
5,031,047.45
|
6,708,063.39
|
976,861.71
|
31%
|
6,708,063.39
|
|
1,496,736.65
|
35%
|
表7 员工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速算扣除数
|
超出下限部分适用
|
下限
|
上限
|
税率(%)
|
0 SMVM
|
12 SMVM
|
0 SMVM
|
27%
|
12 SMVM
|
36 SMVM
|
3.24 SMVM
|
29%
|
36 SMVM
|
60 SMVM
|
10.20 SMVM
|
31%
|
60 SMVM
|
84 SMVM
|
17.64 SMVM
|
33%
|
84 SMVM
|
-
|
25.56 SMVM
|
35%
|
2.3.1.4 税收优惠
(1)根据2022年10月28日公布的第714/2022号法令: 增加儿童和残疾儿童的特别扣除。
免除与三岁以下受抚养子女和继子女、继子女相对应的日托、 孕产妇和幼儿园费用,以及由雇主支付的为雇员的子女及继子女提 供教育设施、支付培训及专业课程的费用,在能够提供相关发票的 情况下,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如果是培训费,则扣除上限为 40%。培训、专业课程或研讨会如果对员工在公司的职业表现和发展 至关重要,并且相关费用由雇主支付,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2)2023年9月,阿根廷政府发布第473号法令,对2023年10月 至12月的工资范围进行了修改。单月总工资(截至2023年10月1日) 或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1,980,000比索时 (相当于最低工资的15倍),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外币、以外币支付的信用卡交易、购买交通工 具票务(飞机、海上或陆路)以及在阿根廷预订的前往外国的旅行 套餐实行预扣税制度。购买外币的适用税率为35%,其他情况的税率 为45%。
2.3.1.5 税前扣除
只有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其家庭,在纳税年度内在阿根廷居 住超过六个月 , 并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收入未超过 1,089,368.57比索(2024财年)/451,683.19比索(2023财年)时,
个人和家庭津贴才适用。阿根廷居民及非居民可以按照下表扣除个 人津贴,具体如下:
表8 阿根廷居民及非居民津贴扣除表
津贴类型
|
2024财年年度扣除额(比索)
|
基本扣除额(针对在一个日历年内至少在 阿根廷生活了六个月的个人)
|
1,089,368.57
|
配偶津贴
|
1,015,579.74
|
不满18岁的孩子(每个)
|
512,160.65
|
劳动收入津贴:员工
|
*
-
|
劳动收入津贴: 自营职业者
|
505,129.66
|
劳动收入补贴:新专业人士/企业家
|
631,412.12
|
注:雇主代扣的社会保险可以从雇员的薪酬中作为所得税目的扣除。 表9 阿根廷居民及非居民津贴扣除表
津贴类型
|
2023财年年度扣除额(比索)
|
基本扣除额(针对在一个日历年内至少在 阿根廷生活了六个月的个人)
|
451,683.19
|
配偶津贴
|
421,088.24
|
不满18岁的孩子(每个)
|
212,356.37
|
劳动收入津贴:员工
|
2,168,079.35
|
劳动收入津贴: 自营职业者
|
1,580,891.18
|
劳动收入补贴:新专业人士/企业家
|
1,806,732.78
|
纳税人还可以扣除缴纳的社会保险、人寿保险、退休金、捐 款、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费用等(赡养费、个人教育费 和儿童保育费不能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具体扣除要求如 下:
(1)法定社会保险缴款;
(2)向政府、部分公益性组织以及非营利机构的捐赠支出,扣 除上限为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
(3)雇主扣缴或个人作为个体经营者支付的养老金、医疗保险 及其他社会保障缴款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4)从当地授权保险公司购买的丧葬费用,可在税务机关每年制定的最高限额内扣除, 每人每年最高42,921.24比索;
(5)从当地授权保险公司购买的人寿保险费以及退休保险费, 可在税务机关每年制定的最高限额内扣除,每人每年最高42,921.24 比索;
(6)未拥有任何不动产所有权的纳税人,可扣除与其住所相应 租金的40% ,2023财年最高为451,683.19比索 ,2024财年最高为 1,089,368.57比索;
(7)第三方医疗计划扣除上限为纳税人年净收入的5%;其他医 疗费用的扣除额为该年度的发票面额的40%,扣除上限为纳税人年净 收入的5%;
(8)用于支付与家政服务(提供服务的人员需在社会保险机构 进行登记)相关的报酬与费用,扣除上限为451,683.19比索;
(9)个体经营者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以扣除产生收入的费用;
(10)差旅销售人员产生费用的40%,扣除上限为451,683.19比 索;
(11)用于购买永久性住房的抵押贷款所产生利息,扣除上限 为20,000比索;
(12)居民必须报告其全球租金收入。非居民仅对位于阿根廷 的资产(包括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征税。为维护财产而发生的实际 费用可扣除;
(13)24岁以下儿童40%的教育费用,扣除上限为451,683.19比 索;
(14)残疾儿童获得的扣除金额为424,712.74比索。
(15)对于“新型专业人士 ”和“新型企业家 ”(由《监管法 令》定义),扣除额为1,806,732.78比索。
(16) 对于受雇所得,给予增加了的扣除额为2,168,079.35比 索。对于个人服务所得补偿可特别扣除。
员工的年度扣除额为2,168,079.35比索,但根据第414/2023号 法令,如果受雇所得在700,875至808,341比索之间,则适用更高的 扣除额。
对于个体经营者,特别扣除额为1,580,891.18比索。
2.3.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居民纳税人可就来自国外收入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2)列举案例
以下以2024财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例,仅供参考:
表9 员工个人所得税计算示例表
|
单身
|
已婚育有2个子女
|
总收入
|
29,000,000.00
|
29,000,000.00
|
减:
|
|
|
扣除额*
|
(28,080,000.00)
|
(28,080,000.00)
|
应纳税所得额
|
920,000.00
|
920,000.00
|
应纳税额
|
248,400.00
|
248,400.00
|
扣除额 :相当于180倍最低工资 。 目前的最低工资为156,000比索(截至2024年1月)。
表10 个体经营者(包括董事会成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示例表
|
单身
|
已婚育有2个子女
|
总收入
|
24,000,000.00
|
24,000,000.00
|
减:
|
|
|
社保缴费
|
|
|
养老保险
|
(4,080,000.00)
|
(4,080,000.00)
|
其他社保
|
(1,500,000.00)
|
(1,500,000.00)
|
个人津贴-基本扣除额
|
(1,089,368.57)
|
(1,089,368.57)
|
劳动收入津贴:员工
|
(3,812,790.04)
|
(3,812,790.04)
|
配偶津贴
|
|
(1,015,579.74)
|
不满18岁的孩子
|
|
(1,024,321.30)
|
扣除额合计
|
(10,482,158.61)
|
(12,522,059.65)
|
应纳税所得额
|
13,517,841.39
|
11,477,940.35
|
应纳税额
|
3,880,158.95
|
3,166,193.59
|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以外的个人被认定为非居民,包括:
(1)受雇在阿根廷工作但工作年限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
(2)在阿根廷的其他国家使领馆的外交或领事人员、技术和行 政人员;
(3)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工作且在阿根廷境内履职的 代表,接受雇佣时是外籍人士;
(4)获得在阿根廷临时居住许可的外籍学生或研究人员。 外国受益人包括:
(1)一个日历年内在阿根廷工作不到六个月的个人;
(2)失去税务居民身份的在国外工作的阿根廷国民(即自第14 个月的第一天起,或当他们在外国获得移民永久居留权时,以先发 生的为准);
(3)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
2.3.2.2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其从阿根廷获得的收入具有纳税义务,任何 源于阿根廷的收入或所得都须缴纳预提税,但若非居民纳税人在其 本国免缴利息税时,在阿根廷可以免缴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出售或转让外国实体的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满足以下两个 条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根据实际净收入或等于 销售价格90%的假定净收入计算):
外国实体中至少30%来自位于阿根廷的资产(在出售时或前12个 月内);转让的所有权(在出售时或前12个月内)至少占外国实体 股权的10%。
2.3.2.3 税率
(1)股息及红利分配所得:阿根廷公司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股 息,适用7%的预提税。
(2)利息: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利息的一般预提税率为35%, 在以下情况下按15.05%:
①借款人是一家金融机构;
②贷款人是位于低税或无税管辖区以外的管辖区的银行或金融 机构;
③涉及在与阿根廷签订投资保护协议的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某些 债券;
④该交易涉及可折旧动产卖方的融资。
( 3 )特许权使用 费: 如 果作 品在 国家版权局( National Copyright Bureau)注册并满足某些其他条件,则向非居民个人支 付的用于在阿根廷使用版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总付款的35%缴纳预 提税,实际税率为12.25%。
电影和电视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与包括复制或传输图像或声音 在内的其他方法相关的特许权使用权使用费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应 缴纳总额50%的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17.5%。
如果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专利使用费的协议在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完成注册,则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专利使用费应缴纳总额 80%的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8%。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有效率 为31.5%(35%x90%)。
(4)向非居民支付的技术援助、工程或咨询服务费用,如果支 付费用的协议已在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注册,且不在阿根廷获 得服务,则应按总付款的6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1%。如 果支付费用的协议已在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注册,且在阿根廷 获得服务,则应按总付款的80%缴纳35%的预提税,实际税率为28%。 如果协议不属于技术转让法的范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率为 31.5%(35%×90%)。
表10 阿根廷预提所得税税率汇总
支付类型
|
非居民个人
|
股息及红利分配
|
7%
|
利息
|
15.05%/35%
|
特许权使用费
|
12.25%/17.5%/28%/31.5%(按净支付总额35%/50%/80%/90%缴纳 35%的预提税,取决于特许权使用费类型)
|
技术服务费
|
21%/28%/31.5%(按净支付总额60%/80%/90%缴纳35%的预提税,
取决于服务类型)
|
此外,几类特殊税率如下:
(1)通过视觉或表演艺术或其他职业赚取收入且在阿根廷工作 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受益人,应按24.5%的税率(应缴纳总额70%的 35%的预提税)缴纳所得税,由当地纳税人代扣代缴。
(2)非居民在其居住的范围内或在阿根廷税收合作管辖区内, 转让阿根廷股票、债券和配额取得的所得,可免税。在不适用免税 的情况下,非居民应按15%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通过90%的假定毛 利率(实际税率:4.5%或13.5%)或实际收益适用相应税率计算得 出。
(3)非居民个人仅对位于阿根廷的资产(包括房地产)的租金 收入征税。为维护财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可扣除。
此外,1991年第2284号法令规定(后经第24307号法令修改), 外国个人及机构因股份、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销售、买卖而获得的 收益,提交相应证明后可以免于纳税。
2.3.2.4 税前扣除
参考2.3.1.5内容。
2.3.2.5 应纳税额
参考2.3.1.6内容。
2.3.3 申报制度
2.3.3.1 申报要求
阿根廷个人所得税按日历年计算 。纳税申报表以电子方式提 交。
配偶双方的收入(来自工作或商业活动的收入)应分别申报纳 税。就注册纳税人而言,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前。
对于除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无需提交个人 所得税申报表,因为该类所得税雇主必须代扣代缴。但是,年薪高 于660万比索的员工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 供参考。此外,企业应在下一年4月30日前编制年度工资纳税申报 表,报告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度补偿、扣除和预扣情况,并向税务机 关备案。
此外,年总薪酬超过660万比索的员工还需要提交单独的个税申 报表申报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个人资产(当地和国外),该申报截 止日期也是6月30日。
对于除工资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6月提 交年度阿根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供缴纳税款。
对于自雇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在 每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此外,还需要根据上一 财年的应交所得税,提前支付当年的所得税。
外国受益人没有申报义务,因为必须由当地支付企业源泉扣 缴。
雇员需以通过572号电子申报表向雇主提供个人扣除信息,以便 企业进行所得税预扣。572号电子申报表可以在一年中任何时候提交 及更新,但最终提交必须在下一财政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完成。
2.3.3.2 税款缴纳
个人所得税会从工资中直接扣缴。雇主必须按照每位员工的应 纳税额每月扣缴。
自雇人员必须在授权银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后支付税款,也可以 通过阿根廷银行的网页进行电子支付。
个人所得税支付的到期日是纳税申报表提交的第二天。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阿根廷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或服务到阿根廷 国内,均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阿根廷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 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4.1.2 征收范围
阿根廷的增值税与中国类同,同样是一种价外税。根据阿根廷 第20631号法案规定,除非特别豁免,在阿根廷境内提供的商品和劳 务,以及进口在阿根廷实际使用的货物和劳务的,征收增值税。非 居民提供数字内容(如音乐、视频等)需按标准税率缴纳阿根廷增 值税。
2.4.1.3 税率
阿根廷有四档主要的增值税税率:
表11 阿根廷预提所得税税率汇总
税率类型
|
税率
|
适用范围
|
标准税率
|
21%
|
适用于除高税率、低税率及零税率以外情况
|
高税率
|
27%
|
公共事业服务,特别是天然气、 电力、供水和通讯服务等
|
低税率
|
10.5%/5%
|
资本货物和其他项目
|
零税率
|
0%
|
资本货物的进口与销售,以及货物和劳务的对外出口
|
部分商品的销售(如肉类、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经济活动 (如阿根廷银行提供贷款而取得的利息) 、运输( 国际运输除 外)、出版业务(报纸、杂志、宣传册和期刊的销售)、健康保险 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如牛奶、面包和药品的常用消费品,以及教 育、国际运输服务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半按10.5%课征增值税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房屋建设;
(2)个人借贷利息和其他支出(贷款方为金融机构);
(3)销售、购买活体牛;
(4)在特许条件下的广告和宣传费用;
(5)国内100公里范围内的交通辅助;
(6)一些涉及医疗支持的产品及服务;
(7)特定资本性货物(取决于海关代码)。
购买、最终进口和租赁不被视为存货的汽车所支付的增值税不 得进行增值税抵扣计算。同样不可抵扣的情况也适用于其他服务, 如餐厅、酒店和车库停车服务。
由于2017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立法也进行了修订,将从国外 提供的“ 数字交易”(如数字服务、存储网站、在线技术支持、软件 服务、互联网服务)列为应税事项。因此,如果这些服务是由非居 民企业向阿根廷客户提供的,只要这些服务在阿根廷得到有效利 用,就需要按2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针对编辑制作、在报纸、杂志和期刊上租 用广告位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纳税人根据前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 额确认相关税率:2.5亿比索以下为2.5%;超过2.5亿比索但不超过5亿比索为5%;超过5亿比索但不超过10亿比索为10.5%;超过10亿比 索为21%。起征点从2024年1月1日起更新。
2.4.2 税收优惠
2.4.2.1 增值税一般性减免
下列交易不予征收增值税:
(1)图书、 自来水、普通面包、牛奶、药品、邮票销售,用于 国家安全及商业活动的飞行器、国家拥有的船舶。
(2)提供某些服务,例如为政府(联邦、省或市)或公共机构 提供的服务; 由私立机构向学校或大学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宗教 机构提供的文化服务;医院和医疗保健及相关活动;救护车及救护 病员所需要的交通支持服务;剧院、电影院、音乐表演和体育赛事 的门票;电影的制作和发行;100公里以内的当地乘客运输(如出租 车、公共汽车);以及国际运输。
(3)居住需要而产生的房屋租赁费。
2.4.2.2 增值税进口减免与出口退税
下列进口事项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1)为旅游访客、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外交人员进口的一些货 物产品的最终进口;
(2)免征关税的货物样品和包裹的最终进口;
(3)出口货物或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待遇。在生产货物或进行 服务期间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仅可以抵减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还可以依据一些特别的程序申请退还正向差额。特定情况下, 如果在国内提供的服务在国外得到有效应用或经济利用,则应视为 出口。
对于同时存在出口和内销的企业,出口税收优惠只能适用于企 业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中出口货物或服务的相应比例,并全额按出 口货物离岸价格(FOB)和21%的税率享受免抵退税。
税务机关没有对分配出口免抵退税额规定特别的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商业模式选择任意的计算方法来处置该笔税 款,但计算方法必须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需要强调的是,税务机关有权批准退税抵免。
2.4.2.3 特殊优惠政策
(1)火地岛减税政策
免除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
(2)采矿活动减税
采矿活动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该法案下的采矿企业享有30 年的财政稳定(即税率基本保持不变),但增值税除外,增值税将 根据一般制度进行调整。但该采矿投资法为采矿投资者建立了勘探 补偿制度,允许退还采矿勘探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该法案允 许在投资发生后的12个月内并且投资已实际支付的情况,退还此类 增值税差额。
(3)林业相关减税
针对关于种植、保护和维持森林的投资,提供类似上述采矿活 动的税收激励,包括:①企业享有30年的财政稳定(即税率基本保 持不变),该类企业可延长至50年;②在不超过365天的期限内,退 还企业为林业投资项目购买或进口货物以及租赁或服务而产生的增 值税。
(4)生物技术产业
针对研发及生产现代生物技术提供税收激励,满足条件的纳税 人可提前退还用于项目购置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
2.4.3 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计算一般是以应税销售额或服务费金额为税 基,乘以适用税率。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应记 为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相关业务产生的进项 税额,差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以抵扣未来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但是,根据阿根廷税法,与出口时不同,纳税人不能对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的正差申请增值税退税。
2.4.4 申报制度
除小型经营外,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增值税 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每月需要通过税务机关的在线平台进行增值税备 案和税款缴纳。增值税申报表和税款应在纳税期次月的12日至22日 进行申报及缴纳,实际到期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的税务识别号。当阿 根廷服务接收方或承租人以及参与交易的任何中介或个人代表非居 民行事时,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如果非居民向阿根廷境内未注册增 值税的客户提供服务,客户必须按照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在这种 情况下,非居民无需在阿根廷登记和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如果非居民向阿根廷未注册增值税的客户提供数字服务,客户 必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税,通常通过支付所 用信用卡中的费用支付,在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无需在阿根廷 登记和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所有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都必须使用电子发票,但必须获得税务 机关的授权。税务机关将给每一位纳税人分配一个电子授权代码 (Código de Autorización Electroónico或CAE) ,该代码包含在 每份开具的电子发票中。增值税纳税人需要为所有应税供应开具增 值税销售发票;如果纳税人希望申请进项税减免,则需要增值税发 票。
所有的出口商都必须填报《出口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报告涉 及出口货物、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情况,且应在纳税 申报期内填报表格,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出口增值税免抵 退金额等问题的评估,必须附在申报表的后面以佐证。
2.5 其他税(费)
2.5.1 营业税
营业税是阿根廷的省级税种,各省对其管辖范围内因商业活动
而产生的总收入征收营业税。阿根廷的24个行政区域都对其管辖范 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有征收营业税的权利,无论纳税人是否在该管 辖区域或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阿根廷各省及布宜诺斯艾利斯联 邦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各省之间互有避免跨省经济活动双重课税 的规定。大部分省份对农业、畜牧业及采矿业实行1%的税率,贸易 和服务费率在3%至5%之间。就工业而言,税率通常较低(从0%到2% 不等)。一般情况下,出口的货物和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可 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营业税支出也可以被 扣除。营业税需要按月度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并需要在每 年6月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5.2 消费税
联邦政府一般基于发票金额对特定产品的销售、转让或进口征 收消费税。消费税只针对在阿根廷境内的销售行为,不包含出口。 主要对以下货物课征:烟草和烟草制品、葡萄酒、软饮料、酒精饮 料、汽油、润滑油、手机服务、保险费、汽车轮胎、手机互联网移 动服务、香水、珠宝和宝石。消费税率因商品种类而异:
表13 阿根廷消费税税率
货物名称
|
税率(%)
|
烟草、雪茄和香烟
|
20/25/70
|
酒精饮料
|
20/26
|
啤酒
|
8/14
|
软饮料
|
4/8/10
|
珠宝和宝石
|
20
|
汽车、摩托车、摩托艇、露营车等
|
20
|
2.5.3 进出口关税及附加税
进口方应该就进口的产品、设备、货物缴纳关税,计税基础为 进口设备的CIF价格(包括货物价格、到港前的保险费和运费)。对 于适用的税率,需要取得海关代码加以确定,税率范围为0-35%。一 般来说,来源于拉美一体化协会(LAIA)国家的商品可以享受到更 优惠的关税税率。
自2007年以来,阿根廷海关为打击低价报关,对进口采取一系 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对广泛领域的产品实施海关进口标准 价措施。以下是其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1)进口限制;
(2)进口许可;
(3)进口配额;
(4)原产地证;
(5)关税计征制度。
阿根廷的关税分为两种: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主要 用于从南共市自由贸易区成员国进口的商品。 目前阿根廷与中国的 贸易系按照普通关税征收,其计征方法为在各类商品进口税率的基 础上,另加增值税(以到岸价格总和为基础计算货物价值,进关时 应预先缴纳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增值税税款中扣减 货物进关已预交的税款)。2013年1月23日,阿根廷政府通过第25号 法令,正式公布拟提高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进一步提高进口关 税。
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南方共同市场共同命名 法关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的出口均征收12%的出口税。然而,自2019 年12月14日起生效的2019年第37号法令修改了某些产品的税率。该 法令还修改了以阿根廷比索计算的出口关税限额。
根据第1201/2018号法令,政府对在阿根廷提供的服务出台了关 税规定,针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以及服务 使用在境外的情况(包括软件相关服务的出口,以及在阿根廷提供 在国外使用的咨询服务),征收5%的出口关税,适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服务出口不再征 收5%的出口关税。
根据第27541号法律规定,大豆的出口关税税率不得超过33%。 区域经济体的农工产品为5%;工业品5%;碳氢化合物和矿业为8%。
2.5.4 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地方税,是省级当局对正式签署的公共及私人文 书的文件进行征收的,主要适用于有书面证据或在某些情况下作为 账簿主体的民事、金融或商业性质的合同和协议、契约、抵押和其 他义务,如解约等。
阿根廷24个行政区分别拥有对其管辖区域内签订或执行的合同 及协议征收印花税的权利。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及协议涉及的 资产所在地行政区,会对合同或协议有权征收印花税,而不是合同 的实际签订所在地。通常来说,应税合同的签署方就是印花税的承 受者,签订双方各承担一半印花税。需缴纳印花税的文件包括合 同、公证契据、债务人确认的发票、本票和可转让票据。
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税合同或协议内所记载的金额,平均税 率从1%至1.5%,这一比率因省份而异,但一般税率为1%。对于房地 产转让,税率通常会比一般的高,如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税率为 4%。
房地产行业的印花税税率在2.5%到4%之间。而其对贷款合同, 适用1.2%的印花税。 目前,部分省份已取消与农业、工业、采矿、 建筑和一些经济活动(金融和保险交易合同) 的印花税。除此之 外,还有0.5%、3%及3.6%等税率。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标准税率为需缴纳印花税的交易、合同 和契约总额的1%。还确定了0.5%、1.2%、3%和3.6%的特殊费率。
2.5.5 金融交易税
金融交易税对公司和个人经常账户的借方和贷方以及现金流动 或支付征收。在阿根廷公司通过其账户(如银行账户)发生交易 时,需要交纳0.6%的金融交易税;如果交易不通过专门的银行账户 进行 ,联邦就要对本次交易征收1.2%的税费 。 因银行账户交易 (0.6%)和资金流动(1.2%)而产生的金融交易税的33%,可以在未 来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或预设最低所得税22 。整个纳税过程不需要进 行纳税申报,在交易发生时,金融机构会自动计算并扣缴税款。
2.5.6 财产税
财产税和总收入税的征收对象不同。总收入税是地方税,由各 省税务机关组织征收。财产税属于联邦税,由联邦税务机关负责征 收。联邦政府在日历年末对居住在阿根廷的纳税居民所拥有的全球 财产和资产征收财产税。应税资产包括房地产、汽车和银行账户 等。然而,储蓄账户、阿根廷银行的定期存款和阿根廷政府债券是 免税的。居住在国外并在阿根廷工作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仅对位于 阿根廷的个人资产征税。
2023年,对价值超过2,730万比索的个人资产,按照0.5%-1.75% 的累计税率征收财产税。境外资产适用的累进税率更高,为0.7%- 2.25%。这些税率可以降低到适用当地资产的税率,前提是至少占总 资产的5%的金融资产在下一财政年度4月1日之前进入阿根廷并存入 当地金融机构。个人股东持有阿根廷公司的股权也需缴纳0.5%的财 产税,通常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该税也适用于非居民个人的阿根 廷资产,税率为0.5%。同时,住宅的免税最低限额从5,640万比索提 高到1.369亿比索。
应纳税所得额(比索)
|
速算扣除数
|
超出下限部分适 用
|
下限
|
上限
|
税率(%)
|
0.00
|
13,688,704.14
|
0,00
|
0.50
|
13,688,704.14
|
29,658,858.98
|
68,443.51
|
0.75
|
29,658,858.98
|
82,132,224.86
|
188,219.68
|
1.00
|
82,132,224.86
|
456,290,138.07
|
712,953.35
|
1.25
|
456,290,138.07
|
1,368,870,414.25
|
5,389,927.27
|
1.50
|
1,368,870,414.25
|
-
|
19,078,631.41
|
1.75
|
表15 2023年境外财产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比索)
|
速算扣除数
|
超出下限部分适 用
|
下限
|
上限
|
税率(%)
|
0.00
|
13,688,704.14
|
0,00
|
0.70
|
13,688,704.14
|
29,658,858.98
|
68,443.51
|
1.20
|
29,658,858.98
|
82,132,224.86
|
188,219.68
|
1.80
|
82,132,224.86
|
|
712,953.35
|
2.25
|
如果已经在国外缴纳同种类型的税款,可以获得个人的财产税 抵免。其抵免限额不应该超过该项资产在阿根廷应纳税额应交税款 的上限。在计算财产税时,纳税人由于购买或建造房屋所产生的负 债也可以据实扣除。近期阿根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对外国公司在 阿根廷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征收财产税。
2.5.7 不动产税
阿根廷各司法管辖区也对位于管辖区内的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 征收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的财政价值和当年税 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评估。
征住宅用地的土地税。
2.5.8 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是根据员工的月总薪酬支付的,没有最高限额。 对于主要从事提供服务或贸易的公司,如果它们的年销售额超过了 规定中设定的年度最高金额(当前金额为服务行业2,625,990,000比 索,贸易行业10,310,100,000比索),总雇主缴费比例为26.4%,其 他公司均为24%。
阿根廷雇主每月每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计算时,前7,003.68 比索部分是免缴的。
雇员的社会保险扣款包括养老金、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按月 薪支付,每月上限为1,157,112.83比索(截至2023年12月1日),6 月和12月除外, 由于会在这两个月份发放十三薪,该上限会上调 50%。这个工资限额会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调整。
总雇员社会保险税率为17%,其中包括向养老保险11%,医疗保 健3%,以及社会服务3%。
主要社会保障缴款如下:
表14 社会保障缴款费率表
社会保障缴款
|
占工资的百分比(包含十三薪)
|
雇主(2)(3)
|
雇员(1)
|
养老保险
|
18%/20.4%
|
11%
|
国家失业基金
|
-
|
-
|
家庭津贴基金
|
-
|
-
|
养老金领取者社会服务机构
|
-
|
3%
|
社会保健计划
|
6%
|
3%
|
合计
|
24%/26.4%
|
17%
|
注释:
(1)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最高可适用于月薪上限。
(2) 阿根廷雇主可以免除为每位雇员每月支付第一笔 7,003.68 比索的社会保障缴 款。
(3)雇主对国家失业基金、家庭津贴基金和养老金领取者社会服务机构的缴款按 18%的统一费率支付。针对主要活动包括提供服务或商业的公司,如果其年总销售额超过被视 为中小企业的金额,则该比率将提高到 20.4%。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阿根廷属联邦制国家,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组成,实行三 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联邦制国家的阿根廷,全国划分为24个省 级行政单位,由23个省和联邦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组成。
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除分设税务总局(DGI)、海关总 局(DGA)、社会保险总局(DGRSS)三大部门外,还设置了十个税 务服务性质的部门,主要包括法律事务、信息系统维护、 内部审 计、纳税人服务等。其中,税务总局下设六个方向性部门,其中, 税法技术局、大型纳税人管理局、省级税收管理局、大区税收管理 局为直属总局管理的机构,其下设各类分局,而税务技术协调评估 分局、业务协调和评价分局作为分局级机构,也由DGI直管。
图1 阿根廷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阿根廷的立法机构是国会(两院制: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 院),税收法律因此均由国会制定。阿根廷实行联邦税和地方税两 套税制,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在不违背联邦税收 立法原则的前提下,省级和市级政府均有权依据客观形势的需要制 定自己的税收法律。省级税的立法机构为省级一院或两院,市级税 的立法机构为审议委员会。虽然国家、省都拥有立法权力,但是这 种关系被1988年制定的、1994年修订的《阿根廷国家税收分配法》 调整、分配和约束。
税务机关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直接征管和指导征管两大项,因 为从讲求成本最低的税收原则出发,阿根廷税务当局规定所有的税 务局和税务分局只对纳税大户实施直接征管,而中小纳税户则由税 务当局指导商业银行实施税款征收。
阿根廷税务机关不进行税款的具体征收,由联邦税务总局指定 的金融机构负责税款的收缴,各级税务机构与全国银行实现了计算 机联网,定期将纳税申报表与银行的纳税缴款单进行核对,检查税 款是否及时入库。阿根廷将纳税人按照税源大小采取分级管理制 度,主要分三个层级:一是国家级纳税户,或称大型企业,标准主 要有纳税额、盈利率、雇员数、经营规模等, 目前阿根廷全国的大 企业已超过2000户,虽然只占企业数量的1%,但纳税贡献率达到了 48%,这些企业都由AFIP直接管理;二是纳入电子征管系统的纳税 户,或称较大型企业,主要是各地区除国家级纳税户外的重点纳税 户,由所属税务局负责征管;三是其他中小纳税户,由各分局指导 商业银行实施税款征收。
大型企业和较大型企业,必须到指定的区局或分局申报后前往 银行缴税,并运用计算机系统,重点严密监控。他们缴纳的税款占 税收总额的90%以上,税务机关把他们列为征管的重点,实行“ 以大抓小 ”的征管机制。大型、较大型和中型企业向小型企业销售货 物时,要代扣代缴10.5%的增值税。
阿根廷对小型公司、业主及专业人士实行简易征收制度,或称 为单一税纳税人制度(不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纳税人通过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适用单一税制度,根据其所属级别,按月 一次性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税的总额。此类纳税人因为 经营规模较小,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开具的发票上不注明增值 税税额,下一环节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纳税人也不能据此发票抵扣 已付增值税税额,对其应缴纳的税款实行增值税、所得税、社保税 合并征收的“单一税制 ”。简易征收制度根据纳税人的年营业额、 电力消耗量、经营场地的大小及产品销售单价或提供劳务的收费标 准,将纳税人划分为8个级别,分别按月一次性征收税款。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阿根廷统一开发的税收征管系统,覆盖了税务登记、纳税申 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等主要环节,实现了各级税务 部门、指定商业银行以及中央银行之间的网络互连。在联邦税务系 统建立咨询档案库,由中央档案库、省级分局档案库和网上信息档 案库组成,包括交易资料、资金周转资料、出口退税资料、发票资 料、纳税人申报资料等信息。三个档案库通过内网互联互通、信息 共享,并可通过系统预先的设置进行4,000-5,000种比对分析,能将 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大量的第三方信息进行自动比较,及时找出有 问题的纳税人排查疑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3.2.1 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登记
企业法人需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网站完成线 上税务注册。需提供的材料如下:有关合伙人身份信息的材料(注 册名称、法定经营地址及其他相关材料)、成员信息(权力机构、 股权、合伙人及股东) 以及其他与经营、税收、财政等相关的信息 。依据企业法人的性质不同(如合伙企业 、信托 、常设机构 等),经办人需要亲自前往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提交必要文件,以 证明其合法存在。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将分 配给法人一个独立的税号(CUIT)。
(2)个体纳税人登记
个人在其住所所在地(即其开展经济活动的所在地)所辖的税 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正面材料(出生日 期、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居住地信息(需提供证件、所有权契据 或租赁协议、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对账单和市政许可证等)。
(3)增值税税号申请
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进行申请,当时即可完成办理。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阿根廷会计法针对企业账簿要求机械和其他记账方式。在监管 机构或商业注册局授权公司使用电脑、机械、磁性载体或其它方式 替代实物账簿的情况下,除存货登记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可以不 遵守商业法典规定的保存账簿的正式要求。分类账可以直接记录一 个月以内的全球发生额。会计系统必须能够识别交易、相应的债务 人和债权人账户以及之后的验证。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阿根廷应用的会计准则由国家专业机构阿根廷经济科学专业委 员会联合会制定。这些标准被称为“技术决议 ”,并由国家证券委 员会或企业检查部(24个司法管辖区或省份的私营公司监管机构) 等政府监管机构进行了微调。中央银行和国家保险监督部门将专业 会计准则与专门为其控制的实体设计的规则相补充。这两个监管机 构的部分规定可能导致重大偏离会计准则。根据阿根廷中央银行的 要求, 自2018年起,阿根廷境内的财务实体已全面实行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
阿根廷境内企业的审计和会计要求如下:
会计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原则必须能够确保年度账目能够 清楚表达和正确反映公司的净值、财务状况和业绩。同时,公司的 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审慎原则:只能记录财年结束时已经实现的利润;
(2)持续经营原则:在实践中,公司被视为无限期经营。因 此,会计原则的应用不应以决定全面或部分出售公司的净值为目 的,或以估算公司清算时的收入为目的;
(3)及时性原则:当经济活动产生权利或义务时必须予以记 录;
(4)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必须根据商品和服务 的实际流动进行,而非根据相关交易的实际收付日期;
(5)收入和开支相关性原则:财年的业绩由当期收入减去同期 获得收入所产生的开支以及与公司业务没有明显联系的利润和亏损 构成;
(6)不得抵消原则:一般来讲,根据年度财务报表的格式,资 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或是损益表内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不得 相互抵消,除非这些项目可以相互抵消显示净额。各种资产和负债 项目必须分开估值;
(7)统一性原则:在应用会计原则时,如果有多种处理方法可 以选择,一经选定某一种方法,只要选择处理方法所用的假设没有 发生改变,必须维持使用这一处理方法;
(8)相对重要性原则:在对年度报表和报表真实反映实际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必严格执行某些会计原则。
阿根廷会计法针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如下:
(1)总体原则:当数额不重要时,出于正确解读的目的,这些 数额必须纳入杂项内;
(2)财务报表重述:财年内相应的全年或中期报告必须以相同 的货币单位编制;
(3)企业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表、附注说明及年报等重要 表格,上述表格需包含的具体内容,请参见附录;
(4)复印本:必须在合伙人或股东正式考虑投资之前的15天内 在总部向他们提供当年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告附注、补充性信息和附件的复印本;
(5)股息:只有根据法律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规章制度 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内已经实现的流动性利润才能宣布作为股息派 发。违反这一规则派发的股息将被判为不当派发;
(6)批准或质疑:批准或质疑财务报表和采用决议的权利是不 可分割的,任何有悖于该原则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7)法定公积: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不少于当年 收益表已实现流动性利润5%的公积,直至达到相当于公司资本的 20%;
(8)其他公积:除法律要求的公积以外,在合理且符合审慎管 理的情况下,任何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立其他形式的公积;
(9)利润:之前财年的亏损。在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不 得进行利润分配;
(10)管理人员和法定审计师(理事)责任:财务报表的批准 并不代表认可董事、管理人员、经理人、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表现, 他们是否对财务报表投票,也不能解除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11)会议纪要:根据商业记录要求,专业组织的会议纪要必 须保留一个特殊的登记册。董事会会议纪要必须由出席人员签字。 股东会议的会议纪要必须在会议举行后的五天内起草并由董事长和 指定签字的股东签字。
3.2.2.3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阿根廷从1975年开始以现行增值税取代原有的销售税。增值税 是阿根廷的主要税种。与中国一样,阿根廷也实行购进扣税法,以 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向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减去已 支付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为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即实行凭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的上一环节增值税额作为本环节的抵减项目。
阿根廷增值税制度最鲜明的特点是实行纳税人发票分类管理制 度。阿根廷1415号法案对发票实行了严格的分类管理,每个纳税人 根据纳税义务开具发票,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监控措施。首先在制 作上分为A单、B单、C单、E单、M单、A观察单等。增值税义务人在 销售时,如果购买方也是增值税义务人,则使用A单;如果销售对象 是免增值税义务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B单;免增值税义务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时使用C单;出口销售时则使用E单。
其次,在监督上,为了有效防范一些“幽灵公司 ”(“幽灵公 司 ”通常指的是那些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不存在实质性业务或仅存 在于纸面上的公司,这类公司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如洗钱、避税 或欺诈等)套取发票进行虚开等违法活动,规定新成立纳税人如资 产或收入等较少、尚未建立信誉,经审核后不直接发给A单,只发给 M单,在使用一定期限(如一年)且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后,M单企业 可以升级为A单;此外,在A单与M单中还有一种A观察单(即A+CBU注 解),CBU注解包括了银行账号的标识码,开具此类发票后15天内必 须在该银行账号上有存入记录。对于资产中只有银行存款而无固定 资产的企业要使用A观察单,待符合条件后才能升级为A单。纳税人 在使用M类发票期间,其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
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发票,仅向纳税人提供发票审批许可 号码,由纳税人到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并印上号码,同 时规定印刷厂有义务在互联网上公布纳税人印制的发票信息,以便 查询;法律规定每次印制的发票最长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一律作 废。大型企业因为发票用量特别大,税务机关提供一个特别号码, 允许企业自行印刷发票。C票虽然不需要发票许可号码,也没有期 限,但要税务局许可的印刷厂印制。货物移送要随带送货凭证,送 货凭证的印制规定与发票一样,要有税务局提供的“R ”字审批许可 号码,期限也是两年。税务局经常在发票移送路上抽查有无“R ”字 号码的送货凭证。
3.2.3 纳税申报
阿根廷税务机关不对企业会计年度设置做特别限制,企业可以 根据自身需要安排其会计年度。纳税人应该在一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的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通过电子申报系统 进行填报。每个企业都必须独立申报和缴纳税款,阿根廷不允许提 交合并申报表。阿根廷的税务申报工作由企业自行完成,但税务机 关有权在纳税申报截止日后的5年内,对申报表进行检查、要求提供 补充资料或进行审计。此外,如果企业在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那 么就需要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税款。阿根廷的大部分税种 都可以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在网上申报纳税。
阿根廷对全国纳税户采取分级管理制度,主要分三个层级:
(1)国家级纳税户(纳税大户),由国家大企业管理局直接管 理。国家大企业对象主要是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的个 人,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纳税额、盈利率、雇员数、营业规 模,以及是否是行业龙头企业、跨区域集团等。这些标准每年不固 定,但一般每年确定1次;
(2)纳入电子征管系统的纳税户(纳税中户),主要是各地区 除国家级纳税户外的重点纳税户,由所属各区税务局负责征管;
(3)其他小纳税户(纳税小户),由各分局指导商业银行实施 税款征收。
报税渠道:阿根廷税务部门在所有纳税大、中户中全面实行自 行申报制度,纳税小户实行单一税制度,即定税制度,无须申报。 税务部门不承担税款的收缴职能,该职能由银行承担。税务部门在 税款征收中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缴税途径,管理缴税纪律,控制缴 税金额。
报税手续:纳税大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开发的申报软件编制申 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磁盘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各税务分所办税 服务厅都专门配置计算机供纳税大户申报使用。纳税人将磁盘插入 计算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所属税种等代码,磁盘内的申报数据
将自动转入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申报完毕,计算机会立刻自动 输出一张申报回执,纳税人领取申报回执后,在设在办税服务厅的 银行税款征收处办理税款划转手续,银行的税款收缴信息通过计算 机网络实时反馈到税务分所,各税务分所据此对未按规定申报和缴 税的行为做出快速反应,及时督促纠正。纳税账户也采用磁盘申 报,申报直接向银行递交即可,不必前往税务部门。纳税小户由税 务部门根据店面大小、雇员多少、用电量高低以及货物进销量等因 素核定应纳税额,银行按核定税额代征税款,税务部门按规定付给 银行一定手续费。
3.2.4 税务检查
阿根廷的税务申报工作由企业自行完成,但税务机关有权在纳 税申报截止日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报表进行检查、要求提供补充 资料或进行审计。
审计是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对个人收入、账户、个人 资产和财务信息的审查,以确保信息报告正确,并验证个人纳税申 报表上报告的税额是否准确。个人的纳税申报表可能因各种原因而 被审查,审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
纳税申报表是通过计算机筛选、随机抽样或收入文件匹配程序 选择的。审查后,如果提议对个人税收进行任何修改,可以同意这 些修改,并支付任何额外的欠税,加上逾期付款的利息和可能适用 的罚款,也可以不同意这些修改并对决定提出上诉。在大多数情况 下,纳税人可能会将案件诉诸法庭。
税务机关有权使用专用表格向纳税人发送信息请求。截止日期 由税务代理人确定,但通常是自正式通知纳税人之日起的15个行政 工作日内。
阿根廷税务稽查类型分为预防性调查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规 程的具体操作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1)选案环节:阿根廷对税务稽查有自己的选案标准,如:
①用电数量;
②使用假发票(阿根廷也通过票证控税);
③无法证明的负债;
④银行存款高于企业销售额;
⑤用工数量;
⑥未申报财产。
稽查选案由专门机构完成,分为三个信息渠道:一是利用计算 机数据库储存的信息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申报的纳税 人,有目标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通过预防调查发现可疑情 况,如坐店观察、便衣侦察、上路调查运送货物、抽样存盘调查、 抽查发票开具情况等。税务稽查机构拥有先进的稽查工具,包括租 用通讯卫星、直升飞机的空中摄影分析企业货物流通情况等。三是 举报案件。税务举报案件不给予奖励。举报人员必须说明自己的姓 名、身份、地址等情况,税务机关才会对举报事项进行检查,并对 举报人保密。对匿名举报的情况,税务机关一般不会派人检查。
(2)检查环节: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分若干稽查小组,由每个小 组负责人分别负责,根据选案机构选择的稽查对象和初步线索,分 析原因,确定案件重点,制定相应的方法。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人下 达命令之后,稽查人员通知纳税人,告知要检查的税种,税款所属 期,及稽查小组组别。与中国税务机关主持稽查程序稍有不同,阿 根廷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有三种:
①内部调查: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和纳税人报税信息收集相关资 料,以此分析、复核、确定疑点;
②外部调查:外部调查是内部调查的一种延伸,主要就确认的 疑点进行调查举证,包括建立案卷档案、通知企业核查、特别约谈 等;
③第三方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他们的专业能力、外 部资源和信息优势,帮助税务机关对疑点企业进行调查。
(3)审理环节:稽查人员在稽查终结后,写出稽查报告送审理 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对稽查报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理后,判定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决定执行 何种处罚。审理完毕后,作出处理决定,并交由稽查部门送达纳税 人。纳税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受理并进行 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作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更改原处理决定的结论, 并直接向纳税人送达复议决定书;纳税人仍不服的,可向法院起 诉。
(4)执行环节:对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拒不执行的,税务机关通知法院强制执行。以上稽查程序全 部完结后,稽查人员在15天内对纳税人的软盘资料进行修改和补 充。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稽查纳税人的权利。稽查内容包括核查联邦 税和地方税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产生怀疑, 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提出反驳申请。评估可以是现场核查或者 根据掌握的信息预测,这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就交易提供了充分的资 料。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评判,在提起司法诉讼之 前,也可以向税务法庭提出抗辩。
针对大企业的税收检查是由大企业局负责,其他检查部门不参 与。风险审计由其评估检查部门负责,分企业和个人2个调查组。先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第三方信息依靠计算机进行案头分析,然 后按不同的风险等级分行业进行核查,核查后属实且纳税人同意缴 纳税款,移送征收部门进行税额确定,再由法律部门确定是否罚 款;若纳税人有异议或比较复杂涉税案件,则移送特别服务部门, 进行个案处理。
3.2.5 税务代理
阿根廷没有专门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税务代理工作主要由律师 和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律师主要侧重于提供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服 务,注册会计师侧重于税款的计算。在阿根廷申请新办事务所,不 需要特别的工商登记手续,对注册资本也没有限制。因为,阿根廷 的事务所均应承担无限责任。
在阿根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 政上不予干预。行业协会主要按经济区划设置,彼此独立,没有上 下级关系。每个执业会员可以加入一个或几个协会。每个会员每年 需向协会缴纳个人会费,但事务所不需缴纳团体会费。行业协会的 主要职责有三项:
(1)负责审核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2)对违规的执业人员进行处罚,主要处罚措施有:经济处 罚、点名批评、在有限期内暂停执业、永久吊销执照;
(3)组织行业年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行业协会对已注册人员不实行强制后续教育制度,主要依靠从 业人员自我学习。
阿根廷的法律对税务代理的执业范围没有做出强制规定,纳税 人依据自愿原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事务所承办有关涉税事 项,但对于股份公司每年均需提交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纳税申报表 和资产负债表。
在阿根廷税务代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主要由企业和事务所 自行协商。
此外,阿根廷对执业人员的执业年龄也未做出限制,只要执业 人员愿意可以一直执业。
在阿根廷,税务机关一般不直接和企业接触。每个企业、公民 在申请开业或就业前,都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一个税务登记号,并 进入计算机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的纳税人都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电话、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 时了解税收信息,也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由于税 收政策的复杂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纳税人很多。因此,在 阿根廷从事税务中介行业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 位较高,执业环境较好。多数国有企业一般都委托当地的事务所进 行税务代理。
3.2.6 法律责任
如果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税务机关将会自缴款期限 截止次日起以税额为基准 ,按一定的利率收取滞纳金( 目前为 5.91%)。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的规定还会被处以以下类型的处罚:
(1)没有成功纳税申报,处以200比索到400比索的罚款;
(2)漏税,税务机关将处未缴税款100%罚款;
(3)避税,2倍到6倍避税金额的罚款;
(4)触犯特定法规,会导致封停营业场所2到6天。除此之外, 还要处以3,000到100,000比索不等的罚款;
(5)逃税,如果法人企业或者个人逃避社会保险费或预提所得 税,或者两项均发生,若出现虚假声明、恶意隐瞒或任何欺诈或欺 骗程序,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的逃税金额超 过200,000比索,则会处2年到6年的监禁。如果该会计年度已经有纳 税行为,那逃税金额超过1,500,000比索,会受到上述惩罚;
(6)如果涉及严重的偷税漏税,将可能被处以3年6个月到9年的监禁。
税务机关有权在时效期内对纳税人进行审计。审计包括根据正 式要求重新计算任何国家或省级税收。纳税人有权接受税务机关核 定或者提出申诉。核定可在真实或估计的基础上进行,视具体个案 及纳税人所掌握的有关其交易的资料而定。如纳税人在管理期内不 认可核定结果,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纳税人在对其提出刑事控告的法律通知发出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完全和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了纳税义务,该刑事诉讼可以被 撤回(以往的刑事诉讼只有在纳税人于通知前付款才能撤回)。这 种通过履行义务而解除刑事诉讼的方式,每个自然人或法人仅能使 用一次。
有关税务当局决定和要求缴纳税款,以及执行处罚和不予处罚 的诉讼时效规定:
①5年,适用于已登记的纳税人,或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在阿根 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登记的纳税人,或有登记义务但没有履行这 项义务的情况下,自发地将其情况合规化;
②10年,适用于未登记纳税人。
在某些省份,就省级税收而言,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到10年(诉 讼期内,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及抵免将会受到限制)。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依据阿根廷所得税法(20628号)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以及在阿根 廷无常驻机构的外国公司,通过由支付所得的阿根廷居民企业进行 代扣代缴的形式,就其从阿根廷获得的所得缴纳税款。如需申请预 提所得税减免,阿根廷当地服务(技术)接受方应到该合同的税务 机关进行合同备案。
所有逾期未缴纳的税额都需要支付滞纳金。逾期税额的滞纳金 目前为5.91%。此外,可能会处以以下罚款:
(1)漏税处以漏缴税款100%罚款;
(2)未能履行向国外付款预提税款代理人责任的,处以未缴税 额的100%-400%;
(3)税务欺诈的,处以未缴税额的200%-1,000%;
(4)未备案转让定价税收返还研究的,处以20,000比索。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阿根廷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请参照2.2.2非居民企业等。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阿根廷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
阿根廷已签署自动交换信息和共同报告标准的全球协议。阿根 廷税务机关(AFIP)将获得阿根廷个人及其他纳税实体在境外金融 机构开设账户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包括截至每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 额,有时还包括利息、股息和其他收益金额,同时账户持有人或经 理的身份证明和税收居民信息也是必须提供的。截至2024年1月,有 171个国家(地区)参与了信息交换;
截至2024年4月30日,与阿根廷签署BEPS项目下的国别报告信息 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CbCMCAA) 的国家数量为103个 。 CbCMCAA要求所有签署国双边和自动交换彼此的国别报告,以确保税 收政府了解完整的跨国公司业务结构,同时还可以确保机密性信息 维护,阿根廷进一步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
AFIP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了第4838/2020号决议,该决议遵循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 计划。该决议自2020年10月20日起生效,创建了一个关于国内和国 际税务筹划战略的信息披露制度。新的报告要求具有可追溯性。该 制度要求纳税人报告任何(无论是在境内或跨界情况下)较阿根廷 现有税制下(不仅针对所得税)具有税收优惠或其他利益的协议、 策划、计划或其他行动。
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报告义务目前由参与该决议规定的协议、 策划、计划或其他行动等的阿根廷纳税人承担。税务顾问(在业务 过程中帮助、协助、建议或执行任何税务规划实施活动的个人和企业)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参与税务安排的也必须遵守该制度。对于新 报告制度,报告的截止日期是该事项实施的会计期间的最后一个月 的最后一天。对于新的跨境筹划,必须在实施后10日内作出报告。 该制度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之间实施的税务安排以 及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实施但在2020年10月20日仍然有效的税务安 排规定了一个特别的截止日期,在这些情况下,税务安排必须在 2021年1月29日前报告。
4.1 关联交易
阿根廷的转让定价以所得税法(ITL)和所得税法条例和修正案 为立法依据,并由总则第1122/01号文件作为补充。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阿根廷《所得税法》规定,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存在或成立的 企业、信托公司或常设机构及成立或位于阿根廷境内外的个人、实 体或常设机构由于参与资本、借贷、功能影响或其他性质的活动使 其被同一方(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管理或控制,无论它们是否 具备契约性质,是否有权力决定、操纵或指定上述公司的经营活 动,它们均被认定为关联方。
另一方面,总则第1122/01附件三针对关联交易给出了明确定义 及判定方式。若以下任一种情况被证实,则该交易被视为关联企业 间交易。
(1)一方持有另一方的全部或50%以上资本;
(2)对于两方或多方的情况:
①双方被同一方持有全部或50%以上资本;
②同一方持有一方全部或50%以上资本,并对另一方有重大经济 利益影响;
③同一方同时对双方有重大经济利益影响。
(3)在一方拥有绝对表决权的个人在另一方拥有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主导权;
(4)双方或多方有共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理;
(5)一方的独立代理人、批发商或经销商个体同时是另一方的 采购、商品及服务销售;
(6)一方依靠另一方的技术产权及技术知识进行经营活动。必 须证明若无该技术则一方无法进行经营活动;
(7)一方与另一方合作形成非法人实体,例如共同管理、临时 联合经营、商业合作团体、非企业集团或其他类型的集团,一方对 定价有重大影响;
(8)一方同意给出另一方在相似情况下给出第三方的合同优惠 条款,例如销售折扣、运营融资及货物运送等方面;
(9)一方参与了另一方的经营政策建立,如原料供应、生产和 商品化,并产生重大影响;
(10)一方开展的业务只与另一方有关,或一方的存立只与另 一方有关,从而形成一种“唯一供应商 ”或“唯一客户 ”的关系;
(11)一方通过优惠贷款或提供任何类型担保(在第三方提供 融资的情况下)的形式为另一方提供商业活动必要的大规模资金;
(12)一方承担另一方的损失或支出;
(13)一方的董事、高级雇员或经理以接受另一方指令或以另 一方利益为目的工作;
(14)根据特殊协议、环境或情境,持有少数股份的一方拥有 决策或行政权。
阿根廷政府在2013年5月30日的《正式公报》中发布了一项法令 (589/2013),授权AFIP列出一个新的合作名单,包括国家、司法 管辖区、领土和税收制度被认定为“财政透明合作 ”,未列入表中 的将被视为非合作国家,并自此作为转让定价和其他税收处理的 “避税天堂 ”。因此,AFIP公布了“纳税透明合作 ”的国家名单, 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 白名单 ”取代了以前被视为“避税 天堂 ”的司法管辖区的“黑名单 ”。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阿根廷并未单独列示关联交易的基本类型。根据关联交易实 质,交易类型可分为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使 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劳务交易、资金融通等。
4.1.3 关联申报管理
根据阿根廷的转让定价要求,2018年起,纳税人需要提交以下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
①年度转让定价报告(本地文档);
②经审计财务报告;
③针对转让定价报告中特定内容的鉴证报告;
④转让定价特定申报表(2668号申报表及4501号申报表)
2668号申报表:适用于与处于低税负或无税负地区企业进行关
联方交易及与第三方进行进出口交易的申报。
4501号申报表:适用于转让定价报告及注册会计师认证的电子 申报。
对于涉及国际中介的阿根廷纳税人和境外关联方之间的进出口 交易,当地企业必须证明国际中介获得的报酬符合承担的风险、履 行的职能以及交易涉及的资产。本地文档必须包括国际中介的功能 分析。
(2)申报时间要求:
纳税人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所得税申报,在此类申 报中,纳税人需披露转让定价调整相关事项(如有)。对于转让定 价调整,纳税人需披露是否需要为了获取公平交易价格而进行转让 定价调整,该类交易包括关联方交易、与由于财政透明度的原因视 为非合作的国家或管辖区的交易、与低税率或无税负区域的交易。 因此,虽然转让定价年度申报在此时并未截至(如下,财政年度结 束后6个月内),但转让定价分析应在该阶段进行。
纳税人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提交转让定价年度申报表 (2668号申报表),包括所有跨境公司间交易的详细信息(或本地公司与由于财政透明度的原因视为非合作的国家或管辖区的交易、 与低税率或无税负区域的交易进行的交易)。转让定价报告需要通 过4501号申报表提交完成(在AFIP的第4717/20号一般决议中),由 独立注册会计师(CPA)证明,同时需要对转让定价报告中的部分程 序和信息进行鉴证。公司还需提交由独立会计师签署的财务报告。 若是第一次提交,应同时提交前两个税务期间的财务报表(如适 用)。所有适用的文件必须以一个文件包的形式进行提交。一旦税 务机关在审计或查询中提出要求,纳税人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 转让定价文件。
4.2 同期资料
阿根廷税务机关同样也在收集关于纳税人与国内外关联方交易 的更多信息。2013年,阿根廷签发了新的税务信息申报要求,引入 了一种新的阿根廷纳税人与国外实体签署的合同登记以及上报财务 报表的系统,该规定于2014年1月3日生效,被用于特定类型的实体 或者投资机构在阿根廷国内进行跨境交易操作。2017年,AFIP在总 则第4130-E中规定,同期资料报告提交要求和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 及利润转移(BEPS)中的要求保持一致。
鉴于阿根廷税务机关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外国公司在阿根 廷开展实质业务要有合理理由及有充足的文件支持其商业目的、公 司架构及交易。在许多进入最高法院的税务诉讼案件中,如纳税人 可以证明其安排符合商业实质则更有可能获得有利结果。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需要提交的同期资料文档具体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 文档三类:
(1)国别报告: 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在阿根廷境内的 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合并收入大于或等于7.5亿欧元或以2015年1月31 日的汇率为准折算的等价本币的跨国集团有义务在母公司会计年度 截止后的12个月内报送同期资料报告。特殊情况下,最终母公司在
其他国家的跨国集团也可能被阿根廷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国别报 告。
(2)主体文档: 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纳税人集团年收 入超过40亿比索且与境外关联方交易,每个会计年度开具发票的交 易总金额超过300万比索或与单一个体交易超过30万比索,则必须提 交主体文档。主体文档需要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编制并向税 务机关备案。文档应为西班牙语(相关政策参考为2018年第1170号 法令以及2020年第4717号一般决议)。
(3)本地文档: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若超过3,000万比 索,则必须提交本地文档。若纳税人属于必须提交国别报告或主体 文档的纳税人,则当交易额超过300万比索或单一个体交易超过30万 比索时,就需提交本地文档。税务机关根据其税收监管及审查权有 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能证明其遵照独立交易原则经营的信息,包括:
①没有定义具体类型的文档。考虑到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 情况,无法规定标准的准备文件。但是,纳税人可以提供任何充分 真实的、能够证明其符合税收征管法条例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所需文件不限于清单中所列的文件,因为根据不同案件的特 殊情况,采用不同的国际交易定价调整方法,清单上要求的材料有 可能是不充足的或不适用的。为此,清单仅为一种最低标准指南, 旨在帮助纳税人准备主体文件;
③转让定价文档应在提交信息性纳税申报单截止日准备好,而 且可供检察人员审查,文档留存期限截止至相关税种的税收追诉 期。
作为证据,文件应符合现行立法规定的所有正式要求,例如采 用西班牙语,如是外语则由经认证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本地纳税人应当记录的数据以及税务机关审查或适用立法规定 的方法所需的数据是:
(1)关于纳税人职能或活动的资料及信息(生产、研发、营 销、销售与分销、运输、库存、安装、售后服务、行政、会计、法律、人事、信息技术、财务等);
(2)填写有关国外关联方的信息和文件(如有),说明有关交 易的性质。
即使纳税人与国外关联方没有关联交易,也需提供其国外关联 方的资料及信息。这意味着,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提交转让 定价信息申报表,纳税人仍有义务记录其关联方信息。该信息应供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使用:
(1)就跨国企业而言,文件要求能够证明集团所有关联企业的 经营行为,以及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所有企业的经营行为;
(2)此外,还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①与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和币种;
②根据所使用的定价方法,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如适用);
③执行合同和协议;
④有关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企业环境及其所在行业、商业战 略、成本结构等信息。
(3)支持转让定价程序的信息和文件。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1)国别报告:主要记载跨国企业集团内在各个税收管辖区的 基础销售额、税前收入、纳税额、资本额、留存收益、员工数量、 有形资产额、集团成员清单及其主要执行功能等。
(2)主体文档:主要记载跨国企业集团的集团事业概要、集团 主要价值链、集团无形资产信息及集团金融交易信息等。
(3)本地文档:主要记载纳税人的信息、主要关联交易的信 息、有关所开展活动和功能的信息、有关所承担风险和资产使用的 信息、提供选择的参数证明文件、参数特征及活动描述等。
4.2.3 其他要求
(1)文件语言:提交至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报告必须采用西班 牙语撰写。如果该转让定价报告包含用外语所撰写的信息,则需要
附上一份由国家公共译员翻译的西班牙语译本,并且其签字需由该 译员所在的阿根廷有关机构认证;
(2)申报时间:主体文档及国别报告的申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 后12个月内;
(3)追溯时效:联邦税收事宜的一般追溯时效为5年,该追溯 时效适用于转让定价。这一时效起始于纳税申报截止后次年的1月1 日。转让定价文档必须由纳税人在规定追溯期限内保留5年;
(4)中小规模企业:对于中小规模企业,无明确文件规定需提 交文件。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是独立交易,即以公允价值向他国关联方 提供商品或服务。
虽然阿根廷的转让定价规则参考了经合组织的指导纲要,但它 没有完全遵照经合组织的倡议来制定转让定价的相关方法。企业如 涉及转让定价,需要就交易向阿根廷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文件。转让 定价的方法取决于税务机关对交易重要性水平的评估,这需要交易 方提供能表现交易实质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关系双方情况 等。税务机关有权对涉及转让定价的交易做出就价格、定价方法等 方面的调整。
涉及转让定价活动的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应该同时提交转让定价补充申报表,以及必要的同期资 料。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通常来说,阿根廷转让定价条例中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与经合 组织跨国企业指南是一致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转售价格 法(RPM)、成本加成法(CP)、利润分割法(PSM)和交易净利润 率法(TNMM)。值得注意的是,当选取定价方法时,四分位数间距的使用是强制性的。
在阿根廷转让定价条例中还有另外一个定价方法,即通过国际 贸易商定价确定出口给关联方的商品价格(称之为“ 第六种方 法 ”)。
使用何种方法应该因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通过国际中介机 构出口商品的情况下,当机构并非货物最终接收方时,那么必须使 用第六种方法,也就是说,以商品装载当天的相对透明市场价格或 协定价格中两者价格为准。如果当地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交易符合相 关法规中的某项具体测试,则此方法可能不适用。
4.3.3 转让定价调查
迄今为止,AFIP通过一般税务审计、特殊转让定价审查以及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INPI)注册的注册技术援助协议或商标许可协议 的修订过程中,或由位于阿根廷的实体与位于避税地的实体达成交 易时审查转让定价。AFIP转让定价团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专业化, 其曾在以下行业进行转让定价审查:汽车、制药和商品行业。同 时,任何与国际关联方进行往来交易并呈现亏损或者低利润的跨国 公司也是AFIP重点审查对象。如今,AFIP正特别关注通过中介机构 进行的境外关联交易,此类交易预计也将继续受到审查。
转让定价没有常规的处置方法,因为每一个交易都有自己的特 殊性,但是一个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规定一定是反映了交易的实 质。
阿根廷企业在转让定价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阿根廷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转让定价,权威性强;
(2)转让定价调查取证中,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 关举证资料并负有举证责任,对纳税人没有妥善履行上述义务的, 税务机关会给予一定处罚;
(3)在阿根廷,中介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纳税人举证过程 中,对标的物标准价格的确定须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确认,比如会 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会对中介机构的资料进行核定,如果发现中
介机构提供虚假举证资料,不但会处罚纳税人,还会对中介机构处 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4)针对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转让,阿根廷有较为严格的管控 制度。对于在国家工业技术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形资产,按照交易价 格的21%课征所得税,对未登记的按35%征收所得税;
(5)针对关联企业间进出口交易价格的认定,阿根廷亦有严格 的制度安排。对出口货物价格,应按照实际出口价、 目的地批发 价、生产地批发价三种价格中最高的一个来确定;对于进口货物价 格,应按照生产地批发价加运费和保险费的总价、 目的地批发价两 者孰低的一个来确定。
如果阿根廷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转让定价持有异见,就会向纳 税人追收少缴的税款,并且要求纳税人对少缴的税款缴纳利息。如 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执行的转让定价存在虚假,就会以少缴税款 金额为基础,追收一到四倍的罚金。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蓄意 操纵商品价格,就可以对其处以最高十倍的罚金。
2017年12月通过的税制改革,针对转让定价部分也进行了调 整。本法案引入相关规则标准,用于分析有境外中间商(该中间商 既非目的地的实际进口商,也非原产地的出口商)参与且境外至少 有一方(即中间商、进口商或出口商)为关联方的进出口货物交 易。在上述情况下,本法案要求证明境外中间商的报酬符合其承担 的风险、履行的职能以及涉及的资产。此外,对于价格已知且有中 间商(即关联或位于“非合作 ”或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管辖区)介入 的货物出口,本法案要求阿根廷出口商向AFIP做合同备案。如果该 出口商未做合同备案,阿根廷出口商从出口取得的阿根廷来源收入 将根据货物装载之日的已知价格确定(如适用,采用可比调整)。
根据2018年的补充规定,对于能证明是发生在同一经济集团内 的间接转让行为不征税。在下列情况下,转让被视为在同一经济集 团内进行:转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让人实收资本80%以上,反之 亦然;或当一个或多个实体直接或间接共同持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实收资本80%以上时;以及该持股关系在相关间接转让交易之前存 在至少两年。但应注意如果该同一经济集团内的间接转让的唯一目 的是获得税收优惠,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4.4 预约定价安排
阿根廷税务当局未设置预约定价安排的机制,所以无法缔结预 约定价安排。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阿根廷对于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阿根廷税务机关参考了国际上 一般对“受控外国企业 ”的规定。
4.5.2 税务调整
如果阿根廷的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的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取得的收入超过50%属于以下类别,而且设立的国家或地区不是阿根 廷税收信息合作国家,就会被阿根廷税务机关认为应该适用 “受控 外国企业 ”的规定。这些类型的收入包括:股利、利息(除非派发 机构是银行)、特许权使用费、非经商业开发的不动产租金,以及 股票、债券、金融衍生物买卖而取得的收益。
2017年12月通过的税务改革中修改了居民纳税人对境外来源收 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最重大的变化是居民纳税人从其参股的境外实 体取得的收入,若该境外实体不存续,则上述收入将视为阿根廷居 民的直接收入。
上述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包括:
(1)居民纳税人(如适用,连同关联方)在境外实体中拥有至 少50%的股份;
(2)该境外实体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物质和个人资源,或获得 至少50%的消极所得,或其收入构成居民关联方的可抵免费用;
(3)该收入在境外支付的所得税额低于该收入在根据阿根廷所 得税规定应缴纳税额的75%。
4.6 资本弱化
4.6.1 判定标准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资本而减少权益性资本的方 式来增加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因为借贷产生的利息,可以作 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派息不能税前 扣除。管辖区资本弱化规则中有关资本弱化或债务能力的相关法规 和裁决适用于限制纳税人与相关实体(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签订 的金融性质债务产生的利息和外汇损失的扣除。
4.6.2 税务调整
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7年12月通过的税制改革法案, 对于防止资本弱化作出新的规定,以OECD发布的BEPS规则为基础制 定,取代原本的债资比超过2:1的规则,新的规则为与金融贷款有关 或与国内外关联方有关的利息支出和外汇损失的扣除限额为不包含 利息、外汇损失和折旧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若可扣除的利息金额小于扣除限制,未使用的扣除额可以在未 来三个纳税年度内使用。
若利息金额超过既定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扣除。
该限制条款在特定情况下不适用,例如,阿根廷银行及金融信 托的贷款利息或受益人已依照阿根廷所得税法对该笔利息收入缴纳 了相关税费。另外,若纳税人可以证明,在适用的纳税年度内,阿 根廷纳税人利息与净收入之比小于或等于其经济集团与非关联债权 人借款的利息与净收入之比,则该限制不再适用。
此外,阿根廷于2018年12月颁布1170/2018号法令,该法令规定 支付给非居民的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利息,即使该利息因适用双重 征税协定而减少,也不会受到新资本弱化规定的限制,如果当地实 体受到所得税法规定的整体税收通货膨胀调整的约束(税收通货膨胀调整适用于2022年结束的财政年度,但由于年终前36个月累计通 货膨胀指数超过了100%,也应该适用于2023年结束的财政年度), 那么上述提及的资本弱化规则不适用于汇率差异。但是,上述利息 不包括国外关联方提供的公司内融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因为这部分 损益不属于阿根廷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4.7 法律责任
阿根廷国际交易有关的主要处罚如下:
(1 )如果纳税人逾期进行有关国际交易的申报,将被处以 20,000比索的罚金。在逾期申报的情况下,不再区分该交易的价格 是否为独立交易价格;
(2)如果不履行AFIP要求的信息披露的职责,纳税人将面临最 高45,000比索的罚金。该处罚也适用于未保存证明在国际交易中结 算价格的文件以及未按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如果在第三次要 求后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且纳税人的收入超过1,000万比索,罚款 将从90,000比索增加到450,000比索;
(3)对于与国际交易有关的未缴税款,纳税人将被处以未缴税 款的200%的罚款,如果累犯,罚款可能会增加到300%。欺诈的罚款 是未缴税款的2到6倍;
(4)如果每一财政年度的未缴税款超过150万比索,将被判处2 至6年监禁。如果未缴税款超过1500万比索,刑期将增加到九年。
(5)以下处罚适用于不遵守与国别报告和国别报告通知相关的 义务:
①如果当地实体是全球集团中的成员公司,且达到强制披露国 别报告的最低合并收入限制,并且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遵守有 关披露义务,则罚款将在8万至20万比索之间。如果纳税人未能遵守 上述国别报告通知义务,但其全球集团未达到强制国别报告规定的 限额,则罚款将在15,000比索和70,000比索之间。
②如果当地实体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通知申报实体识别数 据(指定提交国别报告的实体)(首次通知),则罚款将在8万至20万比索之间。
③如果当地实体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通知申报实体在其税 务管辖区内提交国别报告(第二次通知),则罚款将在8万至20万比 索之间。
(6)若当地实体有义务向AFIP提交国别报告但未提交,罚款将 在600,000比索至900,000比索之间。如果提交的报告不完整、未完 成或存在严重错误或不一致,也将受到处罚;
(7)如果不符合AFIP对除国别报告外所要求补充信息的要求, 则罚款将在180,000比索和300,000比索之间;
(8)未能遵守与国别报告和国别报告通知相关的义务将被AFIP 视为用于评价其转让价格相关的风险及从位于阿根廷的企业到跨国 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潜在税收BEPS的指标。可能受制于以下措施:
①被归类为接受审计风险更高的公司;
②暂停或从阿根廷税务管辖区的特别税务登记处除名;
③暂停获得豁免或非扣缴证书的程序。
(9)关于偷税漏税的情况,如果纳税人在首次违反后,在收到 税务局情况告知通知之前自愿修改税务申报表,那么将不适用任何 罚款。如果在收到情况告知通知和收到税务局审计师的特别通知
(或称预警通知)之间的期限内修改税务申报表,罚款将减少至最 低罚款额的四分之一。如果在收到预警通知但尚未收到正式开启官 方评估程序的决议通知(即“评估通知 ”)之后修改税务申报表, 罚款将减少至最低罚款额的一半。如果首次违反的纳税人在接受 AFIP评估的调整并在收到该通知起15天内支付应付款项,罚款将减 少至最低罚款额的四分之三。如果首次违反的纳税人通过官方评估 决议接受税务局的调整,罚款将降至最低罚款额。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5.1 税收争议概述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与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是十分正常 的。在阿根廷,一旦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选择的解决途径除了 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诉(复议)或是向司法法院起诉外,税务法院是 阿根廷解决税务争议最重要的途径。
税务法院的裁决并非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 向法院起诉,由中级法院和高等法院受理,并且不受二审终审规定 制约。阿根廷法院分三等: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地方法院。地方 法院无权审理税务案件。
2018年12月2日,阿根廷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在布宜诺斯 艾利斯签署了《阿根廷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该协定旨在进一步发 展两国经济关系,加强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 税,并防止逃避税行为。协定适用于两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并详细规定了征收范围、消除双重征税的方 法、非歧视待遇等条款。
2024年3月14日,阿根廷参议院特别会议通过了与中国签署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正 在等待阿根廷完成其国内相应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正式通知中方。 协定将自中国收到阿根廷完成国内法律程序的照会之日起第30天生 效。
5.2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阿根廷税务机关近几年来主要关注以下类型:
(1)税务信息的交换与合作;
(2)境内跨地方、跨国税收协定;
(3)税收协定待遇细节;
(4)高滞纳金和税收处罚法;
(5) 转让定价(公司之间、 以实物形式进行利润的国际转 移);
(6)从属机构的财产税。
5.3 主要解决途径
为了促使纳税人更多地选择通过税务法院而不是司法法院解决 税务争议,阿根廷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
(1)税务法院收费较低,只收争议税额2.5%的诉讼费,而向司 法法院起诉则需要缴纳3.5%的诉讼费用,从而促使纳税人从经济上 倾向于向税务法院提起仲裁;
(2)在税务法院审理期间,税务局的处理处罚决定均暂缓执 行,而向司法法院起诉时,则必须先履行除罚款以外的税务机关的 各项处理决定,这个规定对纳税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3)税务法院对税务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平较高。需要说明的 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上述规定恶意提起行政仲裁,拖延履行税 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阿根廷规定一旦税务法院认定纳税人属于恶意 提起仲裁,有权判定纳税人支付拖延缴纳税款部分两倍的罚息。
税务法庭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采取开庭审理方 式, 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并进行举证,但法官并不完全消极被 动,其在举证方面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力,即当案件需要某些证人提 供证言而证人又不愿提供证词,经当事人申请法官有权命令证人提 供证言。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阿根廷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 确保税务法院法官的优厚待遇,其职级、薪资、福利与司法法院的 法官是同等的,并且实行任职终身制。只要个人职业操守不发生问 题,可以一直从事法官职业到退休,确保法官审理案件不会因外界 因素而影响其公正性。其次,采取审理合议制。审理一宗税务案件 有三名法官进行合议,最后通过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审理结果,每个案件都通过抽签形式随机确定三名法官进行审理,而并非 由法院院长直接指定。
在保证公正的同时,税务法院也比较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首先,通过税务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税务局少征了 税款或处罚力度较低,在裁决中不能追加税款或者加重处罚,即税 务法院采取的是审理不加重原则。其次,法院十分注重监督税务机 关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法官判定税务机关在程序上违法,可裁 决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无效。再次,法院有权审理税务机关指定的 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阿根廷税务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在400-500件左右(包括 海关案件) 。其中,裁决税务机关胜诉与败诉的基本上是各占一 半;税务法院判决后提交司法法院再审时,90%以上的案件是维持税 务法院的原判,税务法院的审理水平和效率较高。
5.4 阿根廷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阿根廷税务法院成立于1960年,在成立和实践过程中,也参考 了美国和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但仍具有自己的特色。税务法院虽 然名称是法院,其审案方式也与司法法院相似,但实际并不是完全 意义上的司法法院,而是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构。它隶属于经济 部,与国家公共收入管理局平行,由于税务法院不隶属于公共收入 管理局,因此其行政裁决基本不受税务局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独立 性,从体制上保证了行政裁决的公正性。
阿根廷目前只设有一个税务法院,在各省未设分支机构。税务 法院下设七个法庭,共有21名法官,每个法庭有3名法官,其中四个 法庭专门审理税务案件,其余三个法庭负责海关案件。为了提高税 务法院的权威性,税务法院要求只有在学术方面具有相当成就、专 业知识相当精深的专业人员才能担任法官。对税务法院中涉及税务 案件的法庭法官的组成还有特别规定,其中两名法官须有律师从业 背景,精通各项法律,另一名法官必须是经济学院毕业,精通各项 经济学知识。对于涉及关税案件法庭的法官,要求三名法官均须具
有律师资格。阿根廷认为,税收案件专业性很强,除了涉及法律问 题外,对于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案件要求法官必须精通经济学方面的 知识。如果法官都是律师而没有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就难以保证案 件审理的公正性。基于这样的认识,税务法院规定审理税务案件 时,当事人可以聘请会计师、经济方面专家担任代理人。而审理关 税案件,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第六章 在阿根廷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在阿根廷境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构成常设机构的外资实 体都将被判定为阿根廷纳税居民,并履行下列基本税收义务:
(1)在阿根廷经济与公共财政部下属的公共收入管理局进行税 务登记;
(2)进行月度、年度税务申报;
(3)遵循阿根廷信息管理及披露制度;
(4)遵循阿根廷转让定价管理条例及规章。
在阿根廷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已广泛地应用于税收 征管工作,极大地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990年阿根廷利 用世界银行贷款自行开发建立起计算机税收征管系统OSIRIS,实现 了各级税务机关、指定的收款银行以及中央银行的互联互通;此 外,OSIRIS系统还可与其他政府机关、某些公用部门实现联网,收 集和存储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利用这一专门的电脑系统,阿根廷已 经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稽查选案、税收 法规和纳税人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环节的自动化管理。1991年又推 出名为2000电子征管系统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征管。近年来,阿根 廷加强了税收信息披露管理,2013年制定的新税务信息申报要求, 介绍了针对阿根廷纳税人与外国实体签订的合同登记和部分财务报 表披露的新制度。
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2014年1月3日,适用于 阿根廷境内开展跨境交易业务活动的特定实体或投资交易的规定正 式生效,而后阿根廷也签署了自动交换信息和共同报告标准的全球
协议,截至2023年5月,有168个国家(地区)参与了信息交换 。 AFIP会获得阿根廷个人及其他纳税实体在境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 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年末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其他收益金额、 账户持有人或经理的身份证明及税收居民信息也是必须提供的。此 外,阿根廷税务局为收集大型纳税人偷逃税的证据,甚至可以动用 侦察卫星进行跟踪监视。这些现代化手段的运用,提高了阿根廷税 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纳税人逾期申报率、申报差错率都控制在6 %以内,而按期入库率则达到85%以上。
如果超过税务机关要求的缴款期限,税务机关将会自缴款期限 截止次日起以税额为基准,每月按一定的利率征收滞纳金。
纳税人违反税务机关的规定还会被处以以下类型的罚金:
(1)没有成功纳税申报,处以200比索到400比索的罚金;
(2)对漏缴或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处少缴税款100%的罚金;
(3)避税:2倍到6倍避税金额的罚金;
(4)触犯特定法规,会导致封停办公地点2到6天。除此之外, 还要处以3,000到10万比索不等的罚金;
(5)逃税:如果法人企业或者个人逃避社会保险费或预提所得 税,或者两项均发生。若出现虚假声明、恶意隐瞒或任何欺诈或欺 骗程序,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的逃税金额超 过20万比索,则会处2年到6年的监禁。如果该会计年度已经有纳税 行为,那逃税金额超过150万比索,会受到上述惩罚;
(6)如果涉及严重的偷税漏税,将可能被处以3年6个月到9年 的监禁。(请参照本指南3.2.6法律责任)。
6.1.2 信息报告制度
未能遵守与国别报告和国别报告通知相关的义务将被AFIP视为 用于评价其转让价格相关的风险及从位于阿根廷的企业到跨国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潜在税收BEPS的指标。可能受制于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风险:
(1)被归类为接受审计风险更高的公司;
(2)暂停或从阿根廷税务管辖区的特别税务登记处除名;
(3)暂停获得豁免或非扣缴证书的程序。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阿根廷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阿根廷进行经营时 被运用最广泛的法律实体。根据阿根廷《公司法》,设立股份制公 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两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 能超过50名。尽管法律没有要求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但是司法监察 总局要求:公司必须由真实、实质控股的股东设立。因此,不推荐 代持股。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外国企业要成为阿根廷公司的股 东,必须首先在司法监察总局进行自身信息登记,即股东登记。
尽管阿根廷《公司法》仅要求股份制公司的最低股本是一万两 千比索,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缴纳至少25%的股本,剩余75%应在 设立后两年内缴纳。但司法监察总局表明:该股本必须与股份制公 司的公司目的(经营范围)成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SA):股份公司的大部分管理成员应在阿根廷 居住,但对股东的居住地与国籍无限制。如果公司某一股东是某国 外商业公司,则该公司也应该在阿根廷企业注册管理局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SRL):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 市。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成立手续相对简单,公司章程也 更为灵活。
由于境外企业在阿根廷设立子公司需要进行股东登记,所需文 件相对自然人而言更多、准备时间更长、要求更严,或出于其他商 业决策考虑,很多私企采用员工代持股的方式在阿根廷设立企业,
即,其员工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企业,等到时机合适再将股份转至实 际股东名下。该方式在短期内能够更快设立企业,但是风险很大: 如自然人行为能力变化、工作调动以及转移股权将产生一定的税 费。
6.2.2 在阿根廷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任何根据其所在国法律合法设立和存续的公司都可以在阿根廷 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所有的责任。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根据阿根廷法律承担与公 司董事相同的法律责任。
从税收目的上说,分公司在阿根廷是纳税主体,与子公司承担 的税收职责较为相似。分公司与总公司设置独立的账簿、财务报 表,以及记录阿根廷境外公司资产的组成及价值的会计证明。其纳 税申报表应按年度进行提交。
总公司需要任命一名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持有公司签发的 授权委托书。
分公司不但受到本国法律的约束,而且在阿根廷境内仍需按照 阿根廷法律进行登记注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或作为总公司在 当地的代表,经营总公司经营范围的所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分 公司的运营资本与总公司的注册资本等同,而非分公司在阿根廷的 注册资本。
6.2.3 在阿根廷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依据阿根廷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以及在阿根廷无常设机 构的外国公司,通过由支付收入的阿根廷居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的 形式,就其从阿根廷获得的收入缴纳税款。如需申请预提所得税减 免,阿根廷当地服务(技术)接受方应就该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合 同备案。
所有逾期未缴纳的税额都需要支付滞纳金。此外,可能会处以 以下罚款:
(1)漏税处以漏缴税款100%罚款;
(2)未能履行向国外付款预提税款代理人责任的,处以未缴税 额的100%-400%;
(3)税务欺诈的,处以未缴税额的200%-1,000%;
(4)未备案转让定价税收返还研究的,处以20,000比索。
6.3 调查认定风险
阿根廷政府2014年成立新外贸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发生在阿根 廷境内及境外, 日益增多且复杂的外贸交易。根据该法令,监管单 位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进、出口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因此,监管的焦 点集中在存在关联关系的进、出口交易商。监管单位也负责对交易 进行分析,以调节货币的流入与流出,并将这些分析报告交给政府 相关机构。
在阿根廷投资的集团企业,应审慎检视在阿根廷的营业活动, 并从所得税、转让定价、关税和外贸的角度来准备相关的支持文 件,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税务筹划注意考虑两个问题:税务成本预估及可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税务是跨境投资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事项,是直接影响 项目决策的重要成本因素。而阿根廷税务政策也一直都在变动调整 中。以税收优惠为例,虽然阿根廷政府制定了投资鼓励政策,但申 请优惠政策的条件繁多,企业要详细了解阿根廷优惠政策的相关条 件,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科学进行成本核算。
依据阿根廷法规,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及支付相关税费,并 将承担滥用税收协定的处罚。依据阿根廷国家税务总局总则第3497 号文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境外实际受益人,需向阿根廷 境内进行代扣代缴的税款义务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该证明需由境 外税收协定受益人签字,经受益人所在地或海外税务局批准并认证 后生效。
6.5 其他风险
在过去许多年,阿根廷在国际商品市场上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 地位。这不仅是因为阿根廷出口产品历史残留的乏力因素导致的, 还有一个原因是阿根廷近年的通货膨胀十分严重。2023年11月19 日,极右翼“ 自由前进运动 ”候选人米莱当选阿根廷新任总统,并 于12月10日就职,任期4年。米莱总统上台后,在中右翼政党支持 下,即大力推行系列自由主义激进改革政策举措,受到左翼强烈反 对。阿根廷国内政局的变化以及对中阿经贸关系的影响需中国机构 与企业持续关注。
对于阿根廷税收系统来说,不稳定的外汇市场和可能发生的金 融动荡,都是重大威胁。 比如在2002年阿根廷发生的严重金融危 机,税务机关因此加大了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并向纳税人提前征 收税款,此外还临时征收一些产品的出口税。
虽然阿根廷税法立法层次高,其不仅在联邦宪法上规定了税收 的基本原则、征收权,还为了衔接宪法和一般法而制定了基本法。 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阿根廷现在不稳定的经济形势,税收管理实 践仍然有一些不确定的风险。
受新冠疫情和阿根廷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2021年多家外国企 业调整其在阿根廷业务,决定全部或部分撤出阿根廷市场。相关企 业包括智利法拉贝拉百货、美国沃尔玛、智利南美航空、新西兰航 空、阿联酋航空、卡塔尔航空、挪威航空、德国巴斯夫、美国艾仕 得、法国圣戈班、法国皮尔法伯、美国耐克、德国格雷斯海姆、法 国达能和西班牙格洛沃外卖等。
2021年2月,阿根廷政府宣布日本株式会社、 日本日产尼桑、韩 国乐金电子、美国可口可乐、美国通用汽车和美国福特等企业将在 阿根廷增加投资。
2023年1月,阿根廷工业联盟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阿根廷80% 的企业在进口方面遇到问题,企业获得融资和生产发展等方面面临 多重困难。报告指出,2022年10月,阿根廷政府推出新的进口申报
系统,导致相关进口手续延迟时间更长。相关企业表示,用于生产 的原材料进口受影响最大,90%的企业表示难以获得进口原材料所需 融资,70%的企业表示原材料供应困难导致部分生产线停工。
2023年3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阿根廷长期美元债信 用评级由CCC+下调至CCC-,展望为负面。标准普尔在其报告中指 出,全球资本市场已将阿根廷排除在外,且阿根廷国内政治分歧极 大限制了政府及时调整经济政策的能力,持续的严重旱情使得本已 陷入困境的阿根廷外汇市场进一步承压。鉴于此,该机构或将根据 情况在未来6到12个月内进一步下调阿根廷信用评级。据悉,此前另 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惠誉已将阿根廷长期美元主权债从CCC-下调至C, 距违约仅一级之差。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于2024年3月发布最新《全球宏观展望》,称 阿根廷将在2024年内成为G20中唯一经济下滑的国家。报告预测,阿 根廷2024年国内生产总值将下降5%,远超过该机构于2023年底的预 测(-2.5%),并将在2025年反弹至3%。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24年阿根廷经济将下降2.8%,全 年经济步入衰退并持续伴随高通胀,2025年经济有望实现5%的增 长。2024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世界展望报告》,将阿根廷今年经 济增速预期由上期报告的-2.8%降至-3.5%,下调原因为阿根廷短期 发展前景进一步恶化。报告认为,暂时的经济下滑主要是因为米莱 政府为解决长期经济失衡所采取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措施所导致,但 随着宏观经济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市场扭曲逐渐消除、通胀进而得 到有效控制,经济活动或将在2025年强劲反弹至5%。
经合组织2024年5月发布报告,将2024年阿经济增长预期由此前 预测的-2.3%下调至-3.3%,预计2025年经济将恢复增长至2.7%。报 告指出,高通胀、米莱政府“相当大但必要 ”的财政调整以及政治 不确定性将严重影响阿私人消费和投资,而进口限制和外汇管制的 逐步取消将逐步推动经济复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24年6月,发布对阿根廷第八轮审查报告, 目前阿根廷财政储备明显转好,央行资产负债表有所改善,已 初步达成财政盈余。
建议投资者持续关注阿根廷投资环境、政策的新变化,以规避 相应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eb/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 http://ar.mofcom.gov.cn/
[3] 阿根廷国家统计与调查局:https://www.indec.gob.ar/
[4] 《Transfer Pricing Country Profile》,www.oecd.org/taxation
[5] 《DoingBusiness2022:Argentina》
[6]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根廷 2023 版》,商务部
[7] 《投资者指南-开启在阿根廷的商业之旅》,国际经济关系国务秘书处、投资发展和 商务推广副国务秘书处
[8] 《Argentina Tax Guide》,International Business Publication,USA
[9] 《Worldwidetaxsummary2024》,普华永道 PwC
[10]《Argentina:BriefinvestmentoutlookfollowingtheinaugurationofPresident Mauricio Macri》
[11]《Doing Business in Argentina》,Baker & McKenzie Sociedad Civil
[12]《Transfer Pricing Country Summary Argentina》,TPA Global
[13]《ArgentinaTaxGuide2016/2017》,PKF
[14]李衍珺.中国对阿根廷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2016(12)
[15]黄梦瑶.阿根廷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内蒙古科技与经 济,2017(5)10
[16]朱晓金.2012 年以来阿根廷宏观经济问题与政策分析[J].拉丁美洲研究,2017(4)39 卷第 2 期
[17]王霁虹,吴安静.阿根廷基建项目的法律环境[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8]杨静.阿根廷近期政治经济形式与趋势分析[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7(3)
[19]栾鸿斌,周睿,刘映安,冯文倩,韩金刚.阿根廷经济现状及铁路货运装备开发建议[J]. 市场分析,2016(2)
[20]康立,王国梁.阿根廷矿业投资环境分析[M].资源与产业,17 卷第 6 期
[21]马晓辉,王建明.阿根廷税制及税务代理行业考察报告[J].科技信息—财税纵横
[22]臧耀民,蒋荣富,韦其跃,许光烈,王兆标,黄碧波.阿根廷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 [J/OL]
[23]康立.阿根廷投资环境分析[M].山西师范大学
[24]吕晓梅.中国对拉美地区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研究[M].山东师范大学
[25]张瑞雪.中国与阿根廷双边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M].对外经贸大学
[26]CEIC 环亚经济数据库.[EB/MT]
[27]FAS 全球农业贸易系统
[28]《AutomaticExchangeofInformationImplementationReport2020》,OECD
[29]Argentina Country Report No. 2024/037,IMF
[30]世界经济展望,IMF
附录1.阿根廷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附录2.阿根廷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序号 Serial
No.
|
国家或地区 Jurisdiction
|
签署日期 Signed on
|
生效(批
准) 日期
Effective
from
|
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
协定内容
Agreement content
|
1
|
澳大利亚 Australia
|
1999.8.27
|
1999.12.31
|
2000.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2
|
俄罗斯 Russia
|
2001.10.10
|
2012.10.16
|
2013.1.1
|
避免双重征税
|
3
|
丹麦 Denmark
|
1995.12.12
|
1997.9.4
|
1998.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4
|
挪威 Norway
|
1997.10.8
|
2001.12.30
|
2002.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5
|
比利时 Belgium
|
1996.6.12
|
1999.7.21
|
2000.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6
|
芬兰 Finland
|
1994.12.13
|
1996.12.5
|
1997.1.1
|
避免双重征税
|
7
|
玻利维亚 Bolivia
|
1976.10.30
|
1979.6.4
|
1980.1.1
|
避免双重征税
|
8
|
法国 French
|
1979.4.4
|
1980.3.1
|
1980.1.1
|
避免双重征税
|
9
|
西班牙 Spain
|
2013.3.11
|
2013.12.23
|
2013.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0
|
巴西 Brazil
|
1980.5.17
|
1982.12.7
|
1983.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1
|
德国 Germany
|
1978.7.13
|
1979.11.25
|
1976.1.1
|
避免双重征税
|
12
|
瑞典 Sweden
|
1995.5.31
|
1997.6.5
|
1998.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3
|
加拿大 Canada
|
1993.4.29
|
1994.12.30
|
1995.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4
|
瑞士
Switzerland
|
2014.3.20
|
2015.11.27
|
2016.1.1
|
避免双重征税
|
15
|
意大利 Italy
|
1979.11.15
|
1983.12.15
|
1979.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6
|
英国 England
|
1996.1.3
|
1997.8.1
|
1998.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7
|
墨西哥 Mexico
|
2015.11.4
|
2017.8.23
|
2018.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18
|
荷兰 Holland
|
1996.12.27
|
1998.2.11
|
1999.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序号 Serial
No.
|
国家或地区 Jurisdiction
|
签署日期 Signed on
|
生效(批
准) 日期
Effective
from
|
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
协定内容
Agreement content
|
19
|
智利 Chile
|
2015.5.15
|
2016.10.11
|
2017.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20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
2016.11.3
|
2019.2.4
|
2020.1.1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21
|
中国 China
|
2018.12.2
|
尚未生效
|
尚未生效
|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
|
编写人员: 谢军军
审校人员: 何炬 柴劲松 梁志宇 任静怡 沈梦鸽 周佳 姜玮文 钟丽霞 郭赵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阿根廷.pdf (30.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