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提交通报,宣布依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拟不再批准含有活性物质氟噻草胺(Flufenacet)的植物保护产品登记。这一决定引发了广泛关注。
氟噻草胺,作为一种由德国拜耳公司开发的芳氧乙酰胺类除草剂,其主要功能是抑制细胞分裂与生长,有效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部分阔叶杂草。该产品已在包括中国、加拿大、欧盟、美国及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特别是在中国,截至2025年1月,氟噻草胺已取得6个原药登记和21个制剂登记,显示出其在国内市场的广泛应用。
然而,欧盟对氟噻草胺的评审情况却出现了转折。虽然氟噻草胺在2004年欧盟农药旧法规下正式获批,并多次延期其批准有效期,但最新的审查结果却揭示了重大关注方面。欧盟食品安全局指出,氟噻草胺被确认为人类甲状腺激素途径的内分泌干扰物,并对水生生物(如藻类)构成高风险。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技术意见,但未能充分消除欧盟的担忧,因此欧盟决定不再批准该活性物质。
目前,欧盟尚未发布撤销氟噻草胺批准的正式决议,但预计将在今年年中正式发布。一旦决议生效,成员国有一定时间撤销对含有氟噻草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根据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自撤销批准决议生效起,对相应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宽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鉴于氟噻草胺在环境和内分泌干扰方面表现出的重大关注,其缓冲期可能会更短,相关农用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