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能源部部长萨特卡利耶夫签署命令,禁止通过公路和铁路出口液化天然气、丙烷和丁烷,期限为6个月。
以下情况除外:1.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合同)或经哈总统批准的合同所生产的矿产资源的出口;
2.根据哈国际协议,由卡拉恰甘纳克油田原油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出口;
3.起止点在哈境外的过境运输;4.经哈政府批准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产品的出口。
命令自2024年11月14日起生效。
哈萨克斯坦液化天然气出口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