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国家电力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该国全年新增装机容量10.321GW,其中光伏装机5.354GW,风电装机4.045GW,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占全国新增装机总容量91%。根据巴西电能发展十年计划2034(PDE2034)预计,从2025到2034年,国家年发电量将增长约37.68%至1.045TWH,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在国家年总发电量占比将从2025年初的10.3%、15.0%分别上升至12.1%、17.2%。
电力系统运行需在电力产出和消耗之间持续保持平衡,并在一定范围内维持电网频率。为有效应对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间歇性和有限的可预测性,有必要采用储能手段。我国能源局在《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实施方案》中提出要“积极布局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建设","改造或建设一批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电站”。电池储能布局灵活、建设周期短,是巴西储能市场当前选择。
巴西国家电力局在2024年9月发布了电池储能拍卖条例草案,向社会进行为期30天的公开咨询。拍卖类型为LRCAP,该框架下拍卖所涉电力及相关服务旨在向电网提供备用容量以提高电网稳定性。
为推动向国家集成电网提供电力的新储能系统电能合约拍卖--项目名称:2025年储能系统电力备用容量拍卖- 2025储能LRCAP,特通过本标准条例建立相关准则。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能源矿业部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为推动向国家集成电网提供电力的新储能系统电能合约拍卖--项目名称:2025年储能系统电力备用容量拍卖- 2025储能LRCAP,本标准条例建立相关准则。
唯一段落:本拍卖旨在通过签约电池储能的电力来源,满足电网的能力需求,保障电力持续供应。
第一章 2025电力备用容量拍卖-2025储能LRCAP
第二条:能源矿业部将以满足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确立的供应标准为前提、以能源研究中心和国家电力运营机构的调研为基础,确定合同签约的备用容量总量。
第三条:按照2011年9月2日、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GM/MME 514号及102号条例要求,国家电力局将在本标准条例及能源矿业部后续制定的其他条例框架下,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举办2025电力备用容量拍卖。
唯一段落:拍卖计划在2025年6月进行。
第四条:本次拍卖围绕电力储存产品进行,交付标的为兆瓦级可用功率,可参加交付的产品为电池类新储能系统。
(1)本拍卖签约项目需满足国家电力运营机构日调度与实时调度计划要求的调度总量。
(2)根据国家电力运营机构日调度或实时调度定义,储能在最大功率下每日可调用时间为4小时,确保项目的充电时间。
(3)为调度便利,项目每日调度时间可超过4小时,调用功率按最大功率值等比例缩减。
第五条:根据合约电力的可用性,项目所有者将以雷亚尔/年为单位,获得每月固定收益。根据之前数月的运行计量,该收益可能会被减少。
(1)在国家电力局的监管下,通过对有效可用性观察,按月对电站进行运行表现计量。
(2)国家电力运营机构对项目调度的不确定性风险将由企业承担,风险因子包括启停次数、运行时间以及所产生的电能容量。
(3)当调度提出需求而储能系统未进行功率交付,每小时按每月收入的1%处以罚金,并与未交付功率数量成比例适用,每月罚金总额不超过当月收入30%。巴西国家电力局规定的其他固定收入减少和处罚措施与该条可同时适用。
(4)根据电网流程定义的标准,由国家电力运营机构对电力需求调度进行分类。
(5)根据电网流程和备用电力容量合同(CRCAPs)定义,储能系统的计划停运须预先得到国家电力运营机构同意,并仅在该情况下,才可免于本条序(3)中收入减少。
第二章 注册及技术资格
第六条:有意将储能项目纳入2025储能LRCAP拍卖的企业须向能源研究中心申请相应的项目注册和技术资格认证,并根据网站www.epe.gov.br指引,提供能源发电项目管控系统(AEGE)以及2016年3月22日发布GM/MME 102号条例要求的数据表和相关文件。
(1)文件登记和交付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x月x日12时。
(2)信息和储能系统文件登记,须满足能源研究中心后续发布的补充说明以及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 GM/MME 102号条例。
第七条:下列项目将无法取得能源研究中心的技术资格认证:
I-不满足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GM/MME 102号条例中关于注册和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能源研究中心后续发布的补充说明内容。
II-电池储能系统的单位可变成本大于0。
III-电池储能系统可用总功率小于30MW。
IV-电池储能系统同天最小连续运行能力小于4小时;并且
V-根据2016年8月25日发布的GM/MME 444号条例第2条第VI项,系统的备选母线剩余容量低于相应的注入功率。
第八条:候选电池储能项目的电力功率可用性将采用能源研究中心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单独段落:电池储能系统候选项目的可用功率计算,将采用经能源研究中心技术认证的设计参数来定义电池系统的最大可用性。
第九条:能源研究中心将在涵盖电池储能系统的模式下,对注册和认证指引进行最终调整,并对续航时间、能源效率、使用寿命等制定专项要求。
第三章 招标条件及合同
第十条:国家电力局将负责备用电力容量招标文件、附件以及相应的合同文本编制,除采取必要措施推动LRCAP储能2025拍卖外,还将对输电系统使用合约进行调整以便可对输电使用服务和载荷进行计量。
(1)本次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约供应周期为10年。
(2)本次招标项目和起始供应时间为2029年7月1日。
(3)本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将遵循如下准则:
I-卖方有权在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并开始提供服务后获得本次招标拍卖所议报酬;
II-固定收入的计算将由卖方全权负责,并且必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a)投资成本和收益(内部收益率);
b)输配电系统连接费;
c)输电或配电系统使用费;
d)固定运营和维护成本;
e)项目的保险和以及卖方担保费用;
f)直接和间接税费;
g)根据国家电力运营机构标准确定的为履行调度可用性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
h)在合同期间为履行合同电力可用性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包含投资;
III-以本规范条例发布日前一个月作为参考,合同固定收益将以本规范条例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及拍卖举办月之间确定的广义居民价格消费指数作为计算参考。
(4)合同文本将对将以下内容进行预见:
I-即使在强制等效不可用率-TEIF的范围内,也不免除卖方应提供的电力可用性义务;和
II-根据电网程序要求,项目计划停运应在国家电力运营机构预先同意时段内进行。
(5)电池储能系统充电和向系统注入的电量将在短期市场中按净电价差进行清算,差价将被分配或由备用电力容量账户(CONCAP)结算。
(6)在不影响国家电力局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电力备用容量合同将预见如下惩罚措施:
I-项目无法满足2025LRCAP储能招标的承诺容量可用性交付;并且
II-项目在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定义的条件下无法满足集中调度需求。
(7)电池储能系统满足下述前置条件情况下,经电力监控委员会CMSE的评估及同意,可提前投入商业运行,以提前向国家电力局提供容量产品,电力备用容量合同将对这种情况进行预见:
I-项目提前投入商业运行可为集成电网带来技术上和/或财务上的收益;以及
II-工程具备满足投入商业运行的系统性要求,包括新投运日期电网连接点的可用性。
(8)电力备用容量合同的固定收益将根据广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浮动按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电力备用容量合同将对电池储能系统下列服务进行预见:
I-储能系统每天完成至少一次充电和放电循环,或每年完成365个完整循环;
II-储能系统充分满足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日计划或实时运营调度,并应与调度协调充电时间段;和
III-如果由于能源或电力限制而无法全部或部分释放系统容量时,项目也不会因限下(constrained-off)而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