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深化智慧绿色航运合作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航运发展环境,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口岸)、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统筹航运发展和航运安全,加强航运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推动航运领域安全稳定发展。
第七条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发挥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强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建设,发挥要素汇集和辐射带动作用。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推进航运领域先行先试改革,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
第九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十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等有关省市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共同推进民航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升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功能。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航运交流,通过举办交流活动、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相关国际组织、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 本市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挖掘航运文化遗产内涵和时代特色,建设航运文化基地,促进航运与文化、休闲、旅游业融合,加强航运文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航运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围绕枢纽门户功能升级、辐射引领能力增强、科技创新驱动有力、资源配置能级提升,制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世界级航运枢纽建设要求,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原则,负责组织港口、航道、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要求,并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六条 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等资源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科学统筹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 本市按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安全便捷、智慧绿色、经济高效、支撑有力的世界一流港口和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统筹推进港口和机场设施建设,优化设施布局,提升港口和机场的枢纽功能。
第十八条 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以海空枢纽港为核心的航道、道路和轨道交通等运输网络建设,构建高效、绿色、畅达的集疏运体系。
本市推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发展,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推进相关标准、规则衔接,加强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本市支持港口、机场等企业加强与其他省市相关企业间的互动合作,完善联运通道。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化、绿色化、专业化船队。
市交通、商务(口岸)部门应当提升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便利度。
第二十条 本市发展邮轮经济,建设邮轮设计制造总装和物资配送基地,打造国际一流邮轮运营中心。
本市鼓励拓展邮轮产业服务链条,提升邮轮岸上配送服务和码头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公共交通配套,形成完善的邮轮物资供应体系和邮轮旅游服务体系。
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依法开展邮轮国际航线业务。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为“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支持主基地航空公司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鼓励各类航空运输企业差异化发展航空服务产品。
本市提升国际航空转运功能,推动优化航权、时刻、空域等资源配置,提高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特点,优化运力结构,加强与海外仓的物流服务网络对接,提高服务跨境电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等部门推动港口经营人等港口服务企业增强服务韧性,推进运输组织优化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服务能级。
本市推动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完善跨区域多机场体系运营模式,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优化进出港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各类专业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船舶、航空器以及与航运相关的运价、数据、碳排放权和绿色燃料等交易业务,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开发航运特色金融产品,提高航运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和便利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收付便利,为航运类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推动航运保险与再保险协同发展,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鼓励航运企业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船东互保、自保等方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本市推进仲裁机制创新,推动提升海事海商、航空航运、跨境物流等领域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鼓励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要求的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航运领域的基础研究,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促进航运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第三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配套、修理改装技术创新和集聚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的现代化造船基地。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研发、制造以及航空高端维修技术发展,促进世界级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推动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推动航运数字化发展,推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应用,加强信息对接和业务协同,促进航运贸易数据安全共享和融合应用,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推动航运智能化发展,提升航运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能化服务、智慧化运营和智能装备创新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航道、智慧机场。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推动航运绿色化发展,鼓励航运装备升级,推进航运领域新能源、绿色燃料的示范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推动完善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布局,制定绿色燃料加注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形成技术领先、供应稳定、安全便捷的航运绿色燃料供应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健全航运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完善航空、水运等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制度,优化航运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和方法。
第五章 优化航运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商务(口岸)等部门配合海关、边检、海事、民航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船舶进出港口、靠港补给、废旧物资处置、船员换班和航班进出港、机组出入境、航空货运通关等便利化水平。
本市在入境口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入境人员提供货币兑换、移动支付、网络通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多语种、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完善航运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评价机制,实施航运人才相关行动计划,加强航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加强航运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
本市支持国际航运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航运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本市聚焦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航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本市加强航运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司法行政、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为航运企业提供航运风险研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