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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卡塔尔篇

2025-01-15 13:54

第一章 卡塔尔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整体经济状况

20 世纪 40 年代,卡塔尔发现了石油,随后其经济发生彻底的 转变,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0 世纪 80 年代中 期,卡塔尔石油储量大幅度下降。为了增加石油储量和产量,卡塔 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勘探开发的政策,修改产量分成合同,大 力吸引外资;在鼓励开展新区勘探的同时,积极吸引外资提高老油 田采收率,从而刺激了石油工业发展。

近年来,卡塔尔经济政策谋求由单一油气经济向多元化发展, 推行经济多元化战略。2008 年 6 月,时任卡塔尔埃米尔哈马德发布 第 44 号埃米尔令,批准了卡塔尔“2030 国家愿景 ”规划。该规划 核心是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多元化,到 2030 年将卡塔尔打造成为一个 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国民生活水平高的国家。规划 的主要内容为:管理好可枯竭资源的开采,将丰富的碳氢化合物资 源转化为金融财富,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同时逐步减少对碳氢化合物工业的依赖,加强私营部门的作用,加 速实现经济多元化,将卡塔尔发展成为知识、高附加值产业和服务 活动的地区中心;保持经济稳步增长,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对教 育、卫生领域的投入,最终在 2030 年之前将卡塔尔建设成为可持续 发展并能为人民提供高水平生活的发达国家。

卡塔尔于 1995 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 院 2024 年 6 月发布的《2024 年世界竞争力年报》显示,在海湾国 家中,卡塔尔排名第 11 位,较去年上升一位。

卡塔尔货币名称为卡塔尔里亚尔(Qatari Rial) (下文简称 “里亚尔 ”)。

1.1.2 主要经济数据

得益于卡塔尔丰富的油气矿产资源,卡塔尔政府有着持续的财 政来源和优厚的财政收入。根据卡塔尔政府 2024 财年财政预算[1] , 卡塔尔总支出估计为 2009 亿里亚尔(约合 551.92 亿美元),总收 入估计为 2020 亿里亚尔(约合 554.95 亿美元),预算盈余为 11 亿 里亚尔(约合 3.02 亿美元)。

据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和测算,2018 年至 2023 年卡塔尔经济状况如下:

表 1 2018年至 2023 年卡塔尔主要经济指标[2]

经济指标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宏观经济

 

GDP(十亿美元)

183.33

176.37

144.41

179.67

225.48

234.22

人口(万人)

276.02

279.92

283.37

274.82

290.91

297.6

GDP 增长率(%)[3]

1.24

0.69

-3.56

1.59

4.24

1.56

通货膨胀率(%)

0.10

-0.90

-2.52

2.28

4.96

3.09

失业率(%)

0.11

0.10

0.14

0.17

0.10

0.10

国际收支

 

经常账户余额(十亿美元)

16.65

4.26

-2.86

26.46

58.58

43.87

国际储备总额(十亿美元)

30.34

39.72

40.97

42.21

47.39

44.84

财政收支

 

政府债务占 GDP 比重(%)

52.18

62.09

72.61

58.41

45.31

39.41

平均汇率

 

平均汇率(里亚尔/美元)

3.64

3.64

3.64

3.64

3.64

3.64

2018 年至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全球油气化工产品 需求低迷的影响,卡塔尔GDP 呈现下滑趋势。2021 年起,卡塔尔经 济逐步开始复苏,这与新冠肺炎疫情转趋稳定、全球油气价格稳 定、世界杯举办而带来的旅游业开放等因素有关。

2023 年度,卡塔尔对外贸易总额 1292 亿美元,其中进口额 314 亿美元,出口额 978 亿美元[4]。

[1] 资料来源:卡塔尔财政部,卡塔尔颁布2024年财政预算

[2]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3] 此处GDP增长率是以固定价格计算的实质GDP增长率

[4]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卡塔尔国家概况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石油天然气及与之相关的石化产业是卡塔尔的支柱产业,两者 的生产总值长期以来占卡塔尔 GDP 的 50%以上。

卡塔尔石油产业内主要企业有卡塔尔石油公司、卡塔尔天然气 公司、卡塔尔石化公司等;主要产品有液化天然气、原油、凝析 油、汽油聚氯乙烯、液化丙烷、尿素、 甲醇等,绝大部分用于出 口。2021 年,卡塔尔出口液化天然气 1068 亿立方米, 占全球液化 天然气出口量的 20.7% [5] 。2021 年,卡塔尔石油公司宣布北部气田 扩能项目首期(NFE, North Field East)投资决定,并与日本千代 田(Chiyoda)和法国德希尼布(Technip Energies)组成联营体签 署了扩能项目下在岸液化天然气生产设施的设计、采购及建设合 同,合同额约 130 亿美元。卡塔尔能源事务国务大臣兼卡塔尔石油 公司首席执行官卡阿比表示,北部气田扩能项目一期总投资预计 287 亿美元,该项目是近几年来液化天然气行业最大一笔投资,也 将创造出最大的液化天然气产能[6] 。受益于世界杯的积极影响,加 之乌克兰危机后,卡塔尔出口欧盟国家的天然气激增,2022 年上半 年,卡塔尔的天然气收入实现了翻倍式增长[7]。

2011 年,卡塔尔颁布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对 2030 国家愿景中 国民、社会、经济和环境四大发展支柱进行详细规划。2017 年 12 月 13 日,卡塔尔政府内阁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 2018-2022 年第二个 五年发展规划,并于 2018 年 3 月正式对外发布。该规划将增加非石 油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作为优先任务,并聚焦于推动制造 业、科技和专业服务、金融服务、信息通讯、旅游和物流等六个领 域的发展。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资料来源: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22版)

[6]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卡塔尔石油公司宣布北部气田扩能项目 投资决定》,2021年2月9日

[7] 资料来源:《人民论坛》,2023年1月1日

卡塔尔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也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 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合会 ”)成员国。卡塔尔经济起步较晚, 其市场辐射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和印度等 南亚国家。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高层互访

中国与卡塔尔在 1988 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高层双边互访长期以 来较为密切。

(2)双边协议

中卡两国自建交以来签署多份文件,涉及政治、经济、教育、 文化等多个领域,主要包括:

①1993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 府贸易协定》;

②1999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 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③2001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 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生 效);

④2008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 府关于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

⑤2019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 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协议》;

⑥2021 年,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生效)。

(3)双边贸易

中国和卡塔尔已于 1993 年建立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机 制。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发展顺利。中国主要从卡塔尔进口液化 天然气、原油和石油化工产品。中国向卡塔尔出口的主要商品是机 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家具、建材和日用品等。

2020 年,卡塔尔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签署了一项长 期协议,根据该协议,卡塔尔石油公司将每年向中国提供 200 万吨 液化天然气,为期 10 年。该协议于 2022 年 1 月开始执行[8]。

2021 年,卡塔尔国家能源公司与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签署了 为期 27 年的液化天然气长期购销协议。根据协议,卡塔尔能源公 司将每年向中国供应 400 万吨液化天然气[9]。

2023 年卡塔尔国家能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签署北部气 田扩能项目参股协议,根据协议,卡塔尔能源公司将向中国石化转 让北部气田扩能项目 1.25%的股份[10]。

2023 年,中国从卡塔尔进口液化天然气 1666.1 万吨。2024 年 上半年,中国从卡塔尔进口液化天然气 774.4 万吨。[11]

(4)双边投资

目前中卡两国双边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但发展势头良好。据商 务部统计,2021 年中国对卡塔尔直接投资流量 1.17 亿美元,较 2020 年上升 23.4% 。截至 2022 年底,中国企业对卡塔尔直接投资 存量 9.40 亿美元[12]。

(5)互免签证

中国政府和卡塔尔政府已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签署《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该协定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生效。该协定生效后,持有效中国护照的中国 公民因旅游、商务、探亲、过境等短期事由拟在卡塔尔停留不超过 30 天,可免办签证。拟入境卡塔尔从事工作、定居、新闻报道等 需该国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在入境前办妥有关手续。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8]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与卡塔尔石油公司签署LNG长期购销协议》,2021年3月22日

[9]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与卡塔尔能源公司签署为期27年的LNG长期购销协议》,2022年11 月21日

[10]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参股全球规模最大的液化天然气项目》,2023年4月13日

[11]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同卡塔尔的关系》,2024年7月

[1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卡塔尔经贸合作简况(2022年)》,2023年11月10日发 布

卡塔尔投资主管部门是商业和工业部。卡塔尔政府实行鼓励外 商直接投资的政策,但也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对某些行业(金融行 业)的外资投资有限制。卡塔尔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 业注册法》(2005 年第 25 号)、《自由区投资法》(2005 年第 34 号)、《保护竞争和反垄断法》(2006 年第 19 号)、《专利保护 法》(2006 年第 30 号)、《商业公司法》(2015 年第 11 号)以及 《非卡塔尔资金投资经济活动法》(2019 年第 1 号)。投资者可参 照上述卡塔尔法规获取相关的卡塔尔投资退出政策。

卡塔尔投资环境较好,其投资环境吸引力主要体现在政治较为 稳定、支付能力较高、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等方 面。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卡塔尔在全球参评的 190 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 77 位,较去年上升 6 位。

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0 年纳税报 告》显示[13] ,在纳税便利程度方面,卡塔尔凭借着 11.3%的整体税 率、每年平均 5 次的税款缴纳频率和 41 小时的税收遵从成本时间, 在报告选取的 189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巴林和中国香港。

表 2 在卡塔尔成立公司的程序和相关成本[14]

序号

程序

对口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

相关费用

1

完成公司名称 核准

经济商务部

1 天内

(网上流程)

免费

2

完成公司章程 审核

经济商务部一站式服 务柜台

1 天

1500 里亚尔

3

完成公司章程鉴证

司法部(经济商务部 一站式服务柜台)

1 天

归档费10 里亚尔;每名

股东额外收费:9 里亚

尔/人

4

完成工商登记,工 商联合会注册

经济商务部一站式服 务柜台

1 天

与程序3 同时进行

2200 里亚尔(商会注 册)及 500-5000

里亚尔(商业注

册)

5

申请贸易和标牌许 可证

经济商务部一站式服 务柜台

1 天

与程序3 同时进行

10020 里亚尔

[13]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纳税报告》

[14]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中国居民赴卡塔尔投资税收指南

序号

程序

对口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

相关费用

6

经营场所检测

经济商务部

1 天

免费

7

完成税务登记, 取得纳税识别号

财政部公共收入 与税务司

1 天

免费

8

制作公司公章

暂无

2 天

150 里亚尔

2019 年以前,外国投资者在卡塔尔投资主要以建立合资公司或 参股经营为主,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的 49%,外国自然人不能直接在当地开展投资或者承揽工程承包项 目,必须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

为进一步吸引外资,促进卡塔尔经济多元化发展,卡塔尔政府 进一步放松对外资的限制。2018 年 5 月,卡塔尔政府召开内阁会议 决定出台法律,允许外商独资(100%出资)设立企业。该法律的主 要内容包括:非卡塔尔籍投资者可参与卡所有经济部门投资(不包 括银行、保险、商业代理以及内阁决定禁止投资的行业),出资比 例最高可达 100%;经卡商工部审核同意上市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中 外方持股比例之后,外方投资者可持有在卡塔尔证交所上市公司不 超过 49%的股份;此外,经由大臣提议,并报内阁讨论同意之后, 持股上限可突破 49%。法律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鼓励措施和优惠政 策,可由内阁讨论决定。

上述法律于 2019 年 1 月初正式经卡埃米尔签署颁布,系卡塔尔 2019 年第 1 号法律,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商业和工业大臣颁布逐步完 善 。该法出台后关于管理非卡塔尔籍投资的法律( 2000 年第 13 号)废止,这项被废止的法律核心条款是:外商在卡塔尔投资要有 卡塔尔合伙方,且卡方股份不低于(项目)资本 51%。[15]

目前,卡塔尔允许在其自贸区或经济特区内设立外商全资企 业。卡塔尔目前所有自贸区及经济特区均由政府规划并出资建设, 暂无外国人投资建设相关园区的规定。

[15]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2023年版

1.4.2 投资吸引力[16]

卡塔尔吸收外资传统上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上游开发和石化 项目上,例如,已建成的共 14 条液化天然气生产线全部由卡塔尔 石油公司(QP,卡塔尔能源公司前身)与欧美跨国石油公司和日韩 企业合资。卡塔尔为巩固其在液化天然气市场的领先地位,加大天 然气上游产业布局,2021 年启动北部气田扩能计划,计划新建 6 条生产线,到 2027 年产量实现 1.26 亿吨/年。卡塔尔吸收外资的 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卡塔尔所有大型石油天然气企业和工业企业 中,几乎全部由卡方控股。

近两年来,卡塔尔政府为推进经济多元化发展,加大了引资工 作力度,出台一系列的引资政策,采取了诸多引资举措。卡塔尔政 府 于 2019 年 7 月 宣 布 成 立 “ 投 资 促 进 署 ” (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体化投资解决方案,推 进行业性投资促进活动,与政府各部门协同开展投资推广,以及提 供政策咨询。投资促进署的顾问委员会由卡塔尔商业和工业大臣任 主席,成员包括首相办公室、卡塔尔自由区管理委员会、卡塔尔金 融中心、卡塔尔科技园等重要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卡塔尔自 由区是卡政府打造的主要招商引资平台,现任国务大臣艾哈迈德同 时兼任自由区管理委员会主席。

卡埃米尔兼经济投资事务最高委员会主席塔米姆于 2019 年 12 月召开该委员会 2019 年第 5 次会议。此次会议将引资工作作为重 点议题,会议主要审议了推广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计划的情 况,以确保相关计划内项目顺利实施,以拉动卡私营经济发展,吸 引本国及外国投资,创造就业。 目前,卡塔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计划涵盖运输物流、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制造、教育和 医疗保障等领域。2020 年 5 月 31 日,卡政府正式发布了经埃米尔 签署的 2020 年第 12 号法律,明确了在卡塔尔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的法律框架。

[16]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2023年版

卡塔尔投资合作环境较好,政治稳定、支付能力较强、社会治 安状况良好和市场化程度较高,但总体市场空间有限。卡塔尔政府 目前重点开发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展会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水 电以及为提升液化天然气产能的能源和石化工业等其他产业,以实 现卡塔尔经济兼具竞争性和多样化的目标。卡塔尔拥有丰富的原油 及天然气资源,能源出口收入高,对外资虽有需求,但并不过分依 赖。

1.4.3 自由贸易区及经济特区介绍

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 自贸区 ”)及经济特区的建设是卡塔 尔实现其经济多样化,从石油经济向知识经济扩展的重要举措。其 中有两个自贸区目前处于建设和招商阶段:一个是位于哈马德国际 机场附近的Ras Bufontas 自贸区(也称机场自贸区),重点鼓励的 投资领域是交通、信息技术、能源、建筑、运输、医疗保健、航 空、汽车服务、高科技、现代物流和高端商务服务等;另一个是位 于哈马德海港的Um Alhoul 自贸区(也称海港自贸区),主要鼓励 投资海洋工业、物流、机电设备、食品饮料加工、建筑建材、石化 产品加工等行业。规划中的第三个自贸区是位于卡塔尔与沙特阿拉 伯交界地带的Al Karaana 自贸区, 目前仍处于建设初期阶段。

机场自贸区和海港自贸区的主要优惠政策有:允许 100%外资 持股,无资金汇出限制;优惠地价,并配套相关基础设施;20 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区内免征进口关税;为投资企业工作签证提供便 利;为重点项目提供发展资金等。

另 外 , 卡 塔 尔 还 设 有 卡 塔 尔 金 融 中心( Qatar Financial Centre,以下简称“QFC ”)以及卡塔尔科技园区(Qatar Science & Technology Park,以下简称“QSTP ”)两个经济特区。

1.4.4 投资注意事项

1.4.4.1 投资限制性

目前,外国公司(个人)赴卡塔尔投资多采用与卡塔尔公司或 个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与卡塔尔人(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 200000 里亚尔,股东人数不得多于 30 位且外国投资者 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 。近年来,卡塔尔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卡塔 尔 2019 年第 1 号法案修订了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卡塔尔法律允许外 国资本在农业、工业、医疗、教育、旅游、资源与矿业开采等领域 的企业持股达 100%。

1.4.4.2 政治稳定性

卡塔尔存在内部宗教派系冲突的政治风险。 由于宗教派系冲 突,各类游行示威行动在卡塔尔时有发生。企业在卡塔尔投资,尤 其是在什叶派人士集中的东部省要格外注意。

外交方面,由于卡塔尔与伊朗的良好关系,加之美国撤出沙特 并对卡塔尔进行援助,招致沙特不满。2017 年 6 月 5 日,巴林、埃 及、沙特、也门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相继发表声明宣布与卡塔 尔断交,继而将卡塔尔从阿拉伯联盟组织中除名。2021 年,第 41 届海合会首脑会议在沙特西部城市欧拉举行,与会领导人在峰会上 签署了《欧拉宣言》,沙特、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埃及已与 卡塔尔恢复全面外交关系[17] 。另外,2019 年以来,伊朗与美国对峙 加剧,海湾地区局势紧张,也为地缘政治风险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1.4.4.3 外国人政策

卡塔尔本国人力资源缺乏,各部门、各行业雇用大量外籍劳 务。私营企业雇员、体力劳动者几乎全部是外籍劳工。

针对外籍劳工,卡塔尔政府于 2016 年正式施行的 2015 年第 21 号法令,用雇佣合同制取代了传统的担保人制度,取消了雇主对劳 工调换工作的限制,增加了劳工权益保护内容。2017 年又颁布相关 法律,取消了雇主对劳工出入境方面的限制。2017 年 2 月,卡塔尔 内阁批准了保障外籍家政人员权益的新法规。

卡塔尔 2020 年第 17 号法令规定了非歧视性最低工资标准, 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除每月 1000 里亚尔最低基本工资外,如果雇主不能为工人提供食宿,则需要分别额外支付至少 300 里亚尔和 500 里亚尔的食物和住房补贴。外籍普通劳工月工资一般在 1200-2000 里亚尔之间;技术工人工资一般在 2500 里亚尔以上。卡塔尔政府发 布的 2021 年第三季度劳动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卡塔尔工作的月平均 工资为 11.502 里亚尔。[18]

[17]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巴林等国与卡塔尔恢复全面外交关系》,2021年1月7日

2020 年,卡塔尔相继出台 2020 年第 17 号、18 号和 19 号法 令,对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重大改革,引入非歧视性的最低工资保 障机制,同时废止雇员须经雇主出具“无异议 ”证明才可更换工作 的规定[19]。

1.4.4.4 经济风险

卡塔尔国内经济过度依赖石油天然气部门,消费和出口受到国 外市场的制约。近年来原油价格波动导致卡塔尔经济扩张的速度放 缓,对卡塔尔政府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不过,卡塔尔充足的外 汇储备、政府长期积累的强大财力、加之大量的公共投资项目和扩 张型的财政政策,将能很好地帮助卡塔尔度过低迷期。因此总体而 言,卡塔尔对抗油价波动带来的经济政治风险的能力较强。

[18]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2023年版

[19]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卡塔尔出台最低工资保障等劳动法规》,2020年9月1日

第二章 卡塔尔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卡塔尔税收体系和制度较为简单。其个人所得税并未单独颁布 法律,而是包含在《所得税法》中。卡塔尔暂未施行增值税、房产 税和赠与税。《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章不适用于卡塔尔金融中心 和卡塔尔科技园。

表 3 卡塔尔税收制度一览表

税种及相关税收制度

税率及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率

10%

经营石油天然气以及与石油化工经营相关的合同下

取得的所得,适用 35%税率

资本利得税率[注 1]

10%

个人所得税[注 2]

暂无

预提税:

专利和技术费

利息[注3] 股息红利

佣金、出场费和其他技术服务费

5% 5% 免税 5%

增值税

暂无

消费税

烟草及烟草衍生物:100%

碳酸饮料:50%

功能饮料:100%

其他特殊用途商品:100%

亏损弥补年度

5 年

税收年度

按日历年度或经单独批准

CFC 资本弱化规则

暂无

税收协定(协议)

已生效的有 84 个

海关普通税率

0% ,5% [注 4]

注 1: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资本利得,为纳税人处置不动产、买卖股票等所获取的价差收 益。卡塔尔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注 2:税法条款不适用于:①工资,薪酬,补贴;②来自遗赠遗产的所得。

注 3: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的利息支出免征预提税。

注 4:关税适用于来自海合会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商品进口,进口关税通常采用 5%的从价 税 ;对于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商业进口不征收关税 。详见“2.5 关 税 ”。

卡塔尔税务局(General Tax Authority)是管理和征收全国税 收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和执行税收法规、制定规章与指引、 提供纳税服务、参与国际税务活动等。卡塔尔税务管理机构职责详 见 3.1.2 章节。

2.1.2 税收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卡塔尔拥有两个税收主体,即卡塔尔税务局和卡塔尔金融中心 税务局。其中,持有卡塔尔金融中心许可证的实体受卡塔尔金融中 心税务局管辖,在卡塔尔境内经营的其他实体则受卡塔尔税务局管 辖。

卡塔尔的税收立法源自三部主要法律:《所得税法》(2018年 第24号法令)、《消费税法》(2018年第25号法令)和《卡塔尔金 融中心税收条例》。卡塔尔目前已生效的税收协定(协议)共有84 项。

2018年,卡塔尔颁布《所得税法》(2018年第24号法令),该 所得税法基于2009年第21号法令,对税收征管体系进行了改革,并 对税务管理机构设置进行重大调整,成立卡塔尔税务局(General Tax Authority);同时,强化了对纳税人的税务合规要求,并提升 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灵活性,以期进一步促进海外对卡塔尔的投 资。该《所得税法》 自2018年12月13日起生效[20]。

(2)税法实施

卡塔尔目前对在卡塔尔注册和经营的外国企业和法人征收企业 所得税,对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暂未施行征收增值税、印花税、 数字税、碳排放税和其他税种。卡塔尔政府近年来也在酝酿出台新 税种,在考虑的新税种包括5%的增值税(VAT),卡塔尔内阁已批准卡塔尔财政部提出的增值税法草案及其执行条例草案,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条例尚未公布。

[20] 资料来源: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19 年 12 月卡塔尔颁布了《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19 年第 39 号法令),主要更新了征税范围,预提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以及转 让定价的法规,详见 2.2 企业所得税以及 4.2 同期资料。2023 年 2 月,卡塔尔针对《所得税法》中的部分条款发布修订令,修订内容 涵盖全球最低税率、所得税征收范围、境外税收抵免、经济实质/主 营业务申报等,具体的执行条款变更和生效日期尚未公布。

自 2019 年 1 月起,卡塔尔针对危害健康与社会环境的特定商品 开征消费税。消费税收入将用于改善公共服务,包括医院、基础设 施和教育建设。作为 2030 年国家愿景的一部分,该项改革将有助于 实现卡塔尔的社会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直以来,海合会成员国(包括卡塔尔)正在海合会内积极推 动实行增值税。2017 年,阿联酋财政国务部长欧贝德曾表示,海合 会成员国将于 2018 年起实施 5%的增值税税率,已签署增值税框架 协议[21] 。卡塔尔作为海合会成员国,已开始在国内建立独立的增值 税税务局,按照卡塔尔政府原定立法计划,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 始全面推行增值税,但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卡塔尔增值税新规 仍未实行,具体开征日期尚未确定。

2.1.3 最新税制变化

2023 年 2 月 2 日,卡塔尔颁布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修改了企 业所得税的部分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将来源于卡塔尔境外的 股息、利息、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不动产收入等纳入企业 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常设机构定义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和 “实现收入或利润 ”,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OECD 关于常设机 构定义,明显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承诺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 则引入全球最低税率,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实行 15%最低有效税率的 要求;提出符合条件的卡塔尔特殊实体需要提交关于实质性运营最 低指标的报告(ESR 报告)等。2022 年第 11 号法令也调整了个人所 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标准,取消“在卡塔尔拥有重要利益中心 ”条件,新增“拥有卡塔尔国籍 ”条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 体规定详见 2.2 和 2.3 章节。

[2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卡塔尔财政部部长 2022 年第 2 号公告和卡塔尔税务局局长 2022 年第 3 号,卡塔尔现在通过电子消费税印花对烟草产品实施消 费税。

2.2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卡塔尔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法律框架为《所得税法》 ( Income Tax Law),《所得税法》最近一次更新于 2023 年 2 月(2022 年第11 号法令),其实施细则最近一次更新于 2019 年 12 月(2019 年第39 号法令)。

《所得税法》适用于任何在卡塔尔境内实施商业活动的经营实 体,包括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或者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实 体。另外,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主体也会被视 为经营实体。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卡塔尔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如果其主要或实际管理机构 位于卡塔尔境内则被认定为卡塔尔居民企业。[22]

2.2.1.2 征收范围

应税公司实体应就其在卡塔尔境内开展商业活动产生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卡塔尔居民企业取得来自境外的银行贷款利息、收益以 及境内中介、代理商基于在境内的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来自境外的佣 金收入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3]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将来源于卡 塔尔境外的股息、利息、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不动产收入 等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2] 资料来源:卡塔尔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

[23] 资料来源:毕马威,税务快讯:卡塔尔2022年第11号法令,2023年2月

2.2.1.3 税率

根据《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 10% ,即按应纳 税所得的 10%征税(总营业收入减去可扣除部分),以下特殊情况 除外:

(1)如果是和卡塔尔政府部门在 2010 年1 月 1 日前达成的协 议,按合同中规定的税率继续适用。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适用 2010 年以前卡塔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35%的税率;

(2)经营石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不低于 35% ,石油经营活动 包括勘探,油田开发建设,钻井、建井及修井,石油生产加工,杂 质过滤,储存、运输、装载及船运,建设运营相关能源及水利设 施、住房及其他设施,石油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以及完成上述活动所需的服务,包括所有管理及补充活动;

(3)应税实体在与政府签订的从事石油化工活动相关的协议合 同下所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不低于35%。

根据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卡塔尔承诺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 则引入全球最低税率,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实行 15%最低有效税率的 要求。具体细则仍有待卡塔尔税务机关公布[24]。

2.2.1.4 税收优惠

(1)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对于完全由卡塔尔或海合会成员国的国民持有,且注册地在卡 塔尔的法人实体,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2021 年 11 月 4 日,卡塔尔财政部发布 2021 年第 20 号决定, 卡塔尔居民企业需要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对知 识产权相关商业活动,卡塔尔居民企业需要满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 移(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报告《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 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实质性活动要求。在非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 活动方面,要求符合条件的实体公司拥有足够数量的常驻全职员工,产生一定的运营费用,及在卡塔尔开展核心创收经营活动。

[24] 资料来源:毕马威,税务快讯:卡塔尔2022年第11号法令,2023年2月

由卡塔尔公民全资拥有和由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拥有的实体,免 征企业所得税。合资公司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外国投资方在合资利润 中所占的份额,也就是说,其减免税的金额取决于当地公司拥有所 有权的份额。

(3)经卡塔尔财政部允许的免税优惠

卡塔尔财政部可给予符合标准的纳税项目不高于五年的免税优 惠,高于五年期限的税收优惠则由卡塔尔部长理事会授予。此外, 纳税人可以根据项目性质或其所在地的相关标准,申请享受相关项 目的免税或优惠税率。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保存会计资料, 并且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四个月内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 表和经审定后的财务报表。

另外,针对境外投资者,卡塔尔在 2019 年第 1 号法令中,授权 卡塔尔财政部可酌情豁免境外投资者企业所得税。

(4) 自贸区税收优惠[25]

目前 , 卡塔尔有两个自贸区 , 分别为国际机场自贸区 (Ras Bufontas ) 以及哈马德港 口 自贸区( Um Alhoul ) 。2018 年,卡塔尔政府成立独立机构卡塔尔自贸区管理局(QFZA) 以管理 国际机场自贸区以及哈马德港口自贸区,并针对两个自贸区出台以 下优惠政策:

①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可达 100%;

②企业所得税豁免 20 年;

③个人所得税及关税豁免。

除了上述的优惠政策外,在卡塔尔自贸区内运营的外国公司还 可以享受资本流通无限制、分支机构或有限责任公司架构选择、双 边税收协定、数据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政策保障。

(5)卡塔尔科技园区(QSTP)税收优惠[26]

卡塔尔科技园区是卡塔尔法律规定的免税区。注册于卡塔尔科 技园区的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持股,并被允许在卡塔尔从事直

[25] 资料来源:卡塔尔自贸区管理局(QFZA),《Discover Qatar Free Zones》

[26] 资料来源:卡塔尔科技园区(QSTP)

接贸易而无需当地中介。持有标准执照的科技园区内企业免企业所 得税,且其进出口货物及服务可享受卡塔尔关税豁免。

(6)卡塔尔金融中心(QFC)税收优惠

由卡塔尔政府全资持有并落户在卡塔尔金融中心的公司享受免 税待遇(卡塔尔公民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全资持有的金融中心的公 司不享受这一优惠)。卡塔尔金融中心的税收具体规定详见 2.2.3 章节。

(7)境外相关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卡塔尔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的规定,居民企业处置来源于 境外的不动产、其在境外拥有的常设机构动产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 权,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22 年第 11 号法令同时规 定,如果卡塔尔居民企业在境外拥有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的收 入已在境外纳税,则这部分收入无需再在卡塔尔纳税[27]。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应税收入扣除为实现收入的所有支出、成本 和损失后的所得,与应税收入相关的非资本化费用通常可以扣除。

(1)应税收入范围

应税收入主要包括在卡塔尔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全部或部分在卡塔尔境内履约而取得的收入和来源于卡塔尔境内不 动产的收入。

境内收入主要包括:

①来自境内活动产生的总收入;

②境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产生的总收入(如果不能区分发 生在卡塔尔境内外的商业活动所得,需要全额征收);

③位于境内不动产的总收入,包括转让、清算不动产产生的所 得;

④境内居民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总收入,包括出售公司 或合伙企业的股份或份额产生的所得;

⑤向境外总公司、分公司或关联方购买服务而支付的对价;

[27] 资料来源:毕马威,税务快讯:卡塔尔2022年第11号法令,2023年2月

⑥境内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⑦在境内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的总收入;

⑧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境内应税项目。

此外,2019 年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以下发生在卡塔尔 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征税范围:

①在卡塔尔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但通过其代理人取得的来 自卡塔尔的利润: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约或在签订合约中发挥关 键作用或代表非居民交付在卡塔尔库存货物;

②在卡塔尔没有常设机构或代理人的非居民,通过在卡塔尔发 生完整周期的一系列交易活动并产生收入或因在卡塔尔提供服务而 取得的收益。提供服务包括在卡塔尔提供、消费、使用或获得收 入,即如果服务在卡塔尔境外提供,但在卡塔尔境内消费或使用, 亦将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出售资产所得;

④公司清算所得;

⑤中介、代理商取得的来自境内外的佣金收入;

⑥部分或全部在卡塔尔境内发生的咨询、仲裁和其他相关商业 活动所得;

⑦资产租赁收入;

⑧与商标、设计、专业技术或版权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出 售、出租或转让特许权而取得的收入;

⑨债务重组所得。

对于在卡塔尔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上述应税收入外,还 需要额外就其净利润缴纳 2.5%的税款,该税款由埃米尔设立的基 金管理,主要用于资助社会活动和慈善活动。该基金由国家元首领 导,由卡塔尔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此外,2022 年第 11 号法令明确以下发生在卡塔尔境外的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征税范围:

①直接或间接参与境外项目,通过非独立交易原则取得的收 入;

②转让境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③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境外的分红收入、利息收入和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

④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境外的技术费收入;

⑤直接使用、出租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来源于境外不动产(不 属于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

⑥源于产品或服务分销权的收入;

⑦营销收入、采购收入、金融中介收入、代理服务收入和其他 中介服务的收入;

⑧通过接受担保或类似财务支持的收入;

⑨电信和广播服务收入。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 (2018 年第 24 号法令),除了特殊法规和 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外,下列项目的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持有公共财政债券、发展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和伊斯兰债券 而获得的利息和收益;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包括支付给股东的清 算利得)是否免税,取决于其据以分配的利润是否已按本法规定纳 税,或者公司分配的所得是否属于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免税项 目;

③持有在卡塔尔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和投资基金所获得 的股息、分红收入,但该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④转让卡塔尔证券中心上市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⑤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该非货币性资产与账面价值相比产 生的利得。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对应股权 5 年内不得处置;

⑥纯手工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该生产活动需要满足:每个纳 税年度内,机构平均员工人数不超过 3 人,且年收入不超过 200000 里亚尔;

⑦农业和渔业的收入;

⑧境内非卡塔尔航空和海运公司的收入,适用与该航空和海运 公司注册的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互惠条款;

⑨卡塔尔国民和卡塔尔国民全资拥有的境内居民法人实体的总 收入;

⑩在一定条件下,卡塔尔国民和卡塔尔国民全资拥有的境内居 民法人实体在卡塔尔居民法人中所占股份对应的收入。

此外,2022 年第 11 号法令明确以下发生在卡塔尔境外的活动 所取得的收入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私人组织、私人机构和慈善私人组织,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成立的私人公益机构所取得的收入;

②通过出售卡塔尔境外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权、利息、其他权 益、不动产和动产取得的资本收入;

③境外公司的董事会会费或类似收入;

④通过卡塔尔境外常设机构取得,且必须在境外纳税的收入。

(3)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成本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①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支出;

②实际发生并且有书面证据作为支持;

③不能增加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④与纳税年度相关联。

根据《所得税法》(2018 年第 24 号法令)的规定,允许扣除 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开展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原材料、耗材和服务的成本;

②经济活动使用的贷款利息;

③工资、薪酬、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包括退 休养老金和服务终结福利金;

④房租;

⑤保险费;

⑥坏账;

⑦固定资产的折旧;

⑧出于慈善的、人道主义的,或资助科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的目的,向国家政府机关、公共主体或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主体进 行的捐赠、帮助、捐献等,可扣除其价值不超过发生本项以及其他 项目扣除前净利润的3%;

⑨在申请扣除的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并被卡塔尔税务局认为合理 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及管理费用;

⑩支付的总部管理费,可在规定限额内扣除。普通行业可扣除 的限额为在卡塔尔境内所取得税前利润的 3%; 银行可扣除的限额 为总收入的 1%;保险公司可扣除限额为保费收入与再保险支出差 额的 1% ;

⑩银行为不良债务以及保险公司为风险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最高扣除限额为扣除前净利润的 10%;

⑫用于娱乐、酒店住宿、餐厅用餐、度假、俱乐部会员费及礼 品等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为发生本项目其他项目扣除之前的 净收入的2%或 500000 里亚尔两者中的较低者;

⑬除本法规定的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其中,坏账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坏账逾期两年以 上; 已计提足额坏账准备金; 出具审计报告证明坏账已在账上核 销;纳税人或在卡塔尔的贷款担保人已积极采取措施尝试收回贷 款;债务人已尝试通过和解协调但仍无力偿还贷款;纳税人已采取 法律强制措施,但仍无法收回贷款。

(4)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以下费用和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①取得免税收入相应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②违反国家法律而支付的款项;

③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到的罚款;

④与已赎回或未来可赎回的补偿有关的支出或损失,但前提是 该补偿不包括在纳税人的总收入中;

⑤常设机构向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服 务费,但实际报销费用的除外;

⑥超过所有者权益三倍的关联方债务的利息支出;

⑦境内外的所得税税款、纳税⼈代替⾮居⺠个⼈产⽣的所得税 和根据监管法律的规定可以扣除或追回的间接税;

⑧支付给以下人员的工资薪金、类似的酬劳(含附加福利): 股东及其配偶和子女、一般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持 有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股权董事;

⑨本法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5)折旧及摊销费用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废除了资产折旧摊销余额递减法的相 关规定,新规定下,各类资产折旧摊销均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详 见表 4。

表 4 资产折旧率/摊销率表(按直线法计提)

资产

最高折旧率(%/年)

无形资产:

 

企业成立开办费

50

资本化的研发支出

20

商标、专利及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

15

有形资产:

 

1.不含土地价值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坚固的建筑物和结构

预制轻型建筑

道路、桥梁、铁路和电气化铁路

管道、储罐和码头

炼油厂和小型储罐内的管道和过滤设备 网络和信道

5

10

5

5

10

5

2.交通:

货物和人员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车辆、拖拉机、 拖车、起重机和摩托车

轮船和小船 飞机和浮桥

轨道交通运输和电化铁路运输

20

10

20

10

3.机 械、设备和物料:

计算机硬件、软件及配件

机械、设备及电器

工业机械、设备和⽤品

公共工程和建筑机械和设备

钻井工具

空调

载或载货升降机以及自动行走装置

家具和办公设备

燃气输配设备

生产、传输和分配电力和水的设备

机械、设备和其他固定装置

33.33 20

20 20 15 25 15 15 5 5 15

4.酒 店、旅馆、度假村、餐厅、咖啡厅和休息室: 炊具和洗衣机

玻璃厨房用具

其他厨房用具

家具、陈设及装饰⼯程 游泳池及相关补充品

20

50

25

25

15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相关政策:

①不超过 5000 里亚尔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使用的第一年一次性扣 除;

②可以资本化的维修支出,按对应资产折旧率计提折旧;

③清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可以在税前扣除 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相关处置文件需提交税务机关备查;

④工业生产中,机械设备运转时间超过 1 个工作周期(Work Cycle),但少于 2 倍工作周期的,按 1.5 倍法定折旧率折旧;超过2 倍工作周期的,按 2 倍法定折旧率折旧。

2.2.1.6 应纳税额

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7 亏损弥补

纳税人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净收入中扣除应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损 失,税务亏损可自发生年度起向后结转五个财政年度,不得向以前 年度结转。由免税或非税收收入来源造成的损失不得抵扣。

2.2.1.8 合并纳税

卡塔尔不允许合并纳税,公司应单独提交纳税申报表。

2.2.1.9 资本利得

卡塔尔无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税收规定,资本利得并入企业应 纳税所得,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资本利得不属于应税收入:

(1)持有卡塔尔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以及转让收入;

(2)持有公共财政债券、发展债券和上市公司债券而获得的利 息和收益;

(3)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该非货币性资产高于账面价值产 生的利得。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对应股权 5 年内不得处置。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判断标准

卡塔尔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卡塔尔成立,且其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卡塔尔境内的法人实体。

如 果 非 居 民 企业在 卡塔 尔境 内 设有 常 设机 构( Permanent Establishment),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比照居民企业。

常设机构是指在卡塔尔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但并未设立企业 的机构。2022 年第 11 号法令简化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将其定义为 “ 固定的营业场所,企业通过该场所经营或部分经营业务 ”。

从卡塔尔境内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或在卡塔尔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负有纳税义务。

2.2.2.2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下:

表 5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在卡塔尔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经营所得(含资本利得)、不动产的总收入

(包括转让、清算不动产产生的所得)

10% ;

经营石油天然气以及与石油化工活动相关

的合同下取得的收入适用 35%税率

在卡塔尔境内不设常设机构,或所得与常设机构无关

股息、红利、分支机构利润汇出

免税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 费、佣金、董事费、经纪费等)

5%

资本利得

参照常设机构适用税率

注: 以下利息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1)存放在卡塔尔境内银行的存款利息; (2)持有公共 财政债券和卡塔尔国营企业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融资和贷款所 产生的利息;(4)卡塔尔境内的常设机构向在卡塔尔境外的总部或其他同一总部的关联实体支 付的利息。

对于非居民提供某些与卡塔尔常设机构无关的服务性活动取得 的款项应按规定由卡塔尔境内付款方代扣预提所得税。

2.2.2.3 征收范围

如果非居民公司在卡塔尔获得收入或开展活动(详见 2.2.2.5 章节),则应在卡塔尔纳税。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与居 民企业相同。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卡塔尔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则需要 缴纳预提所得税。

2.2.2.4 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卡塔尔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比照居民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卡塔尔境内未设 常设机构 ,则需就其收入按规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详见 2.2.2.2 章节表 5)。

2.2.2.5 应纳税额

请参考 2.2.1.6 相关内容。

2.2.2.6 亏损弥补

请参考 2.2.1.7 相关内容。

2.2.3 卡塔尔金融中心的税务规定[28]

2.2.3.1 卡塔尔金融中心的基本情况

卡塔尔金融中心独立并与卡塔尔现有框架并行,拥有一套包含 法律、税务和监管的在岸框架制度。卡塔尔金融中心的法律框架类 同于当前世界上各主要金融中心,拥有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独立的民 商法院和监管法庭。相应地,持有卡塔尔金融中心许可证的实体活 动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自有税法,而不适用卡塔尔税法。

外国投资者在卡塔尔金融中心登记设立的实体可以进入本地市 场,允许 100%独资经营,不受货币限制,并可以将 100%的利润汇 出境外。实体可以位于卡塔尔的任何地方(前提是这些场所由卡塔 尔金融中心批准)。

2.2.3.2 卡塔尔金融中心会计准则

会计账簿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英国会计准则 (UKGAAP)、美国会计准则(USGAAP),或根据伊斯兰金融机构会 计和审计组织(AAOIFI)的要求准备。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或称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 ”)亦可向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申请使用 其他会计准则。采用其他公认的会计准则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须 在相关会计期开始前将书面申请提交给税务部门,并说明使用该会 计准则的原因,提交采用的会计基础的详细信息。税务部门将在收 到提交的申请后 60 天内书面通知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是否接受。

2.2.3.3 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

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包括:(1)在卡塔尔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卡塔尔金融中心合伙企业或其他允许形式的卡塔尔金融中心 实体;(2)根据《2005 年公司规定》《2005 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规定》《2007 年合伙企业规定》或根据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制定的 任何其他条例注册的分支机构。

《2005 年公司规定》《2005 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规定》《2007年合伙企业规定》均来源于卡塔尔金融中心 2005 年第 7 号法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卡塔尔金融中心合伙企业需要按照2005 年 7 号法 律及《2005 年公司规定》的要求准备各种申请资料、提交商务计划 (Business Plan)文件、完成战略合规(Strategic Fit) 申请。 如果设立的企业属于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企业,则需要卡塔尔金 融中心监管局另行审批。

[28] 资料来源: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Tax Regulations

2.2.3.4 货币单位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规定,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的应 纳税额应以其账户货币计算。当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的账户货币是 里亚尔以外的货币时,应采用会计期间最后一天的收盘汇率换算为 里亚尔,或使用该会计年度平均汇率进行转换。选择了第二种转换 方法的,在第一次使用该转换方法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之 内向税务局提交书面申请(该期限不可申请延长),在获得批准之 后,该方法需沿用至以后会计年度。

申请使用第二种方法的纳税人,税务局会在批准前向纳税人发 送确认函,纳税人确认即通过申请批准;纳税人也可在确认函发出 后 14 日 内撤销申请。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包括撤销申请的资 料)均应存档备查。

2.2.3.5 卡塔尔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在卡塔尔金融中心,企业是否纳税主要取决于收入来源地以及 公司的独立地位,税收居民身份的划分对于企业是否需要纳税影响 较小。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认定为居民企业:

(1)该主体根据《2005 年公司规定》《2005 年有限责任合伙 企业规定》《2007 年合伙企业规定》或其他由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律 规定,或者国家监管部门、卡塔尔金融中心相关部门制定的条例在 卡塔尔注册成立;

(2)该主体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卡塔尔。卡塔尔金融 中心公司与卡塔尔居民企业的关系见图 1。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如果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在卡塔尔以外的 国家被认为是居民企业但在卡塔尔被认为是非居民企业的,该企业 应为非居民企业。公司类型为分支机构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不应 视为卡塔尔居民企业,除非其总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卡塔尔。

如果一家企业登记注册为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无论是否属于 卡塔尔居民企业,该企业均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如 果未经登记注册但在卡塔尔有实际管理机构,则该公司不适用《卡 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应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区域外的卡塔尔 法律。

卡塔尔金融中心无预提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除非是通过常设 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否则无需就其来源于卡塔尔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卡塔尔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经营的,则常设机 构的应税所得额与假设它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且在相同或相 似的环境下从事相同或相似的活动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

2.2.3.6 境内来源所得

境内来源应税所得应包括:

(1)消极利息收入;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得应被视为从金融机构收到的利息 收入或应计利息收入所产生的所得:

①该所得来源于该金融机构在卡塔尔拥有的或者代表该金融机 构拥有的基础贷款的利息;

②贷款利息和本金所带来的违约风险由卡塔尔的金融机构承 担。

假如符合条件①或② , 50%的相关利润将被认为是境内来源应 税所得。

境内来源应税所得不包括以下情况:

(1)卡塔尔境外的不动产出租或转让产生的所得;

(2)位于卡塔尔境外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常设机构商业活动 产生的所得;

(3) 自非卡塔尔居民取得消极利息收入且该借款利息实质上不 由卡塔尔居民或常设机构承担的;

(4) 自卡塔尔居民取得消极利息收入但该借款利息实质上由卡 塔尔境外借款人的常设机构承担的。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业务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按照《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规定缴纳税款。从事营业 执照批准的业务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成本,不得适 用《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需按照卡塔尔国家法律计算缴纳 税款。详见 2.2.1 至 2.2.2 章节内容。

2.2.3.7 纳税调整

一个会计期间内,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用于获得来源于卡塔尔 境内所得的支出或产生于用来获得该类所得的商业活动的费用、成 本以及其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折旧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有权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 的折旧等进行税前扣除,扣除值应与账面折旧值相等。未遵循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折旧的,计算税前扣除额时应以会计准则计算出的扣 除值为上限。税前扣除的折旧和减值总额、转回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不应超过该资产的原值。资产原值应当取获得该资产时实际支出金 额与获得该资产时市场价值的较低值。

飞机、船舶、工业建筑和办公场所、公共设施(包括但不仅限 于公路、桥梁和港口)的折旧可税前扣除金额应当限制在每年资产 原值的 5%以内。

在以后会计年度内,每年的折旧额都小于资产原值的 5%时, 若该资产为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所有并用于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该 资产累计税前扣除金额未超过资产原值,且该资产累计税前扣除金 额未超过该资产累计折旧,则每年可以按 5%的比率进行该资产折 旧的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摊销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有权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无形资产 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扣除值应与账面摊销值相等。

内部无形资产指的是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向关联方购买的由关 联方授予使用权、许可或研发的可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内部无形 资产由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并出于以下两个目的: 通过被授予使用权、许可或开发内部无形资产而产生应税所得;被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用来进行其他受许可的活动。凡是达到上述两 个目的之一的无形资产都是内部无形资产,其中满足第一个条件 的,摊销扣除额不能超过授权使用、许可、开发该无形资产产生的 应税收入额。税前扣除摊销额如需在两种类型的内部无形资产进行 分配,分配额应公正合理并向税务局申报。

(3)其他

在计算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时,卡塔 尔金融中心实体有权扣除该实体在有关会计期间向在国家设立的慈 善机构的捐款,最高金额为该会计期间该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应纳 税所得的 5%。

2.2.3.8 应纳税所得额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应税利润是其应纳税所得 额减去全部可抵免的亏损和集团抵免(Group Relief)。

2.2.3.9 亏损抵免

在卡塔尔金融中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亏损抵免有效 地减少损失。

可抵免的亏损与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相同的基础进行计算。亏损 可以向后结转但不能追溯上期,并且可以弥补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 同一集团下其他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税利润。亏损向后结 转可能受限于所有权的转移,即如果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亏损 则不能向后结转。

可抵免的亏损应该采用与计算同一会计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似 的方式进行计算。

在任一会计期间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在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产生了可抵免的亏损,该亏损可无限期结转弥补。可结转到未来 会计期间的税收亏损应全额冲抵下一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直至 为零,剩余未弥补的亏损才能继续向后结转。

2.2.3.10 参股免税

符合条件的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和股息均可免税。因处置符 合条件的股份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免税,但发生的亏损不能予以弥 补。

“符合条件的股份 ”指的是:

(1)该公司持有对方公司至少10%的普通股份;

(2)该公司或同一个集团的其它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在处 置日期之前至少连续 6 个月持有(1)中提到的股份;

(3)持有该公司股份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为了转售。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享受参股免税,纳税人无需向税务局 提出申请,但纳税申报表需反映相关的调整[29]。

2.2.3.11 集团抵免

[29] 资料来源: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Authority Tax Manual

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进行集团内部抵 免,某实体的损失可以与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实体的应税利润相抵。 此条例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可以在会计期间 终了的 18 个月内向税务局书面申请集团抵免。如税务局认为公司申 请的集团抵免数额过大,可能对企业的抵免情况进行检查。

2.2.3.12 现金弥补亏损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包括 2015 年 1 月 1 日)在卡塔尔 金融中心成立的公司,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就经营前两个会计年 度发生的亏损申请予以现金弥补:

(1)有限责任公司;

(2)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3)至少有三名员工,且全部为卡塔尔居民;

(4)设立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谋取亏损抵免;

(5)未选择适用免税政策或优惠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卡塔尔金融中心实体只能在持续经营时才提出 现金弥补亏损。

现金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与一般亏损相同,但以下类型支出不 计入可弥补亏损:

(1)非发生在卡塔尔境内的费用;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债务利息;

(5)利润分配。

公司可在损失发生的可弥补会计期间结束后 6 个月内向税务局 提出现金弥补申请,通常与年度纳税申报一起提交。税务局通常会 在纳税人提交申请后的 6 个月内处理申请或支付亏损现金弥补。可 获得的亏损弥补现金为 200000 里亚尔或可弥补会计期间的可弥补亏 损的8% ,取二者中的较低值。

公司一旦获得了现金弥补,在可弥补会计期间后 3 年内不得选 择适用特殊免税或优惠税率。

2.2.3.13 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一般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企业,包括根据《2007 年合伙企业规 定》 (Partnership Regulations 2007)注册设立的一般合伙制与有 限合伙制企业,以及非卡塔尔金融中心合伙制企业在《2007 年合伙 企业规定》第八章的规定下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合伙制企业和有限合伙制企业应视为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 纳税,但是税负实际上分配到每一个合伙人,即一般合伙制与有限 合伙制企业的税负按该企业合伙人根据会计年度获得的利润分配比 例承担。

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一般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的计算 方法相似,但合伙制企业每年可扣除的合伙人工资薪金上限是其工 资薪金的 50%。

2.2.3.14 税收优惠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就来源或产生于卡塔尔境内的应税所得,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 10%。

0%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卡塔尔国民投资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 卡塔尔金融中心的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卡塔尔 国民投资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或者卡塔尔金融中心的自保公司, 可以申请对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优惠税率。再保险人可以申请对其 从再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优惠税率。从再保险业务 中获得的收入应包括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投资收益。投资管理公司 可以申请对其符合条件的投资活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优惠税率。当 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适用该优惠税率时,不再适用亏损抵免部分的 条例。

卡塔尔国民投资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是指在整个会计期间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1)该有限责任公司至少 90%的普通股直接或间接由卡塔尔 国民实际持有;

(2)卡塔尔国民实际拥有该有限责任公司至少 90%可用于向 股权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3)卡塔尔国民实际拥有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时至少 90%可 供股权所有者分配的资产;

(4)该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授权的公司。

在合资企业中,若卡塔尔合伙人合计所有权少于90% ,则该合 资企业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需要在第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 6 个月 内向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企业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目的仅是 或者主要是避税,税务局将不予批准。申请成功后,优惠税率在连 续三个会计期间内均有效。例如,一家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会计期间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在 2016 年 6 月 25 日提交了申请,优惠税率的有效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申请优惠税率需向税务局缴纳优 惠税率费用(Concessionary Rate Charge)。在相关期间内发行股 本数量低于 1500000 里亚尔(含) 的优惠税率费用为 10000 里亚 尔,发行股本数量高于 1500000 里亚尔的,优惠税率费用为 20000 里亚尔。“相关期间 ”是指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第一个会计期间的 最后一天。该优惠税率费用需在相关期间开始 6 个月之后支付。

卡塔尔的自保公司是指为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 保险或再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自保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是作为母 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个工具,但有时自保公司也可为第三方提供保险 服务。在卡塔尔金融中心, 自保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仅限 于与自保公司隶属的集团紧密联系的商业运作产生的风险。

卡塔尔的再保险公司是指接受企业原保险人分保业务的保险公 司。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卡塔尔金融中心的再保险公司为许 多卡塔尔在建的巨额项目提供再保险服务。

在卡塔尔金融中心,以下机构可适用特殊免税优惠政策:

(1)注册基金(Registered Fund),即依据卡塔尔金融中心 计划(QFC Scheme)或私募计划(Private Placement Scheme)设 立的基金。卡塔尔金融中心计划指根据《2010 年集资计划法规》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Rules 2010)在卡塔尔金融中 心设立的集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私募计划 指根据《2010 年私募计划法规》 ( Private Placement Schemes Rules 2010)在卡塔尔金融中心设立的集资计划。集资计划指根据 《金融服务法规》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ions)做出的集 资基金安排;

(2)特殊投资基金(Special Investment Fund),即非注册 基金,该基金由获批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管理,设立目标为私募 股权投 资 、 风 险 资 本 投 资 、 财 产 投 资 或 者 代 表 单 一 家 族 (Single Family)投资的基金。获批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是 指依据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由卡塔尔金融中心政府认可、授权或特 许的管理特殊投资基金的公司;

(3)特殊基金公司(Special Funding Company),即从事购 买、持有并管理集资安排下的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活动,或担任贷 款、衍生产品合约、金融租赁等的担保机构,或从事购买、持有并 管理另一特殊基金公司集资安排下的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活动,或 与另一家特殊基金公司形成信贷关系 ,或《 特殊公司规定 》(Special Company Regulations)9.1 条款规定的与特殊目的公司 相关,或《特殊公司规定》20.1 条款规定的与控股公司相关的活 动;

(4)创新型风控机构(Alternative Risk Vehicle),是以管 理风险为目的但不属于自保公司的一类机构。创新型风控机构至 少 75%的风险管理活动需要与创新型风控机构所属集团的公司相 关;

(5)在卡塔尔股票交易所或者其他卡塔尔政府认可的股票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该类公司需在卡塔尔拥有足量且能够创造主要收入 的全职员工和足额的经营资本,并确保主要收入发生在卡塔尔;

(6) 慈善机构(Charity ),指仅以保护环境、扶贫或促进 教育 、卫生 、宗教 、艺术或其他公众利益发展为 目 的而成立的 机构。

已批准享受特殊免税优惠的注册基金或特殊投资基金所分配的 股息免税,但管理服务收入(如投资管理收入)不予免税。申请特 殊免税的企业需要在拟享受优惠的会计期间结束后 6 个月内向税务 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人申请特殊免税的目的仅是或者主要为 了避税,税务局将不予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选择自当年 会计期间起享受特殊免税优惠。一旦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适用该特 殊免税政策,则不得再适用现金弥补亏损的规定。

参与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和国际足联比赛的卡塔尔金融中心实 体,通过审批后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符合特定标准的卡塔尔金融中 心实体也可免于缴纳用于支持国防部的税费[30]。

2.2.3.15 其他税种

卡塔尔金融中心不设预提税。对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收到来自 卡塔尔境内的款项不征收预提税。

卡 塔 尔 2002 年 第 24 号 法 令 《 退 休 与 养 老 法 》 ( The Retirement and Pensions Law)规定了社会保险费事宜,员工支付 工资的 5% ,同时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 10%提交国家养老计划。卡 塔尔金融中心政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任何由内阁会议决议并书面 通知的机构雇佣的所有卡塔尔国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适用该法 律。

2.2.3.16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的 6 个月之内提交。卡塔尔金融 中心实体在提交申报表后 12 个月可修改申报表。税务部门会在收到 提交的申报表后的 30 天内书面反馈。

纳税人需填写税务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税务登记表需纳税人 确认合同具体信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备案后纳税人将得到 纳税识别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TIN ”), 运用于纳税人与卡塔尔税务局的日常联系中。税务登记表可从卡塔 尔金融中心官网下载。

[30] 卡塔尔金融中心官方网站

纳税人需要在卡塔尔金融中心设立一个基本银行账户。纳税人 选用会计制度无需经卡塔尔税务局审批。所有会计账簿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以下二者的较晚者: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 6 年;税务局完成 检查。若未按要求保存账簿资料,将会被处以最多 20000 里亚尔的 罚款。

纳税人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提交年度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申报最多可以延期 120 天,纳税人可 以通过书面或网上申请,但必须在正常的纳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提 出。

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前完成税务申报将受到相关处罚。申报表 未在规定期限申报但在截止日期 60 天内补报的,罚款 3000 里亚 尔;超过 60 天后补报的,罚款 6000 里亚尔。连续三年未在规定期 限申报但在截止日期后 60 天内补报的,罚款 5000 里亚尔;超过 60 天后补报的,罚款 10000 里亚尔。 同时,需缴纳基于逾期天数以 5%年利率计算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申报截止日期后 12 个月内 仍未补申报,除上述罚款外,还将追加罚款:(1)在申报截止日期 后 18 个月内补报的,罚款 10000 里亚尔与未缴税款的 10%中的孰 高者;(2)超过 18 个月补报的,罚款 20000 里亚尔与未缴税款的 20%中的孰高者。

卡塔尔金融中心提供事先裁定服务,卡塔尔金融中心企业可事 先就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向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就明确如何适用 税法规定提出裁定服务申请。事先裁定服务至少需要在申报期前 60 天申请,收费为 6000 里亚尔。裁定对卡塔尔金融中心有约束力,但 对于纳税人没有约束力,纳税人有权按照与裁定不同的基准申报纳 税[31]。

2.2.3.17 税务检查

税务局有权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后 12 个月内询问该纳税人有关 税务申报的事项。卡塔尔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可以就税务局对企业 作出的税务调整、检查、决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卡塔尔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应在税务局做出调整、检查、决定后的 30 天内提出复议 申请。纳税人提出复议后,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需给出书面回 复。纳税人不认可税务局回复,可以向法庭提起上诉,对法庭调解 结果不满可以诉至卡塔尔金融中心最高法院[32]。

[31] 资料来源: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Tax Regulations

2.2.3.18 税务代理

设 立 税 务 代 理 机 构 需 在 企 业 注 册 管 理 局 (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登记并取得执照。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商 业案例(Business Case)、战略计划(Strategic Plan)以及已通 过卡塔尔金融中心管理局审核的企业章程。

在卡塔尔金融中心从事税务代理属于可允许从事的行业中的非 受管制活动,因此无特殊规定。税务代理机构需要遵守卡塔尔金融 中心的法律法规,仅允许在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动 。纳税人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需提交商业计划( Business Plan)文件并通过战略合规(Strategic Fit)审批。战略合规申请 由卡塔尔金融中心审批,获得审批即证明公司能够适用卡塔尔金融 中心财税制度。

税务代理机构每年需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交在卡塔尔取得收入的 纳税申报材料,包括已填写的年度申报表、已审计财务报表和纳税 证明。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错误的税务意见,将有损其品牌和信誉。

2.2.3.19 税收抵免政策

如果取得的收入依照卡塔尔和中国税法均应征税,则企业在中 国已缴纳税款可以选择在计算卡塔尔应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 除(在会计期末 18 个月内向卡塔尔税务局书面申请),或者从应纳 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当年在本国的应纳税额)。满足以下 条件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1)与卡塔尔和中国税法均应征税的收 入相关;(2)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确认。同属卡塔尔和 中国征税范围的该笔收入应在发生当年确认。

[32] 资料来源: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Tax Regulations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其他会计准则确认的境外收 入即为卡塔尔金融中心公司的境外收入。境外收入享受免税优惠无 须事前审批。当境外收入免税时,其对应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选择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缴税款,企业应提交境外国 家税务局开具的税款缴纳证明。如果企业选择作为费用扣除,则所 有已缴税款均需作为费用税前扣除。纳税人申请税收抵免时,卡塔 尔税务局会重点审核企业的境外纳税收入是否符合双边征税的条 件,符合的才可适用税收抵免政策,该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间一般为 3 至 4 周。

2.2.3.20 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卡塔尔金融中心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应优先选择 依据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律或税务规定。中国政府与卡塔尔政府因税 收协定而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法庭解决。

2.2.4 申报制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 以 12 月 31 日为截止日 期。企业的首个会计期间可多于或少于 12 个月,但不得少于 6 个月 或多于 18 个月。纳税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年度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逾期申报者处以每天 500 里亚尔, 最高不超过 180000 里亚尔的罚款。逾期缴纳税款者将被处以每月逾 期未付部分的 2%的罚款,最高不超过未付税款总额。具体的企业所 得税的申报要求详见 3.2.3.1 和 3.2.6.1 章节。

2.2.5 其他

2.2.5.1 反避税规则[33]

卡塔尔税法设有反避税条款,税务局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 法来评估关联交易及交易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纳税人可要求税 务局对其费用支出进行重新评估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对于转让定价,卡塔尔税法规定税务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 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卡塔尔税法针对常设机构支付给其总部或关联方的利息设有资 本弱化条款,卡塔尔常设机构支付给其总部或关联方的利息超过其 所有者权益三倍,不得在税前扣除。

2.3 个人所得税( Individual Income Tax)

如 2.1 概述所述,卡塔尔并未单独就个人所得税订立法律,与 企业所得一致,所有关于个人所得的税收规定均在《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框架下实施。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认定为卡塔尔税收居民:

(1)在卡塔尔拥有永久居所的个人;

(2)任意 12 个月内在卡塔尔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 天的个人;

(3)拥有卡塔尔国籍的个人;

卡塔尔公民和在卡塔尔居住的海合会成员国公民,其收入在卡 塔尔免税。

2.3.1.2 征收范围

请参考 2.3.1.4 章节(1)部分。

2.3.1.3 税率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卡塔尔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10%。

2.3.1.4 应纳税所得额

(1)应税收入

根据卡塔尔《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不征个人所得税。税 收居民参照企业所得税,就来源于卡塔尔境内的以下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①商业或专业经营活动。所称“活动 ”指包括专业职业技术服 务、一般服务、贸易、工业、投机、非雇佣合同工作,以及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开发在内的其他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行为;

②特许权使用费;

③卡塔尔境内动产和不动产产生的收益;

④商业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国外收入原则上不征税。但请注意,如果来源于国外的利息是 由卡塔尔活动产生的现金带来的,则应纳税。此外,如果在卡塔尔 开展活动,根据代理、经纪或商业代理协议应缴纳的外国佣金,也 应纳税。

(2)免税收入

税收居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银行利息、支付给在卡塔尔从事应税活动以外活动的自然人 的报酬;

②处置不动产和证券产生的资本利得,前提是被处置的房地产 和证券与应税行为无关;

③通过证券市场处置股权或基金份额产生的资本利得;

④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该资产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 利得(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相应股权 5 年内不得处置);

⑤农业收入和渔业收入;

⑥纯手工项目取得的收入,前提是该收入每年不超过 100000 里 亚尔,每个纳税年度内员工人数不超过 3 人,以及该业务在单个机构 进行;

⑦卡塔尔公民和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收入。

1989 年 4 月出台的第 9 号法令(Law 9 of 4 April 1989)承 诺海合会成员国公民与卡塔尔公民享受同样的税务处理。因此,海 合会成员国公民与卡塔尔公民同样享受上述免税优惠[34]。

2.3.2 非居民纳税人

[34]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卡塔尔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并无相关规定。卡塔尔公民或海合会 成员国公民以外的个人在卡塔尔实施商业活动将按相关的企业所得 税法的规定征税,如果被视为非居民,将按照从卡塔尔取得总收入 的 5%扣缴预提税。

2.3.3 申报制度

卡塔尔个人所得税遵守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申报制度,具体内 容详见 2.2.4 章节。

2.4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2.4.1 概述

目前,卡塔尔尚未开征增值税,但在 2016 年 2 月阿拉伯财政论 坛(AFF)上,海湾国家已就开征增值税达成一致,增值税将设置两 档税率,分别是标准税率 5%和零税率。2017 年卡塔尔内阁批准了 增值税法律草案及执行规章,按照卡塔尔政府原定立法计划,将于 2022 年公布增值税法,但目前仍未实行,具体开征日期尚未确定。

2.4.2 税收优惠

卡塔尔未颁布增值税的正式法规,尚无税收优惠。卡塔尔作为 海合会成员国之一,于 2016 年 11 月与其他成员国共同签署了《海 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家增值税框架协议》 (The GCC Value-Added Tax Framework Agreement),未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参考增值 税框架协议制定[35]。

根据增值税框架协议,海合会成员国在以下行业可以设立零税 率的税收优惠:医药和医疗行业(有待卫生部委员会确定零税率一 般清单)、生活必需食品(待各成员国批准零税率一般清单)、油 类行业(由成员国酌情决定)、成员国内的运输和国际运输、交通 运输业(由成员国酌情决定)、在境外销售货物(如出口货物)、 金银铂投资。零税率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35] 资料来源:毕马威,GCC增值税-基于GCC增值税框架协议的分析,2018年合法成立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通常可以免税。免税 业务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该国规定的退 税率申请退还进项税额。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酌情决定金融行 业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另外,成员国可在以下行业选择增值税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 教育行业、医疗行业、房地产行业和境内交通运输业。

对于以下特殊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或者退税优惠政 策:政府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公共事业组织、基于双方协议,承办 国际活动可豁免征税的公司、建造用于自住房屋的公民和未办理税 务登记的农民和渔民。

2.4.3 应纳税额

卡塔尔未颁布增值税正式法规,尚无具体规定。预计卡塔尔的 增值税具体内容如下[36]:

(1)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两类。 货物销售:

①有形动产、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②其他非经常发生但属于应税范围的经济活动,如电力业务、 租赁业务。

提供服务:

③销售货物以外的任何经济交易;

④非“货物 ”的销售,包括不动产和使用权的转让。

(2)征税地点

货物销售的征税地点一般在销售行为发生地。货物进口应当向 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不动产的征税地点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可能 是不动产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等。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根据交易类型判定,其他影响的因素还包括付款方式(如 预付款)、开具发票日期等。

[36]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增值税,2023年1月

根据 2017 年海合会成员国签署的增值税框架协议,增值税的纳 税时点应以货物销售或服务完成的时点、开具发票的时点、付款时 点孰早原则确定。

(4)计税基础

包括任何构成或将构成货物或服务的组成部分。对进口货物以 含关税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5)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差额。

(6)税务登记制度

如果纳税人的年应税收入超过或预计超过 364000 里亚尔(约为 96000 美元),则该纳税人应在卡塔尔税务局依法办理增值税税务 登记。

2.4.4 申报制度

卡塔尔还未出台增值税法,增值税的申报制度尚不明确。

2.5 关税(Customs Duty)

2.5.1 概述

(1)征收范围

根据 2002 年第 41 号法令《修改关税税则、取消部分关税优 惠 》 ( Amending the Customs Tariff and Cancelling Some Customs Exemptions),关税适用于来自海合会成员国以外国家的 商品进口,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海合会成员国形成统一关税联盟,施行 《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家统一关税法》 (GCC Unified Customs Law (Regulation)),就以下原则达成一致:

①对从海合会国家以外进口的商品和服务采用相同的关税税 率;

②海合会国家适用统一的海关法规;

③海合会国家的商品可自由流动;

④对需要征收关税的货物设立单一进口(入境)点。

(2)进口税率

关税通常采用 5%的从价税[37] 。卡塔尔对以下特定商品采用较 高的关税税率:铁锭、非合金热轧钢、规格为 12 毫米的钢筋、水泥 的关税税率为20%;尿素的关税税率为 30%;音像带及音像设备的 关税税率为 15%; 酒精饮料、烟草类产品、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关税 税率为 100% 。由卡塔尔工业发展银行(QIDB)资助的项目可获得 进口机械、原材料和其他工业投入的关税豁免。商品或服务进入海 合会成员国时需要清关,货物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后续流动无需 再交关税。

2.5.2 税收优惠

部分商品暂时享有进口免税,海合会成员国关税联盟批准了大 约 400 种免关税的商品,包括新鲜果蔬、小麦、面粉、水稻等粮食 类产品、植物种子、香料、奶粉、活禽(活体动物)、海产品、私 人物品(服装、化妆品等)、家用电器、用于外交或领事工作相关 的商品、军用产品、慈善用品、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用于旅客运 输的水运工具等。该部分商品暂时享有进口免税的有效期是 6 个 月。

持有标准执照的卡塔尔科技园区企业进口货物及服务可享受关 税免税。

在关税免税区进口使用的货物如果复出口同样享受关税免税。 另外,针对外国投资者,卡塔尔在 2019 年第 1 号法令中,授权卡塔 尔财政部根据情况对境外投资者做出以下关税豁免优惠:

①为实施工程而进口的机械与设备关税豁免;

②境内未能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关税豁免。

2.5.3 应纳税额

[37] 资料来源:Qatar,《修改关税税则、取消部分关税优惠》,2022年第41号法令

关税的计税基础根据货物的成本、保险费、运费计算。卡塔 尔有 5 种关税的计税办法,其中用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最为常 用[38]。

2.5.4 申报制度

进口货物需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详细的海关申报、提货单、 原产地证书、估价单、进口许可证。进口货物通常需要在海关验 查。

对于进口货物,卡塔尔海关需要查收正式发票、原产地证书、 货物清单,海关编码(HS CODE)和发票编号必须在发票和原产地证 书上注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船只不得清关,需被遣回来源 地。

商品的所有组成部分需注明原产国/地,并且必须与发票、原产 地证明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通关。对于从欧盟进口的商品,必须 注 明 原 产 地 所 在 国 家 , 比 如 “Country of Origin: European Community-UK ”(原产国/地:欧盟-英国),如果原产地是多个国 家,则需注明发票、原产地证明上标明的所有国家,如“European Community-UK& POLAND ”(原产国/地:欧盟-英国和波兰)[39]。

2.6 消费税(Excise Tax)

2.6.1 概述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卡塔尔于 2018 年与其他成员国共同签署了《海湾合作委员会成 员 国共同消费税协议》 (Common Excise Tax Agreement of the States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卡塔尔消费税制度 与海合会成员国商定的共同消费税制度保持一致。2018 年 12 月 13 日,卡塔尔政府颁发《消费税法》 (The Excise Tax Law) 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卡塔尔《消费税法》规定,应税商品的进口、生产或运营应税商品加工、运输、仓储的保税仓(Tax Warehouse)均会产生消费税应纳税义务。

[38] 资料来源:毕马威,投资卡塔尔,2016年11月

[39] 资料来源:卡塔尔国际贸易管理局,《进口要求和相关文件》

(2)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以危害人类健康或 环境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消费者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3)税率适用于消费税的特定商品以及相关税率如下:

①烟草及烟草衍生物

烟草及烟草衍生物适用税率为:100%。

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的烟草及烟草衍生物包括但不限于:

A. 雪茄;

B. 香烟;

C. 小雪茄/迷你雪茄;

D. 水烟草;

E. 其他烟草制品。

②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适用税率为:50%。

在卡塔尔消费税的范畴中,碳酸饮料是指添加了糖、甜味剂或 调味剂的碳酸汽水,例如可乐和汽水衍生产品。该税目还包括用于 制成碳酸汽水饮料的浓缩物、粉末、凝胶以及提取物。

如果将浓缩物等售予零售商用于制造碳酸汽水饮料,且该浓缩 物已缴纳消费税,则制成的碳酸汽水饮料将不会被视作应税消费 品,无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③功能饮料

功能饮料适用税率为:100%。

在卡塔尔消费税的范畴中,功能饮料是指被视为功能饮料进行 广告宣传或出售的,含有提供使精神和身体刺激的兴奋物质的饮 料。这些兴奋物质包括咖啡因、牛磺酸、人参和瓜拿纳等,也包括 具有相同或相似作用的其他物质。该税目还包括用于制成功能饮料 的浓缩物、粉末、凝胶以及提取物。

与碳酸饮料税目相似,如果将浓缩物等售予零售商用于制造功 能饮料且该浓缩物已缴纳消费税,则制成的功能饮料将不会被视作 应税消费品,无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④其他特殊用途商品

其他特殊用途商品适用税率为:100%。

应税消费税的特殊用途商品指在特定条件或需特殊授权下消费 的商品。官方并未列举具体项目, 目前主要为酒类、猪肉等结合当 地经济商业文化情况的商品[40]。

卡塔尔税务局现已通过电子消费税印花对烟草产品实施消费 税。烟草进口商和供应商,以及从事烟草运输和储存的服务商,都 必须将数字印花税票贴在烟草货物上。若烟草在销售或运输途中发 生任何损失或损毁,纳税人应在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向税务 局报告货物损失或毁损的详细情况,并应附有证明材料。应纳税人 员必须在任何此类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将应纳税货物的任何损失 或销毁通知税务局。通知必须包括丢失或毁坏货物的详细情况,并 附有证明文件 [41] 。

2.6.2 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税价格应按以 下两者从高判断:

(1)公示于部长决议文件中的标准价格,或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的价格公示表中的最低价;

(2)生产商、进口商或保税仓管理人申报的不含消费税的零售 价。如果零售价格无法识别,应纳税人需要对零售价格进行估计, 并通知卡塔尔国家税务局无法确定实际价格的原因。通知必须在纳 税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 15 天发出。卡塔尔国家税务局将在通知后

7 天内确定税基。

消费税不含税价的换算如下:

[40]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世界税讯-卡塔尔》,2019年

[41]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表 6 消费税不含税价换算

应税消费品

换算公式

碳酸饮料等

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价=含消费税的零售价×66.67%

烟草及其衍生物、功能 饮料、特殊用途商品等

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价=含消费税的零售价×50%

对于相同类型的消费品有多个零售价格,该商品的计税零售价 不应低于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应包含商品征收的其他税费或关税。

2.6.3 申报制度

任何从事进口或生产消费税货物,或在卡塔尔经营保税仓的 人,都必须在实际或打算参与这些活动前 30 天内向税务局进行消费 税注册。纳税人必须在每个纳税期,即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天内提交 消费税申报表申报其应纳税额,并必须在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后支付 其应缴税款。

2.7 房产税(Property Tax)

卡塔尔不设房产税,但房主在不动产登记办公室办理房产登记 以及房东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费用。

2.8 印花税(Stamp Duty)

卡塔尔不设印花税。

2.9 社会保险费(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卡塔尔颁布的 2002 年第 24 号法令《退休与养老法》规定了社 会保险费事宜。雇主需要为在卡塔尔的员工支付社保费,但没有义 务为其他国籍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卡塔尔国有企业、公营公司以及某些外国公司,例如雇佣卡塔 尔居民的外国银行,需扣缴卡塔尔员工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其 他各种补贴、津贴、其他形式的报酬)的 5%提交国家养老计划。

同时,公司还需替员工向国家养老计划缴纳相当于员工工资 10%的 金额[42]。

2.10 社会及体育征费(Social and Sports ContributionFund)

根据 2008 年第 13 号法律,在卡塔尔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 须缴纳年度净利润 2.5%的征费,以支持社会和体育活动。这项征 费以前由社会和体育捐款基金管理,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该项 征费由卡塔尔税务局征收。

[42] 资料来源:卡塔尔,《退休与养老法》,2002年第24号法令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随着新《所得税法》 (2018 年第 24 号法令)的颁布,卡塔尔 对税务管理机构设置进行重大调整,成立卡塔尔税务局(General Tax Authority)。

卡塔尔税务局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卡塔尔财政 部的指导,落实和执行卡塔尔各项税收法规。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卡塔尔税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和执行卡塔尔政府颁布的各项税收法规,并制定相关 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指引;

(2)审阅评估卡塔尔境内各实体递交的税务申报表格,根据法 律法规和有效税务决议,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和追溯相应税款;

(3)代表卡塔尔政府,参与国际和地区组织召开的税务相关会 议或活动 ,协调与国际组织的主管行政单位和其他主管当局 的沟通;

(4)代表卡塔尔政府与他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促进双边经济 与投资合作。

根据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卡塔尔税务局有权向纳税人索取信 息和文件,以便开展税务检查和与外国税务主管之间的信息交换; 卡塔尔税收居民必须应卡塔尔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其拥有的境外金融 资产(或所有权)的相关信息。

3.2 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2.1 税务登记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登记要求

法人实体被认定为卡塔尔税收居民或在卡塔尔构成常设机构, 需在以下两个日期中更早之日起 60 天内向卡塔尔税务局办理税务登 记:

① 从 卡 塔 尔 经 济 与 商 务 部 (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Commerce,以下简称“MOEC ”)取得商务登记证当天;

②第一次确认经营活动收入当天。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将被处以 20000 里亚尔的罚款[43]。

所有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管理系统(DHAREEBA)上办理登记,并在获得商业登记或在卡塔尔境内进行应税行为后 60 天内,获得纳税识别 号。除填报申请表外,还需上传或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证、公司章程、 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在发放税务登记证前,卡塔尔税务局会审 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和询问纳税人细节问题。

(2)登记程序

单位纳税人登记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①向卡塔尔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

②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交完整的税务登记申请表和公司登记证等支持 文件;

③支付可能涉及的注册费或年费;

④收到税务登记证,完成税务登记。

3.2.1.2 消费税[44]

(1)登记要求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或自然人在卡塔尔从事以下活动属于 消费税应税行为,应办理消费税注册登记: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

②生产应税消费品;

③经营保税仓库。

[43] 资料来源:德勤,卡塔尔税收提示2020

[44] 资料来源:德勤,卡塔尔税收提示2020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应在从事或拟从事消费税应税活 动前 30 天内在卡塔尔税务局官网完成消费税注册登记。

(2)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库存管理商不需要进行消费税注册登记,但 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一次性过渡性消费税申报 表。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纳税人需在卡塔尔境内设立一个银行账户。卡塔尔采用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IFRS准则),境内发生的所有商业活动涉及的会计账 簿、登记材料及文档均应按照IFRS准则要求在本国境内保存10年。 任何可予抵扣的费用均应保存合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 料。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卡塔尔税务局可根据要求免除纳税人上述 保存义务:

(1)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无法保存所提及的账簿、记录和文件, 且在其提交的申请中阐明理由。

(2)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关年度的任何实体必须进行征税。

(3)纳税人已提交与上述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关的年度纳税申 报表。

(4)账簿、记录和文件所涉及的年度以及之前的五年中,没有 记录任何损失。

(5)根据法律规定,卡塔尔税务局评估此类文件相关年度税款 的权利已因时效而失效。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纳税人可以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会计账簿 和记录:

(1)所使用的系统提供了足够程度的安全性,以防止输入或输 出数据被篡改。

(2)应保留法律中记录的支持限制的所有文件的原件。

(3)应保留与系统设计、特性和使用方法相关的所有文件。

(4)审计员在其报告中承认,该系统考虑到了公认的安全和准 确性标准,特别是在确认后无法修改限制和无法操作提取报表的日 期方面。

(5)应每3个月从系统中提取上传至系统的条目和账目报表。

(6)系统的设计应允许全球技术法规在任何时间和国家范围内 访问所有文件和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保存和维护会计记录、账 簿和文件,前提是第三方公司按照法规要求进行保存和维护。纳税 人应在全球技术法规面前对它们及其内容负责。

3.2.3 纳税申报

3.2.3.1 企业所得税

(1)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以 12 月 31 日为截止日期。纳税人存在 以下情形,可选择通过卡塔尔政府线上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卡塔尔 税务局请求以其他日期作为纳税年度截止日,卡塔尔税务局将进行 具体裁量:

①作为集团企业或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采用的会计年度;

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采用与纳税年度不同的会计年度[45]。 新的纳税年度截止日不得晚于次年 1 月 30 日。

企业的首个会计期间可少于或多于 12 个月,但最短不少于 6 个 月,最长不多于 18 个月。若纳税人对会计年度进行变更,需在上一 会计年度纳税申报截止到日前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变更[46]。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并缴纳税款。按时申报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在申报截止日 60 日内向卡塔尔税务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可延期申报,延期期限 不超过 8 个月[47]。

[45] 资料来源:卡塔尔政府线上政务平台

[46]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47]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2021年2月

(3)申报资料

申报所得税时,应随同申报表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①有效的公司税务登记证;

②有效的公司商务登记证明文件;

③有效的贸易和标牌许可证证明文件;

④公司章程(公司法人);

⑤纳税凭证(包括预提所得税);

⑥成功注册税务管理系统(卡塔尔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回执。

除以上基本申报材料外,纳税人还需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①分包商信息清单,包含地址及支付信息;

②供应商信息清单,包含地址及支付信息;

③全部子公司的商务登记信息及其公司章程。

以上材料不齐全的,卡塔尔税务局将拒收申报表,并以未按期 完成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 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48]:

①年度应税所得超过 500000 里亚尔;

②资本金超过 200000 里亚尔;

③总部位于卡塔尔境外;

④享受免税待遇。

财务报表须由卡塔尔注册审计师签署。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 表将被卡塔尔税务局视为纳税人已对自身纳税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4)卡塔尔或海合会持有的企业资料报送要求[49]

根据卡塔尔 2021 年第1 号法令及卡塔尔2021 年第2 号法令,自2020 财年起,所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卡塔尔或海合会企业均需 报送纳税申报表。报送资料要求如下:

[48]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2020年1月

[49]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卡塔尔及海湾合作委员会持有企业税务申报新规定), 2021年

①企业年度应税所得大于或等于 5000000 里亚尔或资本金大于或 等于 1000000 里亚尔,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 表;

②企业年度应税所得不超过 5000000 里亚尔或资本金不超过 1000,000 里亚尔,可选择报送简化纳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财务报 表。

(5)申报渠道

卡塔尔财政部于 2014 年推出网上税务管理系统(TAS), 目的 是建立完整的自动化税务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集成提高效率并减 少手工操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卡塔尔税务局成立和新《所得税法》 ( 2018 年第 24 号法 令 ) 颁 布 后 , 卡 塔 尔 在 2019 年 6 月 推 出 新 的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DHAREEBA),新系统将实现完全电子化操作管理,功能涵盖多个 税务管理事项:纳税登记、申报、税款征收、退税、稽查、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纳税服务等。根据卡塔尔 2020 年第3 号法 令,自2020 年6 月30 日起,网上税务管理系统(TAS)网上税务管理 系 统 不再受理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 需在新 的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DHAREEBA)上完成税务登记。

按照卡塔尔 2019 年第 7 号法令对保护阿拉伯语的有关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3 日起, 向卡塔尔税务局递交的各类申报文件资料 (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合同等),除财务报表外,均应使用阿拉 伯语。对申报文件资料使用阿拉伯语的相关细则仍有待卡塔尔税务 局做进一步明确。 自 2020 年 1 月起,纳税年度相关的财务报表同样 必须使用阿拉伯语[50]。

3.2.3.2 消费税[51]

(1)过渡期申报

[50] 资料来源: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规章2019年14号

[51] 资料来源: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纳税人指引,2019年

新消费税法实施的过渡期间,已持有应税货物并计划进行销售 的纳税人应在 2019 年1 月30 日前完成一次性申报,并在完成申报后 30 天内缴纳相应税款。

计税依据可采用 2018 年12 月31 日最终库存价格。如应税货物总价 值超过 50000 里亚尔,申报表应附送卡塔尔注册审计师签署的鉴证报 告。

(2)正常申报

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 15 天内,完成消费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单独存档管理消费税应税交易 的相关文件和凭证,资料保存期限为申报期后 5 年。

3.2.4 税务检查

卡塔尔税务局应向纳税人发放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通知书,纳税人收到相关通知书后须在 20 天内提交详细信息和文 件,卡塔尔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启动前至少 15 天通知纳税人。完成税 务稽查后,卡塔尔税务局将税务稽查结果通知纳税人[52]。

2009 年《所得税法》 (第 21 号令)规定,卡塔尔税务局有权 在以下期限内对公司纳税情况和财务罚款进行检查:

(1)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 5 年内;

(2)纳税人应提交未提交或者纳税人应在相关部门进行税务登 记之日起10 年内。

3.2.5 税务代理

3.2.5.1 卡塔尔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税务代理机构 需根据卡塔尔《 商业公 司法 》 ( Commercial Companies Law,以下简称“CCL ”)(2015 年第 11 号法令) 向卡 塔尔经济与商务部申请设立。税务代理机构人员需持有会计水平证 书,如注册会计师证书、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税务数字证书等。

卡塔尔无专门管理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机构和相应法规,所有 根据《商业公司法》在卡塔尔经济与商务部注册的税务代理机构需遵循《商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只允许在营业执照 登记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活动。税务代理机构设立时无需在卡塔尔税 务机关进行登记,税务代理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持会计资格证书,在 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前,向卡塔尔经济与商务部登记并获得注 册号。

[52]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2019年12月

税务代理机构出具错误的税务意见会损及品牌信誉,还可能导 致注册会计师被罚款甚至监禁。

3.2.6 法律责任

3.2.6.1 所得税

纳税人违反《所得税法》以下规定,将处以罚款[53] :

(1)逾期申报和备案:按每天 500 里亚尔进行处罚,最高限额 180000 里亚尔;

(2)逾期缴纳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按每月或不足一个月的应 缴税款的2%处以罚款,以应缴税款为上限;

(3)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下列事项的,处以 20000 里亚尔 罚 款:

①自完成工商登记或首次确认收入之日起 60 天内在税务机关完 成税务登记;

②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纳税义务履行的, 自变化发 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税务机关;

③在卡塔尔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起 30 天内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 记证;

④完全或部分处置股权或终止营业活动,自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 通知税务机关。

(4)未按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完成交易合同情况的备案,将 被处以每份合同10000 里亚尔的罚款;

(5) 未按财政部合规要求履行国际公约,如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 ”)、外国账户税收 遵 从 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以 下 简 称 “FATCA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ountry- by-Country Report,以下简称“CbCR ”)等要求的报告义务,将被 处以最高 500000 里亚尔罚款;

[53] 资料来源:卡塔尔,《所得税法》《消费税法》,2018年第24号法令

(6)免税实体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处罚 10000 里亚尔;

(7)未能按时提交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未按规定的时间保留 存档资料的,将处罚款 30000 里亚尔;

(8)未按规定扣缴预提税,按未扣缴预提税额的 100%进行 处罚,并向税务当局汇付;

(9)发生下列情形的,将被处以 1 年以下监禁,或(和)不超 过所涉税款 3 倍罚款:

①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账册、登记信息或文件;

②出于获得税前扣除许可、免税待遇或退税等目的,进行财务 或文件造假行为;

③故意隐瞒真实收入情况或应税行为;

④采取阻挠税务机关人员执法的行动。

卡塔尔税务局局长及其授权代表有权豁免纳税人最高 500000 里 亚尔的罚款。如果卡塔尔政府认为纳税人的举证合理,财政部部长 有权力豁免纳税人更大数额的罚款。

3.2.6.2 消费税

如纳税人违反《消费税法》规定以下事项的,将分别处以下列 罚款:

(1)发生下列情形的,将罚款 10000 里亚尔:

①逾期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

②逾期缴纳消费税费;

③提供不准确信息;

④未按要求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供资料;

⑤违反保税仓库货物储存条款;

⑥未按规定向卡塔尔税务局报告注册资料变更信息;

⑦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和留存凭证。

(2)逾期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按日处以 500 里亚尔罚款,最高 限额 180000 里亚尔;

(3)逾期缴纳消费税费,每日处以应纳税款 2%罚款,以应 纳税款为上限;

(4)纳税人涉嫌逃税,处以 1 年以下监禁,或(和)不超过所 涉税款 3 倍罚款。

3.2.7 其他征管规定

3.2.7.1 异议和申诉程序

卡塔尔税务局将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如果纳税 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以挂 号信或者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如果税务机关在收到异议后决 定不改变评估结果,或纳税人在 60 天内未收到卡塔尔税务局答复, 可向税务申诉委员会(Tax Appeal Committee)提出申诉。基于税 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终局申诉既可由纳税人也可由税务机关向法 院行政法庭提起。

3.2.7.2 退税

税务局无权收取不当税金和不相关的罚款,纳税人应知晓该事 实。纳税人可以申请退回税务机关不当征收的税金和罚款,退款申 请须在 5 年内提出。

发生下列情况的,纳税人可申请消费税退还:

(1)出口或再出口已缴纳卡塔尔消费税的货物;

(2)使用已税货物生产消费税应税货物;

(3)将卡塔尔已税货物转移至另一个征收消费税的海合会成员 国。

(4)应纳税货物在暂停纳税的情况之外损坏或丢失,只要应纳 税个人保留证据证明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5)消费税货物由军事当局根据卡塔尔加入的协定在当地购 买;

(6)消费税商品在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店购买;

(7)消费税货物由国际航空公司或航运公司在当地购买,并在 满足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在运送乘客过程中消费;

(8)满足免税条件的卫生机构专用于治疗目的的消费税商品。

3.2.7.3 其他[54]

根据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符合条件的卡塔尔特殊实体需要提 交关于实质性运营最低指标的报告(ESR 报告),之后更新的《企 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会对适用实体的条件、最低指标的定义或范 围,和提交报告截止日期作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标准的实体,将会被处以金额相当于净收入 15%的高额罚款。

此外,对于没有按规定提交实质性运营最低指标的报告(ESR 报告)、未能达到最低指标其中之一,或未能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相关文件证据的相关实体将被视为未在卡塔尔开展实质性 运营,并且有可能无法获得税收居民证明。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企业与卡塔尔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并收取相应款项 时,需由卡塔尔居民企业代扣缴预提税。

在卡塔尔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向卡塔 尔税务局登记注册,因此居民企业也不需单独就代扣代缴所得税事 项向卡塔尔税务局登记注册,仅在汇款过程中从支付给非居民纳税 人的款项中扣除非居民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款,并向卡塔尔税务局取 得代扣代缴税款证明即可。

如非居民纳税人须进行合同备案,并在卡塔尔境内成立分支机 构以开展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该分支机构需进行税务登记,并视 同卡塔尔居民企业接受相应管理。非居民纳税人填写表格登记表, 携带包括公司章程、合同、授权签字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作为申请资 料,向卡塔尔税务局就长期合同进行备案,税务局在 3 个工作日内 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在办理当年全年有效,需每年更新。

[54] 资料来源:毕马威,税务快讯:卡塔尔2022年第11号法令,2023年2月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预提税将从所汇款项中扣除并缴存卡塔尔税 务局,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根据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申请退税。居民 企业实际支付款项时,不能自行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和 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扣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申请退税除提交申请表格之外,至少需要提供有关 预提税税额计算、双边税收协定可行性以及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 率的确认函,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权力机关发放的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非居民纳税人不需要针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税务局备案。申 请退款耗时较长,通常需要一年左右,也存在两年未果情况。

3.3.2 非居民税收管理

(1)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在卡塔尔登记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只需就卡塔尔境内取得的收入 缴税,并提交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卡塔尔的收入在其 他国家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卡塔尔计算应税收入时作为费用扣除。

如果非居民企业从卡塔尔境内取得收入,向非居民企业付款的 卡塔尔居民企业应扣缴预提税。非居民企业在卡塔尔的经营活动构 成常设机构,应视同居民企业按 10%税率征税;非居民企业在卡塔 尔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统一适用 5%税率缴纳预提所得 税。

同时,非居民自然人在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资本利得 不在免税范围内[55]。

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卡塔尔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其在卡塔尔开 展的经营活动不得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的法律。

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在付款方向非居民企业支 付费用时。预提税按月申报,居民企业需在代扣代缴月份次月 16 日 前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交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表。申报需提交源泉扣缴 表,以及代扣代缴所得税缴款证明。居民企业违反代扣代缴相关规 定,需向税务局补交应交未交代扣代缴税款及同等金额罚款。在实 践中,税务局会下发通知对部分企业的预提所得税进行稽查。

[55]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2019年12月

纳税人就其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申请退税,需要向卡塔尔税务局 提交以下退税资格证明文件[56]:

①由纳税人税收居民国家出具的其在预提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

②由非退税受益人代为办理退税需提交税务代理人或代表授权 书;

③税费扣缴人提供的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

④业务合同或协议;

⑤缴纳预提所得税企业的股东名单以及企业最终受益人;

⑥注明退税申请人账号及身份证明的银行证明;

⑦不适用预提所得税的协议条款。

卡塔尔税务局将在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之日起 60 天内将相关决 定告知纳税人;若在规定期限内卡塔尔税务局没有进行回复,视为 拒绝。退税申请被卡塔尔税务局拒绝的,纳税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 向税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增值税管理

卡塔尔暂未施行征收增值税,因此无相关管理措施。

(3)股权转让

卡塔尔暂未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颁布相关管理规定。

(4)财产转让

卡塔尔暂未针对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颁布相关管理规定。

(5)股息红利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从卡塔尔法律规定应纳税或免税的利 润中支付时不纳税 。

(6)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须缴纳最终预扣税,税率为总额的5%。 。

[56]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2020年1月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卡塔尔实行的税收法规和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卡塔尔同时实 施两种不同的税收管理制度及法规,一种是以卡塔尔《所得税法》 (Qatar Income Tax Law) 为基础的卡塔尔国税法制( 以下简称 “ 国税法制 ”),适用于卡塔尔国内企业;另一种是以《卡塔尔金 融中心税收条例》(QFC Tax Regulations)及《卡塔尔金融中心管 理局税收操作指南》 (Qatar Financial Centre Authority Tax Manual)为基础的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主要适用于在卡塔尔金融 中心成立的金融企业和部分符合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如会计服务类 企业 、法律服务类企业 、承担集团财务功能的企业及控股企业 等) 。两种税收法制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卡塔尔税务局 ( General Tax Authority )和 卡塔 尔 金 融 中 心税 务 局( Qatar Financial Centre Authority Tax Department)。因此,下文将分 别从卡塔尔国税法制及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两个维度进行相关阐 述。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国税法制

根据卡塔尔所得税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关联实体是指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IAS)被视为关联实体的任何实体。

《国际会计准则》第24.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编制财务报表 的实体(称为“报告实体 ”)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

①在以下情况下,个人或其近亲属与报告实体有关联:

A. 对报告实体拥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

B. 对报告实体有重大影响;

C. 报告实体或报告实体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

②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该实体与报告实体有关联:

A. 该实体和报告实体是同一集团的成员(这意味着每个母公 司、子公司和同系子公司都与其他公司有关联);

B. 一个实体是另一个实体的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或另一个实 体所属集团成员的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

C. 两个实体都是同一第三方的合资企业;

D. 一家实体是第三方实体的合资企业,另一家实体是第三方实 体的联营企业;

E. 该实体是为报告实体或与报告实体有关的实体的雇员福利而 设立的离职后福利确定型计划。如果报告实体本身就是这样 一个计划,则发起雇主也与报告实体有关。

F. 该实体受①所述人员控制或共同控制。

G. ①A项中确定的人对该实体有重大影响,或者是该实体(或 该实体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

H. 该实体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向报告实体或报告实体的母 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

《国际会计准则》第24.11条规定,以下情况被视为不相关:

A. 两个实体,仅因为它们有共同的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

B. 共同控制合资企业的两个合营者;

C. 不控制、不共同控制或不对报告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部 门和机构,仅因其与实体的正常交易而被视为关联方(即使 它们可能影响实体的行动自由或参与其决策过程);

D. 仅由于由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与某一实体有大量业务往来 的单一客户、供应商、特许经营商、分销商或总代理。

近亲属是指在与实体打交道时可能会影响该人或受其影响的家 庭成员,包括:

A. 该人的子女、配偶或同居伴侣;

B. 该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子女;

C. 该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受抚养人。

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有责任直接或间接规划、指导和控制 实体活动的人,包括该实体的任何董事(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其他董事)。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57]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如果双方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被视为 存在关联关系: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着另一方;

②双方同被另一第三方所控制。

就法人实体而言,如果一方满足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对另一方实 施控制:

①一方通过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或拥有投票权从而获得对另一方 的控制;

②一方通过另一方的公司章程赋予其所有权力或者通过规定另 一方的所有文件确保另一方的公司事务按照自己的期望进行。

就合伙企业而言,“控制 ”被定义为拥有合伙企业一半份额或 以上的资产或获取收益权利。

此外,若一方可以实施、有能力实施或有资格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另一方公司的附属企业或合伙企业一方,也应被视为对另一方公 司或合伙企业拥有控制权。

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 “潜在控制 人 ”)被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包括与潜在控制人有关联的人的权利或 权力,则该方应被视为在某一特定时间拥有对某公司或某合伙企业 的间接控制权。

就自然人而言,如果两个自然人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被视 为存在着关联关系:

①一方是另一方的配偶、配偶的亲属、亲属,或是亲属的配 偶;

②一方与另一方或另一方的配偶或亲属是合伙关系;

③一方是协议的受托人,另一方是该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人或是 该财产赠与人的关联方。

[57] 资料来源: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Tax Regulations

亲属是指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或直系后裔,包括继子 女。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国税法制

卡塔尔税法没有明确列出关联交易的类型。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规定及条例没有明确列出关联交易的类 型。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规定及条例》适用于所有与关联方进行 的交易类型,除一般的交易类型外,更广泛地包含了关联方之间的 贷款以及担保类交易。

同时,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可在一般税务调查中针对所有类 型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

4.1.3 关联申报管理

(1)国税法制

一个财政年度内,总收入或总资产超过 10000,000 卡塔尔里亚尔 且在卡塔尔境内外有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报 送《转让定价声明》(TP Declaration),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申 报期限一致。如果单一类别交易不超过 200000 卡塔尔里亚尔,则无 需申报。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纳税人需要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进行关联交易的披 露,并将其与所得税申报表一同提交给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纳 税人在卡塔尔金融中心的分公司可以不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

另外,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针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进行单独 转让定价核查的情况较为普遍。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会要求其管 辖的纳税人提供详细资料,作为单独的转让定价核查依据。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1)国税法制

根据《2020 年第 4 号税务总局局长关于转让定价申报以及提交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决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应当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①当年营业收入或资产超过 50000,000 里亚尔的企业;

②集团成员至少有一个为非卡塔尔企业。

纳税人提交的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属于卡塔尔税务局对纳税人 进行相关审核和检查的基础资料,卡塔尔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纳税人 进一步披露更多的关联交易信息,纳税人应自卡塔尔税务局下发检 查通知起 30 天内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卡塔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别报告(CbCR) 的 2019 年 第 16 号决定,年收入总额不低于 30 亿里亚尔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 终母实体 ,如果是卡塔尔的税收居民 ,现在必须使用经合组织 BEPS 行动计划第 13 项最终报告第五章附件 III 中提供的模板,向 卡塔尔税务局(GTA)提交国别报告(CbCR) 。报告必须在报告 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以XML 格式在卡塔尔税务局门户网站 上提交。以纳税为目的居住在卡塔尔的最终母实体必须在报告财政 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向卡塔尔税务局提交说明,表明其是其所属跨 国实体集团的最终母实体,该期限可由卡塔尔税务局局长延长。如 果最终母实体为非卡塔尔居民,则对于以税收为目的居住在卡塔尔 的成员实体,暂缓执行报告和说明要求。卡塔尔税务局局长决定将 确定上述要求适用的财政年度,但目前相关决定尚未发布。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未特别规定纳税人准备及提交转让定价文 档,但受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管辖的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文档符合规 定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税务局允许纳税人提交英文版的转让定价文档。

根据卡塔尔税务局要求,纳税人在使用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 外的其他经合组织允许的转让定价方法前,应先向卡塔尔税务局提 交使用该方法的申请。纳税人在提交该申请时还需附上转让定价分 析并解释无法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原因,以及所申请使用方法 的适用性。纳税人获得批准使用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外的转让定 价方法,需在提交转让定价文档时随函附上一份阿拉伯语的总结备 忘录,以备卡塔尔税务局进行转让定价审查。

主体文档中应提供以下信息:

①集团的组织结构;

②集团业务说明,包括:

A.创造业务利润的重要因素;

B.除了占集团收入 5%以上的产品和服务外,根据收入情况向集 团其他实体提供五项重要/最大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流程说明;

C.集团各实体之间除研发服务外的重要服务协议清单和简要说 明,包括提供重要服务的关键地点的能力说明,以及在集团内部分 配服务成本和确定服务价格的技术可行性政策;

D.本条 B 中提及的集团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地理市场说明;

E.简要的功能分析,说明集团内各实体对创造价值的主要贡献 (承担的主要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和使用的重要资产);

F.与本财政年度发生的重大业务重组、收购和剥离有关的重大 交易说明;

①集团的无形资产,包括:

A.集团开发、获取和利用无形资产总体战略的一般说明,包括 主要研发设施/中心的地点和研发运营实体的地点;

B.集团的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组的清单,这些无形资产或无形 资产组对技术性贸易目的十分重要,并具体说明合法拥有这些资产 的实体;

C.关联实体之间与无形资产有关的重要协议清单,包括成本分 摊安排、主要研究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

D.集团与研发和无形资产有关的技术政策的总体说明;

E.报告年度内关联实体之间无形资产份额/所有权的任何重大变 化的一般说明,具体说明实体、国家和相关补偿;

②集团的共同财务活动,包括:

A.集团资金来源的总体说明,包括与非关联贷款人的重要融资 安排;

B.确定集团中哪些成员为集团提供核心融资职能,包括这些实 体根据其法律成立的国家和集团管理层实际所在地的国家;

C.关于集团在相关实体之间的融资安排/协议方面所遵循的贸易 政策的一般说明。

从实际角度看,主体文档不是作为一个综合文件提交的 。相 反,根据税务管理系统(DHAREEBA) 门户网站上提供的《用户手 册》,主体文档的每个部分都需要与税务管理系统(DHAREEBA)门户 网站上的字段进行对齐和比较。

如果卡塔尔纳税人是非卡塔尔实体的子公司,那么卡塔尔纳税 人需要从非卡塔尔总公司获得集团主体文档的副本,并按照上述格 式重新调整。

主体文档可以用英文编写。

本地档案必须包含纳税人所有受控交易的详细信息。可以用英 文编写。2020 年第 4 号决定第 10 条规定了所需信息。

本地档案应包含以下信息:

①有关居民相关实体的信息,包括:

A.居民实体的管理和组织结构说明,以及向其报告居民实体管 理情况的各方的身份信息和这些各方在哪些国家设有主要办事处;

B.居民实体业务和业务战略的详细描述,包括说明居民实体在 本年度或前一年度是否参与了业务重组过程或无形资产转让,或受 其影响,以及说明这些交易中对居民实体产生影响的方面;

C.主要竞争对手的信息;

②实体参与的每一类主要受控交易的受控交易,包括:

A.受控交易(如服务的购买或销售、制造、货物的购买或销 售、借贷交易、财务担保和履约担保、无形资产许可)的描述以及 这些交易发生的背景;

B.常驻实体参与的每一类受控交易(即产品、服务、特许权使 用费、利息等的收支)在集团内部的收支金额,按外国付款人或收 款人的税务居住国列示;

C.确定每类受控交易中涉及的相关实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D.常驻实体与其他相关实体签订的所有主要协议的副本;

E.居民实体和其他相关实体在每一类受控交易中的详细对比和 功能分析,包括与往年相比的任何变化;

F.确定任何类别交易的最合适的最终交易方法,并说明选择该 方法的原因;

G.确定居民实体为交易选择的关联实体,并解释选择的原因; H.应用交易保护方法时的重要假设摘要;

I.多年分析,需进行比较,并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这种分析;

G.所选比较对象(内部或外部)的非受控交易清单和说明(如 有) ,以及技术性报告分析中考虑的独立实体相关财务指标的信 息,包括比较方法和可比信息来源的说明;

K.对比较结果所作任何修改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修改是针对当 事方的结果、受控交易的比较结果,还是针对两者;

L.一份声明,证明相关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基础上根据所选择 的转让定价(TP)方法进行定价的;

M.应用所选技术性交易方法时使用的财务信息摘要;

N.与上述受控交易有关的、该国未加入的 APA(单边、双边或 多边)及其他税收指令的副本;

③财务信息,包括:

A.居民实体在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任何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

B.解释用于转让定价的财务数据如何与年度财务报表相关联的 信息和分配表;

C.在分析中使用的与比较相关的财务报表汇总表,以及数据的 来源。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文档符合规定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关联 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需要保留以下四种记录:

①主要会计记录;

②纳税调整记录;

③关联交易记录;

④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依据。

尽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不需要提交这些记录和文 件,但应保存备查。

4.2.3 其他要求

(1)国税法制

根据 2022 年第 10 号决定,未能按时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将被处以每天 500 里亚尔的罚款,最高限额为 180000 里亚尔。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未就同期资料提出其他特别要求。

2017 年 11 月 14 日,卡塔尔加入经合组织(OECD)关于税基侵 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包含性框架。至此,卡塔尔承诺 将施行 BEPS 行动计划最低标准。

考虑到转让定价是 BEPS 行动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相关 法律法规修订,卡塔尔税务局和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将在原有同 期资料文档法规要求基础上对在卡塔尔经营的企业提出更高的转让 定价合规性要求。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卡塔尔税务局和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转让定价调查。具体如下:

(1)国税法制

尽管卡塔尔国税法制未明确遵循《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 但其在国内法规的一般反避税条例中涵盖了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 规。

根据《所得税法》,对于纳税人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之一而进行 的交易、安排或经营活动,卡塔尔税务局将对纳税人因此类交易、 安排或经营而获得的相关利益依法征税。

如果公司间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即该价格高于/低于市 场公允价格的 ,卡塔尔税务局可能会调整纳税人的计税基础 。 2019 年12 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调整计税基础的情况扩大至以下情形[58]:

①符合下列情况的卡塔尔纳税人与非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A.交易其中一方享有税收优惠;

B.交易其中一方为非合作国家或地区的居民。非合作国家或地 区是指未与卡塔尔国签订以税收为目的的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或地 区。

②卡塔尔境外总部和其在卡塔尔设立的常设机构之间的交易, 且交易在卡塔尔境内发生。

卡塔尔税务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①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值(或价格)对纳税人不同价值 的合同/协议或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②对没有反映交易实质的合同/协议进行重新定义;

③对纳税人或参与相关交易、安排或经营的其他个体的应纳税 额进行调整。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一般会接受纳税人依据《经合组织转让 定价指南》的关联交易原则以及转让定价分析方法所作的转让定价 分析。

[58] 资料来源:《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规定及条例》的第八部分收录了与转让 定价相关的条例。该条例规定,关联交易未遵从独立交易原则而导 致其中一方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纳税亏损增加),卡塔尔金融中 心税务局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重新计算该关联交易和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国税法制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确定及评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关联方交易价格时,应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相关价格应当 基于与之相似的非关联方服务或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该 比较应重点关注:

①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②合同条款;

③承担的功能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④经济情况。

若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适用的情况,经卡塔尔税务局同意 可采用经合组织允许的其他转让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分析中,卡塔尔税务局倾向于使用位于卡塔尔境内 或是中东及北非地区的可比交易数据,如果上述地区的可比交易数 据均不可用,卡塔尔税务局可以接受欧洲地区的可比交易数据。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纳税人可以采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列举的五种转让 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 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应考虑可比交易数据的质量等各种因素。

在可以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使用该方 法进行分析。纳税人需对其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的适当性作出说明。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一般会优先考虑位于卡塔尔金融中心区 内或卡塔尔国内的可比交易数据,如果上述地区的可比交易数据均 不可用,相较于欧洲,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更倾向于接受亚洲和非洲的可比交易数据。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定价分析应考虑是否存 在区域或市场的差异。

4.3.3 转让定价调查

4.3.3.1 转让定价调查概况

(1)国税法制

卡塔尔税务局会向纳税人索取如交易合同和发票等关联交易的 相关支持性文件。

一般而言,卡塔尔税务局并不会对企业进行专门的转让定价调 查,相关审查将根据一般税务调查程序进行。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会主动审查纳税人 的关联交易,包括要求企业提供其关联交易的明细、协议和定价政 策等信息,以及与企业进行多轮的谈判讨论。

4.3.3.2 转让定价调查重点关注的交易

(1)国税法制

关联企业管理费:卡塔尔税务局允许企业扣除的企业整体管理 费最多不能超过其净利润的 10%。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涉及以下方面的关联交易:

①关联融资安排;

②关联企业间的劳务安排;

③关联企业间的管理费用;

④关联企业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安排等。

4.3.3.3 转让定价调查期限

企业所有进行纳税申报的年度都有可能涉及转让定价调查,同 时税务调查的诉讼时效条款同样适用于转让定价。

(1)国税法制

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是卡塔尔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常规调查的一 部分,诉讼时效的条款规定卡塔尔税务局需要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 报后的五年内完成税务调查。

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卡塔尔税务局可在纳税人应进行纳 税申报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0 年内对其进行税务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税 务及经济处罚。纳税人未在卡塔尔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上述的 10 年期限应自卡塔尔税务局确定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之日起算。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需要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 年内对其进行税务评估。

4.3.3.4 转让定价调查处罚

目前,卡塔尔未针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相关处罚按照一般税务处罚条例执行。

(1)国税法制

纳税人因违反转让定价法规而逾期缴纳税款,卡塔尔税务局将 对逾期期间按月征收逾缴税款 2%的罚款。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任何逾期税款情况都将按照 5%年利率按逾缴税款天数计算滞 纳金。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国税法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中心的税收规定中包含了类似预约定价安排的事先 裁定制度(Advance Rulings Regime) 。纳税人可自主向卡塔尔金 融中心税务局提请事先裁定,该裁定制度对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 具有约束力。事先裁定制度有助于纳税人降低税收不确定性和被双 重征税的风险。

4.4.2 程序

事先裁定制度的程序参见 2.2.3.16 卡塔尔金融中心的税务规 定。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国税法未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相关规定。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目前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未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相关规定。

4.5.2 税务调整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国税法未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相关规定。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目前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未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相关规定。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国税法未对成本分摊协议作出相关规定。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目前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未对成本分摊协议作出相关规定。

4.6.2 税务调整

(1)国税法制

目前卡塔尔国税法未对成本分摊协议作出相关规定。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目前卡塔尔金融中心法规未对成本分摊协议作出相关规定。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1)国税法制

2019 年 12 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方贷款 不超过所有者权益三倍部分所属利息费用可以扣除。同时,贷款必 须用于纳税人的业务经营[59]。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纳税人只有在关联方帮助下(如担保等)才能从关联方或第三 方获得超额借款的情况视为资本弱化。

此外,在判定卡塔尔金融中心纳税人的借贷交易是否属于资本 弱化时,还需比较其在实际关联交易及其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 贷交易中的利息支出。

《卡塔尔金融中心管理局税收操作指南》 (Qatar Financial Centre Authority Tax Manual)规定不超过以下比例计算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金融机构:债务和所有者权益比例为 4:1;

②非金融机构:债务和所有者权益比例为 2:1。

4.7.2 税务调整

(1)国税法制

根据一般费用扣除规定,在卡塔尔的常设机构向海外总部或关 联方支付的超出所有者权益三倍贷款所对应的利息费用将不能获得 税前扣除。

此外,纳税人关联贷款业务所使用的利率还应当与非受控交易 的利率相一致。

(2)卡塔尔金融中心法制

《卡塔尔金融 中心税收条例 》 (QFC Tax Regulations and Rules)规定,在通过关联方获得超额借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能扣 除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 立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费用)。

[59]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纳税人资产负债比超过规定比例的,超出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允 许在税前扣除。

4.8 法律责任

相关条文规定请参照本章上述各小节的介绍。

第五章 中卡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卡税收协定

目前,卡塔尔拥有一个超过 80 个国家(地区) 的税收协定网 络,包括中国、奥地利、孟加拉、法国、印度、意大利、 巴基斯 坦、俄罗斯、阿联酋、孟加拉国等。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 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对缔约国政府具 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卡塔尔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纳税人在适用税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收协定优先原则, 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 二是孰优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 行。

5.1.1 中卡税收协定案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2001 年 4 月 2 日正式签署, 自 2008 年 10 月 21 日生效,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协定共涉及条款二十 九条[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在多哈正 式签署, 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生效,适用于 2021 年 4 月 1 日以后取 得的收入[61]。

中国政府与卡塔尔政府税收协定原文链接地址为 :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858/5027073 /files/11538581.pdf

5.1.2 适用范围

[6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

[6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 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021年9月1日

5.1.2.1 主体范围

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换言之,除 了纳税无差别待遇、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之外,非 缔约国居民不得享受协定的待遇。税收居民范围的界定由缔约国国 内法规定。

(1)个人税收居民

卡塔尔居民个人是指在卡塔尔拥有永久居所的个人,或任意 12 个月期间在卡塔尔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或拥 有卡塔尔国籍的个人。

中国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 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企业税收居民

根据卡塔尔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如果其主要或实际管理机构 位于卡塔尔境内则被认定为卡塔尔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根据缔约国国内法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按照以下规 则判定其税收居民身份:

①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双方 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存在更密切经济关系(重要 利益中心)缔约国的居民;

②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均无 永久住所,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居民;

③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或均无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 缔约国的居民;

④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国民或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缔约国双 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应认为是其总机 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5.1.2.2 客体范围

中卡税收协定适用于卡塔尔所得税,适用于中国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同时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新增或者替代现行 税种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

5.1.2.3 领土范围

税收协定的“卡塔尔 ”一语是指卡塔尔国领土,以及根据国际 法和卡塔尔法律,卡塔尔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及大陆架。

税收协定的“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 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 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 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如果在卡塔尔拥有固定营业场所,企业通过该场所经营全部或 部分业务,则构成卡塔尔境内的常设机构,需要就卡塔尔境内的经 营所得申报纳税。

非居民公司构成常设机构需向卡塔尔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 记,应当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卡塔尔税务局对 合同收入总额征税,除非合同明确全部或部分所得不来源于卡塔尔 境内。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收入在卡塔尔按 10%计缴所得税。

5.1.3.1 常设机构包括的类型

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 业场所。按照 OECD 税收协定范本注释,营业场所一语包括企业用于 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无论该房屋场地、设 施或设备是否完全用于这个目的。中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税收协 定规定的常设机构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 、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 场所;

(7)农场或果园;

(8)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九个月以上的为限。

此外,中卡税收协定还规定,当某个人(除适用协定第五款规 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 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 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被视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 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下列 5.1.3.2 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该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认为是常设机构。

“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并非仅 限于严格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它还包括那些虽然不是以企业的 名义签订合同、但其所签合同仍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的代理合同。 “经常 ”是指只要是“重复地而不仅仅在单独情况下 ”使用此项权 力,即可认为符合使之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这里所指的合同是对 企业的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的合同,而不是仅与企业内部运作有关的 管理性合同(如为企业雇佣人员协助其工作而与该雇员签订的合同 等)[62]。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自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 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 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 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 构。然而,如果子公司的活动达到了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例如子 公司在一国拥有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行使签订合同的权力,则可以认为母公司在该国就子公司为其进行的活动设有常设机构[63]。

[6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三

[63]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三

5.1.3.2 常设机构不包括的类型

常设机构不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专为本款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 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 性质或辅助性质。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卡塔尔实行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介绍和不同收入的预提税税率请 见附录 4。

5.1.5 卡塔尔税收抵免政策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为了消除双重征税,中卡税收协定作了如下税收抵免的规定:

(1)中国居民从卡塔尔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卡塔尔 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卡塔尔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 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卡塔尔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 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卡塔尔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卡塔尔税收数额。

一般而言,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 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

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这 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为限,被称为“抵免限额 ”。如果一个纳税人实际在非 居住国缴纳的税款高于这个抵免限额,即发生超限额,本国政府对 超限额部分是不予抵免的;如果其实际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款低于 这个抵免限额,即发生不足限额,则以其在非居住国的实缴税额为 抵免额,不足限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征。因此,抵免限额与实缴 非居住国税额两者之间,数额较小者即为实际允许抵免额。可以 说,抵免税额和允许抵免额集中代表了居住国实际抵免法的全部意 义,直接反映了居住国虽然承认非居住国优先行使税收管辖权,但 不允许其独占征税权的核心概念[64]。

为了规范税收抵免在中国境内的实施,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的相关规定,为中国企业境内税收抵免提供依据,具体包括《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1 号)。卡塔尔的税收立法不包含避免或减 少双重征税的单方面规定。但是,《国际税法》的执行条例规定, 如果外国来源的收入在卡塔尔应纳税,则在国外支付的所得税可作 为确定应纳税收入的费用扣除。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可参考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卡塔尔同多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部分协定制定了税收饶让条 款,这些国家包括:新加坡、尼日利亚、 白俄罗斯、塞舌尔、阿尔 及利亚、毛里求斯、巴基斯坦、冈比亚等。中卡税收协定并无制定 饶让条款。

[64] 资料来源:梁若莲,《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2012年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中卡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了中卡两国之间在国内税 收征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无差别待遇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四 方面内容。

5.1.6.1 国籍无差别待遇

中国国民在卡塔尔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在相同情况下不 应与卡塔尔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 重。

5.1.6.2 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中国企业在卡塔尔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卡塔尔本 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5.1.6.3 支付无差别待遇

卡塔尔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 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卡塔尔 居民的同样予以扣除。但以下三种情形不适用“支付无差别 ”规定 的内容:

(1)联属企业中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 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或者“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 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 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 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上述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 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2)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 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 人没有上述关系时所能同意的数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 国 、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 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 号,以下简称“267 号文 ”)规定 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 注意;

(3)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 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本 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 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 267 号文其它规 定予以适当注意。

5.1.6.4 资本无差别待遇

当卡塔尔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卡塔尔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 件,不应与卡塔尔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 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5.1.7 在卡塔尔享受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待遇的手续

5.1.7.1 卡塔尔执行协定的模式

只有在预提税已经根据卡塔尔税法扣缴后,纳税人才能申请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退税。

5.1.7.2 享受协定(税收安排)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申请税收抵免时应提供外国税款支付证明,通常耗时 3 至 4 周 (含周六日)。

5.1.7.3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于一个年度内在卡塔尔停留达到一百八十三 天,则该非居民纳税人可以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资料包括卡 塔尔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各一份。通常非 居民纳税人需写信并随附所有申请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时间 需 3 至 4 周(含周六日)。

5.2 中卡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国与卡塔尔因双 方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是两国因 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相互协商程序即是两 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 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 定,与卡塔尔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 适用问题的过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 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 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超出税收协 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主管当局和卡塔尔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 进行相互协商。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OECD 在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修订后的《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 二十五条中建立了旨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即相互协商 程序, 目的是解决两国主管当局的税收协定争议,并在双边税收协 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机制。

中卡税收协定第 25 条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 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9 月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56 号,以下简称“56 号 公告 ”),替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 申 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 号)。国税发〔2005〕115 号仅适用于中国居民(国民) 申请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56 号公告则扩大适用到缔约双方提请的相互 协商案件和中国税务机关主动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并明确了是否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互协商案件。简而言之,56 号公告适用于 除特别纳税调整以外的所有相互协商案件。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5.2.3.1 申请人的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 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交 申请,请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 序解决有关问题。56 号公告中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56 号公告中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即只有在申请人为中国税 收居民的情况下,中方主管当局方可受理其申请并就其所遇到的税 收协定问题与卡塔尔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不具有中国国籍,但 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外国人若与其他国家就税收协定问题产生争 议,也有权向中国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3.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 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65]。

56 号公告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65] 资料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国际税务部,《中国企业“走出去 ”需用好“相互协商程序 ”》,2014年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 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

5.2.4 启动程序

申请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要经过两个环节,第一步是申请 人向负责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步是省税务机关受 理申请后上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进行 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纳税人向其居 民国主管当局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 规定的税收措施提出异议,主管当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对 案情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 且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知另一方主管当 局并展开谈判。

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的 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应按照 56 号公告规 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 质版和电子版。

中国居民(国民)按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 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1)申请人为按照 5.2.3.2 章节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 居民或中国国民;

(2)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 协定规定的行为;

(4)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 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会被认定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 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 互协商程序的情形详见 5.2.4.2 章节。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但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 重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 决定受理。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对中国居民(国民)申请的处理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 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 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 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 议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 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 税务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 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 请人;

(二) 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 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 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三)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 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 理。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 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 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 的;

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 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 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 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2)对卡塔尔主管当局申请的处理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接受卡塔尔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的范围 参照 5.2.3.2 章节。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卡塔尔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函 后,查清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 方。在做出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决定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 省税务机关意见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 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卡塔尔主管 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或者要求卡塔尔主管当局补充材 料:

①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属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

②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③卡塔尔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④卡塔尔主管当局提供的事实和材料不完整、不清楚,使税务 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或核实的。

虽属于上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但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 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中国税收权益或促进经济合作的,仍可 决定接受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卡塔尔主管当局提出的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的请求时相关税务机关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中国国家税务总 局应将卡塔尔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相互 协商程序不影响相关税务机关对有关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但中国国 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调查和处理的除外。

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 税务机关或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如果卡塔尔主管当局撤回相互协商请求, 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如有必要,可将 卡塔尔主管当局提交的相互协商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等以书面形式下达给相关省税务机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核查。

接受任务的省税务机关应组织专人对案件进行核查,并在税务 总局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对复杂或 重大的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的,应在核查期限截止日期前 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经中国国家税务 总局同意后,上报核查结果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一个月。

接受任务的省税务机关认为核查卡塔尔主管当局提交的案件需 要对方补充材料或就某一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的,应及时向税务总 局提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向卡塔尔主管当局提出补充要求 的,等待对方回复的时间不计入核查时间。卡塔尔主管当局在回复 中改变立场,或提出新的请求的,核查时间重新计算。

省税务机关上报的核查结果,应包括案件调查的过程、对所涉 案件的观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3)主动向卡塔尔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卡塔尔主管当局提 出相互协商请求:

①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 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②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 意见的;

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卡塔尔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 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 处理如下:(一)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 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二)双方就具体 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 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 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 言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 果不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 两国主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 结论只能对该特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 生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 时,将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 已生效的和解或判决[66]。

5.2.6 卡塔尔仲裁条款

卡塔尔未设置相关条款。

5.3 中卡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卡税收协定争议是指中卡之间因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而引发的争议。从本质上来说,该争议是一种国际税务争议,是两 国因税收协定适用不明确导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 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例如,在中国与卡塔尔间的国际税 收利益分配活动中,两个主权国家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 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中国和卡塔尔间的国际 税务争议主要表现为中国和卡塔尔之间就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条款的解释、执行和使用范围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67]。

[66] 资料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国际税务部,《中国企业“走出去 ”需用好“相互协商程序 ”》,2014年

[67] 资料来源:Gustaf Lindencrona,《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1994 年

OECD 在 2014 年 12 月 18 日发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第 14 项行动 计划公开讨论稿,即《让争议解决机制更加有效》,该行动计划旨 在寻求解决方案,以克服或消除国家或地区间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 决税收协定相关争议的诸多障碍或不利因素。中国政府承诺应对措 施将遵循以下原则:确保与相互协商程序有关的税收协定义务得到 全面的善意执行;确保执行程序可以促进避免和解决与税收协定有 关的争议;确保纳税人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相互协商 程序;若案件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建议纳税人全面了解中卡税收协定及卡塔尔税法的具体规定、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妥善防范和避免中卡税收协 定争议,及时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 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 生的分歧。

第六章 在卡塔尔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如果法人实体属于税收居民,或在卡塔尔建立了常设机构,纳 税人需在下列两个日期中取孰早的一个于 60 天内向卡塔尔税务局领 取税务登记证:

(1)向卡塔尔经济与商务部取得商业登记证当天;

(2)第一次确认经营活动收入当天。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将给予 20000 里亚尔的罚款。所有关于在卡塔尔发生的商业活动的相关会 计账簿、登记及文档都应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境内保留 10 年。详见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面临的新时期挑战是从现有的纸质文档处理到电子档案 体系的转换。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的发行需要在税务管理系统中 完成电子注册程序,系统将根据卡塔尔商业注册表对所提供的信息 进行复查和证实。一旦出现任何不一致或未办理商业注册的情况, 税务登记表将被拒绝。对于那些在卡塔尔运营却没有卡塔尔商业注 册表的常设机构来说,登记核实电子税务的过程面临困难,因此这 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需要手工提交。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 ,卡塔尔税务局启用税务管理系统 (DHAREEBA),旧版的税务管理系统(TAS)停止运作。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无需在卡塔尔税务局登记注册,仅在汇款 过程中从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非居民纳税人应承担的 税款 ;居民企业也不需要单独就代扣代缴所得税向税务局登记注 册。详见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如果非居民企业构 成常设机构则需要向卡塔尔税务局进行登记。

特定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公司、私人协会和机构、慈善协会 和机构、私立公益机构和个体单位,与在卡塔尔境内无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需通知税务机关。 与卡塔尔居民企业或在卡塔尔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签订 的合同,达到以下标准需通知税务机关:

(1)金额大于或等于200000 里亚尔的服务合同;

(2)金额大于或等于 500000 里亚尔的建筑施工合同、产品供应合 同和服务合同[68]。

在卡塔尔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在任何可能影响纳税 义务的因素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在全部或 部分处置股权或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税务机关。

6.1.2 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 投资和所得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中国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 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卡塔尔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 报告表);

《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卡塔尔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 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卡塔尔但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以上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 和所得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 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2023 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此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八章第七十 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 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同时废止。

[68] 资料来源: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律及法规(Tax Law and Regulations),2020年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卡塔尔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卡塔尔设立的子公司,应区分是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 业。

子公司为卡塔尔居民企业纳税人,则在卡塔尔负有居民企业纳 税人义务。在此情况下,该子公司需就其在卡塔尔境内活动产生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提交年度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逾期将受到处罚。同时,子公司作 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 任。代扣代缴义务为从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款项中全额扣除非居 民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款,在代扣代缴预提税月份的次月 15 天内向卡 塔尔税务局提交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表。详见 3.2.3 和 3.3 章节。

子公司为卡塔尔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则负有非居民纳税人义 务。其中,企业所得税依据其在卡塔尔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 常设机构来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 卡塔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之内提 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逾期将受到处罚;不构成常 设机构的,需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详见 2.2 章节。

6.2.2 在卡塔尔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居民在卡塔尔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不构成卡塔尔独立法 人的,为卡塔尔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负有非居民纳税人义务。详见 2.2 章节。

6.2.3 在卡塔尔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中国居民在卡塔尔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卡塔尔的收入 (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佣金等),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即该收入不属于在卡塔尔所构成的 常设机构的收入,则按照来源地征税原则,中国居民在卡塔尔收入 来源地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由卡塔尔境内付款方代扣代缴预提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适用相应税率(详见附 录2):

完全或部分在卡塔尔境内开展活动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 咨询费、利息、佣金、经纪人费用和董事费等其他费用,适用 5% 税率;

支付给为特定项目注册的分支机构(临时分支机构)的费用, 按照合同金额或最终付款金额(适用孰高原则)适用 3%税率。

未能按规定完成申报的,相关罚则详见 3.2.6 章节法律责任。

6.3 调查认定风险

税务调查认定工作由卡塔尔税务机关开展,详见 3.1 章节税收 管理机构。

2009 年《所得税法》 (第 21 号令)规定,卡塔尔税务局有权 在以下时限内对公司纳税情况和财务罚款进行检查:

(1)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的 5 年内;

(2)纳税人应提交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纳税人应在相关部门 进行税务登记之日起 10 年内。

2018 年颁布的新《所得税法》(第 24 号令)及 2019 年颁布的 实施细则(第 39 号令)未对上述检查时限进行更新。

转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详见 4.3.3 节转让定价 调查。

对于无形资产,商标、专利及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的预期使用 年限进行分摊,每年分摊的限额不应超过 15% ,如果不按规定计提 摊销并税前扣除,将存在被税务局调查认定的风险。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6.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一般而言,享受税收协定需要履行一定的税务程序及提供相关 的文件资料。如:《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一般企业在境外享 受税收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之一,但是部分企业可能因为对税 收协定的存在缺乏了解,或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和税收协定的作用 缺乏了解,以及对自身境外业务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判断不清,因而 导致其未向国内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建议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与卡塔尔的税收协定,在有 意向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时,及时做好享受税收协定方面的准备工 作。

中国企业承担的是全球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 外的所得申报纳税。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为防止因同一笔所得造 成国内外重复征税,中国允许企业在国外缴纳的税款进行限额抵 免。“走出去 ”企业如果不熟悉税收协定的规定,重复缴纳税款, 就会造成损失,加重企业负担。若企业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导 致多缴税款无法在国内进行抵免的风险。

建议企业前往卡塔尔投资之前,对其税收制度、税收协定进行 全面、准确的了解,及时跟进两国税制的改革和更新,确保有效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常设机构的认定

通常中国投资者在卡塔尔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 业利润应当在卡塔尔纳税。中国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常设机构认定 风险,避免引发税务争议。

(2)受益所有人判定

赴卡塔尔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个人在卡塔尔获取股息、利息或者 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应当向卡塔尔税务机关证明其受益所有人 身份,从而适用中卡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国 的税负。如果赴卡塔尔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个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 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将很难被卡塔尔税务机关认可,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一旦被卡塔 尔税务机关认定为导管公司,将可能无法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根据 卡塔尔法令,卡塔尔企业提交新建、续期或更新商业登记请求的申 请人必须提供该实体的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6.5 其他风险

如要在卡塔尔金融中心成为居民企业必须经登记注册。如果未 经卡塔尔金融中心登记注册,且在卡塔尔有实际管理机构,则该公 司不得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税收条例》,应适用卡塔尔金融中心 区域外的卡塔尔法律。

完成卡塔尔金融中心登记注册后,纳税人将得到纳税识别号 (TIN),纳税识别号将运用于纳税人与卡塔尔金融中心税务局的日 常联系中。税务登记表可从卡塔尔金融中心官网下载。设立税务代 理机构需在企业注册管理局登记并取得执照。税务代理机构需要遵 守卡塔尔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仅被允许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营业 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在卡塔尔金融中心,企业是否缴税主要基于收入的来源地、公 司是否独立进行判断,纳税申报需要在会计期间结束的 6 个月之内 提交。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对是否纳税的影响较小。 详见 2.2.3 章节对卡塔尔金融中心的税务规定。

参 考 文 献

[1] 卡塔尔 2024 年财政预算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

[3] 卡塔尔规划和统计署和世界银行统计数据

[4] BP 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22 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卡塔尔石油公司宣布北部气田 扩能项目投资决定》,2021 年 2 月 9 日

[6] 《人民论坛》,2023 年 1 月 1 日

[7] 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与卡塔尔石油公司签署 LNG 长期购销协议》,2021 年 3 月 22 日

[8] 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与卡塔尔能源公司签署为期 27 年的 LNG 长期购销协 议》,2022 年 11 月 21 日

[9] 中国新闻网,《中国石化参股全球规模最大的液化天然气项目》,2023 年 4 月 13 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附表》,2022 年 9 月发布

[11] 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20 年纳税报告》

[12] 世界银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附表》,2021 年 9 月发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2023 年 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卡塔尔出台最低工资保障等劳动法规》,2020 年 9 月 1 日

[16] 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18] 毕马威,税务快讯:卡塔尔 2022 年第 11 号法令,2023 年 2 月

[19] 卡塔尔自贸区管理局(QFZA),《Discover Qatar Free Zones》

[20] 卡塔尔科技园区(QSTP)

[21] 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Tax Regulations

[22] Qatar Financial Centre,QFC Authority Tax Manual

[23] 卡塔尔金融中心官方网站

[24] 德勤,卡塔尔税收提示 2022,2022 年 1 月

[25] IBFD 数据库

[26] 毕马威,2018 年 GCC 增值税-GCC 增值税框架协议分析,2018 年

[27] 毕马威,卡塔尔增值税,2023 年 1 月

[28] 卡塔尔,《修改关税税则、取消部分关税优惠》,2022 年第 41 号法令

[29]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Qatar-Import Tariffs

[30] 毕马威,投资卡塔尔,2016 年 11 月

[31] 卡塔尔国际贸易管理局,《进口要求和文件》

[32] 普华永道,《世界税讯-卡塔尔》,2019 年

[33] 卡塔尔,《退休与养老法》,2002 年第 24 号法令

[34] 德勤,卡塔尔税收提示 2020

[35] 卡塔尔政府线上政务平台

[36] 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2021 年 2 月

[37] 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2019 年 1 号及 2 号

[38] 毕马威,卡塔尔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2020 年 1 月

[39] 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卡塔尔及海湾合作委员会持有企业税务申报新规 定),2021 年

[40] 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2019 年 14 号

[41] 卡塔尔,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纳税人指引,2019 年

[42] 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规前瞻,2019 年 12 月

[43] 卡塔尔,《所得税法》《消费税法》,2018 年第 24 号法令

[44] 安永,《2020-2021 全球转让定价参考指南》,2022 年 5

[45] 安永,《卡塔尔转让定价文档要求介绍》,2021 年 3 月

[46] 毕马威,转移定价文档指引,2021 年 3 月

[47] 普华永道,中东地区税收法规前瞻,2019 年 12 月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http://www.chinatax.gov.cn/n81 0341/n810770/c1153858/5027073/files/11538581.pdf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021 年 9 月 1 日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三

[51] 梁若莲,《税收协定解读与应用》,2012 年

[52] 华税律师事务所国际税务部,《中国企业“走出去 ”需用好“相互协商程 序 ”》,2014 年

[53] Gustaf Lindencrona,《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1994 年

[54] 毕马威,卡塔尔税收法律及法规(Tax Law and Regulations),2020 年

[5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卡塔尔 卷(2021)》,2021 年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同卡塔尔的关系》,2024年7月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卡塔尔经贸合作简况(2022年),2023年11月 10日发布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巴林等国与卡塔尔恢复全面外交关系》,2021年1月7 日

[59] 《OECD 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11月

附录

1.卡塔尔主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69]

(1) 卡塔尔埃米尔办公厅,www.diwan.gov.qa

(2) 卡塔尔外交部,www.mofa.gov.qa

(3) 卡塔尔内政部,www.moi.gov.qa

(4) 卡塔尔财政部,www.mof.gov.qa

(5) 卡塔尔商业与工业部,www.moci.gov.qa

(6) 卡塔尔交通通讯部,www.motc.gov.qa

(7) 卡塔尔市政与环境部,www.mme.gov.qa

(8)卡塔尔行政发展、劳动与社会事务部,www.adlsa.gov.qa

(9) 卡塔尔教育与高等教育部,www.edu.gov.qa

(10)卡塔尔司法部,www.moj.gov.qa

(11)卡塔尔文化体育部,www.mcs.gov.qa

(12)卡塔尔公共工程署,www.ashghal.gov.qa

(13)卡塔尔中央银行,www.qcb.gov.qa

(14)卡塔尔海关总署,www.customs.gov.qa

(15)卡塔尔税务总局,www.gta.gov.qa

(16)卡塔尔规划和统计局,www.psa.gov.qa

(17)卡塔尔国家旅游委员会,www.visitqatar.qa

(18)卡塔尔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www.islam.gov.qa

(19)卡塔尔自由区管理委员会,www.fza.gov.qa

[6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卡塔尔卷(2021)》,2021年

2.卡塔尔预提税率表

以下表格,列示了卡塔尔与主要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有关股息 红利、利息、专利费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率[70]。

国家或地区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阿尔巴尼亚

0/5

0/5

6

阿尔及利亚

0

0

5

阿根廷

5/10/15

0/12

10

亚美尼亚

5/10

0/5

5

奥地利

0

0

5

阿塞拜疆

7

0/7

5

巴巴多斯岛

0

0

5

白俄罗斯

5

0/5

5

百慕大群岛

0

0

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0

7

7

文莱

0

0

5

保加利亚

0

0/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0/10

10

克罗地亚

0

0

10

古巴

5/10

10

5

塞浦路斯

0

0

5

厄瓜多尔

0/5/10

0

10

捷克共和国

0/5/10

0/10

10

法国

0

0

0

格鲁吉亚

0

0

0

希腊

5

0/5

5

格恩西岛

0

0

5

中国香港

0

0

5

匈牙利

0/5

0

5

印度

5/10

0/10

10

[70] 资料来源:IBFD数据库

国家或地区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印度尼西亚

10

0/10

5

伊朗

5/7.5

0/10

5

爱尔兰

0

0

5

曼岛

0

0

5

意大利

5/15

0/5

5

日本

5/10

0/10

5

泽西岛

0

0

5

约旦

10

5

10

哈萨克斯坦

0/5/10

0/10

10

肯尼亚

0/5/10

0/10

10

韩国

10

10

5

吉尔吉斯斯坦

0

0

5

黎巴嫩

0

0

0

拉脱维亚

0/5

0/5

5

卢森堡

0/5/10

0

5

马来西亚

0/5/10

0/5

8

马耳他

0

0

5

毛里求斯

0

0

5

墨西哥

0

0/5/10

10

摩纳哥

0

0

5

摩洛哥

5/10

10

10

尼泊尔

10

0/10

15

荷兰

0/10

0

5

北马其顿

0

0

5

挪威

0/5/15

0

5

阿曼

0/5

0

8

巴基斯坦

5/10

0/10

10

巴拿马

0/6

0/6

6

菲律宾

10/15

0/10

15

波兰

5

0/5

5

国家或地区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葡萄牙

5/10

0/10

10

罗马尼亚

3

0/3

5

俄罗斯

5

0/5

0

圣马力诺

0

0

5

塞内加尔

0

0

0

塞尔维亚

5/10

0/10

10

塞舌尔

0

0

5

新加坡

0

0/5

10

斯洛文尼亚

0/5

0/5

5

南非

0/5/10

0/10

5

西班牙

0/5

0

0

斯里兰卡

10

0/10

10

苏丹

0

0

-

瑞士

5/10/15

0

0

叙利亚

5

10

18

突尼西亞

0

0

5

土耳其

5/10

0/10

10

乌克兰

0/5/10

0/10

5/10

英国

0/15

0

5

委内瑞拉

5/10

0/5

5

越南

5/12.5

0/10

5/10

也门

0

0

9

3.卡塔尔税目税率表

税种及相关税收制度

税率及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率

10%

经营石油天然气以及与石油化工经营相关的合同下

取得的所得,适用 35%税率

资本利得税率[注 1]

10%

个人所得税[注 2]

暂无

预提税:

 

专利和技术费

5%

利息[注3]

5%

股息红利

免税

佣金、出场费和其他技术服务费

5%

增值税

暂无

消费税

烟草及烟草衍生物:100%

碳酸饮料:50%

功能饮料:100%

其他特殊用途商品:100%

亏损弥补年度

5 年

税收年度

按日历年度或经单独批准

CFC 资本弱化规则

暂无

税收协定(协议)

已生效的有 84 个

海关普通税率

0% ,5% [注 4]

注 1: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资本利得,为纳税人处置不动产、买卖股票等所获取的价差 收益。卡塔尔企业取得的资本利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注 2:税法条款不适用于:①工资,薪酬,补贴;②来自于遗赠遗产的所得。

注 3:按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的利息支出免征预提税。

注 4:关税适用于来自于海合会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商品进口,进口关税通常采用 5%的 从 价 税 ; 对 于 海 合 会 成 员 国 之 间 的 商 业 进 口 不 征 收 关 税 。 详 见 “2.5 关 税 ( Customs Duty) ”。

4.中国与卡塔尔跨境所得征税规定一览表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1

不动产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 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 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

1.“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 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 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 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 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 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 于开采或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 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 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 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 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2.征税原则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 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 所得;

3.征税原则和“不动产 ”的定义也适

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 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2

营业利润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 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 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 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 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 的利润为限。

1.除适用下列规定 2 以外,缔约国 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 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 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 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 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 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 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 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2.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 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 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 其它任何地方。

3.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 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 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 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 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 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 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 致。

4.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 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 机构。

5.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 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 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6. 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 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 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3

国际运输所 得

1.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 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 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 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 一方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1.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 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 所在缔约国征税的规定适用于海湾 航空公司和阿拉伯联合海运公司在 中国获得的所得,但仅以卡塔尔国 在以上公司中所占股份获得的利润 为限。

2. 船运企业的总机构设在船舶上 的,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 在国;

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 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3.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 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 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规定也适用于 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 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4

联属企业利 润

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 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

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 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 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 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1.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认 定“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 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

系 ”: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

理、控制或资本;

(2)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 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 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 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 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 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 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 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 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 调整时,应对协定其它规定予以注 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 局应相互协商。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5

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 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 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股息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 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 制税率的方式。

1.“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 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 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 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 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 得。

2.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 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 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 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 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 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项征税 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 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定。

3.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 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 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 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 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 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 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 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 征收任何税收。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6

利息

1.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 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 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 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 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 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

式。

3.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 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 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 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 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 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 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 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 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

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1.“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 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 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 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 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由 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 所规定的利息。

2.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 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 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 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 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 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 系的,不适用本项征税原则。在这 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 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3.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 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

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

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 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 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 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 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

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4.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 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 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 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 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 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 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 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 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 当注意。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7

特许权使用 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 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 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 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

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 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 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 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

式。

1.“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使用 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

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 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 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 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 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 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 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 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2.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 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 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 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的,不适用本项征税原则。在这种 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 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7

特许权使用 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 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 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 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

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 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 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 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

式。

3.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 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当局或该缔 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 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 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 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 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 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 地所在缔约国。

4.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 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 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 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 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 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 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 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 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 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8

财产收益

1.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 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 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 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 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 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 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 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 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 同整个企业) 或者固定基地 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

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 或飞机 ,或者转让属于经营 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 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 在缔约国征税。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 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 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 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 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5.转让第 4 款所述以外的其 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 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 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缔 约国一方征税。

6.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它 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 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暂无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9

独立个人劳 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 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

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 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1)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 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 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 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 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2)在 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 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 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 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 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

税。

“专业性劳务 ”一语特别包括独立 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 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 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 动。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10

非独立 个人劳务

1.除 适 用董 事 费 和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报 酬 、 退 休 金 、 政府服务 、 教师和研究人 员和学生和实习人员的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因 受 雇 取 得 的 薪 金 、

工资和其他类报酬除在缔 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 动 以 外 , 应 仅

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 的活动取得的

报 酬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方征税 。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 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 得的报酬, 同时具有以下三 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 1 )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 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2)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 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雇主支付 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 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3.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 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 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 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暂无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11

董事费和

高层管理人

员的报酬

1.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 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 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

2.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 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 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

暂无

12

艺术家和 运动员

1.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

家,如戏剧、 电影、广播或 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 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

2.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 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 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 ,而是 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 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 约国征税。

3.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 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 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 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 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 予免税。

暂无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13

退休金

1.除适用本表中政府服务征 税原则第 2 条的规定以外, 因以前的雇佣关

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 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 仅在该缔

约国一方征税。

2.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 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 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 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暂无

14

政府服务

1.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 对履行政府职责向其提供服务 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

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 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 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并且该居民:(1)是该 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2)不 是仅 由于提供该项服务 ,而 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

民 。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 国另一方征税。

2.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 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 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 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 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 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 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暂无

序号

所得类型

征税原则

相关规定

15

教师和研究 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 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 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 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 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 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

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 在该缔约国一方。

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 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 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 免予征税。

该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

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 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16

学生和 实习人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 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 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 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 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 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 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 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 免予征税。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赠 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 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 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5.在卡塔尔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1) 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卡塔尔分公司 电话:00974-44117909

传真:00974-44117910

电邮:qatar@sinohydro.com

(2)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卡塔尔分公司

电话:00974-44622735

传真:00974-44622517

电邮:qatar@chec.bj.cn

(3)华为(卡塔尔)投资有限公司

电话:00974-44105702 传真:00974-44105701

邮箱:honglijuan@huawei.com

(4)葛洲坝集团公司卡塔尔有限公司

电话:00974-44376878

传真:00974-44376878

邮箱:qatar@cggcintl.com

(5)工商银行多哈分行

电话:00974-44072761,44072756 传真:00974-44072737

邮箱:wangxq@doh.icbc.com.cn.songxf_corp@doh.icbc.com.cn

(6) 中国铁建集团卡塔分公司

电话:00974-40429221

传真:00974-55267584

邮箱:crcc.qatar@crcc.qa

(7) 中国银行卡塔尔金融中心分行

电话:00974-44473611,44473681 传真:00974-44473696

邮箱:service.qa@bankofchina.com

编写人员: 黄世昌、刘镇源、王凯霞、黄礼诗、范金羽、曹琳、陈 澜月、张蔷、邝媛慧、周厚江、黎慧慧、王璐

审校人员: 龚婷婷、何敏慧、王仲姝、杨柳健、严黄珊、李宏、 闫贝贝、冯丹、聂羽格

卡塔尔.pdf (15.33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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