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阿尔及利亚经济概况
阿尔及利亚经济规模在非洲居第四位,仅次于南非、尼日利亚和 埃及。石油与天然气产业是阿尔及利亚国民经济的支柱。粮食与日用 品主要依赖进口。阿尔及利亚官方货币为第纳尔(标准符号:DZD), 2024年6月与人民币兑换汇率为1:0.0528。
2005 年以来,国际油价走高,阿尔及利亚油气收入大增,经济 稳步增长。阿尔及利亚政府对内实施财政扩张政策,全面开展经济重 建,在“五年经济社会振兴规划 ”(2005-2009 年)和南部、高原省 份发展计划框架下,斥资近 2,000 亿美元用于国企改造和基础设施建 设,推动国有企业和金融体系改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对外扩 大经济开放,出台“新碳化氢法 ”,鼓励外企参与阿尔及利亚油气开 发,加紧开展“入世 ”谈判。
2009 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未对阿尔及利亚金融体系造成较大 冲击,但随着危机蔓延,阿尔及利亚石油收入锐减。为减弱金融危机 影响,阿尔及利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引导,加大对油气领域投 资,加快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2010 年、2014 年,阿尔及利亚分别 启动了旨在振兴经济、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的国家投资计划。近年来, 阿尔及利亚逐步加大对能源和矿产领域开发力度。
表 1 阿尔及利亚近五年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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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经济总量 (亿美元) |
经济增 长率(%) |
人均 GDP (美元) |
外汇储备 (亿美元) |
外债(亿 美元) |
通胀率 (%) |
失业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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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
1700 |
0.8% |
4711 |
600.00 |
46.10 |
2.2%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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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
1548 |
-5.1% |
3542 |
481.67 |
38.30 |
2.4% |
15.1% |
|
2021 年 |
1630 |
3.5% |
3630 |
452.97 |
34.49 |
4.9% |
13.4% |
|
2022 年 |
1971 |
4.1% |
4150 |
546.31 |
30.70 |
9.3% |
14.9% |
|
2023 年 |
2448 |
4.2% |
5320 |
680.28 |
30.36 |
9.3% |
11.8% |
截至2023年底,阿尔及利亚石油探明储量约17亿吨,占世界总储 量1%,居世界第15位,阿拉伯国家第7位,主要是撒哈拉轻质油,油 质较高;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4.5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2.37%, 居世界第10位。阿尔及利亚油气产品大部分出口。其他矿藏主要有铁、 铅锌、铀、铜、金、磷酸盐等。其中铁矿储量为30-50亿吨,主要分 布在东部乌昂扎矿和布哈德拉矿。铅锌矿储量估计为1.5亿吨,铀矿5 万吨,磷酸盐20亿吨,黄金73吨。阿尔及利亚水利资源丰富,可开发 水资源约172亿立方米,水坝64座,蓄水能力710亿立方米。
阿尔及利亚公路总里程约10.7万公里。现已有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约2,200公里。铁路集中在北部地区,现有线路4,773公里,日客运能 力约3.2万人次。阿尔及利亚共有机场53座,其中国际机场13座。阿 尔及利亚现有港口45个,30%的货物和70%的集装箱通过阿尔及尔港装 载。
阿尔及利亚的产业结构主要由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类构成。
农业:阿尔及利亚现有农村人口1,300万。农业产值约占国内生 产总值的12%。主要农产品有粮食(小麦、大麦、燕麦和豆类)、蔬 菜、葡萄、柑橘和椰枣等。耕地面积约8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 其中粮田306万公顷,果林57.7万公顷,葡萄8.2万公顷,蔬菜种植面 积16万公顷。阿尔及利亚农业深受气候影响,产量起伏较大。阿尔及 利亚是世界粮食、奶、油、糖十大进口国之一,每年进口粮食约500 万吨。
工业:工业以油气产业为主,钢铁、冶金、机械、电力等其他工 业部门不发达。油气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45.1%,制造业仅占5.2%。 目前阿尔及利亚工业系统共有员工约43万人,其中国营工业企业职工 33万人,私营企业员工约10万人。
服务业:阿尔及利亚的服务业主要包括贸易、运输、住宿和餐饮 业、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等。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服务业占阿尔及利亚GDP的37%左右。其中旅游业是一个增长最快的服务行 业。
碳化氢工业(石油与天然气产业)是阿尔及利亚的支柱产业,产 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税收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0%。
表 2 2017—2022 年阿尔及利亚油气出口情况(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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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202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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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 |
328.6 |
388.7 |
332.4 |
215.4 |
220.3 |
595 |
从产品结构来看,2022年石油、天然气及石油制品都是阿尔及利 亚出口的主要产品,总额达595亿美元, 占出口总额的90.8%。
阿尔及利亚重点行业及其GDP占比: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阿尔及利亚是非洲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国之一, 也是世界顶级的石油与天然气生产国之一。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是其主 要支柱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0%, 占每年财政预算的70%。
采矿和冶金行业:阿尔及利亚成矿地质条件良好,拥有包括金、 铅、锌和银在内的矿产资源。阿尔及利亚矿业在其国民经济发展中占 有重要地位,矿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以上。
可再生能源:阿尔及利亚于2020年提出能源变革战略,并持续推 出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力争在2035年前实现可再生能源生产能力达 到1.5万兆瓦,据该国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委员会统计,当前阿尔 及利亚太阳能总装机容量约为448兆瓦,其中中国企业承建的太阳能 电站贡献率超过一半。
阿尔及利亚于1991年3月宣布放开对外贸易。主要出口产品为石 油和天然气,主要进口产品为工农业设备、食品、生产原料、非食品 消费品等。主要贸易伙伴是西方工业国。阿尔及利亚政府鼓励非碳化 氢产品出口,主张贸易多元化。
表 3 2018-2022 年阿尔及利亚外贸进出口额(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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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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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额 |
482.8 |
443.2 |
354.2 |
374 |
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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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额 |
411.5 |
353.2 |
219.3 |
386.4 |
6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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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差 |
-71.4 |
-89.9 |
-134.8 |
-12.4 |
267.8 |
据阿尔及利亚海关总司统计,2022年阿尔及利亚出口额655.3亿 美元,进口额387.5亿美元,贸易顺差267.8亿美元,同比大幅度增长。 从国别(地区)来看,意大利保持该国第一大出口 目的地的位置;中 国仍是该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 和消费品生产等领域。主要资本来源国家是:法国、西班牙、美国、 科威特等。
阿尔及利亚贸易部主管内外贸易,包括国内市场流通、双边多边 经济合作、贸易促进、经济检查和反走私政策等。商贸领域相关法律 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投资法》《商业法》《商标法》《市场 法》《植物检疫和卫生控制条例》《劳动法》《税法》《公共合同法》 《货币和信贷法》《银行保险法》《反走私法》等。《商业法》规定 了商业运作的主体、营业执照的颁发、经营资质的鉴定以及商业机构 的经营方式等。阿尔及利亚财政部每年公布的财政法令及其补充法令 会对贸易、税收、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或变更。
阿尔及利亚外贸体制改革以来,大部分关于进口审批和外汇管制 的规定均被取消,基本实现了进出口的自由化。只要持有外汇,任何 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商业注册后,可以进口不被禁止进口的商品。阿尔及利亚之前要求进口全部使用信用证(L/C)付款方式。2017年阿尔 及利亚财政法已取消对进口付款方式的限制,进口可采用付款交单 (D/P)的方式。信用证(L/C)不再是唯一的付款方式。进口商须向 开户行提交120%发票金额准备金。2019年底起,阿尔及利亚政府拟将 所有进口的付款账期改为9个月,但最长不可超过12个月。
阿尔及利亚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商品。此外,由于宗教原因,阿尔 及利亚政府禁止进口猪肉产品。对其他肉类产品的进口,要求通过特 别测试并进行标识。另外,阿尔及利亚政府强制规定进口产品,特别 是消费品必须用阿拉伯语标识。阿尔及利亚政府除了限制出口棕榈秧 苗、绵羊和历史文物之外,取消了其他货物的出口限制。为鼓励非石 油产品的出口,阿尔及利亚政府建立了出口保险和担保公司,并设立 促进出口特别基金。
自 2015 年起,阿尔及利亚规定不允许进口二手设备,包括工程 施工所用设备。2017 年,阿尔及利亚贸易部决定禁止进口柑橘类和 鲜蔬类商品。2017 年 3 月 20 日,对所有最终产品的进口采取许可证 制度。进口商可在 20 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获批后方可继续开 展进口业务。民众生活基本必需品将自动获得许可证,主要包括小麦、 油、糖、奶和药品等。中国出口商应及时关注阿尔及利亚政策调整, 与进口商加强沟通,做好风险评估,合理规避经营风险。由于阿尔及 利亚实行严格限制进口政策,阿尔及利亚全国从事进口的企业大幅度 减少。2021 年底阿尔及利亚进口企业为 37,851 家,而 2022 年底仅 为 13,945 家。
阿尔及利亚是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包括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世界银行、非洲联盟、阿拉伯联盟、经合组织,也是阿拉伯马 格里布联盟的创始成员国,阿尔及利亚还是全球反恐论坛(GCTF)的 积极成员,并担任该组织西非工作组的联合主席。
2002年,阿尔及利亚在西班牙巴伦西亚与欧盟签署了联合协议。 该条例于2005年9月1日生效。该项贸易协议由欧盟主导,旨在在双方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如冰岛、列支敦士登、 挪威和瑞士,也希望与阿尔及利亚达成自由贸易协定。
与此同时,阿尔及利亚也加入了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FTA), 该协定是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的一部分,该自贸区延伸至马格里布。
2014年4月,美国国务卿克里访阿尔及利亚,并将阿美战略对话 上升为部长级。8月,阿尔及利亚总理萨拉勒赴美出席美非峰会。2015 年3月,阿尔及利亚外长拉马拉访美,与美国国务卿克里主持第三轮 战略对话。2015年10月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长与美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 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政府间协议(IGA)。海外账户纳 税法案(FATCA)是美国国会2010年制定的,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Is) 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美国公民开立的账户信息。否则,其来源 于美国的所得都将被要求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这份IGA是美国与北 非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政府间协议,根据IGA条款,阿尔及利亚金融机 构需要向阿财政部提交相关信息,再由阿财政部将这些信息转发给美 国国税局。
阿尔及利亚与邻国突尼斯签署了一项自由贸易协定,并已成为大 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候选成员国,并希望与西非货币联盟和伊朗达成 自由贸易协定。
2009年1月2 日 ,阿尔及利亚全面进入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 (GAFTA)。
2019年底,阿尔及利亚正式批准加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成为 第30个正式加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国家。
2021年9月,阿尔及利亚加入经合组织税收透明度全球论坛,成 为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的第163个成员。加入全球论坛后, 阿尔及利亚承诺通过实施国际商定的税收透明和信息交换标准(包括 应要求交换信息和交换交流信息)来打击逃税行为。作为全球论坛的 成员,阿尔及利亚还将参与"非洲倡议",这是一项2014年启动的工作 方案,旨在通过提高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支持非洲的国内税收筹 集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
2022年6月,阿尔及利亚正式加入非洲进出口银行。
中国与阿尔及利亚有着传统的友好关系。阿尔及利亚独立前,中 国坚决支持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战争,并提供了大量援助。1958年12 月20日,中国、阿尔及利亚两国建交。建交50余年来,两国战略合作 关系深入发展,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卫生等各领域友好关系 发展顺利。
199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与阿尔及利亚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96年10月17日,中国政府与阿尔及利亚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 协定》。
在2004年胡锦涛主席访问阿尔及利亚期间,中阿正式建立战略合 作关系。2006年11月,布特弗利卡总统来华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 会并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布特弗利卡总统共同签署了《中阿关 于发展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声明》,双方有关部门签署了有关司法、 经济、税务、航空、质量检验、油气等方面合作的9个协议文本。2011 年6月30日,经中国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 助的条约》。2014年2月,两国发表《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 联合公报》。2014年5月,习近平主席和布特弗利卡总统共同签署《关 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14年6月,外交部长王毅 会见了在北京参加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的阿尔及利亚外 长拉马拉,并共同签署《中阿全面战略合作五年规划》。
自“一带一路 ”倡议提出以来,阿尔及利亚一直强调共同实施这 一倡议的重要性,以拓展双边在基础设施和工业方面的合作,提升两 国的贸易额。阿尔及利亚总理阿 卜杜勒-马利克 ·塞拉勒在2015年4 月29日到5月3日访华期间重申两国合作与中国的“一带一路 ”倡议 的愿景高度契合。2016年10月15日至18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 率经贸代表团访问阿尔及利亚,并与阿尔及利亚签署了两国加强产能 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4月22日至24日,中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率农
业代表团对阿尔及利亚进行工作访问。2017年12月2日至4日,中国商 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俞建华率经贸代表团访问阿尔及 利亚。2018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参加中非 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阿尔及利亚总理乌叶海亚。2019年,阿尔及利亚 加入“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主办2022年第三届“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坛。
2022年,中阿双边贸易额74.2亿美元,同比下降0.1%。其中中国 出口额为62.8亿美元,同比下降1.1%;进口额为11.4亿美元,同比增 长5.8%。阿尔及利亚是中国在海外最大的承包工程市场之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阿尔及利亚积极支持中国抗疫。中国政府 向阿尔及利亚派遣抗疫医疗专家组,协助阿方抗击疫情。中阿两国卫 生专家多次举行视频会议,分享抗疫经验。中国政府、企业、地方省 市和社会机构等积极向阿尔及利亚捐赠抗疫物资。阿尔及利亚积极同 中国开展新冠肺炎疫苗合作,自科兴公司采购多批新冠肺炎疫苗。中 国并于2021年2月向阿尔及利亚援助一批新冠肺炎疫苗。2021年9月, 科兴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疫苗罐装生产合作项目正式投产。
2022年11月,中阿两国外长签署《中阿全面战略合作五年规划 (2022—2026年)》,这是自2014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 双方签署的第二项为期五年的全面战略合作五年规划,旨在进一步推 进中阿在经贸、能源、农业、科技、航天、卫生、人文等各领域交流 与合作,加强两国发展战略对接。中方将以落实五年规划为契机,同 阿方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丰富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造 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2022年12月1日,中国政府与阿尔及利亚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 路 ”建设的合作规划》。《合作规划》描绘了中阿共建“一带一路 ” 路线图,明确了合作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机制,不断深化两国交通 基础设施和物流、贸易投资和产业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和航天、财政 金融、科学技术、职业培训、信息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农林水利、 节能环保、海关、医疗卫生、人文交流以及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
和竞争政策等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阿共建“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 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阿尔及利亚2001年8月20日颁布了《投资法》NO.O1-03号,并于 2006年7月15日颁布了NO.06-08号法令对《投资法》进行更新,加大 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2016年8月,为实现经济多元化发展,进 一步吸引投资,阿尔及利亚出台了新的投资法。新投资法重新制定了 各项投资优惠政策,简化了办事手续,将促进投资的各项措施进行整 合,旨在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支持。2022年8月,阿尔及 利亚通过新的投资法,旨在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努力建立透明稳定 的投资环境。阿尔及利亚投资促进署还将为投资者创建数字平台以推 动投资流程数字化,通过该手段打击官僚主义并保证投资项目登记手 续及时完成。阿尔及利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相关法律限 制或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投资活动外,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领域。投资开展相关法律限制的活动,须获得政府批准。政府鼓励非 碳氢领域的投资,尤其是工业、农业领域的投资。
投资方式包括新建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企业重组,也可以实物 股或现金股形式参股经营,或在阿尔及利亚公有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 化过程中进行并购。特许经营权或执照的授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等)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投资。
(1)股份比例。《财政法》2020版取消了非战略部门外国投资 “51/49规则 ”,确保改善商业环境,提升国民经济的吸引力。《财 政法补充法》2020年版对战略领域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定义。此前,2009 年阿尔及利亚政府出台法令,规定与外国的合资公司中,阿尔及利亚 方须拥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
(2)并购程序。以招投标方式并购当地企业的程序是:对拟收 购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进行招标。500人以下的公司,双方在参股 管理公司指导下商谈;500人以上公司的并购商谈由工业、中小企业和投资促进部监管。双方达成协议后将建议报国家参股委员会审批, 由委员会全权决定。
阿尔及利亚2002年颁布《公共合同法规》,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 公共工程作出了专门规定。2010年10月阿尔及利亚颁布新的公共合同 法条例规定,由当地公司控股、使用当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将在公共 合同授标中享有25%的优惠,在阿尔及利亚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必须 承诺在相关领域与阿尔及利亚当地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并且在投标时 必须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2011年3月经修订,规 定可由发起公共工程项目招标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机关自行 确定对外资投标企业的投资要求。施工合同标的金额在600万第纳尔 以上、设计合同标的金额在400万第纳尔以上的项目需进行招标。招 标分为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选择性咨询招标、拍卖招标和竞赛招标 等方式,最普遍的是公开招标。公共工程项目亦可通过议标形式授予 特定企业,属于国家紧急需要、确保经济正常运行、有利于国内生产 发展以及应标企业在该领域拥有绝对优势的情况,可按照简单议标程 序进行,应标企业不受新合同法关于投资承诺的限制。
(3)投资退出政策
投资者须在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起4年内,将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 得税和职业行为税所获得的利润的30%用于再投资。如公司拒绝再投 资,将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还将受到其他的税收制裁。利润汇出时 须征收15%的利润汇出税等。
(1)投资法最新政策
阿尔及利亚于2022年7月颁布了新《投资法》,该法出台了一系 列鼓励投资举措,旨在推动阿尔及利亚高附加值产业发展,促进技术 转让,推动创造长期稳定的就业机会,增强阿尔及利亚的经济竞争力 和出口能力。2022年9月,阿尔及利亚公布了新《投资法》的配套实 施细则,梳理出六项值得外国投资者关注的亮点举措。
亮点一:新设整合投资管理机构。新投资法在保留国家投资委员 会的基础上,将原国家投资发展署更名为国家投资促进署(AAPI), 并新增设立了国家投资上诉高级委员会。
亮点二:设立“一站式 ”投资服务中心。“一站式 ”中心囊括了 税务、海关、贸易登记、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相关 的各类职能,投资者仅需通过该中心便可办理投资项目实施所需的各 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包括用地手续)。预计该中心将同步创建供投资 者使用的数字服务平台,以便确保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并借 此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的便利性和投资效率。
亮点三:优化投资激励政策。根据新投资法,对于在前述“一站 式 ”中心注册的投资者,可享受免除投资项目关税、增值税和财富税, 以及免除项目运营期五至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和专业活动税等投资激 励政策。
亮点四:明确投资收益转移保障制度的最低适用门槛。新投资法 保留了旧法规定的投资收益转移保障制度,即外国投资者有权以外币 形式向境外转移其在阿尔及利亚投入的资本、因投资产生的收入,以 及出售和清算投资项目所获取的收益。
亮点五:确保法律稳定性。新投资法规定,除非投资者明确要求, 否则未来可能对新投资法进行的任何修订或废除均不适用于已依据 该法登记实施的投资项目,从而确保既有项目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亮点六:健全投资评价和监管机制。新投资法根据可量化的权重 标准确定了每项投资激励政策的评价方法,借此决定投资项目在运营 阶段可享有的税收免征期限。
(2)投资环境的有利方面
①政策支持。修订投资法,给予投资项目不同等级的税收优惠, 对于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的重要项目优惠年限可达 10 年,同时制定 投资用地政策,鼓励投资者常年租用。2016 年 8 月,为实现经济多 元化,吸引投资,阿尔及利亚出台新《投资促进法》,重新制定各项 投资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将投资促进的各项措施进行整合。新 的投资优惠政策被分为三类:普遍优惠政策;对工业、农业、旅游业等特定行业提供的额外优惠政策;对国家经济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提供 的特别优惠政策。阿尔及利亚《财政法》2020 年版规定,2020 年起 在非战略领域取消有关对外国投资 49%的股比限制。阿尔及利亚《财 政法补充法》2020 年版对战略领域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定义。
②市场化改革。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银行金融体系使其与 国际接轨,在能源、电信、工业等重要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等。
③促进对外开放。与欧盟签署联系国协议,双方谈判逐渐建立自 贸区,加入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
(3)投资环境的不利方面
①油价下跌带来冲击。石油收入骤减导致国家财政出现赤字,为 减少开支,政府对公共领域投资有所减少,限制进口,大部分项目被 搁置甚至取消。阿尔及利亚私人领域发展仍较落后,无法带动经济增 长。同时,油价下跌使得就业、住房、教育等民生问题更加突出,社 会矛盾不断加深。
②经济模式亟需转型。阿尔及利亚经济缺乏长远规划,经济结构 较为单一,主要依靠石油收入,农业、工业、服务业均不发达,国家 无法实现自给自足,长期依赖进口。
③阿尔及利亚营商环境不容乐观。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 报告》显示,阿尔及利亚在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排第 157 位,与上 一年度持平。阿尔及利亚经济自由度自2005 年至今一直呈倒退态势。 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发布的 2017 经济自由度指数,对 全球 180 个经济体的经济自由度进行排名,阿尔及利亚排名 162 位。 在加拿大、德国和阿曼的国际研究机构联合发布的《阿拉伯世界经济 自由度报告》中,阿尔及利亚在 20 个阿拉伯国家中排名最末。
④国际竞争力和技术革新能力一般。世界经济论坛《2019 年全 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阿尔及利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 141 个国家和 地区中,排第 89 位。
(3)在可再生能源方面,阿尔及利亚在 2020-2024 年期间计划 建设价值 36 亿美元的光伏项目,用于生产出口和满足日益增长的国 内电力需求的可再生电力。阿尔及利亚政府表示,整个项目将需要32-36 亿美元的投资,预计在建设阶段将创造 5.6 万个就业岗位,在 运营阶段将创造 2000 个就业岗位。
(4)在碳氢化合物勘探开发方面,阿尔及利亚计划在 2021 年至 2025 年期间钻 860 口井以勘探和开发碳氢化合物,即平均每年钻 172 口井,钻勘探井有望提高碳氢化合物的总产量,预计到 2025 年,碳 氢化合物有望达到 1.96 亿吨油当量,比 2020 年增加 8%。同时,阿 尔及利亚在 2022 年将启动矿业部门最重要的结构性项目,即廷杜夫 铁矿项目和综合磷酸盐项目,以及继续发展 Sonatrach 集团。这将提 高国民经济的附加值,促进碳氢化合物以外的出口,以及创造直接和 间接就业机会、减少失业。
1.4.3.1 外国人政策
外国人应遵守海关法,进口物资必须全部申报缴税;入关时个人 携带的大量现金外汇需申报,以免发生出境被扣情况。赴阿尔及利亚 不需要《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检查证明书》,到当地之后参加 体检。
1.4.3.2 派遣劳务管理措施
(1)派遣资格
企业应通过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质的公司招聘劳务,签订符合劳 动法的劳务合同并按时支付工资。
(2)劳务培训
企业需加强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培训和岗前培训,详细讲明国外工 作条件、工作环境及工资待遇等情况;教育劳务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 规、尊重当地习俗。
(3)现场管理
企业应为劳务人员统一配发工作服及劳保用品,注意国家和企业 形象。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严格管理劳工指标。
1.4.3.3 投资风险
在投资行业上,阿尔及利亚政府没有特殊的限制,但是中国企业 进行投资时应避免引进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等阿尔及利亚政府不鼓励 投资的项目。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阿尔及利亚吸收外资的法规政策和 投资环境,遵守阿尔及利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同时 也要加强投资风险防范,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投资报批许可手续。签订 投资合同时,要仔细考虑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防发 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1.4.3.4 外汇管制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在该国以外不可自由兑换。非居民可以在阿尔 及利亚认证的中介银行开立第纳尔及(或)外币银行账户。非居民外 国公司可以根据将要履行的合同和税务登记,以第纳尔开立非居民账 户,称为“INR账户 ”。INR账户只能服务于开办该账户所确定的目的。 非本地外国公司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CEDAC),该账户必须从国外 以外币入账,也允许用第纳尔付款。此外,对于将CEDAC账户的剩余 款项以外币转回国外或采用任何境外支付手段,没有任何限制,第纳 尔兑换成外币的汇率采用的是在付款之日的官方汇率。没有中央银行 明确的授权,非居民外国公司将无法转移任何INR账户余额到CEDAC 账户或汇出国外,但偿付CEDAC账户临时款项的情况例外。贸易公司 不能支付任何股息给外国股东。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针对阿尔及利亚外汇法定义下的常规 交易(包括涉及货物及服务的对外贸易交易)而进行的转账及支付可 以自由进行,阿尔及利亚认证的中介银行必须受理这些交易。在符合 特定要求的前提下(特别是需要提交该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款证明), 股息、利润以及来源于投资或清算的净收入也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以 股本形式实现的外商对阿尔及利亚直接融资或通过合伙企业融资,必 须通过阿尔及利亚的金融机构。
阿尔及利亚基本实行属地税制,纳税人须自觉申报、计算和缴纳。 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隶属于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税 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 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阿尔及利亚政府还同时设置了独立于税务总局的税务监管局,对 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监督。
阿尔及利亚现行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为辅。主要 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国内 消费税、油气产品税、注册税、印花税、关税等。征收方法包括源泉 扣缴和查账征收两种方法,前者主要适用于对薪金及利息所得的征税, 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的征税。
目前,阿尔及利亚制订了《财政法》(Loi de finance,简称“LF ”), 《注册税法》(Code de l Enregistrement), 《销售税法》(Taxes sur le Chiffre d'Affaires) ,《间接税法》 (Code des Impôts Indirects),《直接税和类似税法》(Code des Impôts Directs et Taxes Assimilées,简称“CIDTA ”),《印花税法》(Code de Timbre) 以及《税务程序法》(Cod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税务程 序法》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征管程序和诉讼程序等内容,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自 1992 年税改以来,阿尔及利亚的税收政策的适用性不断提高, 通过税收杠杆协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推进战略行业和重要地 区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内部运作机制。
阿尔及利亚政府积极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 形势和政治局势。
其中,《财政法》2024 年版中税收新政主要包括:
《财政法》2024 年版(LF 2024,颁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为了符合社会经济目标,旨在通过鼓励生产性 储蓄和投资来保持公民的购买力和改善商业环境。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和国民经济的支持
①取消专业活动税(TAP)(第 14 和 24 条 LF 2024):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来改善营商环境,从 而实现更好的金融和财政包容性。
②修订特殊单一税税率(IFU),适用于以个体身份开展的经营 活动(第 18 条 LF 2024):
为了鼓励阿尔及利亚的自主创业,LF 2024 将适用于符合自主创 业经营活动的 IFU 税率从 5%下调至 0.5%。
③对于生奶的收集和销售营业额的 IFU 免征(第 20 条 LF 2024):
为了支持和鼓励阿尔及利亚乳制品行业,《财政法》2024 年版 将对收集和销售生奶营业额的个人所得税(IRG)和企业所得税(IBS) 的免征扩大到 IFU。
④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增加回收废物 (第 35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的规定扩大了增值税低税率 9%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回收的铝、铁、木材、玻璃、纸板和塑料的废弃物,以及可 回收的废旧的纸张、橡胶、轮胎、机油、变速箱、润滑油、食用油和 脂肪以及铅蓄电池等。
⑤为鼓励公司利用金融市场来满足其融资需求,准予税收优惠以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第 67 和 68 条 LF 2024):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对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IBS)和个 人所得税(IRG)的免征延期五年:
A.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在有组织的市 场上交易的最低存续期为 5 年的股票、债券及类似证券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来自UCITS(欧盟可转让证券的集合投资计划)的股份或 单位的收益;
B.出售在五年内由财政部或证券交易所发行或在有组织市场交 易的最低到期日为五年的债券,类似证券和国库券所获得的收益和资 本利得。该免征适用于在此期间发行的证券的整个有效期;
C.期限为五年或更长的银行定期存款。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普通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给予 为期三年的企业所得税(IBS)减免,减免额度相当于其股本在证券 交易所的开盘税率。
⑥在公共住房方案中提供鼓励家庭储蓄的激励措施(第 97 条 LF2024):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受管制的住房储蓄产品免征 3 年的个 人所得税(IRG)。
⑦将保险公司在 TAKAFUL 保险框架内收取的使用金融工具的收 入排除在企业所得税(IBS)税基之外(第 9 条 LF 2024):
为了在保险市场上发展 TAKAFUL 保险业务,《财政法》2024 年 版规定当相关收入打算用于慈善行为时,将保险公司在 TAKAFUL 保险 框架内收取的使用金融工具的收入排除在企业所得税(IBS)税基之 外。
⑧对水产养殖投入物品适用 9%的增值税低税率(第 90 条 LF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的规定将适用于进口水产养殖、繁殖投入 物品业务的9%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与水产养殖投入物品 相关的业务。
⑨本地制造产品出口业务免征能源效率税(第 73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对电力、天然气和石油产品驱动的本 地制造产品的出口业务免除能源效率税(TEE)。
(2)维护公民的购买力
①对某些消费品暂时免征增值税(第 65 条 LF 2024):
为了保持公民的购买力,《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以下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
A.进口和销售供人食用的干蔬菜和大米;
B.销售当地出产的新鲜水果和蔬菜、食用鸡蛋、肉鸡和火鸡。
②普通和特级面粉及粗面粉免征增值税(第 34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涉及普通和特级面粉及粗面粉的销 售交易,无论其用途,均可免征增值税。
③延长粗大豆油进口商/加工商生产用原料的税收优惠期限(第91 条 LF 2024):
为了保证国内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食用油供应,《财政法》2024 年版将粗大豆油进口商/加工商为了生产食用油、进口或在国内市场 购买该原材料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超期将无 法享受海关以及其他税收减免。
④下调 48 页护照的印花税税率(第 32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下调了适用于在阿尔及利亚以及向居住在 国外的阿尔及利亚人签发的 48 页护照的印花税税率。
⑤延长与提供互联网服务有关交易的增值税免征期限(第 70 条 LF 2024):
为了鼓励使用固网互联网,《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将增值税 免征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A.与固网互联网接入服务有关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提供固网互 联网服务的带宽租赁费用;
B.与位于阿尔及利亚的 DZ 数据中心托管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费用;
C.与网站设计和开发有关;
D.与阿尔及利亚网站访问和托管活动相关的维护和协助。
(3)调动财政资源
①重新调整烟草制造公司利润附加税(第 10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上调了烟草制造公司利润的附加税税率,考虑到烟草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整合率,即: 16%,当整合率大于等于 40%时;20%,当整合率低于 40%时。
然而,新批准的烟草产品制造商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缴纳 16%的税率,不考虑与综合税率相关的条件。
②提高烟草产品附加税的税率(第 72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将烟草产品的附加税金额从每包 37 第纳尔 上调至 50 第纳尔,并将其收益分配如下:
A.14 第纳尔,用于紧急情况和医疗保健活动基金;
B.21 第纳尔,用于抗癌基金;
C.4 第纳尔,用于国家雇员社会保险基金(CNAS);
D.11 第纳尔,用于国家预算。
③提高用于制造烟草产品的原材料和投入物在进口环节的团结 税税率(第 87 条 LF 2024)为了增加国家养老基金(CNR)的收入,《财政法》2024 年版上 调了团结税税率,即从 2%上调至 5%,用于制造烟草产品的原材料和 投入物的进口业务。
④征收地方团结税(第 15 和 25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设立了地方团结税(TLS),根据碳氢化合 物管道运输活动和采矿活动的营业额征收,其利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IRG/BIC 或企业所得税 IBS。
TLS 是根据不含增值税的总营业额确定的,其税率设定如下: 3%,按碳氢化合物管道运输活动营业额计算;
1.5%,采矿活动营业额。 TLS 的收益分配如下:
66%,分配给采矿活动的矿区所在地市政府,以及碳氢化合物运 输管道经过的市政府;
29%,分配给采矿地点所在省份、采矿活动以及碳氢化合物运输 管道经过的省份;
5%用于地方当局团结和保障基金。
⑤油气产品税(TPP)收益的分配(第 37 条 LF 2024):
为了补偿因取消专业活动税(TAP)而造成的价值损失,《财政 法》2024 年版将 TPP 收益分配给地方当局,具体如下:
66%分配给全国所有市镇;
29%分配给各省;
5%用于地方当局团结和保障基金。
通过向地方当局团结和保障基金(CSGCL)重新分配以下部分, 以提高地方当局的财政能力并加强地方当局之间的团结:
A.移动电话预付费收费收入的 50%(而不是 1%)(第 71 条 LF 2024);
B.油气产品税收入的 50%(第 88 条 LF 2024);
C.机动车辆贴纸产品的 50%(而不是 30%)(第 33 条 LF 2024)。
⑥特殊单一税(IFU)的调整(第 17 和 26 条 LF 2024):
将 IFU 的范围扩大到专业收入小于或等于 800 万第纳尔的公司; 将逾期提交临时 IFU 申报表的纳税人排除在享受分期付款方式范围 之外,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才可享受分期付款方式。
⑦重新调整司法注册税税率(第 28 条 LF 2024):
LF 2024 重新调整了司法注册税的税率,新税率适用于向具有行 政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行政案件,根据管辖级别确定如下:
表 4 司法注册税的税率
|
司法机构 |
税率 |
|
在最高法院 -个人、民事和财产诉讼; -商业和海事诉讼。 |
2,000 第纳尔 5,000 第纳尔 |
|
在行政法院 -公共采购案件; -其他行政事项。 |
5,000 第纳尔 1,000 第纳尔 |
|
在行政上诉法院 -公共采购案件; -其他行政事项。 |
5,500 第纳尔 1,500 第纳尔 |
|
在国务委员会 -公共采购案件; -其他行政事项。 |
6,000 第纳尔 2,000 第纳尔 |
向争议法庭提起诉讼的税率定为 7,000 第纳尔。
(4)税务合规和打击骗税及偷逃税
①增值税纳税人有义务申报免税营业额(第 40 条 LF 2024): 为了能够监控增值税免税业务并评估税收支出,《财政法》2024年版规定了在月度申报期间申报免税营业额的义务。
②对未提交工资和薪金报表的行为进行处罚(第 13 条 LF 2024): 自然人或法人如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薪金、工资、津贴、报酬、养老金和人寿年金的报表,将被处以相当于年度工资总额 5%的 罚款。
③对未申报或延迟申报临时 IFU 申报表征收附加费(第 21 条 LF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当延迟申报超过两个月时,应缴纳 税额增加25%,适用于特殊单一征税制度下未提交或延迟提交临时申 报表的纳税人。
④对税务欺诈提起公诉的时效期限(第 53 条 LF 2024):
为了加强打击税务欺诈的制度,《财政法》2024 年版明确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自区域税务犯罪委员会提交案件之日起至 其就提出申诉的建议发表意见之日止。
⑤扣留、没收无保证印记的贵金属物品及处罚制裁(第 43 条 LF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进行了修改,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对与贵金 属相关的犯罪行为建立威慑机制:
明确规定,禁止持有未标有国家印记的贵金属; 加强对犯罪者的制裁,尤其是对重犯者。
⑥将税务机关扣押的贵金属存入法定团结储备金(第 43 和64 条 LF 2024 ):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任何被税务机关扣押的贵金属制品, 如其所有者或受益人在自扣押报告申报之日起四年内未提出索赔,在 正式通知相关方之后相关方或其所有权继承人,税务机关应将扣押的 贵金属制品作为弃置物收归国有,并缴入法定团结储备金。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超过四年的库存扣押 物,在正式通知相关方或其受益人或用益物权人之日起一年后,被视 为已归还。
被扣押的黄金、白银和铂金资产必须存入法定团结储备金。
⑦针对因欺诈行为而被起诉的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诉讼程序的澄 清(第 56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对《税务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了 修改,该条涉及因欺诈行为和屡次不履行公司纳税义务而被起诉的公 司董事和经理的民事责任。
因此,省税务局局长或大企业管理局的负责人必须根据其职权范 围,根据起诉状,按照《税务程序法》和具体条文规定的程序,要求 行政法院院长紧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维护财政部的利益。
⑧烟叶收集、加工和分销企业必须办理烟叶运输保证金的手续 (第 42 条 LF 2024):
为了确保烟叶运输的可追溯性,《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收集 公司有义务为烟叶的收集、加工和分销办理烟叶运输保证金交付手续。
⑨在税务文件上注明纳税识别号(NIF)(第 63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对未能提供纳税识别号(NIF)或提供不准 确信息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A.暂停颁发各种增值税免税证明;
B.暂停签发税务登记册摘要;
C.暂停地方团结税的减免;
D.暂停法定延期缴纳关税和税款;
E.签署付款计划。
(5)税收便利化,简化和统一程序
①澄清与生奶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所得税(IRG)和企业所得税(IBS) 免征(第 5 和 8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取消了生奶必须在未改变的状态下供消费 才能享受 IRG 和 IBS 规定的免征的条件。
②推迟支付 IRG/BIC 清算余额(第 23 条 LF 2024):
当特别申报表“G n ° 11 ”的期限延长时,《财政法》2024 年版 同样规定了 IRG/BIC 余额的延期缴纳。
③适用于« Ijara Mountahia Biltamlik » 或租赁合同框架内的 注册税(第 29 条 LF 2024):
为了鼓励投资者签订 « Ijara Mountahia Biltamlik » 或租赁 合同,《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当这些合同涉及商业或专业场所 以及资本货物租赁契约时,须缴纳 4,000 第纳尔的固定注册税(而不 是 2%的比例税)。
④统一税务审计程序(第 44 和 45 条 LF 2024):
在对整体税务状况进行深入审计的情况下,《财政法》2024 年 版对审计中,起草审计通知书的正式要求与会计审计和抽查审计的要 求一致。
⑤加强对被审计纳税人的法律保障(第 44 和 45 条 LF 2024):
LF 2024 延长了接受会计审计、临时抽查审计和增值税票审计的 纳税人开始审计工作的最短准备时间。
会计审计和抽查审计的时限为 20 天,增值税票审计的时限为 30 天。
⑥加强对纳税人的保障,简化处理诉讼案件的程序(第 48、49 和 50 条 LF 2024):
在税务诉讼方面,《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
A.扩大地区上诉委员会和省上诉委员会的组成,引入阿尔及利亚 商人和手工业者总工会的代表;
B.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限的,由行政法院受理。
C.确定受理的行政法院裁决税务纠纷的地域管辖权,特别是在负 责管理纳税人税务档案的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⑦统一直接税和类似税的退税申请时效期限(第 55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将适用于动产收入个人所得税(IRG)退税 的时效期限由三年修改为四年,与适用于直接税和类似税的退税时效 期限(四年)保持一致。
⑧放宽签发付款期限表的条件(第 57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放宽了发布付款期限表的条件,将首次付 款的比例从 10%降至 5%。
⑨确定广告费的适用条款和条件(第 69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根据《财政法补充法》2010 年版(LFC 2010)第 63 条引入的广告税的评估、控制、征收和诉讼依据规则, 适用于直接税和类似税种。
⑩对固定、移动和卫星电信网络运营部门税法的调整(第 77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与互联、语音、短信和数据(互联 网、电话/短信交换和国际租用链路)、漫游、信令相关的商品和服 务,适用于在阿尔及利亚没有永久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为建立和运营 固定、移动和卫星电信网络而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业务,免征 2%的税 款。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阿尔及利亚批准的国际公约所免征的金额。
(6)程序数字化
①大企业管理局(DGE)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有义务以电子方式 提交客户报表(第 12 条 LF 2024):
大企业管理局(DGE)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客户报表必须 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方式提交。
②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阅被审计纳税人的章程(第44 和45 条 LF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应在审计通知书上注明被审计纳税 人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阅和下载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章程,以替代 亲自递交或邮寄该文件(章程)给纳税人。
③在税务登记申请中输入国民身份证号码(NIN)(第 62 条 LF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了无论是通过电子税务登记门户网站 在线提交申请,还是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相关人员以及法人实体的 合伙人和经理在申请税务登记号(NIF)时都有义务输入国民身份证 号码(NIN)。
(7)其他措施
①国家私有土地的特许契约须缴纳注册税和土地注册税(第 78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对国家私人领地内用于商业地产开 发项目的土地授予特许权的契约,须缴纳税率为 2%的注册税和税率 为 0.5%的土地注册税。
②免除国际合作与团结项目的银行注册税(第 89 条 LF 2024):
《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公司,如果其 进口的货物、设备和服务是用于在第三国实施阿尔及利亚国际团结与 发展合作署开展的国际合作与团结项目,则免征银行注册税(TDB)。
这是在已给予的优惠(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之外的额外优 惠。
纳税主体为阿尔及利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公 司、合伙公司、工商事业机构等单位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实体。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阿尔及利亚公司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公司来 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所得。
2.2.1.1 判断标准和扣缴义务人
阿尔及利亚采用传统的企业税收制度。征税范围为企业的年度所 得利润。阿尔及利亚的税法并没有提供居民企业的具体定义。在实践 中,通常将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成立的公司及法人认定为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机构也被视为居民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 税。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 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向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分配股息红利时,需要代 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后,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 间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2.1.2 征收范围
(1)对下列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所有的居民企业,无论其形式或目的(包括合作社),法律规 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除外;
②工业或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③取得来源于阿尔及利亚境内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法律规定以下来源于阿尔及利亚境内的利润所得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
①公司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利润来源于工业、商业或农业 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所得;
②利润来源于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独立代理人的企业;
③利润来源于没有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常设机构或独立代理人、但 仍有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商业周期的经营活动的所得。
(2)阿尔及利亚对下列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商法典》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且未选择以缴纳企 业所得税为主体
②非经营性企业且未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除非企业选择以缴纳企 业所得税为主体,一旦选择不得更改);
③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欧盟可转让证券的集体 投资企业,包括共同投资基金和共同投资公司的可变资本;
④根据《商法典》的规定计划创建、组织和运营的团体。(第33 条 CIDTA和第136条之二 LF 2022 );
⑤就业投资基金(FSIE):根据《财政法》2005年版设立的就业 投资基金(Fonds de soutien à l'investissement pour l'emp loi)。
以上税收规定适用于阿尔及利亚的法人公司,以及类似性质的外 国公司,不限于阿尔及利亚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及合资企业不在企 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除非企业选择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主体,但 一经选择后不可变更。
2.2.1.3 税率
(1)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和资本收益
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①19%的税率,适用于从事制造业生产的企业;
②23%的税率,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公共工程、水利工程、热力 活动及旅游业的企业,不包括旅行社;
③26%的税率,适用于从事以上未提及的其他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
对于进行混合经营的企业,则应进行会计分析以区分每种生产经 营活动所占比重,否则,将对所有应税利润适用最高税率26%。
需注意的是,完成相应的登记处注册并支付了特定行业保障缴款 的建筑和公共工程企业才能适用23%的税率。
除此之外,可适用 19%税率的制造业企业也不包括从事石油和采 矿活动的企业。另外,投资公司适用 5%的税率,风险投资公司可享 受自其经营活动开始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须按不同税率对其来 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收入缴纳最终预提所得税(详见下文 2.2.2 表 5 预提所得税税率)。
(2)国内付款的预提所得税
①股息、红利
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 (不包括 1 月 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阿尔及 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须由股息红利分配企业代扣代缴 5%的预提所得税。
②利息
利息需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可抵减企业最终的应纳税额。
③无记名证券
适用4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④服务费
服务费要缴纳30%的预提所得税。
⑤特许权使用费
来源于阿尔及利亚并且由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应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为作者、作曲家 及其继承人所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专利和商标使用费,以及为使用生 产工艺或配方而支付的使用费。
⑥国家、地方当局和公共机构向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支付的费用 按标准费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表 5 预提所得税税率
|
序号 |
项目 |
税率 |
|
1 |
来自应收账款、存款和债券的利息收入 |
10%(抵减) |
|
2 |
来自匿名或无记名证券的收入 |
40%(最终) |
|
3 |
根据管理合同收到的收入 |
20%(最终) |
|
4 |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根据服务合 同赚取的收入 |
30% |
|
5 |
为在阿尔及利亚提供或使用的任何服务支付的报酬 金额 |
30% |
|
6 |
支付给国外发明人的专利许可收入,或商标、生产 工艺或配方的转让或许可收入 |
30% |
|
7 |
外国海运公司在其原籍国对阿尔及利亚海运公司征 税时的收入。如果上述国家适用较高或较低的税率, 则适用互惠规则 |
10% |
|
8 |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法人实体的股票收入 和类似收入 |
15%(最终) |
|
9 |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出售股票或类似 证券的资本收益 |
20% |
|
10 |
非居民外国公司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任 何其他商业机构向其转移的利润。(第 46-9 条和第 104 条 CIDTA ) |
15%(最终) |
|
11 |
已缴纳公司税或明确免缴公司税的利润分配收入 |
5%(最终) |
说明:对进口商品征收预扣税,税率为 2%,适用于专门用于在收货时原样转售的进口商品。 该预扣税应在确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征收。(第 113 条 LF 2022)。
(3)特殊单一征税制度(IFU)
对于习惯性从事工业、商业或农业活动且每年净利润不超过 1,500 万第纳尔的公司、个人以及合作社(2022 年 1 月 1 日起将这一 限额下调至 800 万第纳尔)适用特殊单一征税制度,该制度下的税率 如下:
①从事生产和销售货物活动:5%;
②从事其他工业、商业或农业活动:12%;
③对于通过数字平台或网络直销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据 IFU 征收 5%的预提税,并全额退税。
④针对个人进行的废纸、家庭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的收集活动: 5%;(第 32 条 LF2014)
⑤用于非商业专业(BNC)类纳税人的年度专业收入:12%;
⑥针对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开展的活动:5%(第 16 条 LF2023 和第 282 条之二 CIDTA)。
为了鼓励在阿尔及利亚自主创业,《财政法》2024 年版将适用 于符合自主创业活动的 IFU 税率从 5%下调至 0.5%。
从事以下活动的纳税人不适用特殊单一征税制度:
①从事房地产销售推介和土地划分活动;
②非商业性盈利活动(2022 年 1 月 1 日起);
③进口货物用于境内销售;
④批发用于再销售;
⑤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的商业活动;
⑥私人诊所和机构以及医学分析实验室从事的活动;
⑦从事酒店和餐饮行业的相关活动;
⑧从事精炼或回收,和从事贵金属、黄金和铂制品制造业;
⑨从事公共、水利和建筑工程等。
2.2.1.4 税收优惠
(1)总则
一般规则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授予比例等于在制造产品中使用 本地输入的整合比例。此外,所有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实现的外国投资可能受益于由国家投资委员会决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前提是这项 投资将有助于将技术转移到阿尔及利亚或者建立生产活动的最低本 地输入比例等于40%。其整合计算方法尚未公布。
(2)经济开发区的投资
①对于实施投资阶段的优惠政策如下:
A.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
B.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
C.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
D.免除注册税和地产税公示,同时对已开发和为特定项目尚未开 发的地产给予特许权;
E.每年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租金减免 90%等;
F.自取得产权之日起 10 年内免征地产税;
②投资项目进入开发经营阶段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优惠政 策的期限为 10 年:
A.免征企业所得税;
B.免征职业行为税;
C.每年政府部门规定的开发税减免 50%等。
(3)对阿尔及利亚经济特别重要,有助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 策需要在投资者和国家投资发展机构之间订立协议的框架内确定。该 协议必须经国家投资委员会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10 年经营期内,可以在经营阶段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 策。另外,国家投资委员会也可以酌情决定给予额外的优惠奖励。
《财政法》2014 年版还引入了国家投资委员会确立的战略投资 项目可在 5 年经营期内享受优惠的政策。
(4)伊利兹、廷杜夫、阿德拉尔和曼哈塞特等地的优惠政策
《财政法》2000 年版规定了建立在伊利兹、廷杜夫、阿德拉尔 和曼哈塞特等地区并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 不适用于和石油与天然气销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法》2013 年版规定,在上述区域建立的矿业公司,不再 有资格享受 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财政法》2014 年版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南部地区开展项目的 青年企业家,将享受为支持南部地区发展的特别基金,10 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职业行为税。
《财政法》2020 年版将上述优惠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 了五年,将优惠政策区域扩大到提米蒙省(Timimoun)、普里厄尔堡 省(Bordj Badji Mokhtar)、萨拉泉省(In Salah)、因盖扎姆省 (In Guezzam)以及贾奈特省(Djanet);同时规定非阿尔及利亚税 收居民以及非永久定居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5)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法》2004 年版规定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的小型或中小型 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 Wilayas 高原和Wilayas 南方开 展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可分别享受 5 年内降低 15%和 20%的税收优惠 政策。油气行业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法》2021 年版规定初创业者、初创企业和企业孵化机构 可享受以下具体激励措施:
①初创企业在获得合法注册证书后的4 到 5 年内,可以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并且在注册经营续期后可以获得一 年的优惠政策延期权利。
②将 5%的关税税率优惠范围扩大至享受财政补贴以及国家津贴 的初创业者。同时对境外初创业者免征关税,并享受相关投资激励优 惠政策。
③在企业孵化器下成立的公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专业活动税, 免税期为 2 年,从获得孵化器标签之日起计算。在企业孵化器下成立 的公司还可享受直接参与投资项目执行的设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6)油气(石油行业)产业优惠政策引入了有关鼓励油气产业 (上游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税收制度,包括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活动(如管道运输、炼油、油加工、销售、储存和分 配),有权享受税收优惠,但仍须服从一般税务制度。
①上游产业优惠政策
石油工业的上游产业免征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以及来源于商业 活动的税收。此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用于勘探和开采石油的产品, 免征关税及相关费用。
在阿尔及利亚投资的外国石油公司如果因其雇员隶属于外国社 会保障机构并对阿尔及利亚当地的建设作有贡献时,可免除当地的社 会保障费。
②下游产业优惠政策
油气产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法律规定了货物和服务增值税的 税收免征,包括关税、对设备的进口税费、用于和管道运输活动有关 的材料和产品的税费,以及进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分离设备 的税费。此外,为了鼓励碳氢化合物公司投资下游行业,勘探和开采 公司可以合并从碳氢化合物下游行业投资获得的利润。
(7)再投资优惠政策
在投资支持计划下,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职业行为税减免的纳税人, 必须在截至提交优惠制度下的财务年度的日期的四年内,将减免金额 的30%进行再投资。
再投资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①购买直接用于生产货物和服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②购买投资证券;
③购买股份,公司股份或类似证券,允许持有另一生产货物、从 事公共工程、建筑或服务的公司的股本,但须支付全部收益进行再投 资;
④持有具有“初创企业 ”或“孵化器 ”标签的公司的股份,但须 支付全部收益进行再投资。
当外国公司的收益包含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时,与外国公司合 作创建的公司不享受再重新投资方案的税收优惠。
《财政法》2022 年版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取得利 润的一年内将此利润再投资的制造企业可以享受 10%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税率,前提为上述投资必须为购买与业务活动相关的生产设备,或
者用于收购制造、建筑或服务公司企业超过 90%的股权、股票或类似 证券。
同时,若要享受上述再投资优惠政策,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单独披露可能须按此优惠税率缴税的利 润;
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内披露一份详细的投资清单,清 单内容需要包括购买设备的性质、购买设备的费用以及日期等信息, 或者提供收购公司的有关信息;
③对公司资产的投资必须保持至少 5 年。
若企业未能遵守上述任意一项规定,有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会 被重新评估,并处以未缴企业所得税 25%的处罚。
(8)创造就业优惠政策
《投资发展条例》第 1 至 3 条规定企业开展项目投资可以提供 100 个就业岗位时可享受 3 年的企业税减免。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100 个时,免税期限可延长至 5 年。
(9)《财政法》2015 年版针对特定领域引入的优惠政策
《财政法》2015 年版第 75 条规定,在 5 年内引入下列工业产业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职业行为税:
①钢铁冶金;
②液压粘合剂的生产;
③电子设备的制造及机械和汽车工业;
④化学工业及制药工业;
⑤食品加工业;
⑥纺织和服装,皮革和其他衍生产品的生产;
⑦航空;
⑧海上施工和维修;
⑨先进技术;
⑩木材工业和家具的生产。
与上述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待国家投资委员 会最终确定。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生产经营所得 缴纳税款。阿尔及利亚的企业无需就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缴纳税款。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①永久性免征税款
A.公司和公共机构的消费者合作社;
B.隶属于经批准的有特殊需求者协会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C.专门与其成员进行银行和保险交易的农业互助会;
D.农业部相关部门批准的农业供应和采购合作社及其协会,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但与非会员用户进行的交易除外;
E.生产、加工、保存和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及其协会,在与上述 合作社相同的条件下获得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开展业 务,但下列业务除外:在与其主要机构分开的零售店进行销售;对非 用于人类或动物食用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加工业务,以及非用于农业或 工业原料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加工业务;合作社被授权或有义务接受的 非成员用户的业务。谷物合作社及其协会与阿尔及利亚跨行业谷物办 公室(OAIC)进行的有关谷物购买、销售、加工或运输的交易;同样 适用于谷物合作社根据该办公室制定的方案或经其授权与其他谷物 合作社进行的交易。
F.收集和销售生奶活动的收入;
G.货物和服务的出口业务,但陆运、海运和空运公司、再保险公 司、银行、移动电话运营商、IP(互联网)语音传输服务的建立和运 营授权持有者,以及采矿业上游或下游公司出口未加工或加工后的采 矿产品除外。免税利润根据外币营业额确定。为了从这些规定中受益, 公司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文件,证明已按照现行条例规定的 条件和时限将收入存入设在阿尔及利亚的银行。
H.渔业和水产养殖合作社及其协会,获得渔业和水产养殖部授权 部门颁发的授权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但与非成 员用户开展的业务除外。(第 7 条 LF2023)
②3 年免税期
投资促进者开展的活动,有资格享受由国家支持和发展创业机构、 国家小额信贷管理机构或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就业支持计划,自 其投入运营之日起为期三年。
如果这些活动是在待促进地区开展的,则免税期延长至 6 年,从 企业开始运营之日起算。如果投资促进者承诺招聘至少三名长期雇员, 则免征期延长两年。如果未能履行有关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的承诺,将 被撤销批准,并被催缴应缴纳的关税和税款。如果由这些青年投资促 进者开展活动的公司同时在促进地区(其清单由法规规定)和促进地 区以外开展活动,则免税利润来自促进地区的营业额与总营业额之间 的比率。如果青年投资促进者所开展的活动有资格获得国家支持和发 展企业机构、国家保险机构或国家小额信贷基金的援助且位于“列入 南部和高原地区国家设备与发展预算的公共投资业务管理基金 ”援助 的南方地区,免税期延长至自开始运营起十年。
③初创企业以及孵化园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初创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自初创企业资格获批准之日 起 4 至 5 年。在企业孵化产业园创建的公司从获得孵化企业资格之日 起免征 2 年的企业所得税(第 87 条 LF 2021)。
④股票市场
A.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对以上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的免征延期五年。(第 67 和 68 条 LF 2024):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在有组织的市场 上交易的最低存续期为 5 年的股票、债券及类似证券的股息、红利收 入,以及来自UCITS(欧盟可转让证券的集合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 位的收益,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五年内由财政部或证券交易所发行或 在有组织市场交易的最低到期日为五年的债券和类似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和资本利得,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年及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五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
B.由财政部发行的国家贷款中期限为三年和五年的债券,在五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4 条 LF 2019)
C.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就业投资支持基金的股份收入免征五 年企业所得税。
D.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减免企业 所得税,为期三年,减免额度相当于其股本在证券交易所的开盘税率。 (第 67 和 68 条 LF 2024)
⑤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在五年内,与伊斯兰金融有关的银行 业务框架内进行的投资业务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
⑥由本国或外国发起人成立的旅游公司,但旅游和旅行社除外, 期限为十年。
⑦旅游和旅行社以及酒店机构, 自活动开始起三年内免税。
免税利润根据外币营业额确定。为了享受本段的规定,公司必须 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文件,证明收入已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条件 和时限存入阿尔及利亚的银行。
(3)税前扣除
①在计算净利润时,下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A.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人员及劳务成本、房 屋建筑物等的租金;
B.阿尔及利亚企业对外合作的贷款融资费用,包括工业产权的特 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转让已被主管金融机构明确授权的总部费 用及外币支付的费用;
C.每年捐赠和资助给以人道主义为主旨的组织机构,不超过 400 万第纳尔的资金(根据《财政法》2022 年版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 前,上述扣除限额为 200 万第纳尔);
D.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税前扣除的促销赠品的费用每件 不允许超过 1,000 第纳尔,每年累计税前扣除的促销赠品费用不得超 过 500,000 第纳尔(《财政法》2022 版);
E.研发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且不超过2亿第 纳尔;
F.与药品和医疗推广有关的费用可在年营业额 1%的限额内扣除。 包括与推广新医疗产品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费用(《财政法》2020 版);
G.支付的体育和文化事业的赞助,如促进新的举措等,且金额被 证实不超过 10%的年收入或者不超过 3,000 万第纳尔;
H.与经营相关的餐饮和住宿费用;
I.折旧费用,根据商业或工业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按照直线法计 算,或者按照纳税人的选择,以余额递减法计算;
J.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一定限额内对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 乘用车的租金以及维修费;
K.企业产生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L.受某些条件限制,不超过年收入 1%的管理费(不含增值税);
股息红利不可税前扣除,但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目的的特许权使 用费和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财政法》2010 年版进一步规定,居民 企业支付给非税收协定国的非居民实体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 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这项扣除需要居民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直 接税和类似税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M.用于支付境外公司提供的技术、财务服务以及会计服务所发生 的费用,对于工程以及咨询公司所支付的服务费,其不超过营业收入 7%的上述支付给境外企业的服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其他公司服 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此公司营业费用的20%以及营业收入的 5%。
②以下项目在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不可扣除的:
A.企业所得税;
B.雇主缴纳的员工职业培训税和学徒税(Vocational Training Tax and Apprenticeship Tax);
C.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罚金和罚款;
D.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餐费和住宿费;
E.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有关的任何种类的开支、费用和租金;
F.任何种类的礼品,但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0 第纳尔的广告性质 的礼品除外,总限额为 50 万第纳尔;
G.补贴和捐款,向人道主义机构和协会提供的补贴和捐款除外, 但每年不超过 400 万第纳尔;
H.娱乐开支,包括餐厅、酒店和演出开支,但有正当理由并与业 务经营直接相关的开支除外;
I.公司代替与所开展活动无关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J.价值超过 300 万第纳尔的汽车(旅游车)的折旧(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这一限额为 100 万第纳尔),这一限制并不适用于车辆在 公司活动中为主要使用工具的情况(《财政法》2022 年版);
K.每年价值超过 20 万第纳尔的非用于公司活动的主要使用工具 的乘用车租金以及维修费用。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每年超过 20 万第纳尔的乘用车租赁费用以及超过 2 万第纳尔的乘用车修理费 用将不得税前扣除(《财政法》2022 年版);
L.以现金支付时,发票金额超过 100 万第纳尔(含税),但以现 金形式存入银行或邮政账户的可以扣除;
M.超过公司收入 1%的管理费用。
(4)折旧和摊销
在阿尔及利亚使用以下三种折旧方式:
①直线折旧法是最常用的。折旧率根据业务的性质和货物的正常 使用寿命而不同;
低值资产(即价值不超过 6 万第纳尔)可一次性扣除(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此限额为 3 万第纳尔)(《财政法》2022 年版)。
汽车的折旧基数上限是 300 万第纳尔(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此 上限为 100 万第纳尔),这一上限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商业用途的汽车。
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设备在租赁期内折旧。
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可以在抵销承租人的债务的基础上,将租赁取 得的资产的折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②余额递减法的折旧方式适用于除住房、厂房及经营场所以外的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折旧。同时适用于从事旅游活动(船只和房 产折旧)的旅游企业;
余额递减法只关注资产的剩余价值问题。使用余额递减法的企业 应以其实际利润征税。
用于计算这种类型折旧的系数固定为 1.5、2 和 2.5,分别适用 于资产的正常寿命是 3-4 年、5-6 年和6 年以上。
企业在填写企业纳税申报时,可以选择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方 法一旦选择,不得更改。
设备按照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时,需依据指定的法令。
③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企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逐年折 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财政法》2014 年版明确了金融租赁业务的税收制度。租赁公 司被认为是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在融资租赁信用的基础上,可 以扣除该类资产的折旧。
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是将折旧基数乘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出的数字:
,其中 n = 资产折旧的总年数。
《财政法》2023 年版新规定了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 将由财政部命令决定。
(5)准备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①可预见的损失及费用而产生的准备金;
②在公司记录中保存相关资料的;
③记录在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中。
特殊类型的企业适用某些特殊规则。具体来说,这些企业包括发 放中长期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的银行及信贷机构。根据上述贷款的特殊 风险规定,此类企业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年贷款金额的 5%。此外, 企业向海外业务支付的中长期贷款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年贷款金 额的 2%。
(6)亏损弥补
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税务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4 年。
2.2.1.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为税法规定年度的公司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公司利润 指生产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 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种 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2.2.1.7 合并纳税
当一家阿尔及利亚公司持有一家或多家阿尔及利亚公司90%或更 多的股份时,该集团(不包括石油公司)可选择合并资产负债表制度, 合并意味着所有资产负债表账户的合并。该选择权由母公司作出且所 有子公司接受,4年内不可撤销。如果集团成员公司同时开展多项适 用不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的活动,则合并产生的利润根据每个业务部 门申报的营业额份额,按不同税率征税。合并后的集团还可以从其他 税收优惠中获益,如免除集团内部的交易增值税和职业行为税。
2.2.1.8 资本收益
长期和短期资本收益存在区别。一般来说,持有期在三年以上的 商业资产的部分转移取得的利得被视为长期资产。持有期限不到三年 的被视为短期资产。转让短期资产,其资本利得的 70%应计入应税收 入;转让长期资产,其资本利得的 35%应计入应税收入。
上述制度适用于对所有业务资产(包括已停止活动)或部分资产 处置所取得的收益。
构成投资组合的证券如在出售日期前至少两年已列入公司资产, 则被视为固定资产。参与阿尔及利亚居民实体经济,股本超过 10%的 资本被视为企业的资产。因此,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资本利得税制 度。
上述规则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本收益是免税的情况;
(2)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的收益如果是计入特别准备金,则是免 税的;
(3)《财政法》2019 年版引入了对不可折旧固定资产进行重估 的可能性。重估收益可以不征税,但条件是计入特殊账户且不得分配 该收益;
(4)资本收益纳税发生在固定资产处置延后的情况,即在一个 财政年度,若纳税人提交了纳税申报,且纳税人 3 年内购买新资产的 总金额等于本财政年度内资产转让的收益加上资产转让的成本价,则 资本利得纳入纳税基数,且随着新购买资产的收购价格贬值,以及转 让资产递延资本收益额减少;
(5)以下情况下实现的资本利得:
①在租赁合约下,金融机构将资产转让给承租人;
②在回租交易下,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金融机构。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金融资产处置的资本收益在五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和股票;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其他类似证券,且为 2019 年 1 月之后发行的,最低期限为 5 年;
(3)5 年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 转让所产生的资本收益,给予展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投资公司在出售居民企业股份时实现的资本收益最多可 从应税基础中扣除 50%。《财政法》2009 年版第 47 条对非居民企业 股东出售阿尔及利亚公司股份和单位的行为征收 20%的资本利得税。 根据《注册税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该税以最终预扣税款 的方式征收。
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税收管理基本原则是对非 居民实体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收入进行征税。
因为某些服务合同对阿尔及利亚不是投资行为而是短期的经济 行为,一个实体在阿尔及利亚执行相关合同(服务合同)需要缴纳非居民预提企业所得税,而同一个常设机构(PE)有可能会涉及多个合 同的执行。
如果存在双边税收协定,一个外国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构成常设机 构才会被征税。
《财税法》2022 年版扩展了阿尔及利亚征税范围的概念,具体 定义为符合税收条约定义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以及涉及阿尔及利 亚境内非居民企业财产交易有关的利润、产品和收入。
(1)居民身份划分
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典第 137 条,一个公司被认为是阿尔及利亚税 收居民实体,如果该实体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成立,并且从事商业、 工业、农业活动(有物理存在而负有纳税义务)或者通过非独立代理 人产生应税利润。但是根据 PE 的规定,一个永久经营场所有可能是 非居民而不是居民企业。
(2)常设机构定义
阿尔及利亚法典第 137 条引入了常设机构(PE)概念,涉及企业 所得税征税权划分规定,满足以下情形,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必须 在阿尔及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以公司形式在该国从事工业、商业 或农业性质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②在阿尔及利亚通过一个非独立代理人获得利润的;
③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指定代理人,但在阿尔及 利亚直接或间接从事经济活动并构成完整的商业运营周期而获得利 润;
④外国公司在从他们在阿尔及利亚拥有的财产的交易中赚取的 利润、产品和收入;
⑤根据税收协定分配给阿尔及利亚的利润。
如果一个企业既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又在境外经营,除非另有证明, 否则该企业的利润应按生产业务比例在阿尔及利亚实现,如果没有生 产业务,则按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实现的销售业务比例计算应在阿尔及 利亚分配的利润。
(3)预提所得税(WHT)制度
根据管理合同,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费用, 须按总金额的 20%缴纳最终预提所得税。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根 据合同向在阿尔及利亚提供服务的境外公司支付的费用,须按合同总 金额缴纳 30%的预提所得税。
①股息、红利。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不包括 1 月 1 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须由股息红利分配企 业代扣代缴 5% 的预提所得税。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利润分 配一般应代扣代缴 15%的预提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更低税率。
②利息。按照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除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更低 税率外,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须代扣代缴 10%的预提所得税。除无息 关联方借贷外,跨境贷款在阿尔及利亚被禁止。无记名证券适用4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③特许权使用费。除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更低税率,特许权使用 费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30%。法律将下列所得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A.由作者、作曲家和其继承人所收到的版权费;
B.专利和商标使用费,以及用于制造工艺或方式的使用费。在阿 尔及利亚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支付给居民企业的费用是包含在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之内;
C.居民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计算机软件使用费,适用预提所得税 税率为 30%。同时,总收入额减按 70%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即预提 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1%。
④居民企业根据国际租赁合同向境外公司支付的租金适用预提 所得税税率为 30%,租金总额减按 40%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⑤居民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须按总额的 30%代扣代缴预提 所得税。
⑥分支机构利润汇出。除根据税收协定可适用更低税率,对常设 机构汇出给外国总部的款项,须代扣代缴 15%的预提所得税。
详见 2.2.1.3 税率 表 5 预提所得税税率。
(1)申报要求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须遵守与居民企业相同的合规要求。企业 纳税年度为一个公历年度。如果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不同于公历年,则 纳税年度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企业所得税是针对过去一个纳税年 度的所得进行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需在每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如申报截止日期 为法定节假日,则截止日期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不可抗力 的情况下,税务总局局长可决定延长申报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 月。年度零申报的公司需支付最低 10,000 第纳尔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可选择对公共采购合同收入按净额征税。该选择必须 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15 天内,视情况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局长或主管地区的税务中心主任。
自 2021 起,纳税人除了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需在每年 5 月 20 日之前提交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表将主要来源于年度纳税申 报表和其附加报表中的信息。
《财政法》2021 年版引入了新的电子备案要求。纳税人必须以 电子方式提交以下报表:
①表 Gn29 下的工资表(原来的 301bis);
②支付给分包商的服务费、研究费、设备租金、员工费用、任何 形式的租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③批发条件下进行的交易报表,包括专业活动税信息。
(2)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通过预缴税款方式进行缴纳,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 以扣除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税款的概述如下:
①预缴款项
《直接税和类似税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居民企业每季度必 须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第一次,2 月 20 日至 3 月 20 日之间缴纳;
第二次,5 月 20 日至 6 月 20 日之间缴纳;
第三次,10 月 20 日至 11 月 20 日之间缴纳。
预缴税款等于上年同期(一个纳税年度或财政年度)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的 30%。当纳税期限超过或少于 12 个月的,计算每期的企业 所得税基数相应调整。此外,当每次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在一个财政 年度或者纳税年度之后,或者在填写纳税申报之前(12 月 31 日之后、 4 月 30 日前),则其缴纳的税款应该按照上年纳税申报后的金额进 行计算。但是,每次缴纳税款的金额需在下一次缴纳税款的基础上进 行调整。
《财政法》2021 年版规定,如果预缴税款超过最终应纳税款, 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新成立企业按实缴资本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 30%的所 得税。
当企业认为其缴纳的每期付款总金额将超过本年度实际应缴纳 税额的情况下,企业将不再缴纳下一季度的税款。但是,企业必须在 下一次缴纳的 15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的受理部门做情况说明并填写相 关文件。
在《财政法》2008 年版的后续条款中规定,娱乐公司必须在演 出后的第二天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应等于表演收入的20%,且 可在最终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在阿尔及利亚进行采购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必须缴纳其签署全球 采购合同总价值的 0.5%作为预缴税款,而不是通过上述季度缴纳的 方式进行缴纳。这一款项是按月度进行缴纳的,且以上一月的缴纳基 准为依据,这也将抵免部分企业的最终应纳税款。
根据《财政法》2022 年版的后续条款,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不进行改造、包装、改装而直接转售的进口货物,需要在进口环节按 照进口货物总值(含进口关税)预缴 2%的企业所得税。该税款在进 口时在海关缴纳,同时可以抵减当期企业所得税。
②代扣代缴
利息收入被代扣代缴税款可以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是,若获 得利息收入的企业是免税企业,则这部分税款将是实际最终承担的税 款。对于其他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税款也是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下列情况扣缴的税款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管理 合同赚取的金额,按照 20%缴纳的税款;无记名证券按照40%缴纳的 税款。
(3)报税步骤及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填写报税相关表格后,由企业 自行去税务局缴税。企业将会计单据移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税额核算,并填写报税表格(即G50 表)。企业负责人在 报税表格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附表和划线支票现金一起交至当地 税务局。企业需填报 G50 表、进项税明细表。
2.3.1.1 判定标准
阿尔及利亚的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收入(来源于阿尔及利亚及其 他任何地区)在阿尔及利亚缴税。
以下情况个人将被视为阿尔及利亚的税收居民:
(1)拥有或享有居留权的人,以及签订一年以上租约的承租人;
(2)主要居住地位于阿尔及利亚或在阿尔及利亚拥有主要经济 活动的人;
(3)在阿尔及利亚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不论是否取得报酬)。
2.3.1.2 征收范围
(1)应税所得
纳税人的总收入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 股息与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及薪金收 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收入等。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去准予扣除的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雇佣收入 A.工资
此类收入包括工资、薪金、酬金、养老金、年金和其他类似收入。 以下情况同样被视为该类收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合伙人所得报酬; 家庭工作者所得报酬;支付和偿还公司董事的费用;由雇主支付的绩 效奖金及其他类型的定期奖金;在主业之外从事支教、研究、监管及 其他智力活动所得报酬;支付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者和合伙公司合伙 人的报酬;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伙伴管理者的报酬(《财 政法》2015 年版)。
工资收入的范围也包括来源于国外的工资、薪金、酬金、小费、 养老金和年金。
报销费用既不可被雇主扣除,也无需就其纳税。
B.福利
福利所得的计税依据为其实际价值总额。实物福利为雇主提供的 食品和住房等福利。
C.养老金收入
养老金被视为雇佣收入。支付给国家独立战争中的退伍军人及其 遗孀的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D.董事酬金
就董事会费用、出席费用及其他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费用,需预 缴 15%的所得税。
②商业和专业收入
《财政法》2022 年版将工业和商业活动净利润(NICP)与非商 业利润(NCP)在制度上进行了区分,将上述两类收入按不同收入种 类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业和商业活动的净利润包括个体所有经营活动及资产处置获 得的利润。一般情况下,税基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确定方式相同。应 税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
非商业利润是指从事非商业性专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或独立职 业的收入,主要包括:作家或作曲家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从版权中 获得的收入;以及发明人通过特许生产商和制造商使用其专利,转让 或特许商标、生产工艺或配方而获得的收入。
非商业利润应税收入为收入与相应费用的差额;若无法确定费用 数额,则以收入的 10%核算税前扣除费用。非商业利润的应纳税额按 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进行计算。从事非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可选择非 商业职业简化税制(IRG/BNC)或特殊单一征税制度(IFU)。(第 282 条之三 CIDTA 和第 7 条 LFC 2022)
③投资收入
居民个人所获股息须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利息一般需预缴 10%的所得税。对无记名证券的利息,按 50%的 税率预缴所得税。
储蓄账户所得利息不超过 50,000 第纳尔的需按 1%的税率预缴所 得税,超额部分按 1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来源于某些特定金融资产的股息和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视为非商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 可作为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前提是支付人能够证明该费用与实际业 务相符。
《财政法》2022 年版对住宅、无设备商业地产以及裸地的租金 收入征收预缴所得税。
④资本利得
一般来说,资本利得被视为正常收入,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
A.不动产
《财政法》2009 年版取消了处置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动产的资 本利得税。
对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动产,分为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转让 短期资产,其资本利得的 70%应计入应税收入;转让长期资产,其资 本利得的 35%应计入应税收入。
B.股份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按照 15%的税率对其收入全 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此利得再投资获取股份时可享受的税收延期优 惠政策已被《财税法》2021 年版废除,该收益若用于再投资将享受 5%的优惠税率。
特定金融资产处置产生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⑤租金收入
《财政法》2023 年版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租金总收入 不超过 180 万第纳尔(此前为 60 万第纳尔)的,须一次性缴纳以下 税款:
A.住宅租金收入的 7%;
B.未装修商业物业的租金收入的 15%;
C.裸地租金收入的 15%。如果是农业用地,税率则降至 10%。
当年收入超过 180 万第纳尔(2023 年前为 60 万第纳尔)时,无 论财产性质如何,都要对收入征收 7%的预扣税。
(2)不征税和免税所得 以下人员免征所得税:
①年收入总额不超过税表第一档上限,即年收入低于 240,000 第 纳尔的人;
②符合互惠条件的外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 各类收入的免税政策具体如下:
①工业及商业利润
为了促进国家就业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为了鼓励就业而从 事特殊生产活动的新个人投资者,享受前三年税收全免的优惠政策。 在特殊领域从事以上活动的新投资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期可延长至 6 年;投资者雇佣至少三名员工则优惠政策期限可延长两年。传统工匠 和手艺人可享受 10 年期的个人所得税全免。经批准的残疾人团体可 享受永久个人所得税全免。
《财政法》2021 年版规定货物服务贸易出口产生的收益免征所 得税,上述税收减免是以外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基础上确定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享受免税政策的外汇收 益将支付给阿尔及利亚的境内银行。
对特定类型资本进行再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享有 30%的税基扣除。 具体条件如下:利润再投资于应计折旧资产(运输车辆不构成主要营 运资产的除外),且能提供完善的会计账簿。以上优惠不适用于资产 转移及投资在五年内未到位的情况。
《财政法》2011 年版通过了在牛奶生产过程中,对加工或转化 步骤前消耗牛奶永久免除所得税的政策。《财政法》2014 年版取消 了对生奶生产活动所得收入永久免征中关于立即消费的要求。
《财政法》2014 年版规定,在阿尔及利亚南部地区开展项目的 青年企业家,将享受为支持南部地区发展的特别基金,10 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职业行为税。《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 用“投资促进者 ”取代了“青年促进者 ”。这一修改将就业支持计划 的适用对象扩大到 18 至 55 岁的个人。
《财政法》2021 年版将创业者专项免税优惠政策年限由 3 年延 长至 4 年。
②非商业利润
作家和作曲家及其继承人收取的版权费及转让专利权、商标权、 生产技术及配方等取得的报酬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上述减免不适用 于就业促进计划项目产生的收入、非商业收入中的外汇收入。
此类免税项目包括:就业援助计划(即国家信贷保险局、国家企 业支持与发展局和国家小额信贷管理局)产生的收入;以及非商业外 汇收入(《财政法》2021 年版)。
③农业收入
在新开垦土地或山区从事农业和畜牧养殖业的个人享受为期 10 年的免税期。从事谷物和枣类种植同样享受税收减免。
但是,家禽和兔子养殖活动的收入不能作为农业收入扣缴,除非 符合以下两个累积标准:这些活动是由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的; 以及这些活动不属于工业性质。
④动产收入及资本利得
个人来源于以下金融资产的收入及资本利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 减免,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延期五年:
A.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在有组织的市 场上交易的最低存续期为 5 年的股票、债券及类似证券的股息、红 利收入,以及来自UCITS(欧盟可转让证券的集合投资计划)的股份 或单位的收益,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B.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五年内由财政部或证券交易所发行 或在有组织市场交易的最低到期日为五年的债券和类似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和资本利得,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C.5 年或 5 年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五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法》2021 年版新增了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的免 税政策,免税所得比率为股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内在证券交 易所的股本开仓率。
⑤工资、报酬、养老金及终身年金 以下情况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A.在青年就业计划内所获取的工资及其他报酬;
B.补偿或预付搬运费;
C.在特定地理环境中工作获取的报酬;
D.向意外工伤者支付的临时报酬;
E.向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的受害者以终身年 金形式支付的损害赔偿;
F.在司法公正条件下支付的赡养费及遣散费;
G.裁员补贴;
H.为残疾工人提供的每月不超过42,500第纳尔的补贴收入(《财 政法》2021年版第12条)。
I.雇佣收入可享受40%的个人所得税抵免。税收抵免的适用与纳 税人婚否无关。每年的税收抵免不得低于12,000第纳尔(每月1,000 第纳尔)或高于18,000第纳尔(每月1,500第纳尔)。
J.月收入低于或等于30,000第纳尔(由《财政法》2020年版引入, 自2020年5月1日起适用免税);月收入低于30,000第纳尔的其他收入 类别仍需按累进税率纳税;
K.与特殊居住和隔离条件相关的免税(《财政法》2021年版)。 给予纳税人在基本工资70%范围内的免税额。该免税额的授予须符合 社会保障法规规定的条件。
⑥住房储蓄产品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受管制的住房储蓄产品免征3年的个人所 得税(IRG)。
2.3.1.3 税率
(1)所得税税率
以下税率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表6 个人所得税税率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DZD) |
税率 |
|
0-240,000 |
0% |
|
240,001-480,000 |
23% |
|
480,001-960,000 |
27% |
|
960,001-1,920,000 |
30% |
|
1,920,001-3,840,000 |
33% |
|
3,840,000 以上 |
35% |
(2)资本利得
对于改造过的房地产转让所得的资本收益按 10%的税率进行征税; 未经改造的房地产转让按 15%的税率进行征税。
(3)特殊单一征税制度(IFU)
《财政法》2007 年版通过了对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且营业额不 超过 1,500 万第纳尔的个人适用特殊单一征税制度(IFU),《财政 法》2022 年版规定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营业额 限制为不超过 800 万第纳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满足条件的非商业利润也属于特殊单一征税制度的实行范围内。该税收是由税务机 关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进行全面评估之后设定的。
通过数字平台或直接网络销售参与商品和服务分销的个人,不论 其在其他收入类别中的地位如何,均应根据特殊单一征税制度(IFU) 缴纳税率为 5%的预扣税,适用于包含所有税费的发票金额,由生产 商品和服务的公司或从事采购、销售的公司扣除。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法》2023 年版开始对从事消费品 销售且其价格或利润受管制或有上限的个人征收基于利润的税收。这 项措施旨在取消只有当利润高于 IFU 税率时才适用基于利润征税机 制的条件。
《财政法》2023 年版还明确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以微 型企业家身份开展的活动应按照 IFU 一次性缴纳 5%的预扣税。《财 政法》2024 年版将这一税率降至 0.5%。
从事房地产推介、进口货物用于销售、销售特许权、私人诊所及 医学分析实验室、餐饮酒店、贵金属加工和水利工程的个人不适用该 制度。
2.3.1.4 税收优惠
详见 2.3.1.2(2)不征税和免税所得。
2.3.1.5 税前扣除
以下成本和费用可以在计算公历年度内个人应税所得时予以扣 除:
(1)个人商业贷款利息及与购买或建造主要居所相关的贷款;
(2)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
(3)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以及由业主缴纳的保险费用;
(4)房东投保的保险费。
签订 8 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个人可享受保费收益 25%的税前 扣除,最高不超过 20,000 第纳尔。
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规定,夫妻双方同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下,可享受 10%的特殊减免。
2.3.1.6 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 收入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凡不满足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均为非居民纳税人。阿尔及利 亚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收入向阿尔及利亚政 府缴税。
无论个人是否为阿尔及利亚国籍,且无论其是否为阿尔及利亚居 民,都应为其在阿尔及利亚境内获得的收入或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阿尔及利亚对该收入享有征税权。
2.3.2.2 征收范围
(1)受雇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须就其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受雇收入缴纳个人所 得税。(关于“受雇收入 ”的具体内容,请参照前文 2.3.1.2 中“应 税所得 ”的“工资 ”“福利”“养老金收入”“董事酬金 ”项目。特 别地,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董事酬金 ”收入须按照 15%的税率缴纳 预提所得税)
(2)商业和专业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须就其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商业和专业收入缴纳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非商业性质的收入须按照24%的税率缴 纳预提所得税;国际租赁业务需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40%按照 24%的 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非居民艺术家在“阿尔及利亚文化交流计划 ”、 国家庆祝活动或节日以及在文化部监督下组织的文化或艺术活动中 取得的收入按 1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阿尔及利亚独立 50 周 年庆典捐款的外国艺术家支付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3)投资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收入须按照 1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须按照 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无记名债券利息收入适用 50%的税率。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 用费须按其总金额的 30%缴纳最终预扣税。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总额的 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4)资本利得
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阿尔及利亚应税财产中获取的资本利 得在阿尔及利亚缴纳所得税,并按照居民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缴税。
2.3.2.3 税率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税率。详见2.3.1.3。
2.3.2.4 税收抵免
为避免双重征税,阿尔及利亚法律允许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外已 缴税额进行抵免。
(1)申报要求
纳税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纳税人须就上一个纳税年度所得缴纳所 得税。从事经营活动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利润的个人须同时向税务 机关提交年度申报表、损益表和会计准则规定的文件。申报表须在每 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
除主要工资外,从其他来源获得收入的居民雇员除须提交额外收 入类别的具体申报表外,还须提交全球收入申报表,其中应突出说明 雇主就其工资收入在源头扣除并支付的税款,作为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取得流动资本所得的,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纳 税申报表。
夫妻双方可联合申报,且能享受特殊减免。
被抚养子女与纳税人共同承担纳税责任。纳税人可选择对子女进 行单独评估,但仅限于子女独立获得的收入或来源于其他独立资本的 部分。
(2)税款缴纳
税款在评估发出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予以缴纳。就工资、薪金、 养老金和年金而言,个人所得税由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定居的雇主或设立的用人单位根据累进税率代扣代缴。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的前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预扣的工资税可从纳税人的最终税款中抵 扣。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租金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收到租 金之日起的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的前 20 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获得雇佣外收入的个人,其所得税税负超过 1,500 第纳尔时可分 两次缴纳。第一次应在取得收入或获利实现的当年 2 月 20 日至 3 月 20 日之间完成,第二次应在当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0 日之间完成。
税收及关税实行分期付款或源泉扣缴。金额不超过 5 万第纳尔时, 纳税人可在次年按季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季度结束次月的前 20 日。
2021 年《财政法》引入了将所得税超额支付冲抵未来税收责任 的可能性,直到完全抵消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退款。
2021 年《财政法》还引入了一项新的电子申报义务,用于申报 工资单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G29 表中的工资报表。
阿尔及利亚从 1992 年 4 月 1 日开始征收增值税。在阿尔及利亚 境内从事工业、商业、手工业、进口、批发零售、提供服务等均须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课税主体为包括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 和零售商等在内的企业和个人。
增值税以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在上一环节已 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作为进项税扣除,但以现金支付 时发票金额超过 100 万第纳尔的费用不得作为进项税扣除;以现金形 式存入银行或邮局账户的,可享受扣除权。
2.4.1.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 1.5 万第纳尔,或者发生其他应 税行为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 13 万第纳尔需缴纳增值税。下列企业 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
(1)主营或副营业务是关于商品生产、货物加工或者商业市场 的产成品制造的企业;
(2)参与工业生产制造过程的企业、制造商或者涉及产品的最 终制造、包装、运输或储存的企业(无论即将出售的产品是否有制造 商的商标);
(3)通过第三方参与上述两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4)批发商,例如向零售商出售商品的商人或者在同一价格条 件下,出售商品给企业、公共或私人公司的经销商;
(5)建筑承包商;
(6)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7)选择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个人。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 增值税缴纳范畴的企业、石油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人和免征增值 税的企业。
《财政法》2021 年版将特殊单一征税制度下的纳税人排除在增 值税纳税范围之外。
2.4.1.2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在阿尔及利亚境内产生的交易。如果一 项销售内容符合在阿尔及利亚商品销售的条件,则这项销售内容被视 为是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交易。其他被视为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发 生的交易包括:在阿尔及利亚提供的服务、在阿尔及利亚被授予使用 的权利等。
对于某些类型的交易,增值税是必须征收的,但在其他情况下, 是可以选择缴纳或不缴纳的。对于下列交易,增值税是必须征收的:
(1)由生产制造商提供的销售或供应;
(2)建筑工程;
(3)从事进口应税批发商提供的销售和商业进口商提供的产成 品;
(4)批发商的销售服务;
(5)为私人或商业用途的纳税人自行缴付的款项;
(6)涉及货物租用、提供服务、可行性研究及市场研究的交易, 一般而言,除销售或公共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交易;
(7)销售不动产和企业的人,无论销售不动产时是以个人的名 义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转售;土地的开发与销售;用于工业及商业用 途的房屋的开发与销售;
(8)除制造原料为白金、金、宝石的产品设备之外的二手货交 易;
(9)个人或企业(医务人员和兽医除外)的非商业性交易;
(10)有组织的娱乐和体育活动;
(11)邮政局提供的电话和电传服务;
(12)超市及其零售商提供的销售,受特殊单一征税制度限制的 纳税人的销售除外;
(13)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交易服务;
(14)电商交易;
(15) 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分割和销售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 《财政法》2023年版)。
2.4.1.3 税率
从 1992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如下:
(1)标准税率:19%。适用于产品和商品的交易以及不适用其他 税率的交易;
(2)《财政法》2014 年版规定,代理人和经纪人在符合阿尔及 利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用9%低税率。此外,适用于 9%低税率的 还包括:每季度消耗量低于 2,500 千瓦的天然气费用以及每季度消耗 量低于 250 千瓦的电力费用(《财政法》2016 年版);用于生产浓 缩矿物质维生素(CMV)的投入(《财政法》2016 年版);用于汽车 行业的完全拆卸(CKD)和半拆卸(SKD)套件的组装;EPIC/SONELGAZ (企业名称)进行的有关天然气的交易;海军造船厂进行的交易;涉 及建筑工程、房屋销售和相邻土地开发的交易;某些传统手工艺;银制品;医疗交易,包括海水浴疗法;音乐会和其他娱乐交易;订阅互 联网服务供应商;儿童唱片和绘图书籍;向私人贷款发放的按揭贷款;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空调的销售;液化石油气(LPG);经核准的教育 和教学企业;橄榄油的销售;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的销售;氮基和磷酸 盐基肥料;特定的农药;指定的用于牛饲料的生产投入;农业用塑料 薄膜;锌和特定类型的钢板;由出版社或以其名义进行的印刷工作, 报纸、出版物和期刊的销售业务以及印刷废料;与 CTCA 第 23 条指定 的产品或其衍生产品有关的销售交易;住宅用房的开发、建造和/或 销售;修复文化遗产地和古迹;受监管的佣金代理人和经纪人;出租 车运营商;电影场馆的门票销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与旅游、 酒店、水疗、分类旅游餐厅、旅游和旅游交通工具租赁相关的服务(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食用糖销售交易(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此之前免缴增值税);可回收废物交易:与可回收 废物有关的交易,《财政法》2024年版规定,此类废物包括废橡胶、 报废轮胎、机油、废变速箱和润滑油、食用油脂以及铅酸蓄电池;与 水产养殖投入物品相关的业务(《财政法》2024年版)。
法律规定了有关增值税的一些税收减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 阿尔及利亚境内进行的交易和涉及进出口贸易的交易进行了明确的 区分。
在阿尔及利亚境内进行的、可以免税的交易包括:
(1)由个人进行的总收入不超过 10 万第纳尔的销售交易或者不 超过 13 万第纳尔的服务交易;
(2)面包和牛奶的供应;
(3)某些特别配备的汽车;
(4)某些医药产品的销售;
(5)供应给在国际运输途径的船只或飞机的货物或服务(特定 的互惠设施);
(6)直接用于勘探、提取或者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机器 设备,这些机器设备必须是从 SONATRACH(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 或者与 SONATRACH 联合的企业购买的;
(7)涉及再保险、分保的交易;
(8)提供给个人或者个人住房收购或建造的银行贷款;
(9)个人保险合同;
(10)由被认定的新企业家进行的项目的创建和扩展所使用的机 器、设备和服务。如果是直接用于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也是免税 的;
(11)享受免增值税的居民承包商签订合同的非居民企业提供的 货物和服务;
(12)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13)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银行和融资租赁金融公司进行的 资产收购。这项税收减免最初是由《财政法》2008 年版引入的;
(14)报纸、期刊和书籍的生产、出版、制作和销售;
(15)货物、服务和工程用于勘探、开采,管道运输和石油液化 气的分离;
( 16 ) 由 SONATRACH( 阿尔及利亚 国家石 油 公 司 )或者 与 SONATRACH 联合的石油公司或分包商进行的炼油厂建造;
(17)阿尔及利亚生产制造的体育器材和设备。这项税收减免由 阿尔及利亚体育联合会提出,并于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开始执行;
(18)大麦和玉米的销售,分别属于关税 10-03 和 10-05,以及 属于关税 23-02、23-03、23-04 和 23-09 的用于饲养牛的材料和产品;
(19)创业公司出于商业目的购买的设备;
(20)向客户提供在线文档资源订阅以及网络搜索操作和 IP 地 址管理的电子服务(《财政法》2021 年版);
(21)与固定互联网接入服务相关的费用和收费,以及与专门用 于提供固定互联网服务的带宽租赁相关的费用;与在阿尔及利亚建立 的数据中心托管网络服务器相关的费用,扩展名为“dz ”(点 dz); 与网站设计和开发相关的费用;与涉及访问和托管阿尔及利亚网站的
活动相关的维护和协助费用;互联网服务;(《财政法补充法》2021 年版);根据《财政法》2024 年版 70 条,该优惠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3)《财政法》2022 年版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艺术 品、收藏品、古董和手稿从国家遗产转移到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服务 以及手稿和档案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遗产和博物馆进口这些产品和 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24)《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以 下业务实行增值税免税:进口和销售供人食用的干蔬菜和大米的;销 售当地出产的新鲜水果和蔬菜,食用鸡蛋,肉鸡和火鸡。(第 65 条 LF 2024)
(25)《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涉及普通和特级面粉及粗面 粉的销售交易,无论其用途,均可免征增值税。(第 34 条 LF 2024)
(26)《财政法》2024 年版规定,在就业援助机制下实施的投 资项目可享受增值税免征。
此外,《财政法》2024 年版详细规定,在向相关税务局提交月 度申报表时,必须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以确保对免税交易进行有效 监督,并评估相关税收支出。
与进口有关的交易,如果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是免征增值税的, 那么进口交易时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下列商品在进行进口交易时是免 征增值税的:
(1)暂时免征关税的货物;
(2)金矿石、金锭和金币;
(3)在建造和修理飞机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产成品。
《财政法》2008 年版补充规定了对于进口的、投入使用在兽医 产品生产的货物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
(1)出口货物交易的销售和加工活动;
(2)货物来源于阿尔及利亚保税仓的销售和加工活动。
《财政法补充法》 2021 年版扩大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COVID-19)有关的暂时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清单。免税清单包括:医药产品;医疗器械;检测设备;免税清单上任何产品的配件和备件; 用于制造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原材料。
2.4.3.1 应税金额的确认
增值税的应税金额是货物及服务的价格,包括所有的费用、税收 及关税,但不包括增值税本身。税基取决于所涉及的交易类型:
(1)销售:销售的总金额,以货物为主体的,则为货物的价值;
(2)动产商品:相似货物的批发价或者在没有类似货物的情况 下,成本价格加上商品的正常利润;
(3)不动产:成本价;
(4)与外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本国货币的总额或者以合同 签署日期和金额交付日期的汇率兑换的外国货币的总额;
(5)在法律中应纳税额未定义的交易:从交易中收到的报酬或 款项的总金额。
(6)当企业或个人同时从事上述几类的交易时,将分别以不同 类型的交易规则确定税基。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支出。
《财政法》2012 年版规定了增值税抵扣的最低限额,超过限额 的部分可申请退税。该门槛设定为每季度 100 万第纳尔。此外,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大企业在提交超额进项增值税退税申请时,有 权获得申请金额 50%的预付款(《财政法》2013 年版第 8 条)。
《财政法》2018 年版对纳税申报中遗漏申报,未扣除的进项增 值税的估算引入了新的截止日期,即遗漏后当年的 12 月 20 日。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办公场所但从事应税交易的企业,等同于居民 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由向非居民企业付款的个人、公司、机构等 在源头扣除增值税。
《财政法》2011 年版引入反向征税机制,阿尔及利亚的居民企 业有责任就由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货物缴纳增值税。
《财政法》2004 年版规定,由非居民企业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提供的交付货物和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意味着 居民必须提供增值税免税证明,以便非居民可以开具无增值税发票。 有了这份增值税免税证明,非居民企业就能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一个 特许权金额(即非居民企业购买当地商品和当地服务时无需缴纳增值 税的金额)。
国内消费税是阿尔及利亚政府对烟草、香烟、雪茄、酒精、火柴 等特殊商品的生产消费行为所课征的一个税种。国内消费税包含在增 值税(VAT)的应税金额中。
国内消费税由固定税率和比例税率组成,适用于上述产品,税率 根据 CTCA 第 25 条确定。固定税率基于成品中烟草的净重。比例税率 基于税前销售价格。
对于部分由烟草制成的产品,消费税适用于整个产品。对于不含 烟草的香烟和烟草制品,只有比例税率适用于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对 于火柴和打火机,应缴纳的消费税以出厂价为基础。进口时,适用于 海关价值。
表 7 国内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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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 |
从率计征 |
从量计征 |
|
棕褐色烟草香烟 |
15% |
1,640 第纳尔/千克 |
|
金黄色烟草香烟 |
15% |
2,250 第纳尔/千克 |
|
|
雪茄 |
15% |
2,600 第纳尔/千克 |
|
|
吸烟用烟草 |
10% |
682 第纳尔/千克 |
|
|
咀嚼烟草或鼻吸烟草 |
10% |
781 第纳尔/千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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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 |
仅从率计征:20% |
||
|
电子烟及用于为电子烟和类似设备 充电或再充电的液体 |
仅从率计征: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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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酒精含量小于等于 5 度 |
仅从量计征:4,368 第纳尔/百升 |
|
|
酒精含量大于 5 度 |
仅从量计征:5,560 第纳尔/百升 |
||
(1)纳税义务人:从事商品货物进出口的企业。
(2)征收范围:关税对大多数进口商品按照完税价格征收。
(3)税率:关税税率从 0%到 30%不等,阿尔及利亚现行的关税 税率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关税税则,不同产品分类适用 不同的关税税率。关税基本税率分为三档:5%、15%和 30%。其中, 5%税率适用于所有原材料和医药;15%税率适用于半成品、食品、脱 水蔬菜和小排量汽车;30%的税率适用于其他货物。
(4)制度演变: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针对再出口的进口商品 税费实行退税制度。
《财政法》2015 年版开始针对用于科研开发的进口设备免除关 税。
《财政法》2018 年版公布了禁止进口设备清单,开始针对向日 葵籽、塑料材料结构、烤箱和吸烟用品等产品征收关税。2018 年 7 月,为降低进口并鼓励国内生产,阿尔及利亚立法针对清单上的进口
产品课征临时附加防卫税(DAPS),税率自 30%至 120%。该法还引入 了一项新的团结贡献税,税率为 2%,适用于在阿尔及利亚放行供消 费的货物的进口业务。该税款的征收方式与关税相同,用于国家养老 基金(La caisse nationale des retraites)。
《财政法》2020 年版将计算机以及计算机设备零部件的关税税 率提高到 30%,对抗击 COVID-19 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设备实行临 时免税。
《财政法》2021年版规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初创企业收购的设 备和受益于财政援助和投资激励安排(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创业 支助和发展局以及国家小额信贷管理局)的年轻企业家的关税税率降 低5%。
2022年,发布了受临时附加防卫税(DAPS)约束的2608种商品的 新清单。根据阿尔及利亚投资促进署(AAPI)激励税制度(详见下文 2.10.1),对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以及根据国家投资局的优惠税收制度 进行的投资给予具体的关税免税和临时准入制度。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地投资的竞争力,《财政法》2023年版规 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使用年限少于5年的旧生产链和设备以及 使用年限少于7年的农业设备和材料实行通关放行。
2002 年 4 月 22 日,阿尔及利亚与欧盟签订了合作伙伴协议,该 协议自200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与欧盟签订的合作伙伴协议, 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特定工业与农业产品(不论是否经过加工)免征关 税。从约旦和阿联酋成员国进口商品,按照各自的贸易协议予以免征 关税。另外,2009 年阿尔及利亚成为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 成员国。该自由贸易区内部也有相关的免征关税政策。
为保护本国商品生产,阿尔及利亚贸易和出口促进部 2019 年 1 月公布了第一批临时保护性关税征收商品清单,总计包括 1095 种商 品,同年 4 月减少至 992 种。2023 年 12 月,阿尔及利亚颁布法令, 修改了临时保护性关税征收商品清单,取消对进口新鲜、冷藏、冷冻 的 4 种羊肉产品和 14 种禽肉产品征收 70%的临时保护性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国内肉类市场供应短缺问题,稳定肉类产品销售价 格,保护消费者购买力。
为加强对外贸易管理,阿尔及利亚海关自2016 年 9 月 18 日起将 海关编码由目前的8 位调整为 10 位数字,但不影响税率。新政策实 行将有助于产品分类进行细化。
与阿尔及利亚开展贸易合作的企业可以通过海关网站查询到相 关产品的关税税率,也可以直接下载税率表进行查询。
阿尔及利亚每年度都将对已开发土地征收地产税,该税收制度适 用于下列已开发土地:
(1)用于住宅或仓储;
(2)用作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未开垦土地(如房产地盘或仓储用 地),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指定的第三者占用,无论是否支付 对价;
(3)机场、港口、铁路及货车停车场一带的商业设施,包括货 仓及维修工棚;
(4)建筑物地下或与建筑物直接相连的土地。
以下类别的建筑物,若不产生收入,将免征已开发土地的地产税:
(1)属于国家的已开发土地;
(2)属于地方政府的建筑物;
(3)用于公共、科学、教学、文化、体育或救援组织的建筑物;
(4)为宗教所用的建筑物;
(5)在互惠的前提下,用于外交、领事目的的属于外国的建筑 物和国际组织的建筑物;
(6)已建设的宗教公产;
(7)用作公共部门住房的建筑物;
(8)农业用建筑。
以下已开发土地暂免征收地产税:
(1)代表业主唯一财产和主要居所的已建物业,但条件是年度 纳税金额不超过1,400第纳尔,同时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国家最低工 资保障的两倍;
(2)新建建筑,重建和增加建筑。该项免税由该建筑物落成后 的次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如果是在建物业的占用,则从该物业占 用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对已完工的面积征税;
(3)在发展计划中被界定为必要的建筑物及其扩建部分,免税 期限为建成后3年内;
(4)位于发展区内并用作基本用途的建筑物及扩建部分,免税 期限为由竣工日期起6年内;
(5)用作阿尔及利亚南部地区项目商业场所的不动产,免税期 限为用作上述项目的6年内;
(6)如果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扩建部分用于青年创业者开展的活 动,则免征期限延长至10年,且这些青年创业项目符合国家青年就业 支助基金、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或国家小额信贷支助基金的投资条件。
如果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扩建部分用于青年企业家开展的活动,这 些投资符合国家支助青年就业基金或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或国家支助 小额信贷基金的投资条件,则免征期限延长至 6 年。
未开发土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盐场、石场、露天矿以及可用于 开发建设的土地等。税基为房产的租赁价值(取决于土地的类型、表 面积和土地所在区域)。建筑密集区的税率为 3%至 10%,非建筑密集 区的税率为 5%。
有建筑物地产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市值及房产余值 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房产折旧率每年为 2%,最多 不超过25%。对于工厂,可一次性扣除 50%。工商业地产以国家划定 区域的不同土地单价为依据来计算市值。
表 8 地产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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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税类别 |
税率 |
|
农业用地使用税 |
3% |
|
非城区无建筑物土地使用税 |
5% |
|
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城区无建筑物土地使用税 |
5% |
|
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且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城区无建筑物土地使用税 |
7% |
|
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城区无建筑物土地使用税 |
10% |
|
有建筑物土地房产税 |
3% |
|
特殊规定区域居住用有建筑物土地房产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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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有建筑物土地的附属建筑物使用税 |
5% |
|
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且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有建筑物土地的附属建筑物使 用税 |
7% |
|
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有建筑物土地的附属建筑物使用税 |
1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地,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 共设施用地,宗教场所,农业开发用地,外国驻阿尔及利亚外交使团 办公用地等均可免交地产税。新建或重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建 设过程中免征土地税,自建成后的第一年 1 月 1 日起缴税。接受国家 各项政策支持的青年创业者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优惠政策。
阿尔及利亚政府对汽油、燃料油、柴油、液化石油气、丙烷、丁 烷等油气产品消费所课征的税种。出口石油产品免征油气产品税。
表 9 油气产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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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产品类别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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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汽油 |
每百升 1,6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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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汽油 |
每百升 1,7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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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铅汽油 |
每百升 1,7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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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每百升 9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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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C |
每百升 100 第纳尔 |
阿尔及利亚政府对在官方注册登记的购销合同、商业票据、营业 证书、转讫收据、身份证件等有关凭证的企业或个人征收印花税。印 花税税目较多,相对复杂,以下为部分印花税税率表:
表 10 印花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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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类别 |
定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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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收据 |
2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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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 |
6,000 第纳尔 |
|
身份证件 |
500 第纳尔 |
|
车辆牌照 |
根据车的种类和最初使用年份而定 |
|
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从事工商业、手工业特别证件 |
30,0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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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 2 年期居留证 |
6,000 第纳尔 |
|
外国人 10 年期居留证 |
30,000 第纳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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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许可证和外国工人工作许可证 |
2,000 第纳尔 |
大多数行政及私人文件及契约均需缴付印花税,税率根据文件的 规格或类型而定。车辆的处置及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亦须缴付印花税。
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提供服务(旅游、饮食、运输、金融、文体、 仓储、代理、广告、娱乐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或者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 附着物等)的企业或个人应缴纳职业行为税。《财政法》2024 年版 宣布取消了职业行为税(《财政法》2024 年版第 14 和 24 条)。
阿尔及利亚的居民个人应对境内外的财产缴纳财富税,具体内容 包括:不动产、动产、应收账款、保证金和担保、保险、年金等。其 中动产包括容量超过 2,000cc 的汽油发动机或超过 2,200cc 的私人汽 车、容量超过 250cc 的摩托车;游艇、游船、私人飞机、艺术品等。
财富税税率如下:
表11 财富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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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财富值第纳尔 |
税率(%) |
|
低于 100,000,000 |
0 |
|
100,000,001-150,000,000 |
0.15% |
|
150,000,001-250,000,000 |
0.25% |
|
250,000,001-350,000,000 |
0.35% |
|
350,000,001-450,000,000 |
0.50% |
|
超过 450,000,000 |
1.00% |
如果纳税人已为其在国外的财产缴纳了类似于财富税的税款,则 可将该税款抵减其在阿尔及利亚为相同财产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必须每 4 年向其住所地的税务检查员提交一份有关其财 产的申报表。第一次申报不得迟于第四年的 5 月 31 日。
在阿尔及利亚拥有财产的非居民(为纳税目的),以及借调到国 外的国家官员,如果税务当局要求,必须在阿尔及利亚指定一名代理 人,代表他们处理付款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事务。
2.8.5 职 业 培 训 税 和 学 徒 税 ( Vocational Training Tax andApprenticeship Tax)
雇主必须将年薪的 1%用于员工的永久学徒计划。如果雇主不遵 守这一规定,将被征收职业培训税和学徒税,即职业培训税和学徒税 适用于在阿尔及利亚设立或定居但不开展培训和学徒活动的雇主,但 公共机构和行政部门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以下人员被视为在阿尔及利亚设立或定居的雇主:
(1)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法人实体;
(2)在阿尔及利亚设立或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
(3)阿尔及利亚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通过税收条约规定的常 设机构开展业务。
两种税的税基均以年工资总额为基础,税率均为 1%。应缴税额 等于实际分配给培训计划的金额与年工资总额的 1%之间的差额。年 工资总额是指在扣除社会保障和养老金缴款以及 IRG/工资之前支付 给雇员的总薪酬。支付的总薪酬包括《直接税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薪金、津贴、酬金和工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员工人数少于 20 人的公司免征职业培训 税和学徒税。职业培训税和学徒税不得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1)注册资本
成立公司和增加资本均须缴纳注册税,税率为公司资本的 0.5%。 最低税额为 1,000 第纳尔。对于股份公司,最低为 10,000 第纳尔, 最高为 300,000 第纳尔。对于在开发区设立的公司,其成立或增资的 相关契约可减免 0.2%的资本税。
(2)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转让须缴纳以下税费:
注册税,税率为 5%; 以及不动产注册税(Taxe de publicité foncière),税率为不动产价值的 1%;对于宣示性契约和法院判决、分割、租赁以及尚未到期的租金或租约的收据或转让,税率为不动产 价值的 0.5%。
(3)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股票和单位的转让须缴纳 2.5%的注册税。
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上市股票的转让在 5年内免征注册税(2009 年《金融法》第四十七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该免税又延长 了 5 年。
(4)继承与赠予
继承税和赠与税以注册税的形式对通过继承或赠予获得的阿尔 及利亚境内的财产征收。根据财产是通过继承还是赠予获得,规定略 有不同。
继承税和赠与税不是直接对死者或捐赠者的财产征收,而是对每 位受益人就其在转移给他的资产中所占份额征收。税率取决于受益人 与死者或捐赠者之间的关系。向除父母以外的第二继承人以及非父母 的捐赠被视为有偿转让,应按 15%的税率征税(《财政法》2021 年版 第 10 条)。《财政法》2014 年版免除了直接继承和配偶间捐赠的注 册税。
征税基础是位于阿尔及利亚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实际价值。就 继承税而言,丧葬费用一次性免税额为 50,000 第纳尔。
因死亡或赠予而转让动产和不动产,须按以下税率缴纳遗产税或 赠与税:如果是直接继承或配偶之间的转让,税率为 3%;其他情况 为 5%。
阿尔及利亚与法国签订了避免对遗产双重征税的协议。
《财政法》2024 年版引入了新的地方团结税,根据碳氢化合物 管道运输活动和采矿活动的营业额征收。(第 15 和25 条 LF 2024)
地方团结税是根据不含增值税的总营业额确定的,其税率设定如 下:
(1)3%,按碳氢化合物管道运输活动营业额计算;
(2)1.5%,采矿活动营业额。
矿业公司的批发销售,如以现金以外的方式结算,应税营业额可 减免 30%:
(1)同一公司各单位之间的交易;
(2)根据《国际贸易中心》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同一 集团的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任何应缴纳税款的公司都必须向其总公司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地的相关税务部门提交应税期的年度收入申报,以及每月的纳税申报表。
卫生税适用于提供家庭垃圾收集服务的市镇。该税每年以业主或 用益物权人的名义征收,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可能与业主承担连带 支付责任。该税款在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第 13 条 LF 2023)
不同用途场所有着不同的定额税。不享受家庭垃圾收集服务的已 建房产免征卫生税。
在阿尔及利亚,加入社会保障基金是强制性的。无论雇员的国籍 如何(在原籍国和阿尔及利亚签署的条约中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 雇主都必须向有领土管辖权的省社会保障机构申报自己和所有雇员 的情况。
雇主的缴款额为雇员工资总额的26%,而雇员的缴款额为9%。这 一比率包括老年津贴、提前退休、工伤和疾病、失业保险、社会活动 基金和雇员社会住房基金的缴款。社会保障缴费可从个人所得税中扣 除。根据缴费类型,费率细分如下:
表 12 社保缴费比率表
|
项目 |
雇主缴费比率(%) |
雇员缴费比率(%) |
社会基金比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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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 |
11.5 |
1.5 |
- |
|
工伤和疾病 |
1.25 |
- |
- |
|
老年津贴 |
11 |
6.75 |
0.5 |
|
提前退休 |
0.25 |
0.25 |
- |
|
失业保险 |
1 |
0.5 |
- |
|
社会住房基金 |
- |
- |
0.5 |
|
总数 |
25 |
9 |
1 |
建筑和公共工程企业须遵守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CACOBAPTH 是 一个负责特定活动的社会保障部门,这些特定活动涉及在办公室外 (露天)工作的员工,当因恶劣天气导致工作无法进行或变得危险(危 及健康或安全)时,该部门负责保障相关事宜。
费率如下:恶劣天气保险费,雇主部分为工资总额的 0.375%,
雇员部分为工资总额的 0.375%;年假缴款,雇主部分为工资总额的 12.21%;以及风险预防特别组织 OPREBATPH 的缴款,雇主部分为 0.13%, 一旦公司在 CACOBAPTH 注册,OPREBATPH 的 0.13%费率将自动适用。
2.9.1.1 碳氢化合物行业产业政策
碳氢化合物活动包括:上游活动,即碳氢化合物的勘探、研究、 评估、开发和开采活动;下游活动,即管道运输、精炼和加工,包括 润滑油的制造和废油的再生、储存和分配。
碳氢化合物行业的勘探和开发活动需遵循以下条件进行征税:
(1)矿产土地占用税(Surface Tax)
矿产土地占用税是针对土地拥有者或者租用者所使用的勘探或 开采面积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矿产土地占用税的征收主要有下列两个 依据:一个是固定的年度纳税额,一个是按勘探和开采许可证上注明 的土地面积以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表13 矿产土地占用税税率(单位:第纳尔/平方千米)
|
地区 |
采掘期 |
保留期和 特殊时期 |
生产期 |
||
|
第 1,2,3 年 |
第 4 , 5 年 |
第 6 , 7 年 |
|||
|
A 区 |
4,000 |
6,000 |
8,000 |
400,000 |
16,000 |
|
B 区 |
4,800 |
8,000 |
12,000 |
560,000 |
24,000 |
|
C 区 |
6,000 |
10,000 |
14,000 |
720,000 |
28,000 |
|
D 区 |
8,000 |
12,000 |
16,000 |
800,000 |
32,000 |
注:非传统油气品种采掘期和生产期的地表面积税参照 A 区规定。
每年的矿产土地占用税是不可扣除的。矿产土地占用税根据勘探 和开发区域的不同而收取,每平方公里所收取的税款总量是固定的。
(2)碳氢化合物特许权使用费(Hydrocarbon Concession Fee)
碳氢化合物特许权使用费按月计算缴纳,以承包范围内的总产量 为计算依据,特定月份的使用费是以每个月的产值总和乘以适用比率。 碳氢化合物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碳氢化合物所得税(TRP)
原石油收入税,税率依据油气(石油天然气)行业法规的特殊规 定确定。应税所得根据年生产价值减去年度可税前扣除额计算,年生 产价值是指用于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生产价值;年度可税前扣除额包 括但不限于特许权使用费、勘探开发期间费用、废弃准备金费用和培 训费用。
(4)补充所得税(ICR)
碳氢化合物行业的年度所得税税率是 30%。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可 扣除的费用,包括每月的使用费、研究期结束时承担的任何研究费用、
碳氢化合物收入税以及在法律规定限额内的折旧。该所得税应在提交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一截止日期向税务机关缴纳。(《碳氢化合物法》 第 188-192 条)
(5)外国共同承包商报酬税。该税项是根据生产分成合同或风 险服务合同对外国共同承包商的报酬总额征收的所得税,固定税率 为报酬总额的30%。税款由相关本国公司按月支付,在财政年度内分 12期暂定支付,并以外国共同承包商的名义代为支付。如果外国共 同承包商的报酬总额是以实物形式确定的,则应根据碳氢化合物合 同规定的价格对相关数量进行估价。此外,在签订生产分成合同或 风险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外国共同承包商的总报酬可在计算本国公 司所得税时扣除(《碳氢化合物法》第193-197条);
(6)预期产量的定额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以碳氢化 合物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生产价值为基础(从开采区提取的任何数 量的碳氢化合物),征收率为 50%。在签订了上游特许权、产量分 成合同或风险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由相关国家公司按 月申报和支付;此外,特许权使用费由合同双方按月申报和支付。 (第 19-13 号《碳氢化合物法》第 198-201 条);
(7)未开发资产的地产税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计算。
(8)在缔约方之间进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须按统一税率1%征税, 税基是转让的价值,此税不可抵免。
(9)燃气税的征收标准是每1,000立方米支付8,000第纳尔。
(10)用于提高采收率而引用的灌溉用水按每立方米80第纳尔征 收水资源使用费。
2.9.1.2 矿产行业政策
2014 年 3 月 30 日第 18 号官方公报公布的《矿业法》(第 14-05 号法律)取代了 2001 年 7 月 3 日第 01-10 号《矿业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新《矿业法》设立了2 个新的国家机构:阿尔及利亚地质服务局, 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地质基础设施和收集有关采矿资源和储量的信息;国家矿业局,负责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和撤销, 以及监督采矿勘探和探矿活动。此外,国家矿业局负责准备收取管理费 和地表税所需的所有文件,以及审核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提交的采矿特许 权使用费申报单。
《财政法》2021 年版修订了《财政法补充法》2020 年版第 50 条 的规定,明确了《财政法补充法》2020 年版第 50 条引入的战略部门 清单中规定的采矿活动的定义。
(1)管理费(Administration Fee)
下列罗列了对采矿许可证颁发、延期和撤销征收管理费的标准:
表 14 采矿许可证征收管理费标准
|
采矿许可证的不同类型 |
费用(第纳尔) |
|
|
最初办理许可证 |
更新、修改、转让现有许可证 |
|
|
勘探许可 |
30,000 |
50,000 |
|
开发许可 |
40,000 |
100,000 |
|
开采特许经营许可 |
75,000 |
150,000 |
|
采石许可 |
100,000 |
200,000 |
|
采矿许可 |
40,000 |
100,000 |
|
矿物收集许可 |
30,000 |
30,000 |
(2)采矿权使用费(Mining Royalty)
采矿权使用费是依据从陆地和海洋的矿藏中进行化石或者矿物 开采而征收的。对持有勘探许可而进行的矿藏采集也需要征收使用费。 矿业法的第 8、9 和 10 条定义了矿物质的不同类型。矿物质数量的测 量方法、使用费的确定是由专门负责矿业开采的部门决定的。采矿权 使用费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按上一纳税年度的产量缴纳。对未申报的 数额将处以 50%的罚款。
采矿权使用费根据《财政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表 15 采矿使用费税率
|
矿物质的类型 |
税率(%) |
|
铀 |
3.0% |
|
其他放射性矿物质 |
2.0% |
|
固体可燃物 |
1.5% |
|
铁质矿物质 |
1.5% |
|
非铁质矿物质 |
2.0% |
|
非金属矿物质-采矿业 |
2.5% |
|
非金属矿物质-采掘业 |
6.0% |
|
宝石及半宝石的金属和宝石矿物质 |
6.0% |
(3)矿产土地占用税(Surface Tax)(详细见2.9.1.1)
(4)特殊税收规定
采矿资格持有人用于采矿用供应储备金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该 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应纳税利润的 10%。税前扣除的采矿用供 应储备金费用必须用于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开展的矿业开采活动,期限 为取得采矿资格持有证的 3 年之内。对于符合此项规定且尚未使用过 的部分可以融入第四年创造的应税基数之内。此外,采矿资格证持有 人每年在采矿地点的恢复建设上应设立供应储备金。国家矿业局规定 用于恢复建设的供应储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采矿公司年净收入的2%。
(5)增值税和关税新法规定了以下物资和服务的供应免收增值 税:
①由采矿资格证持有人提供并且可以用于采矿勘探活动的设备、 材料和永久使用的产品;
②由采矿资格证持有人提供或支持的调查、研究和租赁服务;
上述免税政策也适用于关税和对专门用于矿产开采活动的进口 设备、材料和产品征收的各种费用。该免征所涵盖的设备、材料、产 品和服务清单将在具体法规中确定。
《财政法补充法》2008 年版第 28 条补充规定了对汽车经销商的 年收入征收 1%的税。税费按月缴纳,且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财政法》2014 年版规定了在阿尔及利亚生产制造的汽车可以 免除 1%的税收。2017 年阿尔及利亚相关法律出台了可申请享受该项 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如制造项目必须与世界一流的汽车制造商合作, 同时要求制造商必须提交在未来 5 年内的详细技术和商业安排计划, 其中包括创造就业机会预测、投资和融资计划、计划出口规模等。
《财政法》2010 年版引入了一项年度税项,适用于车龄不足 5 年、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进行登记或由公司累计租赁至少 3 个月的 公司汽车。税额根据车辆价值确定。
《财政法》2018 年版提高了旅游车辆税。每年车辆税的新税率 适用如下:
表 16 旅游车辆税税率
|
购置或租用车辆时的价值 (第纳尔) |
购置车辆税率(第纳尔) |
租车税率(第纳尔) |
|
3,500,000 – 6,000,000 |
35 万/辆 |
25 万/辆 |
|
超过 6,000,000 |
60 万/辆 |
50 万/辆 |
如果在收到总局正式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申报并缴纳税款,将被 处以相当于应缴税额两倍的罚款。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九座车辆 免征公司用车税(《财政法》2023 年版)。
《财政法》2020 年版第 67 条对进口货物和服务提供银行商业票 据的税收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进口货物提供商业票据,需按照进口 价值 0.5%的税率缴纳税款;对于进口半成品提供商业票据,适用税 率为 1%。对于进口货物商业票据征收的最低标准是 20,000 第纳尔。 进口服务提供商业票据的适用税率为4%。
不打算在国内转售的设备和原材料免税,但每次进口必须事先签 署承诺书。
《财政法》2021 年版规定,除网络搜索业务和 IP 地址管理外, 还对向顾客提供在线文件资源订购服务的电子服务免除提供银行商 业票据的税收。
《财政法》2012 年版最新引入了对移动电信公司的交易额征收 1%的税。《财政法》2018 年版出台新的税收规定,对从事以下电信 行业行为取得的收入按照 0.5%征税:
(1)电信充值分销业务(电信运营商作为主要分销商从事电信 充值业务取得的收入);
(2)电信和邮政监管机构的年营业额;
(3)电信运营商的年营业额;
(4)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年度净利润。
对于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其提供的建立和利用 固定、移动和卫星电信网络有关的任何货物和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将 源泉扣缴 2%的所得税。
《财政法》2017 年版第 76 条将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税从 5%提高 至 7%。该税由电信运营商按月缴纳。
《财政法》2012年版规定了对生产和进口饮料公司的交易额征收 0.5%的税。
对被认为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征税,根据所用设备和机械的类型, 税额从6,000第纳尔到360,000第纳尔不等。
对特殊/危险工业废物征税,税率为每吨 30,000 第纳尔。 对医院和诊所废物征税,税率为每吨 60,000 第纳尔。
对在本国领土上进口或制造的油、润滑油和润滑油制剂,包括使 用二手油征税,税率为每吨 37,000 第纳尔。
对进口塑料袋或在当地生产的塑料袋征收税,税率为每公斤 200 第纳尔。
使用电力、天然气或石油等用于生产制造的产品或进口的产品, 其消耗量超过现行法规规定的能效标准,需缴纳能源效率税。进口产 品在清关时缴纳,本地生产制造的产品在生产制造环节缴纳。进口货 物应缴税款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 本地生产的产品。
进口商和当地制造商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能源特性和所属能源等 级,并将其贴在电器及其包装上。有关详情及标签的规定,须符合现 行规定。能源效率税适用于以电力为动力的产品,并须遵守关于能源 效率,分类和标签的具体规则。进口商可以进口 A,B 和C 类产品。 它们须按以下税率缴纳能源效率税:
表 17 能源效率税税率(进口产品)
|
能效等级 |
税率 |
|
A++,A+和 A |
5% |
|
B |
20% |
|
C |
30% |
|
D 到 G |
40% |
本地生产制造产品能源效率税税率表如下:
表 18 能源效率税税率(本地生产制造的产品)
|
能效等级 |
税率 |
|
A++,A+和 A |
5% |
|
B |
10% |
|
C |
15% |
|
D 到 G |
30% |
能源效率测试由负责认证和型式认证的认可机构或实验室进行。 任何违反能源效率标签规则的行为都将被征收 35%的“G ”级税率, 违例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进口产品价值或当地生产产品价值两倍的罚 款。受特定能源效率规则约束,且没有能源分类和标签规则的电力产 品,则本地制造产品的能耗税税率为 15%,进口产品的能耗税税率为 30%。
能源效率税是增值税税基的一部分,增值税的评估、清算、征收 和诉讼规则适用于能源效率税。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交易免征能源效率 税。
《财政法》2022 年版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烟草产品销 售征收 5%的统一税率税(原税率为 3%),该税由烟草生产商在出厂 时对所进行的销售交易支付。烟草生产商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前 20 天内向主管地区的收款人支付税款。已缴纳此税的分销商将此税 转嫁到其与零售转售商的销售交易中,该税额在生产商和分销商开具 的发票上单独注明。此统一税率税额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应缴纳特殊单 一税率税额的营业额。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烟草制品清单中的电子香烟和水烟与其 他烟草制品一样,适用相同的税收制度和条件(《财政法》2023 年 版)。
《财政法》2022 年版规定,提高征收烟草产品附加税,从 37 第 纳尔提高至 50 第纳尔(每包、每袋或每盒),并要求烟草制造商股 本最低限从 2.5 亿提升至 5 亿第纳尔。
《财政法》2024 年版上调了烟草制造公司的利润附加税税率。
这种利润附加税根据整合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整合率的定义是 将当地原材料和组件以及无形服务纳入其中的过程,具体如下:
当地整合率等于或高于 40%的公司,税率为 16%; 当地整合率低于 40%的企业,税率为 20%。
不过,新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在开业的头三年里,无论其当地整合 率如何,均可享受 16%的减税优惠。
仓储批发商在将酒精、葡萄酒等应税产品交付消费时,需要征收 一道移动税。税率为每 100 升 60 第纳尔至 300,000 第纳尔。另外需 要对部分酒及酒精加征 5%的附加税。
保证税适用范围为黄金、白银和铂金制品。纳税义务人为制造商、 经销商和负有共同保证义务的类似人员,按重量及品类确定税率。
作为质押品存放在经批准的信贷机构的制品,如果在存放前未缴 纳保证税,则须缴纳保证税。购买黄金或白银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从保 证税中扣除。当带有监管印记的黄金、白银或铂金制品出口到国外销 售时,保证税将退还给出口商。
旅游税由酒店机构在向没有固定住所且不需要缴纳地产税的非 居民提供住宿时征收。按每人、每日住宿及酒店星级数收取。
旅游税最迟应在酒店征收税款的下一个月的第 20 天向所属税务 局缴纳(第 14 条 LF 2023 )。
阿尔及利亚投资促进局(AAPI)给予的税收优惠所涉及的投资是 由自然人或法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居民或非居民进行的对生产商品 和服务的经济活动的投资。投资方式有:收购直接参与商品和服务生 产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新建、扩大或恢复生产能力的一部分;以 现金或实物出资的形式参与公司的资本;从国外转移来的投资活动。
为了享受2022年 7 月24 日第22-18 号法律规定的投资激励政策, 投资必须在“一站式 ”投资服务中心进行注册。以上激励政策适用于 下列三类投资项目:(1)特定行业项目,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食品,制药,石化,农业、水产养殖和渔业,矿石开采,旅游,信息 和通信技术等行业的投资项目。(2)特定区域项目,包括在阿尔及 利亚高原和南部地区、需要国家特别支持的发展中地区或拥有待开发 自然资源的地区所实施的投资项目。(3)结构化项目,即具有创造 财富和就业机会潜力高的投资,可能会增加产业吸引力,并对可持续 发展的经济活动产生连锁反应的项目。
满足以上投资激励政策的投资,除了享受普通法规定的税收、财 政和海关优惠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1)在实施阶段:
①对直接参与实现投资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②直接参与投资实现的在当地进口或收购的商品和服务免征增 值税;
③对有关投资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房地产收购免征转让税和土地 登记税;
④免除公司注册文书和增资的注册税;
⑤免除与用于实现投资项目的已建成和未建成房地产特许权有 关的注册税、土地登记税;
⑥自收购之日起十年内,在投资范围内免征房地产的地产税。
(2)在运营阶段, 自投入运营之日起五年至十年期间(满足行 业政策三至五年):
①免征企业所得税(IBS);
②免征职业行为税(TAP)。
2.10.2 就业资助计划(ANADE、ANGEM 和 CNAC)
对于有资格获得“ 国家青年就业支助基金(ANADE) ”或“ 国家 小额信贷支助基金(ANGEM) ”或“ 国家失业保险基金(CNAC) ”援 助的投资、活动或项目的青年推动者开展的活动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在实施阶段:
满足一定条件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2)在运营阶段:
自其营运之日起,免征三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IBS)、 职业行为税(TAP)和特殊单一税(IFU);自完成起免征三年财富税; 满足特定条件可延长优惠期限。
特别规定,投资促进者只有资格参加一项就业资助计划。
阿尔及利亚基本实行属地税制,纳税人须自觉申报、计算和缴纳。
目前,阿尔及利亚制定了《直接税和类似税法》《印花税法》《销 售税法》《间接税法》和《财政法》等法规,并在各省区设立省税务 局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负责统管国家财政预算、税收,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下属税务总局、海关总局、经济研究预测总局、审计局、 国库总局、国土事务局。
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隶属于阿尔及利亚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税 收,拟定全国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下辖税务法规司、税收征管司、税务纠纷司、 信息组织司、资源管理司和审核研究司。
此外,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在阿尔及尔、布利达、奥兰、塞蒂夫、 谢里夫、安纳巴、君士坦丁、乌尔格拉和贝沙尔等 9 个省区设置了地 方税务局,分管全国48 个省区的税务工作。
另外,阿尔及利亚政府还同时设置了独立于税务总局的税务监管 局,对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监督。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请参考下图:

图1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架构图
阿尔及利亚税务总局主要职能为制定税务法规,明细税种与税率, 参与有关税务的各项研究工作,进行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协定谈判, 签订多边、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国际和国内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收 入预算,确定或者简化税收管理、征收或诉讼相关的税务程序,开发 部署信息系统,建立接口和通讯工具,处理税收纠纷,打击欺税骗税 以及偷漏税行为,保障各项税务工作有效进行,改善税务部门与纳税 人之间的关系,制定税务报告,分析税收形势等。
阿尔及利亚在各省区设立省税务局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税 务中心和地方税务中心的等级权威,确保遵守法规和税收立法,监控, 控制服务的行动并实现设定的目标,指导协助纳税人纳税,调解税务 纠纷,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除此之外,阿尔及利亚还在各地区设立了地区税务局,确保税务 总局在区域一级的代表权,确保方案实施和中央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决 定的落实,领导、指导、协调、评估和控制其辖区内各省税务部门的 活动,确保遵守该地区税务部门的干预手段、方法、标准和程序,定 期起草本地区税务部门的活动报告和总结,提出关于调整税收立法的 建议。地区税务局由四个分局组成:培训分局、组织和资源分局、税 收业务和征收分局、税务控制和诉讼分局。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企业须在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完成注册后,税务机关通 常会在2至5天之内出具登记证明,并在30天内向企业发放税卡。另外, 年营业额超过100,000第纳尔的企业还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完成税务登记后,阿尔及利亚要求企业每月20日之前须缴纳上个 月的预提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若暂停经营活动,企业须在10日内通知税务机关。若企业进行转 让或清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将立即根据尚未缴纳税款收入进行评估。
(2)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①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公司税务登记申请原件(需由法人代表签署);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注册地地址;
⑤法人代表的签名原件;
⑥法人代表的出生证明。
3.2.1.1 个人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个人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纳 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会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 48 小时内,向纳税人 颁发注有唯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可以作为纳税 人在开立银行账户、进行项目投资和经营外贸业务时的税收身份证明。
(2)税务登记所需的材料
纳税人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需要一并提交生存声明、一份经核证的 商业登记册副本或替代文件、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以及出生证明材料。
3.2.2.1 账簿设置要求
阿尔及利亚所有商业企业、公共企业、准公共企业、合作社和其 他持续经营的商业实体均须按照阿尔及利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小规模企业可按照简化的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和附注。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开始,12 月 31 日结束。企业 被要求在每月 21 日前完成月度披露,并在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今年 的年度披露。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原始凭证须妥善保管,所有已收账款 均保留发票凭证。
3.2.2.2 会计制度简介
阿尔及利亚于 2007 年 11 月 25 日出台新的法案废止了 1975 年以 来一直沿用的会计制度。该法案于 2010 年生效,新的会计准则借鉴 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内容上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一致。
阿尔及利亚国家会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同财政部长共同制定会计 制度,并负责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企业在使用会计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1)纳税期间
纳税期间为财政年度,一般对应日历年。对于定期活动,会计年 度可能与日历年度不同。
(2)纳税申报表
公司必须在次年 4 月 30 日之前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并附上关 于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分包服务、人员和设备租用、租赁和技术援助 服务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收益的详细报表,以及转让定价文件。月度 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职业行为税、企业所得税分期付款、预扣 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应在下个月的20 天内提交。
(3)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次年 5 月 20 日之前缴纳,申报时可扣除已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3 月 20 日、6 月 20 日和 11 月 20 日分三期缴纳企业所 得税,每期相当于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 30%。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需在税务检查启动时告知相关企业,税务检 查通知书需说明检查的税种和检查期间。企业可聘请专业人员向税务 机关了解有关检查事项。税务检查结束时,税务机关需出具最终的纳 税评估通知书。对于那些信用较好、能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和债务的纳 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适当给予一些激励政策。出于该目的, 如果纳税人出现财务困难,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者 适当减免税款,税务机关需向公司或个人出具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时 限。
纳税人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有两种选择:
(1)向税务机关提请复议。该类复议申请可能与直接税、相关 处罚、追回罚金以及财政罚款有关;
(2)条件减免。条件减免与罚金和财政罚款有关。主要适用于 与直接税、流转税、注册税、印花税、间接税和非法典税相关的税务 处罚。为享受上述安排,纳税人必须向相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税务检查一般会重点关注非扣除费用、营业额的申报,更多时候 还会关注转让定价问题。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财政诉讼时效为四年。
通常企业会将会计单据交至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税额核算,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后, 企业再自行去税务局缴税。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在阿 尔及利亚开展税务代理的工作,如普华永道(PWC)、安永(E&Y)、 鹏哥富达(PKF)等。
纳税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其存续声明,将被处以 3 万第纳 尔的财政罚款。
营业利润表逾期报送的,处以未缴纳增值税金额的 10%作为罚款。 在税务机关以收件挂号信通知纳税人并确认收到通知一个月后,仍未 缴纳税款的,罚款增至未缴纳增值税的25%。
逾期缴纳税款,将被处以以下处罚:
(1)根据各种税法的规定,逾期缴纳以评估方式征收的税款和 关税,将自动被处 10%的罚款。如果在上段规定的最后期限后三十天 内仍未缴纳税款,则每月或每延迟一个月将另处以 3%的罚款,加上 上述 10%的税款罚款,总体不超过 25%。
(2)逾期缴纳特殊单一税,将从缴纳期限后的第一天起被处以 10%的滞纳金。如果在一个月内未缴纳税款,每逾期一个月或不足一 个月,将被处以 3%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为 25%。
(3)以现金或源泉扣除方式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逾期缴纳者将被征收 10%的附加费。从缴纳相应税款截止日期后的下 一个月第一天起,每月或不足一个月的延迟缴纳罚款额为 3%,该罚 款额与上述 10%的税款罚款合计不超过 25%。如果 10%的追缴罚金与 迟交申报单的罚金合并计算,则两项罚金的总额减至 15%,但申报单 的提交和支付不得迟于到期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
上述各段中提到的罚款和滞纳金将被追缴,与追缴罚款和滞纳金 有关的索赔将按照追缴与之相关的主要税款的固有规则进行调查和 判决。
经审查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年度营业额不足,或因错误的扣除而 造成纳税义务被规避的(即由于错误而少缴的),处罚如下:
(1)每年少缴的税款小于或等于5万第纳尔时,处少缴税款10% 的罚款;
(2)每次少缴的税款大于5万第纳尔,小于或等于20万第纳尔时, 处少缴税款15%的罚款;
(3)每一财政年度少缴的税款超过20万第纳尔时,处少缴税款 25%的罚款;
(4)纳税人由于欺诈操作规避税款纳税义务的,处少缴税款100% 的罚款。
此外,在逃税金额超过应付税金10%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可以 实施惩戒处分( “欺诈处罚”)。
对于纳税人以欺诈行为故意减少或试图减少全部或部分税基或 税款的,处罚如下:
(1)当逃税金额不超过10万第纳尔,处5万至10万第纳尔的罚款;
(2)当逃税金额大于10万第纳尔,小于或等于100万第纳尔,处 监禁2个月至6个月并处10万至50万第纳尔的罚款,或者仅处两种处罚 中的一种;
(3)当逃税金额大于100万第纳尔,小于或等于500万第纳尔, 处监禁6个月至2年并处50万至200万第纳尔的罚款,或者仅处两种处 罚中的一种;
(4)当逃税金额大于500万第纳尔时,小于或等于1,000万第纳 尔,处2年至5年监禁并处200万至500万第纳尔的罚款,或者仅处两种 处罚中的一种;
(5)当逃税金额大于1,000万第纳尔时,处5年至10年监禁并处 500万至1,000万第纳尔的罚款,或者仅处两种处罚中的一种。
企业所得税项下,由大型企业办公室(DGE)管理的纳税人可以 就所得税相关法规的任何规定的解释或者适用情形进行事先裁定。符 合条件的大企业具体包括:
(1)受碳氢化合物法规管理的碳氢化合物行业的公司或团体;
(2)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成立的并且年营业额达到20亿第纳尔 的集团公司;
(3)在阿尔及利亚签订的合同金额达到10亿第纳尔的非居民企 业。
事先裁定规定允许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特殊事 项的税务判定进行裁决。如果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的四个月内对裁决 申请进行回复,那么纳税人的特殊事项适用一般税务判定;如果税务 机关四个月内未进行回复,则被视为纳税人可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税务 判定。
2024年6月27日,阿尔及利亚在巴黎举行的签字仪式上签署了《实 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 多边公约),阿尔及利亚成为加入BEPS多边公约的第103个辖区。
根据阿尔及利亚税法规定,当一个公司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成立, 并且从事商业、工业、农业活动(有实质经营实质)或者通过非独立 代理人获取应税利润,则被认定为阿尔及利亚税收居民企业。但是, 根据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 ”)的定义,一个永久性经营场所可能 会构成常设机构。
《财政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引入了PE概念,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属 地原则,以下两种情形就构成PE,必须在阿尔及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指定代理人,但在阿 尔及利亚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经济活动并构成完整的商业运营周期而 获得利润。
(2)在阿尔及利亚通过一个非独立代理人获得利润的。
《财政法》2022年版第34条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内增加外国公 司在阿尔及利亚获得的利润,同时根据阿尔及利亚签署的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外国公司在阿尔及利亚获得的上述利润征税权归属于阿尔及 利亚。从而澄清了阿尔及利亚企业所得税的属地原则。具体规定包括:
(1)税收协定规定的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利润;
(2)涉及阿尔及利亚非居民企业财产的交易相关利润、产品和 收入,包括偶然性的交易;
(3)根据税收协定,征税权归于阿尔及利亚的其他任何利润。 在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对其阿尔及利亚来源的收入按不同税率征收预提税。非居民企业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 其净收入应缴纳阿尔及利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减免取决于 阿尔及利亚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参见上文 2.2.2(3)内容。
阿尔及利亚税收法规并未对关联关系作出明确定义。一般来说, 当某一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境外或境内经营)直接或间接参与在阿尔 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经营的公司的管理、控制以及资金,则上述两个公 司视为具有关联关系并适用反避税法规。
根据阿尔及利亚会计法和《直接税和类似税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关联方:
(1)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在阿尔及利 亚境内或境外经营的实体的管理、控制或股份构成。
(2)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经营的公司中,同一人直接或间 接参与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经营的公司的管理、控制或股份构成。
阿尔及利亚税收法规中没有关于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但是,阿 尔及利亚《财政法》2007年版规定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有权就关联企 业间通过利润转移进行避税的交易实施纳税调整。
《财政法》2010年版对适用上述纳税调整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了 补充列举。具体详见下文4.3转让定价调查内容。
阿尔及利亚针对关联交易没有单独的申报表。但是在税务稽查中, 税务稽查员有权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即具 有商业或者财务关联的实体之间的交易是否与独立实体之间的交易 一致。此外,根据《财政法》2018 年版的新增条款,在税收管理中,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内或境外的集团合并报表信息。
此外,根据《财政法》2019 年版的规定,如果税务稽查员认为 提交的主要文件不足,可能会在税务稽查的范围内,要求有义务提交转让定价文件的实体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包括本集团在其他司法 管辖区获得的税务裁定和预约定价协议(APA)。
所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且由大型企业办公室(DGE)管理的公 司均需准备并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实体 必须在大型企业办公室登记,每年编制并提交转让定价文件:
(1)营业额超过20亿第纳尔的阿尔及利亚实体;
(2)实现合同金额最低为10亿第纳尔的常设机构。
企业需要于每年的 4 月 30 日前一同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与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企业需要提供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分包 服务、雇佣人员、租赁以及技术支持服务款项的详细说明。此外,同 期资料需按照阿尔及利亚官方语言(阿拉伯语)进行编制。
除每年定期提交同期资料外,当税务机关提出要求时,企业应自 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同期资料。需提供的 资料包括:
(1)公司组织架构以及可证明阿尔及利亚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 关系实质的信息或文件;
(2)集团转让定价政策说明以及发生的关联方交易类型;
(3)转让定价方法;
(4)境外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工业、商业或金融交易相关)以 及其税务处理;
(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与报告年度有关的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
(6)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如许可证、商标、商号、专有技术;
(7)有关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财务资料。
自2017年起,关联企业应留存可以证明其转让定价政策的管理账 簿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自2018年起,若税务机关要求,关联企业应提 供其留存的合并账簿。自2019年起,关联企业须在税务检查后向检查 人员提供额外的文件,以使其能够评估控制交易的真实性。
尽管阿尔及利亚尚未建立完整的转让定价规则体系,但《财政法》 2014年版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引入了反避税规则。根据该规则, 税务总局可对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重新定性。其规定的反避税规 则应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若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拒绝答复询问,税务 机关有权根据其掌握的证据或者通过比较公开市场上同类企业的收 入,确定纳税人的税基。
《财政法》2023年版废除了《直接税和类似税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部分条款,引入了新的第141条之五和第151条之三以及新的转让定 价(TP)框架,规定了优惠税制国家的定义(此后,当税制中的利润 税低于新的税法规定的阿尔及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时,则被视 为优惠税制国家)。
《财政法》2010年版补充列举了利润可能转移到非居民关联方的 情形,包括:
(1)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2)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价格过高或服务费用不合理;
(3)发放免息贷款或低利率贷款;
(4)根据贷款协议放弃应收利息。
此前规定,间接转移利润是指总部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公司向总部 设在国外的另一附属实体进行的交易。《财政法》2023年第7条扩大 了间接转移利润概念的范围,指出间接转移利润可以是一个实体与其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类型的交易,也可以是向另一个受优惠税制约 束的实体进行的交易。
2013年1月20日,阿尔及利亚财政部发布了4号公告,规定了转让 定价资料报送的相关要求,只有大型企业必须报送转让定价资料。
《财政法》2017年版第8条规定,大型企业办公室(DGE)管理的 公司要求提交转让定价文件,必须保留成本会计记录。
从2018年起,任何实现公司间和跨境交易的公司都应履行报送转 让定价材料的义务。
《财政法》2019年版第17条规定,提交转让定价材料义务也适用 于不受大型企业办公室(DGE)管理的集团公司和外国公司。上述所 称大型企业具体可参考前文3.2.7中所述。
财政部发布的4号公告规定转让定价资料应包含:
(1)集团需要报送的主体文档包括:
①集团经营活动概况和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变化情况;
②对组织架构,以及该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与外国公司或其他阿 尔及利亚居民企业之间商业关系的描述性文件。该描述性文件必须包 括集团组织架构信息、直接或间接投资占比、表决权、与股东签订的协 议和商业发展计划;
③对各个执行部门的概述,每家关联公司的资产投入和风险分担;
④对集团内部转让定价制度的概述。
(2)集团成员企业需要报送的本地文档包括:
①企业具体情况介绍、所从事商业活动、在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交 易及其性质;
②关联交易资本流向、特许权使用费价值及交易具体描述;
③由注册审计师出具的转让定价交易所跨年度的企业年报、财务 报表复印件;
④交易所涉及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信息、商业信息及行业 操作流程;
⑤企业主要无形资产清单;
⑥所有涉及企业之间的各类协议复印件;
⑦一般费用及研发费用相关信息;
⑧转让定价所适用的依据,以及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及可比分析之 后做出的相应调整。可比分析需考虑到市场行情、功能分析、经济环 境及协议条款。
2020年11月17日的《奥埃尔-拉比-埃萨尼1442号令》(《Aouel Rabie Ethani 1442号令》)明确了转让定价文档涉及的公司,证明 关联公司采用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LFC 2023 引入了新的年度电子TP申报义务,适用于以下任一情 况:
①营业额(不含税)或总资产至少达到10亿第纳尔的实体;
②总部设在阿尔及利亚,拥有第三方实体或受第三方控制的实体, 如果其中一个实体的营业额或总资产达到10亿第纳尔;
③或与享受优惠税制的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实体。
经修订的《财政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引入了控制权的概念,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两家公司之间被视为存在控制权的情况:
①两个实体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二个实体50%的资本或40%的 投票权;
②或在相同条件下,两个实体被一个共同第三方控制。
如果一个实体持有另一个实体50%的资本或40%的投票权,并且后 者属于《财政法》2023年版第151条之三规定的合规门槛范围内,则 年度电子TP申报义务生效。第151条之三规定: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 公司,如果受控于或控制阿尔及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公司(见本法第 189条第2款),且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则必须在本法第 151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模式,以电子申报方 式提交年度转让定价申报。
第189条第2款规定两个企业之间应视为存在受控或控制关系的 情况如下:
①一家公司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持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本或 40%以上的表决权,或在事实上对另一家公司行使决策权。
②一方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持有另一方 50%以上的股本或 40%以 上的表决权,或对另一方行使事实上的决策权,或③在①段所述条件下,两个企业受同一企业或个人控制。
《财政法》2023年版第189条同时规定,在向受优惠税制约束的 实体进行转让时,无需评估控制权情况。
《财政法补充法》2023年版第6条规定,最迟应在有关财政年度 下一年的4月30日之前,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年度电子TP申报。
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相关规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在税务审计 时,从事跨境交易的阿尔及利亚境内企业须针对转让定价政策提供相 关文件作为依据。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充分,将依照税务审计 结果每年对企业转让定价估值处以25%的罚金。
此外,对于阿尔及利亚本土纳税人,凡从事应税行为的大型企业 (主要指境外国际集团、法人下属企业以及从事石化行业相关企业) 须履行相关义务。上述企业每年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均应提 供转让定价相关文件。《财政法》2013年草案中规定,企业在纳税申 报时如无法提供或所提供转让定价相关证据不充分,将对企业处以 200万第纳尔的罚金,同时按照税务审计结果对转移利润的部分额外 处以25%的罚金。
2019年,阿尔及利亚税务局与240家跨国公司达成了一项和解协 议,涉及的税务纠纷主要是这些公司虚报成本,通过向其在海外的附 属公司转移本国收益以逃避阿尔及利亚的税收。这些公司在石油、天 然气、采矿、银行、电信等多个行业领域运营。
根据该协议,这些公司需要缴纳总计15亿美元的税款,并接受税 务部门的全面审计,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未纳税或少纳税的情况。此 外,这些公司还需要在未来的3年内提交年度报告,以证明它们已遵 守阿尔及利亚的税收法规,没有发生任何涉嫌逃税的行为。
这些案件并没有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而是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了纠 纷。据悉,阿尔及利亚政府加大了对涉嫌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 这些税务案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非法资本流动和逃税行为, 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
中国“走出去 ”企业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启发和教训:
(1)遵守转让定价准则:中国“走出去 ”企业应遵守国际转让 定价准则,特别是参考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准则如《OECD转让定价准则》, 确保企业的跨国交易定价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和一致性原则。
(2)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企业应注重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 对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并确保相关文件和记录的准备 和保存,以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要求。
(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机制,确保转让定价政策和实践在各个部门和关键人员之间的一致 性,及时更新和共享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和管理税务风险。
(4)与税务机关合作: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保持良好的合作 关系,及时沟通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档,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 进行审查,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例具体情况各异,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策 略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做出合适的决策。在进行跨 国交易和转让定价时,尽可能寻求合规性和最佳利益的平衡。
目前转让定价文件中还没有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规定,在合 并纳税的税收管理规定中也未对预约定价安排做出具体说明。但是, 阿尔及利亚于 2012 年 9 月 8 日在 12-334 号行政命令中颁布税收裁定 制度,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确定性及增强税收监管职能。在特殊情 况下,纳税人可依法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上述裁定制度自 12-334 号 行政命令颁布之日起生效,税收裁定请求一经提出,回复期限为 4 个 月。
该国暂时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该国暂时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阿尔及利亚没有适用的资本弱化规则。但是对利息支付的扣除有 一定的限制。《财政法》2019年版引入了一项新规定,对利息扣除进 行了如下限制:
(1)支付给股东的利息
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对应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阿尔及利亚银行 的平均贷款利率;同时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已全额实缴的注 册资本)总金额的50%。
(2)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在公司间贷款的情况下,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利息的扣除额受限于 阿尔及利亚银行的平均贷款利率。
如果企业未提供转让定价文档或者提供的转让定价文档不完整, 对于负有提供转让定价文件义务的纳税人,未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时提交转让定价文件的,处罚款200万第纳尔。纳税人接受税务稽 查的,税务机关有权向企业发出正式通知,要求企业在30天内提供转 让定价文件或补充转让定价文件,若企业未在指定时间提供,则将被 处以200万第纳尔的罚款。此外,若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通过转移利润 规避税款,则税务机关将按核定的转移利润金额的25%对企业处以额 外罚款,如果纳税人未在指定时间支付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加罚利息, 利息最多不可超过罚款总额的25%。
LFC 2023 修订了适用于未按要求提交最终产品税收证明文件的 罚款,并对不合规条款作了如下调整:设定15,000,000 第纳尔的固 定罚款;以及适用被视为间接转移的利润额2%的罚款,但后者不得少 于10,000,000 第纳尔(第9条 LFC 2023)。
2006 年 11 月 6 日,中国政府与阿尔及利亚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从第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协定的 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以及情 报交换五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详细规定 了对于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连属企业、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 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学生和学徒、其他所得、财产 消除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体现了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 目的和宗旨。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第二 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协定生效和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 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该协定自2007年7月27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协定原文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854/content. html
5.1.2.1 主体范围
中阿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人这 一概念在协定第三条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公司是指法 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在中阿税收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 ”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 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 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应认为仅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 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 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 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 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除个人以外,同时 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仅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5.1.2.2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中阿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阿尔及利亚的全球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职业行为税、财富税、矿区使用费以及碳氢化合物勘探、研究、 开采和管道运输活动成果税。另外,协定中还规定了本协定也适用于 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 质相似的任何税收。
5.1.2.3 领土范围
在领土范围方面,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 的方法,在认定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两国的协定适用领土范围时,条件 首先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 有效实施。
1 2008 年,中国取消了对外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阿协定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 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 国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税收协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居 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 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 高。对于在阿尔及利亚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 在阿尔及利亚构成常设机构对于其税收成本具有重要影响。最为基本 的税收安排原则就是,利用协定的规定来避免在阿尔及利亚构成常设 机构。
在中阿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场所型常设机 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三类。
5.1.3.1 场所型常设机构
根据中阿协定,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有: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以下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 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 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 性质或辅助性质。
5.1.3.2 工程型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 程。在阿尔及利亚进行工程施工的中国居民企业如果工程不超过六个 月的,不属于工程型常设机构,因此不构成常设机构。
5.1.3.3 代理型常设机构
(1)独立代理人
中阿协定第五条第六款对独立代理人做出了规定。独立代理人是 指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其不仅为 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业务,经纪人、一般佣 金代理人属于独立代理人。
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是独立代理人,那 么这个代理人不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则其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 营业利润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税。
(2)非独立代理人
中阿协定第五条第五款对非居民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 机构做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协定的规定能够构 成非独立代理人,那么该代理人就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型常设 机构。
根据协定的规定,非独立代理人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主体无限制。即不要求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既可以是 个人,也可以是场所,还可以是企业的雇员、部门。如果是个人则不 要求具有营业场所。
②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代表 ”指的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签 订的合同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本身的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没有直接受益于合同。“合同 ”是指与企业业务本身相关的合 同,而不包括其他内容的合同。
③经常行使代表权力。“经常 ”不是单纯根据合同签订的数量或 者频率而定,而是结合企业业务性质以及合同内容来确定。“行使” 也不仅仅是包括签订合同本身的行为,还包括实施合同谈判、商定合 同细节的行为。
④代理人的活动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且限于协定第四款 的规定,则该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认为构成常设机构。
中阿税收协定将两国居民取得的跨国收入区分为下列多种情况, 以下是针对“走出去 ”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分不同类型的所得对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进行介绍。
5.1.4.1 营业利润
协定第七条规定的是中国居民通过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所取得的利润如何征税的问题。
中国居民通过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所取得的利 润,阿尔及利亚政府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征税。
在常设机构费用扣除方面,协定规定:确定设在阿尔及利亚常设 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该常设机构进行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但协定对费用的规定也有限制。常设机构 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 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特定服务或管理的佣金,或者借 款给该常设机构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能作任何扣除,但属于 偿还贷款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 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专利或 其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特定服务或管理的 佣金,或者借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利息(银行企 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除此之外,中国居民 通过设立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在阿尔及利亚进行营业,应将该常 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 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 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均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协定允许中国居民按
照以企业总利润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 的利润,但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协定第七条所规定的 原则一致。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一般情况下,对常设 机构利润的确定方法应当每年相同。
如果中国居民企业设立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仅为中国居民 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则该部分利润不能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5.1.4.2 股息
协定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居民企业取得阿尔及利亚企业支付股息 征税的情况。
协定规定阿尔及利亚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可以在中 国征税,也可以在阿尔及利亚征税,即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如果阿尔及利亚政府对该股息征税,这种征税权也受到限制。即 阿尔及利亚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 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 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执行该 款时应注意:
(1)判定受益所有人拥有公司资本的比例通常可视其在公司的 出资份额情况。一般情况下,出资份额体现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 此外,当向公司以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产生的所得,已按规定 (如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被当作股息处理时,这种贷款或出资也将 被视为“资本”。
(2)按照本款规定,能够享受5%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 受益所有人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 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 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 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 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非居民 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 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 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中国居民直接拥 有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 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 ” 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 务的日期。
(3)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 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
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理解与判断,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 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9号)。
协定第三款是股息的定义,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 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 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 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协定第四款规定,若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阿尔及利亚 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支付股息的 股份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或与该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阿尔及利亚可将股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 予以征税。
协定第五款是对缔约国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进行再分 配部分的征税权划分规定。即中国居民投资于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或 在阿尔及利亚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如其对从阿尔及利亚居民企 业取得的股息或从在阿尔及利亚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向其阿尔及利 亚境外的股东进行再分配时,其境外股东取得的这部分所得,无需在 阿尔及利亚缴纳税收。但是,如果该项再分配又支付回阿尔及利亚的 居民股东或阿尔及利亚境内机构场所时,根据本款规定,阿尔及利亚 仍有征税权。
5.1.4.3 利息
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国居民企业取得阿尔及利亚企业支付利 息征税的情况。
协定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利息 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协定第二款规定,阿尔及利亚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协定对 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利息的征税税率为 7%。
协定第三款是对中国特定的受益所有人取得的利息在阿尔及利 亚免税的规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待遇时应注意,即取得利息收入的 中国居民必须是该款所列机构。
协定第四款明确了利息的含义,利息一般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 所得。“各种债权 ”应包括现金、货币形态的有价证券,以及政府公 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
协定第五款规定,若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阿尔及利亚 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支付利息的 债权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或与该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阿尔及利亚可将利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 予以征税。
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取得利息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设机构进 行,且债权与常设机构有上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本条款。 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贷款转移到为利息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常设 机构的,不应适用本款规定。
协定第六款明确了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其地方 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该款也规 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利息支付人无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 要其在缔约国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利息由该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本款认为利息来源地应是该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在缔约国。
协定第七款对关联交易中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定。当支付 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由于某种特殊关系而造 成超额支付利息时,支付额中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所应支付的数 额的部分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
5.1.4.4 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中国居民企业取得阿尔及利亚企业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情况。
协定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特许 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协定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阿尔及利亚对该所得也 有征税权,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最高税率为10%。
协定第三款是对“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
(1)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 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 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 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 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2)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 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 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 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第六条的规 定。
(3)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 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对该项所得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 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 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 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 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 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 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 技术。
(4)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 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 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 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 费。
(5)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 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 用本条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对归属于常设 机构部分的服务所得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 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对未构成 常设机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 理。
(6)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 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 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协定第四款规定,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 阿尔及利亚拥有常设机构,或者通过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 据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 的一部分,或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其他方面的实际联系,则阿 尔及利亚可将特许权使用费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予以征税。
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营业活动通过常 设机构进行,且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与常设机构有上 述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本条款。仅以滥用协定为目的,将权 利或财产转移到为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优惠税收待遇的常设机构的,不 应适用本款规定。
协定第五款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人为其居民的国家是特许 权使用费的来源国这一原则。然而该款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支 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要其在该缔 约国一方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本款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应是该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在国。
协定第六款对关联交易中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定。当支付 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由于某种特殊关系而造成 超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额中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所应支 付数额的部分不享受协定的优惠。
5.1.4.5 不动产所得
根据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使用位于阿尔及利亚的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阿尔及利亚政府可以向中国居民征税。对于“不动产 ” 的理解,首先要根据阿尔及利亚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其次,协议规定了最小的范畴,即不动产还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或林业 所得中附属于农业、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 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 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第三,中阿 协定中对于“船舶和飞机 ”专门进行了规定,应当视为不动产。第四, 不动产所得的概念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 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对于“使用 ”的理解,协定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用的形式不 仅包括直接使用,还包括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
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不动产所得,不考虑其是否在 阿尔及利亚存在常设机构,阿尔及利亚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但本条 款的规定仅局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在阿尔及利亚 的不动产所产生的转让收益适用于财产所得条款。
5.1.4.6 财产收益
协定第十三条就中国企业转让位于阿尔及利亚的各种财产转让 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问 题作出规定。协定本身并未对“财产收益 ”进行定义。“财产收益 ” 一般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包括出售或交换财 产产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等产生的收益。
协定第一款规定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对于不动产的定义,该款引用了第六条的规定。本款只规定了不动产 转让收益的征税原则,其他情况下的不动产所得仍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协定第二款针对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转让这 类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协定第三款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或集装箱,或 转让附属于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经营上述 船舶和飞机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这一规定与第八条的规定原 则一致。
协定第四款是对股份转让征税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中 国居民转让其在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被转让 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阿尔及利亚的不动产组成时, 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规定涉及的各项财产的转让收益按各款的规定处理,对于转让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协定第五款转让“其他财产 ” 处理,即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5.1.4.7 连属企业
协定第九条是对中国居民企业与阿尔及利亚企业构成连属企业 的条件以及连属企业利润如何征税的规定。
协定第一款规定,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与阿尔及利亚企业间存在特 殊关系,即属于连属企业(如母子公司和共同受控的公司),当该阿 尔及利亚企业的财务账目不能反映其发生于阿尔及利亚的真实利润 水平时,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阿尔及利亚企业的账目进行调 整。进行这一调整的前提是连属企业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协定第二款规定,如果阿尔及利亚的税务机关根据第一款的规定 对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做了重新调整,那么调整的这部分利润可能会 被重复征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第二款规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应 该对这部分利润已征税款做出相应调整。当然,该款不能简单地理解 为中国税务机关应进行自动调整,只有在中国方面认为阿尔及利亚方 面所做的利润调整是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的时候,才有义务对关联企业利润做出相应调整。如果双方对调整的依据、原因、数额等发生争 议,可按照协定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进行协商。
5.1.4.8 海运和空运
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是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 业务所取得的利润的征税权利归属。
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 当仅在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中国)征税。但如果从事国际运 输的中国居民企业是船运企业,而且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那 么应当以船舶母港所在国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 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协定该条款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 机构取得的利润。
5.1.4.9 独立个人劳务
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中国个人以独立身份在阿尔及利亚从事劳 务活动如何征税的情况。
协定第一款规定了个人以独立身份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 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仅在中国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阿尔 及利亚有征税权:
(1)该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为目的在阿尔及利亚 设立了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具体可参照协定第五条的规定。但固定基地与常设机构也有不同,独 立个人劳务不要求通过固定基地进行,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则要求部分 或全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
(2)该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 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协定第二款通过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例子对“专业性劳务 ”一 语的含义加以阐述。所列举的实例并非穷尽性列举。对一些特殊情况 可能产生的解释上的困难,可以通过中阿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5.1.4.10 非独立个人劳务
协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 所得的征税情况。
协定第一款规定了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 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中国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 酬应在中国征税,但在阿尔及利亚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阿尔及 利亚也可以征税。
协定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 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 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即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阿尔及 利亚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获得的报酬就可以在阿尔 及利亚征税:
(1)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阿尔及利亚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不含)。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 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阿尔 及利亚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 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度过 的假期等。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 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阿尔及利亚的实际停留日的 所得征税;
(2)该项报酬由阿尔及利亚雇主支付或代表阿尔及利亚雇主支 付。“雇主 ”应理解为对雇员的工作结果拥有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 风险的人;
(3)该项报酬由雇主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协定第三款适用于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 动的人员取得的报酬,对其征税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协定第八 条确立的原则,即在从事该项运输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5.1.4.11 董事费
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董事费的征税情况。
协定第十六条将董事费的征税权赋予了董事所在公司为其居民 的国家,即如果中国居民担任了阿尔及利亚境内企业的董事而取得的 董事费和其他类似的款项,无论该董事是否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履行董 事职责,阿尔及利亚对此项所得有征税权。所谓“其他类似款项 ”包 括个人以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取得的实物福利,例如,股票期权、居 所或交通工具、健康或人寿保险及俱乐部成员资格等。在董事会成员 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下,阿尔及利亚有权对构成董事费或类似性质 报酬的股票期权利益征税,即使征税时该人已经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
5.1.4.12 艺术家和运动员
协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对艺术家和运动员在阿尔及利亚从事个人 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情况。
按协定第一款规定,中国的艺术家或运动员如在阿尔及利亚从事 个人活动,不论其在阿尔及利亚停留多长时间,阿尔及利亚有权对其 所得征税。按协定第二款规定,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 的所得,并非归属于艺术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 该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上述条款应从以下几方 面理解:
(1)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 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 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 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 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 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 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2)运动员活动包括参加赛跑、跳高、游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 活动;参加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运动项目的 活动;参加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性质的赛事 的活动。
(3)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 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 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
对于从演出活动音像制品出售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演艺人员或 运动员的所得,以及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有关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 照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处理。
(4)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依据 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 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协定第十四条(独 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5)在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个人、 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 方国内法规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被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 得,则依据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 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 不受到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规定的限制;如果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不能依据其国内法将由 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税收协定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就 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四 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此外,按协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中国的艺术家或运动员 在阿尔及利亚从事由中国、阿尔及利亚一方或双方及其地方当局公共 资金资助的或者按照中阿双方的文化或体育合作计划而进行的活动 取得的所得,该所得应该仅在中国纳税。
5.1.4.13 退休金
协定第十八条是关于退休金的规定。
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居民国对退休金独占征税权,不论取得退休 金的人以前的工作地点如何,取得退休金时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对 该项退休金拥有征税权。即不论员工的工作地点如何,中国居民企业
支付给退休时是中国居民的退休金,只在中国纳税,阿尔及利亚政府 无权征税。
协定第十八条所涵盖的款项为基于以前的雇佣关系而支付的退 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其他类似报酬包括与退休金类似的非定期支付 的款项,例如,在雇佣关系终止时或终止以后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
5.1.4.14 政府服务
协定第十九条是有关对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取得所得征税的规 定。协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政府部门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 个人的报酬,支付国独占征税权。即中国政府部门支付给向其提供服 务的个人的报酬,只在中国纳税。第(二)项进一步规定,中国政府 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办事机构如果雇佣中国居民工作,该中国居民在 办事机构工作期间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 该办事机构在当地雇佣的阿尔及利亚居民员工。阿尔及利亚居民员工 是指阿尔及利亚国民,或者在为该办事机构工作以前就已是阿尔及利 亚居民的员工。这种情况下,该项报酬应仅在阿尔及利亚纳税。
协定第二款是对退休金的特别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或从 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无论支付时该 个人在何处居住,支付国都独占征税权。但当该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 的居民且为国民时,由该个人为其居民及国民的国家独占征税权。此 项处理原则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处理原则一致。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为政府或地方当局从事的与营业有 关的事业(如国有公路、邮局、国有剧院等)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报酬, 不适用本条,应根据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协定第十五至十八条的相关 规定。
5.1.4.15 学生和学徒
协定第二十条是关于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在阿尔及利亚取得 所得征税的情况。
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由于接受教 育、培训目的,而暂时居住在缔约国另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 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所取得的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以外的所得,该缔
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但前提是该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在到达缔 约国另一方之前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例如,中国居民个人赴阿尔及 利亚学习,其在阿尔及利亚学习期间取得的来源于阿尔及利亚以外的 学费资助、助学金、奖学金等,不超过用以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 训的部分,应在阿尔及利亚免税。
协定第二款规定,如果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未包 括在第一款中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 应该与阿尔及利亚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5.1.4.16 其它所得
协定第二十一条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做出了规定。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规定了一般原则,即居民 国有优先征税权。如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阿尔及利 亚的其他所得,中国有优先征税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充。如果中国居民 企业或个人通过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常设机构在阿尔及利亚进行营业, 或者通过设在阿尔及利亚的固定基地在阿尔及利亚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并且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 联系,应该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或者第十四 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5.1.4.17 财产
协定第二十二条概括规定了中阿两国对各种财产所得征税的情 况。该条将财产分为四类:不动产代表的财产;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 部分的动产或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所代表的财产;从 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集装箱以及经营上述动产所代表的财产; 所有其他财产。
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代表的财产的定义及征税权的规定,即为中 国居民所有并且座落在阿尔及利亚,基于这种所得阿尔及利亚有征税 权。
第二款规定的是设在阿尔及利亚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 产所代表的财产,或者设在阿尔及利亚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固定基地的 动产所代表的财产,可以在阿尔及利亚征税。
第三款规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集装箱以及经营上述动 产所代表的财产,应仅在拥有这些财产的企业的居民国征税。即如果 中国居民企业拥有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集装箱,应在中国纳 税。
第四款属于兜底条款,即中国居民所有的不在上述所列前三款中 的其他财产,应仅在中国征税。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适用范围
第一,中国的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 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二,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 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间接抵免的适用主体限于中国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用于境 外所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 接负担的税额是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的规定 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因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 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具 体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 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 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 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 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 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但是,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 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 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境外所得确认时间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出 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 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合理支出的扣除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依法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 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 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境外每一国别资产、收入、员工工 资支出或者其他指标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比例或者几种比例的综合 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 应纳税所得额。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 因不得改变。
(4)抵免限额的确定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 项 ”),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 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
抵免限额的作用在于,与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比较,二者中较小者, 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应补, 多缴当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 ”)计 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 〔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 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5)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处理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 只能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者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抵 减企业在境内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中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 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上所称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 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 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 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 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 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 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 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 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 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 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阿税收协定中暂未包括饶让条款。
协定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规定了中阿两国之间在国内税收征 管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即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涵盖四方面内容:
(1)国民无差别待遇,即中国国民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应与阿尔 及利亚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或更轻。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固 定营业场所,如果按协定规定构成了常设机构从而负有纳税义务,其 负担不能比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的负担更重。
(3)间接投资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向阿尔及利亚企业提供 贷款或特许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在计算阿 尔及利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对中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与对阿 尔及利亚本国企业支付的款项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扣除,以保证中国企 业获得同样的贷款或技术转让条件,在税收上保证相同的竞争地位。
(4)子公司无差别待遇,即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的子公司无 论出资形式或比例如何,不应比阿尔及利亚其它类似企业税收负担更 重。
5.1.7.1 阿尔及利亚执行协定的模式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 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部分实 行事先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来判断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 一种常见模式。
无论在何种模式下,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都是必要的。税 收协定可降低“走出去 ”企业境外经营税收负担,提高境外经营税收 确定性,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
中国企业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至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申 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前主动咨询阿尔及利亚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 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加强对中阿协定和阿尔及利亚国内法对享受协定 待遇程序的相关规定的学习,及时了解该国税收体系的变革,做到未 雨绸缪。
5.1.7.2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从中国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享受中国 与投资目的地国家所签署的税收协定的前提,因此企业在享受相关税 收协定前应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17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 请表和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 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 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 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授权了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 互协商来解决在解释或实施税收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相互协商 程序的启动要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纳税人向其居民国主管当局 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措 施提出异议,主管当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对案情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是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且不能单方面圆 满解决的,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知另一方主管当局,并展开谈判。
2013年中国颁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对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主体、情形、申 请时限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受理申请和反馈结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即是主要针对第一阶段,也就是纳税人如何申请启动阶 段而制定的程序性规范。根据现行的《实施办法》,纳税人申请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要经过两个环节,第一个步骤是申请人向负责其个人所 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税务机关决 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个步骤是省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上报税务总 局,由总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017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即《特 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该公告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
中阿协定第二十五条是对双方政府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旨在建 立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商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根据协定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中国居民或国民认为,中阿一 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 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中国主管当局; 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中国主管当局。该 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 内提出。
根据第二款规定,中国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 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阿尔及利亚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 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行为。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 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根据第三款规定,中阿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 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 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根据第四款规定,中阿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 议,可以直接联系。
5.2.3.1 申请人的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人有中国 居民和中国国民两类。
《实施办法》第八条对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给出了定义。中国居 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 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2.3.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 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中阿 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 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 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 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中国投资者收到阿尔及利亚税务主管当局有违反税收协定嫌疑 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并且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税 收协定的征税行为时,即为有权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时间节点,并且 需要在三年内提出该申请。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按本章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 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1)申请人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 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2)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 协定规定的行为;
(4)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 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 决定受理。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 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 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 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符合启动协商申请实质和形式的全部要件时,税务机关 应当受理该申请。当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申请时,《实施办法》给予 了申请人申请救济的权利,通过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省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当税务机关在受理及处理期间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 情况时,申请人要进行补充或说明。
国内法条款,包括时间期限条款不应成为相互协商程序的障碍, 相互协商程序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时间期限的限制。税务主 管当局之间缔结的任何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限制。
仲裁条款是为了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的实施。 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两国主管当局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 根据缔约任意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但迄今中国对 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尚未包含有仲裁条款。
此类争议产生的原因一般为中国投资者对中阿税收协定及阿尔 及利亚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没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导致在投资项目的 推进中产生了尚未识别的纳税成本;或者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体的涉 税问题上没有与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或中国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从而引发争议,如常设机构的认定、双重税务国籍及受益所有人身份 认定等问题。
虽然中国投资者与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 可以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但这一协商机制的缺点在于缺 乏时限规定,可能使得各个程序阶段久拖不决,导致争议解决效率低 下,对中国投资者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当注重 增强防范和避免中阿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者 经营过程中产生与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强化税务风 险管理,确保在阿尔及利亚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经济目标。
5.3.2.1 全面了解中阿税收协定及阿尔及利亚税法的具体规定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阿尔及利亚税法以及 中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分了解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 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合理地进行规划,严格按照阿尔及利 亚税法及中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经营活动。
5.3.2.2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中国企业作为赴阿尔及利亚投资者应当特别注重建立税务风险 的控制与管理机制,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
信息沟通和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 的税务风险点,并制订税务风险应对预警方案。中国企业应当结合在 阿尔及利亚投资或经营的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 配备专业素质人员,强化税务风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5.3.2.3 与阿尔及利亚政府税务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全面了解阿尔及利亚税法、中阿税收协议具体 规定以及准确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阿尔及利 亚税务当局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准备工作,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就一 些关键税务风险点的处理与其充分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阿尔及利亚 税务当局的承认或者谅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阿尔及利亚的预约定价 安排程序以及事先裁定程序,尽力降低自身涉税风险。
5.3.2.4 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检索和考察阿尔及利亚税法以及中阿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是中 国投资者不得不为但又十分困难的一项工作。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 和经营决策初期积极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获取相关税收规定以 及政策信息,并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能够给中 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驻阿尔及利亚使领馆经商处、 阿尔及利亚中国总商会、阿尔及利亚驻中国大使领馆商务处、中国商 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心等。
5.3.2.5 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决策阶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税 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借助税法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进行周详的税法尽 职调研,制定合理的方案,实施符合自身投资或经营特点的税务架构, 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各个阶段的税务风险。税法专业人士的服务可以 使赴阿尔及利亚投资经营决策更为科学有效。
6.1.1.1 设立企业形式
2009年3月1日,阿尔及利亚贸易投资新政策正式开始实施。新政 策规定,在阿尔及利亚新成立的外国进出口贸易企业,阿方须占股至 少30%。从即日起,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必须有一家或多家阿尔及利 亚公司参股;已经注册经营的公司可继续独资经营。阿尔及利亚法律 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的商贸公司形式有:
(1)合伙公司:合名公司、简单两合公司、合资公司;
(2)资本公司:股份公司(SPA)、有限责任公司(SARL)、独 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简单两合公司(SCS,不常用)、股份两 合公司(SCA,不常用)。最常见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几 乎所有在阿尔及利亚设立的外国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还可以采取集团和联合体形式,目前联合体的模式被实际应用于 若干家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联合投标、承揽某一工程项目。 承揽项目的外国公司联合体中各个组成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必须有其 自身法律存在,即以在阿尔及利亚本国注册的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稳 定的机构形式存在。
此外,还有联络处、分公司(须在当地商业注册)、代表处和常 设机构等形式。
6.1.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阿尔及利亚 国家商业注册 中心( CNRC-Centre National Du Registre du Commerce)负责受理企业注册,该中心在各地设有分支 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阿尔及利亚企业需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此
外,按照阿尔及利亚法律设立的企业还需进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 记。
6.1.1.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1)命名:在阿尔及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填写申请表以待其 确认所选名称未被注册。
(2)开设公司临时账户(注册公司需银行提供一份资金转入证 明),所需材料:公司章程(草稿)、公司名、公司注册地的租赁证 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3)租赁或购买房屋作为公司注册地:此项牵涉的所有合同均 需在阿尔及利亚公证处办理。
(4)在阿尔及利亚公证处办理章程签署手续,所需文件如下(在 股东为企业的情况下):
①经认证的股东法人营业执照;
②经认证的股东法人章程;若股东中有自然人,则需自然人股东 的出生证明及无犯罪证明(中国公民须在国内做好公证,然后通过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和阿尔及利亚驻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③股东法人指定阿公司法人代表的决定函;
④股东法人要在阿尔及利亚建立公司的董事局决定函;
⑤股东法人赋予自然人代表前述章程权利的授权函(以上文件需 翻译成法语或阿拉伯语并经阿驻外使领馆认证);
⑥涉及公司注册地的房屋所有或租用公证书;由阿尔及利亚国家 商业注册中心出具的公司名称未被提前注册的证明函;
⑦资金转入证明。
(5)将公司章程刊登在阿尔及利亚官方通告报及一份全国级日 报上。
(6)每家新成立的公司都必须在成立后 2 个月内在国家商业注 册中心(CNRC)进行登记,所需文件如下:
①企业名称证明;
②公司成立申请表(表格由阿尔及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提供, 须经股东大会认可);
③两份公司章程(原件和一份经认证的复印件);
④一份在阿尔及利亚官方通告报及全国级日报上刊登的章程复 印件;
⑤经理的护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经理是外国人,其护照应由 其原籍国的阿尔及利亚领事馆认证和公证;
⑥现行文件认证的印花税支付收据;
⑦在国家商业注册中心(CNRC)支付登记费的收据(金额根据公 司股本金额确定);
⑧经认证的公司注册地房屋所有或租赁证明;
⑨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受管制活动或职业的授权书或临时 批准书副本。
⑩与构成公司股本的资金收讫有关的银行证明。
⑪如果股东之一是法人实体,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法人实体的商 业注册摘录;法人实体的公司章程;法律实体授权机构关于成立新公 司的决定。
所有文件必须以阿拉伯文或法文提供;如果文件是以其他语言准 备的,则必须提供这两种语言中经认证的译文。
(7)税务局登记,所需文件如下:
①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公司税务登记申请原件(需法人代表签署);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注册地地址;
⑤法人代表的签名原件;
⑥法人代表的出生证明。
(8)在社保局登记。
(9)获得公章。
(10)财务账本送至法院认证。
(11)若从事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出示有关许可证。
在设立时,阿尔及利亚企业必须将公司章程刊登在阿尔及利亚官 方通告报及一份全国级日报上。
阿尔及利亚企业每月20日前缴纳上月的预提利润所得税、增值税 以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商业注册中心与税务机关、国家社会保障基金(CASNOS)、 国家雇员社会保障基金(CNAS)和统计局合作,建立并管理一个专门 用于公司设立的电子门户网站。2023年4月24日第23-169号行政令规 定了用于公司设立的电子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作方式,以及注册、转 让、接收电子文件和授予通用标识符的手续。这项措施是在非物质化 框架内采取的,旨在简化行政手续。
6.2.1.1 个人所得税
相关申报要求详见3.2.3.2 个人所得税(1)申报要求。
6.2.1.2 企业所得税
相关申报要求详见3.2.3.1 企业所得税(1)申报要求。
企业纳税年度为一个公历年。但是,如果一个纳税人的财政年度 不同于公历年,则纳税年度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过去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征税。纳税人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于每年4月30日前申报纳税所得。
6.2.3 在阿尔及利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阿尔及利亚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产生的以下几种类型收 入,均被认定为阿尔及利亚的境内收入,由居民企业按不同的税率预 先扣缴税款,包括:
(1)股息红利;
(2)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4)租金;
(5)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在阿尔及利亚进行采购活动必须按采购合同价款的 0.5%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每个月根据上月实际收到的价款 预缴税款,预缴的税款可在最终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在阿尔及利亚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需就获得的服务费 收入适用24%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并且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进行 年度申报。否则,企业可能将会面临100万第纳尔的罚款。此外,若 在税务局发出正式通知后的30天内,企业无法提供支付给第三方款项 的具体说明,企业将会面临1,000万第纳尔的罚款。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各种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境外无税或低税率区,达 到逃避居住国税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 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 境外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则其境外公司不作分 配或减少分配的堆积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 当期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汇总纳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 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以及将利润保留在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 “合理的经营需要 ”将成为测试重点。
6.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在中国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风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的税收居民企业需要就其来源于境 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能导致双重征税。为了消 除双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税收负担,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
设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但是,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可抵免境外所 得税税额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也就 是说,企业取得来源于阿尔及利亚的所得,并在当地缴纳了所得税性 质的税款,应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否则超出协定规定的部分不 可以在中国抵免。
例如,阿尔及利亚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利息费用100万元。根据 阿尔及利亚国内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征收10%的 预提所得税,但如果这笔交易适用中阿税收协定,则阿尔及利亚税务 部门对利息费用征收的税款不能超过利息的7%。因此,中国居民企业 可以向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最高7%的税 率纳税,即在阿尔及利亚缴纳7万元的预提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 在国内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抵免。但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向阿尔及利亚 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0万元的所得税,那么超出 协定规定的3万元税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
6.4.2.1 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阿尔及利亚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阿尔及利亚 履行纳税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 在阿尔及利亚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阿尔 及利亚纳税。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同 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6.4.2.2 双重税收居民风险
中国居民企业在阿尔及利亚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设立了项目投 资公司,但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 资公司根据中国税法以及阿尔及利亚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 是阿尔及利亚居民企业。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 阿尔及利亚税务当局事先协商确定其单一税务国籍的,那么将无法享 受税收协定优惠,由此可能引发税务争议。
6.4.2.3 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阿尔及利亚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 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按税收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中国居民无须在阿尔及利亚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 服务行为兼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 为极易被阿尔及利亚税务机关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 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阿尔及利亚缴纳所 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 两部分收入,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 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中资企业的税务纠纷大多数是由关联交易之间的转让定价引起 的。中国企业在阿尔及利亚投资应树立税务合规意识,对阿尔及利亚 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并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制定合理合法的转让定 价政策。若与税务机关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请诉 讼,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
[7]《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40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1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http://www.imf.org/external/
[11]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f.gov.dz
[12] 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www.mfdgi.gov.dz/
[13] 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s://data.worldbank.org.cn/country/algeria?view=chart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官网:
http://dz.china-embassy.gov.cn/chn/agk/gky/201911/t20191104_7257571.htm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dz.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111/20211103215676.shtml
[16] 一带一路官网国别概况:https://dz.mofcom.gov.cn/
[17]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网:http://obor.nea.gov.cn/pictureDetails.html?id=2622
[18] 商务部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尔及利亚(2023 年版)
[19]《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指南》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y
[20] IBFD Corporate taxation 2024
[21] 阿尔及利亚行政区划:http://www.xzqh.org/old/waiguo/africa/3001.htm
[22] IBFD Individual Taxation 2024
[23] 世界银行 Doing business:
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content/dam/doingBusiness/country/a/algeria/D ZA.pdf
[24] Worldwide VAT, GST and Sales Tax Guide
[25] Transfer pricing country summary report-2018
[26] Worldwide transfer pricing reference guide-2019-20
[2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政策-税收条约: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28] 国际能源网: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291401.shtml
[29] CEIC 数据库:https://www.ceicdata.com/zh-hans/country/algeria
[30]《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31] 阿尔及利亚知识经济和初创企业部:https://startup.dz/
[32]Le Systeme Fiscal Algerien LF 2023 阿尔及利亚 2023 年税收指南(阿尔及利亚财政 部)
[33]Les dispositions fiscales de la loi de finances pour 2024 年财政法新闻稿(阿 尔及利亚财政部)
[34]Code des Impôts Directs et Taxes Assimilées 2024 《直接税和类似税法》2024 年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35]Code des Impôts Indirects2024《间接税法》2024 年(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36]Loi de finance2024《财政法》2024 年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37]Code des Taxes sur le Chiffre d'Affaires2024《销售税法》2024 年(阿尔及利亚 财政部)
[38]Code de l'Enregistrement2024《注册税法》2024 年(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39]Cod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2024《税务程序法》2024 年(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40]Code de Timbre《印花税法》(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览表
|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
网址 |
|
阿尔及利亚总理府 |
|
|
阿尔及利亚外交和海外侨民部 |
|
|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 |
|
|
阿尔及利亚贸易和出口促进部 |
|
|
阿尔及利亚海关总署 |
|
|
阿尔及利亚工业部 |
|
|
阿尔及利亚能源和矿业部 |
|
|
阿尔及利亚水资源和水安全部 |
|
|
阿尔及利亚公共工程部 |
|
|
阿尔及利亚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
|
|
阿尔及利亚邮政和通信部 |
|
|
阿尔及利亚住房、城市规划和城市部 |
|
|
阿尔及利亚旅游与手工业部 |
|
|
阿尔及利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 |
|
|
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 |
|
|
阿尔及利亚国家税务总局 |
|
|
阿尔及利亚国家商业注册中心 |
|
|
阿尔及利亚对外贸易促进局 |
http s://www.algex.dz |
|
阿尔及利亚国家投资发展局 |
|
|
阿尔及利亚国家土地中介和调解管理局 |
|
|
阿尔及利亚国保险委员会 |
|
|
阿尔及利亚国家统计局 |
|
|
阿尔及利亚标准化协会 |
|
|
阿尔及利亚国家工业产权协会 |
|
|
阿尔及利亚总统府 |
|
阿尔及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
|||||
|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生效日期 |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生效日期 |
|
1 |
英国 |
2017-01-01 |
21 |
埃及 |
生效 |
|
2 |
德国 |
2008-12-23 |
22 |
阿拉伯联合酋长 国 |
2004-06-25 |
|
3 |
奥地利 |
2006-12-01 |
23 |
约旦 |
2001-07-14 |
|
4 |
比利时 |
生效 |
24 |
科威特 |
2016-01-18 |
|
5 |
波黑 |
2010-12-20 |
25 |
卡塔尔 |
2011-03-17 |
|
6 |
保加利亚 |
2005-04-11 |
26 |
伊朗 |
2010-03-16 |
|
7 |
西班牙 |
2006-07-01 |
27 |
黎巴嫩 |
2006-07-19 |
|
8 |
法国 |
2002-12-01 |
28 |
叙利亚 |
失效 |
|
9 |
意大利 |
生效 |
29 |
阿曼苏丹国 |
2004-01-01 |
|
10 |
葡萄牙 |
2006 -05-01 |
30 |
也门 |
失效 |
|
11 |
荷兰 |
2020-07-31 |
31 |
南非 |
2008-12-23 |
|
12 |
罗马尼亚 |
1996-07-11 |
32 |
中国 |
2007-07-27 |
|
13 |
俄罗斯 |
2008-12-18 |
33 |
韩国 |
2006 |
|
14 |
瑞士 |
2009-02-06 |
34 |
印度尼西亚 |
2000-11-21 |
|
15 |
土耳其 |
生效 |
35 |
加拿大 |
生效 |
|
16 |
乌克兰 |
2004-07-01 |
36 |
日本 |
2024-01-20 |
|
17 |
阿拉伯马格里 布联盟 |
生效 |
|||
|
18 |
毛里塔尼亚 |
2016-11-04 |
|||
|
19 |
沙特阿拉伯 |
2016-03-01 |
|||
|
20 |
巴林 |
2003-09-24 |
|||
|
缔约国 |
预提所得税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 |
(%) |
(%) |
|
|
非协定 |
15 |
10 |
30(1) |
|
协定 |
|||
|
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 |
15 |
10 |
30 |
|
奥地利 |
5/15(17) |
0/10 |
10 |
|
巴林 |
0 |
0 |
(2) |
|
比利时 |
15 |
0/15 |
5/15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0 |
10 |
12 |
|
保加利亚 |
10 |
10 |
10 |
|
加拿大 |
15 |
0/15 |
15 |
|
中国 |
5/10(19) |
7 |
10 |
|
埃及 |
10 |
5 |
10 |
|
法国 |
5/15(3) |
10/12(4) |
5/10/12(5) |
|
德国 |
5/15(16) |
10 |
10 |
|
印度尼西亚 |
15 |
15 |
15 |
|
伊朗 |
5 |
5 |
5 |
|
意大利 |
15 |
15 |
5/15 |
|
约旦 |
15 |
15 |
15 |
|
科威特 |
0 |
0 |
15 |
|
黎巴嫩 |
15 |
10 |
10 |
|
毛里塔尼亚 |
10 |
10 |
15 |
|
阿曼苏丹国 |
5/10(18) |
5 |
10 |
|
葡萄牙 |
10/15(9) |
15 |
10 |
|
卡塔尔 |
0 |
0 |
5 |
|
罗马尼亚 |
15 |
15 |
15 |
|
俄罗斯 |
5/15(11) |
15 |
15 |
|
沙特阿拉伯 |
0 |
0 |
7 |
|
南非 |
10/15(10) |
10 |
10 |
|
韩国 |
5/15(11) |
10 |
2/10(12) |
|
缔约国 |
预提所得税 |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
|
(%) |
(%) |
(%) |
|
|
西班牙 |
5/15(13) |
5 |
7/14(14) |
|
瑞士 |
5/15(15) |
10 |
10 |
|
土耳其 |
12 |
10 |
10 |
|
乌克兰 |
5/15(11) |
10 |
10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0 |
0 |
10 |
|
英国(6) |
5/15(7) |
0/7(8) |
10 |
注:
1.设备租金及进入工商业利益范围的服务报酬或者其他报酬可以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在 国际租赁合同框架内使用工业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根据此类预提所得税享受60% 的税收减免。因此,预提所得税的有效税率将为 12%=30%×(1-60%)。对于软件,适用 30%的减免,实际税率为 21%。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应自行评估。
2.根据条约,适用国内的税率,没有减免。
3.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10%资本的公司,则税率为 5%。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 15%。
4.如果受益所有人居住在阿尔及利亚且权益来自法国,则税率为 10%,如果受益所有人 居住在法国且权益来自阿尔及利亚,则税率为 12%。
5.用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胶片、磁带和其他图像或 声音复制方式)的任何版权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 5%。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特许 权使用费来自法国,则为 10%,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来自阿尔及利亚,则为 12%。
6.DTT 条款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在阿尔及利亚生效,适用于预提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7.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 则税率为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 15%。
8.如果利息是支付给:(i)英国(UK)国家、其中央银行、政治分区或地方当局,(ii) 阿尔及利亚国家、其中央银行、政治分区、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iii)如果利息是就 欠款的贷款、债务索赔或信贷支付的, 或支付给阿尔及利亚或阿尔及利亚的政治分区、 地方当局或出口融资机构制造、提供、担保或保险。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 7%。
9.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并且在支付股息之前连续两年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 少 25%的股本,则缴纳股息总额的 10%。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税率为股息总额的 15%。
10.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非签约)公司,且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的股本, 则支付股息总额的 10%。所有其他情况下,税率为股息总额的 15%。
1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资本的(非签约)公司,则税率 为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税率为股息总额的 15%。
12.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特许权 使用费总额的 2%。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需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13.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资本至少 10%的公司,则征收股 息总额的 5%。所有其他情况下,征收股息总额的 15%。
14.为使用或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副本(包括电影或电影、磁带和任何其他图像 或声音复制方式)而支付的版税总额的 14%。其他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7%。
15.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 20%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则为股 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5%。
16.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非个人公司) ,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10% 的资本,则支付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5%。
17.如果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且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10%的资 本,则为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股息总额的 15%。
18.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非合同)公司,且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15%的资本, 则为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股息总额的 10%。
19.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一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非合同)公司,则为 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
序号 |
单位名称 |
|
1 |
中兴通讯(阿尔及利亚)有限公司 |
|
2 |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3 |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
|
4 |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建设分公司阿尔及利亚办事处 |
|
5 |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
6 |
中铁建工集团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
|
7 |
中核集团中国中原 |
|
8 |
中昊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9 |
中国重汽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
10 |
中冶国际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
|
11 |
中国中冶阿尔及利亚代表处 |
|
12 |
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13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中国信科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
|
15 |
新疆北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国际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中国土木阿尔及利亚有限公司 |
|
17 |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北非区域公司 |
|
18 |
中铁国际集团北非区域总部 |
|
19 |
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 |
|
20 |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
|
21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办事处 |
|
22 |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23 |
中国石化海外油气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公司 |
|
24 |
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
25 |
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
|
26 |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27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办事处 |
|
28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公司 |
|
29 |
中国建材-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
|
30 |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
31 |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32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
|
33 |
中国化学阿尔及利亚代表处 |
|
34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阿尔及利亚)有限公司 |
|
35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及利亚代表处 |
|
36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
37 |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及利亚) |
|
38 |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驻阿尔及利亚代表处 |
|
39 |
中国电建阿尔及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
|
40 |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41 |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代表处 |
|
42 |
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43 |
中交一公院北非交通设计院 |
|
44 |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
|
45 |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
|
46 |
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
|
47 |
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
|
48 |
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49 |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
|
50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及利亚公司 |
|
51 |
豫非农业水利整治公司 |
|
52 |
徐工集团阿尔及利亚办事处 |
|
53 |
淮柴阿尔及利亚办事处 |
|
54 |
少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
55 |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56 |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57 |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
|
58 |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
|
59 |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60 |
华为阿尔及利亚 |
|
61 |
湖南起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
62 |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63 |
河北地矿工程有限公司 |
|
64 |
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65 |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66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67 |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公司 |
|
68 |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编写人员:张文燕 金鹏 杜中华 李宏
校审人员:闫贝贝 冯丹 曾晓明 陈芷瑶 李倩 张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