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俄罗斯国家概况及投资环境
根据俄罗斯联邦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3 年俄罗斯国内生 产总值(GDP)增长 3.6%,高于经济发展部增长的预测值(3.5%)。 根据俄罗斯统计局的首次估计,俄罗斯 2023 年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为 171.04 万亿卢布。2024 年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俄罗斯 2023 年的人均国民总收入为 1.42 万美元,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成功晋 升为全球“高收入国家 ”。根据俄联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 年其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主要得益于以下行业总附加值指数的增 长:酒店和餐饮服务业增长 10%;信息和通信服务业增长 10%;金融 和保险服务业增长 8.6%;行政活动和相关附加服务业增长 7.8%;批 发和零售业增长 7.3%;制造业增长 7%;建筑业增长 7%。而 2023 年 以下行业的附加值有所下降:采矿业下降2%;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 业下降 0.4%;供水、排水、废水废物处理业下降 3%[1]。
表 1 2023 年 1-4 季度俄罗斯 GDP 实际增长率
时间 |
GDP 总额实际同比% |
2023 年 |
3.6 |
2023 年 1 季度 |
-1.6 |
2023 年 2 季度 |
4.9 |
2023 年 3 季度 |
5.5 |
2023 年 4 季度 |
4.9 |
数据来源:俄罗斯联邦统计局 https://rosstat.gov.ru/statistics/accounts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 年 GDP 使用结构 中,储蓄总额从上年同期的 22.5%上升至 2023 年的 27%。最终消费 支出也从 2022 年的 64.9%上升至 68.7%。与此同时,净出口(出口减去进口)对 GDP 的贡献大幅下降,从 2022 年的 12.6%下降到 2023 年的 4.3%[2] 。根据经济发展部 9 月份的预测,2024 年俄罗斯 GDP 将 增长 2.3%。与此同时,俄罗斯央行预计增幅仅为 0.5%~1.5%。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预计,今年俄罗斯经济将增长 2.6%,世界银行将增长 1.3%。
[1] Артем Чугунов . Евгения Крючкова . Полпроцента на вырост . Газета « Коммерсантъ» №8 ,2024-01-18 .
2024 年上半年,财政收入为 26.9 万亿卢布,与 2023 年同期相 比增长了 31.1%(6.4 万亿卢布)。俄罗斯联邦公共预算收入增长了 28.4%(4.6 万亿卢布)。联邦财政与 2023 年同期相比增长 43.4%(3.7 万亿卢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公共预算增长 11.7%,个人所得税 收入增长了 34%,增值税收入增长了 23%。2024 年 1 月至 6 月,不考 虑 14%的通货膨胀,零售业收入增长了 23.7%。
俄罗斯联邦统计局 2024 年 5 月 12 日公布数据,俄罗斯 4 月消 费者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 2.31%,低于俄央行 4%的目标。俄罗 斯 4 月 CPI 环比上涨 0.38%。
俄罗斯总统普京听取俄罗斯经济发展部部长马克西姆 ·列舍特 尼科夫关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工作汇报,2023 年俄罗斯通货膨胀率显 著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023 年 3 月,德国通胀率同比增长 7.4%,整 个欧元区为 6.9%,法国为 5.7%,美国为 5%,同期,俄罗斯通货膨胀 率为 3.5%,4 月份通货膨胀率进一步降至 2.6%。2022 年俄罗斯采取 的政策为今年抑制通胀打下良好基础,实施的灵活关税政策在阻止 国际市场通货膨胀向俄罗斯国内扩散中发挥作用。俄罗斯统计局报 告称,2023 年俄罗斯年通货膨胀率为 7.4%,较 2022 年的 11.9%有所 下降。2024 年 4 月,受到食品和非食品产品价格上涨的推动,俄罗 斯的年通货膨胀率上升至 7.8%。核心通货膨胀率在 2024 年 4 月加速 至 8.3%。
普京表示,总体上俄经济在新增长模式下保持了较为积极的发 展态势。2023 年 4 月份,俄罗斯实质GDP 将大幅增长,俄罗斯经济 的增长潜力超出了外界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近将俄罗斯 2023 年 GDP 增长预期从 1 月份的 0.3%上调至 0.7%。不仅如此,俄罗斯国内的经济预测也在上调。有消息称,政府预估本年度俄经 济增幅将达 1%。俄罗斯自2014 年起实施了外汇管制政策,旨在通过 限制外汇交易、限制外币存款、限制跨境转账等措施抑制外汇流失 并保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2022 年 4 月俄罗斯央行决定放松对所 有出口商的外汇管制措施,将所得外汇结汇规定期限从 3 天内增加 到了 60 天内。
[2] 俄罗斯联邦统计局.https://rosstat.gov.ru/statistics/accounts.
2020 年 7 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总统令,确定 2030 年前俄罗 斯国家发展目标,对俄经济、教育、城市建设和数字化等领域的发 展提出具体要求。总统令提出,在经济方面,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 同时,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非资源和非能 源产品出口额较 2020 年增长不少于 70%;对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 2020 年实际增加至少 70%等。在教育和民生方面,俄科研开发工作 的总体规模跻身世界前十。在城市建设方面,到 2030 年前俄城市环 境质量指数比目前整体提高 50%。在数字化方面,到 2030 年前在具 有社会重要意义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子化服务需达到95%[3]。
就俄罗斯税收而言,俄罗斯企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具 有竞争力。标准企业利润税税率为20%,如果适用优政策,激励措施 可以将其降低到 15.5%。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收入超过 500 万卢布 的收入税率为 15%。增值税的税率为 10%-20%(详见 2.4.1)。俄罗 斯与欧美一些国家的税率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 2 俄罗斯与欧美国家的税率情况
国家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
企业利润税 |
俄罗斯 |
13-15 |
10-20 |
15-20 |
英国 |
20-45 |
20 |
19 |
德国 |
14-45 |
19 |
20.5 |
美国 |
10-37 |
10 |
21 |
数据来源:俄罗斯联邦统计局 https://rosstat.gov.ru/statistics/accounts
[3] 《关于 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发展目标的法令》.
此外,俄罗斯逐渐与国际税收管理接轨。税收管理流程的数字 化实际上使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摆脱了传统审计的禁锢,以高效数据 计算为基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透明的优质纳税服务系统。俄 罗斯避免双重征税条约(DTA)网络覆盖面广,可有效避免企业双重 征税问题。在此基础上,中俄两国政府都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和贸易 激励措施鼓励贸易往来。不论是从俄罗斯营商环境考虑,还是从中 俄双边贸易合作考虑,俄罗斯都不失为一个合适的投资目的地国。
俄罗斯在乌克兰开展的军事行动对俄罗斯经济产生一定影响。 2014 年俄罗斯占领克里米亚后,西方国家对俄实施的制裁使俄罗斯 经济增长受损、卢布走弱。到乌克兰东部特别军事行动之前,俄经 济始终处于停滞状态。2014 年俄罗斯 GDP 增长 0.7%,2015 年下降 2%,2016 年增长 0.2%。2020 年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石油价格暴跌, 俄罗斯经济雪上加霜,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制裁加码。2022 年 2 月, 俄罗斯在乌克兰东部地区开展特别军事行动,俄罗斯卢布贬值。与 此同时,西方国家及其盟友对俄罗斯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一些 经济部门、多个俄罗斯公司、政府高级官员和企业巨头实施一系列 制裁。2022 年,俄罗斯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出现下滑,当年四月 和五月,工业生产分别下降 1.6%和 1.7%,贸易额分别下降 9.8%和 10.1%。2022 年 4 月份卢布汇率恢复到军事行动之前的水平。同年 5 月和 6 月,由于西方制裁,俄罗斯资源出口增加以及进口商品减少, 卢布汇率得到加强。2022 年,俄罗斯电力出口大幅攀升,俄罗斯海 关数据显示,2022 年电力出口金额达到 3837 亿美元,是 27 年以来 最高纪录。2022 年在对俄制裁的前提下,欧盟国家从俄罗斯进口的 货物(主要是矿物、贵金属和木材)减少了 58%。在 2023 年春季前, 依靠生产进口产品的替代产品以及平行进口措施的实行,战争对俄 经济产生的影响得以消除。2023 年 4 月工业生产和市场零售出现增 长,2023 年 1 至 4 月份制造业领域超出 2022 年同期 2.9%,也出现 了增长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领域由于西方制裁曾几近崩溃。 2023 年 4 月份国内生产总值年化增长率为 3.3%,为此,在当年 6 月 份彼得堡经济论坛上,俄罗斯总统普京就预测全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将增长 1.5%至 2%,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最终公布的统计结果, 2023 年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产总值较上年增长 3.6%,达到 171 万亿卢 布。
俄罗斯的四大产业是石油天然气、军工、金属和木材。俄罗斯 联邦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俄罗斯四大产业的 GDP 占比如下:石 油天然气产业:约占 16.5%;军工产业:约占 2.2%;金属产业:约 占 6.3%;木材产业:约占 1.1%。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数据来 源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除上述产业外,煤炭、化工、钢铁等产业在 俄罗斯的经济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在俄罗斯经济中,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发挥着核心作用,乌 拉尔牌石油价格是俄罗斯制定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俄罗斯能 源部数据显示,2019 年俄罗斯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日产量达到创纪 录的 1125 万桶,年产量从 2018 年的 5.56 亿吨增至 5.60 亿吨,同 比增长 0.8%;原油一次加工量为 2.85 亿吨,同比减少 0.4%;出 口 量为 2.68 亿吨,同比增加 2.8%。天然气产量为 7376 亿立方米,同 比增加 1.7%;天然气出口量为 2199 亿立方米,同比减少 0.3%。受 国际油价下跌影响,俄罗斯油气领域的税收收入贡献为 8 万亿卢布, 同比减少 12.1%, 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从上年的 46.4%下降到 39.3%。
(2)在俄罗斯经济中,矿石开采和冶金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冶金行业是俄罗斯重要的工业产业之一,其产值约占俄罗斯国内生 产总值的 5%, 占工业生产的 18%。冶金产品是俄罗斯主要出口商品 之一。从出口创汇额来看,俄罗斯冶金行业占俄罗斯所有行业创汇 额的 14%,仅次于燃料动力综合体,位列第二。
综上所述,俄罗斯是一个拥有丰富资源和广阔发展空间的国家, 其主要产业涉及液化天然气和石油、金属、木材、化学品、食品加 工和轻工业等领域。面对市场风险和技术挑战,俄罗斯政府和当地 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未来,俄罗斯产业的多样性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将助力俄罗斯不断发展,并支撑其进一步 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3)俄罗斯外商投资的概况:俄罗斯近年来外商投资总量呈下 降趋势,2024 年 4 月俄罗斯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55.56 亿美元,相 较于 2023 年 12 月的-30.28 亿美元有所下降。俄罗斯吸引外商投资 的领域主要分布在工业、服务业和农业等行业,其中,工业领域占 比最大。从外商投资来源国家来看,荷兰、塞浦路斯和卢森堡等欧 洲国家是俄罗斯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国家。数据显示,尽管俄罗斯 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不 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仍然能够吸引大量外商投赴俄资。
(4)俄罗斯外商投资的行业分析:俄罗斯工业领域是外商投资 的重点行业之一,其下属的石油、天然气、化工等产业具有较强的 吸引力。服务业也是俄罗斯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其中,零售、餐 饮、医疗等行业受到外资青睐。近年来,俄罗斯政府大力推进农业 现代化,外商投资也逐渐向农业领域扩展,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 加工等环节。可以看出,俄罗斯外商投资的行业分布相对较为分散, 其中重点关注的是具备高附加值产业的工业领域和消费升级势头明 显的服务业领域。
俄罗斯外商投资的地域分析:俄罗斯作为一个国土辽阔的国家, 各地区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特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外商投资的 地域分布广、地区差异大。莫斯科是俄罗斯外商投资的最主要目的 地,该地区拥有俄罗斯最发达的经济、金融和人口资源,是吸引外 商投资的重要门户。俄罗斯西北部的经济中心、俄罗斯的第二大城 市圣彼得堡也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除上述城市外,乌拉尔地区、 远东地区等也是俄罗斯外商投资的重要目的地,这些地区具备独特 的经济、文化和地理特点。在选择投资地点前,掌握各地区的发展 特点和经济形势,对外商投资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俄罗斯海关统计,从俄罗斯 2014-2023 年外贸进出口总额情 况来看,俄罗斯外贸市场波动性较大,出口额与进口额基本保持同 步波动,但出口额始终大于进口额,贸易结构始终保持顺差状态。
2016 年以后,随着全球贸易环境回暖,俄罗斯对外贸易市场也 逐渐回暖。2017 年,俄罗斯外贸总额为 5876 亿美元,同比增长 24.7%, 顺差 1306 亿美元。其中,出口 3591 亿美元,同比增长 24.8%;进口 2285 亿美元,同比增长 24.5%。2018 年,俄罗斯外贸总额为 6926 亿 美元,同比增长 17.6%,外贸顺差 2116 亿美元,同比增加 810 亿美 元。其中,出口额为 4521 亿美元,同比增长 25.6%;进口额为 2405 亿美元,同比增长 5.1%。2019 年俄罗斯对外贸易总额为 6720 亿美 元,同比下降 3%,外贸顺差 1772 亿美元,减少 337 亿美元;其中, 出口额为 4246 亿美元,同比下降 6%;进口额为 2474 亿美元,同比 增长 2.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前 7 个月,俄罗斯外贸总 额为 3114 亿美元,同比下降 17.7%,外贸顺差 594 亿美元,较去年 同期减少 457 亿美元,同比下降 43.48%。其中,出口额为 1854 亿美 元,同比下降 23.3%;进口额为 1260 亿美元,同比下降 7.7%。然而, 受疫情及防疫限制性措施影响,多国因担心出现食品短缺而扩大农 产品采购量,使俄农产品出口逆势上扬。2020 年上半年俄罗斯农产 品出口大幅增长 19%,出口额超过 130 亿美元,几乎所有主要农产品 出口均实现增长,其中植物油(增长 38%)和小麦(增长 17%)增幅 最大。
2020 年前 7 个月,俄主要贸易伙伴国外贸总额如下:中国外贸 总额为 599 亿美元,同比下降 6.3%;德国外贸总额为 221 亿美元, 同比下降 26.8%;荷兰外贸总额为 169 亿美元,同比下降 43.4%;美 国外贸总额为 161 亿美元,同比下降 8.3%;英国外贸总额为 121 亿 美元,同比增长 56.9%;土耳其外贸总额为 113 亿美元,同比下降 20.9%;意大利外贸总额为 108 亿美元,同比下降 24.8%;韩国外贸 总额为 107 亿美元,同比下降 26.9%; 日本外贸总额为 95 亿美元、同比下降 16.5%;波兰外贸总额为 77 亿美元,同比下降 16.6%。2020 年前 7 个月,俄罗斯主要出口产品为燃料能源类,占比 53.7%(去年 同期为 64.3%);主要进口产品为机械和设备,占比 46.3%(去年同 期为 45.9%)。
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俄罗斯 2023 年的贸易总额为 7101 亿美元。其中,出口产品的 51%销往亚洲国家,23%销往欧洲国 家,11%销往中东国家,4%销往美洲国家,3%销往非洲。2023 年俄罗 斯贸易伙伴前五位分别是中国、印度、土耳其、 白俄罗斯和哈萨克 斯坦,贸易额分别为 2401 亿美元、649 亿美元、565 亿美元、550 亿 美元和260 亿美元。俄罗斯与上述贸易获得贸易的贸易额占2023 年 俄罗斯贸易总额的60%。除中国、印度和韩国外,俄罗斯在亚洲最大 的外贸伙伴是日本和中国香港。在亚洲的独联体国家中,与哈萨克 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亚美尼亚的贸易最为活跃。在非洲,埃俄的 贸易额增长了40%,达 55 亿美元。在中东,除土耳其和阿联酋外, 伊朗和沙特阿拉伯是俄罗斯的主要合作伙伴。在南美洲和北美洲, 除巴西外,俄罗斯与美国、墨西哥和厄瓜多尔的贸易量也很大[4]。
俄罗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1995 年俄罗斯启动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的谈判,世贸组织俄罗斯入世工作组 2011 年 11 月通过俄罗斯 入世协议最终文本。同年 12 月,世贸组织正式批准俄罗斯加入世贸 组织。2012 年 8 月 22 日,俄罗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 156 个正式成 员。俄罗斯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
(1)关税同盟与欧亚经济联盟。2010 年 1 月,俄罗斯、白俄罗 斯、哈萨克斯坦试运行关税同盟。2010 年 7 月 6 日,关税同盟海关 法正式生效,三国建立共同市场和统一货币区域。2010 年 12 月 9 日, 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总统宣言建立统一经济空间,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生效。2012 年 2 月起,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监管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运作。2014 年 5 月 29 日,俄 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根据《条 约》,欧亚经济联盟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启动,三国将在 2025 年前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终极目标是建立 类似于欧盟的经济联盟,形成一个拥有 1.7 亿人口的统一市场。亚 美尼亚于 2015 年 1 月 2 日、吉尔吉斯斯坦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先后 成为欧亚经济联盟第四个和第五个成员国。2018 年 5 月,中国与欧 亚经济联盟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 定》。
[4] М а к с и м Б л и н о в . С р е д и г л а в н ы х т о р г о в ы х п а р т н е р о в Р о с с и и н е о с т а л о с ь з а п а д н ы х с т р а н . М О С К В А , Р И А Н о в о с т и , 2024-04-07.
(2)独联体自由贸易区。独联体为独立国家联合体的简称,成 立于 1991 年 12 月,是由苏联大多数共和国组成的进行多边合作的 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曾经有 12 个成员,分别为阿塞拜疆、亚美 尼亚、白罗斯、格鲁吉亚(1993 年 12 月起)、吉尔吉斯斯坦、摩尔 多瓦(1994 年 4 月起)、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乌 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2005 年 8 月,土库曼斯坦宣布退 出独联体。2008 年 8 月 14 日,格鲁吉亚宣布退出独联体,并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正式推出。
2011 年 10 月 18 日,独联体经济一体化进程取得重要进展,俄 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摩尔多瓦和塔吉克斯坦等 8 个国家签署《独联体自由贸易区协议》。 2013 年 5 月 31 日,除塔吉克斯坦外的上述其余 7 国与乌兹别克斯坦 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加入 2011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独联体成 员国自由贸易区协议议定书》。2014 年 3 月,乌克兰因为克里米亚 独立问题,启动退出独联体程序。2016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中止 与乌克兰的独联体国家自由贸易区协定。2018 年 4 月 12 日,乌克兰 总统波罗申科表示,乌克兰将正式退出独联体。
(3)中蒙俄经济走廊。2016 年 6 月 23 日,中国、蒙古、俄罗 斯在塔什干签署《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 要》),旨在通过在增加三方贸易量、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强过境 运输便利化、发展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合作项目,进一步加强三边合作。《规划纲要》明确了经济走廊建设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和 实施机制,商定了32 个重点合作项目,涵盖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产业合作、 口岸现代化改造、能源合作、海关及检验检疫、生态环 保、科技教育、人文交流、农业合作及医疗卫生等十大重点领域。 规划纲要涉及项目的投融资将就具体情况以单独协议的形式落实, 包括利用国家投资、私营机构投资,引入公私合营模式等。共同推 动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丝绸之路基金等金融机 构的投融资支持。《规划纲要》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规划纲要有效期结束前,三方对实施情况进行联合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并经三方约定,有效期可延长至下一个五年。
近些年来,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巩固深化,政治高 度互信,经贸合作稳步发展。据俄罗斯海关统计,2013 年至 2019 年, 中俄双边贸易额占俄罗斯外贸总额的比重逐年攀升,从 8.1%增长至 16.6%,2019 年俄罗斯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达到 1109.19 亿美元,同 比增长 2.5%,俄中贸易额占俄罗斯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同比上升 0.9 个百分点。其中,俄罗斯对中国出口额达 567.9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4%; 自中国进口额达 541.27 亿美元,同比增长 3.6%。连续 10 年 成为俄罗斯最大贸易伙伴国。2019 年,中俄两国元首开启新时代中 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确定了到 2024 年双边贸易额达到 2000 亿美元的目标。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 一定冲击,但中俄贸易表现出较高的韧性。2020 年 1-8 月,中俄贸 易额 686.3 亿美元,同比虽下降 3.2%,但下降幅度远低于俄罗斯同 期对外贸易下降幅度,降幅较 1-7 月继续收窄 1.1 个百分点。2020 年上半年,中方对俄医疗器械、纺织原料、电子电器等出口额均实 现两位数增长, 自俄能源矿产、农产品进口量持续扩大,俄首批牛 肉已输华。疫情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中欧班列在俄逆势加速发 展。两国首个合作建设的物流中心——别雷拉斯特物流中心于 2020年 7 月底正式投入运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 年, 中俄贸易额增长 26.3%,达到创纪录的 2401.1 亿美元。俄中两国元 首此前设定了将贸易额翻一番的目标,从 2018 年的每年 1000 亿美 元增加到 2024 年的 2000 亿美元,这一目标已在 2023 年 11 月实现。 其中,中国对俄罗斯出口增长 46.9%,总额约 1109.7 亿美元;俄罗 斯商品进口增长 12.7%,总额为 1291.4 亿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4 年中俄贸易额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1.9% ,达到 1584.69 亿美元。报告期内,中国向俄罗斯出口了价值 719.11 亿美元的货物,比 2023 年同期增长了 0.4%,从俄罗斯进口 到中国的货物增长了 3.2%,达 865.58 亿美元。另外,2024 年,两 国贸易间额为 216.87 亿美元,俄罗斯向中国出口了价值 114.23 亿 美元的货物,中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了 102.64 亿美元货物[5]。
近些年,两国贸易结构也发生了新变化,最初的以中方劳动密 集型产品和俄方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贸易结构得到了一定优化。 尽管能源资源、采矿业和冶金产品仍是中俄双边贸易的主要领域, 但农产品、木材、高新技术等领域的贸易额已呈现增长态势。2019 年 6 月,两国元首见证了大豆合作规划的签署。此外,中俄还签署 了冷冻禽肉双向出口议定书、俄产大麦油籽输华检疫议定书。2020 年中俄农产品贸易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实现逆势增长,上半年贸 易额达 28.6 亿美元,中国自俄农产品进口 21.5 亿美元,同比增长 29.1%。俄罗斯农产品出口中心报告称,2023 年对华农产品出口量增 长 1.5 倍,出口额增长 58%。根据俄方统计,2023 年俄能源原材料 出口占对华出口总额的 70%,贸易顺差约为 1270 亿人民币,俄罗斯 已成为中国第一大能源进口来源国。据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中 俄经贸指数报告(2020)》,中国出口俄罗斯进口的产品中,贸易 互补性较强的为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与运输设备和杂项制成 品,包括食品、纺织品、钢铁、机械、汽车、服装等;俄罗斯出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http://stats.customs.gov.cn/
中国进口方面,俄罗斯非食用原料和矿物燃料、润滑油出口中国的 互补性较强[6]。
在福布斯编制的俄罗斯最大的 50 外国公司排名中,中国乘用车 制造商奇瑞名列第一。到 2023 年底,奇瑞公司收入增长了四倍,超 过了5900 亿卢布的大关。奇瑞在俄罗斯市场上以奇瑞、超过、奥莫 达、Jancoo 和 Jetour 等品牌销售了超过 22 万辆汽车。长城汽车和 吉利汽车成功入围榜单前十。长城汽车位列第五,其 2023 年营收为 3230 亿卢布(约合人民币 260.98 亿)。吉利汽车位列第十,营收为 2000 亿卢布(约合人民币 161.60 亿元)。此外,一汽、长安汽车、 江淮汽车、海信、徐工集团等中国企业也成功上榜[7]。
中俄投资合作也在不断拓展。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22 年 底,中国对俄罗斯直接投资存量 99.02 亿美元, 占中国对外直接投 资存量的 0.36%,位列对外直接投资国家的第20 位。投资的行业主 要有采矿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 售业、金融业等领域。近年来,中国对俄罗斯的投资领域从传统的 能源油气、农林开发延伸至汽车、家电、食品加工等制造业,投资 方式也由传统的绿地投资向参股、并购、设立基金等领域拓展。此 外,中俄双方正在积极推进中俄联合科技创新基金的组建工作,助 力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合作,农业、科技、航空航天、核能及地方合 作方兴未艾。其中,能源合作从油气贸易合作发展到上游勘探开发、 中游管道建设、下游精炼化工的全方位合作。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总理李强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两国总理于在莫斯科市举行 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发表联合公报,详见附录五。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俄罗斯吸引外资陷入低谷。为吸引更 多外资,俄罗斯政府提出了“现代化战略 ”,推行国有资产私有化,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外资手续、调低外资准入门槛,以 及成立“俄罗斯直接投资基金 ”等举措,吸引外资呈回暖趋势。根 据俄罗斯经济发展部 2019 年对外经济活动报告,俄罗斯过去的 10 年中,外商直接投资除 2012 年、2016 年和 2019 年外,其流入量均 小于流出量,外商直接投资呈净流出状态。2012 年、2016 年和 2019 年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净流入 18 亿美元、102 亿美元和92 亿美元。其 中,2019 年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 318 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了 3.6 倍;外商直接投资流出量为 226 亿美元,同比下降了 28.1%。根据联 合国贸发会议报告,俄罗斯过去的 10 年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世 界排名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的第 5 名(759 亿美元, 占 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的 5.1%,仅次于美国、中国、英国和西班 牙),下降到 2019 年的第 22 位(318 亿美元,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 流入量的 2.1%)。其中,2015 年是俄罗斯自 2004 年以来外商直接 投资流入量最低的一年,为 119 亿美元,在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流入 量中的份额占 0.6%;2018 年外商直接投资净流入为-226 亿美元,为 2014 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净流入最低的一年。俄罗斯中央银行数据 显示,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俄罗斯的外商投资累计达到 5858 亿 美元(含债权投资),投资来源地主要是离岸司法管辖区,塞浦路 斯(占比最大,为 30.7%)、荷兰、百慕大、卢森堡、巴哈马、英属 维尔京群岛等 6 个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直接投资额占总额的 83.4%;投 资目的地主要是莫斯科、圣彼得堡和滨海边疆区;投资的行业主要 是采矿业、制造业、金融和保险业、批发和零售业。从流量看,2019 年俄罗斯的外商投资 25.6%来自塞浦路斯(81 亿美元),18.7%来自 荷兰(60 亿美元),15.2%来自英国(48 亿美元),10.1%来自爱尔 兰(32 亿美元),8.5%来自中国香港(27 亿美元)。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根据外商在俄罗斯直接投资项目的数量估算,投资俄罗斯的最 终来源国主要是美国、德国、中国和法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 会根据截至 2017 年底的相关数据估算得出结论,投资俄罗斯的最终 来源国主要是美国(占比 8.9%)、德国(占比 7.5%)、英国(占比 7.1%)和俄罗斯(占比 6.5%,为返程投资)。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
[6]《中俄经贸指数报告(2020)》.中国经济信息社.
[7]《2023 年俄罗斯最大外资企业 50 强》.福布斯.
《2023 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2022 年,俄罗斯吸收外资流量-186.8 亿美元,对外投资流量 104.4 亿美元;截至 2022 年底,俄罗斯吸收 外资存量 3791.2 亿美元,对外投资存量 3153.2 亿美元[8]。
在俄罗斯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 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 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对项目本身实施 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 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 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 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如果投资或者工 程承包的周期较长,要关注俄罗斯自身的通胀率、物价水平,并有 一定的应对风险的储备。
(1)遵从相关法规和双边协议。俄罗斯法律众多,持续整顿和 规范市场秩序。2013 年,俄罗斯在俄白哈关税同盟境内大力打击“灰 色清关 ”,严打假冒伪劣和走私。2008 年 5 月 7 日,俄罗斯颁布了 《关于实施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经济部门程 序》联邦法律,法律规定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 42 个战略领域对外商 的投资比例严格设限。2011 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进行了修改,旨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涉及简化外资进入食品、医 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投资 和生产等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俄罗斯的相关法律,要获得合法 的身份,并缴纳税费;要加强与所在地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沟通, 最后还要融入当地社会,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安全 责任体系和应急机制,在俄罗斯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将被 勒令停产,责任人将被追究刑责。建议投资前向当地资深律师咨询项目的可行性,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积极防范法律合规风 险。
[8] 《2023 年世界投资报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23 (Overview)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
(2)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可靠的、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是俄罗 斯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如果是中方独资项目或企业,亦需聘请有 经验、有实力的顾问,帮助协调解决与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相关 事宜。
(3)考虑地区差异。俄罗斯幅员辽阔,东西跨越 11 个时区, 南北气候差异较大。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以及经济特区等对外资企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因此,投资方在俄罗斯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 应充分考虑企业税费、产品生产条件、销售市场、交通运输、人文、 气候和民族风俗等多种因素。
(4)办好注册手续,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在俄罗斯注册企业, 需要提供较多文件,且注册文件需符合一定的文件格式和程序,企 业可以聘用当地律师协助准备注册文件,正确履行相关程序。俄罗 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如果对合同条款不够了解,容易产生风险, 造成损失。
(5)有效雇佣当地劳动力。俄罗斯相关法律以配额方式限制外 籍劳务,且配额逐年递减。俄罗斯联邦移民局严厉打击非法劳务移 民和用工,2013 年以来莫斯科市已遣返非法劳务移民逾 4000 人。俄 罗斯本地工资和税赋水平因地区及行业而异,投资方必须遵守俄罗 斯各项法律规定,选择自己需要的当地劳务,有效配置劳动力资源, 提高劳动生产率。赴俄罗斯务工人员,应选择经中国商务部批准、 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机构,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办理合法工作 签证,提前了解清楚工作要求、条件、待遇等相关情况。如到国外 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报警,也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 帮助。
(6)充分核算成本。俄罗斯由于基础性建材价格居高不下,且 产能不足,造成原材料供应出现问题,如砖、瓦、水泥、钢筋等基 础性建材市场价格比中国高出数倍,且在全款预付的情况下仍不能保证交货期。建议“走出去 ”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应对当地物价和 供应情况进行充分调研。
(7)2022 年 12 月 31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签署第 2573 号政府令,对外国公民通过在俄罗斯投资获得绿卡的标准作出 具体规定。
在俄罗斯投资的外国人,如果符合该政府令规定的标准,不需 要先取得临时居留许可,可以直接申请俄罗斯绿卡。
四项投资换绿卡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提起绿卡申请年份之前的 3 年内,外国投资人向俄罗斯联 邦主体的社会重大项目投资超过 1500 万卢布。
②外国投资人在俄罗斯注册了法人(法人形式必须是合伙企业、 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的股份公司、农业合作社或者 合伙经营企业),而被投资法人在提起绿卡申请年份之前的最近 2 年内以及提出绿卡申请的年份都在俄罗斯进行了经营活动。获得绿 卡的前提:在决定发放绿卡时,申请人应当是被投资的股份公司或 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被投资法人支付的税款和社保费用不 少于 400 万卢布(已经退还的税款不予计算)。
③外国投资人对俄罗斯法人进行了不少于 3000 万卢布的投资, 而该被投资法人以合伙企业、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 的股份公司、农业合作社或者合伙经营企业的形式在俄罗斯境内进 行了不少于 3 年的经营活动。
获得绿卡的前提:在外国投资人提出绿卡申请年份的前一年, 前述被投资法人支付的税款和社保费用不少于 600 万卢布。
④外国投资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购买了(使用权或者共同所有) 处于建设阶段或刚刚投产后 2 年内的不动产(任何用途),并且在 提出绿卡申请之前 1 年内持续持有该不动产。
获得绿卡前提:属于外国投资人的不动产的地籍总价不少于 5000 万卢布(莫斯科市的不动产)或者不少于 2000 万卢布(远东联 邦区主体境内的不动产)或者不少于 2500 万卢布(俄罗斯联邦其他 主体境内的不动产)。
俄罗斯的远东联邦包括 11 个联邦主体,其中有符拉迪沃斯托克、 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哈巴罗夫斯克、赤塔等华人比较集中的城市。 从地域范围来看,圣彼得堡可能是购买不动产性价比最高的地区, 只需要 2500 万卢布就可以申请绿卡。
(8)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基本条件:
①需至少存在一个股东,个人或公司;如果股东是公司,不可 以是单一股东的独资公司;
②最低注册资本为 1 万卢布,在公司创立合同或公司创立决定 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支付,且应于公司注册完成后的四个 月内完成支付;
③公司注册地址应与其通讯地址相一致。为进行税务登记,法 人住所地址应由出租人出具的地址担保函或所有权证书予以证明;
④需要一名当地总经理,如总经理为外国公民,需申请工作签 证或者是当地拥有永居的外国人。
(9)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 18.1 条第 5 款,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利根据各地区劳动市场的情况和优先安排 本国公民就业的必要性,每年制定关于各地区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数 量限制以及各行业的外国劳动力用工比例。俄罗斯联邦政府基于以 上法律规定,于每年 11-12 月份公布下一年度特定行业雇佣外国劳 动力的比例限制,即:用工单位属于规定行业的,其雇佣的外国员 工与本地员工比例不得高于规定比例。以 2019 年为例,俄罗斯联邦 政府 2018 年 11 月 14 日签署第 1365 号政府令对特定行业外国用工 数量作出比例限制。根据规定,按照《全俄经营活动类型划分》对 应的行业编号:
①外国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80%的行业:建筑业(编号 F 组,但哈 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州、莫斯科市除外);
②外国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50%的行业:蔬菜种植(编号 01.13.1, 但滨海边疆区、阿斯特拉罕州除外);
③外国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26%的行业:从事其他陆上客运活动 (编号:47.3)从事汽车货运活动(编号:49.41);
④外国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25%的行业:其他体育领域活动(编号: 43.19);
⑤外国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15%的行业:酒精饮品专卖店零售业 (编号:47.25.1)、烟类产品专卖店零售业(编号:47.26);
⑥不得雇佣外国员工的行业:药品专卖店零售业(编号:47.73) 在非固定贸易场所或市场从事零售活动(编号:47.8)在商店和市 场外从事零售活动(编号:47.99)。
综上所述,除了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外国劳动力用工 比例作出特殊限制的情况外,用工单位在雇佣外国员工与本地员工 的比例上不受限制。此外,持有暂居证或长居证的外国员工、持有 高级专家工作签证的外国员工及其家属不计入该比例。违反该比例 要求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8.17 条 第 1 款规定,将受到 80 万-100 万卢布的行政罚款或 14-90 天的停 业整顿。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 联邦政府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 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总额不少于 10 亿卢布(约 合 2857 万美元)时,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 邦税法典》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含进口关税)。
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投入而进口的技 术设备及零配件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减免利润税:外商投资俄罗斯政府鼓励的优先发展领域项目, 且外方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 30%以上、投资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的, 前两年免缴利润税,第三年缴纳 40%的利润税、第四年缴纳50%的利 润税。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使征税基本上 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缴除企业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 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俄罗斯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收法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 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给予海关税费优惠。
俄罗斯各地区、州、边疆区、共和国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 分别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实行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 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本地区进行投资活动。
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 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 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2011 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进行了修改,旨 在降低外资进入门槛, 目前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修改条款,以此简化 外资进入食品、医疗、银行及地下资源使用等行业的手续。2012 年 8 月,俄罗斯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俄罗斯入世议定书,俄罗斯承 诺入世 4 年后取消电信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同意适用《世贸组织基 本电信协议》的条款;9 年后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允许 外国银行建立分支机构,单个银行业机构中外资资本不设上限,但 俄罗斯联邦整体银行体系中外资不得超过 50%;允许外国独资企业进 入批发、零售和专营领域。
2014 年 12 月,俄罗斯通过《俄罗斯联邦工业政策法》,提出特 别投资合同。如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大型工业项目(最低投资额不 得低于 7.5 亿卢布,不含增值税),则与俄罗斯政府签订特别投资 合同,以获得土地租赁特殊条件、保持税收条件及税收优惠政策稳 定、对于延期本地化的产品可获得“俄罗斯制造 ”地位、获得政府 采购等优惠。2019 年,俄罗斯对《俄罗斯联邦工业政策法》进行修 订,提出新版特别投资合同,取消对于最低投资额的要求,强调投 资项目的科技属性,即鼓励投资者在俄境内开发或引进现代技术, 并基于该技术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俄罗斯联邦及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构政府将根据其与投 资者签署的新版特别投资合同,保障投资者经营环境的稳定并提供 支持措施。
为发展畜牧业、畜产品加工、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 保障,2015 年,俄罗斯政府对畜牧业追加资助 51.08 亿卢布(约合 0.82 亿美元)。而在 2015 年联邦预算中用于该领域的资助金额为 241.38 亿卢布(约合 3.86 亿美元)。这样,对畜牧业的资助总额为 292.46 亿卢布(约合 4.68 亿美元)。2016 年俄罗斯政府对农业的 国家资金扶持达 2200 亿卢布(约合 34 亿美元)。2017 年俄罗斯对 农业的国家资金扶持 2420 亿卢布,同时引入对农业企业优惠贷款的 机制,年贷款利率不超过5%。2018 年俄罗斯对农业的国家资金扶持 亦超过 2400 亿卢布,2019 年又增长 600 多亿卢布,达到 3030 亿卢 布。2019 年俄罗斯在总统普京新五月法令框架下,通过联邦项目《建 立支持农场主和农业企业发展体系》,并据此加大了对在农业领域 进行创业的年轻人的支持。
2020 年 4 月,俄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 投资者(含外国投资者)可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政 府及地方自治机构政府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 ”(简称“投保 协议 ”),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税收条件不变、一系列稳定条款和国 家预算资金补偿等优惠。具体优惠条款如下:50 亿卢布以内的投资 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 6 年不变,50 至 100 亿卢布的项目可享受优 惠政策 15 年不变,100 亿卢布以上项目则是 20 年不变。投保协议适 用于投资特定经济活动领域的新项目、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 体计划实施的项目。协议签订的投资额门槛如下:医疗、教育、文 化和体育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 2.5 亿卢布;数字经济、生态 和农业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 5 亿卢布;制造业领域项目的投 资额不得少于 15 亿卢布;其他领域项目的投资额不得少于 50 亿卢 布[9]。
[9] 《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
为吸引投资,俄罗斯在各州区设立经济特区、跨越式发展区、 产业园区等实行特殊税制的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税费优惠、海关 优惠、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行政监管便利等。各州区因地制宜,所 提供的政策、优惠和便利化程度各有差异,政策实际落地效果也不 尽相同,有关信息在各州区政府官网或其招商引资门户网站上皆可 获取。2019 年俄罗斯各联邦主体投资环境排名显示,莫斯科市、鞑 靼斯坦共和国、秋明州、卡卢加州、圣彼得堡市、图拉州、莫斯科 州、别尔哥罗德州、列宁格勒州、乌里扬诺夫斯克州、楚瓦什共和 国、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沃罗涅日州、汉特—曼西自治区、诺夫 哥罗德州等地排名靠前。
俄罗斯远东联邦区整体排名相对落后,但其营商环境正在不断 改善,联邦区内各州区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也比较一致。近年来, 俄罗斯政府大力实施远东开发战略,在远东联邦区广泛推行跨越式 发展区、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远东一公顷土地 ”等政策,积 极开展招商引资。
跨越式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各项优惠政策日益趋 同,仅在个别方面存在差别。主要利好政策如下:
(1)财税优惠
入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内享受优惠政策。10 年内社会保险 费率为 7.6%(非入驻企业为 30%);入驻企业最初 5 年的利润税率 为 0%,接下来 5 年为 12%(非入驻企业为 20%);入驻企业最初 5 年 的财产税率为 0%,接下来 5 年为 1.1%(非入驻企业为 2.2%);入驻 企业最初 5 年的土地税率为 0%,接下来 5 年按普通企业对待(非入 驻企业为 0.3%-1.5%);简化的增值税退税程序,办理时间缩减至 10 天(非入驻企业为 30 天)。
(2)行政监管便利化
采用“一个窗口 ”办事程序,即企业从申请到办理相关入驻手 续均可在“一个窗口 ”办理完成。压缩例行和非例行行政检查的时
间: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时间均不超过 15 天。若入驻企业出现法 律纠纷,发展区管理公司有权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入驻企业的合法权 益。企业用地不需要通过招标,仅按地籍价格向入驻企业提供租赁 地块。雇用外国劳务免受配额限制,即入驻企业雇用外国劳动力不 需要办理劳务许可,可向发展区和自由港监事会提交用工人数申请, 审核同意后即可雇用(外籍员工一般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20%)。
(3)海关优惠
入驻企业适用自由关税区(保税区)制度,允许入驻企业免税 进口、存放、使用外国商品。例如:入驻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要求对上述免税进口、存放和使用的外国商品建立保税区。在得到 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依规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后即可建立保税区。
2016 年 5 月,“远东一公顷土地 ”法正式生效。法案规定,每 位俄罗斯公民可以免费申请位于远东地区的一公顷土地,使用 5 年 后,若土地得到开发,则产权归使用者所有,但不允许转让给外国 人。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所有俄罗斯居民都有权申领远东土地。 自 2019 年 3 月起,自愿加入俄罗斯国籍的俄海外侨民也可获得申请 资格。
德新社 2022 年 12 月 5 日报道,在俄罗斯投资的西方企业家需 要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才能出售其在俄罗斯大公司的股份。这项 规定适用于所有的银行和能源领域。
但俄罗斯政府几个月前下令,禁止外商出售在原材料或金融等 重要战略部门的股份。出售股份前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报道指出, 这一规定适用于来自“不友好国家 ”(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国家) 的投资者。克里姆林宫希望借助这一规定,阻止西方企业大规模外 逃。与此同时,俄罗斯政府支持外国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 所属企业交给俄罗斯国有企业。比如,汽车制造商法国的雷诺和日 本的日产就曾以 1 卢布的象征性价格出售了其在俄罗斯的工厂。
2023 年 3 月 27 日,俄罗斯政府对外宣布,俄罗斯政府要求撤离 的外资企业缴纳 5%-10%不等的义务捐款,在俄罗斯对乌克兰展开特 别军事行动后,针对被指定为“不友好国家 ”的美欧和日本一些国 家的企业出售在俄资产撤出时,将有义务向俄罗斯国库缴纳一定金 额的“ 自愿捐款 ”(税金)。新政策规定,“不友好国家 ”的在俄 企业撤出俄罗斯时,该企业有义务缴纳资产评估额 5%以上的返还国 库的捐款,如果是折价 90%以上的“抛售 ”,上缴国库的捐款金额将 达评估额的 10%以上。
俄罗斯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 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法规组成。2000 年前后,俄罗斯税收制度经历了 重大的变革。在此期间,《税法典》第一部分(1998 年)和第二部 分(2000 年)编写完成并被批准通过。之后通过立法,对《税法典》 不断地修订完善。《税法典》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对具 体税种作出规定。其中第一部分涵盖了最抽象且最重要的法条,主 要包括俄罗斯税制的基本原则、税种以及设立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 的基本原则、反避税规则、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和纳税人与税务机 关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监督的形式和方法、税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 的责任,以及对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控 告的方式等。
根据《税法典》,俄罗斯税收按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也译 为“地区 ”)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联邦税费根据《税法典》和联 邦法律确定,联邦主体税根据《税法典》和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地 方税根据《税法典》和市政当局的法规确定。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 立法可根据《税法典》规定确定联邦主体和地方的税收减免、确定 特定范围内的税率、纳税程序和截止时间等。因此,在俄罗斯不同 地区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
2.1.2.1 法律体系
(1)联邦税费
联邦税费在俄联邦范围内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 得税、企业利润税、矿产资源开采税、水资源使用税、碳氢化合物 开采额外收入税、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国家规费和保 险费共 10 项税费。
(2)联邦主体税
俄联邦主体税收法律是依照俄《税法典》相关规定,由俄联邦 主体立法机构批准的税收法律法规。联邦主体税在相应的联邦主体 范围内征收,包括组织财产税、博彩税和交通运输税 3 项税费。
(3)地方税费
俄地方税收法律是指各地市政机构根据俄《税法典》规定,由 俄各地立法机构批准的税收法律法规。地方税费在相应的市、区内 缴纳,主要包括土地税、个人财产税、交易费 3 项税费。
此外,《税法典》规定了支持个体创业、小型企业和农业发展 以及矿产合作开采的特别征税制度,为其提供简单便捷的征税方式。 包括:简易征税制度、核定征收制度(特定经营活动估算收入统一 税收制度,2021 年 1 月 1 日失效)、统一农业税、特许征税制度以 及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除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外,适用特别 征税制度的纳税人仅支付单一的统一税,无需再承担其他税负。特 别征税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来说,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便利与税 收优惠。
2.1.2.2 税法实施
俄罗斯《税法典》规定任何人都应当依法纳税,税法面前人人 平等。征税和税费的设立必须按照《税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不 得妨碍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不得破坏俄罗斯联邦统一的 市场经济活动。
俄罗斯《税法典》规定,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需向俄罗斯联邦 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组织机构设立单复印件、事实确认单复 印件等。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审核时限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通过注册 决定的次月的第一日为该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日期。同时,《税法典》要求纳税人保存独立的税务会计账目,并明确指出了税务会计原则 与俄罗斯法定会计原则的不同。此外,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政策必须 在其相关文件中清楚说明,且财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立法变更 除外。
在俄罗斯注册法人机构时,企业需获得税务登记证(号),并 依据联邦及地方政府规定按时纳税。纳税申报时间依税种不同而异, 纳税人需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并准备好相 关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 的税务检查分为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前者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的检查,后者则是在取得税务机关领导的批准 后在实地开展。此外,为打击避税行为,联邦税务局引入了在线收 款机系统,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销售数据,使零售业增值税的合规 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税务代理方面,虽然《税法典》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税务代 理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中实行行业自律。对于税务违 法行为,俄罗斯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滞纳金、 刑事处罚等,以此确保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履行义务外, 纳税人也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获取税法信息、申请税收优惠、提 起税务申诉等。
2024 年 6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草案,计划 据此开始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对企业利润税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详 见 2.2;同时引入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详见 2.3。
(1)定义
俄罗斯企业利润税,中俄税收协定译为“ 团体企业利润税 ”, 由所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人单位在纳税年度缴纳。法人单位包 括在俄罗斯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的公司(俄罗斯税收居民)
和通过常驻机构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或从俄罗斯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 (非俄罗斯税收居民);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典》第 25 章规 定核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支出和费用计算的利润,与 中国企业利润税中的所得核算原则基本一致。按照与收入相匹配的 原则,经济上合理且适当记录的支出和费用,才可以扣除。《税法 典》第 25 章中明确了不能扣除的具体支出和费用。
(2)最新变化
2024 年 6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草案,计划 据此开始建立新的税收制度。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企业利润税改 革,内容如下:
①从 2025 年起,计划将企业利润税率从 20%提高到 25%,同时 将可能允许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出口关税;
②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除季流转额在 100 万卢布以下的企业 外,所有企业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应税所得;
③对经营费用的列支,以往是按政府规定的“限制扣除费用表 ” 列举的项目计算。改革后基本上同国际惯例接轨,凡费用确系为经 营目的所发生,并有合法凭证的,均应准予列支;
④限制列支的费用有:
A.雇员的保险与养老费限制最高额为工薪的 12%;医疗保险费限 制为工薪的3%;人寿与长期健康保险费,每人每年限额为 1 万卢布;
B.除重要产业、农业与自然资源部门外,企业维修费用不得超 出固定资产总成本的 10%;
C.对矿产开采费用分 5 年摊销;
D.研究与开发费用可分 3 年摊销,如:为非生产性的费用则限 报 70%;
E.招待费限制为工薪费用的4%; F.对广告费用扣除不加限制;
⑤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将固定资产分为 10 类,对各类规定不同 的折旧年限,从 1 年-30 年以上不等。对使用年限在 20 年以内的资 产,纳税人可在直线折旧法与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使用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资产则一律使用直线折旧法。使用余额递减法的资产, 其残值减到资产原值 20%时,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摊销;
⑥企业亏损结转弥补的期限由现行的 5年放宽到最长为 10 年;
⑦对利息的列支应比照市场利率。如果缺乏可比依据,对卢布 贷款的利息可按中央银行融资利率乘以 1.1 计算列支;对外币贷款 利息,按年利 9%列支,最高可达 15%;
⑧外国公司驻俄常设机构所得计算比照本国公司,但亏损可结 转下期;
⑨对外国纳税人来源于俄罗斯的以下所得,其预提利润税税率 如下:
A.出租船舶、飞机与其他运输工具等的所得为 10%;
B.俄实体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为 15%,支付给俄公司或个人居 民为 6%;
C.其他所得包括利息为 20%;
⑩信息技术行业在 2025 年原本享受的免税优惠将终止,但信息 技术企业仍可享受低至 5%的优惠税率直至 2030 年。此举旨在促进信 息技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10]。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依据《税法典》第 246.2 条,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企 业利润税的居民纳税人为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 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以及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被视为俄罗斯 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1)俄罗斯企业(包括国际控股公司)
根据俄罗斯法律(民法典第 50 条)设立的俄罗斯公司的主要类 型包括: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工业合作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特殊形式的法人)、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农民(农 场)企业。
[10] 俄罗斯政府№639663-8 税收体系改革草案,2024-06-03.
合伙企业因缺乏法人资格,在收入分配给合伙人后对其征收个 人所得税。
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和附 加责任公司等部分实体法律形式不再存在,由上市股份公司、非上 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形式取代。
从 2018 年 8 月 3 日起,一个商业企业组织的外国企业满足下列 条件可以在俄罗斯注册成为国际公司(第 290 号联邦法律):
①外国企业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②外国企业以俄罗斯特别行政区( 目前为加里宁格勒地区和滨 海边疆区)参与者身份申请订立活动合同;
③外国企业已承诺在俄罗斯投资;
④外国企业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或欧洲理事 会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动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注 册成立。
根据《税法典》第 24.2 条,国际控股公司是根据《俄罗斯联邦 国际公司法》注册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际公司:
①该国际公司根据其本国法律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然 后按照外国组织迁居方式在俄罗斯重新注册;
②该国际公司在俄罗斯注册后的 15 天内,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 交了必要的档案资料(注册日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非否定意 见或拒绝表达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国际公司控制人的信息);
③以外国组织迁居方式在俄罗斯重新注册的国际公司的控股 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即已成为该外国组织的控股人。
(2)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
根据《税法典》第 246.2 条,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外国 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是俄罗斯,那么该外国企业应当被认定为俄罗 斯税收居民。
外国企业及其活动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管理地点应为
俄罗斯联邦:
①外国企业的执行机构定期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与该外国企业有 关的活动;
②外国企业的主要(首席)执行官(被授权计划、控制、管理 企业活动并对此负责的人员)主要在俄罗斯联邦进行该外国企业的 管理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俄罗斯联 邦被认为是这个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
①外国企业的会计核算或会计管理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准备和 编制外国企业合并财务与管理报告以及对其经营进行分析的活动除 外);
②外国企业的办公室工作在俄罗斯联邦进行;
③外国企业的人员业务管理在俄罗斯联邦进行。
在俄罗斯联邦执行下述活动不属于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联邦的管 理工作:
①拟订和通过与外国企业股东(参会者)大会有关问题的决议;
②筹备外国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其他合议制管理机构的会议,包 括拟订会议议程和决定草案;
③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作为不在俄罗斯开展经营活动的 外国企业关联方,履行外国企业活动规划与监控框架内的职能,主 要是指:战略规划与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管理报告;经营活动分 析;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筹资的准备和组织;投资、财务、生产 和其他风险的管理;采用(批准)适用于与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或 个人互为关联方的外国企业的标准、方法和政策,执行类似的功能, 属于独立的经营部门或业务部门;协调外国企业作出的决定,以监 测该决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政策;
④对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联邦以外进行的地质勘探和采矿作业过 程中的控制(包括批准外国企业的决策)。
2.2.1.2 征收范围
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 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
2.2.1.3 税率
(1)法定税率
修订后的俄罗斯税收法律将企业利润税税率从 20%提高至25%。 此前,20%的税率中,3%为联邦收入,17%为联邦主体收入,新税率 25%中的 8%为联邦收入,联邦主体仍旧是 17%。此次税率的变更的目 的非常明显,是为了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信息技术企业的费率提 高。 目前,根据《税法典》第 1.15 条第 284 款,获得国家认证且在 报告(纳税)期结束时其信息技术活动收入占总收入份额至少为 70% 的信息技术企业税率为 0%,不缴纳利润税。2025 至 2030 年(含), 以下纳税人的税率将为:
5%–计入联邦预算的部分税款;
0%–计入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税款部分[11]。
2018 年 9 月 3 日起,各联邦主体可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规定 的特定情况,以立法形式对特定纳税人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 润税实行优惠税率,除此之外,各联邦主体无权制定其他企业利润 税优惠税率。2018 年 9 月 3 日前确定的企业利润税优惠税率,适用 至期满之日止,但不得迟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与此同时,根据俄罗 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在 2019-2022 年纳税期内可提高已降低的计 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
(2)特定类型利润税率
①股息红利利润税税率:
零税率,适用于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和永久位于外国 并通过单独的分支机构在俄罗斯经营的外国组织以《税法典》第 246.2 条第8款规定的方式独立承认自己是俄罗斯的居民企业以股息 形式获得的收入,但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决定支付股息之日其持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50%的股份且持股时间至少 365 日;其中, 国际控股公司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适用零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国 际控股公司连续持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 15%的股份;如果支付股息的 组织是外国组织,则外国组织的永久性住所必须位于俄罗斯联邦财 政部公布的《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和不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披露和情报 交换的国家和地区(离岸区)名单》之外(详见附录二,下同)。 零税率不适用于按照《税法典》第 246.2 条规定,因实际管理机构 在俄罗斯境内而被确认为俄罗斯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收到的股息。
[11]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5 章企业利润税. Г л а в а 25. Р а з д е л VIII. ч а с т и II Н а л о г н а п р и б ы л ь о р г а н и з а ц и й л и ц Н К Р Ф .
13%的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和外国企业取得的 不符合零税率适用范围的股息收入。
②利息利润税税率:
0%税率,适用于 1997 年 1 月 20 日前发行的国家和地方债券的 利息收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从其履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联 邦法》所规定职能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润。
9%税率,适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发行的且发行期不少于 3 年 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 年 1 月 1 日前发行的抵押贷款债券的 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 2007 年 1 月 1 日前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
15%税率,适用于下列类型债券的利息收入:联邦主体发行的政 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 年 1 月 1 日后发行的抵押债券 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 2007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俄罗斯居民企业(不含被 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外国组织)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 2021 年)期间发行的以卢布计价的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债 券的利息收率。
20%税率,适用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利息收入。
③某些特定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税适用利润税零税率。
依据《税法典》第 284.2 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 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 5 年以上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不是证券 市场上的流通证券;
B.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 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C.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 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 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D.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 构成中,其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 产不得超过 50%。
依据《税法典》第 284.2.1 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 属于高科技(创新)领域的俄罗斯组织的股票、债券的交易所得, 当持股连续 1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 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B.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 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 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依据《税法典》第 284.7 条,国际控股公司出售或其他处置(包 括注销)俄罗斯或外国组织的股份(法定资本中的参与权益)所得 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0%税率:
A.在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之日, 国际控股公司连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至少 15%的份额且连续持有至少 365 日;
B.在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日期 之前的最后一个报告日,被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俄罗斯 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 产不得超过 50%;
C.国际控股公司并非在注册为国际公司之前或之后的 365 日内, 通过重组或转让而获得其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俄罗斯或外国组织股份;
D.如果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的股份是外国组织的股份, 则该外国组织的永久性住所须位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公布的离岸地 区(离岸地区提供大量的税收优惠,且不提供税收情报交换)清单 之外。
2.2.1.4 税收优惠
(1)豁免企业利润税纳税人义务
根据《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律》或 2017 年 7 月 29 日的 《创新科技中心联邦法律》,参与创新科技项目的税收居民, 自其 按照指定的联邦法律获得项目参与者身份之日起 10 年内,其进行研 究、开发并将其成果商业化所获得的利润,有权按照《税法典》第 246.1 条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免除企业利润税纳税人义务,创新科技项 目参与者失去该身份或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 额超过 10 亿卢布的除外。
(2)税率优惠
①从事教育、医疗活动的法人实体取得的收入(股权、债权收 入除外)适用零税率。前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某些条件(《税法典》 第 284.1 条),包括持有特定的联邦主体执照(国家许可证),以 及满足有关收入来源和雇员人数的标准等。
②符合《税法典》第 346.2 条规定标准的农业和渔业生产者销 售其自产的农产品或自行加工的农副产品适用零税率。
③区域投资项目优惠税率。 自实施区域投资项目生产货物销售 取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的 10 个纳税期内,区域投资项目参与 者根据税收会计数据,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为0%;《税 法典》规定了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范围: 自实施 区域投资项目生产货物销售取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的前 5 个 纳税期间内,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不超过 10%,在 第 6-10 个纳税期间,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至少 为 10%。具体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④对于参加特殊投资合同的纳税人,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 0%,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在 《税法典》规定税率范围内立法确定,最低可降至0%。
⑤经济特区优惠税率。对科技创新型经济特区和旅游休闲型经 济特区的居民企业,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率为零税率;其 他经济特区的居民企业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率为 2%。应计 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在《税法典》 规定税率范围内立法确定,《税法典》规定的税率不能超过 13.5%。 在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从投资项目的实施中获得第一笔利润开始 的前 6 个纳税期,适用零税率;第 7 至 12 个纳税期,减按 10%的税 率征收:其中,应计入联邦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率为 1%(2017 年至 2024 年为 1.5%),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为9%(2017 年 至 2024 年为 8.5%)。
⑥跨越式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优惠税率。符合条件 的纳税人从跨越式发展区或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投资项目获得第 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 5 个纳税期内,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0%; 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利润税税率前 5 个纳税期内不高于 5%, 之后的第 6-10 个纳税期内不低于 10%,具体由各有关联邦主体立法 确定。如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投资后连续 3 个纳税期内(投资额大 于等于 5 亿卢布的,连续 5 个纳税期;投资额大于等于 10 亿卢布的, 连续 6 个纳税期;投资额大于等于 1000 亿卢布的,连续 9 个纳税期) 未从跨越式发展区或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投资项目获得第一笔利 润,则第 4 个纳税期(投资额大于等于 5 亿卢布的,为第 6 个纳税 期;投资额大于等于 10 亿卢布的,为第 7 个纳税期;投资额大于等 于 1000 亿卢布的,为第 10 个纳税期)视同获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 期,计算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期限。
⑦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自由经济区优惠税率。从自由经济 区实施指定投资项目获得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开始连续 10 个纳税期 内,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为0%;应计入相应联邦主体预算的税率 区间为 0%至 13.5%,具体税率由克里米亚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市根据在自由经济区执行的投资项目与开展的活动类型立法确 定。
⑧根据《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律》或 2017 年 7 月 29 日 的《创新科技中心联邦法律》,参与创新科技项目的税收居民,因 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而丧失 豁免企业利润税纳税人义务的权利后,其进行研究、开发并将其成 果商业化所获得的利润,适用零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A.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因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 收入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而丧失豁免企业利润税纳税人义务的纳税期 的第一天起,按照权责发生制获得的累计利润总额超过 3 亿卢布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除外);
B.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创新科技 项目参与者因其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而丧失豁免企业利润税纳税人义务的纳税期的第一天起,按 照权责发生制获得的累计利润总额超过 3 亿卢布(企业研发中心为 10 亿卢布),或者企业研发中心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产权等收入的金额少于其总收入的 50%。
⑨废物利用优惠税率。根据 1998 年 6 月 24 日“关于生产和消 费废物 ”的第 89 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立法,对被指定 为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区域运营商从合同规定的提供固体城市废物管 理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应计入联邦主体预算的税率确定为0%, 据此应计入联邦预算的税率也为0%。
⑩向公民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税收居民)在纳税期内满足以 下条件,则有权适用0%的税率:
A.该组织已列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社会服务提供者登记册;
B.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公民提供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至 少占全部收入的 90%;
C.在纳税期间,该组织至少连续拥有 15 名员工;
D.该组织在纳税期内不使用汇票和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
⑪俄罗斯联邦或市政机构的组成实体创建的博物馆、剧院、图书馆,其至少90%的收入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文化活动类型清单 中的活动收入,适用0%的税率。
(3)亏损弥补
在纳税年度中,每季度的利润按累计方式计算,即当前纳税人 的某项活动中出现的季度亏损可用于抵消同一纳税期从另一活动中 获得的利润。不可从企业利润税中扣除和不可提前执行的资本亏损 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发生亏损的期间内按 0%的税率 缴纳企业利润税,则不能结转亏损。例如,适用 0%企业利润税税率 的教育、医疗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在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作为项目 参与者的公司进行的研究活动产生的损失。
2017 年以前,当公司年度经营亏损时,可用今后 10 年的利润相 抵消,前提是企业的储备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弥补亏损。某些类型的 活动(例如证券、金融工具)的亏损是分开确定和结转的,只能用 后期同类活动的利润来弥补。自 2017 年开始,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取消了 10 年的时间限制,即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纳税期内发生 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地用其以后的利润来抵免。但在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超过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4)计提准备金或储备金税前扣除
俄罗斯税法允许为将来的成本或支出形成储备,作为费用税前 扣除。例如坏账准备金、担保准备金和未来研究与开发费用储备金 等。
①坏账准备金可以在每个报告期末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计算坏 账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有担保的应收账款,不允许纳税人计 提坏账准备金。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坏账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前一 个纳税期的销售收入的 10%,或当前报告期的销售收入的 10%(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坏账准备金额不得超过当前报告期销售收入的 10%);
②担保准备。企业纳税人根据有关合同负有保证义务的,可以 在每个报告期末计提担保准备金,担保准备金数额不得超过前三年的实际担保费用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在首次计提担保准备金时, 计提担保准备金数额不得超过预期的担保费用;
③研发储备金。纳税人还可以为特定的研发项目计提最长为 2 年的储备金,一个纳税申报期间计提研发储备金的最高限额为:公 司销售收入的 3%扣除纳税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政策联邦法律》设 立的用于支持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基金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 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 1.5%)。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科 学研究、实验、设计、开发清单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不同 阶段的研发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形成了可折旧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 本的,可按实际记录的成本的 1.5 倍加计扣除费用,纳入该纳税期 间的其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研发无形资产初始成本费用化。纳税人对研发活动的成果享有 专有权,并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该研发费用可纳入无形资产的初始 成本进行摊销,或者由纳税人选择:A.将该研发费用在 2 年内作为 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其他成本的一部分,进行税前扣除;B.按照规 定计入其他费用的研发费用,不得恢复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6)安置残疾人就业
吸纳残疾人和退休人员的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 业中残疾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 50%或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数量超过职 工总数的 70%,企业利润税减半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是, 这类企业应将所获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基本社会需求。
(7)社会公益事业
各种社会团体、社会联合会、社会慈善基金、创作联合会所属 企业取得的利润;宗教组织从事宗教活动和销售宗教活动必需品所 得利润;用于实施企业章程规定活动的利润,免征企业利润税。
(8)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民用消费品生产、建筑和建材生 产的小企业
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民用消费品生产、建筑和建材生 产的小企业,如果其上述业务的销售总额占其全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总额的 70%以上,那么,在企业设立的前两年免缴企业利润税。 如果企业成立后的第 3 年和第 4 年其上述业务活动的销售总额达 90% 以上,分别缴纳企业利润税的 25%和 50%。
(9)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税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对在国外缴纳的企业利润税 给予抵免,但抵免的数额不超过对该收入按俄罗斯企业利润税法计 算的税额。
国外纳税的抵免额,应汇总纳税人的所有来源收入,并按以下 方式进行计算,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结转后期进行抵免。
①将国外来源收入的应税金额是根据俄罗斯税法计算得出税 额;
②计算最高抵免额(俄罗斯对国外来源收入的税额);
③将最高抵免额与实际在国外支付的税额进行比较,较小的金 额予以抵免。
对于外国股息,只有符合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才可以对在国外 支付的任何预扣税项给予抵免。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按各报告期的税务会计资料计算。应纳税收入以 卢布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外国货币计算的所有收入和 费用,必须按交易发生日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折算为卢布。纳税义 务人在报送企业利润税纳税申报表前,有义务在专用表格上将会计 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会计是根据会计记录中的数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信 息汇总制度。如果一般的会计记录不足以维持税务会计,纳税人可 以使用附加的会计表格和记录作为税务会计记录。会计核算一般采 用权责发生制,不论收入是否实际收到,都必须在产生收入的报告 期间内入账。企业前四个季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每季度都不 超过 100 万卢布的,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纳税人必须 采用一套税务会计制度,并始终如一地执行。
税务会计的程序必须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说明(除一般会计政策 外),并经总监批准。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从变更次年的 1 月 1 日 起实施。
2.2.1.6 应纳税额
(1)税款计算
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每个纳税申报期自行计算企业利润税。纳税 申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从年度开始时起的累计额,即从纳税年 度起的累计收入减累计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所得,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计税周 期为一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税款缴纳
在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纳税人每月预缴企业利润税税款,应 于相关纳税月份的次月 28 日前支付。每月预缴税额为上一季度应纳 税款的三分之一,本纳税年度第一季度的预缴税款,以上一年最后 一季度的应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居民企业纳税人可选择按每月实 际所得基础计算、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但应于上一年 12 月 31 日前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居民企业纳税人一年内每个季度 计算的平均营业额都不超过 1500 万卢布(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超 过 1,000 万卢布),或非居民纳税人在俄罗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开 展经营活动,企业利润税可以按季度预缴。新成立的企业如果每月 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卢布或每个季度营业额不超过 1500 万卢布,可 以按季度预缴企业利润税。居民企业纳税人对支付股息和利息的扣 缴税款,必须在支付款项的次日缴纳。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年度终了 之后,应当计算全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利润税税额,并与全年各个 申报期预缴的税款累计总额相比较:如预缴税款总额低于全年应纳 税额,则需要补缴,纳税人应在次年 3 月 28 日之前结清应缴税款; 如果高于全年应纳税额,则多缴的税款可在下一申报期抵缴,也可 在多缴税款后 3 年内提交退税申请,税款将在提交退税申请后的 30日内退还。在实践中,纳税人很难获得退款,多缴的税款通常会抵 缴其他应缴税项。如果在提交退款申请后的 30 天内未进行退款,则 会产生利息,利率为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2.2.1.7 合并纳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大型俄罗斯企业集团可以合并其所属企 业进行企业利润税申报与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制度并非强制,且仅 适用于俄罗斯公司(即不允许跨境合并)。要组成一个合并纳税集 团,纳入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公司必须签署《税收合并协议》,详 细说明集团成员、合并期(适用至少 5 个纳税期;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适用至少 2 个纳税期),以及负责合并申报和缴税的成员。 组成一个合并纳税集团,必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
(1)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家公司至少90%的资本;
(2)公司未进入清算、重组或破产程序;
(3)公司的净资产额必须超过其股本;
(4)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利润税和矿产开采税的全年总税额 至少为 100 亿卢布;
(5)集团成员合并后的营业额至少为 1000 亿卢布;
(6)集团成员合并后的资产总值至少为 3000 亿卢布。
一般而言, 自《税收合并协议》所载日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首 个企业利润税纳税期开始,合并利润是根据集团成员的所有收入和 支出确定的,集团成员适用从源头上征税的收入不包括在合并利润 中。集团成员合并前的亏损不能从合并纳税集团合并的收入中扣除。 离开合并纳税集团后的成员无法弥补合并纳税集团产生的亏损。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合并纳税集团的亏损成员应确认的亏损金额限 于纳税当期合并纳税集团合并税基的 50%。
在下列情况下,合并纳税集团不再存在:
(1)《税收合并协议》中指定的合并期限到期;
(2)终止税收合并协议;
(3)合并纳税集团的负责纳税申报成员不符合成为合并纳税集团成员的条件;
(4)法院宣布《税收合并协议》无效的决定;
(5)合并纳税集团的负责纳税申报成员进行重组、清算或破产。 对合并纳税集团的处罚。如果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向负责合并纳税 申报集团成员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导致少付了税款,则处以少付 税款 20%的罚款(如果是故意行为,则处以40%的罚款)。
2.2.1.8 纳税申报
企业利润税的纳税期为一公历年。纳税人须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3 月 28 日前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此外,纳税人在年度内须按 季或按月提交简化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每月累计报告收 入(即报告第一个月,前两个月,前三个月等的收入)。无论选择 哪个报告期,申报的截至日期为申报期后的次月 28 日。对居民和非 居民所得项目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期限同上。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扣缴义务人就向个人支付的款项预扣税 款的,向税务机关提交季度预扣税款申报表和年度预扣税款申报表。 季度预扣税款申报表报告期限为每季度后的次月最后一天之前,年 度预扣税款申报表于次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如果扣缴义务人在截 止日期后的 10 天内仍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交预扣税款申报表,税务机 关则有权冻结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户。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可以要求提供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必要档和资料。与纳税申报表一起申报的主要档 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法定的档保存期限取决于档案的类型(例 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至少保存 10 年)。财务报表也必须提交 给俄罗斯联邦统计局。
企业利润税纳税申报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在纳税年度之 前的一公历年,雇员人数超过 100 人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及税法 规定的纳税大户(无论其雇员人数多少),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纳 税申报表;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企业还需提交社会保险费缴 费情况的电子报告。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可以使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www.nalog.ru)上的“企业账户 ”电子服务 平台提交纳税申报、提交所需文档或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复议等。
2.2.2.1 概述
《税法典》第 306-309 条确定了在俄罗斯境内进行业务活动的 外国企业计算税款的细节。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通过常设机构 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 外国企业,需要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其中,通过常设机构在 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的企业 利润税纳税义务和税收管理类似于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与常设机构 无关的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俄罗斯 境内的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利润税。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 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企业为企业利润税的纳税人。
外国企业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需要缴纳 的企业利润税由支付方(俄罗斯税收居民、非居民的常设机构等) 代扣代缴,支付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2.2.3 税率
(1)外国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税率
归属于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一般按适用 于居民企业的税率征税,法定税率为20%,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俄罗 斯境内的利润,但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的活动无关的,按 25% 的税率征税。目前,税率为 20%。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法典》第 三百一十条第 1 款,在这种情况下,税款由税务代理人计算并从外 国公司收入中预扣,然后转入预算(《税法典》第三百一十条第 1 款)。
2017 年至 2020 年,其中 3%的税率支付给联邦预算,17%的税率 支付给联邦主体预算。常设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按 15% 的税率征税;依据判例法,如果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 所在地国家(地区)与俄罗斯签署了带有任意一项非歧视条款税收 协定,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税率(按照适用于居民企业的 13%的股息预提税率征收)。
(2)外国企业未设立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预提税 率
①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
15%税率,适用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税法典》另有规定除外;
5%税率,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1 日止,外国 企业从国际控股公司获得股息收入,同时该国际公司为 2018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外国法人迁居程序在俄罗斯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决定支付 股息之日被确认为国际控股公司,并且外国企业直接参与该国际控 股公司超过 5%的股份,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了最终受益所有人证明 的,以及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理持有人、授权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 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适用 5%的税率。如果非居民企业承 认没有以股息形式取得收入的实际权利的(非受益最终所有人), 可以依照《税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 1.1 款和第 1.2 款的规定, 对其他外国人(最终受益所有人)适用5%的税率。
②利息所得税税率
0%税率,适用于 1997 年 1 月 20 日前发行的国家和地方债券的 利息收入;
9%税率,适用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发行的且发行期不少于 3 年 的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 年 1 月 1 日前发行的抵押贷款债券的 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 2007 年 1 月 1 日前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
15%税率,适用于下列类型债券的利息收入:联邦主体发行的政 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2007 年 1 月 1 日后发行的抵押债券
的利息收入;信托管理创始人收购抵押贷款债券经理人 2007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的抵押贷款证明书取得的收入;俄罗斯居民企业(不含被 认定为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外国组织)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含 2021 年)期间发行的以卢布计价的在证券市场上流 通的债券的利息收入;20%税率,适用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利息 收入。
从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外国企业从俄罗斯居民企业发行的债 券取得的收入(不包括股息形式的收入),必须根据《税法典》第 310.1 条规定的方式、形式和时间,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其取得该债券 利息收入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资格证明,以及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理 持有人、授权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 否则适用 30%的税率(按照《税法典》规定,债券收入免税、适用 0%的税率,或者支付人不计算也不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
③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
零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未超 过占企业全部资产 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公开证 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法典》第 284.2 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俄 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的交易所得,当持股连续 5 年以上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不是证券 市场上的流通证券;
B.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 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C.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 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 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D.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包括赎回)俄罗斯组织的法定资本 构成中,其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不动产所构成的资 产不得超过 50%。
依据《税法典》第 284.2.1 条,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 属于高科技(创新)领域的俄罗斯机构的股票、债券的交易所得, 当持股连续 1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0%税率:
A.在纳税人持股的整个期间内,该俄罗斯组织的股票是证券市 场上的流通的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B.俄罗斯组织的股份在纳税人收购之日不是证券市场上的流通 证券,在纳税人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之日是证券市场上的 流通证券,并且这些股票是高科技(创新)领域的股票。
20%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超过 企业全部资产 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④国际运输收入税率
外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使用、维护或租赁(包租)船舶、飞机 或集装箱(包括运输所需的拖车及辅助设备及其他移动运输设备所 取得的收入(与该公司通过其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活动无关), 适用 10%税率。
⑤其他收入所得税率
20%税率,适用于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不动产等除上述① -④以外的其他所得。
2.2.2.4 征收范围
对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外国企业,对该常设机构 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征税,即收入减去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 所列费用后的利润。
对于在俄罗斯境内无常设机构,或在俄罗斯取得的收入与常设 机构无关的外国企业,仅对在俄罗斯境内取得的收入征税(《税法 典》第三百零九条)。
(1)应税收入
外国企业通过俄罗斯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应税收入与居 民企业的收入相同,税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国企业未通过俄罗斯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活动,但从俄罗斯境内取得的以下类型的收入,须缴纳企业利润税:
①股息收入:俄罗斯企业经分配支付给外国企业的股息;
②清算所得收入:俄罗斯企业清算时分配给外国企业的利润、 财产收益等收入;
③利息收入:包括有权参与利润分配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在内 的下列任何形式的负债,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债务利息:
A.国家和市政权益证券,其发行和流通条款规定以利息形式支 付;
B.上述条件未规定的俄罗斯企业的其他负债。
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特 许权使用费;
⑤股权转让收入:外国企业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俄罗斯企 业股份取得的收入,条件是被转让的俄罗斯企业 50%以上的资产由坐 落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不动产组成;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股权 转让除外(按照《税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 9 款处理);
⑥销售不动产收入:外国企业出售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动产的收 入;
⑦租金收入:外国企业出租或转租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财产(包 括国际运输上使用的飞机、船舶、车辆、集装箱等)取得的租金收 入,包括租赁业务收入;
⑧国际运输收入,包括运输期间的滞期费和其他付款;
⑨合同违约金收入:俄罗斯国家机关、地方自治行政机构、组 织或个人违反合同义务支付给外国企业的违约金;
⑩投资于封闭式租赁基金或房地产基金收入:外国企业投资于 封闭式租赁基金或房地产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还款);
⑪其他类似收入。
(2)例外条款
①外国企业在俄罗斯销售除上述股权、不动产之外的货物和权 益以及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未构成常设机构而取得的收入,不视为 俄罗斯来源的收入;
②支付给外国合伙人的再保险费和奖金不视为俄罗斯联邦来源 的收入;
③外国企业从俄罗斯存托凭证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和参与证明书 取得收入不视为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应税收入⑤ 、⑥ 、⑩项所得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 按照《税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 280 条规定程序扣除相应的成 本,外国企业必须在账簿中详细记载有关成本,并于代扣代缴义务 人支付款项时提供相应的书面成本数据证明。
除上述⑤、⑥ 、⑩项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收 入的全额。
2.2.2.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
外国企业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取得的应税收入与居 民企业的应税收入的界定方式相同,会计核算规则与居民企业的相 同,需要自行核算常设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如果外国企业在俄罗 斯有一个以上的常设机构,应税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只有常设机 构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艺作业的,才允许合并核算纳税,但须经税 务当局批准。
在俄罗斯未设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或从俄罗斯取得的收入与常 设机构无关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或到期应支付时实行 源泉扣缴,并于次日缴纳税款。 自 2014 年 6 月 24 日起,支付给外 国企业的股利由股票托管人预扣企业利润税。
2.2.2.7 预提利润税
在俄罗斯,外国企业在提取利润时需要预提利润税。预提利润 税需根据企业利润税法规定的税率,按照企业的利润额进行计算和 缴纳。根据俄罗斯税法,外国企业的预提利润税率一般为20%。预提
利润税是在企业提取利润之前就需要预先缴纳的税款。企业在提取 利润时,需要将预提利润税从利润中扣除,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 机关缴纳。预提利润税的缴纳是非常重要的,企业需要按时履行纳 税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罚款和法律风险。具体的税务规定和程序, 外国企业需要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
2.2.2.8 亏损弥补
在俄罗斯,外国企业如果在一年内发生亏损,可以在未来的年 度利润中进行亏损弥补。亏损弥补是指将当前年度的亏损额度用于 抵扣未来年度的利润,从而减少未来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根据 俄罗斯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可以在未来五个年度内弥补亏损。
亏损弥补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亏损年度,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记录亏损金额;
(2)在未来年度,当企业获得利润时,可以使用亏损额度进行 抵扣,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3)亏损额度可以在未来五个年度内进行弥补,超过五年则不 能再继续弥补;
(4)弥补亏损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利润税。
需要注意的是,亏损弥补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税法的修订而 有所变化,因此外国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或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遵守最新的税法规定。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外国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俄罗斯签署的税收协定, 一般规定了优于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申请享用税收 协定待遇,必须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外国企业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的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从俄罗斯企业取得证券收入(包括股 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资格和该收入权利在外国代名持有人、授权 持有人或托管人的托管账户中进行登记的有关信息。如果扣缴义务 人已扣缴税款,外国企业可以在纳税年度后三年内提交退税表格和
外国企业居住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和代 扣代缴证明等申请表格和资料,申请退还国内税法超过税收协定的 税收差额。
2024 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三度通过《税法典》修正案,根据 该修正案,俄罗斯正式引入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 据 现 行 俄 罗 斯 个 人 所 得 税 ( Налог на доходы ф 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规定,纳税人分为二类:一类是俄罗斯常住居 民个人,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除非税收协定 另有规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会从在俄罗斯计算的税款中扣除; 另一类是从俄罗斯境内取得收入的非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仅对其 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只有特定的几类)纳税。
目前俄罗斯个人所得税除实行 13%税率外,还在近年增加了一个 15%的税率,即如果个人的年收入金额超过 500 万卢布,则超额部分 适用 15%的税率。
新的变化是引入 5 档超额累进税率,而不是现有的两个等级(13% 和 15%):
13%的税率适用年收入低于 240 万(最高 20 万卢布/月)部分;
15%的税率适用从每年 240 万到 500 万卢布的收入(20 万到41.67 万卢布/月);
18%的税率适用每年 500 万至 2000 万卢布的收入(41.67 万到167 万卢布/月);
20%的税率适用于每年 2000 万至 5000 万卢布(167 万到 417 万 卢布/月);
22%的税率适用于每年超过 5000 万卢布的收入(417 万卢布/月)。
增加的税率将适用于超额部分金额。在员工年收入达到 240 万 卢布之前,雇主将继续以 13%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修正案不会影响在乌克兰参加特别军事行动人员的收入,也 不会将俄罗斯极北地区和其他气候或环境条件特殊地区工人的津贴和额外补助纳入征税范围[12]。
该程序将适用于居民个人的大部分收入(包括主要税基,即劳 动合同和民法合同下的收入、赌博奖金、彩票和受控外国公司的利 润),以及某些类别的非居民收入(欧亚经济联盟公民、高素质人 才、难民、移民、根据专利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 远程工作的人员)。
修正案还将对个人所得税法案产生部分影响。数字金融资产和 证券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将不超过 15%,同时,按照 GTO 标准提报 的税收专项扣除额将增加到 18000 卢布。
2.3.1.1 判定标准
俄罗斯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属于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个人,以 及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包含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获得收入, 但不属于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个人。
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是指俄罗斯公民和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士,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居住至少 183 天。其中境外 旅行、不到 6 个月的短期境外治疗或培训、因用工合同或其他责任 到境外工作或提供服务、近海油气矿床从事劳动等情况不中止居住 时间的计算。2015 年俄罗斯联邦确定在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期间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及其重要港口塞瓦斯托波尔居住至 少 183 天也为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其中到俄罗斯领土以外的不到 6 个月短期境外活动同样不中止居住时间的计算。
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实体,缴纳企业利润税。 简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其收入份额纳税。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根据 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在俄罗斯纳税的个体企业家也是俄罗斯的居民纳 税人。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在俄罗斯联邦实际停留90 至 182 日的个人,在该个人向其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的情况下, 应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的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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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际停留的时间长短,在国外服役的俄 罗斯军人以及被借调到俄罗斯联邦境外工作的国家和地方当局的雇 员都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的居民纳税人。
如果某个自然人被外国政府、跨国组织实行限制性措施,并且 俄罗斯联邦承认这些限制性措施,无论其实际在俄罗斯境内停留多 久,也不承认他的居民纳税人身份。
2.3.1.2 征税范围
(1)受雇所得
①薪金。薪金、工资和其他在签订了受雇合同情况下所得的任 何报酬。有受雇者不扣除任何费用或付还款项的情形,比如旅游或 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是无须纳税的。 日津贴只有在超过了当地政府规 定的限制时才需纳税,剩余款项是免税的。
②实物形式的津贴。原则上讲,实物津贴应被视为受雇所得对 其征税。法律中的普遍估价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对实物津贴的估价。 相应地,对物品和服务的估价以相似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为准,其 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增加而增加。
③养老金所得。商业保险自愿养老方案(非因退休原因保险公 司支付给投保人的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养老金付给方付 给时代为扣除。
(2)经营和专业所得
①经营所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企业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 的收入,通常以营业利润征税。营业利润是指从事此项活动的收入 与支出之间的差额。个体工商业户是指没有设立法人实体而从事创 业活动的个人。根据税法的定义,公证员、安保人员和私家侦探的 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创业活动,尽管根据民法的规定,这些活动没有 被认定为创业活动。
一般来说,纳税人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有档证明的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合理支出是指经济上合理的支出。为雇员支付的某些保 险费和广告费用、利息等某些类别的支出设置了扣除限制;对于不 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不能扣除。个体工商业户也可以选择按照收入 总额的20%计算费用扣除额,以此替代实际支出予以扣除。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从事经营活动缴纳交易费的个体工商户, 有权按该纳税期间缴纳的相关交易费,抵扣该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自有土地等财产所取得的收入,根据《税法典》第二 百二十一条第 1 款规定,如果依照程序登记为个体生产经营的,有 权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费用;若没有依照程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而是按照收入全额纳税。
②专业收入。个人从事专业活动取得的所得,按与经营所得相 同的方式纳税。对于从某种职业(专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纳税 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和与这种活动有关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对某些特 定专业所得,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费用扣除额, 以此替代实际支出予以扣除。具体如下:
A.创作古典音乐和相似性质音乐作品的收入,按收入的 40%计算 扣除额;
B.创作其他音乐作品的收入,按收入的25%计算扣除额;
C.视听作品的创作(视频、电视和电影)和摄影师、设计师、 建筑师的专业活动收入,以及出售发明、创造的样品或技术的使用 权收入(以头 2 年的收入总额计算收入),按收入的 30%计算扣除额;
D.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如戏剧、电影、舞台、马戏表演等)、 艺术活动表演、科学作品、科学设计等的收入,按收入的20%计算扣 除额。
经营和专业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3)投资所得
①股息所得。股息是指股东从税后利润分配中获得的收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股东退出公司或因公司清算而取得的超过 原始出资额的所得,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股息。
下列来自股份或其他参与权利的收入不视为股息,不缴纳个人 所得税:
A.不超过股东原始出资额的清算所得;
B.个人在法人中的持股比例不增加,因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而在 股东之间按持股比例分配的红利;
C.新旧股票票面价值的差额;
D.因重组(合并、收购)而取得的股份收入。
从俄罗斯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由俄罗斯居民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据税 收协定对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抵免,抵免限额为按照俄罗斯个人所得 税法计算的税额。股息收入中不允许有扣除额或宽免额。
②利息所得。利息是指任何贷款的固定收益,包括存款和普通 贷款的收入。利息通常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税款在支 付当时未被扣缴,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③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一般税率作为普通 收入征税。
(4)资本利得
在商业体系下获得的资本收益属于经营所得范畴。
①转让股份、证券所得。处置由俄罗斯居民企业发行的股份、 转让证券及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所得的资本利得,需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净资本收益,纳税人可以扣除实际 发生的费用。
根据证券种类的不同,需要区分不同证券分别核算收入与费用。 出售挂牌证券(上市证券)的收入必须与出售其他证券收入分别计 算纳税;与证券取得、存放、销售有关的费用,必须分别核算。与 购买证券有关的利息支出扣除额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央银行再融资 利率。
在类似证券交易中,损失可以抵销收益。挂牌证券交易的损失, 不得减少非挂牌证券交易的收入,反之亦同。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挂牌证券转让所得可享受投资税收抵扣;如果在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购买的证券由纳税人持有超过 3 年,可以要求扣除。
②转让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所得。个人转让持有不满 5 年的不动 产或不满 3 年的动产所得,不动产销售额超过 100 万卢布或者动产 销售额超过 25 万卢布的部分,应缴纳 13%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 免税。 自然人将自有住宅拆分出售时,分割后的不动产产权应从原 房屋登记日期起算。
当销售总收入超过了免税数额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以资本利得 的形式纳税,即以财产售价与财产获得成本和持有成本之间的差额 进行缴税。纳税人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 档。在财产共有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财产中的份额根据协议规定确 定。
(5)不征税所得
①政府补助金,不含临时伤残补助金(包括照顾生病儿童的补 助金)以及其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支付和补偿。在此情况下,免 税补助包括失业、怀孕和生育补助。
国家养老金和工龄养老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以 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的社会福利金;
②俄罗斯联邦的赔偿措施: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下的赔偿措施范围,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A.赔偿因伤害或其他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符合俄罗斯联 邦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
B.免费提供住房和公共设施、燃料或相应的金钱补偿;
C.支付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员工用于训练和参加比赛的餐费、运 动装备、设备、运动和礼服的成本以及体育裁判员参加体育比赛的 费用;
D.解雇员工时的赔偿,不包括未使用的假期补偿、离职补偿金、 在职期间的平均月收入、针对组织领导、副领导和总会计师的补偿, 这些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员工月收入的三倍,对于在极地地区和相当 地区的组织解雇员工,这些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员工月收入的六倍;
E.在执行税务义务时的补偿,包括搬迁工作地点和支付差旅费用。
③对于捐献血液、母乳和其他援助的捐赠者给予奖励;
④纳税人支付的抚养费用;
⑤一次性支付金额(包括物质援助),包括以下情况:向遭受 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的纳税人支付,以及向在自然灾害或 其他特殊情况中失去家庭成员的纳税人支付,无论支付来源如何; 向死亡员工、前员工、退休员工或退休前员工的家庭成员支付;
⑥雇主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包 括收养的子女)和 18 岁以下的受监护人;
⑦由残疾人社会组织支付给残疾人的医疗费用;
⑧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学生、研究生、实习医师、博士 生、初中职业教育学生、中职教育学生、宗教教育机构学员、由俄 罗斯联邦总统、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机构、慈善 基金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由失业服务机构指导的纳税人培训的奖学 金;
⑨纳税人从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个人辅助农业经营中所生产 的畜牧业产品(无论是活的还是未加工或加工后的屠宰产品)和植 物产品(无论是自然的还是加工后的)销售所得的收入;
⑩农民(农场主)经营的成员从该农场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以及 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产品所得的收入,自该农场注册年起计算五年。
⑪以遗产形式获得的货币或实物类型的收入,但不包括向科学、 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发明家和工业样品的继承人(合法继承人) 支付的酬金;
⑫在税收期内每个基础上获得的不超过 4000 卢布的收入: A.纳税人从组织或个体企业获得的礼品的价值;
B.纳税人在政府决策、立法(代表)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决策 下参加的比赛和竞赛中以货币和实物形式获得的奖品的价值;
C.雇主向其员工及已离职的因残疾或年龄退休的前员工提供的 物质援助金额;
D.在为了推广商品(作品、服务)而进行的比赛、游戏和其他 活动中获得的任何奖金和奖品的价值;
E.由残疾人组织向残疾人提供的物质援助金额。
⑬由选举委员会、公民投票委员会支付给个人的金额;
@以自然形式获得的收入,由遭受恐怖袭击、 自然灾害或其他 紧急情况影响的纳税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持有相应许可证的教育 机构或持有相应地位的外国教育机构就基础和额外的普通教育计划 提供的培训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以及在上述教育机构提 供的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方面提供的服务,以及向他们提供的医疗服 务和度假胜地的服务。
(6)免税所得
①由国家或市政府提供的最低保障所得;
②银行储蓄利息所得(纳税周期内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本币存 款再融资利率上调5 个百分点或 9%年利率的外币存款除外;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卢布本币存款利息所得免税限额不超过 100 万卢布 乘以俄罗斯央行的基准利率,外币存款收入将按实际收到收入之日 俄罗斯中央银行确定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卢布,并据此规则计算免税 限额);
③以个人养老计划为基准的国家养老金款项和从养老基金中得 到的款项;
④雇主为雇员及其家属提供的医疗支援;
⑤来自经批准的私人农场的牲畜饲养和农业活动的收入;
⑥5 年内以合伙方式从事农业活动取得的收入;
⑦因资产重估而获得的红利股;
⑧处置持有超过 5 年(2016 年 1 月 1 日前为 3 年)的不动产所 得。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处置持有满 3 年的不动产免税的优惠, 仍然适用于继承财产、家庭成员赠与的财产,以及私有化和执行以 房养老抚养协议取得的不动产;
⑨转让持有 5 年以上的俄罗斯公司股份所得的资本收益;
⑩转让持有 3 年以上的动产取得的所得;
⑪个人因无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外国实体)的清算而收到的 收入(现金或实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A.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 供被清算的外国企业或实体向纳税人转让财产账面价值的证明;
B.无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外国实体)的清算在次年 3 月 1 日 前完成。
2.3.1.3 税率
(1)13%的税率:
按降低税率征税的所得税:
对于居民的某些收入,仍有两种税率-13%和 15%: 13%–如果收入不超过 240 万卢布(含);
15%–如果收入超过 240 万卢布。
这适用于以下收入:
①出售财产(证券除外)及其股份;
②在捐赠方面获得的财产的价值(证券除外);
③根据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金和养老金;
④参股收入,包括红利;
⑤与数字金融资产和/或数字权利的交易,包括数字金融资产和 实用数字权利(上述所列收入除外);
⑥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收入。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后,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17.1 条和 17.2—1 条的规定,出售持有超过 5 年的俄罗斯组织法定资本、股票、 股份收入,此类收入需要缴纳超过 5000 万卢布的才需要纳税个人所 得税,低于 5000 万卢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收到的全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A.关于以证券为标的的回购交易;
B.证券贷款交易;
C.在个人投资账户中核算的证券交易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D.以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利息形式
[13]。
每项收入都是单独计算的,但确定税率的是它们的总和。因此, 税务代理人在根据参股收入计算股息个人所得税时确定税率,而不 考虑其他付款。很有可能在年底,税务机关会根据所列税基的总和 征收额外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在前面就已经使用过。但可以肯 定地说,考虑到2025 年 1 月 1 日的变化,计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 包括主要税基(即工资支付和 GPD 下的付款),因为为其提供了不 同的税率。
在税法第 210 条 2.1 款中,如果年收入不超过 500 万卢布,包 括主要纳税基础的收入:工资、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基本收入。
例外情况是:在税法第 224 条第 1.1 款中规定,有些收入的固 定税率为 13%:
①股权参与收入;
②赌博和彩票获胜者的收入;
③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收入;
④以证券为对象的回购交易的收入;
⑤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交易的收入;
⑥投资信托的收入;
⑦在个人投资账户上进行的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收入;
⑧包括固定收益的外国控股公司利润;
⑨俄罗斯与数字金融资产和数字权利的交易收入,同时包括 CFA 和实用数字权利;
⑩以非购买相关付款形式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收入,如果 发行这些数字金融资产的人决定支付与收到的股息相等的收入金 额;
⑪出售除证券和股份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收入;
⑫在捐赠方面获得的财产的价值,除证券外;
[13]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3 章个人所得税. Г л а в а 23. Р а з д е л VIII. ч а с т и II Н а л о г н а д о х о д ы ф и з и ч е с к и х л и ц Н К Р Ф .
⑬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和养老金支付。
(2)15%的税率:
目前,个人基金税率为 15%(2%归联邦预算,13%归俄罗斯联邦 各主体预算)。自 2025 年起,此类纳税人的所得税率将增至 22%(9% 归联邦预算,13%归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预算)。
在税法第 210 条第 2.1 款中,如果年收入超过 500 万卢布,则 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基础内的收入有:工资、奖金、企业经 营所得和其他基本收入。
以下收入按 15%的税率纳税:
①持股收益;
②博彩和彩票中奖;
③与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收入;
④证券回购交易中涉及的证券所得;
⑤证券借贷收益;
⑥投资基金参与者的收益;
⑦在个人投资账户中与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收入;
⑧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包括固定收益;
⑨与金融资产和数字权利有关的交易收益,包括同时包含金融 资产和实用数字权利的交易;
⑩与金融资产交易有关的支付收益,不包括涉及 CFA 赎回的支 付收益,如果发行金融资产的个人或实体已决定在发行 CFA 时支付 的收益与其获得的股息数额相同。
(3)35%的税率:
①在广告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奖品,如果价值超过 4000 卢布, 则应纳税;
②从节约利息的实际利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但是,根据税法 规定,2021 年到 2023 年的节约利息的实际利益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 税基;
③成为信贷消费合作社成员(股东)的成员费用;
④农业信贷消费合作社及其成员(联合成员)发放的贷款利息。
①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行的抵押债券的利息;
②基于购买参与抵押证券的收益,信托管理公司的股东收到的 抵押担保基金。前提是这些证券是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由抵押担 保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5)30%的税率:
非居民个人收入按 30%的税率征税,但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从 其规定。
2.3.1.4 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典》第 215、217 条的规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 收入:
(1)孕妇和产妇津贴;
(2)赡养费;
(3)在孩子出生或被领养后的第一年内支付的一次性物质援 助;
(4)旅游费用的补偿;
(5)雇主从净利润中为员工、员工配偶、员工父母和子女(包 括被领养人和未成年的受监护人)以及退休员工和残疾人员工支付 的医疗费用;
(6)俄罗斯公司股份出售收益,前提是该股份应连续五年以上 由同一自然人拥有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获得((根据 2010 年 12 月 28 日第 395- Ф З号法律“关于对俄罗斯税法典第二部分修正案 ” 第 7 条第 5 款))。对于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股票的销售, 适用第 214.1 条的规定;
(7)补偿购房或建房贷款和借款利息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这 些支付必须计入企业利润税的支出;
(8)国际组织向其员工支付的津贴,符合组织章程的规定;
(9)在规定范围内的日常津贴。
①对儿童的优惠:
在孩子出生或被领养后的第一年内支付的一次性物质援助,适 用于领养人和监护人(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217 条第 7.1 款)。对于 领养人,年限从领养日算起。经济援助可由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在 工作场所领取。
该优惠规定,在不超过 50000 卢布的物质援助中,不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果父母双方都从各自的雇主那里获得物质援助,则 优惠总额为 50000 卢布。
②在解雇(包括双方协议解雇和退休)时支付的假期津贴享受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 217 条第 3 款第 1、6、 8 段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适用于以下支付:
A.假期津贴;
B.就业期间的平均工资;
C.在解雇领导、首席会计师或副领导时支付的补偿,金额不超 过平均工资的 3 倍(对极地居民为 6 倍)。
上述最后一项支付金额限制适用于所有员工和 2014 年俄罗斯劳 动法新条款。对于国家机构或控股国家大多数股份的公司的领导, 这些限制(3 倍和6 倍)限制了解雇时可能的支付金额,包括:
a.公司中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拥有超过 50%股份(注册资本份额) 的公司的领导者、副领导、首席会计师和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国有公 司、国有企业或企业的联合机构的成员。
b.非预算基金、单独企业的领导者、副领导、首席会计师。
违反俄罗斯劳动法第 349.3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仅在该条规定 的限制范围内执行。在此情况下,上述支付金额限制不影响法律规 定的这些人员的其他支付形式,如工资(包括某些期间支付的平均 工资)、未使用的休假支付、应强制补偿的支出支付和就业期间的 支付。
同样,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56 条规定,以下情况下禁止使用个人 所得税优惠:
a.纪律处分;
b.违反俄罗斯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罪行为(或不作为)。
2.3.1.5 税前扣除
《税法典》规定的法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标准扣除额、 社会化扣除额、房屋扣除额、经营业务费用扣除额和投资扣除额。 扣除额只适用于按一般税率(13%)征税的收入,适用其他税率的收 入没有减免。
(1)标准扣除额
①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每月扣除额为 3000 卢布,主要是对切 尔诺贝利核污染及其他核辐射受害者、卫国战争中的残疾者等群体;
②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每月扣除额为 500 卢布,主要是对苏 联英雄、俄罗斯英雄、三级荣誉勋章获得者、国内战争和卫国战争 的参加者,自幼残疾和一、二度残疾人;
③抚养子女的父母、养父母每月扣除额,按照所供养的子女数 量和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扣除标准见表2)。父母一方放弃抚养子 女扣除额,另一方可以双倍扣除;单亲(父亲或母亲)可以双倍扣 除,直到其结婚的次月止。对于在俄罗斯联邦以外有需要供养子女 的纳税人,根据所需要供养子女所居住的国家主管当局核证的档, 可以享受抚养子女扣除额。
同时符合上述① 、②项扣除额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一扣除。 当纳税人自纳税期开始之日(每年的 1 月 1 日)起,按照权责发生 制计算的收入(不包括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个人以股息形式参加组 织活动的收入)累计超过 35 万卢布的月份开始,不能再享用上述③ 项的扣除额(抚养子女扣除额)。
表 3 抚养子女扣除标准表
标准 |
生或养父母每月扣除额 |
寄(托)养父母每月扣除额 |
第 1 个子女和第 2 个子女,每个子 女 |
2800 卢布 |
1400 卢布 |
第 3 个子女起,每个子女 |
6000 卢布 |
3000 卢布 |
患有 1 类或 2 类残疾的子女,每个 子女 |
12000 卢布 |
6000 卢布 |
子女年龄限制:18 周岁;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大学生、军校学员、研究生、毕业实习生 |
家长收入限制:自纳税期开始之日(每年的 1 月 1 日)起,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的收入(不 包括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个人以股息形式参加组织活动的收入)累计超过 35 万卢布。 |
第二胎及以后子女的标准扣除额和提供的收入限额将增加。现 在,第二个孩子的扣除额为 2800 卢布(而不是 1400 卢布),第三 个孩子和随后的每个孩子-6000 卢布(而不是 3000 卢布)。此外, 如果未成年子女残疾,每个孩子的监护人、受托人、养父母的扣除 额已从 6000 卢布增加到 12000 卢布。同样的措施适用于 I 级或Ⅱ级 残疾人士等级的全日制学生、研究生、住院医师、实习生、24 岁以 下的学生。
为儿童提供标准税收减免的收入金额有所增加:不再是 350000 卢布,而是 450000 卢布。
(2)社会化扣除额
①教育费用扣除。纳税义务人可以扣除其本人的教育费用和 24 岁以下子女的教育费用;
②医疗费用扣除。纳税人可扣除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及父母 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生费用、医疗护理费用、药物);
③保险费扣除。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可以抵扣;
A.根据为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利益而签订的非 国家养老保险协议缴纳的保险供款;
B.为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残疾子女的利益而签订的自 愿养老协议所支付的保险供款;
C.为纳税人本身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利益而签订的自愿人 寿保险协议所支付的保险供款,但该等保险协议必须签订超过 5 年。
④劳动资格评估费扣除。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可以扣 除用于本人的特定类型劳动活动所需资格的独立评估费用;
⑤捐赠扣除。向教育、文化、科学或医疗机构,以及提供体育 教育的机构的慈善捐款,限额内可扣除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用、医疗费用(除了子女的教育费用和某些昂贵类型的 医疗保健)、私人养老金和自愿人寿保险费以及特定类型劳动活动 资格的独立评估费用合计每年不得超过 12 万卢布。对于子女的教育 费用扣除额,每名子女最多不超过 5 万卢布。例如,如果父母一方 为一个子女申请扣除 1.5 万卢布的教育费用,另一方不得为同一个 子女申请超过 3.5 万卢布的教育费用。捐赠可扣除最高限额一般不 得超过纳税人收入总额的25%;向国家和市级文化事业单位或者支持 文化事业单位的非商业组织捐赠的,可扣除最高限额为纳税人收入 总额的 30%。
(3)房屋扣除额
纳税人在俄罗斯为取得或者建造房屋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 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费用,可以扣除,最高扣除额为 200 万卢布(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造或购买的住宅扣除额为 100 万卢布)。从 2014 年 起,住房扣除额在纳税期间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期(2014 年以 前,房屋扣除额只可扣除一次)。例如,如果纳税人在取得或者建 造一个住宅时没有用完房屋扣除额,可以将剩下的部分用于另一个 住宅。如果该住宅由多个共有人拥有,那么每个共有人可以使用 200 万卢布扣除额;从 2014 年起,抵押贷款(按揭)利息扣除限额为 300 万卢布。然而,抵押贷款利息(按揭)的扣除只可用于一个住宅。
(4)投资扣除额
①个人投资账户投资所得扣除额。
个人投资账户是由经纪人或管理公司(通过信托管理)根据独 立的经纪服务或资产管理协议建立和维护的内部账户。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个人投资账户取得的下述投资所得在限额内 可以扣除:
A.处置俄罗斯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或俄罗斯管理公司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所得。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取得该 等证券或基金投资并持有 3 年以上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 300 万卢 布乘以特殊系数的数额;
B.纳税人在纳税期间转入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不超过 40 万卢布的,可在 2015 纳税年度及以后的纳税申报中扣除;C.个人投资账户 的经营收入。
②外国企业或者外国非法人单位清算取得的财产处置所得扣除 额。
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纳税人对因外国企业或者外国非法人 单位清算而取得的财产,有权按照被清算公司清算日所记载的账面 价值(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扣除。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退出公司、公司清算或减少其 所持股份的名义价值时,可以扣除下列费用:
A.在公司成立或增加股本时,向公司股本缴纳的现金或财产;
B.因取得或增加公司股本而产生的现金、财产或产权形式的费 用。
上述费用必须是纳税人实际发生、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文档并 已经得到确认的费用。如果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股本费用不能在文 书上证明,纳税人终止(或部分终止)其对公司的参与而实际收到 收入不超过 25 万卢布的部分可以扣除。
此外,参加全俄体育锻炼标准(GTO)测试的税收抵免将增加到 18000 卢布。
税务机关特别注意治疗和购买药品时所获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 除额。该扣除额度用于实际发生的治疗和(或)购买药品的费用, 但每个日历年累计不超过 12 万卢布。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扣除 额为 15 万卢布。
纳税人可以从社会税中扣除由主治医生开给纳税人及其家庭成 员并由纳税人自费购买的医疗用药的费用。医生处方的任何药物均 可获得扣除。获得社会税扣除需要提供处方单。
在进行治疗和(或)购买药品费用的日历年度结束前,纳税人 可向雇佣者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以获得社会减税,但税务机关须 向雇佣者提交纳税人有权获得减税的确认函。
为此,必须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确认获得社会税扣除 权利的申请,并附上证明档案(证书)。
2.3.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一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税率×(收入-优惠或扣除)。
(2)列举案例
该雇员当月的收入为 52000 卢布。没有给予他任何扣减。税率 按 13%计算。会计师将根据 52000 卢布的总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 纳税额将是 6760 卢布(52000 卢布×13%)。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俄罗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联 邦居住不满 183 天,但有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其 中境外旅行、不到 6 个月的短期境外治疗或培训以及因用工合同或 其他责任到境外工作或提供服务等情况,不中止居住时间的计算。
2015 年俄罗斯联邦确定在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及其重要港口塞瓦斯托波尔居住不满 183 天,但有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其中到俄罗斯领土 以外的不到 6 个月短期境外活动同样不中止居住时间的计算。
2.3.2.2 征税范围
参照居民纳税人征税的范围,但仅就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俄罗 斯境内的所得征税。
2.3.2.3 税率
(1)具有高素质专家身份的外籍员工在俄罗斯受雇所得收入; 以免签证形式停留在俄罗斯的非居民外籍人士和凭借特殊许可证从 事为个人、家庭和类似需求工作的个人在俄罗斯受雇所得收入的税 率,为 13%;
(2)非居民个人从俄罗斯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的税率,为 15%;
(3)上述(1)除外的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税率,为 30%;
(4)特定类型的非雇佣收入的税率为 35%,包括:各种博彩、 竞赛中的得奖,奖金收入和广告收入等超过 2000 卢布的收入部分; 从自愿性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超过《税法典》有关规定的保险赔款; 纳税周期内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本币存款再融资利率加 5 个百分点 或外币存款 9%年利率的卢布或外币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个 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3.2.4 税前扣除
没有俄罗斯公民身份并不影响个人获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外国 公民和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收入都要接受相同的税收,这取决于这些 公民是否被承认为俄罗斯联邦的税收居民。因此,俄罗斯和外国公 民以及无国籍人士都可以获得扣除。最重要的是要证明俄罗斯联邦 税收居民的身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收入将按 13%的税率纳 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包括:
(1)属于某些社会类别的纳税人的扣除,以及对儿童的扣除;
(2)用于慈善、教育、医疗、养老、人寿保险费用;
(3)对长期拥有的证券进行扣除,对固定资产退休计划的贡献 进行扣除,对固定资产退休计划的收入进行扣除;
(4)购买财产时,出售财产时;
(5)对个人企业家、公证人、律师、作家等;
(6)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亏损结转的税收减免。
2.3.2.5 税收优惠
《税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特殊类别的外国公民的特定 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1)除俄罗斯联邦以外的国家外交使团人员以及与他们生活在 一起的家属取得的与外交和领事服务相关的来源于俄罗斯联邦的收 入;
(2)外国政府代表处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如果不是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或者不是永久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其取得的与外国 政府代表处工作相关的所得;
(3)外国政府代表处的随从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俄罗斯联邦的 公民或者不是永久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取得的与外国政府代表处服 务工作相关的所得;
(4)国际组织的雇员按照国际组织章程活动取得的收入;
(5)在俄罗斯银行储蓄利息所得(纳税周期内超过中央银行规 定的本币存款再融资利率上调 5 个百分点或 9%年利率的外币存款除 外;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卢布本币存款利息所得免税限额不超过100 万卢布乘以俄罗斯央行的基准利率,外币存款收入将按实际收到 收入之日俄罗斯中央银行确定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卢布据此规则计算 免税限额);
(6)2019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所得免税条件 开始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即:自然人出售自有的持有年限不少于 3 年的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适用于继承或者家庭成员及近 亲属间相互赠予的不动产转移,以及私有化和执行以房养老扶养协 议进行的不动产转移。取得的其他不动产出售时,若要免征个人所 得税则需要持有该不动产 5 年以上。
2.3.2.6 应纳税额
与居民纳税人缴税计算方法相同。
2.3.2.7 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个人所得税以公历年为准,由雇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或者由纳 税人按年度自行申报。
①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主要依靠支付单位代 扣代缴,其中:工资薪金由雇主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商业养老保 险在养老金支付给接受者时由支付方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自行申报制度。除代扣所得之外,《税法典》还规定了必须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私人公证人 员;律师和从事私人执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创作、 演出或其他科研、文学艺术等报酬收入的个人;发明或设计作品所 得的个人;从非代扣人那里获得收入的个人;租赁财产取得收入的 个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的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个人;取得博 彩奖金的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经代扣人扣税的个人;接收捐赠 的个人。
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扣除,可以在应纳税期间终了时自行提交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代扣代 缴税款时减免扣除。后一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提供其从税务机关获得扣除的权利确认书;雇主作为代扣代缴 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月起,在以后纳税期为纳税 人扣除相应的减免扣除额。
如果纳税人认为最初税基的计算中没有考虑到减免扣除额,纳 税人可以提交一份年度纳税申报单。但必须提供其实际支出或其他 扣除额的档证明。纳税申报单提交最后期限为次年 4 月 30 日。
个体营业和专业活动终止时,纳税人须在终止后的 5 日内提交 纳税申报单,税款查定由当地税务机构根据纳税申报单完成。如外 籍公民为俄罗斯税收居民,则必须在离境前 1 个月内履行纳税申报 义务。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以通过纳税人 的“个人账户 ”以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的“个人账户 ”是联 邦税务局网站上的一个平台,纳税人可以使用它来实现自己的纳税 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所需的档。
(2)税款缴纳
税款的支付。个体业主和从事某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估计其 当年的营业收入并计算其当年的预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一半应 于当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剩余部分的四分之一(7至 9 月部分)于 当年的 10 月 15 日前完成;剩余部分(10 至 12 月部分)应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预期内若有重大变化可做相应调整,最终纳税评估截至次年的 7 月 15 日。
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相应机构。 对于受雇所得,纳税义务始于每月最后一日。对于其他所得,应在 实际付款或以实物形式转交给纳税人的当日缴税。税款应全部由扣 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除非税款超过了实际付给纳税人现金的50%。
在营业和专业活动或契约义务终止的情况下,税款应在提交最 后纳税申报单之日起 5 日内缴纳。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实行代 扣代缴制度,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申报与居民纳税 人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相同。
1992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取消了苏联时期的周转税和销售税, 开始征收增值税 (Налог на добавленную стоимость) 。俄罗 斯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根据 2000 年 8 月 5 日通过的《税法典》第二 部分第 21 章征收的,属于消费型增值税,适用目的地原则,把国民 经济的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俄罗斯境内销售或提供 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都要缴纳增值税。即:在俄罗斯境内消费 或使用以及进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在俄罗斯境外使 用的出口货物或服务豁免征收增值税。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 税率为 0%、10%和 20%三档(2019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税率为 0%、10% 和 18%三档)。
2.4.1.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具有法人地位、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 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非居民企业在俄罗斯境内设立 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2)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个体(家庭)企业、私营企业、由个体和社会组织创办的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
(4)具有独立结算账户并独自销售货物的各类企业的分厂、分 部和其他独立分支机构;
(5)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国际联合公司和 外国法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通过互联网向俄罗斯纳税人提 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企业;
(6)非商业性组织,其中包括:消费合作社、社会和宗教联合 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慈善和其他基金会;
(7)向俄罗斯境内进口货物的企业,在海关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8)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年收入超过 6000 万卢布的简易税 制企业;
(9)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俄罗 斯联邦除外)法律注册的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销售商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组织的独立分支机 构销售商品除外)。
2.4.1.2 征税范围
(1)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包括销售 已质押的货物、根据补偿协议或续订协议转让货物(劳务、服务) 以及转让产权;货物(劳务、服务)的销售是指货物(劳务成果、 提供服务)所有权的转移;
(2)俄罗斯联邦的企业内部用于自己生产需要转移的货物(劳 务成果、提供服务);
(3) 自用建筑安装工程;
(4)进口到俄罗斯联邦或其管辖范围内其他领土的货物;
(5)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俄罗斯居民提供的电子服务,包括 通过互联网提供计算机软件、游戏和数据库的使用权,以及提供互 联网广告服务、发布信息服务、提供数据库服务、提供电子书和提 供网上音乐、视频等;
(6)货物在装运过程中,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其他领土内。本款规定不适用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个人销售的欧亚经 济联盟商品;
(7)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销售的欧亚经济联盟的货物,其卖方为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买方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其他 地区收到货物。
目前,俄罗斯增值税税率分为零税率、低于标准的税率(10%) 和标准税率(20%,2019 年 1 月 日前为 18%)三档税率。
(1)零税率主要包括:
①通过海关出口货物(石油、凝析油和天然气除外)和在俄罗 斯境外提供相关服务;
②与不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劳 务;
③与过境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服务(国际运输服务);
④以统一的国际转运协议为基础的旅客和行李的转运服务(出 发地或目的地在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境内旅客、行李运输业务);
⑤直接为宇宙空间提供的劳务,以及与之紧密相关并在技术工 艺上依有所赖的地面准备劳务;
⑥贵重金属开采者,或是那些利用含有贵金属的废金属及下脚 料进行生产的生产者,卖给俄联邦贵金属和宝石国立基金、俄联邦 中央银行、其他银行的贵金属;
⑦外交代表机构及与之享受同等待遇的代表机构的专用货物 (劳务、服务)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随
行家属的自用货物(劳务、服务);
⑧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保税区规定程序存放的货物、按 照海关处理程序存放的货物再出口的转口货物和按照保税区、保税 仓库程序存放的货物再出口的转口货物或出口存放货物生产出来的 产品;
⑨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在俄罗斯国际机场提供的列入俄罗斯政府批准名单的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服务;
⑩2024 年 8 月 8 日至 2028 年 1 月 1 日期间,对出发地或目的地 位于克里米亚共和国、塞瓦斯托波尔市、加里宁格勒州境内或远东 联邦区境内的国内旅客及行李运输服务。
(2)10%低税率的货物:
增值税税率为 10%的货物种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全俄产品 分类表和对外经济活动货物清单加以规定,包括以下四类:
①基础食品类货物:活牲畜、活禽;肉和肉制品(高级美味食 品除外:精肉、牛犊肉、舌头、香肠制品、上等生熏制品、上等半 干生熏制品、上等半干制品、上等带馅制品、猪肉熏制品、羊肉熏 制品、牛肉熏制品、小牛犊肉熏制品、禽肉熏制品、鱼肉熏制品、 肉罐头等);奶和奶制品(包括奶制品冰淇淋、乳脂(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水果、浆果冰淇淋除外);蛋和蛋制品;植物油;人造奶 油;糖(包括原糖);食盐;粮食、混合饲料、粮食废料;油料种 子及油料种子加工品(油粕、油渣);用保护剂处理过的葵花籽和 玉米种子;面包及面包制品(奶油面包、面包干、面包圈);米类; 面粉;通心粉制品;活鱼(白鲑鱼、波罗的海和远东地区的鲑鱼、 鲟鱼等珍贵品种鱼除外);海鱼、海产品和水产品(珍贵品种鱼及 高等营养食品除外);儿童食品及糖尿病患者食品;蔬菜(包括马 铃薯);
②儿童货物类:新生儿、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学高、低年级 学生的针织外衣、床单、帽子;新生儿和幼儿的衣服及服装制品; 鞋(运动鞋除外),婴儿软底鞋,学龄前儿童鞋,中学生鞋,毡鞋, 幼儿胶鞋,儿童胶鞋,中学生胶鞋;儿童床上用品;儿童用床垫子; 儿童四轮推车;学生用练习本;玩具;模型造具;文具盒;计算尺; 学生用算盘;学生用日记本;图画本;画册;绘画本;练习本封面; 教科书、 日记本、练习本封皮;数字字母盘;尿布;儿童家具(包 括椅子、高脚椅、围栏); 自行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婴儿护理 产品(奶瓶、奶嘴(包括假奶嘴)、便盆、浴盆和婴儿洗澡滑梯);
③期刊杂志,广告杂志和色情杂志除外;
此外,销售用于工业加工和工业消费食品用途的农产品和米粉 产品;销售用于技术目的、饲料生产和药品制剂生产的粮食、鱼粉 和海产品等适用 10%税率。
(3)20%税率
俄罗斯现行增值税税率除以上征收低税率货物外,其他货物(劳 务、服务),包括应征收消费税的食品,增值税税率都为20%。
如果企业生产和销售按不同税率征税的货物,会计部门应根据 规定的税率单独分开核算产品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并按货物种类在 结算凭证中指明增值税额。如不能保证分开核算,则统一适用 20% 的最高税率。
此外,在实践中常使用结算税率。结算税率是从基本税率派生 出来的,根据基本税率倒推出的以含增值税的收入为税基的税率, 如 20%税率的结算税率为 16.67%。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价格 包含增值税时,常使用结算税率计算增值税。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外国企业向俄罗斯个人提供电子服务的增值税结算税率为 16.67%, 电子服务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包含增值税在内的电子服务价值。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年收入超过 6000 万卢布的简易税制企 业,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增值税制度的,按照 20%税率(部分 商品按照 10%税率)征收,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那么税率是 5%或者 7%(根据收入确定税率,年收入不超过 2.5 亿卢布的,适用 5%税率,超过的适用 7%税率),但不得抵扣进 项税。独资企业必须在至少 12 个连续增值税纳税期(36 个月)内按 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最高收入额根据当年的平减系数确定[14]。
增值税税率表详见附录一
俄罗斯联邦的税法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地方政 府无权改动。
[14] 《中国企业(或个人)赴俄罗斯投资税务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4-04.
①销售额在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相当于起征点政策)。纳税 人前 3 个月的销售额不超过 200 万卢布的,可申请免征增值税,免 征增值税的期限为 12 个月,在此期间,均不得超过此限额,纳税人 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除外;
②适用统一农业税制的农产品生产者。适用统一农业税制的企 业和个人企业家,纳入统一农业税制征税范围的销售商品(劳务、 服务)的年收入金额 2018 年不超过 1 亿卢布、2019 年不超过 9000 万卢布、2020 年不超过 8000 万卢布、2021 年不超过 7000 万卢布、 2022 年及以后年度不超过 6000 万卢布的,豁免增值税纳税义务,纳 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除外;
③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根据《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联邦法律》 或 2017 年 7 月 29 日的《创新科技中心联邦法律》,获得一个项目 参与者(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的税收居民, 自其按照指定的联邦 法律获得项目参与者身份之日起 10 年内,其进行研究、开发并将其 成果商业化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产权(销售进口货物的除 外),豁免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丧失了参与者 身份或者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 入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的下列情况除外:
A.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 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的纳税期的第一天起,按照权责发生制获得的累 计利润总额超过 3 亿卢布(企业研发中心除外);
B.企业研发中心创新科技项目参与者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产权等收入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的纳税期的第一天起,按照权责发生 制获得的累计利润总额超过 10 亿卢布,或者企业研发中心向关联方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产权等收入的金额少于其总收入的50%。
(2)不征增值税项目
①货币兑换交易(除非此类交易的目的是古币)、股份收益和 其他参与权收益(股息)、集团内部重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资产转让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的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
②无偿转让住宅、幼儿园、疗养所以及其他用于社会文化用途 和市政住宅用途的设施,以及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转让 道路、电网、电站、煤气管道网、引水设施,或按上述机关的决定 将上述设施转让给专业使用和经营这些设施的机关;
③转让按私有化程序购买的国营企业和市政企业的财产;
④在俄罗斯联邦立法、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自治机关文件规定 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地方自治机关系统中的机关完成职 权范围以内的工作(提供服务);
⑤将固定资产设施无偿转让给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 依靠预算支持的机关、国营企业和市政企业;
⑥向教育性非营利组织(慈善基金会或自治非营利组织)无偿 转让动产(提供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服务)。该教育性非营利组织, 应根据许可证规定的基本和(或)附加教育计划,向 18 岁以下的儿 童和孤儿、(或)残疾儿童和(或)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免费提 供服务;
⑦由自治的非营利组织,免费提供上述动产和不动产的运营和 维修工作(提供服务)。
(3)免征增值税项目
①在生产阶段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的生产;
②一个企业的一些部门为生产需要而销售给该企业其他部门的 产品、半成品、工程和劳务的销售额;
③以非生产性为目的,销售、交换、无偿转让所购置的含增值 税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但以超过购买价的价格销售上述货物的情况 除外;
④销售军需品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资金,但 必须用于改善军人、退役人员和这些人员家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住 房条件;
⑤煤炭开采企业向煤炭销售机构出售煤炭和选煤产品的销售 额;
⑥企业生产者直接出口的货物、出口的劳务和工程,以及出口 货物的运输、装卸、换装服务;
⑦专门用于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和行 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货物和劳务;
⑧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服务除外)以及近郊客运服务;
⑨住宅房租,包括公寓房租;
⑩以私有化方式收购的国有企业财产的价值、以国有财产为基 础建立的租赁企业的租金;
⑪保险、贷款和货币存款业务以及结算账户、往来账户和其他 账户业务;
⑫与外币、货币、银行券和有价证券流通相关的业务,但印制 和保管上述货币和证券的业务除外;
⑬邮票(不含集邮邮票)、明信片、信封、彩票的销售;
⑭律师公会成员提供的服务;
⑮地下资源付费;
⑯与工业产权对象相关的专利许可证业务(不含中介业务)以 及著作权的取得;
⑰某些公共饮食企业自产的产品,如大学生食堂、其他学校的 食堂、医院、儿童学前机构以及预算拨款的社会文化领域其他机构 和单位的自产产品;
⑱与教学生产过程和教育过程相关的教育领域的服务、教育培 养儿童的服务、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使用体育设施的服务;
⑲教育机构的企业制造和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但须将 其所得收入直接用于发展和完善教育过程的需要;
⑳依靠国家预算,以及俄罗斯联邦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联邦 技术发展基金、各部和部门的预算外基金而完成的科学研究和试验 设计工作,由教育机构根据经济合同而完成的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 工作;
㉑文化艺术单位和宗教联合会的服务,电影戏剧演出、体育、 文化教育和娱乐措施;
㉒赌场、游艺机营业额和赛马场中彩收入;
㉓殡仪馆和墓地的葬礼仪式服务,包括制作纪念碑、墓志铭, 由宗教组织主持葬仪;
㉔罚没的和无主的财产销售额;
㉕为矿石深加工和精炼而出售精选矿和含有贵金属的其他工业 品的销售额;
㉖为居民提供的有偿医疗服务、药品、医疗用品、医疗器械、 疗养证、旅行证等;
㉗精神病治疗机构所属的治疗劳动小型工厂,以及残疾人社会 组织所生产和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
㉘残疾职工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50%以上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销售 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
㉙在实物劳动报酬和工资实物配给项下销售集体农庄、国有农 场和其他农业企业自产产品;
㉚民间手工艺制品;
㉛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运入俄境内的人道主义援助物 资,向外国公民和派驻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出租办公和居住场所;
㉜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下列货物:食品(应课消费税的食品 除外)及其生产原料、列入俄罗斯政府规定清单的儿童货物、用于 科学研究目的的仪器设备、技术设备、药品、医疗设备,以及用于 生产这些设备的原料与配件;
㉝向企业出售用于加工的宝石原料和贵金属原料的销售额;
㉞农业企业用于出售给曾在本企业工作过的老人和残疾退休人 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㉟结核病防治所和精神病治疗机构所属的,以及社会保障机构 所属的教学生产小型企业所销售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
㊱从事某些种类活动的许可证发放费;
㊲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运入俄罗斯联邦境内 用于该企业法定投资的货物;
㊳运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用以保证生产诊断用的医疗免疫生物制 剂,预防和治疗传染病与流行病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和材料;
㊴按政府间协议以及与外国组织和公司签订的共同科研协议, 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作为外国用于无偿技术援助的货物和技术设 备;
㊵为教育机构进口的书籍、定期刊物和教学参考书;
㊶2023 年 7 月 1 日起,销售(转让)为儿童(患有严重危及生 命疾病和慢性疾病的 18 岁以下儿童,及在年满 18 岁之前从非商业 组织获得援助药品的 18 岁儿童)提供医疗援助的药物制剂;销售(转 让)给为儿童提供药物援助的非营利组织、免费转让给国家医疗系 统的未注册进口药物;
㊷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含该日),在国内 旅游和(或)入境旅游领域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销售的旅游 产品;
㊸2024 年 4 月 1 日起,根据俄罗斯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的 立法,和关于在俄罗斯某些主体进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实验程序的 立法,运营商在碳单位登记册中开展业务的服务;
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向国家和市医疗卫生体系的医疗机构提 供配备随车医护人员(司机)的救护车租赁服务;根据与国家和市 医疗卫生体系医疗机构的协议,急救人员使用救护车进行的转运服 务,包括公民的医疗转运。适用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展的业务;
㊺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动保险信息系统 运营商,为展示自动保险信息系统所含信息,而提供的服务[15];
㊻2025 年 1 月 1 日起,总收入不超过 6000 万卢布的简化税制企业[16]。
[15]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1 章增值税. Г л а в а 21. Р а з д е л VIII. ч а с т и II Н а л о г н а д о б а в л е н н у ю с т о и м о с т ь Н К Р Ф .
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通常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进项税是纳税人为进行增值税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而采购货物(劳 务、服务)和财产权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 务、服务)收取的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采购发票记载的税 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一个季度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了当期的 销项税额,纳税人可以书面申请进项税额退回(详见本章 2.4.9)。 进项税包括在俄罗斯境内采购货物(劳务、服务)和财产权支付的 增值税,进口货物(劳务、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以及纳税人作 为买方从外国法律实体采购货物(劳务、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在俄罗斯境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货物(劳务、 服务,即“ 出 口 ”服务)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但若在俄罗斯境 内提供该等服务免税的情况除外。
纳税人在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或产权并登记入账后的 3 年 内,可以在纳税期内抵扣增值税。纳税人实际收到货物(劳务、服 务)或产权并从卖方获得增值税发票后,即可在增值税纳税时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向卖方的预付款,买方可以在收到相关货物 (劳务、服务)之前就该预付款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可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为按照俄罗斯增值税法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对于未用于增值税范围内经营活动而采购货物(劳务、服务) 和产权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例如,个人消费、家 庭电话费用、停车费、餐厅用餐费等购买的商品用于企业经营者个 人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对于采购的企业利润税费用扣除受到限制的某些营业费用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
[16]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官网.https://www.nalog.gov.ru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同时提供免增值税货物(劳务、服务)和应 税货物(劳务、服务),则必须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应税货物(劳 务、服务)直接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可全额抵扣,而与免税货物(劳 务、服务)直接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则不能抵扣,必须转为企业利润 税税前支出。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应税或免税货物(劳务、服务) 的进项增值税,例如企业间接费用的增值税,必须分摊。法定的分 摊方法,是根据应税货物(劳务、服务)的价值与企业总营业额的 比值计算。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转售以前从个人处购买的汽车和(或) 摩托车的增值税计算发生变化。转售以前从个人处购买的汽车和 (或)摩托车时,增值税税基为: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与前一个卖 方含增值税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
(1)申报要求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的纳税期限为发出货物、提供劳务或 服务的日期与所有权转移或收款日期中较早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按季度提交,申报期限不迟于纳税季度结 束后次月的 25 日。若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最后日期的 10 天内向税务 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将暂停该纳税人账户上的交易。增值税申报表 包含纳税人的采购分类账和销售分类账,包含报告期内纳税人收到 或开具的每张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纳税申报资料必须保留至少4 年。 申报表上应以卢布为单位,不应出现戈比。以戈比为单位的数字要 么取整为卢布(若超过 50 戈比),要么舍弃(若少于 50 戈比)。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提交申报表的标题页和第一部分。该要求也 适用于在季度末税基为零的纳税人。申报表的第二部分至第十二部 分以及申报表的附件只有在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时才需被列入其 中。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必须以指定的电子格式提交,必须通过经批准可提交电子文件流程的运营商提交,以纸质形 式提交的增值税申报表视为未提交。采购和销售分类账作为增值税 申报表的组成部分,也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作为电子服务提供商 的外国法律实体可以通过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在线个人账户 ” 提交简化的增值税申报表。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不应纳增值税的单位(如实行简化税制 的公司)或免征增值税的单位,但根据代理协议为另一方利益进行 中介活动的代理人,也应以电子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同时以电子 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日记账。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简化确认增值税零税率的程序。需要提 交电子登记表(包括申报单和出口合同),而不是合同和报关单, 无需提交纸质合同。适用于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纳税期增值税零 税率的确认。
(2)税款缴纳
俄罗斯《税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增值税可分期缴纳, 可在报告季度结束后的连续 3 个月中的每个月 28 日前分 3 个等额缴 纳。例如,根据 2023 年第一季度的申报,应缴纳 240 卢布。需按照 以下时间缴纳:4 月 28 日前缴纳 80 卢布;5 月 28 日前缴纳 80 卢布; 6 月 28 日前缴纳 80 卢布。
但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在纳税季度结束后 次月 28 日前缴纳全部税款。在代扣代缴机制下应付的增值税应单独 核算,并且必须在向卖方付款的同时代扣代缴。提供电子服务的外 国法人应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不迟于 纳税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25 日,在 28 日前缴纳。进口增值税应在海 关办理手续前或清关时缴纳。在没有海关边界的情况下,增值税应 不迟于会计账簿(如总分类账)中记载进口货物相应分录月份的次 月 20 日内缴纳。
根据《税法典》第 176.1 条,增值税退税程序赋予纳税人快速 退税的权利,即在完成纳税申报表的案头审计之前获得退税。为此, 必须在提交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税务局监察局提交相应申请,并退还增值税金额。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此类申请仅以电 子形式提交。
2.5.1.1 纳税人
消费税 (Акцизы) 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机构、 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向俄罗斯进口货物的组织、私营企业和其他个 人;进口消费品的纳税人是俄罗斯海关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在 俄罗斯境内注册的订货人提供原材料并在境外加工的消费品,其消 费税的纳税人是支付加工费并销售这些消费品的俄罗斯企业。
2.5.1.2 征税对象
(1)酒精类产品:包括各种原料制成的酒精半成品、酒,以及 变性酒精、乙醇制药物质、原料酒、烈性酒、葡萄酒、果酒、香槟 酒、干邑白兰地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和啤酒;
(2)烟草类产品:包括烟草及其产品、加热吸用的烟草、电子 烟、电子烟液、尼古丁原料和加热用无烟含尼古丁混合物等;
(3)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功率超过 112.5 千瓦);
(4)原油和天然气(用于生产氨的天然气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 条约规定的天然气为应税货物);
(5)燃料油类产品:动力汽油、柴油、航空煤油、中质馏分油、 机油、直馏汽油等产品;
(6)苯、对位二甲苯、邻二甲苯。
对于在俄罗斯境内生产、进口至俄罗斯或在俄罗斯市场上销售 的特定消费品,若此前未征收消费税,则均需补缴消费税。此外, 除非依据特定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否则出口消费品同样需缴纳消费 税。
2.5.1.3 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根据生产消费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那些使 用已经征收了消费税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企业,其在购买原材料时 已经支付的税款,可以在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扣除,之后再 根据扣除后的税额来计算并缴纳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严格遵循海关相关细则的规定, 由报关价值来确定。同时,这一计税依据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随 着海关关税额度以及通关费用的 增加而增加。
2.5.1.4 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 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一般将根据商品消费价格的 实际变化,于每年年初进行调整,但也有在年中进行调整的情形, 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俄罗斯联邦 2023 年至 2025 年消费税税率如下
[17]:
(1)酒精制品的消费税税率(见表4)
表 4 酒精制品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税率:每升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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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食品或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酒精(包括变性酒 精、原料酒精、蒸馏物)出售给预先支付消费 税的组织、包括从欧洲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进 口到俄罗斯的组织、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属于 欧洲经济联盟的货物 |
0 卢布 |
0 卢布 |
0 卢布 |
含酒精产品 |
643 卢布 |
669 卢布 |
696 卢布 |
酒精含量在 9%以上的各种酒类制品(不包括啤 酒、葡萄酒(加强型利口酒除外)、葡萄酒原 料(散装加强型葡萄酒除外)、果酒、气泡酒 |
141 卢布 |
147 卢布 |
153 卢布 |
[17]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2 章第 193 条消费税税率. С т а т ь я 193. Г л а в а 21. Р а з д е л VIII. ч а с т и II Н а л о г о в ы е с т а в к и А к ц и з о в Н К Р Ф .
包括俄罗斯香槟、俄罗斯境外生产的葡萄酒) 及酒精制品,不超过 18%(含 18%): |
|||
酒精含量在 9%以上的各种酒类制品(不包括啤 酒、葡萄酒(加强型利口酒除外)、葡萄酒原 料(散装加强型葡萄酒除外)、果酒、气泡酒 包括俄罗斯香槟、俄罗斯境外生产的葡萄酒) 及酒精制品,且超过 18%: |
643 卢布 |
669 卢布 |
696 卢布 |
酒精含量在 9%(含) 以下的各种酒类制品 |
141 卢布 |
147 卢布 |
153 卢布 |
苹果酒、波烈、米德 |
26 卢布 |
27 卢布 |
28 卢布 |
起泡酒(包括俄罗斯香槟) |
119 卢布 |
124 卢布 |
129 卢布 |
酒精标准含量在 0.5%以下的啤酒 |
0 卢布 |
0 卢布 |
0 卢布 |
酒精标准含量在 0.5%~8.6%的啤酒 |
26 卢布 |
27 卢布 |
28 卢布 |
酒精标准含量在 8.6%以上的啤酒 |
49 卢布 |
51 卢布 |
53 卢布 |
葡萄酒(不包括加强型(利口酒)葡萄酒)、 果酒、果酒产品 |
108 卢布 |
112 卢布 |
116 卢布 |
葡萄汁、水果汁、水果发酵原料、葡萄酒原料, 不包括散装加强型葡萄酒 |
36 卢布 |
37 卢布 |
38 卢布 |
(2)烟草及其制品的消费税税率(见表 5)
表 5 烟草及其制品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烟斗、烟嘴、鼻烟 壶、水烟袋(不包 括烟草作为原料生 产的烟草制品) |
每公斤 4448 卢布 |
每公斤 4626 卢布 |
每公斤 4811 卢布 |
加热吸用的烟草 (用作烟草制品原 料的烟草除外) |
每公斤 9367 卢布 |
每公斤 9742 卢布 |
每公斤 10132 卢布 |
雪茄烟 |
每支 301 卢布 |
每支 313 卢布 |
每支 326 卢布 |
小雪茄生烟卷 |
每 1000 支 4284 卢布 |
每 1000 支 4455 卢布 |
每 1000 支 4633 卢布 |
不带过滤嘴香烟、 白秆烟 |
每 1000 支 2813 卢布 +16%×估算成本(按 零售价的最高价格 计算,但每 1000 支 不少于 3820 卢布) |
每 1000 支 2926 卢布 +16%×估算成本(按 零售价的最高价格 计算,但每 1000 支 不少于 3973 卢布) |
每 1000 支 3043 卢布 +16%×估算成本(按 零售价的最高价格计 算,但每 1000 支不少 于 4132 卢布) |
电子烟 |
每毫升 42 卢布 |
每毫升 44 卢布 |
每毫升 46 卢布 |
电子烟液 |
每公斤 4448 卢布 |
每公斤 4626 卢布 |
每公斤 4811 卢布 |
(3)轿车、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见表 6)
表 6 轿车、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税率:每 0.75 千瓦(1 马力)的税额 |
|||
发动机功率为 67.5 千瓦(90 马力)(含)以下 的轿车 |
0 卢布 |
0 卢布 |
0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67.5 千瓦(90 马力)-112.5 千瓦 (150 马力)(含)的轿车 |
58 卢布 |
60 卢布 |
62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112.5 千瓦(150 马力)-150 千瓦 (200 马力)(含)的轿车 |
557 卢布 |
579 卢布 |
602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150 千瓦(200 马力)-225 千瓦(300 马力)(含)的轿车 |
912 卢布 |
948 卢布 |
986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225 千瓦(300 马力)-300 千瓦(400 马力)(含)的轿车 |
1555 卢布 |
1617 卢布 |
1682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300 千瓦(400 马力)-375 千瓦(500 马力)(含)的轿车 |
1609 卢布 |
1673 卢布 |
1740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375 千瓦(500 马力)以上的轿车 |
1662 卢布 |
1728 卢布 |
1797 卢布 |
发动机功率为 112.5 千瓦(I50 马力)以上的摩 托车 |
557 卢布 |
579 卢布 |
602 卢布 |
(4)燃油的消费税税率(见表 7)
表 7 燃油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车用汽油:不符合 5 级 |
每吨 15458 卢布 |
每吨 16076 卢布 |
每吨 16719 卢布 |
车用汽油:5 级 |
每吨 15048 卢布 |
每吨 15650 卢布 |
每吨 16276 卢布 |
柴油 |
每吨 10425 卢布 |
每吨 10842 卢布 |
每吨 11276 卢布 |
柴油及汽化器发动机机油 |
每吨 6628 卢布 |
每吨 6893 卢布 |
每吨 7169 卢布 |
航空煤油 |
每吨 2800 卢布 |
每吨 2800 卢布 |
每吨 2800 卢布 |
(5)天然气的消费税税率为 30%,俄罗斯签署的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的除外;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用于氨肥生产所购天然气的消费税,根 据与出口离岸价(波罗的海离岸价)挂钩的公式计算,如果报价低 于每吨 300 美元,将按 6.5%的基准税率征收消费税,如果超过该价 格按 12%的税率征收附加税。
(6)原油的消费税税率(АНС)为按照公式计算的定额税率(每 吨卢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
АНС =((Цнефть ×7.3*-182.5)×0.3+29.2)×Р×Спю ×Ккорр× Крег;
(7)直馏汽油的消费税税率 (АПБ) 为按照公式计算的定额税 率(每吨卢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
АПБ =13100+4865×Ккорр;
(8)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АБПО) 的消费税税率为按照 公式计算的定额税率(每吨卢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
АБПО =2800+774×Ккорр;
上述(6)-(8)款中的系数Ккорр 自 2019 年起每年增加 1/6,6 年增加到 1 为止。即,2019—2023 年的系数分别为:0.167、0.333、 0.500、0.667、0.833,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系数为 1。
上述(6)款中的价格Цнефть为按《税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第 3 款规定的每月国际市场每桶美元计价的乌拉尔石油的平均价格,系数Спю表示一篮子石油精炼产品系数;系数Крег表示石油精炼产品市 场地区特征系数。
(9)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含糖饮料的消费税税率为每升 7 卢 布。
2.5.1.5 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会根据所采取的税率类型——从价税率或从 量税率,而有所区分:
(1)对于采用从价税率计征的应税商品,以及用于生产不征收 消费税商品或供自用的商品,其征税对象是以不含增值税的出厂价 格为基础计算的商品价格;
(2)对于企业用订货人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来料加工)、 销售没收的和无主的(罚没)商品以及未办理海关手续而输入俄罗 斯境内的(走私)商品,计税依据是工厂最高出厂价(不含增值税);
(3)对于实行从量税率的应税商品,计税依据是以实物计算的 已售商品数量;
(4)进口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商品的报关价值加上关税和海 关手续费。实行从量税率的进口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以实物计算的进 口商品数量;
(5)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还包括企业以财政援助、补充专门用途 的基金形式生产和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商品所获得的资金。
2.5.1.6 征收管理
消费税按月征收,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8 日内缴纳税 款;对于持有资质的法人实体,须在纳税期满后的第 3 个月 28 日内 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 税申报。
酒精货物制造商实行消费税预缴,消费税应在当前纳税期限届 满 28 日内预缴。
对变性酒精征税时应不迟于进行相关交易的纳税期满后第 9 个月的 28 日内缴纳税款,生产周期超过 9 个月或需要长时间销售(根 据履行乙醇制药物质开发职能的联邦执行机构确定的清单)的,应 不迟于进行相关交易的纳税期满后第 15 个月的 28 日内缴纳税款。
对于要免缴消费税的酒类和(或)易耗品生产商纳税人,担保 人必须在当前纳税期的第 28 天之前,向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一 份银行担保,一份(或多份)免缴消费税预付款通知书,一式四份, 其中一份为电子版。
2.5.1.7 税收优惠
(1)俄罗斯规定了一些消费税优惠政策,下列商品不征收消费 税:
①为生产其他应税品而进行的某些应税品的内部转让;
②应税货物的出口,包括由加工的所有者-客户或代表人出口 的货物,以及从俄罗斯其他地区进口到港口经济特区的此类货物;
③将没收的、无主的或被遗弃(罚没和充公)的可消费货物进 行初级销售或转让,以便海关或税务部门可以控制其下一步的加工 或销毁;
④持有药品生产证书的生产商使用酒精制药物质;
⑤企业应将用于出口的应征消费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独核 算,这是消费税优惠征税的必要前提条件。
(2)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
①生产和销售自产应征消费税商品并将其出口的企业, 自办理 货物报关单之日起的 9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与外国合作 伙伴签订的应征收消费税商品供货合同副本或中介人与外国合作伙 伴签订的合同副本;能够证明交易收入已入账的付款凭证和银行对 账单;盖有“准予放行 ”海关印章的货物报关单;运输凭证、随货 单证、海关凭证或其他任何凭证的副本,并带有能够证明货物越过 国境线的海关机构的标记;
②已征消费税产品完税后出口,已纳税款可以抵扣或在 3 个月 内退还。申请退税时,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证明出 口。
2.5.2.1 概述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税 ( Налог на добычу полезных ископаемых) 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对有权使用地下资 源的法律实体和个体工商户开采矿产资源征收,税率可以是从价(通 常是一个百分比)适用于应税基数(例如,泥炭税率为4%),也可 以是从量税,具体适用于提取矿物的数量(例如,以卢布每吨计算), 取决于开采条件和矿物资源的类型。纳税人缴纳的矿产资源开采税 可以在企业利润税税前扣除。
2.5.2.2 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
①矿产资源开采税纳税对象为从俄联邦境内地下开采的,供纳 税人使用的矿产;
②从矿产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联邦矿产 法应该获得许可的矿产;
③在俄境外俄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在外国 租赁的地区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2)不征税对象
①个体工商户提取的不影响国家资源平衡体系的,直接用于个 人消费的普通资源和地下水;
②提取或收集的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其他地质材料;
③从地下土壤中提取的,专供修复因科学、文化、美学、卫生 或者其他公共重要性而特殊保护的地质遗址的矿产,上述地质遗址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认定;
④将按照既定程序征税的从自己的土壤中提取的矿产及开采和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⑤在矿床开发或地下结构中未纳入国家资源平衡体系的地下水 排水系统;煤层甲烷。
2.5.2.3 税基
《税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所 开采矿产的价值或数量。其中,需经脱水、脱盐、稳定后的石油和 伴生气、天然气、凝析油(在新的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规定期限 的除外),以及煤和全部或部分位于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领土 的地下土壤中开采的多成分复合矿石,按照开采矿产的实物数量征 税。
2.5.2.4 税率
(1)从价税率
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不同矿产分别加以规定,税率为 4%-30% 不等。
①非碳氢化合物矿产资源开采税率主要有:泥炭、油页岩的税 率为 4.0%;符合条件的黑色金属矿石(铁矿石除外)和稀有金属矿 石的税率为 4.8%;放射性金属原料、化学非金属原料(钾盐,磷灰 石和磷矿除外)、主要用于建筑业的非金属原料、天然和纯净的氯 化钠盐、地下工业用热水、铝土矿的税率为 5.5%;铁矿石的资源税 税率为 6.7%。
非金属原料、含沥青岩石、含黄金精矿及其他半成品、其他未 包括在内的其他矿物的税率为 6.0%;含有贵金属(黄金除外)的精 矿和其他半成品、含贵金属的多成分复合矿石(黄金除外)、符合 条件的压电原材料、超纯石英原材料和半宝石的税率为 6.5%;矿泉 水和药用泥的税率为 7.5%;有色金属(不含霞石和铝土矿)、多成 分复合矿石(不含贵金属和稀有金属的多成分复合矿石和全部或部 分位于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领土的地下土壤中开采的多成分复合矿石) 的税率为 8.0%;天然钻石及其他宝石和半宝石的税率为 8.4%。
②在新的近海油气田开采碳氢化合物原料,在下列区域内、规 定期限内,分别适用以下从价定率税率:
A.完全位于亚速海或 50%及以上区域位于波罗的海,从一个新的 海上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油气月份的次月开始至 60 个日历月之前, 税率为 30%;
B.0%及以上区域位于黑海(深度最大为 100 米)、 日本海、里 海俄罗斯部分,以及碳氢化合物商业化生产日期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含)的、50%及以上区域位于白海、伯朝拉海、鄂霍次克海南部 (北纬 55 度以南),从一个新的海上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油气月份 的次月开始至 84 个日历月之前,税率为 15%;
C.0%及以上区域位于黑海(深度超 100 米),以及碳氢化合物 商业化生产日期截至 2020 年 1 月 1 日(含)的、50%及以上区域位 于鄂霍次克海北部(北纬 55 度及其以北)、巴伦支海的南部(北纬 72 度以南),从一个新的海上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油气月份的次月 开始至 120 个日历月之前,税率为 10%(天然气除外),天然气的税 率为 1.3%;
D.0%及以上的区域位于喀拉海、巴伦支海的北部(北纬 72 度及 其以北)、东北极(拉普捷夫海、东西伯利亚海、楚科奇海和白令 海),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始碳氢化合物商业化生产的、50%及以 上区域位于白海、伯霍拉海、鄂霍次克海、巴伦支海南部(北纬 72 度以南),从一个新的海上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油气月份的次月开 始至 180 个日历月之前,税率(天然气除外)为 5%或 4.5%(适用于 无权将由新的近海油气田的天然气生产的液化天然气出口到世界市 场的纳税人);天然气的税率为 1%。
(2)从量定额税率
①碳氢化合物(石油、天然气、凝析油)的税率(在新的海上 油气田开采、符合规定期限的除外)。根据《税法典》第三百四十 二条第 2 款规定,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开采税的税率为:基准税率(由政府确定,不断调整之中) ×国 际价格系数×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石油开采税的基准税率 自 2002 年起,不断进行调整。例如,2002 年至 2003 年为每吨 340 卢布,2004 年为每吨 347 卢布,2005 年起为每吨 400 卢布,2007 年 起为每吨 419 卢布。2015 年为每吨 766 卢布,2016 年为每吨 857 卢 布;2017 年至今为每吨 919 卢布(新征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的石 油除外)。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征碳氢化合物额外收入税的石油 开采税的基准税率每吨为 1 卢布,与此同时,对生产碳氢化合物(石 油)的额外收入征税。凝析油的开采税的基础税率为每吨 42 卢布; 天然气的开采税率的基础税率为每千立方米 35 卢布。
②煤炭税率。煤炭税率为不同种类的煤炭基准税率乘以相应种 类煤炭价格平减系数。煤炭价格平减系数每季度调整一次,综合上 一季度俄罗斯联邦煤炭价格的变化及上一季度的煤炭价格平减系数 等因素,由官方公布。煤炭基准税率:无烟煤 47 卢布/吨;炼焦煤57 卢布/吨;褐煤 11 卢布/吨;其他煤 24 卢布/吨(不包括无烟煤, 炼焦煤和褐煤)。自 2025 年起,炼焦煤和动力煤的港口价超过预设 阈值,需额外缴纳 10%的附加税。动力煤阈值提升至 120 美元/吨, 炼焦煤则提高至 167 美元/吨。
③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开采的复合矿石税率。在全部或部 分位于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的地下土壤中开采的包含铜、镍、 铂族金属的多成分复合矿石每吨 730 卢布;不含铜和镍和铂族金属 的多成分复合矿石每吨 270 卢布。
④钾矿石和磷矿石等化肥原材料采用与出口报价相挂钩的动态 调整机制。钾矿石的税率将参照波罗的海/黑海港口标准散装离岸价 进行浮动,而磷矿石的税率则依据 68%~70%含量的摩洛哥港口散装 离岸价进行相应调整,钾矿的基本税率设定为 3%,磷矿的基本税率 为 4%。当钾矿价格超过每吨 300 美元,磷矿石价格超过每吨 200 美 元时,钾矿征收附加税 7%,磷矿征收附加税 12%。
2024 年起,对于一些盈利水平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矿产开采行 业,提高了矿产开采税:铁矿采矿业,矿产资源开采税税率提高 15%;
对于“矿物肥料生产 ”(钾盐)的行业,提高 130%;对于“矿物肥 料生产 ”(磷灰石和磷矿矿石)的行业税率提高 100%。
2.5.2.5 纳税期限
按月征收,纳税人应向纳税人所在地(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 交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内提交,在纳税 期满后的次月 28 日内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
2.5.2.6 税收优惠
(1)零税率
①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损失标准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矿物 的实际损失,矿物质方面的矿物质标准损失;
②伴生气;
③含有矿物质的地下水(工业用水),其提取与其他类型矿物 质的开发有关,并在矿床开发以及地下结构的建造和运营过程中提 取;
④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程序将矿产储量划为不合格储 量,在开发不合标准(低质量的剩余储量)或先前核销的矿产储量 期间的矿物质(由于选择性开采矿藏而导致矿产储量质量下降的情 况除外);
⑤从覆岩、封闭(或稀释)岩石中,以及那些在生产过程中因 俄罗斯缺乏相应的工业提取技术或因需符合俄罗斯国家规定标准而 形成的采矿废料中,提取出的矿物。
⑥专门用于药用和度假目的非直接销售(包括制备,加工,装 瓶等)的矿泉水;
⑦专门用于农业目的的地下水,包括农田灌溉、牲畜养殖场、 牲畜综合体、家禽养殖场、农业合作社、园艺和菜园非营利合伙企 业供水;
⑧在一个或几个地下土层中生产凝析气过程中,根据该项目开 发技术,纳税人获得许可在指定的地下区块,为维持储层压力而向 储层注入的可燃天然气(不包括伴生气);
⑨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全部或部分远 东联邦区领土内的地下土壤田中开采的符合条件的锡矿石;
⑩位于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的亚马尔半岛和(或)吉丹斯基的 全部或部分地下土壤中的可燃气体,作为原料专门用于生产液化天 然气的,从销售第一批液化天然气的当月的第一天起算的 12 年内, 或直到地下土壤区域的可燃气体的累计生产量达到 2500 亿立方米为 止;
⑪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涅涅茨自治区、科米共和国、亚马尔-涅 涅茨自治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萨哈共和国(雅库特)、 楚科奇自治区境内完全位于北极圈以北的地下土壤中的天然可燃气 体,专门作为原料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和(或)用作在新的生产设 施中生产石化产品的,从销售第一批指定商品的当月的第一天起算 的 12 年内,或直到该地下土壤区域的可燃气体的累计生产量达到 2500 亿立方米为止;新的生产设施是生产液化天然气和(或)将可 燃气体加工成石化产品的设施,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首次投入运营;
⑫位于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的亚马尔半岛和/或吉丹斯基的全 部或部分地下土壤中的凝析气,将凝析气与天然可燃气体一起专门 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从销售第一批液化天然气的当月的第一天起 算的 12 年内,或直到地下土壤区域的凝析气的累计生产量达到 2000 万吨为止;
⑬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涅涅茨自治区、科米共和国、亚马尔-涅 涅茨自治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萨哈共和国(雅库特)、 楚科奇自治区境内完全位于北极圈以北的地下土壤中的凝析气,将 凝析气与天然可燃气体一起作为原料专门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和(或)用作在新的生产设施中生产石化产品的,从销售第一批指定商品的当月的第一天起算的 12 年内,或直到该地下土壤区域的凝析 气的累积产量达到 2000 万吨为止;
@截至 2016 年 1 月 1 日,从完全位于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 大陆架或里海俄罗斯部分区域内的底层土壤中碳氢化合物矿床生产 的每种碳氢化合物原材料(不包括伴生气)的储量枯竭度小于 0.1%, 或者生产的碳氢化合物储量未包括在国家矿产储量余额之中的碳氢 化合物原料。
(2)减征税率
①马加丹州经济特区的纳税人在全部或部分位于马加丹地区的 地下土壤中开采矿物质的(碳氢化合物除外),减按税率的60%征收;
②纳税人自费对正在开发的矿藏进行勘探,或者已全额偿还了 所有国家在勘探这些矿藏相应储量的支出,在这些矿床开采矿物质 的,减按税率的 70%征收。
2.5.3.1 纳税人
水资源使用税 (Водный налог) 的纳税人为根据俄罗斯法律 使用水资源的组织机构和自然人,包括个人企业家。
《俄罗斯联邦水资源法典》颁布之后,根据其条款签订水资源 使用、水体利用协议的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不属于水资源使用税 的纳税人。
2.5.3.2 征税范围
水资源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开采(采用)水资源;
(2)使用(利用)水域表层,木筏(材)漂流作业除外;
(3)利用水体发电,取水发电除外;
(4)利用水体进行木筏(材)漂流作业。
2.5.3.3 税率
水资源使用税根据水的性质(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 使用方式和经济区域等,确定不同的基准税率。每个年度的实际税 率为:基准税率×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 系数依据商品消费价格的实际变化系数来确定。每个年度的实际税 率需要四舍五入至整数卢布。
(1)基准税率
①使用水的税率。包括使用淡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在规 定的季度(年度)用水限额内采用地表水和依据地下水使用许可在 规定的每天(年)用水限额内(最大许可量)使用地下水的水资源 使用税率见表 8;在规定的季度(年度)用水限额内使用俄罗斯的临 海或内海水域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见表 9。
表 8 使用河(湖)水、地下水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经济区域 |
河水、湖水区 |
税率(卢布/1000 立方米水) |
|
水体表层开采 |
地下水开采 |
||
北部 |
伏尔加河 |
300 |
384 |
涅瓦河 |
264 |
348 |
|
伯朝拉河 |
246 |
300 |
|
北德维纳河 |
258 |
312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306 |
378 |
|
西北部 |
伏尔加河 |
294 |
390 |
西德维纳河 |
288 |
366 |
|
涅瓦河 |
258 |
342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82 |
372 |
|
中心区域 |
伏尔加河 |
288 |
360 |
第聂伯河 |
276 |
342 |
|
顿河 |
294 |
384 |
|
西德维纳河 |
306 |
354 |
|
涅瓦河 |
252 |
306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64 |
336 |
|
伏尔加维亚 |
伏尔加河 |
282 |
336 |
北德维纳河 |
252 |
312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70 |
330 |
|
中央黑土 |
第聂伯河 |
258 |
318 |
顿河 |
336 |
402 |
|
伏尔加河 |
282 |
354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58 |
318 |
|
伏尔加 |
伏尔加河 |
294 |
348 |
顿河 |
360 |
420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64 |
342 |
|
高加索北部 |
顿河 |
390 |
486 |
库班 |
480 |
570 |
|
萨穆尔 |
480 |
576 |
|
苏拉克 |
456 |
540 |
|
捷列克河 |
468 |
558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540 |
654 |
|
乌拉尔地区 |
伏尔加河 |
294 |
444 |
鄂毕河 |
282 |
456 |
|
乌拉尔河 |
354 |
534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306 |
390 |
|
西伯利亚西部 |
鄂毕河 |
270 |
330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76 |
342 |
|
西伯利亚东部 |
阿穆尔河 |
276 |
330 |
叶尼塞河 |
246 |
306 |
|
莱娜河 |
252 |
306 |
|
鄂毕河 |
264 |
348 |
|
贝加尔湖及流域 |
576 |
678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82 |
342 |
|
远东地区 |
阿穆尔 |
264 |
336 |
莱娜河 |
288 |
342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52 |
306 |
|
加里宁格勒地区 |
涅曼河 |
276 |
324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88 |
336 |
表 9 使用海水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海水 |
税率(卢布/1000 立方米水) |
波罗的海 |
8.28 |
白海 |
8.40 |
巴伦支海 |
6.36 |
亚速海 |
14.88 |
布莱克 |
14.88 |
里海 |
11.52 |
卡拉 |
4.80 |
捷普捷夫海 |
4.68 |
西伯利亚东部 |
4.44 |
楚克塔地区 |
4.32 |
白令海 |
5.28 |
太平洋(俄罗斯 5.46 海里领海界限内) |
5.64 |
鄂霍次克海 |
7.68 |
日本海 |
8.04 |
②使用(利用)水域表层的税率。包括利用河(湖)地表水域 和海水水域。利用河(湖)地表水域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见表 10(不 包括利用水体成排成箱漂流木材作业);利用俄罗斯领海及内海地 表水域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见表 11。
表 10 利用地表水域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经济区 |
税率(千卢布/每年每平方公里水域) |
北部 |
32.16 |
西北 |
33.96 |
中部 |
30.84 |
伏尔加-维亚特卡 |
29.04 |
中央黑土 |
30.12 |
伏尔加 |
30.48 |
北高加索 |
34.44 |
乌拉尔 |
32.04 |
西伯利亚西部 |
30.24 |
西伯利亚东部 |
28.20 |
远东 |
31.32 |
加里宁格勒 |
30.84 |
表 11 利用领海及内海水域表层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海洋 |
税率(千卢布/每年每平方公里水域) |
波罗的海 |
33.84 |
白海 |
27.72 |
巴伦支海 |
30.72 |
亚速海 |
44.88 |
黑海 |
49.80 |
里海 |
42.24 |
喀拉海 |
15.72 |
拉普捷夫海 |
15.12 |
东西伯利亚 |
15.00 |
楚科奇 |
14.04 |
白令 |
26.16 |
太平洋(俄罗斯联邦领海界限内) |
29.28 |
鄂霍次克海 |
35.28 |
日本海 |
38.52 |
③利用水体(不包括取水)发电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利用水 体发电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见表 12。
表 12 利用水体发电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税率 (卢布/1000 千瓦时电量) |
|
涅瓦河 |
8.76 |
涅曼河 |
8.76 |
拉多加与奥涅加湖、伊尔曼湖湖区河流 |
9.00 |
波罗的海区域其他河流 |
8.88 |
北德维纳河 |
8.76 |
白海区域其他河流 |
9.00 |
巴伦支海区域河流 |
8.76 |
阿穆尔河 |
9.24 |
伏尔加河 |
9.84 |
顿河 |
9.72 |
叶尼塞河 |
13.70 |
库班河 |
8.88 |
勒拿河 |
13.50 |
鄂毕河 |
12.30 |
苏拉克河 |
7.20 |
捷列克河 |
8.40 |
乌拉尔河 |
8.52 |
贝加尔湖和安加拉河地区 |
13.20 |
东西伯利亚海区域河流 |
8.52 |
楚科奇海和白令海区域河流 |
10.44 |
其他河(湖) |
4.80 |
④利用水体成排成箱漂流木材作业。这是以漂流方式使用水资 源运输原木的作业方式,其水资源使用税率见表 13。
表 13 利用水体成排成箱漂流木材作业的水资源使用税率表
河,湖,海洋区域 |
税率(卢布/千立方米木材漂流 100 公里) |
涅瓦河 |
1656.0 |
拉多加湖、奥涅加湖和伊尔曼湖流域的河流 |
1705.2 |
波罗的海区域的其他河流 |
1522.8 |
北德维纳河 |
1650.0 |
白海区域的其他河流 |
1454.4 |
伯朝拉河 |
1554.0 |
阿穆尔河 |
1476.0 |
伏尔加河 |
1636.8 |
叶尼塞河 |
1585.2 |
勒拿河 |
1646.4 |
鄂毕河 |
1576.8 |
其他河(湖) |
1183.2 |
(2)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
2015-2025 年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见表 14。自 2026 年起, 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将根据商品消费价格的实际变化(年平均) 系数来确定。
表 14 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表
年 份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系 数 |
1.15 |
1.32 |
1.52 |
1.75 |
2.01 |
2.31 |
2.66 |
3.06 |
3.52 |
4.05 |
4.65 |
(3)超量使用水资源的税率
当取水量超过了规定的用水季度(年度)限值时,超量水资源 使用税税率为基准税率乘以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确定的实际税 率的 5 倍。如果纳税人没有批准的季度限额,则季度限额应按批准 的年度限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4)纳税人没有测量工具(具有测量功能的技术系统和设备) 来测量从水体中抽取的水资源数量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为上述的 年度实际税率再乘以系数 1.1。
(5)所使用的地下水(不包括工业水、矿产水和热水)如果是 为了后续加工、制备和(或)容器包装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为上 述的年度实际税率再乘以系数 10。
(6)从水体取水向居民供水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
2015—2025 年从水体取水向居民供水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见表 15。自 2026 年起,该类型水资源使用税税率为:上年有效的该类型 水资源使用税税率乘以根据商品消费价格的实际变化(年平均)系 数确定的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
表 15 从水体取水向居民供水的水资源使用税税率表
年份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税率: (卢布/千立 方米) |
81 |
93 |
107 |
122 |
141 |
162 |
186 |
214 |
246 |
283 |
326 |
2.5.3.4 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①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内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应 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②根据《税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归类为纳税人的俄罗斯纳 税人,将纳税申报提交给其注册的税务机关;
③纳税人为外国税收居民的,也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内 向签发用水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 副本。
④水资源使用税按季度征收。
(2)税款缴纳
①纳税人计算的水资源使用税总税额应在应税项目所在地支 付;
②税款应不迟于纳税期满后的次月的 28 日内支付。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中明确为资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土地除外) 须缴纳企业财产税 (Налог на имущество организаций)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对动产征收企业财产税,只对不动产征 收企业财产税。
2.5.4.1 纳税人
(1)俄罗斯机构和组织:包括俄罗斯法人以及单独编制资产负 债表的俄罗斯法人的独立分支机构,其中独立分支机构应在其机构 所在地缴纳财产税;
(2)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经营的外国机构和组织;
(3)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的外国机构和组织。
2.5.4.2 征税对象
(1)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按照《税法典》规定的会计方式, 作为固定资产记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不动产(包括暂时占有、使用、 处置、信托管理、参与联合活动或根据特许协议获得的不动产);
(2)位于俄罗斯联邦领土上且根据所有权、经济管理权属于纳 税人或由纳税人根据特许协议获得的不动产。
2.5.4.3 税率
(1)《税法典》规定的企业财产税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 2.2%, 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地籍确定税基的房地产的企业财产税税率, 最高不得超过2%;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基金的住宅、车库、车位, 其税基按地籍价值确定,地籍价值超过 3 亿卢布的应税物品除外, 其税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不得超过 0.3%。以地籍价值为 税基且地籍价值超过 3 亿卢布的不动产,税率由各俄罗斯联邦主体 法律确定,不得超过 2.5%。《税法典》允许针对不同纳税人或应税 财产的类别,适用差别税率,具体税率由各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根 据企业活动的类型确定。如果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没有就具体税率 作出决定,则应按照《税法典》规定的税率征税;
(2)公共铁路轨道及技术上与其构成整体组成部分的构筑物 (有关财产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企业财产税税率,2019 年不能超过 1.3%,2020-2026 年不能超过 1.6%;
(3)拥有天然气统一供气系统设施的企业或者直接或间接参与 天然气统一供气系统设施超过了 50%的企业,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 始的纳税期内首次投入运营,且全部或部分位于萨哈共和国(雅库 特)、伊尔库茨克或阿穆尔州境内的下列不动产,适用零税率:
①天然气主管道及其生产设施,氦气生产及储存设施;
②用于开发矿藏、地下区块开采设计、基础设施设计和确保天 然气主管道及其生产设施、氦气生产及储存设施有关的房地产正常 运转的设施。
2.5.4.4 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财产税减免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对特定组织免税
①预算经费领用机构和组织、立法和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 联邦养老基金会、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联邦国家就业基金会、联 邦法定医疗保险基金会;
②宗教联合会和宗教组织、民族文化协会;
③社会组织(包括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成员 中,如果残疾人在雇员在册人数中占比不少于 50%,其劳动报酬总额 不低于25%。其唯一财产用于实现对残疾人的教育、文化、医疗保健、 体育运动、科学、信息等其他残疾人康复和社会保护相关项目,以 及法律援助和帮助残疾人、残疾儿童和家长;
④以生产医药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组织;
⑤假肢和矫形器材专业企业;
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部门;
⑦科学院的科研机构、企业和单位,各部门的科研机构。
(2)对纳税人部分财产免税
①纳税人财产中属于国家公路及技术上与其构成整体组成部分的构筑物(有关财产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②纳税人新购进设施,具有高能源效益,如符合俄罗斯联邦法 律规定的能源效率等级,自购进起 3 年内免征财产税;
③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已确定为固定资产的动产免征企业财 产税,但已确定为资产重组、被清算法律实体或作为关联方之间转 让的设备不在免税行列。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已确定为固定资产 的动产免征企业财产税仅适用于俄罗斯设立的特定免税地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取消动产的企业财产税;
④由俄罗斯企业就位于俄罗斯境外的不动产缴纳的不动产税可 以抵缴该不动产在俄罗斯境内的应纳财产税。抵缴时,纳税人应提 交确认在境外已缴纳不动产税的文件。
(3)对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投资减免
①在经济特区(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除外)、 自由经济区投资 的纳税人,或者参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创新科技中心获得项目 参与人资格的纳税人,与有关管理机构缔结了有关投资协定,为在 该特定区域从事活动而设立或取得的、位于该特定区域内且在该特 定区域内使用的、列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的不动产, 自该不动产 登记次月起 10 年内,免征该不动产的企业财产税;
②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的纳税人, 自在该经济特区登记之日起 的前 6 个日历年中,为在该经济特区从事活动而设立或取得的、位 于该区域内且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列入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的不动 产,适用0%的企业财产税税率; 自第 7—12 个日历年期间(包括首 尾两天),减半征收企业财产税。
2.5.4.5 税款缴纳
企业财产税纳税期限为日历年。纳税人应当根据其有关纳税年 度的年平均财产价值和联邦主体立法机构为本纳税年度规定的税 率,计算缴纳企业财产税。税款由纳税人从年初起,根据报告期确 定的实际年均财产价值,以累计方式按照季度预缴。预缴税款和最 终纳税义务的期限由各联邦主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年 2 月 28 日之前缴纳税款。预付税 款由纳税人在纳税期满次月 28 日内支付。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以 地籍计税的企业财产税的预缴纳税期限为日历年的 1 季度、2 季度和 3 季度。此前的纳税期限为 1 季度、半年和前 3 季度。在计税时,按 照申报期间地籍的平均价格计税。当征税对象(不动产)被出售或 者被买入时,新的规定将改变预缴税款的计税方法。比如,纳税人 2016 年 2 月 16 日出售了一处不动产,按照旧规定,纳税人应当 1 季 度按照财产持有系数k=2/3 计缴税款,半年按照系数 k=2/6 计缴税 款,前三个季度按照系数 k=2/9 计缴税款,全年清缴时按照系数 k=2/12 计缴税款。清缴后,多缴部分需要办理退税。按照新规定, 纳税人 2016 年 1 季度按照财产持有系数 k=2/3 计缴税款,2、3 季度 的财产持有系数分别为0/3,税款预缴额为 0,因为应税财产已经被 出售。全年清缴财产税时,该项不动产应纳税额就是 1 季度预缴数 额。因此,新的规定是有利于纳税人的。
企业财产税年度申报表应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2 月 25 日之前提 交。拥有需缴纳企业财产税财产的外国企业,在提交企业财产税年 度申报表的同时,还必须提交截至相关纳税年度 12 月 31 日的直接 或间接持股外国企业超过 5%的企业股东信息。
2.5.5.1 纳税人
交通运输税 (Транспортный налог ) 类似于中国的“车船 税 ”,纳税人包括拥有应税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和自然人。
2.5.5.2 征税对象
交通运输税以依法注册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征税对象,包括汽车、 摩托车、小轮摩托车、公共汽车、飞机、直升机、机动船舶、游艇、 帆船、船、雪地车等。
2.5.5.3 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的分类,区分有引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动机功 率(马力、千克力、总吨位)或无引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单位 (个),实行每单位马力(千克力、总吨位或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 单位)1-200 卢布不等的定额税率,具体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 确定。联邦主体法律可以对《税法典》规定的税率进行 10 倍以内的 增减调整(发动机功率不超过 150 马力的乘用车除外);可以根据 交通工具生产年份以来累计使用的年数和其环境等级等,针对不同 类型的交通工具实施不同的税率;可以为特定纳税人制定税收优惠 政策和补贴。
2.5.5.4 税收优惠
以下交通工具免税:
(1)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障机构接收(购买)的专 门为残疾人使用的、发动机功率 100 马力以下的乘用车;
(2)远洋、内河捕鱼船;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实施客货运输为主要目的,以经济管 理权或经营管理权方式拥有的客货海船、内河船、空气动力船;
(4)各种品牌的拖拉机、自动收割机,运输和施用化肥的自走 式机器,注册为农业生产用的特种车辆;
(5)军事或准军事用途的运输工具;
(6)依法证明被盗的交通工具;
(7)用于空中救护和医疗服务的飞机或直升机;
(8)在俄罗斯国际船舶注册簿中登记的船舶;
(9)海上固定和浮动平台、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钻井船;
(10)根据 2018 年 8 月 3 日的《加里宁格勒州和滨海边疆区的 特别行政区联邦法律》获得特别行政区参与者身份的纳税人登记注 册的船舶和飞机。
2.5.5.5 征收管理
下列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税收资料:
(1)国家船舶登记局;
(2)地区海运和河运管理局;
(3)体育运动委员会;
(4)地区空运管理局;
(5)进行交通运输工具登记的其他组织。
上述机构及相关公职人员应在每年提交相关信息后的次年 3 月 1 日之前,主动向相关部门上报与盗窃(或偷窃)行为相关的被通缉 车辆的具体信息。上述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应在收到相关请求之日 起 5 天内将上述信息免费提交给税务机关。
对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收资料的上述机构的公职人员,可 处以相当于法律规定最低月薪 5 倍的罚款。
交通运输税的纳税期限为日历年。法人实体应在纳税期满后的 次年 2 月 28 日前缴纳税款;自然人的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核算,根 据税务机关发送的税务通知缴纳税款。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年 12 月 1 日前缴纳税款。
2.5.6.1 纳税人
博彩税 (Налог на игорный бизнес) 的纳税人主要是从事 博彩业的组织和个人。
2.5.6.2 征税对象
博彩税的征税对象是博彩业,按照赌博活动的类型征收税款。 具体征收对象包括赌桌、赌博机等。
2.5.6.3 税率
博彩税税率由俄罗斯各联邦主体的法律制定。每台赌桌的税额 为 5 万-25 万卢布,每台赌博机的税额为 0.3 万-1.5 万卢布。如 果俄罗斯各联邦主体法律没有制定税率,则按以下税率征税:每台 赌桌的税额为 5 万卢布,每台赌博机的税额为 3 千卢布。
2.5.6.4 征收管理
博彩税的纳税期限为月,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28 日 前缴纳博彩税。
2.5.7.1 纳税人
拥有不动产并且由税务机关进行评估后符合缴纳税款条件的个 人 须缴纳个人财产税 ( Налог на имущество ф 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
2.5.7.2 征税对象
以下位于市区(包括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尔以及“天 狼星 ”俄联邦直辖市)的财产:
(1)住宅建筑,指位于附有配套设施、园艺和个人住房构造的 房屋;
(2)居所,指公寓(公摊部分除外)、房间;
(3)车库,停车位;
(4)单独的综合建筑;
(5)在建工程;
(6)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5.7.3 税基
个人财产税以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清册(以下简称“清册 ”) 中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典》378.2 条规定的征税对象,以其清册中的价格计税。 其余的以征税对象的存货价值为计税基础。
纳税人拥有多套房产的,以其拥有的全部房产评估价格总和扣 除免征额后的余额计征个人财产税。
不动产的评估价格由每年 1 月 1 日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清册中 规定的不动产价值决定;对于征税期间内新建成的不动产, 自纳入
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按其规定价值缴纳个人财产税。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征税期间不动产价值的变动;有关 部门在确定不动产价值时,应考虑不动产价值变动的误差。
纳税人对于评估价格有异议的,交由纠纷审理委员会或法院裁 决;不动产评估价格发生变化的,确定税基时应参考纠纷审理委员 会和法院给出的评估价格并在纳税人提出复核申请的纳税期间对不 动产价格予以更正,但此条不适用复核发生时未纳入国家不动产统 一登记的不动产。
对于房间面积 10 平方米、公寓面积 20 平方米,单栋房屋面积 50 平方米以及独立的综合建筑 100 万卢布以内的部分免征财产税。
俄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圣彼得堡以及塞瓦斯托波尔)的市政 代表机构有权依法增加个人财产税的免征额。
扣除免征额后余额为负的以零税基计税。
2.5.7.4 税率
个人财产税税率由联邦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联邦规定税率范 围,地方政府可在联邦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差别税 率:
(1)征税对象的清册价值,即应纳税对象的总存货价值乘以平 减指数系数(考虑纳税人在共同拥有的权利中所占的份额);
(2)征税对象的类型;
(3)征税对象的所在地;
(4)征税对象所在的区域类型。
以清册中价格计税的:评估价为 30 万卢布以下,税率不超过 0.1%;评估价为 30 万至 50 万卢布,税率为 0.1%至 0.3%;评估价为 50 万卢布以上,税率为 0.3%至 2.0%。其中:
(1)0.1%税率:包括住房、住房的部分、住宅、住宅的部分、 房间;在建房屋;至少包括一个住宅(房子)的独立综合建筑;车 库和车位;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或结构;
(2)2%税率:行政和商业中心、购物中心(综合体)及其内的建筑;根据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清册或不动产技术登记(清单)文 件所载信息,其目的、允许用途或名称规定用于办公、零售设施、 公共餐饮和消费服务设施,或实际用于办公、零售设施、公共餐饮 和消费服务设施的非住宅建筑;
(3)2.5%税率:评估价值超过 3 亿卢布的应税财产;
(4)0.5%税率: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应税财产。
市政代表机构依法律(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尔以及 “天狼星 ”联邦直辖市的法律)规定可增加或缩减所列税率,但此 种调整行为不得超过三次。
以存货价格计税的: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乘以系数指 数(考虑到每个征税对象的公摊部分),此规定仅适用于位于市区 (三大直辖市下属的市)的财产。
2.5.7.5 税收优惠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有权享有税收优惠:
(1)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以及被授予荣誉三等功的;
(2)一级、二级伤残的;
(3)天生残疾的,残疾儿童;
(4)参加过内战、卫国战争及其他军事行动,且在进行某些军 事行动的团体机构中(军队、战前游击队及退伍军人)参与保卫苏 联的人员;
(5)苏联军队、海军、内务部和国家安全机构的文职人员;
(6)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权获得社会援助的;
(7)军人以及服兵役人员在达到兵役、健康状况或与组织和工 作人员安排有关的年龄限制时,总服役期满 20 年或以上的;
(8)直接参与核试验、核武器试验以及核武器和相关军事设施 安装的安保团队成员;
(9)根据 1998 年 5 月 27 日 76 号联邦法律关于军人地位的调 查,失去经济来源的军人家属;
(10)养老金的领用者,根据相关法律按月领取养老金、抚恤金,且男性年满 60 岁,女性年满 55 岁的;
(11)免于兵役的或者参与过军事训练的公民,在阿富汗等国 家履行国际义务的;
(12)因试验、演习和与任何类型的核设施,包括核武器和空 间技术有关的其他工程而获得或遭受辐射病或致残的个人;
(13)在执勤期间死亡的军人和公务员的父母和配偶;
(14)专职从事创意活动的自然人拥有的特别装备过的,且在 其使用期间作为创意工坊、工作室、居所仅用于组织私人博物馆、 画廊、图书馆的房屋;
(15)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位于建设私人附属设施、避暑别 墅、卡车耕作或私人住所用地范围的财产;
(16)对于纳税人拥有的未用于创业活动的财产已征收财产税 的,应予以退税;
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不论纳税人申请的免税项目数量多少, 都应该根据纳税人选择的优惠对每个项目予以免税。
以下征税对象享受税收优惠:
(1)公寓、公寓的部分或房间;
(2)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的部分;
(3)《税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1 款 14 项所指明的住所或建筑;
(4)《税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1 款 15 项规定的结构;
(5)车库或停车位。
对于《税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2 款 2 项所规定的征税对象,不 给予税收优惠,但位于此类征税对象的车库和停车位除外。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需向所属税务机关正式提交减免 税申请,并随附相关文件证明其具备减免税资格。在申请中,纳税 人应明确选择其享有的具体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须在提出享有财产税优惠政策申请的当年 12 月 31 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选择的享有税收优惠的财产名单。
纳税人已经报送享受优惠的财产名单的,纳税期间的 12 月 31 日以后不得申请修改优惠财产清单。
未报送享受优惠财产清单的,税务机关应使其享受其能够享受 的全部税收优惠项目,并计算出最大优惠额度。
报送清单的格式由联邦行政机关规定,授权给税收相关部门控 制与监督。
2.5.7.6 纳税申报
个人财产税由税务机关每年进行评估计税,由纳税人根据税务 评估结果在纳税年度的次年 12 月 1 日之前缴纳税款。
土地税 (Земельный налог) 是由《税法典》和市政代表机 构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所有在俄罗斯的市辖区域内拥有土地或根据 特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
2.5.8.1 纳税人
具有俄罗斯境内土地的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终身可继承占有 权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土地税的纳税人,包括:
(1)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联合公司、组织和机 构;
(2)外国法人;
(3)国际非政府组织;
(4)个人,包括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无偿使用、临时使用或承租土地的单位及个人不视为土地税的 纳税人。
若该土地为单位投资资源的组成部分,视该纳税人为单位的管 理者,以获得该土地资产的实际耗费计税。
2.5.8.2 征税对象
(1)对于市(包括联邦直辖市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 尔)辖区内的土地计征土地税,包括:
①提供给企业和农户、农场、农副业生产的其他企业的土地;
②提供给个人用于从事个体副业、住房建筑、园艺、蔬菜栽培 和畜牧业的土地;
③提供给居民合作社用于园艺、蔬菜栽培和畜牧业的土地;
④提供给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渔业和狩猎业企业、机构、 组织的某些雇员的份地;
⑤用于住宅、别墅和车库建设和其他目的的土地;
⑥工业、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宇航保障和 动力用地;
⑦物质生产和非生产领域其他部门用地;
⑧采伐木材的林地、林地中的农业用地;
⑨用于经济活动的水资源用地;
⑩用于休息目的的林地和水资源用地。
(2)以下土地不纳入征税范围:
①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不进入流通环节的土地;
②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流通受限制的土地,俄联邦民族文化遗 产中具有特别价值的建筑以及在世界遗产名录、历史和文化保护区、 考古遗址、博物馆中的文物占用的土地;国有水利机构管辖的水资 源占用的土地;
③森林资源占用的土地;
④公寓建筑公摊部分占用的土地。
2.5.8.3 税基
土地税以俄联邦土地法(国家土地登记清册)中列出的征税对 象的地籍价值为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依据纳税人拥有、 占有或使用 的应税土地的面积,以及是否为住宅用地等因素,由有关主管部门 确定。如果房屋和建筑物用地由若干单位和个人分别使用,则分别 按照各自的用地计算征税。
与住房及(或)公共综合体工程设施无关的不动产设施占用部 分地块的税基,按所述部分地块的地籍价值比例份额确定。
2.5.8.4 税率
土地税实行差别税率,区分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和非农业、非 住宅用地等土地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市政代表机构在下列《税 法典》规定的最高税率限定范围内,立法确定本市辖区域内的土地 税税率:
(1)0.3%的税率
①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或居住区中用于农业部分的土地;
②住宅和(或)社区服务和居住的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土地以 及购买的建筑用地(与住宅和(或)社区服务和居住的基础设施建 设无关的不动产设施所占的地块部分除外),或为住宅建设而获得
(批准)的地块,本段规定的为个人住宅建设获得(批准)但用于 企业活动的地块,以及每块地的地籍价值超过 3 亿卢布的地块除外;
③购买(取得)的用于个人业余时间耕种、园艺、卡车耕作、 畜牧以及别墅农业的用地,本段规定的每块地的地籍价值超过 3 亿 卢布的地块除外;
④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流转受限的国防、安全和海关用地。
(2)1.5%的税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
2.5.8.5 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税:
(1)刑罚系统的机构和团体用于执行刑罚使用的土地;
(2)国家公路占用的土地;
(3)宗教组织用于宗教及慈善用途的使用的土地;
(4)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的残疾人公共组织(包 括那些由残疾人公共组织工会组成的公共组织)用于开展法定活动 的土地;
(5)民间工艺组织用于生产和销售民间工艺产品的土地;
(6)属于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个人 以及这些少数民族社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传统居住地和 传统经济活动地清单获得的位于这些地方的土地;
(7)经济特区的居民企业拥有或使用的位于经济特区境内的土 地,自拥有每个土地的月份起 5 年内免税;
(8)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和其他创新科技中心的居民企业拥有 或使用的位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或其他创新科技中心领土的土 地;
(9)具有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居民身份的造船企业,该组织注 册之日起 10 年内,用于船舶建造和修理的土地免税;
(10) 自由经济区的居民企业拥有或使用的位于克里米亚共和 国领土和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市自由经济区境内的土地, 自拥 有每个土地的月份起 3 年内免税;
(11) 自由经济区的居民企业拥有或使用的位于顿涅茨克人民 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扎波罗热州、赫尔松州和邻近地区 自由经济区境内的土地,自拥有每个土地的月份起 3 年内免税。
2.5.8.6 税款缴纳
土地税的纳税期限为日历年。预缴税款和最后纳税期限由市政 代表机构具体规定。
税额(预缴税额)根据进行国家地籍登记和国家不动产权利登 记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根据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向税务机关提交的 其他信息计算。
单位纳税人缴纳土地税采用自行计算,按季预缴的缴纳方式缴 纳税款。个人纳税人应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年的 12 月 1 日之前缴清 税款。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纳税人也无需提交年度纳税申报 表,而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需缴纳税款的通知书。单位所有、 占有或者使用的每处土地应单独计税,住宅用地按照每处房产单独 计算。对于新拨用地,单位应自取得土地之日起 1 个月以内提交税 款计算单。单位的应税土地位于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内,应当 分别向每个税务机关提交位于该税务机关管辖区内的应纳税土地的 税款计算书。组织纳税人应于纳税期满后的次年 2 月 28 日前缴清税 款。
个人纳税人缴纳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负责计算其应纳税额;纳 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款缴纳通知书纳税。
2.5.9.1 缴费人
社保费 (Страховые взносы) 的缴费人为根据有关特定类型 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而成为投保人的下列人员:
(1)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和其他报酬的人、组织、个人企业家、 不属于个人企业家的自然人;
(2)个人企业家、律师、调解员、从事私人业务的公证员、仲 裁经理、评估师、专利律师和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私人业 务的人员。
2.5.9.2 收费对象
(1)具有劳动关系(包括公寓楼业主根据《俄罗斯联邦住房法》 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公寓楼理事会成员(包括公寓楼理事会主席)的 报酬,由授权管理组织根据公寓楼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以完成 工作、提供服务为标的的民法合同;
(2)为作品作者的利益而签订的著作合同;
(3)根据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专有权转让协议、出版许可 协议、授予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协议,包括权利管 理组织在集体基础上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为作品作者累积的报 酬。
2.5.9.3 计费基础
(1)2017 年至 2022 年期间(截至并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从相关年份的 1 月 1 日起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平均增长工资来计算临 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与生育有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上限,进 行年度指数化;
(2)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和其他报酬的人、组织、个人企业家、不属于个人企业家的自然人,在 2017-2021 年期间,计算强制性养 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高金额应考虑到相关年度确定的俄罗斯联邦平 均工资,并增加 12 倍,以及对其适用的相关日历年的以下系数来确 定:2017 年,1.9;2018 年,2.0;2019 年,2.1;2020 年,2.2; 2021 年,2.3。
(3)计算社保费最高基数的数额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确 定,计算保险费的最高基数的金额应四舍五入到整千卢布。在这种 情况下,500 卢布以上的数额应四舍五入到整千卢布,不足 500 卢布 的数额应予舍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中小企业的保险费将降低。加工 原材料、生产非应消费税类货物的中小型企业超过最低工资的个人 薪酬适用 7.6%的费率,而不是原来的 15%的费率。(第 176 号联 邦法律第 2 条第 84 款“b ”项和第 8 条第 2 款)。
要适用减免费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主要活动类型(在《统一法人国家登记簿》或《国家个体企 业家统一登记》中有记录)是列入《全俄经济活动分类》中“制造 业 ”部分的活动(饮料、烟草制品、焦炭和石油产品、冶金生产除 外);
②根据过渡到按降低的费率缴纳的前一年的结果,以及根据报 告(结算)期的结果,在所有收入的总和中,来自主要活动类型的 收入不低于 70%。
(4)在计算涉及作者订单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千 二百二十五条第 1 款第 1-12 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活动成果转让协议、 出版许可协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5 条第 1 款第 1-12 项 规定的授予知识活动成果使用权许可协议等部分社保费费基时,减 少与此类收入相关的实际发生和记录费用的金额。
(5)如果(4)所述的费用不能用文件证实,则应按以下数额 (占应得收入的百分比)予以扣除:
①文学作品,包括剧院、电影院、舞台和马戏团的创作,20%;
②平面艺术、摄影、建筑和设计作品的创作,30%;
③雕塑、纪念装饰绘画、应用艺术和设计、架上绘画、戏剧电 影场景以及使用不同技术创作的图形创作,40%;
④用于视听创作(录像、电视和电影)、录音制品、广播或有 线广播或电视节目,30%;
⑤用于舞台音乐作品(歌剧、芭蕾舞剧、音乐喜剧)、交响乐、 合唱、室内乐作品、管弦乐队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片以及戏剧 的原创音乐创作,40%;
⑥用于创作其他音乐作品,包括为出版准备的作品,25%;
⑦用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演,20%;
⑧用于创作科学作品,研发计算机程序、数据库,20%;
⑨新的发明发现、育种成果、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工艺秘方 (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局(在使用的前两年中获得的收入),30%。
2.5.9.4 费率
(1)除另有规定外,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包括该日)为止 的社保费率应定为以下数额:
①对于强制性养老保险:在计算该类保险的保险费既定范围内 ——22%;高于该类保险的保险费既定范围——10%;
②针对暂时残疾和与生育有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在该类保险 的保险费既定范围内——2.9%;对暂时伤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和与 生育有关的、有利于临时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士(根据 2002 年 7 月 25 日第 115 号《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 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高水平专家除外)的付款和其他补偿, 高于该类保险的保险费既定范围——1.8%;
③强制性健康保险,5.1%;
(2)除另有规定外,从 2023 年起,强制养老保险、临时丧失 劳动能力和与生育有关的强制社会保险以及强制医疗保险的保费率 应按以下统一数额(统一保险费率):
①在既定统一保险费计算基数限额内,30%;
(3)对于为检察官、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成员、联邦法院法 官和治安法官支付款项和其他报酬的保险缴款人,自 2023 年起将这 些款项的保险缴款率定为以下数额:
①在计算保险费单一最高限额范围内,针对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和与生育有关的强制性社会保险,2.9%;
②强制性医疗保险,5.1%;
③检察官、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成员、联邦法院法官和治安 法官支付款项和其他报酬的保险缴款人,不计算上述款项的强制养 老保险缴款。
2.5.9.5 社保费缴纳
2023 年 1 月 1 日前,为一日历月计算的社保费应在所属期满后 的次月 15 日前缴纳。2024 年 1 月 1 日起,为一日历月计算的社保费 应在所属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前缴纳。需要汇出的保险费数额应以卢 布和戈比为单位计算。
除非另有规定,保险费应由组织在其所在地和该组织已开立银 行账户的独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计算并支付保险费。
2.5.10.1 纳税人
旅游税的纳税人是在分类住宿设施登记册中列出的设施中为个 人提供临时住宿场所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5.10.2 税基
税基为不包括旅游税和增值税的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5.10.3 税收优惠
对下列公民免征税款:
①被授予“苏联英雄 ”、“俄罗斯联邦英雄 ”称号或“全等级 光荣勋章获得者 ”的人员;
②被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俄罗斯联邦劳动英雄称号或三级 劳动光荣勋章者;
③伟大卫国战争的参加者和伤残者;
④参加(曾参加)特别军事行动的人员,在特别军事行动期间 在乌克兰、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扎波罗热和 赫尔松地区领土上执行(曾执行)分配给他们的任务的人员;
⑤退伍军人和战争伤残退伍军人;
⑥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自幼残疾者和残疾儿童。 地方政府有权扩大上述名单。
2.5.10.4 税率
征收旅游税的地区可单独设定税率,但不得高于俄罗斯联邦税 法规定的最高门槛:2025 年——不超过 1%;2026 年——不超过 2%; 2027 年——不超过 3%;2028 年——不超过 4%;2029 年及以后—— 不超过 5%。
税率可以根据季节以及住宿设施的类别进行区分。
最低旅游税额根据公式确定:100 卢布×在住宿地点停留的天 数。如果计算出的税额低于最低税额,则需要缴纳最低税额。
2.5.10.5 税款缴纳
旅游税的纳税期为一个季度。税款必须在纳税期结束后的次月 28 日之前缴纳至住宿设施所在地。在季度期满后的次月 25 日之前, 必须提交相关申报。
纳税人计算的旅游税金额不包括在其收入构成中,也不计入所 得税费用[18]。
超额利润税是一种一次性税收。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5.11.1 纳税人
[18]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十节第 33.1 章旅游税. Глава 33.1. Раздел X. части II Туристический налог НК РФ .
(1)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2 款确定的通 过常驻代表团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的俄罗斯组织和外国组织。根 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246.2 条规定的方式被承认为俄罗斯联 邦税务居民的外国组织等同于俄罗斯组织;
(2)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25.1 条,2022 年为合并纳 税成员(2022 年不包括本条第 4 部分第 4、5、6 款规定的组织), 被认定为纳税人(仅限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相关合并纳税成 员的俄罗斯组织)。
2.5.11.2 征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征税对象为纳税人获得的超额利润。一般而言,其定义为 2021 —2022 年利润算术平均数超过 2018—2019 年的部分。该差额被确认 为计算税款的税基。
假设 2021-2022 年利润的算术平均数等于 2018—2019 年的算术 平均数,则税基确认为零。如果 2021 年和 2022 年的利润算术平均 数不超过 10 亿卢布,税基也会被确认为零。
税率为 10%。
2.5.11.3 税款缴纳
税额由纳税人根据税率按税基的百分比独立计算。纳税人应在 2024 年 1 月 28 日之前缴纳税款。
若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含 11 月 30 日)期间缴 纳保证金,应纳税额可减少 2 倍。这笔保证金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扣除,但只能将计算出的税额减半。必须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和保 证金转账支付文件副本来确认扣除权。
此外,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2024 年 1 月 28 日),已缴纳的保 证金金额将被确认为已纳税额。即,计算出的税额(考虑到扣除额) 与缴纳的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必须上缴预算。
例如,计算的超额利润税额为 35 万卢布。同时,该组织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向预算转交了 15 万卢布的保证金。因此,该组织有权扣除这笔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额为 20 万卢布。事实上,2024 年 1 月 28 日之前要(额外)缴纳 5 万卢布(20 万卢布-15 万卢布)。
纳税人必须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要纳税人 注册地)的联邦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如果计算出的超额利润税额 为零,则无需提交申报。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隶属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是俄罗斯负责税 收征管的主要部门。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州、边疆区等)共 设有 84 个联邦主体税务局(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和涅涅茨自治区共设 一个联邦主体税务局),下设 19 个区税务管理局、104 个市区税务 管理局、112 个市税务管理局和673 个跨区税务管理局,作为基层税 务管理部门,统一征收俄罗斯联邦税费、联邦主体税费和地方税费, 实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税务管理和服务。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目前总计 有约 15 万名工作人员,税收征收机构共 900 多个,负责全国约 300 多万户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正在推进税收征管新的数字化转型——信息 技术架构已经成为所有税收征管流程的基础,为实现税收征管现代 化奠定了基础。 目前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作为全部税收 征管业务的统一平台,可以通过唯一纳税人识别码,归集纳税人全 部相关经营活动,实现一户式的纳税人档案查询。自 2015 年起,俄 罗斯联邦税务局利用大数据和高级分析技术,监控增值税的纳税行 为遵从度;自 2016 年起,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率先在皮草商品上加贴 电子标签,旨在通过二维码扫描等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实现在线监 控货物的流动,改善皮草市场的透明度。 目前这项技术已经推广到 了医药、烟草、服装、鞋类等行业。2016 年 3 月 14 日,俄罗斯联邦 税务局局长签发税务局令,制定、开发、使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自 动 信 息 系 统 3 期 ( 俄 文 : Автоматизированная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ая система , 简称АИС《Налог-3》 )。 自 2017 年起,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强制推行使用在线收银机系统,该系 统可实时向联邦税务局云存储器传送零售交易数据。为应对数字经济相关问题,联邦税务局在 2017 年实行了在线主动遵从方案,通过 国际在线服务供应商,为缴纳增值税提供便利。
2024 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推出“ 网上创业 ”综合服务。企业 家通过该服务注册企业时,无需亲自前往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认证中 心即可获得电子签名,并开设银行账户。联邦税务局计划 2024 年 12 月在石油行业引入电子文件管理标准,联邦税务局可以通过该管理 标准在纳税人不提交申报的情况下管理石油产品消费税,税额可依 据主要文件自动确定。联邦税务局计划在 2024 年年底前实现个人所 得税下财产税和投资税减免程序的全自动化,个人纳税人无需申报 就可通过简化程序进行财产税和投资税的减免。联邦税务局计划在 2025 年 12 月前,完全取消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引入以外国护照数 据为基础的跨国人员身份识别系统,并基于此系统自动确定个人税 收居民身份。
(1)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俄罗斯联邦税务部门的中央机关,下设 9 个行业跨区域特大型纳税人税务管理局、8 个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 84 个联邦主体税务局(俄罗斯有 85 个联邦主体,阿尔汉格尔斯克州 和涅涅茨自治区共设 1 个联邦主体税务局)、3 个跨区域数据集中处 理管理局、1 个跨区域转让定价调查局和 1 个跨区域案头检查局(见 图 1)。
图 1 俄罗斯联邦税务系统
(2)所属税务机关
跨区域特大型纳税人税务管理局对分管行业内的大企业进行管 理。9 个行业跨区域特大型纳税人税务管理局包括:行业跨区域特大 型纳税人税务管理局第一局(石油行业)、第二局(天然气行业)、 第三局(制造、建筑和贸易行业)、第四局(电力行业)、第五局 (冶金行业)、第六局(交通运输行业)、第七局(通信行业)、 第八局(军工行业)、第九局(金融行业)。跨区域特大型纳税人 税务管理局对分管行业内的大企业进行管理。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 对管区内的联邦主体税务局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进行监督。8 个联 邦管区税务管理局分别是:中央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南部联邦管 区税务管理局、西北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北高加索联邦管区税务 管理局、远东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西伯利亚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 乌拉尔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伏尔加河沿岸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 联邦管区税务管理局对管区内的联邦主体税务局的税收执法和行政 管理进行监督。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联邦执法机关,监督税法执行,确保税款 及国家征收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准确、足额、及时缴纳, 监督酒精、酒精制品和烟草制品的生产与流转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进 行外汇管理。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还被授权为法人组织办理注册登记,为个体 经营者、农场经营者办理自然人注册登记。此外,在破产事务中联 邦税务局可以代表国家要求破产的组织机构履行有关支付义务。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负责各类人口和商业数据信息的统一记载、 保存与维护。自 2017 年起,联邦税务局负责收取雇主和个体工商户 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按照宪法、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 联邦总统令、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 联邦财政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税务局组织法履行自己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直接或者通过其派驻在各地的机构与其他联 邦执法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法机关、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国家 预算外基金组织、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税法典》规定俄罗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应当 依法纳税;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征税不得妨碍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 权利;税和费的设立不得破坏俄罗斯联邦统一的市场经济活动,特 别是直接或间接限制货物(劳务、服务)或资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自由流动;税费征收必须依《税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税收法律 应当明确,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够知道自己应当缴纳什么税,何时 缴纳,如何缴纳;法律不明确、产生歧义的,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 方式解释。
(1)单位纳税人登记:
单位纳税人需在单位纳税人所在地、其独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以及其拥有的不动产和车辆所在地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地点到税务机 关办理登记。
外国组织应在税务机关收到以下任一文件或信息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①经俄罗斯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 28 日第 293 号令批准,符合税 务机关规定的非生产共享协议下的投资者或协议运营商的外国组织 的登记申请和文件;
②税法第 85(4)和(7)条中提到的信息;
③将信息输入国家统一法律实体登记册。
上述①中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核算形式、登记申请和随附文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税务机关,并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回执。在 寄出的文件中,必须附上一份经正式认证的个人身份文件副本,以 确保申请中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个体纳税人登记:
个人需在个人所在地、其独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以及其拥有 的不动产和车辆所在地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地点到税务机关办理登 记。税务机关在俄罗斯的各类税费中为纳税人分配单一纳税人识别 号。
税务机关根据以下信息在个人居住地或所在地(如果该人在俄 罗斯没有居住地)为其办理登记:
①根据国家统一公民身份记录登记簿中的出生数据;
②根据税法第 85 条第 1-6 款、第 8 款和 13 款收到的信息;
③根据个人向其选择的任何税务机关提交的申请中的信息。
税务机关有义务在收到个人申请后五日内根据该个人申请进行 登记,同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如果之前没有颁发过该证书)。
登记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①本人通过国家和市政服务多功能中心、挂号信方式提交;
②本人以电子形式通过“个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申请 ”服务发送 提交;
③授权委托代表人持根据俄罗斯民事法律签发的委托书向税务 机关提交。
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证明个人身份和确认 在居住(所在)地登记的文件。如果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境内没有 居住(所在)地,则只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士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证明其身份和确认其 在俄罗斯居住(居留)权的文件。外国公民根据规定提交的文件为 俄语外的其他语言时,应附上按规定方式认证的俄语译本。当申请 书通过挂号信寄出时,可附上登记所需文件,包括证明个人身份的 文件、确认在居住地或逗留地登记的文件,即确认外国公民或无国 籍人士在俄罗斯居住(居留)权利的正式认证副本。
(1)账簿设置要求
①会计(财务)报表应真实、公正地反映一个经济实体在报告 日的财务状况、财务结果以及报告期内的现金流量,这是报表使用 者做出经济决策所必需的;
②经济实体应编制年度会计(财务)报表,其他联邦法律、国 家会计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③年度会计(财务)报表应在会计报告年度内完成;
④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国家会计监管机构的监管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经济实体应编制中期会计(财务)报表;
⑤中期会计(财务)报表应在不少于会计报告年度的会计期内 编制;
⑥会计(财务)报表应包括一个经济实体所有分支部门的活动 指标,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⑦会计(财务)报表应以卢布为单位编制;
⑧会计(财务)报表的批准和公布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 和情况进行;
⑨须经强制审计的会计(财务)报表,必须与审计报告一起公 布;
⑩会计(财务)报表不得作为商业机密;
⑪综合财务报表的法律监管应根据本联邦法进行,其他联邦法 律另有规定除外。
(2)会计制度简介
经济实体进行会计记录的全部方式构成其会计政策。经济实体 应根据俄罗斯的会计法、联邦和行业标准独立制定会计政策,在为 某一特定会计项目制定会计政策时,要从联邦准则允许的会计方法 中选择一种。如果联邦准则没有就某一特定会计项目规定会计方法, 则根据俄罗斯会计立法、联邦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可由该经济 实体自行制定。为了保证若干年内会计(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会
计政策的变更应从会计年度初开始,变更原因另有规定的除外。会 计政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改变:
①俄罗斯联邦的会计立法、联邦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发生变 化;
②开发或选择新的会计方法,应用该方法可提高会计对象的信 息质量;
③经济实体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①初级会计文件、会计登记簿、会计(财务)报表应由经济实 体保存,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档案组织规则确定,但不得少于会计年 度结束后五年;
②会计政策文件、经济实体的标准、与组织和维护会计工作有 关的其他文件,包括复制电子文件的方式以及电子签名认证,由经 济实体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最后一次用于编制会计(财务)报 表的年份后五年;
③经济实体必须确保会计文件在安全条件下保存,防止会计文 件内容被更改。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发票可作为买方按规定方式向货物(工程、服务)和财产权的 卖方(包括以自己名义销售货物(工程、服务)和财产权的委托代 理人)申请扣税的依据。发票可以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填写 和开具。除另有规定外,如果交易双方具有接收、处理电子发票的 技术手段和能力,经交易双方同意,应按照既定的格式和程序开具 电子形式的发票。出售需要追踪的货物时,应以电子形式开具、校 正发票,以下情况除外:
①为个人、家人、家庭和其他非商业目的向个人销售可追踪的 商品,以及向职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销售商品;
②按照出口(再出口)的海关程序从俄罗斯境内销售和转移可 追踪的货物;
③从俄罗斯到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领土内可追踪货物的销售和流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含同纸质发票一样 的细节和数据,必须由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在 5 天内发出。 电子发票也必须在日志和采购与销售分类账中登记,并以电子方式 存储 4 年。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减的依据。
在俄罗斯注册法人机构时,企业需获得税务登记证(号),依 据联邦及地方政府规定按时纳税。法人机构的会计师必须是俄罗斯 公民。纳税申报时间依税种的不同,分为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及 按年度缴纳等,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进行纳税 申报,提交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向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载明纳 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携带所在 地证明(法人注册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需纳税项目的收 据证明等,以纸质材料进行申报,也可以网上进行申报。税务机关 对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应注明受理。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方法由《税法典》统一规定。税务机 关无权要求纳税人填报与税款计算缴纳无关的信息,法律另有规定 除外。
纳税申报可由纳税人(征税人、保险缴款人、税务代理人)或 纳税人通过代表向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附件清单的方式 提交,或通过电信渠道或纳税人的个人账户进行电子提交。可以采 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纳税申报表,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 必须提交电子申报表:
(1)上一个日历年度企业雇员超过 100 人的;
(2)本年度新开业或重组的企业雇员超过 100 人的;
(3)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适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必要时,纳税人可在合同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参与具体的税务监 督活动,包括进行实地检查。当需要科学、艺术、技术或工艺方面 的特殊知识来解释说明出现的问题时,纳税人应任命一名专家进行 评估。专家的任命应根据进行现场检查的税务机关人员的决议来进 行,该决议将明确评估的任命情况、专家姓名、进行检查组织的名 称、向专家提出的问题以及向专家提供的材料。被任命的专家有权 研究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检查材料,并有权申请补充材料。如果提供 的材料不充分,或者专家不具备进行评估的必要知识,专家可以拒 绝提供意见。在任命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被检查人有权:
①质疑专家;
②要求从被检查人指定的人员中任命一名专家;
③提交补充问题,听取专家对这些问题的意见;
④在税务人员的允许下,在专家评估期间在场,并向专家作出 解释;
⑤了解专家的意见。
专家的意见或其关于无法提供意见的报告应提交给被检查人, 被检查人有权作出解释、提出异议、要求向专家提出更多的问题以 及指定额外或同一专家进行评估。在结论不够清晰或完整的情况下, 应指定同一或另一专家进行补充评估。若专家的结论不合理或对其 正确性存疑,则应指定另一专家进行二次评估。
(2)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检查分为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 税务检查是对纳税人、支付人和扣缴人遵守税收法律情况的监督。
①案头检查。税务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等进行案头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任何违规行为的,案头检查自 动完成。无须向纳税人发出关于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和案头检查结束 的通知;
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在案头检查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相关规定制作案头检查决定;该决定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在 1 个月内 对案头检查行为提出异议;税务机关负责人有义务在提出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材料、纳税人的异议进行审核,作出对纳税人违 法行为追究或者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
②实地检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检查,需要取得税务 机关领导的批准。如纳税人没有能力提供场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 可以在税务机关内进行。
进行实地检查的决议需包含以下信息:
A.纳税人的全名和缩写名或姓、名和父称;
B.检查对象,即要检查其计算和支付的正确性的税种;
C.纳税人被检查的时期;
D.被委托进行检查工作的税务局员工的职位、姓氏和姓名缩写。 实地检查可以围绕纳税人一个或者多个税种的缴纳情况开展。
但是,禁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期间内进行两次及以 上实地检查。除负有监督税收征管情况的联邦权力机关进行批准以 外,税务机关不得在同一日历年度内对同一个纳税人进行两次以上 的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通常不超过两个月,该期限可延长至 4 个月,若有特 殊情况可延长至 6 个月。实地检查的期限应从决定进行检查的日期 开始计算,到编写检查报告的日期停止计算。
作为实地检查的一部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分支机构和 代表机构的活动。在对纳税人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独立的实地 检查时,检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果处理
根据实地检查的结果,授权的税务人员必须在实地检查报告发 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以规定的形式起草一份税务检查报告。如果在案 头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税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人员必 须在案头检查结束后十日内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一份税务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报告应由进行相关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人(其代表)签署。
接受税务检查的人(或其代表)在收到税务检查报告之日起一
个月内,如果对税务检查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或检查人员的结论和建 议有异议,有权就上述行为的整体或个别内容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异议。接受税务检查的人(或其代表)有权在书面反对意见中 附上或在商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佐证文件(经认证的副 本)。
俄罗斯《税法典》对税务代理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税务代 理中介机构实行行业自律,代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根据《税法典》第一部,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税 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逾期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处 1 万卢布罚款;如果 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处业务开展期间收入 10%但不低于 4 万 卢布的罚款。
②违反税收会计规定。未造成税款少缴的,根据其性质和持续 情况处以 1 万至 3 万卢布罚款(在几个纳税期均违规);如果因少 计税基而造成税款流失的,处未缴税款 20%但不少于4 万卢布的罚款。
③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处应纳税额 5%且不低于1000 卢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 30%。
(2)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①逾期纳税。按日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逾期纳税利息(滞 纳金),利率为俄罗斯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的 1/300。2018 年 12 月 27 日之后产生的因未缴税款而征收的滞纳金,不得高于未缴税款。
②少报应缴税款。少报应缴税款的,处少报未缴税款 20%的罚款; 如果故意少报税款的,处少报未缴税款 40%的罚款。
③代扣代缴义务人未预提税款或欠缴税款的,处代扣代缴义务 人未预提税款或欠缴税款 20%的罚款。
④刑法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应对公司逃税行为承担责任。根据 俄罗斯法律,除公司主体外,其管理人员如果不履行税务义务,可 能受到行政罚款。此外,故意逃税导致严重少缴税款的行为可能受 到刑事处罚。刑法第 199 条规定以下逃税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根 据法律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而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文件的, 或提交明知不正确的纳税申报信息的。
重大逃税行为是指连续 3 年少缴税费或社会保障金超过 1500 万 卢布,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A.10 万卢布以上,30 万卢布以下的罚款;
B.没收被定罪者 1-2 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
C.强迫劳动 2 年及以下,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开展特定业务权 利 3 年及以下;
D.逮捕 6 个月或监禁 2 年,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开展特定业务 权利3 年及以下。
特别重大逃税行为是指少缴税费或社会保障金超过 4500 万卢 布,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A.20 万卢布以上,50 万卢布以下的罚款;
B.没收被定罪者 1-3 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
C.强迫劳动 5 年及以下,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开展特定业务权 利 3 年及以下;
D.5 年以下监禁,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开展特定业务权利,最长 可达 3 年。
如果组织或个人首次税务犯罪,并已全额支付未缴的税费和社 会保障金以及相应逾期利息和罚款,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3)其他处罚
①俄罗斯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至少 12 个月的时间内没有 申报纳税,也没有进行任何银行交易,税务机关可以对该公司进行 清算。
②银行不遵守税法规定相关义务的,依法进行特别处罚。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恰当的,可通过被申 诉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被申诉的税务机关应在申诉提 交之日起 3 日内将申诉状及其附带材料提交给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遭到投诉时,税务机关有责任采 取措施纠正被投诉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税务机关应 在三日内将此事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附上证明文件(如具备)。
申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损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 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税法典》另有规定除外。
申诉人可对已生效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决定进行申诉,无论 该决定是否追究申诉人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申诉人应在该决定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若申诉人对受理其申诉的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申 诉人有权在该处理决定正式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授权负责监 督税收及费用征收事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提出进一步申诉。
申诉期已过但有正当理由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申诉人的 申请延长其申诉期。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恰当的,可以直接向 法院起诉。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对税务机关的法令(包括标准法令)、 税务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司法申诉,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仲 裁程序向仲裁法院提交申诉书; 自然人对税务机关的法令(包括标 准法令)、税务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司法申诉,应按照对政府 机关和公务人员非法行为提起申诉的联邦法律的规定向普通审判法 院提交申诉书。
(1)纳税人的权利
《税法典》承诺对纳税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进行行政和司法保护, 规定税务人员有义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务人员未能履行或 不恰当地履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义务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税法典》规定纳税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从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无偿获取关于现行税费法律、法案、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力与税务申报表 及其填写方法等信息;
②从税务机关获取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和收费法律法规、 地方税收和收费规范性法规的书面说明;
③按税法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税收优惠;
④根据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办理延期纳税、分期纳税、税 务贷款或投资税收减免;
⑤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申请退还税款、罚款利息、多支付或多 征收的罚款金额以及超过正确数额的金额;
⑥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在税务法律关系中代表自己的利益;
⑦就税收和费用的计算与缴纳等问题向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提供说明书;
⑧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在场;
⑨获取税务检查和税务机关决定的副本,以及税务通知和缴纳 税款的要求;
⑩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执行公务时遵守税务和其他法律的要 求;
⑪不执行税务机关或其公务人员不符合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 的不合法决定和要求;
⑫根据规定的方式对税务机关的决议或其公务人员的行为(不 作为)提起申诉;
⑬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保守税收秘密;
⑭因税务机关所作的不合法决定或其公务人员的不合法行为 (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既定的方式要求全额补偿;
⑮依照本法典的规定,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机关其他行为的审 议过程。
(2)纳税人的义务
①依法支付所征税收和费用;
③如果《税法典》有规定,有义务根据规定的方式保存其收入 (费用)和应税项目账簿、向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上报所需支付 税款的税务申报表,以及按照联邦会计法提供会计账簿;
④依据税务机关要求,个体工商户、开展私人业务的公证人、 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收入、支出和经 济交易的账簿记录;
⑤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和其公务人员提供 所需的计算和支付税款的资料;
⑥遵循税务机关合法要求,不得违反税收及费用法律;当税务 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妨碍税务人员的正常执法;
⑦按照税收及费用立法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 信息和文件;
⑧保留会计和税务记录以及其他用于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文件, 包括确认收入、支出(对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缴纳(代扣) 税款的文件,除本法典另有规定外,保留时间为五年;
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应在报告年度次年 5 月 15 日之前向负责 税收和征收监管的联邦行政机关提交包括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在 内的年度财务报告;
⑩履行《税法典》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论外国企业是否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都应当遵从俄罗斯 税务机关有关登记和信息报告的规定。
(1)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时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企 业在一年内通过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或者准备进行超过 30 日(连 续或者总计)的活动,则该公司应当在活动开始后的 30 日之内在俄 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2)经营活动告知义务。如果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时 间在一年内少于 30 日,应当告知俄罗斯税务机关。外国企业取得来 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收入,即便该收入不属于该公司在俄罗斯的常设 机构,也应告知俄罗斯税务机关。
(3)财产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在俄罗斯发生以下行为,必须在 俄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A.拥有不动产或者交通工具;
B.在俄罗斯开立银行账户;
C.在俄罗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
(4)增值税税务登记。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互联网向 俄罗斯纳税人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企业,应当通过俄罗斯联邦税务 局网站电子税务局“互联网公司增值税办公室 ”办理税务登记和纳 税申报。
(1)设立子公司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子公司为俄罗斯居民企业纳税人,在 俄罗斯负有居民企业纳税人义务。同时,子公司在俄罗斯是《税法 典》上非居民母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须履行《税法典》规定的 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实行源泉扣缴,计算扣缴应扣税款,并及时正确汇至预算(或 预算外资金)账户中;
②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在 1 个月内书面报送税务机关并且将 欠款金额报送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
③保存支付给纳税人收入和扣缴税款的记录;
④向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正确计算、预提和划拨的税金所 需的资料。向中国居民分配股息(利润)、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 费时,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预提税(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为对外支付的次日。
(2)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在俄罗斯不是独立的 法人,为俄罗斯外国企业纳税人,负有外国企业纳税人义务。其中, 企业利润税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来 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俄罗斯缴纳 企业利润税,纳税期限为每季度预缴,次年 3 月 28 日前进行年度申 报,逾期未申报将受到处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这些活动的所得 在俄罗斯免于缴纳企业利润税。外国企业作为总公司,取得俄罗斯 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无需缴纳任何预提税,但清算收 益须在收益来源地缴税。
(3)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 (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即该收入不属于在俄罗斯 所构成的常设机构的收入,则按照来源地征税原则,非居民在俄罗 斯(收入来源地)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由俄罗斯支付方代扣代缴预 提税(企业利润税)。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及适用税率详见 2.2.2 外国企业。
俄罗斯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资本 弱化和受控外国企业等规则。俄罗斯税法没有一般反避税规则,但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广泛使用。
俄罗斯转让定价适用综合的转让定价规则,大体上与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独立交易转让定价原则相似。转让定价规则广 泛采用了 OECD 转让定价指南的原则。俄罗斯转让定价规则由 2011 年 7 月 18 日第 227 号联邦法律发布,具体体现在《税法典》第 5 章,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若交易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或他们所 代表的利益受益者的交易条件或经济结果,则作为交易双方的个人 和(或)组织构成关联关系。《税法典》第 105.2 条列出了 14 种类 型的关联方,其中直接拥有 25%以上的股权是最主要的标准。除此之 外,立法机关有权在其它情况下以逐个审查为基准判定双方为关联 方。
14 种类型关联方:
(1)一个组织直接和(或)间接地持有另一个组织股份,且持 有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2)个人直接和(或)间接地持有一组织的股份,且持有股份 总和达到 25%以上;
(3)组织间的,如果这些组织同为一方直接和(或)间接持股 且在每个组织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
(4)组织和个人(包括第 11 条所指的相互关联的个人)有权 指定(选举)本组织的总经理或任命(选举)本组织集体执行机构、
(5)同一人(包括第 11 条所指的相互关联的个人)有权决定 (推选)多个组织的总经理或这些组织的集体执行机构、董事会(监 事会)中半数以上人选;
(6)多个组织的集体执行机构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半数以上 人选是同一自然人(包括第 11 条所指的相互关联的个人);
(7)组织和个人间,组织与唯一行使该组织权力的人;
(8)组织间,这些组织由同一人唯一行使这些组织的权力;
(9)组织和(或)个人间,如果每个上一层组织和(或)个人 直接参与每个下一层组织并且持有股份总和达到 50%以上;
(10) 自然人之间,如果一个自然人在职位上服从于另一个自 然人;
(11)自然人其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领养)、 同父母和非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监护人(保护人)和被监护人;
(12)相互关联的个人(配偶、父母和子女(领养和收养)、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监护人(监管人)和被监护人) 直接(间接)持股总和超过25%,并且(或)有权任命负责人或至少 50%的合议执行机构或董事会成员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任命管理 机构的相关权力也由个人与其相互关联的人共同确定;
(13)根据《税法典》第 25.13 项,在《税法典》中分别被认 定为控制人和受控外国公司的个人和组织;
(14)根据《税法典》第 25.13 项,在《税法典》中被认定为 受控外国公司的组织,其控制人为同一人。
2018 年 8 月 3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 302 号法案,对转 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从转让定价规则中剔除了大量 国内交易,对跨境交易规定了统一的交易额门槛。该规定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税法典》第 105.14 条:关联交易包括符合 条件的跨境交易和国内交易。
①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额超过 6000 万卢布的跨境交易;
②独立企业间原油、油产品、化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 金属和宝石等特定类型商品的跨境交易,且跨境交易额超过 6000 万 卢布;
③与位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财政部第 108 号令所列低税管辖区 黑名单内的独立企业间的年交易额超过 6000 万卢布的跨境交易。
(2)国内关联交易是指一个日历年度内交易额超过 10 亿卢布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关联方之间的国内交易,包括:
①交易各方对从该交易中获得的利润适用不同的税率;
②其中一方以从价税率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
③交易的一方适用核定征收制度或统一农业税等特殊税制,而 另一方不适用;
④其中一方免征企业利润税;
⑤交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交易的一方是本法典第 275.2 条第 1 款所述的纳税人,并在根据本法典第 275.2 条确定企业利润税纳税 基础时考虑该交易的收入(支出);任何其他交易方不是本法典第
275.2 条第 1 款所述的纳税人,或者是本法典第 275.2 条第 1 款所述 的纳税人,但在确定企业利润税纳税基础时未考虑该交易的收入(支 出);
⑥一方或双方是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的居民企业或是 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6 号联邦法律规定的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的参与者,并且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⑦如果至少存在交易一方在税期内根据本法典第 286.1 条规定 享受公司所得税的投资减免优惠,则该交易不属于跨境关联交易, 无论签订合同的日期如何,其收入和支出根据本法典第 25 章规定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确认;
⑧如果至少存在交易一方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附加所得税的纳 税人,则该交易的收入(支出)将在计算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附加所 得税纳税基础时予以考虑。
转让定价规则不适用合并纳税的集团企业间的交易,但其中一 方按从价税率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税或碳氢化合物开采额收入税的纳 税人除外。2015 年 1 月 19 日发布应视为“关联交易 ”的情形的详细 指引中规定交易的一方属于银行业企业的,不适用有关关联贷款交 易的条款;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不适用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价 评估条款。
纳税人必须在次年 5 月 20 日前将当年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固定 格式向当地税务局提交关联交易申报(报告),包括交易类型、交 易金额、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等信息。地方税务当局将关联交易申 报(报告)递交至联邦税务局转让定价部门,由专门的转让定价局 负责进行转让定价审计和纳税调整的评定。税务当局可以在 6 月 1 日以后要求关联交易的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的转让定价文档。转让定 价文档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起 30 日内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非市场价格与外国公司进行受控交易, 实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将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40%的罚款,根 据《税法典》第 129.3 条第 1 款的最新规定,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 50 万卢布。
发生境内关联交易,使用非市场价格与俄罗斯公司发生的受控 交易,即发生境内关联交易,从而实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将 处以不缴或少缴税额 40%的罚款,根据《税法典》第 129.3 条第 2 款 的最新规定,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 30000 卢布。
根据《税法典》第 194.4 条的最新规定,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未提供年度内进行受控交易报告,试图隐瞒与外国公司进行关联交 易的,罚款金额从 5000 卢布提高至 100000 卢布[19]。
作为 G20 成员之一,俄罗斯于 2017 年 11 月采纳了 BEPS 第 13章节内容,阐述了跨国企业集团及其组成实体的定义,列示了提交 包括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内的三个层次的转让定价文 档及其信息自动交换的有关规定。
俄罗斯使用国别报告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开展风险评估。根据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网站上的信息,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可以使用收到 的转让定价文档信息进行审计前分析。
[19] П о п р а в к и в Н К Р Ф : с д е л к и с и н о с т р а н н ы м и к о м п а н и я м и в 2024 г о д у .
俄罗斯于 2017 年 11 月27 日出台了准备和申报主体文档的法规。 申报主体文档的法规与国别报告的法规相同。主体文档的必要内容 需符合 OECD 指南,该规定适用于从 2017 年开始的财政年度。
按照俄罗斯术语,主体文档称为“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文档”。 目前,尚没有正式批准的主体文档格式,也没有任何公开可用于准 备主体文档的在线工具。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任意方式编制主体文 档,但主体文档中需包含法律所列的全部资料。
(1)填报主体文档的纳税人
组成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根据俄罗斯法律被视为纳税人的,需 要准备主体文档;与国别报告收入门槛相同,跨国企业集团财政年 度合并报表收入达 500 亿卢布的,需要提交主体文档。
在俄罗斯没有常设机构且仅从俄罗斯取得消极收入的非居民实 体不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如果所属同一跨国企业集团的另一个实体 已经向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提交了主体文档,则该纳税人无需再次向 税务当局提交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无需与国别报告一起提供,只需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要求时提交。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要求提交时,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 集团组成实体的俄罗斯纳税人必须提交主体文档,无论最终母公司 所在国家或集团的其他报告实体所在税收管辖区的立法中是否要求 报告主体文档。
根据《税法典》第 105.16-3(4)条,主体文档应以俄文提交, 纳税人也有权以俄语以外的其他语言提交主体文档。主体文档中必 须以俄罗斯卢布或跨国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货币表 示。货币转换应根据编制统一财务报表的规则进行。有关汇率的资 料必须载于主体文档的注释内。
根据《税法典》第 105.16-4(1)条,主体文档应包括下列资 料:
①以图表形式说明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 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以及跨国企业集团各组成实体经营活动 的产品(劳务和服务)的市场信息;
②关于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信息:
A.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B.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 5%的产品或者 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 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C.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 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 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D.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 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E.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 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③关于跨国企业集团无形资产信息:
A.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 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 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B.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 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C.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
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D.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E.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 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④关于跨国企业集团财务活动的信息:
A.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 要融资安排;
B.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 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C.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⑤其他信息:
A.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B.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 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 说明。
(3)准备和提交日期
主体文档须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提出申报要求后的 3 个月内提 供。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向纳税人提出提交主体文档的时间不得早于 纳税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也不得晚于纳税人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36 个月之后。
(4)对于未按时提交主体文档,或者提交的主体文档存在不完 整、不正确等违规情况的,将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处以 10 万卢布的 罚款。该罚款不适用于 2017-2019 年的报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 起,罚款提高至 100 万卢布。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未提交国别报告或提交包含虚假信息的国 别报告的罚款将从 10 万卢布增加到 100 万卢布(《税法典》第 129.10 条的新规定);未提交参与跨国企业集团情况报告的罚款将从 5 万 卢布增加到 50 万卢布(《税法典》第 129.9 条的新规定)。
俄罗斯的转让定价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俄罗斯对市场价的确定方法与 OECD 的规定类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寻找“可比非受控交易 ”,并将这些 交易中的价格与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的价格相比较。这种方法 通常是在有相似产品销售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使用;
(2)再销售价格法:衡量经销商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再销售获得 的毛利率,并将其与从非关联供应商处购买可比产品再销售所获得 的毛利率相比较。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经销商不改变或增加实物商品 价值的情形;
(3)成本加成法:计算销售方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毛利水平上 的成本加成率,并与向非关联方出售商品所取得的、基于毛利水平 的成本加成率相比较。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生产商向关联方出售产品 的情形;
(4)可比利润法:衡量在相似环境下从事相似商业活动的非关 联方客观的“可比利润水平指标 ”,并与纳税人相应的指标相比较;
(5)利润分割法:公司合并财务营业利润是各方之间根据贡献 (即承担的风险和履行的职能)的相对价值进行分配的。该方法通常适用于没有其他方法可用的复杂交易,如向关联方出售嵌套无形 资产的制造品以供其在国内市场销售等。
《税法典》第 14.6 章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税法典》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属于大企业级别的俄罗斯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递交预 约定价协议(以下简称“定价协议 ”)签订申请书。定价协议是由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签署的,旨在确保双方遵循《税法典》第 105.3 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此协议与定价程序和其有效期内受控交易所 采用的预约定价方法的适用程序有关。申请人申请缔结或修正预约
定价安排协议的须缴付 200 万卢布的政府规费(如服务费)(《税法典》第 333.33(1-133)条)。
(1)定价协议的内容
①签约受控交易和商品(劳务、服务)的种类、清单;
②定价程序、预约定价方法(公式)的描述和适用程序;
③确定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协议条款过程中所用信息来源清单;
④协议有效期;
⑤可证实已履行定价协议条款文件的清单及其提供程序和提供 期限。
除了上述所列内容之外的其他定价协议条款可根据双方的协商 结果来规定。
(2)定价协议的有效期
①可就具有同样标的的一个或几个交易(一组同类交易)签订 定价协议,签订期限不超过 3 年。
在这种情形下,定价协议的效力可能扩展到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递交协议签订申请书当年的 1 月 1 日至上述协议生效日期间。
②纳税人在其遵守定价协议全部条款之条件下有权向税务机关 递交定价协议有效期延期申请书。
③定价协议可依照《税法典》第 105.22 条所规定的程序根据双 方的协商结果被延期不超过两年。
④如果定价协议未直接另有规定,则定价协议自其签署年度的 次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4.2.1 定价协议签订程序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的定价协议签订申请书,包括以下 资料:
①定价协议草案;
②纳税人与受控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文件以及纳税人拟签订定 价协议方面的受控交易文件;
③纳税人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④纳税人最近一个报告期的会计(财务)报表;
⑤可证实申请人付讫税务机关审核定价协议签订申请书的国家 规费的凭证;
⑥包含对签订定价协议具有意义的信息的其他文件。
(2)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未规定其他格式,则上述所列举的文 件可以任意格式提交给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索要上述未曾规定的、定价协议所 必需的其他文件。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后 10 天内向 税务机关提交所需文件。若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税务机 关在收到通知后可延长文件提交期限。
根据《税法典》第 105.20.2 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定价协 议签订申请时,应提供有关纳税人作为税收居民向外国税务机关提 交签订此类协议的申请的信息。
(4)税务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在不超过 6 个月的期限内 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上述期限可延长至 9 个月 或 27 个月。审核纳税人所提交文件的期限延期的依据和程序由税务 机关来确定。
(5)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上述(1)至(3)款所要求文件 的审核结果,作出如下决定之一:
①关于签订定价协议的决定;
②关于拒绝签订此类协议的决定,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③关于修正协议草案的决定:税务机关建议纳税人按照《税法 典》的要求修正并重新提交定价协议草案和上述(1)之②项所列的 文件(即,纳税人与受控交易相关的经营活动文件以及纳税人拟签 订定价协议方面的受控交易文件)。
(6)关于签订定价协议(拒绝签订定价协议,必须修正协议草 案)的相关决定(如果做出签订定价协议的决定,则指明定价协议签署的地点、 日期和时间) 自作出此类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发送给纳 税人(纳税人的全权代表)。如果税务机关通过了上述(1)之③规 定的决定,则纳税人应在收到相关决定后 30 天内提交定价协议草案 终稿和(1)之②所列的文件。
(7)当依据上述(5)条③项规定重新提交定价协议草案时:
①不收取《税法典》第 333.33 条第 1 款第 133 项规定的国家规 费;
②税务机关在 3 个月内作出决定。
(8)作出拒绝签订定价协议决定,依据主要是:
①未提交或未全部提交上述(1)款所规定的文件;
②未付讫或未全额付讫国家规费;
③合理的结论:通过采用纳税人在定价协议草案中所建议的定 价程序、定价方法,将不能确保履行《税法典》第 105.3 条第 1 款 的规定。
④未能与授权的外国税法机关达成相互协议,以签订本法第 105.20(2)条规定的定价协议;
⑤未按本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限提交本条(3)规定的文件(资料);
⑥纳税人不同意关于需要最终确定定价协议草案的决定(包括 未能在本条(6)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最终定价协议草案);
⑦纳税人拒绝签订定价协议(包括纳税人(其代表)未到税法 机关签订定价协议)。
如果根据本条(8)之④规定的理由作出拒绝签订定价协议的决 定,纳税人有权在收到上述决定的三个月内,按照本条(7)规定的 方式,即至少有一方是外国税收居民的外贸交易,向税务机关重新 提交定价协议草案。
(9)关于拒绝签订定价协议的决定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上诉 至法院。
(10)与纳税人所签订的定价协议复印件由税务机关自该协议 签署之日起 3 日内发送给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
(11)纳税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定价协议签订申请书可由上述纳税人撤回。在这种情形下,已付讫的本法第 333.33 条第 1 款第 133 项所规定的国家规费金额不予退还。
(12)定价协议可依照上述所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4.4.2.2 终止定价协议的程序
(1)定价协议在其有效期届满后终止效力或者在本条所规定的 情形下在此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效力。
(2)当依照《税法典》第 14.5 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过程 中查明纳税人在定价协议有效期内未全额付讫税款而违反定价协议 时,根据税务机关领导人(领导人副职)的决定,定价协议效力提 前终止。
定价协议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提 前解除。
(3)税务机关关于终止定价协议的决定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应当面呈递给纳税人(其代表),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或者以 其他方式转交给纳税人(其代表),并需由纳税人(其代表)证明 其收件日期或者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纳税人。
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纳税人的定价协议终止决定自此类挂号信 邮寄之日起 6 日届满后即被视为已收件。
上述决定的复印件在同样期限内发送给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的税 务机关。
(4)税务机关关于终止定价协议的决定可由纳税人依照俄罗斯 联邦仲裁程序法所确定的程序上诉至仲裁法院。
(5)只有在因未履行(违反)定价协议条款而终止定价协议导 致税款降低的情况下方能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于 2014 年 11 月加入受控外国企业 (CFC)规则,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于 2015 年 6 月进行了 修订。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于俄罗斯税收居民(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外国管辖区的法人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未分配利润,俄罗斯税 收居民的税基包括那些受控外国企业应当向俄罗斯股东分配而未分 配的利润。
从 2024 年开始,税务机关将能够监控和验证俄罗斯纳税人与其 有关联关系的外国公司进行的交易。如果此类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 格不符,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这些交易的税基。如果由 于这种调整,非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外国公司取得收入,税务机 关将这种源自俄罗斯联邦的收入视同于非俄罗斯企业取得的股息收 入。因此,对于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将征收企业利润税或 个人所得税,税率设定为 15% 。非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人收到此 类收入的日期将确认为关联方之间交易年度的最后一天(《税法典》 第 105.3 条的新增条款)。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税法典》修正案扩大了外国公司在俄 罗斯应纳企业利润税的范围。为此,来源于俄罗斯联邦的收入将包 括外国公司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俄罗斯企业完成的工作和提供服务所 取得的收入。此外,如果工程和服务的买方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则将认为工作已完成,并且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服 务。买方地点为该组织的国家登记地址。外国公司为俄罗斯企业完 成工作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将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第 2 款的新增规定)。现在从外国关联公司购买任 何工作和服务时,需要按此规定支付税款。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俄罗斯税收居民(个人或公司)控制的外国 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1)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外国组织,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①该组织为非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
②该组织控制人为俄罗斯联邦法人实体和个人;
(2)在《税法典》中,受控外国企业也指没有形成法律实体的 外国实体,其控制人为俄罗斯联邦法人实体和个人;
(3)该组织控制人为俄罗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配偶、子女和 其他亲属在内),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25%以上外国企业股份,单一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股份(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
就本法典而言,国际公司以及其外国组织的控制人为俄罗斯法 人或自然人,持有该国际公司 15%以上的股份(包括配偶、未成年子 女)。股份多少应根据本法典第 105.2 条确定。
没有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表或提供错误的受控外国企业信 息的,每个受控公司罚款 10 万卢布;没有提交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 表的,每个受控公司罚款 10 万卢布;没有将受控外国企业收入纳入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的,处以没有缴纳税款 20%但不少于 10 万卢 布的罚款(2018 年开始执行)。
超过该债资比产生的利息将被视作股息分配,借款方在计算俄 罗斯企业利润税时不得扣除,且须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股息预提税。
下列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不受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限制:
(1)在俄罗斯缴纳企业所得税;
(2)欧亚经济联盟内拥有永久性住所的公司;
(3)非营利组织在股东之间不分配利润;
(4)金融保险公司经许可和授权从事金融保险活动;
(5)信托基金等非法律实体,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创建合同不 能分配利润的;
(6)欧洲债券发行者,其收入的 90%以上为贷款的利息;
(7)注册在与俄罗斯联邦有税收情报交换的税收管辖区,并且 对股息或其他收入征收实际税率超过俄罗斯联邦企业所得税率 75% 的受控外国企业;
(8)注册在与俄罗斯联邦有税收情报交换的税收管辖区,总利 润在 2015 年不超过 5000 万卢布、2016 年不超过 3000 万卢布、2017 年及以后年度不超过 1000 万卢布的受控外国企业;
(9)从事生产经营等积极所得的公司(消极所得不超过20%)。 消极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赁或租金收 入、资本收益和从事提供咨询、市场营销和法律等服务获得的收入;
(10)矿产开采参与产量分成、特许经营和类似协议项目的外 国企业,其收入的 90%以上源自产量分成协议;
(11)在大陆架的项目经营者;
(12)2019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控股人通过外国上市公司(不 仅是俄罗斯)拥有以下公司:
①在经合组织国家的交易所交易(联邦税务局黑名单上的国家 除外);
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有关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25%或以上;
③控股人对每家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权益少于 50%。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 了“成本分摊 ”条款,即“企业 ”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 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中没有对转让定价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 行明确,特别是目前俄罗斯税收立法在集团内提供服务时,没有考 虑集团内的定价程序。尽管对法律进行相关修订的倡议已经得到了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支持。《俄罗斯联邦 2014 年税收政策的主要方 针以及 2015 年和 2016 年的规划》已经提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经合组 织指南)中引入了一个确认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收入和支出的机制。 在俄罗斯运营的大多数大型国际公司,遵循经合组织指南所确立的 原则,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就提供服务进行成本分摊。这凸显了在《税法典》中补充相关特殊条款的必要性。反之,当前俄罗斯税收立法 中缺少与成本分摊相关的规定,显著加剧了跨国公司在俄联邦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公司与税务机关之 间的法律纠纷与诉讼。
关联方贷款利息的扣除和下列情况下的贷款提供方适用资本弱 化规则:
(1)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公司超过 25%注册资本的外国企业 或自然人;
(2)上述外国企业或自然人的俄罗斯关联公司;
(3)任何上述俄罗斯关联公司或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向俄罗斯借 款方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或自然人,包括自身作为担保人 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提供担保。
此外,法院可以判定某些债务的清偿是受控债务(比如在向境 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形)。
通常,关联法人实体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 过 3:1,银行和租赁公司的该比例不得超过 12.5:1。对具有受控债 务特征的债务汇总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该债资比产生的利息将被视作股息分配,借款方在计算俄 罗斯企业利润税时不得扣除,且须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股息预提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可扣除利息支出为受控债务根据 一定比例进行拆分的部分。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比例=未偿还的受控债务金额×(该外国公司在债务方公司持有 股权权益×3 或 12.5)。
当直接从发起人或通过俄罗斯关联关系人获得的资本贷款金额 超过股权金额的 3 倍,以及对于以贷款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实体来说,超过 12.5 倍,就可以在股息的名义下支付利息。 标准比例参照 4.7.1 规定的比例。
如果税务机关查明受控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则对该纳税 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未缴企业利润税的40%,且不得少于 3 万卢 布。
但是,此条款不适用于收入和(或)费用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根据《俄罗联邦税法典》第 25 章确认 的受控交易。
若纳税人向有权控制和监督税收和征收的联邦执行机构提交文 件,证明其根据《俄罗联邦税法典》第 105.15 条规定的程序或根据 为税收目的的定价协议规定的程序在受控交易中使用市场价格水 平,则其可免于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税法典》的规定,俄罗斯签订的国际 条约规定与俄罗斯国内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 定,除俄罗斯在批准该条约时另有保留外。俄罗斯联邦认为自己是 苏联的合法继承者,同意兑现苏联缔结的税收协定,直到谈判缔结 新的税收协定为止。 目前,俄罗斯与包括中国在内的84 个国家(地 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俄罗斯适用的税收协定,在很 大程度上采用了OECD 税收协定范本。
因此,中国居民到俄罗斯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跨国经 济活动,在俄罗斯境内取得的营业利润等积极收入和租金、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收入,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 等具有所得性质的税收时,优先适用中俄税收协定。当依据俄罗斯 国内税法缴纳的所得性质的税收高于中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时, 中国居民可申请享受中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待遇。根据《税法典》, 若税收协定规定了较低的税率或在俄罗斯境内免征税,中国居民作 为受益所有人应向税款扣缴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获得 所得的发生地进行减免。若支付款项之前未出具类似证明,则超出 协定税率的预扣款项应在中国居民作为俄罗斯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申 请书之后给予退还。
中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 1994 年 5 月 27 日在北京签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统称“ 1994 年协定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莫斯科重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中俄税收协定 ”)及议定书,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协定于 2016 年 4 月 9 日生效,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俄罗斯协定网络见附录二。
(1)主体范围。协定适用于中国和俄罗斯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 居民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①个人税收居民
中国: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 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 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 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 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俄罗斯:俄罗斯税务居民是指在未来连续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停 留至少 183 日的个人,且税收状况与公民国籍无关。
②企业税收居民
中国: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依法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 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 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俄罗斯:俄罗斯公司,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国际条约被确认为 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外国公司以及管理地点为俄罗斯联邦的外国 组织(除非俄罗斯联邦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③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
关于个人税收居民,根据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定,同时为中俄双 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A.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中俄双方同 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 益中心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家的居民;
C.如果其在中俄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 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D.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中俄任何一方的国民,中 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 该个人不应被认为是中俄任何一方的居民,且不可享受本协定规定 的任何税收减免。
关于除个人以外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中俄双方居民的人, 应认为仅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家的居民。
(2)客体范围。协定适用于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全部所 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 税收以及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协定签订 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 的税收。 目前,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在俄 罗斯适用于企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
(3)领土范围。协定适用于地理概念上的“中国 ”和“俄罗斯 ”。 “ 中国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资源主权权利 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俄罗斯 ”是指俄罗斯联邦,是指所有适用俄罗斯有关税收法律的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内河水域和领海,以及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俄罗斯联邦拥有主权权利 和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一般规定
常设机构是指在中国或俄罗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 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非 独立代理人(指某一企业、个人或其他团体在中国或俄罗斯有权并 经常行使这种权利以俄罗斯或中国居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 活动)。
(2)特定类型“常设机构 ”的认定:
①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 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 18 个月的为限;
②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 约国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 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 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的为限;
③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当一个人(独立地位代理人除外)在 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 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 应被认为是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 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下列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
(3)常设机构例外
以中国居民企业为例,根据中俄税收协定,下列情况不构成常 设机构,企业可在俄罗斯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是建筑工地,建筑、 装配、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该工地、工程或活动 连续不超过 18 个月的;二是中国居民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
人员,在俄罗斯为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的;三是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中国居民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 的而使用的设施;四是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目的而保存中国居民 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五是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中国 居民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六是专为中国居民企业采购货物、商 品或搜集情报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七是专为中国居民企业进 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八是专为上 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条件是这 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此 外,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子公司,也不能仅凭此项事实构 成常设机构。在利润归属上,也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中国居民企 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1)营业利润
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等进行经营活动 或在俄罗斯进行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 在俄罗斯是否负有企业利润税纳税义务,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 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和是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确定。中俄 税收协定给予了优于《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并仅对属 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赋予俄罗斯征税权。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 应当允许其扣除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 不论其发生于俄罗斯,还是中国。如果在俄罗斯没有构成常设机构 或者营业利润不属于该常设机构,则该营业利润在俄罗斯没有纳税 义务,在俄罗斯不用缴纳企业利润税。
(2)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是指中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涉及中俄两国国境的运输, 不包括仅在俄罗斯各地之间经营的运输。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 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涉及来源于俄罗斯的所得,包括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俄 罗斯没有征税权。对于陆路国际运输,2014 年签订的中俄税收协定 没有规定,应当以中俄两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与常设机构无关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不动产所得
中俄税收协定针对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俄罗斯的与在俄罗斯构 成的常设机构无关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所得 设定了优于《税法典》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了防止滥用,同 时规定了一些反避税条款,主要是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 权利、据以支付利息的债权、据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等的产 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利益 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则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不再适用。
对与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构成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所得,应并入该常设机构的 利润,依据《税法典》缴纳企业利润税。
①股息。中国居民企业从设立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 入,依据中俄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为中国居民 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且 持股金额至少达 8 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下,俄罗斯 股息预提税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 总额的 10%,优惠于俄罗斯企业利润税法规定的 15%的税率。
②利息。依据中俄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为利 息受益所有人,则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拥有的债权取得的利息收 入,俄罗斯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于俄罗斯企业利润税法规定的20% 的税率。但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享受免税待遇。
③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 ”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 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 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 秘密程序,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 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依据中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如果 中国居民企业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对中国居民企业从俄罗 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俄罗斯具有有限征税权,所征预提所 得税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优惠于俄罗斯企业利润税法 规定的 20%的税率。
④转让财产收益。中俄税收协定规定了俄罗斯具有征税权的转 让财产收益类型。一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 的收益;二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 的动产或者在俄罗斯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 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 得的收益;三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俄罗斯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 股份价值的 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俄罗斯的不动产所组成。 除此之外,转让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俄罗斯没有征税权,包括 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者转让与上述船舶 或飞机的运营相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⑤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 下,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从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 所得),俄罗斯拥有征税权。在俄罗斯的不动产是依据俄罗斯法律 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 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 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 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4)独立个人劳务
中国税收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 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专业性劳务 ”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 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 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俄罗斯征 税:
①在俄罗斯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个人从 事其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可以仅对 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停留连 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可以仅对在俄 罗斯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5)受雇所得
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特别规定外,中国居民因 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俄罗斯从事受雇的活 动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俄罗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 以在俄罗斯征税。但在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 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仅中国征税;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中 国居民因在俄罗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 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俄罗斯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 担。
(6)董事费
中国居民作为俄罗斯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 他类似款项,可以在俄罗斯征税。
(7)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中国居民作为表演者,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演艺人员, 音乐家及运动员,在俄罗斯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未归属 于表演者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可以在俄罗斯征税。但 按照中俄双方的文化协议或安排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对 俄罗斯的访问完全或实质上由中俄任何一方的公共基金或者政府基 金所资助,俄罗斯应予免税。
(8)退休金
除适用政府服务的特别规定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 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该缔约国一方的社会保险 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9)政府服务
俄罗斯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 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俄罗斯征税。如 果该项服务是在中国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 该居民是中国的国民;或者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中国居 民的,则上述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俄罗斯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 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俄罗斯征税。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上述 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10)学生
如果一个学生是中国居民或者在前往俄罗斯之前曾是中国居 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停留在俄罗斯,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或接 受教育的目的而收到的来源于俄罗斯以外的款项,在俄罗斯应免予 征税。
(11)其他所得
由中国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于何地,凡协定上述各 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中国征税。但下列情况例外:
①协定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 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进行营业或者通 过设在俄罗斯的固定基地在俄罗斯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 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②如果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的产生或转让,是由任何人以取得 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
在中国,中国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取得的所得,按照中俄税收协 定规定在俄罗斯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中国征收的企业利润税中抵免,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利润税法计算的税收数 额。其中,从俄罗斯取得的股息所得的税收抵免额为支付该股息公 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俄罗斯税收,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 司股份不少于 20%为限。反之,在俄罗斯,俄罗斯居民企业从中国取 得的所得,按照中俄税收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俄罗 斯征收的企业利润税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俄罗 斯企业利润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其中,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所得的 税收抵免额为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以俄罗 斯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20%为限。
(1)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税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 法。俄罗斯居民企业应当对其境外所得在俄罗斯境内申报缴纳企业 利润税,并对上述收入以及在俄罗斯国内和国外产生的支出进行全 额记录。在划分税基时,俄罗斯居民企业因在俄罗斯境外获取收入 而发生的支出应按照《税法典》第 25 章企业利润税设定的程序和数 量进行扣减。俄罗斯对其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实行限额抵免法,即抵免金额以该境外所得按照俄罗斯税法计算的 税额为限。
俄罗斯居民企业申请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必须提交其在俄罗 斯联邦境外缴纳税费的证明,且在当前纳税期内有效。针对公司自 行缴纳税费而言,应由相应的外国税务机构出具证明;针对由代扣 代缴义务人根据外国立法或国际协议进行的预提税扣缴,应当由扣 缴义务人出具证明。
(2)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税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俄罗斯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 得的税收抵免办法,实行限额抵免法,抵免金额以该境外所得按照俄罗斯税法计算的税额为限。在国外对该项所得的纳税,需由有关 外国授权机构证明,将其翻译成俄文并公证。
(3)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俄罗斯与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古巴、塞浦路斯、蒙古、沙特 阿拉伯、泰国、越南等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饶让条款,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饶让条款。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包括 四个方面:一是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负担的税收或有关要求,在 相同情况下,尤其是当居民身份一致时,不应与俄罗斯国民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要求不同,甚至比其更重;二是中国居民企 业在俄罗斯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俄罗斯 企业,但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而给予俄罗斯居民的任何税收上 的个人补贴、优惠和减免除外;三是除适用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外, 俄罗斯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在确定俄罗斯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付给俄罗斯居民企业的一 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四是俄罗斯企业资本全部或部分,直 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多个居民企业拥有或控制,该俄罗斯企业在 俄罗斯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俄罗斯其他同类企业负担 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1)俄罗斯执行税收协定的模式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 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协定在法律效力上高于缔约 国国内税法;税收协定不构成对缔约国税收主权的限制;适用税收 协定优惠,按“孰优 ”原则处理,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高于税收协 定税率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税收协定税率,即纳税人可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俄罗斯如果想适用协定待遇需要提交资料,并通过税务检查 局审核,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取得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所得如果符合享受中俄税收优惠的条件,需要 向俄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材料的提交和审核。
(2)享受中俄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根据俄罗斯《税法典》,非居民从俄罗斯取得的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所得需要在俄罗斯缴纳预提所得 税。但根据与俄罗斯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上述预提所得税可能获 得优惠,非居民可以在俄罗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俄罗斯《税 法典》第一条第 312 款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有义务向俄罗斯税务机 关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他是实际受益人,并且在与俄罗斯缔结税收 协定的国家境内拥有永久居住证明(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果 证明文件是用外语起草的,那么需要将其翻译成俄语。此外,大多 数情况下,税务当局要求文件有加注。为了使税收机关不对外国人 的收入预扣税款(或适用优惠税收制度),有必要在缴纳税收之前 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文件。如果在之后提供,将根据俄罗斯税收立法 的规范预扣所得税,但在提交文件后,可以退还已支付的税款。
为了享受中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在俄罗斯取得收入的中 国居民需要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并且向俄罗斯境内的支付方提供 由其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需要在对外支付前出具,公证并且翻译成俄语。需要注意的是, 这个证明应在支付发生的当年提供或明确标注是为特定年度出具。
在俄罗斯,《税法典》第一条第 7 款规定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内 税法。这意味着,如果税率根据税法的规范设定为 10%,在国际协议 中设定为 5%,那么纳税人有权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税率。但是,在 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所有条件。(例如:俄罗 斯对利息所得的国内预提所得税率一般是 20%,而依据中俄税收协 定,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5%。假设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 持有俄罗斯企业股权,俄罗斯企业向中国企业分配 100 万元股息。 根据俄罗斯国内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 1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 股息,俄罗斯税务当局征税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因此, 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俄罗斯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 10%的税 率(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享受 5%的协定税率)纳税,即在俄罗斯至 多缴纳 10 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中国税收抵免的范 围。但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未在俄罗斯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 地税法缴纳 15 万元的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 5 万元税款是不 能在中国抵免的。)
(3)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 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 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 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 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 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 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
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 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相互协商程序即两国主管当局为解决上述争议,在双边税收协 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框架内共同协调磋商的机制。中俄税收协定 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为两国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商解决机制 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当中国居民企业认为,俄罗 斯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 不考虑俄罗斯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而在发生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 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将案情提交中国主管税务当 局,层报税务总局与俄罗斯税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维护企业和国家税收权益。
中俄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
(1)如有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 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 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该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 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 ”第一款,可以提交该 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 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2)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 符合本协定的征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不受缔约国国内法时限的限 制。
(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 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 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两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 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 口头 交换意见。
根据中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规定,如有人认为,由缔 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 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 情提交该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该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 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 出。税收协定中的“居民 ”一词所指的是税收居民身份;“ 国民 ” 是指拥有缔约国国籍的个人和按照缔约国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 伙企业或团体。中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第七条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 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 规定的征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符 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居民(国民),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 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 题。申请人向省税务机关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填报或提交的 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 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 成中文文本。
(1)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 有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 存在期限,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当事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 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由此,申请人向省级 税务机关提起中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必须在该项案情不 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条件设定为以 下五项: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文件第九条或第十 条规定,申请人为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2)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 协定规定的行为;
(4)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 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 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56 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 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 定接受。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 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 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 实法律依据或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 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 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 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对于相互协 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 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 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 实和理由的申请。
(1)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 言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当事人对结 果不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 两国主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 结论只能对该特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双方主管当局经过 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①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②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 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③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 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2)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 生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 将只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 效的和解或判决。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纳税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该结果的 执行将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限制。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商程序 能否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长,当 纳税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 纳税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期的尴尬局面。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 其他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税法典》的规定,俄罗斯签订的国际 条约规定与俄罗斯国内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 定,除俄罗斯在批准该条约时另有保留外。俄罗斯联邦认为自己是 苏联的合法继承者,同意兑现苏联缔结的税收协定,直到谈判达成 新的税收协定为止。 目前,俄罗斯与包括中国在内的84 个国家(地 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俄罗斯适用的税收协定,在很 大程度上采用了OECD 税收协定范本。
因此,中国居民到俄罗斯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跨国经 济活动,在俄罗斯境内取得的营业利润等积极收入和租金、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收入,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 等具有所得性质的税收时,优先适用中俄税收协定。当依据俄罗斯 国内税法缴纳的所得性质的税收高于中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时, 中国居民可申请享受中俄税收协定给予的优惠待遇。根据《税法典》, 若税收协定规定了较低的税率或在俄罗斯境内免征税,中国居民作 为受益所有人应向税款扣缴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获得 所得的发生地进行减免。若支付款项之前未出具类似证明,则超出 协定税率的预扣款项应在中国居民作为俄罗斯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申 请书之后给予退还。
不论外国企业是否在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都应当注重遵从在 俄罗斯税务机关履行相应的登记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
(1)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时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企 业在 1 年内通过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或者准备进行超过 30 日(连 续或者累计)的活动,则该公司应当在活动开始后的 30 日之内在俄 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2)财产税务登记。如果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或者交 通工具,以及外国企业在俄罗斯开立银行账户或者进行有价证券交 易时,则也必须在俄罗斯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经营活动告知义务。如果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时间在 1 年内少于 30 日,则应当通知俄罗斯税务机关。当外国企业取得来源 于俄罗斯境内的收入,但收入不属于该公司在俄罗斯常设机构时, 也应当通知俄罗斯税务机关。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的子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两种形式,是依据俄罗斯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俄罗斯 税收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负有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需就其来源于俄 罗斯境内、境外的所得依据《税法典》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
中国居民作为母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取得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的股息(利润),在俄罗斯仍需缴纳预提税(由子公司代扣代缴的 企业利润税)。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是中国居民的分支机构,负 责人由中国居民任命,并根据授权委托开展活动,可以履行中国居 民的全部或部分职能,有权独立开展商务活动。中国居民在俄罗斯 设立的代表处,负责人由中国居民任命,并根据授权在俄罗斯开展 “筹备和辅助 ”工作,代表和维护中国居民的利益,无权独立从事 商务活动。中国居民在俄罗斯设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在俄罗斯不是 独立的法人,在俄罗斯的纳税义务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 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来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需就归属于常设机 构的利润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这些活 动的所得在俄罗斯免于缴纳企业利润税。中国居民作为总公司,取 得俄罗斯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无需缴纳任何预提税, 但清算收益须在收益来源地缴税。
中国居民在俄罗斯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 (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股息、货运收入等)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无关,即该收入不属于在俄罗斯 所构成的常设机构的收入,则中国居民在俄罗斯收入来源地需缴纳 预提所得税。此种情况下,由俄罗斯支付方代扣代缴的企业利润税, 中国居民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履行有关不动产、股权等购置 成本的会计核算等,并在支付方支付前提供给对方有关成本书面证 明,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证明。外国组织销售商品、其他财产以及产 权、在俄罗斯联邦从事工作、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如果没有在 俄罗斯联邦形成常设机构,不应从源头上征税。注:支付给外国合 伙人的再保险保费和(按纯利润或营业额提给经理等的)红利不被确认为来自俄罗斯联邦的收入。外国组织的收入的税基和从该收入 中扣缴的税款数额,应以该外国组织收到该收入的货币计算。与此 同时,以另一种货币发生的费用以收到收入的同一货币计算,按俄 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这种费用发生之日的官方汇率(交叉汇率)计 算。如果信托管理协议的创始人或受益人是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常设 机构的外国组织,而受托人是俄罗斯组织或通过在俄罗斯联邦的常 设机构运作的外国组织,那么,受托人应从该创始人或受益人根据 信托管理协议获得的收入中扣缴税款并转入预算。
2012 年以来,俄罗斯开始重视反避税工作,先后出台了转让定 价和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等税基侵 蚀和利润转移避税问题进行反避税调查,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因 此,对俄投资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转让定价,必要时申请预约定价安 排,规避反避税调查风险。
在俄罗斯,转移定价并不被禁止,但它是联邦税务局可审计的 交易。联邦税务局控制以下交易:如果年营业额超过 10 亿卢布,与 相关法律实体之间的交易;控股公司的外国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 与位于经济特区的协会参与者之间的交易,如果年营业额超过 6000 万卢布,不需要缴纳利润税,不需要缴纳矿物开采税;控股公司的 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其中一个参与者是适用特殊税制(单一税收, 简化税收)的实体,年营业额为 1 亿卢布。受控交易需要特定的报 告表格。它们必须向联邦税务局报告。
经常出现的问题:(1)纳税人被要求选择一个信息源进行可比 性分析,但事实上大多数数据库都是封闭的,获取成本很高。(2) 缺乏可靠的可比数据用于市场价格区间和经济分析也是一个问题。 (3)公司也很难评估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合规的问题,因为 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司法判例非常少。
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纳税人通常自行决定成本和风险水平之 间的平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尽量减少风险:订立转让定价协议;
就被审计的交易标的进行独立评估;成立一个综合纳税人集团;通 过研讨会,在分析司法实践和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对机制 和方法的整体看法,以证明受控交易的市场价格水平。对税收优化 技术、结构和《税法典》转让定价部分的了解将帮助新人和经验丰 富的专业人士更容易了解并适应市场条件。
中俄税收协定待遇规定了优于中俄两国国内税法的税收协定待 遇;但同时,为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待遇侵蚀税基,税收协定规定 了利益限制条款和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因此,对俄投资企业一方面 要保证在中国的税收居民符合中俄税收协定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资 格,防止享受税收协定不当的风险,另一方面,应主动开具中国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准备相应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主动申请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这种协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和个人在同一 类型的收入上,在居民国与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 重要的是,不遵守要求不仅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免税优惠,而且还可 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俄罗斯组织有责任获得所有支持免税的文 件,包括:税务居留证明/证书。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 312 条第 1 款,为了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外国交易方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在与俄罗斯联邦签订有税收 协定的国家拥有永久居住地。在适用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的 规定时,具有实际获得收入权利的外国组织必须向支付此类收入的 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该外国组织在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国际税收条约 的国家拥有永久居住地,并须经有关外国主管当局出具证明。如果 这种证明是用外语书写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俄文的翻译件。签 发的文件必须指定一个特定时期(年),该时期与外国组织永久居 住地确认相关,必须与支付给该外国组织的收入到期的时期相对应。 该证书也称“税收居住地证书 ”,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某个人是税 法意义上的某国居民。此外,为适用与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外国组织必须向支付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提供该外国组织具有获得相应收入的实际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支付收入的日期,税务代理没有外国组 织的居住证明,但使用了协议规定的优惠或减免率,其行为可能被 认定为非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标准税率来评估税收。如 果居留证上注明了确认居留的期限,则该文件对该期限内支付的收 入有效。如果没有指明期限,则该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在一年内有效。
[1]Артем Чугунов . Евгения Крючкова . Полпроцента на вырост . Газета « Коммерсантъ» №8 ,2024-01-18 .
[2]俄罗斯联邦统计局.https://rosstat.gov.ru/statistics/accounts .
[3]《关于 2030 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发展目标的法令》.
[4]Максим Блинов . Среди главных торговых партнеров России не осталось западных стран . МОСКВА , РИА Новости , 2024-04-07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http://stats.customs.gov.cn/
[6]《中俄经贸指数报告(2020)》.中国经济信息社.
[7]《2023 年俄罗斯最大外资企业 50 强》.福布斯.
[8]《2023 年世界投资报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23 (Overview) .联合国 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9]《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 .
[10]俄罗斯政府№639663-8 税收体系改革草案,2024-06-03 .
[11]《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5 章企业利润税. Глава 25. Раздел Ⅷ. части II Налог на прибыль организаций лиц НК РФ .
[12]Совфед РФ одобрил закон о введении прогрессивной шкалы НДФЛ .
[13]《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3 章个人所得税. Глава 23. Раздел Ⅷ. части II Налог на доходы ф 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НК РФ .
[14]《中国企业(或个人)赴俄罗斯投资税务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 局.2024-04 .
[15]《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1 章增值税. Глава 21. Раздел Ⅷ. части II Налогов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16]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官网.https://www.nalog.gov.ru .
[17]《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八节第 22 章第 193 条消费税税率. Статья 193. Глава 21. Раздел Ⅷ. части II Налоговые ставки Акцизов НК РФ .
[18]《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第十节第 33.1 章旅游税. Глава 33.1. Раздел X. части II Туристический налог НК РФ .
[19]Поправки в НК РФ: сделки с иностранными компаниями в 2024 году .
业务种类 |
业务具体情况 |
来源 |
增值税率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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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从俄罗斯 出口的商品 |
出售以下商品: 1) 已出口并完成出口海关手续的商品; 2) 已存放在自由贸易区海关手续下的商品; 3)已出口并完成再出口海关手续的商品。如果这些商品 之前已被存放在海关领域内的加工贸易、 自由贸易区或 自由仓库海关手续下,则应用零税率。 在出口加工产品或废物时也可以适用零税率; 4) 已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境内,符合 2014 年 5 月 29 日签署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规定的情况。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1 项 |
商品和货物运 输 |
国际运输的所有类型货物。起点和终点在俄罗斯境 外。不适用于俄罗斯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服务,这 些服务根据其他依据按 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 项 |
俄罗斯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通过俄罗斯境内进行 空运的商品中转服务。为了适用 0 税率,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 商品的起点和终点在俄罗斯境外; 如果飞机在俄罗斯降落,那么商品的到达地和离开地必 须相同。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0 项 |
|
俄罗斯铁路运输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1)运输出口或再出口商品。如果运输文件上有相关 应的海关标记,则可以适用 0 税率。 2)将出口商品运往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服务。 3)将商品从一个外国国家运往另一个外国国家的 中转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9 项和第 9.1 项 |
与商品和货物 运输相关的服 务 |
俄罗斯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铁路车辆或集装箱进行国际运输,包括从到达地 点到俄罗斯境内目的地站的货物运输; 2)提供铁路车辆或集装箱运输输出或再出口货物在俄罗 斯境内的服务。运输文件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要求 有相应的海关标记; 3)提供铁路车辆或集装箱运输服务,用于将商品从一个 外国通过俄罗斯境内运输到另一个外国的中转铁路运 输。 此条款不适用于俄罗斯铁路运输公司的服务,因为他们 根据其他规定以0 税率征收增值税。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 项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7 项;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3.1 项 |
提供对跨越俄罗斯边境的商品在海港和河港进行卸货和 存储的服务(工作)。货物的起始点或目的地在俄罗斯 境外。只有俄罗斯公司可以适用 0%的税率,管道运输公 司除外。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5 项 |
|
俄罗斯国内水运公司在运输(运输)从出口(重新出口) 海关程序的货物时提供服务和工作。运输在俄罗斯领土 内从起始点到卸货点或转运点进行;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海船将货物出发地运输到卸货点或 转运(中转)到海船的服务。以便进一步从俄罗斯联邦 出口上述货物。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8 项 |
|
与运输与海关过境手续有关的服务和工作,涉及从外国 海关到达俄罗斯领土的进口商品在海关过境手续下的运 输,以及从俄罗斯领土到达外国的出口商品在海关过境 手续下的运输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3 项 |
|
与俄罗斯铁路运输相关的服务和工作,包括: 1)运输出口或重新出口商品。在运输文件上注明了海关 机关的相应标记; 2)将出口商品运往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运输; 3)通过俄罗斯领土进行的货物运输。 如果这些服务(工作)的价值在运输文件中指明,则适 用零税率。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9 项和第 9.1 项 |
客运和行李运 输 |
果运输是根据统一的国际运输文件进行的,那么适用零 税率。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4 项 |
在以下情况适用零税率:在克里米亚或塞瓦斯托波尔作 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内航班客运和行李运输。该零税 率适用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根据 2014 年 6 月 4 日第 151 -ФЗ号法律第 2 条第 4 款)。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4.1 项 |
|
在以下情况适用零税率:在加里宁格勒州或远东联邦区 作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内航班客运和行李运输。该零 税率适用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根据 2018 年 8 月 3 日第 303-ФЗ号法律第 5 条第 5 款)。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4.2 项 |
|
在以下情况适用零税率:郊区交通铁路运输的客运。该 0 税率适用截止 202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 2475 号决定)。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9.2 项 |
|
在以下情况适用零税率:非国际长途铁路运输的公共客 运和行李运输。该 0 税率适用截止 2029 年 12 月 31 日(根 据俄罗斯联邦政府 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 2475 号决定)。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9.3 项 |
|
涉及能源原料 的交易 |
从俄罗斯大陆架、俄罗斯专属经济区或俄罗斯部分的里 海地区运输烃类原料到俄罗斯联邦以外的目的地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 项 |
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装卸和转运: 运往俄罗斯联邦以外的目的地(包括前往欧亚经济联盟 成员国的领土); 在海关转运程序下的关税转运。 只有石油和石油制品管道运输组织可以适用零税率。这 不适用于仅由石油和石油制品管道运输作为合同方的服 务。也就是说,服务必须由签署销售石油或石油制品的 跨境交易的组织提供。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2 项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从俄罗斯出口; 进口到俄罗斯,包括进口用于加工;置于海关过境的海 关程序下。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到第 2.3 款 |
|
根据与俄罗斯签订的国际协议的规定,通过管道运输输 送天然气。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到第 2.3-1 款 |
|
销售从海上油田开采的烃类原材料和其技术加工产品, 出口到俄罗斯境外: 从大陆架出口; 从专属经济区出口; 从俄罗斯领海内的里海部分(区域)出口。不适用于按 照出口海关程序出口这些商品的情况。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9 款 |
|
其他业务 |
从俄罗斯电力系统向外国国家的电力系统传输电力的服 务。 |
《税法典》164 条第 1 款的第 2.4 项 |
在海关领域进行加工贸易的商品加工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6 项 |
|
对外国公民在俄罗斯支付的增值税进行补偿(免税制 度)。 特别名单上的零售商和由这些实体授权的其他纳税人有 资格享受零税率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1 项 |
|
根据 2019 年 6 月 10 日第 749 号政府法令批准的清单, 俄罗斯国际机场在为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时的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2 项 |
|
海运船舶的破冰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13 项 |
销售航空活动领域的商品(工程、服务): 需要强制认证的航空设备和航空基础设施的物品;与在 外层空间使用设备、观察(研究)外层空间有关的工程 (服务),以及与这些工程(服务)在技术上有关的工 程(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5 项 |
|
出售从废料和废物中提取或生产的贵金属(银锭除外)。 在向国家和地方贵金属和宝石基金、俄罗斯中央银行、 其他银行销售贵金属、从含有贵金属的废料和废物中生 产贵金属时,如果没有采矿许可证,则适用零税率。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6 项 |
|
销售用于官方和个人使用的商品(工作,服务):外交 和类似代表机构; 这些机构的员工以及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适用 零税率的外国政府代表机构名单由 2011 年 12 月 14 日的 外交部令第 22606 号和财政部令 173 号批准。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7 项 |
|
出售为国际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官方使用而设计的商品 (工作,服务)。此类组织的列表由 2014 年 3 月 24 日 的外交部令第 3913 号和财政部令 19n 号联合批准。适用 零税率的规定由 2006 年 7 月 22 日的政府决定第 455 号 批准。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1 至 12 项 |
|
出售在俄罗斯境外作为补给品出口的燃料和润滑油。如 果燃料和润滑油用于航空器和水上交通工具,以及混合 航运船舶的运营,那么适用 0 税率。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8 项 |
|
出售建造好的船舶,需要在俄罗斯国际船舶注册处进行 注册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0 项 |
|
提供海洋船舶、混合航运船舶(河流-海洋) 以及船员 服务的服务,以租船时间租赁方式(时间租船)的方式 提供租船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2 项 |
与以下在俄罗斯举办的活动相关的商品、工作、服务和 财产权的销售: 2018 年世界杯足球赛 ; 2017 年联合会杯 ; 2014 年第 22 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 11 届残奥会 ; 2020 年欧洲杯足球赛; 2024 年喀山国际未来运动会。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3 项和第 14 项 |
|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民用航空器登记册》上登记的民用 航空器,以及民用航空器建造服务; 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造、修理和(或)更新民用航 空器的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和组件(制造重量不超过 115 公斤的超轻型载人飞机除外); 有缺陷(可维修)的飞机发动机、民用航空器备件和组 件,以及为换取类似的可维修(有缺陷)的飞机发动机、 备件和组件而转让的; 根据租赁(租赁)协议,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民用航空 器登记册》上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服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5-17 项 |
|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投入运营(包括重建后)的旅游产业 设施的租赁或使用服务,适用零税率。直至旅游产业相 关对象投入运营的(包括重建后)连续二十个纳税期届 满。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8 款第 1 项 |
|
在酒店和其他住宿设施中提供临时住宿场所的服务,有 效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含)。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19 项 |
|
俄罗斯船舶修理企业(组织)修理海船、 内河航行船、 混合(海河)航行船和捕鱼船队船只的工作(服务), 但须签订关于生产设施开发和现代化的投资协议。投资 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允许签订投资协议。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1 款第 22 项。 |
|
增值税率 10% |
按照全俄产品 分类按经济活 动种类代码销 售和转移自用 商品。 |
根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908 号政府法令批准的清单中 食品、水果和浆果,包括葡萄。棕榈油除外。 |
2019 年 8 月 2 日 第 268 号法律第 2 条第 1 款 |
根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908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儿童用 品清单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2 款第 2 项 |
|
根据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41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清单,印 刷的期刊和书籍产品 不适用于广告或色情期刊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2 款第 3 项 |
|
医疗用品,根据 2008 年 9 月 15 日政府决定批准的清单。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2 款第4 项 |
|
根据欧亚经济 联盟商品编码 (外贸活动商 品编码),进 口商品 |
根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908 号政府法令批准的清单的 食品,以及水果和浆果,包括葡萄。棕榈油除外。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5 款 |
根据 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 908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儿童用 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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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41 号政府决定批准的清单,印 刷的期刊和图书产品。 不适用于广告和色情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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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08 年 9 月 15 日第 688 号政府决议批准的医疗用 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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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和行李的 运输 |
提供国内航空旅客和行李运输服务,不包括克里米亚、 塞瓦斯托波尔、加里宁格勒州和远东联邦区。10%的增值 税税率直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适用。 |
《税法典》第一 百六十四条第 2 款第 6 项 |
其他业务 |
将种畜和种禽转让租赁,并享有购买权。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率为 10%。 |
2000 年 8 月 5 日 第 118 号法律第 26 条第 3 款 |
增值税率 20% |
销售商品、工 程和服务 |
对于个人使用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销售和转让,适 用于非 0%或 10%税率,也不享受减免税,包括棕榈油产 品。 |
《税法典》第一 百四十九条和第 164 条第 3 款 |
进口 |
进口商品的销售不适用于 10%的税率和免税政策,包括棕 榈油产品。 |
《税法典》第一 百五十条和第 164 条第 5 款 |
建筑安装工作 |
自用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
《税法典》第一 百四十六条第 1 款到第 3 款 |
附录二 与俄罗斯签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双 边协定国家(地区)一览表
序 号 |
国家(地 区)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生效日期 |
适用期限 |
1. |
澳大利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澳大利亚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 |
07.09.2000 |
17.12.2003 |
01.01.2004 |
2. |
奥地利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奥地利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13.04.2000 |
30.12.2002 |
01.01.2003 |
议定书 |
05.06.2018 |
20.06.2019 |
01.01.2020 |
||
3. |
阿塞拜疆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塞拜疆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3.07.1997 |
03.07.1998 |
01.01.1999 |
4. |
阿尔巴尼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尔巴尼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11.04.1995 |
09.12.1997 |
01.01.1998 |
5. |
阿尔及利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阿尔及利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10.03.2006 |
18.12.2008 |
01.01.2009 |
6. |
阿根廷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根廷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10.10.2001 |
16.10.2012 |
01.01.2013 |
7. |
亚美尼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亚美尼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28.12.1996 |
17.03.1998 |
01.01.1999 |
议定书 |
24.10.2011 |
15.04.2013 |
01.01.2014 |
||
8. |
白俄罗斯 |
协定俄罗斯联邦政府与白俄罗 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 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逃税的协议 |
21.04.1995 |
20.01.1997 |
01.01.1998 |
议定书 |
24.01.2006 |
31.05.2007 |
01.01.2008 |
||
9. |
比利时 |
俄罗斯联邦和比利时王国关于 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6.06.1995 |
26.06.2000 |
01.01.2001 |
9.1 |
比利时 |
俄罗斯联邦和比利时王国关于 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9.05.2015 |
未生效俄罗 斯联邦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批准了 该公约 |
|
议定书 |
30.01.2018 |
未生效俄罗 斯联邦于 2018 年 8 月 3 日批准了 该公约 |
|||
议定书 |
|||||
10. |
保加利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保加利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8.06.1993 |
08.12.1995 |
01.01.1996 |
11. |
博茨瓦纳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博茨瓦纳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08.04.2003 |
23.12.2009 |
01.01.2010 |
12. |
巴西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巴西联邦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2.11.2004 |
19.06.2017 |
01.01.2018 |
13. |
英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在 收入和资本收益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5.02.1994 |
18.04.1997 |
01.01.1998 |
14. |
匈牙利 |
俄罗斯联邦和匈牙利共和国关 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的公约 |
01.04.1994 |
03.11.1997 |
01.01.1998 |
15. |
委内瑞拉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委内瑞拉玻 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 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2.12.2003 |
19.01.2009 |
01.01.2010 |
16. |
越南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协定 |
27.05.1993 |
21.03.1996 |
01.01.1997 |
17. |
德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29.05.1996 |
30.12.1996 |
01.01.1997 |
议定书 |
15.10.2007 |
15.05.2009 |
01.01.2010 |
||
18. |
希腊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希腊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公约 |
26.06.2000 |
13.12.2007 |
01.01.2008 |
19. |
丹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丹麦王国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 约 |
08.02.1996 |
27.04.1997 |
01.01.1998 |
20. |
埃及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拉伯埃及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 税的协定 |
23.09.1997 |
06.12.2000 |
01.01.2001 |
21. |
以色列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以色列国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5.04.1994 |
07.12.2000 |
01.01.2001 |
22. |
印度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印度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 |
25.03.1997 |
11.04.1998 |
01.01.1999 |
23. |
印度尼西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 定 |
12.03.1999 |
17.12.2002 |
01.01.2003 |
24. |
伊朗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逃税的协定 |
06.03.1998 |
05.04.2002 |
01.01.2003 |
25. |
爱尔兰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爱尔兰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 税的协定 |
29.04.1994 |
07.07.1995 |
01.01.1996 |
26. |
冰岛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冰岛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6.11.1999 |
21.07.2003 |
01.01.2004 |
27. |
西班牙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西班牙王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公约 |
16.12.1998 |
13.06.2000 |
01.01.2001 |
28. |
意大利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意大利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的公约 |
09.04.1996 |
30.11.1998 |
01.01.1999 |
议定书 |
13.06.2009 |
01.06.2012 |
01.06.2012 |
||
议定书 |
|||||
29. |
哈萨克斯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哈萨克斯坦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逃税的公约 |
18.10.1996 |
29.07.1997 |
01.01.1998 |
30. |
加拿大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加拿大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05.10.1995 |
05.05.1997 |
01.01.1998 |
31. |
卡塔尔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卡塔尔国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 |
20.04.1998 |
05.09.2000 |
01.01.2001 |
32. |
塞浦路斯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塞浦路斯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5.12.1998 |
17.08.1999 |
01.01.2000 |
议定书 |
07.10.2010 |
02.04.2012 |
01.01.2013 |
||
议定书 |
|||||
议定书 |
08.09.2020 |
15.01.2021 |
01.01.2021 |
||
议定书 |
|||||
33. |
吉尔吉斯 斯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吉尔吉斯斯 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协定 |
13.01.1999 |
06.09.2000 |
01.01.2001 |
34. |
中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13.10.2014 |
09.04.2016 |
01.01.2017 |
议定书 |
08.05.2015 |
09.04.2016 |
01.01.2017 |
||
议定书 |
|||||
35 |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 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逃税的协议 |
18.01.2016 |
29.07.2016 |
01.01.2017 |
36. |
朝鲜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 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 的协定 |
26.09.1997 |
30.05.2000 |
01.01.2001 |
37. |
韩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大韩民国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的公约 |
19.11.1992 |
24.08.1995 |
01.01.1996 |
38. |
古巴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古巴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 议 |
14.12.2000 |
15.11.2010 |
01.01.2011 |
39. |
科威特 |
俄罗斯联邦和科威特国关于在 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09.02.1999 |
03.01.2003 |
01.01.2004 |
40. |
拉脱维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拉脱维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 税的协定 |
根据 2022 年 9 月 26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第 668 号法令第 4 段,该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暂停执行。 |
||
41. |
黎巴嫩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黎巴嫩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07.04.1997 |
16.04.2000 |
01.01.2001 |
42. |
立陶宛 |
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协定 |
29.06.1999 |
05.05.2005 |
01.01.2006 |
43. |
卢森堡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卢森堡大公 国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 议 |
28.06.1993 |
07.05.1997 |
01.01.1998 |
议定书 |
21.11.2011 |
30.07.2013 |
01.01.2014 |
||
议定书 |
|||||
议定书 |
06.11.2020 |
05.03.2021 |
01.01.2022 |
||
议定书 |
|||||
44. |
马其顿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马其顿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21.10.1997 |
14.07.2000 |
01.01.2001 |
45. |
马来西亚 |
苏联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 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 协定 |
31.07.1987 |
04.07.1988 |
01.01.1989 |
46. |
马里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马里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建立税务互 助规则的公约 |
25.06.1996 |
13.09.1999 |
01.01.2000 |
47. |
马耳他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马耳他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4.04.2013 |
22.05.2014 |
01.01.2015 |
议定书 |
01.10.2020 |
23.03.2021 |
2021 年 1 月 1 日,根据 第五条根据 《议定书》 第五条的规 定 |
||
48. |
摩洛哥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摩洛哥王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4.09.1997 |
31.08.1999 |
01.01.2000 |
49. |
墨西哥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墨西哥合众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 |
07.06.2004 |
02.04.2008 |
01.01.2009 |
50. |
摩尔多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摩尔多瓦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 税的协定 |
12.04.1996 |
06.06.1997 |
01.01.1998 |
51. |
蒙古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5.04.1995 |
22.05.1997 |
01.01.1998 |
52. |
纳米比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纳米比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31.03.1998 |
23.06.2000 |
01.01.2001 |
53. |
荷兰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荷兰王国政 府关于在收入和财产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该协议被 2021 年 5 月 26 日第 139 号联邦 法废除,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终止。 |
||
54. |
新西兰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05.09.2000 |
04.07.2003 |
01.01.2004 |
55. |
挪威 |
俄罗斯联邦和挪威王国关于在 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6.03.1996 |
20.12.2002 |
01.01.2003 |
56. |
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政府关于对缔约国或其 金融和投资机构的投资收入征 税的协定 |
07.12.2011 |
23.06.2013 |
01.01.2014 |
57. |
波兰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波兰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 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22.05.1992 |
22.02.1993 |
01.01.1994 |
58. |
葡萄牙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葡萄牙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9.05.2000 |
11.12.2002 |
01.01.2003 |
59.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罗马尼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27.09.1993 |
11.08.1995 |
01.01.1996 |
60. |
沙特阿拉伯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沙特阿拉伯 王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 税的公约 |
11.02.2007 |
01.02.2010 |
01.01.2011 |
61. |
塞尔维亚 黑山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南斯拉夫联 盟共和国联邦政府关于避免双 重征税和关于收入及资本税的 公约 |
12.10.1995 |
09.07.1997 |
01.01.1998 |
62. |
新加坡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新加坡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09.09.2002 |
16.01.2009 |
01.01.2010 |
议定书 |
17.11.2015 |
25.11.2016 |
01.01.2017 |
||
议定书 |
63. |
叙利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阿拉伯叙利 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17.09.2000 |
31.07.2003 |
01.01.2004 |
64. |
斯洛伐克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斯洛伐克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24.06.1994 |
01.05.1997 |
01.01.1998 |
65. |
斯洛文尼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斯洛文尼亚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 |
29.09.1995 |
20.04.1997 |
01.01.1998 |
66. |
美国 |
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关 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7.06.1992 |
16.12.1993 |
01.01.1994 |
67. |
塔吉克斯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塔吉克斯坦 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 税的协定。 |
31.03.1997 |
26.04.2003 |
01.01.2004 |
68. |
泰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泰王国政府 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3.09.1999 |
15.01.2009 |
01.01.2010 |
69. |
土库曼尼 斯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土库曼斯坦 政府关于消除所得税和资本税 的双重征税的协定 |
14.01.1998 |
10.02.1999 |
01.01.2000 |
70. |
土耳其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土耳其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 |
15.12.1997 |
31.12.1999 |
01.01.2000 |
71. |
乌兹别克 斯坦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 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2.03.1994 |
27.07.1995 |
01.01.1996 |
72. |
乌克兰 |
该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到期。 |
|||
73. |
菲律宾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菲律宾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26.04.1995 |
12.09.1997 |
01.01.1998 |
74. |
芬兰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芬兰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 |
04.05.1996 |
14.12.2002 |
01.01.2003 |
议定书 |
14.04.2000 |
29.12.2002 |
01.01.2003 |
||
议定书 |
|||||
75. |
法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法兰西共和 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 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的公约 |
26.11.1996 |
09.02.1999 |
01.01.2000 |
76. |
克罗地亚 |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克罗地亚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 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
02.10.1995 |
19.04.1997 |
01.01.1998 |
77. |
捷克共和国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捷克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公约 |
17.11.1995 |
18.07.1997 |
01.01.1998 |
议定书 |
27.04.2007 |
17.04.2009 |
01.01.2010 |
||
议定书 |
|||||
78. |
智利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智利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和资本税方 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公约 |
19.11.2004 |
23.03.2012 |
01.01.2013 |
79. |
瑞士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瑞士联邦关 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 |
15.11.1995 |
18.04.1997 |
01.01.1998 |
议定书 |
25.09.2011 |
09.11.2012 |
01.01.2013 |
||
议定书 |
|||||
80. |
瑞典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瑞典王国政 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 征税的公约 |
14.06.1993 |
03.08.1995 |
01.01.1996 |
议定书 |
24.05.2018 |
16.05.2019 |
01.01.2020 |
||
议定书 |
|||||
81. |
斯里兰卡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斯里兰卡民 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在 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逃税的协定 |
02.03.1999 |
29.12.2002 |
01.01.2003 |
82. |
厄瓜多尔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厄瓜多尔共 和国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
14.11.2016 |
16.11.2018 |
01.01.2019 |
83. |
南非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南非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
27.11.1995 |
26.06.2000 |
01.01.2001 |
84. |
日本 |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日本政府关 于消除对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和 防止逃税的公约 |
07.09.2017 |
03.08.2018 |
01.01.2019 |
序号 |
国家(地区) |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1 |
阿尔巴尼亚 |
10 |
10 |
10 |
2 |
阿尔及利亚 |
5/15 |
0/15 |
15 |
3 |
阿根廷 |
10/15 |
0/15 |
15 |
4 |
亚美尼亚 |
5/10 |
0/10 |
0 |
5 |
澳大利亚 |
5/15 |
10 |
10 |
6 |
奥地利 |
5/15 |
0 |
0 |
7 |
阿塞拜疆 |
10 |
0/10 |
10 |
8 |
白俄罗斯 |
15 |
0/10 |
10 |
9 |
比利时 |
10 |
0/10 |
0 |
10 |
博茨瓦纳 |
5/10 |
0/10 |
10 |
11 |
巴西 |
10/15 |
0/15 |
15 |
12 |
保加利亚 |
15 |
0/15 |
15 |
13 |
加拿大 |
10/15 |
0/10 |
0/10 |
14 |
智利 |
5/10 |
15 |
5/10 |
15 |
中国(大陆) |
5/10 |
0 |
6 |
16 |
克罗地亚 |
5/10 |
10 |
10 |
17 |
古巴 |
5/15 |
0/10 |
5 |
18 |
塞浦路斯 |
5/10 |
0 |
0 |
19 |
捷克共和国 |
10 |
0 |
10 |
20 |
丹麦 |
10 |
0 |
0 |
21 |
厄瓜多尔 |
5/10 |
0 |
10/15 |
22 |
埃及 |
10 |
0/15 |
15 |
23 |
芬兰 |
5/12 |
0 |
0 |
24 |
法国 |
5/10/15 |
0 |
0 |
25 |
德国 |
5/15 |
0 |
0 |
26 |
希腊 |
5/10 |
7 |
7 |
27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0/5/10 |
0 |
3 |
28 |
匈牙利 |
10 |
0 |
0 |
29 |
冰岛 |
5/15 |
0 |
0 |
30 |
印度 |
10 |
0/10 |
10 |
31 |
印度尼西亚 |
15 |
0/15 |
15 |
32 |
伊朗 |
5/10 |
0/7.5 |
5 |
33 |
爱尔兰 |
10 |
0 |
0 |
34 |
以色列 |
10 |
0/10 |
10 |
35 |
意大利 |
5/10 |
10 |
0 |
36 |
日本 |
5/10 |
0 |
0 |
37 |
哈萨克斯坦 |
10 |
0/10 |
10 |
38 |
朝鲜 |
10 |
0 |
0 |
39 |
韩国 |
5/10 |
0 |
5 |
40 |
科威特 |
0/5 |
0 |
10 |
41 |
吉尔吉斯斯坦 |
10 |
0/10 |
10 |
42 |
拉脱维亚 |
5/10 |
0/5/10 |
5 |
43 |
黎巴嫩 |
10 |
0/5 |
5 |
44 |
立陶宛 |
5/10 |
0/10 |
5/10 |
45 |
卢森堡 |
5/15 |
0 |
0 |
46 |
北马其顿 |
10 |
10 |
10 |
47 |
马来西亚 |
0/15 |
0/15 |
10/15 |
48 |
马里 |
10/15 |
0/15 |
0 |
49 |
马耳他 |
0/5/10 |
5 |
5 |
50 |
墨西哥 |
10 |
0/10 |
10 |
51 |
摩尔多瓦 |
10 |
0 |
10 |
52 |
蒙古 |
10 |
0/10 |
20 |
53 |
黑山 |
5/15 |
10 |
10 |
54 |
摩洛哥 |
5/10 |
0/10 |
10 |
55 |
纳米比亚 |
5/10 |
0/10 |
5 |
56 |
荷兰 |
5/15 |
0 |
0 |
57 |
新西兰 |
15 |
10 |
10 |
58 |
挪威 |
10 |
0/10 |
0 |
59 |
菲律宾 |
15 |
0/15 |
15 |
60 |
波兰 |
10 |
0/10 |
10 |
61 |
葡萄牙 |
10/15 |
0/10 |
10 |
62 |
卡塔尔 |
5 |
0/5 |
0 |
63 |
罗马尼亚 |
15 |
0/15 |
10 |
64 |
沙特阿拉伯 |
0/5 |
0/5 |
10 |
65 |
塞尔维亚 |
5/15 |
10 |
10 |
66 |
新加坡 |
0/5/10 |
0 |
5 |
67 |
斯洛伐克共和国 |
10 |
0 |
10 |
68 |
斯洛文尼亚 |
10 |
10 |
10 |
69 |
南非 |
10/15 |
0/10 |
0 |
70 |
西班牙 |
5/10/15 |
0/5 |
5 |
71 |
斯里兰卡 |
10/15 |
0/10 |
10 |
72 |
瑞典 |
5/15 |
0 |
0 |
73 |
瑞士 |
0/5/15 |
0 |
0 |
74 |
叙利亚 |
15 |
0/10 |
4.5/13.5/18 |
75 |
塔吉克斯坦 |
5/10 |
0/10 |
0 |
76 |
泰国 |
15 |
0/10 |
15 |
77 |
土耳其 |
10 |
0/10 |
10 |
78 |
土库曼斯坦 |
10 |
5 |
5 |
79 |
乌克兰 |
5/15 |
0/10 |
10 |
80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0 |
0 |
20 |
81 |
英国 |
10/15 |
0 |
0 |
82 |
美国 |
5/10 |
0 |
0 |
83 |
乌兹别克斯坦 |
10 |
0/10 |
0 |
84 |
委内瑞拉 |
10/15 |
0/5/10 |
10/15 |
85 |
越南 |
10/15 |
10 |
15 |
86 |
无税收协定管辖区 |
15 |
15/20 |
20 |
注:2020 年 3 月底,俄罗斯总统普京提出,修订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 税收协定,将俄罗斯从其境内汇往另一缔约国的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率提高到 15%。如果其他
国家不接受这一修订内容,则俄罗斯将声明废除与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截至 2020 年 9 月, 俄罗斯已将上述修订建议函告马耳他、卢森堡、塞浦路斯、荷兰和瑞士。
2020 年 9 月,俄罗斯与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分别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修订议定书,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根据议定书,将股息预提所得税的一般税率由 10%提高至 15%;5%的股息 预提所得税低税率,仅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至少 1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开流通的上市 公司,从其直接持有至少 15%的股份且连续持股超过 365 天的企业分配的股息,以及政府及其 部门、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取得的股息。支付给银行,保险公司,养老 基金,政府及其政治部门,地方当局和中央银行的利息的 0%。将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一般税率 由 0 提高至 15%;零税率仅适用于支付给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政府及其部门、地方当 局和中央银行的利息,以及政府和企业债券、欧洲债券的利息;5%的利息预提所得税低税率, 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至少 1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开流通的上市公司,从其直接持有至 少 15%的股份且连续持股超过 365 天的企业分配的利息。适用股息和利息低税率的纳税人,必 须是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
据俄《生意人报》2023 年 8 月 8 日报道,俄总统普京当日签署中止与美国、加拿大、 日 本、欧盟等“不友好国家 ”双边税收协定的法令。根据法令规定,俄暂停与波兰、美国、韩国、 瑞典、卢森堡、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英国、匈牙利、爱尔兰、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比利 时、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加拿大、瑞士、黑山、捷克、丹麦、意大利、芬兰、德国、法国、 马其顿、塞浦路斯、西班牙、立陶宛、冰岛、葡萄牙、奥地利、希腊、新西兰、澳大利亚、新 加坡、马耳他和日本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涉及收入和财产条款的效力,直至其“消除对俄合法经 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俄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侵犯行为 ”。
附录四 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 2023 年税期 的税目税率表
(1)阿迪盖共和国
政策依据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346.20 条。
在地区层面的法律依据--阿迪盖亚共和国 2022 年 8 月 8 日第 104 号法律
纳税人的类别 |
率,单位:%。 |
|
收入 |
收入减去支出 的数额 |
|
除以下情况外,其他均可 |
6 |
15 |
纳税人是中小企业,他们是列入俄罗斯计算机程序 和数据库统一登记册的计算机程序的权利人,并且 收到了关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的国家 认证文件。 |
1 |
5 |
(2) 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
政策依据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346.20 条。
在地区层面的法律依据--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法律 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571- z 号 (2022 年 11 月 22 日修订),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法律 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576- z 号巴什 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法律》,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法律 2015 年 4 月 28 日第 221-z 号法律(2020 年 11 月 30 日修订)
纳税人的类别 |
率,单位:%。 |
|
收入 |
收入减去支出 的数额 |
|
除以下情况外,其他均可 |
6 |
15 |
在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建立的加速发展地区的居 民的纳税人 |
1 |
5 |
法人实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在信息技术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的国家认证文件 已经获得; -来自纳税人主要活动的销售收入份额: “计算机软件开发,该领域的咨询服务及其他相关 服务 ”(第 62 类); “信息技术活动 ”(第 63 类),至少是报告(税收) 期总收入的 70%。 |
1 |
5 |
首次注册的从事工业、社会和科学活动的独资企业, 以及在消费服务领域为附录中规定的人群提供服务 的独资企业。附录 2N221- З号法律的附录 2 中规定 的人群提供消费服务。 |
0 |
(3)布里亚特共和国
政策依据为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 346.20 条。
在地区层面的法律依据--布里亚特共和国 2002 年 11 月 26 日第 145-III 号法律(2022 年 12 月 26 日修订)。
纳税人的类别 |
率,单位:%。 |
|
收入 |
收入减去支 出的数额 |
|
除以下情况外,其他均可 |
6 |
15 |
开展活动的纳税人: (1)农作物和牲畜生产、狩猎以及在这些领域提供 相关服务(A01); (2)渔业和养鱼业(A03); (3)制造业(C10 至 33),但酒精饮料的制造,包 括在 11.01 至 11.06 组中; (4)废物收集、处理和回收,处理二级原料(E38); (5)建筑(F41-43); (6)酒店和餐饮机构的活动(I55-56); (7)信息和通信活动(J58-63); (8)教育(P85); (9)卫生和社会服务活动(问题 86-88)。 |
3 |
7,5 |
已被授予都市固体废物回收者地位的组织 |
1 |
5 |
附录五 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联 合公报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对俄罗斯联邦 进行正式访问。两国总理在莫斯科市举行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同日,李强总理 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举行会见。
一、两国总理(以下简称“双方 ”)指出,在两国元首战略引领下,中俄新时代全面 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并持续向前发展。2024 年 5 月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对 华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对全方位发展中俄各领域合作作出战略部署,指明前进方 向。
双方指出,中俄关系具有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性质。巩固中俄关系是双 方基于两国和两国人民广泛共同的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选择,不受国际风云变幻影响。双 方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反对任何阻挠两国关系正常发展,干涉两国内部事务,限制两 国经济、技术、国际空间的企图。
双方重申,中俄始终视彼此为优先合作伙伴,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 赢。双方将进一步以两国元首共识为遵循,充分挖掘中俄关系潜力,在互利原则基础上深 化和拓展重点领域合作,助力两国共同发展繁荣,造福两国人民。
双方将按照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继续全面深化经贸、投资、能源、金融、科技、人 文和地方等领域合作,共同努力提升务实合作的稳定性,协同推动两国全方位互利合作迈 上新台阶。
俄方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俄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 湾独立 ”,坚定支持中方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国家统一。中方支持俄方维护本 国安全稳定、发展繁荣、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俄罗斯内政。
双方一致认为,应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推动形成 更加公正稳定的多极化世界格局。双方指出,某些国家抱守霸权主义和新殖民主义,企图 利用所谓“基于规则的秩序 ”维护自身特权、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遏制他国经 济增长和科技发展、阻碍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势头。
双方反对保护主义,反对实施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 的强制性单边措施。
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在协调推动两国重点领域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 用,重申愿进一步提高该机制效率,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地方、团体和企业间交流,提升 两国务实合作规模,保证其真正的战略性,为双边关系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和社会基 础。
二、双方指出,面对外部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和持续增长的压力,中俄各领域经贸合 作仍保持高水平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2023 年,双边贸易快速增长,创历史新高,提 前实现两国元首确定的 2000 亿美元贸易额目标,务实合作重要领域取得积极成果。中俄将共同努力,有效推动双边经贸合作提升水平、激发活力、丰富层次、扩大规模。为此,双 方商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 2030 年前中俄经济合作重点方向 发展规划的联合声明》为遵循,推动有关部门及机构积极落实达成的共识,就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沟通交流,确保有关事项可按照商定程序及时修订增补。
——共同努力优化贸易结构,打造两国经济和双边贸易额的新增长点,推动电子商务 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研究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共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 定。
——加强服务贸易合作,包括交通物流、创意和游戏行业、动画制作发行、数字贸易 与标准、信息技术、邮政、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拓展金砖国家框架下服务贸易合作。 推动落实 2023 年 5 月中国商务部与俄罗斯经济发展部签署的《关于深化服务贸易领域合作 的谅解备忘录》。
——积极鼓励两国电子商务领域合作,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促进两国企业在仓储、 物流领域交流,充分利用线上推广活动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对方市场。
——支持 2025年在俄罗斯举办第九届中俄博览会及在博览会框架下举办第五届中俄地 方合作论坛。
——扩大北极互利合作,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北极航道合作分委会框架内开展 务实对话,在航运开发、航行安全、极地船舶技术和建造方面加强合作,推动发挥北极航 道在国际海运中的作用,提升破冰船服务能力,鼓励两国企业基于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北 极航道运输合作,对保护北极地区生态系统予以特别关注。
——扩大林业领域合作,共同推动在俄境内实施木材深加工等投资合作项目。
——通过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扩大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为两国创新主体和 权利人提供相关支持。
——积极扩大农业领域双边贸易规模,扩大两国农产品相互准入品类,加强动植物检 验检疫合作,确保俄输华猪肉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促进两国水产品贸易,扩大相关企业名 单,推动俄熟肉制品早日输华。加快俄饲料、冬大麦、冬小麦输华检疫要求磋商,推动取 消俄对华出口油菜籽区域限制。
——继续就完善两国边境口岸基础设施保持密切合作,提升中俄边境口岸过货能力和 效率。研究双方共同接受的口岸工作时间方案,扩大主要口岸过货品类。
——协同实施大型交通及跨境交通工程项目,同步推进中俄边境口岸公路、界河桥梁、 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
——推动两国铁路运输量质齐升,通过采用电子单据提升铁路过货数字化水平,积极 推动中俄蒙、中俄哈三方铁路运输项目。
——稳步发展中俄国际道路运输,持续提升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水平。
——落实中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便利公民往来 协议〉的议定书》,简化职业司机签证办理手续。
——利用数字技术和自动驾驶技术创新货运交通运输新模式。 ——加强海运和河运领域的交流,深化中俄海上搜救合作。
——鼓励两国航空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增加中俄间航班数量,扩大航线运行网络。
——按照《中俄蒙发展三方合作中期路线图》等文件推进中俄蒙三方合作,积极推进 落实《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框架下重点合作项目和任务。
——加强海关领域合作。推动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互认、监管结果互认、 进出境商品信息(包括价格信息) 自动交换等合作项目。加快推进“单一窗口 ”合作,促 进贸易便利。加强口岸海关部门对接协调,避免货车大量排队现象。全面深化双方海关打 击走私,非法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前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管理、海关贸 易数据比对分析、海关税费征管等领域合作。合作打击非法跨境贩运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 物质。
——积极创造良好条件,深化包括民用航空、能源设备、化工、冶金、林业及其他双 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互利合作,推动合作项目落地。
——支持企业参加在两国境内举办的展会活动。
——深化移动、邮政等信息通信技术交流合作,加强跨境光缆铺设和维护合作,在电 信、前沿技术、创新项目、标准化、 电信设备测试领域开展互惠合作。
——扩大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教育、研发、人才培养方面合作。
——在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领域就开源、操作系统、软件和云服务等问题保持经常性 沟通。
——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务实合作,加强在全球治理 问题上的协调。支持成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合作分委会人工智能工 作组,围绕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业应用领域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分享开展合作。
——支持金砖国家就人工智能能力建设、联合研究、全球治理等开展合作,欢迎中方 成立“ 中国-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合作中心 ”,推动加强产业对接、能力建设等合作。
——深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产业政策和标准、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等领域协作。
——加强国家治理数字化(电子政府)、公文流转电子化及电子签名跨境互认领域对 话。
——扩大电子游戏领域合作,促进中俄电脑游戏进入对方市场。
——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在中俄边境地区共同使用无线电频谱。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 传媒监管署在相关领域的交流。
——深化航天领域合作,按计划实施长期互利合作大项目,契合双方在创新、科技和 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共同利益。
——继续推动开展国际月球科研站建设,协调开展中俄月球探测项目。
——鼓励落实《中国国家航天局和俄罗斯国家航天集团 2023-2027 年航天合作大纲》 项目,推动发展长期互利伙伴关系。
——深化卫星导航领域合作,促进北斗和格洛纳斯系统及其增强系统实现更高程度的 兼容和互操作,加强两系统服务性能的联合监测和评估、用户信息支持,以及两系统应用 发展,提高两系统向用户提供的导航服务质量和可靠性,并将两系统更广泛应用于两国各 经济部门。
——密切环保领域合作,加强跨界水体保护,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持协作,推动建 设跨界自然保护地网络,保护生物多样性。
——高度评价两国专家在汛期举办防洪合作工作会议取得的积极成果,愿在中俄合理 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机制下继续深化跨界抗洪合作并成立独立防洪工作组。
——加强固体废物处理领域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大型猫科动物跨境自然保 护地的协议》,加强保护东北虎和东北豹生物种群,预防和打击偷猎行为,保障野生猫科 动物无障碍迁徙。
——继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合作,推动现代绿色建造技术创新,为青年专家经验 交流和专业发展提供平台,包括举办中俄城建夏令营。支持有关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 科研合作,鼓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与俄罗斯国家鉴定委员会在工程造价管理等问 题上进行对接,支持专业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开展联合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协 定》框架下,加强竞争政策领域交流合作,就发现和打击跨国违反反垄断法及其他不当行 为方面保持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 人民。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合作。
——继续深化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与检验检测等领域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俄贸易 便利化。开展计量领域项目合作研究、双边比对和磋商。定期交换标准信息,推进能源、 民用飞机、农业及食品等领域更多标准互认。在国际及地区标准和计量组织中加强立场协 调和相互支持。
三、双方强调,当前,中俄两国投资合作势头良好,继续巩固和提升中俄投资合作十 分重要。双方支持扩大相互投资规模,落实互利合作项目。双方签署新版《中俄投资合作 规划纲要》,并致力于推动全面实施,共同引领双边合作迈上新台阶。为此,双方商定:
——加强装备制造、交通、物流和基础设施、农业、林业、建筑业、化工、轻工业、 采矿业、能源、创新与科学应用、旅游、体育、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等领域投资合作。
——对包括列入中俄投资合作委员会清单在内的投资项目进行监测指导并提供全方位 支持,并定期赴项目实施地开展联合调研。
——为深化地区投资合作,建立地区投资合作项目清单,并指定负责部门予以定期更 新。
——继续就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与相互保护投资协 定》进行磋商,争取尽快完成并于年内签署。
四、双方指出,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务实合作对保障中俄贸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将 继续深化双方金融机构、银行间理解和对话交流,畅通中俄正常贸易结算渠道。为此,双 方商定:
——支持在双边贸易、投资、信贷及其他经贸活动中保持业已达成的高水平本币结算 比例。
——巩固和发展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包括在对方国家开设代理账户和分支机构。
——加强中俄银行业保险业合作,包括加强监管领域合作,促进在两国境内开设的双 方银行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
——在中俄跨境货物运输以及国际货运中,支持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自愿、风险可控的 原则提供保险保障。
——支持并为相互投资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中俄机构在两国证券市场以市场化方式融 资,并根据市场化原则提供相应基础设施服务。
——支持在提升支付便利性以及保险、再保险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为双方游客量增 长创造良好条件。
——在双方会计准则(在债券发行领域)、审计准则及审计监管等效互认的基础上, 积极推动务实领域互利合作。
——进一步深化双方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特别是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 组(FATF) 以及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框架内的沟通与合作。
五、双方指出,中俄全方位、多层次能源合作成果丰硕,重申将促进能源合作持续拓 展和高质量深入发展,确保能源贸易可持续发展并就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开展合作,以独立 和自由选择、技术中立实现能源结构平衡,兼顾各国特点实施能源气候政策基础上,以公 正、有序、平等的方式推进能源转型。为此,双方商定:
——深化石油、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煤炭的勘探、开采、加工和运输等领域 多层次合作,保障中俄油气管道稳定建设及运行,推进液化天然气领域项目合作,发展电 力合作,支持现有能源合作项目,以及研究包括跨境项目在内的能源领域新项目。
——发展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碳市场等新兴领域合作。
——在已成功实施的田湾核电站和徐大堡核电站经验基础上,深化民用核能领域合作, 积极推进热核聚变、快中子反应堆、核燃料闭式循环合作,按照互利共赢、利益均衡原则 探讨以一揽子方式开展核燃料循环前端和共建核电站合作。
六、双方积极评价中俄人文各领域交流持续活跃发展势头,愿进一步扩大人文合作规 模、覆盖范围,提升合作水平,赓续两国人民睦邻友好传统。为此,双方商定:
——持续扩大双向留学规模并加强学术领域合作,包括支持两国一流大学开展世界水 平合作办学,发展同类大学联盟,联合举办大学生暑期学校。增加基础、职业、补充教育 及数字教育技术领域合作,推进包括在“俄罗斯教师在海外 ”项目框架内的在俄中文教学 和在华俄文教学,参与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职业技能国际比赛。
——深化科技研究和创新领域合作,促进科技人文交流。探索合作的新领域、新方向、 新模式,完善两国有关部门开展的针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联合科研项目遴选机制,增加机 制框架下项目数量,拓宽合作领域,提质增效。继续联合举办高水平展览和科技活动,鼓 励两国青年学者在科学和创新领域合作交流。
——深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互利合作。开展人员交流,研究和实施包括“大科 学 ”装置在内的共同科研计划,根据中俄数学中心运行的成功经验,推动北京大学和莫斯 科国立大学在中俄基础科学研究院框架下牵头成立基础研究双边协作平台,依托相关高校、 科研组织促进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研究领域合作。
——高水平举办 2024-2025 年中俄文化年框架下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展览交流、图 书馆、 电影、文化领域专业人才培养等。扩大文化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2024-2027 年合作计划》,共同举办文化节,支持 举办中俄文化大集、中俄图书馆论坛以及国际流行歌曲大赛,推动进一步深化地方有关领 域合作。双方反对将文化政治化,反对种族主义、排他性“文明优越论 ”,反对任何宣称 个别民族优越性和独特性的论调和做法。
——支持卫生领域合作积极发展势头,促进两国人民公平平等获得安全、有效、高质 量、可及的医疗服务。鼓励中俄专家开展传染病学、肿瘤医学、核医学、妇幼保健、眼科 学、精神病学等领域合作。高度评价中俄医科大学联盟十年来工作成果,持续推动医学教 育和高质量人才培养合作。在现代技术、远程医疗和人工智能应用等医学科学创新领域建 立联系。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验交流和流通监管合作,继续定期举办灾难医学国际会议 和演习。
——共同反对在多边平台(世界卫生组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二十国集团、 亚太经合组织)将卫生问题政治化,在国际场合相互支持对方提出的倡议,确保生物安全 和建立全球卫生架构。
——发展公共健康、医疗预防和流行病学领域合作。加强本土卫生领域合作,包括开 展及时发现和消除流行性疾病传染源的联合行动。
——高度评价 2022-2023 年中俄体育交流年成果,继续办好中俄青少年运动会等联合 体育赛事。加强两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体育项目发展经验,通过举办联合 比赛、训练等方式提高两国青少年竞技水平,为加强地方合作创造条件。中方高度评价以 开放形式在俄举办的金砖国家运动会。双方高度重视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及其框架下 举办的活动对促进各国体育交流,推动奥运、非奥运、残奥和民族体育项目发展方面的重 要作用。中俄反对将体育政治化,反对以国籍、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种族以及 社会出身为由将体育作为歧视运动员的工具,呼吁国际社会遵循体育价值观开展平等国际 体育合作。
——推动媒体领域合作,包括电视节目和视听内容联合制播、媒体技术研发经验交流, 新媒体和电子游戏产业发展,重大事件联合报道,电视频道节目相互播出,图书翻译出版, 参加国际书展,联合举办大型媒体活动,全面加强专业对话。双方主张客观公正的报道原 则,在国际和地区新闻协会框架下就涉及彼此利益的问题相互支持。
——鼓励互办电影节和动漫电影周活动,支持合作拍摄影片。中方支持俄方设立“欧 亚电影公开奖 ”并组建欧亚电影艺术学院。
——肯定游客互访量回升的积极态势,推动进一步提升游客数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改善旅游基础设施,简化签证程序,打造更多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线路。
——扩大档案领域合作,推动实施联合项目,包括举办历史档案展览,出版档案汇编, 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和档案信息,以及在《2021-2025 年中俄档案合作分委会工作大纲》框 架下的活动。
——支持对方举办世界青年发展论坛、世界青年联欢节等大型国际青年活动,积极推 进国际青年议程。继续在文化和创意、青年创业、志愿服务、公共外交领域开展联合活动, 推动中俄青少年参与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活动。
七、双方指出,中俄地方合作和边境地区合作积极发展对双方经贸、投资和人文合作 具有特殊意义,支持两国城市间开展交流,进一步拓展合作地域、行业和规模,完善法律 法规基础。为此,双方商定:
——推动落实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地区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达成的共 识。
——在俄罗斯远东地区优惠制度框架下促进投资合作,加强互利生产合作。
——有效发挥中国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地方合作理事会机制 潜力,推动落实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达成的各项共识。
——推动实施 2024 年 5 月签署的《黑瞎子岛(大乌苏里岛)联合保护开发规划》,在 2024 年年底前召开黑瞎子岛中俄联合保护开发工作组第二次会议。
——继续就中国船只经图们江下游出海航行事宜开展建设性对话。
八、双方重申,愿促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就推动在多极世界中形成公正的世界 贸易和货币金融体系加强伙伴对话,协调立场,以扩大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 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防止个别国家在世界经济个别领域滥用垄断和主导地位。双方 愿为保障全球和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贡献力量,推动构建更加开放、包容、透明、非歧 视的国际经贸体系。
双方将共同致力于深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进一步对接合作。 按照两国元首共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和“大欧亚伙伴关系 ”建设并行不悖、协调发 展。双方强调,中方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系列全球倡议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双方认识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认识到共建“一带一路 ”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 对接作为建立地区强劲、稳定的贸易关系手段的重要性,将继续深入实施 2018 年 5 月 17 日签署的《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
双方重申愿加强在多边开发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反对将相关领域 合作政治化。
双方重申国家及其财产,包括主权储备货币享有豁免的国际义务应得到完全遵守。一 致谴责扣押外国资产和财产的行为,并强调有权采取反制措施。
双方继续推动巩固以世贸组织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支持世贸组织改革,促进 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同意在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 框架内就此加强协作。双方欢迎启动金砖国家世贸组织工作合作机制。
双方愿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加强协作,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 的方向发展。双方愿共同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倡导遵守自由和非歧视贸易原则,推进数字 贸易和低碳发展,推动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改革,提升发展中国家代表性,结合各自国情 和国家发展实际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治理,反对将气候议程政治化,全面推动实 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全球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金砖框架内沟通协作。中方支持俄方主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六次 会晤。双方愿同其他金砖国家共同努力,落实好历届领导人会晤共识,包括设置伙伴国模 式,同时拓展金砖外围对话和“金砖+ ”合作,维护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
在俄方担任金砖国家主席国期间,双方进一步推动经贸领域务实合作,包括多边贸易 监管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强特殊经济区合作,发展电 子商务,支持中小企业和人工智能发展。另外积极加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建设, 支持中方在华举办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双方进一步推动环境领域务实合作, 促进清洁河流、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技术平台等倡议落实,在金砖国家应对气候变 化与可持续发展联络组框架下就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同金砖伙伴加强合作。
俄方积极肯定 2023 年中方担任“大图们倡议 ”轮值主席国期间为发展中俄合作作出的 贡献。双方将继续在“大图们倡议 ”框架下加强成员国间经贸、旅游、交通、能源基础设 施、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
俄方支持中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轮值主席国(2024-2025 年)。中 俄将共同致力于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作为构建公正多极世界秩序重要支柱作用,提升本组织 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增长、维护地区安全,深化本组织国家人文交往方面地位和影响。
中方支持俄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2024-2025 年)主办国。 双方将继续支持对方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提出的务实合作倡议,包括经贸、交通、物流、 能源和粮食安全、数字化和创新发展、绿色产业、应对气候变化、扩大本币结算等领域。 双方继续共同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包括反对任何形式的国际 和地区贸易保护主义、非法制裁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单边贸易限制。
双方强调建立上海合作组织项目融资保障机制对赋予本组织投资合作新动力的必要 性。双方将以 2024 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2024 年 7 月 4 日,阿斯塔纳) 决议为遵循,继续就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 上海合作组织投资基金等问题进行磋商。
双方将扩大同东盟协作,支持加强东盟中心地位,并通过开展广泛的合作维护亚太地 区的稳定,保持经济活力,包括共同加强本地区粮食和能源安全合作。
双方支持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开展建设性经贸合作,按照《2040 年亚太经合组织布 特拉加亚愿景》和《奥特奥罗亚行动计划》,到 2040 年建成一个开放、活力、强韧、和平 的亚太共同体,实现亚太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共同繁荣。
双方将坚定维护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成果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推动联大“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 ”决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以确保平 衡安全利益和发展权利,防止利用国际不扩散机制推行非法单边制裁和技术遏制。
双方将继续就适应气候变化、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强节能等应对气候变化 领域开展专家对话,包括积极发挥中俄气候变化联络组渠道作用,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 责任 ”原则,根据各国国情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规定 的目标任务,实现全球能源转型背景下经济可持续增长,维护国家、地区和全球经济安全。
双方一致反对以环保为借口采取单方面歧视性保护主义措施,以及严重违背竞争规则、 破坏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的行径。
九、在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框架下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二十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
——《中俄投资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纪要》
——《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地区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便利公民往来的协议〉 的议定书》
——《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 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关于加强中俄高校基础 科学研究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联合核子研究所关于共同资助基础研究合作项目 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关于化工领域合作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俄罗斯联邦建设、住房和公用事业部关于 加强绿色建造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海上搜救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关于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跨境 货物运输中应用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合 作谅解备忘录》
——《关于修订 2021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 关总署关于中俄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办法和信息合作的备忘录〉的议定书》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三十次定期会晤将于 2025 年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将通 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本联合公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共同签 署。
编写人员:高峻峰 李佩新 张皓 张红
审校人员:李勇 王富钢 吴宛霖 季艳玲 石邻舒 刘茗赫 常舰巍 王雨蔚 白浚力 曲春楠 吴镜百 李延哲 张迪 张嘉峰 孙佳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