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肯尼亚经济概况
肯尼亚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平稳,中产阶级人口增长较快,国内 市场不断扩大。随着东非区域一体化推进,作为东非交通枢纽和门 户,在肯尼亚境内进行投资还可辐射东非内陆国家,有利于开拓整 个东非市场。肯尼亚 2023 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 5.6%, 大多数经济部门都实现了显著的正增长,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在 2023 年均实现 6.5%的正增长。
肯尼亚政府的债务正在得到缓步改善,基本赤字已从 2021/22 财年 GDP 的 1.6%减少到 2022/23 财年 GDP 的 0.8%,同时同期整体赤 字从 6.2%减少到 5.6% ,并预计在 2023/24 财年进一步减少到5.4%。根据预计,肯尼亚 2024 年的实际 GDP 增长率将在 4.5%-5.2% 之间。肯尼亚国家货币为肯尼亚先令(Kenyan Shilling, KSh),按 市场价格计算,肯尼亚 2023 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 151,088 亿肯尼亚 先令(1,197.5 亿美元)。
2023 年,肯尼亚农业、林业及渔业的复苏主要归功于全年大部 分时间的有利天气条件。其他取得增长的主要行业包括信息和通信 (9.3%)、运输和仓储(6.2%)、金融和保险(10.1%)、房地产 (7.3%)以及住宿和餐饮服务活动(33.6%)。然而,采矿和采石业 却萎缩了 6.5%,这主要是由于钛和纯碱等大多数矿产品的产量下 降。2023 年,肯尼亚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Kenya, 以下简 称“中央银行”)为了应对肯尼亚先令对主要货币贬值和全球物价 高涨带来的通胀压力,在 2023 年分别对中央银行利率(CBR)进行 了两次上调,2023 年 6 月上调 10.5%,2023 年 12 月上调 12.5%。因 此 , 总 体 利 率 有 所 上 升 。 91 天 国 库 债 券 利 率 (The 91-Day Treasury Bill Interest Rate)在 2023 年 12 月增至 15.7%。银行 间利率在 2023 年 12 月上升至 11.65%。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和预付 款平均利率也在 2023 年 12 月增至 14.63%。
截至 2023 年 6 月底,由于外债规模增加了 27.0%,肯尼亚债务 总额增加了 19.3%,达到 96,239 亿肯尼亚先令。内债占债务总额的 比例下降到 45.2%。同时,双边和多边债务分别增加了 13.7%和38.0%,达到 12,575 亿肯尼亚先令和 26,549 亿肯尼亚先令。在双边 贷款总额中,截至 2023 年 6 月底, 中国对肯尼亚政府的贷款占 70.2%,为 8,825 亿肯尼亚先令。
得益于总出口收入和总进口支出的增长(15.4%和 4.9%),肯尼 亚对外贸易额在 2023 年增至 36,199 亿肯尼亚先令。与进口相比, 出口的加速增长导致贸易赤字在 2023 年减少到 16,041 亿肯尼亚先 令。此外,进出口覆盖率从 2022 年的 35.1%提高到 2023 年的38.6%。
大多数主要出口商品的出口量都有所增加。园艺产品出口量增 加了 16.89 万公吨,在 2023 年达到 77.27 万公吨,增幅为 28%。其 他出口量增加的主要出口商品包括水泥、食用产品、盐、钢铁、精 油和茶叶, 分别增加了 39.1%、35.9%、22.5%、18.8%、16.8%和2.3%。另一方面,纯碱和钛矿石及精矿的出口量降幅最大,分别从 2022 年的 28.47 万公吨和 42.49 万公吨降至 2023 年的 21.62 万公 吨和 29.31 万公吨。2023 年,除玉米外,粮食商品的进口量大幅增 长,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2023 年上半年的长期干旱影响了国内生产, 国内对粮食商品的需求加大。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进口糖、糖蜜 和蜂蜜、 大米、未加工小麦 以及动植物油脂的数量分别增长了 76.7%、38.2%、21.5%和 11.9%。相反,进口玉米的数量 2023 年下 降至 50.79 万公吨。另一方面,同期非食品商品的进口表现不一。 在这一类别中,数量增长的商品包括化肥,增长了 62.9%,部分原 因是政府向农民提供化肥补贴的政策促进了粮食生产。其他增长的 进口商品包括液化丙烷和丁烷(24.7%)、二手服装(11.5%)、有机 和无机化学品(10.6%)。
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相关 规则。肯尼亚有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业银行 42 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包括 1 家抵押贷款公司、14 家汇款服务商和 13 家小额信贷银 行等。
第一产业是肯尼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扭转了 2021 年以来 的负增长趋势,在 2023 年实现了 7%的显著复苏。这得益于有利的 天气条件、农民预期产品价格高, 以及政府加强了干预措施,包括 化肥补贴计划,从而扩大了作物种植面积。肯尼亚国内日用消费品 基本实现自给自足,独立以后发展较快, 门类较齐全,是东非地区 工业最发达的国家。2023 年度制造业增长了 2.0%。以下为农产品加 工行业中产出量增长最快的品类:预制动物饲料(17.0%)、乳制品 (16.4%)、 预制和腌制水果和蔬菜(11.6% ) 以及 肉类和 肉制 品 (10.1%)。其他取得增长的非食品门类包括皮革及相关产品、塑料制 品和金属加工产品(机械和设备除外), 2023 年的增长率分别为 21.7%、16.2%和 15.3%。
肯尼亚旅游业较发达,也是国家重要产业之一。与 2022 年相 比,旅游业在 2023 年的表现有所改善。2023 年,国际游客人数增 长了 35.4%,达到 208.66 万人次,超过 2019 年的水平,恢复率达 到 102.5%。改善主要归功于航空业的增长和在肯尼亚举办的重要会 议。
(1)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肯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也是东非和南非共 同市场、东非共同体和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成员国。成员国 之间在贸易、金融、交通运输、工农业、能源和法律等领域互有合 作,进出口享受优惠关税税率。肯尼亚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 了良好关系,是其成员国。目前,肯尼亚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 2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国家有英国、瑞典、印 度、丹麦、挪威、赞比亚、法国、德国和加拿大等。1
(2)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肯两国于 1963 年 12 月 14 日建交,签署的协定有《经济技 术合作协定》《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 建立了双边经贸 混委会机制。自建交以来,中国为肯尼亚援建的主要项目有卡通都 医院、莫伊国际体育中心、甘波基-塞勒姆公路、玉米粉加工厂 等。中肯于 1978 年签订贸易协定,并据此建立双边贸易联合委员 会机制。2001 年签订投资保护协定,2011 年 3 月成立双边贸易、 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肯尼亚是中国在东非第一大贸易 伙伴,而中国也是肯尼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自 2013 年习近平主席和肯雅塔总统共同决定建立中肯全面合作伙伴关 系以来,中国已成为肯尼亚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工程承包商来 源国及增长最快的海外游客来源国。2018 年 9 月,肯雅塔总统出席 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2019 年 4 月,肯雅塔总统出席第二届“一 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肯雅塔总统表示中国“一带一路”倡 议推动世界各国建立更加紧密的贸易联系和伙伴关系,受到国际社 会广泛认可,推动了非洲国家互联互通和工业化进程。肯尼亚愿意 同中国深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合作,使“一带一路”向非洲中西部延 伸。肯尼亚是中国在非洲重要经贸合作伙伴和中非产能合作先行示 范国家。2023 年,中肯贸易总额为 81.06 亿美元。其中,中国自肯 尼亚进口 2.27 亿美元,对肯尼亚出口 78.8 亿美元。中方主要出口 电子类产品、服装和纺织纱线、钢铁及其制品等,主要进口矿砂、 农产品、皮革制品等。
(1)投资限制
[1] 数据来源:肯尼亚财政部 https://www.treasury.go.ke
肯尼亚投资管理部门主要有肯尼亚投资促进局、肯尼亚国家投资委员会和肯尼亚竞争管理局。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定于1964年,经过多次修订。鼓励投资的领域有: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业、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业、金融业等。
外国资本在肯尼亚开展投资活动需遵守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
①《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 促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 10 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 肯有益。
②新《竞争法 2010》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 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③《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④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 66.7%、70%和 75%;2015 年 7 月,肯尼亚财政部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的持股限 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 100%拥有 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 75%。但同时,肯尼亚没 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⑤《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 超过 49%。
⑥《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 及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首先得到相关 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①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 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 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 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②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预先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 同意。
③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 的批准;2017 年 7 月,肯尼亚议会通过《2017 矿业(国家参与) 条例》, 规定在《矿业法》生效(2016 年 5 月)后取得采矿许可的 公司,需免费给予政府 10%的股份。此外,条例规定政府有权购买 额外的股份,但需获得矿权人同意,且以公允市场价格购买。
④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⑤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2
(2)投资吸引力
肯尼亚政府为鼓励投资,对部分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如投资补贴、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减免等,具体包括:
①投资补贴:在全国范围内对制造业和酒店业以及保税工厂和 出口加工区企业给予 100%的补贴,将与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环保 投入也计入投资并享受补贴。
②允许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折旧。建筑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 其中工业建筑折旧率为 2.5%,旅店为 4%;机器采用固定折旧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陆地移动设备折旧率为 37.5%,其他自助交 通 工具(包括 飞机 )为 25% ,其他所有机器(包括船 只 )为 12.5%,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为 30%。
③商业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④对旅游酒店的投资可申请免关税和增值税;资本货物、工厂 设备和机器免征关税;外国投资者自用的车辆、计算机免征关税; 在内罗毕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率为 25%;用于加 工复出口的原材料及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征关税。
在地区鼓励政策方面,为鼓励加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肯尼亚 政府实施保税计划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从事该计划的企业可在内 罗毕、蒙巴萨、基苏木、埃多、纳库鲁、尼亚里和塞卡或在这些城市的周边地区开办保税工厂。保税工厂进口工厂机器、机械设备、 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工厂机器、设备和建筑享受 100% 投 资 补 贴 。此 外 , 肯 尼 亚还 设立 了 出 口加 工 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EPZ)、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等,为企业提供具有 吸引力的投资机会。
[2]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
肯尼亚于 1990 年颁布《出口加工区法案》(《肯尼亚法典》第517 章)(Export Processing Zone Act(Chapter 517 ,LawsofKenya)(No. 12 of 1990)), 随后肯尼亚政府提出了“出口加工区 计划”(EPZ Plan), 由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管理,旨在促进指定区域 内面向出口的工业投资。肯尼亚政府鼓励出口导向型企业在加工区 内投资,希望通过出口加工区,吸引生产性的资本投资,引进先进 技术,促进劳动就业,促进与出口加工区有关的配套设施发展和出 口多元化。根据《出口加工区法案》,截至 2022 年,肯尼亚先后建 立了 89 个出口加工区,大部分为私人所有并运营,其中阿西河 (Athi River)出口加工区是最具规模的出口加工区,面积达 339 公顷。
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政策优惠包括:
①给予初始投资额的 100%投资减让(即在应税额中,扣除此项 投资金额),期限为 20 年;
②前 10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 年后,按 25%的税率征收;
③前 10 年,利润汇回,不实行预扣税;
④单一营业执照;
⑤免征印花税;
⑥免征预扣税;
⑦关税返还:超过 7 万美元的资本支出所付的关税可以从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⑧资本商品和基础原材料为零税率,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 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⑨自定折旧率;
⑪不受《企业登记法》《工厂法》《统计法》《进出口贸易许 可法》和《必需品供应法》约束。
除上述优惠外,在出口加工区内还设有海关办事处,以及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为投资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一条龙服务,包括已平整过的土地、已建成待出租的厂房、供电、给排水、道路交通、清洁卫生、24小时保安等。肯尼亚还计划在已有出口加工区实施经济特区优惠政策,以增强出口加工区活力。2017年5月,为扩大出口加工区企业规模,增加当地就业,肯尼亚政府宣布将出口加工区内的服装企业当地销售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2015年9月,肯尼亚批准了《经济特区法案》(TheSpecialEconomicZonesAct),并于12月正式实施。该法案对经济特区的开发管理模式和特区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并确定了经济特区内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征增值税、20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等。肯尼亚政府已批准在蒙巴萨建立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FTZ)。自贸区内将实行一系列关税和贸易优惠政策,为货物转口等提供便利。除蒙巴萨外,肯尼亚政府还将在西部城市基苏木和东部沿海的拉穆建立自由贸易区,各占地700平方公里,但至今进展缓慢。
肯尼亚政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东非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目前,由华为公司承建的孔扎科技新城一期数据中心已上线,可承 载政务办公业务,包括财务和税务系统等。此外,肯尼亚海关使用 新的自动化综合海关管理系统(Integrated Customs Management System,ICMS)处理进口货物,替代了原辛巴系统,进一步提高清 关效率。
肯尼亚政府重视创新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 肯尼亚发布的《数字经济蓝图》将创新驱动的企业家精神视为肯尼 亚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
(3)投资退出政策
肯尼亚当前暂无外汇管制政策。在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后,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即可自由地开展以外汇作为支付手段的商 品或服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买卖活动,向特许银行申请 获得外汇融资便利,任何公司和个人均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活期 账户,在此基础上做外汇交易。外资利润汇出自由,外籍人员外汇 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全部汇出,汇出手续费按各银行最新规 定执行。肯尼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金额没有限制,但超过 5000 美元需在海关登记。
(4)投资注意事项
①政治稳定性
独立以来,肯盟长期一党执政,1991 年改行多党制后,肯盟于1992 年、1997 年连续两次赢得多党大选,莫伊蝉联总统。2002 年 12 月举行第三次多党大选,反对党联盟全国彩虹联盟击败肯盟,齐 贝吉当选总统。2007 年 12 月大选后,因执政党民族团结党与反对 党橙色民主运动对选举结果存在争议而引发全国性骚乱。在联合国 前秘书长安南调解下,争议双方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签署《关于联 合政府伙伴关系原则的协议》, 并于 4 月 13 日组建联合政府。执 政党领袖齐贝吉任总统,反对党领导人奥廷加任新设的总理职位。 在 2013 年 3 月大选中,朱比利联盟候选人乌胡鲁 ·肯雅塔击败改 革与民主联盟候选人奥廷加,当选肯尼亚第四任总统。中国外交部 曾在 2017 年肯尼亚大选前提示中国公民谨慎赴肯,防范大选前后 的政治冲突带来的意外事件。2017 年 10 月肯雅塔成功连任总统。 2022 年 8 月,肯尼亚举行总统大选,联合民主联盟候选人威廉 ·萨 莫伊 ·鲁托击败奥廷加,于 9 月 13 日就任第五任总统。
②社会治安
肯尼亚社会治安案件多发,中国企业项目和公民遭抢劫、盗窃 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中国驻肯尼 亚使馆经济商务处提醒在肯尼亚中资企业注意防范安全风险,避免 前往人员聚集地区,特别是肯索边境地区的企业、项目人员应提高 警惕,加强防范,保障人员财产安全。肯尼亚政府规定,经警察局 批准备案后,居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支。据肯《2023 年经济调查》公
布数据:2022 年,向警方举报的罪案总数上升 8.4%至 88,083 宗, 向警方举报的犯罪人数上升 4.4%至 87,858 人。3
③外国人政策
肯尼亚的主要投资法律《外资保护法》《贸易许可法》和《投 资促进法》等可以作为外商投资参考法律。因肯尼亚属英美法系国 家,采用法律时以英国法律为首选,建议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合同中 应事先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
肯尼亚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仍有待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基础设施落后,办事流程花费时间较长。肯尼亚法律规定,外商 直接投资最低限额为 10 万美元。
在税收、经营范围、企业所有权和土地等方面,对外资也规定 了不同于内资的待遇标准,设置了不少经营限制;肯税务、移民和 海关等部门办事花费时间较长;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权情况复杂;港 口、公路等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运力不足,且运费昂贵; 水和电力供应不稳、价格过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商投资。
目前,中国已与肯尼亚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尚未生效, 因此中国居民赴肯尼亚投资仍应遵循肯尼亚国内税法相关规定。
④劳动力制约因素
肯尼亚政府限制非技术性劳务人员进入肯尼亚工作,并实行严 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在肯尼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证。肯尼亚政府允许投资者在高管职位或需特殊技能但无合适本国 雇员的领域雇用外籍职员,但一旦这些岗位可以从当地劳动力市场 获得满足,外籍职员的工作许可证在到期后将不再续签。
肯尼亚对外籍劳务并无配额限制,但受国内劳动力资源比较丰 富、失业率较高和贫困人口较多等影响,近年来国内对外籍劳务挤 占当地就业市场的行为反对强烈,对此,移民部已采取重设工作签 证种类,上调各项签证收费、手续费和注册费等措施。
⑤外汇风险
[3]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
肯尼亚当前暂无外汇管制政策。在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 后,肯尼亚居民和非居民即可自由地开展以外汇作为支付手段的商 品或服务(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买卖活动。
⑥影响投资的其他风险
肯尼亚部分地区有疟疾、霍乱等传染性疾病。中国驻肯尼亚大 使馆提醒在肯尼亚的中国公民注意卫生与安全,避免到疫区出差或 旅行,勤使用消毒水清洗卫生工具。
肯尼亚税制较为复杂,主要实行属地税制和属人税制,以属地税制为主,对所得税实行属人税制。肯尼亚境内企业的跨境经营所得、肯尼亚公民的海外工作收入、外国银行使用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收益进行海外投资或贸易的所得,都应向肯尼亚税务局纳税。肯尼亚税收体系包括各税种征收及豁免、零税率、税收优惠、退税等。
肯尼亚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肯尼 亚税务局是该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监督部门。肯尼亚大多数收入 所得税款都由中央政府征收,但各郡的政府有权在当地征收财产和 娱乐税。
2024 年 5 月 13 日,肯尼亚向议会提交了《2024 年财政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根据法案,肯尼亚将考虑实施 15%的国内 最低补足税率(DMTT),DMTT 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表 1 肯尼亚主要税种及税率表
税种 |
计税依据 |
一般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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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应税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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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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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或进口应税商品的海关价值 |
16%(石油制品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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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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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生产或进口到肯尼亚的应税货物的价值 |
具体取决于特定商品的 种类及其体积或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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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应税合同金额或证照数量 |
税额为1-2000肯尼亚先 令 |
(1)法律体系
肯尼亚法律体系由肯尼亚本土成文法、肯尼亚普通法、英国普 通法构成,并沿袭了少量当地部落法和伊斯兰法。肯尼亚司法系统 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由议会设立的地方法院、伊 斯兰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组成。肯尼亚的主要经贸法律有《贸易 许可法》《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 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出口加工区法》《标 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 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 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 业法》等。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律有《地方政府法》《政府合同 法》《政府采购和安置法草案》等。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还 有《工业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植物种子品种法》等。 主要税收法律包括《所得税法案》《增值税法案》《消费税法案》 《税收程序法案》等。
(2)税法实施
肯尼亚宪法主张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禁止政府未经补偿而没 收其财产与投资,肯尼亚投资促进法也有类似规定。肯尼亚尚无不 合理征收外国投资者税款的历史。
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尽管肯尼亚沿袭了较多英国法中普通法和 平衡法的原理和原则,但肯尼亚法院多次确认英国判例无法在肯尼 亚直接适用,只是在案情相同时有借鉴作用。根据肯尼亚法院的解 释,级别越高的英国法院作出的判例对肯尼亚的审判越具有说服 力。
《2023 年财政法案》引入了各种新的税率和征税,包括征收住 房税。此外,燃料增值税税率统一为 16%,资本利得税税率提高到 15%。
(1)营业税税率已从 1%提高到 3%。这适用于营业额在 100 万 至 2500 万肯尼亚先令之间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营业额低于 100 万肯尼亚先令的中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不过,免征营业税的 中小微企业仍需申报并提交企业纳税申报表。《2023 年财政法案》 已将营业税的上限从 5000 万肯尼亚先令降至 2500 万肯尼亚先令。
(2)数字服务税
数字服务税是对通过数字市场产生的收入征收的税种,税率为 交易总值的 1.5%。其中数字市场被定义为 “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商 品和服务买卖双方直接互动的平台”。此外,《所得税(数字服务 税)条例》(《数字服务税条例》) 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 (见第 207 号法律公告),以落实数字服务税立法。
(3)《2023 年财政法案》中提出的重要修正
①《2023 年财政法案》对“赢利”一词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 其定义为根据《博彩、彩票和游戏法》从博彩、游戏、彩票、有奖 竞猜、赌博或类似交易中获得的赔付,不包括在该交易中投注或下 注的金额。
②《2023 年财政法案》中对“数字内容货币化”一词的定义是 指通过任何媒介或渠道,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以电子方式提供娱 乐 、社交 、文字、 艺术、 教育或任何其他材料 ,并收取费用。 《2023 年财政法案》规定,对与数字内容货币化相关的支付款项征 收 5%的消费税。
③《2023 年财政法案》对《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数 字资产税,税率为 3%,由拥有平台或促进数字资产交换或转让的个 人缴纳。该税按数字资产交换或转让时已收到或应收到的公平市价 总值征收,并在扣除后五天内汇出。拥有数字资产交换或转让平台 的非居民将获准在简化税制下进行纳税注册。
④《2023 年财政法案》对《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规定非居 民承包商、分包商、顾问或雇员根据政府与发展伙伴之间的协议参 与实施由 100%赠款资助的项目所赚取的收入可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
免税。只有当非居民在肯尼亚完全是为了实施该项目时,该豁免才 有效。
⑤《2023 年财政法案》对《税收程序法》进行了修订,并授权 专员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应缴且已缴纳的主要税款的利息和 罚款给予豁免。如果主要税款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尚未缴 纳,纳税人可以申请豁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未缴税款的利 息和罚金。纳税人必须就未付金额提出付款计划,并承诺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所有未付本金税款。
(4)《2024 年财政法案》的撤回
鲁托政府于 2024 年 5 月向议会提交了《2024 年财政法案》, 旨在增加财政收入,帮助国家应对借贷型经济中的巨额债务。该法 案明确筹集收入的目标是 3467 亿肯尼亚先令(1 美元约合 128.25 肯尼亚先令)。据当地媒体报道,法案内容主要包括:对面包征收 税率为 16%的销售税;对食用油征收税率为 25%的关税;提高金融 交易税;对互联网使用、银行转账和数字化经营企业征税;新增车 辆所有权年税,税率为车辆价值的 2.5%;对造成浪费和破坏环境的 产品征收生态税,适用产品包括婴儿尿布和数码产品,如手机、相 机和录音设备等。该法案还将进口税率从物品价值的 2.5%提高到 3%。由于全国多地示威游行,最终肯尼亚政府宣布已经认真听取民 众呼声,并由总统鲁托宣布撤回包含增税内容的《2024 年财政法 案》。
肯尼亚企业所得税是对所有法人实体在肯尼亚境内发生或来源 于肯尼亚境内的收入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近年来,肯尼亚通过颁布《财政法案》对企业所得税修订的主 要内容包括:
(1)经济特区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
(2)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 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3)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 管理费、专业费用、培训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均可按 5% 的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4)2019 年 1 月 1 日起,肯尼亚政府允许生产者在扣除正常 的电费支出外,可额外加计扣除 30%的电费;
(5)对数字市场收入进行征税;
(6)对塑料回收公司、部分上市债券产生的相关利息收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的公司、国家住房发展基金的收入免税 等。
2.2.1.1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公司被视为肯尼亚的居民企业。在肯尼亚 境外注册的公司,如果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其管理和控制权是在肯 尼亚境内行使,则该公司在该纳税年度也将被视为肯尼亚税收居 民。此外,一家公司也可能根据国家财政部内阁大臣的法律声明, 被宣布成为肯尼亚税收居民。
通过固定营业地在肯尼亚开展业务会构成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已存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建筑工地、建筑或装 配项目也会构成常设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扩大到包括经常代表他人签订合同的从属 代理人。
《2023 年财政法案》扩展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将服务性常设机 构概念纳入其中。新定义还将某些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排除在创建 常设机构之外。此外,固定营业地常设机构的新定义没有规定企业 必须在肯尼亚经营多长时间才能形成常设机构的限制。
2.2.1.2 征收范围
肯尼亚居民企业须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包括在肯尼亚境内 和境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肯尼亚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3 税率
肯尼亚的居民企业(包括外国母公司设在肯尼亚的子公司)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肯尼亚居民企业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享受特殊优惠税率,具体 请参见 2.2.1.4 税收优惠小节。
2.2.1.4 税收优惠
(1)肯尼亚给予不同类型的企业以下免税或优惠税率政策:
表 2 肯尼亚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表(部分)
企业类型 |
税率 |
|
位于肯尼亚出口加工 区(EPZ)的出口企业 |
成立前 10 年 |
0% |
成立第 11 至第 20 年 |
25% |
|
成立第 20 年后 |
30% |
|
特定的投资/信托计划 |
免税(需满 足一定条 件) |
|
新上市企业 |
流通股份超过 20%的企业:上市后的前 3 年 |
27% |
流通股份超过 30%的企业:上市后的前 5 年 |
25% |
|
流通股份超过 40%的企业:上市后的前 5 年 |
20% |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25% (前 5 年) |
|
本地汽车组装企业 |
成立前 5 年 |
15% |
在肯尼亚经营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在肯尼亚设 计和制造的零部件达到了相当于机动车出厂 价值 50%的,则 15%的税率可再延长五年 |
15% |
|
经济特区(SEZ)企 业、开发商和运营商 |
成立前 10 年 |
10% |
成立第 10 年后 |
15% |
|
碳市场交易或排放 交易系统企业 |
经内罗毕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认证的企业: 成立前 10 年 |
15% |
航运业务企业 |
成立前 10 年 |
15% |
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的出口加工区企业 |
成立前 10 年 |
免税 |
生产人用疫苗的企业 |
未规定期限 |
10% |
根据肯尼亚《2019 年财政法案》, 其他特定行业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免的情况包括:
①塑料回收企业
塑料回收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前 5 年,将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被投资公司所获得的相关收入不纳入企 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③国家住房发展基金
国家住房发展基金获得的相关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④绿色上市债券
发行期三年以上、因筹建基础工程而发行的上市债券、票据或 类似证券的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其中,该证券必须符 合 《 绿 色 债 券 标 准 及 准 则 》 (Green Bond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GBSG)所规定的条件。
(2)经济特区的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可享受以下额外的税 收优惠:
根据肯尼亚《2023 年财政法案》, 从经济特区运出并运入肯尼 亚关境任何地方使用的货物都应被视为进口到肯尼亚。其中,对货 物内容中源自关境内的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对于源自关境外的部 分,须遵守海关程序就非原产地部分支付进口关税。
根据肯尼亚《2017 年财政法案》, 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 照经济特区法案成立的公司可在运营的前 10 年享受 10%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税率,第 11 至 20 年可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经 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肯尼亚境内或境外市场销售其产 品,均可适用此优惠税率(前 10 年为 10%,第 11 至 20 年为 15%)。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 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管理 费、专业费用、培训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可按 5%的优惠税率(原 20%)缴纳预提所得税。
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利息, 可按 5%的优惠税率(原 15%)缴纳预提所得税。
经济特区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类的资本化支出可按 10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100%的税前扣除政策 是给予经济特区企业的,而不是给予经济特区开发商的。
在内罗毕和蒙巴萨郡以外的经济特区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 设备类的资本化支出可按 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出口加工区优惠
如果货物是在肯尼亚境外生产的,则应明确标明货物的原产 国。货物内容源自关境内的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对于源自关境外的 部分,须遵守海关程序就非原产地部分支付进口关税。
(4)其他税收优惠
企业在内罗毕、蒙巴萨或基苏木市区外超过 2 亿肯尼亚先令的 投资,如符合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 150%加计扣除。其他符 合条件的投资可以在资产投入使用的当年按 100%扣除。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年度总收入(包括所有类型的收入),即销售货物、承揽工程 和提供服务取得的总收入,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收入:
①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于肯尼亚的股息红利所得都将被视为企业的应税收入,除 非该企业是肯尼亚居民企业,且其持有支付股息红利企业 12.5%或 以上的带表决权的股份(即直接控股)。对于持股(拥有表决权的 股份)比例低于 12.5%的居民纳税人,仅需要就其取得的来源于肯 尼亚的股息红利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支付给非居民和任何海外控 股公司的股息红利都需要缴纳 10%的预提所得税。
②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应税收入,特殊情况下对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除外。
③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会产生预提所得税,企业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用于抵扣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④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将财产租赁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⑤境外收入
在肯尼亚以外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还应就其境外收 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①特定股息
企业向拥有其 12.5%或以上股份的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免税。 已登记的风险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免税。
从事人类疫苗生产的公司向任何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免税。
②利息
从肯尼亚邮局储蓄银行储蓄账户获得的利息以及政府储税券的 利 息 免 税 。 根 据《 银 行 法 》 设 立 的 存 款 保 护 基 金(Deposit Protection Fund,DPF)取得的利息免税。来源于持有期限超过 3 年及以上,用于为基础设施和其他社会服务筹集资金的上市债券、 票据或类似证券的利息收入免税。符合《绿色债券标准及准则》所 规定的条件,发行期三年以上、因筹建基础工程而发行的上市债 券、票据或类似证券的利息收入免税。
从事人类疫苗生产的公司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的利息免税。
③公益组织收入
专为解决贫困或促进宗教和教育事业而设立的机构、团体或不 可撤销的信托机构的收入免税。
④证券交易收益
根据《资本市场管理局法》获得许可的持牌交易商买卖在肯尼 亚任何证券交易所持有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的证券所产生的收入免 税。
⑤单位信托、集合投资计划和房地产投资信托
自雇主设立的单位信托或集合投资计划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 税。该投资计划每月从雇员的应税收入中提取部分金额并主要投资 于在肯尼亚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票。
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取得的收入免税。根据肯尼亚《2019 年 财政法案》,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相关收入 也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⑥保险公司年金基金的投资收入免税。
⑦东非开发银行和根据《东非合作条约》第七十一条成立的公 司的收入,以及该银行或任何上述公司全资拥有持有的附属公司的 收入免税。
⑧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免税。
⑨根据 1998 年《国家医院保险基金法》设立的国家医院保险 基金的收入免税。
⑩根据美国进出口银行做出或担保的融资安排在肯尼亚产生的 利息收入免税。
○11持有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用于为基础设施和其他社会服务 筹集资金的所有上市债券、票据或其他类似证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免税。
○12对在肯尼亚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生产人类疫苗的非居民服 务提供者支付的有关款项免税。
○13生产人类疫苗的公司向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税。
○14非居民承包商、分包商、顾问或雇员根据政府与发展伙伴之 间的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参与实施通过 100%赠款资助的项 目所赚取的收入免税:前提是该非居民在肯尼亚完全是为了实施该
100%赠款资助的项目。
○15经济特区内企业、开发商和运营商的财产转让收入免税。 ○16其他免税收入
各类国有参股公司、合作社团、业余体育协会、农业社团、地 方政府、准备金与年金基金、战争伤残抚恤金、军队报酬、国外技 术援助报酬、外国政府的教育赠款等免税。
(3)税前扣除
肯尼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另有规定外,所有 专用于产生应税收入的支出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包括以下 项目:
①折旧和减值
通常情况下,会计折旧和减值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商业用途资产,包括生产用的建筑物和机器、工业建筑 和酒店、机器设备、农用设备和矿产设备等,可以按直线法以不同 比率计算扣除额,具体比率请见下表:
表 3 肯尼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比率一览表
扣除项目 |
扣除比率 |
建筑扣除 |
|
酒店建筑 |
使用的第一年 50%, 以后每年 25% |
用于制造业的建筑物 |
|
医院建筑 |
|
石油或天然气储存设施 |
|
用于教育的建筑,包括学生宿舍 |
10% |
商业建筑 |
|
工业建筑 |
|
码头 |
|
机械设备扣除 |
|
制造用设备 |
使用的第一年 50%, 以后每年 25% |
医用设备 |
|
船舶或飞机 |
|
在拥有探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勘探作业的机械设备 |
|
在拥有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勘探作业的机械设备 |
|
机动车辆、重型土方移动设备 |
25% |
电脑、硬盘、软件、计算器、复印机 |
|
由内阁大臣许可的本地电影制片人的拍摄设备 |
|
家具及配件 |
10% |
电信设备 |
|
电信运营商购买或获得不可剥夺的光纤电缆使用权利 |
|
其他设备 |
|
农业设备 |
使用的第一年 50%, 以后每年 25% |
②开办费
满足条件的开办费可以税前扣除。
③利息费用
用于商业目的的借款利息费用可以扣除。若非居民个人单独控 制一家公司,或与其他不超过四人共同控制一家公司,则适用利息 限制或“资本弱化”规则。此外,经内阁秘书批准,参与经济适用 房计划的公司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
④坏账损失
在产生收益及利润的过程中,受到税务官员认可的坏账或呆账 在明显无法收回的当年可以税前扣除。
⑤公益性捐赠
对收入免税的公益性机构和内阁大臣批准的任何当年收入捐 赠,可以在税前扣除。
为减轻总统宣布的全国性灾害的影响而向肯尼亚红十字会、县 政府或任何其他负责管理全国性灾害的机构提供的捐款在该收入年 度产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所得税法(慈善组织和捐赠免税)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布。
⑥境外收入已缴纳的税款
企业境外经营收入已缴纳的税款,除境外该国与肯尼亚有适用 的双边税收协定允许抵免外,在计算肯尼亚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允 许抵免。但是,境外已缴税款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⑦投资扣除
《2022 年财政法案》提议将 100%投资扣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以 下范围内:
A.酒店建筑;
B.用于制造的建筑;
C.以下用于制造的机械:
a.前三年在内罗毕及蒙巴萨以外地方的累计投资收益至少为 20 亿肯尼亚先令(对 2020 年 4 月 25 日及此前的投资,前三年的 累计投资收益至少为 20 亿肯尼亚先令的,其投资扣除比例继续适 用 150%);
b.当年收入在内罗毕和蒙巴萨以外地方的投资价值至少为 2 亿 5 千万肯尼亚先令;
c.在经济特区投资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其业务性质而必须设在内罗毕和蒙巴萨以 外地方的投资。
⑧雇主在一个收入年度向以下机构缴纳的任何款项
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为肯尼亚全国雇员设立的国家公积金或 其他退休福利计划。
⑨广告宣传费
以专员认为公正合理为限的,与任何业务有关的任何广告开 支,“广告开支”包括旨在直接或间接宣传或促进销售该业务所提 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任何开支。
(4)亏损弥补
企业发生的经营净亏损,准予往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 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从亏损发生当年起 算);矿业、石油企业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若某一年 存在未结转的亏损,可以在最多不超过三个以后年度内结转。
(5)特殊事项的处理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①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的税款,包括收入补偿税;
但是,在税收抵免无法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来自 外国的所得税可以作为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②取得商誉的成本和商誉的摊销不可税前扣除。
③罚款
一般来说,罚款是不可税前扣除的,因为它们不属于为取得应 税收入而产生的费用。
⑤向外国分支机构付款
外国公司在肯尼亚的分支机构,包括其设立在肯尼亚的子公 司、分公司或构成的常设机构,均需要遵循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原则的转让定 价规则。此外,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肯尼亚境 外发生的费用,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制。根据《双重税收协 定》, 非居民企业在肯尼亚的常设机构向其境外总部支付的管理 费、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根据《2019 年财政法案》, 以上支付的款项需按非居民企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 税。
⑤在任何年度,向相关人员和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利息总额超 过借款人扣除利息、税款、折旧和摊销前盈利的 30%的部分:
在计算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盈利时,应剔除任何 免税收入;
本款适用于:
A.所有贷款的利息;
B.在经济上等同于利息的付款;
C.与筹集资金有关的开支;
本款不适用于:
A.根据《银行法》(第 488 章)获得许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B.根据《小微企业法》注册的小微企业;
C.根据《小额信贷法》(第 493C 章)获得许可的小额信贷机 构和不吸纳存款的小额信贷企业;
D.根据《租购法》(第 507 章)获得许可的实体;
E.从事贷款和租赁业务的非吸纳存款机构;
F.从事人类疫苗生产的企业。
⑥可根据任何保险、合同或赔偿金追偿的任何开支或损失。
(6)补偿性税收
对生产人用疫苗的公司实行补偿税。
2.2.1.6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列举案例
例如,某肯尼亚企业当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肯尼 亚先令,适用税率为 30%,则应纳税额等于 100 万乘以税率 30%, 即 30 万肯尼亚先令。
2.2.1.7 合并纳税
在肯尼亚,企业集团中的每个实体都应单独申报纳税,暂无合 并纳税的相关规定。
2.2.1.8 其他
存货应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生物资产除外(由专门 人员核定)。
肯尼亚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征收预提所得税,更多预提 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请参见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2019 年财政法案》对数字经济征税进行了规定,数字经济市 场产生的收入将被纳入征税范围。该法案将“数字经济市场”定义 为通过电子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直接互动的平台。肯尼亚 数字市场目前还没有实体存在,但此前肯尼亚已有对数字市场的收 入征税的相关规定。
相关数字经济征税的具体实施机制将由内阁秘书进行发布。
数字资产税的税率为数字资产转让或交换价值的 3%。数字市场 的所有人或专员指定的代理有责任承担纳税义务。
2020 年 12 月,肯尼亚国家财政部发布了数字服务税法规,将 数字服务税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下载的数码内容,例如移动应用程序;
(2)包括流媒体电视节目、音乐或播客在内的服务;
(3)将肯尼亚的用户数据以出售、授权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取 得货币收入的服务;
(4)提供数码市场服务;
(5)订阅媒体(包括新闻);
(6)电子数据管理(包括网站托管和云存储服务);
(7)电子预订或票务服务;
(8)提供搜索引擎服务;
(9)在线远程培训或电子学习服务;
(10)通过数字市场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
2.2.2.1概述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一家企业如果是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 的,且其管理活动和控制权都不在肯尼亚境内,那么该企业将被视 作肯尼亚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肯尼亚通过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 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气井、采石场等自然资源开采 地等)开展经营活动将构成常设机构,超过 6 个月的建筑工地和建 筑安装、装配工程也会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根据肯尼亚税法,常 设机构的定义还包括经常代表他人订立合同的独立代理人。
通过常设机构在肯尼亚开展业务的非居民应为其在收入年度的 汇回收入纳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R=A1+(P-T)-A2 其 中:R 为汇回利润;A1 为年初净资产;P 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的收入年度净利润;T 为应税收入的应纳税额;A2 为年末净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常设机构的定义和范围在税收协定中可能会被修改。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肯尼亚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仅对其发生在肯尼亚境内或来源 于肯尼亚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具体包括:营业收入(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等)以及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收入、资本收益 等收入。对营业收入的一般判定规则是:非居民企业在肯尼亚境内 取得的所有营业收入都应当在肯尼亚纳税。根据《所得税法案》, 在肯尼亚从事制造业、采矿业和农业的非居民企业,若其产品在肯 尼亚境外销售或交付,其销售收入也将被视为来源于肯尼亚的所 得。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和租金收入应在肯尼亚纳税。非居民企业从其位于肯尼亚的资产取 得的资本利得,应当缴纳资本利得税。
2.2.2.3 税率
外国企业设立在肯尼亚的分公司和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适用 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部分收入 可享受优惠税率:
表 4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表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 收入类型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管理费、专业费、培训费、顾问费、 代理费或合同费 |
应付总额的 20% |
特许权使用费、自然资源使用费 |
应付总额的 20% |
不动产的租金溢价 |
应付总额 30% |
非不动产的租金溢价 |
应付总额的 15% |
股息 |
应付总额的的 15%(适用于东非共 同体伙伴国公民的税率为应付款 总额的 5%) |
至少为期两年的政府无记名债券所产 生的利息之和视为利息、折扣或原始 发行折扣 |
应付总额的 15% |
债券期限至少为两年的,在肯尼亚境 外发行的不记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 |
应付总额的 7.5% |
除至少为期两年的政府不记名债券 外,不记名票据所产生的利息 |
应付总额的 25% |
任何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或运营商 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 |
应付总额的 5% |
根据相关规定,来自船东业务的收益 或利润 |
毛利润的 2.5% |
对于通过电缆或无线电通信、光纤、 电视广播、甚小口径终端(VSAT)、 互联网和卫星或任何其他类似的通信 方法传输信息的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和 利润 |
收入总额的 5% |
经济特区企业、开发商和运营商,向 非居民支付的红利以外的款项 |
应付总额的 5% |
保险费或再保险费 |
应付总额的 5% |
促销、营销、广告服务和货物运输 (不包括空运和海运服务) |
总金额的 20%(在货物运输业务 中,该税率不适用于东非共同体 公民) |
金融衍生产品收益 |
总收益的 15% |
数据货币化 |
总金额的 20% |
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免缴任何企业所得 税,免税期为 10 年,从与下列活动有关的生产、销售或收入的年 份开始计算:货物和工业原料的交易、拆散、分级、重新包装或重 新分类。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肯尼亚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收入 、 资本利得等收入对应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请参考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须对其在肯尼亚构成的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收入缴 纳企业所得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请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肯尼亚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收入、资本收益等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请参考 2.2.2.7 预提所得税小节。
此外,非居民企业相关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下:
收入来源于肯尼亚,但在肯尼亚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发 生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此外,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肯尼亚境 外的费用扣除也有一定的限制。非居民企业向海外总部支付特许权 使用费、利息和管理费等,不可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
2.2.2.6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的营业收入对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请 参考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肯尼亚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等收入对应的应纳税额,请参考 2.2.2.7 预提 所得税小节。
2.2.2.7 预提所得税
肯尼亚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在 3%~30%范围内,具体请参考以下表 5 内容。
表 5 肯尼亚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税目 |
居民企业及在肯 尼亚构成常设机 构的非居民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 |
在肯尼亚不构成常设机 构的非居民企业预提所 得税税率 |
|
股息 |
持股比例大于 12.5% |
0% |
15% |
持股比例小于等于 12.5% (符合条件的股民企业股 息和东非共同体成员国股 息为 5%) |
10% |
15% |
|
利息 |
无记名票据 |
25% |
25% |
无记名国债(持有期长于 2 年) |
15% |
15% |
|
无记名债券(持有期长于 10 年) |
10% |
- |
|
其他无记名利息 |
25% |
25% |
|
在肯尼亚境外发行的无记 名债券(持有期长于 2 年) |
7.5% |
7.5% |
|
其他类的利息 |
15% |
15% |
|
住房贷款利息 |
10% |
15% |
|
根据《经济特区法》获得许可的经济特区 企业、开发商和运营商支付的股息 |
免税 |
免税 |
|
特许权使用费 |
5% |
20% |
|
博彩活动所获奖金 |
20% |
20% |
|
管理费或专业技术费 |
5% |
20% |
|
咨询费(东非共同体成员国为 15%) |
5% |
20% |
|
培训费(包含杂项费用) |
5% |
20% |
|
出租不动产 |
10% |
30% |
|
出租其他(飞机除外) |
- |
15% |
|
出租动产 |
- |
5% |
|
退休金/退休年金 |
10%~30% |
5% |
|
促销、营销、广告服务 |
5% |
20% |
|
保险费和再保险费 |
- |
5%4) |
|
合同费用 |
3% |
20% |
|
电信服务/信息传输 |
- |
5% |
|
转让不动产或转让石油与采矿类企业的 股权 |
10% |
20% |
|
金融衍生工具收益 |
- |
15% |
|
数字内容货币化 |
5% |
20% |
|
特许权使用费、自然资源使用费 |
5% |
20% |
|
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租金、地价或类似报 酬 |
7.5% |
||
艺术家和娱乐人员 |
- |
20% |
|
保险公司因直 接或间接向任 |
支付给经纪人 |
5% |
20% |
何个人或团体 提供保险而向 任何人支付或 记入的佣金或 费用 |
支付给经纪人之外的人 |
10% |
《2017 年财政法案》特别给予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开发商和经 营者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1)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红利免税;
(2)向非居民支付的管理费、专业技术费、培训费和特许权使 用费适用5%的预提所得税;
(3)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适用 5%的预提所得税;
(4)《2022 年财政法案》提出非居民获得的金融衍生品收益 现在应适用 15%的预提所得税。
《2018 年财政法案》和《2019 年财政法案》对保险费的预提 所得税进行了相关规定,保险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5%,飞机保险 免征预提所得税。再保险费,包括支付给非居民再保险企业的再保 险费,也应缴纳 5%的预提所得税。
此外,天然气石油行业的非居民企业也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 税率。下表列举了石油及天然气行业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税 率:
表 6 肯尼亚石油及天然气行业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收入类型 |
非居民企业(石油及天然气行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
股息 |
10% |
利息 |
15% |
自然资源收入 |
20% |
管理费或专业技术费 |
10% |
如果两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已生效,则非居民企业可适用更低 的协定税率。如果协定税率高于非协定税率,则适用二者中的较低 税率。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肯尼亚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 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具体税率见下表:
表 7 税收协定下肯尼亚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接收国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技术或管理 服务费 |
|
加拿大 |
15% |
15% |
15% |
15% |
丹麦 |
20% |
20%1) |
20% |
20% |
法国 |
10% |
12% |
10% |
20%5) |
德国 |
15% |
15%1) |
15% |
15% |
印度 |
10% |
10% |
10% |
10% |
伊朗 |
5% |
10% |
10% |
20%5) |
挪威 |
15% |
20%1) |
20% |
20% |
卡塔尔 |
5%4) |
10% |
10% |
20%5) |
塞舌尔 |
5% |
10% |
10% |
10% |
南非 |
10% |
10% |
10% |
20%5) |
韩国 |
10%3) |
12% |
10% |
20%5) |
瑞典 |
15% |
15% |
20% |
20% |
阿拉伯联合酋长 国 |
5% |
10% |
10% |
20%5) |
英国 |
15% |
15%1) |
15% |
12.5% |
赞比亚 |
0%2) |
0%2) |
0%2) |
20% |
中国 |
5% |
10% |
10% |
10% |
备注:
1)肯尼亚政府向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免税。
2)如果该收入是赞比亚的应税收入,则不用在肯尼亚纳税。
3)如果取得收入一方持有发放股息红利一方不低于 25%的股份,则适用 8%的税率。
4)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不足 10%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 外),则适用 10%的税率。
5)这些税收协定中不包含关于“技术或管理服务费”的单独条款。根据经合组织示范 税收协议指南,此类服务的此类收入应仅在收入接受者的居住国征税,除非来源国根据涉 及“商业利润”的条款拥有征税权。然而,肯尼亚税务局的立场是,“技术或管理服务 费”属于“其他收入”条款的范围,因此应按 20%的税率征收。
目前,与肯尼亚仍处在缔结和批准协定进程中的国家有:意大 利、科威特、毛里求斯、荷兰、卡塔尔、新加坡和泰国等。
2.2.2.8 亏损弥补
2.2.2.9 特殊事项的处理
目前,肯尼亚没有与特殊事项处理的相关法规政策。
(1)申报要求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有义务每年填报纳税申报 表。申报表包括税款计算表和财务报表等表格。纳税申报必须在纳 税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提交。任何纳税年度的临时收入申报表应 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根据《2018 年财政法案》, 企业可以向肯尼亚税务局申请延期提交年度申报表,该申请必须在 距申报期截止日前 30 日内提出,肯尼亚税务局须在距申报截止日前 5 日内作出决定,若纳税人未收到肯尼亚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则该 申请视为批准。若企业 1 年内无应缴税款,仍需要在申报截止日之 前进行零申报。
(2)税款缴纳
企业每季度必须根据上年应纳税款的 110%和当年预估税款确定 本年度分期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必须在收入年度(会计年度)的第
4、第 6、第 9 和第 12 个月的 20 日前付清。农业企业需要在年度内 分别按 75%和 25%两次分期预缴税款,即在第 9 个月缴纳 75%,第 12 个月缴纳 25%。若企业没有相关预缴税款,仍需要进行零申报。
《2019 年财政法案》对非居民航运公司的税收规定进行了相关 调整,非居民航运公司的应税收入将涵盖非居民航运公司的所有收 入,包括因延迟交付货物或归还运输设备而产生的收入,均应被视 为来源于肯尼亚境内的收入。其税率为收款总额的 2.5%,由非居民 船主在肯尼亚的代理人负责缴纳。
在法案实施之前,只有非居民航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船舶、飞 机从肯尼亚出发(转运除外),搭载旅客、运输货物或邮件取得的 收入属于应税范围。
根据肯尼亚《所得税法案》的规定,肯尼亚居民个人需就其全 球就业收入,以及其他从肯尼亚境内取得或来源于肯尼亚的收入缴 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需对其来源于肯尼亚的所得或从肯尼 亚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不同来源取得的收入应 当根据其来源单独计算,只有与该收入来源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肯尼亚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为 10%~35%。
2.3.1.1 判定标准
自然人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被视为肯尼亚的税收居民:
(1)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拥有永久住所,并且在某纳税年度内 在肯尼亚居住;
(2)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某纳税年度内, 其居住在肯尼亚的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 183 天;
(3)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没有永久住所,但某纳税年度内,在 肯尼亚居住过,且在上两个纳税年度里平均每年停留时间超过 122 天。
2.3.1.2 征收范围
肯尼亚的税收居民需要就其来源于全球的因接受雇佣或提供服 务而取得的收入, 以及其他从肯尼亚境内取得或来源于肯尼亚的收 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税所得
在肯尼亚,应税收入包括就业收入、营业收入、财产所得、股 息和利息收入、许可或承包经营所得、农业收入、资本利得、养老 金收入以及从数字经济市场取得的收入。
应税的就业收入是指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款项,包括工资、 薪酬、奖金以及福利。雇主为员工提供的诸如住房、车辆和其他非 现金福利,如果税法没有特殊规定,则应以雇主提供这些福利发生的成本与这些福利的公允市场价值两者中孰高来确定。雇主有义务 按月为员工计算、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
以下是肯尼亚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般来讲,住房福利应以总薪酬(未包含住房福利金额) 的 15% 和雇主支付的租金中的较高一方计算应税收入。如果该房产属 于雇主或该租约中的金额不是公允价格,则应该参考该房产的市场 公允租赁价格。
由雇主提供的车辆以该车辆初始成本的 2%(该车辆为雇主所 有)或规定的标准比率孰高来计算应税收入。
雇主提供给雇员的免息或低利息贷款,其税负已经在附加福利 税中由雇主承担,更多信息请参见 2.8 其他税(费)小节。
由雇主承担的员工亲属的教育费用需要由雇员缴纳个人所得 税,雇主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的除外。
如果雇佣合同规定薪酬是税后金额,即雇员收到的薪酬是税后 净收入,则雇员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先将净收入换算成应税总收入。
(2)不征税所得
根据肯尼亚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不属于免税所得的个人 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肯尼亚个人所得税法上并没 有不征税所得概念。
(3)免税所得
免税所得主要包括:驻外公务人员取得的外国津贴; 自肯尼亚 邮局储蓄银行储蓄账户取得的利息以及政府储税券的利息;65 岁及 以上个人取得的养老金;65 岁以下个人的养老金及退休金可在每年 30 万肯尼亚先令的额度内免税;残疾人取得的收入可在每月 15 万 肯尼亚先令的额度内免税;持有期限超过 3 年及以上,用于为基础 设施和其他社会服务筹集资金的上市债券、票据或类似证券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税;符合《绿色债券标准及准则》, 发行期三年以上, 因筹建基础工程而发行的上市债券、票据或类似证券的利息收入免 税等。
2.3.1.3 税率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肯尼亚适用如下新个人所得税税率:
表 8 肯尼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应税总收入(级距)(单位:肯尼亚先令) |
适用税率 |
少于 288,000 的部分 |
10% |
超过 288,000 至 388,000 的部分 |
25% |
超过 388,000 至 6,000,000 的部分 |
30% |
超过 6,000,000 至 9,600,000 的部分 |
32.5% |
超过 9,600,000 |
35% |
2.3.1.4 所得税预扣法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肯尼亚税务局要求适用所得税预扣法 对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新税率进行扣缴。
所得税预扣法是指对从事有偿劳动的个人(包括居民和非居 民)征税的方法。收益或利润包括工资、临时工资、薪金、休假工 资、病假工资、代休假金、费用、佣金、奖金、酬金、因受雇或提 供服务而获得的生活津贴、旅行津贴和其他津贴。每月就业收入在 24,000 肯尼亚先令及以上的个人才需要依据所得税预扣法进行扣 缴。
所得税预扣法下针对个人的工资收入与上述税率保持一致,针 对养老金税率如下:
表 9 所得税预扣法下养老金税率
年养老金收入超过免税金额(级距)(单位:肯尼亚先令) |
适用税率 |
超过 400,000 的部分 |
10% |
超过 400,000 至 800,000 的部分 |
15% |
超过 800,000 至 1,200,000 的部分 |
20% |
超过 1,200,000 至 1,600,000 的部分 |
25% |
超过 1,600,000 的部分 |
30% |
2.3.1.5 税收优惠
根据《2017 年财政法案》, 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肯尼亚 纳税人可享受每年 16,896 肯尼亚先令的个人免征额。当一个雇员 有多个雇主时,他只能通过一个雇主申请享受该个人免征额。
纳税人在境外因取得收入而缴纳的税款,如境外该国与肯尼亚 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在计算肯尼亚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抵免。 与肯尼亚就个人所得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且已生效的国家有:加拿 大、印度、英国、丹麦、挪威、赞比亚、法国、南非、德国和瑞典 等。
纳税人获得的以下税收优惠,可从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1)个人救济
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适用的个人救济为每年 16,896 肯尼亚先令(每月 1,408 肯尼亚先令)。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每位居民每年可获得 28,800 肯尼亚先令(每月 2,400 肯尼 亚先令)的个人救济。如果雇员有多个雇主,他们有权仅通过一个 雇主申请个人救济信用。
(2)保险救济
每位居民都有权享受为自己、配偶或子女支付的保险费(限额 15%)减免,但是每年不得超过 6 万肯尼亚先令。
2.3.1.6 税前扣除
(1)就业费用
纳税人可为专用于取得就业收入而产生的支出申请税前扣除。 实报实销的招待费、差旅费以及车辆费用不属于应税收入。因此该 部分费用不可在税前扣除。
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或医疗费用也不属于应税收入。因此任何保 险、合同或赔偿约定下可收回的支出或损失也不可在税前扣除。
(2)房屋按揭贷款利息费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为改造或建造住宅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 可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 30 万肯尼亚先令(或每月 2.5 万肯 尼亚先令)。
(3)支付给在肯尼亚注册的退休福利项目的费用
每位雇员都可以按照其每年支付给在肯尼亚注册的退休福利项 目的金额申请税前扣除,该扣除额按以下几项中孰低计算:
①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给在肯尼亚注册的退休福利项目的金 额;
②纳税年度内该雇员应税收入的 30%;
③24 万肯尼亚先令/年(每月上限为 2 万肯尼亚先令)。
(4)使用农田相关的资本性开支
①农田所有者或占用者在该收入年度内为防止土壤侵蚀而发生 的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②任何农用土地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在该收入年度内为开垦该 土地,或开垦并在该土地上种植永久性、半永久性作物而发生的任 何资本性开支;
(5)用于科学研究业务发生的开支
①用于科学研究的资本性开支;
②用于科学研究的非资本性开支;
③支付给受批准科学研究会的款项;
④支付给任何以科研为目的的大学、学院、研究所或其他类似 机构的款项。
2.3.1.7 应纳税额
(1)收入范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列举案例
例如,某肯尼亚居民个人在当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45 万肯尼亚先令,按照肯尼亚个人所得税税率,其个人应纳税额的计 算方法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少于 288,000 肯尼亚先令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则该部分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88,000×10%=28,800(肯尼亚先令)
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88,000 肯尼亚先令,但少于 388,000 肯 尼亚先令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5%,则该部分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000×25%=25,000(肯尼亚先令)
③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88,000 肯尼亚先令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30%,则该部分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62,000×30%=18,600(肯尼亚先令)
该居 民个人应纳税额总计为 :28,800 +25,000 + 18,600 = 72,400(肯尼亚先令)。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以下不满足肯尼亚税收居民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将被视作非 居民纳税人:
(1)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拥有永久住所,但在某纳税年度内未 在肯尼亚停留过。
(2)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没有永久住所,且在某纳税年度内, 其停留在肯尼亚的时间累积未超过 183 天。
(3)该纳税人在肯尼亚没有永久住所,且在某纳税年度内, 虽在肯尼亚停留过,但在上两个纳税年度里平均每年停留时间未超 过 122 天。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就业收入和福利由其肯尼亚雇主或由其所 在的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按月为其计算、申报和代 扣代缴税款。其他收入需自行申报和缴纳税费。
2.3.2.2 征收范围
肯尼亚的非居民纳税人仅需要就其来源于肯尼亚的所得或从肯 尼亚国内取得的收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3.2.3 税率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税率。
非居民从金融衍生品中获得的税收收益按 15%的税率征收。在 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2.3.2.4 税前扣除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扣除项目和标准。此外,在以下特定情况 下,外籍员工可以申请相当于其应税收入三分之一的税前扣除额 度:
(1)该外籍员工就职于一个不在肯尼亚开展商业活动的代表 处或办公点。
(2)一个纳税年度内,该外籍员工被派至肯尼亚境外工作的 时间超过 120 天。
2.3.2.5 税收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请参考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申报要求
所有个人纳税人,均需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6 个月的最后一天 前提交个人纳税申报表。由于纳税年度即为公历年,因此个人纳税 人需在收入年度的下一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同样,纳税 人可以向肯尼亚税务局申请延期提交年度申报表,该申请必须在距 申报截止日前至少 30 日内提出。若纳税人未收到肯尼亚税务局的相 关通知,则该申请视为批准。个人纳税人除就业收入外还有其他未 扣缴税款的收入,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截止日前进行申报。
雇主有义务按月为员工计算、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雇主需在 支付工资后的次月 9 日前提交为雇员代扣税款金额的申报表。申报 表应以电子方式提交。雇主可以向肯尼亚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该 申请必须在距申报截止日前至少 15 日内提出。
税务机关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合理时间内(自通 知送达后 30 日内)提交任一纳税年度的收入申报表,但是如果经营 公司的人提供的是临时收入申报表,收入申报表可自该人所编制公 司账目的截止日期起 9 个月内提交。如果是死亡人的执行人、管理 人,或居民企业的清算人、破产人以及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即将离
开肯尼亚的人,税务机关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上述人员,在该 申报表相关的纳税年度结束前或结束后的任何时间提交收入申报 表。
由雇主代扣代缴的员工的税款需要在支付工资后的次月 9 日前 缴纳。除由雇主扣缴的税款外,其他个人所得应缴纳的税款需按季 度分期预缴税款。同企业纳税人一样,预缴税款应根据去年应纳税 款的 110%和今年预估税款确定。预缴税款应在收入年度的第 4、第6、第 9 和第 12 个月的 20 日前进行缴纳,每笔付款占该年度应缴分 期税款总额的 25%。对于农业收入,应通过两次分期付款的方式支 付税款,即在第 9 个月缴纳 75%,第 12 个月缴纳 25%。根据收入年 度的实际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余额。应 纳税余额应在收入年度结束后的第 4 个月底前缴清。同时对多缴的 税款,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 5 年内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税务 机关须于收到申请后 90 日内,将其决定通知纳税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须在申请日期起 2 年内退还款项,逾期未付的 款项将支付每月 1%的利息。
逾期申报的罚金:应缴税款的 5%或 2,000 肯尼亚先令,以两者 中孰高为准。逾期付款的处罚:应缴税款的 5%,以及未缴税款每月 1%的逾期付款利息,直到税款全部付清。
(2)税款缴纳
通过 iTax(肯尼亚税务局在线申报系统)在线申报后,系统将 生成一张付款单,在任何一家肯尼亚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出示并选择 肯尼亚税务局账单代码 572572,即可支付应缴税款。
帐户号码是在生成的付款单右上角引用的付款登记号码,纳税 人需要使用该账单号码进行缴税。
目前肯尼亚暂无相关内容。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肯尼亚境内销售或进口应税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产生的应税销售额在 12 个月 内达到或超过 500 万肯尼亚先令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法案》在税 务机关登记并承担纳税义务。在计算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肯尼亚 先令时,不包括以下收入:
①出售资产
②出售公司
如果进口货物或服务,则进口商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国外公 司通过其在肯尼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履行税务登记的义务。如果 提供服务的公司在肯尼亚境外,肯尼亚的税务官员会指定一个当地 联络人作为税务代理人进行代收代缴。
低于登记限额的人,在符合规定条件后,可以自愿申请增值税 登记。
(2)征收范围
根据肯尼亚税法规定,除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外,在肯尼亚境 内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进口应税商品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进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3)税率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 16%。
年营业额不超过 500 万肯尼亚先令的中小微型企业可按照每季 度营业额 1% 的税率缴纳税款,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将不需要注册 成为增值税纳税人。1%税率不适用于租金收入、管理费或专业费、 培训费及以预提所得税为最终所得税的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收入。
(1)《2017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2017 年财政法案》中包含了许多增值税变革,主要体现以零 税率为核心的增值税激励措施。主要变化概述如下:
①为了刺激当地制造业和农业,该法案规定农业害虫控制产品 以及所有提供给农业害虫控制产品制造商的原材料实行零税率优 惠,无论该产品是在当地生产还是从国外进口。这项优惠将使当地 制造商更具竞争力,并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业发展。
②为促进当地组装车辆企业和旅游业发展,对当地组装生产的 旅游车辆免征增值税。
③将应税资产转移至房地产投资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免征 增值税。这将减少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整体 成本。
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法案通过对伊斯 兰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进行类似的增值税处理,协调了提供给 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激励措施。
⑤该法案规定向海洋渔业和鱼类加工企业供应的应税货物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旨在恢复渔业经济,并确保海洋资源得到更多利 用。
⑥非浓缩型、未添加糖或其他甜味物质的牛奶和奶油,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
⑦该法案还推出了一些与食品相关的零税率商品,如木薯粉、 玉米粉、小麦粉和普通面包等。
(2)《2018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2018 年财政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激励政策的范 围,同时也对部分商品的增值税率做了调整。主要变动概述如下:
①对石油产品实行 8%的优惠税率,此前在 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的过渡期内,以上商品免征增值税。石油产品增值税的计税 基数不含消费税和其他费用。
②将以下免税商品调整为适用 16%的标准税率:进口时在出口 加工区(EPZ)生产的服装和皮革鞋类产品。
③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研究发展,保护肯尼亚自然环 境,该法案规定,对于风能、太阳能的开发装置,免征增值税。
④对以下产品免征增值税:
A.大麦种子和小麦种子;
B.未经加工的谷物秸秆或稻壳; C.卢塞恩(苜蓿)粉和颗粒;
D.制糖废料;
E.经许可的谷物储存设备;
F.公务员及其配偶的进口八座(及以下)车辆。
⑤对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A.邮票相关的邮政服务,包括邮箱或邮包租赁及其他辅助服 务;
B.为运营政府项目而在当地进口或购买的服务; ⑥以下产品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零税率: 含有生物碱有效成分或等效成分的药物。
(3)《2019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2019 年财政法案》主要对进口服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 调整,另外对免税和零税率商品范畴做了相应补充,主要变动概述 如下:
①法案修订了《2013 年增值税法案》, 规定向未进行增值税登 记的进口服务接受方,反向征收增值税。在先前法律中,对进口服 务反向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增值税登记人员。
②为进一步促进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对本地制造的信息通信主 板免征增值税,以上免征资格需经内阁秘书批准。
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肯尼亚自然环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对 用于建设塑料回收站的工厂、机械设备,免征增值税。
④调整之前财政法案中的部分零税率产品,如木薯粉、玉米 粉、小麦粉等,现对这些产品免征增值税。
⑤明确《2018 年财政法案》中对于风能、太阳能开发装置免征 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设备需经能源部内阁秘书推荐才能获得免征资 格。
⑥明确对数字市场征收增值税。相关实施机制将另行公布。
⑦以下产品适用零税率:
A.农业害虫防治产品;
B.液化石油气,包括丙烷。
(4)《2020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①纳税人要求退还 3 年及以上坏账的增值税的窗口期由五年调 整为四年;
②将出口服务的增值税状况从零评级改为免税评级;
③经内阁大臣批准,对与健康有关的某些医疗用品给予增值税 的豁免。这些用品包括物理治疗配件、用于治疗的跑步机、医疗呼 吸机和制造医疗呼吸机、电诊断设备、诊断或实验室试剂、呼吸器 具和防毒口罩等。
(5)《2022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①该法案建议修改数字市场的定义,删除“销售或提供服务、 商品或其他财产”,代之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②以下商品和服务将从免税调整为按 16%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 税。
A.直接且专用于建设和装备至少有 50 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的应 税货物, 由负责卫生部门的内阁大臣批准, 内阁大臣可发布确定免 征资格的指导方针;
B. 经负责卫生部门的内阁大臣推荐,用于建设和配备住宿设 施的专科医院直接且专用的应税服务,该内阁大臣可以出具确定豁 免资格的指南;
③目前,纳税人可以在错误缴纳后 12 个月内申请退还该笔增值 税。该法案建议将因错误支付金额而申请退还增值税的期限从 12 个 月内缩短至 6 个月内。
④建议免除下列项目的增值税
A.根据内阁秘书的建议而供医药产品制造商使用的机械设备;
B.向注册医院提供的医用氧气;
C.医用尿袋、成人纸尿裤、人造乳房和结肠造口或回肠造口 袋。
(6)《2023 年财政法案》出台所带来的变化
该法案将 “非注册人员 ”改为 “注册或未注册人员”。据此 无论服务是提供给注册人员还是未注册人员,非居民供应商都被视 为在肯尼亚提供服务。
②对商品和服务供应时间进行了说明
该法案在《增值税法》第十二条中增加了第 12(1A)款。根据 新的第 12(1A)小节,国家承运人的供应时间是交付货物或提供服 务的日期。这表示政府运营的承运人的纳税时间点是货物交付/服务 履行的日期。
④关于增值税进项税申报的说明
该法案修订了第 17 节,增加了新的第 17(9)小节,将应税供 应损失的补偿视为应税供应。具体如下:
A.纳税人拥有相关文件;
B.供应商在申报单中申报销售发票;
④扩大应税供应品的范围,将损失补偿包括在内
该法案修订了第 17 节,增加了新的第 17(9)小节,将应税供 应损失的补偿视为应税供应。具体如下:
A.无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补偿都必须进行申报,并将相应的增 值税汇给专员;
B.如果保险赔偿涉及应税用品,而善意所有者在购买损失用品 时扣除了进项税,则标准增值税率将适用于保险赔偿。
⑤退还坏账增值税的条件
该法案用一项新规定取代了《增值税法》中规定退还坏账的条 款(第 31(1)条)。
根据新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注册人员可向专员申请增值税退 税:
A.注册人员提供了一项供应,并对该供应计征了增值税,但自 供应之日起三年内未收到购买者的任何付款;
B. 通过任命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人,购买方已被置于法定管 理之下。
退款申请必须在供应之日起 10 年内提出。这比目前的四年期限 有所延长。
该法案还要求退税申请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第 47(5) 条),即要求专员按照以下顺序使用多付的税款:
a.支付纳税人根据特定税法所欠的任何其他税款;
b.支付纳税人根据任何其他税法所欠的任何其他税款;
c.退还给纳税人的任何剩余部分。该法案还允许将退税记入纳 税人的记录,用于抵扣未来的增值税欠税款。
此外,该法案规定,如果纳税人随后从供应品接收方收回退还 的税款,则应在 60 天内偿还从专员处收到的任何退税款。
⑥明确进口数字服务供应商的增值税登记门槛
该法案废除了《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通过互联 网、电子网络或数字市场提供数字服务的供应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登 记,无论其营业额是否达到 500 万肯尼亚先令的增值税登记门槛。
⑦记录的保存
该法案修订了《增值税法》第四十三条,允许纳税人在肯尼亚 境外保存发票等记录,取消了在肯尼亚境内保存记录的要求。
纳税人可以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保存记录,但必须要求向专员 提供。
⑧将下列商品的税率调整到了标准税率
A.石油产品(如汽油、煤油、航空燃料、喷气燃料等);
B.经内阁卫生大臣批准,税号为 9018.19.00 的胎儿多普勒-袖 珍型(Wgd-002)Pc 和脉搏血氧计-指夹式(Gima 牌)Pc。
⑨将下列商品的税率调整到了零税率
表 10 零税率商品
商品名称 |
原税率 |
现税率 |
液化石油气 |
8% |
0% |
归入税号 7321.11.00(用于液体燃料的烹饪器具和暖 碟器)的生物乙醇蒸气炉 (BEV) |
免税 |
0% |
应税服务出口 |
0%~16% |
0% |
注册人提供的国际海运入境服务 |
16% |
0% |
(须经税务专员批准) |
- |
0% |
本地组装和制造的移动电话。 |
16% |
0% |
税号为 8711.60.00 的摩托车 |
16% |
0% |
电动自行车 |
16% |
0% |
太阳能和锂离子电池 |
16% |
0% |
税号为 87.02 的电动客车。 |
16% |
0% |
在肯尼亚购买或进口用于生产动物饲料的投入或原材料 |
16% |
0% |
(7)主要免税商品
表 11 主要免税商品一览表
商品名称 |
税号 |
|
牛精液 |
0511.10.00 |
|
鱼卵和鱼子 |
0511.91.10 |
|
除牛以外的其他动物精液 |
0511.99.10 |
|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
1201.10.00 1201.90.00 |
|
花生,不论是否破碎或者熟制 |
1202.41.00 1202.42.00 |
|
干椰子肉 |
1203.00.00 |
|
亚麻籽或亚麻籽粉末 |
1204.00.00 |
|
低芥酸油菜或油菜籽 |
1205.10.00 |
|
其他油菜或油菜籽 |
1205.90.00 |
|
葵花籽,不论是否破碎 |
1206.00.00 |
|
棉花籽,不论是否破碎 |
1207.21.00 1207.29.00 |
|
芝麻籽,不论是否破碎 |
1207.40.00 |
|
芥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
1207.50.00 |
|
红花籽,不论是否破碎 |
1207.60.00 |
|
其他含油籽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
1207.99.00 |
|
除虫菊花 |
1211.90.20 |
|
活动物,海关编码第 1 章 |
||
肉类和可食用杂碎,海关编码第 2 章 |
不包括税目 0209 和 0210 下的货品 |
|
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关编 码第 3 章 |
不包括税目 0305、0306 和 0307 下的货品 |
|
未加工奶品 |
食用植物、部分根和茎块,海关编码第 7 章 |
不包括税目 0711 下的货 品 |
|
可食用果实、坚果、部分柑橘类水果和瓜类,海关编码第 8 章 |
不包括税目 0811、0812、 0813 和 0814 下的货品 |
|
谷类,海关编码第 10 章 |
不包括税目 1001、1002 和 1003 下的种子 |
|
肥料,海关编码第 31 章 |
||
设备和机械,海关编码第 84 章和第 85 章 |
||
玉米籽 |
1005.10.00 |
|
经负责能源事宜的内阁大臣建议,某一公司进口或购买的 直接专用于建设发电厂并由财政部内阁大臣批准的国家电 网供电所需的应税供应品,不包括机动车辆 |
||
经负责能源事宜或采矿事宜(视情况而定)的内阁大臣建 议后,根据《地热资源法案》(1982 年 12 号)、石油 (勘探和开采)法案(海关编码第 306 章)项下的产量分 成合同或《采矿法案》(海关编码第 306 章)项下的采矿 许可而被授予的开采或勘探许可证的公司进口或购买的直 接专用于地热、石油或矿山开采或勘探的应税供应品,不 包括机动车辆 |
||
农业害虫防治产品 |
||
注射器,不论有无针头 |
9018.31.00 |
|
一次性塑料注射器 |
9018.31.10 |
|
其他注射器,不论有无针头 |
9018.31.90 |
|
管状金属针头和手术缝合用针头 |
9018.32.00 |
|
导液管、插管和类似物品 |
9018.39.00 |
|
血袋 |
||
输血器和输液器 |
||
下述原材料、商品、器械,包括移动工具在内: (a)残疾人专用的设备; (b) 用于提高残疾人的教育、科学或文化水平,供国家 政府批准豁免的组织使用(不包括移动工具)。 适用条件: (a)对移动工具而言,每四年享受一次免税; (b)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享受过其他税收优惠的个人。 |
||
由以下企业进口或在当地购买的应税服务: (a)根据与政府达成的特别经营框架安排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 |
(b)为生产人用疫苗或从事包括提炼在内的其他生产活 动而成立,其资本投资至少为 100 亿肯尼亚先令, 但须经国家财政部内阁秘书予以批准 |
||
向内阁教育大臣认可的学校供餐计划提供或由其提供的 应税用品 |
①金融服务:
A.用作往来账户、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 账户结单;
B.发行、转让、接收货币或对货币进行任何其他处理,包括转 账服务、柜台办理家庭账单的支付业务,但不包括现金运输、自动 柜员机现金补充、货币分拣或清点服务;
C.发行借记卡和贷记卡;
D. 自动提款机交易,不包括供应自动提款机以及用于运行该提 款机的软件;
E.电汇服务;
F.外汇交易,包括提供外币汇票和国际汇款单;
G.支票的办理、处理、清算和结算,包括支票的特别清算或取 消;
H.提供预付款或给予任何信贷;
I.发行证券获取资金,包括汇票、本票和汇款单;
J.提供担保、信用证、接受函和其他形式的跟单;
K.信用证发行、转让、接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债券、国库券、 股票、股份和其他形式的证券或二级证券;
L.转让债务获得对价;
M.以委托形式由其他人提供的上述金融服务。
②不包括下列服务的保险、再保险服务
A.精算服务;
B.保险评估和损失理算服务。
③教育服务(系指由以下各类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 服务):
B.专科院校;
C.为推进成人教育、职业培训或技术教育而设立的机构,但不 适用于旨在改善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商业咨询或用户培训服 务。
④娱乐服务:
A.经当前负责教育事宜的内阁大臣批准,由教育机构开展的用 于学习的舞台剧和表演;
B.在当前负责文化和社会服务的部门的支持下开展的体育、比 赛或文化表演
⑤住宿和餐饮服务(指在以下场所内由其所有者提供的住宿和 餐饮服务):
A.经当前负责教育事宜的内阁大臣批准,由教育培训机构运 营、供该机构的员工和学生使用的设施;
B.经当前负责卫生事宜的内阁大臣批准,由医疗培训机构运 营、供该机构的员工和病人使用的设施;
C.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利益而运营的食堂和餐厅。
⑥提供下列服务:
A.教育、政治、宗教、福利及其他慈善团体向其成员提供的服 务;
B.根据《社团法》(第 108 章)第 10 条由社团注册官或根据 《非政府组织协调法》(第 134 章)第 10 条由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 会注册的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收入根据《所得税法》
(第 470 章)附表 1 第 10 段免税,并经社会服务专员批准。 (本 条不适用于以商业方式提供的任何此类服务。)
⑦其他服务:
A.医疗、兽医、牙科和护理服务;
B.农业、畜牧业和园艺服务;
C.安葬和火化服务;
D.利用运输工具(不包括国际航空运输),租用或包租运输工 具运送乘客的服务;
E.以出售、出租、租赁、租借土地或居住场所的方式提供的服 务;
F.国家政府、郡级政府或其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提供的社区、社 会和福利服务;
G.保险代理、保险中介、证券交易所中介以及茶叶和咖啡中介 服务;
H.为教育机构提供的作为学习部分的会议服务,且此等机构获 得了当前负责教育事宜部门的批准;
I.国家政府、郡级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规定的、由用人 单位在其场所内提供给其员工的停车服务;
J.移动手机服务或无线电话服务供应商之外的任何人提供的通 话服务;
K.投注、赌博或博彩服务; L.租用、租赁和包租飞机。
(9)过渡性免税商品,除提前取消免税资质外,免税期限一般 为 3 年。
表 12 主要过渡性免税商品一览表
商品名 |
税号 |
石油和提取自沥青矿的油品、原油 |
2709.00.0 |
车用汽油(汽油),普通汽油 |
2710.12.1 |
车用汽油(汽油),高级汽油 |
2710.12.2 |
航空汽油 |
2710.12.3 |
汽油型喷气燃料 |
2710.12.4 |
特殊沸点的石油、石油溶剂油 |
2710.12.5 |
其他轻质油及制品 |
2710.12.9 |
不完全精制油(包括拔顶原油) |
2710.19.1 |
煤油型喷气燃料 |
2710.19.2 |
照明用煤油 |
2710.19.2 |
其他重油和制品 |
2710.19.2 |
瓦斯油(车用油、轻质油、琥珀油,用于高速引擎) |
2710.19.3 |
其他瓦斯油 |
2710.19.3 |
天然气 |
2711.21.0 |
其他气态形式的天然气 |
2711.29.0 |
(10)向根据《2015 年经济特区法案》获批在经济特区成立的 企业、开发商和经营者提供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1)销售额的确认
增值税的税基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 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货物、服 务和其他形式的对价)。如果供应商与购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应按 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基是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Output Tax)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②进项税额(Input Tax)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服务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 税税额。进项税额可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 税额必须在纳税期结束后 6 个月内进行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A.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相关货物、产品或服务;
B.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C.购买、维修和维护客车及小巴士(包括其零部件),纳税人 购买这些商品及其零部件用于出售、经营或出租的除外;
D.提供给关联方和员工的娱乐、餐饮和住宿服务。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通常情况下,同一 纳税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超出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间继续抵扣。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后的 20 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和方式提交该 纳税期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申报表。申请 延期提交应在提交申报表的到期日之前提出。税务机关认为存在合 理理由时,可批准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未按要求提交 申报的人应被处以 1 万肯尼亚先令或应缴税款的 5%(以较高者为 准)的罚款。
(2)税款缴纳
应税商品或服务的应缴税款应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承 担,且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行为发生时缴纳。
纳税期结束后的 20 日内未按要求提交申报的人应被处以 1 万肯 尼亚先令或应缴税款的 5%(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逾期缴纳税款 的纳税人将被处以应纳税款 5%的罚金,并且对未缴纳税款加收每个 月 1%的逾期滞纳金,直到税款全部付清。
2.4.5 其他
2014 年 11 月,肯尼亚税务局发布新的预扣税指南,为保障增 值税的征收,购买方代收代缴 6%的预扣增值税,供货商缴纳剩余 10%的增值税,以便通过增值税系统进行双向检查。
《2019 年财政法案》对于预扣增值税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包括 将预扣增值税税率从 6%下调为 2%。此外,因预扣增值税规定发生变 化,该法案还引入了超额增值税退税机制。同时,该法案规定,现 允许纳税人将预扣增值税产生的应退税额,用于抵免其他应纳税 项。制造、贸易和服务类公司申请增值税纳税人注册的最低要求为 年营业额不低于 300 万肯尼亚先令。
东非共同体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时,以出厂价格为准,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用。
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每个税目只有一 种税率)的国家之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在东非共同体关税同 盟框架达成前,各成员国各自实行其本国关税标准。随着贸易自由 化的深入,为进一步实现东非共同体的目标及宗旨,东非共同体关 税同盟应运而生。目前肯尼亚基于《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征收 关税。
肯尼亚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肯尼亚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进口货物。
(3)税率
按照《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 成员国共同对外关税税率主 要分为三档:
表 13 《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规定的主要关税税率
货物类型 |
税率 |
原材料、生产资料、纯种动物、药品 |
0% |
半成品 |
10% |
产成品 |
25% |
根据《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 部分“敏感货物”
(Sensitive Goods),如谷物、牛奶、黄麻袋、水泥、糖、旧衣服 等,可能适用较高关税或限制税率(不低于 50%)。同时,部分成 员国对部分货物保留了适用共同对外关税税率的权利。
位于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机器和生产资 料免征关税。
与肯尼亚政府的公共事业委员会缔约的石油燃气生产企业进口 机器、零部件,除运输车辆的勘探用品外免征关税。
此外,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享受进口免税待遇。凡进口不免 关税的原材料,如被用于生产制造供东非共同体使用及出口到东非共同体以外地区的商品,可根据东非共同体的豁免条约申请免税。 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证明,并且需要债券或银行担保。
汽车及摩托车装配企业,可享受进口关税减免。
2017 年 6 月,《东非共同体公告》(EAC Gazette Notice) 更新并公布,其中包含一些共同体内的关税减免或提高等变化,详 情请见 2.5.4 其他小节。
2.5.3 应纳税额
(1)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①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价值,不论是免税、应征特定税或应征从价税,均 应包括:
A.货物运往肯尼亚境外买方的成本;
B.包装费;
C.运输费和所有其他费用,直至货物运上出口飞机、船只或运 出肯尼亚时为止;
D.任何征税、税捐、关税或税款;
②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的价值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A.为征收进口税而确定的该等货品的价值。
B.进口税、暂缓征收税及倾销税(如有)的数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由以下方法确定:
①从价计征
以应税货物的关税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货 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②特别计征法
以应税货物的单位尺寸为依据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货物尺寸 ×单位税额
③综合计征法
用以上两种方法综合计征:关税税额=应税货物尺寸×单位税 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申报要求
根据《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案》2004 第 34 条的规定,进口 货物应在卸货后 21 天内入境并申报,车辆应在抵达后 21 天内入境 并申报,进口商或清关代理在向海关系统申报进口时,应收集所有 必需的强制性细节信息。
进口税率由东非共同体共同对外关税规定的 0%、10%及 25%不 等,视乎进口项目而定。但是,敏感物品的税率高于 25%。
(2)税款缴纳
申报完成后通过 iTax 生成付款单,并提交给任一肯尼亚税务局 指定的银行进行付款。
《东非共同体公告》于 2017 年 6 月更新发布,该公告引入了所 有东非共同体合作伙伴国家的预算变更,并带来了一些变化,其中 包括将旧衣服和其他易损耗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35%或 0.40 美元 /公斤更新为 35%或 0.20 美元/公斤,以较高者为准;带壳的大米、 糙米、半精米或精米以及碎米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75%或 345 美元/ 吨降低至 35%或 200 美元/吨,以较高者为准;聚乙烯醇(用于除饮 料以外的各种工业塑料生产)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10%降低至 0%等。 这对一些关键的经济部门起到了激励作用,并且解决了当地市场上 一些商品短缺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被提高,其中包括:钢铁 构造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25%更新为 25%或 250 美元/吨,以较高者 为准;液化石油气汽缸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0%增加至 25%;半挂车的 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的牵引车头) 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0%增加至 25%;纸和纸板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 10%增加至 25%。这些变化的总体目的是通过避免受到廉价进口商品冲击,以保护当地工业的发 展。
公告还对包括小麦在内的在肯尼亚进行深加工的产品给予关税 减免,适用税率从 35%降至 10%。如肯尼亚生产的工业用糖在东非共 同体内出售,则对用于制造这些工业用糖的原材料免征关税。其他 进口关税为 0%的产品包括为船舶装配而进口的物品,专为装配残障 人士、盲人和身体残疾人士使用的设备而进口的商品,用于制造纺 织品和鞋类的原材料和设备,为生产汽车螺栓、螺母和板簧而进口 的 HS.7228.20.00 钢铁产品和用于制造过滤器的商品。此外,根据 税收减免计划,各摩托车装配商用于制造摩托车的已被授权进口特 定数量的完全拆卸工具包,税率为 11%,为期 12 个月。
公告还修订了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案的附表 5,从免除关税 列表中删除了用于照明(紧凑型荧光灯泡)的节能灯泡。另外,用 于石油、天然气和地热传送而进口的机器和其他产品也被加入免征 关税列表中。
继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对商品 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编码)2012 版进行审核和修改后,东非 共同体理事会根据经修改的世界海关组织 HS 编码将东非共同体共 同对外关税审核更新为 2018 版。这一举措确保东非共同体在全球 技术和创新发展方面处于最新状态。
除了上述 WCO 海关代码更新之外,在东非共同体,海关编码通 常每 5 年更新一次,以纳入在国际贸易中引入的新产品、删除不再 交易的产品,以及考虑国际贸易参与者的关注点和反馈。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是肯尼亚政府针对特定货物及服务的生产和进口征收的 税种。生产、提供、进口应税消费品或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为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包括水、塑料袋、不含酒精饮料、香烟、酒 精饮料和汽车等。消费税的应税服务包括移动手机服务、转账服务 以及金融机构收取的其他服务费等。
(3)税率
以下是不同类别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其相应的税率(其中已包 括《2017—2022 年财政法案》中的更新):
表 14 消费税税率一览表
类别 |
商品描述 |
消费税税率 |
酒 |
未变性酒精,烈性酒及其他酒精浓度超 过6%的酒精饮料 |
335.30 肯尼亚先令/升 |
其他酒精饮料 |
葡萄酒 |
229肯尼亚先令/升 |
速溶啤酒 |
134肯尼亚先令/千克 |
|
啤酒、苹果酒、梨酒、蜂蜜酒、高深度 啤酒、发酵饮料、酒精浓度不超过10% 的非酒精饮料及酒精饮料的混发酵饮料 |
134肯尼亚先令/升 |
|
烟草及烟草制品 |
带过滤嘴的香烟 |
3,825.99 肯尼亚先令/千支 |
不带滤嘴的香烟 |
2,752.97 肯尼亚先令/千支 |
|
含烟草或烟草替代品的雪茄、方头雪 茄、小雪茄 |
13,296.60 肯尼亚先令/公斤 |
|
电子烟 |
3,787肯尼亚先令/套 |
|
电子烟用的液体尼古丁 |
70 肯尼亚先令/每毫升 |
|
电子烟用外壳 |
2,525肯尼亚先令/套 |
|
其他加工的烟草或烟草替代品;烟草提 炼物及精华 |
10,707.88 肯尼亚先令/公斤 |
|
不含酒精饮料 |
果汁和蔬菜汁 |
13.30肯尼亚先令/升 |
瓶装或类似瓶装的水和其他非酒精饮 料,不包括果汁或蔬菜汁 |
6.60肯尼亚先令/升 |
|
果汁粉末 |
25肯尼亚先令/千克 |
|
食物 |
冰激凌和其他可食用的冰,无论是否含 有税号2105.00.00的可可 |
15% |
进口税号为17041806.31.00、 1806.32.00及1806.90.00的白巧克力, 块状或条状巧克力 |
242.29肯尼亚先令/ 公斤 |
40.37肯尼亚先令/ 公斤 |
||
进口糖(不包括注册制药商购买的进口 糖) |
5肯尼亚先令/千克 |
|
其他应税商品 |
膳食营养品 |
10% |
税号为87.02,87.03,87.04的汽车, 以下汽车除外:1.本地制造的汽车;2. 公立学校使用的学校巴士;3.税号为 8703.24.90和8703.33.90的汽车;4.进 口气缸容量超过1500cc的汽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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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8703.24.90和8703.33.90的汽车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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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以87.02,87.03,87.04开头的进 口汽车,气缸容量超过1500cc |
25% |
|
税号为8702.40.11,8702.40.19, 8702.40.21,8702.40.22, 8702.40.29,8702.40.91, 8702.40.99,8703.80.00的100%电力驱 动型汽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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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气缸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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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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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2523.10.00、2523.21.00、 2523.29.00、2523.30.00 和 2523.90.00 的进口水泥 |
10%或1.5肯尼亚先令 /千克,取较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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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9403 下的进口家具,不包括原产 于东非共同体的家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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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手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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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3208, 3209和3210下的进口涂料、 清漆及油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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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4805.24.00的进口非原产地检验 衬垫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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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4805.19.00的进口非原产楞介质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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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4819.10.00、4819.20.10和 4819.20.90的瓦楞纸或纸板的进口纸 箱、盒子和箱子,非瓦楞纸或纸板的进 口折叠纸箱、盒子和箱子,以及进口平 底锅,自由铰链盖包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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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为 3919.90.90、3920.10.90、 3920.43.90、3920.62.90 和 3921.19.90 的塑料进口板材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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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为4821.10.00 和 4821.90.00的进 |
25% |
进口乳液-苯乙烯丙烯酸树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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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7113珠宝首饰和进口税号为7117 的进口珠宝首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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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8711的摩托车(不包括救护摩托 车及当地组装的摩托车) |
13,403.64 肯尼亚先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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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3303、33043305和3307的化妆品和 美容产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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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 |
移动电话服务和互联网数据服务 |
15%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账汇款服务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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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服务商的转账汇款服务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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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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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电视台、印刷媒体、广告牌和广播 电台对赌博、赌博和酒精饮料的广告收 取的费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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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 |
博彩、游戏和有奖竞猜 |
12.5% |
彩票(不包括慈善彩票) |
12.5% |
油漆和树脂制造商使用照明煤油来制造油漆和树脂,需要在肯 尼亚税务局注册,取得资格后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为在肯尼亚提供救济物资而供应给圣约翰救护机构的应税货物 免征消费税。
(1)销售额的确认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重量、数量和对价 等。
(2)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的应税商品重量、数量或应税服务的对价乘以其适用的税 率,即为应纳消费税额。
(1)申报要求
消费税申报表在次月的 20 号前提交。
持牌制造商或应课税服务供应商须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再通过 iTax生成付款单,并提交给任何肯尼亚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进行付 款。
滞纳金为申报表下应纳税额的 5%或 1 万肯尼亚先令,以较高者 为准。
(1)通货膨胀调整
《2018 年财政法案》规定在每一个财年开始的时候对消费税税 率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不再按照《2017 年财政法案》规定的每 2 年 调整一次,并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2)以下是《2019 年财政法案》引入的其他变化:
①年度通货膨胀调整的日期从每年 7 月 1 日更改为 10 月 1 日。
②该法案将“博彩”“博彩公司”和“下注或下注金额”定义 为应税博彩服务,适用 20%的消费税税率。
③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费免征消费税,包括贷款利息、保险费 和因贷款或利润分成而产生的佣金。此外,对不超过《保险法》所 规定额度的保险佣金免征消费税,超过的部分需缴纳相应消费税。
(3)以下是《2022 年财政法案》引入的其他变化:
①该法案将商品编码为 3923.90.90 其他塑料制品、列入税率为 10%的消费税范围内。
②该法案建议将进口土豆和 HS 代码 0710.10.00、2004.10.00 和 2005.20.00 的马铃薯产品以 10%的税率纳入消费税。
③该法案建议免除由持牌孵化场进口的孵化蛋、注册药品企业 进口中性酒和当地制造的乘用车辆的消费税。
(4)以下是《2023 年财政法案》引入的其他变化 ①消费税特定税率的调整
该法废除了《消费税法》第 10 条,该条允许专员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消费税的具体税率。今后,只有《财政法》或财政部内阁秘书通过《肯尼亚公报》才能对税率进行调整,且必须在七天内提 交国民议会批准。
②吊销执照
对第 20 条第 5 款进行了修订,规定被税务机关吊销执照的持照 人有 14 天的时间对决定提出上诉。
③消费税印花税票和标记
该法案在《消费税法》第 28 条中增加了新的条款,概述了消费 税印花税票和标记的规定。新条款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A.污损或印刷贴在任何应税货物或包装上的消费税印章;
B.在未经专员授权的情况下获取或试图获取消费税印章;
C.在未经专员授权的情况下印刷、伪造、制作或创造消费税印 章,以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任何被判犯有这些罪行的人都可能面 临最高 500 万肯尼亚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 罚。
④消费税的汇付
该法案修订了《消费税法》第 36 节,在第(1)小节之后插入 了新的第 1A 小节。新的分节要求获得许可的酒精饮料制造商在货物 从库房移出后 24 小时内向专员缴纳消费税。
此外,还增加了新的第 36A 条,规定通过平台或其他媒介提供 的博彩和游戏的消费税必须在当天交易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由博彩公 司汇给专员。专员也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公告,要求任何部门的 纳税人在当天交易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汇出就某些应税服务征收的消 费税。
(1)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纳税义务产生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租约和担保合同订立 时。凡书立肯尼亚《印花税法案》附件所列示的文书,均应按照肯 尼亚法律缴纳印花税。
肯尼亚政府对转移财产所有权、租约和担保合同签订时的合同 金额按适用税率、对特殊证照按数量征收印花税。
(3)税率
肯尼亚印花税的税率如下:
表 15 印花税税率表
印花税应税行为 |
印花税税率/税额 |
转让不动产(城市) |
4% |
转让不动产(偏远地区) |
2% |
新设或增加股本 |
1% |
转让无表决权股份或有价证券 |
1% |
抵押担保 |
0.05% |
债券或抵押权登记过程中额外的安全性措施 或保障 |
20 肯尼亚先令/每份 |
三年及以下租赁 |
年租金的 1% |
三年以上租赁 |
年租金的 2% |
对下列文书免征印花税:
(1)由政府、代表政府或以政府为受益人签署的文书。
(2)在乌干达或坦桑尼亚开出的汇票、支票或期票,并在肯尼 亚承兑和付款或出示以供承兑或付款,或背书、转让或以其他方式 议付,条件是该汇票、支票或期票先前已在乌干达或坦桑尼亚正式 加盖印章。
(3)肯尼亚邮政和电信公司总经理授予或将授予的权力、授权 书或委托书、根据《肯尼亚邮政储蓄银行法》(第 493B 章)规定设 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 “储蓄银行”)的任何储户向任何其 他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令,授权其代表储户在储蓄银行存入一笔 钱,或签署储蓄银行规则要求在存款时签署的任何文件或文书,或 取回存入储蓄银行的任何款项或由此产生的利息;存款人或其遗嘱 执行人或管理人、受让人、律师或代理人从储蓄银行资金中收到的 任何款项的收据或收据簿中的记录;以及根据印花税法或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要求或授权提供、签发、签署、制作或出示的汇票或命 令、代理人任命书或任何其他证书、文书和文件。
(4)政府、本组织、管理局、乌干达政府或坦桑尼亚政府的股 票或基金的转让。
(5)已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正式盖章的在乌干达或坦桑尼亚 注册成立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股票或有价证券的转让或转移。
(6)通过抵押或其他方式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船舶或 船舶的任何部分、利益、份额或财产的文书。
(7)公职人员为正当履行其职责而提供的保证金。
(8)遗嘱、附录或其他遗嘱处置。
(9)为建造或扩建教育机构而出售或转让土地的文书(但如果 该土地恢复任何其他用途,则应缴纳印花税)。
(10)根据 1990 年《出口加工区法》获得许可的出口加工区企 业的商业活动许可有关的所有文书。
(11)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或根据 1988 年《资本市场管理局 法》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份、优先股、股票、认 股权证或类似资本市场工具的销售、转让或发行文书。
(12)根据《2017 年财政法案》对伊斯兰债券交易免征印花 税。
(1)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除印花税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票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均应按 规定的方式加盖印章,并在票据上注明付款额(销售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合同记载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证照数量×单位税额
(1)申报要求
印花税的缴税日期取决于交易文件的签订地点。如果在肯尼亚 签订,缴税应在 30 天内;如果在肯尼亚境外签订,并在当地发送注 册,应在收到文件后 30 天内缴税。
(2)税款缴纳
具体缴税流程如下:
①提交评估的法律文书;
②进入肯尼亚税务局网站,打印付款单;
③在肯尼亚税务局指定的银行付款;
④出示付款凭单及银行凭单副本以确认付款;
⑤经确认后,提交法律文书进行盖章;
⑥收集准备送交注册的盖印文件。
2015 年 1 月 1 日后,肯尼亚对个人或公司在销售或转让财产所 有权时取得的收益按 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财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包括肯尼亚未上市居民企业的股权 (转让肯尼亚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免征资本利得税)。
在提交转让文书前或在办理转让文书登记前应先缴纳资本利得 税。根据《2019 年财政法案》, 公司内部鉴于法律变更、政府要 求、内部结构调整(转售第三方除外)发生的重组,可以暂缓征收 资本利得税。
根据《2022 年财政法案》, 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 5%提高到 15%。生效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补偿税的征税对象为肯尼亚居民公司, 目的是鼓励获得税收优 惠的公司开展再投资活动,而不是进行股息分配。当公司以未缴纳 过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分配股利时,该公司需缴纳补偿税,税率为 30%(《2018 年财政法案》将原税率 42.8%调整为 30%)。此税种的 目 的是保证所有用 以支付股利 的利润都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2019 年财政法案》明确了自免税收入分配的股息不属于补偿税征 税范围,因此无需缴纳补偿税。《2023 年财政法案》规定,对生产 人用疫苗的公司实行补偿税。
任何居民纳税人在任何收入年度的营业额超过 100 万肯尼亚先 令但不超过或预计不超过 2500 万肯尼亚先令的,均应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 3%。纳税人可通过向税务专员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不适用营业 税规定。营业税的缴纳不适用于下列收入:
(1)租金收入;
(2)管理费或专业或培训费;
(3)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任何收入。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后的次月 20 日前向税务专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税收程序法》将查明税款所 需的记录留存备查。
所有雇主必须按每雇员 50 肯尼亚先令/月向工业培训董事会缴 纳国家工业培训收费。已缴纳旅游业收费的雇主免缴国家工业培训 收费。
所有进口货物以海关完税价格的 2%(原为 1.5%)缴纳铁路发展 费。但经批准的制造商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以及政府批准的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投入,仍适用 1.5%的原税率。此项费用的征收是 为建设标准线轨铁路提供基金。
国家建设委员会对所有自 2014 年 6 月 6 日起开工的建筑工程征 收国家建设费。对于价值超过 500 万肯尼亚先令的建设合同最高按 合同价格的 0.5%征税。此税种征税范围涵盖建筑、道路、水利、电 力等其他要求承包商建设工作的工程项目。
纳税范围为所有商用汽车和公共汽车:
(1)对于货车、小货车、卡车、原动机、拖车和货车(拖拉机 和农用拖车除外),应纳税额为负载能力每吨 1,500 肯尼亚先令或 总金额 2,400 肯尼亚先令中的较大数;
(2)对于轿车、旅行车、小巴、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应纳税 额为 60 肯尼亚先令每载客人数或总金额 2,400 肯尼亚先令中的较大 数。
纳税时间为在取得实际收入年度第一个月的第 20 天或在登记 前。超前税税额可以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雇主向雇员、公司股东和其亲属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时缴纳 附加福利税,无论该雇主是否免征所得税,雇主都应当按照 30%的 税率缴纳附加福利税。实际收取的利息和以税务局每季公布的利率 计算的利息差额即为应税福利的金额。股东和雇员个人不再自行缴 纳附加福利税。
位于肯尼亚的财产所有权应按年缴纳租金和税费,且支付给各 郡政府的租金费率根据不同面积、农作物价值、场地价值有所不 同。
旅游业收费会支付给旅游业基金,该基金旨在开展旅游活动和 提供旅游服务,根据旅游法案,该收费率为收入的 2%。
《2017 年财政法案》提高了赌博、博彩和彩票税的税率,该法 案已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赌博、彩票和博彩税税率为 15%。此外,《2019 年财政法案》规定,对博彩征收税率为 20%的消费税。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赌博、彩票和博彩需另外缴纳 15%的 流转税。
肯尼亚目前正在筹建国家住房建设基金, 尚未投入运作。提案 中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各向该基金缴纳雇员月基本工资 1.5%的国 际住房建设收费,合计缴费上限为每月 5,000 肯尼亚先令,以上条 款仍处于公开征询意见中。此项收费的征用,是为在肯尼亚建设经 济适用房提供基金。
所有进口货品以海关完税价值的 3.5%(原为 2%)缴纳进口报关 费。但基于《2019 年财政法案》, 经批准的制造商进口的原材料和 中间产品,以及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投入,适用 1.5%的低 税率,这旨在鼓励当地制造业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发展。
下列商品免征进口报关费:
(1)运往经批准的免税店的货物;
(2)运往经批准的出口加工区或经济特区企业的货物;
(3)运往经批准的保税生产企业的货物;
(4)随附或非随附的使用过的个人用品;
(5)政府进口的弹药、武器或战争工具;
(6)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家庭和个人用品,条件是此类机动车 辆符合 2004 年《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第五附表规定的免税条 件;
(7)邮寄包裹,不包括为贸易而进口的货物;
(8)外交和领事使团、联合国及其机构以及根据《特权和豁免 法》获得豁免的机构或组织的公务用品;
(9)用于官方援助项目的物品;
(10)中央银行或经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口的现行发行 的纸币和硬币;邮票、税票和消费税票;
(11)政府进口的爆炸物和烟火产品;
(1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赠送给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礼物;
(13)飞机运营商或从事飞机维修业务的人员根据民航主管部 门的建议进口的任何其他飞机备件,包括飞机发动机;
(14)指定航空公司拥有和运营的飞机上使用的飞机餐饮用 品;
(15)纸币、硬币、旅行支票和金块;
(16)铁路机车、货车和铁路集装箱、重达 250 吨或以上的船 只;
(17)符合东非共同体原产地规则的东非共同体伙伴国货;
(18)符合东非共同体原产地规则的东非共同体伙伴国货物;
(19)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符合东非共同体原产地规则的货物;
(20)经负责运输的内阁大臣批准,为支持标准轨距铁路运营 而进口或购买的用于建造大宗物资储存设施的货物,其最低储存能 力为十万公吨物资;
(21)供肯尼亚国防军和国家警察局公务使用的所有物资,包 括材料、设备、机械和机动车辆;
(22)药品制造商根据负责卫生事务的内阁大臣的建议进口的 投入和原材料;
(23)根据负责卫生事务的内阁大臣的建议,经国库内阁大臣 批准,进口用于建造和维护人用疫苗生产厂的货物;
(24)根据负责卫生事务的内阁大臣的建议,进口用于建造和 维护人用疫苗生产厂的货物;
(25)以下公司进口的货物、投入和原材料:
①根据与政府达成的特别经营框架安排从事业务;
②公司成立的是生产人用疫苗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包括提 炼,其资本投资至少为 100 亿肯尼亚先令,但须经国家财政部内阁 大臣根据卫生部内阁大臣的建议批准;
(26) 内阁大臣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或促进投资而免税的其他货 物,其价值不得低于 50 亿肯尼亚先令;
(27)与肯尼亚有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为官方用 途进口的货物;
(29)关税号为 2207.20.00 的变性乙醇;
(30)归入 HS 编号 7321.12.00(液体燃料烹调用具及暖碟 器)的生物乙醇蒸气(BEV)炉灶。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居民因使用或占用住宅财产而在肯 尼亚产生或获得的收入,在任何收入年度内超过 288 万肯尼亚先令 但不超过 1500 肯尼亚万先令的,均应缴纳住宅租金收入税,税率为7.5%。纳税人可以通过向专员进行书面申请来免于缴纳住宅租金收 入税。内阁大臣可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公告来为此税种发布更多 实施细则。
房租收入税按照自然月进行申报。纳税人可通过 iTax 系统填写 月度申报表并且在下个月的 20 日前缴纳税款。
肯尼亚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国家社保基金负责征收,所有肯尼亚 籍的雇员将自动被纳入社保计划,而个体经营者、农民与商贩需要 自行注册缴纳社保。
自《2013 年全国社保基金法案》通过并从 2014 年 1 月 10 日起 生效后,全国社保基金制度经历了巨大变革。新法案要求雇员与雇 主均需每月向国家社保基金缴纳收入的 6%。
肯尼亚的医保主要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征收,雇员被要求 缴纳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对雇主则没有相关的缴费要求。
该缴费率根据雇员总收入情况累进,最高层级为每个月收入超 过 10 万肯尼亚先令的雇员,最多需缴纳 1,700 肯尼亚先令。
如果非居民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包括数字市场)开展业 务,其提供服务的收入来自肯尼亚或在肯尼亚产生,则应缴纳数字 服务税,税率为交易额的 1.5%。此税种不适用于在肯尼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须在提供电子服务的次月 20 日前向税务 局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就数字资产转让或交换所得收入缴纳数字资产税。平 台所有者或促成数字资产交换或转让的纳税人应缴纳数字资产税, 税率为交易额的 3%。拥有数字资产交换或转移平台的非居民纳税人 应根据简化税制进行登记。
被要求缴纳数字资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缴纳税款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缴纳的税款汇给税务专员,并附上一份申报表,列明付款 金额、缴纳的税款金额以及税务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数字资产”包括:
(1)有价值的无形商品,以及加密货币、代币代码、以数字形 式持有并通过加密手段生成的数字或任何名称,提供了一种可通过 电子方式转让、存储或交换的有对价或无对价交换价值的数字表 示;
(2)不可替换的代币代码,无论其名称。 交换数字资产所得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肯尼亚税务局根据肯尼亚国会法案第 469 章成立,是肯尼亚的 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部门,该法案于 1995 年 7 月 1 日生效,税务 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代表肯尼亚政府 征收税款。这些应税收入包括:经营收益或利润、使用或占有财产 的收益或利润、资本增益、赡养费或类似补助金、雇用或提供劳务 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应 税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等。
肯尼亚税务局理事会由政府和私人领域的专家组成,制定的税 收政策由肯尼亚税务局实施。理事会主席由肯尼亚总统任命。税务 局首席执行官即税务局局长由财政部部长任命,肯尼亚税务局向纳 税人出具的通知或做出的回复等通常以局长名义签署或发出。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一窗式服务,肯尼亚税务局下辖裂谷 区、西区、南区、北区、中央区五个区局。
肯尼亚税务局设有下列部门, 由税务局局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 理:关税服务及边境管控司、国内税收管理司、企业支持服务司、 战略创新和风险管理司、法律服务及部门协调司。
关税服务及边境管控司职能包括:收取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以及促进合法贸易和禁止违禁品的进出口。
国内税收管理司职能包括: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以提高纳税 人管理的有效性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和肯尼亚税务局的合规 性成本。
企业支持服务司职能包括:为企业提供税收方面的支持服务, 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管理与协调,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服务。
战略创新和风险管理司职能包括:税收研究、企业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以及企业税收争议解决。
法律服务及部门协调司职能包括:加强税收服务,提高税收流 程的效率及有效性,代表肯尼亚税务局出庭,与其他政府部门合 作,确保解决影响税收流失的问题。
肯尼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详见如下示意图:
图 1 肯尼亚税务局及主要部门
除了以上六个主要部门外,肯尼亚税务局还设有下列部门以加 强运行效率:
(1)调查执行司;
(2)情报和战略运营司;
(3)市场和沟通司;
(4)税收监管学院。
肯尼亚税务局是肯尼亚税收评估、税收征收和税法执行机构。 肯尼亚税务局在经济活动中的目标是:
(1)管理执行关于评估、征收税款的成文法及成文法中的指定 条款;
(2)对税务管理及税款征收相关事宜给出建议;
(3)通过晋升、培训及自律以杜绝官僚主义,提升税务局效率 及成效;
(4)通过简化及流程化相关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辅 导以提高税法遵从度达到杜绝避税的效果;
(5)通过提供给税务局雇员合适的工资以增强雇员的专业性和 杜绝腐败发生,使得税务局能够吸引、留住具有职业操守及道德自 律的专业性人才;
(6)通过建立最大化税收效益的组织结构以终止多年的预算赤 字,重塑肯尼亚的经济独立及主权荣誉;
(7)通过贸易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本地企业及促进经济 增长;
(8)通过执行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导向性信号以保证 经济领域内的稀缺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9)通过有效执行在各方面影响收入的税收法律,调节收入分 配;
(10)通过提供有效的税收管理作为财政政策及稳定经济政策 的执行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平抑经济发展中的周期性波动;
(11)通过控制边境的进出要点,杜绝非法物资出入境,为政 府机构(如卫生、财政等部门)做好保障。
(1)单位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肯尼亚税收程序法律规定,根据《所得税法案》或《2013 年增 值税法案》, 已产生或预期会产生纳税义务;预期会生产或进口应 税物品;预期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申请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需完成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根据《所得税法案》或《2013 年增值税法案》, 应采用规定格 式申请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在产生 纳税义务后 30 日内提出申请。
按照税法规定,应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遵守税收法律以 及《2015 年税收程序法案》中关于登记的各项条款。
对于申请登记的纳税人, 由税务局判定是否同意其登记纳税申 请。
如果拒绝其申请,税务局应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后 14 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个体纳税人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要求
同单位纳税人的要求。
②税务登记的程序
同单位纳税人的程序。
(3)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以下事项发生变化后 30 日内进 行变更登记:
①营业场所、商品名称和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②纳税人是法人,且持有其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 10%的股东 发生变更;
③所有权或实际受益人发生变更;
④纳税人是信托机构,且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任何身份或地址信 息发生变更;
⑤纳税人是合伙企业,且其任一合伙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发生 变更;
⑥终止营业或出售企业,与清算和所有权相关的变更。
(4)注销登记
①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采用规定格式在终止经营活动 后的 30 日内向税务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②税务局认定某一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再需要登记时, 应将该纳税人的注销登记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纳税人;
③税务局认定某一纳税人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时,包括该纳税 人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作为公司时已经破产清算,或以其他形 式不再存在时,税务局可向该纳税人或其税务代表发出书面通知注 销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税务局发出注销登记的通知之日起,被通知人即不再是纳税 人。如果纳税人未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 6 个月内收到税务局对该 申请作出的回复,则视为该申请人已被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需要撤销该纳税人相关法律登记或许 可,则应在注销登记生效之日撤销该登记或许可。
(5)纳税人识别号管理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PIN)是个 人或企业开展商业活动时需要向肯尼亚税务局、其他政府机构或服 务提供商提供的身份证明。该号码由税务局国内税收管理司颁发, 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俱乐部、信托等等)。企业需先 在肯尼亚税务局注册,领取纳税人识别号,再完成相关纳税手续。
根据《所得税法案》第 123 节,纳税人识别号是一项法定要 求。它适用于任何根据税法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和在税务专员要求 下需申请纳税人识别号的自然人和法人。
根据《所得税法案》, 以下商业活动或交易需要使用纳税人识 别号:
①在地政总署署长处进行所有权登记、盖章以及支付土地租 金;
②在当地申请用水批准、支付水费,申请营业许可;
③根据《交通法案》在机动车辆注册处进行机动车辆注册和领 取牌照;
④在商业和公司登记处进行商业名称和公司登记;
⑤在商务部申请贸易许可;
⑥进行增值税注册申请;
⑦保险公司推出承保政策;
⑧在关税和消费税专员处完成商品的进口和清关;
⑨在肯尼亚能源和照明公司缴纳电费;
⑩与政府部门以及公共机构签署和完成供货合同和服务合同;
⑪提交申报表、财务报表或提交给税务专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文件;
⑫作为代理人替他人将申报表、财务报表或其他文件提交给税 务专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如雇主为雇员提交申报表、财务报表或其 他文件时,需要同时填写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人识别号;
⑬注册或续展专业机构或授权机构的资质。
《2019 年财政法案》规定,经税务专员授权后,在税收程序法 规定的特定交易下,纳税人无需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1)账簿设置要求
应使用任一官方语言设置账簿凭证,货币单位均采用肯尼亚先 令。
(2)会计制度简介
采用 7 月至次年 6 月制会计年度。企业也可自行决定其会计年 度,但必须是 12 个月的期间长度。会计年度的变化需经税务局批 准。
(3)账簿凭证、发票等保管要求
开展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妥善保管所有的账簿以及解释 这些账簿所必须的其他文件。保管的期限从这些账簿和文件所对应 的收入年度次年算起,不应低于 5 年。
(1)增值税
①申报要求
纳税人应在纳税期结束后的 20 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和方式提交该 纳税期的纳税申报表。
②税款缴纳
应税商品或服务的应缴税款应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承 担,且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行为发生时缴纳。除报酬外,纳税人还应 从接收商品或服务的人处收回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应缴税款。
(2)所得税
①申报要求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有义务每年填报纳税申报 表。申报表包括税款计算表和财务报表等表格。纳税申报必须在纳 税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提交。任何纳税年度的临时收入申报表应 在该纳税年度之后的 3 月 31 日内提交。
个人纳税人需在收入年度的下一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纳税申报 表。若纳税人未收到肯尼亚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则该申请视为批 准。个人纳税人除就业收入外还有其他未扣缴税款的收入,应在年 度纳税申报截止日前进行申报。
雇主有义务按月为员工计算、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
②税款缴纳
企业每季度必须根据上年应纳税款的 110%和当年预估税款确定 本年度分期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必须在收入年度(会计年度)的第4、6、9 和 12 个月的 20 日前付清。农业企业需要在年度内分别按 75%和 25%两次分期预缴税款,即在第 9 个月缴纳 75%,第 12 个月缴 纳 25%。若企业没有相关预缴税款,仍需要进行零申报。
由雇主代扣代缴的员工的税款需要在支付工资后的次月 9 日前 缴纳。同时对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 5 年内向税 务局申请退税。税务机关须于收到申请后 90 日内,将其决定通知纳 税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日期起的 2 年内退 还款项,逾期未付的,将按月支付 1%的利息。
(1)纳税评估
如果纳税人未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提交某一申报期的纳税申报 单,税务局可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及其合理判断,对以下事项进行评 估:
①该期间内发生《所得税法案》项下的亏损结转时,评估亏损 金额;
②该期间内发生《2013 年增值税法案》项下进项税超过销项税 的结转时,评估留抵税额;
③任何其他情况下,评估该期间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包括 零申报)。
税务机关应采用书面形式将核定的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并且 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具体说明:核定的应纳税额、结转的亏损额或增 值税留抵额;核定逾期纳税的罚款金额, 以及所核定的应纳税额、 亏损额或增值税留抵额对应的任何逾期纳税引起的罚款;核定的应 纳税额相应的滞纳金;本次评估所涉及的申报期限;缴纳税款、罚 金和滞纳金的到期日(通常为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后);以及对本 次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方式等。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合理判断,评估和核定纳税人 某一申报期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 可以对纳税人税款进行预估,并在纳税人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之前 作出通知。通知应根据进行评估和核定之日有效的税收法律做出。
(2)税务稽查
肯尼亚税务稽查主要由税务局下设的调查及执法部门负责。当 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纳税人涉嫌逃税和违反税法的情况,可就 纳税人的税务情况展开调查。一般来说,税务调查可能涉及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增值税、关税、消费税、预提税和其他由肯尼亚 税务局管理的税收。
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全部事实,以确定纳税人是否有税务违法行 为。调查范围可能包括个人纳税人、企业的关联公司、董事、受益 人的资产等。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将采取约谈、获取第三方信 息、监视、记录证人证词、搜查、扣押等方式,了解相关事实并获 取证据。
一般来说,纳税人有重大或故意疏忽、逃税或欺诈行为的,调 查期间不受限制。在其他情况下,调查期间应限于最后一次申报之 日起五年内。对简单案件,税务机关应在 6 个月内完成调查。但具 体还应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调查范围以及纳税人配合调查的情 况等。
(3)税务审计
肯尼亚税务局没有固定的税务审计程序,税务审计可能因多种 因素而触发,需根据具体情况考量。一般而言,税务审计需要每 2 年或 4 年进行一次。根据税法规定,肯尼亚税务局发出税务审计或 税务检查要求时,需将审计的预定日期、审计范围和所需的文件通 知纳税人。实践中,纳税人可申请一定的时间以便准备相应信息。 同时纳税人可聘请税务代理人在审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肯尼亚税务局应在纳税人取得一笔收入对应的纳税年度结束后 的 5 年内开始进行税务审计,如果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在某个 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了欺诈、隐瞒或故意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则 不受前述 5 年限制。完成税务审计没有时间限制。然而,税务审计 通常会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结束,特别是在没有重大争议的情况 下。此外,除非有欺诈、故意隐瞒等情况的发生,税务审计结束后 不得重新开启。
肯尼亚税务局重点关注的领域:
①纳税人不申报或零申报;
②连接各郡的数据库,通过查看各种许可费的缴款人、货物和 服务的供应商,识别潜在的税务违约风险;
③通过使用风险导向型方法和智能的信息分析方法等,来识别 纳税舞弊行为和潜在的逃税行为,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好地做出决 策和促进税收增长。
(1)肯尼亚对税务代理的规定
在肯尼亚,个人及合伙企业可申请成为税务代理。根据税收法 律,税务代理可以代表纳税人准备申报表,提出异议以及处理其他 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的事务。
若需申请成为肯尼亚税务局认可的税务代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 肯尼亚税务局官网规定的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一起由本人提交至税 务局,以取得税务代理执照:
①肯尼亚纳税人识别号证明(PIN Certificate);
①纳税证明;
②对于专业从业人员,肯尼亚税务局要求其取得专业机构的背 书。
肯尼亚税务局会不定期地公布取得税务代理资质的人员名单。
若纳税人由税务代理准备或提交的申报表存在重大伪造、虚假 情况,除非税务机关认定该行为并非由税务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 为所致,否则税务机关将撤销该税务代理的执照。
(2)肯尼亚税务代理市场现状
随着肯尼亚税务局对 iTax 税务申报系统的使用,在网上向肯尼 亚税务局申请纳税人识别号的难度略有提高,因为肯尼亚税务局要 求纳税人必须有一个税务代理参与该申请流程。这与之前肯尼亚税 务局所使用的 ITMS 系统的差别在于,纳税人在 ITMS 系统中申请纳 税人识别号时不需要税务代理的参与。
对于规模巨大,有大额纳税义务的公司,在肯尼亚由国内税收 管理司下设的大企业办公室(Large Taxpayers Office,LTO)负责 增值税扣缴代理。截至 2017 年,LTO 总共为 1,004 家公司提供增值 税扣缴代理业务。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纳税人如未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申请登记且无正当理由,或如 未按照税收法律的要求申请注销登记且无正当理由,则应被处以每 月(或不足一月的时间段)10 万肯尼亚先令、累计不超过 100 万肯 尼亚先令的罚款。
②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就纳税期间而言,纳税人故意在其申报表中遗漏任何本应包含 在内的款项;或申请任何其无权获得的豁免或退税;或作出任何影 响其纳税义务的不准确申报;或编制与其他人相关的虚假账簿或其 他记录,伪造任何此类账簿或其他记录;或对税收法律项下规定的 任何义务故意违约,其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 1,000 万肯尼亚先令或逃税金额 2 倍(以较高者为准)的 罚款,并处或单处不超过 10 年监禁。
③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会被处以一定罚款,包括:如果 是未提交雇佣收入的申报表,会被处以应纳税额的 25%或 10 万肯尼 亚先令(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如果是未提交流转税申报表,则 会被处以 5000 肯尼亚先令的罚款;如果是未提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申 报表,则会被处以应纳税额的 5%或 1 万肯尼亚先令(以较高者为 准)的罚款;如果是未提交其他非个人的申报表,则会被处以应纳 税额的 5%或 2 万肯尼亚先令(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如果是未提 交个人的申报表,则会被处以应纳税额的 5%或 2000 肯尼亚先令 (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纳税人如未在到期日之前按照税收法律要求提交文件(非纳税 申报表),则其应被处以每一违约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1,000 肯尼亚先令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 5 万肯尼亚先令。
纳税人未按要求进行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会面临应纳税额 10%的罚款(上限为 100 万肯尼亚先令)和每月应纳税额 1%的滞纳 金。
(2)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如果税务局在评估纳税人时使用了避税条款,纳税人应承担避 税罚款,即相当于避税金额 2 倍的罚款。
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应被处以 40 万(含)肯尼亚先令以下罚 款或所逃税款的 2 倍金额(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或 3 年(含) 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虚假申领退税、提供 虚假文件或信息,或就税法法案项下的事项的重大细节作出虚假申 报;本身不是登记人,或不再是登记人,但仍自称为登记人;未按 照本法案的要求记录、保存或保管账簿、文件或记录;或故意执 行、帮助,以便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欺诈性地逃避纳税。
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除处以任何罚款之外,法院还可命令没 收任何与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已转移的应税物品。如果无法 没收或找到应税物品,可处以法院核定的应税物品相应金额的罚 金。
如果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则处以少缴税款 75%的罚款; 若非故意,则处以少缴税款 20%的罚款。如果是第二次对该纳税人 适用本条规定,加处 10%的罚款;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对该纳税人 适用本条规定,加处 25%的罚款。如果在税务局发现之前或对该纳 税人的税务审计之前(以较早者为准)主动向税务局披露适用本条 之规定的陈述或遗漏,则罚款应减少 10%。
以下三类情况导致的少缴税款无需缴纳罚款:作出陈述的人不 清楚,并且根据合理预期也不可能清楚所做的陈述在重大细节方面 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少缴税款是因纳税人提交自我评估纳税申 报表时,对税收法律的适用性持有合理的不同立场而产生的;违规 行为是由记录错误或类似错误导致的,且不是重复的记录错误或类 似错误。
如果授权的税务代理人因疏忽或无视法律而遗漏相关税款缴 纳,则对该代理人处以不超过 200 万肯尼亚先令的罚款,或判以不 超过 5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应纳税款的迟缴或少缴都可能面临相当于未缴税款 5%的罚款和 每月 2%的滞纳金(滞纳金仅针对税款本身,并且以税款的金额为上 限)。
②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尽管有现行有效的规定,但税务局仍可将欠缴税款作为欠付政 府的民事债务予以追回,并且如果未缴纳的税款不超过 10 万肯尼亚 先令,应立即追回该债务。
如果纳税人持有肯尼亚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且未在到期日 前缴纳税款,税务局可在纳税人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益范围内,以 书面形式指定,将该土地或建筑物用于担保通知中指定的欠缴税款 金额。
《2019 年财政法案》规定,对于在肯尼亚证券交易所增长板块 上市的公司,税务局对其上市日前任何年度的罚款和滞纳金将不进 行收取。此规定仅适用于以下公司,即公司已完全披露上市日前 2 年的收入、资产和负债并全额缴纳税款,并且税务局对该公司在此 前未进行任何税务检查。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后 5 年内退市,则税 务局将对其在上市期间的所有的税收、罚款和滞纳金进行检查。
肯尼亚财政部已颁布《2017 年增值税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自 2017 年 4 月 4 日起生效,是《2013 年增值税法案》的 附属法规。
《条例》中最显著的修正案是有关货物和服务出口的程序修 正。条例第 13 条规定:
(1)应税货物包括根据《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进入肯尼 亚,随后出口并最终交付给肯尼亚境外收件人的货物;
(2)应税服务包括提供给肯尼亚境外的接受者用于在肯尼亚以 外使用、消费或享受的服务,但服务出口不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口货物所使用的应税服务(除非该服务与在肯尼亚境外终 点站的货物运输有关);
②在肯尼亚境内提供但由非肯尼亚居民支付的应税服务。
(3)作为货物和服务出口证明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①提供给收件人的发票复印件;
②出口货物或服务的付款证明;
③出口货物,应提交提货单、陆运单或空运单,以及在出口港 的出口或转运证明;
④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应根据《2015 年消费税法案》的规定 提交相关文件;
⑤出口服务,应提交证明该服务是在肯尼亚境外使用的相关文 件;
⑥如果专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货物未出口,可要求纳税人提供 境外的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以确认货物已在肯尼亚境外上岸、入 境和被用作国内消费。
非居民纳税人应在产生纳税义务后 30 日内,遵照居民纳税人相 关规定,采用规定格式、随附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 等向税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1)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当非居民为法人时,需要区分该非居民是否通过常设机构在肯 尼亚开展经营活动。如果非居民法人通过常设机构在肯尼亚开展经 营活动,则该非居民法人需要就其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7.5%,并需按照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 非居民法人在肯尼亚未构成常设机构,应当就其来源于肯尼亚的所 得缴纳预提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见 2.2.2 企业 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小节。
(2)增值税管理
未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不进行增值税税务 登记。但税法规定,税务专员可为非居民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人。
肯尼亚是联合国成员国,但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国。税基侵蚀 与 利 润 转 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 以 下 简 称 “BEPS”)行动计划是 20 国集团领导人在 2013 年圣彼得堡峰会委 托 OECD 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 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肯尼亚已加 入 BEPS 包容性框架。
根据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肯尼亚所得税法转让定 价条款(l.N.67/2006),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将被认定为关 联方:
(1)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控制、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或者一方通过中间第三方对另一方间接 持有股份;
(2)参与企业管理、控制或持股的个人与参与另一家企业管 理、控制控股的个人有婚姻、血缘或其他亲密关系。
肯尼亚法律中并未对以上“控制”进行定义,但《公司法》对 于“控制”的最低门槛进行了规定,即拥有该企业 25%的股权或投 票权。
在判定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以下定义在文中意为:
①公允市场价格——指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②可比交易——指没有重大差异或可以进行合理准确调整, 以 消除重大差异的交易;
③受控交易——指受监控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根据肯尼亚所得税法转让定价条款(l.N.67/2006),以下企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跨国公司内部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跨国公司是指交易 一方坐落于肯尼亚境内或受肯尼亚现行税收法律管辖,而参与交易 的其他方坐落在境外或不受肯尼亚现行税收法律管辖的集团企业;
(2)常设机构与其总部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该情况 下常设机构应该被视为与其总部和有关分支机构不同的独立企业。
以上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关联方交易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 下类型:
①货品的购销;
②有形资产的购销或租赁;
③无形资产的转让、购销或者使用;
④提供劳务;
⑤融通资金;
⑥任何可能影响企业损益的交易。
肯尼亚目前正在修改其现有的《所得税法案》, 并提出了相应 的修改草案。最新草案将以上关联交易的类型扩大至保险及再保险 交易、个人与其关联个人的业务重组交易、成本分摊协议等。
关联申报管理部分中,肯尼亚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内容包 括申报周期、申报时间、申报关联交易的内容。
基于肯尼亚现行税收法律,纳税人需在每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的同时完成关联交易申报和披露工作。根据肯尼亚税务局采 用的在线纳税服务申报系统,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时, 需要同时披露当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披露中,以下内容为 强制披露:
(1)关联方名称;
(2)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描述;
(3)关联方交易的金额。
如纳税人未及时进行关联方交易披露,不仅会受到巨额处罚, 同时肯尼亚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启动转让定价调查。
肯尼亚现行税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 的同时一并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但如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纳税人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时,纳税人应在 30 日内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如遇特殊情况,肯尼亚 国家税务总局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同时将 给出特殊时长的准备时间,该准备时间通常不少于 30 日。需留意的 是,基于肯尼亚现行税收法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在任何时 间要求纳税人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且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在 必要时可以要求适用转让定价条款的纳税人提供包括账簿和其他与 转让定价有关文件在内的资料。所有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内的交 易需要符合经合组织提出的 BEPS 第五项“考虑透明度与实质性因 素、更有效地打击有害税收实践”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方针,要求纳 税人每年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应当考虑到经营环境等实质性因素的 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期资料时,将复核所有当年发生的验证 交易是否符合利润征收与实质性利润产生活动的地方相一致的原 则。目前为贯彻该方针,肯尼亚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等行政机构在 多税种信息交换上已开展合作。
所得税法中关于欺诈、不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少缴税款的相关规 定也适用于转让定价。
肯尼亚《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1973)第 470 章第 18(3)条是规范肯尼亚转让定价的基本立法。本节规定,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交易需采用 公允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2006 年) (以下简称“转让定价规则”)为相关企业确定商品和服务交易的 独立定价提供了指南。转让定价规则大量借鉴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
鉴于此项规定,肯尼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启动转让定价调 查,并对某项关联方交易收入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年内 (特定情况可延长至 7 年)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果税务机关有合 理理由认为在某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了欺诈、隐瞒或故意少缴 纳税款的情况,则不受前述 5 年的限制。基于实践,在大多数情况 下,肯尼亚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交易进行调查的过往期限,为收入发 生时间的 3 年之内。
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 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肯尼亚税务机关在制 定转让定价主要方法时借鉴了经合组织提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行动计划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提出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 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和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等。纳税人应在考虑其交易的性质、 类别、关联方类别和职能后,选择最适合的转让定价方法。在特殊 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针对不同交易采用不同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关联交易,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 中转让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相同或类似资 产或劳务等的价格相比较, 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并进行精确的价格调整以消除巨大的价格差异。此方法适用于 相同或相似交易条件下能够获得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或外部可比非 受控交易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的情况。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 格。此时销售方的独立交易价格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公允市场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 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 收入净额×100%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受控交易中提供产品的关联方成本,加上合理 的溢价,如功能性溢价、使用的资产价值、产品供应方评估的风险 溢价等。
公允市场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 本加成率)
(4)利润分割法
关系非常密切的受控交易的利润应该被分割,依据每个公司在 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或以经济上合理的、靠近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来 分配,并与合作方中独立企业的利润分割相比较。
利润分割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 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 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 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5)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独立企业的可比交易的利润率确定受控交易 中的跨国企业的利润率。
与利润分割法相比,交易净利润法不需要得到位于其他管辖区 的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无须确定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 担的风险,也无须依据相同的准则进行账簿核算,只需要考察某个 实体从集团交易活动中取得的净利润。采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受交易差异的影响较小,而且可以使用公开的财务资料,操作方面相对 其他方法具有优势,因而越来越被税务机关和企业所采用。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当以上指引中的方法都不能用于确定公允市场价格时,有关税 务当局可以根据交易的本质,适时指定其他合理和适当的方法。
当肯尼亚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怀疑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时,有权启动转让定价调查。肯尼亚税务机关有一套严 格的转让定价调查启动程序。肯尼亚国家税务总局会定期要求纳税 人提交同期资料,通过对同期资料进行风险分析,达到检测纳税人 转让定价风险并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目的,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 否正式启动转让定价调查。对于重点税源,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具 备专业的转让定价分析专家小组,通过对进行跨境交易的纳税人的 所有跨境交易进行分析,从而根据情况启动转让定价调查。对于中 型企业,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分析专家小 组,但依然有权启动转让定价调查。此外,由于肯尼亚参与非洲税 收管理论坛(African Tax Administration Forum, ATAF)和东非 税收当局技术委员会(East Africa Revenue AuthoritiesTechnical Committee, EARTC),对于部分跨国企业的多国关联交 易,可以与论坛内其他国家启动联合调查。
就近几年肯尼亚转让定价调查发展趋势来看,肯尼亚税务机关 的转让定价分析专家小组日趋专业化, 目前已经细化出在功能分 析 、资产分析、风险分析和经济分析等各方面 的专家 ,并使用 Orbis 系统进行可比性基准分析。该数据库包含 6,500 万条公司数 据,比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使用的数据 库更为先进。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肯尼亚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使 用交易净利润法,特定情况下愿意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审 定,倾向于验证企业的利润指标接近可比性分析的中位值,而并不 愿意接受其利润指标仅坐落于可比性分析的四分位区间内。
从行业情况来看, 目前肯尼亚税务机关认为在农业、石油及天 然气相关行业的企业存在较高的转让定价风险,此外鉴于分支机构 向总公司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税前不得扣除的肯尼亚所得税法规定, 肯尼亚税务机关认为境内管理服务行业也存在较大的转让定价风 险,并更倾向于启动转让定价调查。
当纳税人面临特别纳税调整并抗辩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 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指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
(2)在本规则的指引下确定公允市场价格;
(3)利用文件证明企业的分析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要求的。
如果税务机关提出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可以通过《所得税法 案》设立的上诉程序制度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辩。上诉顺序 如下:
第一级:地方委员会 第二级:高等法院
第三级:上诉法院
提交同期资料是免除惩罚的基础,纳税人承担转让定价资料合 理性举证责任,说明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此外,因以上诉讼程序较为冗长,肯尼亚还计划在内罗毕建立 国际仲裁中心,加速争端解决,并促进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应 用。
《2022 年财政法案》提出将居民与下述税收优惠制度下的企业 之间的转让定价交易纳入范围:
(1)居民企业的关联企业;
(2)非居民企业;
(3)非居民企业的关联企业;
(4)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税收优惠制度”一词的定义是指:
(1)为此类收入或利润提供优惠税率的任何肯尼亚立法、法规 或行政实践,包括降低税率或税基;
①不对收入征税;
②所得税税率低于 20%;
③没有信息交换框架;
④不能获取银行信息;
⑤企业结构、法人实体的所有权、收入或资本的受益所有人, 财务披露或监管缺乏透明度。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 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 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肯尼亚没有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法规政策。
肯尼亚没有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法规政策。
肯尼亚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肯尼亚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肯尼亚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肯尼亚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 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 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接受的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根据肯尼亚现行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能存在资本弱化:
(1)企业由一家非居民企业独立控制,或者被四个或者更少的 人控制;
(2)企业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
(3)针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借款总额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 (含累计亏损)的 3 倍;
(4)对于冶炼相关行业(采矿、地热、石油)的企业,第三点 所述比例为 2 倍。
在该规定下,在一定纳税期间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产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资本弱化期间内,企业从其股东处取 得的贷款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9 年财政法案》规定,参与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公司可豁免 资本弱化调整。符合经济适用房计划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债权性 投资筹集资金,而无须进行资本弱化调整。
《2022 年财政法案》使用固定利润率,即利息税前收益、折旧 和摊销(“EBITDA”),以确定允许的利息扣除水平,取代了资本 弱化条款,将利息费用的扣除额限制在 EBITDA 的 30%以内。新规定 不适用于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根据《小微 企业法》注册的小微企业;
然而,在确定企业就其股东的贷款实现的外汇损失的扣除/递延 时,资本弱化规则仍然适用。如企业出现资本弱化,即负债与权益比率超过 3:1,那么企业因股东贷款而发生的外汇损失应该递延至 公司资本不再弱化时。
对于资本弱化的企业,其借款超过资本弱化规定部分产生的利 息费用将不得在税前扣除,且在资本弱化期间,其借款产生的汇兑 损失亦不可在税前扣除。此外,税务机关会在每个季度根据 91 天国 库券平均利率指定利息。认定利息同样适用于发生资本弱化的企业 收到的非居民关联企业无息贷款的情况,对于该部分无息贷款,不 仅会以认定利息征收 15%的预提所得税,且视同征税的利息不得在 税前扣除。
当肯尼亚主管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同时认定企业应进 行特别纳税调整时, 由于肯尼亚没有具体的转让定价的处罚条例, 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罚将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具体为:
(1)对逾期未缴税款应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后立即缴纳 20%的罚 款;
(2)对逾期未缴税款及罚款按月加收 2%的滞纳金,直至全部 税款及滞纳金缴清为止;
(3)如果纳税人年度总收入评估税款与该年度纳税人临时所得 税申报表的估计税款的差额,超过评估税款的 10%,则该差额部分 应按月加收 2%的利息。
同时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转让定价安排中应付和未付的任何税 款均被视为附加税。
截至 2024 年 6 月,肯尼亚与 2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Agreements on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其 中已经生效的有 14 个。
2017 年 9 月 21 日,中国和肯尼亚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 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或 “中肯协定”),包括 18 种应税情况以及两国政府间消除双重征税 的方法、非歧视待遇、两国政府协商程序、信息交换等内容。目 前,中肯税收协定文本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查询下载4。
截至目前,中肯税收协定尚未生效。待生效时间确定后,该协 定的执行时间为:
在中国:
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 的所得。
在肯尼亚:
(1)在协定生效后的次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支付的应扣缴的预提 税;
(2)在协定生效后的次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 的其他税收。
[4]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三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主体范 围,二是税种范围,三是领土范围。
(1)主体范围
中肯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或肯尼亚任一方居民或同时为双方居 民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中“人”的概念包括个人、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遗产、信托, 以及在税收上视同实体的 其他团体。
税收居民是指按照中国或肯尼亚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成立 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 务的人,并且包括该国及其任何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若同时为中国和肯尼亚的双重居民个人,其税收居民身份应按 以下原则依次判定:
①永久性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习惯性居处;
④国籍;
⑤若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则由中肯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只有在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除个人以外,若同时为中国和肯尼亚的双重居民企业,其税收 居民身份应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加以确认。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最高层做出重大公司管理决 策的地方,从经济和职能角度对公司管理发挥领导作用的地方,以 及实质上对经营实体整体做出战略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地方。
(2)税种范围
协定适用于由中国或肯尼亚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 征收的税收,不论其采用何种征收方式。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 收的税收,包括了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企业支付的工 资或薪金总额等。
中肯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在中国:
①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所得税。
(以下称“中国税收”) 在肯尼亚:
根据《所得税法案》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称“肯尼亚税收”)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有关税费,如与个人福利有直接联系 的社会保险费等,不在上述税种范围之内。如果中肯两国一方增加 或者代替与税收协定规定税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也同样适 用于该协定。
(3)领土范围
协定中“中国”的地理范围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国 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 的区域。
“肯尼亚”的地理范围是指肯尼亚国境内的所有领土,包括内 水、领水及经济特区和大陆架,以及肯尼亚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为开发海底、其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而在其上面安装的、 肯尼亚行使主权的所有设施。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中 肯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具体来说,只有中国企业通过 其在肯尼亚的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肯尼亚主管当局才有权对其 营业利润征税。因此该条款对开展基建工程等项目的中国“走出 去”企业尤为重要。
根据中肯税收协定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 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中特别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办事处;
(4)工厂;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所;
(7)与为其他人提供储存设施有关的仓库;
(8)农场、种植园或其他从事农业、林业种植或者相关活动的 场所。
还包括: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的持续时间,从承包商开始 工作(包括在缔约国一方的准备工作)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的为限;
(2)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国提供劳务,包括咨询 劳务,仅以该性质活动为同一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 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 183 天以上的为限。
但不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2)专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 存;
(3)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6)专为第(1)项至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条件是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 辅助性质。
此外,当一个人(除适用协定第六款规定的独立地位代理人以 外)在一国代表另一国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在该缔约国一方以该
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 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 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协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 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一国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 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在另一国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另 一国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 该企业,不应认为是第五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一国居民企业,控制或被控制于另一国的居民企业或者在另一 国进行营业的企业(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仅凭此项事实不能 使任何一方企业构成另一方企业的常设机构。
上述规定综合起来看,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的常设机构:
(1)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主要拥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 续性、经营性。首先需要考察它是否有固定中心、明确边界;其次 要考虑它的持续时间;最后要考虑它的业务性质,比如准备性辅助 性活动等。
(2)工程型常设机构,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中肯协定规定了 12 个月的标准,相对于部分协定中 6 个月、8 个月、9 个月等的标 准,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更为有利。
(3)劳务型常设机构,主要是提供咨询劳务。中肯协定规定了
183 天的标准。
(4)代理型常设机构,如果代理人经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签订合同,代理人就有可能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 构。在肯尼亚进行商业谈判、合同签署等业务的中方需要注意该条 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是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但其所签合 同仍然对企业有约束力的话,也会纳入这一范围。当然这里所说的 合同,是指重要的商业合同,而不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合同。此外, 还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合同签署行为是“经常”发生,要根据合同和 企业业务性质考虑发生的频率问题。
中肯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关联企业、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 务、受雇所得、董事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 学生、教授和教师、其他所得等方面的所得做出如下规定。
5.1.4.1 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的概念应依据财产所在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在 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 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 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 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征税权:一国居民从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 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适用范围:征税权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 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 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由不动产所得的规定来看,首先是征税权的划分,不动产所得 首先由其来源国即所在国行使征税权,因此居民国对其本国居民从 来源国取得的不动产所得进行征税时,需要考虑其在来源国的纳税 情况。其次,赋予各国国内法对不动产进行定义的权利,协定只列 举了必须包括的内容。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规定针对的是直 接使用、出租等形式下取得的所得,与不动产转移相关的所得属于 财产收益,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5.1.4.2 营业利润
协定对企业从事跨国经营产生的利润在划分征税权之后,如何 确定利润归属和计算,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征税权:一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 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另一国进行营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中肯 一方的企业在另一方虽然开展经营活动,但是没有达到常设机构的 程度,那么来源国不能对其征税,而是由居民国行使征税权。中国 企业在肯尼亚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才负有在肯尼亚缴纳相应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且只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 润纳税。
常设机构应被视为一个独立企业处理,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设机构营业目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 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地方。 但是,常设机构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之间发生的特许 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借 款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包含在营业利润内(属于偿还代垫 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时,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总机构 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在确定建筑工地, 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利润时,对于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在国一方的 常设机构的利润,应以该常设机构从事的活动产生的利润为限。
若肯尼亚税收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 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可适用该分配方法。 营业利润中如果包含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如不动产 所得、股息、利息等,不影响协定各相关条款的规定。
5.1.4.3 海运和空运
征税权:一国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 润,应仅在该国纳税。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运输所得采取的是居民 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 机构取得利润的情形。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包括:
(1)以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2)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为 运输集装箱的拖车和有关设备)取得的利润。上述租赁、使用、保 存或出租,根据具体情况,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 的附属活动。
5.1.4.4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关系的存在,会导致其中一家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同于 与其他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所取得的利润,因此税务机关 将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1)关联企业的判定原则如下:
①一国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
②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国企业和另一国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两家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 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 一家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 企业的所得,并据以调整纳税。
(2)若中国和肯尼亚双方同时对被调整利润进行征税导致重复 纳税,则其中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如有必 要,中肯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如果中肯一方对本国居民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但另一方企业 的利润不做改动,则可能造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 税。因此上述规定提出,如果一方已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本应由其 征税的利润进行征税,而另一方已对该笔利润征税的情况下,另一 方应当做出调整。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协商。
5.1.4.5 股息
股息是“走出去”企业的常用条款之一。
定义:“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 利取得的所得,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在国的法律, 从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简单来说,“股息”就是公司所做的利润分配,不仅包括每年 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还有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 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等。在判定某项 所得是否为股息时,主要考虑是否以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权益参与为 基础而派发的所得。举例来说,有些跨国公司采用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提高贷款比例,降低股本比重,从而增加利息扣除,侵 蚀税基。在这种情况下,来源国有权按照国内法资本弱化条款的规 定,将利息视为股息处理。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一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公司所属的 居民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国 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该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 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上述规定表明股息的征税权在居民国,允许来源国对其居民支 付的股息进行征税,但是规定了一档限制税率,即 5%。限制税率的 意思是,来源国征税税率不得超过这一标准。但是如果来源国本国 对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更加优惠,则适用来源国本国的规定。 这体现了协定优先、优惠优先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协定税率的前提是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 国居民。除了“股息”以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 费”的限制税率条款中,都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即取得 上述所得的人在具有该所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下,才能在来源 国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否则将按国内法进行征税。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和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 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 司或其他任何团体。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当按照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 分析判断。
对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的股息的特殊规定:如果股息 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 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 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且据以支付股息 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十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营业 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举例来说,假如中方企业从肯尼亚取得股息,并具备股息受益 所有人身份,同时在肯尼亚也设立了常设机构,并且据以取得股息 的股份构成常设机构的一部分,与之有实际联系,则肯尼亚有权按 照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上述股息进行征税,而不受股息条款的 限制。
一方居民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润或所得进行再分配如何划分征税 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 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但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 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 部或部分来自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 得征收任何税收。
举例来说,如果中方企业从肯尼亚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支付的 股息无需在肯尼亚缴税,即使中方企业支付的股息全部或者部分来 自在肯尼亚取得的所得。但是,如果股息又分配给了肯尼亚境内, 或者其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肯尼亚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肯 尼亚仍有征税权。
5.1.4.6 利息
定义:“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 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 债券取得的所得,应包括该公债、债券或信用债券所附溢价和奖 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一国而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利息, 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国,按照 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10%。
虽有以上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 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完全为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 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 完全为政府所有的任何金融机构,或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完全为政府所有的任何其他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应 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与常设机构有联系的利息的特殊规定:与“股息”条款类似。 如果支付利息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 通过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 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以上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如果支付利息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 约国。然而,不论支付利息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 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且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 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息的,上述利息应认为 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关联交易中支付利息的规定: 由于支付利息人与受益所有人之 间或者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 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 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 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 法律征税,但应考虑协定其他规定。
5.1.4.7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 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 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 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 项。
由上述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版权类知识产权而支付的报酬。 这些知识产权包括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的专利或版 权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者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不是必 要条件。
(2)为获得工业、商业、科学经验而支付的报酬,这些信息通 常指专有技术。
征税权和协定税率:发生于一国而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特许权 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5.1.4.8 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是指因任何管理、技术或咨询性质的服务,作 为报酬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不包括:
(1)支付给支付人的雇员的款项;
(2)为在教育机构内提供教学服务支付的款项或为教育机构提 供教学服务支付的款项;
(3)由个人支付的为个人使用私人服务支付的款项。 5.1.4.9 财产收益
协定本身没有对财产收益进行定义,财产收益一般是指因财产 所有权转移而取得的所得。
征税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不动产所得”条款中所述位于 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这与不动产所得条款对征税权确定的原则一致, 即来源国优先原 则。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 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 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 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这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的原则相一致。
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 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与海运、空运和陆运条款中关于国际运输 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
转让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发生前 的 12 个月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价值的 50%以上直接或 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应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相应 所得税。
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方的居 民身份所在国纳税。
5.1.4.10 独立个人劳务
协定主要明确了一方居民个人以独立身份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 动所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 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但具有以下情 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就是在来源国征税:
(1)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 地,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缔约国另 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 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 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在实践中,能否正确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直 接影响到征税权的确定和税款的征收,是税收协定执行的重要内 容。
5.1.4.11 受雇所得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第十七条“董事费”、第十九 条“退休金”和第二十条“政府服务”的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 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 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纳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 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虽有上述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 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 也就是由居民国征税:
(1)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缔 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该项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 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 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不受上述约定的限制,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
5.1.4.12 董事费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 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该董事所任职公司的居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
5.1.4.13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虽有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六条“受雇所得”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者,如戏 剧、电影、广播或电视演艺人员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 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也就是不论其在该国停留多长时间,均可在从事活动所在国征税。
表演者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未归属于表演者或 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时,该所得仍应在该表演者或运动员 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纳税,不受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五 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六条“受雇所得”的约束。
此外,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人员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 方按照双方的文化协议或安排从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活动取得的 所得,如果对缔约国一方的访问完全或实质上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政
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或者政府基金所资助,在从事 上述活动的缔约国一方应予免税。
5.1.4.14 退休金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除适用协定第二十条“政府服务”第二款 规定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或肯尼亚居民的退休金和其 他类似报酬,应仅在居民国纳税。
但由中国或肯尼亚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该国社会 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支 付国纳税。
5.1.4.15 政府服务
本条适用于为政府提供受雇服务取得所得的情况。这是非独立 个人劳务的特殊条款。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 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 酬,应仅在该支付国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 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满足 以下条件,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纳 税:
(1)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该 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纳税。
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 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 约国纳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 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纳 税。
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活动提 供服务取得的薪金、工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依具体情况 适用协定第十六条“受雇所得”、第十七条“董事费”、第十八条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和第十九条“退休金”的规定。
5.1.4.16 学生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学生、学徒或企业培训生是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的,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的,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停留在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 活、接受教育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缔约国一方以外的款项,在缔约 国一方免予纳税。
5.1.4.17 教授和教师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任何个人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 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以在大学、学院、学校或该缔约国一方政 府承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类似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或开展研究为目 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对其从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任何报 酬,应从其第一次因上述原因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的日期开始计算 的不超过 2 年的时间期限中,在该缔约国一方免予纳税,条件是该 报酬是其从该缔约国一方以外取得的,且该报酬应在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非为公共利益而取得的所得,适用于全部或 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人的私人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5.1.4.18 其它所得
征税权和征税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 生于何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纳 税。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中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 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肯尼亚的常设机构在肯 尼亚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肯尼亚的固定基地在肯尼亚从事独立 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 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此外,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凡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 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也可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纳税,具 体情况应参照该缔约国另一方国内相关税收规定。
税收抵免是指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从合乎规定的支出中,以一 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过 程中,其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往往涉及该类事项。
协定第二十四条“消除双重征税办法”中,对于中国和肯尼亚 双方各自居民在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抵免办 法。
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消除双重征税相关规定如下:
(1)中国居民从肯尼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肯尼亚 的应纳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从肯尼亚取得的所得是肯尼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 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少于 20%的股 份,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肯尼亚税 收。
在肯尼亚,消除双重征税相关规定如下:肯尼亚居民取得的所 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肯尼亚应允许在对该居民 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数额。但是,该项扣除 数额不应超过在计算扣除前归属于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税数额。
5.1.5.1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1)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中国居民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向肯尼亚缴纳或发生的所得税 款可以申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 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是指中国居民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肯尼亚所得 在肯尼亚缴纳的所得税额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肯尼亚居民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 国所得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 担的部分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中国居民企业(母公司) 的肯尼亚子公司在肯尼亚缴纳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肯尼亚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 纳的所得税额乘以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与子公司全部税后利 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中国 居民企业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肯尼亚 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2)税收抵免适用的范围
根据税收抵免的类型不同,其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直接抵 免主要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就来源于肯尼亚的营业利润所得在肯尼 亚所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肯尼亚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肯 尼亚被源泉扣缴的所得税。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居民企业从 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 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 相关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根据财税〔2017〕84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 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 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 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 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3)可予抵免源自肯尼亚所得税额的确认
可抵免肯尼亚所得税税额,是指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的 所得依照肯尼亚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可抵免的源自肯尼亚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
①中国居民企业来源于肯尼亚的所得依照肯尼亚税收法律以及 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②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受限于名称。在不 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判定是否属于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 额。
③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 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 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5)不应作为可抵免源自肯尼亚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①按照肯尼亚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 得税税款。对于肯尼亚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的错误适用,导致企 业错误地缴纳了本不应缴纳的税额,企业应向肯尼亚税务机关申请 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肯尼亚已缴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
②按照中肯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肯尼亚所得税税款。对中 国政府与肯尼亚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不属于肯尼亚应税项 目,却被肯尼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向肯尼亚申请退还不应 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在肯尼亚纳税时适用税率高 于中肯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中国企业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肯尼亚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 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肯尼亚为实现特定目标设定了不同 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了征收后由政府返还或补偿的方式 退还已缴税额,那么中国居民企业在计算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时,应当剔除这部分相应金额。
⑤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已经免征中国企 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中国税收法律法 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中国企业 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纳的境外所 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 纳税额中减除。
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已在肯尼亚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所得税税款。如果中国税法规定就一项来自肯 尼亚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来源于肯尼亚所得额中 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所得 税额抵免计算。
5.1.5.2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协定中未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区分,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和居民个 人和被判定为税收居民的其他单位和团体。请参考前述(1)项“企 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中的内容。
除中肯协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税法所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 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 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税法所说的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 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 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 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 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 (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 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 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 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 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5.1.5.3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目前,肯尼亚与赞比亚、加拿大等7个国家签订了饶让条款,中 国暂未与肯尼亚签订饶让条款。
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 况下,尤其是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或更重。该要求也应适用 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 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但该 条款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而给予本国居民 的任何税收上的个人补贴、优惠和减免。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技术服务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参照 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第九条“关联企 业”、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第十三 条“技术费”中规定的应当纳税调整的情形除外。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 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 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 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本条规定不限于所得税范畴,应适用于各种税收。
由于目前中肯税收协定尚未生效,因此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手 续并不完善,但关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方面,协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如果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形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认 定,但任何直接或间接享受本协定优惠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 惠的,则不应给予该项所得或财产该优惠,除非可以确认,在这些 情形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该条款不妨 碍各国执行旨在防止逃税或避税的任何法律规定。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 款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 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因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 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 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主管当局和肯尼亚主管当局同意,也可 以进行相互协商。
中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 协商程序事务的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司长或副司长,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 关)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 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肯尼亚主管当局与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程序中提供的资料保密。
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有人认为中国、肯尼亚或者双方 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可 以不考虑中国和肯尼亚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该人为其 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可以提交该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 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妥善解决 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发生不 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行为。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国和肯尼 亚国内法律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中国和肯尼亚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 或实施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 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中国和肯尼亚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 以直接相互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 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 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 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5(以下简称 协商办法),该协商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协商办法适 用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 区。因此中肯税收协定生效后,如需使用相互协商程序,亦适用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另《特别纳税调查 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 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同时适用于双边或多边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但该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不适用于涉及税收 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1)申请人的条件
包括中国居民和中国国民。
[5]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http://www.chinatax.gov.cn
协商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协商办法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 以及依照 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根据协商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肯尼亚所采 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 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与肯 尼亚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中肯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协商申请时效为该项案情不符合税 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
根据协商办法,中国居民(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 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 有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 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另 外, 中国国民认为肯尼亚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 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
(1)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相互协商申请时效为该项案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 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 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 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负 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 税务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 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税务机关为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依协商办法第十条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且未构成中 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税务 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根据协商办法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全部 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 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款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 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 定受理。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 关。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 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 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 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 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 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 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 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 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 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 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肯尼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函后,查清事 实,决定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方。在做出是 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决定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省税务机关意 见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在国 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如有必要,可将肯尼 亚主管当局提交的相互协商请求所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 等以书面形式下达给相关省税务机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 查。
接受任务的省税务机关应组织专人对案件进行核查,并在国家 税务总局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的,应在核查期限截 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国家税务 总局同意后,上报核查结果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接受任务的省税务机关认为核查肯尼亚主管当局提交的案件需 要对方补充材料,或就某一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的,应及时向国家 税务总局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向肯尼亚主管当局提出补充要求 的,等待对方回复的时间不计入核查时间。肯尼亚主管当局在回复 中改变立场,或提出新的请求的,核查时间重新计算。
省税务机关上报的核查结果,应包括案件调查的过程、对所涉 案件的观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3)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肯尼亚主管当局提出相 互协商请求:
①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 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②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 意见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肯尼亚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 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 现协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肯尼亚主管当局 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4)肯尼亚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接受肯尼亚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的范围参照 协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税务总局可以拒绝肯尼亚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或者 要求肯尼亚主管当局补充材料:
①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属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
③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④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供的事实和材料不完整、不清楚,使税 务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或核实的。
虽属于上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利 于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中国税收权益或促进经济合作的,仍可决定 接受肯尼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1)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贯彻执行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 处理如下:
①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 国家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②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 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 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中国税务机关 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执 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税务机关对相互协商案件的 核查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省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除发文催办或敦促补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视具体情 况予以通报:
①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中国居民(国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互协商案件核查报告的;
③上报的核查报告内容不全、数据不准,不能满足国家税务总 局对外回复需要的;
④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肯尼亚主管当局提出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的请求时,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尚未做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应 将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相互协商程序 不影响相关税务机关对有关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认 为需要停止调查和处理的除外。
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 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如果肯尼亚主管当局撤回相互协商请求, 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 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保护性措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 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 的;
③因各种原因, 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 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的;
④肯尼亚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 预期目标的。
在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 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中肯双方主管当局 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 由的申请。
对于相互协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 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中国与肯尼亚的税收协定中并未明确双方在遇到税收争议时, 一方企业或个人申请仲裁的条款和程序。此外, 目前中国暂未引入 国际税收仲裁机制。
税收协定争议是指纳税人和有关国家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中对某项税收利益产生不同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矛盾,导致一国政 府与跨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对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等问题上 产生争议,以及国家间在纳税人税收待遇、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重复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税务行政互助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截至目前,中肯税收协定尚未生效,因此对于中肯税收协定争 议的防范,暂无明确规定。若中国投资者及肯尼亚中资企业与肯尼 亚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应依据肯尼亚法律申请救济。
根据肯尼亚税法规定,肯尼亚解决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包括税 务机关、税务上诉法庭(Tax Appeals Tribunal) 以及高等法院和 上诉法院。
纳税人若对肯尼亚税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肯尼亚税务 局局长正式提出对税务决定的异议。若对税务机关异议裁定不服的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纳税人对税务上诉法庭的裁 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后 30 日内,或经高等法院批准的延长时限 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若对高等法院的裁决仍然不服,纳税人 可在收到高等法院裁决后的 30 日内,或经上诉法院批准的延长时限 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纳税人向税务上诉法庭或法院提出上诉时,经法庭或法院批 准,争议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在庭外和解,促成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在肯尼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对肯尼亚投资前,如果中国企业对肯尼亚税制及实际监管情 况缺乏深入的了解,则需要对投资进行全面的税务调查,这样可以 对投资目标当前的主要税种的税务合规性状况、税务稽查情况、潜 在的税务风险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在谈判中对相关的税务 风险责任进行准确划分,避免中国企业投资或并购目标前期的税务 隐患的发生。
中资企业“走出去”,在当地依法设立企业,既是依法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又是未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注册公司在肯尼亚的分公司、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 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 可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 过 50 人。股份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低人数 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本数额。另外,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须向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型公司 除外(即满足营业额低于 5000 万肯尼亚先令、净资产低于 2000 万 肯尼亚先令或员工少于 50 人等条件)。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 开展投资设立企业并无特殊限制。
(1)登记注册相关的受理机构
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为总检察长办公室公司注册处。肯尼 亚政府为鼓励投资,设立了投资促进局和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为投 资者提供咨询和注册一站式服务。
(2)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
在肯尼亚进行公司注册的相关流程及材料如下:
①办公地点选址、申请邮箱号(P.O.Box) ,邮箱需向邮局申 请,建议所选邮局靠近办公地点,邮箱收费为每年一次;
②向肯尼亚投资局(Investment Authority) 申请外国企业投 资证,该证明在其他手续未办妥之前可作为临时经营的许可。申请 投资证时须递交申请书,随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③开立临时验资账户;
④向肯尼亚公司注册局(Registrar of Companies) 申请注册 证书, 申请和递交注册材料包括:公司名称获批证书、公司章程、 名义资本、董事和股东以及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等;
⑤凭公司注册局颁发的执照向税务局申请领取纳税人识别号;
⑥凭公司注册局颁发的执照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等资料向市政厅 (City Council)申请执照;
⑦开立银行账户需要递交的材料: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 司执照、纳税人识别号、两位主要董事和所有有权签字人的护照或 ID 复印件以及照片等;
⑧申请投资居留许可和雇员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 2 年,到期 以后可以申请延期,投资居留许可(Class G)提供的资料:公司已 经注册成立、已投资 50 万美元的证明、董事局成员列表、公司纳税 人识别号、2 张护照尺寸照片等。雇员居留许可(Class D)提供的 资料:学历学位证明、婚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雇主的证明函(以证明该员工的能力、经验、教育程度或者该岗位的需求)、肯 尼亚当地员工无法胜任的说明、2 张护照尺寸照片等;
⑨单位凭上述材料至社保局申请单位账号,至医保局申请单位 账号;
⑩个人凭工作签证至税务局申请纳税人识别号,分别至社保 局、医保局申请个人账号。
(3)在进行个人或公司注册登记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①可以聘请当地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在注册工作刚起步时即 介入,以便协调该工作早日顺利完成,当地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由于品牌、规模、资历、服务内容等不同,收费标准也有较大差异;
②所有中文材料均需要有英文公证书。
(4)公司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的注册程序
投资者如果计划在肯尼亚出口加工区注册企业,可至出口加工 区管理局进行投资咨询。投资者需提交 2 至 3 页项目意向书,概括 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生产流程、目标市场,包括拟在当地市场 (东非地区)的销售比例、项目成本、融资结构、厂房地址和所需 面积、工人数量及技术转让情况。加工区管委会在收到项目意向书 后,向投资者提供申请表、申请表样表和填写指南。投资者将填写 好的申请表连同银行证明文件、公司预计运营时间表、未来出口产 品购买商出具的函,及每份申请所需的 250 美元申请费(无论批准 与否,概不退还)交到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评估投资的标准包括公司是否为出口外向型、是否为新投资项 目、相关下游产品链接情况、创造就业的数量和出口扩大及多元化 的程度等方面。投资者在提交申请 30 天后即可得到答复。如收到同 意函,即可由管委会办理营业执照,执照手续费为 1000 美元。自执 照签发之日起,可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每年续办一次6。
(1)中国
中国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也是中国税收居民企 业需要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要信息之一。在中国企业“走 出去”海外投资的新时期,企业海外经营的动态,特别是利润情 况,也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7 ,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持股境外企业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
[6] 资料来源: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肯尼亚(2022年版)》
[7]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履行对投资信息的报告义务。这些居民企 业包括:
①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 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10%及以上;
②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由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 超过 10%的状态;
③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由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改变为 不足 10%的状态。
上述企业在预缴环节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表》。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 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 业,还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表》。
中国居民企业应当依法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参股外国企业 的信息,这也是控制海外利润的境内税务风险的重要步骤之一。中 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应履行对外投资信 息报告义务。
在境外投资运营阶段,企业还应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 报告义务、境外所得申报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 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风险管理规定等。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应履行外 派人员情况报送义务。
个人纳税人还应履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
(2)肯尼亚
肯尼亚《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 营情况,同时必须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表中 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企业聘用的财务审计师必须取得肯尼亚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Kenya,ICPAK) 的资格,审计报告必须作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附件,报告内容 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走出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相关税 务因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这 是项目决策和经营阶段采取有效税务风险应对策略的前提。
“走出去”企业到肯尼亚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成立分支机 构或代表处等方式,都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关税等)以及其他税种 的申报纳税及合规性风险。
中资企业在肯尼亚成立子公司,需向肯尼亚公司注册局申请和 递交注册材料,包括公司名称获批证书、公司章程、名义资本构成 说明、董事和股东以及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进行资本审核时需要 缴纳印花税,税额为全部名义资本的 1%,外加 2060 肯尼亚先令的 固定费用。
根据肯尼亚税法,在肯尼亚注册成立的公司会被视为肯尼亚的 税收居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企业应充分考虑各 税种申报纳税的合规性、当地税收优惠的适用性以及支付股息、利 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
此外,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企业的 潜在税务风险和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合。
外国企业设立在肯尼亚的分公司和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7.5%。
“走出去”企业在肯尼亚成立分公司,应考虑是否会被视为当 地税收居民,以及因此带来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或合规性风险的增加。此外,分支机构将利润汇回中国,应考虑预提所得税申报缴纳 的合规性。“走出去”企业在肯尼亚设立代表处,应充分考虑代表 处的业务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肯尼亚税法的规定, 以及是否被视为在 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引起其他税种的涉税风险。
中国企业赴肯尼亚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 多,建筑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派遣人员在当 地的工作性质、驻留天数等因素均会影响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肯尼亚的税法规定,如果非居民实体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 构,则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 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收入来源于肯 尼亚但在肯尼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在所得 税前不可扣除。
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肯尼亚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 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 面的风险。
中国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 费、技术转让、股权变动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因此企业应积 极控制转让定价风险。企业应关注 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安 排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与风险和资本相关的价值创 造相匹配及与其他高风险交易的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 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文档新标准,中国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规定了转让 定价合规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 让定价同期资料。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肯尼亚《所得税(转让定价)条 例》, 其宗旨是确定相关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公允价格时,制定关联公司将采用的指南和制定行政法规,包括转让定价交易相关人须向 税务专员提交的记录和文件的类型。
上述条例的指南适用于跨国公司内关联公司(其中一方位于肯 尼亚,另一方位于肯尼亚境外)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常设机构与 其总部或其关联分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在此情况下,该常设机构 应视为与其总部及关联分公司相互独立的公司。
必要时,税务专员可要求须遵守本条例的相关人提供信息,包 括与转让定价交易相关的账簿和其他文件: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选择原因;
(2)使用方式,包括需进行的计算和需考虑的价格调整因素;
(3)公司的全球组织架构;
(4)正在考虑中的交易的详情;
(5)选择方法时采用的一些假定、策略和政策;
(6)与交易相关的其他必要背景信息。转让价格确定时,账簿 和其他文件应采用英语编写,或者应译成英语版本。
“走出去”企业应基于当前的高度披露要求,评估其转让定价 架构与风险,加强内部控制。
“走出去”企业在开始关注和重视肯尼亚的反避税政策的同 时,也应该重视其海外投资安排可能面临的来自中国税务机关对关 联交易和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调查的风险。“走出去”企业在进行 境外投资时如果不能按照功能、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去分割利 润,并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整体定价规划,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对 于“走出去”企业,了解中国与肯尼亚或有关第三国等国家或地区 的转让定价政策,以及如何按照中国既有转让定价政策规定进行调 整是企业境外投资转让定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尚 未生效,因此对于享受税收待遇相关风险, 目前暂无相关内容。
(1)投资便利化程度较低
肯尼亚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较低,基础设施落后,办事花 费时间较长。肯尼亚法律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最低限额 10 万美元。在 税收方面,对境外企业设立在肯尼亚的分支机构和构成的常设机构 设置较高税率,也给外国投资造成一定压力。
(2)物价及劳动力上涨风险
根据 2018 年 6 月初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商务参赞处的经贸新 闻,肯尼亚财政部决定加征进口产品关税,以提高当地制造商的竞 争力。肯尼亚财政部副部长表示,《2018 年财政法案》将包括一项 保护主义政策,拟提高进口成品的关税,遏制可以由本国制造的产 品进口。在肯尼亚投资的中资企业应考虑由关税提高带来的部分物 价上涨、生产物资价格上涨、劳动力费用上涨等风险。
(3)营商环境风险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营商环境报告》, 肯尼亚在 2018 年采取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措施,加强了对外籍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管 理,因此《2020 营商环境报告》中肯尼亚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方面 在 190 个经济体中位列全球首位,整体营商环境排名全球第 56 名, 比之前上升了 5 名。
肯尼亚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披露要求的提高、对相关方交易 的管理、股东参与公司主要决策作用的增强等。除此之外,肯尼亚 还实施了网上注册、修改及取消担保权益等措施,使得肯尼亚在获 得信贷方面的评级提升至世界前 4 名。肯尼亚因实施了众多的改革 措施,而成为非洲最具竞争力国家中排名第三的国家。
尽管肯尼亚政府出台多项改革措施,但行政效率低、官僚主义 等问题依然存在。《2020 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财产权登记以及开 办企业速度慢是制约肯尼亚进一步提升其营商环境的主要障碍,财 产权登记和开办企业两项指标排名分别为 134 位和 129 位。除此之 外,肯尼亚在跨境贸易以及获得建筑许可等方面表现欠佳。
中资企业在投资肯尼亚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当地营商环境,并准 备应对措施。
(4)税收法律法规更新风险
肯尼亚政府会根据年度经贸数据、国内预算、产值等情况,对 某些税种的税率和征税对象做出调整,对某一行业或地区实施新的 税收优惠政策,或临时颁布专门的税收法规,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一 定影响。“走出去”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 税收制度,也没有实时关注其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动,就会造成税收 优惠应享未享或违反税收政策等后果。企业应提高对投资目的国税 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掌握境外税收环境。
[1]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肯尼亚(2022 年版)》
[2]肯尼亚国家统计局《2023 年经济调查报告》: Economic Survey 2023
[3]肯尼亚国家统计局《2020 年人口及住房普查》
[4]肯尼亚《2017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17
[5]肯尼亚《2018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18
[6]肯尼亚《2019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19
[7]肯尼亚《2020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20
[8]肯尼亚《2021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21
[9]肯尼亚《2022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22
[10]肯尼亚《2023 年财政法案》: Finance Act 2023
[11] 普 华 永 道 《 全 球 税 收 指 南 2022/2022 》 : PwC Worldwide Tax Summary Year 20231/2024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 议定书》
[13]肯尼亚《2013 年增值税法案》: The Value Added Tax Act 2013
[14]肯尼亚《2014 年所得税法案》: The Income Tax Act 2014
[15]肯尼亚《2010 年关税和消费税法案》: The Customs and Excise Act 2010
[16]肯尼亚《2015 年税收程序法案》: The Tax Procedures Act 2015
[17]肯尼亚《2013 年税务上诉法庭法案》: The Tax Appeals Tribunal Act 2013
[18]《联合国更新转让定价操作手册》(2021)
[19]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s://www.chinatax.gov.cn/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s://www.mofcom.gov.cn/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网站:https://ke.mofcom.gov.cn/
[22]A review of the Kenya Finance Act, 2023 2023/24 Tax Measures
[23]Kenya enacts tax changes under Finance Act 2023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序号 |
企业名称 |
|
1 |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国际公司 |
16 |
肯尼亚标准银行 |
|
2 |
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7 |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肯尼亚分公司 |
|
3 |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非公司 |
18 |
中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4 |
中国武夷肯尼亚分公司 |
19 |
四川华西企业东非有限公司 |
|
5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20 |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6 |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肯尼 亚办事处 |
21 |
北京送变电公司肯尼亚有限公司 |
|
7 |
华为(肯尼亚)公司 |
2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 限公司肯尼亚公司 |
|
8 |
中兴通讯肯尼亚代表处 |
23 |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9 |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4 |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肯尼亚办事处 |
|
10 |
中国石油长城钻井公司 |
25 |
中国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
|
11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肯尼亚分公司 |
26 |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肯尼亚代表处 |
|
12 |
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7 |
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
|
13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东非 代表处 |
28 |
中电国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肯尼亚分 公司 |
|
14 |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29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肯尼亚分公司 |
|
1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罗毕代表处 |
30 |
中兴建设肯尼亚有限公司 |
利润接收国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
股息红利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技术或管理服务 费 |
||
加拿大 |
15% |
15% |
15% |
15% |
|
丹麦 |
20% |
20% |
20% |
20% |
|
法国 |
10% |
12% |
10% |
20% |
|
德国 |
15% |
15% |
15% |
15% |
|
印度 |
10% |
10% |
10% |
10% |
|
伊朗 |
5% |
10% |
10% |
20% |
|
挪威 |
15% |
20% |
20% |
20% |
|
卡塔尔 |
5% |
10% |
10% |
20% |
|
塞舌尔 |
5% |
10% |
10% |
10% |
|
南非 |
10% |
10% |
10% |
20% |
|
韩国 |
10% |
12% |
10% |
20% |
|
瑞典 |
15% |
15% |
20% |
20%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5% |
10% |
10% |
20% |
|
英国 |
15% |
15% |
15% |
12.5% |
|
赞比亚 |
0% |
0% |
0% |
20% |
|
中国* |
5% |
10% |
10% |
10% |
*中肯税收协定尚未明确生效日期。
税目 |
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
居民企业 |
||
位于肯尼亚出口加 工区(EPZ)的出 口企业 |
前 10 年 |
0% |
11—20 年 |
25% |
|
20 年之后 |
30% |
|
特定的投资/信托计划 |
免税(需满足一定条件) |
|
新上市企业 |
流通股份超过 20%的企业:上 市后的前 3 年 |
27% |
流通股份超过 30%的企业:上 市后的前 5 年 |
25% |
|
流通股份超过 40%的企业:上 市后的前 5 年 |
20% |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25%(前 5 年) |
|
本地汽车组装企业 |
前 5 年 |
15% |
第 6 年至第 10 年(需满足一 定条件) |
15% |
|
经济特区(SEZ) 企业、开发商和运 营商 |
前 10 年 |
10% |
以后 10 年 |
15% |
|
碳市场交易或排放 交易系统企业 |
经内罗毕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 认证的企业:前 10 年 |
15% |
航运业务企业 |
前 10 年 |
15% |
非居民企业 |
||
信息通信和传输 |
5% |
|
船舶、飞机租赁收入或运营收入 |
2.5% |
|
滞期费 |
2.5% |
|
个人所得税 |
||
居民纳税人 |
||
少于 288,000 的部分 |
10% |
|
超过 288,000 至 388,000 的部分 |
25% |
超过 388,000 的部分 |
30% |
|
所得税预扣法下养老金税率 |
||
超过 400,000 的部分 |
10% |
|
超过 400,000 至 800,000 的部分 |
15% |
|
超过 800,000 至 1,200,000 的部分 |
20% |
|
超过 1,200,000 至 1,600,000 的部分 |
25% |
|
超过 1,600,000 的部分 |
30% |
|
关税 |
||
原材料、生产资料、纯种动物、药品 |
0% |
|
半成品 |
10% |
|
产成品 |
25% |
|
消费税 |
||
类别 |
商品描述 |
消费税税率 |
酒 |
未变性酒精,烈性酒及其他酒 精浓度超过 6%的酒精饮料 |
335.30 肯尼亚先令/升 |
其他酒精饮料 |
葡萄酒 |
229 肯尼亚先令/升 |
速溶啤酒 |
134 肯尼亚先令/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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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苹果酒、梨酒、蜂蜜 酒、高浓度啤酒、发酵饮料、 酒精浓度不超过 10%的非酒精 饮料及酒精饮料的混发酵饮料 |
134 肯尼亚先令/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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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及烟草制品 |
带过滤嘴的香烟 |
3,825.99 肯尼亚先令/千支 |
不带滤嘴的香烟 |
2,752.97 肯尼亚先令/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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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烟草或烟草替代品的雪茄、 方头雪茄、小雪茄 |
13,296.60 肯尼亚先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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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 |
3,787 肯尼亚先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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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用的液体尼古丁 |
70 肯尼亚先令/每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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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用外壳 |
2,525 肯尼亚先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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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加工的烟草或烟草替代 品;烟草提炼物及精华 |
10,707.88 肯尼亚先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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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酒精饮料 |
果汁和蔬菜汁 |
13.30 肯尼亚先令/升 |
瓶装或类似瓶装的水和其他非 酒精饮料,不包括果汁或蔬菜 汁 |
6.60 肯尼亚先令/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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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粉末 |
25 肯尼亚先令/千克 |
食物 |
冰激凌和其他可食用的冰,无 论是否含有税号 2105.00.00 的可可 |
15% |
进口税号为 1806.31.00,1806.32.00,1806 .90.00 的白巧克力,块状或 条状巧克力 |
242.29 肯尼亚先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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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号为 17.04 的进口糖果 |
40.37 肯尼亚先令/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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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糖(不包括注册制药商购 买的进口糖) |
5 肯尼亚先令/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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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税商品 |
膳食营养品 |
10% |
税号为 87.02,87.03,87.04 的汽车,以下汽车除外:1.本 地制造的汽车;2.公立学校使 用的学校巴士;3.税号为 8703.24.90 和 8703.33.90 的 汽车;4.进口气缸容量超过 1500cc的汽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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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8703.24.90 和 8703.33.90 的汽车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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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以 87.02,87.03,87.04 开头的进口汽车,气缸容量超 过 1500cc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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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8702.40.11, 8702.40.19,8702.40.21, 8702.40.22,8702.40.29, 8702.40.91,8702.40.99, 8703.80.00 的 100%电力驱动 型汽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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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气缸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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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2523.10.00、 2523.21.00、2523.29.00、 2523.30.00 和 2523.90.00 的进口水泥 |
10%或 1.5 肯尼亚先令/千克,取 较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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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9403 下的进口家具,不 包括原产于东非共同体的家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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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手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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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3208, 3209 和 3210 下的 进口涂料、清漆及油漆 |
15% |
税号为 4805.24.00 的进口非 原产地检验衬垫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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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4819.10.00、 4819.20.10 和 4819.20.90 的 瓦楞纸或纸板的进口纸箱、 盒子和箱子,非瓦楞纸或纸板 的进口折叠纸箱、盒子和箱 子,以及进口平底锅, 自由铰 链盖包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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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为 3919.90.90、 3920.10.90、3920.43.90、 3920.62.90 和 3921.19.90 的塑料进口板材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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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为 4821.10.00 和 4821.90.00 的进口纸或纸 板,各类标签,无论是否印刷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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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液-苯乙烯丙烯酸树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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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7113 珠宝首饰和进口 税号为 7117 的进口珠宝首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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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7113 珠宝首饰和进口 税号为 7117 的进口珠宝首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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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为 8711 的摩托车(不包 括救护摩托车及 当地组装的摩托车) |
13,403.64 肯尼亚先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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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3303、33043305 和 3307 的化妆品和美容产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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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 |
移动电话服务和互联网 数据服务 |
10%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账汇 款服务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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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服务商的转账汇款服务费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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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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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电视台、印刷媒体、广告 牌和广播电台对赌博、赌博和 酒精饮料的广告收取的费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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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 |
博彩、游戏和有奖竞猜 |
12.5% |
彩票(不包括慈善彩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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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转让不动产(城市) |
4% |
转让不动产(偏远地区) |
2% |
新设或增加股本 |
1& |
转让无表决权股份或有价证券 |
1% |
抵押担保 |
0.05% |
债券或抵押权登记过程中额外的安全性措施或保障 |
20 肯尼亚先令/每份 |
三年及以下租赁 |
年租金的 1% |
三年以上租赁 |
年租金的 2% |
编写人员:王柳 王莹 林玉添
第一轮审核人员:王静红 张勇 耿文宇
第二轮审核人员:肖文彬 何思静 王薪琪 程萌雅 王洁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