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沙特阿拉伯篇

第一章 沙特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1.1 主要经济数据

2022 年,沙特 GDP 为 11,081 亿美元,实际增长率为 8.74%。 2018 至 2022 年,沙特 GDP 数据如下表所示。

表1 沙特2018年至2022年GDP数据

年度

GDP(不变价本位币) /亿里亚尔

GDP(现价美元) /亿美元

人均GDP (现价美元)

GDP增长率

(不变价本位币)

2018

27,291

8,466

25,336

2.76%

2019

27,518

8,386

24,506

0.83%

2020

26,324

7,343

20,971

-4.34%

2021

27,356

8,686

25,464

3.92%

2022

29,748

11,081

31,850

8.74%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2022 年沙特政府财政收入 12,703 亿里亚尔,占 GDP 的 30.57%;政府财政支出总额为 11,660 亿里亚 尔,占 GDP 的 28.0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23 年沙特政府财 政收入将达到 11,351 亿里亚尔,财政支出将达到 11,784 亿里亚尔。

2023 年 3 月,沙特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为 6.0%。2023 年 4 月,根据沙特统计局最新数据,沙特通货膨胀率为 2.7%。

1.1.2 进出口情况

2022 年沙特进出口总额为 5,987 亿美元,其中进口额为 4,104 亿美元, 出口额为 1,883 亿美元。2022 年沙特前五大出口目的地依 次为中国、日本、印度、韩国和美国;前五大进口来源地依次为中 国、美国、阿联酋、印度和德国。出口以石油和石油产品为主,约 占出口总额的 90%,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进 口主要是机械设备、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和化工产品。

1.1.3 就业情况及经济发展规划

(1)就业情况

根据沙特统计局官方数据,截至 2022 年第四季度,沙特总失业 率为 8.0%。沙特外籍劳工就业率为 73.3%,其中外籍男性就业率为 92.4%,主要在家政、建筑、批发零售与机动车维修、制造业等行业 工作;外籍女性就业率为 29.2%。近年来,沙特政府通过提高工作签 证申请配额门槛、征收外国劳工人头费和家属费、限制外国劳工从 业工种等手段,提高外国劳工在沙特就业难度和成本, 大批外国劳 工被迫离开沙特。

(2)经济发展规划

2016 年沙特启动的“2030 愿景”计划,在促进经济繁荣的核心 框架内, 第一层目标是提高就业率、推动经济多样化发展;第二层 目标是提高私营业对经济贡献、实现能源行业价值最大化、发展具 有前景的非油行业、巩固沙特全球物流中心的地位;第三层目标涉 及非油行业发展的四个方面:实现矿业价值最大化、推动具有前景 的工业本土化、军工业本土化、提高非油行业的本地化比重。最终 打造第四次工业革命的 5 个国家级能力中心,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 本地化比例增至 70%,制药行业本地化比例增至 30%。目前,工业本 地化进程取得硕果,吸引投资 3,000 亿里亚尔(约合 800 亿美元) , 惠及超 5 万就业岗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本地化比例已由 2015 年的 35%增至 2019 年的 56%。

2021 年,沙特公共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IF ”)发布下一个五 年投资计划, 旨在发展基金对关键领域的支持作用,加速推动 “2030 愿景”下经济社会转型。未来五年,PIF 资产规模将扩增至 1.07 万亿美元,为目前的两倍。计划向本国经济注入 4,000 亿美元, 其中对非油经济的支持规模为 3,200 亿美元,可以创造 180 万个就 业岗位。

2022 年 10 月 18 日,为推动工业行业发展,沙特王储穆罕默德 正式启动国家工业战略,并成立以王储为首的工业最高委员会,负 责制定工业部门治理模式、监督行业发展。另外,还与私营部门成立工业委员会,确保投资者能参与政策和决策制定。通过国家工业 战略以及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沙特将成为帮助稳定全球供应链、向 世界出口高科技产品的领先工业强国。

此次颁布的国家工业战略重点关注 12 个下属子行业, 同时明确 超 800 个投资机会,计划到 2035 年将沙特工厂数量增加至约 36,000 家,以帮助沙特实现产业经济多元化,为可持续发展打开新篇章。 此外,国家工业战略还重视对私营企业的赋权,从而提高工业部门 的灵活性和竞争力,引领价值链区域产业整合,利用当前经济增长 投资有前景的新技术,占据特定商品全球工业生产领导地位。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1.2.1 石油业

石油和石化工业是沙特的经济命脉。2022 年,沙特石油石化产 业生产总值为 11,774 亿里亚尔,占 GDP 的 40%。近年来,沙特政府 充分利用本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 设备,大力发展钢铁、炼铝、水泥、海水淡化、电力工业、农业和 服务业等非石油产业,旨在摆脱对原油产业的过度依赖,促进经济 多元化发展。

沙特具备日产 1,201 万桶石油的生产能力,并有能力将此日产 量继续保持 50 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原油市场的冲击,2020 年 4 月以来,沙特与俄罗斯领衔欧佩克+[1] ,达成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限 产协定,减产至 970 万桶/日。此外,沙特又额外减产约 100 万桶/ 日。2020 年 5 月,沙特原油产量已调整至约 750 万桶/日。但 2020 年出现经济衰退和油价波动后,油价在 2021 年反弹,并在 2022 年 继续上升。由于全球原油价格的持续高企,沙特石油经济同期涨幅 达 6.1%,使沙特 2022 年经济增速达到了 8.7%,成为全球经济增速 最快的国家之一。

[1] 欧佩克全称为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简称“欧佩克” (OPEC),欧佩克+是指欧佩克与部分非欧佩克产油国组成的一种长期合作机制。

随着欧佩克慢慢提高配额,沙特的产量也随之提高;截至 2023 年 4 月,沙特的原油产量为 1,046 万桶/日。但考虑到全球经济和石 油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加强对石油市场长期指导的必要性, 石油输出国组织及欧佩克+决定将于 2023 年 5 月到 2023 年底每日自 愿减产超过 100 万桶石油。沙特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出口国以及欧 佩克最大产油国,将日减产 50 万桶。

1.2.2 天然气业

近年来,沙特天然气探明储量和产量实现双增长。截至 2022 年 12 月,沙特天然气已探明储量从 8 万亿立方米上升至 8.5 万亿立方 米。沙特国内的天然气消耗量呈逐年增长态势。2012 至 2020 年,沙 特国内天然气消耗量年均增长 8.6%,沙特生产的天然气主要用于满 足国内消费。根据欧佩克+2022 年度统计公报, 2021 年沙特天然气 用于市场销售的产量约为 1,205 亿立方米。

1.2.3 钢铁产业

沙特钢材年产能约为 1,200 万吨,主要企业是沙特基础工业公 司旗下的沙特钢铁公司。该公司是中东地区最大的集成钢材生产商, 在世界钢铁企业中排名第 16 位,当前产能和发货量为 600 万吨,占 沙特终端市场的 50%左右,生产螺纹钢、线材、冷热轧钢、扁钢等全 系列产品。

此外,拉吉哈钢铁公司(Al Rajhi Steel)和伊特法克钢铁制 品公司产能也较大。拉吉哈钢铁公司年产能约 100 万吨,宣称将在 阿卜杜拉齐兹经济城投资 40 亿美元,新增 260 万吨产能。伊特法克 钢铁制品公司是沙特最大的私营钢铁企业,在达曼和麦加设厂,年 产 300 万吨钢筋、钢坯、直接还原铁、条钢和线材。除上述企业外, 沙特还有数家中小型钢铁企业,但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

1.2.4 采矿业

沙特“2030 愿景 ”及《2020 年国家转型计划》均以采矿业改革 为切入点,刺激行业大规模增长。沙特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 磷酸盐、铝土矿、金、银、铅、锌、铜、铁矿石以及稀土等。沙特已探明的金属矿产种类有 30 多种,其中以金矿储量最为丰富, 占全 部金属矿产的 33%。沙特有 35 个具有特定地质构造的地区,称为矿 产带,其中蕴藏着丰富的矿藏。截至 2022 年 12 月,这些地带占沙 特国土面积的 14%,约为 31 万平方公里,矿藏含量占沙特总矿藏的 75%,价值约为 5 万亿沙特里亚尔(约 1.3 万亿美元)。

根据沙特政府最新数据,截至 2022 年底,沙特采矿场的数量增 至 377 个,面积为 44,365 平方公里。根据“2030 愿景”,为使沙特 经济多样化,摆脱对石油的依赖,矿业将成为沙特经济发展的第三 大支柱产业,仅次于能源和石化。

1.2.5 建材产业

作为中东地区最大的需求市场,沙特 40%的装修建材依赖进口, 市场活力不容小觑。受政府和私营部门纷纷推出大型基建项目的影 响,沙特国内建材市场上水泥、瓷砖和大理石等建材的需求量明显 增加。同样,巨大的需求还催生了新建瓷砖和石料工厂的良机。目 前,沙特水泥产能已经过剩,部分沙特产水泥向周边国家出口,瓷 砖等建材市场也已基本饱和。

1.2.6 化工产业

沙特化工的旗舰企业是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在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先进热塑性产品、乙二醇、甲醇和化肥制 造领域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公司业务遍及全球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 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沙特建立了 20 个世界级工厂。此外,还在美洲、 欧洲和亚太地区设有生产基地。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沙特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依托政治、宗教影响力及经济 实力,积极参与地区事务。重视发展同美国关系,同时开展多元化 外交,加强同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亚洲伊斯兰国家以及中国、日本的交往,积极发挥石油大国作用, 已经同 130 多个国家建立外交 关系。2005 年 12 月,沙特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目前,沙特是石油输出国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阿拉伯国家联 盟、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秘书处设在沙特吉达)、海湾阿拉伯国 家合作委员会(GCC)的重要成员,也是二十国集团(G20)中唯一 的阿拉伯国家。沙特还是伊斯兰教第一圣地麦加和第二圣地麦地那 的所在地,在中东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拥有举 足轻重的地位。2020 年,沙特以轮值主席国身份成功举办 G20 领导 人峰会和系列活动。

其中,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简称海合会,是海湾地区 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海合会成立于 1981 年,总部设在沙特首都 利雅得, 成员国包括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阿曼、巴林 六国。海合会自成立以来,每年 11 月或 12 月召开首脑会议。此外, 1999 年起一般在首脑会议之间召开非正式首脑协商会议,就相关重 要问题协调立场, 但不作决议。六国的外交、国防、内政、石油、 财经等大臣(部长)也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协调立场,采取 联合行动。2021 年 12 月,海合会第 42 届首脑会议在沙特首都利雅 得举行, 海合会六个成员国重申将加强团结, 共同致力于实现海湾经济一体化。

1.3.2 与我国的经贸合作

2001 年以来,沙特一直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第一大贸易伙伴。中 国自 2013 年以来成为沙特第一大贸易伙伴, 2022 年沙特是中国最大 的原油供应国。2022 年,中沙双边贸易额 1,160 亿美元, 同比增长 33.7%。其中,中国对沙特的出口额 379.9 亿美元,同比增长 25.7%; 中国对沙特的进口额 780.5 亿美元, 同比增长 37%。中国主要出口机 电产品、钢材、服装等,主要进口原油、石化产品等。 海关数据显示,2022 年中国进口沙特原油 8,749 万吨。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 日,首届“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论 坛在中国浙江乌镇召开,沙特税务总局局长苏海里 ·艾班米率政府 代表团出席活动。 2019 年 4 月 20 日,艾班米代表沙特政府签署了《“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沙特正式以观察 员的身份参与“一带一路 ”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密切沟通合作,妥 善解决税收分歧, 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加强 税收信息化建设, 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期间, 沙特代表团分别同中 国国家税务总局、经合组织(OECD)代表团进行了专门会谈,就加 强税收合作机制、政策协调、能力建设等事宜深入交换了意见。

2021 年 3 月 29 日,中国外交部同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召开中 阿数据安全视频会议,宣布共同发表《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阿拉伯国家成为全球范围内首个与中国共同发表数据安全倡议的地 区。中阿双方高度评价,认为这彰显了中阿在数字治理领域的高度 共识,有利于推进数据安全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标志着发展中国家 在携手推进全球数字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地时间 2022 年 12 月 10 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结束出席 中国—阿拉伯国家(以下简称“中阿”)峰会、中国—海湾阿拉伯 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并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后启程回国。

此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了《继往开来,携手奋进 共同开 创中海关系美好未来》的主旨讲话, 提出四大伙伴关系:共促团结 的伙伴、共谋发展的伙伴、共筑安全的伙伴、共兴文明的伙伴。

习近平主席在主旨讲话中提出的“五大合作领域”,处处聚焦 合作新格局、新突破。比如,能源合作方面, 开展油气贸易人民币 结算;金融投资领域,推进数字货币、绿色发展;科技合作板块,

5G、6G、大数据、云计算令人目不暇接;太空合作领域,习近平主席向海合会国家发出邀约,欢迎海合会国家航天员进入中国空间站, 欢迎海方参与中国航天任务搭载合作。

中阿双方发表《首届中阿峰会利雅得宣言》, 一致同意全力构 建面向新时代的中阿命运共同体,加强中阿团结协作, 助力各自民 族复兴, 促进地区和平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为构建人类命运 共同体贡献力量。双方商定要通过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各项机制深 化中阿各领域合作,合力应对共同发展挑战。双方将就涉及彼此核 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的问题保持相互支持,在各类国际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加强团结。双方还倡导开展文明对话交流,维护世界 文明多样性,摒弃对特定文明的歧视与偏见,反对“文明冲突论”。

中国同海合会国家领导人发表《中海峰会联合声明》, 宣布加 强中海建立起来的战略伙伴关系,体现了中国同海合会国家的政治 互信和深厚情谊, 绘就了中国同海合会国家务实合作发展蓝图,增 进了中国同海合会国家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共识,成为中海 关系未来发展的行动指南。峰会还发表《中海战略对话 2023 年至 2027 年行动计划》,就未来 5 年中海在政治、经贸、能源、文化和 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合作作出规划。

沙特领袖萨勒曼国王同习近平主席会见并亲自签署首份《中沙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议》。双方商定每两年在两国轮流举行一次元 首会晤, 同意将中沙高级别联合委员会牵头人级别提升至总理级。 从延布炼厂到古雷乙烯石化项目,从吉赞产业集聚区到红海公用基 础设施项目,从 5G 通信到合作探月,中沙合作阔步前行,重大项目 顺利推进。此访期间,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对接共建“一带一路” 倡议同沙特“2030 愿景 ”,双方发表联合声明,签署 20 份合作成果 文件,覆盖共建“一带一路”、能源、投资、司法、教育、新闻等领域。

2023 年 3 月 28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沙特王储兼首相穆罕默德 通电话。习近平指出,最近,在中国、沙特、伊朗共同努力下,沙 特、伊朗北京对话成功举行并取得重大成果, 有助于沙伊两国改善 关系,对增强地区国家团结合作、缓解地区紧张局势具有重大示范 效应,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好评。近年来地区国家间缓和关系势头明 显增强, 充分表明通过对话协商解决矛盾分歧顺应民心,符合时代 潮流和各国利益。希望沙伊双方秉持睦邻友好精神,在北京对话成 果基础上不断改善关系。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1)相关程序和政策

2020 年 3 月成立的投资部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 沙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 旨在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 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 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除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 清单中所列的业务和其他一些由专门部门审批的业务外,外国投资 者想要投资于沙特某个行业,都必须先向投资部申请投资许可证。

沙特允许外资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沙特设立公司、工厂或开设 办事处(无经营权限) 。沙特对外国公司实施平等保护,外国公司 与本国公司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

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 由投资部颁发的许可证(又称“投资执照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 其通过出售自身股份或企业获得的利润或盈余汇往国外,或以其他 合法手段使用,也可以汇出必要款项用于履行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义 务。

在沙特本地新注册和已经注册的公司必须有益于沙特经济发展 及技术传播。所有公司必须开设自己的网站, 并在网站公布公司名 称、管理人员、邮政地址、经营范围、已完成的工程或产品以及其 他有关的基本信息。

(2)外资并购相关规定

沙特主管外资市场并购的政府管理机构包括资本市场管理局、 沙特商业投资部以及沙特竞争监管局。

沙特资本市场管理局于 2007 年颁布了《并购规则》, 并于 2012 年做了有关修订, 该规则对于公司兼并和收购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作 了详细规定。此外,《资本市场法》《竞争法》和《公司法》的有 关条款也对兼并和收购作了相关规定。

沙特市场中典型的并购方式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收购 需要合法生效的收购协议。在股权收购中需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意将 公司股权让与第三方的书面决议,并经投资部核准、公证机关公证 后,通过官方公报刊发。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可选择收购全部资 产或部分资产。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收购时,首先需要向投资部申请外资许可证, 如果该企业已经享有许可证,则只须对许可证进行相应地修改。外 国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股票。

值得关注的是, 沙特法律不允许外国公司分公司在沙特收购另 一家公司的股份, 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原因是沙特法律认为外 国公司分公司是其母公司法律人格的延伸,其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因而没有对外投资和收购资格。

1.4.2 投资吸引力

(1)优惠政策框架

在沙特的外商直接投资,可享受沙特政府颁布的一系列优惠政 策措施, 而外商在沙特政府规划的六座经济城(拉比格阿卜杜拉国 王经济城、麦地那经济城、吉赞经济城、哈伊勒经济城、塔布克经 济城、阿赫萨经济城)、全国 30 多座已建和在建的工业城以及朱拜 勒、延布两个专属工业区内投资则可享受到沙特政府提供的更加优 惠的地区性投资优惠待遇, 尤其是能够享受包括廉价能源供应、廉 价项目用地、优惠劳工措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免除原材料及器械 进口关税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措施。

(2)行业鼓励政策

沙特投资部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六大类鼓励性投资行业包括:

①以能源为基础的产业:包括原油炼化、石化、化肥、淡化海 水与发电业、冶金开矿行业等;

②运输物流:包括航空、铁路、港口码头、道路、物流等;

③信息通讯技术产业;

④医疗卫生;

⑤生命科学;

⑥教育。

(3)地区鼓励政策

延布工业城对外国投资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允许设立外商 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资本类型均享受国民待遇;所有生产 所必需的原材料免进口关税;建设项目可获得项目投资金额 50%,最高 1 亿美元的无息贷款;租购房屋土地可享受较低的价格和长期固 定的租金;政府采购倾向于在本国制造的产品;回撤资金无严格限 制等。

1.4.3 投资注意事项

1.4.3.1 政治稳定性

沙特政局长期保持稳定,但近期由于受到周边局势,以及东部 什叶派抬头的影响,东部和南部等边境省份的安全隐患有所加大。

1.4.3.2 社会治安

沙特本国内部无反政府武装组织,但是也门的反政府武装组织 胡塞武装对沙特本国安全造成威胁。2020 年,胡塞武装向沙特境内 (主要是南部吉赞地区)发射了 75 枚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发动无 人机袭击 267 次。

沙特当地居民不可私自持枪,仅可通过办理相关手续持有气枪。 沙特尚未对外公布发生的所有恐怖袭击案件, 本地未发生过中国公 民被绑架事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本地居民未出现对中资企业和 华人的明显敌意, 多抱有关切和帮助心态。

1.4.3.3 外国人政策

2020 年 11 月,沙特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发布私营领域外籍雇 员改革计划,正式废除外籍劳工“保人”制度,相关举措已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正式生效。

“保人”制度指外籍雇员需要本国雇主担保才能获得签证及合 法地位, 无保人许可私自调换工作、更换保人、离开国境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新出台的外籍雇员改革计划按照国际惯例废除“保人” 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允许外籍雇员就业自由流动。雇员在具有约束力的工作合 同到期时,无需雇主同意即可更换雇主自主择业。

(2)改革出境和再入境签证。外籍雇员在提出申请后不经雇主 同意即可离开沙特外出旅行,但要以电子方式通知雇主。

(3)改革最终离境签证。外籍雇员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可不经雇 主同意离开沙特, 但要以电子方式通知雇主, 同时承担违反雇佣合 同有关的所有后果(财务或其他方面)。上述事宜皆可通过手机应 用程序完成。

1.4.3.4 劳动力制约因素

2020 年沙特劳工总数约 1,300 万人,其中私营部门员工总数约 为 850 万人。私营部门中沙特籍员工总数为 203 万人,员工本地化 率约为 23.8%;外籍员工(主要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菲 律宾、埃及等国家)总数为 648 万人,占比约 76.2%。与外籍劳工相 比,沙特籍劳工受教育程度更高,职业技能更强。

沙特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4,000 里亚尔。

1.4.3.5 法律风险

按照沙特《外国投资法》, 外资企业可以在沙特国内成立全资 子公司或分公司, 享受沙特当地法人公司的同等待遇。但在实际运 作中,《外国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 沙特政府相关部门往 往通过独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国企业和国民给予更多保护,中资企业 不易享受到实际意义上的同等待遇。此外,根据《外国投资法》,

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不必通过沙特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但实际上, 根据沙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 外资企业与当地注册、劳动、 税收、海关等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必须委托沙特当地代理人或代理 机构,否则不予接待,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 只能通 过当地代理人或中间人协调政府关系, 此举对外资企业不利。另外, 虽然沙特的投资管理运作较为规范而且法律严格,但沙特国内仲裁 机构偏袒当地人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中国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当地 法律办事,签署投资合同前应咨询当地法律顾问,评估风险,必要 时可向使馆经商处求助。

第二章 沙特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沙特的税收和财政由沙特政府统筹,按计划和预算分配各地方, 由财政部负责税法实施和保障税款征收。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 为沙特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

沙特所得税法(王室法令第 3321 号)是沙特关于所得征税的统 一税法, 沙特国内不区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该税法将企业 利润、个人所得、股息及资本利得等收入都作为一般性所得统一课 税。沙特对沙特籍公民收入征收扎卡特税(Zakat)。扎卡特税又称 “天课 ”,根据伊斯兰教法征收。沙特与海合会成员国共同行动, 自 2018 年起开征增值税。目前征收的其他税费还有消费税、关税、 土地税、人头税和房地产交易税等。

2.1.2 税收法律体系

沙特于 1950 年 11 月 2 日通过王室法令第 3321 号颁布了所得税 法,自 1950 年 10 月 13 日起实施。该法作为沙特国内最主要的税收 法律,规定了所得税及天然气投资税纳税人的征纳义务和程序。

与此同时,沙特王室法令第 8634 号于 1951 年 4 月 7 日颁布, 规定了扎卡特税的征收。财政部根据该法令于 1951 年 5 月 13 日发 布了 393 号部长决议。通过上述一系列王室法令及部长决议的颁布 实施,沙特正式建立了对沙特籍居民征收扎卡特税、对非沙特籍居 民征收所得税及天然气投资税的税收法律体系。

2017 年 7 月 12 日,沙特议会通过了《增值税法(草案)》。7 月 25 日,沙特《增值税法》获王室批准(王室法令第 M/113 号)并 于次日官方公报正式公布。《增值税法》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开征增值税。2017 年 9 月 5 日,沙特在税务机关官网上发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Value Added Tax-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共 12 章 79 条,该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消费税法》由沙特税务机关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布,并于 2017 年 6 月 11 日生效。2017 年 6 月 6 日发布的《消费税法实施条 例》为《消费税法》的适用和纳税人在注册和合规方面的责任提供 了额外的指导。税务机关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 《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版。

2.1.3 最新税制变化

近年来, 沙特境内税制变化趋势呈现频率高、速度快、与国际 接轨等特点。当前税制的变化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引入与税率的提 高,逐步引入 OECD 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2] 计划,设立新经济特区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稳步推进电子发票 系统的实施,更新转让定价指南等。

[2] 全称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2013 年,二十国 集团(G20)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启动了应对 BEPS 的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 BEPS 的浪潮。该行动计划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

2.1.3.1 沙特开征增值税

沙特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增值税。按计划,沙特与海合会 其他海湾国家一同按 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法》要求符合 条件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法律公布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增值税登记。 为支撑受到低油价和新冠疫情打击的国家财政,2020 年 6 月 7 日沙 特王室法令第A/638 号发布规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将增值税 标准税率从 5%提高到 15%。税务机关随后在官方发布了一份关于增 值税标准税率上调的过渡规则,即《增值税税率上调至 15%暂行规定 指南》, 此次对增值税税率的变更也会对海合会成员国通用增值税 协议(增值税框架协议)造成一定影响。

2020 年 10 月 2 日,沙特通过王室法令第 A/84 号宣布对房地产 处置交易免除增值税,同时根据上述变化同步修订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取而代之的是征收一种税率为 5%的新房地产交易税。

2020 年 12 月 4 日,沙特的电子发票正式生效,所有受电子发票 新规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应在 2021 年 12 月 4 日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开始正式使用电子发票。

2022 年 12 月 2 日,沙特税务机关批准了《增值税执行条例》修 订案的第 05-09-22 号决议,规定针对向政府武装部队和沙特安全部 队提供合格军用产品的境内应税供应,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 次修订还对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条款进行了更新,新条款规 定通过飞机或船只运送的用于商业目的的国际运输用品,将被自动 认为是合格运输工具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1.3.2 沙特开征消费税

沙特于 2017 年 6 月 11 日开征消费税。2019 年 5 月 15 日税务机 关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版,将含糖饮 料(50%税率)和其他烟草制品(用于吸烟的电子设备及其等效物 100%税率、用于吸烟的电子设备中的液体及其等效物 100%税率)纳 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适用于进口商、储存商和当地生产商。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对《消费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其他变更, 包括确定零售价格、 明确有关支付流程的行政措施、登记和退款、 以及税务仓库登记注意事项。

2.1.3.3 沙特修订天然气投资税所得税法

根据沙特阿拉伯部长理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第 369 号决议, 沙特颁布了 2018 年 3 月 28 日的王室法令第 M/70 号。该法令修订了 2004 年 7 月 30 日关于天然气投资的王室法令第 M/1 号所得税法。

税法规定天然气投资公司的应税活动减按 20%税率(标准税率为 30%)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以及天然气生产 的,必须独立计算每项活动的税基,并分别抵减相关的可扣除费用。

2.1.3.4 沙特发布转让定价细则和随附的常见问题解答文件

2019 年 2 月 15 日,税务机关发布了《转让定价细则》以及随附 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文件。细则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 生效。在常见问题解答文件中,常见问题的解答并不代表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章程的解释,在发生矛盾时,应以法律和法规如《转让 定价细则》等为准。

2.1.3.5 沙特开征房地产交易税

根据王室法令第 A/84 号中关于对房地产处置交易征收新“交易 税 ”的指示,财政部长于 2020 年 10 月 2 日发布第 712 号部长级决 议,批准对房地产处置交易新征收交易税的相关实施条例。根据 《房地产交易税实施条例》的规定, 自 2020 年 10 月 4 日起,无论 房地产在处置时的状况、 形态或用途如何,均按房地产处置价值总 额的 5%征收税款。随后沙特税务总局批准了关于《房地产交易税实 施条例》第 3a 条的修正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该修订 主要扩大了房地产交易税豁免的适用范围。

2.1.3.6 沙特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指南

2020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网发布《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 指南》, 对相互协商程序及其适用的税务问题、申请时限、申请资 格、提交资料、具体步骤进行了明确。作为 BEPS 包容性框架的成员, 沙特发布该文件旨在满足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划的最基本要求,使 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2.1.3.7 沙特社会保障款法规更新

根据沙特最新的社会保障款法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失业保险项下缴款额度从原来的 2%降低至 1.5%。

2.1.3.8 沙特发布最新的税务申诉指南

2022 年 2 月,沙特税务机关发布最新的申诉指南,即纳税人有 权在法定时限内, 即在税务稽查决定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正式提交对 税务局决定的异议文件。该期限从决定发布之日开始计算,节假日 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 60 日申诉期内。

2.1.3.9 沙特提高关税税率

2022 年 6 月,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沙特国家工业和当地农产品 发展,沙特政府宣布自 2022 年 6 月 12 日起提高 99 个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税率,包括活体动物、食品、矿物、化学制品、塑料、玻璃 制品、贱金属、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和车辆。

2.1.3.10 沙特电子发票实施更新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宣布沙特电子发票第二阶段 第四批系统关联企业的标准,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宣布沙特电子发 票第二阶段第五批系统关联企业的标准。根据公告,2021 年或 2022 年应税收入超过 1.5 亿里亚尔的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开始将其电子发票解决系统与官方电子发票门户平 台 (Fatoora)整合,完成系统集成; 2021 年或 2022 年应税收入超过 1 亿里亚尔的纳税人,上线关联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2.1.3.11 沙特政府宣布四个新经济特区

沙特政府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宣布在沙特境内建立四个新的经 济特区, 旨在鼓励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这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 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区、吉赞经济特区、 拉斯海尔经济特区、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云计算经济特区。

沙特政府同时宣布为在这些经济特区注册投资鼓励产业的企业提供 有竞争力的优惠政策。四个经济特区内具体鼓励行业及优惠政策详见章节 2.6.7。

2.1.3.12 沙特宣布增值税退税适用于免税房地产开发商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宣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 发商可以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并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要 求以及退税申请需要遵循的具体程序。2022 年 10 月 14 日,沙特税 务机关再次发布通告提醒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退税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章节 2.4.2。

2.1.3.13 沙特批准了转让定价细则修正案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通过了沙特转让定价细则修正案, 该修正案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此外,沙特税务机关还明 确了转让定价规则实施的两个阶段, 如下表所示。

表 2 沙特转让定价实施阶段

阶段

关联交易额标准

是否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

第一阶段:

2024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12 月 31 日

超过 1 亿里亚尔

必须遵守

4,800 万-1 亿里亚尔

可以遵守

不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不适用

第二阶段

2027 年 1 月 1 日以后

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必须遵守

不超过 4,800 万里亚尔

不适用

本次修正案主要包括两个主要内容:

(1)将转让定价规则扩展至扎卡特税纳税人;

(2)正式引入预约定价安排(APA)机制。

根据沙特之前实施的转让定价制度规则,扎卡特税纳税人除需要满足国别报告的合规要求外,并不适用其他转让定价规则。此次 的修正案则要求,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扎卡特税纳税人需要遵守 转让定价规则,并在转让定价披露表和声明书中披露其关联方交易 的相关信息。因此,扎卡特税纳税人也需要确保其关联交易满足独 立交易原则,并根据现有的申报门槛(600 万里亚尔)满足年度合规 和文件准备及申报的要求。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沙特税务机关宣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所得税和扎卡特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 转让定价事宜达成事先约定。该机制的实施将为沙特纳税人在一定 年限内(暂未公布批准安排可适用的年限,但通常为五年) 的转让 定价安排提供保护,可以使企业在税务稽查中降低风险以及满足合 规要求。

沙特税务机关后续将进一步颁布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审理的指南, 包括申请要求、程序、审理费用、磋商时间等详细信息。

2.1.3.14 沙特税务特赦政策有效期延长

2022 年 5 月,沙特税务机关启动税务罚款特赦政策计划。该计 划中包括的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包括电子发票)、房地产交易税、预提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特赦政策为期 6 个月,从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有效,免除或取消纳税人因未履行纳税 义务或程序等导致的税务罚款和经济处罚。2022 年 12 月,沙特税务 机关再次将此特赦政策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政策内容

该政策允许免除纳税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罚款:

①未按期注册税号;

②逾期支付税款;

③未按期提交税务申报;

④更正增值税申报;

⑤与实施电子发票规定相关的处罚;

⑥与增值税通用规定相关的处罚。

企业如希望能够申请该特赦政策,税务机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需根据税收法规要求完成相关义务的履行;

②纳税人完成支付所有未缴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提交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该申请 须在特赦政策有效期内提交,在获得沙特税务机关的批准后视为有效。

(2)注意事项

该政策不包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罚款:

①逃税;

②在该政策生效日期之前支付的罚款;

③应在本特赦政策到期日之后支付分期缴款的滞纳金罚款。

沙特税务机关根据该特赦政策发布了一份简易指南,就该政策 所包含的问题类型和罚款/处罚等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示例。

2.2 企业所得税

根据沙特所得税法(王室法令第 3321 号),沙特国内不区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而是将企业利润、个人所得、股息及资本 利得等收入作为一般性所得,统一课税。

沙特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非沙特籍的外籍企业和自然人,沙特籍自然人缴纳扎卡特税。沙特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类:

(1)股东中有非沙特籍或非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居民企业;

(2)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沙特籍自然人;

(3)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4)取得来源于沙特境内其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自 然人;

(5)从事天然气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

(6)从事石油能源生产的自然人或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所得税法虽然将具有非沙特籍或非海合会 成员国公民股东的居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 但是税款的征收是针 对该股东依据其股权份额在所得中占比确定的,这也体现了沙特所 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统一的特点。

2.2.1 居民企业

2.2.1.1 判断标准

对于企业而言, 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 个即被视为沙特居民企业:

(1)该企业根据沙特法律注册成立;

(2)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沙特境内。

应当注意的是,沙特税收体系中沙特居民概念与沙特籍概念的 区别:前者用于区分国内税与国外税的纳税义务,后者用于区分在 沙特国内税中所得税与扎卡特税的纳税义务。

2.2.1.2 征收范围

对居民纳税人在沙特取得的收入予以课税。对通过常设机构在 沙特经营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从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或与该常设 机构相关的收入予以课税。

2.2.1.3 税率

(1)对于居民企业、非沙特籍的居民自然人及通过常设机构从 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自然人,标准所得税税率为 20%;

(2)天然气投资领域的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3)对于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纳税人,税率为 50%- 85%,具体为投资额高于 1,000 亿美元:税率为 50%;投资额为 800 亿至 1,000 亿美元:税率为 65%;投资额为 600 亿至 800 亿美元:税 率为 75%;投资额低于 600 亿美元:税率为 85%。

2.2.1.4 税收优惠

(1)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激励

①对于在沙特以下六个欠发达省份的投资项目,沙特政府给予 为期十年的税收优惠:海尔、吉赞、艾卜哈、北部边境地区、奈季 兰以及奥尔朱夫。

②项目必须得到沙特投资部颁发的营业执照, 项目投资总额不 得少于 100 万里亚尔(合 266,000 美元),项目必须有经过沙特国 内合法审计的账户。如果在上述六个地区的投资项目是由设立在其 他地区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投资的, 则该投资项目应当是独立的项 目,即具有独立的资金、独立的经审核的账户、独立运营, 而且税 收优惠不涉及其他地区的项目。

③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对沙特员工的年度培训费用加计扣 除 50%,如果培训费用扣除后余下的税额足够支付沙特员工的工资, 则再对沙特员工的年度工资费用加计扣除 50%。但是对沙特员工的培 训和工资的税收优惠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的应缴税额,同时也不 允许跨年度结转。获得对培训、雇佣沙特员工税收优惠的项目在税 收年度内最少要雇佣 5 名沙特员工,员工应当是技术和管理人员, 不能是门卫、司机、服务人员或者其他非技术管理人员,合同有效 期至少 1 年,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培训机构应当被有关部门认 可。

对工业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在扣除培训和雇佣沙特员 工费用后进行,而且优惠总额不能超过投资项目实收资本中非沙特份额的15%,此项优惠可以跨年度结转,直至达到优惠总额或者优惠 年限上限为止。

(2)综合物流保税区的税收优惠

2018 年 10 月 10 日,沙特在利雅得机场附近建立了综合物流保 税区(ILBZ)。随后,沙特民航总局发布了综合物流保税区的相关 政策。具体如下:

①符合条件的辖区内企业就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给 予 50 年的免税期(包括增值税和关税);

②此外,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该企业向非居民股东分配股息免 征预提所得税;

③允许企业股份外资占比 100%;

④暂停所有海关和进口限制;

⑤无资本汇回限制;

⑥在特区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

其中,①所述“特定经营活动”包括:货物维护、修理、加工、 改装、开发、组装、仓储及售后服务; 货物分拣、包装、重新填充、 交易、分销、处理和使用(含简单制造);进口、出口和再出口;物流及增值服务;废物和电子废物的回收。

2.2.1.5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范围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则认为该所得 是源于沙特的应税收入:

①通过发生在沙特境内的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通过位于沙特境内的不动产获得, 包括处置这类不动产的产 权份额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主要资产直接或间接包含沙特境内不 动产的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③处置沙特居民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④出租在沙特境内使用的动产所取得的收入;

⑤通过沙特境内工业资产或知识产权的销售或许可证获得的收 入;

⑥通过沙特居民企业支付的股利、管理费用、指导费用获得的 收入;

⑦居民企业通过向其总部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⑧居民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沙特境内的服务获得的收入;

⑨通过开采沙特境内自然资源获得的收入;

⑩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 有类似行为而导致应归属该常设机构部分的收入。

沙特所得税法特别指出,款项的支付地不能作为收入来源的依 据。

(2)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指包括偶然收入在内的各类收入、利得、利润,减去 减免的收入。特别注意的是,资本利得在沙特作为一般性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

合同中向沙特销售货物的收入不被视作源于沙特的应税收入, 除非合同内容会涉及在沙特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安装或者培训 服务等。如果销售货物合同中会涉及在沙特境内提供相关服务,那 么这些在沙特境内提供服务的收入可能为应税收入。

按照相关规定,在沙特证券交易所处置在 2004 年 7 月 30 日之 后购入股票实现的资本利得,以及处置非经营相关资产获得的收益 属于免税收入。

在沙特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处置证券, 但是该证券也在沙特证券 交易所交易,那么无论是通过股票交易所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证 券,处置收入均免税。

沙特居民企业从其他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股息,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免税:

①股息接收方拥有被投资企业 10%(含)以上的股份;

②股息接收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1 年(含)以上。

(3)税前扣除

①沙特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性的费用支出都可在计算所得税时进 行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该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有可以证实的凭证或者其他 证据证明;

B.该费用是与取得应纳税所得直接相关的费用;

C.该费用与相应的纳税年度直接相关;

D.该费用具有非资本性质。

②坏账损失、利息扣除、折旧费用以及修理和维护等费用遵循 一定的扣除标准:

A.折旧

合理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应当按照类别适用不同的年折 旧率计提折旧,其中:

a.固定建筑物折旧率 5%;

b.可移动的工业、农业建筑物折旧率 10%;

c.工厂、机器、硬件、软件、设备、客车、货车类资产折旧率 25%;

d.为开采自然资源进行的探测、开采、开发等资本化支出折旧 率 20%;

e.其它如飞机、轮船、火车、家具、商誉等有形、无形资产折 旧率 10%;

f.土地不可计提折旧,但土地上的建筑物可单独计价计提折旧。

当某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小于 1,000 里亚尔时,可一次性折旧完 毕。

B.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可以在以下公式确定的限额内扣除:

公式为:纳税人来源于贷款的总收入+(M-N) ×50%。

其中,M 为应纳税所得,不包括来源于贷款的所得;N 为税法规 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不包括贷款利息支出。银行不适用此公式。外 国企业在沙特的全资分支机构,向外国总部支付的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不可抵扣。

③捐赠

沙特所得税法允许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前提是捐赠对象为政 府组织或政府认可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

④坏账与准备金

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的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可以将坏账损失进 行扣除。除银行机构外,企业不得将计提的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⑤研发支出与修理升级费用

为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为研发活 动购买的土地及研发设备不得扣除, 设备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纳税人发生的对于可折旧资产的修理升级费用,可按照资产的 折旧类别进行扣除,每个纳税年度每类资产可扣除的修理维护费用 不得超过该类资产年末账面剩余价值的 4%,当年超过部分应计入该 类资产账面价值留待以后年度折旧扣除。

⑥为雇员子女支付的学费

雇主为雇员子女支付的学费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则可以进行扣 除:

A.必须是支付给当地注册的学校的学费;

B.雇员所获得的此福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⑦基金缴费

雇主为雇员向按照沙特有关规定和条例成立的养老基金和储蓄 基金缴纳的缴款可以扣除,但是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无论是一次性缴款,还是分次缴纳的缴款, 扣除额不得超过 雇员所得的 25%,雇员所得是指雇主为雇员缴纳上述缴款之前雇员的 所得;

B.上述基金是根据特殊条款成立的基金,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 签署相关合同的条件以及受保人的权利;

C.雇主为雇员缴纳上述缴款的义务必须在雇佣合同或者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

D.上述基金是有单独账户的独立机构,其账户接受独立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⑧退休金

企业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的退休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每位员工的 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收入的 25%,员工个人缴纳的退休金不可税前扣 除。

⑨不得扣除的费用

A.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B.支付给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现金和实物形 式的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类似的酬金,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 女、父母、兄弟、姐妹。此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

C.因提供财产和劳务而支付给合伙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的现 金或实物形式的、价值超过所提供的财产和劳务公平市场价值的费 用;

D.举办宴会、体育比赛、娱乐、旅游活动等发生的娱乐费用。 自然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例如: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E.在沙特和其他国家已经缴纳或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和相关的 罚款和罚金;

F.在沙特向任何团体缴纳的罚金或者罚款。但不包括未履行合 同义务而缴纳的违约金,例如因未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缴纳 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

G.在沙特境内进行行贿支出或其他任何被视为非法活动产生的 费用,即使是从境外支付;

H.在沙特境内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机构支付的、超过总保险费 3% 的保险佣金,无论代理人是否是合伙人;

I.境外公司完全拥有的当地子公司向境外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或佣金、贷款利息、估计的间接管理费用以及一般费用;

J.关联团体之间提供的货物和劳务的价值超过正常交易价值的 部分。源于价值重估的未实现的汇兑损益的收入或者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4)亏损弥补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当年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计算计税依据时 进行弥补,直到亏损完全弥补为止。

持续性的亏损是无限期向后结转。每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不 得超过年度应税所得额的 25%。

无论所有权或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只要企业继续从事同样的 交易活动,企业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

(5)特殊事项的处理

①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在沙特作为一般性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在外国股东 处置居民企业股份时,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为 20%。

如果公司被集团(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不计算集团内公司 之间资产转移的资本利得, 但自转让之日起两年内,转让资产不得 出售给集团外的公司。

②存货

沙特所得税法对于存货成本计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拥有存货 的企业应当建立存货清单。 一个纳税年度中售出的商品成本可以税 前扣除, 售出的商品成本等于当年购入的商品成本加上期初商品成 本减去期末商品成本。

对于采取收付实现制的纳税人来说, 计算商品成本时可以选择 采用直接成本法或完全成本法,对于采取权责发生制的纳税人来说, 只能采取完全成本法。在计算期末库存商品成本时,纳税人应采用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孰低法计算,计算账面价值时则应采用加权平 均法。

以上计价方法,除非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违背或变更。

③股息及股权转让

股息作为收入予以课税。 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份取得的股权 转让收入,按照 20%课税。

2.2.1.6 应纳税额

(1)按照纳税人类型不同,沙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以下几 种情况:

①对于居民企业, 以非沙特籍合伙人或股东任何来源于沙特境 内的应税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支出,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 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企业的每位股东或合伙人,计税依据应分别计算。

②对于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纳税人, 以应税收入减去 允许扣除的支出,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 以直接从 该常设机构取得或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支出, 加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2.1.7 合并纳税

集团下属各企业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不能和母公司合并纳税。

2.2.1.8 其他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的会计计量方法应能正确、真 实反映其经营活动。自然人可以选择采取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 记录其经营活动, 但若其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 限额,后续纳税年度应一律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于企业而言,法律 规定需要建立账册的企业,统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录其经营活动。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概述

(1)税收管辖权

沙特是采取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2)判定标准

不是依据沙特法律注册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也不位于沙特境 内的企业为沙特的非居民企业。

2.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则认为该所得 是源于沙特的应税收入:

(1)通过发生在沙特境内的活动获得的收入;

(2)通过位于沙特境内的不动产获得,包括处置这类不动产的 产权份额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主要资产直接或间接包含沙特境内 不动产的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3)处置沙特居民企业的股权份额或合伙人权益获得的收入;

(4)出租在沙特境内使用的动产所取得的收入;

(5)通过沙特境内工业资产或知识产权的销售或许可证获得的 收入;

(6)通过沙特居民企业支付的股利、管理费用和指导费用获得 的收入;

(7)总部或分支机构是非居民企业, 为居民企业提供服务而取 得的收入;

(8)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沙特境内的 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9)通过开采沙特境内自然资源获得的收入;

(10)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 务或有类似行为而导致应归属该常设机构部分的收入。

沙特所得税法特别指出,款项的支付地不能作为决定收入来源 的依据。

2.2.2.3 税率

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 20%。

2.2.2.4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通过沙特常设机构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在沙特 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非居民企业从沙特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沙特常设 机构时,应在沙特缴纳预提所得税。

2.2.2.5 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通过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以直接从该常 设机构取得或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减去法律允许扣除的支出, 加上法律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税所得额。

2.2.2.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2.2.7 预提所得税

任何一个沙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沙特的常设机构,在 对外支付来自沙特境内的款项时都应支付预提所得税。无论支付人 是否在沙特所得税法下被判定为纳税人,或该笔款项是否在沙特居 民企业税收申报中被视为可抵扣费用处理。具体税率如下:

表 3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付款性质

预提所得税税率(%)

非关联方

关联方

股息

5%

利息

5%

特许权使用费

15%

管理费

20%

租金

5%

机票费、空运或海运费

5%

保险或再保险费

5%

技术或咨询服务费

5%

15%

国际电信服务费

5%

15%

其他付款

15%

支付方必须在首次支付前向税务机关登记。支付方应在支付款 项的次月 10 日内扣缴预提所得税,并需要向非居民企业出具扣缴证明。支付方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预提所得税申报表。

2.2.3 其他

对于合伙人制企业,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合伙人而 非企业, 但是企业有义务确定纳税年度、会计确认方法、存货计价

方法等会计制度, 并有义务就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利润进行备案和 申报。

对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其股东或一般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 的股权份额进行纳税。以前当股权变动超过 50%或者公司所有权变动 时,非沙特籍股东在股权变动之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能在变动之后 年度进行弥补。但是自新的修正案发布后,只要公司继续经营同样 的活动, 无论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如何变化,损失都可以在变动 之后年度进行弥补。

2.3 个人所得税

沙特不对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等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该国进 行商业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或从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纳 税人需要按照沙特所得税法纳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断标准

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为 沙特居民纳税人:

(1)在沙特境内有固定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留总时间不 少于 30 天;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沙特境内居留总时间不少于 183 天。

固定住所是指纳税人以任何形式(租赁或拥有所有权)居住一 年及一年以上的房屋。

在沙特居住不足一天时间的视为全天居住,在沙特境外旅行过 境沙特的除外。

2.3.1.2 征收范围

(1)应税所得

①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

②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征税对象是合伙人个人,而非合伙企 业。但是,合伙企业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显示其收入、利润、损 失、费用、债务等。

(2)不征税所得

①居民纳税人取得来自沙特的就业所得。

②居民纳税人(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的个人除外)取得的利息 和股息所得。

(3)免税所得

详见章节 2.2.1.5(2)。

2.3.1.3 税率

经营所得的税率为 20%。

2.3.1.4 应纳税额

对于非沙特籍居民自然人, 以其来源于沙特境内的应税收入, 减去法律允许扣除的支出, 加上法律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为应纳所 得税额,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断标准

不满足前述 2.3.1.1 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2.3.2.2 征收范围

详见章节 2.2.2.4。

2.3.2.3 税率

详见章节 2.2.2.3 和 2.2.2.7。

2.3.2.4 应纳税额

详见章节 2.2.1.6。

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每个自然人或企业的每个股东或合伙人, 计税依据分别单独计算。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海合会最高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授权金融和经济委员会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mmittee)完成《海合会增值税统一 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按照协议要求,沙特在 2017 年 1 月 30 日通过了王室法令第 M/51 号,并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颁布了王室 法令第 M/113 号。根据协议规定,沙特于 2017 年 9 月 5 日颁布了沙 特税务机关第 3839 号决议批准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 ”)。增值税法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连同海合会的 其他成员国一起,沙特选择实施 5%的增值税标准税率,是世界上最 低的税率之一。

2020 年 5 月 11 日,沙特财政部长宣布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 5% 提高到 15%,王室法令 A/638 于 2020 年 6 月 7 日发布,规定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从 5%提高到 15%。

2.4.1.1 纳税义务人

在沙特境内销售以及进口货物或服务的居民或非居民, 均为增 值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根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定义, 沙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为获取收入在沙特阿拉伯独立进行经济 活动并在王国注册增值税或需要在王国注册增值税的人 ”。根据 《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 条,经济活动包括任何“ 以持续和 定期方式进行的活动, 即商业、工业、农业或专业服务活动, 以及 使用物质或非物质财产等任何其他类似活动 ”。

其中:仅持有子公司股份而不开展经济活动的控股公司、仅进 行捐赠和资助活动而不开展经济活动的慈善机构不被视为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①应税企业

A.强制登记

凡过去 12 个月内总应税销售额或未来 12 个月预计的总应税销 售额超过 375,000 里亚尔的企业,需强制办理增值税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每月月底,居民企业必须估计未来 12 个月的收入。如果预 计收入超过强制性登记门槛,则该纳税人必须在该月结束起 30 天内 向税务机关登记。

  1. 自愿登记

a.过去 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或未来 12 个月预计总应税销售额 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000 里亚尔之间的公司,可选择办理增值 税登记;

b.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375,000 里亚尔以上,并专门从事销售 “零税率 ”货物或提供“零税率 ”服务的,可选择办理增值税登记。 如销售特定的医疗产品、从事国际运输和出口货物或服务到非海合 会成员国家,适用“零税率 ”。

②非应税企业

下列企业不用登记增值税:

A.年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以下的企业;

B.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都属于免增值税范围的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

未登记但有义务对其在沙特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缴纳税款的非居 民,必须在首次销售的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登记、缴纳税 款,该登记自非居民有义务缴纳税款的首次销售之日起生效。

如果月末,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在过去 12 个月内于沙特提供任何 有义务申报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服务,需要根据实施条例第 13 条注 销登记。

2.4.1.2 征收范围

在沙特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另有 规定除外。

(1)销售货物:是指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或作为所有人处置货物 的权利。《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 条将货物定义为所有类型 的有形财产或资产,包括水和各种形式的能源, 如电、气体、照明、 暖气、冷气等,但不包括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产品或其作为抵押 品的所有权转让。

(2)以下情形被视同销售货物:

①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外的任何目的转让货物,不论有无对价;

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③停止经济活动后扣留货物;

④部分货物用于经济活动外:将属于企业资产一部分的货物用 于纳税人经济活动以外的目的(包括其私人用途);

⑤无偿提供货物,除非是在业务过程中向雇员提供低价值货物, 或作为低价值样品和礼物提供,以促进业务活动。

低价值货物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

A.给予员工的每件货物、礼品或样品的价值不超过 200 里亚尔;

B.货物、礼品和样品的总价值不超过 50,000 里亚尔。

(3)以下情形不被视同销售货物:

①成员国之间的自有货物转让:只要纳税人能够在货物进入成 员国之日起 60 天内证明;

②为促进纳税人经济活动而赠送不超过限额的礼品或样品,以 及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 向纳税人雇员提供不超过限额的货物;

③货物因毁坏、盗窃或灭失而未用于经济活动。

2.4.1.3 税率

(1)标准税率

纳税人在沙特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服务,除另有规定外,标准税率为 15%。

(2)零税率

零税率货物和服务在法律上是应税的,但税率为 0%。这一规定 的存在是为了让从事零税率项目的企业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获 得退税。这是与从事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的关键区别,因为后者 无法获得退税。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向非海合会成员国家出口

应税企业向非海合会目的地出口货物或服务, 适用零税率。而 货物在非海合会目的地出口提交的证据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A.海关部门或另一成员国的同等部门签发的出口文件, 表明供 应商或客户出示的货物已被批准出口;

B.能够明确客户和货物交付地点的商业文件;

C.在沙特领土之外交付或接收货物的运输文件证明。

临时进口到沙特进行维修、翻新、改装或加工的可移动货物的 再出口所需提交的证据要求同上。

②向非海合会成员国居民提供的服务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纳税人向在海合会成员国无居住地 的非成员国居民提供的服务,适用零税率:

A.根据《协议》第十七至二十一条所列的特殊情况,海合会成 员国均不提供这些服务;

B.纳税人没有证据表明客户在海合会成员国有居住地, 且有证 据表明客户是在海合会成员国以外的居民;

C.当该纳税人位于海合会成员国时,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未收到 服务的利益;

D.在供应期间,提供的服务与海合会成员国内的有形货物或财 产无关;

E.纳税人意图表明由客户消费的服务在海合会领土之外;

F.纳税人没有证据表明可以在海合会领土内享受服务的好处。

③国际运输

在国际运输范围内,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包括:

A.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国际运输;

B.用于国际运输的车辆和设备;

C.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服务。

④药品和医疗产品

按照卫生部或其他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的药品和医疗产品分类, 药品和医疗产品可以相应的划分为合格药品和合格医疗产品。

合格药品和合格医疗产品的买卖适用零税率。

⑤投资金属

如下两种涉及合格投资金属的交易适用零税率:

A.生产商或精炼商最初销售合格金属的销售环节;

B.任何进一步出售保持纯度不变的合格金属的销售环节。

而合格金属为金、银、铂。其中,当金属纯度不低于 99%且可在 全球金银市场上交易时,合格金属才被认为是供投资的合格金属。

⑥军事产品

对在沙特税务机关注册,并经军事工业总局(AGIM)批准制造 军事产品的纳税人,向武装部队和政府安全部队提供的符合条件的 军事产品,适用零税率。

⑦金融服务

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

2.4.2 税收优惠

对以下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1)特定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以不连续、 分散的方式支付的对价除外) ;发行或转让债券或股票;伊斯兰金 融产品的收入;提供保险或再保险;

(2)房地产处置交易:2020 年 10 月 2 日,沙特宣布对房地产 处置交易免除增值税并征收新的交易税,沙特财政部将协同住房部 制定统一条件,对满足要求的持牌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卖方不收取销项税,但是也不允许抵扣其支 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因此,仅从事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 即使 应税销售额高于 375,000 里亚尔(不含), 也不允许进行增值税登 记。

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沙特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退税申请适 用于房地产免税供应商。要申请退税资格,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①该房地产必须由开发商作为买方,通过与合法授权方 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或租购协议的形式持有; ②合同中必须说明承租 人的权利或为了持有该房产作出的承诺,包括付款计划并在其中明 确租金以及房产所有权的价值。同时承租人必须在整个合同期内保 留财务报表; ③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保留账簿、记录和文 件,包括发票,以证明支付了应退税的增值税。

沙特税务机关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得退税必 须遵循的程序,具体如下: ①退税申请必须在发生增值税的月度、 季度或日历年度内提出; ②任何退税申请必须在退税相关时期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提出; ③有退税资格的开发商可以选择要求改变退税 期,沙特税务机关也有权主动改变退税期。

2.4.3 应纳税额

2.4.3.1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关税、 其他税费和价外费用,但并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同时,销售额 也不包括销售折扣、国家补贴、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前提是纳税人 不抵扣该类费用对应的增值税)。

2.4.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就当期多出的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2.4.3.3 增值税抵扣和退税

(1)进项税额抵扣

应税企业从增值税登记的供应商处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的增 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应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额。

购进未特别注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时, 可享受增值税进 项抵扣。

②购进海合会其他成员国的应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额。

从海合会其他成员国家进口货物时在当地支付的增值税或在国 内应税项目下支付的增值税均可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居住地点为没有实施增值税的其他 海合会成员国家, 那么从该国家进口将被视为来自海合会外部国家 的进口。

③购进海合会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纳税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 值税额。

从非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应税货物时,只要进口的货物或者服 务适用零税率或标准税率,在当地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④购买用于生产应税和非应税供应品的货物和服务产生进项税 的,进项税只能在与应税供应品有关的使用比例的限制内扣除。

(2)增值税抵扣的时间

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可在发 票开具的时点抵扣。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则在纳税期内进项税额只 能在发票金额被实际支付的时点进行抵扣。

(3)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在增值税登记后购买资产,如果属于全款购进,同时其从 事零税率或者标准税率的交易,那么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资产的进 项税额; 如果属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的, 应按照一般的纳税纳 税时限,在每期付款时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抵扣。

企业在登记增值税前已购买资产并已缴纳税款的,登记增值税 后仍可抵扣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应的 资产价值以账面净值为上限。账面净值是根据纳税人的会计准则 (如直线折旧法) 来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使用资产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变化(如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转出), 导致纳税人的进项税 额减少或增加,则纳税人应调整先前扣除的与该资产相关的进项税 额。

(4)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用于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

②实施条例确定的某些被视为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无关的货物 和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

③针对“限制机动车辆”(限制机动车辆是指不是专门用于公 司用途或打算转售的车辆) 或相关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

④根据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涉及违禁商品不符合进项税减 免条件的活动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下列被视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货物和服务(货物或服务应由纳 税人直接作为应税品提供的除外),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①任何形式的体育、娱乐、文化服务;

②在酒店、餐厅及类似场所消费的餐饮服务;

③其他用于私人或非商业目的的货物或服务。

(5)符合条件的增值税退税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①到期的应纳增值税额为负

如果纳税期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企业应纳增值税总 额是负数,那么企业可以申请退税。

②多缴增值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给税务机关的税额超过应纳增值税税额, 那么企 业可以要求退税。

③贷方余额

如果企业的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出现了余额, 那么企业可以要 求按照该金额进行退税。

纳税人可以在提交纳税申报表, 或在伊斯兰教历年结束后 5 年 内(含) 的任何其他时间, 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如果纳税申报表 到期且未向税务机关提交,退款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税务机关审查退税请求后, 若批准部分或全部退款,税务机关 必须在批准请求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退款程序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 纳税人的注册银行或指明的银行账户付款。

2.4.3.4 税收减免和增值税调整

当企业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纳税人可以要求将该申报表相关 的可退税款结转留抵,此为税收减免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 税务机关自动将可退还的税款余额结转用于纳税人的下一期或者任 何其他期限的增值税税额抵减。

当销售价值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须对任何先前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进行调整,如:

(1)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被视为发生后,商品被 全部退还且必须退款;

(2)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发生变化, 导致税率发生变更;

(3)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值发生变化,例如销售后的折扣力度;

(4)商品或服务部分被退还,销售价值和税金必须按比例进行 调整。

纳税人将使用贷记通知单( Credit Note ) 和借记通知单 (Debit Note)对以前发票中申报的高估或低估的增值税进行纠正:

贷记通知单:如果供应商意识到从客户那里收取了过多的增值 税,供应商必须就差额向客户出具贷记通知单;

借记通知单:如果供应商意识到从客户处收取的增值税不足, 供应商必须就差额向客户出具借记通知单。

贷记通知单和借记通知单必须明确原始交易对应的税务发票号 码。

2.4.4 其他

2.4.4.1 反向征收机制

根据《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规定,反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为纳税人有义务代表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 居民企业缴纳增值税,且该纳税人需要满足《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 议》和相关国家增值税法中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因此,纳税人从非居民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或者从其他协定 成员国企业或个人接受服务时,可以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1)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

①法律及专业服务;

②会员/订阅服务;

③广告服务。

(2)不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服务:

①非居民企业向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服务(如非居民企业提 供金融服务);

②非居民企业向沙特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非居民企业 需要在沙特注册增值税税号并履行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③《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非居民企业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房地产相关服务、 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以及以电子形式提供的服务、其他服务(包括 酒店、餐饮、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等)。

2.4.4.2 进口增值税

进口货物或者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非货物或者服务被特别 指明是免征增值税的。缴纳税款的证明必须是根据购买成员国(海 合会成员国) 的法律签发的税务发票或类似文件,若货物不是在该 成员国购买(但在该成员国海关处报关),则为海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纳税人已在货物上缴纳增值税的证据。

(1)已登记增值税的企业

如果企业已登记增值税,并且从一个非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货 物(或者从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但是不能证明以前的增值税已支 付) ,那么当进口的货物到达沙特以后,就必须向海关部门缴纳进 口增值税。

如果企业既从事出口又从事进口,并且进口大于出口, 那么该 进口商可以选择在和其他增值税相同的纳税申报表中向税务机关申 请缴纳进口增值税。税务机关允许进口数量较大的进口商做出此选 择。

(2)未登记增值税的企业

如果未登记增值税的企业或个人从另一个海合会成员国家进口 价值超过 10,000 里亚尔(不含)的货物,而且并不能证明其在原产 国缴纳过增值税, 也需在沙特海关部门缴纳进口增值税。

在进口增值税税目下,进入沙特的进口货物的价值是货物的价 值加上适用的关税、消费税、保险费用、运输费用、其他财政费用 (增值税除外)和货物进口附带的任何服务费用(不包括应税价值 在内)。

(3)对下列货物进口免征增值税:

①根据《共同海关法》 (The United Customs Law)和在沙特 适用的海关规定, 旅行者个人行李中携带的个人物品和礼品进口免 税;

②对于特殊需求人士所需的设备,如果在议会发布的法令规定 范围内,则免税;

③如果纳税人被要求通过其纳税申报表对进口产品纳税,那么 根据共同海关法对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口免税, 但仅限于进口商品已 经与海关部门或另一个成员国的同等部门签订其进口关税无法收取 的声明;

④用于外交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关税的货物;

⑤由居住在国外的公民和第一次来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带来的二 手个人行李和家用电器;

⑥出口商品退回。

(4)不征增值税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 一些项目可能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例如:

①由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

②发生在沙特境外(但请注意某些国际服务适用特殊的服务提 供方所在地规则,例如电子商务服务);

③没有经济活动的实质。

(5)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①确定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销售地/服务提供地(最终征税的地方)为最终消费发生的地方。

②特殊情况

由于业务性质的不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的确定依据是不同的:

A.房地产服务:任何由沙特增值税登记企业提供的完全在沙特 境外的房地产相关服务,销售地/服务提供地被认为是在沙特境外;

B.有线和无线电信和电子服务:根据客户的居住地判定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除非客户使用该服务是在特定的地点(如网吧或酒 店);

C.文化、艺术、体育、教育和娱乐服务:提供服务的地方就是 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D.与旅客和货物运输相关的服务:提供服务的地方是销售地/服 务提供地。如果服务是在多个国家执行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将 服务的价值按比例划分,划分的依据参照在沙特境内提供的服务价 值和在沙特境外提供的服务价值,在沙特境内提供的服务需要在沙 特缴纳增值税;

E.进口后再销售货物:如果在沙特的供应商销售货物给另一个 沙特客户,首先需要从沙特境外进口货物的话,那么交易被分成进 口环节和境内销售环节。两家沙特公司的国内交易的销售地/服务提 供地是沙特。

③在多个国家登记增值税的企业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在不止一个海合会成员国家登记增值 税。在这种情况下,每笔交易中所支付或收取的增值税应归属于与 该交易最为密切相关的国家。

2.4.4.3 征税地点

(1)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将常设机构定义为“ 除营业地以外 的任何营业固定地点,在该地点开展业务,并以人力和技术资源的 长期存在为特征, 使该纳税人能够提供或接受货物或服务。 一般情 况下,营业地是注册地;如果与注册地不同, 则是其实际管理中心 所在地, 即是作出关键商业决定的地方 ”。

(2)销售货物的征税地点

货物来源地受《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0 条至第 14 条、 《增值税法案》第 13 条和第 14 条以及实施条例第 21 条至第 28 条 管辖的供货地规则以目的地原则为基础。

①如果货物的销售是在没有运输的情况下进行的,则销售地是 货物提供给客户之日的所在地。

②如果货物销售的运输是由供应商或客户承担的,则销售地应 为货物开始运输时的所在地。

③装配和安装货物,则销售地是组装或安装发生地。

④运输工具上销售货物:《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0 条规 定为货物交给客户处置的地方,这意味着只有运输工具(飞机、船 舶等)在沙特境内时进行的供应才会被视为发生在沙特境内。此外,《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第 18 条规定了船上消费食品的供应,根 据该条,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的供应地为运输开始地。

⑤分销: 在一个成员国设立的纳税人通过分销系统向在另一个 成员国设立的应税贸易商销售电、气、油和水时,销售地应为该纳 税贸易商设立的地点;如果向非应税贸易商销售,销售地为实际消 费地点。

(3)提供服务的征税地点

一般情况下,应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征税地点是供应商的设立 地。但是如果客户是纳税人(即反向征收机制),则征税地点为客 户的设立地。

此外,应税供应商向非应税客户出租运输工具的供应地是该工 具交由客户处置的地点;货物和旅客运输服务的供应地为运输起始 地;酒店、餐饮、文化体育、教育服务等服务的供应地是实际履行 地;有线和无线电信服务以及电子供应服务的供应地是实际使用或 受益的地方;货物进口地是第一个入境点所在国,即根据统一海关 法货物通过的第一个海关点所在国。

2.4.4.4 纳税时间

在《海合会增值税统一协议》中称为“应纳税日期 ”,在实施 条例中称为“供货日期 ”。它是应税行为(对价的供应或支付)发 生并应征税的日期,具体因供应类型而异。

(1)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日期为商品或服务供应日、发票开具 日和收到部分或全部对价日三者较早的日期。

(2)预付款业务:在收到全部或部分对价之日应征收增值税, 即使该日期早于供货日期。

(3)重复开具发票或重复持续支付对价:发票上规定的付款日 期或实际付款日期。

(4)进口: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在进口时征收。

2.4.4.5 增值税特殊事项: 货物和服务的自给

应税货物和服务销售满足货物和服务自给时为非应税项目(名 义销售除外) 。这包括增值税应税团体的一名成员向该团体的另一 名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

如果一项应税项目在一个以上的海合会成员国注册,并从海合 会其他地方的一个实体向沙特提供业务,则该交易为应税项目。税 务机关并不把这类交易视为自给,相反,沙特税务机关将把它们视 为从非沙特分支机构的原始供应商进口到沙特实体,因此这笔交易 为应税交易。

2.4.4.6 增值税发票

登记增值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应税销售的 收入和纳税信息。

(1)发票开具时间

增值税发票必须在交易发生的次月 15 日内开具。

(2)增值税发票所需的信息

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必须用阿拉伯语(以及发票上显示的任何其 他语言作为翻译) ,并包括以下与交易有关的细节:

①发票开具日期和销售日期(如果两者之间有差异);

②能够识别的发票序列号码;

③销售商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纳税识别号;

④客户的法定名称、地址, 当客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还需 要提供客户纳税识别号(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双方同意的客户自开增 值税发票的申明);

⑤货物的数量和类型,或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和性质;

⑥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收入总额, 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5%或 0%);

⑦在发票上,货物或服务的单价中如果不包含任何折扣或返利, 那么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中也不含折扣或返利的增值税税额和退税税 额;

⑧应纳增值税税额,货币单位为里亚尔;

⑨解释计算增值税中任何适用零税率、免税或保证金计划的方 法。

(3)简化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可使用简化的增值税发票, 适用条件为价值在 1,000 里亚 尔以下且不属于出口或内部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简化的增值税发票 必须包括:

①发票开具的日期;

②供应商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纳税识别号;

③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④发票中提及的商品或服务的应付总额;

⑤应纳增值税额或应付总额中有标注应纳增值税税额。

(4)增值税发票的货币单位

增值税发票应始终以里亚尔作为基础货币单位。如果交易行为 采用的另一种货币单位,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税款到期之日按照税务 机关提供的沙特货币每日汇率进行换算,以使该外币金额转换为里 亚尔。

(5)自开发票

自开发票是指当客户自行开具发票时,记录其支付给供应商的 进项税, 取代了供应商提供发票给客户。自开发票的情形适用于如果客户和供应商双方同意将其作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首选方法(并 且供应商明确表示其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

(6)保存期限

记录、账簿和会计文件(包括发票)应至少保存 6 年,从相关 年度结束算起。所有记录(包括发票)必须以纸质形式或通过服务 器以电子方式保存在沙特。

(7)电子发票

2021 年 5 月,沙特税务机关正式批准了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 并随后启动了沙特电子发票系统项目。

电子发票系统项目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其中第一阶段的上线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4 日,沙特的纳税企业需要从自己的账务系统中 (或通过安装并整合第三方系统)生成和存储(离线) 电子发票和 电子票据,并最终向用户(如 B2C 的消费者)开具的发票上显示二 维码(该二维码应包含销售方名称、税号、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 额等特定信息) ;第二阶段的上线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纳税人 需要将自己的系统与沙特官方电子发票平台集成。

2.4.4.7 税务机关的权力

(1)评估

根据实施条例第 62 条,由纳税人或税收代理人提交有效的纳税 申报表被视为纳税人对相关纳税期内到期税款的自我评估。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有权对到期税款进 行评估。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与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单时本应进行 的自我评估具有相同的地位。税务机关可收取评估项下的任何到期 税款或收取评估项下的任何到期罚款。

发出评税表并不免除纳税人提交未缴税款申报表的义务。在提 交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撤销其作出的评估,并根据纳 税申报表中纳税人作出的自我评估调整纳税义务和罚款。

此外,实施条例第 64 条允许税务机关对一个或多个纳税期内纳 税人的增值税义务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可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 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进行。无论哪种情况,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审计开始前至少 20 天发出通知。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纳税人存 在违反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纳税人拒绝或可能拒 绝与其合作,税务机关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纳税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

如果审计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 则只能在纳税人的工作时 间内进行。审计完成,评估必须包括以下详细信息:应缴税款净额、 付款到期日和评估依据。评估还必须通知纳税人有权上诉。

税务机关发布评估并不以进行审计为条件。税务机关的新评估 将废除并取代纳税人的自我评估或税务机关先前在没有纳税申报表 的情况下作出的评估。

作为一般原则,自纳税期所在公历年结束之日起 5 年后,税务 机关不得就该纳税期发布或修改任何评估。但是,如果纳税人被要 求进行增值税登记,但纳税人未能登记,或者纳税人故意进行违反 《增值税法》规定的交易,追征期延长到 20 年。

(2)处罚

依照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针对下列情况做出罚款决定:

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处 10,000 里亚尔以下罚款;

②任何向税务机关提交错误纳税申报表的,可在 20 日内更正申 报。如果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的差额在 5,000 里亚尔内,可通过调 整下一期申报表来进行更正。应计算的税额出现错误, 低于应缴税 款,应处以相当于差额的 50%的罚款,税务机关有权免除或减少上述 罚款;

③任何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应当处以不低 于税款 5%且不超过税款 25%的罚款;

④任何未在增值税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人,将被处以相当 于未缴税款 5%的罚款;

⑤在未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更严厉的惩罚的情况下, 未登记的纳税人若开具税务发票,应处以不超过 100,000 里亚尔的 罚款;

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征收不超过 50,000 里亚尔的罚款:

A.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留税务发票、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罚 款按每个纳税期限计算;

B.阻止或妨碍在税务机关工作或为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履行其 职责;

C.违反法律或法规的任何其他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罚款不应影响到期税款的支付,且适用增值税 法律规定的处罚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

如果自先前处罚的裁决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含)存在再次违规 行为,则对其可以加倍罚款。

(3)税务罚款特赦政策

作为财政刺激计划以及减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负担的措施, 沙特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台了关于税务罚款特赦的第 45089 号王 室法令,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台了第 64539 号王室法令,延长 特赦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过综合考虑,沙特财政部决定再 次延长相关政策, 2021 年 1 月 21 日,沙特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延长税 务罚款大赦政策的第 2303 号决议,税务罚款大赦政策将再次延长 6 个月至 2021 年 6 月。

2022 年 5 月,沙特税务机关再次启动税务罚款特赦政策,特赦 政策为期 6 个月,从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有效, 免除或取消纳税人因未执行税务义务或程序等导致的税务罚款和经 济处罚。2022 年 12 月,沙特税务机关再次将此特赦政策有效期延长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2.5 消费税

2.5.1 概述

2017 年 6 月,沙特引入了消费税,开始对某些特定货物(烟草 制品、软饮料和能量饮料)征税。这是在沙特与海合会协调下实施 的一个税种,自 2017 年 6 月 11 日起生效。

2019 年 5 月 15 日,沙特税务机关批准了对消费税行政法规的修 订。这些修正案扩大了沙特的消费税应税范围,包括加糖饮料、电 子吸烟器具及其中使用的液体。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保税仓库(Tax Warehouse) 中取 出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而不将其置于任何后续的暂 免纳税安排下,或者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进口清关时未申请将货物 转移至保税仓库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2)暂免纳税安排(Tax Suspension Arrangement)是指暂停 消费税的应纳税安排。根据《沙特消费税法实施条例》 (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Excise Ta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暂时不缴纳消费税:

①被许可人[3]在保税仓库内生产、存储应税消费品或接收当地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 被许可人:指经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授权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存储、转移和接收 在本地生产的或进口到保税仓库的应税消费品的人。

②应税消费品在下列情况下的转移:

A.从沙特的一个保税仓库转移到沙特的另一个保税仓库;

B.从沙特的保税仓库转移到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

C.从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转移到沙特的保税仓库;

D.根据《共同海关法》的规定,应税消费品从沙特或任何其他 海合会成员国的保税仓库再出口到海合会成员国以外;

E.将进口应税消费品转移到沙特或任何其他海合会成员国的保 税仓库。

(3)消费税适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储存商和当地生产商。 根据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纳税人应缴纳消费税:

①暂免纳税安排之外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商;

②暂免纳税安排之外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商;

③下列情况下的被许可人:

A.暂免纳税安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转移;

B.暂免纳税安排期间,应税消费品发生毁损或不可恢复的损失, 且没有证据表明销毁或损失是超出其控制范围;

C.从暂免纳税安排中发放应税消费品用于消费。

④任何在暂免纳税安排之外,持有未缴纳应缴税款的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或个人, 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这些货物的应缴税款尚 未支付;

⑤任何其他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消费的。

如果多人共同负担同一纳税义务,则他们对缴纳该税款应承担 连带责任。沙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与纳税连带责任人之任何 一人、部分人、全体人缴纳部分或全部税款, 当任何一人缴纳全部 或部分税款时,其他人的纳税义务也在该范围内消除; 同时,纳税 连带责任人有权向纳税人求偿其缴纳的税款。

(4)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及其相应的生效日期如下表所示。

表 4 消费税税率、税目及其生效日期

税目

税率

法律依据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烟草制品

100%

2017/6/11

2017/6/11

软饮料

50%

2017/6/11

2017/6/11

能量饮料

100%

2017/6/11

2017/6/11

加糖饮料

50%

2019/5/15

2019/12/1

用于吸烟、雾化和类似活动的 电子设备和工具

100%

2019/5/15

2019/5/15

用于吸烟、雾化和类似活动的 电子设备和工具中消耗的液体

100%

2019/5/15

2019/5/15

2.5.2 税收优惠

(1)进口豁免

如果进口货物根据《共同海关法》免征关税, 则应免除进口消 费税。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时也应免征消费税:

①不超过 200 支的雪茄和小雪茄;

②不超过 500 克的烟草制品;

③不超过 20 升的软饮料;

④不超过 10 升的能量饮料。

如果在进口时超过了上面所列的任何数量,则应对全部数量的应税消费品全额征税。

(2)在国际航班上向旅客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豁免

①凡在获得保税仓库许可的免税商店内向消费者出售的货物, 如消费者在销售之日起 24 小时内出示国际航班的登机牌,则免税;

②本条第①款所指持牌人的豁免申请,必须以登机证所列明的 证明文件为依据;

③就本条而言,国际航班是指飞机离开沙特的地点与飞机降落 在海合会成员国以外的地点之间的直接或间接飞行。

(3)国际组织的豁免

在互惠条件下,外交和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以及驻沙特的外交 和领事使团团长以及成员应免税。此税收豁免只适用于进口应税消 费品或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任何申请豁免的人,应向沙特税务机 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沙特税务机关发现申请人不具备豁免条件, 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应不予豁免并按规定处理。

2.5.3 应纳税额

(1)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指定价 值的特定百分比(税率)计算的。

消费税的指定价值被称为税基。税基应该根据零售价格与标准 价格的比较来判定,以较高者为准。其中零售价格是指零售业销售 这些商品的价格, 不包括消费税或增值税。标准价格, 也称为最低 价格,是指海合会税务机关定期商定的标准价格表中的价格。

(2)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由海关当局根据货物的税基并按照 《共同海关法》规定的程序计算应纳税额。

2.5.4 其他

(1)根据沙特消费税法,任何有意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均须向 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

②生产应税消费品;

③根据暂免纳税安排持有应税消费品。

(2)纳税期与州财政年度(The State's Fiscal Year)有关, 每个纳税期为 2 个月,因此 1 个财政年度将有 6 个纳税期,纳税人 应在纳税期间结束后的 15 天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交纳税申 报表。该表格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①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消费税纳税人的信息;

②每类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③保税仓库许可证编号以及每个保税仓库发放用于消费的应税 消费品名单。

在纳税期结束后, 对于从暂免纳税安排中发放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距下一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不足 1 个月,则税务机关可将 此税期计入该纳税人的下一个纳税期。

(3)税款缴纳

①在不影响《共同海关法》规定的情况下,海关当局应代表税 务机关并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程序收取进口应缴税款。海关当局应 在收齐税款后 7 至 14 天内将税款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转交税务机关。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支付进口应缴税款的 日期延迟 45 日:

A.进口应缴税款超过 1,000,000 里亚尔;

B.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当局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的银行保证金或 现金担保;

C.银行保证金自进口应税消费品之日起至少 60 天有效;

D.纳税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因违规而缴纳关税、消费税或 银行保证金;

E.纳税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被宣布破产或被判定犯有税务 或经济罪。

②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支付的应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纳税 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支付。

(4)税务机关可以发布配额,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消费的应 税消费品的数量, 使其与在配额发放之前的对应期间内应税消费品

的数量配比,如果纳税人未能遵守配额,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的税率 对超额部分征税。关于配额的具体内容由税务机关负责通知纳税人。

2.6 其他税费

2.6.1 扎卡特税

2.6.1.1 概述

沙特对沙特籍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收入征收扎卡特税,又称 “天课 ”。扎卡特税是伊斯兰教对财产和收入征收的直接税,它所 筹集的收入主要是为了救济穷人。扎卡特税根据伊斯兰教法征收。

根据 AH7-7-1440 部长令发布的扎卡特税征收执行条例, 该条例 取代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第(2082)号部长令和所有决议发布的条 例。新的扎卡特税法条例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并适用于所有 纳税人。以前的说明和通知涉及征收扎卡特税的,凡与该条例不相 符的,均按新条例执行,但按照“条例 ”第 IV 章规定以酌情方式核 算的除外。沙特税务机关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制定手册,详细说明、 解释和澄清了法规内容并回答纳税人疑问。沙特税务机关根据一系 列监管修正案,发布扎卡特税征收条例,扎卡特税筹资活动计算规 则,政府承担征收扎卡特税以及政府债券和伊斯兰债券(Sukuk)投 资所得税的责任, 并定于 2020 年年初开始实施。

2.6.1.2 纳税义务人

在沙特拥有资本、开展业务和投资沙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 司的沙特籍公民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为扎卡特税纳税义务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沙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 投资的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公司也是扎卡特税纳税义务人。

2.6.1.3 计税依据

扎卡特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所有投资及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利润、股息、红利等一切收入。

扎卡特税以“天课基数(资产负债表口径, Balance Sheet Basis) ”和“企业分配给沙特或海合会成员国公民的经调整后净利 润”中的较高者为税基。

天课基数按可课税资产净额法或资金来源法计算。

遵循伊斯兰教历年的,税率为 2.5%;遵循公历年的,税率为 2.578%。

纳税人应当保管对其资产、收入、支出进行记录的账簿以备纳 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财政部修订了 2019 年 10 月 27 日第 852 号 部长决议,该决议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该决议修订了天课基 数计算规则,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扎卡特税时将房地产交易税交易、 零税率增值税交易和免征增值税交易考虑在内。

2.6.1.4 申诉

纳税人应当于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税 务机关对申报数字有疑问的,可以在审计账簿后调整应纳税额;纳 税人对调整后数字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结果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 提出申诉,并交由一审申诉委员会裁决。

异议提出和申诉程序的规定如下:

(1)扎卡特税纳税人有权在评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 关提出申诉;

(2)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日起 90 日内就申诉作出裁决;

(3)如果税务机关拒绝了申诉,或者在税务机关未作出裁决的 情况下经过了 90 日,扎卡特税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或 90 日 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4)为了让税务机关接受申诉,扎卡特纳税人应支付有争议金 额的一部分,不少于争议金额的 10%且不超过 25%。

2.6.2 关税

2.6.2.1 概述

(1)征收范围

所有进出国境的货物都应向海关报关,并向就近海关申报纳税。

(2)税率

①按照海合会统一规定,沙特进口关税税率在 0%-25%之间,计 税依据为到岸价(CIF);

②数量有限的项目需要按照公制重量或容量计算关税, 而不是 按从价计算,因为关税可能因此降低;

③根据沙特海关条例,进口产品应当适用付款之日实施的税率 征收关税。

(3)制度演变

①2022 年 6 月,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沙特国家工业和当地农产 品发展,沙特政府宣布自 2022 年 6 月 12 日起提高涉及 99 个关税税 目产品的关税税率, 包括活体动物、食品、矿物、化学制品、塑料、 玻璃制品、贱金属、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和车辆。

②2020 年 5 月,沙特海关宣布自 6 月 10 日起全面上调沙特进口 产品关税,并发布了最新进口产品关税清单, 包括食品、矿物和化 工产品、塑料、橡胶、皮革制品、纺织品和鞋类、贱金属(如钢、 铁、镍、铜、铝)、水泥、陶瓷、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玩具、 家具、车辆和各种其他制成品。

本次调整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食品、农业品等首次大幅提高关 税,二是工业产品关税普遍上调至高位,三是医疗健康、机电设备 等产品关税的调整幅度较小。此外, 免征某些特殊商品的关税, 如 钢铁、水泥、建材等商品。此外, 一些商品的进出口的批准与限制 措施等经常会因沙特国内市场情况而变动。

③2020 年 1 月,沙特海关发布了引入自愿披露计划的指南,为 进口商提供了自愿与沙特海关联系并更正任何已发现的过去未能遵 守沙特海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的机会。随后,沙特海关宣布将该计 划期限延期三个月,由原先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延续到 2020 年 9 月 30 日。延期后,该计划的范围仍将按照原始公告保留,并且强调如 下重点更正方面: 海关申报单中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价值、原产地或分类有关的不正确信息; 在提交海关申报单后,进口商本应修改 提交给沙特海关但遗漏了的信息的情况。

④沙特海关引入了新的在线退税申请流程,进口商可在满足相 关要求时在海关“FASAH”网站申请关税退税。

2.6.2.2 税收优惠

(1)多数基本消费品免税,如糖、大米、茶叶、未经焙烧的咖 啡豆、豆蔻、大麦、玉米、牲畜、肉类(鲜肉或冻肉);

(2)签有贸易促进协议的阿盟成员国可享受优惠的关税税率;

(3)签有双边经贸协定的阿拉伯国家享有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

2.6.2.3 计税依据

(1)按重量征收关税的进口货物,按关税表所示的毛重或净重 计算。货物毛重包括货物重量, 以及所有内外包装材料重量。货物 净重不包括所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材料,但包括用于分隔和排列货物 的物品;

(2)根据沙特海关条例,对进口货物的价格征收关税。这一价 格是根据实际支付的费用或以出口国货币计价的商定费用来评估的。 此价格包括从出口港装运进口货物的包装材料费用和运往沙特港口 的运费和保险费,这些费用按沙特阿拉伯货币局(SAMA)在申报之 日公布的汇率换算成里亚尔。如果无法实现这一程序, 进口货物将 根据能够确定的最接近的可比价格定价。

2.6.2.4 其他

(1)沙特实行自由贸易和低关税政策。海合会成员国之间已组 成关税联盟,货物只在进入海湾地区时收取统一关税。在成员国之 间则可自由流动,无须再缴纳任何关税;

(2)项目需要而沙特当地又无法生产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免除 进口关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民族工业产品的,受政府政策的保护, 进口同类的外国产品将增加关税;

(3)沙特对因新冠疫情而受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布了相应的 支持政策,如在提供银行担保书后,缴纳进口关税期限推迟 30 天;

(4)对走私货物的处罚,从没收到征收关税, 从罚款到监禁不 等;

(5)为了鼓励在制造业中建立合资企业,政府对本地生产的优 质产品给予关税保护,使其免受竞争性进口商品的影响。相关竞争 性进口商品税率可高达 25%。

2.6.3 土地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第 M/4 号皇家法令和 2016 年 6 月 13 日第 377 号部长决议颁布了《土地税法》 (White Land Tax Law)及其实施 条例,授权由住房部(The Ministry of Housing,MOH)执行。

根据《土地税法》规定,指定用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城市闲置 土地(也称为“未开发土地 ”)的所有者必须每年按土地市场价值 缴纳 2.5%的税款。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为应税土地:

(1)土地闲置;

(2)土地在城市边界范围内;

(3)土地按照有关当局批准的计划作为住宅或商业用途;

(4)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应纳税的土地类别。

“ 闲置土地 ”是指未按照公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的土地。

2.6.4 人头税

沙特于 2016 年开始实施财政平衡计划,通过征收“人头税 ”、 提高本土化率等举措,逐步提高企业雇佣外籍人的成本,为本国人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据沙特中资企业联络办公室、沙特中资企业协会、《海湾新闻》 (Khaleej Times)报道,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在沙外籍人 士必须为其自身及随居家属缴纳人头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税费 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里亚尔。在沙特经营的外国企业需要每月为其 每位外籍雇员缴纳 800 里亚尔的人头税。

据沙特公报 2019 年报道,沙特议会要求有关当局之间进行协调, 研究将 2020 年对公司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收取的“人头税 ”费用保持 在 2019 年相同水平,不再上调。

2020 年 3 月 20 日,沙特推出 320 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以减 轻疫情和低油价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其中包括减免人头税。

2.6.5 房地产交易税

2020 年 10 月 2 日,沙特宣布对房地产处置交易免除增值税并征 收新的房地产交易税,主要内容如下:

2020 年 10 月 4 日起,免征房地产处置的增值税,其增值税销项 税将不再收取,从而其进项税减免、分摊和增值税退税都将受到影 响。沙特财政部将协同住房部制定统一标准,可对满足要求的持牌 房地产开发商退还增值税; 满足退还要求的企业名单将由财政部定 期更新。

房地产交易税适用于所有房地产供应类型,包括销售、租购协 议、赠与财产和 50 年以上的融资租赁。

无论房地产在处置时的状况、形状或用途如何,均按房地产处 置价值总额或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 5%税率征收税款。该税 应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并备案时缴纳。

首次购房(总房款在 100 万里亚尔及以下)的沙特公民可以免除交易税。

2.6.6 社会保障缴款

根据社会保险条例,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雇员与公共 部门(Public Sector)雇员需缴纳的保险项目一致,具体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税率如下:

表 5 社会保险类型和缴纳比例

类型

雇主缴纳比例

雇员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仅针对沙特籍雇员)

9%

9%

失业保险(仅针对沙特籍雇员)

0.75%

0.75%

工伤保险(针对沙特国籍和非沙特国籍的雇员)

2%

-

社会保险的缴款基数为雇员的工资, 工资包括:

(1)基本工资;

(2)以现金支付的住房补贴;

(3)住房福利, 金额以 2 个月基本工资确定。

沙特国籍雇员每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上限为 45,000 里亚尔,即 工资超出 45,000 里亚尔的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非沙特国籍雇员每 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下限为 400 里亚尔。海合会成员国公民雇员每 月社会保险缴款基数下限为 1,500 里亚尔。

社会保险按月缴款,每年年初确定缴款基数,当年内不再调整。

2.6.7 经济特区特殊优惠政策

沙特政府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宣布在沙特境内建立四个新的经 济特区(SEZ),旨在鼓励投资者在该地区进行相关产业的投资活动。 这四个经济特区分别是:位于麦加省的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 区;位于东部省的拉斯海尔经济特区; 位于吉赞省的吉赞经济特区; 位于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的云计算经济特区。

在四个不同的经济特区内鼓励行业有所不同, 对应的优惠政策 也有所不同。

表 6 沙特四个新经济特区鼓励行业及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沙特所得税法授权财政部负责沙特的税法实施并保障税款征收, 财政部根据税法, 于 1951 年 5 月 14 日通过 394 号部长决议设立扎 卡特与所得税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简称 DZIT),为沙特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

2016 年 5 月 7 日沙特通过 133 号法令将扎卡特与所得税局更名 为扎卡特和税务总局(General Authority of Zakat and Tax)。

2021 年 5 月 4 日沙特政府决定将扎卡特和税务总局更名为扎卡 特、税务和海关总局(Zakat,Tax and Customs Authority)。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的主要职责为:依据伊斯兰教义对沙 特籍纳税人征收扎卡特税, 依据沙特税法对其他在沙特国内进行商 业活动的非沙特籍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种, 具体工作内 容包括税种的管理、检查、评估及征收。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沙特所得税法详细规定了税款的征收管理流程,主要适用于沙 特的所得税,对于沙特籍纳税人缴纳的扎卡特税则不在此规定之内。

沙特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为沙特财政年度。纳税人的纳税 年度自其商业注册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除非有其他文件证明另 一不同的日期。下列情形下纳税人可使用其他的纳税年度:

(1)纳税人在所得税法规生效前使用其董事会批准的不同纳税 年度;

(2)纳税人采用公历财年;

(3)纳税人是使用不同会计年度的集团公司成员或外国公司分 支机构。

纳税人变更纳税年度带来的 2 个完整纳税年度中的间隔,应被 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此外,新设立的纳税人的第一年或中断经营的纳税人的最后一 年,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3.2.1 税务登记

3.2.1.1 所得税税务登记

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其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 之前在税务局进行注册,仅有代缴预提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在此列。 未及时在税务机关注册的将被处以 1,000 里亚尔以上 10,000 里亚尔 以下的罚款。

3.2.1.2 增值税税务登记

(1)强制登记

凡过去 12 个月或预计未来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 375,000 里 亚尔的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2) 自愿登记

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000 里亚尔之间, 过去 12 个月有应税销售额或未来 12 个月预计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000 里亚尔之间的公司, 可自愿选择登记或不登记为 增值税纳税人。

(3)集团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如果他们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可 以登记为一个增值税应税实体。同一控制意味着同一法人实体或个 人拥有所有集团成员的 50%(含)以上的控制权。集团登记必须使用 税务机关的电子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为了使某个集团符合资格:

①所有集团成员必须进行经济活动;

②所有集团成员必须是沙特的合法居民;

③至少有一名集团成员必须独立达到增值税登记的应税销售额 门槛。如果集团登记申请被批准,所有成员将被视为一个增值税应 税实体。这意味着集团的增值税将把其所有成员的增值税加总在一 起计算, 即加总的销项税额减去加总的进项税额。

(4)注销登记

如下两种情况下企业可注销增值税登记:

①强制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表 7 纳税人与注销增值税登记

纳税人

注销增值税登记

所有纳税人

停止进行经济活动;

所有纳税人

不再以法人身份存在;

非沙特居民

在任何月份的月末往前倒推,在最近的 12 个月内未在沙特 境内从事任何应税销售行为;

至少登记增值税 12 个月的税收 居民(3 种情况要同时满足)

①过去 12 个月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额不超过自愿登 记增值税的门槛;

②在过去 24 个月在沙特境内的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 额不超过强制性登记增值税的门槛;

③当月加上后续 11 个月预计的年度销售总额或年度费用总 额预计不超过自愿登记增值税的门槛。

②自愿注销登记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注销登记可自愿选择:

A.过去 12 个月, 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500 里亚尔之间;

B.在未来 12 个月(包括当月) ,该公司预计的应税销售额在 187,500 里亚尔至 375,500 里亚尔之间。

(5)增值税登记数据库

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将提供一个数据库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 过数据库核实供应商及客户的纳税识别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税号 ”)。

(6)非沙特居民企业登记

非沙特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的相关销售和采购, 必须登记并缴纳增值税。

为了完成增值税登记,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必须在沙特授权一位 代表。该代表一旦获税务机关批准, 便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 报表及解缴税款, 并代表纳税人与税务当局联络。

被授权的代表将对该企业拖欠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非居民企业在规定的或者更长的时间内没有缴纳增 值税税款,应由该代表个人负责解缴结余的税款。

(7)增值税登记过程

企业可以使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可访问的应用程序登记增值 税。要登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税号。

如果企业没有税号,企业需要在登记增值税之前,在税务机关 的网站上登记一个税号。

3.2.1.3 消费税税务登记

任何人在进行与消费税有关的任何活动之前, 应向税务机关提 交登记申请并获得登记证书。纳税人需要在线登录其沙特税务机关 账户,并提交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将在申请提交后 14 日(含) 内审核消费税登记申请并 将其决定(批准或拒绝) 传达给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可以将审核期 延长 14 日(含),并在申请提交后 14 日(含) 内将延期决定通知 给纳税人。如获批准,登记将自申请登记之日起生效, 并由税务局 发出财务识别码(FIN)。在被拒绝的情况下, 申请人将收到拒绝通 知和拒绝的理由。

3.2.1.4 合并纳税

合并纳税仅适用扎卡特税纳税人,且必须是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下。不允许对所得税进行合并纳税。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账簿设置要求

除未在沙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之外, 任何纳税人都应 以阿拉伯文建立账簿,以便准确确定其应缴纳的税款。

如下为增值税记录和账簿要求:

①保存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沙特境内保留他们的增值税记录。这些记录可为 沙特境内的物理文档, 也可以电子形式存储, 但是物理服务器需要 在沙特境内。跨国公司将其记录集中保存在沙特境外的情况下,必 须保证在沙特境内有一个终端,通过此终端可以获取与沙特相关的 增值税记录。

沙特取消了要求外国纳税人指定当地代表来履行其增值税事务 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总局官网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但相 关记录仍需保留在沙特, 并要求非居民企业至少任命一名沙特当地 的会计师。

②审计时所需的记录

纳税人应保存有关增值税计算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将包括增 值税申报表和发票,也可能包括其他交易记录。

③增值税账户

每个企业的增值税账户将显示所有在不同时期的增值税进项和 销项,已支付、留抵和累积的增值税税额等。

(2)会计制度简介

①纳税人的会计准则必须明确反映纳税人的收入;

②居民公司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规定或沙特普遍接受的 14 种 会计原则保留商业记录的纳税人,在调整账目后应根据保留的商业 记录确定其总收入和总支出;

③就会计基础而言,自然人可以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记录 其交易。但是,如果其在纳税年度的业务总收入超过《所得税法》 规定的数额,必须在所有后续纳税年度中使用权责发生制;

④法律规定保留或要求保存商业账簿的公司, 必须按权责发生 制记录其收入和支出。否则,为征税目的可使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 发生制;

⑤除根据本条③或④要求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外, 纳税人可在获得部门同意后更改其会计基础;

⑥如果纳税人改变其会计方法,则必须在变更后的纳税年度对 收入和扣除项目或债务或任何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防止遗漏或重复 任何项目;

⑦从 2017 年开始,沙特境内所有上市公司已按照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IFRS)编制财务报告;非上市公司从 2018 年起按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所属纳税期间后,必须保存相关记录至少 6 年。对于资产,企业必须保存调整周期的相关记录——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为 6 年,不动产如房地产是 10 年,并加上从购买之日起的 5 年,总共是 11 至 15 年。记录必须用阿拉伯文保存,所有已开具的 发票必须用阿拉伯文印刷。

(4)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就以下事件开具税务发票:

①向另一个纳税人或非应税法人销售应税货物;

②在实际销售之前向纳税人或非应税法人收取的应税商品和服 务的任何价款。

任何此类税务发票必须在销售发生月的次月 15 日(含) 内开具。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已批准了《电子发票管理条例》, 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正式发布,并于 2021 年 12 月正式实施,企业应做好软 硬件准备。电子发票:指通过电子方式以结构化电子格式生成的税 务发票。任何通过复制、扫描或任何其他方法转换为电子格式的纸 质发票非本规定所指电子发票。电子票据:指依照增值税及其实施 条例,并通过电子方式以结构化电子格式开具的借记票据、贷记票 据。任何通过复制、扫描等方法转换成电子格式的纸质票据非本规 定电子票据。下列人员受该条例管理[4]:

[4] 《沙特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管理条例》商务部, 2021 年 1 月。

①在该国居住的纳税人;

②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代表本国居民的纳税人开具税 务发票的客户或任何第三方。

应税收入超过 30 亿沙特里亚尔的沙特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接入 FATOORA 系统。根据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最新规定,应税收入超过 5 亿沙特里亚尔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系统接入;2021 年或 2022 年应 税收入超过 2.5 亿沙特里亚尔的纳税人,应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 完成系统接入;2021 年或 2022 年应税收入超过 1.5 亿沙特里亚尔的 纳税人,应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系统接入;2021 年或 2022 年 应税收入超过 1 亿沙特里亚尔的纳税人,应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前 完成系统接入。

有开具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义务的人员除了在增值税法及其它 实施条例要求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外,还必须就其所有需要开具 税务发票的交易开具电子票据。非本国居民在本国发生应税行为无 需开具电子发票或电子票据。

依据本规定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票据,与依照《增值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所述税务发票和买卖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有开具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义务的人员至少需遵守本条所规定 的有关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标准、要求、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①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必须能够连接 到互联网;

②用于开具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应能够与使用 应用程序接口的外部系统相连接(API);

③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防篡改的,并应当纳入一种有助于发现用户或其他使用者任何篡改行为的机制;

④用于发行电子发票和电子票据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符合本国一 切与数据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有关的要求和限制。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有权细化与电子发票及电子票据 有关的任何限制、要求、技术规范或附加程序规则,包括与发行、处理、传输、记录保存、与电子发票系统整合,以及交换或共用与 之有关的数据信息等。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批准了沙特电子发票法规的 更新。此次更新新增了 2 项电子发票功能:

①使纳税人能够以 XML 和可读格式获取适用于应税交易的费用 及补贴;

②增加了开具预付款发票的新功能, 使后续开具的发票可以与 相应预付款发票进行关联, 同时强调了 XML 技术要求。

此外,沙特税务机关还对电子发票法规与相关文件之间的一致 性进行的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现场开票的要求。上述新增加的功 能已在所有 FATOORA 系统中实现,企业可以及时进行调整。

3.2.3 纳税申报

3.2.3.1 所得税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20 日(含) 内完成当年纳税申 报。终止商业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在终止商业 活动后 60 日内针对终止前纳税期间进行纳税申报。

应税收入超过 1,000,000 里亚尔的纳税人应当由在沙特具有执 业资格的会计师就其申报表的正确性出具证明。

合伙人企业应当就其企业的收入、利润、亏损、费用、债务及 其他与纳税相关事项提交信息申报, 提交日期不得晚于纳税年度结 束后 60 日(含)。

缴税者可以选择使用公历或伊斯兰历填写公司的财务年报。外 商全资公司或外商与沙商的合资公司需在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净收 入的基础上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单。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沙商独资公司或外商与沙商合资公司需随 同纳税申报上交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税务 机关开始使用新的电子申报系统(ERAD) 。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扎卡特税以及需要同时申报所得税和扎卡特税的纳税实体都需要在ERAD 上进行申报。所有数据必须录入新的 ERAD 系统,税务机关不再 接受纸质打印版申报表。

(2)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 120 日(含) 内完成税款缴纳。但 在此之前,应在该纳税年度的第 6、9、12 个月的最后一天前进行 3 次税款预缴纳,缴纳的金额为上一纳税年度缴纳税款减去上年预提 税款后差额的 25%。如果该差额小于 500,000 里亚尔则免于进行预缴 纳。如果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该纳税人本年度营业利润相比上年显 著下降的,有权降低预缴额度。

(3)分期纳税和多缴退税

沙特财政部长在规定允许且有充足理由的条件下,有权或可授 权税务局长批准税款分期支付,同时当该缴纳方式可能危害财政收 入的时候,财政部长或被授权的税务局长可以取消分期付款安排。 但是税款分期缴纳不能免除分期期间的延期缴税罚款。

对于超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要求退税, 同时可以要求补 偿,自申请之日起至退税之日止,每 30 天补偿率为 1%。

3.2.3.2 增值税纳税申报

(1) 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必须在所属纳税期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增值 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年度应税销售额为 40,000,000 里亚尔以上的, 按月申报纳税;年度应税销售额为 40,000,000 里亚尔以下的,按季 度申报纳税。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提供销售时收取的销项税和采 购时支付的进项税的相关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为 2 个不同的 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销售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 ,第二部分涉及 购买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

③纳税申报表必须由纳税人或有权代表纳税人行事的人提交。 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对该纳税期进行税收评估。

在纳税人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相关税收期间,税务机关可根 据其对税收的最佳估计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有义 务提交未完成的纳税申报表。

(2)税款缴纳

企业需要计算每月或每季度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净额,并 计算下个月末所需的缴税金额。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缴纳的税款必 须在该纳税期结束后次月的最后一天前支付。在税务机关发布评估 的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评估通知中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税款。如 果纳税人提供证据表明他无法在到期时缴纳税款,则可以分期支付 税款和罚款。

纳税人要求分期缴纳税款或罚款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税务 机关提出。此类请求必须确定到期税额,付款到期的相关纳税期限 以及无法在到期日期之前支付的原因。请求必须包括支持证据。税 务机关必须在 20 天内向纳税人提供正式的接受或拒绝通知。

(3)退税政策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发布通告,根据沙特《增值税 实施条例》第 70 条和第 72 条的规定,未在沙特注册且开展经济活 动的非沙特居民企业,如果在 2022 年内发生了符合沙特增值税退税 条件的,可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沙特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

未在沙特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的非沙特居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申请沙特进项增值税退税:①该非沙特居民企业所注册的司法 管辖地也有增值税或类似的税制;②该非沙特居民企业在所注册的 司法管辖地进行了税务登记;③该非沙特居民企业所注册的司法管 辖地也提供类似的退税机制,在该国经营的沙特企业也可以享受退 税政策。除此之外,其他在沙特的指定人员(如外国政府、国际组 织、外交和领事机构及使团等)若未在沙特境内开展任何经济活动, 也有资格申请沙特进项增值税的退税。

具体退税申请程序如下:

①非沙特居民企业需在沙特税务机关 网站注册申请退税身份,并提交规定的资料和文件进行登记;

②非 沙特居民可在自然年结束后 6 个月内向沙特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

③最低退税额为 1,000 沙特里亚尔。在申请人的退税申请获批后,

自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60 日内,退税款将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他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含非沙特居民企业)可以根据 规定在任何时间提出退税申请,但通常每个季度/年度只能提交一次。

(4)电子合同

2022 年 9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网发布了“电子合同”的增值 税指南, 该指南指出: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内容的增值税处理。 无论合同是以书面、口头还是电子形式订立, 针对相同应税行为所 进行的增值税处理应当是相同的。

该指南还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有关方通过互联 网并以电子方式磋商和执行的合同为电子合同。合同各方通常以数 字化格式与另一方进行单独互动,无需各方进行亲自会面而达成合 同。

3.2.3.3 消费税纳税申报

(1) 申报要求和税款缴纳

要提交消费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登录其税务机关账户,申报 消费税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期限设定为 2 个月,在每个期 间结束时,纳税人将有 15 日时间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并缴纳消费税。

(2)退税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消费税。以下是退税申请的可 能情况:

①纳税人提交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了税款,例如,已缴 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被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 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可退回。

②已对其后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

要申请退税,纳税人必须登录税务机关账户, 选择退税申请类 型并提交。纳税人将无法申请超过 90 日前付款的退税。在申请中, 纳税人应提及他是否希望将退税金额记入其税务机关账户或转入其 银行账户。如果是未披露的债务,退款金额将首先承担这些债务, 其余的将记入纳税人的账户。

3.2.3.4 其他

沙特税务机关引入了在线“合同披露义务”, 要求所有在沙特 缴纳扎卡特税、所得税、增值税和任何其他形式税收的纳税人申报 价值超过 100,000 里亚尔的合同。纳税人必须在合同执行之日起 3 个 月内报告。沙特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将合同的任何更新或终止内容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

3.2.4 税务检查

沙特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合理告知的前提下,有权在纳税申 报截止后 5 年内对申报信息进行纳税评估, 如果纳税人因避税目的, 未提交申报或申报不完整不真实的,纳税评估可延长至 10 年。纳税 人有权在纳税申报截止后 5 年内对当年多缴税款提出退税申请。

沙特没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流程。税务机关选取公司进行税务审 计最常见的方式是公司规模、公司股东国籍(外商独资或外国公司 的分支结构)和风险评估措施。

3.2.5 税务代理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3.2.6 法律责任

(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沙特对于所得税纳税人未及时在税务机关登记将被处以 1,000 里亚尔以上 10,000 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未在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登记的,将处 以 10,000 里亚尔的罚款。

②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对于纳税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因伪造、隐匿、损毁账簿、发票、 经营文件,隐瞒经济活动, 或无法提供账簿凭证,造成少报利润或 多报亏损的,还将处以应补缴税款的 25%的罚款。

③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所得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的, 将会处以所得总 额的 1%作为罚款, 最高不超过 20,000 里亚尔。但是, 如果因未及时 申报造成税款延期的,罚款按照所得总额的 1%与税款的一定比例较 高者缴纳。其中,税款延期 30 日以内的,罚款为未缴纳税款的 5%; 税款延期超过 30 日而未超过 90 日的,罚款为未缴纳税款的 10%;税 款延期超过 30 日而未超过 365 日的,罚款为未缴纳税款的 20%;税 款延期超过 365 日的,罚款为未缴税款的 25%。

(2)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法律规定的日期缴纳税款, 税务局可以扣押 伊斯兰教法允许的纳税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纳税人收到税务局关 于扣押意图的通知 20 日后,该部门可继续执行扣押程序。

沙特税法规定了滞纳金。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每 30 天收取未交 税款 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应缴之日起计算到实际缴纳之日。

②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应当缴纳因纳税人或其注册会计师提供 虚假信息或逃税意图导致的税收差额 25%的罚款:

A.提交不反映纳税人真实身份的虚假账簿,记录,账户或文件;

B.根据账簿或记录的不可用性提交声明,其中包括与纳税人账 簿和记录中显示的内容相矛盾的信息;

C.提交伪造或虚构的发票或文件,或更改、购买或销售发票或 其他文件,目的是低估利润或夸大损失;

D.未申报应税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

E.在税务局审查之前销毁或隐藏账簿、记录或文件。

3.2.7 其他征管规定

(1)信息保密

税务局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应对其以公务身份查阅的有关纳税人 的资料保密。但是,可在以下情况中进行信息披露:

①税务局的职员为履行其在法律上的职责;

②海关机关为执行海关法而雇用的人员;

③审计署以官方身份进行审计和审查;

④外国税务机关根据沙特加入的条约;

⑤执法机构对税务犯罪提起刑事诉讼;

⑥沙特王国的任何司法机构,在接受审查的情况下,根据其命 令,确定纳税人的税务责任,或在受审查的任何其他行政或刑事事 项中确定纳税人的税务责任。

(2)涉税争议

沙特税法规定了申诉和上诉机制。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 到纳税评估结果的 60 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提交异议文件, 该文件必须包括如下:

①纳税评估中有异议的内容;

②异议的理由;

③支持文件。

如果在上述 60 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纳税评估结果为最终决 定。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现金或银行担 保,其数额等于未付的税款和罚款。

审查反对科(Review and Objection Section)审查异议和纳 税人提供的文件,应当自纳税人提交异议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裁决。

裁决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接受或拒绝异议。如果全部或部分接受异议, 税务机关将相应调整评估决定。如果部分接受或拒绝异议, 纳税人 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异议提交给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

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是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设立的内部委 员会,旨在提供解决争端的另一种方式。如果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 接受请求,将审查案件, 并组织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代表的会议, 并在提交请求后的 60 天内发布决定。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内部争议解 决委员会决定的 5 天内以书面形式接受或拒绝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 的决定。如果决定被接受, 应由纳税人(或其代表)和内部争议解 决委员会编制和签署结算记录,并发送给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审批。一旦获得批准, 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即纳税人和税务总 局不可上诉) ,税务总局将发布新的纳税评估。如果内部争议解决 委员会决定被拒绝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发布其决定,将恢复由纳税人 发起上诉的权利。纳税人则可以向以下两个机构提交异议:

①税务违规和争议解决委员会(Committee for Settlement of Tax Violations and Disputes);

②税务违规和争议上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 for Tax Violations and Disputes)。

纳税人可在得知内部争议解决委员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向税务 违规和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上诉,否则该决定将视为最终决定。税 务违规和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决定可在通知后 30 天内向税务违规和争 议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税务违规和争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 的,不可向任何其他司法当局上诉。

(3)税收违规和争议解决申诉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税务委员会总秘书处(GSTC)发布了税收 违规和争议解决申诉指南, 详细说明了总局的决定、索赔声明、会 议安排和上诉流程。该指南向纳税人提供了在税务委员会面前解决 各种类型的税(即预提所得税、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和扎卡 特税的上诉方面可采取的行动方案。

如果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将在会议之日起 60 天内发布最终决定, 但需要更多时间的情况除外。听证会可以通过线上或远程方式举行 会议。

该指南指定发布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将来不得 上诉:

①索赔额不超过 50,000 沙特里亚尔;

②上诉日期已经截止;

③各方同意达成和解。

委员会将在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确定发布其决定的日期。如果需 要,委员会可以将期限延长 30 天。指南提到,上诉应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否则,该决定将是最终决定,不能再提出上诉。如果索赔人没有参加委员会举行的会议或迟到了 30 分钟,则会议和索赔 将被取消。

3.3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简介

任何一个沙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沙特的常设机构,在 对外支付来自沙特境内的款项时都应支付预提税。无论付款人是否 在沙特税法下被判定为纳税人,或该笔款项是否在沙特居民企业税 收申报中被视为可抵扣费用处理,这条原则都适用。

3.3.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 5 条,在沙特境内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 的非居民必须注册和缴纳增值税,无论其是否达到为居民纳税人设 定的注册门槛,其必须在第一次发生应税事项的 30 天内进行注册。

预提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表 8 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付款性质

预提所得税税率(%)

非关联方

关联方

股息

5%

利息

5%

特许权使用费

15%

管理费

20%

租金

5%

机票费、空运或海运费

5%

保险或再保险费

5%

技术或咨询服务费

5%

15%

国际电信服务费

5%

15%

其他付款

15%

3.3.3 其他

2015 年 12 月 17 日,沙特正式批准了 OECD《多边税收互助征管 公约》(OECD 公约),该 OECD 公约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公约内容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 检查、境外税务检查以及税收追索协助等规定。

2017 年 8 月 22 日,作为政府正式批准程序的一部分,沙特部长 理事会批准沙特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 间协议》 (MCAA)。并计划在 2018 年 9 月开始执行金融账户信息自 动交换。沙特金融机构将需要识别非居民持有的任何账户, 并依据 OECD 共同报告标准(CRS)报告某些相关信息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在以下情形,自然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①具有夫妻关系或者其他四级以内的亲属关系[5];

[5] 包括一级亲属: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二级亲属: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三级 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四级亲属:伯父姑姑及其子女,舅舅姨妈及其子女。

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2)在以下情形,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① 自然 人是合 伙企业 的合伙 人,并 且单独 或者与 关 联 方 (Related Person or Persons)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合伙企业50%(含) 以上的投票权、收入以及资本,则该自然人与该合伙企业 构成关联关系;

②自然人或其关联方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且此人 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50% (含) 以上的投票权、收入以及资本,则该自然人与该有限公司或 股份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③对于信托、基金或任何与此类似的资产管理机构,自然人能 够单独从中受益或与关联方共同受益,则该自然人与该机构构成关 联关系;

④自然人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参与法人的管理、 控制或持有其股份,则自然人与法人构成关联关系。

(3)在以下情形,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①同时受第三方控制的法人;

上述“ 同时受第三方控制的法人 ”指的是:

A.一方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以下法人 50% (含)以上的下述权益:

a.就合伙企业而言,控制是指实际所有权、作为所有者使用和 处置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合理确定地拥有其资本或收入的权益;

b.就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而言,控制是指实际所有权、作为所 有者使用和处置的表决权, 或者能够合理确定地拥有其资本或收入 的投票权的权益;

c.对于信托、基金或任何与此类似的财产管理机构,控制是指 对其收入或资产拥有受益权。

B.一方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这些法人的 经营决策,或以其他方式对这些法人进行有效控制。

②控制或者有能力控制法人经营决策的一方单独或者与关联方 共同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另一法人,那么两法人之间构 成关联关系;

③如果有效控制法人的一方与有效控制另一法人的另一方具有 关联关系,那么两法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上文“有效控制 ”指的 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业务决策的能力。

一方无论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 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均被认定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决策:

①一方有能力订立协议,为另一方的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或有效 地为另一方提供管理职能;

②一方有能力根据信托协议(Trust Arrangement)担任另一方 的被委托人(经理);

③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半数以上董事会的组成, 或有权 任命或解雇另一方的管理层代表;

④一方有合法或事实上的权利直接或间接得到另一方 50%以上的 利润;

⑤一方(金融机构除外)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提供贷款,而此 类贷款的未偿还总额(The Total Outstanding Balance of Such Loans) 占会计年度末(Reporting Year)借款和实收资本(不包括 留存收益)总和的 50%(含)以上;

⑥截至会计年度末,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为另一方担保全部 借贷资金总额的 25%(含)以上;

⑦截至会计年度末,一方业务收入总值的 50%(含)以上取决于 与另一方的交易;

⑧一方的关联方持有另一方 50%(含)以上股权,或者一方与其 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

⑨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分销安排或者任何与此类似的销售货物、 服务以及权利的合同, 一方或其关联方共同或者分别是另一方的委 托人或者供应商, 受托方是委托方的独家代理,并且在委托期间内 受托方被禁止与其他人签订类似代理协议,分销安排或者其他任何 类似的安排;

⑩就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Non-resident Person)或 其关联方而言,如果居民的大部分商业活动取决于与非居民或其关 联方的交易,并且该居民的业务活动取决于该非居民或其关联方直 接或间接授予该居民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则该非居民对该居民具有 有效控制;

®经事实和相关情况表明,一方或其关联方共同或分别以其他 方式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决策。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沙特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销售货物;

(2)提供服务;

(3)融资安排;

(4)财产转让;

(5)无形资产转让(知识产权)。

4.1.3 关联申报管理

(1)纳税人应连同其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提 交一份关联交易申报表,披露关联交易的下列相关内容:

①关联交易各关联方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 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 信息;

②跨国企业集团或纳税人的业务重组信息;

③ 纳税 人的法 律所有 人 ( Legal Owners ) 及受 益所有 人 (Beneficial Owners)的信息,包括此类人员的姓名、国籍、居住地、以及股权信息;

④当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总收入、总支出以及净盈利或亏损 额信息;

⑤关联交易中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类型信息;

⑥业务活动的性质或关联方的活动以及关联交易信息;

⑦ 交 易 信 息 , 包 括 对 价 总 额 ( Aggregate Amounts of Consideration)、收据或者收入的性质以及付款或支出的性质;

⑧按 4.3.2 规定执行的转让定价方法;

⑨可以证明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关联交易、无对价 交易(Transaction with out Consideration)或非货币性对价交 易(Non-monetary Consideration )(如易货交易 Barters and Trades) 的声明文件。如果经证明纳税人涉及部分或者全部的关联 交易,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此类交易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 有关对价交易或者易货交易的公允价值的信息(如有);

⑩是否按照《转让定价细则》(Transfer Pricing Bylaws)的 规定保留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在内的转让定价文档。

(2)纳税人应当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关联交易申报表,以满足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税务机关会说明有 关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的行政程序。 由于该申报需要与企业所得税 申报同步进行,且相关认证工作需要审计团队的参与, 因此一般建 议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只要该企业是沙特的 税收居民,均需提交关联交易披露表和认证报告,无例外情况。

(3)连同关联交易申报表,纳税人必须提交一份由注册审计师 出具的声明书(Affidavit From),审计师通过该声明证明跨国企 业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适用并与纳税人相关。

(4)税务机关可酌情通过询问或规定的其他类似形式,向涉及 或参与关联交易的人士做出进一步的调查。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根据沙特税务机关 2023 年 4 月通过的最新转让定价指南,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转让定价细则将适用于扎卡特税纳税人以及沙 特《所得税法》中定义的纳税人(目前尚不适用于扎卡特税纳税 人),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与非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混合实体外国股 东共同持有股份的实体、混合公司(但仅就其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部 分按比例适用)。

而沙特《所得税法》中定义的纳税人有:

(1)非沙特合伙人参股的居民资本企业;

(2)在沙特开展业务的非沙特居民自然人;

(3)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开展业务的非居民;

(4)有来源于沙特境内其他应税收入的非居民;

(5)从事天然气领域投资的个人;

(6)从事石油和碳氢化合物生产的个人。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国别报告,所 有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并适用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均需准备主 体文档、本地文档,但是下列主体无需提供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1) 自然人;

(2)小型企业(在 12 个月内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6,000,000 沙 特里亚尔)。

尽管有前款规定, 税务机关可酌情指示纳税人编制以及保存与 关联交易有关的文件,属于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 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供此类文件:

①与被视为沙特居民或在沙特经济特区注册的法人进行关联交 易;

②与在沙特被合法授予税收豁免权或免除扎卡特税纳税义务的 人进行关联交易;

③税务机关认为存在《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任 一情况;

④纳税人已根据《转让定价细则》第九章提出了相应调整请求;

⑤税务机关为了履行沙特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而需要提供的文件。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4.2.2.1 主体文档

除税务机关特殊规定外,每个纳税人都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 求保留并提供一份主体文档,其中包含有关纳税人所属跨国企业集 团的全球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政策的信息。主体文档应根据税务机 关要求提交,并且在该要求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期限应不少于要 求提出之日起 30 天。

主体文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 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2)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的一般书面描述

①跨国企业集团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②跨国企业集团占营业收入超过 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

③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除研发服务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 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劳务成 本的分配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④跨国企业集团产品和劳务的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

⑤跨国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 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⑥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 收购等。

(3)跨国企业集团无形资产信息

①跨国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 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

②对跨国企业集团或组成实体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 资产或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人;

③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 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④跨国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⑤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 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4)跨国企业集团融资活动信息

①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一般性说明,包 括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②为集团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 包括其注册地和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③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

(5)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和税务信息

①如为财务报告、监管、内部管理、税务或其他目的而另行编 制,则提供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②跨国企业集团现有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 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4.2.2.2 本地文档

纳税人应随时保留相关文件,在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或部分本地文档, 其中载有该纳税人所有关联交 易的详细信息。本地文档或其一部分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

本地文档应包含以下内容:

(1)纳税人的信息

①纳税人的管理机构、组织机构, 纳税人管理层的汇报对象及 上述汇报对象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②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战略的详细说明,包括纳税人 在当前报告年度和上一报告年度是否参与集团业务重组或无形资产 转让等交易或受到上述交易影响,并解释说明上述交易在哪些方面 对纳税人产生影响;

③主要竞争对手。

(2)主要关联交易(Material Controlled Transactions) 纳税人应针对其所参与的各主要关联交易提供如下信息:

①主要关联交易描述(如委托生产、购买商品、提供服务、资 金借贷、金融担保或履约担保、无形资产许可等)及相关背景介绍;

②纳税人在各类型关联交易中所收取或支付的关联交易金额 (如产品、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支等) ,并依据境外付款方或收款方所属的税收管辖地提供关联交易金额明细;

③各类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企业名称并说明与关联方的关 系;

④纳税人签订的所有关联协议;

⑤根据本地文档中披露的各类型关联交易,对纳税人及其关联 方进行详细的可比性分析和功能性分析,包括对比以前年度所发生 的任何变化;

⑥最适合各类型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及选择该方法的原因;

⑦如适用,说明关联企业被选定为被测试方的原因;

⑧运用转让定价方法时的关键假设;

⑨如适用,说明运用多年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因;

⑩列示并说明转让定价分析中所选择的(内部或外部)可比非 受控交易及所依据的外部可比对象的财务信息,包括可比对象搜索 方法及信息来源;

®说明在转让定价分析中所使用的任何可比性调整, 并明确上 述可比性调整的对象为被测试方的财务数据还是可比非受控交易的 财务数据,或者两者同时进行调整;

⑫说明基于所选取的转让定价方法判断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原因;

⑬总结运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所使用的财务信息;

⑭现有的单边、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以及与纳税人所属 的税收管辖地无关但与上述关联交易相关的其他税收裁定。

(3)行业分析

对纳税人行业的完整和全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①主要竞争对手;

②SWOT 分析;

③供应能力;

④购买力;

⑤替代品的可用性;

⑥行业规模;

⑦供求趋势;

⑧市场准入要求;

⑨主要国际目标市场;

⑩市场份额;

⑪交付方式。

(4)财务信息

①纳税人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则应提供现有 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②信息及财务数据分配表。说明使用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时 所使用的财务数据如何与纳税人年度财务数据相对应;

③转让定价分析中所使用的可比对象财务数据汇总表, 以及相关数据的信息来源。

4.2.2.3 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Ultimate Parent Entity) 或者每个代理控股企业(Surrogate Parent Entity)(如适用),应当在前文规定的日期之前,按照《转让定价细则》和相关指引文 件中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会计年度国别报告。

(2)不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的成 员实体(Constituent Entity) ,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符合《转让定 价细则》和相关指引文件中有关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提交日期不迟于下文第(4)项规定的日期:

①该成员实体是沙特的纳税人,或者如果不是纳税人, 则是受 沙特管辖的人;以及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 地没有申报国别报告的义务;

B.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与沙特之间已签署 了相关国际协议,但在下文第(4)项所规定的国别报告申报期限之 前,双方尚未有已生效的合格主管税务机关协议;

C.最终控股企业构成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国别报告自动信息 交换的体系失效, 且沙特主管当局已告知在沙特构成居民企业的上 述成员实体。

(3)如果同一跨国企业集团内有多个成员实体在沙特构成居民 企业且满足上述第(2)项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时,跨国企业集团可以 指定其中任一个成员实体,在第(4)项规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向沙 特税务主管当局申报符合规定的报告年度的国别报告, 并告知沙特 税务主管当局该申报用以满足该跨国企业集团在沙特构成全部成员 实体的申报要求。

(4)国别报告应在跨国集团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 内提交。

(5)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表格和其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在指南中 做出具体说明。

(6)作为纳税人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包括作为沙特税 收居民的最终控股企业或代理控股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同 一集团成员实体的身份和居住地以及该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涉及的国 家的通知。纳税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0 日内向税务机关 提交通知。

(7)如果跨国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超过 32 亿 里亚尔,则必须提交国别报告和本条规定的通知。

(8)税务机关应就本条所述文件和通知确定并具体说明有关的 类型、内容和建议。

(9)本条所载的所有类型文件均应以税务机关规定的语言和形 式提交。

(10)沙特已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关系。 截至 2022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已向 65 个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发送 了国别报告,此外沙特税务机关已经收到 77 个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的 国别报告[6]。

[6] 资料来源: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untry-by-country-exchange-relationships.htm

4.2.3 其他要求

国别报告应在门户网站(由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开发)上 以电子方式提交, 需要跨国企业一次性注册。如果国别报告在另一 个签署多边文书(MLI,Multi-lateral Instrument)和合格主管税 务机关协议(QCAA,Qualifying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s) 的国家提交,则向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提交通知即可。但是,如果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系统未能向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提 供国别报告的副本,则沙特当地组成的实体必须提供在外国司法管 辖区提交的国别报告副本。

4.3 转让定价调整

4.3.1 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转让定价 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转让定价考虑因素

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需要根据事实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确 定。一般而言,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转让定 价方法中选择,在使用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参考以下因素:

①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优缺点;

②经核准的关联交易方法的适当性, 特别是通过分析关联交易 中每个主体承担的功能来确定的适当性(考虑所使用的资产和承担 的风险);

③在应用转让定价方法时所需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可用性;

④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可比性,包括可比性调整的可 靠性(如有,可能需要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异)。

(2)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将在关联交易中转让的产品或提 供服务的价格与在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中转让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 价格进行比较。

②再销售价格法(RPM),将在关联交易中的财产购买者在非关 联交易中再销售该财产所获得的再销售差价(Resale Margin),与 在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和再销售交易中获得的再销售差价进行比较。

③成本加成法(CPLM),将在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直 接或间接产生的成本加价, 与在可比非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和服务 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成本加价进行比较。

④交易净利润法(TNMM),将关联交易中取得的相对于适当基 准(例如成本、销售或资产) 的净利润率与在可比较的非关联交易 中取得的相对于相同基准的净利润率进行比较。

⑤利润分割法(PSM),利润分割法通过确定独立主体从可比非 受控交易中获得或预期获得共同利润(或损失)分配给参与关联交 易的每个关联主体。如果可以使用一种方法确定关联方履行与关联 交易有关的部分职能的公允报酬,且这些职能能够获得较多报酬, 则应对产生的共同剩余利润应用利润分割法。

(3)如果纳税人能够根据事实情况证明,没有任何一种转让定 价方法可以提供可靠的公允结果,那么在满足(1)的条件下,纳税 人可以采用除批准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外的方法。

(4)合并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如果纳税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在经济上彼此紧密相连或 构成连续统一的两个或多个关联交易中,不能准确地单独分析,那 么这些关联交易可以进行合并应用转让定价方法的可比性分析。

4.3.3 转让定价调整

(1)如果关联交易的条款、条件和报酬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 易的条件不相似, 参与此类关联交易的主体以及适用《转让定价细 则》的纳税人应对其税基进行调整, 包括纳税人本应收到但因为在 不同的条件下未收到的回报,并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中报告此 类调整。

(2)如果关联交易的条款、条件或报酬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 易条件不相似,则税务机关可以:

①指示纳税人调整参与关联交易的一个或多个税基,包括该主 体本应收到但因为在不同的条件下未收到的回报;

②重新分配或忽略关联交易产生的结果,以反映可比交易产生 的结果。

(3)独立交易范围

独立交易范围指的是基于可比性分析,将最适当的转让定价方 法应用于非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一系列可接受的财务指标数字(如价 格、利润或利润份额等)的范围。

①对关联交易或者根据 4.3.2(4)合并的一组交易, 如果税务 机关相信从关联交易或一组交易中获得的相关财务指标,并选择适 当转让定价方法进行测试, 其均在独立交易的范围内, 税务机关将 不会做出调整。

②如果来自关联交易或者根据 4.3.2(4)合并的一组交易的相 关财务指标超出了独立交易范围,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章程对其进行调整,任何此类调整都应在独立交易原则范围内,并且最好反 映交易的事实情况。

(4)如果纳税人与和沙特签署了国际协议的另一税务管辖区的 非居民进行了关联交易,而该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已根据独立交易 原则就该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税基做出或建议做出调整,税务机关 须:

①使用独立交易原则检查该调整的一致性。如果税务机关认为 调整符合这一原则,则应对居民纳税人的税基进行适当调整, 以便 在符合《转让定价细则》规定的原则和金额的公平交易原则时,消 除经济双重征税。

②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做出的调整不合理,则 应根据与该协议的缔约国签订的相关国际协定中规定的相互协商程 序与相关外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沟通。为了使税务机关援引相应的 调整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公开所有证实其符合要 求的必要事实和情况。

(5)在下列情形下,沙特税务机关可拒绝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 应调整:

①该国际协议被认为是滥用的,并且符合税务机关认定的《所 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

②主管司法机构就纳税人的申诉内容做出最终决定,则该决定 不可以再上诉。

4.4 预约定价安排

沙特税务机关宣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转让定价指南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事宜达成 事先约定。但目前沙特税务机关并未发布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细则。

4.4.1 适用范围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4.2 程序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5.2 税务调整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沙特目前尚无明确的成本分摊协议政策。但如果沙特企业进行 同样的支付不被视为直接费用,则成本分摊安排可能不被税务机关 批准。此外,支付给关联方的超出市场价格的费用可能被视为特定股息。

4.6.1 主要内容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6.2 税务调整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实际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加上 50%的 息前应税收入(剔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两者中的较小者。此外,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累计亏损额超过股本的 50%, 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决定是否继续经营,并且其决议须在政府公报中公布。

4.7.2 税务调整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4.8 法律责任

沙特目前针对转让定价尚无特定的处罚条款。

第五章 中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沙税收协定

5.1.1 中沙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以下简称《协定》 )于 2006 年 1 月 23 日正式签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1.2 适用范围

《协定》在中国和沙特适用的税种不同。在中国的适用税种为: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沙特适用的税种为:扎卡特税和所得税(包括天然气投资税)。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标准是国际税收中用于对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家有 无取得营业利润(经营所得)的同时能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如果非 居民企业在某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营业利 润,某国就可以对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否则就不能征税。

(1)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

①协定规定

《协定》中, “常设机构 ”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 定营业场所。特别包括:

A.管理场所;

B.分支机构;

C.办事处;

D.工厂;

E.作业场所;

F.矿场、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规定的第四款, “常设机构 ”不包括:

A.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 的设施;

B.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

C.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D.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

E.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F.专为本款 A 项至 E 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由于 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②应用分析

此处常设机构的列举,重点强调常设机构应有一定“物 ”的场 所存在。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设立管理场所、分支机构、 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就可以认定该管理场所、分支机构、 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是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设立的常设机 构。对于上述管理场所、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 在其经济组 织的法律形式或地位上,应明确是中国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非法 人组织, 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不以其自身的主体身份承担法 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所以此处的管理场所、办事处、工厂、作 业场所也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工厂、分中心管理机构。一方面, 其无须在沙特境内履行公司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另一方面,其总 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沙特境内。

对于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情形, 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仅仅由于仓 储、展览、采购以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不具有直接介 入营业活动的机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其功能是为本企业提供 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对此, 协定专门明确了,专为本企业提供准备 性辅助性活动的固定场所, 不应被确认为常设机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场所超越了边界,已经涉足到具 体营业活动中去, 其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性质就改变了。如专为堆放 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原材料而租用码头、仓库,为经济利益考 虑,同时收费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 这项业务就改变了其不属于常 设机构的条件,使其成为常设机构。

还要注意的是,一个专为本企业进行储存、陈列、保存本企业 货物或商品的设施、库存、场所,如果中国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或 主要功能就是采购,在沙特境内设立专门用于采购服务的机构就构 成常设机构,因为其主要业务功能就是采购业务,那么其就构成了 常设机构。

(2)工程型常设机构和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

①协定规定

《协定》中, “常设机构 ”一语还包括:

A.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 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的为限;

B.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 括咨询劳务,但这种性质的活动以在该国内(为同一工程或有关工 程)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为期 6 个月以上的为限。

②应用分析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A.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 同(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 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凡上述活动时间持续 6 个月以 上的(不含 6 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应视该企业在活动所 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B.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 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 项目止计算其在沙特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 项目分别计算。

C.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的理解,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 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 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D.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分为与建筑工地,建筑、装 配或安装工程相伴发生的监督管理活动,本身是承包工程的组成部 分,也包括独立监理企业从事的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前者, 属于可 以包括在项目分包情况时, 由分承包商进行作业,总承包商负责指 挥监督的活动。对由总承包商负责的监督管理活动,其时间的计算 与整个工地、工程的持续时间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工程作业不满 6 个月完成了,可能不构成常设机构, 但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还 没结束,两者相加总长度超过 6 个月,则该工程作业所在机构就是 常设机构。如果一项监督管理活动是由独立监理企业承包的监督管 理活动, 应视其为独立项目,并根据其负责监理的工地、工程或项 目的持续时间进行活动时间的判定。与工程项目的时间分开计算, 是两项不同的业务,应分别确定其是否是常设机构。

E.中国居民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沙特为同一个项目或 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也可以是常设机构,但该 项劳务或咨询劳务,以在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为 限。该项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居民企业派其雇员到沙特从事劳务活动 的行为,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则构成常设机构。

F.若某中国居民企业为沙特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 务) ,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沙特之日期起 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沙 特境内的停留时间。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 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沙特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 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G.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中国居民企业只在某一个 12 个月 期间派雇员来沙特境内提供劳务超过 6 个月,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 到沙特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 6 个月,仍应判定该企业在沙特构成常 设机构。

H.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向沙特客户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同时, 也委派人员到沙特境内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 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其服务费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 该服务费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条款的规定。但如果上述人员提供的服务是通过该中国居民企业设 在沙特的某固定场所进行的或通过其他场所进行,若服务时间达到 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标准的,则构成了常设机构。

(3)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

①协定规定

《协定》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 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 有权并经常 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 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 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 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 “缔约国一方 ”和“缔约 国另一方 ”,按照上下文,是指沙特阿拉伯王国或者中国,下同。 )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 一般佣 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 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 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 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 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②应用分析

当一个人(除适用独立代理人条款以外)在沙特代表中国居民 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这个人为该 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沙特设有常设机构。

对“独立代理人 ”还有两个需要同时符合的条件:该代理人在 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独立代理人在代表该中国居民企业进行活动时, 一般按照常规进行自身业务活动,不从事其 他经济上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活动。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中沙税收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跨境所得征 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协定对两国跨境税收活动具 体征税规定如下:

(1)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 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 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 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 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中国居民从位于沙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 得),可以在沙特征税。

(2)营业利润

常设机构在缔约国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 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 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 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 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 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中方企业在沙特常设机构的利润可以在沙特征税,但应仅以属 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国际运输业务

主要是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征税,也适 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船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母港所 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 为所在国。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所取得的利润仅 应在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4)股息

“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者其他非 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为 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 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 可以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 其居民的缔约国, 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 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如果股息的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所属机构或其直接或间接完全 拥有的其他实体,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的股息仅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5)利息

“债权所得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 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 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 然而,逾期付款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债权所得。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债权所得, 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债权所得也可以在该债权所 得发生的缔约国, 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 债权所得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债权所得总额的 10%。发 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 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债权所得;或者为该缔约国 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债权所得,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 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 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6)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 著作,包括电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 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 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 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 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 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7)财产收益

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的财产收益主要是指转让位于沙特的不动 产、转让位于沙特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转让从事国际运 输的船舶或飞机和转让来自沙特居民公司的股票收益等。

①中国居民转让位于沙特的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以在沙特征税;

②中国居民转让位于沙特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所得收益,可以在沙特征税;

③转让国际运输业务工具或转让属于经营国际运输工具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④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 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沙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沙特征税;

⑤转让第④条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沙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沙特征税;

⑥转让上述第①条到第⑤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8)独立个人劳务

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 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 活动)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国居民在沙特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 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在沙特征税:

①中国居民从事上述活动在沙特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这 种情况下,沙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中国居民在沙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在这种情况下, 沙特可以仅对在沙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③在沙特从事活动取得的由沙特居民支付的、或由设立在沙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报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 30,000 美 元或等值的中国或沙特货币。

(9)非独立个人劳务

主要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报酬。 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沙特从事受 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沙特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沙特征税。中国居民因在沙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 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中国人在沙特停留连续 或累计不超过 183(含)天,且该项报酬不由沙特居民雇主支付或代 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也不是由雇主设在沙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所负担的。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 的报酬,可以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10)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 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1)艺术家和运动员

虽有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 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 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

虽有第(1)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 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 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虽有本条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 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 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12)退休金

除适用第(13)条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 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 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13)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 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 税。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 而且提供服务的 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①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②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那么,该项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 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 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9)至(12)条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 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其他类似报酬和 退休金。

(14)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 方居民, 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 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 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 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 年内免予征税。

(15)学生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 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 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 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 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内 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 应与其所停 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16)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凡本 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除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 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 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 事独立个人劳务, 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 体情况分别适用第(1)条或第(8)条的规定。

5.1.5 沙特税收抵免政策

(1)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中国居民从沙特王国取 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沙特王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 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 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在沙特王国,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如下:沙特王国居民从中 国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 应作为所得税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沙特王国税收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或财产按照沙特王国税法和法规计算的沙特税收数额。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

尚未发现相关资料。

5.1.7 在沙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申请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税 收居民证明。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1)中国居民企业为享受中沙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必须要向其 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 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就其 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根据《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7 号),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申 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有住所的, 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 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 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无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居住 满 183 天的,提供在内地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入 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 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⑥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 还需提供合伙企 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 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 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 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 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提交申请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 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 将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 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办结。

5.2 沙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旨在减轻双重征税,特别是转让定价引起的双重 征税。同时也作为解决针对双边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 有关税务争议和纠纷的基础,为磋商双方提供一种双边沟通机制。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沙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程序依据中沙税收协定第二十 五条“相互协商程序 ”相关规定。2020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 网发布《相互协商程序(MAP)-纳税人指南》。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 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 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作为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 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 年内 提出。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 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 时间限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 问题进行协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对上述条款达成协议,可以 相互直接联系。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5.2.3.1 申请人的条件

沙特居民、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包括中国)定义的居民或者 适用于该协定的居民均可以向沙特税务机关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如果相关纳税人认为其所应缴税额不符合双边税收协定的约定, 可提交申请,且纳税人需在申请时提交举证。

5.2.3.2 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正在被双重征税或将被双重征税, 即缴税 的金额不是按照缔约国税收协定,则可以请求相互协商程序。可以 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

(1)转让定价评估产生的调整;

(2)与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利润确认和 归属有关的问题;

(3)针对收入确认的分歧。

5.2.4 启动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在沙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须在不符合中沙税收协定的征税措 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沙特相互协商程序有两个阶段:

阶段一: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沙特税务总局单方面 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税收减免。如果税务总局初步结 论是不能单方面提供税务减免,则会进入第二阶段。相互协商程序

的请求必须由提交请求的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 此外,申请人需在提交申请的同时, 根据沙特税务总局发布的相互 协商程序指南中的清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否则沙特税务总 局有权拒绝接受该申请。与此同时, 如果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相关 格式和内容要求,沙特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在 30 天内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提供不及时或未能提供,可能会导致申请过程延迟或者导致税 务总局直接拒绝该申请。

阶段二: 沙特税务总局与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税务主 管当局进行谈判, 双方一起尽力来解决纳税人的案件。转让定价案 件和反协定滥用案件均适用相互协商程序。除所得税法反避税规定 外,协定条款优于所得税法。如果纳税人有充足理由提出相互协商 程序申请,即使案件已提交国内审计处理并给出判决, 税务主管当 局仍同意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 法规定的时间期限的限制。相互协商程序执行所导致的纳税人税款 的补缴和返还一般应在案件结束后 30 天内尽快办理。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即使纳税人已寻求国内法律救济程序,纳税人仍可申请相互协 商程序, 国内法不应成为申请相互协商的障碍。但如果纳税人提出 相互协商程序要求,那么沙特境内的诉讼将被暂时冻结,直到确定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为止。

国内法条款,包括时间期限条款不应成为相互协商程序的障碍, 相互协商程序决议的执行不受国内法规定的时间期限的限制。

5.2.6 沙特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经合组织为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 定的实施而制定的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两国主管当局在一定 时间内(通常为两年)无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 以请求将该事项提交仲裁。

5.3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5.3.1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概述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 跨国纳税人(中国投资者) 与收入来源国(沙特)之间就中沙税收 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引发的争议。第二个层面是跨国纳税人(中 国投资者)与收入来源国(沙特)之间基于中沙税收协定条款的解 释和适用争议进入相互协商程序后转化为中国与沙特两个主权政府 之间的税务争议。由于在第一个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中,中国投资 者是直接利害关系方,是税收协定争议的主体之一。因此, 中国投 资者应着重关注这一层面的税收协定争议,注重防范争议的发生, 增强税收协定争议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

本指南所称《中沙税收协定》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沙特税务局 或中国税务局之间的税务争议。

5.3.2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中沙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 沙特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了解《中沙税收协定》及沙特 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沙特落地后造成超出预期税 务成本; 二是中国投资者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与沙特税务 机关以及中国税务机关没有事先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 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沙税收协定》争议:

(1)双重居民身份

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依据沙特法律设立了项目投资公司,但公 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 中国税法以及沙特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沙特居民企业。

如果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机关以及沙特税务机关事先 确定其单一居民身份的,可能引发协定待遇享受资格的争议。对于 中国居民个人而言,若其在中沙两国均有永久性住所, 或在某国拥 有永久性住所同时在另一国满足停留时间标准,则可能构成两国的 双重居民。和企业构成双重居民身份时按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居民身 份不同的是,个人居民身份归属将通过“加比规则”进行判定,若

无法确定居民身份的,需经缔约国双方协商确定,这些都给居民身 份最终归属带来不确定性,进而给纳税带来不确定性。

(2)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认

中国投资者在沙特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时, 应当向沙特税务机关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中沙税收协定 规定的优惠税率, 降低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如果中国投资者作为 受益所有人没有实质上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导管 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很难被沙特税务机关认可, 由此可 能引发税务争议。

(3)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争议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沙特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 取技术服务费的, 该笔收入属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 中国居 民无须在沙特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 具技术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 沙特税务机关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认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沙特缴纳所得税。中国居 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分, 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两部分收入, 避免税收成本的增加。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 协定争议高发问题。

(4)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在沙特获得营业收入是否应当在沙特履行纳税义务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沙特的场 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 其营业利润应当在沙特纳税。常设机构 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务争议, 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 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协定规定专为准备性、辅助性目 的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不属于常 设机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是中国投资者与沙 特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高发点。

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为沙 特商业客户提供工程服务的,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税收协定关于常 设机构认定规定, 尤其是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时准确区分工程地与 场所,以免引发争议。

在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要审慎把控雇员的服务时限,避 免超过期限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此外,中国经营者既提供技术出 让又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 应当避免所得全盘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要确 保其在沙特的代理人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条件, 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沙特的常设机构。

5.3.3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沙税收协定争议

中国投资者应当增强防范和避免《中沙税收协定》争议的能力, 尽力避免在项目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与沙特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

确保投资和经营能够实现最优的经济目标。

5.3.3.1 全面了解中沙税收协定及沙特税法的具体规定

防范《中沙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环节在于决策。中国投资者 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沙特税法以及《中沙税收协定》的具 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 识别和预测税务风险,合理进行规划,严格按照沙特税法及《中沙 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自身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5.3.3.2 完善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应对机制

中国企业赴沙特投资应当特别注重建立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机制,制定涉外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控制以及信息沟通和 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注重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 险点,并制定相应方案。中国企业应当结合在沙特投资或经营的业 务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素质人员, 强化税务风 险管理职能以及岗位职责。

5.3.3.3 与沙特税务机关开展充分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全面了解沙特税法、中沙税收协定以及准确 把握自身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与沙特税务机关的沟通 与交流准备。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 就一些关键税务风险点的处理 与沙特税务机关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获得沙特税务机关的 承认或者谅解,必要时可以启动在沙特的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以及事 先裁定程序,尽力避免出现税务争议。

5.3.3.4 寻求中国政府方面的帮助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投资和经营决策初期积极寻求中国政府方面 的帮助, 获取相关税收征管规定以及政策信息,并与中国政府相关 方面保持良好沟通。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的机构主要有中 国驻沙特使领馆经济商务处、沙特驻中国大使馆。

第六章 在沙特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制度

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其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 之前在税务局进行登记,仅有代缴预提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在此列。 未及时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将被处以 1,000 里亚尔以上,10,000 里亚 尔以下的罚款。

6.1.2 信息报告制度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已全面代替了沙特注册会计 组织(SOCPA)提供的会计标准[7] 。从 2017 年开始,沙特境内所有上 市公司已按照 IFRS 编制财务报告; 非上市公司从 2018 年起按 IFRS 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资料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得税法及规章 制度。会计记录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填写,在沙特存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沙特阿拉伯税收简介。

合伙企业应当就其企业的收入、利润、亏损、费用、债务及其 他与纳税相关事项提交信息申报,提交日期不得晚于纳税年度结束 前 60 天。

纳税人必须在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120 天内以阿拉伯语提交 年度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有外国持股的情况下,还必须由 沙特的注册会计师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认证。根据现行税法, 除疫情 期间外,不允许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须提供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附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社会保险付款证明书、当期购买明 细、年度预扣税和其他详细情况。

沙特税务机关于 2016 年实施了在线电子备案系统(ERAD)。根 据在线电子备案系统,所有纳税人,包括混合公司和外资独资公司,都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其扎卡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线申请系统要求所有类型的扎卡特/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在线电子备案系统提交其 年度公司纳税申报表、扎卡特申报表、预扣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法 定声明。

沙特税法还规定, 任何私营部门及政府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 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方的 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及价值、财务条款、合同执行及完成日期。 不履行合同备案的,将对合同产生的纳税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沙特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沙特设立子公司应视为沙特的法律实体,并在沙特 具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义务。 纳税人编制税务报表时,应对税 务报表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交 给所属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将按照章节 3.2.6 中内容进行处罚。

6.2.2 在沙特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按照中沙税收协定的规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 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分公司和代表处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通过 常设机构在沙特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为沙特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沙特境内的常设机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 务或有类似行为而导致应归属该常设机构部分的收入, 需要在沙特缴纳企业所得税。

6.2.3 在沙特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中沙税收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的第四款的规定,专为企业 存储、采购货物或者商品, 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 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 中国居民企业在沙特设立的从事准备性 质或辅助性质的固定营业场所取得的所得在沙特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认定居民企业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投资于沙特的企业被认定为沙特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 企业,其身份认定的不同, 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 不同国家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企业很有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

6.3.2 BEPS 行动计划

企业国际化后,核心税收问题已经变为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 合理性、区域母公司和母国核心公司间税收安排与利润分配的整体 筹划。当人为地分离应税所得和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低税 的结果时,就会受到 BEPS 合规规则的制约和打击,给企业集团带来 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作为二十国集团(G20)的成员国,沙特已经 批准了 BEPS 行动计划。2018 年 9 月,沙特王国签署了《实施税收协 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执行与税收条约有关的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 转移。2020 年 5 月 1 日,《公约》 对沙特阿拉伯生效。经中国国务 院批准, 中国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公约》保存人 OECD 秘书长交 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的规定, 《公约》将于核准书交存三个月后的次月一日,即 2022 年 9 月 1 日 对中国生效。

2020 年 6 月,沙特税务机关在官网发布《相互协商程序(MAP) -纳税人指南》,对相互协商程序及其适用的税务问题、申请时限和 资格、提交资料、具体步骤进行了明确。作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包容性框架的成员,沙特发布该文件旨在满足 BEPS 第 14 项行动计 划的最基本要求, 即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6.3.3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2019 年 2 月 15 日,沙特税务机关正式发布了最终的转让定价章 程。章程适用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及所有的后续报告年度,沙特 税务机关还保留要求提供有关 2018 年之前交易的文件的权利,纳税期间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企业,关联交易披露表(DFCT)需 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DFCT 已作为报税表的一部分纳入扎卡 特、税务和海关总局。该表格要求披露纳税人在该年度内进行的关 联交易的详细信息,以及纳税人为确定此类交易的价值而采用的转 让定价方法等。转让定价章程的推出将对我国在沙特投资的企业与 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沙特税务机关可随时发出通 知,要求纳税人在 30 日内提供其主体文档或本地文档或其任何部分 的副本。仅在截至终了的财政年度 2018 年,纳税人将可以额外延长 60 天。

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在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和运营模式之前,应 将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跨境关联交易行为作为跨国经营重 要的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全面了解沙特国内转让定价税收管 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其对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而引发的不利税收后果。

6.4 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6.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1)未享受协定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居民企业和居 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营业利润、劳 务所得和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需考虑《中沙税收协定》所规定的 征税权划分和优惠待遇的适用情况, 以避免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沙 特同时被征税。

根据协定的规定, 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 6 个月,那么企业就不 会在沙特构成常设机构,不需要在沙特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 主动申请该项协定待遇。

(2)未享受协定低税率

根据沙特税法,中国居民从沙特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需要在沙特缴纳税款。但根据《中沙税收协定》, 中国居民可在沙特享受降低税率的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居民未按沙特 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享受协定优惠,则存在多缴税款的风险。

(3)未享受抵免

税收抵免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居民国承认来源国征税的税额,并 在此基础上在居民国给予税收抵免优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 因此,中国税收居民应当关注在沙特取得的收入按照协定被沙特政 府征收所得税后如何在中国进行抵免,并能够在国内依法享受抵免 优惠,从而降低税收成本,避免被双重征税。

需注意的是,中国对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税款不进行税收抵免。具体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 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 国家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 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常设机构的认定

根据《中沙税收协定》 中有关构成常设机构的条款,对于停留 时间小于一定期限的劳务不予征税, 但是需要企业去申请享受上述 协定待遇。根据《中沙税收协定》的规定,连续停留时间超过 6 个 月,则在沙特构成常设机构。充分识别并规避即使不派遣人员或者 员工入驻沙特,向沙特提供服务超过 183 天仍然有可能被沙特判定 为服务常设机构的风险。

(2)导管公司认定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 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 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跨 国公司以导管公司的名义进行实际利益归属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从 而“不正当地 ”享受到了另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利益。如果被认 定为导管公司,那么该公司可能被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 而导管公司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优惠。

(3)混淆相关规定

由于协定中部分所得的税率比沙特国内的预提税税率更有优 势,例如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 10%,但是沙特国内法特许 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 15%,此时应注意判断所得的性质是否属 于特许权使用费,避免少缴税款的风险。

6.5 其他风险

“走出去 ”企业不仅要考虑在沙特的税务风险,更要考虑中国 与沙特之间的税务问题。

6.5.1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影响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2014 年 7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以下简称“标 准 ”),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 的工具。

中国与沙特均已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并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展信息交换。

6.5.2 税收抵免

(1)抵免限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 号)文件精神,企业可以选择按国 (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 (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沙 特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以下简称财 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 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 5 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 〔2009〕125 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 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可继续结转抵免。

(2)间接抵免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层级由三级调整到五级。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 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 股份的外国企业, 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 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 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 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走出去 ”企业在搭建海外税务架构时,需要 充分考虑到目前税收抵免政策的变化,避免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风险。

6.5.3 股权结构风险

虽然沙特阿拉伯投资部(MISA)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既定条件下 可拥有沙特公司 100%所有权,且不需要当地的合作伙伴,政府对其 限制也最少, 并适用于许多商业活动,但在沙特建立 100%外资所有 权的企业,需要先在 MISA 注册并获得许可。有些特殊的商业活动依 然需要沙特国民股东积极参与,担任 25%的股东,比如工程与咨询活 动。沙特公司对总经理的资质也有一定要求。总经理可以是外国公 民(非海湾合作委员会),但他们必须获得 Iqama 居留签证,且必 须拥有符合要求并经过认证的学历学位。Iqama 的申请通常需要几周 至几月, 甚至更长时间,具体视情况而定。如果企业需要迅速投入 运营,则建议选择可信赖的专业服务提供商聘用沙特当地人担任相 关职务, 这也将有助于外国公司的注册、银行账户及办公室租赁等 事务的办理。

中国企业在沙特进行投资时,要注意按照沙特《公司法》规定 合理安排股权投资以及按规定聘用企业高级管理者,避免因此引起 税收风险。

6.5.4 劳动合同风险

沙特政府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以阿拉伯语订立的书面合同。若 员工为外国人,则可在阿拉伯语合同后随附一份翻译版本的劳动合同。沙特目前有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劳 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到期后或完工后,劳动合同将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允许续签三次,每次合同期限均相同。在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到期后,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在 企业未续签的情况下继续为企业工作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自动 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是指每天工作一定小时数 或每周工作一定天数且合同期限不超过 90 天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并无到期日的规定,而且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同。

非沙特国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 动合同未规定合同期限,则合同期限应视为与员工居住签证和工作 许可证中的期限相同。企业必须确保员工中至少 75%为沙特国民。

中国企业在沙特投资设立企业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国 籍等相关问题,避免因此引起税收风险。

参 考 文 献

[1] 沙特阿拉伯国家概况,中国外交部

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860/1206x0_ 676862/

[2]《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沙特阿拉伯(2021年版)》

[3]世界银行官网,https://data.world bank.org.cn/

[4]全球经济指标数据网,Trading Economics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6]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官网

[7]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官网

[8]沙特《转让定价细则》,Transfer Pricing Bylaws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3846/content.html

[10]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制度,中国知网

[11]OECD 沙特税收争议解决概述,OECD Saudi Arabia Dispute Resolution Profile

[12]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宏观研究团队.沙特阿拉伯投资机遇及风险分析[J].中国国情国 力,2018(07):69-72

附录一

沙特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序号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1

协商会议

2

投资部

3

财政部

5

中央银行

6

气象环保管理机构

8

麦地那朝觐委员会

9

旅游部

10

护照管理局

11

通讯和信息技术部

12

新闻部

13

国防部

14

经济计划部

15

教育部

16

商务部

17

伊斯兰宗教事务部

18

公职部

19

司法部

20

外交部

21

卫生部

22

交通运输部

23

能源部

24

扎卡特、税务和海关总局

25

环境、水利和农业部

26

城乡和住建部

27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

29

国民卫队部

附录二 中国与沙特签订双边文件一览表

序号

文件名称

签字日期(年-月-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 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1992-11-5

2

中国政府和沙特政府相互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1993-6-5 和 1993-11-2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沙特阿拉伯王国阿 卜杜拉阿齐兹国王科技城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6-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投资保护协定

1996-2-29

5

中沙两国政府首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1996-2-29

6

(关于成立经贸合作四个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1998-10-16

7

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1999-1-11

8

中沙经贸混委会四个工作组工作文件

1999-1-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 商业部合作计划

2002-10-15

10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沙特商工理事会关于成立中沙企 业家混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2003-1-17

11

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关于经济、贸易、投资和技 术合作的框架协议

2004-7-6

12

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6-1-23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 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

2006-1-2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6-4-22

15

中沙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2006-7-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工程 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7-6-23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 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

2008-6-2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 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2009-2-1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 王国卫生部口岸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谅解备忘录

2009-2-10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沙特阿拉伯 标准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9-2-10

21

中沙第四届经贸联委会会议纪要

2010-1-10

22

中沙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工作组会议纪要

2010-4-3

23

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

2010-6-4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商工部关于贸易 救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0-12-28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第五届经贸联委会会议 纪要

2015-4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

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开展产能合作的

谅解备忘录

2016-1-1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商工部关于产能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6-1-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住房部关于住房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6-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发展基金关于贸易融资和信 保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6-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商工部关于企业 家互访机制的五年行动计划

2017-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资源与

农业部关于沙特阿拉伯王国输华冷冻南美白对虾产品的检

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2018-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沙特商业投资部关于设立贸易畅 通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2019-2-2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议

2022-12-8

34

首届中阿峰会利雅得宣言

2022-12-9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合作与发展 峰会联合声明

2022-12-9

36

中海战略对话 2023 年至 2027 年行动计划

2022-12-9

附录三 沙特预提税率一览表

收款方

预提税率(%)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非协定:

5

5

15

协定税率:

阿尔巴尼亚

5

6

5/8

阿尔及利亚

0

0

7

奥地利

5

5

10

阿塞拜疆

5/7

0/7

10

孟加拉国

10

7.5

10

白俄罗斯

5

5

10

保加利亚

5

5

5/10

中国

5

10

10

中国台湾

12.5

10

4/10

中国香港

5

0

5/8

塞浦路斯

0/5

0

5/8

捷克共和国

5

0

10

埃及

5/10

0/10

0/10

埃塞俄比亚

5

0/5

7.5

法国

0

0

0

格鲁吉亚

0/5

0/5

5/8

希腊

5

5

10

匈牙利

5

0

5/8

印度

5

10

10

爱尔兰

0/5

0

5/8

意大利

5/10

5

10

日本

5/10

10

5/10

约旦

5

5

7

哈萨克斯坦

0/5

0/10

0/10

科索沃

5

0/5

5/10

吉尔吉斯斯坦

0

0

7.5

拉脱维亚

0/5

0/5

5/7

卢森堡

5

0

5/7

马其顿

5

0/5

10

马来西亚

5

5

8

马耳他

5

0

5/7

墨西哥

5

5/10

10

荷兰

5/10

5

7

北马其顿

5

0/5

10

巴基斯坦

5/10

10

10

波兰

5

5

10

葡萄牙

5/10

0/10

8

罗马尼亚

5

5

10

俄罗斯

5

5

10

新加坡

5

5

8

南非

5/10

5

10

韩国

5/10

5

5/10

西班牙

0/5

5

8

瑞典

5/10

0

5/7

瑞士

5/15

0/5

5/7

叙利亚

0

7.5

15

塔吉克斯坦

5/10

8

8

突尼斯

5

2.5/5

5

土耳其

5/10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乌克兰

5/15

10

10

阿联酋

5

0

10

英国

5/15

0

5/8

乌兹别克斯坦

7

7

10

委内瑞拉

5

0/5

8

越南

5/12.5

10

7.5/10

编写人员:王镭

审校人员:陈波 卢肇政 王洁旻

沙特阿拉伯.pdf (1.09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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