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球简讯 详情

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土库曼斯坦篇

2024-12-20 15:56

第一章 土库曼斯坦经济概况

1.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19-2022年期间受国际油气价格暴跌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影 响,土库曼斯坦经济增速放缓。2019年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增速 为6.3%。2020年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9%,相比上年略 有回落。2021年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2%,相比上年有 所上升,经济正在初步恢复。2022年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 长6.2%[1] 。2023年第一季度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2%。

2021年土库曼斯坦外贸额为151亿美元,2022年增长到200亿美 元,其中出口127亿美元、进口73亿美元。

202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其研究中指出,“因为不 可靠性 ”停止使用土库曼斯坦政府官方统计数据。2022年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评估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8%,远远低于土库曼 斯坦官方宣布的6.2%。

2023年2月惠誉评级给予土库曼斯坦“B+ ”长期信用评级,但对 该国GDP官方数据的可靠性表示怀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土库曼斯坦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将增长 2.3%。

1.2 支柱和重点行业

土库曼斯坦未来七年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为油气开采业、工业、 电力、电子业、农业、交通业、通讯业和旅游业。实施经济多元化和 进口替代战略,加快工业化和私有化进程。2020年土库曼斯坦私营经 济在国民经济中(油气产业除外)占比为70%。主要工业产业为石油和 天然气开釆、石油加工、电力、纺织、化工、建材、地毯、机械制造 和金属加工等。能源工业在土库曼斯坦整个工业中占有突出位置。

[1]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内阁会议,2023年2月,https://www.oilgas.gov.tm/ru/posts/news/6863/rost -vvp-turkmenistana-po-itogam-2022-goda-sostavil-62。

油气工业是土库曼斯坦的经济支柱产业。土库曼斯坦天然气主要 出口到中国、俄罗斯和伊朗。俄罗斯自2016年1月起暂停进口土库曼 斯坦天然气,2019年4月恢复自土库曼斯坦购气。根据《2019-2025 年土库曼斯坦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库曼斯坦计划在油气领域投资 约457亿美元。

近年来,土库曼斯坦纺织业发展较快。根据土库曼斯坦2020年纺 织工业发展规划,计划新建一批现代化纺织企业,实现年加工棉纤维 25.4万吨,2020年棉纱年产量增至22.4万吨,棉布产量达3.05亿平方 米。

近年来,土库曼斯坦纺织业不断引进日本、欧洲等国际先进技术 设备,生产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符合环境安全要求,大部分产品已达 到国际标准。

1.3 经贸合作

1.3.1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土库曼斯坦于1992年11月加入经济合作组织,十几年来,先后与 该组织各成员国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合作关系。主要贸易伙伴为中 国、土耳其、伊朗、俄罗斯、阿联酋、意大利、美国、阿富汗、英国、 日本和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天然气及其产品、石油及其产品、皮棉、 液化气、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日用消费 品和食品等。

1.3.2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土库曼斯坦与中国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经济贸易关系,并保持较快 的发展势头。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9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91.17亿美元,同 比增长8.07%。其中,中国向土库曼斯坦出口4.31亿美元,同比增长 35.99%;中国自土库曼斯坦进口86.86亿美元,同比增长6.98%。

2020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65.15亿美元,同比下降28.54%。其中, 中国向土库曼斯坦出口4.43亿美元,同比增长2.78%;中国自土库曼 斯坦进口60.72亿美元,同比下降30.09%。

2021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73.58亿美元,同比增长12.94%,其中, 中国向土库曼斯坦出口5.13亿美元,同比增长15.89%,自土库曼斯坦 进口68.44亿美元,同比增长12.72%。中国继续保持同土库曼斯坦第 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2022年中土双边贸易总额111.81亿美元,同比增长52%。其中, 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口额103亿美元,主要出口产品为管道天然气; 土库曼斯坦自中国进口额8.68亿美元,以钢铁、人用疫苗等为主。

1.3.3 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协定

1992年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间经 济贸易协定》。

1992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 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000年7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

2007年7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巩 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8年8月签署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 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2009年12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1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土库曼斯 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供天然气的协定》。

2011年1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在标 准、计量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合作协议》和《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2013年9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 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14年5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发展和深 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 作条约》。

2023年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 共建“一带一路 ”倡议和“复兴丝绸之路 ”战略对接的谅解备忘录》。

1.4 投资政策

1.4.1 投资门槛

(1)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定,土库曼斯坦政府内阁与其 授权机关——经济和发展部(法人和投资项目国家注册管理局、外资 政策局)共同负责协调管理外国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活动。2017年10 月经济和发展部与财政部合并,成立财政经济部,原经济和发展部职 责归入财政经济部。

(2)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主要是卫生、制药、渔业、能源产品销售、 食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品储藏和运输、航空、海运和内河航运、公路 运输、电力、通讯、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建材生产、建筑、教育、 出版和印刷、旅游、体育休闲、博彩、保险、证券、资产评估、银行、 有色金属、通关服务、法律服务、涉外劳务和文化传媒等。土库曼斯 坦对上述业务(行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鼓励投资的行业为矿产资源开釆和加工行业、化工、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电子工业、旅游业等。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包括: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参股 企业;设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或获取现 有企业的所有权;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提供外国借款和放贷;取得土 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产权和非产权。

允许投资的形式包括:外汇、其他货币资金及土库曼斯坦货币; 动产和不动产;股票、债券;任何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有偿服务等。

1.4.2 投资吸引力

(1)行业鼓励政策

土库曼斯坦政府并未对具体行业设立专项的投资鼓励政策。土库 曼斯坦的《外国投资法》中制定了针对外国投资的鼓励政策,但在具 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2)地区鼓励政策

土库曼斯坦政府出台了《自由经济区法》,对在阿瓦扎国家级旅 游区(属自由经济区)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特 殊优惠。

1.4.3 投资退出政策

尚无相关资料。

第二章 土库曼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2.1 概览

2.1.1 税制综述

土库曼斯坦税收法规是在《土库曼斯坦宪法》的基础上创立的, 由《土库曼斯坦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调整税务法律关 系的相关法规构成,如果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则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土库曼斯坦的税收法规以税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为基础。

土库曼斯坦税制实行属人管辖原则。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土 库曼斯坦已建立起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除地方税上 略有差异外,土库曼斯坦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土库曼斯坦现行 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 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地方收费。

此外,根据《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土库曼斯坦实施单一关税 制度,由海关总署监管并征收关税。

2.1.2 税收法律体系

土库曼斯坦自独立以来之所以能一直保持政治稳定,与其在经济 转轨过程中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很大关联。尤其是在经济转 轨的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举措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土 库曼斯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围绕投资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 度、税收法律制度、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展开,其中,税收法律制 度占据重要地位。

《税法》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并废止了《增值税法》《企 业所得税法》和《有价证券业务税法》等法律。

2005年10月土库曼斯坦对《税法》进行修订,保留了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地方收费。土库曼斯坦税法的效力适用于因《税法》生效而产生的税收法 律关系。

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海关征税规定》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 效。该规定明确了土库曼斯坦进出口商品关税计算和缴纳程序,并以 附件形式列出了当地主要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2.1.3 最新税制变化

随着土库曼斯坦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变化, 以下简要介绍近3年税制的重要变化:

(1)土库曼斯坦总统签署了关于刺激本地生产者、保护其利益、 提高其生产竞争力以及优化贸易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进口到土库 曼斯坦需缴纳关税的相关商品清单以及商品需缴纳关税的金额;土库 曼斯坦出口期间应加征关税的相关商品清单以及商品需缴纳关税的 金额。此决议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2)2020年4月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关于修订和增补土库曼斯 坦海关法》的法案,规定取消海关对免税商店、海关监管仓库、临时 仓储场所和报关代理等经营许可证审批,将“集装箱 ”补充至“运输 工具 ”定义中,此前“集装箱 ”被定义为“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 ”。 修订后的《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 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

(3)2021年5月14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命 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取消在土库曼斯坦经营的私营企业和公司的 出口关税(未成为法人但却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的手 提行李物品除外)。此前,私营企业和公司的出口关税为货物海关价 格的2%。此外,私营企业和公司生产的商品和产品的出口以及从私营 企业和公司购买的商品或原料的出口可不经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交 易。

(4)2021年6月5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了《关 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文件,文件分别增加了增值税条款和 消费税条款,调整如下:

①新增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土库曼斯坦出口加工企 业从土库曼斯坦境外购买原油和凝析油,并由其直接出口加工产品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时,出口征税是指原油和凝析油出口到土库曼 斯坦境外,存在规定形式的证据证实这些货物通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 境运往土库曼斯坦境外。

②对于出口原油免征消费税的情形,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对于 利用订购人自备原料(原油)、生产(制造)汽油和柴油的服务,原 料的所有权属于外国企业,必须是由土库曼斯坦境内负责加工的企业 直接出口的,后续将产品运往土库曼斯坦境外时,可免征消费税。

此外,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对固定资产重 新估值产生的新增收益为应税利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21年12月18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总 统令,其中对烟酒类商品消费税税率调整如下:

①生产环节,啤酒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26%,天然葡萄酒、烈 性酒、利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葡萄汁除外),以及酒精含量≤20% 的酿酒原料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34%,20%<酒精含量≤30%的酿酒 原料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53%,酒精含量>30%的酿酒原料从价税率 上调至67%。

②进口环节,进口啤酒消费税从价税率和最低海关完税价格分别 上调至80%和8马纳特/升,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含量≤20%的酒精饮料上 调至146%和34马纳特/升,酒精含量>20%的酒精饮料上调至146%和53 马纳特/升。同时,制酒用酒精(医用以及国有企业和消费企业合作 社进口的酒精除外)消费税从量税率上调至7美元/升。

(6)2022年4月17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关 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的文件,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多项与向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 供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此外,还增加了一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情形:抚养自幼伤残人士和一级或二级残疾人士的人的全部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其中专门从事照顾上述伤残人员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在 纳税期内收入金额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600倍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按照一般规定列入收入。

(7)2022年11月20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关 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的文件,将税法中多处按照最低工资 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税率的规定替换为按照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确定 税率。同时,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①生产环节,啤酒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30%,天然葡萄酒、烈 性酒、利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葡萄汁除外),以及酒精含量≤20% 的酿酒原料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39%,20%<酒精含量≤30%的酿酒 原料消费税从价税率上调至61%,酒精含量>30%的酿酒原料从价税率 上调至77%。

②进口环节,进口啤酒消费税从价税率和最低海关完税价格分别 上调至92%和9马纳特/升,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含量≤20%的酒精饮料上 调至168%和39马纳特/升,酒精含量>20%的酒精饮料上调至168%和61 马纳特/升。同时,制酒用酒精(医用以及国有企业和消费企业合作 社进口的酒精除外)消费税从量税率上调至8美元/升。

除此之外,新修订税法中大幅调整了汽车销售收费和机动车费的 费率,根据货车载重量、公共汽车座位数量和小轿车发动机排气量重 新按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一定倍数确定新的费率。

2.2 企业所得税

2.2.1 居民企业

2.2.1.1 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

①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②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来源 于土库曼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2]。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

①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成立的企业;

[2]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企业税收》Turkmenistan Corporate Taxation,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 2022年3月。

②主要管理机构(行政部门、管理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位于土 库曼斯坦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满足居民企业判定标准的其他企业。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包括:

①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②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是该国最 早的人道主义公共组织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对该国实施的社会和 经济改革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家庭机构、教育 等领域展开活动)[3]。

2.2.1.2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

(1)利润,以及纳税人在报告(纳税)期内的特定收入。企业 利润可确定为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 费用后的余额;

(2)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需就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需就通过在土库曼斯坦 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得或取得来源 于土库曼斯坦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1.3 税率

(1)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但国家持股超过50% 的居民企业、信贷机构、国有保险机构,根据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 物类资源法》开展活动的居民企业以及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等领 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除外。

对于国有信贷机构、国有保险机构以及提供标准化、计量、认证 等领域的服务和提供通信服务(不包括卫星服务)的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0%。

其他上文没有列出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0%。

[3]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官网,http://www.tgymj.gov.tm/en/abaut-us。

(2)股息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5%。

(3)赌博活动收入适用下列定额税率:

①每台老虎机每日15万马纳特;

②每张赌桌每日185万马纳特;

③每个座位每日3.5万马纳特;

④用于该活动场所的每平方米场地每日1.5万马纳特;

⑤每个收款台每日19万马纳特。

如果同时开展不同税率的赌博活动,从高适用税率。

(4)对于私有制企业(根据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经营的实 体除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同时对于青年企业(指员工75%以 上由35岁以下的年轻人组成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既定税率降 低50%,第二个和第三个纳税年度降低25%。

2.2.1.4 税收优惠

(1)下列企业或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投资性养老基金会;

②残疾人康复机构;

③教育机构;

④宗教组织;

⑤农业企业;

⑥提供杂技服务的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⑦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但是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除外;

⑧在自由经济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 除外),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年内,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

⑨残疾人协会创办的企业,条件是该企业100%的注册资本由残疾 人协会持有,残疾人员工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小于70%,且残疾人 员工数量不得少于20人。

该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销售利润、在其他企业参 股获得的股息和其他资金收入或赌博活动收入。

本部分规定的企业如果是私有制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 合物类资源法》开展业务的单位除外),属于中小型经营主体,可免 于缴纳按照上文2.2.1.3(4)部分规定税率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土库曼斯坦《关于国家对中小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法律》规定, 在制造业、电力、建筑、天然气和供水行业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200 人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行业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属于中 小型经营主体。

(2)从事以下项目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通过开展教育领域内的活动获得的利润;

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农产品获得的利润,经过工业加工 的产品除外;

③提供接待游客服务获得的利润,包括安排入住、公共饮食、提 供单独的生活和疗养保健服务、组织娱乐(博彩业除外)和在国家旅 游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的其他服务以及与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旅游业 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收入。在国家旅游区获得经营资质的纳税 人在国家旅游区以外提供的与旅游业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收 入,也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④通过在国家旅游区内外开展(提供)与建造游客接待新项目及 其基础性设施相关、仅服务于旅游区内业务的劳务(服务)获得的利 润;

⑤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家禽肉和鹌鹑(包括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副 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获得的利润,在相关投资项目注册后的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⑥生产矫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获得的利润;

⑦销售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

⑧残疾人公共协会提供服务、销售产品所获得的利润;

⑨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议,清洁因为矿藏开采活动而被污染 的土地(水),并在清理过程中提取的可以销售的物品获得的利润。 但根据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从事的上述活动取得的利 润除外。

(3)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应该对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进行单独核算。无法准确计 算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下,应按享受免税优惠的商品(劳务、 服务)销售收入占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应扣除 项目金额。

2.2.1.5 应税收入

(1)收入总额 ①总收入

纳税人总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 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

如果无其他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

A.任意形式的债务利息;

B.在其他企业参股获得的股息和其他收益;

C.根据保险或者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付;

D.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的罚款或者其他处罚形式 的资金以及对损失或者损耗的赔偿金;

E.收到以前已核销债务的偿还款项;

F.使用或者赋予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的版权以及证书、商 标、商品标记或者服务标记、图纸或者模型、方案、秘方或秘密工艺 的酬金,或者提供工业、商业、科学试验情报的相关收入;

G.已确认坏账损失又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款项;

H.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核销的应付账款,按照税法 相关规定核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坏账除外;

I.外汇业务正汇率差;

J.报告年度发现的之前年度的收入;

K.至纳税期结束时未使用的、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扣除款项的准备 金和基金;

L.清算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拆除或者拆解时,获得的材料或 者其他财产价值;

M.开展慈善事业获得的、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财产(劳务、服 务)价值;

N.盘点时发现的盈余的商品材料价值;

O.无偿获得的财产(劳务、服务),包括财产权,上文2.2.1.5

(1)①C部分规定的财产除外; P.其他营业外收入。

②年度总收入不包括:

A.参股人(股东、合股人、成员)投入的注册资本,包括股本溢 价收入;

B.有参股人退出企业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企业的 财产时,参股人(股东、合股人)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范围内获 得的资产;

C.有参股人从合伙组织退出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 的合伙组织的财产时,在合伙组织参股人首次出资范围内获得的财 产;

D.证券价值发生改变时产生的收益;

E.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重新评估固定资产 (资金)时产生的收益;

F.预算资助机构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 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获得的财产;

G.纳税人在专项拨款范围内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专项拨款来 源于财政支出、国家基金资金、赠款和其他来源;

H.代理人通过代理合同获得的财产,以及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取 得的费用补偿,条件是代理合同中规定代理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不能列 入代理人支出项目。该规定还适用于委托合同或者其他类似合同;

I.按照养老金相关法规获得的、针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企业投资 收益;

J.以借款和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债权人从债务 人偿还借款和贷款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仅限本金部分);

K.税务机关不及时向纳税人返还多缴税款或者扣除的税款时,每 逾期1天,按照0.03%的日利率计算自税务机关获得的利息收入;

L.专门用于维持非营利性机构和进行规定活动的财产,包括会费 和慈善捐款、捐赠、遗产;

M.以抵押或者保证金方式获得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 N.国家所有制企业在成立时获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O.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 构,在某个活动领域履行授予的专属职能范围内进行劳务或提供服务 时获得的资金,前提是土库曼斯坦法规规定了以上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提供服务)的义务;

P.企业权力继承人(们)在该企业重组时获得的财产;

Q.预算资助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 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根据赠与合同或其他方式无偿 获得的财产(劳务、服务);

R.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土库曼斯坦内阁决议、地方执行 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议以及按照各部委和机关决议在部门内 部无偿划转资产时获得的财产;

S.在外国或国际组织为土库曼斯坦提供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财 政援助、技术援助方案和规划范围内获得的财产(劳务、服务);

T.用于广告用途的商品(劳务、服务),如单个购买或制造的费 用不超过土库曼斯坦规定的税费核算指标的40%( 目前该基准价值相 当于50马纳特,其40%为20马纳特),则这些商品(劳务、服务)不 包含在总收入之内。

③特殊规定

当同一收入属于2.2.1.5①总收入的多个项目时,则计算应税收 入时,该收入仅计算一次。

如收入类型适用于不同税率征税,或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 优惠项目,则应对这些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2)扣除额

①扣除款项包括:

A.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提供服务时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包含在 消费税应税商品生产单位所售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中的消费税金 额,以及商品被窃或者受损时,获得的过错方对于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以及保险赔偿金额的增值税;

B.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取得的已完税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C.赌博业务(与赌博和金钱游戏相关的业务)收入;

D.与商品(劳务、服务)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或支出,其中包 括:

a.材料费;

b.劳动力成本;

c.强制性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金和强制职业养老保险的养老 金 ;

d.计算的折旧金额;

e.其他费用和损失。

E.营业外支出或损失;

F.财产税、地下资源使用税和《税法典》规定的费用(城市、乡 镇和农村居民区区域附属设施安装专项费用除外);

G.应划入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的资金。

②扣除款项不包括:

A.税法判定不属于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活动相关的支出或费 用;

B.与经营活动和获得利润和收入的其他活动无关的支出或费用;

C.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安装)的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 出(税法中直接规定的可用作扣除款项的资本性支出除外,例如债务 利息、 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开发费用);

D.购买无形资产的支出;

E.发放或者返还的贷款和其他借款的本金部分;

F.股息或者其他类似支出,其中包括向合伙经营的参与方发放的 款项;

G.纳税人注入其他企业或者合伙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投资;

H.利用纳税人创立的基金和准备金支付的费用或支出;

I.通过专项资金和社会项目规定的指定用途的资金支付费用或 支出;

J.代理人通过代理合同出让的财产,以及对代理人承担的费用进 行补偿的财产价值不可以扣除,条件是按照所签订代理合同的条款, 代理人承担的费用不能列入代理人支出项目。该规定还适用于委托合 同或者其他类似合同;

K.无偿转让的财产、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价值以及与转让相 关的费用;

L.有参股人退出时,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企业的财产 时,交给参股人(股东、合股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价值;

M.有退出合伙组织时,或者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被清算的合伙组 织的财产时,交给合伙组织参与方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价值;

N.增加注册资本时,股票发行机关(即纳税人)分配给各个股东 的股份价值;

O.转交作为保证金、抵押物的财产价值;

P.向劳动者支付的超出土库曼斯坦内阁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费用 补偿;

Q.证券价值发生改变时产生的负差额; R.与获得赌博业收入相关支出或费用;

S.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重新评估固定资产 (资金)时产生的差额。

T.与矿物的提取、开发、运输,包括化学元素和化合物的提取以 及地下(地表)水有关的土地(水域)清理工作获得的产品相关费用。 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定,作为这些劳务施工方的各方不包括在扣 除范围内,但根据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开展的劳务除 外。

③扣除款项相关规定:

A.如果一项支出同时属于多个项目,在计算应税收入时,这些支 出应该仅扣除一次;

B.对于属于不同税率缴税收入的支出或费用,或者属于税收优惠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无法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时, 可按照相应收入在纳税人所有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对支出进行划 分;

C.本条中规定的扣除款项,仅在有凭证证实的情况下釆用;

D.对于直接属于扣除项目或者通过折旧扣除的进口商品(劳务、 服务)价值,如果其购买价值增高,可按照税法中关于确定商品、劳 务、服务价值的方法进行确定。

(3)亏损弥补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 后纳税(报告)期进行弥补,但不得超过3年。

2.2.1.6 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①一般规定

A.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报告)期内的应税利润减去税 收优惠规定的优惠金额后的余额。

B.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可确定为纳税(报告)期末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总额。

C.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期内产生了亏损,则在该纳税(报 告)期内计税依据认定为零。

②合伙组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A.为确定应税收入,可委托合伙组织内属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的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该合伙人对合伙组 织的收入和支出应进行单独会计核算,与企业内部与合伙组织无关的 经营活动相区分。

B.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在合伙组织合同中规定了分配利润(分 摊亏损),在确定应税利润核算的扣除款项中,不应包含合伙组织合 伙人进行合伙经营时发生的费用。

③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A.对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单独核算计税 依据。收到的实物收入,可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交易价格核算计税依 据。

B.对于以股息和因在其他企业参股而获得的其他资金形式的收 入,计税依据是指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收入总额,不得减去扣除款项。

C.按照税率的相关规定,通过赌博活动获得的收入,规定了固定 值的所得税,具体金额取决于用于该活动的游戏机(牌桌)数量、座 位数或者赌场面积。

D.私有制企业(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开 展业务的单位除外),计税依据是按照税法规定判定的总收入金额, 不得减去扣除款项金额(上文中2.2.1.5(2)①部分中B、C、E规定 的扣除款项除外)。

私有制企业取得的总收入中不包括以下收入:

a.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农产品获得的收入,经过工业加工 的产品除外;

b.在投资项目注册后前3年内,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家禽肉和鹌鹑 (其可食用和不可食用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获得的收入;

c.生产销售残疾人假肢、矫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获得的 收入。

(2)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以及赌博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

由于在其他企业参股获得股息和其他收益,应由扣缴义务人在每 次支付时计算和扣除。对于这些收入,具有支付义务的土库曼斯坦居 民企业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可计算为:

按照上文中2.2.1.6( 1 )①部分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上文 2.2.1.3(1)部分规定的税率。

在一个报告期内,应该以预缴税款形式缴纳税款,预缴税款金额 的确定方式如下:

A.季度第1个月,金额为上一个报告期末月计算预缴税款金额;

B.季度第2个月和第3个月,金额为以往报告期内计算的实际税款 金额的1/3减去该年度上一报告期内的税款金额。

提交中期简化财务报表的企业在报告期内以预缴税款的方式按 以下顺序缴纳税款:

a.半年度的第1个月,按上一报告期最后1个月计算的预缴款金 额;

b.半年度的第2个月及其他月份,按已届满报告期实际计算税额 的1/6,减去本年度上一报告期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预缴税款与根据预计(预测)计税依据 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应该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 财政的预缴税款金额可由税务机关根据预计指标予以判定。

此时,在当前季度开始之前,纳税人应向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 关提交下一季度预计计税依据金额的相关资料。

第一季度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可结合 该时期内以及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计算的预缴税款金额确定, 并参照最后季度的支付款和本季度前一报告期的计算的税款进行确 定。

②对于因在其他企业参股而获得的股息和其他收益,企业所得税 金额可由扣缴义务人计算:按照特殊规定算出的计税依据,乘以上文 股息等权益性收益适用的税率。

③赌博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每月进行计算:赌博活动的规定 税率,乘以相应指标实际数值和报告期内的营业天数。计算此类企业 所得税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能否免税。

④中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按照中 小型经营主体的私有制企业规定的计税依据,乘以中小型经营主体的 私有制企业规定的税率。

2.2.1.7 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企业所得税抵扣

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进行抵扣。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规定、遵守规定 的程序标准时不能返还给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土库曼斯坦境外获得的利润或收入,可被抵扣的税款金额 不得超过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外国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关出具的已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 纳税款的证明文件,可作为抵扣的依据。

2.2.2 非居民企业

2.2.2.1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该非居民企业开展 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的固定性场所,包括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开展经营 活动的情况。下列机构和场所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构成的常 设机构:

(1)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局、办公室、代理机构、工厂、车 间、商店或其他进行经营活动的类似场所;

(2)与勘探、开发或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的场所,无论这种活动 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其中包括矿山、矿井、油井或气井、采石场、陆 上或海上井架或水井、海上钻井平台,以及与上述设施的安装、组装、 调整、启动、修理或维护有关的所有场所;

(3)建筑工地、装配或组装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有关的监督活 动,无论劳务持续的时间有多长;

(4)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用于销售(交付)货物的仓库。 下列场所不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

(1)用于储存、展示属于该企业物品的场所;

(2)为进一步加工而暂时存放属于该企业物品的场所;

(3)为出口商品而进行采购或为该企业搜集商业信息的场所;

(4)仅代表该企业签署合同且不能实质影响合同内容的机构;

(5)为该企业的利益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机 构。

另外,非居民企业向土库曼斯坦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 果被派遣人员由接收单位所支配,并以该接收单位人员的名义进行活 动,则不应视为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可以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多个常设机构。

2.2.2.2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办法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 企业,应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并按照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程序 缴纳税款。

(1)对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土库曼斯 坦非居民企业,判断该企业的应税收入时需考虑下列因素:

①总收入中只包含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业务而获得的部分收 入,且这部分收入属于该常设机构。

②总收入中包含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条件是 该非居民企业的财产主要由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属于常设机构的财 产构成。

③总收入中不包含通过外贸活动获得的收入,不通过常设机构直 接进行外贸供货的收入也不纳入非居民企业的收入。

④从总收入中可以扣除因在土库曼斯坦开展业务而产生的费用, 无论这些费用是否是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产生。如果土库曼斯坦关于避 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安排)无其他规定,则费用中不应包括 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外国企业主要管理机构承担的管理和一般行政 费用。

⑤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应该与在同样条件下从事类似活动的 某个独立企业获得的收入相符。

(2)如果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同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境外开 展业务,且非居民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和支出,其通 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利润金额可依据纳税人与注册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商定的计算方法判定。

(3)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下文2.2.2.3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收 入的非居民企业纳税办法第(2)项中所述的收入,仅在满足下列条 件下,该收入的支付方不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提供注册地税务机关 书面证明,该证明能够证实在证明出具之时非居民企业因提供服务 (劳务)而构成了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且因在土库曼斯坦 境内开展业务获得的收入属于该常设机构。

(4)若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构成了多个常设机构,则 每个常设机构应单独计算计税依据和税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在连贯 的生产过程内进行的此类活动。

(5)从土库曼斯坦获得收入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应按照 纳税办法相关规定计算预扣税款并将税款上缴至土库曼斯坦国家财 政部门,将这部分收入纳入通过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展经营 的外国企业总收入金额时,可用应缴纳的税款减去预扣的税款金额。

(6)在土库曼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有权考虑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费用,条件是此 费用由主要领导机构按照劳动合同(协议)支付。

该企业还有权考虑主要领导机构派遣因公短期和长期出差到常 设机构所在地时产生的差旅费和工资费用,条件是该费用未计入管理 费用和综合行政费用。

在上述情况下,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地区)的居民企业的差旅费可以按实际支出进行全额扣除;在其他 情况下,费用扣除应该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7)对于通过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坦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确定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业务应税收入时,该企业在其他国家的 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任何费用,都不应进行抵扣。

但以下情况除外:该费用与土库曼斯坦业务直接相关,并且该企 业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和代表处确定自身利润时没有扣除过该费用, 此时,应提供该笔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审计报告),并且前 提条件是该笔费用是单独核算的费用。

2.2.2.3 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纳税办法

(1)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但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 入,或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其他收入时,应由扣缴义务人从支付 给该企业的每笔款项(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外支付的款项)中预扣企 业所得税,费用不可扣除,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任何形式请求权 的终止都被认定为款项已支付。

下列单位产生了收入支付义务的单位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①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②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 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

③个体经营者。

对应税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时,如果无扣缴义务人或无法认定扣 缴义务人(例如:相关款项是由未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支付 的),则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 履行自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该规定还适用于当交易双方均为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且未通 过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进行交易的情况 下,以及一方出售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不动产,或土库曼斯坦居民企 业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情况。

属于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对于外币收入,征税时应按照支付相应收入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 银行规定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马纳特。

(2)征税项目

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①参股在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而获得的股息和其他收益;

②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任意形式偿还的债务利 息。如果债务是通过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 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则还包括该土 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以任意形式偿还的债务利息;

③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 费,如果保险费是由于通过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则还包 括该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④由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支付的,为使用或者赋予 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的版权以及证明、商标、商品标记或者服 务标记、图纸或者模型、方案、秘方或秘密工艺的酬金,或者支付的 工业、商业或者科学试验的相关信息费,如果这些权利是由土库曼斯 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为 开展经营业务而使用,则还包括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上述酬 金、信息费;

⑤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租赁(租 用)的不动产、动产支付的租金,如果租赁的财产用于其他非居民企 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常设机构,则还包括 该其他非居民企业为此支付的租金;

⑥向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这些劳务和服务是用于其他非居民企业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则还包括该其 他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上述劳务、服务收入;

⑦出售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 股票和其他证券或股权取得的收入。此时,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将 应税收入判定为销售金额和销售费用之间的差值。扣缴义务人无法判 定应税收入时,应先从总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款,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提交相应文件时,重新计算税款;

⑧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支付的违反合同义务的罚款和 滞纳金;

⑨国际运输收入。对于土库曼斯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如果运输 是用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 或者常设机构,则应包括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是指海运和河运船舶、飞机、汽车或者火车运输,在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外各 站点之间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⑩来源于土库曼斯坦与其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的其他类似收入, 具体包括:

A.基于与外国企业签署的委托合同,从土库曼斯坦境外进口商品 并销售的收入;

B.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位于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 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分配给外国企业的利润或财产,条件是土库 曼斯坦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未将该所得认定为股息;

C.向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转让请求权,提供委托、 信托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请求权和上述中介服务是用于其他非 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的经营 活动,则收入还包括该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请求权和委托、信托 中介服务的款项。

(3)税率

由扣缴义务人按照15%的税率计算上述征税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 税,但船舶或者飞机租赁收入除外。

船舶光租和飞机干租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6%。

(4)税收协定

下表列出了适用于土库曼斯坦法律实体根据现行有效税收协定 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税率。在 特定情况下,税收协定税率高于国内税法税率的,适用后者(即“优 惠优先 ”)。如果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外国税务机关开 具的《税收居民证明》,则可以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

表1 土库曼斯坦企业协定税率表[4]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项目

个人,公司

(%)

符合条件的公 司(%)1)

%

%

居民纳税人

[4]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企业税收协定表》,普华永道https://taxsummaries.pwc.com/turkmenistan/ corporate/withholding-taxes。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公司

15

15

15

15

个人

10

不适用

10

10

非居民纳税人协定税率

亚美尼亚

15

5

10

10

奥地利

15

15

0/102)

103)

阿塞拜疆4)

10

10

0/105)

10

巴林

10

10

0/106)

10

白俄罗斯

15

15

0/106)

15

比利时7)

15

15

0/158)

0

中国

10

5

0/109)

10

克罗地亚

10

10

0/106)

10

捷克共和国

10

10

0/109)

10

爱沙尼亚

10

10

0/106)

10

芬兰

15

5

0/109)

10

法国5)

15

15

0/1010)

0

乔治亚州

10

10

0/106)

10

德国

15

5

0/1011)

10

匈牙利

15

5

0/109)

10

印度

10

10

0/106)、12)

10

伊朗

10

10

0/1013)

5

日本5)

15

15

0/1013)

0/1012)

哈萨克斯坦

10

10

0/106)

10

吉尔吉斯斯坦

10

10

0/106)

10

拉脱维亚

10

5

0/109)

10

立陶宛

10

5

10

10

马来西亚

10

10

0/106)

10

摩尔多瓦

10

10

0/106)

10

巴基斯坦

10

10

10

10

罗马尼亚

10

10

0/1014)

15

俄罗斯

10

10

5

5

沙特阿拉伯

10

10

0/1015)

10

新加坡

10

016)

   

斯洛伐克共和国

10

10

0/106)

10

韩国

10

10

0/1017)

10

瑞士

15

5

10

10

塔吉克斯坦

10

10

0/106)

10

土耳其

10

10

0/106)

10

乌克兰

10

10

0/106)

10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0

0

10

英国

15

5

0/106)

10

美国5)

15

15

018)

0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0/1019)

10

附注:

1)如果接受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分配股利的资本或投票权(视具体情况而定) 25%以上,则适用本列中较低的协定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居民,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利息应仅在收 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i)是该缔约国或中央银行、行政区划或其地方当局;(ii) 利息由产生利息的国家、地区、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支付;(iii)该利息是就该国或其行 政区划、地方当局或出口融资机构所欠的贷款,或由该国或其行政区划、地方当局或出口融 资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债券或信贷而支付的。

3)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于最惠国条款。

4)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5)在土库曼斯坦产生并支付给阿塞拜疆政府、地方当局、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或国家石 油基金的利息在土库曼斯坦免税。在阿塞拜疆产生并支付给土库曼斯坦政府、地方当局或土 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利息应在阿塞拜疆免税。

6)支付给该缔约国政府、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的利息免税。

7)这些国家与前苏联缔结税收协定,在与土库曼斯坦继续适用该协定。在实践中,通 常情况下土库曼斯坦沿用以前的协定。

8)政府贷款利息;与供应商品、货物和服务的分期付款有关的商业债务索偿的利息; 银行无抵押票据所列明的贷款利息;在银行(包括公共信贷机构)的现金存款利息(不以无 记名票据为代表)不征收预提税。来源于以下的利息,不征所得税:政府贷款利息;与供应 商品、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分期付款的商贷利息;银行贷款利息(无记名票据除外);银行(含 公共信贷机构)存款利息(无记名票据除外)。

9)对于从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任何国有金融 机构的利息或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不征收预提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 的政府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险而支付 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10)来源于一方境内并由另一方居民收到的信贷、银行贷款以及商业信贷的利息不征收 预提税。

11)在德国产生并支付给土库曼斯坦政府、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或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 事务国家银行的利息在德国免征预提税;在土库曼斯坦产生的利息,作为德国就出口或外国 直接投资提供担保的贷款支付,或支付给德国政府、德意志联邦银行、国有金融机构或德国 投资和发展公司的利息在土库曼斯坦免征预提税。

以下利息应仅在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如果收款人是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并且利 息已经支付:(i)与赊销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有关;(ii)与一个企业以赊销方式向另 一企业销售货物有关。

12)利息由另一缔约国的政府、政治分支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的,免征预提税。

13)缔约国另一方政府、部委、其他政府机构、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由缔约国另 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14)发生在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预 提税:(i)被提及的国家;(ii)首先提及的国家;(iii)利息支付给另一缔约国政府。

15)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中央银行或任何由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 息,不征收预提税。

16)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适用0%低税 率;发生在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的股息,免征预提税。

17)产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包括其行政区划和地方当局、缔约国另 一方中央银行或任何履行政府性质职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第一个提到的缔约国免 征预提税。

18)与缔约国一方之间的贸易融资有关的信用、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债务利息不征预提税, 除非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从缔约国一方的一般银行业务中取得收入。

19)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政府、其他政府机构、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国家 进出口信贷承销机构或根据缔约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免征利息预提税。

(5)申报与缴纳

如果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支付款项的时间晚于取得收入当月最后 一日,可先利用扣缴义务人的资金缴纳税款,之后再从应支付给纳税 人的款项中扣除。此情况下,在获得收入之日进行计税。签订长期合 同时,在最后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所属纳税期的最后一日进行计税。 在该月份结束后15日内完成税款缴纳(包括在国外进行支付的情况)。

向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的单位,即扣缴义务人,应该 在支付后次月2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该收款企业计算、 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并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相关资料 以及账户中未扣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相关资料。资料的形式由土库曼斯 坦财政和经济部确定。

2.2.2.4 避免双重征税

按照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请求,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其出具证 实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土库曼斯坦 税务机关规定该证明文件的形式。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应该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书,并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证实自己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 官方证明,且该国家(地区)应为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在相应纳税期

内(或者其中一段时间)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如 果非居民企业改变了其税收居民身份,应在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发生 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自己是另一国家 (地区)税收居民的官方证明。

申请书的格式和提交办法可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确定。未按照 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书或违反申请书提交办法,税务机关可能拒绝审 核该申请书。

2.2.3 申报与缴纳

(1)纳税期与报告期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而报告期为:第一季度、上 半年、9个月和一个纳税年度。

赌博活动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月。

(2)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①按照2.2.1.6(1)①部分规定的程序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时间如下:

A.以预缴款形式缴纳时,在纳税年度的每月25日前缴纳;

B.第一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提交上述期 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日期后5日内缴纳。

②按照上文中2.2.1.6(2)③部分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在 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前缴纳。

③按照上文中2.2.1.6(2)②部分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在第 一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结束后,在上述时期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届满后5日内进行缴纳。

④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应遵照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的税款扣除期限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扣除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在向国外进行支付时,在规定的扣税之日后15日内缴 纳扣除的税款。

2.3 个人所得税

2.3.1 居民纳税人

2.3.1.1 判定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停留超过183天的自然人判 定为土库曼斯坦的居民纳税人。不满足这一条件的人是非居民纳税 人。

以下人士免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土库曼斯坦英雄;

(2)被授予土库曼斯坦“精神灯塔 ”勋章人员;

(3)按照《土库曼斯坦居民社会保护法》规定认定的退役军人;

(4)在战争中致残的人员;

(5)由于遭受放射性灾难而蒙难的人员;

(6)抚养未满18岁自幼伤残子女的父母或履行父母职责的其他 人。

2.3.1.2 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应该就其取得的所有收入缴纳所得税,无论 其收入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内还是境外。

(1)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金钱收入或其他 物质性收益,其中物质性收益包括:

①纳税人从关联方处以优惠价格购得商品、劳务和服务所节约的 开支;

②以优惠利率取得贷款所节约的开支;

③纳税人所欠雇主的款项被雇主豁免的收入;

④雇主为纳税人支付自愿保险的收入。

(2)不征税所得

①不视为收入的项目包括: A.借款本金;

B.纳税人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现金和非现金外币汇兑收益(以现金 持有的外汇和个体经营者银行账户中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外汇除外);

C.有参股人退出企业,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企业的财 产时,参股人(股东、合股人)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范围内获得 的资产;

D.证券价值发生改变时产生的收益;

E.由于纳税人多缴税款未被税务机关及时退还所产生的利息,利 息按日计算的金额为应退还税款的0.03%;

F.以抵押或者保证金方式获得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

②不视为经营业务收入的项目包括:

A.有参股人从合伙组织退出,或者在各参股人之间分配被清算的 合伙组织的财产时,在合伙组织参股人首次出资范围内获得的财产;

B.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获得的财产,其中包括代理人因替委 托人负担费用而获得的作为补偿的财产,条件是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条 款,代理人替委托人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代理人支出项目。该规定还 适用于委托合同或者其他类似合同;

C.个体经营者在自由经济区(不包括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内 取得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自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10年内免征个 人所得税。

2.3.1.3 税率

(1)如无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2) 自然人通过赌博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上文2.2.1.3(3)部 分规定的相应税率缴纳税款。

2.3.1.4 税收优惠

(1)不列入计税依据的收入包括:

①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国家补助金,临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取得 的补助金除外;

②按照土库曼斯坦和其他国家养老金法规规定程序确定的养老 金,以及在非政府养老保险条件下获得的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储蓄利 息,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超出根据最低规定数额计算的保费金额的资 金数额;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强制性保险、自愿人寿保险、自愿财产 保险和责任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对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生命 和健康造成的损害、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在其他情况下, 自愿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金金额超过自然人承担的保费金额,应进行 征税;

④按照继承和赠与规定,从自然人处获得的现金或者其他物质性 利益,科学、文学、艺术著作作者以及发明人、创作人和工业模型设 计人的继承人取得的收入除外;

⑤从企业获得的、在纳税期内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定最低工资额 10倍的赠品价值。超过该数额部分的金额应按照一般规则计入收入;

⑥与下列项目相关的、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定程序获得的补偿费: A.补偿给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

B.履行劳动义务,报销差旅费,提供工作服、野外工作补助;

C.去往另一工作地点的车费;

D.免费提供住宿和公共服务;

E.支付规定的实物津贴价值或代替该实物津贴的补偿款项;

F.劳动者离职。在上述支付款项中包括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给劳 动者的所有土库曼斯坦法定费用;

G.其他费用补偿金;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未使用假期的补偿金。

⑦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和职业学校、教会学校规定的、支付给本 校学生的助学金,上述学校由土库曼斯坦总统、外国国家、国际组织、 跨国(政府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其法定活动范围内设立;

⑧获得的赡养费款项;

⑨因伤残或者其他健康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失去供养人时,获 得的一次性资助金额;

⑩献血补贴;

⑩通过出售产权属于自然人的财产获得的资金,因进行经营活动 和转让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公司股权而销售财产所获得的资金除 外;

⑩企业提供的物质援助金额:

A.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无论金额大小;

B.在其他情况下,在纳税期内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定最低工资额 10倍的金额;

⑧应召在土库曼斯坦军队、其他军队、国家安全机关和部队服役 的现役军人获得的津贴、奖金和其他款项;

⑩以下产品的销售收入:

A.在农田和私人附属农场种植的天然产品和再加工农产品(其中 包括花圃和养蜂)。此时,应提供证实存在农田和私人附属农场的证 明文件;

B.野生浆果、坚果和其他果实、菌类、种子、草药、狩猎产品、 养殖和捕捞的天然鱼和鱼加工制品;

⑥为动物和家蚕等提供养殖和育肥服务的收入;

⑩获得的以下收入:

A.承租人根据农场内部农业租赁承包合同工作,以及销售通过农 场内部农业租赁承包合同获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B.受雇在农业企业工作的人员,管理机构人员(领导、专家和管 理人员)除外;

C.个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获得的收 入。

⑩依照土库曼斯坦法规获得的私有化财产价值;

⑧自然人的银行存款、存单利息金额以及通过银行卡账户或支付 终端进行非现金支付后返现的金额;

⑩在个人赛或者团体赛中获胜的运动员从官方组织单位获得的 奖品价值;

⑩纳税年度内在任何比赛和竞赛上获得的奖品价值以及金额不 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3倍最低工资的任何奖金;

⑦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决定颁发的现金奖金和奖品、纪念品和奖 章价值;

②被派往国外工作的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工作人员获得的工资和 其他外币款额;

④企业支付给自己员工或为自己员工支付的用于全部或者部分 报销工作人员子女在幼儿园或其他保健机构的金额以及自己员工的 门诊和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土库曼斯坦全国工会中心资金全额或者部 分支付的物质援助、休养费和礼品费;

四与按照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认定的家属或近亲的自然人财产和 非财产关系相关的收入,该自然人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契约)获得的收入除外;

匈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决定,自然人按照优惠价格销售或者免费 转让财产(商品、劳务、服务)时获得的补偿性物质利益;

⑩获得的一次性项目津贴;

⑦为照顾未满18岁自幼伤残人士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或个体经 营者在纳税期内收入金额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600倍 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按照一般规定列入收入 [5]。

(2)外国公民的收入,以及不经常居住在土库曼斯坦的土库曼 斯坦公民、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国际 组织、跨国(政府间)组织获得的收入,不应缴税。

这些代表处(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的家政人员,如果不属于土 库曼斯坦公民或者不长期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可免于缴纳作为家 政人员获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3)在外国国家机关任职取得的收入,对于在当地应缴纳税款 的部分在土库曼斯坦不征税。

2.3.1.5 税前扣除

(1)总收入扣除款项

[5] 资料来源:《关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2022年4月17日https://turkmenistan.gov.tm/tk/ha bar/62448/turkmenistanyn-kanuny-salgytlar-hakynda-turkmenistanyn-bitewi-kanunyna-uytgetmeler -we-gosmacalar-girizmek-hakynda#post。

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计税依据时,纳税人有权在纳税期的每个月内 按下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①对于任意自然人,金额为1个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 目 前1税费核算指标相当于50马纳特);

②对于因紧急情况(事故、灾难和其他灾祸)以及参加消除事故 后果的活动而致残的人员,金额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4 倍;

③对于上文中不列入计税依据的收入和本条第②项中未说明的 伤残人士,金额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2倍;

④有受抚养人士的人员,税前扣除金额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 算指标的1倍,扣除金额可以根据抚养人士的数量进行累积,上述扣 除款项的资格赋予有需抚养伤残人士家庭的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成员。

受抚养人士是指完全受纳税人抚养或者获得纳税人帮助的家庭 成员,且纳税人提供的帮助是该受抚养人士日常生活主要经济来源, 受抚养人士包括:

A.纳税人亲自抚养或者接收赡养费而抚养的人士;

B.由国家提供补助金抚养的儿童;

C.产假期没有获得产假津贴的妇女;

D.获得国家提供的儿童抚养补助金的人士,且该人士没有其他单 独的收入来源。

下列人员不属于受抚养人士:

A.获得助学金和退休金的人士,以及国家负责赡养的其他人员;

B.产假期获得产假津贴的妇女。

无论受抚养人员是否和纳税人、抚养人共同生活,均可以进行扣 除。

⑤在保卫土库曼斯坦时,在卫国战争、其他国家境内战争行动中, 或者在兵役、内务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其他任务时,因受外伤、内伤 或者重伤,或者由于战争而染病,导致牺牲的军人父母和配偶,金额 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3倍。

当纳税人同时拥有2.3.1.5(1)第②项至第⑤项中所列的几项资 格时,可选择扣除款项最多的一项进行扣除。

纳税人有权扣除自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的金额。

对于2.3.1.5(1)规定的扣除款项,纳税人可独立进行扣除,在 纳税申报表中予以体现,由纳税人主要工作所在地用人单位负责扣除 的情况除外。

2.3.1.5(1)规定的扣除款项,应依据规定程序提交证实拥有该 扣除资格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

如果在纳税期内纳税人没有获得税前扣除或者扣除金额少于 2.3.1.5(1)规定的数额,在纳税期结束后,税务机关需依据附在纳 税申报表之后的纳税人申请和证实有扣除款项资格的证明文件,参照 2.3.1.5(1)中规定的款项扣除资格办法重新计算计税依据。当纳税 期尚未结束时,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交证明文件,扣缴义务人 应在30日内重新计算计税依据。

(2)开展经营活动、专业服务的相关税务扣除款及其他扣除款 项

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计税依据时,下列纳税人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①对于个体经营者,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的、有凭证证实的、 与获取收入相关的费用。

如无特殊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程序,对于企业的上述费用应予以 扣除。该办法适用于营业外支出或损失。

②对于按照民事合同履行劳务或提供服务获得收入的纳税人,扣 除金额为实际发生的、有凭证证实的、与履行劳务或提供服务直接相 关的费用。

③对于获得了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执行或其他使用特 许权使用费或报酬,或取得了发明、创造和工业模型特许权使用费的 纳税人,扣除金额为实际发生的和有凭证证实的、与工作执行(提供 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④对于通过证券交易和转让公司股权而获得收入的纳税人,扣除 金额为实际发生的、有凭证证实的、与买卖证券和公司股权直接相关 的费用。

⑤如果上述费用没有凭证可以证实,可按照下列扣除比例进行扣 除:

表2 费用扣除列表

项目

费用标准(收入金额的百分比)(%)

文学作品创作,包括戏剧、 电影、舞台剧和杂技

20

艺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岀版物摄影、建筑作品

30

各种工艺的雕塑、巨幅装饰画、装饰应用和装潢艺 术、画架画、戏剧和电影舞台美工艺术和图像创作

40

视听(音像、 电视和电影)作品创作

30

音乐作品创作:音乐舞台作品(歌剧、芭蕾舞、音

乐喜剧)、交响乐作品、合奏作品、室内乐作品、

管乐合奏作品、电影、电视和录像片、戏剧原创音

40

其他音乐作品,包括准备发表的作品

25

制作文学和艺术作品

20

学术著作和科研工作创作

20

发明、创造和创作工业模型(使用最初两年获得的 收入金额)

30

2.3.1.5(2)②、③所述纳税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的扣 除额,是指与税法中的劳务和提供服务相关的材料费(含增值税)。

确定计税依据时,有凭证证实的费用不能与上表所述按比例扣除 的费用同时计算。

符合2.3.1.5(2)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税法规定填报纳税申报 表。

2.3.1.6 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①确定计税依据时,需考虑纳税(报告)期内纳税人的所有收入 —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包括商品(劳务、服务)以及物质利益 和社会福利。

②对于规定了不同税率的收入,应分别单独计算。

③对于适用1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所得,如果计税依据中无特殊 规定,计税依据为该收入的货币价值,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

在纳税(报告)期内,如果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超过应征税的收 入金额,则在该纳税(报告)期内计税依据认定为零。

④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税依据是指,超过自然人缴 纳的保费的自愿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金额。此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税 依据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单独计算。

⑤对于个体经营者纳税人因参与合伙组织获得的收入,其计税依 据可参照下列规定判定:

A.如果合伙组织合同中规定了分配的是扣除费用后的收入,则该 部分费用不应从合伙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B.当合伙企业股东既有土库曼斯坦居民纳税人又有土库曼斯坦 非居民纳税人时,无论合同规定由谁负责该企业业务,都应当由一名 土库曼斯坦居民负责以征税为目的的收入和支出的统计工作。该土库 曼斯坦居民应根据纳税(报告)期累计结果,确定合伙企业每名股东 的总收入或总应税收入。

⑥对于通过赌博业获得的收入,规定了固定金额的所得税,具体 金额取决于该活动的游戏机(牌桌)数量、座位数或者赌场面积,并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参照上文2.2.1.6(2)③) 计算。

⑦当纳税人从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处,以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形 式取得报酬,或者取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收入,应以合同 中注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不符合市场价格水 平的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价 格,则应该按其通常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⑧当纳税人无偿取得商品、劳务和服务时,其计税依据是该商品、 劳务和服务通常的销售价格,如果纳税人无偿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则计税依据是资产的账面价值。

⑨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广告目的的商品、劳务或服务时,如果其价 值不高于土库曼斯坦最低工资标准的0.4倍,则无需纳入计税依据, 但超过部分需计入计税依据。

⑩打算结束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销售其商品时(如清仓促销 时),计税依据通常为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同时需注意,销售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不得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销售其他商品 的计税依据不得低于商品的购置成本。

⑩当纳税人取得外币收入时,应使用取得收入当日土库曼斯坦中 央银行官方汇率进行换算。

(2)计算方法

①根据2.3.1.6第(1)⑥部分规定的计税依据,税款金额可按照 居民企业赌博活动收入的相关规定(参照上文2.2.1.6(2)③部分和 上文2.2.1.3(3)部分)进行计算。

根据2.3.1.6第( 1 )其他部分规定的计税依据,税款金额为 2.3.1.6(1)其他部分规定的计税依据乘以2.3.1.3第(1)部分规定 的税率得到的数额。

②税款总额是指按照2.3.1.6(2)①部分计算的税款合计数额。

③在纳税(报告)期结束后,应根据在该纳税(报告)期内纳税 人获得的所有收入计算税款金额。

④税款金额以马纳特计算。税款金额低于50坚戈时,不进行计算, 50坚戈及以上时,四舍五入为马纳特整数[6]。

2.3.1.7 申报与缴纳

(1)纳税期和报告期

①纳税期认定为纳税年度;

②对于某些类型的收入,如果要求在纳税年度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则规定报告期为上半年和纳税年度。

[6] 土库曼斯坦马纳特是土库曼斯坦的流通货币,辅币单位为坚戈,1马纳特约等于100坚戈。

(2)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为:

A.取得现金收入的,为获得现金或第三方按照纳税人的委托将资 金转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之日;

B.取得商品(劳务、服务)等实物形式收入的,为获得实物之日;

C.债务终止(含债务相互抵消)的,为债务终止之日;

D.取得物质利益和社会福利的,为获得商品(劳务、服务)、其 他财产、支付利息、终止债务之日。

②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实际获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入的日期。

(3)计税方法

①下列收入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A.依据签订的民事合同从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的其他自然人处获 得的报酬金额,包括按照财产借用或者租赁合同获得的收入;

B.属于土库曼斯坦居民个人,从土库曼斯坦境外获得的收入;

C.通过民事合同获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在获得该收 入时扣缴义务人不得进行扣税;

D.所获得的、未经扣缴义务人扣除税款的收入。

②前述纳税人,应按照税法应纳税规定的程序计算应上缴土库曼 斯坦国家财政的税款金额。

纳税人参照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扣除的税款金额计 算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税款总金额。

③根据报税单纳税申报表计算的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 税款总金额,应在上一报告期结束的次月10日内进行缴纳。

(4)纳税申报表

①前述第(3)部分中①规定的纳税人(外国公民除外),应在 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5日内向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 报表。

②不承担提交纳税申报表义务的自然人,在重新计算整个纳税期 内的税款时,有权在该时期结束后向居住地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表。

③纳税人需在纳税申报表内注明在纳税(报告)期内获得的所有 收入、收入的支付来源、税前扣除、扣缴义务人扣除的税款金额、在 纳税(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在纳税(报告)期结束后应 缴纳(补缴)或者返还的税款金额。

2.3.1.8 避免双重征税

土库曼斯坦居民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金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所得税时可抵扣。对于在土库曼斯 坦境外获得的收入,可抵扣的税款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 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金额。纳税人应提供外国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 关出具的证实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作为抵扣的依 据。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不能返还给纳税人的 个人所得税。

2.3.2 非居民纳税人

2.3.2.1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1)判定标准

不满足居民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是土库曼斯坦的非居民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下列单位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①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②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 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

③个体经营者。

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由律师协会(或其部门)进行计算、扣除和缴 纳。

扣缴义务人支付的所有应税收入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典的规 定进行扣缴,支付给个体经营者的收入除外。

2.3.2.2 征收范围

对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仅包括来 源于土库曼斯坦的收入,具体包括:

(1)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 机构,以及从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个体经营者取得的下列收入;

①受雇收入,以及根据民事合同取得的收入;

②履行董事职务获得的报酬和其他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收入;

③股息和其他因参股而获得的收入;

④任何种类债务的利息收入;

⑤使用或者赋予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证书、 商标、商品标记或者服务标记、图纸或者模型、方案、秘方或秘密工 艺使用权的酬金,或者工业、商业或者科学试验的相关信息费;

⑥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的保险赔偿;

⑦养老金、补贴、奖学金和其他类似收入;

⑧出租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财产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财产的 收入;

⑨艺术家、演员、播音员、主持人、音乐家、运动员在土库曼斯 坦境内从事个体活动的收入,无论该收入是直接由上述人员取得还是 先由其他机构取得(例如经纪公司)然后再支付给上述人员;

⑩奖金;

⑩其他收入。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固定场所提供科 研、文化、表演、教育、医疗、法律、认证、工程、设计、审计或会 计服务的收入。

2.3.2.3 税率

参见2.3.1.3居民纳税人税率。

2.3.2.4 税前扣除

参见2.3.1.5居民纳税人税前扣除。

2.3.2.5 税收优惠

参见2.3.1.4居民纳税人税收优惠。

2.3.2.6 应纳税额

从纳税期初开始,每个月结束后, 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的 2.3.1.3第(1)部分规定税率和扣缴义务人在该期限内计在纳税人名 下的所有收入,计算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税款金额,抵扣在 当前纳税期之前月份预缴的税款金额。

此时,通过收入金额计算税款金额,不减去总收入扣除款项和开 展经营活动、专业服务的相关税务扣除款及其他扣除款项。该规定不 适用于按照主要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契约)支付的、按照总收入扣除 款项规定进行扣款的劳动报酬。支付纳税人不完整月份的劳动报酬 时,扣缴义务人不釆取上述扣除款项。

每次进行支付时,由扣缴义务人从应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 计算的税款金额,或者按照其委托由第三方扣除。

2.3.2.7 申报与缴纳

(1)税款缴纳

对于外国公民,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的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 政的税款总金额,应在上一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月15日之前缴纳。

(2)纳税申报表

外国公民应在上一税务年结束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纳税申报 表。

对于税法规定纳税的收入,外国自然人在纳税年度内终止获得该 收入的经营活动时,以及外国自然人去往土库曼斯坦境外时,当前纳 税(报告)期内该自然人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驻留期间实际获得收入的 纳税申报表,应该在出境前1个月内提交。税款应在纳税申报表提交 后15日内缴纳。

在纳税申报表中纳税人需注明在纳税(报告)期内获得的所有收 入、收入的支付来源、税务扣款、扣缴义务人扣除的税款金额、在纳 税(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在纳税(报告)期结束后应缴 纳(补缴)或者返还的税款金额。

(3)其他规定

①扣缴义务人有义务计算扣缴的税款,扣缴时间不得晚于银行实 际收到用于支付收入的现金之日,也不得晚于从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

户将收入汇入纳税人账户之日,或者按照纳税人委托汇入第三方账户 之日;

②在其他情况下,对于纳税人获得的实物收入,扣缴义务人扣缴 税款时,不得晚于纳税人实际获得收入的次日;

③扣缴义务人计算并扣缴的税款总额,缴纳至扣缴义务人注册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

④应上缴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税款,可根 据计算和支付给该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应税收入金额确定;

⑤按照纳税人的申请,扣缴义务人出具获得收入和扣除税款的相 关证明,其格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予以批准确定;

⑥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收入中多扣除的税款,应在纳税人提交相 应申请书之后30日内,由扣缴义务人进行返还;

⑦扣缴义务人未从纳税人预扣或者未完全预扣的税款,扣缴义务 人应该对纳税人进行追索,直至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付清全部税收债 务;

⑧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年度届满后的次年1月20日之前,根据土 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制定的表格向税务机关提交支付给纳税人的收 入金额和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信息。

2.3.2.8 避免双重征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如果土库曼斯坦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所属国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在相应纳税期内(或者其中一段时间)有 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则该非居民纳税人应该向土库曼斯 坦税务机关提交免税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申请书,以及非居民纳税人 在相关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在税款缴纳之前提交,或者在该非居民纳税 人申请免税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纳税期结束后3年内提交。税务机 关通过对申请书和证明文件进行审议,决定该非居民纳税人是否能够 享受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

申请书的格式和提交程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制定。如果申 请书未按规定格式提交或者违反提交程序,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审议该 申请。

2.3.3 其他

尚无相关资料。

2.4 增值税

2.4.1 概述

2.4.1.1 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下列实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1)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2)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 分包商。上述单位发生不属于石油业务的应税行为时,属于增值税纳 税人;

(3)经营活动适用于简化征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

(4)私人所有制企业。

2.4.1.2 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 的应税行为。

(1)应税行为包括:

①销售商品、劳务,提供服务及转移产权;

②实施建筑安装作业用于个人所需。其中不包括仅与购进设备或 自行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相关的工作;

③商品被窃或者被损坏时,获得过错方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 保险赔付;

④使用商品、劳务、提供服务用于个人所需,且相应费用未包括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款项(包括折旧)中。

(2)应税行为不包括:

①不是在货币存储或代收服务下完成的,不具有钱币收藏价值且 与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下令生产货币企业的货币销售无关的支付手 段合法的货币、资金及钞票的流通;

②发行证券(包括转让企业股权)、发放信贷(贷款)和收取信 贷(贷款)利息,但与之相关的中介和经纪服务除外;

③无偿划转:

A.企业重组时,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无偿划转给该 企业的法律继承人;

B.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 机构决议无偿划转财产;

C.慈善机构无偿划转商品(无偿提供劳务和服务);

D.作为人道主义援助或慈善捐助的商品(无偿提供劳务和服务);

E.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 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商品(无偿提供劳务和服务)。

④转让财产:

A.出于国家或者公共需要,或者由于文化价值、土地使用不当, 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决定没 收或征用的土地;

B.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被征用、没收或者划转以及国家接收的无主 财产或者财富。

⑤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财政援助、技术援助、贷款资助范围内, 外国、国际组织或自然人销售给土库曼斯坦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可 以适用该规定的实体包括:

A.经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者自然人授权进行商品(劳务、服务) 销售的实体;

B.规定的上述援助和贷款、借款接收人;

C.根据与上述被授权单位和此类援助和贷款、借款的接收人签订 的协议,在收到的贷款、借款金额范围之内,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供应 商;

⑥由非营利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 和地方自治机构销售的商品、劳务或服务,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⑦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根据土库曼斯坦法规规定的履行劳务(提供服务)的义务在授予的专 属职能范围内履行劳务(提供服务)。包括国家消防服务、海关服务、 商品(劳务、服务)认证服务及其他类似劳务和服务;

⑧首次转让商品(劳务、服务)销售合同的请求权,或者依法将 请求权转让给他人;

⑨将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其他企业或合伙组织;

⑩向下属机构或者子公司销售根据国家机关签订的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对外贸易合同所购进的商品;

⑩在关于共享使用货车,集装箱和提供服务的国际协议框架内提 供的劳务和服务。

《土库曼斯坦税法》中的商品是指可以被销售的财产或者用于销 售的财产。电能、热能、天然气和水均可视为商品。

2.4.1.3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销售商品的纳 税义务发生地根据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1)如果商品销售无需进行运输,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所在 地;

(2)如果商品销售需进行运输,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起运地;

(3)如果商品须由其销售方或销售方的代表进行装配、安装或 组装,则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装配、安装或组装发生地。

提供劳务和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根据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1)除下文有其他特殊规定以外,提供劳务和服务的纳税义务 发生地是提供劳务和服务企业的注册地,如果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常 设机构提供劳务和服务,则纳税义务发生地是分支机构和常设机构的 实际所在地,如果个体经营者提供劳务和服务,则纳税义务发生地是 个体经营者的常住地或业务发生地;

(2)与不动产相关的劳务和服务(例如:建设、安装、装配、 维修或租赁),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不动产所在地;

(3)与动产相关的劳务和服务(例如:卸货、装货、装配、加 工、保养和维修,但动产租赁除外),纳税义务发生地是业务实际发 生地;

(4)文化、艺术、教育或体育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是服务实 际发生地;

(5)下列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是购买方所在地:

①转让专利权、许可证、商标、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②广告服务;

③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管理、数据处理服务,以及 信息服务和勘探服务;

④金融、银行、保险服务;

⑤劳务派遣服务;

⑥由代理人完成的本部分所述的其他服务;

⑦租赁动产服务;

⑧开发、调试和修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服务;

⑨设备(例如:船舶和飞机)、商品、劳务和服务的认证以及测 试服务;

⑩通讯服务(例如:蜂窝式移动电话服务和频道租赁服务)。

2.4.1.4 计税依据

(1)发生釆用国家固定价格的应税行为时,计税依据是根据纳 税人从其他方获得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劳务、服务)价格确定的 价值。此时,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中包含消费税税额。

发生应税行为时,除釆取国家固定价格计价交易外,计税依据是 指根据纳税人从其他方获得或者有权获得的、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 品(劳务、服务)价格确定的价值。

(2)商品被窃或者受损时,计税依据应包括获得的过错方对于 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保险赔付金额。仅适用于被认定为征税对象 且不免税的商品。

(3)商品(劳务、服务)的价值以及计税依据中包含的外币资 金,按照应税行为发生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官方汇率换算成马纳 特。

(4)相应纳税期内的计税依据可确定为在相应纳税期内发生的 所有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金额减去下文中税收优惠规定的、在该纳税 期内发生的应税行为计税依据金额。

在按照下文中税率的相关规定釆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可按照按 不同税率缴税的类型,单独确定计税依据。

(5)划转产权时,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程序、参照其相 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2.4.1.5 税率

(1)以下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

①出口销售自产和外购的商品,天然气(及其伴生气)、石油及 其加工产品除外。出口商品是指在有证据证实商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 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情况下,运至土库曼斯坦境外的商品;

②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如果出发地和目的 地均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即使运输途中交通工具曾在土库曼斯坦境 外行驶,提供的服务也不被视为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

③出口商品的运输、装卸、转运服务,以及外国货物通过土库曼 斯坦境内过境运输服务;

④用于国际货运和客运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加油、维修(包括航行、 起飞、着陆时)的服务以及销售机组人员、船员和乘客在旅途中所需 的商品;

⑤经过海关批准备案,在免税店销售的商品;

⑥向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同等代表机构和国际组织销售供其使用 的商品、劳务和提供服务;

⑦由土库曼斯坦政府外汇储备资金付款的销售商品、劳务和提供 服务;

⑧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石油业务承包 商和分包商为开展石油业务而销售商品、劳务和服务。上述规定不适 用于:

A.这些商品(劳务、服务)仅用于石油业务以外的活动;

B.无法预先确定这些商品(劳务、服务)将将来用于什么活动;

C.这些商品(劳务、服务)计划同时用于开展石油业务和其他活 动,但无法将用于石油业务的部分和其他活动的部分区分开;

承包商或分包商有义务在开具发票之前将上述情况告知供应商 或交易对方;

⑨销售自产农产品;

⑩从土库曼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处购买原油和凝析油,并由土库曼 斯坦居民纳税人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加工商品。出口商品定义与上文① 中相同。

(2)其他应税行为适用15%的税率。

(3)按照国家固定价格销售商品、劳务、提供服务时,适用于 采用计算法确定的比率乘以100%作为相应的税率。计算法确定的比率 为国家对纳税人规定的费率除以上述税率的比值。计算法确定的税率 也适用于税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第36条确定的实际市场价格 计算税率。

2.4.2 税收优惠

(1)发生下列应税行为时免征增值税:

①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出租车除外,包括固定线路的出租汽车), 以及城市近郊河道、铁路或者汽车客运运输服务;

②不收取附加费完成的保修期内商品维修和技术保养服务及工 作,包括其零配件的价值;

③销售药品、药剂、消毒器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假肢、矫 形产品和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④兽医和卫生防疫服务;

⑤医疗保健服务,牙齿修复(非治疗性整容除外);

⑥病人、残疾人和高龄老人护理服务,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

⑦教育服务;

⑧杂技服务;

⑨墓碑制造服务、墓地修复劳务,丧葬仪式及其相关服务;

⑩宗教组织服务,包括举办仪式和典礼以及销售宗教和祭祀用 品;

⑩销售盲人、失聪人士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教育和生产企业生产 的商品;

⑩销售残疾人社会团体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⑧销售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的商品;

⑩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⑥农业企业销售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再加工产品,乳品加工产品 除外;

⑩销售原棉加工产品(棉花纤维、棉籽、皮棉、小棉桃、棉绒和 废料);

⑩销售种子;

⑧销售家蚕蚕茧、蚕卵和提供其养殖服务;

⑩销售矿物肥料;

⑩销售灭草剂、杀虫剂和其他植物保护制剂;

⑦通过农场内部灌溉系统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耕种场地供水的服 务,农场内部排水系统的排水服务以及生产和收割农产品的机械化服 务;

②销售粮食或食品类商品(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和食品生产、 制备和再加工时使用的商品;

④销售混合饲料;

四销售春天剪的萨拉金羊毛和用此类羊毛制成的纱以及此类羊 毛的清洗服务(包括清洗和分拣),用此类羊毛制作纱(包括染色) 的服务;

匈销售公共餐饮食品;

⑩销售地毯和手工地毯制品;

⑦土地转归个人所有的土地管理工作;

困开展建筑活动和建筑安装活动,修建用于下列目的的建筑:保 存谷类作物;生产面粉工业产品,含淀粉产品;生产面包和新鲜糕点; 生产面包干和饼干,生产可长期保存的馅饼和甜点;生产通心粉制品; 生产儿童食品和营养膳食;药物生产;人类保健活动;兽医活动;

④进行与整套纪念碑和修建其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工程相关的劳 务和提供相关服务;

⑩根据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议,提供的铁路、国际高速公路的建 设和安装工程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㉛为居民提供的住房和公用事业服务及开发性服务(包括租房) 以及街道、公园、街心花园等的室外照明服务;

㉜全部金额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负责(贷款资金除外)支付的设备 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工程;

㉝利用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提供的资金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设计 工作;

㉞用于广告用途的商品(劳务、服务),单个获得(创造)费用 不超过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0.4倍;

㉟进行抽奖、赌博和金钱游戏(赌博业);

㊱根据自由经济区(不包括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的设立决议 和相关协议规定,向自由经济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 于该类经济区的商品(劳务、服务);

㊲提供与在国家旅游区内外建设接待游客的新项目及其基础性 设施相关、仅用于国家旅游区内经营活动的劳务、服务和商品;

下列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A.以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开展上述工作的;

B.纳税人通过外包方式开展上述工作时的承包商;

C.完成某些类型的劳务,提供服务和供应A和B中规定人员开展上 述工作使用的商品(原料、材料、上述项目中设置的设备)的纳税人。

㊳接待游客,包括安排入住、公共饮食、提供单独的生活和治疗 保健服务、组织娱乐(博彩业除外)和对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游客的其 他服务以及与国家旅游区范围内旅游业项目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服务。 按规定程序获得国家旅游区项目地位的单位,在国家旅游区范围以外 提供同类服务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㊴按照自然人的订单完成住房建造工作,向自然人出售成品房和 住宅,其中包括通过私有化程序进行出售;

㊵租赁方提供的租赁业务;

㊶纺织品生产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向有权通过边境贸易出口 和直接出口的企业销售纺织品。此时,出口商品是指存在规定形式的 证据证实这些商品或产品通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运往土库曼斯坦 境外;

㊷按照土库曼斯坦政府的决定,开展与矿物的提取、开发和运输 有关的清洁土地(水)工作,包括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以及地下水的开 采工作,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㊸根据国际条约或土库曼斯坦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协议,在土库曼 斯坦境内设立的贸易公司销售在缔约国生产的商品。该缔约国应向在 当地设立的土库曼斯坦贸易公司提供同样的优惠条件,该贸易公司才 可在土库曼斯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㊹为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供签证和附加服 务。

(2)下列单位销售(完成应税行为)的商品(消费税应税商品 除外)、劳务和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养老基金投资机构;

②教育机构;

③自由经济区的参与者(旅游休闲型自由经济区除外)开展的关 于创建此类区域的决定和以规定方式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活动时;

④企业资本完全由残疾人公共协会所有且残疾人员工占比不低 于70%、残疾人员工总数不少于20人的由残疾人公共协会创办的企业。

(3)向外交代表机构和同等代表机构、国际组织的外交或者行 政技术人员(包括随行家属)销售商品、劳务和提供服务用于个人所 需时,需缴纳增值税。若可提供按照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规定程序 证实费用的商品(收款)凭证时,则可通过财政机构申请退还税款。

2.4.3 应纳税额

2.4.3.1 计算方法

(1)购货方应纳税额计算

在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时购货方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按照 以下方式计算:根据2.4.1.4计税依据中第(1)项规定确定的计税依 据,乘以相应的税率。

(2)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增值税金额,为纳税期内所有应税 行为的税款金额,减去在该纳税期内可按规定抵扣的税款金额。

应缴纳的税款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根据2.4.1.4计税依据中 第(4)项的规定计算的应税行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

纳税期应根据应税行为交易完成的时间确定。

(3)外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下文相关规定中注明的外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应缴纳的 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为:根据2.4.1.4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在 土库曼斯坦境内完成的每项应税业务计税依据,在计算税收优惠以 后,乘以相应的税率,即:(计税依据-优惠) ×税率。

2.4.3.2 相关规定

(1)发生商品(劳务、服务)销售的应税行为时,出售方(承 包商)作为纳税人有义务要求购货方在支付商品(劳务、服务)价值 时,同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如果购货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扣除税款,购货方不缴 纳增值税。

(2)在计算文件中,相应的增值税金额以单独一行列出。纳税 人以零售价格或者市场商品和出售方出示的价目表收费标准向居民 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时,不单独划分相应的税款金额。

(3)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增值税金额:

除下文第①项和第③项注明的情况外,由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 时自行计算;

在第①项规定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计算; 在第③项规定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计算。

①如果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应 税行为,但未进行税务注册,由支付所购商品(劳务、服务)价值的 扣缴义务人计算和扣除增值税金额。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委托(代售) 合同代替该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情况,由代理人 (代售人)从应支付给委托人(寄售人)的金额中扣除。此时,从应 支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的每笔款项中扣除增值税金额。 若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提供已在土库曼斯坦进行税务备案的证明文 件,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的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税款。

在该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购商品(劳务、服务)价值 的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进行注册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在 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支付 (包括在国外)所购商品(劳务、服务)价值的外国企业。

②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增值税或无法确定扣缴义务人,则该外 国企业(或者外国个体经营者)有义务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注册, 并履行自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③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如果该合伙组织不包括企业,则 其应就应税行为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增值税税额,由税务机关 根据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进行计算。

2.4.3.3 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有义务为商品、劳务和服 务的购货方开具规定样式的发票。发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提供给购 货方,另一份由开具单位留存。

如无特殊规定,自发货、劳务和提供服务之日后5日内开具发票。 销售电能、水、天然气、通信服务、物业服务的纳税人,有权在商品 发货(劳务、提供服务)后次月5日前开具发票。

发票格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予以规定,该规定还适用于税 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商品(劳务、服务)销售。

(2)发生免缴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时,开具发票时无需单独列出 增值税,但需作相应说明或者加盖“不含增值税 ”的印章。

(3)开具给在贸易或者服务领域内开展活动的人员的商品购买 收款凭证(存根),可作为发票使用,应该注明商品(劳务、服务) 总价值且其中包含增值税。如果部分数据缺失,可以在收款凭证(存 根)附带的、按规定程序填写的账单中注明。

从国家企业和消费合作企业中购买商品、进行零售贸易时,购买 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中应单独注明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在购得 商品时单独通过商品加价部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规定,按照规定格式并符合发票相关要求 的其他凭证也可作为发票使用。

2.4.3.4 可抵扣的增值税

(1)如无特殊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相应纳 税期内支付给商品(劳务、服务)供应商的税款金额。此时,为开展 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而购买的商品(包括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 形资产)、劳务和服务,即使相关费用不包含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 扣款中,其进项税也可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进行建筑安装劳务用于内部需要且劳务所属项目后续被出售时, 纳税人计算的增值税金额应该予以抵扣。

销售和输送电能时,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是指在相应纳税期内纳 税人向商品(劳务、服务)供应商支付的税款金额。

(2)支付给商品(劳务、服务)供应商的增值税金额的抵扣依 据是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的发票以及证实与供应商(承包商)进行了结 算(付款)的证明文件。

销售和输送电能时,商品(劳务、服务)供应商提出的增值税金 额抵扣依据是指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

釆用零税率时,以及在某些必要情况下,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 制定补充要求,证实享有增值税抵扣权。

2.4.3.2第(3)①和②部分规定的人员完成(提供)劳务(服务) 时,如果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则在抵扣增值税时不要求 出具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抵扣依据。

(3)对于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形资产,自购买(自产) 之时起可以抵扣其增值税金额:

①如果其购买价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千万马纳特,可一次 性抵扣;

②如果其购买价值(不含增值税)超过5千万马纳特,在后续2 年内按月平均分摊抵扣;

③对于大型建筑项目(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传送装置)、船 舶和飞机、铁路运输工具,在7年内每月均摊抵扣;

④对于利用财政拨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未完工项目和无形资产, 不应抵扣增值税。

(4)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无特殊规定,应按照不能 免税的应税行为计算可抵扣的税款金额。

如果某些应税行为无法单独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和不能抵 扣的增值税金额,则抵扣的增值税等于报告期内全部进项税额乘以购 入应税商品(劳务、服务)的计税依据占全部应税及免税商品(劳务、 服务)的计税依据比例。销售和输送电能时,根据商品(劳务、服务) 供应商要求购买方支付的增值税金额确定可抵扣的税款金额。为了能 更准确地确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可以编制年度整体计算表,在12 月份进行调整。

(5)将购得的商品(劳务、服务)用于下列目的时,购得商品 (劳务、服务)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①按照2.4.2税收优惠规定的免缴增值税应税行为;

②进行2.4.1.2征税对象中规定的非应税行为;

③国有企业和消费企业合作社在进行批发零售贸易(包括进行批 发供销和购置活动,或单独某项活动以及进行贸易活动)时,不得抵 扣向供应商支付的、后续将售出的商品增值税金额。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对于购买该固定资产时已经支 付的增值税,将在购买时没有根据前述第(3)部分进行抵扣的增值 税金额范围内,或者在没有通过折旧冲销的增值税金额范围内,进行 抵扣。

(7)如果增值税计算、扣除和支付义务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则 应由扣缴义务人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从纳税人支付款项中扣 除的税款之后,才能按照税法规定抵扣或者向纳税人返还增值税。

纳税人提交至扣缴义务人注册地税务机关的退税申请,应按照税 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抵扣和返还。纳税人同时还应提交前述第(2)部 分中规定的文件。

(8)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调整办法和情况,对抵扣的税款 金额进行调整。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 法》开展工作的人员,购买在实施石油业务或其他劳务所在报告期内 使用商品(劳务、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9)2.4.3.4的规定还适用于重组的企业支付的增值税,由其法 律继承人进行抵扣。

(10)如果在某个纳税期内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超过在该 纳税期内按照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超出的金额应 该予以返还,或者用于抵扣纳税人应该上缴财政的其他款项。

2.4.4 申报与缴纳

2.4.4.1 纳税期和报告期

(1)对于企业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至少包含1 个法人,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月。

(2)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不包 含法人,增值税的纳税期规定为公历年,而报告期是从1月1日至6月 30日和从7月1日至12月31日。

2.4.4.2 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增值税

(1)除下文第(2)部分规定的人员(单位)外,纳税人有义务 就每个报告期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0日内提交。

(2)由扣缴义务人扣除和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增值税时, 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体经营者不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向土库曼斯坦非居民纳税人进行支付的单位(个人),应该在支 付后次月2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关于该收款单位(个 人)、计算、扣除的增值税金额并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相关报 告以及账户中未扣除增值税的单位(个人)相关资料。报告的形式由 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与财政经济部共同确定。

(3)第(1)部分中规定的单位(个人)(下文第(5)部分规 定的单位或个人除外),在报告期后次月25日前,向土库曼斯坦国家 财政上缴按照所提交纳税申报表中计算的增值税。

(4)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应在按照上文中应纳税额的计算 的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扣除税款期限内,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扣 除的增值税。在国外进行支付时,在规定的扣税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扣 除的税款。

(5)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合伙组织中的人士,且合伙组织中不包 含法人,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税款,应在本年度9 月1日前缴纳,而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次年3 月1日前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

如果纳税人是通过税务机关发送的税务通知进行纳税,则在1月1 日至6月30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本年度8月1日前缴纳,而在7月1 日至12月31日报告期内的税款,应在次年的2月1日前缴纳。

(6)对于某些纳税人,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规定其他的纳税 申报表提交期限和增值税缴纳期限,但不得晚于上述(1)、(3)、 (4)、(5)部分规定期限结束后的第30日。

2.4.5 特殊条款

(1)在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免税或者釆用零税率的情况下, 如果纳税人误将税款金额列入发票或者其他文件,那么该税款应按照 规定程序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不及时缴纳税款将会加算滞纳 金。如果符合上文中有关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则允许买方(订购 人)抵扣增值税,此时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处罚。

本部分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方不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②销售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

③买方不要求修改开具给他的发票和其他收支文件;

④对于税金填写错误的其他凭证,买方不要求修改该凭证;

⑤纳税人税基计算错误。

(2)如因纳税人失误,未将增值税金额列入出具给商品(劳务、 服务)买方(订购人)的发票中,未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权向该买方(订购人)追缴税款。

2.4.6 其他

合伙组织增值税有以下特殊规定:

(1)合伙组织的增值税计算义务应当委托给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经营公司的参股人之一,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第23条规定,纳税人应 当于被委托成为扣缴义务人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税务机关。

(2)在计算应当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的增值税时,合伙 协议任何一方的联合活动应当被考虑在内;应抵扣进项税时,应同时 提供所有合伙组织参与者发生费用的凭证(主要会计文件的副本或者 原件)。此时,在确定应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的与纳税人活动无关 的增值税时,不应当重新计算已经被抵免的增值税金额。

(3)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可以由合伙组织 参股人之一按全部税额履行,或者各参股人按总税额的相应份额履 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履行义务的参股人都有为合伙组织提交增值税 申报表的责任。增值税申报应当包括以下信息:所有参股人的名单、纳税人识别号、位置或居住地;由公司的一名参股人支付税款或各参 股人将按份额支付的决议的副本。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增值税申报表5日内将以下信息通知合伙组 织其他参股人税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通知合伙组织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已经由某一参股人所承担;制定措施以监督组织其他参股人按时足 额缴纳增值税。

2.5 消费税

2.5.1 概述

2.5.1.1 纳税人

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发生消费税应税交易以及将消费税 应税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时,属于消费税纳税人。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生产消费税应税商品的,该 商品生产方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不包括:

(1)财政机构;

(2)符合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条件的承包 商和分包商。当上述单位实施不属于石油业务的应税行为,且向土库 曼斯坦海关辖区运入非用于石油业务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时,适用消费 税纳税人的规定。

2.5.1.2 征税范围

消费税应税项目包括消费税应税行为和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 区的应税商品。

(1)应税商品

消费税应税商品是指按照2.5.1.4确定消费税税率的商品或者产 品,与其后续用途无关。

(2)应税行为

①销售自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

②将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用于内部消耗,用于继续生产消费税 应税商品除外;

③消费税应税商品被窃或者被损坏时,获得过错方对所造成损失 的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④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提供生产(制造、灌装)消费税应税商品的 服务。

(3)由于征用或没收导致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所有权转让 以及将此类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境内的行为,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行 为。

(4)纳税人进行上文(2)中所述的应税行为,只有当应税消费 品的生产或者与生产(制造、灌装)有关的服务是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提供时,才有义务在土库曼斯坦缴纳消费税。

2.5.1.3 计税依据

(1)发生应税行为时,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纳税人从其他方获得 或者有权获得的、包含消费税的商品价格(不含增值税)确定的价值。

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消费税应税商品被窃或者受损,计税依据 应包括获得过错方对于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对这些商品的保险赔 付金额;

(2)销售(转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时, 可根据商品生产单位釆用的最高公允价值,参照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 品转让时点的同类自产商品的消费税确定,否则将根据按照税法规定 釆用的类似商品实际市场价格确定;

(3)无偿转让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时,根据纳税人日常有偿 销售时釆用的此类商品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4)如果交易双方未规定可交换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价格,根 据纳税人日常销售时釆用的此类消费税应税商品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进行不等价交换时,应税收入中包括所交换消费税应税商品价值的附 加费用;

(5)将生产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用于内部消耗时,即使与产品相 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相应的扣除额中,也应当 根据纳税人日常有偿销售时釆用的该商品价格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6)商品短缺数量超出自然损耗标准的数量时,如果没有官方 证据证实商品被窃或者毁损,应按照上文第(3)部分规定的程序确 定计税依据;

(7)对于确定了优惠价格的已售消费税应税商品,可参照该优 惠政策确定计税依据。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免费发放 给居民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8)计税依据中不包括消费税应税商品购货方应当退回的包装 费用;

(9)将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时,计税依据是商品海关 价值加上应缴纳的海关税费,不包含消费税;

(10)应税行为的价值或者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如果是以外国 货币计价的,应按照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汇率换算成马纳特:

①按照应税行为发生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汇率进行换算;

②将消费税应税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内时,按照消费税 缴纳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汇率进行换算;

(11)发生应税行为和将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时,对于 某些类别的消费税应税商品,计税依据可以以实物确定;

(12)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计税依据,应减去纳入土库曼斯坦政 府外汇储备的资金金额。

2.5.1.4 税率

消费税应税税目和税率列表[7]:

表3 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列表

税目

税率(税额标准)

土库曼斯坦境内生产的产品

[7] 资料来源:《关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2021年12月18日https://turkmenistan.gov.tm/tk/h abar/59748/turkmenistanyn-kanuny-salgytlar-hakynda-turkmenistanyn-bitewi-kanunyna-uytgetmele r-girizmek-hakynda-2。

税目

税率(税额标准)

啤酒

30%

葡萄酒、烈性酒、利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葡 萄汁除外) 以及含酒精的酿酒原料,其中:

酒精含量≤20%;

20%<酒精含量≤30%;

酒精含量>30%;

39% 61% 77%

汽油

40%

柴油

40%

进口商品

啤酒

92%,但不低于9马纳特/升

葡萄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其中:

酒精含量≤20%;

酒精含量>20%

168%,但不低于39马纳特/升 146%,但不低于61马纳特/升

制酒用酒精(医用以及国有企业和消费企业 合作社进口的酒精除外)

8美元/升

烟草制品

116%,但不低于5美元/盒

工业加工烟草及烟草的工业替代品

24.4美元/千克

小轿车(医疗紧急救护车和残疾人专用设备 除外)

0.3美元/毫升(发动机工作容量)

2.5.2 税收优惠

(1)下列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不征收 消费税:

①作为对土库曼斯坦人道主义援助的商品以及其他国家按照政 府间协议提供的无偿技术援助范围内的商品;

②外交代表机构和同等代表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 随行家属)使用的商品;

③自然人个人所需的1升以内的酒精饮料、啤酒和2包以内的香 烟;

④供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用于其在土库曼斯坦 境内提供签证申请和其他服务使用的客车。

(2)对于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生产(制造)汽油和柴油的服务, 当原料的所有权属于外国企业,且由土库曼斯坦境内负责加工的企业 直接出口产品运往土库曼斯坦境外时,可免征消费税。

(3)按照政府间协议作为人道主义援助或慈善援助转让的消费 税应税商品以及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决议转让的消费税应 税商品,可免征消费税。

2.5.3 应纳税额

2.5.3.1 应纳税额

(1)消费税计算方式为:

①发生应税行为时,由纳税人自行计算;

②将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内时,由海关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应上缴财政的消费税金额,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计算为:相应 纳税期内所有应税行为的消费税金额,减去在该纳税期内按《税法》 规定可以用于抵扣的消费税金额。

消费税应税商品的消费税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上文2.5.1.3 计税依据及2.5.2税收优惠规定计算的该商品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税 率。

②将消费税应税商品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时,每种商品的消 费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上文2.5.1.3计税依据及2.5.2税收优惠规定 计算的该商品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税率。

(3)其他规定

①如果在某个纳税期内可以抵扣的消费税金额超过在该纳税期 内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超出部分的金额应 该予以退还,或者用于抵减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其他款项。

②如果按照《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属于承包商和分包商的 单位,使用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的、不用于石油业务的消费税应 税商品,应该按照规定程序缴纳消费税。

2.5.3.2 消费税抵扣

(1)消费税纳税人有权抵扣消费税,抵扣金额为已售消费税商 品的消费税标签上注明的金额。

(2)当原材料为消费税应税商品,使用这些原料生产或来料加 工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时,纳税人有权抵扣釆购原材料时已负担的消 费税。

(3)支付给消费税应税商品供应商的消费税金额,纳税人须提 供按照《税法》规定程序开具的发票和结算(付款)的证明文件才能 进行抵扣。

对进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进行清关时,对于已缴纳的消费税进行 抵扣的依据包括下列文件:

①证实缴纳消费税的文件,如进行实际汇款的银行对账单和付款 文件;

②按照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对货物进行放行的货物报关单或 者带有海关机构标记的货物报关单副本。

(4)用外购消费税应税商品、原材料生产非消费税应税商品或 者用于其他目的时,不得进行消费税抵扣,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税前扣除,扣除金额为外购这些消费税应税商品、原材料时支付的商 品价格(包含消费税在内);若已进行消费税抵扣,则应补缴该部分 消费税。

(5)前述消费税抵扣规定同样适用于重组企业由其法律继承人 抵扣支付的消费税。

2.5.4 申报与缴纳

2.5.4.1 纳税期和报告期

消费税的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月。

2.5.4.2 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消费税

(1)对于应税行为,纳税人应提交每个报告期的消费税纳税申 报表;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0日内提交;

(3)实施应税行为时,纳税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5日内 缴纳消费税;

(4)对于运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在清关 之前或者清关之时缴纳消费税。

2.5.4.3 进口消费税征税办法

(1)消费税应税商品进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时,根据选定的 海关制度按下列程序征收消费税:

①消费税应税商品被海关放行自由流通时,全额缴纳消费税;

②消费税应税商品进行再进口、转运、处于海关仓库、免税店、 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再加工、在海关辖区内进行再加工、处于自由关税 区、自由仓库、销毁、拒绝货物入关时,不缴纳消费税;

③消费税应税商品再出口时,按照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缴纳消 费税,在商品运至土库曼斯坦境外时,退还已缴纳消费税;

④商品被临时运入时(属于外国自然人,且未在居住地注销的私 家车除外),按照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缴纳消费税,在将临时运 入的消费税应税商品运出土库曼斯坦境外时,如果临时在土库曼斯坦 境内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年(自运入之时算起),之前缴纳的消费税 应予以退还;

⑤运入之前临时运出的消费税应税商品时,如果在土库曼斯坦境 外临时停留的时间(自运出之时起)不超过1年,不征收消费税;

⑥运入在土库曼斯坦海关辖区以外再加工的商品时,按照海关自 由流通放行制度缴纳消费税。

(2)海关制度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海关制度确定消费税的缴 纳义务。

纳税人不遵守选用的土库曼斯坦境内海关制度时,将按照消费税 应税商品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向其征收消费税,并加收自商品运入 之日至缴纳消费税之日(含)期间的滞纳金。

2.5.5 其他

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合资(公司)经营时,应向土库曼斯 坦国家财政缴纳的消费税金额,参照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计算、申报补 缴和缴纳,具体计算方式参照2.4.6.1合伙组织内容。

2.6 关税

2.6.1 概述

2.6.1.1 纳税人

(1)报关人;

(2)报关行(代表)申报的,如果为货物报关时的海关程序内 容规定应付款,并且与报关行(代表)的合同中有约定,则应当由报 关行负责缴纳关税,报关人应当向报关行(代表)支付应缴纳的关税;

(3)当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中规定了对部分商品实行全部或部 分免征关税的优惠,但相关免税的条件未被遵守时,土库曼斯坦海关 法典规定的暂存仓库所有人、海关仓库所有人、承运人或负责人应承 担关税的支付义务;

(4)货物和运输工具非法越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如果参 与非法转移的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转移是非法的,并且该货物是进 口货物,此时参与非法转移的人员为纳税人;如果收货人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该货物是非法进口的,则收货人也应当承担支付关税的义务;

(5)任何人都有权代表纳税人缴纳关税[8]。

2.6.1.2 征税范围

跨越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关税:

(1)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土库曼斯坦其他法律、土库曼斯坦 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规定免征关税的情形:

①货物本身属于免税商品;

②协定完全免除货物关税的情形:在此类免税的有效期内,并受 与此类免税相关条件的约束。

(2)货物放行自由流通前,在纳税人没有违反《土库曼斯坦海 关法典》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外国货物因意外或不可抗力而 毁损或丢失;

[8]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

(3)依照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或其他相关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 为国家财产的;

(4)越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货物价格和(或)数量不超过 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价格和(或)数量限制。

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在土库曼斯坦关税领土内放行或出口 的货物,免征关税。

2.6.1.3 计税依据

关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的申报价值或实物数量。申报人应向海关 提交相关文件、信息证明其申报价值的真实性。海关基于申报人提供 的信息和其他可获取的信息对申报价值真实性进行判定,如果存在疑 问,则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额外的文件和信息。

如果基于额外的文件和信息仍然无法确定申报价值的真实性,海 关可以拒绝接受该申报价值,并向申报人建议采用其他定价方法来确 定申报价值。如果申报人未在海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额外的文件和信 息,则海关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定价方法来确定申报价值,并在做出决 定的次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

土库曼斯坦海关认可的定价方法包括: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5)价值总和估价方法;

(6)其他合理方法。

上述定价方法的详细规定请参见2.6.4.3

2.6.1.4 税率

(1)进口关税

①除物品清单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相应税率外,一般情况下,进 口货物应缴纳2%的关税,计税基础为货物的申报价值。

②特殊情况下的物品清单:

表4 土库曼斯坦主要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表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1

小麦(不含作为种子的麦子及土库曼斯坦农业部进口 的鸡饲料)

250.00美元/吨

2

一级和二级面粉

200.00美元/吨

3

蜂蜜

3.00美元/千克

4

桑蚕茧(土库曼斯坦纺织工业部进口除外)

0.50美元/克

5

柠檬;葡萄

0.50美元/千克

6

棉籽油

1.00美元/千克

7

肉制香肠

2.00美元/千克

8

含糖或无糖口香糖

2.00美元/千克

9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加工制品(番茄酱除外);添

加醋或醋酸制作或保存的蔬菜、水果、坚果和其他可

食用植物部分;果汁和蔬菜汁

0.15美元/千克

10

番茄酱

2.00美元/千克

11

不含或含有可可的冰淇淋和其他种类的食用冰

2.00美元/千克

12

碳酸矿泉水

0.40美元/升

13

非碳酸矿泉水、含糖和其他甜味或调味品的碳酸和非

碳酸矿泉水及其他非酒精饮料,2009年商品名录中的

果汁和蔬菜汁除外

2.00美元/升

14

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工业盐(分离钠和氯)

1.00美元/千克

15

碎硫磺;硫酸钠(泻利盐)

1.00美元/千克

16

地蜡(卫生部企业进口用于医学目的的除外)

1.00美元/千克

17

工业碘,型号A和Ч (卫生部企业进口用于医学目的的 除外);工业碳,型号K-354

1.00美元/千克

18

氧气

100%

19

硫酸(卫生部企业进口用于医学目的的除外)

1.00美元/千克

20

二氧化碳

100%

21

工业氯化镁(水镁石);碘化钾;碘酸钾;硫酸钠,型

号A和B(卫生部企业进口用于医学目的的除外)

1.00美元/千克

22

碳化钙

0.10美元/千克

23

医用芒硝(卫生部企业进口用于医学目的的除外)

0.50美元/千克

24

尿素(土化学康采恩企业进口的除外)

100.00美元/吨

25

卡拉库尔羊皮大衣

100.00美元/件

26

包括撕页日历在内的所有印刷日历、其他印刷产品, 包括翻印品和照片

2.00美元/千克

27

蚕茧(蚕除外)、生丝

2.00美元/千克

28

全棉粗花呢面料、牛仔面料

4.00美元/千克

29

棉纤维含量不少于85%,未包装非零售的棉纱(缝纫线

除外);带包装用于零售的棉纱(缝纫线除外)

3.00美元/千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30

用于医药、外科、牙科和兽医学的零售包装的棉花、 纱布、绷带及相关物品;棉花及其制品;棉絮

1.50美元/千克

31

成品或半成品的手工地毯和其他地板纺织覆盖物非 簇绒或非植绒的成品或半成品编织地毯和其他地板 纺织覆盖物,包括“双面平滑手工编织地毯 ”、“单 面无绒地毯 ”、“绒面手工编织毯 ”和类似手工地毯

5.00美元/平方米

32

成品和半成品车用地毯及其他地毯制品非簇绒或非

植绒的成品或半成品编织地毯和其他地板纺织覆盖

物,包括“双面平滑手工编织地毯 ”、“单面无绒地

毯 ”、“绒面手工编织毯 ”和类似车用地毯;成品和

半成品的非簇绒或非植绒的地毯和其他地毯制品及

毡料编织品

2.00美元/平方米

33

机器或手工生产的棉针织布料

50%

34

机器或手工编织的针织衣服及配件;除机器或手工编 织外的针织衣服及配件(毛巾料制成的浴袍除外)

1.00美元/千克

35

棉制床上用品

100%

36

5%

37

石头、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石

棉水泥瓦和屋顶防水卷除外)

5%

38

石棉水泥瓦

100%

39

玻璃制品(应用于陆上、航空、水运等交通工具的光

学、强化、安全玻璃除外)

4.00美元/平方米

40

水晶制品

15%

41

镶嵌或未镶嵌宝石的贵金属首饰和贵金属制品

超过1千克的部分 0.20美元/克

42

供暖和加热的蒸汽锅炉

15%

43

容积3-100升的锅

50%

44

铝制茶壶

50%

45

供暖和加热锅炉,型号 К О-0,05;К О-0,1;К-0, 5; К-1,0,功率0.05至1

20%

46

含油泵在内的无电机离心泵,型号41-15х25Н5 х , , 5Н5 х4,4Н5 х4,8НД6 х 1,10НД6 х 1,

1 Н Д-250/40 е , 1 Н Д-315/504Н5 х2

离心泵:水泵,型号4 К65-50-160,水泵,型号

3К50-32-125附带的石油加热器(非电动),型号

П П-0,63, К-25-20-130 м , Д3200/75П Г-50,

С Д М-100/40 м Н В50/50 Е С В9-25-100

20%

47

排水灌装设备,型号 У С Н-175, У Р У-30旋转式 风扇(非电动),型号 В Г-70, В Г-50, В Г-25,

50%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В Г-70拌和机,型号 Т М М-1М , 碾平机,型号 М В-60, М В-35

 

48

床垫、被子和棉枕

50%

49

公民手提行李(除入境土库曼斯坦清单内商品外,未

规定数量限制及未缴纳关税的商品)

总重超过60千克的部 分,10.00美元/千克

50

水泥,以下除外:轻质水泥板,型号

П Ц Т-Ш- О Б З-100, П Ц Т-Ш- О Б4-100,

П Ц Т-Ш- О Б5-100 Г О С Т1581-96填充水泥,型

号Ц Т Т-160 Т У

39-001477001-170-97;硅酸盐水泥,型号

П Ц Т-П-160 Г О С Т 1581-96;轻质耐热填充水

泥,型号Ц Т Т О-2-160 Т У39-001477001-170-97;

加重耐热填充水泥,型号

Ц Т Т У-1-160 Т У39-001477001-97;硅酸盐水泥,

型号Ц Т Т У 1 –G-CC-1 Г О С Т1581-96;硅酸盐水

泥,型号П Ц-600-Д0-Н;

П Ц-500-Д20-Н Г О С Т753-2015;耐硫酸盐波特 兰水泥,型号CCПЦ-500-Д О Г О С Т752-2015

100%,但不低于 200.00美元/吨

51

鸡蛋(土库曼斯坦外经贸部进口用于孵化的鸡蛋除

外)

1.50美元/千克

52

新鲜大白菜

1.00美元/千克

53

新鲜茄子

1.00美元/千克

54

新鲜保加利亚辣椒

1.00美元/千克

55

甜瓜

1.00美元/千克

56

食用盐

3.00美元/千克

57

西瓜

1.00美元/千克

58

添加醋或醋酸制作或保存的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

加2.00美元/千克 工制品(番茄酱除外);

2.00美元/千克

59

果汁和蔬菜汁,用于生产的原料(浓缩物)除外;

2.00美元/千克

60

屋顶防水卷

100%,但不低于3.35 美元/平方米

61

生产年限在1年以内的汽车(含新车)

申报价值的2%,但不

低于0.10美元/毫升

(发动机工作容量)

生产年限在1年以上的汽车

申报价值的10%,但不

低于0.30美元/毫升

(发动机工作容量)

生产年限在2年以上的汽车

申报价值的25%,但不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低于0.50美元/毫升 (发动机工作容量)

生产年限在3年以上的汽车

申报价值的40%,但不

低于1.00美元/毫升

(发动机工作容量)

生产年限在4年以上的汽车

申报价值的50%,但不

低于1.50美元/毫升

(发动机工作容量)

62

主要以水泥、沙子、干建筑混合剂制成瓷砖与陶瓷板 粘合剂

50%,但不低于0.16美 元/千克

63

厨房家具;士兵用床

50%

64

毛巾料浴袍

20%

65

合成或混合材料制成的床上用品

20%

66

成品窗帘

30%

67

玻璃瓶

50%

68

石膏;硬石膏

50%

69

水乳胶漆

10%

70

腻子

10%

71

滴灌管(直径18-20毫米)

5%

72

波纹下水道管(直径120毫米以内)

5%

73

聚丙烯包装袋

10%

74

家用塑料制品

10%

75

塑料及铝门窗

10%

76

应用于建筑的各类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装饰品

10%

77

卫生洁具

5%

78

防火板

10%

79

(金属板岩)金属瓦

10%

80

防火门

5%

81

金属电动闸门

5%

82

糖果

5%

83

饼干

5%

84

新鲜番茄

1.00美元/千克

85

白炽灯

1.00美元/个

(2)出口关税

表5 土库曼斯坦主要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表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1

硝酸铵 硫酸铵 过磷酸钙

25.00美元/吨

2

土库曼斯坦牧羊犬(具有相关许可证)

300.00美元/只

3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制品,包括有色金属及其合

金含量不低于50%的制品(土工业部下属企业 出口的输电电缆除外)

2.00美元/公斤

4

小麦:

—种小麦

—食用小麦

800.00美元/吨 700.00美元/吨

5

面粉: —特级 —1级 —2级 —3级

800.00美元/吨 700.00美元/吨 600.00美元/吨 500.00美元/吨

6

糙米、碎米

800.00美元/吨

7

未经处理的牛皮革

1.00美元/千克

此外,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口的特定货物适用下表规定的关税 税率。

表6 土库曼斯坦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特定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表

序号

商品名称

税率

1

液化气

0.10美元/千克

2

蚕茧

2.00美元/千克

3

生丝(未绞合)

7.00美元/千克

4

黑色金属产品

100.00美元/吨

5

液化石油气瓶(容量不超过21公斤)

20.00美元/个

2.6.2 税收优惠

(1)免征进口关税和非限量进口商品

表7 土库曼斯坦免征进口关税和非限量进口商品

序号

商品名称

1

各类肉

2

植物油(棉籽油除外)

序号

商品名称

3

黄油

4

火柴

5

小麦、大米、荞麦、黍子及其他禾谷类作物

6

面粉制品

7

8

土库曼斯坦外经贸部进口用于孵化的受精鸡蛋

(2)土库曼斯坦免征出口关税和非限量出口商品

表8 土库曼斯坦免征出口关税和非限量出口商品

序号

商品名称

1

缝纫制品

2

针织品

3

4

布匹

5

烟草和烟草制品

6

酒精饮料

7

电视音响器材

8

小轿车

9

地毯及其制品

10

矿泉水

11

非酒精饮料

12

蔬菜、瓜果(7-8月)

13

通心粉

14

蜂蜜

15

食用盐

16

番茄酱

17

冰激凌及其他食用冰(含或不含可可)

18

机织地毯

19

碘制品

20

带包装的医用泥浆和海盐

21

包扎用无菌材料

22

医学化妆棉

23

医疗矿泉水

24

毡靴

25

蔬菜和水果罐头

26

羊内脏

27

皮制品(原料及初加工产品)

中国居民赴土库曼斯坦投资税收指南

序号

商品名称

28

瓷砖胶水

29

糖果

30

鱼罐头

31

棉籽油

32

外国公民在土库曼斯坦边境商业中心或机场免税商店购买的食品

(3)免征在土库曼斯坦经营的私营企业和公司的出口关税(未登 记为法人但从事创业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的手提行李物品除 外)。此外,私营企业和公司生产的商品和产品的出口以及从私营企 业和公司购买的商品(原料)的出口可不经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交易。

(4)为保证(免费)修理出口货物的加工产品免征关税。放行自 由流通时存在缺陷且需要修理的货物不适用免征关税的优惠。

2.6.3 申报与缴纳

2.6.3.1 缴纳期

(1)纳税人应当于提交报关单之日前缴纳关税,土库曼斯坦海 关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海关程序发生变化,应当在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规定 的完成修改后的海关程序的日期之前缴纳关税;

(3)如果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同时适用海关优惠政策以外的其 他优惠政策,则应在违反海关规定使用货物的第1天缴纳关税;无法 确定日期的,自海关接受该货物报关单之日起开始计算罚款;

(4)纳税人因违反海关程序的要求,按照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 的规定产生的应缴罚款,应自违规之日起开始计算罚款;如果无法确 定违规日期,则应当自海关程序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罚款;

(5)纳税人应自收到海关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缴税通知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关税;

(6)罚款应当自支付关税之日起10日内缴纳。

2.6.3.2 延期缴纳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授权的国家海关事务机构或海关 当局应纳税人的书面请求,可以更改支付关税的日期:

①因自然灾害、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对本人造成的损 害;

②越过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的货物中存在快速变质的货物;

③个人根据政府间协议交付的货物;

④土库曼斯坦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关税缴纳期限的变更采用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形式,分 期缴纳的期限为1至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 30日内;

(3)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决定应当于提出申请之日起10 日内作出;

(4)可以选择延期或分期支付应缴纳关税总额的全部或部分, 除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第280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外,延期或分期付款 期间的罚金不以给予延期或分期付款的关税金额为基础计算;

(5)在按照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第29章规定的程序缴纳关税担 保时,应当准予纳税人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

(6)准予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决定,或拒绝延期或分期缴纳 关税的决定,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如果准予延 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则应当在书面文件中规定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 时限;如果拒绝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则应当在书面文件中说明原因;

(7)内阁有权决定延期或分期支付关税税款;

(8)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行为应当在相关决定期满后终止, 如果纳税人提前全部清偿了关税,可以提前终止;

(9)当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时不得获准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

①以违反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为由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诉讼;

②进入破产程序;

③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纳税人违反允许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条件的,由有关海 关决定提前终止其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行为。此时,纳税人应当在 收到相关决定后5日内支付尚未缴纳的关税税额。

提前终止纳税人延期或分期缴纳关税的决定应当于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3日内,由海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2.6.4 应纳税额

2.6.4.1 计算方法

(1)除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第236条规定和文中2.6.2部分规定 的情形外,由报关人和其他负责缴纳关税的纳税人自行计算;

(2)按照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第290条规定申请缴纳关税时,应 当由海关当局计算应缴纳税款;

(3)关税的计算应当换算成土库曼斯坦的国家货币来进行计算, 土库曼斯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应重新以外币计算的关税税款金额,进行征税时,按 照接受报关单之日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规定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马纳 特;

(5)作为应缴纳关税计算基础的货物的申报价值、数量或其他 特征,应当参照适用税率之日的情形确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关税的,从缴纳关税期限到期的次日 起至履行关税缴纳义务当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三的滞纳 金。

(7)关税是对进口到土库曼斯坦的货物征收的费用,是在提交 报关单之前或之时根据货物的海关价值估算收取的。进口货物的海关 价值还应当包括2%的清关费。一般情况下,进口到土库曼斯坦的货物 应缴纳2%的关税,计税依据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值确定。特殊情况下, 某些货物(大约50种物品)应缴纳特定关税,特定关税的税率从5% 到100%不等,具体参见文中2.6.1.4税率内容。

2.6.4.2 适用税率

(1)通常关税的计算适用于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之日有效的税 率。

(2)适用于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税率,对应对外经济活动名 称下货物的名称和分类确认。

(3)违反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规定的条件进口土库曼斯坦的货 物,未缴纳关税的,应当按照货物进入土库曼斯坦海关边境之日起有 效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关税的数额。如果无法确定货物何时进入土库 曼斯坦海关边境的,则采用海关当局发现货物走私进入土库曼斯坦关 税区内之日有效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关税的数额。

(4)根据海关程序运输或储存的货物,在海关内部转关或临时 储存时,如发生丢失、未交付或未经海关许可放行的情况,应当根据 相关海关程序放置货物的日期,按照放置货物之日的有效税率计算应 当缴纳的关税。

(5)从土库曼斯坦境内非法出口货物的,应当按照货物离开土 库曼斯坦海关边境之日起有效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关税的数额,无法 确定该日期的,则采用海关当局发现从土库曼斯坦关税区内非法出口 货物这一事实之日生效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关税。

2.6.4.3 申报价值的定价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价值为成交价格,即进口货物到达时实际支 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①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如果实际支付或应付进口货物的价格未包 含下列费用,应将其计入交易价格:

A.将货物运输到土库曼斯坦关税区的费用,主要包括:

a.运输费用; b.装卸费用; c.保险费用。

B.货物购买方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a.佣金和经纪费用,购买商品的佣金费用除外;

b.与被运输的货物视为整体的,以海关运输为目的产生的集装箱 成本;

c.货物的包装费用,包括材料费用和施工费用。

C.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有关的,由购买方以 免费或者以减价的方式提供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相关部分:

a.作为被估价货物的一部分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其他包 装材料;

b.用于生产被估价货物的工具、印章、模具或其他类似物品;

c.生产货物的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润滑剂和燃料等);

d.在土库曼斯坦关税区外进行的和被估价货物生产直接相关的 工程、开发、设计、产品设计、艺术品、草图和绘图以及所必需的其 他类似服务。

D.购货方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的许可费和其他费 用。

E.销售方因随后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转售、转让或使用被估价商品 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收入的相应部分。

②在下列情形中,不适用以交易价格确定货物申报价值的方法:

A.购货方处置或使用被估价货物的权利受到限制,土库曼斯坦法 律规定的限制除外;

B.交易的销售和价值取决于一定的条件,且无法确定这些条件对 交易价格存在的影响;

C.报关人在申报货物申报价值时所使用的信息未得到文件证实 或无法量化计算;

D.交易双方为关联方时,交易价格不能用于确定货物申报价值,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认为交易双方相互依赖,存在关联关系:

a.交易一方(自然人)或交易一方的管理层人员同时担任交易另 一方的管理层职位;

b.交易双方是企业的共同所有者;

c.交易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d.交易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e.交易一方持有交易另一方的股权或表决权,所持股权或表决权 占比不小于5%;

f.交易双方受相同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g.交易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h.交易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

i.交易双方或其管理层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③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如果实际支付或应付进口货物的价格包含 下列费用,应将其从交易价格中扣除:

A.设备进口到土库曼斯坦关税区后的安装、组装、调试或提供技 术援助的费用;

B.货物进口到土库曼斯坦关税区后的运输费用;

C.货物进口到土库曼斯坦关税区后的保险费用。

出口货物的申报价值根据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未交易货物 离境时,该货物的申报价值可以根据海关的估价、相同或类似货物的 成交价格以及确认购买出口货物的收据、发票等其他可以证明其价值 的文件来确认。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在使用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货物申报价值的方法时, 需遵循以下规定:

①货物是否相同需通过以下特征进行判定:

A.货物的物理特性;

B.货物的质量和市场声誉;

C.货物原产国;

D.货物生产者。

②满足下列条件的相同货物在海关的申报价值可以用于被估价 货物的估价:

A.为销售目的而进口到土库曼斯坦境内;

B.与被估价货物在大致相同的时间进口,或者不早于被估价货物 进口前90日进口;

C.以大致相同的数量进口。

③如果没有以大致相同数量进口相同货物的案例,则可以使用以 不同数量进口相同货物的申报价值,并对相同货物的申报价值基于进 口数量的不同加以换算。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的特征,由类似的部件组成,使其能够 发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功能,并在商业上可以互相代替的货物。在 判定货物的类似性时,应考虑以下属性:

①货物质量、商标和在市场上的声誉;

②货物原产国;

③货物生产者。

本方法其他规定与2.6.4.3第(2)部分第②和③项所述规定相同。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如果被估价货物无需加工,并将以其原有状态在土库曼斯坦境内 销售,则应使用该方法确定海关的申报价值。

在该方法下,被估价货物的申报价值被认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在 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当存在多笔交易时,按其中 最大批量交易的价格水平进行确认。如果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货物,经 申报人申请,可以使用类似、相同货物被加工后产品的价格,并就增 值部分进行调整后用于确认被估价货物的申报价值。

如果货物销售前产生了下列费用,则应从其估价中扣除这些费 用:

①代理人佣金,条件是在土库曼斯坦海关就同等级、同类型进口 货物一般情况下支付的此类佣金;

②与进口或销售货物有关的,在土库曼斯坦缴纳的关税、其他税 收和费用;

③在土库曼斯坦发生的运输、保险、装货和卸货的费用。

(5)价值总和估价方法

使用该方法时,被估价货物的申报价值等于下列数额的总额:

①生产者在生产被估价货物时发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生产费用;

②从出口国运送到土库曼斯坦销售同类货物的一般成本,包括运 输、装卸和保险费等;

③出口商因向土库曼斯坦销售该类货物一般情况下能获得的利 润。

(6)其他合理方法

当使用上述估价方法无法确定被估价货物的申报价值,或虽能使 用,但海关认为上述估价方法不合适的,被估价货物的申报价值应根 据海关所掌握的信息由海关自行确定。

2.7 地下资源使用税

2.7.1 概述

2.7.1.1 纳税人

(1)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土库曼斯坦进行矿产资源开 釆、开釆和使用地下(含地上)水,从而提取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下 文统称“矿产资源 ”)的企业、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

(2)属于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 分包商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属于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人。

上述单位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发生不属于石 油业务的应税行为时,适用前述第(1)部分的规定。

2.7.1.2 征税对象

(1)纳税人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可认定为征税对 象。纳税义务发生地是指矿产资源的开釆地点。

(2)应税行为包括:

①销售纳税人开釆的矿产资源;

②纳税人自用开釆的矿产资源,包括纳税人开采的矿产资源再加 工;

③矿产资源被窃或者被损坏时,获得过错方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以及保险赔付。

(3)由于征用或没收导致矿产资源转让的,不属于征税对象。

2.7.1.3 计税依据

(1)地下资源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①对于碳氢化合物类资源(原油、天然气及其伴生气),计税依 据是根据纳税人从其他人获得或者有权获得的不包含增值税的碳氢 化合物类资源价格确定的价值;

②对于其他矿产资源,计税依据根据销售获得的利润确定。

发生应税行为时,如果矿产资源被窃或者受损,计税依据还包括 获得过错方对于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对这些商品的保险赔付金 额。

(2)无偿转让矿产资源时,根据纳税人日常销售时釆用的此类 商品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3)如果交易双方未规定矿产资源价格,还可根据纳税人日常 销售时釆用的此类商品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进行不等价交换时,计税 依据中需包含所交换商品价值的附加费用。

(4)将矿产资源自用时,即便相应费用包含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时扣除的金额中,也要根据纳税人日常销售时釆用的该商品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而不能根据上述费用数额来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没有日常 销售价格的相关数据,则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釆用的类似商品实际市 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5)超出自然损耗标准的矿产资源,如果没有官方证据证实商 品被窃或者毁损,应按照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程序确定计税依据。

(6)对于规定了优惠价格的所售矿产资源,可参照优惠政策确 定计税依据。该规定还适用于按照土库曼斯坦法规免费发放给居民的 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7)开釆多种矿产资源的情况下,对每种矿物分别确定计税依 据。

(8)矿产资源的外币价值应按照销售之日的土库曼斯坦中央银 行汇率换算成马纳特。

(9)每种矿产资源在相应纳税期内的计税依据为在相应纳税期 内所有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之和。

(10)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计税依据,应该减去应纳入土库曼斯 坦政府外汇储备的资金金额。

2.7.1.4 税率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率如下:

(1)对于碳氢化合物类资源应税行为

①天然气和伴生气:22%;

②原油:10%。

(2)对于其他矿产资源的应税行为,根据其盈利水平,适用表9 税率。

表9 其他矿产资源地下资源使用税税率列表

盈利率(%)

税率(%)

低于15(含)

0

15-17(含)

30

17-19(含)

32

19-21(含)

35

21-23(含)

40

23-25(含)

45

25以上

50

盈利率为产品销售利润占生产费用的百分比。

产品销售利润为应税收入减去生产费用(参见2.2.1.5应税收入) 后的金额。

矿产地工业试生产期间,应税行为的规定税率(碳氢化合物类资 源除外)减半,但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年。

2.7.2 应纳税额

(1)地下资源使用税税额可由纳税人按照每种矿产资源单独计 算。

(2)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地下资源使用税税额,可计 算为纳税期内所有应税行为的税额之和。

在纳税(报告)期内实施的应税行为税额,可确定为:按照上文 2.7.1.3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税行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税 率。

(3)如果在某个纳税期内可以用于抵扣的地下资源使用税税额 超过在该纳税期内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地下资源使用税税额,按照税 法规定,超出的金额应该予以返还,或者用于抵扣纳税人应该上缴土 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其他款项。

2.7.3 申报与缴纳

2.7.3.1 纳税期和报告期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季度。

2.7.3.2 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

(1)纳税人应提交每个报告期的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地下资源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0日之前提交。

(2)纳税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前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 本条第(4)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

(3)在报告期内发生碳氢化合物类资源应税行为时,纳税人以 预缴款形式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

应该以预缴款形式缴纳的地下资源使用税,是之前纳税期内计算 的地下资源使用税金额的1/3。

以预缴款形式缴纳地下资源使用税时,由纳税人在每月25日缴 纳。

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地下资源使用 税税额,应减去已预缴税额。

(4)对于某些纳税人,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规定其他的纳税 申报表提交期限和地下资源使用税缴纳期限,但不得晚于本条第(1) 部分和第(2)部分规定的期限30日。

2.7.4 其他

尚无相关资料。

2.8 财产税

2.8.1 概述

2.8.1.1 纳税人

(1)除特殊情况,财产税纳税人包括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企业, 以及将属于2.8.1.2所述征税对象的财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国有企 业。

(2)将财产交付融资租赁或者出让经营权时,承租人被认定为 财产税纳税人。

财产被转让、出租(被租用)时,出租人被认定为财产税纳税人 (国有企业除外)。国家财产和市政财产被转让、租赁时,财产持有 人被认定为纳税人。

如果征税对象由多个人共有,则每个人均被认定为纳税人。也可 以根据全部所有者达成的协议,将其中一个或多个所有者认定为纳税 人。

使用未按照规定程序投产或者未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的建筑 项目时,其使用者被认定为纳税人。

(3)财产税纳税人不包括:

①根据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 商,发生与石油业务无关的应税行为时使用的财产,适用2.8.1.1第

(1)部分的规定;

②财政机构;

③土库曼斯坦国家博物馆;

④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⑤私有制企业;

⑥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

2.8.1.2 征税对象

(1)除下列第(3)部分规定的财产外,征税对象包括:

①对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用于生产的固定资 产,以及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有形流动资产;

②对于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土库 曼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2.8.1.2(1)第①部分中规定的、 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属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的一部分财 产;

③对于不是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 土库曼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生产 性不动产。

(2)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 内的财产,也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财产。

(3)不属于征税对象的财产有: ①土地;

②用于改善土地(非建筑用)的投资;

③国家储备财产,以及按照土库曼斯坦内阁决议被封存的财产。

2.8.1.3 计税依据

(1)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对于固定资产,计税依据是指年均账面价值;

②对于有形流动资产,计税依据是指年均价值。

会计核算和征税对象的其他文件证明资料,是确定有形流动资产 价值的基础。

对于无形损耗商品和其他物资,或者部分丧失其最初品质的商品 和其他物资,其价值将根据可能出售的价格确定。

进行重新评估时,用于计算计税依据的财产价值参照重新评估结 果确定。固定资产和有形流动资产的价值,在计算计税依据时确定, 不包括购买时缴纳的增值税。

(2)上述2.8.1.2(1)部分中规定的每个征税对象单独确定计 税依据,税收优惠规定的财产除外,计税依据可确定为每个相应纳税 期内规定征税对象的平均价值。

第一个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的计税依据,可相应确 定为:在形成征税对象报告期每月1日和报告期次月1日价值(账面价 值)时所获得金额的1/4、1/7、1/10和1/13。

2.8.1.4 税率

(1)财产税税率为纳税期内计税依据的1%。

(2)相应纳税期内计算的财产税税率规定为下列数值:

①第一季度计税依据的0.25%;

②上半年计税依据的0.5%;

③9个月计税依据的0.75%;

④年度计税依据的1%。

2.8.2 税收优惠

2.8.2.1 免税项目

免征财产税的对象为:

(1)投资性养老基金;

(2)残疾人协会设立的企业;

(3)社会团体;

(4)宗教组织;

(5)教育机构;

(6)医疗机构和企业;

(7)农业企业;

(8)电影院和电影音乐中心;

(9)在自由经济区(旅游休闲类自由经济区除外)设立的企业 运营最初10年中的财产(由自由经济区建立决议和按照规定程序签订 的协议确定的财产)。

2.8.2.2 不征税项目

不征收财产税的对象为:

(1)燃气管道(干线管道除外)、铁路线、铁路专用线、公共 公路、通信线和输电线、排水和过水构筑物、桥梁和劳务构筑物等其 他运营所需的构筑物;

(2)林业和农业产品生产和保存时使用的财产,以及自产产品;

(3)住房公用事业中使用的财产;

(4)仅用于科学、教育、残疾人康复、环保、消防安全和民防 的财产;

(5)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或用于举行婚礼的宫殿;

(6)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除外);

(7)运动综合设施,体育场和其他体育设施及项目以及这些设 施和项目中使用的体育设备和器材;

(8)缆车道以及用于其运营的其他财产;

(9)儿童夏令营和疗养院、儿童保健和娱乐中心财产以及用于 组织儿童休闲、儿童娱乐的财产,包括游戏设施、游戏机等;

(10)用于建设国家旅游区内新建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财产, 或者用于完成未完工设施建设的财产;

(11)用于国家旅游区内游客接待项目及其基础设施的财产。按 规定程序获得国家旅游区项目地位的单位,对于位于国家旅游区范围 以外的财产,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12)获得国家旅游区主体地位和位于国家旅游区境内的贸易企 业的财产;

(13)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的财产;

(14)仅用于为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供中介 服务的财产,便于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成员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接受签证 申请和提供附加服务;

(15)国有企业用于生产电池产品的财产。

2.8.3 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行计算财产税金额。应该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 政的财产税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根据相应纳税期内的计税依据 乘以相应税率,减去上一纳税期计算的财产税金额。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不是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 构开展经营活动的,且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拥有不动产的土库曼斯坦非 居民企业,应当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注册,单独履行财产税缴纳义务。

2.8.4 申报与缴纳

2.8.4.1 纳税期和报告期

财产税的纳税期为纳税年度,而报告期为第一季度、上半年、9 个月和1个纳税年度。

2.8.4.2 纳税申报表和缴税期限

(1)每个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0日内,由纳税人将财产税纳税 申报表提交至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2)纳税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的次月25日内缴纳财产税。

(3)对于某些等级的纳税人,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规定其他 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和财产税缴纳期限,但不得晚于本条第(1) 部分和第(2)部分规定期限到期之日后的第30日。

2.8.5 其他

(1)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按照其他国家的税收法规在土库曼斯 坦境外缴纳的财产税金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财产税时可进行抵扣。

此时,抵扣的税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 金额。

外国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关出具的证实在土库曼斯坦境外 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将作为抵扣的依据。

上述在境外缴纳的财产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 及遵守既定程序规则的需要,超出抵扣限额的部分无法退还给纳税 人。

(2)对于不属于上文中规定的征税对象,或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项目的财产,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计算和缴纳的财产税不能予 以抵扣。

(3)为了享受财产税免税或者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如果土库曼 斯坦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在相 应纳税期内(或者其中一段时间)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 土库曼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应该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提交免税或享 受其他税收优惠申请书,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在相关国家的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

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在税款缴纳之前提交,或者在该纳税期结束 后3年内提交。税务机关通过对申请书和证明文件进行审议,决定该 非居民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

申请书的格式和提交程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制定。如果申 请书未按规定格式提交或者违反提交程序,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审议该 申请。

2.9 其他税费

2.9.1 广告收费

2.9.1.1 概述

(1)缴费人

①广告收费缴费人是指发布具有商业性质广告的企业、单位和个 人;

②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开展业务的企业,不 属于广告收费缴费人。

(2)征税对象和计费依据

①征收对象是由纳税人自主或者通过大众媒体和广告代理商发 布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

下列行为不属于广告收费征税对象:

A.个人和企业的公告、通知或通告,其中包括在大众媒体上发布 的与开展经营(商业)活动无关的广告;

B.代表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广告;

C.房屋入口处、房屋内或者橱窗内的广告牌;

D.残疾人组织的康复或者社会活动广告; E.公益性广告。

②广告收费的计算依据为广告信息制作和发布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A.通过大众媒体(其中包括在印刷品上刊登,通过无线电和电视 节目转播)和电信网络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

B.灯光和其他室外广告费用,包括制作广告架和广告箱的费用;

C.参加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的费用,装饰橱窗、展销会、样 板间和展厅的费用,制作含有纳税人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和 (或)纳税人本身的相关信息的广告册和产品目录的费用,展览时全 部或者部分失去原有质量的商品减价的费用;

D.举办广告活动时组织抽奖,用于为中奖者购买(生产)奖品的 费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费用。

缴费人应该对与广告信息制作和发布直接相关的费用进行单独 核算。

③相应缴费(报告)期内的计费依据可确定为在该缴费(报告) 期内发生的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利润时可作为扣除款项的广告 费用金额。

(3)费率

广告收费适用以下费率:

①在阿什哈巴德市为广告费用的5%; ②在各州中心城市为广告费用的4%; ③在其他居民区为广告费用的3%。

(4)缴费期和报告期

广告费用的缴费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季度。

2.9.1.2 计费办法

(1)广告收费由缴费人自行计算。

(2)应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广告收费可按照税法确定的 计费依据乘以税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2.9.1.3 申报与缴纳

(1)每个缴费人均有义务按期对广告收费进行申报。缴费人在 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0日内提交广告收费申报表。

(2)缴费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内缴纳广告费。

2.9.2 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

2.9.2.1 概述

(1)缴费人

①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缴费人包括:

A.按照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分支机 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个体经营者签订 的劳动合同和关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民事合同工作的土库曼斯坦居民。 上述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B.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土库曼斯坦居民, 通过按民事合同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其中包括提供专业服务)获得 收入,创作、制作或者使用科学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时获得奖金, 发明、创造人和工业模型设计人通过进行科学、创造性活动、完成其 他劳务活动获得奖励,以及自主生产农产品的人员。该类人员还包括 在国外或者从国外受雇进行工作获得收入的个人;

C.个体经营者;

D.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包 括外国企业。

②不属于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缴费人的有:

A.按照《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开展经营的企业;

B.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C.土库曼斯坦红新月会;

D.投资性养老基金;

E.残疾人康复机构;

F.教育机构;

G.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

H.残疾人协会;

I.宗教组织;

J.国际、政府间和跨国机构;

K.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签证申请提供中介服 务和附加服务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仅限于这项工作的收益免 征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

L.生产电池产品的国有企业。

(2)费率

①对于个体经营者,费率为商品(劳务、服务)不含增值税销售 总额的0.3%,但不得低于每月5马纳特。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总 额按照税法企业所得税部分的规定确定。

②对于其他个人,每月5马纳特;

③对于农业企业,费率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0.5%,税法 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包括在内;

④对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法有规定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包括在内。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含赌博活动的收入。 纳税期和报告期规定为纳税年度。

2.9.2.2 申报与缴纳

(1)在2.9.2.1第(1)①部分C项和D项中规定的缴费人, 自行 计算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在报告期规定的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 申报之日后5日内,缴费人(个体经营者除外)完成费用缴纳。对于 个体经营者,缴费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内缴纳费用。

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申报表由上述人员在规定的年度财务报 告提交期限内提交,对于个体经营者,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15日前 提交,其格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予以规定。

(2)在2.9.2.1第(1)①部分A项中规定的向个人征收的城乡土 地建设专项收费在计算、扣除和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时,由扣缴 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完成。

如果个人提交主要工作地点出具的证明,证实上一月已缴纳税 款,扣缴义务人不扣除税款。

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20日前,扣缴义务人应该向注册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提交计算、扣除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款并上缴土库曼 斯坦国家财政的相关资料,资料格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予以规 定。

(3)在2.9.2.1第(1)①部分B项中规定的个人,自行计算城乡 土地建设专项收费,并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内缴纳至地方财 政。

如果纳税期内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费被扣缴义务人扣除并上缴 至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上述责任人无需缴纳城乡土地建设专项收 费。责任人应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并在规定的纳 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提交扣缴义务人对此情况开具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的形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规定。

2.9.3 停车场经营收费

2.9.3.1 概述

(1)缴费人

①经认证拥有可用作收费停车场的土地的个人、个体经营者和企 业,被认定为停车场经营收费缴费人。缴费人应在可用作停车场的土 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②为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馆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 签证申请和附加服务的个人、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如果为了提供上述 服务而附带提供停车场服务,则不被认定为停车场经营收费缴费人。

(2)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纳税人划定用作收费停车场的土地。

自土地全部或者部分开始用作停车场之时起,该土地成为征收对 象。

(3)计费依据

①计算该费用的计费依据是上文所述土地的总面积;

②对于多层停车场,按每层面积计费。

(4)费率

每平方米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收费的费率为:

①阿什哈巴德市,为7,500马纳特;

②各州中心城市、土库曼巴什市和阿巴丹市,为6,000马纳特;

③其他居民点,为4,500马纳特。

2.9.3.2 相关优惠

位于国家旅游区内并作为有偿停车场使用的土地,免于征收停车 场经营收费。

2.9.3.3 计费办法

(1)停车场经营收费由缴费人自行计算;

(2)停车场经营收费金额可按照上文确定的计费依据乘以对应 的费率计算得出。

在缴费(报告)期内纳税人使用停车场的时长与费用的计算无关。

2.9.3.4 申报与缴纳

(1)缴费期和报告期

停车场经营收费的缴费期和报告期规定为公历季度。

(2)提交报费单和缴纳停车场经营收费

①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次月的20日前,由缴费人将停车场经营收 费申报表提交至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②缴费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次月25日内缴纳停车场经营收费。

2.9.4 汽车销售收费

2.9.4.1 概述

(1)缴费人

①汽车销售收费缴费人是指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销售汽车的企业 和个人。

②汽车销售收费缴费人不包括:

A.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经营的企业;

B.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2)征收对象

①征收对象是指销售汽车(公共汽车、货车和气力驱动的小轿车) 的行为。

②征收对象不包括:

A.将汽车交由按照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规定认定的继承人;

B.企业重组时,该企业将汽车转交给其法律继承人;

C.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 机构决议对汽车进行转让;

D.将汽车赠送给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孙子,以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们;

E.财政机构销售汽车;

F.销售特种汽车,包括汽车起重机、移动实验室和救护车等;

G.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财政援助、技术援助、外国或国际组织 向土库曼斯坦提供贷款、借款的计划和规划范围内销售汽车;

H.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销售 汽车,且该销售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I.向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以及在土库曼斯坦 境内为其提供签证和附加服务等中介服务的各方销售汽车,该汽车主 要用于提供签证和附加服务等中介服务。

(3)计费依据

汽车销售收费的计费依据是所销售汽车的数量。

(4)费率

货车的汽车销售收费的费率规定为:

①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10倍;

②载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10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 指标的20倍;

③载重量超过10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40倍。 公共汽车的汽车销售收费的费率规定为:

①10-15座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10倍;

②16-25座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20倍;

③25座以上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30倍。 小轿车的汽车销售收费的费率规定为:

①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2,000立方厘米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 费核算指标的10倍;

②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 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20倍;

③发动机排气量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 核算指标的40倍;

④在不考虑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功率的情况下已经使用超过10年 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10倍。

2.9.4.2 申报与缴纳

(1)汽车销售收费由缴费人自行计算;

(2)汽车销售收费金额可按照上文确定的计费依据乘以对应的 费率计算;

(3)汽车销售收费应在汽车销售完成交易办理之前缴纳;

(4)在道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是否正确计算和全额缴纳汽车 销售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车辆进行登记和注销时,应出具缴纳汽车 销售收费的证明文件。

2.9.5 机动车费

2.9.5.1 概述

(1)纳税人

机动车费的纳税人为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拥有机动车的企业和个 人。

(2)征收范围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公共汽车、小轿车和货车。由于车主出差、 服兵役或其他原因未使用的机动车辆也要收费。由于各种原因未在道 路监督管理局接受技术检查的机动车辆无需收费。

(3)税率

机动车费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机动车的数量,对不同类别 的机动车税法规定了单独的费率。

摩托车的机动车费费率规定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2 倍。

公共汽车的机动车费费率规定为:

①10-15座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4倍;

②16-25座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6倍;

③25座以上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10倍。 小轿车的机动车费费率规定为:

①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2,000立方厘米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 费核算指标的4倍;

②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000立方厘米但不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 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6倍;

③发动机排气量超过3,500立方厘米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 核算指标的10倍;

④在不考虑制造年份和发动机功率的情况下,已经使用超过10 年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4倍。

货车的机动车费费率规定为:

①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10倍;

②载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10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 指标的20倍;

③载重量超过10吨的,为土库曼斯坦法定税费核算指标的30倍。

2.9.5.2 相关优惠

免征机动车费的有:

(1)土库曼斯坦英雄;

(2)被授予土库曼斯坦“精神灯塔 ”勋章的人员;

(3)根据土库曼斯坦居民社会保护法属于退伍军人的人员;

(4)因军事行动致残的人员;

(5) 自幼残疾人士,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人员;

(6)放射性灾难受害的人员;

(7)获得土库曼斯坦“英勇 ”勋章的人;

(8)残疾人协会及残疾人教育机构;

(9)残疾人康复机构;

(10)宗教组织;

(11)按照土库曼斯坦《碳氢化合物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 分包商(当此类纳税人将用于石油作业的车辆开展与石油作业无关的 业务时不能免除向车主征收的机动车费);

(12)财政机构;

(13)为接收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签证申请和 附加服务以及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其他提供中介服务的各方(该税收 优惠仅适用于用于执行这些服务的车辆)。

对于申请此类豁免(福利)的权利应根据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的 文件及其副本予以确认。

2.9.5.3 应纳税额

机动车所有人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

2.9.5.4 申报与缴纳

(1)向机动车所有者收取的机动车费由缴税人自行计算。纳税 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机动车所有者每个纳税年度应在机动车技术检测登记日结 束前按规定缴纳税款。如果机动车每2年进行1次技术检测,则机动车 所有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均需缴税,在支付技术检测费用时还应提供上 一纳税年度的相关税款缴纳文件;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辆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原车主已经缴 纳的款项不予退还;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购置车辆时,应按照一般规定 的程序缴纳税款;

(5)机动车所有者是否正确计算并全额缴纳了机动车费由接受 技术检测费用的相关银行机构进行核实。机动车所有者在支付技术检 测费时应向有关银行机构提交机动车所有者的缴费凭证。

2.9.6 社会保险费

2.9.6.1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土库曼斯坦设立了养老保险,并由下列实体进行缴纳:

(1)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在土库曼斯坦成立的法人;

(2)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 的代表处,条件是它们雇用了土库曼斯坦公民、长期居住在土库曼斯 坦的外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士;

(3)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及从事专业活动的个人和个体经营 者;

(4)雇用劳动力的自然人雇主;

(5)有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2.9.6.2 社会保险费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分为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强制性职业养老保险。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1)在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建立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中工作的 雇员,以及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外国法律实体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中 工作的雇员;

(2)在位于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 代表处工作的长期居住在土库曼斯坦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士;

(3)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及其雇员以及从事专业活动的个人和 个体经营者;

(4)有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5)为自然人雇主工作的雇员。

同时应参加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强制性职业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 包括:

(1)土库曼斯坦武装部队和军事机构的军人;

(2)土库曼斯坦内务部中的列兵、中士和军官;

(3)在特殊工作条件(例如在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和进行 重体力劳动)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

2.9.6.3 社会保险费计算依据和费率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计算依据包括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工资、津贴和 其他款项(包括现金和实物)。

2.9.6.1第(1)至第(3)部分所述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 费人,强制性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0%。对2.9.6.1第(3)部分所述为 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人,以及对2.9.6.1第(4)至第(5)部分

所述的缴费人,强制性养老保险费费率为当年土库曼斯坦最低工资标 准的10%。

当被保险人还应参加强制性职业养老保险时应额外按相当于强 制性养老保险计算依据3.5%的数额缴纳保险费。

2.9.6.4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

养老保险申报表应在每月结束后次月的20日内提交给当地的养 老保险机构。养老保险费应在提交申报表时一起缴纳。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3.1 税收管理机构

3.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包括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税务局及其在 各州、市和区的分支机构,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税务局隶属于土库 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是土库曼斯坦与外国缔结 和执行税收协定(安排)的唯一授权机构。

土库曼斯坦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内设海关总署中央办公室、国家 海关总署下属的培训中心、国家海关总署下属的经济管理局、自治区 和拥有自治区权利的城市的海关、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海关站、土 库曼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国境检查站。

3.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3.1.2.1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和土库曼斯坦税收立法的其他规 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主要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 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法律规定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征管的税 费。

税务机关主要职能包括:

(1)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登 记,对税款的计算行使监督职能并及时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税 款;

(2)收集和分析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制定完善税收法律提案;

(3)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布程序准则和指引;

(4)对于在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企业、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的申请和要求;

(5)就征税问题参与制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 排)草案;

(6)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相互协作。

3.1.2.2 海关

土库曼斯坦海关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 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 监管;

(4)负责打击走私行为、查处走私案件;

(5)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3.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3.2.1 税务登记

3.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在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等应被认 定为纳税人。企业应在注册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者一名或多名企 业股东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注册为纳税人。此时, 选择股东居住地的权利属于企业各位股东。

(2)税务登记的程序

单位纳税人(或独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在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1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注册为纳税人。

在提交注册纳税人申请时,还需提交成立文件和国家注册证明复 印件,在土库曼斯坦开设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时,需提交按照规定程 序经过公证的国家注册登记的证明和数据统计卡复印件。

如果登记的资料、成立文件以及其他与注册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文 件发生变化,进行了税务注册的纳税人有义务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 变化事宜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册时使用的文件格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予以规 定。注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3.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负有一定纳税义务 的应注册为纳税人。

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民事合同工作的自然人应按照税法规定通过 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注册为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个体经营者应在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 请书注册为纳税人。

自然人在提交注册为纳税人的申请时,应提交该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和居住地登记证,个体经营者本人还需提交个体经营者国家注 册登记证明。

3.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尚无相关资料。

3.2.3 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用于计算和缴纳税款。纳税申报表的提交和填写形式 及办法均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制定和批准。

除土库曼斯坦税法另有规定外,每个纳税人需就应缴纳的每项税 款提交纳税申报表。

应将有纳税人签字的纳税申报表提交至纳税人注册所在地的税 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无权拒收纳税申报表,并有义务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注明收到和提交的日期。通过邮局邮寄纳 税申报表时,发件地邮戳上注明的日期视为提交日期。纳税申报表可 以以电子形式提交,在与税务机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形 式提交。

如果纳税人发现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则 纳税人必须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补充和修改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如果纳 税人在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了补充或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即 使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已经结束,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也被认定为 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因此纳税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纳税人 在税款缴纳截止日期之后,但在被通知进行税务检查之前,向税务机 关提交补充和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或以前未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时,则 纳税人也可以免除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在纳税申报期限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 税申报并根据上一个申报期的应纳税款全额预缴,经税务机关核准纳 税申报最长可延期30天。

(2)纳税期

①纳税期是指计算计税依据和应缴税款的时间间隔。税法针对每 个税种规定纳税期。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期可由一个或者多个报告期组成。

②对于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纳 税期等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期即为其成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之间 的时段。

对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纳 税期等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期为其成立之日至次年的公历年结束 之间的时段。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公历年末被清算时,该纳税人最后一个纳税 期是指该年度开始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如果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于10月1日至年末之间的时段成立且次年 被清算,那么其纳税期是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③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成立或清算时对于纳税期被规定为月度或 者季度的税种,由纳税人与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第一个或最 后一个纳税期间。

④前述②和③的规定适用于:

A.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

B.个体经营者;

C.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D.企业合并和分立时。

⑤如果属于征税对象的财产在公历年被购买或变卖(转让或销 毁),该财产的纳税期为该财产在该公历年内实际归纳税人所有的时 段。

3.2.4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进行案头检查和凭证税务审查。进行税务检查时,可 对进行税务检查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以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计算相关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受到之前年度业务的影响(例如税前扣除、亏损结转),则税务机 关开展税务检查时可以不受上述5个纳税年度期限的限制。

(1)案头检查

案头检查是指依据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提交的可作为计税和缴税依据的文件,以及税务机关持有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在税务机关所在地办公室进行税务检查。

自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和作为计税和缴税依据的文件后30日 内,税务机关可授权工作人员按照其职责进行案头检查,无须经过税 务机关负责人的审批。

如果在查账中发现凭证填写错误或者所提交的文件中信息相互 矛盾,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进行相应修正。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疑点,进行案头检查的税 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制作并签署税务检查通知书,由税务机关负责人确 认。案头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和制作要求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予以规 定。

根据案头检查结果确定的税款金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 的税款金额不符时,税务机关应向其发送注明规定税款金额的税务通 知书。

(2)凭证税务审查

凭证税务审查是依据税务机关发出并由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的 命令。进行凭证税务审查的命令形式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决定。

审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向纳税人出示命令的原件。纳税人拒绝审 阅该命令原件不能成为取消凭证税务审查的理由。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凭证税务审查开始之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纳 税人将进行凭证税务审查。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在有充足证据可证 实纳税人存在避税行为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无需预先通知纳税人即可 进行凭证税务审查。

在进行凭证税务审查期间,纳税人不得对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和被查期间的其他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凭证税务审查不应超过2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可 以延长必要的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税务审查人员应根据凭证税务审查的结果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应在不晚于规定的税务检查结束之日制作并确认。

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中应注明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可依据凭证 证实的税务违法事实、检查人的结论和消除发现违规情况的建议、以 及税法中规定该类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条款等。

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对凭证税务审查证明书和随附的检查资料进 行审核,审核检查材料的时间不能超过3日。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 人可根据凭证税务审查通知书的审核结果作出税务违法的经济处罚 等决议。

3.2.5 法定代表和授权代表

3.2.5.1 法定税务代表

自然人纳税人的法定税务代表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被授 权代表该自然人行事的人。法人纳税人的法定税务代表是根据企业成 立文件或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代表该法人纳税人行使权利的人。

法定税务代表人的行为和不作为均被认定为纳税人本人的行为 和不作为。

3.2.5.2 授权税务代表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代表是指获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在税务机关和税收法律关系其他参与者 面前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单位(个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代表应依据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书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授权机关负责人、法官、侦察员、调查员和 检察官不能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授权代表。

3.2.6 法律责任

(1)偷税的经济处罚

纳税人通过少计计税依据和其他非法计税行为而减少应纳税额 进行偷税的,对纳税人实施经济处罚的金额为其未缴金额的40%。即 使纳税人在其他税种上存在多缴税款,也不影响税务机关就存在欠缴 税款的税种进行处罚。本段所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提交纳税申报表 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此外,偷税行为还包括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 届满后90日内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时的经济处罚

当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规定的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划拨应 从纳税人账户扣除的税款的义务时将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为应代扣代缴税款的40%。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行使财产支配权利禁令的经济 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行使用于追缴税款的财产支配权利禁 令时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该财产实 际市场价格的50%。

(4)在银行机构内开设账户时不履行通知义务的经济处罚

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其独立分支机构)开设账户时,如果银行机 构不履行通知税务机关的义务将对银行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这 些账户内所有进款金额的10%。

(5)银行机构不执行税务机关终止纳税人账户操作决议的经济 处罚

银行机构违反税务机关关于终止纳税人账户操作的决议,对个体 经营者和企业(其独立分支机构)账户开展付款业务时将对银行机构 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这些账户内所有划出金额的10%。

(6)违反纳税人资金核算办法的经济处罚

银行机构将产品(商品、劳务、服务)销售款项计入贷款账户、 存款账户或者其他账户,而不通过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结算 账户时将对银行机构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计入款项金额的10%。

3.2.7 其他征管规定

当税款缴纳的期限结束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就未能及时缴 纳的税款支付滞纳金。但如果是因银行的过错而导致未及时缴纳税 款,则滞纳金由银行支付。税务机关发送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 税通知中存在税款数额错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该纳税通知而 导致未及时缴纳税款时无需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根据延迟纳税的情况按天累计,每天的数额为未支付税款 的0.03%。税务机关每个月都应发送通知告知纳税人滞纳金的数额。 纳税人未能一次性付清税款和滞纳金数额时,其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 清偿税款,而后续滞纳金应基于未支付税款余额进行计算。

3.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了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 外国企业应注册为纳税人。

对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外国企业,如果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 活动致使其形成了常设机构或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拥有固定活动地点 时也应该注册为纳税人。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企业(企业独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 开设或者注销账户时,土库曼斯坦境内的银行机构有义务在开设或者 注销账户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事宜通知银行所在地税务机关。

3.3.2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

详细内容参照上文中2.2.2非居民企业和2.3.2非居民个人的相 关内容。

非居民纳税人申请税收协定优惠时应向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 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4.1 关联交易

4.1.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关系的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且仅适用于私营 企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 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方:

①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或者与另一方均处于第三方控制 下;

②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③对另一方实施共同控制权。

(2)一方是另一方的联营企业;

(3)一方是另一方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4)一方是上述(1)、(3)中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一方由上述(3)、(4)中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或者为该类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重要投票权的企业 [9]。

4.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交易价格偏离市场 同类商品(服务)的价格,且偏离价格超过20%(根据《石油法》(the Petroleum Law)从事经营活动的承包商/分包商的价格偏离不得超过 10%),税务机关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调整。

(1)关联方交易价格;

(2)易货交易价格;

(3)外贸交易价格;

(4)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形。

[9] 资料来源:《土库曼斯坦国家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

4.1.3 关联申报管理

尚无相关资料。

4.2 同期资料

4.2.1 分类及准备主体

尚无相关资料。

4.2.2 具体要求及内容

尚无相关资料。

4.2.3 其他要求

尚无相关资料。

4.3 转让定价调查

4.3.1 原则

尚无相关资料。

4.3.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通常土库曼斯坦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或再销 售价格法来确定转让价格。土库曼斯坦法律不允许釆用其他方法且方 法的选择由税务机关决定,但纳税人可以在法庭上质疑该决定。

4.3.3 转让定价调查

尚无相关资料。

4.4 预约定价安排

4.4.1 适用范围

尚无相关资料。

4.4.2 程序

尚无相关资料。

4.5 受控外国企业

4.5.1 判定标准

尚无相关资料。

4.5.2 税务调整

尚无相关资料。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6.1 主要内容

尚无相关资料。

4.6.2 税务调整

尚无相关资料。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尚无相关资料。

4.7.2 税务调整

尚无相关资料。

4.8 法律责任

尚无相关资料。

第五章 中土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土税收协定

5.1.1 中土税收协定

2009年12月13日,中国政府与土库曼斯坦政府在阿什哈巴德市正 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双方分别 于2010年3月3日和2010年4月3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 国内法律程序[10]。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协定》及 议定书自2010年5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 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 收的其他税收。

《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 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信息交换五大内容。 议定书共一份,主要对协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并进一步明确了 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的含义。

5.1.2 适用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在适用主体方面,有权适用协定的主体是中国居民以及土库曼斯 坦居民。作为居民的“人 ”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根据协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 ”是指按照中国或土库曼斯坦的法律,由于住所、 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中国或 土库曼斯坦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中国或土库曼斯坦当局。但 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的所得而在中 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同时为中土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1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 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2861/content.html。

(1)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中土双方 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为与其个人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 中心所在)的国家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中土任何一 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仅为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的国家的居 民;

(3)如果其在中土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 为其国籍所属国家的居民;

(4)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中土任何一方的国民, 中土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中土双方居民的人,其居民身份将通过相互 协商解决。

5.1.2.2 客体范围

在适用客体方面,《协定》适用于中土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 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 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 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1)在土库曼斯坦:法人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协定》也适用于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 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 自税法所做出的任何实质变动,在变动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

5.1.2.3 领土范围

根据《协定》规定,“土库曼斯坦 ”一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 法,土库曼斯坦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土;“中国 ”一语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 的任何区域,上下文另有解释的除外。

《协定》议定书进一步明确《协定》也适用于中国和土库曼斯坦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水域。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1)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 釆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勘探、开釆和开发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些列举并 非是穷尽的,并不影响对其他场所按照“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 固定营业场所 ”概括性规定的定义进行常设机构的判定。

《协定》同时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进行了反列举,即在以下情形 下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 设施;

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釆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⑤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⑥专为前述第①项至第⑤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 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 性质。

(2)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 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2个月以上 为限。

(3)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

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 或土库曼斯坦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 (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国连续或累计达 到183天或以上的为限。

(4)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

非独立代理人在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代表中国或土库曼斯坦 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 种权力,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5.1.4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围绕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几类收入,介绍《协定》有关税收管 辖的规定。

5.1.4.1 营业利润

根据《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土 库曼斯坦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征税;中国居民 企业通过在土库曼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营 业利润,土库曼斯坦政府有权向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征税,但应 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根据《协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进行营 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该费用发生于常 设机构所在中国或土库曼斯坦还是其他地方。

《协定》议定书对《协定》第七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如果企业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支付的服务报酬是按照常设机构负担的行政和一 般管理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的,该报酬不能被认定为来源于常设机构 所在国的所得。

5.1.4.2 国际运输

根据《协定》第八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 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上述规定也适 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5.1.4.3 关联企业

根据《协定》第九条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构成 关联企业:

(1)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土库曼斯坦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国企业和土库曼斯坦企业的管 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 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 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这部分利润应被计入到该企业 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中国将土库曼斯坦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 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中国企业取得)包括 在中国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土库曼斯坦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 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注意《协定》其他规定。如有必要, 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5.1.4.4 股息

根据《协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 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 司是其居民的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 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根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 公司的股息,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可以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征税。但 是,如果中国居民公司(合伙企业除外)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并直接拥 有支付股息的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则所征税 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根据第四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公司,支付股 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土库曼斯坦,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进 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 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协定》第七 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根据第五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从土库曼斯坦取得利润或所得, 土库曼斯坦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 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土库曼 斯坦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土库曼斯坦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 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 的除外。

5.1.4.5 利息

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利息 ”一语是指从各种债 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 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 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发生于土库曼斯坦而支付给中国居民 的利息,可以在中国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按照土库曼斯坦的 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 超过利息总额的10%。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 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根据第三款规定,发生于中土一方而由中土另一方的政府或地方 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 险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一方免税。

“政府 ”一语:

(1)在土库曼斯坦指土库曼斯坦政府并且包括:

①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②中土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土库曼斯坦政府完全拥有 的任何机构。

(2)在中国指中国政府并且包括:

①中国人民银行;

②国家开发银行;

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④中国进出口银行;

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⑦中土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 机构。

根据第六款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民,在利息发生 的土库曼斯坦,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 在土库曼斯坦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 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协定》第七条营 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根据第七款规定,如果支付利息的人是中国政府、地方当局或中 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中国。然而,如果不论是否为土库曼斯 坦居民,支付利息的人在土库曼斯坦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 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利 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土库曼斯 坦。

根据第八款规定,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 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 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上文利息的规定应仅 适用于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 利息的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和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 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5.1.4.6 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 ”一语是指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 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 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 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经验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发生于土库曼斯坦 而支付给中国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可以按照土 库曼斯坦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中国居 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中国和土库曼斯 坦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 人是中国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土库曼斯坦,通过设在土库曼 斯坦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固定基地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 规定。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 是中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中国。然而,当支付特许 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土库曼斯坦居民,在土库曼斯坦设有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 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 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的土库曼斯坦。

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 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 利或信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 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 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 按中国及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征税。

5.1.4.7 财产收益

《协定》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 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 国居民转让位于土库曼斯坦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土库曼斯坦政府有

权向该中国转让方征税。“不动产 ”的确定按照《协定》第六条的规 定处理;

(2)转让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 可以由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设有常 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的收益,土库曼斯坦政府 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3)转让中国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 或者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中 国征税;

(4)中国居民转让其在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如果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土库曼斯坦 的不动产,则土库曼斯坦政府有权征税。

中国居民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土库曼 斯坦政府无权征税。

5.1.4.8 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 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政府征税:

(1)中国居民为从事上述活动在土库曼斯坦设有经常使用的固 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库曼斯坦政府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 的所得征税;

(2)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土库曼斯 坦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土库曼斯坦政府可以仅对在土 库曼斯坦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 ”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 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 活动。

5.1.4.9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协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居民个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 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土库曼斯坦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

中国征税。在土库曼斯坦受雇取得的报酬,除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否则应在土库曼斯坦征税:

(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土库曼斯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土库曼斯坦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 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所负担。

但对于中国居民受雇于中国企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 或公路车辆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5.1.4.10 董事费

根据《协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居民担任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 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土库曼斯坦征 税。

5.1.4.11 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协定》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 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土库曼斯坦从事个人活动取 得的所得,可以在土库曼斯坦征税。

此外,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土库曼斯坦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 得,未归属于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中国其他居民,该所得 仍然可在土库曼斯坦征税。

但中国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中国及土库曼斯坦双方政府文化交 流计划在土库曼斯坦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土库曼斯坦应免予征税。

5.1.4.12 退休金

根据《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中国居民 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中国征税。

但是土库曼斯坦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 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土库曼斯坦征税。

5.1.4.13 政府服务

根据《协定》第十九条规定,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一方政府或地方 当局向为履行政府职责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 在支付国征税,除非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或土库曼斯坦另一方的居 民,且上述服务在中国或土库曼斯坦另一方提供。举例来说,如果土 库曼斯坦政府雇佣中国居民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务,土库曼斯坦政府 支付给该个人的除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在土库曼斯坦纳税。但如果上 述劳务是由中国个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述所得应在中国纳税。

土库曼斯坦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 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任何退休金,应仅在土库曼斯坦征税。但是, 如果向土库曼斯坦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那 么其退休金收入应仅由中国政府征税。

5.1.4.14 教师和研究人员

根据《协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土库 曼斯坦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为在土库曼斯坦的大学、学院、学校或 为土库曼斯坦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 的目的,而停留在土库曼斯坦的个人,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 得的报酬,土库曼斯坦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3年内免予征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人或某些 人的利益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5.1.4.15 学生

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土库曼 斯坦之前曾是中国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而停留在土库曼斯 坦,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或接受教育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土库曼斯坦以 外的款项,土库曼斯坦应免予征税。

上述学生取得未包括在上述规定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 接受教育期间,该学生应与土库曼斯坦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减税或 扣除优惠。

5.1.4.16 其他所得

根据《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 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中国征税。

《协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 所得收款人为中国居民,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 坦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土库曼斯坦的固定基地在土库曼斯坦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 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或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

5.1.5 土库曼斯坦税收抵免政策

(1)在土库曼斯坦,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①根据《协定》规定,土库曼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可以在中国征 税的,土库曼斯坦应允许从该居民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中抵扣相当 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额。然而,该项抵扣额不应超过在抵扣前的土 库曼斯坦应纳税额应归属于从中国取得所得项目的部分。

②根据《协定》的任何规定,土库曼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在土库 曼斯坦免予征税的,土库曼斯坦在计算该居民剩余所得的税收时仍可 以考虑已免税所得。

(2)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①中国居民从土库曼斯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土库 曼斯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 额。

②在土库曼斯坦取得的所得是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 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 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的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土库曼 斯坦税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以及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可以选择按国 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 ”),或者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 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 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 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 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 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 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 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 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 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

5.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根据《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国民在土库曼斯坦负担的税 收或者有关条件,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 不应与土库曼斯坦的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 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中国或者土 库曼斯坦居民的人。

中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土库曼斯 坦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本规定不应理解为土库曼 斯坦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责任给予土库曼斯坦居民的个人补贴、优惠 和减免也应给予中国居民。

除适用《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八款或第十二条第六 款的规定外,土库曼斯坦企业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和支付给土库曼斯坦居 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

土库曼斯坦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中国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 条件,不应与土库曼斯坦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 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种类和性质的税收。

5.1.7 在土库曼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在土库曼斯坦执行协定的模式

为获得土库曼斯坦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交 由税务机关审核。

(2)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为获得土库曼斯坦税收协定待遇,受益所有人需提供其税收居民 证书以证明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协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应满足。

(3)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中国居民企业为享受中土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应向其主管税务局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 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 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 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开具《税 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①《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 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 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 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⑥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 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釆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 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 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 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 《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提交申 请的中国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将及时 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2 中土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5.2.1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 定,与土库曼斯坦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 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正确和有效 地适用税收协定,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中土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 适用所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 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中国或土库曼斯坦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和土库曼斯坦主管当局同意, 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5.2.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土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5.2.3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税收协定中的协商程序条款授权了中国及土库曼斯坦主管当局 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在解释或实施税收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要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纳税人向其居 民国主管当局就中土一方或双方已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 定的税收措施提出异议,主管当局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案情后,对案情 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合理并且不能 单方面圆满解决的,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通知另一方主管当局,并 展开谈判。

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是主要针对第一阶段,也就是纳税人如何申请启动阶 段而制定的程序性规范。《实施办法》对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适 用主体、情形、申请时限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受理申请和反馈结果等问 题进行了规定。

(1)申请人的条件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 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相互协商程序的方式、时限和具体情形

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框架内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机制,因 此当事人请求相互协商的事项应属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外,部分协定还在居民、 股息、利息、联属企业等条款中指明了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解 释及适用进行相互协商。但在中国签订的某些协定中,双方仅在少数 条款中指明可以就该条款适用相互协商程序,而在其他的条款中未提 及相互协商程序,那么在这种协定下根据 OECD 税收协定范本解释, 即使缔约国双方未在其他条款中提及主管当局可以就该条款协商,但 因相互协商程序独立条款的存在,双方仍可以就税收协定特定条款解 释及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适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中土协定》中关于 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如下:

①如有人认为,中国或土库曼斯坦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 对其的征税不符合《中土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中国或土库曼 斯坦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该人为其居民的中国或土库曼 斯坦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第一款, 可以提交该人为其国民的中国或土库曼斯坦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 在不符合《中土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 出。

②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 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中土协 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国或土库曼斯坦国内法 律的时间限制。

③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 或实施《中土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中土协定》 未做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④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各款的协议,可以 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 谈,口头交换意见。

5.2.4 启动程序

5.2.4.1 启动程序时效及条件

(1)启动程序时效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缔约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纳税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定该程序的目的是为保证税收协定的实施及有 效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该救济程序的权利存在 期限,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规定——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 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中国国内法规尚未对申请期限的问题进行明确,但从OECD范本解 释中来看,范本中提供的三年是建议的最短时限,若协定中未约定期 限的,应认为该期限至少不低于3年。

关于该期限的开始点,也就是纳税人有权申请启动协商程序的时 间节点如何确定,OECD税收协定注释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限,该问题 一般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尚未作出明确 规定,中国《实施办法》规定: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 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 关问题。但对于“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 ”在实 务中难以明确。另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申请人提供 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 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可以得出申请人对违反税收协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义务。

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来说只有当中国居民(国民)从缔约对方 税务主管当局接到有违反税收协定嫌疑的书面意见或通知后(如申请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被驳回的通知、认定存在常设机构的通知或转让定 价调整数额初步通知等类似的书面意见或通知),申请人方有充分理 由认定将出现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此时相互协商程序的3年 期限开始计算,申请人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启动程序条件

根据现行的《实施办法》,申请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要经过 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申请人向负责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 管的省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税务机

关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第二个环节是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由总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最终决定 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①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 民身份情况下应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②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 异议的;

③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④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 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⑤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 的;

⑥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土库曼斯坦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 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

5.2.4.2 税务机关对申请的处理

(1)中国国民且未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 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 成税收歧视时,可以向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 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申请人按《实施办法》规定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符合以下 全部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①申请人为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 居民或中国国民;

②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③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 定规定的行为;

④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 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⑤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全部条件的申请,税务机关认为涉及严重双重征税或损害中国税收权益、有必要进行相互协商的,也可以决定受 理。

(3)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 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4)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 材料后仍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 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 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5)税务总局收到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 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②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乏事 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互 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 告知申请人;

③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 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 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前两项规定处理。

(6)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可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税务 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并确保材料的真实与全面。

对于紧急案件,税务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 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②申请人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③因各种原因,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 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④土库曼斯坦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

⑤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进行、或相互协商程序无法达到预 期目标的。

(8)在中土两国主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 面方式撤回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拒绝接受中土双方主 管当局达成一致的相互协商结果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 和理由的申请。

(9)对于相互协商结果,税务总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 的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

5.2.5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5.2.5.1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国际普遍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应属于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手段,换言 之,其结果只对达成协议的主管当局产生约束,如果申请人对结果不 满,其仍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此外,相互协商程序是两国主 管当局就特定问题进行的协商讨论,就效力而言,其得出的结论只能 对该特定问题生效,而无普遍约束力。

5.2.5.2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通常认为,如果两国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的问题上已产生了生 效的税收和解或司法判决,那么两国主管当局在进行相互协商时,只 能基于此前认定的事实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不能改变已生效的和 解或判决。

5.2.5.3 保护性措施

协商程序条款规定,若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的结果,且该结果的 执行也不受申请人所在国国内法的限制。但因两国主管当局就相互协 商程序能否达成一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且该程序通常耗时很 长,当申请人对协商结果不满或两国主管当局无法达成一致时,即使 申请人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很有可能面临已过诉讼时效的尴尬 局面。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启动协商程序后往往还会选择同时启动其他 的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来确保自身权益。

5.2.6 土库曼斯坦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OECD为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确保税收协定的实 施而制定的条款。其一般形式是:如果中土主管当局在一定时间内(通 常为2年)无法就相互协商的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请求将该事 项提交仲裁。

5.3 中土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投资者与土库曼斯坦税务当局一旦产生税收协定争议,可以 通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加以解决。同时,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 营决策阶段对土库曼斯坦税法以及中土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 分了解与准确理解,结合自身的投资项目或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 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确保在土库曼斯坦投资或经营能够实现最优化的 经济目标。

第六章 在土库曼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 收风险

6.1 信息报告风险

6.1.1 登记注册制度

外国投资者通常釆用设立公司实体(即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和不设立公司实体两种形式在土库曼斯坦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代表 处和分公司的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年,可以延期。

6.1.1.1 设立经营实体

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 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分公司和代表处。总 体来看,外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准入门槛高、注册周期长、限制多。

通常,外国公司在土库曼斯坦办理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注册,应向 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法人和投资项目国家注册管理局提交正式注 册申请及注册文件。正式注册申请中应注明在土库曼斯坦拟从事经营 活动的目的,并提供公司简介及实际经营活动介绍。注册文件包括企 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批准函、注册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履历和授权 委托书、总公司章程和在中国国内注册的相关文件、银行资信证明等。 在土库曼斯坦开设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时,需提交按规定程序进行国 家公证的证明资料以及财务税务报表的复印件。

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将申请材料转交土库曼斯坦外交部, 由土库曼斯坦外交部通过土库曼斯坦驻当地使馆对申请公司的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注册机构颁发临时注册证明,以便企业凭 此办理其他必要手续,如申请统计代码、税号、开立银行账户、刻制 印章等。待以上手续全部办妥后,注册机构将颁发正式注册许可。

注册审批时间原则上为1-3个月,注册费用3,000美元(不包括其 它杂费)。由于土库曼斯坦当地法律法规变化较快且不可预见因素较 多,建议中资企业聘请有经验的当地律师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 应当在土库曼斯坦所开展业务满足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或分支机构、 代表处完成注册之日起10日内向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注册纳税人申请书,并附带相关文件的公 证复印件,包括创立文件;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注册文件并注明登 记编号;非居民企业在所属国的税务登记文件或同等效力文件,同时 注明文件编号或税务登记号码;非居民企业决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 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决议等文件。

6.1.1.2 不设立经营实体

如果外国投资人在土库曼斯坦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等经营 实体,一般会釆用签订合营协议或派遣员工的形式开展在土库曼斯坦 的经营业务。

如果属于“在土库曼斯坦开展不足以构成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但 在土库曼斯坦有征税对象的非居民纳税人 ”,该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在 财产成为征税对象后的10日内向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注册备 案的税务申请书,并附带与6.1.1.1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常设机构注 册登记部分所述相同的文件。

6.1.2 信息报告制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土库曼斯坦所有企业、机关和组织,不论釆 用何种形式,均需向国际会计准则过渡。

土库曼斯坦未对外国企业的信息报告制定专门的政策和制度。但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土 库曼斯坦实施投资活动时应遵守土库曼斯坦法律,并履行其关于投资 项目的承诺。如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商 投资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 此,在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应当建立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合 作关系,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信息报告义务。

6.1.3 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相关规定

土库曼斯坦工程建筑领域的国家标准尚不健全,部分沿用前苏联 或俄罗斯标准,绝大部分中国标准在土库曼斯坦并不适用。土库曼斯 坦在内部建构、外观和功能设计等方面均有本国标准和规定,与前苏 联和中国国内建筑规范均有不同。经土库曼斯坦国家标准局注册的中 国标准可以在土库曼斯坦当地适用,目前约有120项。由于中国标准、 行业标准很多,在土库曼斯坦完成注册的有关标准仅占中国标准的小 部分。

土库曼斯坦对外国公司投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无统一规定,也 未建立工程投标许可证制度。无论外国公司及自然人是否在当地注 册,土库曼斯坦均允许其参与项目投标。而且只有少数情况下,业主 才会对投标方资质进行查验,例如要求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但如外 国公司中标当地工程,则应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注册 登记,金额超过200万马纳特(约合57万美元,按照土库曼斯坦官方 汇率计算)的项目应经总统批准,否则合同无效。

中资企业参与投标前,应对当地法律法规、市场价格走势、项目 合作方式、业主实力背景等进行全面分析,合理规避风险。

6.2 纳税申报风险

6.2.1 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纳税申报中,在土库曼斯坦设立的子公司参照居民企业的相关 规定。

如前所述,子公司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应履行纳税 申报义务。违反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将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于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截至税法规定的税款追索诉讼时效期 限,每逾期1天(含缴纳之日)按未缴纳税款的0.03%计算滞纳金。

由于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和实施其他计税非法行为而导致计算 的税款金额降低时,对纳税人实施经济处罚的数额为未向土库曼斯坦 国家财政缴纳的、少缴的税款金额部分的40%。对于扣缴义务人不履

行税款扣除和划拨义务以及纳税人在税法规定期限届满后超过90日 不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也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

此外,对税务机关(海关)规定的税款金额进行申诉时,纳税人 应按照无异议的金额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有争议的税款金额在税务机 关和法院对争议审理期间可暂不缴纳,但不得超过该金额确定之日 (或者该金额调整之日)起6个月。不支付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 纳税人将承担不及时缴纳该税款的滞纳金。

不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时,税务机关(海关)对无异议的税款金额 釆取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保证措施。此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 对有异议的税款金额进行财产(资金)抵押或者担保。纳税人无法履 行规定的要求时,应按照无异议的金额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6.2.2 在土库曼斯坦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对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机构的纳 税期有如下规定:

(1)对于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 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期即为公司成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 之间的时段。

(2)对于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 果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期为公司成立之日至次年结束之 间的时段。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公历年末被清算时,该法人最后一个 纳税期是指该年度开始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4)如果法人于10月1日至年末之间的时段成立,第2年被清算, 那么纳税期是指公司成立之日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5)纳税人成立或清算时,对于纳税期被规定为公历月或者公 历季度的税种,第一个(最后一个)纳税期应按照与注册为纳税人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6.2.3 在土库曼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未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 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计算、扣缴和向土库曼斯坦

国家财政上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1)正确计算相应税款,并从 纳税人账户扣除,及时将税款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2)对每 个非居民纳税人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的税款金额进行统计; (3)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关于未能扣除纳税人税款和纳税 人应付税款金额的情况;(4)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以便税务 机关能够对计税、扣税和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上缴税款金额是否正 确进行监督。扣缴义务人拥有和纳税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扣缴义务 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6.3 调查认定风险

6.3.1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如果关联方因关联关系而达成 了超出同类业务的特殊交易条件,那么关联方的任何一方因此可能获 得的任何收入,且这些收入是依据这些特殊条款而获得的,税务机关 有权开展调查,并要求企业将此类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这种调查有可 能导致交易方承担额外的税务成本。

6.3.2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法规中,未规定专门的资本弱化认定规则。 土库曼斯坦的税法规定中,企业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利息支出均可扣 除,但企业对外支付的股息不应当税前扣除。特别注意,如果购置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可扣 除内容,则不能税前扣除。

6.3.3 受控外国公司风险

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法规中,未对受控外国公司进行单独规定。 但土库曼斯坦纳税人应当将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 土库曼斯坦纳税。

6.3.4 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如果法人是依据土库曼斯坦法律法规创建 (成立)的或者其实际管理机构(行政部门、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在征税时可以将该法人认定为土 库曼斯坦税收居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土库曼斯坦税收居民的法人, 被认定为土库曼斯坦非税收居民。税收居民应当对来源于土库曼斯坦 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不属于土库曼斯坦税收居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即 为土库曼斯坦的非税收居民。非税收居民仅需就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 内的所得以及虽来源于土库曼斯坦境外但与其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6.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6.4.1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

根据中土税收协定,中土双方居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协 定优惠税率。但如果企业对协定具体内容不熟悉,境外财务或税务人 员在申报纳税时未正确适用协定优惠税率,则可能导致企业在境外多 缴税款。

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应该向土 库曼斯坦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证实自己是其他国家税收居民的官 方证明,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在缴纳税款 之前,或在该纳税期结束后3年内提交,根据对资料的审核结果纳税 人将得以免缴税款或者享受协定税收优惠。申请书的格式和提交办法 可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确定。未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书,违 反申请书提交办法,税务机关可能拒绝受理此类申请。

6.4.2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中土税收协定的第五条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并釆用了正列举 和反列举的方式详细阐明了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在土库曼 斯坦投资的中方企业如果存在专为本企业釆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 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 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库 曼斯坦的常设机构。一旦被认定为通过常设机构在土库曼斯坦开展经营业务,则应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违反税 收法规的风险。

在土库曼斯坦投资的中方企业应结合土库曼企业所得税法规和 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合理安排经营模式。如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 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中方企业可向中国税务机关 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中国税务总局与土库曼斯坦税务 机关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6.5 其他风险

6.5.1 投资合作风险

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土库曼斯坦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由于土库 曼斯坦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各项监管较为严格且规则 不够明确,中国“走出去 ”企业首先要密切关注土库曼斯坦的法律法 规的变化和影响,提前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事中做好风险监控和 规避工作,设置应急预案,不断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土库曼斯坦自2017年6月起实施外贸新规,严格执行对外国供货 商资质的审核,要求本国进口商在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为供货商注 册,加强对进口商品价格监管;2018年,土库曼斯坦调整部分商品进 出口关税,继续加大实施进口替代和扩大出口政策力度;目前,土库 曼斯坦大力实施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政策,贸易上鼓励出口,适时限 制进口。交易支付方面,土库曼斯坦自国外进口一般要求货到付款。 少数情况下,土库曼斯坦会先行支付不超过20%的定金,但同时要求 供货方提供国际A级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土库曼斯坦很少釆用信 用证方式收付款。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 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 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 保服务。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企业应根 据损失情况通过正当渠道妥善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应协助信 用保险机构追偿。

6.5.2 劳务合作风险

中国企业应选择合理的与政府沟通的方式。

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不允许外方在合资企业中控股。为优先保障 国内居民就业,土库曼斯坦政府通过劳动许可证制度严控外籍劳务规 模。据《外国公民赴土库曼斯坦临时工作条例》规定,外国公民在土 库曼斯坦工作应办理劳动许可证(由其雇主办理),且土库曼斯坦政 府强制要求外国公司应遵守外籍员工和土库曼斯坦籍员工比例不得 高于1:9的规定,外国公司无权随意解雇当地员工,一旦违规即拒发 劳务许可证。如若外国雇员承担的工作不需要拥有高级专业技能、专 门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土库曼斯坦移民局可能会拒发劳动许可证。

土库曼斯坦移民局按照土库曼斯坦公民优先补缺原则以及外籍 雇员数量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比例颁发劳动许可证。

由于土库曼斯坦的劳工、承包工程、资金融通等方面均具有严格 的审批程序,且存在审批程序时间长、费用不等的现象。因此,“走 出去 ”企业应选择合理的沟通方式,良好处理与政府相关部门、劳工 部门以及当地居民的关系,在遵循当地交易习惯和合作常规的情况 下,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6.5.3 金融外汇风险

金融外汇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目前,土库曼斯坦的金融市场和外 汇管理较为严格,证券市场不健全,资金信用卡交易方式使用有限。 因此,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走出去 ”企业在金融市场较为封闭 的国家开展经营,应当将资金融通成本作为重要的投资风险来考虑。

由于土库曼斯坦实行外汇管制,自2016年1月,土库曼斯坦各金 融机构和货币兑换点已停止本币兑换外币的业务,外汇交易仅允许使 用银行卡方式;且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尚未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人民币 与马纳特不可直接兑换。同时,在土库曼斯坦注册的外国公司可在土 库曼斯坦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但不允许提取大额现金,需用美元支付 时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在土库曼斯坦金融形势紧张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及其利润汇出有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中资企业在土库曼斯 坦业务多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在当地产生费用通常使用马纳特结 算。

除此之外,外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很难融资。主要原因是贷款审 查极其严格而且时间长,贷款利率高,平均年利率约10%。中资企业 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在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市设有常驻工作组。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影响,土库 曼斯坦外汇收入缩水,外汇管理更加严格。

6.5.4 其他注意事项

(1)土库曼斯坦政治经济高度集权,市场机制有待健全,政府 机构可能会对外资企业或涉外合作项目进行行政干预和检查。

(2)土库曼斯坦汇率市场封闭,独立于国际金融市场之外,汇 率变化趋势难以预测,企业应注意规避汇率风险。

(3)土库曼斯坦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的规范 性有待提高。土库曼斯坦投资合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在 当地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只能在当地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4)土库曼斯坦通信业发展水平低,传媒受到严格监管,社会 经济统计数据严格保密。

(5)近年来土库曼斯坦政局稳定,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 受世界范围内的新冠肺炎疫情和俄乌冲突影响,土库曼斯坦经济下行 压力加大,民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治安形势趋于严峻。

土库曼斯坦于2020年7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并在2022年2 月获得积极观察员(正在入世国家)地位,2023年3月土库曼斯坦加 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在日内瓦举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逐渐增强,土 库曼斯坦为提升国民经济生产和出口能力,提高国内产品国际竞争 力,进一步改善营商和投资环境,将加快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建议中 资企业密切关注土库曼斯坦政治经济政策变化,及时釆取相关措施, 以避免因上述障碍和风险造成的损失。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s://www.mfa.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 676205/1206_676980/1206x0_6769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http://tm.mofcom.gov.cn/index.s html

[3] 土库曼斯坦外交部,https://www.mfa.gov.tm/en/news/2912

[4] 土库曼斯坦内阁会议,2022年5月,https://turkmenistan.gov.tm/tk/habar/62958/t urkmenistanyn-ministrler-kabinetinin-mejlisi-48

[5]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土库曼斯坦(2022年版)》,http://www.mofcom. gov.cn/dl/gbdqzn/upload/tukumansitan.pdf

[6] 世界银行,https://data.worldbank.org.cn/country/turkmenistan?view=chart

[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https://www.imf.org/en/Countries/TKM

[8] 《土库曼斯坦企业税收》Turkmenistan Corporate Taxation,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 BFD),2023年5月,https://research.ibfd.org/

[9] 土库曼斯坦国家红新月会官网,http://www.tgymj.gov.tm/en/abaut-us

[10] 《土库曼斯坦税法》,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0415652

[11] 《土库曼斯坦企业税收协定表》,普华永道,https://taxsummaries.pwc.com/turkm enistan/corporate/withholding-taxes

[12] 《关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2022年11月20日,https://online.zakon.kz/ Document/?doc_id=35107489

[13] 《关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2022年4月17日,https://turkmenistan.gov. tm/tk/habar/62448/turkmenistanyn-kanuny-salgytlar-hakynda-turkmenistanyn-bitewi -kanunyna-uytgetmeler-we-gosmacalar-girizmek-hakynda#post

[14] 《关于修改和补充土库曼斯坦税法》,2021年12月18日,https://turkmenistan.gov. tm/tk/habar/59748/turkmenistanyn-kanuny-salgytlar-hakynda-turkmenistanyn-bitewi -kanunyna-uytgetmeler-girizmek-hakynda-2

[15] 《土库曼斯坦海关法典》,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1349864

[16] 《土库曼斯坦国家企业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https://fineconomic.gov.tm/ storage/app/uploads/public/5f4/e44/b99/5f4e44b99bace167427101.pdf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2861/content.html

附录 土库曼斯坦政府部门一览表

序号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网址

1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mfa.gov.tm/en

2

贸易和对外经济联络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mintradefer.gov. tm/

3

财政经济部(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of Turkmenistan)

http://www.fineconomic.gov.t m/

4

体育和青年政策部(Ministry of Sports and Youth Policy of Turkmenistan)

https://msy.gov.tm/

5

农业和环境保护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urkmenistan)

http://www.minagri.gov.tm/

6

纺织工业部(Ministry of Textile Industry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textile.gov.tm/

7

能源(电力)部(Ministry of Energy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minenergo.gov.tm /

8

卫生和医药工业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and Medical Industry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saglykhm.gov.tm/

9

建设和建筑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Architecture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construction.gov .tm/

10

国家水利委员会(State Committee for Water Resources of Turkmenistan)

https://turkmenwater.gov.tm/

11

移民局(State Service of Migration)

http://migration.gov.tm/ru/

12

海关总署(Head state custom service)

http://www.customs.gov.tm/tk

13

国家统计委员会(National Statistical Committee of Turkmenistan)

https://stat.gov.tm/

14

国家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cbt.tm/ru/index. html

15

国家保险公司(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 of Turkmenistan)

https://insurance.gov.tm/

16

国家商品和原料交易所(National Commodities and Raw Materials Exchange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exchange.gov.tm/

17

国家标准总局(State Bureau of Standards)

http://www.turkmenstandartla ry.gov.tm/

18

文化部(the Ministry of Culture of Turkmenistan)

https://medeniyet.gov.tm/tk

19

工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Turkmenistan)

https://www.tstb.gov.tm/

编写人员:肖学旺 何为蓉 李菊 陶旭雯 赵燕霞 叶文婷 肖杨

审校人员:杨雪梅 丁鑫杰 王镭 袁晓娟 张颖

土库曼斯坦.pdf (30.32 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本简讯来自全球互联网及战略合作伙伴信息的编译与转载,仅为读者提供交流,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站将予以修改或删除。邮箱:news@wedoany.com